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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民的社會經濟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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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民的社會經濟權利

      公民的社會經濟權利范文第1篇

      它的立法依據源于《憲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的繼承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這種私有財產(即遺產)的范圍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六)公民的著作、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包括有價證券和履行標的為財務的債權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四條還規定:個人承包應得的個人收益,依照本法規定繼承。個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許由繼承人繼續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辦理。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新的財產權利由為個人持有的,一旦權利人死亡,也應當把它作為遺產,轉移給他的繼承人承受。包括公司的股權、公民個人依法獲得的國有土地的使用權,還包括在一些個人合伙里邊的合伙人的相關的權利,知識產權里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還有這些技術秘密的權利,都可能會給知識產權人帶來財產權益,一旦知識產權人死亡,應當把那些可以轉讓的財產權利,由他的繼承人依法承受。這種繼承權實質上是公民個人財產所有權的延伸,只有被繼承人個人所有的財產生前受到保護,死后也允許繼承人繼承,這才能體現出對公民私有財產權的切實保護。

      保護公民私有財產繼承權原則包括以下四點:

      第一,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繼承人都可以依法繼承。只要有合法的繼承人,遺產均不收歸國家或者集體。

      第二,國家在法律中對繼承人的范圍和繼承順序加以規定。不論是遺囑繼承人還是法定繼承人,其繼承權不得非法剝奪;只有在發生法定事由時,繼承人才喪失繼承權。只要繼承人不明確表示放棄繼承權即視為接受繼承。

      第三,繼承人享有繼承權不受有無民事行為能力的限制。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繼承權由其法定人代為行使;限制行為能力人的繼承權由其法定人代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人同意后由本人行使。

      第四,公民的繼承權受到他人的不法侵害時,有權在法定期間內通過訴訟程序請求人民法院依法給予保護。

      公民的社會經濟權利范文第2篇

      本文作者:謝正陽湯際瀾工作單位:蘇州大學

      公民體育權利的基本涵義

      按照體育權利的表現形式不同,于善旭教授[6]將體育權利劃分為明示的體育權利和推定的體育權利;按照體育法律關系的主體不同,也有學者將體育權利劃分為公民的體育權利、法人的體育權利和國家的體育權利三大類型[7]。多數學者對體育權利概念界定還停留在抽象的對體育需求的表述上,而不是從制度的角度對體育權利與體育制度的內在關系進行揭示。從二者的內在聯系看,首先表現為目的與手段的關系;公民體育權利的實現需要具體體育制度保障。其次,二者還具有內在的嵌合關系,體育制度中嵌合了體育權利的理念,體育權利是體育制度的價值基礎。因此,我們不能忽視體育權利作為一種經濟權利與經濟基礎的相互聯系。體育權利不是抽象地要求增進身心健康狀態的權利,而是對體育資源重新配置的主張[4]。體育權利作為公民依據法律規定在社會體育活動中應享有的一項基本權利,是國家法律認定和保護公民實現某個體育行為的可能性。“它由體育利益要素、體育資格要素、體育要求要素、體育技能要素以及體育自由要素等構成。”[8]當然,權利的實施應該有相應的權利體系,因此,公民的體育權利也應當有較為完整的公民體育權利體系,使公民的體育權利明確化、具體化和可操作化。對于體育權利體系在內容的邏輯構成,學術界也有不同的看法[4]。公共體育服務體系的目的是通過提供公共體育產品和服務,使城鄉居民享有基本均等的公共體育服務,使國民健康素質得到普遍提高。因此,本文以這個目標為主要出發點,認為公民基本的、主要的體育權利包含以下幾個基本層面的內容。公民的健康權健康權既是一種基本人權,又是公民體育權利的核心。作為一種基本人權,健康權就不因其社會身份、地位、民族、財產和實際能力等不同而受到歧視或侵害。從英國思想家洛克的天賦權利到美國啟蒙思想家杰弗遜在《獨立宣言》中系統地闡釋了天賦人權的主張[9],以及1948年《世界人權宣言》,向我們演繹了從生命權自然引申出健康權的發展歷程。可見,生命權和健康權是隨著社會物質文化而發展變化著的權利,它不僅是指在這個世界上有不被殺戮的消極意思上的權利,而且包括人可以爭取更好的生存、生活這樣一種積極意義上的權利。而隨著社會進步和生活改善,人們對生命權的理解也就增添了提高生命質量,保證身心愉快和健康長壽的內涵[10]。健康權問題之所以廣受關注,其哲學基礎在于生命面前人人平等這一事實,無論貧貴富賤,生命對于每個人來說都同等重要。體育活動參與權體育活動參與權是指公民有權根據自己喜好和需求來參加健身活動、觀看體育競賽等活動。這是公民最基本的體育權利,任何個人、任何組織和單位都不得非法干涉和剝奪這種權利。公民有權根據自己的興趣愛好、身體狀況、職業特點、地理環境、氣候變化等自愿選擇參加與否和選擇項目、方法、時間、次數、強度等。如今,我國社會體育設施遍布城鄉,全民健身活動蓬勃開展,全民健身組織化、制度化、科學化水平不斷提高,充分說明了目前參與全民健身活動有著廣泛的社會基礎。要實現廣大人民群眾的體育活動參與權,勢必最大限度地創造適合各種人群參與的體育活動的條件和環境,使全體國民能共同分享體育發展的成果。參與體育活動的平等權參與體育活動的平等權,主要指公民享有平等機會和平等待遇參與各項體育活動,既不因肌膚、民族、性別、年齡、經濟收入和社會地位等因素受到不平等的待遇[11];又不因是婦女、兒童、老年人或殘疾人等弱勢群體而受到排斥或歧視;這也是社會文明和進步的重要體現。參與體育活動帶來的利益對于每個人不可或缺,任何公民都有平等的參與資格或者參與機會。我們從奧林匹克運動發展史及有關于體育權利的文獻中,可以處處感受到“體育面前人人平等”。“權利中的資格要素與人的生存權利中的資格要素一樣普遍。體育是大眾的,作用于人的一生,體育權利伴隨每個人的全部生命過程”[12]。因此,在提供足夠的公共體育產品和服務的同時,還要通過開展體育活動,使公民能夠充分得到平等參與體育活動的權利。這就要求將更多公共體育資源向農村、貧困地區、基層尤其是農村基層傾斜,縮小城鄉之間、區域之間全民健身事業發展差距和體育健身公共服務差距,充分關注弱勢群眾的體育健身需求。體育教育權接受體育教育權是指公民有根據需要接受體育教育的權利。也就是說,公民既可以通過學校或者其它形式獲得體育技術能力、體育知識和信息;又可以為了提高自身的體育運動技術水平和體育知識而有權接受技術訓練、體育教育或專門指導。《全民健身計劃綱要》中就明確指出以青少年和兒童為重點。青少年和兒童的健康成長關系到國家的富強和民族的昌盛,要發動全社會關心他們的體質和健康。各級各類學校要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努力做好學校體育工作。要對學生進行終身體育的教育,培養學生體育鍛煉的意識、技能與習慣。而且《體育法》第5條和23條分別規定:國家對青少年、兒童的體育活動給予特別保障,增進青少年、兒童的身心健康;學校應當建立學生體格健康檢查制度。這些法律條文充分說明了,公民有根據需要接受體育教育的權利,同時國家和社會也有義務向公民提供這種保障和條件。社會經濟、文化方面的體育權關于社會經濟、文化方面的體育權主要包括獲得體育社會保障權、體育信息權、體育對外交往權和從事體育職業權等。獲得體育社會保障權是指政府、學校、企事業單位等社會組織有義務向公民提供規定的體育場地、設施、經費、時間等必要的條件;倘若這些必要的條件不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公民有提出批評、建議的權利。體育信息權,又稱為體育知情權,是指國家和政府有義務創造條件使得公民獲得本國乃至世界的體育發展狀況、管理狀況以及自身的體質現狀等有關的信息的權利;它既是公民監督政府行使職能和參與國家體育管理的重要路徑,又是保護公民體育權利的必要民主程序。體育對外交往權是指公民有權按規定參加國際表演、競賽、觀摩考察、經營、學術研討、報道等體育活動。而從事體育職業權是指公民有權選擇從事體育表演、競賽、經營、教學、科研等職業,并取得相應的勞動報酬,從有組織體育活動、興辦體育事業中獲取利益的權利。為了保障公民的社會經濟、文化方面的文化體育權利,國務院于2003年通過了《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立法的主旨就是為滿足廣大人民群眾開展公共文化體育活動的基本要求,不斷加強公共文化體育設施建設,促進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管理和保護,發揮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功能,有力推動文化體育事業的發展。

      公民體育權利提出的意義

      實現公民體育權利是人全面發展的必然要求人的全面發展理論是的一個基本觀點。它是指人的自我意志獲得自由體現,人的各種需要、潛能素質、個性獲得最充分的發展,人的社會關系獲得高度豐富等[13]。體育在人的全面發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通過參與體育活動可以增強人的體質、增進人的健康、增強人的社會適應能力、進而使人的身心得到全面協調發展。可見,公民體育權利的實現,對人的觀念、道德、行為、習慣等均產生全面、深刻的影響,而且它與人的全面發展的終極目標是一致的——實現人類社會全面、和諧發展。也只有堅持以人為本的發展方針,努力實現公民體育權利,重視體育的自身價值和功能,才能發揮體育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的積極作用。實現公民體育權利有利于提高公民個人健康素質和民族整體健康素質當今世界競爭歸根到底是國民綜合素質的競爭,要在激烈的世界競爭中處于有利形勢,保持國家社會、經濟又好又快地可持續發展,勢必要全面提高國民綜合素質。個體的健康素質的高低構成了一個國家、民族的健康素質的高低。而且,公民的健康素質的高低,將直接影響社會生產力,從而影響經濟、社會發展,同時也是一個社會文明與進步的重要標志。對于社會個體來說,健康的體魄是工作生活的基礎,健康的心理是幸福快樂的保證;對于整個國家而言,全民族健康素質的明顯提高,是綜合國力增強的具體體現。而公民個人的健康素質的提高主要途徑是通過有效的體育活動。推行全民健身計劃是實現公民體育權利的有效方式和重要保障。公民體育權利的實現過程,也是不斷滿足個體增強體質需求、促進全面發展、提高生活質量的過程。實現公民體育權利有利于提升我國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從社會的結構上來說,物質文明屬于經濟基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屬于上層建筑。政治文明對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具有巨大的反作用,三者存在交織、滲透和轉化的情形[14]。因此,在社會發展過程中,“社會以一定的活動內容與方式滿足社會成員物質需要和精神需要的進步過程,是反映著人類物質和精神文明的進步過程”[15]。體育是人類在長期改造客觀世界過程中所獲得的精神文化財富。“從廣義上講,體育屬于精神文明的范圍,是精神文明的重要組成部分,它在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營造著良好的氛圍,成為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手段”[16]。并且,體育事業與文化、科技、教育等事業的發展規模和發展水平共同反映了一個國家精神文明的發展狀況。當政府和社會提供的體育產品、服務越豐富,就越能滿足人民群眾的體質需求和健康需求;同時也滿足人民群眾的體育精神需求和民主政治訴求。在《體育之研究》中指出的“野蠻其體魄,文明其精神”精辟論述,充分說明了精神文明和體魄健康之間的密切聯系。公民體育權的明確有利于推動我國體育法制建設進程隨著我國法治化進程的加快,公民權利的范圍日益擴大,內容愈來愈豐富;體育權利逐漸成為公民參與體育活動的一項特定的權利,也成為公民基本權利的一項具體內容。公民個人權利的張揚,必將隨著社會的發展,得到進一步的保障和滿足。就如同為實現公民的政治、經濟和受教育權一樣,政府在其中始終扮演著重要角色;公民的體育權利的滿足,并非依靠其他公民和一般組織履行相應的義務就可完全實現,而是依賴于政府主體地位的發揮,它對公民體育的明確有著更加重要的作用。可見,公民體育權利的明確有利于推動我國體育法制建設進程。如20世紀90年代中期《全民健身計劃綱要》的應運而生就是政府對公民體育權利訴求的應答[17]。以及2009年《全民健身條例》的頒布也就成為歷史的必然,既是北京奧運會后加快推進全民健身事業發展的重要標志,也是國家首次對全民健身工作進行的專門規范;既反映了國家對發展全民健身事業和增進人民體質健康的高度重視與關懷,又表現出國家推進以全民健身為代表的公共體育服務所進行的制度安排和法律保障[18]。從《全民健身計劃綱要》到《全民健身條例》,不但獲得立法形式的延續和提升,而且在制度安排的內容結構上既包含總結繼承又體現了發展創新,為我國全民健身公共服務在既有基礎上不斷取得新的進步注入前進的動力和保障[17]。毋庸置疑,公民體育權利從明確提出,到納入法制運行的實踐過程中,有力地推動了我國體育法制建設進程,這既是時代與發展的產物,更是人權體系豐富發展的歷程。倡導公民體育權利有利于現代政府公共行政理念的貫徹在計劃經濟體制下,我國政府管理的理念主要是一種管制理念、權利本位理念、數量理念和人治理念,這些理念已成為政府適應經濟全球化和政治民主化發展要求的障礙性因素[19]。這種社會的治理主要依靠政府的行政命令,形成了“重管理、輕服務,重經濟、輕社會”的管理理念與格局,使得即便是“全能政府”在這種新形勢下也顯得無能為力,導致在諸多方面“政府失靈”。當前,在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初步確立和社會實現轉型的關鍵時期,現實需要由“經濟建設型政府”向“公共服務型政府”轉變,政府可以將由社會可以處理的社會公共事務讓社會力量來解決,而把主要精力用在為社會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服務之中,建設“公共服務型政府”。這就要求政府必須從辦體育型向管理服務型轉變,強化政府宏觀調控能力,弱化體育微觀管理,將自己的行為嚴格地限制在制訂規則和實施監督上,為體育事業發展創造良好的制度環境,為社會提供穩定而有保障的公共體育產品和服務。可見,實現公民體育權利是政府貫徹現代公共行政管理理念的必然要求,回答的是政府的管理活動“到底為了誰”的問題,關系到政府管理的終極目標和根本價值選擇。

      公民的社會經濟權利范文第3篇

      【關鍵詞】勞動權;時空性;權利;義務

      一、勞動的產生:一種生存的“絕對義務”

      勞動一般是指代人們在認識與改造世界的實踐中所產生的有價值的人類運動,是人們維持生存并促成自身不斷發展的獨有手段。勞動是人類運動的一種特殊形式,何為特殊?即是指勞動在維持人類生存上的唯一性。不勞動意味著無法獲得生存必需的物資,意味著死亡,這是古代特別是遠古社會資源極度匱乏時期的一條黃金法則。而后來的奴隸社會以及封建社會時期,雖物質資源已大為豐富,然奴隸、農民與奴隸主、封建主間的關系,實為統治階級將自己的勞動義務無保留地、絕對強制地轉移到了被統治階級身上。就這一點來說,勞動直到封建社會時期,仍舊是一種絕對的義務。所不同的是,在遠古和奴隸社會時期,勞動更多地表現為一種“個人生存的絕對義務”,而在封建時代,勞動就帶有一種“社會的絕對義務”的性質了。

      二、勞動的發展:勞動權利的出現

      隨著資本主義的產生與發展,勞動力成為資本家爭相搶奪的資源。為了限制資本家對工人的極度剝削與壓榨,到18世紀中葉,陸續出現了一系列保障工人權利的“工廠法”。有關勞動的一些具體權利隨之出現,如不得強迫勞動權、自由擇業權、勞動環境與條件保障權、休息權等等。然而,真正觸及到勞動這一行為活動本身,以就業權或工作權的形式出現的勞動權,產生于19世紀工業革命時期。由于此時工業技術的突飛猛進,大規模機械生產開始排斥人力,使得勞動力過剩,大量工人失業。如此一來,便出現一個頗有意味的現象:勞動恰恰因其“個人維持生存的絕對義務”這一原始屬性,成為了工人要求國家給予保障的“生存權利”。1848年,法國頒布《為全體市民提供勞動機會的宣言》,承認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勞動權、勞動受益權、生存權是造成新一代人權群――經濟基本權的基礎” i。

      三、勞動的現狀:憲法中的應有地位和權利性質

      1919年,德國《魏瑪憲法》將勞動權入憲,規定其人民享有從事經濟勞動的機會以維持生計。此后,勞動權陸續被各國納入憲法,成為一項憲法性權利。1948年,《世界人權宣言》在其第23條明確規定:“人人有權工作、自由選擇職業、享受公正和合適的工作條件并享受免于失業的保障。”這樣,勞動權作為復合型權利,成為為國際人權法所承認并保護的基本人權。我國憲法將勞動規定為既是權利又是義務,有其相關的歷史背景。鑒于當時落后的社會經濟條件的限制,加上希望將“人民主人翁地位”與“勞動人民最光榮”在憲法中予以凸顯這一基本思路的影響,立法者在承認勞動的權利屬性的同時,宣示性地將其規定為一項公民基本義務。

      然而,權利就是權利,對同一個法律主體,一項權利若同時又是其義務,是在法律上混淆了權利主體與義務主體的關系,亦會產生不可避免的嚴重的邏輯錯誤。另外,從上述時空軌跡可以看出,勞動自身所帶有的“義務”屬性,是相對于個人維持其基本生活而言。也就是說,當其可以依靠其他方式維持生活,如占有生產資料,此時勞動就不再是必為的義務,而是可選擇的。當勞動成為一項義務,則國家利用其權力強迫公民勞動將成為經憲法確認的合法行為。如此一來,社會將再次回歸到奴隸社會與封建社會時期,實為歷史的一種嚴重倒退。即便是宣示性地在憲法中規定勞動義務,也實有不妥。因該條款位于公民的基本權利與基本義務一章,意味著公民應當享有、國家必須保障以及公民必須履行、國家有權監督與制裁。將勞動作為宣示性義務規定在此,難免會讓人產生“憲法不是法”的錯誤認識。同時,憲法作為“寫滿公民權利的紙”,將勞動權歸為“絕對的”權利,也是合適且必要的。

      四、結論

      綜上所述,“公民的勞動權從法規保障發展為憲法保障再上升為國際人權法的保護,是人類社會的進步”ii。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和轉型,加之就業形勢的嚴峻,維護和保障勞動者的勞動權,不僅成為社會正義的要求,更成為維護社會穩定、推動經濟平穩發展的需要。總而言之,無論是從權利義務關系這一應然層面上去推導公民勞動權的性質,還是從就業權保障對當下社會所具有的重要意義這一實然性角度出發,世界各國憲法的立法實踐,都傾向于將勞動作為公民的一項權利進行立法。因此,在憲法中對勞動的權利屬性予以明確,修正其既是權利又是義務的矛盾表述,是我國立法的合理選擇。

      注釋:

      公民的社會經濟權利范文第4篇

       

      關鍵詞:權利 權力 法治 法律價值

          在20世紀的最后20多年,中國的改革和面向國際社會的開放加快了民主法制建設的步伐,真正啟動了中國邁向現代法治社會的歷史進程。黨的十六大報告明確提出:政治上要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經濟上要發展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黨在21世紀的奮斗目標。

          然而,中國公民權利意識的淡薄,國家權力對公民權利的侵犯,已成為制約中國法治進程的巨大障礙。

      1權利意識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民主政    治發展的必然要求

          權利意識是指每一個公民不論存在多大差別,都具有同等的尊嚴和政治、經濟和社會權利,并按照法律規定行使自己的權利,依照正當的法律途徑維護自身權益的意識。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不僅是法治經濟,同時也是權利經濟,這意味著市場經濟要求市場參與者(主體)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和民事權利能力,能夠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并承擔民事責任。市場主體既包括各種經濟組織,如法人、企業,也包括作為自然人的公民。市場主體是各種權利和義務的集合體,其權利和義務由法律規定或當事人設定,而不允許有任何人加以侵犯或者非法設定和強加。由于市場經濟是追逐利益的經濟,所以特別強調權利,如果法律不為市場主體設定并保護權利,市場主體就喪失了權利能力,失去生機和活力,也就沒有了在市場中存在的任何價值。市場主體依法享有各種權利,如財產保值增值權、追求經濟利益權、自我管理和自主經營權等,享有這些權利,既是市場經濟要求的權責需明確的一個主要內容,也是市場經濟與傳統計劃經濟體制的重大區別所在。

          傳統的計劃經濟以權力為本位,通過行政命令方式來組織、管理經濟,本應作為社會經濟主體主要組成部分之一的企業,只是國家的一個生產車間,自身沒有獨立的權利;另一個應是主要社會經濟主體的公民則附屬于單位和企業。由于社會參與者不具備獨立的民事行為能力,其相應的權利也就無從談起,因而企業缺乏活力和生機,在市場競爭中步履維艱。從國家最初改革國有企業時采取的措施“放權讓利”上看,即可真切地看出舊體制下的企業“無權無利”或“少權少利”。而市場經濟是以權利為本位的經濟,市場主體及其一切經營活動、投資活動、交易活動都主要圍繞權利或經濟利益而運轉,企業和個人不再是政府的附屬物,不再受政府意志支配、圍繞政府的行政權力和行政意志來運轉,企業有自己的意志利益,其一切活動都體現著“權利本位”的原則而不再體現“權力本位”。

          所以說,提倡并鼓勵市場主體追求經濟利益,并對市場主體及其各種民事權利加以保護,是市場經濟的內在要求和本質特征。同時,市場經濟的發展還會產生許多新的觀念、新的權利需要來進一步豐富和發展權利內容。市場經濟為完善和保障公民權利的實現提供了條件和基礎。

          民主政治的基本含義是使政治權力按法律設定的既定途徑運行,防止政治權力的失控和異化,即政治權力的運行不聽從或不利于它的主人—人民。憲法中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人民是國家的主人。保障公民在經濟、政治和社會文化等方面的權利是符合社會主義的本質的。而政治權力的失控和異化,是當前社會對公民權利侵犯的最大威脅。因此,完善民主政治實質上是為了保障公民的權利不受侵犯。

      2公民權利意識薄弱的歷史原因

          有著五千年文明歷史的中華民族孕育了璀璨的中華法系,并使之源遠流長。中華法系不但影響了中華民族數千年,而且對周邊國家也產生了深刻的影響,在世界法律文化史上占有重要地位。但任何文化都有缺憾,中華法系也不例外。

         從權利和義務的關系的角度來看,中國法律文化強調義務,輕視個人的權利和利益。首先是由于中國人的思想觀念。在中國古代一直占統治地位的儒家思想對事物的價值判斷標準是:只重視行為本身是否正當、是否合乎道德要求,而不管這種行為的后果是否對國家、對他人、對自己有利,儒家思想強調個人對社會、對集體的義務,而不是權利,并設計了理想的中國人模式:集仁、義、禮、智、信于一身的高尚之士。《論語·里仁》曰:“君子喻于義,小人喻于利”,將“義”與“利”和君子與小人相對照,對“利”的不屑一顧一目了然。晉人傅玄曰:“丈夫忠義于泰山,輕利于鴻毛。可謂仁義也。到了朱熹時代,更是將天理與人欲之于生死存亡的境地,所謂“存天理,滅人欲”。受儒家思想的深刻影響,中國人向來羞于、恥于言利,但凡與“利”相關的詞匯大多在文意中帶有強烈的貶意。以經商為業從中謀利的商人在中國古代歷來地位低下,并往往稱之為“奸商”。不注重個人權利,缺乏整個社會對合法利益追求的道德性肯定,使中國封建社會始終未能過渡到資本主義社會,并在近代由于落后蒙受了巨大的恥辱和災難。

      公民的社會經濟權利范文第5篇

      一、市民社會兩大要素分析

      1.法律作為市民社會的一大要素是其制度上的保障

      從世界各個國家歷史的發展變遷來看,經濟發展到一定程度必然會影響上層建筑的結構,社會和政府會分離開來。[1]我國的社會主義市場發展到當前階段,經濟社會的發展越來越自由,政府對其施加的作用越來越不明顯,這對我國的經濟和社會的發展是非常積極的。市民社會標志著社會發展具有較高的自由度和和諧度,是社會良好發展的必然趨勢。我國自改革開放以來,社會結構發生了巨大變化,各大利益集團重新洗牌,我國社會發展進入了嶄新的局面。當前我國社會的利益格局呈現多元化的趨勢,各種思想觀念互相交流沖擊。目前我國主流的社會觀念是自由和平等,同時在社會發展的過程中也伴隨著各種不和諧的現象,比如道德敗壞和人心浮躁等。這些都是我國社會發展到關鍵時期各種矛盾沖突爆發后必然出現的現象。因此,法律在當前的社會管理中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對社會的規范性和適用性越來越明顯。法律能夠解決許多社會利益的沖突,并且其結果能夠得到社會普遍的認同。當前我國社會的法律體系正在逐步完善,并借鑒了國外許多優秀的法律治理經驗,法治社會正在不斷發展進步當中。[2]

      2.倫理作為市民社會的另一大要素是其道德基礎

      道德倫理在社會治理中所起到的作用顯而易見。在社會發展的初期,法律體系還沒有健全的時候,主要依靠社會倫理來治理國家。社會倫理產生于文明,隨著文明的發展而發展。[3]但是需要說明的是,隨著政治的進步,倫理呈現出相反的發展趨勢。尤其在當今市民社會中,倫理對公民的約束力顯得越來越弱,這是社會和政治文明發展的必然結果,因為在社會的發展過程中,人的道德倫理是逐漸喪失的,任何國家的歷史發展過程都體現出這一點。很多社會學家都對這一現象進行了研究,并且得出相同的結論,即現代社會不斷拋棄傳統社會的各種美德,經濟的發展使人們在利益的追逐中欲望越來越強,道德被拋諸腦后,為了利益人們可以不擇手段。當前在市場經濟的潮流中,人們為了追逐經濟利益普遍會放棄某些道德準則。所以市民社會發展到今天,必須采取有效的措施對人們的行為進行引導,維持社會的和諧。當然,雖然法律能夠起到抑制欲望膨脹和懲罰違法行為的作用,但是這是治標不治本的辦法,不能夠根本上解決社會經濟發展帶來的弊病。[4]因此,無論任何一個國家,要解決這一問題都需要從市民社會的倫理道德著手,增強公民的道德觀念,重拾傳統社會的種種美德,并輔之以有效的法律手段,才能約束人們不當的利益追逐行為,保持社會的和諧。以我國為例,政府要推進先進文化的建設,積極宣傳我國的傳統美德,提高人們的道德自省,保持我國人民良好的道德水平,實現人民行為的約束主要靠道德自覺,而不是法律的制裁,這樣才是良性的社會發展態勢。

      二、現代社會倫理的精神

      首先,良好的社會倫理體現出個體的意志。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發展到當前階段已經進入到了市民社會的階段。這一階段的重要特征表現在市民社會的行為主體更多的是個人,而非以往的群體性行為。市民社會的個體遵循其倫理準則,追求個人的幸福生活,實現個人在社會中的價值。而這一特征是符合市場經濟發展的內在要求的。市場經濟要求能夠尊重市場主體的自主和自由,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自由個體在市場經濟的發展過程中,逐漸形成了獨立的人格,脫離其原有的群體性特征,擁有個人財產并且能夠自由的支配。因此,社會經濟的發展離不開個人主體性的發揮和個人價值的實現,反過來又能促進市場經濟的發展。個體意志的發揮不僅有著其經濟上的意義,更加具有社會性意義,是人類發展史中的重要變革。[5]個體主體性發揮的重要作用是公民能夠真正實現對個體的認知,從而進一步探索人類精神的真正內涵。當然,需要說明的是,個體價值的實現雖然有其重要的作用,但是也會帶來一些問題。自古以來比較穩定的社會系統是個體能夠在一定的框架內實現和睦相處,個體具有一定的自由,但是不能影響其他個體。因此可以看出,個體主體性的發揮還是要限定在一定范圍內,如果個體意志太過伸張,會侵犯其他個體的利益,不利于社會的穩定與和諧。市場經濟需要自由發展,但是要在一定范圍內自由發展;市民社會的個人精神需要體現,但是要在一定范圍內體現。這一范圍需要依靠社會倫理來界定,同時需要法律來監督。

      其次,社會倫理體現出權利和義務的辯證關系。市民社會的另一個典型特征是公民有其權利,能夠使用這些權利進行社會活動。權利表明公民處于特定的社會關系中,是社會倫理的側面反映。[6]公民在行使其權利的過程當中體現出個體的自由和平等,是社會價值理念的本質反映。市民社會的倫理道德要求公民能夠行使充分的權利,能夠擁有獨立的財產權和個體性特征,在其過程中獲得自身長足的發展。需要說明的是,權力和權利二者的聯系和區別,它們是對立統一的存在。市民社會的發展要求公民個體擁有真正的權利,國家機器正常的運轉需要政府擁有足夠的權力,因此從利益關系來看,二者集政治利益和社會利益于一體。隨著社會的變遷和經濟的發展,社會機構和政府機構逐步分化,形成了兩類利益群體。市民社會代表著私人領域的特殊利益,而政府代表著公共領域的普遍利益。二者在經過長時間的矛盾與融合當中逐漸達成了某種均衡,即公民一方面努力追求自身的權利,并且盡可能實現權力的制約。從市民社會的變遷過程來看,其發展的態勢中一直呈現出權力社會向權利社會的變化。與此同時,公民擁有一定的權利也決定了其必須擁有相應的義務。無論市民社會發展到哪一階段,都沒有絕對的權利和絕對的義務,權利和義務是互為補充的。[7]公民在自由的行使其權利的同時,也要對自身的行為負責,確保這一行為不侵犯他人的權益。現代市民社會的倫理不僅高度重視權利的尊嚴,同時也體現出義務的必要性。假設市民社會缺少了義務的規范,政府將不再具有真正意義上的作用,社會完全依靠公民只行使權利而不遵守義務的方式來運轉,這在市場經濟快速發展的現代社會中是不可想象的。

      再次,社會倫理體現出契約精神。市場經濟越發展,越需要市場主體能夠相互之間遵守一定的契約,這樣才能保證市場經濟的良好運轉。市場主體在道德倫理的框架內根據自愿的原則來達成某種合約關系,通過公平的利益交換來實現經濟行為或者社會行為。社會倫理體現出來的契約精神本質上要求這一契約行為能夠對雙方有利,既能獲得足夠的利益,又能夠幫助對方實現某種目的。傳統社會中大多數行為都是通過訂立契約來完成某一活動,而在現代市民社會中,公民的道德倫理觀念相比以往要薄弱很多,而契約是以雙方的誠信為基礎的,所以要對另一方有足夠的信任才能夠順利地實現社會或經濟活動。反過來看,假設利益雙方對彼此擁有足夠的信任,那么訂立契約是否是一種多余的行為呢?因為契約本身是以誠信為基礎的。其實,在社會經濟行為中,契約是將誠信具體化和現實化,如果雙方能夠保證誠信,契約的作用便看不出來;如果雙方有一方或者兩方都不能保證誠信,契約便能夠發揮其作用,能夠讓違約方承擔一定的道德后果和利益后果。

      另外,社會倫理體現出民主精神。任何一個社會以及任何一種社會階段,其主體都是由普通的平民構成的。有了這一前提,對于社會倫理的民主精神才能有深刻的認識。在日常的社會生活中,社會倫理作用與廣大人民的表現并不是想象中那么完美和高尚的。社會生活會將一切道德觀念去掉其表層的光輝,通過世俗的方式體現出來。因此,社會倫理的根本目標并不是在全社會范圍內塑造理想的道德群眾,而是讓人們能夠在日常生活中既自由又遵守一定的道德規范和價值取向。[8]當然,這并不是說市民社會降低了人們的道德標準,而是強調某種社會精英式的理想社會是不存在的,也不可能實現。擁有超高道德倫理的人是極少數的,將他們的標準應用到廣大的普通民眾身上是不科學也是不可能的。市民社會的生活仍然需要返回到其世俗化的層面,這才是民主的真正內涵。因此,社會發展到當前階段,需要解決的一個重要問題就是科學的認知倫理道德在市民社會中的應用程度,要轉變倫理范式,更加貼近普通民眾的生活實際,真正實現社會倫理的民主化。

      三、法律和倫理的動態平衡

      1.現代社會的理念是尊重人的個體性,維護人的自由和尊嚴

      人格是構成人這一類社會群體的基本屬性之一,現代社會的形成和發展必須以人的獨立性為前提。市民社會無論是在法律的范疇內還是在倫理道德的范疇內都充分尊重人的尊嚴和獨立,人們之間都是平等的關系,即使有的人較其他人擁有更高的地位和更多的財富。國家機器雖然確定了國家范圍內的政治屬性,但是不能干涉人的精神世界,否則就不具有真正意義上的倫理價值。在現代社會中,為了實現人的尊嚴和獨立,必須把倫理和法律相結合,促進二者協調發展,建設現代型的法治社會。政府需要保障獨立的倫理價值,沒有這一保障,社會經濟就難以發展,社會秩序會出現紊亂。市民社會的倫理價值在于它更加追求人在社會中的現實價值和發展空間,是社會發展的長遠驅動力,如果人失去了其獨立性特征,倫理不復存在,社會也會因此而止步不前。一個良好的社會形態應該既有經濟的發展,又有倫理道德的發展,人在社會中經濟自由,又精神自由,這才是社會的良性存在。任何一個社會缺少了倫理道德這一重要元素是不能健康發展的,即使有著法律的約束,人類也無法正常有序地生活。市民社會中的人的價值目標包括兩大層次。一類層次是比較淺顯的,包括財富的增長和生活的現代化等。另一類是更深的層次,包括人的精神和民主化。有了這一層次的追求,社會的發展才具有根本的動力,人的社會行為才有了根本的依托。這兩個層次不能本末倒置,不能為了財富和經濟發展而犧牲更深層次的價值追求,否則會造成社會倫理道德淪喪,人們的精神支柱會坍塌,民主意識喪失,這對于生活在現代社會中的人來說是非常可怕的。

      2.法律和倫理本質上是互不兼容的,一方的發展必然帶來另一方的限制

      在資本主義社會中,法律完全超越了倫理而成為社會治理的主要手段,倫理對社會成員的作用微乎其微。這一社會形態的出現具有其歷史必然性。在市場經濟中,等價交換是其原則,倫理手段可能造成交易雙方處于不等價交換的地位,因此要用硬性的法律手段來維護這一經濟秩序。所以資本主義社會出現了各種各樣的私法來保障市民社會成員的個人利益。但是法律的過分使用也容易出現問題。法律雖然在保護私人利益方面具有良好的效果,但是同時也對社會倫理產生了強烈的排斥性,反而會造成社會群體出現情感上的間隙,不利于社會秩序的穩定。法律實施中不允許倫理的因素出現是正常的,但是如果法律對倫理產生了明顯的排斥作用,這是不健康的社會形態,因為市民社會沒有倫理的話,經濟活動單純依靠法律的制約是不能有效進行的,社會行為沒有倫理也會出現各種各樣的問題,人類社會的整體秩序會被打亂,不會再發展。實際上,倫理的社會作用是非常廣泛的,它的作用在法律不能起作用的時候就會顯現。當然,使用倫理管理社會并不是要讓法律不發揮其作用,其實二者是可以通過一定的平衡來實現互不干擾,共同作用的。

      3.法律逐步完善,對公民個人財產和利益的保護作用越來越廣泛,力度也更大

      公民的個體性也在社會經濟的發展過程中得到重視和尊重,個人擁有更多的權利來實現自身的社會價值。法律保護個人的利益財產不受到侵犯,遵循市場經濟的資源優化配置原則,保證任何個體都能夠擁有同樣的獨立性,即每個公民在人格和尊嚴上都是平等的。法律的這一終極訴求和倫理價值觀念是相似的。任何人不論其財產多少,都有權利追求幸福的生活,乞丐和富翁在身份上是平等的,受到法律的同等保護,倫理觀念中他們都是人這一獨特的社會群體中的一員,不能因為財產的多少而厚此薄彼。由此可以看出,在現代市民社會中,法律和倫理雖然性質不同,作用不同,但是其終極目的都是一樣的。雖然法律作用于個體的物質經濟方面而倫理作用于個體的精神層面,二者也可以在動態的發展中達成平衡,共同發揮其各自的作用,維護社會秩序的穩定,促進經濟和精神文明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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