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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礦山;地質環境保護;治理方案
1.礦山概況
該煤礦位于蘇拉合馬煤礦位于拜城縣NW340°,直線距離55km,行政區劃隸屬阿克蘇地區拜城縣鐵列克鎮管轄。礦區位于天山南麓中高山區北部的斜坡地帶,海拔3130~4018m,比高在888m左右。區內溝谷縱橫,地形三面環山,大部分地表植被覆蓋。總體地勢呈北高南低,東西高、中間低狀。較大的溝為蘇拉合馬溝,為“V”型谷,巖質邊坡,分布于礦區中部。蘇拉合馬溝起源于礦區中部,溝深3~200m,寬20~100m,整體走向為西北~東南。終點在礦區東南部約5km位置處與克塔什溝交匯,全長約8km,海拔高度2800~3450m,相對高差約650m,溝底縱坡坡度一般在7°~35°之間。礦區內無常年地表水系。發育較大的溝谷為蘇拉合馬溝,僅在夏季溝內才存在少量的匯集水流,補給來源主要為大氣降水和北部高山區的積雪融水,后通過阿克塔什溝排泄臺勒曲克河。礦區所在地屬溫帶大陸性干旱氣候,日照長,晝夜溫差變化大,一年中最熱的月份為7月,平均氣溫約21.0℃,最冷的月份為1月,月平均氣溫約-10.6℃,年平均氣溫在7.6~11.5℃之間;每年的9月底開始降雪,來年5月中旬解凍,最大凍土深度為1.6m。在夏季常有短時陣雨或冰雹。全年平均風速為0.9~1.9m/s。
該礦山開采方式為露天開采,礦山設計年生產能力為60萬t/a,全年工作日240天。均衡服務年限為19.5年,其中首采區的服務年限為7年。地質資源儲量1522萬t,可采儲量1403萬t,剝離量4394.2萬t,平均剝采比3.13m3/t。主采Ⅳ7和Ⅳ9煤層。
2.礦山地質環境現狀分析
(1)廢物排放對地質環境的影響
①本礦山的固體廢棄物主要為煤層上部覆蓋層剝離物、工業場地鍋爐灰渣、施工期坪整場地的挖、填土料以及截水溝開挖產生的廢渣。而現場剝離物、鍋爐灰渣及建筑廢渣的隨意堆放,不僅占用土地,改變了原有地形地貌,導致植被破壞,同時風化粉塵隨風飄揚,對大氣也造成了污染。
②礦山投產后又會產生大量的生活垃圾,這些生活垃圾含有病原微生物、有機污染物等,若隨意堆放、不進行滅菌、消毒和清運處理,將會對土壤、大氣、水體和人體產生一定的污染,同時也改變了原有地貌景觀。
③本礦生活污水主要為工業場地食堂廢水、浴室廢水、鍋爐廢水。污水中主要含有機污染物、有毒污染物(如合成洗滌劑)及生物污染物(如有害微生物)等,未經任何處理,對礦區地表環境存在有害影響。還有礦山開采期間所產生的礦坑水,經過雨水沖刷煤體后,水中含有大量煤渣懸浮物等固體成分,總硬度、礦化度均較高。未經處理隨意排放會污染蘇拉合馬溝水體,影響地表植被的生長發育。
④礦區粉(煙)塵污染主要是煤炭開采過程中,原煤的破碎、儲存、運輸、裝卸等造成揚塵以及鍋爐燃煤、燃油機動設備和運輸車輛對外排放的SO2、NO2、NOX,CO、烴類等有害氣體外排對礦區大氣造成污染,影響礦區內作業人員的健康。礦山閉坑后,該污染即可消除,不會對礦區造成長期的不良影響。
(2)采礦工程活動對地表的破壞
該礦山為露天開采,其采礦方式對山體地形地貌及植被破壞程度較為嚴重,將會加劇區內水土流失現象。本礦山因采礦活動構成的地表破壞主要是由露天采坑及用于堆放固體廢棄物的排土場而引起的。
3.地質災害危險性預測評估
地質災害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縫、地面沉降、礦坑突水等。由于采礦活動的強度遠遠超過了自然地質作用,強烈地改變和破壞了礦區原有的地應力平衡系統,使地應力在重新調整過程中產生了多種次生地質災害,如崩塌、滑坡、泥石流和尾礦庫潰壩等。其中突發性地質災害危害性最大,往往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社會影響巨大。
(1)崩塌
根據礦山特有的地形條件及開采特點,本評估區工程建設可能引發崩塌災害的地點為采區內開采過程中形成的采剝工作臺階邊坡及采區北部F2斷裂帶地表露頭。當鑲嵌在坡面中的欠穩定的破碎巖塊在降水、采礦爆破振動及重力影響下將引發崩塌災害,影響工作面采礦活動的正常進行,危害采礦人員和設備的安全。
(2)滑坡
根據山坡露天礦的賦存和開采特點,可能引發滑坡災害的場所為露天采坑及外排土場。尤其是排土場建成后,大氣降水可通過剝離物堆積體顆粒間的孔隙直接滲入到原地表腐植土中,使其成為軟弱滑動面。由于外排土場地形坡度較大,坡角無任何支檔構筑物,使該剝離物堆積體處于極不穩定狀態。一旦在排土場工作面施工車輛活動、附近爆破震動等外動力影響下,該不穩定坡體極易向下產生滑動,威脅外排土場工作面施工設備及人員的生命財產。
(3)泥石流
評估區內山體間谷較為發育,僅個別地段巖體成零星狀出露于地表。溝底松散堆積物較少,且已在各支溝與礦區道路交匯處做了簡易過水涵洞,因此不具備產生泥石流的條件,不易發生泥石流災害。
(4)地面塌陷
評估區為露天開采,無地下開采活動,因此沒有地面塌陷發生的可能。
(5)地面沉降
地面沉降主要包括地殼沉降活動、松散沉積物的自然固結、人類超量開采地下水或油氣資源而引起的土層壓縮沉降。評估區及周邊地區沒有超量抽取地下水和油氣資源的人類活動,地面沉降災害不發育,危害程度小,現狀評估危險性小。
(6)地裂縫
評估區屬基本穩定區,現場調查新構造運動不強烈,不會產生地裂縫,地裂縫災害不發育,危害程度小,現狀評估危險性小。
開發礦產資源必須堅持開發利用與環境保護并重,以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加強礦產資源勘查、開發、閉坑等全過程的生態環境治理與恢復的監督管理工作。執行“誰開發、誰保護,誰破壞、誰恢復,誰受益、誰補償,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最大限度的避免和減輕礦山生態環境問題及礦山地質災害的發生。
(1)礦山廢棄物治理方案
根據《開發利用方案》,礦山運營期間剝離物外排至專用排土場,剩余剝離物可內排至采掘場中。在鍋爐房北側新建10m×20m、高為2m的煤炭、鍋爐灰渣臨時堆放點,當鍋爐灰渣堆滿時,一次性清空,運往環保部門制定的垃圾填埋場。而平整建筑場地而產生的剩余土方量與開挖截水溝產生的廢渣,全部用于填筑礦區道路。廢水的治理辦法是,修建污水處理池對生活污水進行處理,修建U型截水溝及礦坑水沉淀處理池對礦坑廢水進行處理,均可達到排放對地質無影響。將生活垃圾定期集中拉運至垃圾場,并且設立防滲衛生廁所及化糞池。對場地定期灑水降低粉塵污染,加強綠化,可以凈化空氣還可抵御風沙。
(2)地表環境治理恢復方案
礦山建設中對表層土的剝離要單采、單運、集中貯存。待首采區外排剝離物排棄完后,應立即對外排土場地表用含腐植土的地表剝離物覆土掩蓋,并播種適宜當地氣候環境的草本植物,進行綠化處理。
5.礦山地質危害治理方案
由地質災害危險性現狀和預測評估結果可知,評估區地質災害類型主要為崩塌和滑坡。
關鍵詞:礦山地質環境;地質災害;影響評估;恢復治理;保證金
中圖分類號:X32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2374(2013)29-0084-02
從2009年開始遼寧省實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制度,遵循礦產資源開發與地質環境保護并重和“誰開發,誰保護、誰破壞,誰治理”的基本原則,該制度是有效保護與恢復治理礦山地質環境的一項重要措施,與工民建、礦山建設等常規項目的建設具有明顯差異,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本文結合近年來開展的一系列相關工程實踐,對其中的相關問題進行探討。
葫蘆島市西北部的南票區是以煤而興起的工業區,區內煤炭資源豐富,有著悠久的開采歷史。至今各井田煤炭資源基本枯竭。各小礦井大多進入殘采、復采階段,形成規模較大的采空區。采礦活動破壞了區域性生態環境及自然地貌景觀,形成了各類地質災害,影響了區域的生態環境和當地人民群眾正常的生產活動。
1 礦山地質環境影響評估
1.1 現狀評估及其范圍
建國以來歷經半個多世紀的大規模開采,部分礦井的煤炭資源已近枯竭,并留下了大量的采空區域。目前,南票煤田內大部分小型礦區都在進行復采和殘采,根據礦山環境地質問題的表現形式和影響結果,將礦山環境地質問題歸為四大類:
1.1.1 地質災害。地下開采所造成的采空區引起的局部地質災害主要有:地面塌陷、地裂縫及井巷垮幫冒頂。進行復采的小型礦區大部分都在沉陷區域內,由于地面沉陷尚未穩定,所以根據具體情況判斷地面塌陷和地裂縫發生的規模,確定礦區地質環境影響程度分級;
1.1.2 地下水資源。采礦活動對水資源的破壞包括地下水資源浪費、區域地下含水層破壞等物理破壞,其中地下開采對地下水資源影響最大。南票井田中的小型礦山大多位于剝蝕丘陵區,區內地下水主要以碎屑巖類孔隙裂隙水和碳酸鹽巖類巖溶裂隙水為主。
1.1.3 地形地貌景觀。礦山建設和生產已經對礦區原生的地形地貌景觀影響和破壞程度較大,并形成了新的堆積壓占和挖損地貌。特別是在工礦廣場內修建的辦公室、井口等建(構)筑物、用來運煤的礦區道路以及矸石堆、煤堆等破壞了原來的地形、地貌,改變了原有的自然景觀。
1.1.4 土地資源。地下開采對土地資源的影響表現為固體廢棄物堆放占用或毀損土地,主要為工礦用地的部分,影響程度分級由占用和破壞的土地類型及面積而定。
綜合以上四方面因素,分級確定采取上一級別優先原則,確定現狀評估的級別(只要有一項要素符合某一級別就定為該級別)。現狀評估的面積為礦區面積與現階段的影響面積之和。
1.2 預測評估及其范圍
預測評估應在現狀評估的基礎上,根據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和采礦地質環境條件特征,分析預測采礦活動可能引發或加劇的地質環境問題及其危害,評估礦山建設和生產可能對礦山地質環境造成的影響,包括礦山地質災害危險性、礦區含水層破壞、地形地貌景觀破壞和土地資源毀損對礦山地質環境的影響程度評估。
預測評估的礦山地質環境影響程度分級標準與現狀評估的分級標準相同,面積為現狀評估的面積與地表巖移影響范圍面積之和。
2 礦山地質環境防治工程
2.1 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工程
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將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的重點放在礦山地質環境問題發生前的防止上,同時要積極治理和恢復已經造成的礦山地質環境的破壞上,通過對礦區現狀和預測的評估,可以確定礦山地質環境防治工程的方法和措施。
2.1.1 地面塌陷、地裂縫治理:對開采沉陷區,未達到穩沉狀態的,采取監測、示警及臨時工程措施,消除安全隱患;達到穩沉狀態的,采取防滲處理、削高填低、回填整平、挖溝排水、植被重建等綜合治理措施。對地裂縫的規模和危害程度較小的,采用土石填充并夯實,防滲處理等措施;規模和危害程度較大的,可采取填充、灌漿等措施。
2.1.2 含水層破壞治理:主要的防治措施為定期對礦山排放的廢水進行監測,防止污染含水層。
2.1.3 地形地貌景觀破壞治理:丘陵山區可采用邊坡加固、采坑回填、植樹種草或者掛網客土噴播等工程措施,以修復生態。
2.2 礦山地質環境監測工程
為及時掌握礦山開采過程中所可能引發的地質災害、含水層破壞及地形地貌景觀破壞等礦山地質環境問題的影響范圍、程度及危害,同時準確掌握方案中各項治理工程的實施和效果,礦山要進行對地質環境的監測工作。具體監測工作如下:
2.2.1 地質災害監測。對地面塌(沉)陷、地裂縫,采用人工監測等方法進行監測,其余采取人工定期監測方法即可,在礦山生產工程中隨時進行監測。
2.2.2 含水層破壞監測。定期對礦山廢水進行監測,監測礦山排水各項指標是否達到《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28-2002)Ⅱ類水域標準要求,防治污染含水層,可采用人工現場調查、取樣分析的方法進行監測。
2.2.3 地形地貌景觀和土地資源監測。定期安排相關人員在評估區內地形地貌和土地資源已遭到破壞和將會遭到破壞的地段進行現場測量。
3 經費估算與進度安排
3.1 經費估算
許多恢復治理和防治工程都是在礦山閉礦后才能實施,當礦山閉礦后如果礦山的法人能履行職責對本礦區范圍內的生態環境和土地資源進行恢復治理,則在驗收合理后返還所交納的保證金額。如果礦山的法人不履行職責,當地國土部門將用所交納的保證金,組織人員來進行恢復治理工程,以確保礦山在閉礦后之前所破壞的土地資源與生態環境能夠得到很好的恢復與治理。
所以保證金的計算和收取顯得尤為重要。煤炭型地下開采礦山保證金的計算公式:保證金交存總額=單位面積交存標準(取0.25元/m2?年)×影響面積×有效年數×影響系數(取1.5)。根據現行的實際情況,往往還要結合現行的價格標準以及市場價格對整個的恢復治理工程進行估算,所得的金額作為恢復治理工程的總費用。經費由工程施工費、其他費用和不可預見費三部分組成。所交納的保證金額為工程費用與公式計算金額兩者的最大值。
3.2 進度安排
方案編寫日至閉礦期間進行礦山地質環境的動態監測,及時發現及時回填地裂縫。閉礦后到恢復治理工程結束:拆除井口設施,回填井口,平整;拆除工業場地廢棄的建筑物,排矸場堆放的矸石清運后,清理地表,平整,穴狀客土,植樹、種草、后期管護。
4 結語
重視地質環境條件和礦山的現場調查和測繪是有效開展本項工作的重要方法和手段,加強礦山地質環境影響評估對合理有效制定恢復治理防治工程具有重要意義。收取保證金制度是為礦山閉礦后環境的恢復治理提供經濟上的保障,盡量減少因為開發資源而對環境造成的危害。
參考文獻
[1] 唐輝明,等.工程地質學基礎[M].北京:化學工業
出版社,2011.
[2] 陳昌彥,,王維理.廢棄礦山植被恢復工程地
質災害危險性評估關鍵問題分析[J].中國地質災害與
第一條為了保護和改善礦山地質環境,防治礦山地質災害、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保障公共財產和公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和環境的協調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礦山地質環境保護活動。
第三條礦山地質環境保護應當與開發利用相結合,堅持誰開發誰保護、誰破壞誰治理、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
第四條縣(含縣級市,下同)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工作,實行統一規劃、防治結合的方針,組織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劃,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五條縣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建設、水利、農業、林業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第六條鼓勵開展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的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的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技術和方法,普及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的科學技術知識,提高礦山地質環境保護水平。
第七條鼓勵單位和個人投資礦山地質環境的保護與治理。
第八條對在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縣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規劃
第九條縣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內的礦山地質環境調查。
被調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和省規定如實向開展礦山地質環境調查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礦山地質環境的相關資料。涉及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保密。
第十條省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環境保護、發展改革、建設等部門,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根據本省實際,利用礦山地質環境調查結果,編制本省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環境保護、發展改革、建設等部門,依據上一級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劃,利用礦山地質環境調查結果,編制本行政區域的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經批準的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劃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報原批準機關批準。
第十一條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劃,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規劃、環境保護規劃、地質災害防治規劃、水土保持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等相銜接。
第十二條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劃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礦山地質環境狀況和發展趨勢;
(二)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的原則、目標和任務;
(三)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的重點區域;
(四)礦山地質環境保護措施和治理項目。
第三章保護
第十三條勘查、開采礦產資源,應當保護礦山地質環境,依法做好水土保持、植被恢復和土地復墾工作。
第十四條探礦權人應當按照批準的勘查設計施工,對勘查礦產資源遺留的鉆孔、探井、探槽、巷道進行回填、封閉,對形成的危巖、危坡等,采取治理措施,消除安全隱患。
第十五條申請開采礦產資源的,采礦權申請人應當委托具有相應地質災害治理資質的單位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方案,報有采礦許可權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已建和在建的礦山企業,未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方案的,采礦權人應當編制,并報原采礦許可機關批準后實施。
第十六條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礦山基本情況及地質環境現狀;
(二)開采礦產資源對礦山地質環境可能造成影響的分析、預測、評估;
(三)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措施及保障措施;
(四)礦山地質環境影響的經濟損益分析;
(五)國家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七條采礦權人擴大開采規模、變更礦區范圍或者開采方式的,應當重新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方案,并報原批準機關批準。
第十八條采礦權人應當按照批準的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方案開采,避免崩塌、滑坡、地裂,防止或者控制地面塌陷等礦山地質災害事故發生。
第十九條開采礦產資源,應當遵守有關環境保護和礦山安全的法律、法規,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置開采活動中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廢石和尾礦等廢棄物。
第二十條開采礦產資源,應當依法保護和利用水資源,減少對地表水和地下水水質、水量的影響,防止水污染、水源枯竭和水系破壞。
第二十一條在勘查、開采礦產資源過程中,對具有科研和利用價值的地質遺跡、景觀以及文物古跡,應當采取保護措施,并及時報告省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
第四章治理
第二十二條開采礦產資源造成礦山地質環境破壞的,由采礦權人負責治理恢復,治理恢復費用列入生產成本。礦山被批準關閉或者閉坑前,采礦權人應當按照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方案,完成礦山地質環境的治理恢復。
第二十三條按照企業所有、政府監管、專戶儲存、專款專用的原則,建立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制度。采礦權人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繳存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以下簡稱保證金)。
保證金繳存、使用和管理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四條采礦權人應當按照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方案確定的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措施,對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工程進行勘查、設計。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工程經勘查、設計后方可施工。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工程在施工過程中,應當由相應資質的監理單位實施監理。
采礦權人不具備治理恢復能力的,應當委托具有相應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資質的勘查、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承擔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業務。
第二十五條承擔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工程的勘查、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應當根據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方案的要求,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進行礦山地質環境的治理恢復,不得弄虛作假、降低治理恢復質量。
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工程的勘查、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不得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或者以其他單位的名義承攬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業務;不得允許其他單位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業務。
第二十六條礦山地質環境治理過程中,采礦權人或者承擔治理責任的單位應當每年將治理情況報告礦山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七條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應當達到下列主要標準:
(一)整治被破壞或者廢棄的土地,使之恢復到適宜植物生長、水產養殖或者其他可供利用狀態;
(二)整修露天采礦的邊坡、斷面并實施綠化,無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安全隱患;
(三)采取封閉、充填或者人工放頂等措施,使地下井、巷等采空區達到安全狀態;
(四)處置礦山開采活動中產生的各類廢棄物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
(五)地表水水質得到恢復。
對具有觀賞價值、研究價值的礦山遺跡,鼓勵開發為地質地貌景觀保護區、旅游區或者礦山公園。
第二十八條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后,由采礦權人向礦山所在地縣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驗收申請,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驗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工程經驗收未達到治理恢復標準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治理。逾期治理仍達不到標準的,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重新治理,治理費用從保證金中列支。保證金不足支付治理恢復費用的,由采礦權人補足。
第二十九條本條例實施前已關閉或者廢棄的礦山,由礦山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對其礦山地質環境進行治理恢復。市、縣人民政府可以通過多渠道融資治理已關閉或者廢棄的礦山。投資治理已關閉或者廢棄的礦山,投資人可以依法享受投資收益,但不得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
前款規定的已關閉或者廢棄的礦山,其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工程的勘查、設計、施工和監理,應當由具有相應治理恢復能力或者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資質的單位承擔。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完成后,由礦山所在地縣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驗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條因采礦而挖損、塌陷、壓占的土地,治理后可用于耕種的,經驗收確認后,可以依法折抵建設占用耕地的補償指標。
第三十一條采礦權人按照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方案進行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從廢石(矸石)、尾礦中回收礦產品的,可以依法減免礦產資源補償費。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縣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組織建立本行政區域內地質環境監測網絡。
縣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礦山地質環境實施動態監測,指導、監督采礦權人開展礦山地質環境監測,并將監測情況向社會公告。
采礦權人應當定期向礦山所在地市或者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監測情況,如實提交監測資料,接受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縣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為探礦權人、采礦權人和承擔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業務的單位提供服務。
第三十四條縣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采礦權人履行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和治理義務情況的監督檢查,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應當及時予以制止,并采取相應處理措施。
第三十五條縣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履行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職責時,可以對下列情況進行現場檢查:
(一)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方案確定的治理措施落實情況;
(二)礦山地質環境監測情況;
(三)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情況。
第三十六條開采礦產資源發生破壞礦山地質環境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礦山地質災害的,采礦權人應當采取應急措施,并立即向當地人民政府或者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當地人民政府或者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處理。
第三十七條縣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對破壞礦山地質環境的行為或采礦權人不履行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和治理義務的行為,均有權向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舉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受理并及時依法調查處理。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縣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第十條規定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劃的;
(二)未依法批準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方案的;
(三)未依法組織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工程驗收的;
(四)違反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探礦權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采取治理措施,治理費用由探礦權人承擔,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對勘查礦產資源遺留的鉆孔、探井、探槽、巷道未進行回填、封閉的;
(二)對形成的危巖、危坡未采取治理措施的。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未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方案的,由縣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編制;逾期未編制的,予以警告,可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應當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方案而未編制的,由縣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編制;逾期未編制的,予以警告,可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但已編制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的除外。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擴大開采規模,未重新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方案或者編制的方案未經批準的,由縣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可并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開采礦產資源造成礦山地質環境破壞未按期治理的,由縣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治理恢復;逾期拒不治理或者拒不按照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方案治理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吊銷采礦許可證。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部門依據職責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承擔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業務的勘查、設計、監理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查費、設計費、監理費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對承擔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業務的施工單位處工程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并責令停止相應業務,降低相應資質等級;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相應資質證書;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無相應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承攬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工程的勘查、設計、施工及監理業務的;
(二)在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工程的勘查、設計、施工以及監理活動中弄虛作假、降低治理恢復工程質量的;
【關鍵詞】礦山;采空區;治理;生態環境保護
1、引言
1.1礦山基本情況。新疆鐵廠溝煤礦位于伊寧市西北方向的鐵廠溝內,行政區劃屬伊利縣巴彥岱鎮。目前主要開采A組、B組淺層煤,經過四十多年的開采,已基本采完。目前A組、B組淺層煤開采后形成多處采空塌陷坑,對礦區生態環境造成極大的危害。
1.2礦區地質環境現狀
1.2.1自然地理概述
(1)地形、地貌。鐵廠溝煤礦礦區位于伊寧盆地的北緣,北天山南麓的低山丘陵地帶,區內沖溝發育,地形變化較大,礦區地形總體西北高、東南低,向東南方向傾斜,區內海拔高程725-915m,相對高差190m,在A組、B組煤的第一水平采空區形成多處地面塌陷坑。
(2)氣象、水文。礦區屬典型的大陸性氣候,晝夜溫差大,多年平均降雨量428.10毫米,蒸發量2364.8毫米,氣候干燥,光照時間長。多年平均氣溫8.66℃,極端最高氣溫40.1℃,最低氣溫-39℃,最大凍土深度1.8m,多年年平均日照數2764.6小時,全年風速不大,風向以西北為主,且多集中在夏秋兩季,最大風速為5.0級,一般在2-3級。礦區蘇阿勒馬特河穿過礦區,是礦區唯一地表水系,為常年性水流,年平均流量0.24m3/s。
1.2.2地質概況。礦區出露地層主要有三迭系(T)、侏羅系(J)、第三系(E+N)和第四系(Q)。
1.2.3水文地質概況。礦區地下水類型主要為第四系松散巖類孔隙潛水和碎屑巖類裂隙水。
1.2.4工程地質條件。(1)區域穩定性。礦區位于區域活動斷裂附近,地震設防基本烈度為Ⅷ度,地震動峰值加速度為0.2g,根據地質指標和地震指標,礦區屬次穩定區。(2)礦區巖土體的工程地質條件。根據礦區出露的地層巖性將巖土體劃分為巖體和土體兩大類:①巖體。礦區內出露的巖體屬較堅硬―軟弱互層狀的砂巖、泥巖巖組以層狀構造為主,軟化系數低,抗水、抗風化性能弱,力學性質較差。②土體。礦區內出露的土體屬碎石土及粉土,廣泛分布于礦區,覆蓋于侏羅系之上,工程力學性質較差。
1.3礦山地質環境問題
礦區地質環境問題主要是采空塌陷區的影響。鐵廠溝煤礦較大規模開采始于1957年,目前主要開采A組、B組淺層煤,經過四十多年的開采,已基本采完,目前形成30余處采空塌陷坑,塌陷坑深度多在10m左右,最深可達30m,形狀多為橢圓狀和圓狀,直徑多在10-20m,最大可達30m。
礦山地面塌陷坑主要危害對象為區內煤礦礦井、工業廣場、礦區運煤公路、運煤車輛、生活區、生產辦公區及礦區工作人員。
2、恢復治理的意義
通過對礦區地質環境的治理,恢復塌陷區地形地貌及植被,從而使礦山資源盡可能得到最大利用,恢復植被提高礦區水土保持條件,改善生態環境,對礦區生態環境保護具有一定生態環境意義。
3、地質環境治理的目標和任務
3.1實施的目標。通過項目實施消滅或盡量減少礦區存在的威脅當地人民群眾生命財產的各種隱患。通過項目實施基本恢復礦區及周圍的生態環境努力建設“綠色礦山”。通過項目實施充分利用社會各種力量,整合各種資源,投資多元化,解決生產礦山的無廢開采與廢棄礦山(物)的綜合開發利用。
3.2地質環境治理的任務。地質環境治理的主要任務是消除或減輕現狀采空區,預防發生新的由采空區引發的地面塌陷;清除、充填現有采空塌陷區,科學、合理的設計防治方案;恢復治理工作符合礦山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復墾和環境保護工作的有關規定,使地表環境恢復到自然狀態;通過此次礦區采空區的環境恢復治理,消除、減少地面塌陷的發生。
4、地質環境治理實施方案
4.1地質環境治理原則及工作程序
4.1.1地質環境治理原則。依據礦區存在的地質環境問題,本著“以人為本”的方針,擬定礦區地質環境治理原則。采取綜合治理,標本兼治,治災與興利相結合,綠色設計與綠色施工,保護和美化環境治理原則。堅持以治理礦區地質環境,控制人為采煤破壞生態環境,解決治理礦區探礦工程及礦山開采形成的地表及草場植被破壞、地面塌陷等隱患區地質災害問題,改善生態環境,為子孫后代留下一個美好的生存環境。
4.1.2地質環境治理工作程序。地質環境治理工作程序如下:
現場調查-可行性研究-前期勘查-施工組織設計-地質環境治理-植被恢復。
4.2地質環境治理方案
根據地質環境治理工作主要包括采空區勘查和采空塌陷治理兩個步驟。根據現場調查結果,初步確定礦區A組、B組煤層的第一開采水平采空區為地質環境治理范圍,治理方式初步確定為放頂回填碾壓,根據開采現狀確定治理面積約360000m2,現狀塌陷坑深度10-15m。
4.2.1勘查階段。由于礦山開采已有四十多年的歷史,形成了大面積的采空塌陷區,為了做出科學合理的治理工程施工方案,必需進行前期采空區勘察工作,詳細、準確的查清采空區邊界、埋深、走向、體積、頂底板狀況以及圍巖的工程力學性質等。
勘查工程主要采用資料分析研究、工程測量、工程物探(包括地面物探和和鉆孔內物探,如:淺層地層地震法、高密度電阻率法、瞬間瑞利波法、巖體聲波縱波測試、鉆孔超聲成像等)、井探、鉆探、室內測試等工作手段和方法。[1]
4.2.2治理階段。根據其它煤礦治理采空區經驗及相關規定,結合實地調查,針對采空區的規模及力學特征制定專門的治理方案:根據勘查結果對A組、B組煤層的第一開采水平未塌陷地段的采空,區進行放頂,為回填碾壓的選擇提供依據。經過治理加固后,還應做好地表的防護工作,在地表上植樹種草,以達到生態環境治理的綜合利用目的。
5、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
5.1社會效益。通過治理,消除了采空區引發的地面塌陷的影響,從而保障運輸公路及周圍居民的生命財產安全。基本恢復礦區及附近居民的生產、生活環境,確保當地經濟的穩步發展和持續發展,為當地農牧民提供良好的生存環境,利于社會穩定。通過對礦區地質環境的治理,防止地質災害的發生以及對人民生產及生活的影響,從而有效地保護了礦山生產設施,確保煤礦改建后安全生產,使礦山資源盡可能得到最大利用。鐵廠溝煤礦目前正處于改擴建階段,塌陷坑的存在對礦山的建設也構成了潛在的威脅,治理后將更有利于礦山建設開發。
5.2環境效益。通過對礦區地質環境的治理,恢復塌陷區地形地貌及植被,恢復植被提高礦區水土保持條件,改善生態環境,對礦區生態環境保護具有一定環境意義。
參考文獻
[1] 匡忠祥,宋衛東.《地下金屬礦山災害防治技術》冶金工業出版社,期刊雜志 1~75業.
作者簡介
今天,省廳檢查組蒞臨檢查指導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工作開展情況,這是對我市國土資源工作的關心、支持和厚愛,必將有力推動我市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工作的健康發展。在此,我代表市國土資源局,對各位領導和專家的到來表示熱烈的歡迎和衷心的感謝!
多年來,我局高度重視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工作,從經濟、社會資源和生態環境可持續發展戰略出發,認真貫徹落實《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定》、《省地質環境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大力開展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工作,取得了顯著成效,收到了良好的經濟、環境和社會效益。特別是近年來,中央和省財政在探礦權和采礦權價款及使用費中安排用于礦山地質環境治理的專項資金逐年增加,我局緊緊抓住這一有利機遇,積極爭取上級財政部門支持資金。在省廳和市局的關心支持下,于2010年爭取到了礦山地質環境治理項目,并嚴格按照國家、省、市的有關規定開展了治理,打造了我市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工作的新亮點。現將有關情況匯報如下:
一、高度重視,深化宣傳,全力推進礦山地質環境治理項目順利開展
省財政廳、國土資源廳《關于下達2010年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及價款項目支出預算指標的通知》文件下發后,我局高度重視,會同市財政局召開了專題會議研究項目實施工作。為確保治理項目的順利開展,成立了項目領導小組,全面負責治理項目的組織、領導、協調和督查工作。根據項目治理的實際,成立了治理工程指揮部,具體組織實施工程項目,切實做到領導到位、組織到位、措施到位,為治理項目的順利開展提供了有力的領導和組織保障。同時加大宣傳力度,廣泛宣傳開展地質環境治理工作的重大意義,增強廣大人民群眾的資源環境和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觀念,努力為項目的實施開展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
二、加強監督,規范管理,確保礦山地質環境治理項目按時完成
(一)明確項目任務,抓好項目設計。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工程是一項復雜的生態系統工程,涉及采礦學、生態學、地貌學、植物學等學科,必須委托資質單位進行實地調查,科學設計。按照省、市各級的要求,我局委托省地質環境監測總站承擔治理項目的實地調查、方案設計、施工監理、竣工驗收等技術服務工作。該項目治理設計方案于2011年10月順利通過省國土資源廳評審,省地環總站于2012年2月提交了正式方案。該方案內容全面、措施具體,為施工治理順利進行提供了有力的前提保障。
(二)規范招投標管理,接受公眾監督。為確保治理效果,我局本著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按照招投標管理規定,委托眾成建設項目管理有限公司對該項目進行了公開招標。2012年4月4日在《日報》了招標公告,4月25日開標。邀請了市紀委、監察、檢察等部門對招標過程進行全程監督,市公證處對招標進行了全程公證,最終該項目由魯南國力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中標。在施工現場,要求承擔單位設立公示牌,公布項目名稱、批準部門、資金數額、承擔單位、施工期限、項目區現狀與治理效果對比圖以及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等項目基本情況,接受公眾監督。
(三)做好巡查抽查,及時掌握項目進度。項目實施以來,我局制定了嚴格的巡查抽查制度,每周對項目進展情況至少巡查兩次,督促承擔單位嚴格按照項目設計施工,保證工程質量并在規定時間內完工。對檢查發現不按照設計施工、工程質量達不到標準等違規行為,及時提出處理意見并限期進行整改。同時,加強工程監理職能,要求監理每周要將工程進展情況形成書面報告上報我局,以便及時掌握項目進展情況,確保工程質量。
三、加大力度,嚴格要求,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工程取得顯著成效
治理區域由于受歷史上采礦活動影響,山體破壞嚴重,危巖陡立,局部地段多次發生巖體崩塌等地質災害。加之大量礦渣、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沿坡腳堆放,生態環境質量極差。我們按照“景治結合”的治理原則,采用爆破等方式清除開采面風化、松動的危巖危石,徹底消除崩塌隱患,整理出三個平臺,在陡崖上部邊緣修建排水系統,攔截地表徑流,減弱地表水對地表的沖蝕,減少水土流失。在平臺上回填客土、修建擋土墻并栽植大喬木進行固土綠化。為確保綠化效果,對于影響美觀的陡崖,采用在腳坡下設置種植槽,種植爬山虎等攀巖植物的方法進行綠化,對原有植被注意保護,增加各類林木的種植,高低搭配,達到景致協調一致,形成景觀帶。不僅徹底消除了區內地質災害隱患,而且達到了防災減災、美化環境的目的。該治理項目于2012年5月8日開始施工,7月中旬竣工,共治理損毀山體面積約16.4萬平方米,回填渣土和種植土9.2萬方,栽植各類樹木5100余棵。我局委托中億源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對工程結算進行了審核,最終審定造價為269.2萬元,項目勘查設計、施工監理、竣工驗收等費用38萬元,工程總投資為307.2萬元。
四、嚴格標準,加強維護,積極做好迎接檢查驗收各項準備工作
按照省國土資源廳《關于做好迎接中央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和地質遺跡保護項目國家檢查組準備工作的緊急通知》文件的要求,為全力做好準備驗收工作,
一是會同市財政局對該項目進行再檢查、再梳理,認真審核各項檔案資料;
二是積極與施工單位、監理單位進行溝通,嚴格按照驗收標準和要求,高標準、高質量準備各項驗收資料;
三是加強對治理現場的維護和管理,尤其是在狂風暴雨等惡劣天氣過后,通知施工單位及時做好修善和維護工作,努力維護治理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