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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數字學術出版作品劇增,但對于該類作品的著作權的侵犯案件數量也在激增,而傳統的以著作權法為核心的保護手段并不能實現對于數字出版學術作品的有效保護,現實的困境顯示出對數字學術出版進行著作權技術保護的必要性。因此建立全面的著作權技術保護機制,盡快立法實現著作權技術保護的有法可依,并且要克服著作權技術保護手段與傳統著作權法的沖突,實現對數字學術出版的著作權技術保護與法律保護的協調發展。
關鍵詞:
數字學術出版 著作權技術保護 著作權法律保護
近年來,數字學術出版以其傳播速度快、傳播范圍廣,以及相比較于傳統學術傳播方式的有著明顯的經濟成本優勢,逐漸成為學術傳播的主要手段。雖然數字學術出版所涉及的網絡學術問題與著作權都是密不可分的,但按照我國傳統意義上的著作權法與整個知識產權法體系,在新形勢下對于數字學術出版的保護是遠遠不夠的,網絡侵權現象不斷發生,并且一般意義上的著作權技術保護手段與傳統的著作權法的要求是有沖突的,如何協調這一沖突以實現對于數字學術出版的著作權技術保護是值得我們去研究的。
一、數字學術出版對于傳統學術傳播方式的革命
1. 傳統學術傳播方式
學術傳播,是指各學科領域的學者通過正式與非正式的渠道來使用以及傳播資訊的一個過程。如果說學術思想的形成、作品的創作是一個學者學術的靈魂,那學術的傳播是讓這個學者學術能夠有生命的唯一方式。
有的學者曾將學術傳播方式分為正式管道形式與非正式管道形式,正式管道形式指學者與他人的面對面交流形式(這種交流既可以是私下的,也可以公眾性的講座、授課等),非正式管道形式一般是指文獻傳播的形式,書籍、期刊報告、研究報告等文獻資料。[1]在學術的傳播中,傳統的方式首先要提及的應當是紙質的形式。不論是期刊、書籍還是報紙,都在學術傳播中發揮著巨大的作用。除了紙質形式,講座在學術傳播中的作用也是不可忽視的。講座可以分為現場型及媒體傳播型,兩者相比現場型講座雖然可以更直接地與學者對話,但是媒體傳播型講座因為影響范圍更廣所以作用也更大。媒體傳播型講座在中國最典型的代表就是中央電視臺的《百家講壇》節目。傳統的學術傳播方式一直具有比較高的地位,但是到了20世紀末,隨著網絡的普及,這些方式漸漸不能滿足學術的傳播需要,這種背景下一種新的學術傳播方式的出現也就成為必然。
2. 數字學術出版方式的出現
數字學術出版是建立在數字出版的基礎上的。數字出版是一種以網絡技術為主體的各種技術的綜合:流媒體技術、網絡存儲與數據庫技術、通信技術。也有人認為只要是對出版流程中的各個階段進行二進制化就可以認定為數字出版。這里出版流程二進制化,也就是出版流程數字化,其中包括原創作品的數字化、編輯加工的數字化、校對過程數字化、印刷復制的數字化等等。[3]
就其流程來講,數字出版不是作品的原創出版,而是紙質出版作品的一種網絡再現。以A文章發表在某期刊為例,需要網絡運營商對A文章進行整體的數字化(因此要包括其中的圖片、圖表等各種格式),數字化的過程也包含著網絡校對的過程,數字化完畢后進行版權的認證以及進行知識產權的技術保護。在這些流程完畢后,最后A文章的網絡版A’就存儲于某網站的數據庫中供用戶以付費等形式進行瀏覽使用。我們提到的數字學術出版是對數字出版所采取的范圍上的限制,即作為數字出版材料A的來源限定在學術范圍內。因此對于數字學術出版,我們可以下定義為:對學術作品進行數字化并通過網絡技術、流媒體技術、數據庫技術、通信技術等各種手段的綜合運用而在網絡上展現給讀者的一種學術傳播方式。
對于數字學術出版的定義可能是多種多樣的,但它的出現讓各種學術文獻以一種更加快捷的方式為社會公眾接受,實現了學術交流的最方便性、靈活性、低成本性。然而,在數字學術出版技術蓬勃發展的今天,我們也面臨著版權保護問題。
二、新時期數字學術出版面臨的新問題
在數字學術出版技術出現并引起社會關注后,人們也對其進行一系列的保護,這些保護一般是以《著作權法》為中心,加之以知識產權網絡的相關制度以及文件。但是在數字學術出版雨后春筍般發展起來后,在這些保護手段下我們面臨的弊端也越來越大,對數字學術出版進行新形式的保護的必要性與緊迫性再度凸顯。
1. 傳統著作權法對于數字學術出版的保護以及不足
(1)傳統著作權法對于數字學術出版保護的現狀
傳統的著作權法對于數字學術出版方式的保護,主要是幾種在于對復制權以及“合理使用”制度的規定。著作權法第10條第5款規定,著作權人對于別人對作品的復制行為是有決定權的,并且可以基于別人的復制行為收取報酬。當然,著作權人權利的行使并不是無邊界的,在這里有關于自由與秩序的碰撞問題,著作權法特地規定了“合理使用”制度來實現著作權人個人權利與社會公眾利益的平衡,在著作權法第22條中規定了可以免費使用著作權人作品的幾種情形,這即是著作權的合理使用制度。當然所有的前提是使用人利用作品時不侵犯著作權人的其他權利。
以傳統的著作權保護手段對數字學術出版進行保護雖能推動該技術的初步發展,卻不能實現數字學術出版在“網絡爆炸”年代的繼續推進,司法實踐中也出現了許多有關這方面的案例,其中比較著名的就是北大法學院教授陳興良訴“中國數字圖書館”網站案,本案經過一系列學界的討論與辯證,最終以該網站賠償陳教授8萬多人民幣以及停止侵權行為的結果結束。[3]
(2)傳統著作權法對于數字學術出版保護的不足
①數字學術出版并未明確納入著作權保護體系中。我國著作權法的保護體系在該法第3條作出了規定,但在其中并未出現以數字學術出版、數字圖書館等為代表的網絡作品的字眼,我們可以明確地認為數字學術出版作品從性質上講不屬第1款的“文字作品”,也相異于第8款的“計算機軟件”。雖然該條第9款是一個兜底條款,理所當然的可以將網絡作品納入其中,但是未明確規定對于數字學術出版作品等事物的保護,這是著作權立法以及近些年幾次著作權法修改的一個瑕疵。
②數字學術出版相對于其他學術傳播方式以及著作權法保護對象的最大的特征,是以網絡為前提與存在基礎的,因此與數字學術出版相關的犯罪也即網絡犯罪。第一,網絡犯罪的最大特征是無形性并且取證困難,行為人通過其網絡技能可以實現規避網絡偵查措施的目的,這也就造成了一部分違法犯罪分子在網絡侵權后一直逍遙法外;第二,網絡侵權還經常與管轄沖突問題聯系在一起,如何實現對于網絡侵權地域管轄的完美銜接而不留管轄空白,在現階段是比較難實現的;第三,現階段對于網絡侵權的責任認定機制仍不甚完善,在具體侵權者、網絡服務經營者等之間如何進行責任的分配標準是需要我們明確的,另外,依據何種歸責原則對網絡服務經營者(這里主要指為其工作的IT人員)進行處罰也需要明確,網絡侵權我們一般是以過錯責任原則為認定標準的,依據專業人士的標準,還是一般社會大眾的認知標準,對其進行責任的認定是有區別的。[4]
2. 進行著作權技術保護的必要性
直觀上看著作權技術保護并不是對著作權進行法律保護的手段之一,“技術”手段,似乎不在法律探討范圍之內,但是無論從對象、客體還是目的上,著作權技術保護都與著作權法是一致的并有效彌補了傳統著作權法的不足之處,我們是有必要對著作權技術保護進行研究的。
尤其在網絡越來越流行的新時代下,數字學術出版作品廣泛應用對學術傳播的重要作用與面臨的嚴峻形勢,都不是單單靠法律手段能夠進行規制的,這需要我們綜合運用各種手段尤其是著作權技術保護手段對數字學術出版進行保護,實現該技術與作品對人類學術傳播的最大效用的發揮。
3. 著作權技術保護與傳統著作權法保護手段的沖突
著作權的技術保護可以分為控制訪問作品技術與控制使用作品技術。[5]控制訪問技術是限制用戶對于作品的網絡訪問,而控制使用技術是用戶訪問后對于作品的復制、下載等行為受到限制。筆者認為兩種技術本質是一樣的,其實可以歸結為一種技術――對于網絡作品(這里我們主要指學術作品)的有限制的技術保護措施。著作權技術保護手段并不是一個新名詞,但是現階段著作權技術保護與傳統的著作權法保護手段在一定程度上產生了沖突。
(1)著作權技術保護手段的濫用沖擊了著作權合理使用制度
合理使用制度是對著作權人權利的一種限制,以實現其與社會公眾利益的一種平衡,而著作權技術保護手段在兩個權利(我們將社會公眾權利看做一個大的整體)之間卻是偏向著作權人,因為著作權技術保護手段一般是由著作權人實施或是由著作權人委托網絡服務提供者實施的,相關的技術保護手段也就成為他們保護自己作品的一道“門檻”,而這種“保護”更多地體現為經濟利益的一種攫取,對于經濟利益的無限渴求導致的是著作權技術保護手段的濫用,用戶不管什么目的都要有償瀏覽、下載才能邁過這一“門檻”,這就沖擊了著作權的合理使用制度,造成了著作權人權利的擴張擠壓了社會公眾權利利益的存續空間。
(2)著作權技術保護手段期限成為著作權法上的一個空白
著作權人對于其作品的財產權,我國著作權法是規定有一定的期限的,之所以作出這樣的規定,目的仍是實現著作權人利益與社會公眾利益的一種“兼得”,有了期限的限制,權利人能有收益彌補自己的精神、物質付出,而期限過后作品就要為社會作出應有的貢獻,這是權利人作為社會一分子的地位決定的。著作權技術保護手段作為保護網絡作品的一種重要手段,我國著作權法對于該種保護的期限規定尚為一片空白,在著作權技術保護手段廣度上的泛濫沖擊合理使用制度后,在時間長度上的無限期利用也阻礙著網絡作品的有效合理利用,也與傳統的著作權保護手段產生了較大的沖突。
三、加強數字學術出版中的著作權技術保護措施
1. 盡快制訂有關的實施條例,實現有法可依
鑒于數字學術出版著作權保護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巨大問題,我們亟須加強對于數字學術出版作品的著作權的技術保護,欲達此目的,首要的一點就是要實現有法可依,要盡快制訂出專門針對著作權技術保護手段的實施條例,讓當前泛濫、不當使用的著作權技術保護措施有規可循。
在制訂此條例時,首先要對著作權技術保護的地位界定清楚――應是與著作權法律保護相并行的一種方式,同屬于著作權保護的手段;其次,要明確著作權技術保護手段的具體方式,如訪問控制技術、數字水印技術、防火墻技術等;再次,要對著作權技術保護手段的期限進行具體的規定,實現與著作權法的結合。
2. 實現數字學術出版中著作權法律保護與技術保護的結合
在具體的操作實踐中,首要消除著作權技術保護與傳統著作權法保護手段的沖突,克服著作權技術保護廣度以及長度上的泛濫使用。在有關著作權技術保護的立法中,也不應跳出知識產權法的體系,而應與著作權法相結合。
3. 促進著作權技術保護措施規范發展,實現利益平衡
促進著作權技術保護措施的規范發展,首先要從技術開發的源頭做起。對于技術的開發方式、推出形式、學術文檔的技術采用種類都要規范而不能任由個人使用。要結合立法、技術開發、社會道德約束等各種手段的力量,促進我國數字學術出版事業的進步,實現著作權人與社會公眾的權利利益的平衡。
參考文獻:
[1] 劉斌斌.著作權法制的特性――信息時代著作權法制特性的變革[J].科學?經濟?社會,2006(4).
[2] 陳惠珍.網絡服務提供者著作權侵權責任辨析[J].東方法學,2009(1).
[3] 黨躍臣,曹樹人.網絡出版知識產權導論[M].北京:北京理工大學出版社,2006.
[4] 馮曉青.知識產權法利益平衡理論[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6.
[5] 王清.著作權限制制度比較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
信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是我國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基本制度。本文從信息安全等級保護的概念入手,結合金融行業的實際情況闡述了信息安全等級保護實施的必要性。
【關鍵詞】信息安全 等級保護 建設
隨著全球信息化程度的不斷提高,人類生活對信息網絡的依賴程度不斷提高,信息網絡科技已經逐步滲透到人們生活的方方面面,對國家安全、社會秩序和公眾權益的影響日益突出,各國在信息安全方面的重視程度也日趨提高。我國為了保障國家安全,維護社會秩序和公眾利益不受侵害,在2007年制定了信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實施信息安全等級保護工作不僅是提升信息化安全防護水平的重要手段,更是落實國家信息安全保障要求的重要內容。
1 信息安全等級保護綜述
“信息安全等級保護”是國家制定的信息安全管理規范和技術標準,是保障和促進信息化建設健康發展的一項基本制度。具體地說,就是對基礎信息網絡和重要信息系統按其重要程度及實際安全需求,分等級進行保護,按標準進行建設,按要求進行管理和監督,確保信息系統安全正常運行,提高信息系統安全綜合防護能力,維護國家安全、社會穩定和公共利益。
2 信息安全等級保護的現狀
2.1 各主要行業信息安全等級保護工作開展程度不一
電力、電信、鐵路、稅務等一些重要行業等級保護工作進展較快,在進行信息安全等級保護工作中結合各行業特點和行業的特殊安全需求制定了行業的等級保護規范或細則。相對而言,銀行、交通、文化等行業目前等級保護工作進展緩慢。中國電力財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作為電力行業直屬的非銀行金融機構,按照國家電網公司要求很早已經開展相關工作,但由于公司業務與機構設置對于電力行業主業有很大區別,在信息安全等級保護的建設上只涉及公司總部,對于各分支機構的相關工作并未開展。直到2012年7月中國人民銀行正式了《金融行業信息系統信息安全等級保護實施指引》、《金融行業信息系統信息安全等級保護測評指南》、《金融行業信息安全等級保護測評服務安全指引》三個文件,對金融行業信息系統信息安全等級保護建設提出了具體要求,為等級保護實施、測評、整改工作提供了強大的政策支持,并明確了區域性金融機構信息系統安全等級保護工作的具體要求。金融行業等級保護標準依據國家要求和行業特點,細化、補充了大量內容,保留國家等級保護基本要求二級要求、三級要求、四級要求項590項,補充細化要求項193項,新增金融行業特色要求項269項。
2.2 金融機構對信息安全等級保護的認識不足
由于對信息安全的理解不夠,在對于信息安全的資金投入,往往用于購買硬件安全設備,認為有了這些看得見摸得著的安全產品就可以確保安全了。但是根據人民銀行頒布的《金融行業信息系統信息安全等級保護實施指引》中以國家等級保護要求為原則,以金融行業特點為基礎,提出了構建“兩項要求”和“兩個體系”的金融行業信息安全保障總體框架。
該框架通過技術要求與管理要求的交融以及技術體系與管理體系的互補,從安全保障要求和安全保障方法兩方面體現技術與管理并重的基本思想。也就是說必須是管理制度體系和技術防護體系互相融合,僅僅靠技術防護體系是無法構建完善的安全保障體系。同時,管理體系是遵照“建立、實施、執行、監控、審計、保持、改進”的過程進行類似生命周期的思路形成生命環的管理方法,而公司在這方面的認知還有待提高。與此同時金融行業從業人員以為財務及管理人員為主,而具有計算機、信息安全等級保護知識的人非常少,加強信息化人才與金融人才相結合的復合型人才培養,是推進金融行業信息化建設和信息安全等級保護工作的重點。
2.3 缺少信息安全等級保護相關知識經驗
目前信息安全等級保護工作采用自主定級的方法,缺乏精確參考的標準和考量值。如果負責信息安全工作的人員對等級保護的概念不明晰,對等級保護的適用范圍把握不準確,就會導致對信息系統的定級備案不合適,同時對于信息系統的升級或者調整導致需要重新定級備案的,如未能及時將信息上報備案,也將影響信息安全等級保護后續工作的順利開展。如果信息安全定級過高,大于本單位要需要的等級,也將導致本單位資源浪費,降低系統運行效率,增加日常管理負擔;如定級過低,將導致系統得不到必要安全保護,也容易引發系統安全問題。
3 開展信息安全等級保護的必要性
開展信息安全等級保護工作是保護信息化發展、維護國家信息安全的根本保障。實行信息安全等級保護是在借鑒國外先進經驗和結合我國國情的基礎上,解決我國信息網絡安全的必然選擇。
3.1 落實國家政策標準和要求
對信息系統實行等級保護是國家法定制度和基本國策,是開展信息安全工作的有效辦法,是信息安全工作的發展方向。我國政府對基礎架構的安全一直非常重視,在“十二五規劃”中首次將“加強網絡與信息安全保障”作為重要章節突出,這充分顯示了國家對信息安全的重視程度。國家態度明確了,信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作為國家信息安全保障領域的一項基本制度,必須在各單位得到有效貫徹落實。
3.2 有效降低信息化建設成本
等級保護測評的核心思想就是按照信息系統的重要程度及實際安全需求,合理投入,分級進行保護,將有限的資源最大化的投入到重要信息系統的建設中,更加有效的保障重要信息系統安全可靠運行,促進信息化建設健康發展。按照定級標準對信息系統進行符合性測評,根據測評結果,有針對性的在建設整改時,對造成信息系統高風險的漏洞和問題進行建設整改,能有效的控制信息化建設成本,既促進了信息化建設的健康發展,也保證了系統的可靠運行。
3.3 切實提高信息安全整體水平
信息系統安全等級保護作為對信息安全系統分級分類保護的一項國家標準,對于完善信息安全標準體系,提高信息安全的整體水平,以及增強信息系統安全保護的整體性、針對性和時效性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在信息化建設過程中同步建設信息安全設施,可以有效保障信息安全與信息化建設相協調;通過加強對重要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和管理監督,可以明確信息系統的安全責任,強化管理職能,有效落實各項安全建設和安全管理措施,最終切實提高信息安全整體防護能力。
作者簡介
朱勇(1978-),男,陜西省西安市人。現為中國電力財務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信息化工作部經理助理。
本文以“互聯網+”的思維,從網絡財產的定義展開論述,分析網絡財產保護中的問題,探討網絡財產保護的技術規范措施。
[關鍵詞]網絡財產 保護 互聯網+
中圖分類號:D92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914X(2016)15-0344-01
當前我國正大力推動互聯網經濟的發展,使得互聯網越來越成為社會經濟進步與發展的基礎。在此基礎上,出現了大量存在于網絡、具有價值性的虛擬財產,對這些財產加強保護,以促進社會經濟的良性發展,是法治國家在互聯網社會中必須面對的工作。
一、網絡財產概述
(一)網絡財產的定義
網絡又稱“虛擬財產”、“網財”,通常是指網民、游戲玩家在網絡游戲、網絡、網絡購物、網絡投資等過程中使用的賬號所及積累的“貨幣”、“裝備”、“寵物”等“財產”。這些網絡財產,往往是需要以一定的實體財產為代價,通過在網絡平臺上進行轉換,從而成為虛擬的財產。在網絡社會中,這些虛擬財產往往具有一定的價值,并能為人所主觀控制。從表現形式上看,虛擬財產的管理往往由運營商的網絡平臺來實施,而其實際控制與支配卻只能由用戶掌握,在如今網絡安全現狀不佳的條件下,為了維護網絡社會的穩定,加強網絡財產的保護,尤其是技術性保護將是互聯網未來發展的基本保障。
(二)加強網絡財產技術保護的必要性
隨著互聯網的普及,網絡與人們的社會經濟生活關系越來越緊密,網絡上不僅存在大量的個人信息,也存在著巨量的個人財產。近年來,網絡財產受侵犯的事例不斷增多,因此對網絡財產加強保護就十分必要。從技術上說,保護網絡財產是可行的,通過數字化,越來越多的社會財富進入虛擬財產的范疇,這些虛擬財產既能用于交易,也能用于互換,對社會經濟產生的影響也是深刻的。
在網絡中,對網絡財產進行保護包括兩方面,一是技術保護,二是制度保護。技術保護需要網絡運營商運用可靠的技術,通過密保體系,以防范網絡財產受到不法者的侵害,同時也要建構完善的管理制度,將賬號、客戶與運營商納入運營商的管理工作之中。但是,網絡行為的非現實性,使得網絡社會中的人、事、物具有極大的未知性,必須促進未知環境下網絡財產的管理,并通過網絡行為進行規范協調,促進“互聯網+財產”融合,既不脫離現實社會,也充分發揮網絡空間的優勢,以促進社會經濟的發展。
二、當前網絡財產保護存在的問題
(一)網絡財產保護的技術水平低
對于任何一個涉及網絡財產的運營商來說,加強網絡財產的技術保護是必不可少的。但從近年來我國網絡財產保護技術的發展來看,用于網絡財產的保護技術還是較為落后的。當前大多保護技術中,以加密體系為主,配合密碼、驗證碼等手段,通過手機號碼與用戶進行綁定,但這種保護方式已凸顯了極大的漏洞,如獲取了驗證碼,盜取用戶財產就輕而易舉了。隨著我國社會虛擬化程度越來越高,通過一個手機號碼可實現對用戶的100%冒充,使得用戶的網絡財產受到極大的威脅。
此外,針對獲取個人信息的技術保護也存在欠缺,網絡上存在大量的以獲取個人信息為目的的程序,這些偏門技術的存在,往往能夠輕易突破運營商的保護技術而危害用戶的安全。
(二)公眾對網絡財產保護的意識缺乏
我國網絡普及的時間并不長,僅十來年而已,在當前社會下,網絡活動的主流仍是70后、80后與90后,70后雖較早接觸網絡,但由于早期網絡與他們生活密切度不如現今,這個群體玩網購的不多,玩網游的更少,網絡投資更加少見,其財產普遍網絡化程度偏低;80后為全群體是伴隨著網絡而成長的,曾一度是網民的主要構成,但隨著年紀的增長,他們玩網游的少了,玩網購的群體依然龐大,參與網絡投資的人群也不少;而90后這一群體,在涉及財產的網絡生活中,以網游最為流行,網購也非常普遍,但網絡投資的并不多;至于其他年齡段的人群,在網絡上的活動都非常有限。
由于全社會對網絡財產的保護尚缺乏統一的認識,人們對網絡財產保護的意識也非常缺乏,人們對網游中的裝備,網購中的財產,網絡投資中的資產……尚未給予充分的重視加以保護,以至于大家對保護技術更是缺乏了解,對驗證碼的重要性也非常模糊。
(三)網絡財產保護法律規范不完善
自網絡迅速發展以來,我國一直在加強網絡立法,完善網絡空間的執法行為。但相對于生活網絡化的快速,針對網絡虛擬空間的法律規范卻顯得滯后。國家之于網絡的管理是法治管理,但網絡法治不僅缺乏應有的技術前瞻性與超前性,連趨于成熟的網絡技術與行為都難以規范,加之網絡執法行為往往涉及跨地域、跨行業、跨范圍,在面臨困難時,不少地方網絡執法人員因害怕承擔責任而退縮,依法治網遠未達到保護群眾網絡財產安全的程度,近年來網絡財產侵權案件的破案率極低,1%都不到,這足以證明我國網絡法治的水平有多低。
針對越來越先進的網絡技術,越來越新鮮的網絡行為,越來越普遍的網絡生活……加強保護網絡財產的法律規范,推動“互聯網+”下的安全環境建設,既是必須,也是必然。
三、加強網絡財產保護的建議
(一)重視網絡財產安全,創新保護技術體系
在“互聯網+”思潮的影響下,網絡不僅極大的推動了社會經濟的發展與進步,也極大的方便了人們的生活,拓展了人們的生存空間,面對越來越嚴重的網絡財產安全問題,提升保護水平就成了公眾的期待。對于運營商來說,重視網絡財產安全,創新保護的技術體系,將是其長遠發展的必然選擇。當前以“手機號碼+驗證碼”為主流的技術方式難以真正實現對用戶財產的保護,未來可考慮的技術有“手機號碼+人臉圖譜”、“手機號碼+指紋識別”等方法,由于人臉、指紋在技術都難以偽造,這樣其與手機號碼相結合的保護技術,比起如今驗證碼、密碼等保護技術的水平要高很多。
(二)樹立互聯網經濟思維,強化網絡財產的保護意識
今日之中國,已經進入了網絡化社會,經濟的發展需要網絡作為動力,生活的改善需要網絡作為工具,社會的進步也需要網絡作為平臺。那作為“活在網絡”的一份子,必須樹立互聯網經濟思維,全面地認識網絡的虛擬性,并對網絡空間的優劣有清晰的了解,不管是在日常生活中,還是在學習工作中,面對個人財產網絡化的趨勢,網絡財產越來越多的態勢,既要強化自身對于網絡財產的保護意識,也要學習保護網絡財產的技能,從而在享受網絡給社會生活帶來使得的同時,不至于使自己在網絡大潮中遭受損害。
(三)強化政府保護責任,構筑網絡財產保護法治
隨著依法治國的推進,未來網絡財產的保護必須更多的強化政府的責任,光靠技術的保護是不夠的。因此,在加強網絡財產技術保護的同時,必須輔以法制構筑最終的保護體系。在法律上,純粹的網絡賬號可通過個人隱私信息進行保護即可,也就是說諸如郵箱賬號、游戲賬號、論壇賬號、網購賬號等之類,其賬號本身只是個人信息,通過隱私權保護是必要的。
四、結論
綜上所述,在當前網絡安全問題愈發嚴重的情況下,網絡財產的保護顯得越來越迫切。網絡財產的技術保護,不僅需要網絡運營商加速技術創新,升級存在的隱患的以驗證碼為主流的保護體系,同時建立以人臉圖譜、指紋識別為主的技術保護措施,以更積極有效的保護人們的網絡財產。另外,也要加強用戶的安全意識,推動網絡財產保護的法制趨于完善,只要真正重視網絡財產的保護,才能營造出安全放心的網絡環境。
【關鍵詞】網絡媒體;個人信息;法律保護
一、網絡個人信息的概念及特點
(一)網絡個人信息的概念。在法律用語中網絡個人信息這一詞,每一個國家對其定義的標準并不一樣。雖然這些定義都有著相似之處,如:“個人檔案”、“個人數據”、“個人隱私”等等。“個人數據”、“個人資料”是伴隨著網絡的發展而產生的名詞,它僅代表將某一個人的個人信息數據化,這與個人信息有著不同的涵義與本質。“個人檔案”是一個抽象的概念,包括但不限于個人信息,涉及某一個人的相關信息,如升學、工作等。從立法的角度上講對個人信息的保護,要求將某一個人的個人信息類型化,不容易與其他人的信息混淆。我國個人信息在網絡中主要分為了兩個部分:一是個人基本信息,如:個人的姓名、出生年月、身份證號等信息;二是基于網絡所需個人信息,如:申請微博賬號所需的真實姓名、出生年月、身份證號碼等。綜上所述,網絡個人信息主要是指在網絡中能夠將每個人的個人信息相區別,并且以電子數據、編碼等形式存在互聯網這一載體上并予以保存,這些數據是互聯網用戶使用網絡過程中形成的,是一種以虛擬化和網絡信息化的形式保存的個人信息。(二)網絡個人信息的特點。1.網絡個人信息的形成與網絡密不可分。我們在網絡中申請的微博、微信、QQ、電子郵箱、各種論壇上的用戶名和密碼等,都存在著我們的個人信息,這些都是隨著網絡的發展而產生的,沒有互聯網迅速的發展,網絡上也不會存在某一個人的個人信息,這些信息都存在于各類網絡軟件、網站中,如果這些網絡軟件、網站消失,我們所儲存的網絡個人信息也就隨之消失。2.網絡個人信息通過電子形式存在,且具有可識別性。在網絡迅速發展的環境下,網絡個人信息主要是通過電子數據、電子數碼等形式收集、儲存、傳輸的。在數據化的網絡中,將個人信息通過網絡電子化進行處理,最終形成網絡的個人信息。在虛擬的網絡空間中通過電子化的處理將網絡個人信息變得更為具體使之更容易識別。3.網絡個人信息主體主動提供相關信息。在互聯網使用越來越多的今天,使用支付寶、申請微博、微信、各種論壇用戶名、報名參加某一網絡活動等都需要我們自己將真實姓名、年齡、身份證號碼、電話號碼等個人信息一一填報上去。信息主體并非是受到什么威脅而提供相關個人信息,與之相反信息主體更是積極主動提供相關個人信息。[1]4.網絡個人信息更容易遭受侵害與不可控制。這幾年不斷爆出網絡個人信息被泄露,為什么網絡個人信息會層出不窮地被泄露呢?在網絡并不是很發達的時候反而沒有過多的個人信息泄露呢?在以往個人信息的泄露主要是遭別人盜竊、進行個人信息買賣、監聽監視等不容易被人發現的方法,同樣這樣的方法存在的風險也是極大的。但在今天在通常情況下,日常生活里,對于個人信息的侵犯一般采取盜竊、買賣等較容易被他人察覺的方式,法律風險較大。然而在網絡發達的今天通過網絡個人信息電子數據信息化,我們的網絡個人信息更加透明,個人信息更容易遭到泄露,在網絡環境下個人信息方式十分隱蔽,只需一臺電腦,可以輕松盜取別人的個人信息。對于網絡個人信息數據庫的管理存在缺陷,這樣容易造成網絡個人信息安全事故的發生。[2](三)網絡個人信息享有的權利。個人信息是每一位公民應享有的基本權利,應具有特殊性、多樣性。它主要是由多項權利組成的,主要有:知情權、刪除權、異議更正權、保密請求權等組成,具有多樣性。每一位公民的個人信息都不一樣,具有特殊性。個人信息是個人信息權的權利客體,其權利義務所對應的是個人信息,因此個人信息同樣也具有財產、人格屬性。個人信息權因為具有人格屬性不可轉讓、不可放棄這一特征具有專有性和排他性。在互聯網使用率越來越頻繁,經濟迅速發展,個人信息權越來越突出它的財產性。在網絡數據信息化的今天,個人信息權在遭到侵犯之后,具有突發性、散布速度快等特征。
二、對網絡個人信息權給予法律保護的必要性及存在的問題
(一)法律保護網絡個人信息權的必要性。在網絡迅速發展的今天,使得我們不得不思考每一位公民的個人信息應如何去保護,否則個人信息暴露在互聯網上,公民對自己的個人信息失去了保密性。所以對網絡個人信息權給予法律保護具有必要性。1.給予公民個人信息權法律保護充分體現了公民基本權利的要求。個人信息權具有財產權、人格權。對于公民的財產權、人格權都應受到法律的保護,如個人信息遭到泄露,公民的人格權利益會遭到損害,公民的尊嚴、自由、獨立得不到維護。個人信息具有豐厚的商業價值,以牟利為目的盜取公民個人信息損害個人的財產權益,社會穩定、公民的合法權益都得不到保障。法律給予公民個人信息權的保護是穩定社會安定,保護公民的人格權及財產權不遭到損害。[3]2.電子信息發展的前提是保護個人信息。電子商務已成為現代社會的一種普遍交易形式,買賣雙方在交易過程中堅持著誠信原則,如果消費者或商家的個人信息得不到相關的保護,會造成買賣雙方失去信任,從而導致電子商務得不到有效的發展。同樣,在政府網對個人信息公開沒有相關的準則,個人信息得不到保護,也會導致政府公信力下降,這樣不利于政府開展工作。因此,保護個人信息是電子商務、電子政務發展的前提。3.在我國在保護個人信息權上缺失相關法律法規對其進行保護,使得公民的大量個人信息泄露,這不利于我國網絡個人信息安全的保障,同時也對公民的工作、學習生活造成了很大的影響。在我國只有逐步建立起保護公民個人信息相應的機制,才能更好地促進網絡個人信息得到更好的保護。另外,在國家工作機關中上班的人員,掌握著大量的國家安全信息,這些信息多屬于機密,若是缺乏相應的管理、保護機制,對國家信息會造成不可估量的損失。4.有利于促進國際間的交流合作。如今的國與國之間的交流更加密切,保護個人信息,個人信息權的維護也就顯得尤為的重要。這樣的背景之下,國際交流合作時好時壞與國內立法是否完善息息相關。維護個人信息權的立法完善,有利于個人信息交流更加安全,有助于樹立大國形象,對國際間的交流合作有著重大意義。(二)法律保護個人信息權存在的問題。1.目前在我國對個人信息權沒有一部直接針對個人信息權的法律,更多的法律針對個人信息權是進行間接性的保護。這種對個人信息權的保護更多的是間接性的保護,但這樣缺乏直接性保護個人信息權。間接性保護,主要保護個人信息權的隱私權、人格尊嚴權等方面,但這樣的保護涉及面較窄,可在網絡環境下的個人信息權,涉及范圍大,具有多樣性的特征,以不同的法律間接去保護個人信息權很難做得全方位保護個人信息權。一旦個人信息權遭到破壞,會使權利人受到不可估量的侵害。2.保護個人信息權多分散各個法律法規中,不具有專門、系統性。目前,在我國保護個人信息立法較為分散,再有我國欠缺一個行之有效保護個人信息權的專門體系,這會使個人信息權得不到切實的保護。一旦我國公民的個人信息權受到侵害,爭議矛盾雙方當事人在實踐中很難解決問題。3.法律具有滯后性,隨著互聯網迅速發展,網絡使用越來越多,個人信息權得不到切實有力的保護。目前在我國只有一些分散在不同律法法規中,但在我國尚未出臺一些政策對個人信息權進行保護,也使得一些侵權行為認定責任時困難較大,對個人信息權隱藏了較大的安全隱患,對其救濟和責任都無法解決。在一些網絡經營行業里,大部分的經營商會制定一些企業、部門針對個人信息權的自律性規則與經營性規則,但制定這些相應的規則,缺乏法律保障,致使這些行業自己制定的規則難以發揮其作用,猶如形同虛設。
三、對我國個人信息權予以法律保護的建議
【關鍵詞】網絡著作權;網絡環境;版權保護
網民對信息的需求也日趨增多,人民對網絡信息的需求也成為很多人謀取利益的新方式,隨之而來的就是網絡信息版權的侵權問題。很多人為了獲取網絡信息以謀取利益,不惜采用非法手段或直接的抄襲他人的網絡信息,這類的事件時有發生,也產生許多關于網絡版權侵權的糾紛案件。由于網絡環境的特殊性這類案件的處理也是非常困難的,同時網絡版權的保護對網絡技術的要求是非常嚴格的,這對網絡版權保護有很大的挑戰。網絡信息的傳播使用的無規律性使得侵權行為大量產生并難以控制。本文主要闡述網絡版權問題的背景及研究意義,網絡環境下版權的界定和網絡保護技術的問題。
一、網絡版權問題的背景及研究意義
(一)著作權的概念和特征。網絡版權問題的產生是隨著互聯網的發展而產生的,同互聯網技術的普遍應用是密不可分的,所以想要研究網絡版權問題也要充分的了解網絡的復雜現狀及網絡信息的公開性。隨著當今互聯網的發展,各種各樣的新興的作品不斷出現,同時網絡信息具有的共享性和公開性的特征,都是的網絡版權問題難以控制。網絡信息無國界、無限制、互相交互,雖然實現了信息的高度共享卻帶來了許多網絡版權問題,版權問題就是其中最大的難題之一。近年來網絡版權問題的糾紛事件時有發生且日趨嚴峻。
(二)研究意義。信息共享是大多數網民的訴求,能使網絡信息利用率達到最大化,使多數人實現信息需求,但版權問題也是不可忽視的,它維護著每個版權所有者的利益與勞動成果,是不可動搖的。這兩者要有辯證看對待,既要保護版權所有者的利益又要使網絡信息利用率達到最大。這種平衡是有雙方利益互相調節的相對統一的、穩定的狀態。這樣既能激勵版權所有者繼續創作新穎的作品,促進社會的進步及創造性。也能控制其他人的因為信息共享帶來的安逸狀態。
(三)網絡版權現狀及挑戰。網絡版權的問題主要是由于互聯網日新月異發展的環境影響的。首先,互聯網是一個高度開放共享的服務平臺,不斷發展產生的新興事物時時刻刻的影響著互聯網的環境,是互聯網環境環境顯現出很多問題。互聯網如此飛速的發展更新使得原有的網絡版權制度不斷遭到挑戰和沖擊。其次,網絡版權的侵權問題在解決過程中存在的法律問題。很多網絡版權侵權問題在現實情況下很難得到解決,著作權法在網絡環境下難以實行其應有的作用。因為網絡環境下的法律執行具有滯后性,一旦原版遭到非法傳播就會在互聯網上迅速蔓延,短時間內會出現在互聯網的各個角落,就算法律救濟介入也不能控制其傳播及挽回損失,所以說網絡環境下的版權保護不能單單依靠法律來保護版權人的一切利益。
二、網絡環境下版權的界定
作品的網絡傳播權利:作品的版權人有權利管理及控制其作品在網絡環境下的傳播途徑及頻率。也就是說作品上傳到網絡后版權人有權控制瀏覽者是否能對其作品進行訪問、瀏覽、下載或傳播。版權人也可以通過訪問者的這些行為獲取相應的利益與報酬。但由于網絡傳播的方式具有不定性使這種控制能力是有限的,因此會不可避免的發生非法傳播等問題。近年來,關于網絡傳播權的爭論也一直沒有停止。其中的最重要的問題是網絡作品在互聯網上傳播時發生的復制問題。這一過程很難受到版權人的控制。因此這一過程是否應該屬于版權熱控制范疇成為議論焦點。其次是公眾范疇的問題。最后是網絡傳播權的法律地位。雖然國家近年來出臺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規,明文規定其范疇,但對待這樣問題的看法一直有待統一。
三、網絡保護技術的問題
(一)主要的技術措施。目前的技術保護措施主要有控制接觸作品、控制使用作品兩種。這兩種技術在互聯網信息傳輸中被廣泛應用。雖然我國法律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破解版權人的技術保護但這樣的非法破解行為時有發生。網絡作品在傳播過程中很容易被人進行非法復制及傳播,一旦遭到非法復制其作品將以非常快的速度傳播開來,后果非常嚴重。為了更有效地控制作品在網絡上健康的傳輸版權人應該在網絡技術上實現突破,提高防止非法復制傳播的能力來保護自己的利益。并且要不斷提高技術水平防止他人的非法破解。
(二)技術保護的必要性。技術保護措施在網絡作品傳輸過程中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首先,互聯網的發展雖然促使版權作品得到了充分利用,但互聯網的環境是非常不穩定的動態環境,非法盜版網絡信息的暴利使很多人利用一切手段非法盜取他人的作品,非法傳播事件屢見不鮮,這給版權人帶來了巨大的挑戰。其次,網絡中各種破解技術層出不窮,使得網絡盜版事件時有發生。最后是法律資源的缺乏。網絡版權問題的法律法規還有很多有待完善的方面。其中就包括破解技術行為方面的法律法規。
(三)受保護技術。首先受保護的技術應當是有效地保護技術,也就是說該技術必須對非法行為具有一定的保護效果。其次該技術措施應當是版權人所采用的技術措施。最后技術措施應當具有合法性,即該技術措施只能單純的用于作品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