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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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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法規定

      建筑法規定范文第1篇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珠海市城市規劃區。

      第三條  珠海市規劃局是查處違法建筑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違法建筑行為和違法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違法建筑行為和違法建筑屬性進行界定,作出行政處理決定。

      珠海市城市管理監察大隊(以下稱市監察大隊)是實施城市規劃的監察機構,行使城市規劃監察職能,負責監督、制止違法建筑行為,對違法建筑進行調查、取證和立案,并執行市規劃局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

      第四條  下列行為屬于違法建筑行為:

      (一)在未領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臨時用地規劃許可證的用地上進行建設的;

      (二)擅自變更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臨時用地規劃許可證核準的用地位置、范圍和使用功能性質進行建設的;

      (三)未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臨時建筑許可證進行建設的(包括新建、擴建、改建、室外維修、搭建等);

      上述室外維修指在建筑物外部新開門窗,突出墻面安裝外凸防盜網和加設雨篷等致使建筑物外觀發生改變的維修。

      上述室外搭建指圍封陽臺和在天臺、樓頂搭建加層(房)、搭棚等。

      (四)擅自變更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和標準的施工圖進行建設的;

      (五)擅自轉讓、租賃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臨時建筑許可證進行建設的;

      (六)領取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臨時建筑許可證,但未經市規劃局進行基礎驗線而擅自施工的;

      (七)使用逾期失效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臨時建筑許可證進行建設的;

      (八)使用臨時建筑許可證進行永久性建設的;

      (九)臨時建筑未經批準續期,逾期不拆除的;

      (十)未經市規劃局批準,擅自改變建筑物結構或原設計使用功能的;

      (十一)未經市規劃局批準設置廣告牌、路(招)牌的;

      (十二)擅自改變綠地用途,造成綠化面積達不到規劃指標要求的;

      (十三)其它違反城市規劃進行建設的行為。

      違法建筑行為所產生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其它設施均屬違法建筑。違法建筑物(包括附屬、配套設施等)不予辦理產權登記,不得進行轉讓、出租、繼承、贈與、抵押等行為。違法建筑報裝水電,市供電、供水部門不得受理;對用作經營的違法建筑,工商管理部門不得發給營業執照,已發給的應予吊銷。

      第五條  市規劃局和市監察大隊工作人員有權檢查建設工程的報建資料,建設單位或個人應當如實提拱以下資料:

      (一)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臨時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土地使用證:

      (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臨時建筑許可證;

      (三)報建批準圖紙(包括用地紅線圖、施工圖等)。

      第六條  對在建的違法建筑,市城市管理監察大隊一經發現,應當發出停止建設通知書,責令停工,并強制拆除,沒收所有建筑材料、機具,作價低償強制拆除的人工費用(以下條款所列強制拆除所得的材料、機具均按本款處理)。

      上款在建的違法建筑是指建筑物單層尚未封頂或構筑物尚未安裝完畢的建筑。

      對已建成的違法建筑,由市規劃局視情況作出拆除或罰款等的處理。

      第七條  違法建筑未辦理報建手續但不影響城市規劃的,責令建設單位停止建設,限期補辦報建手續,并對違法建設單位或個人處以違法建筑總造價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五的罰款。

      違反上款規定,在限期內不補辦報建手續、不采取改正措施或不繳納罰款的,對違法建筑可予以沒收或拆除。

      沒收的違法建筑,其產權屬市人民政府,由市房產管理局管理。

      第八條  下列違法建筑,嚴重影響城市規劃,必須限期拆除:

      (一)不符合城市規劃布局、與規劃用地功能相抵觸,已構成改變城市規劃土地使用性質的;

      (二)侵占城市規劃道路紅線、道路兩側隔離帶和綠化帶的;

      (三)侵占城市市政管線控制地帶和通訊走廊控制帶的;

      (四)對周圍居民正當權益或對四鄰建筑安全構成嚴重影響的;

      (五)對城市街道市容或城市景觀影響較大的;

      (六)影響城市重點工程建筑及其整體布局的;

      (七)對城市消防、防風、防洪、防汛及環境保護構成直接影響的;

      (八)侵占河道、渠道、海堤、河堤、城市水源地、規劃保留水域、風景名勝區、園林綠地、各類公共綠地、文物保護區、規劃停車場和其它公共設施用地的。

      第九條  市規劃局處理違法建筑案件的具體程序,由市規劃局另行制定。

      第十條  對接到停止建設通知書后仍繼續施工的違法建設單位、個人和施工隊伍,市規劃局和市城市管理監察大隊必須采取必要措施,以強行制止。制止措施包括:收繳、封存施工工具和設備;通知有關部門斷電、停水或吊銷施工執照并清理外地施工人員等。

      第十一條  實施違法建筑行為造成公用設施、市政設施及綠化設施損壞的,對違法建設單位或個人處以被損壞設施造價三至五倍的罰款,并責令其按原狀修復或按原價賠償。

      實施違法建筑行為危害他人人身財物安全,造成重大損害的,主管機關應視其情節依法追究行為人的經濟或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對承包違法建設工程的施工單位,除由市建委處以罰款外,對其中態度惡劣或情節嚴重的,應當取消其在本市的施工資格。

      協助違法建設單位進行設計的機構,初犯的,予以通報批評;再犯的,市規劃局和城市建設管理部門應當停止受理該設計機構的所有設計審查。

      第十三條  對實施違法建筑的直接責任人員,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應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由市規劃局提請有關公安、司法機關依法給予處理。

      違法建設單位的上級主管機關應督促該單位執行市規劃局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違法建設單位及其主管機關對執行行政處罰決定采取抗拒、拖延、縱容行為的,市規劃局有權暫停辦理該單位及其上級主管機關的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審批手續。

      第十四條  當事人對市規劃局和本規定所列其它有關行政主管機關作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在接到處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可向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理決定的,由作出處理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建筑法規定范文第2篇

      關于著作權法與民法的關系,學術界存在著不同的意見。但有一點是無可爭議的,即我國民法通則規定了包括著作權在內的知識產權,著作權是一種民事權利,著作權具備了民事權利的最本質的特征。因此,我們在審理著作權糾紛案件時,除了應適用著作權法的有關規定外,還應注意依據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運用民法的基本原則和基本原理。但是,著作權本身具有地域性、時間性和無形性的特點,著作權的客體又往往與某一領域的技術或者專業緊密相關,使得對著作權的保護顯出了一定的特殊性。尤其是近幾十年來,新技術的迅猛發展和廣泛運用,極大的影響了著作權法律制度。在著作權領域,計算機軟件、數字技術、網絡傳輸等高新技術問題成為司法者在處理有關案件時不能回避的問題。由此,在著作權司法實踐中,出現了就著作權法論著作權法、過分強調著作權的特殊性的傾向,在遇到具體案件時,單純或者主要的從案件所涉及的專業、技術角度出發考慮著作權保護,而自覺不自覺的忽視民法通則的規定和民法原理的運用。

      關于著作權侵權構成,我國著作權法沒有規定,相反的,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卻作了明確的規定,即“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因此,判斷行為人是否侵犯他人著作權,應依據此規定,從行為、損害后果、后果與行為的因果關系、過錯等四個方面來分析。但是在司法實踐中,經常有人提出這樣的觀點:既然沒有任何法律、法規規定出版部門在出版他人授權出版的圖書時有審查圖書內容是否侵犯著作權的義務,那么即使出版的圖書侵犯了著作權,因為出版部門也因沒有過錯而不構成侵權;在審理網絡著作權案件、判斷網絡服務提供者是否有過錯時,有人提出,這取決于網絡服務提供者是否屬于僅僅為促成或者進行傳播提供實物設備,是,就沒有過錯,不是就可能有過錯,等等。 這些觀點實際上就是或者忘記了民法通則的具體規定、忘記了民法的侵權構成原理,或者過于陷入技術、專業問題中而忽視了侵權構成的分析方法。從民法角度來說,任何人,包括出版部門在內,都有對其行為是否侵害他人著作權予以注意的義務,沒有盡到此義務,從而使其行為損害他人著作權的,即構成侵權,即應承擔侵權的民事責任,不能因有關法律沒有規定出版部門審查義務而否認其應有的注意義務。出版社出版他人未經許可授權其出版的由名作家已發表的文學作品編輯而成的圖書侵犯他人著作權的,侵害后果與出版社的行為有直接的因果關系,出版社的過錯也是顯而易見的,因為作為出版部門,在名作家的名作已發表的情況下,應能認識到編輯出版其作品應獲得許可。期次,判斷出版部門是否有過錯,應按專業出版社通常應有的注意標準看出版部門是否能夠認識到其出版的圖書是否侵權產品,而且對出版部門的注意標準應該嚴格掌握,因為,出版部門缺乏必要的專業知識而從事該專業有關的活動,本身就是一種過錯。 網上信息侵犯他人著作權的,不管是僅僅為促成或者進行傳播提供實物設備的服務商還是信息直接提供者,都與侵害后果有因果關系。但是作為實物設備的服務上,由于各方面條件的限制,他難以判斷有關信息是否侵權,因此一般情況下他沒有過錯,不構成侵權;但是他在得知有關信息為侵權信息并在有能力控制的情況下仍不采取相應措施的,他的過錯就顯而易見了,這是他構成侵權。相反的,作為直接傳輸侵權信息的服務商,雖然其行為已超過了“提供實物設備”的范圍,但不能據此就認定他有過錯并承擔侵權責任。舉一個經典例子,火車司機為嚇唬鐵路邊一行人,突然拉響汽笛,行人受驚嚇滾到公路上,被恰好經過的汽車軋死。從表面上看,行人的死亡與汽車司機有直接的因果關系,但是我們不能據此即認定汽車司機有過錯因而應承擔責任,火車司機才應該是此案的責任人。因此,在分析服務商的侵權構成要件是,對其行為和過錯要分別分析,不要把兩者的關系看成是因果關系,不能簡單的以侵權信息由服務商傳輸為由即認為該服務商有過錯,雖然侵權結果是由其引起的。

      筆者認為,在審理著作權侵權糾紛時,不論在哪種情況下,判斷行為人是否侵犯著作權,都應堅持民法通則關于侵權構成及責任承擔的規定,堅持從行為、結果、行為與后果的因果關系和過錯四個方面去分析,不能因為案件涉及到專業等特殊性而忽視這一判斷標準。當然,筆者無意否認搞清楚有關技術、專業問題的重要性。在具體案件中,在具體分析侵權構成要件時,應注意了解有關專業問題,把法律的基本原理、具體規定與案件所涉專業結合起來。事實上,區分清楚網絡服務商是哪種服務商、其提供的僅僅是實物設施還是直接提供信息或者傳輸信息,將有助于搞清楚其與侵權后果的關系,有助于判斷其是否有過錯。

      計算機軟件、數字和網絡技術等新技術的發展產生了新的作品種類,對著作權的保護范圍也提出了挑戰,引發了有關網上作品是否符合作品的構成要件、著作權人的權利是否能延伸到網絡上以及最終用戶使用盜版的計算機軟件是否侵權等問題的爭論。但是,在探討這些問題時,卻存在一種傾向,即僅從技術角度出發或者局限于著作權法本身來研究這些問題,而忽視了著作權本身是一種民事權利。作為一種類似于物權的權利,著作權是一種絕對權、對世權。權利人可以不借助他人而是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使權利;可以排除其他任何人對其行使權利的干涉(即可以對抗一切不特定的義務人),權利人以外的其他任何人均對權利人的權利負有不可侵害或者妨害的義務。因此,任何人,包括軟件用戶,上載、下載以及傳輸他人作品的人,只要其行為侵害了著作權人的著作權,或者說進入了權利人的權利范圍內,并符合法律規定的須承擔民事責任的其他條件的,即構成侵權。因此,如從著作權是一種民事權利的角度來看待這些問題,得出的結論可能會更有法律和理論根據。

      建筑法規定范文第3篇

      關鍵詞:建筑法律法規;建筑工程質量;作用;措施

      引言

      建筑法規是指調整國家行政主管機關、法人、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公民在建設活動中產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建筑法律及相關法規在協調整個建筑市場的有效運轉,促進建筑行業的健康發展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通過分析我們得知,建筑法律法規對提高建筑工程質量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這就需要我們加強對建筑法律法規的認識,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有效發揮建筑法律法規的作用。

      1現階段建筑市場面臨的主要問題

      現階段,在建筑市場中還存在很多的問題,具體表現為:第一,目前我國建筑行業采取的是等級主體準入制度,這就需要企業應與自身的發展規模與所擁有的注冊資本相結合,注冊與之對應的資質等級公司。但是,在實際的資質申報過程中,許多企業不是采取制作虛假文件方式,就是和注冊方進行資本注冊,導致這部分公司不僅缺乏辦公場地與工作人員,也缺乏相應施工機械與設備,這些因素的存在使得建筑工程質量難以得到有效的保障;第二,目前我國建筑工程項目管理體制與國際相比還存在很大的差距,相關的措施與政策無法滿足國際化與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第三,監理部門忽視工程竣工驗收環節,導致部分未經過竣工驗收的工程投入使用,埋下大量的安全隱患。與此同時,質量監督部門采取程序性方式對工程質量進行監督,但這也難以保障工程質量;第四,近些年,各種房屋、構造物倒塌的事故時常發生,不僅導致大量人員傷亡,而且給國家與人們帶來不可估量的損失。因此,建筑工程質量問題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十分廣泛的關注。

      2建筑法律法規在建筑工程質量管理中的作用

      2.1能夠提供法律方面的保障

      由于建筑工程自身的特性,其涉及到許多復雜的因素,同時也涉及到許多單位。要想保證建筑工程的順利實施,就要有一套完善、具有強制性的規定與標準,以避免施工中出現一些矛盾與沖突。法律法規為建筑質量監管部門提供了法律途徑,覆蓋到了建筑工程的方方面面,能夠讓建筑工程中的所有質量問題有法可依,為建筑工程施工質量管理奠定良好的制度基礎。具體來說,建筑法律法規是國家權力機關或其授權行政機關制定的,旨在為了調整相關單位在建設活動中或建設行政管理活動中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法規、規章的統稱。在建筑法律法規中,有具體的內容對建設行為的可行與否進行確定,這樣一來,就可以為一切建筑行為提供保護,如果存在與建筑法律法規相悖的行為,就可以對其進行相應的處罰。對于我國來說,監理制度的起步比較晚,在建筑工程中還沒有得到足夠的重視,而建筑法律法規的存在就可以對建筑活動起到很好的監督與管理的作用,對保障建筑行業的穩定發展大有裨益。

      2.2對施工質量提出明確要求

      在建筑法律法規中,有明確的內容對建筑工程的質量與安全提出了相應的要求,確定了施工與管理的規范性,并明確了施工中所涉及到的單位的責任與義務,從而有效保證了建筑工程的質量。在我國,建筑法律法規的基本體系主要包括兩個維度,分別為縱向與橫向。縱向管理指的是國家對建筑工程質量所進行的管理,主要的執行者為行政主管部門與相關的授權單位,在施工的各個過程中都會涉及到,這樣就可以有效保證施工中各個環節的質量與安全。建筑法律法規的橫向管理主要是指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對自己所承包的項目進行的質量管理,也是建設單位對所建設工程的管理,建筑法律法規也對建筑施工過程中的各個單位的行為做出了明確的規定。

      2.3有利于提升公民的法律意識

      建筑法律法規對提升公民的法律意識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可以有效保證建筑工程的質量。建筑法律法規屬于一種強制性的法律,在規范各個主體行為方面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隨著法制教育的不斷深入,人們會逐步提升對法律重要性的認識,并懂得建筑質量出現問題時拿起法律武器以維護好自身的合法權益,此外,建筑法律的強制性特點,會促使建造商在長遠發展的角度上更加關注于工程質量。

      3發揮建筑法律法規作用提升建筑工程質量的具體措施

      3.1明確建筑行為主體質量責任義務

      建筑法律法規的建立可以對建筑行為主體質量責任義務進行明確。自建筑法律法規頒布以來,其所確定的建筑行為主體主要包括施工單位、建設單位、監理單位以及設計單位等。建筑法律法規對各個責任主體的工程質量責任進行了明確的劃分,對各主體應承擔的責任與義務進行了明確,避免后期發生質量問題時出現互相推卸責任的問題,以提高建筑工程質量責任分配的客觀性與公平性。此外,我國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具體的規定了各個行為主體應承擔的質量責任,這一法規條例對于約束主體行為具有重要作用,為建筑工程的質量與安全提供重要保障。

      3.2大力推行質量認證體系制度

      根據我國建筑法律法規的規定,我國對所有從事建筑活動的單位執行質量體系認證制度。對于從事建筑活動的施工單位來說,其應當根據自己的意愿向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或其授權認可的認證機構申請質量體系認證,只有通過認證并合格后,才會獲得相應的質量體系認證證書。質量認證體系可控制對質量產生影響的活動,提前對各種風險予以充分考慮,并相應積極采取有效預防與應對措施,從而為建筑工程質量提供重要保障。

      3.3采用法律方式規范監理市場

      3.3.1確定衡量監理人工作水平標準

      從我國工程監理制度來看,從事監理工作的人員應滿足如下三個條件:第一,監理人員需要在建設崗位之上工作;第二,監理人員要通過參加全國統一考試獲得相應的資格證書;第三,經過注冊并獲得監理工程師崗位制度。另外,監理單位還會根據人員素質、管理水平、專業技能以及資金數量等方面,將監理人員劃分為甲、乙、丙三個等級,且由高級建筑師、高級經濟師以及在職高級師負責。需要注意的是,監理單位需要在規定監理范圍之內開展活動,切不可以擅自越級承接建設監理業務。

      3.3.2確定監理人地位以及作用

      對于建筑工程的監理制度來說,其對施工、招標、材料采購、立項設計等各個階段的工作依據與內容進行了明確的規定。在這一過程中,建筑監理工程師具有十分重要都作用。在相關法律中,明確規定了在工程建設中必須要聘請監理工程師,這就體現出了建筑工程師的重要性,同時也表現出建設單位對監理工程師的信任。然而,就我國監理行業而言,其許多方面還不夠成熟,還需要一定時間讓公司承認監理行業的權威性。因此,針對于這一問題,應加強對建設單位的教育與開導,并確定監理工作的重要地位,轉變落后的思想觀念,緊跟時代的發展步伐。

      結束語

      建筑法規定范文第4篇

      建設工程監理是指監理單位受項目法人的委托,依據國家批準的工程項目建設文件、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合同,對工程建設的進度、質量、投資進行控制;對和建設活動有關的合同和信息進行管理;對參與建設活動各個主體進行協調;對承建單位的施工活動進行監督和管理的專業化服務活動。

      工程監理是由既懂技術又懂經濟管理的人員,在工程項目建設的過程中進行“三控”,“兩管”“一協調”,對于保證工程建設目標的實現有重要的作用,但是目前由于關于工程監理的法制不健全,造成目前工程監理的種種亂象,《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以下簡稱《建筑法》)是規范建筑市場的母法,本文就《建筑法》對于工程監理方面規定的缺陷作簡要的分析,并提出自己的建議。

      2、《建筑法》規定的監理的范圍的問題

      《建筑法》規定的監理范圍過窄,不利于全過程的統一管理。《建筑法》規定:“建筑工程監理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的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對承包單位在施工質量、建設工期和建設資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設單位實施監督。”建設活動涉及勘察、設計、施工、竣工驗收等重要的環節,每一個環節都是工程建設周期的重要組成部分,而我國的工程監理一般局限于施工階段對于質量、進度、投資控制等方面的管理,范圍過于狹窄,不利于全國過程的統一管理。

      監理范圍過窄,監理的積極性被挫傷。目前,我國監理的范圍集中在施工階段,監理的范圍狹窄,監理公司的利潤水平比較低。同時,監理的主要任務是質量控制和安全控制,投資控制的職能虛化,監理的專業職能不能得到充分的發揮。因此,我國的監理普遍不受重視,監理企業發展動力不足,監理人員素質低下,行業發展受到嚴重的限制。

      3、《建筑法》的有關規定造成監理在工作方面的尷尬

      《建筑法》規定:“實行監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設單位委托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工程監理單位監理。建設單位與其委托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訂立書面委托監理合同。”同時,我國的建設部門還出臺相關的法律規范,規范明確規定,監理企業應公正、獨立、自主開展監理工作,監理企業應該成為公正的第三方。監理制度要求我國監理人員由業主聘請委托,但是既要維護業主方,又要維護施工單位的利益,來維護社會的公正性。由此可見,我國監理的定位不夠明確。

      監理定位的不明確,也造成了監理的職能被弱化。依據建設工程監理的定義,我國監理的主要任務是進行投資、質量和進度的控制,以實現工程的目標。表面看監理的職責權限很大,但是在實際的操作中卻并不是如此。在質量控制方面,我國質量控制的真正的執法單位是各地工程質量監督站或者技術質量監督局,監理的職能被弱化為旁站的監工。投資控制方面,財權均掌握在業主一邊,監理只是接受業主付費,為業主辦事而已。監理的第三方主體地位不復存在。

      因此,作為規范建設活動的母法,《建筑法》只是規范監理活動必須建設單位和監理單位必須簽訂合同,監理單位必須根據合同進行監理,但是對于監理單位的職權賦予太少,造成監理在工作中的尷尬,《建筑法》在該方面有待改進。

      4、《建筑法》對于工程監理制度規定不完善

      《建筑法》關于工程監理的規定,大部分是規范監理方或者是業主方的行為,但是對于工程監理企業的資格、監理工程師、監理人員資格以及對應資格獲取沒有明確的規定,因此出現目前的監理企業形象不佳,監理人員素質低等不良現象;另一方面,《建筑法》缺乏關于監理企業相關責任制度的詳細規定,這樣一旦出現事故,容易造成承擔不該承擔的責任,逃避應該受到的懲罰。

      5、總結及建議

      《建筑法》是規范我國建筑活動的母法,任何一點的缺陷都可能導致建設活動的混亂,其在工程監理方面關于監理的任務范圍和監理職權方面的缺陷已經在社會上造成了很嚴重的影響,針對此種情況,特提出以下修改建議:

      (1)強制性的規定工程監理的工作范圍,使之貫穿建設活動的全過程。擴大工程監理的工作范圍,使之貫穿工程的始終,以保證工程的各方面的目標順利實現。我國引入監理制度的初衷是,對建設活動的全過程進行監督和管理,為業主提供更全面的服務,為業主提供過多的選擇的建議。目前監理范圍的過窄,已經影響了我國監理制度發展,只有強制性的規定工程監理的工作范圍,使之貫穿建設活動的全過程,才能更好的實現工程建設的目標。

      (2)立足中國國情,探索適合我國的監理制度。針對于我國監理的尷尬,本文建議監理單位可以政府有關部門直接委派,并且由政府在建設活動之初,由建設單位收取監理費,在支付給監理單位,保證第三方的公正地位。同時加大監理單位相應職權,以保證監理職能的充分發揮。

      在建設活動中,監理單位要做到公平和公正,成為真正的獨立的第三方,就要與建設活動的當事人沒有厲害關系,當前,監理由建設單位委托的方式很難達到預期的結果。因此我們尋求辦法,保證監理單位的獨立性,加大監理單位的職權使之不受其他各方的限制,做到公平、公正。

      (3)從法律的角度完善工程監理制度。《建筑法》中應明確工程監理的工作的職責范圍,以免出現事故時,監理的作用是否充分發揮無法認定;同時,《建筑法》應該完善監理工程師的資格的管理,對監理工程師的職業資格考試嚴格規定,對不同監理工程師所應具備的水平進行明確,以保證我國家監理行業健康良好的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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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法規定范文第5篇

      關鍵詞:建筑工程;質量管理;問題;對策;

      中圖分類號:TU198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1 建筑質量監督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1.1 建筑質量監督在執法方面存在的問題 在立法工作中,我國在建設方面的法律相對比較完善,只是細則方面不規范、監管的力度、部分處罰措施操作起來有難度,并且,由于我國處于市場經濟發展初期,建筑市場機制還不完善、建筑市場混亂、質量管理責任主體的行為不規范等,執法者對于違反法律法規的狀況,往往見多不驚,風聲大雨點小。而建筑質量監督管理的執法工作的開展才剛剛處于起步階段,大多數地區都還未開展,尤其是在農村,房屋的建筑質量監督管理更是成了監督管理的盲區。總之,由于法制的不健全,導致建筑質量沒有有效的監督,有法難依、違法違規行為也不能得到應有的懲罰。

      1.2 建筑質量監督立法方面存在的問題 建筑質量監督管理立法方面的問題很多,主要表現是:中國建筑質量法律體系關于建筑質量監督管理的法規規范性不強。199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頒布實施之后,保證了建筑工程質量的提高。《建筑法》對建筑工程發包與承包、建筑工程質量管理、建筑施工許可等做出了原則上的規定,對建筑工程質量的優化和提高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建筑法》并沒有對建筑質量監督有規定,沒有明確相應的責任和義務。

      對此,關于建筑質量監督管理的規定只在行政法規即第二層次法律中有所規定,而且只在更低級層次的地方法規或者文件和某些部門規章才有所涉用;內容上,《建筑法》在1997年頒布,很多條款已經不再適應現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的行政管理和市場規制的要求,許多條款都與國際慣例不符,更沒有關于質量監督管理問題的規定。另一方面,建筑工程質量監督的主要依據是相關的國家技術標準、法律法規以及各種地方性法規。但是,在實際的運行過程中對工程質量監督中發現的問題進行處罰時,缺乏相應的處罰依據。我國現行的建筑質量監督管理法規本身也需要完善,很多條款內容在語言的表達上就不夠具體和明確。還有一些政策性強而可操作性差的條款。一部分條款出現前后矛盾表述不一的現象,執行中會造成一些困擾。還有一部分條款沒有前瞻性和可比性,看不清目前的情勢以及未來的發展趨勢。

      1.3 建筑質量監督管理主體權責不明確 建筑行業的質量監督管理主體權責不明確普遍存在于各級建設主管部門,這些部門存在很多交叉和模糊地帶。我國建筑質量監督部門主要以事業編制為主體,近年來受有關部門體制改革的影響,對建設質量監督費用多次削減,使建筑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經費很多時候都難以為繼,使建筑質量監督機構的正常運轉受到影響。與此同時,很多隊伍都重復建設,很多業內監管都是你可以管而我也可以管的狀態,因為經費問題而造成的誰都不管的情況也有發生,還有一些單位,既進行建設也進行質量控制,又進行質量監督,就造成了建筑質量責任無法落到實處,不利于建筑質量監督工作。

      1.4 建筑質量監督管理信息方面的問題 在建筑質量監督中,建筑質量監督管理信息網絡化,利于建筑質量監督者執法的公開、公平和公正,使建筑質量監督的信息共享,提高信息傳遞和反饋速度,提升監督工作效率,利于建筑質量監督接受社會的監督,增強監督的透明度。按我國實際情況,很多房屋的建筑質量監督管理主體都沒有建立建筑質量監督信息系統。

      1.5 建筑質量監督工作人員的素質問題 進行建筑質量監督工作人員對于參建單位建設、施工、設計等單位的行為進行監督,應具有較高職業素養,在設計、施工等方面有多年豐富的專業經驗,相對于一般建筑人員有更加豐富的專業知識。然而,目前,很多地方的建筑質量監督工作人員顯然并沒有達到這個素質要求。有一些地方,只是隨便安插一些人進入質量監督部門,根本沒有考慮監督人員的專業經驗、專業知識和專業素質。

      2 建筑質量監督管理中存在問題的對策

      2.1 重視建設建筑質量監督管理的立法、執法制度 首先,加強建筑質量監督管理的立法建設。進一步完善《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的法律法規,加強和完善為了有效地進行建筑質量監督管理工作,必須建立起一整套健全的監督管理法律法規及技術標準,保證房屋建筑過程科學、高效地進行。這是建筑質量監督安全、健康進行的前提。為此,建筑主管部門必須先建立并健全建筑質量健康、安全的法制制度,提高建筑質量管理法律法規的層次,整理從前的法律,修改不符合當前國情的建筑質量監督管理方面的過時規定,不斷完善建筑質量監督管理法律體系,依法規范與管理房屋建筑工程,做到有法可依,違法必究。

      其次,積極推進《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實施。《條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實施之后的第一部配套的法規,同時也是建筑工程質量管理的第一部大法。《條例》第7章第43條明確規定了國家要實行建筑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制度。以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為依據;以政府認可的第三方強制監督為主要方式;以地基基礎、主體結構、環境質量和與此相關的工程建設各方主體的質量行為為主要內容,保證建筑質量監督管理工作的順利實施。

      再次,進一步完善地方法律法規。在深化和完善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基礎之上,要積極配合市人大常委會加強地方性建筑法規的調研和修改工作,從而更好地保證建筑質量監督管理工作的有序運行,為保證建筑質量管理工作的順利實施提供重要的法律基礎。

      2.2 積極優化技術規范和企業規范 隨著全球經濟的不斷深入,建筑行業面臨著巨大的挑戰,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也面臨同樣形勢。當務之急就是盡快健全和完善有關技術規范和企業規范,加強建筑行業建筑管理工作的順利運行。首先,優化相關的技術規范。例如,要進一步加強《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50300—2001)的相關質量監督規定,加強建筑工程質量管理,統一建筑工程施工質量的相關驗收,從而更好地保證建筑工程質量,保證質量監督工作的有序運行;其次,優化建筑企業規范。如:在建筑質量監督管理的過程中,要進一步優化《建筑施工切質量管理規范》(GB50430—2007),保證建筑施工企業在質量監督管理中的作用。

      2.3 促進權責明確,深化體制改革 隨著我國建筑建設的穩步發展,政府已經逐漸意識到我國建筑行業的責任主體不明確、存在部門交叉監督的情況,目前,可以實行的手段就是接受政府委托,利用社會監督,在建設前期對各項工程進行建筑質量監督管理,提高建筑質量。建筑質量監督管理主體權責不明確其根本原因是我國原有體制造成,對此,促進權責明確以及深化體制改革也是應努力的一方面,權責問題解決好以后,可以做到促進建筑質量監督的作用。

      2.4 加強建筑質量監督管理信息化建設 加強建筑質量監督管理信息化建設,可以完善我國建筑質量監督管理機制,為此,要重視使用現代化的網絡技術來管理監督和檢測工作,使信息管理在加強建筑質量監督管理中充分發揮作用。使監督管理實現科學化、信息化和網絡化,不斷創新并改進檢測的設備儀器,有效地適應建筑行業的發展,確保政府對建設質量監督的科學性及有效性,提高建筑質量監督管理技術、裝備和監管效率,推動整個建筑行業的信息化,促進建筑行業的技術進步。

      2.5 重視建筑質量監督人才素質培養

      隨著建筑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的運行,一方面需要健全的法律法規,同時也要依靠掌握先進專業技術和管理技術的相關技術人才。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我國建筑業的發展,建筑工程質量監督和管理機構當前最為迫切的工作內容之一就是加強人才的培養工作,做好人才儲備工作,從而能夠更好地適應建筑業不斷發展的新形勢,為下一步更好地開展監督工作打下堅實的人才基礎。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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