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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必要性;條件;形式;方案
企業在按規定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統籌的情況下,可以建立補充醫療保險。企業建立補充醫療保險也是非常必要的,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基本醫療保險的保障水平和職工實際醫療消費需求之間存在差距,特別是對超過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即封頂線以上的醫療費用,必須通過建立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解決。
2、基本醫療保險定位在“廣覆蓋、低保障”,將所有用人單位和職工都納入基本醫療保險范圍并實行統一的政策,難以充分體現不同人群的現實差別,并且降低一部分人的醫療保障水平,影響了基本醫療的穩步推進。因此,實行補充醫療保險制度,是實現效率、公平原則,確保基本醫療保險制度順利推進的基礎。
3、有利于職工隊伍穩定。國家公務員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統籌的同時享受特殊的醫療補助,企業職工必須有相對應的措施作為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補充,以保證廣大職工隊伍的穩定。
4、實行補充醫療保險制度還為商業醫療保險的發展提供了空間,同時也有利于強化醫患的制約機制,有利于控制不合理醫療費用支出。
二、企業建立補充保險的條件和形式
1、企業建立補充醫療保險的條件:
首先,必須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并按時足額繳納保險費用。其次,具有一定的經濟承受能力。即具有持續的稅后利潤,并按時繳納其他社會保險費用,保證足額發放職工工資。第三,已經形成的醫療保障待遇高于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且有能力主辦或參加補充醫療保險。
2、企業建立補充醫療保險的形式:
其一,建在企業內部。如有實力大集團、大企業可以自辦補充醫療保險,但應建立相應的經辦和管理機構,并使補充保險資金與企業經營性資金分離,確保保險資金的安全。
其二,與商業保險機構合作。企業可以通過購買商業保險公司的產品與商業保險機構合作,也可以保險公司的某一相關產品為基礎,根據實際情況設計補充醫療保險方案,由商業保險機構根據訂制的方案確定費用。
其三,企業補充醫療保險可以實行企業和參保人員共同繳費,也可以實行企業單獨繳費,具體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但實行企業和參保人員共同繳費,有利于提高參保人員的保障意識,體現合理分擔的原則。
三、企業補充醫療保險方案的設計
1.企業補充醫保險方案的設計原則:
(一)是合法性原則。企業在制訂補充醫療保險方案時一定要依法從事,切不可認為補充醫療保險是企業自己的事而自行其是。
(二)是合理負擔原則。企業補充醫療保險方案在設計過程中應體現合理負擔的原則,這樣既有利于規避道德風險,抑制不合理費用支出,同時,也有利于提高參保人員的保障意識。如有的單位補充醫療保險方案門診和住院費用都不設起付線(免賠額),就不符合這一原則。
(三)是針對性原則。企業建立補充醫療保險,目的是解決基本醫療保險以外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主要是解決患重大疾病(如惡性腫瘤、血液透析、器官、骨髓、血管移植及服用抗排異藥等)人員醫療費用負擔過重的問題。因此,醫療費用支出的絕對數額越大,個人負擔的比例應該越低。補充醫療保險方案的設計要有針對性,體現“雪中送炭”的原則。
(三)是與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相銜接的原則。企業在設計補充醫療保險方案時,應與當地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相銜接。從操作上講,這樣也有利于報銷單據的收集和范圍的認定。
2.建立職工補充醫療保險的設想
(一)“超大病”補充醫療保險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保的是基本醫療,但是超過最高支付限額的病例又是客觀存在的,盡管這一部分職工所占比重較小,但費用很大,致使單位和職工個人均難以承受。對于這些“超大病”的醫療問題,基本醫療既不可能完全包下來,也不可能一推了之,更不應該把這個包袱再推給用人單位,因此應該為職工尋求一個最佳解決辦法,即面向統籌地區建立職工“超大病”補充醫療保險,減輕重病職工負擔,保障其基本生活。
其具體做法,可以由統籌地區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機構根據患“超大病”的職工比例和職工總數等數據資料,合理進行資金籌集數額和承保水平測算,制定出在年人均幾十元錢的條件下,保證“超大病”醫療費用支付的辦法,至于資金的來源,可通過個人為主,單位為輔的方式實現。實際上,只要是費用低,即便是完全由職工個人負擔,單位代扣代繳也是可以實現的,更何況還有統籌地區職工醫療保險管理機構可以發揮相應的作用。
這一方案的實施,是本著規模出效益的原則承辦的,因此對于在統籌范圍內的職工應當通過廣泛宣傳,動員其參加,集合大多數職工的力量為少數需要的職工提供幫助。
這樣做的好處,一是由于承保費用較低,便于推廣實施;二是可以減少單位的醫療費用支出和行政管理事務,若發生超限額醫療費用,可由參保職工直接向保險公司索賠。三是可以沿用和執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支付范圍及有關規定,易于實施和管理。
另一方案是,企業如果效益好,可直接撥付一部分款項支付自負段。
(二)“大病”補充醫療保險
基本醫療保險采用統帳結合方式實施,其中社會統籌基金要確定起付標準和最高支付限額,起付標準以上和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醫療費用,以統籌基金支付為主,但個人同樣要負擔相應比重。盡管相對統籌支付而言個人負擔比例較小,但由于醫療費用相對較大,對于因病不能參加工作、工資收入明顯下降的職工本人和家庭來說,還是困難重重。為減輕重病職工負擔,保障其基本生活,職工所在單位在有條件的情況下,有必要建立職工大病專用基金,在企業內部實行統籌使用,所需資金可按企業、職工共同分擔的原則進行籌集。
如企業可以在新增效益工資的稅前福利基金中提取一部分,職工在包干藥費或工資收入中提取小部分。基金的使用,要按職工工齡長短、貢獻大小有所區別。
四、結論
補充醫療保險不同于基本醫療保險,其方案不求一致,只要能彌補基本醫療保險的不足,滿足人們多元化的醫療需求,同時使有限的醫療資源得到更為合理和有效的利用就可以。建立補充醫療保險需要對職工基本醫療的保障程度、醫療需求的多樣性和實施的可能性進行調查和分析,有針對性地建立相應的補充醫療保險方案。
補充醫療保險的實施方案,需要根據保險目的,以及可能提供資金和管理情況的不同,進行具體的規劃。重點研究針對不同保險目的的資金來源和給付、管理方式等各要素,目的是提供設計水平不一又可供選擇的實施方案。
補充醫療保險由單位承辦時應有一定的限制,即單位經濟效益要好,具有一定承受能力。同時,補充醫療保險的范圍只能是職工本人(不含家屬)。補充醫療保險的水平不能與物價掛鉤,還必須體現一定的差別;在保險項目上要根據各行各業的特點有所側重。
【參考文獻】
[1]陳智明.醫療保險學概論〔M〕.深圳:海天出版社,1995.
[2]郭士征,葛壽昌.中國社會保險的改革與探索〔M〕.上海:上海財經大學出版社,1998.
《云南省城鎮職工大病補充醫療保險暫行辦法》已經省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以印發,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大病醫療保險是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重要補充,對解除職工的后顧之憂,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建立完善的社會保險制度等,具有重要作用。各地要從當地實際出發,綜合考慮各種因素,合理確定補充醫療保險費率,積極穩妥地推進這項工作。
云南省城鎮職工大病補充醫療保險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更好地解決職工患大病時的醫療費用支付困難問題,進一步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根據《云南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規定》,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大病補充醫療保險是指參保職工因患惡性腫瘤、腎功能衰竭、重癥傳染病、精神病、嚴重心腦血管病、血液病、系統性紅斑狼瘡等疾病且醫療費用超過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10-12萬元的大、重、特病保險。
第三條 大病補充醫療保險基金按照以支定收、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的原則籌集,費率由各統籌地區根據當地的參保人數、發病情況等因素確定。
第四條 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參加大病補充醫療保險,并在每年1月底前一次繳清當年單位和個人的大病補充醫療保險費,才能享受補充醫療保險待遇。
用人單位和個人不按規定繳納大病補充醫療保險費的,暫停其享受補充醫療保險待遇。
第五條 參保職工因患大病發生超過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的醫療費用,由辦理大病補充醫療保險的經辦機構賠付90%左右,個人負擔10%左右。
補充醫療保險費用結算年度與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結算年度一致。
第六條 參保職工醫療費用超過年度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后,發生的醫療費用由本人墊付。醫療終結時,由參保職工憑醫療費用申請書、疾病證明、醫療費用單據到辦理大病補充醫療保險的經辦機構審核報銷。辦理大病補充醫療保險的經辦機構審核后應及時給予賠付。
參保職工大病補充醫療保險費用數額超過1萬元以上墊付確有困難的,可以向辦理大病補充醫療保險的經辦機構申請預支。
第七條 大病補充醫療保險賠付范圍應按基本醫療保險的規定執行。
第八條 《云南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規定》及國家和省的相關配套文件也適用于大病補充醫療保險。
第九條 大病補充醫療保險原則上由各統籌地區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承辦。
第十條 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之間發生有關補充醫療保險爭議時,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后仍不能解決的,可提請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部門裁決。
第十一條 各統籌地區制定的補充醫療保險實施方案,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批準后執行。
第十二條 本暫行辦法實施一年后,可由醫療保險管理部門根據實際支出情況,對補充醫療保險繳費率、補充醫療保險賠付標準、賠付最高限額提出調整意見,經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批準后執行。
一、指導思想
以黨的十五大精神為指針,按照國務院國發「199844號文件要求,緊密結合我省經濟發展水平的實際情況,積極穩妥地推進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工作,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保障廣大職工身體健康和基本醫療需求的社會醫療保險制度。
二、任務和原則
1999年要在全省基本完成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任務。
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原則是:基本醫療保險的水平要與我省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及其職工都要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屬地管理;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雙方共同負擔;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建立醫患雙方有效的制約監督機制,實現醫藥資源的科學合理使用。
三、基本內容
(一)覆蓋范圍。我省轄區內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包括企業(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等)、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都要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城鎮個體經濟組織業主及其從業一年以上的人員也要逐步參加基本醫療保險。鄉鎮企業及其職工是否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由各地自定。
(二)統籌層次和屬地化管理。基本醫療保險原則上以地級行政區(包括地、市)為統籌單位,也可以縣(市)為統籌單位(以下簡稱統籌地區)。根據我省各地經濟發展不平衡的實際,我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統籌層次,實行地市與縣(市)級統籌并存的形式。具備條件的地市,都要實行地市級統籌;暫不具備條件的,可先實行縣(市)級統籌,待條件成熟后逐步向地市級統籌過渡。各地具體采取哪種統籌層次,由各行署、市政府按實際情況決定。
基本醫療保險覆蓋范圍內的所有用人單位及其職工都要按照屬地化管理的原則,參加所在地的基本醫療保險,執行當地的統一政策和標準,享受當地統一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鐵路、電力等系統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屬地化管理的同時,對系統中跨地區生產流動性較大的企業及其職工,要以相對集中的方式異地參加統籌地區的基本醫療保險。
以油田、煤礦建市的城市,可以按照“統一政策、分別管理,逐步過渡”的辦法,由當地政府與企業共同研究確定屬地化管理的過渡方式,但要在3年內實行統一的屬地化管理。
農墾、森工系統可按系統實行基本醫療保險統籌。
在哈爾濱市的省直機關、事業單位的醫療保險,與哈爾濱市同步進行,由省勞動保障部門單獨管理。
(三)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繳費率。基本醫療保險費由參加醫療保險的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用人單位繳費率應控制在職工上年度工資總額的6%左右。各統籌地區按實際測算確定當地的具體繳費率,實際測算在6%以內的,按實際數確定;測算高于6%的一般按照6%控制,確需超過6%的,要由上級勞動、財政部門嚴格審批。職工繳費率一般為本人工資收入的2%。隨著經濟的發展,職工收入的增加,用人單位和職工的繳費率可做相應的調整,但要報上級勞動、財政部門審批。
職工本人工資收入高于當地職工平均工資300%的,以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的300%為繳費基數;低于當地職工平均工資60%的,以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城鎮個體經濟組織業主及其從業人員,其單位繳費和個人繳費均以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
(四)建立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由統籌基金和記入個人賬戶的基金構成。
統籌基金從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總額中提取7%左右組成。
個人賬戶由兩部分組成:1、職工個人繳納的本人工資收入的2%。2、用人單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30%左右應劃入個人賬戶的部分。用人單位繳費劃入個人賬戶的具體比例由統籌地區根據個人賬戶的支付范圍、職工年齡等因素確定。
(五)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支付。要制定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的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的支付范圍,分別核算,分別管理,不得互相擠占。
個人賬戶和統籌基金支付范圍可以按照門診和住院劃分,發生醫療費的數額劃分,病種劃分;也可以將3種方式結合劃分。具體方式由統籌地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
個人賬戶的本金和利息歸個人所有,可以結轉使用和繼承,但不得提取現金,超支自理。職工本人因工作調動,其個人賬戶應隨之一并劃轉,繼續使用。
統籌基金的起付標準一般為統籌地區職工上年度平均工資的10%左右。采取按門診和住院劃分個人賬戶和統籌基金支付范圍的,一般以一次性住院核算,對當年多次住院的起付標準應逐次降低。統籌基金的年最高支付限額一般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4倍左右。統籌基金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醫療費用,主要由統籌基金支付,個人也要負擔一定比例。統籌基金的具體起付標準、最高支付限額以及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醫療費用的個人負擔比例,由統籌地區根據“以收定支,收支基本平衡”和“引導不同醫療需求,合理利用醫療資源”的原則確定。超過最高支付限額的醫療費用,不得從統籌基金中支付,應通過建立補充醫療保險、大病救助基金或參加商業醫療保險等途徑解決。
(六)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管理與監督。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征繳管理、監督檢查、罰則執行《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國務院第259號令)。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納入財政專戶管理,專款專用,不得擠占挪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事業經費不得從基金中提取,由同級財政預算解決。
統籌地區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籌集、管理和支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建立健全預決算制度、財務會議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確保基金的安全運營。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銀行計息辦法,按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當年籌集的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計息;上年結轉的基金本息,按3個月期整存整取銀行存款利率計息;存入社會保障財政專戶的沉淀基金,比照3年期零存整取儲蓄存款利率計息,并不低于該檔次利率水平。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利息收入納入基金。
各級勞動保障部門和財政部門,要加強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監督管理。審計部門要定期對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的基金收支情況和管理情況進行審計。統籌地區應設立由政府有關部門代表、用人單位代表、醫療機構代表、工會代表和有關專家參加的醫療保險基金監督組織,加強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社會監督。
(七)有關人員的醫療待遇。離休人員、老不參加基本醫療保險,醫療費用按原資金渠道解決,支付確有困難的,由同級人民政府幫助解決。離休人員、老的醫療管理辦法,由省勞動保障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不參加基本醫療保險,醫療費用按原資金渠道解決,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單獨列賬管理。醫療費支出不足部分,由當地政府幫助解決。
退休人員(含符合國務院國發「1978104號文件規定的退職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對退休人員要建立個人賬戶,一般以本人養老金為基數,按不低于職工個人繳費和用人單位繳費劃入個人賬戶部分的比例之和,由單位繳費劃入。統籌基金中退休人員個人負擔醫療費的比例,也要給予適當照顧。
國有企業下崗職工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包括單位繳費和個人繳費,均由再就業服務中心按照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繳納。
國家公務員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享受醫療補助政策,具體辦法按國家的有關規定另行制定。
職工因工(公)傷、生育發生的醫療費用,在已經實行工傷、生育保險社會統籌的地區、按工傷、生育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尚未實行工傷、生育保險的地區,仍按原規定由原資金渠道解決。
普通高等院校在校學生的醫療經費。仍按原辦法執行。
破產企業退休人員的醫療費,由破產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及有關規定,優先償付欠繳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后,再為退休人員繳足10年的基本醫療保險費。
(八)實行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制度。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勞社部發「199914號)、《關于印發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勞社部發「199916號)的有關規定,省勞動保障部門要會同衛生、藥品監督等有關部門制定全省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的管理辦法細則。統籌地區的勞動保障部門要對醫療機構和藥店進行定點資格審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與其簽訂定點合同,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在確定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時,要本著中西醫并舉,基層、專科和綜合醫療機構兼顧,方便職工就醫的原則,引進競爭機制,職工可選擇若干個定點醫療機構(包括符合條件具備審定資格的社區醫療服務機構)就醫、購藥,也可持處方到若干定點藥店購藥。
(九)逐步建立補充醫療保險、大病救助基金,參加商業醫療保險。為了不降低一些特定行業職工現有的醫療消費水平,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允許建立補充醫療保險。其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工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從職工福利費中列支,福利費不足列支的部分,經同級財政部門核準后列入成本,補充醫療保險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
為了解決患大病、重病超過封頂線以上參保人員的醫療費用,各統籌地區應在實行基本醫療保險的同時建立大病救助基金,也可以參加商業醫療保險。
建立補充醫療保險、大病救助基金的具體辦法由省勞動保障部門另行制定。
四、工作步驟
我省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工作從1999年初開始啟動,1999年底基本完成。具體分為四個階段。
第一階段制定《黑龍江省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總體規劃》,完成各項基礎工作。召開會議部署全省醫改工作。各統籌地區按照國家省的部署,認真開展調查測算和主要政策的研究工作。
第二階段理順健全各統籌地區醫療保險制度改革領導和工作機構。各統籌地區根據國務院國發「199844號文件和本規劃精神,精心組織,科學論證,立足當地,基本完成實施方案的制定工作。
第三階段各地市級統籌區的實施方案經當地政府審定、省勞動保障部門復審后,報省政府審批;縣(市)級統籌區的實施方案經當地政府審定,上級勞動部門復審后,報行署、市政府審批。
第四階段全省各統籌地區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工作基本完成。
五、組織領導
為加強對此項工作的領導,省政府成立黑龍江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改革領導小組,由省委常委、常務副省長王先民任組長,副省長王東華、王佐書任副組長,省直有關單位負責同志為成員,下設醫療保險制度改革辦公室(設在省勞動廳)和醫療衛生體制改革辦公室(設在省衛生廳)。
省勞動保障部門負責全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改革工作的規劃、組織、協調和指導工作。地、市、縣勞動保障部門負責本地區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組織實施和檢查指導工作。
各級計劃、經貿、體改、財政、衛生、醫藥、物價、審計等有關部門要積極參與、密切配合,以確保全省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工作的順利進行。
六、工作要求
(一)精心組織,穩步推進。醫療保險制度改革政策性強,涉及廣大職工的切身利益,關系到國民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一定要周密部署,扎實工作,分類指導,分步實施,穩步推進。要堅持以點帶面的工作方法,選擇幾個有代表性的地市縣,先行一步,率先突破,發揮示范作用,帶動其它地區整體推進。
(二)積極推進醫藥衛生體制配套改革。在推進職工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的同時,必須積極推進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建立醫藥分開核算,分別管理制度,合理控制醫藥費用水平;加強醫療機構和藥店的內部管理,規范醫藥服務行為,減員增效,降低醫藥成本,同步提高醫療技術勞務價格和其它醫療收費,降低藥品收入占醫療總收入的比重;提高醫藥服務人員的素質和服務質量;積極發展社區衛生服務,優化醫療衛生資源配置。省醫療衛生體制改革辦公室要制定全省醫療衛生體制改革的總體規劃。
(三)制定好各項配套政策。由省勞動保障部門牽頭,衛生、財政、醫藥等有關部門參加,科學合理地制定職工基本醫療服務范圍、標準,醫藥費用結算,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及定點醫療機構、定點藥店的資格審定等辦法。各級財政部門要對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經辦機構的事業經費、計算機網絡建設資金給予必要的安排。
第二條 國家公務員在參加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按本辦法享受醫療補助。
第三條 享受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的范圍包括以下單位(含中央、省駐青同類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
(一)符合《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和《國家公務員制度實施方案》規定的國家行政機關;
(二)依照國家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事業單位;
(三)參照國家公務員制度管理的黨群機關,人大、政協機關,各派和工商聯機關以及列入參照國家公務員管理的其他機關單位;
(四)審判機關、檢察機關。
前款所列單位的人員屬一、二類保健對象的,按照本市保健對象醫療補貼辦法執行。
第四條 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經費的籌集,按用人單位人員工資總額的4%,按現行財政管理體制由同級財政列入當年財政預算,并由用人單位按月向社會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繳納,從社會保障費中列支。
第五條 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經費劃分為兩部分使用,一部分劃入個人醫療帳戶,另一部分劃入調劑金統籌使用。
第六條 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經費劃入個人醫療帳戶部分按本人繳費工資(退休人員按其退休費)的3%記入。
第七條 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經費劃入個人帳戶后的剩余部分作為調劑金,主要用于以下費用補助:
(一)在大額醫療救助金支付范圍內的自付費用,屬市級以上勞動模范和55周歲以下拔尖人才的補助80%,其他職工補助50%;
(二)在大額醫療救助金支付封頂線以上,并且符合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目錄、診療目錄、服務設施范圍的費用,各類人員一律補助90%,但最高補助限額為5萬元。
第八條 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金由市社會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單設帳戶,專款專用。
第九條 原享受公費醫療待遇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可參照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辦法,實行醫療補助,所需醫療補助資金仍按原資金來源渠道籌集,需要財政補助的,由同級財政在核定事業單位財政撥款時給予安排。屬自收自支事業單位的,按照本市補充醫療保險辦法執行。
第十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市內四區,其他區(市)可參照本辦法制定補助辦法。
一、宣傳時間
重點宣傳時段為:2017年6月至12月。
二、宣傳內容
1.宣傳政策。重點宣傳《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健康脫貧工程的實施意見》(xx政〔2017〕68號)、《xx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xx市健康脫貧工程實施方案的通知》(六政辦〔2017〕67號)、《xx市2017年健康脫貧工程實施方案》(六人社秘〔2017〕156號)、《關于農村建檔立卡貧困人口普通門診和常見慢性病門診限額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六人社秘〔2017〕60號)、《xx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xx縣健康脫貧工程實施方案的通知》(舒政辦〔2017〕32號)、《關于印發xx縣2017年健康脫貧兜底“351”工程實施方案的通知》(舒人社秘〔2017〕399號)、《關于印發xx縣2017年貧困患者慢性病費用補充醫療保障“180”工程實施方案的通知》(舒人社秘〔2017〕398號)等文件精神。
2.宣傳惠民成效。積極宣傳健康脫貧工程實施動態、階段性脫貧成果和惠民成效。深入挖掘健康脫貧工程給農村貧困人口帶來實惠的典型案例,以數據說話,把健康脫貧效果展現給社會,不斷增強健康脫貧工程透明度、知曉率和滿意度。
三、宣傳形式
各地各單位要因地制宜,充分利用會議、廣播、電視、刊物、宣傳單、手機短信、標語、橫幅、專欄、圖卡資料、一封信、明白紙和車載喇叭等多種形式廣泛開展宣傳。有電子屏的單位,須登載健康脫貧宣傳工作內容。
四、職責分工
1.縣廣電臺。跟蹤報道健康脫貧工程實施進度和成效,定期在黃金時段播放健康脫貧政策及健康脫貧公益廣告、開設健康脫貧工程系列“政風行風熱線”專題節目,宣傳健康脫貧政策,解答聽眾提問,收集群眾意見和建議。
2.縣人社局。負責開展健康脫貧工程綜合醫保業務培訓,編印健康脫貧工程宣傳材料,定期印發健康脫貧工作簡報,認真組織健康脫貧工程新聞會等工作。
3.縣衛計委。負責開展家庭醫生簽約,重大疾病救治,重點慢性病、傳染病防治等業務培訓;督促檢查各定點醫療機構在室內、外醒目位置設置健康脫貧政策宣傳欄(橫幅或電子屏)等宣傳工作,認真履行社會責任,為貧困人口提供優質服務。
4.縣民政局。負責開展貧困人口大病慈善救助平臺宣傳,引導社會組織、企事業單位和愛心人士參與開展貧困人口慈善救助。
5.縣財政局(民生辦):負責結合民生工程,印制健康脫貧工程明白紙、公開信,各鄉鎮民生辦負責張貼;利用民生工程信息管理平臺網站,做好健康脫貧政策落實、進展成效的宣傳工作。
6.各鄉鎮(開發區)。制定本鄉鎮(開發區)健康脫貧工程宣傳實施方案,確定牽頭領導、責任部門和具體責任人,把健康脫貧政策傳遞給千家萬戶;在每個村部、村民組、社區、城鄉居民公共活動場所、村宣傳欄及其它顯要位置張貼(噴繪)健康脫貧政策宣傳材料。
7.各行政村。村干部、扶貧工作隊員對農村貧困人口開展“一對一”、“面對面”宣傳,讓健康脫貧政策進門入戶,做到每個貧困人口的扶貧資料袋中都有健康脫貧政策宣傳品,戶戶知曉健康脫貧政策。
8.各定點醫療機構。(1)縣級醫院、鄉鎮衛生院:開展健康脫貧政策宣傳工作,在院內、外醒目位置設置健康脫貧政策宣傳欄,懸掛(電子屏播放)健康脫貧工程宣傳標語,張貼貧困人口綜合醫保就醫流程圖,方便群眾就醫;開展院內健康脫貧政策培訓。(2)村衛生室:開展健康脫貧政策宣傳工作,在衛生室內、外醒目位置設置健康脫貧政策宣傳欄,懸掛健康脫貧工程宣傳標語,張貼貧困人口綜合醫保就醫報銷簡易流程圖。
五、有關要求
(一)提高認識。各地各單位要高度重視健康脫貧宣傳工作,堅持用群眾喜聞樂見的宣傳方式,提高貧困人口對健康脫貧工程的知曉率和滿意度,營造全社會共同支持健康脫貧的良好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