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寫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嗎?我們特意為您整理了5篇貨物運輸的應急預案范文,相信會為您的寫作帶來幫助,發現更多的寫作思路和靈感。
【關鍵詞】危險貨物;管理;對策
道路運輸是危險品的主要運輸途徑之一,危險品在運輸時,存在著巨大的潛在危險性,一旦發生事故,將造成嚴重后果,給人民、社會、環境造成嚴重傷害。據統計,近幾年我國每年道路運輸危險品貨物在2億噸左右,其中劇毒氰化物就達幾十萬噸,易燃易爆油品類達1億噸。隨著貨運量的攀升,事故數量和危害也在不斷上升,給危險品所經過地區的安全帶來不可忽視的威脅。因此,如何降低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事故風險,提高人員的素質,確保危險貨物運輸安全,對社會穩定和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1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存在的主要問題
近年來,各省市有關部門根據國家的相關法規、規章,組織開展了系列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專項整頓活動,并出臺了相應的管理制度和相關標準,取得了不少成績,但仍存在著一些問題。
1.1 多頭執法,行政效率低下
交通部門的交通稽查與公安部門負責交通安全管理交警等執法同時存在,都有上路檢查、實施行政處罰的權限。多頭執法在增加行政管理成本的同時,也加大了被管理者的負擔,降低了交通運輸的效率。特別是在普通公路上,由于在同一個行政區域內,不同隊伍同時開展執法檢查,而這些執法隊伍又是區域分割的,危險貨物運輸車輛行使過程中很可能被多次攔車檢查,造成人為的交通不暢,使危險貨物在途時間過長,運輸效率降低,造成不必要的多余路邊停車,有些檢查地點本身就不宜危險貨物車輛停車,進一步增加了危險性。同時,政府部門之間在交通管理上的職能交叉問題也比較突出。
1.2 危險貨物運輸企業規模小,管理不到位
雖然交通部《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要求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企業必須具有十輛以上專用車輛,但實際上很多企業的車輛都不足數,且相當一部分企業是用普通車輛抵充危險貨物運輸專用車輛的,而且掛靠的現象比較嚴重,增加了危險性。
1.3 應急處理機制不健全
一是應急救援流于形式,應付檢查,從業人員在緊急狀態缺乏有效的應急反應能力和經驗。二是部分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操作規程和應急預案不規范,或者雖有相關預案但可操作性差。一些企業的應急預案,就是啟動了也不起作用,預案制定的本身就缺乏科學性。而有些危險貨物運輸企業同時承擔著多種理化性質不同的危險化學品運輸,但操作規程和應急預案往往都只有一個,沒有根據所運輸的危險化學品不同的理化性質制定不同的操作規程和相應的應急預案,使得操作規程和應急預案缺乏可操作性。三是很多企業從未開展過應急預案的演練,一旦發生險情,必將難以應付,最終導致事故發生。四是企業缺乏必要的應急救援設施和設備。
1.4 從業人員隊伍素質普遍較低
雖然《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要求“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經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考試合格,取得相應從業資格證。”但目前從業人員整體文化素質低,尤其在企業中缺少經營管理、安全管理、機務管理的專業人才。與現代道路危險品貨物運輸的智能化要求尚存在著一定的差距。從業人員文化素質低,專業知識接受不了,連最基本的化學符號都不認識,再加上安全意識差,法制觀念不強,只管盲目運輸和裝卸。危險品貨物運輸車輛雖全部安裝了GPS衛星定位系統,但相當部分車輛沒有較好運用,成為一種擺設。押運人員有時根本不知道自己的工作職責,既無應變能力,更無有效地應變措施,只會拿著運單和貨物清單辦個交接手續,是一個名副其實地陪駕員。
2 加強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的對策建議
針對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中出現的問題,以及今后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市場發展的需要,應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完善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
2.1 理順危險貨物運輸管理體制,強化部門協作
按照國務院關于相同或相近的職能交由同一個部門承擔的要求,界定道路運輸行政管理機構與其它部門之間在危險貨物管理領域職責分工,對目前存在嚴重的多頭管理、職責交叉等突出問題逐步予以解決。按照政企分開、權責一致,統一、精簡、高效的原則,理順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體制,解決目前交通運輸部門與公安部門關于車輛檢測、汽車檢測站、車輛通行等方面的職責交叉問題,理順交通運輸部門與工商、環境保護、公安、質檢、衛生等部門的職責交叉問題,逐步解決多頭管理問題,明確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職責范圍,是解決這一問題的關鍵所在。同時加強管理部門之間的信息溝通與交流,共同制定措施,實行整體聯動,形成管理的合力。
2.2 加強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與監督
根據《道路運輸條例》、《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的規定,應切實加強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的技術管理,保證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的維修質量。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應當建立完善的車輛技術管理制度,專用車輛應當按照國家標準《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標志》(GB13392)的要求懸掛標志,配備必須的應急處理器材和安全防護設施設備。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應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規范對貨運車輛進行定期維護,確保運輸車輛技術狀況良好。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的維護作業項目和程序應當按照國家標準《汽車維護、檢測、診斷技術規范》( GB18344)等有關技術標準的規定執行,車輛應當到具備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條件的企業進行維修。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部門應嚴格規范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性能檢測方法和技術,監督檢測站的檢測行為和質量,確保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技術狀況良好。建立健全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技術檔案信息系統,對車輛實行動態管理。
2.3 加強對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的安全管理考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的規定,建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的安全管理考核體系,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對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的安全管理進行考核,通過考核,創建健康、有序、優勝劣汰的道路運輸市場機制,引導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加強安全生產管理,保障運輸安全。
對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安全運輸方面的考核應包括以下內容:維修貨物運輸車輛的停車場地與設施的配備情況;從業人員的持證上崗情況;勞動保護制度的建立與實施情況;安全運輸責任制、安全運輸操作規程的建立與落實情況;車輛、設備及設施維修、監測、檢查制度的落實情況;事故應急處理預案的建立與演練情況;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安裝并正確使用GPS和行車行駛記錄儀情況以及GPS或行車記錄儀的數據解讀情況;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的承運人責任險投保情況。
道路運輸主管部門可根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考核情況,制定相應的獎懲措施,對達不到考核標準的企業,須限期予以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應取消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資質。
2.4 推進衛星定位系統(GPS)科學使用
目前,浙江省所有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均按照有關法規的規定,安裝了衛星定位系統(GPS),對車輛運行狀態進行實時監控,確保車輛運行安全。因此,應采取措施,促進全省衛星定位系統(GPS)信息的聯網監控,地方各級道路運輸管理部門和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應在所有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安裝衛星定位系統(GPS)的基礎上,盡快實現從危險貨物運輸企業到縣(市)、市、省的運輸管理部門間聯網監控,實現監控信息資源共享,消除監管盲點,全面提高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管理水平。
2.5 逐步提高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技能
結合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年度審驗舉辦從業人員培訓班,對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法人、管理人員、從業人員進行以安全管理法律法規和危險化學品包裝容器的使用、裝卸、運輸和發生事故后的處置等為主要內容的業務知識培訓;根據實際情況,規范危險貨物運輸企業安全教育培訓制度,統一培訓教育記錄,定期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認真填寫培訓教育記錄。行業主管部門采取定期檢查和不定期檢查的形式,督促各危運企業的安全教育培訓做到內容、人員、時間的落實,使企業成為對從業人員再教育的主體;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根據安全生產形式及季節變化,邀請安全、交通、消防及化工專家到企業授課,講解有關危險品運輸方面的法律、法規及專業知識,提高從業人員的遵章守紀意識及操作技能。企業內部按月組織從業人員學習,宣傳各項政策法規,分析發生的安全生產事故。
2.6 建立健全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應急管理和事故施救網絡
重視應急管理在控制危險化學品運輸事故以及減少事故損失中發揮的重要作用。組織協調各類消防力量組建成訓練有素、裝備精良的應急救援隊伍,并經常舉行應急救援演習,以便事故發生后,能及時按照預定方案實施救援,在短時間內控制事故發展。這里需要各部門的緊密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完善處置程序,切實提高處置各類道路危險化學品運輸事故的成功率。一是通過各部門間的協調,研究分析道路危險化學品事故的類型和處置方案,并與有關危險品生產、貯存、經營運輸單位建立聯動程序,完善道路危險化學品運輸事故的處置方案,建立適合全省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事故應急救援體系。二是增添處置危險貨物緊急事故的專用裝備,如起重車輛、捆綁式堵漏帶等,為處置各類事故、參加社會搶險救援提供有力的物質保障;三是加強對特勤專勤人員的培訓,增強處置突發事故的能力。同時,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還應從不同層次上加強事故應急演練,提高化學危險品運輸事故救援能力。
【參考文獻】
[1]王琳.我國道路運輸危險貨物運輸管理對策研究[D].長安大學,2005.
關鍵詞:道路運輸;危險貨物;安全檢查
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安全檢查就是對系統的各要素,生產過程中潛在安全問題進行詳細檢查,識別所存在的危險性,并提出改正措施,以達到促進安全生產的目的。圍繞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安全檢查項目,本文梳理企業經營范圍及人員從業資格、安全生產基礎、從業人員管理、車輛、設施與設備管理、運輸過程監管與應急處置,以及事故報告與處理等方面檢查過程中所存在的問題,并提出相應對策建議。
1企業安全檢查
企業安全檢查的目的是為了及時發現和糾正人的不安全行為、及時發現物的不安全狀態、及時發現和彌補管理缺陷、及時發現潛在危險和危害因素、及時培育并推廣安全生產先進理念與文化、宣傳貫徹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條例。通常企業安全檢查內容可歸結為企業經營范圍及人員從業資格,安全生產基礎,從業人員管理,車輛、設施與設備管理,運輸過程監管與應急處理,以及事故報告與處理等6個方面,也就是,“查思想、查制度、查管理、查隱患、查落實”,如表1所示。
2主要問題
2.1企業經營范圍
(1)企業不了解所承運危險貨物的類別,造成了超出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批準的范圍經營的狀況。(2)辦理《企業法人營業執照》、《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以及《道路運輸證》先后順序問題,導致其經營范圍不統一。此外,企業還存在未年審(檢)的情況。
2.2從業人員從業資格
企業專職安全管理人員未取得從業資格證,安全管理人員配備數量不夠,取得證件類型不同(例如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職安全管理人員、駕駛人員、押運人員和裝卸管理人員等從業人員未進行復訓;從業人員離職,造成從業人員數量與企業危險品運輸專用車輛數量不匹配。
2.3安全生產基礎
安全生產基礎涉及安全管理機構、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安全生產會議、安全生產檔案管理等方面。
2.3.1安全管理機構
(1)企業及分支機構無相關安全生產領導機構設立文件;安全生產領導機構組成成員不符合要求;有組成成員變更未及時更新。(2)無危險貨物運輸事故應急救援領導小組和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相關設立文件;組成成員不符合要求;有組成成員變更未及時更新;未進行公示。
2.3.2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企業建立了責任制度,但是與《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編寫導則》(JT/T913-2014)不符,不符合企業實際(崗位職責等);未簽訂安全生產目標責任書;崗位成員對崗位不熟悉;未進行定期考核。
2.3.3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企業制定了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但與《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編寫導則》(JT/T912-2014)不符,不符合企業實際;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建立不全面;駕駛人員、押運人員及裝卸管理人員等從業人員對《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編寫導則》(JT/T912-2014)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不熟悉;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執行力不夠。
2.3.4安全生產會議
企業召開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工作會議(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和安全生產工作例會(每月至少召開一次)的頻次不夠;安全生產會議應付了事,甚至未開;參加安全生產會議的人員不齊;開會內容不符合要求。
2.3.5安全生產檔案管理
各項安全生產檔案建立不齊全、不規范、不進行更新,不符合《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安全生產檔案管理技術要求》(JT/T914-2014)的要求;檔案保存年限不夠。
2.4從業人員管理
(1)企業未按照從業人員安全管理制度程序進行從業人員的管理,例如:未建立從業人員信息登記表、未經過崗前三級安全教育培訓、日常監管不到位(包括不參加安全培訓、不參加安全例會、違法違章違紀現象嚴重等)、未幫從業人員辦理社會統籌保險等。(2)企業未編制培訓計劃和長期繼續教育培訓計劃,或者建立了并未按計劃進行實施的;企業對從業人員未開展崗前教育培訓,駕駛員及其他從業人員的崗前教育內容(三級教育內容)、時間不符合要求(或者培訓人員不齊全);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和分支結構(如有)負責人未取得安全資格證書,或者證書類型不符合要求或未繼續教育;未建立培訓檔案,未對培訓效果進行評估。
2.5車輛、設施與設備管理
2.5.1設施設備
(1)檢查車輛管理臺賬,證件不全。(2)現場查看通訊工具、標志燈(牌)配備不齊全或失效的,不符合《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標志》(GB13392-2005)的要求;標志牌上的危險貨物品種、類別和《道路運輸證》不一致。(3)現場查看車輛經常性裝備,車輛的前風窗玻璃刮水器、牽引車與被牽引車連接裝置、排氣火花熄滅裝置、罐式車輛防傾覆裝置、接地裝置、緊急切斷裝置等有不完好現象。(4)詢問駕駛員,對特殊條件下應配備何種裝備(防滑鏈、防滑墊、牽引繩等臨時性裝備)不了解,或者根本就未配備臨時性裝備。(5)現場查看隨車攜帶的安全防護、應急設備和勞動防護用品,對照安全卡核對車輛配備的安全防護、環境保護和消防設施設備不一致。(6)管理人員不了解機動車報廢標準,報廢標準和流程不符合要求;企業對臨近報廢車輛(或8年以上)未采取加強控制措施。
2.5.2動態監控管理
(1)企業未對車載終端進行定期檢查;車輛車載監控不能正常使用或有長時間不在線、誤報警、在途車輛總體在線率低于80%等未能及時處理。(2)企業監控平臺不能進行車輛行駛情況的軌跡回放;平臺數據庫未錄入車輛技術檔案信息、未錄入正確的駕駛員信息,或者錄入信息不能實際對應或錄入資料不全等。(3)監控人員不能夠熟練操作監控平臺;未對監控異常情況進行處理。(4)企業未落實監控值班制度,不能夠保證車輛在行駛時有人員進行監控;企業未對車輛運行情況進行24h的監控管理。(5)企業未及時對違章行為糾正處理。(6)動態監控管理臺賬建立不齊全,例如:安裝驗收記錄、檢查記錄、監控記錄、交接班記錄、違法違章處理記錄,或者填寫不規范。
2.5.3停車場管理
(1)企業未制定停車場管理制度,或者建立不規范;未建立停車場管理工作記錄(例如:危貨車輛停放管理、專用停車區域管理、警示標志管理、相關設備管理、車輛進出登記等。(2)場地租賃合同未滿3年、面積不符合要求、場地內有影響危化品停車安全的作業。(3)具有運輸劇毒、爆炸和I類包裝危險貨物專用車輛的企業:未設置專用停車區域(專用停車區域設置危險等警示牌,與其他危貨車輛明顯區分開,通過場地劃線能明顯的標示清楚),或者標示不明顯。(4)停車場地存在混?,F象,未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例如,禁止吸煙、禁止煙火。(5)停車場無專人值守、現場查看設施設備,未配備安全設施設備或者配備不符合要求、未建立停車場設施設備臺賬(包括維護、保養記錄)。
2.6運輸過程監管與應急處置
運輸過程監管與應急處置包括應急預案的制定、應急預案的培訓、應急隊伍、應急裝備、應急演練等內容。(1)應急預案的制定。應急預案不符合《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安全生產檔案管理技術要求》(JT/T911-2014)的要求,且未。應急預案中未明確安監局、公安、醫院、消防、行業主管部門等電話號碼。企業未按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安監總局[2009]第17號令)要求對應急預案進行評審,且未明確預案的修訂頻次或未按頻次評審。(2)應急預案的培訓。企業未進行應急預案和生產安全事故預防、避險、自救和互救知識宣傳教育。從業人員不了解應急預案內容或不熟悉應急職責、應急響應條件、應急程序和應急處置方案。(3)應急隊伍。企業未設立應急救援隊伍或指定專兼職應急救援人員;未明確應急救援人員的相關職責。企業未開展應急救援人員日常訓練,且訓練內容未包含相應的體能或技能;未對應急救援人員進行考核。(4)應急裝備。企業未配備應急救援物資,或者清單和實際配備情況不對應。企業未對應急救援物質及裝備進行定期檢查和維護記錄。(5)應急演練。企業未制定應急預案演練計劃,未組織實施應急演練。應急演練結束后,未對演練過程進行評估與總結;應急演練效果評審未對應急預案提出相關意見;應急預案與應急演練內容不符。
2.7事故報告與處理
發生事故后,現場人員不知如何處置和匯報;企業不知該怎么上報,出現瞞報、遲報等現象;事故處理記錄不完善,未按照“四不放過”進行事故處理。
3對策建議
(1)對照《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版)(2015年3月9日正式,2015年5月1日起實施)、《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268-2012)、《危險化學品安全技術全書》(化學工業出版社),結合企業《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經營范圍,確認是否在其經營范圍內。所有證照統一;根據當地的要求對證照的年審(檢)。(2)按照30臺車輛配備1人的標準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取得相應《安全資格證》,且定期對其復訓;及時聘用從業人員,以保證符合運營條件。(3)安全生產領導機構設置有文件或資料;組成成員由企業主要負責人、生產經營負責人及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組成;若有成員變動,要及時更新發文。(4)成立危險貨物運輸事故應急救援領導小組,建立專兼職應急救援隊伍,有機構設置文件和相關制度;組成成員由企業主要負責人、生產經營負責人及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組成;若有成員變動,要及時更新發文;對安全管理機構及應急救援體系進行上墻公示。(5)根據《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編寫導則》(JT/T913-2014)的要求,結合企業實際,編制安全生產責任制;每年與各部門各崗位層層簽訂責任書;從業人員加強崗位責任要求的學習,對照職責履行自己的義務;定期對各部門各崗位進行考核。(6)根據《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安全生產檔案管理技術要求》(JT/T912-2014)的要求,結合企業實際,編制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加強法律法規的學習,根據法律法規結合企業實際,建立標準要求以外的安全管理制度;從業人員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學習;定期對各部門各崗位進行執行力的考核。(7)按照《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安全生產檔案管理技術要求》(JT/T912-2014)嚴格管理,并建立齊全的從業人員管理檔案(聘用日常管理解聘),且保存好人員檔案。
4結語
。
一、我省內河船舶載運危險貨物運輸現狀
1、內河危險貨物運輸種類、吞吐量
我省地方海事局轄區內河危險貨物運輸種類主要是成品油和散裝液態化學品。2003年至2005年期間,我省內河危險貨物吞吐量以年均12.9的速度增長,2005年內河危險貨物運輸吞吐量為496.4萬噸,其中:成品油年為372.1萬噸(進港338.3萬噸,出港33.8萬噸)、散裝液態化學品為124.3萬噸(進港123.0萬噸,出港1.3萬噸),預計“十一五”期間還將保持年均10以上的增長速度。
根據觀測,浙北主干航道京杭運河、杭申線、乍嘉蘇線、杭平申線、長湖申線上危貨船舶平均每天通過約為89艘,運量為1.85萬噸,約占每天通過船舶總數的3.1、每天通過船舶總運量的5.6。
2、內河危險品運輸船舶狀況
截止2005年底,在我省地方海事局登記的內河危險品運輸船舶共有88艘(8568總噸),此外,長期在我省從事運輸的外省籍危險品船舶總數約有450艘,主要是安徽、江蘇、上海籍船舶。
3、內河危險貨物港口作業企業狀況
目前,我省地方海事局轄區內共有危險貨物裝卸碼頭234個(泊位252個)、主要分布在浙北水網地區各市、縣城和主要航道,其中:成品油碼頭168個、散化碼頭84個。
4、內河危險貨物運輸企業狀況
目前,我省有內河船舶載運危險貨物運輸企業15家,其中已建立安全管理體系企業1家。企業岸基管理人員數為86人,企業經營的內河危險貨物運輸船舶共計13621總噸。
5、應急處置能力
目前,我省地方海事部門能提供的應急設施設備只有:圍油欄600米,圍油索300米,吸油氈1200公斤,集中使用時約能處置3噸油污染事故。企業能提供的應急設施設備情況只有:圍油欄2370米,消油劑767公斤,吸油氈1520公斤。
二、我省內河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監管存在的主要問題
1、各政府部門對內河危險貨物運輸中應急管理的協調配合有待加強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和相關政府規章對水路危險品運輸的應急反應沒有明確作出規定,因此政府及有關部門的重視程度不夠,主要體現在政府層面的應急預案還不完善,應急處置部門的責任落實不夠明確。
2、內河危險貨物運輸基礎條件薄弱
浙北主干航道船舶流量大,航道相對擁擠,缺少化學危險品運輸船舶專門的搶險、停泊區,隨著水上危險品運輸呈逐年增長趨勢,一旦危險品運輸船舶發生交通事故并處于航行密集區,容易造成事故難以控制;
現有的內河危險貨物作業碼頭總體狀況較差,碼頭基本都坐落在主干航道兩側,船舶直接在主干航道兩岸進行裝卸作業,易導致事故發生;
我省內河危險品運輸船舶中小噸位船舶多、船舶技術條件不高,容易發生泄漏事故;
從事內河危險品運輸有關的船員、企業管理人員、裝卸作業人員的專業知識缺少,使危險運輸、作業存在相當的隱患;
海事部門對內河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的監管能力不足,由于船舶危管防污工作專業性、技術性強,針對性的裝備投入和專職監管人員數量不足,應急反應、處置能力薄弱。
3、對內河船舶載運危險貨物運輸事故的善后處置無法律法規依據
事故清污和污染損害賠償無資金保障,《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雖已規定船舶要按照國家規定必須取得船舶污染損害責任保險文書或者財務保證書,但相應的“國家規定”至今未出臺,對內河危險品運輸船舶實施強制性的船舶污染損害責任保險也無明確的規定。
4、對內河危險貨物運輸的監管存在漏洞和不足
目前海事部門對內河危險品運輸的申報只針對到港船舶,對過境船舶實施有效的動態監管還不能全部實現,浙北內河主干航道成網,航區內各危貨碼頭比較分散,現行的內河危險品運輸船舶申報管理及跟蹤監督存在對過境船舶的監管盲區。
5、港航管理機構內部海事、港政、運政等部門對內河船舶載運危險貨物運輸的監管,由于各自依據的法律法規存在交叉,可能出現政出多門,程序繁雜,行政執法效率不高的情況。
三、解決問題的途徑及建議
(一)完善立法工作、明確船舶載運危險品安全管理的職責
積極組織起草《___省水上交通安全條例》,將危險品運輸管理的有關法律空缺予以明確,通過立法明確: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在內河危險品運
輸事故應急處置中的職責;強制實施船舶污染損害責任保險或成立船舶載運危險品事故處置基金;危險品船舶修造、保養企業的資質認定;危險品船舶船型及有關設施、設備的強制要求。目前省港航局已開展立法前期工作,建議明年能列入省人大立法調研計劃,進入立法前期程序。
(二)改進和完善內河危險貨物運輸監管模式
<P>1.開展對浙北內河航道網的扎口管理,對進入我省的危險船舶全程監控
在浙北主干航道入省口設立危貨船舶申報站點,對危險品船舶進入本省的第一時間實施報港并納入全程監控。
加緊內河危險品運輸船舶的GPS安裝工作,杭嘉湖GPS平網,開發全省統一的危貨申報管理軟件,充分利用信息化科技手段,為實施危險品運輸船舶全程監控做好準備。
2.改進和完善內河船舶載運危險貨物運輸的綜合管理模式
在港航管理機構內部突出綜合管理執法,強化以海事部門為主、運政、港政部門協同配合的綜合監管模式。充分發揮四牌一門的優勢和海事管理機構管理危險貨物的業務特長,提高管理效率和效益。
3.加強危險品裝卸作業碼頭的監督管理力度
加大對危貨碼頭的監管力度,加強對重點危貨碼頭監管,保障危險貨物運輸船舶的裝卸安全。切實落實對危險貨物裝卸作業碼頭定期與不定期的安全監督巡查制度,對大型油庫和重點危化企業碼頭實施視頻監控。對危貨裝卸運輸實時監管。
(三)加快內河危防應急處置能力和設施設備建設
要抓緊內河應急方案的完善和演練,努力提高應急反應能力。
加大對監管力量的投入,增加應急體系運行必要的設施和設備配備,提高港航管理部門對化學危險品運輸船舶突發事件應急救助能力,逐步配備防爆海事艇、防護服、各種應急泵和必要的監測取證設備和器材,優先添置防油污設備和防強腐蝕設備,按危險貨物碼頭危險程度、規模等級等條件,統一規定應配一定數量的圍油欄、消油劑等各類防污設施設備。加快建設危險品船舶應急停泊區,建立危貨船舶專用停泊區或裝卸作業區。
(四)提高內河危險品運輸船舶、船員總體水平
加強對危險品船舶技術狀況的管理,船檢部門要加強對本省危險品運輸船舶的檢驗管理,同時對進入我省內河特別是部分水源保護水域的船型研究。
海事部門要加強對進入我省的危險品運輸船舶和船員的管理,嚴格對危險品船舶的安全檢查制度,督促船舶糾正缺陷。對于有問題的企業及船舶、船員應該通過建立黑名單制度,加強管理和拒絕準入。
(五)加強內河危險貨物作業港口設施審批,督促企業提高安全管理能力
對內河危險貨物作業港口企業,按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規定要求,加強對裝卸管理人員的安全知識培訓力度;加強內河港口統一規劃,對新建危險貨物作業碼頭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距離和航道通航條件,采用挖入式港池;對現有不具備安全靠泊、作業基本條件的碼頭,堅決予以整改,或者逐步淘汰。
對內河危險貨物運輸企業,督促內河危險貨物運輸企業建立運行安全管理體系,加強內部管理,不斷提高企業安全與防污染管理能力。
(六)相關建議:
1.各級交通、港航部門要積極配合同級安監部門制定操作性強的政府層面的內河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進一步明確政府及有關部門在內河突發公共事件中職責。
有關管理部門、港口、碼頭、船舶都要建立各自的應急計劃,其航、海事部門要加強跨區合作和整合社會資源,充分利用社會的專業人員和防化資源,加大與?;髽I在遇險救助方面的合作,對轄區內化工企業、科研單位和院校、醫療機構及相關管理機構已有的應急處置設施設備進行調查,特別是對我省內河船舶危險品運輸運量較小、但易導致嚴重危害化學危險品的應急處置設施設備進行登記,并在內河突發公共事件?;鹿蕬鳖A案中確定聯絡和調用程序。
2.建議結合內河航道改造規劃,加快開展主干線航道上危險化學品運輸船舶報港候泊區的選址工作,建立專業的危險品運輸船舶服務區,供危險品船舶在應急情況下臨時錨泊,保障到港危險品運輸船舶的安全,徹底改變危險品船舶與其他船舶混雜停泊,無序占據航道的現狀。
關鍵詞:危險貨物 鐵路 運輸 管理
0.前言
近年來,隨著我國化學、原子能、電氣和石油等工業的迅速發展,工業生產中越來越多地使用到危險貨物作為產品的生產原料,并且在生產過程中產生了許多有毒的廢料,為了完成正常的生產活動,就必須進行危險貨物運輸,然而在進行危險貨物運輸途中曾發生許多交通事故。目前我國鐵路在危險貨物運輸領域所占市場份額達50%以上,鐵路已成為我國危險貨物運輸的主要方式。
1.鐵路危險貨物物流發展現狀
1.1 鐵路危險貨物物流企業尚不健全
目前,國內大多數鐵路危險貨物物流公司規模小,經營實力差,發展不平衡,不僅缺乏危險貨物物流服務的基本專業能力,而且缺乏整體協調和規劃,更加缺乏物流的整體策劃能力,這在相當程度上犧牲了社會效益。
1.2 鐵路危險貨物物流多頭管理,效能不足
由于危險貨物的特點,對其管理非常嚴格,鐵路危險貨物物流主要由鐵道部主管,同時受到鐵路、安監、公安、質檢、環保、衛生以及工商、稅務等部門的監督和管理,各部門都制訂有相應的法規和規定。然而,管理的交叉再加上部門間缺少溝通,可能造成管理規定銜接上的一系列問題,可能對鐵路危險貨物物流的發展造成一定障礙。
1.3 鐵路危險貨物物流從業人員素質有待提高
雖然鐵路《鐵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則》對人員培訓做了專門的規定,在實際管理中的要求也非常嚴格,但仍存在一定的問題。由于培訓時間較短,培訓效果往往有限,鐵路危險貨物物流從業人員的素質仍有待提高。
1.4 鐵路危險貨物物流事故應急機制落后
鐵路運輸大范圍、長距離的特點決定了鐵路運輸事故地點具有不確定性、途經地區環境復雜、更給發生事故后的應急處理及救援帶來更大困難。鐵路運輸部門雖制定有相應的事故應急預案及施救網絡,但由于缺乏監控、信息傳遞等技術支撐,在預案的實施階段,不能形成危險貨物運輸事故處理快速反應的有效機制,而且因為對危險貨物的危害認識不足,相關防范、救援措施不能及時跟上,往往貽誤施救時機,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2.鐵路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管理存在的問題
2.1 相關人員業務不熟、安全意識淡薄
部分鐵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對相關的法律法規了解很少,業務知識欠缺,常常為了局部利益違章作業,造成超重、超高裝載。部分押運員綜合素質不高、文化層次偏低,對有關危險化學品安全運輸的規定缺乏了解,對所裝運的危險化學品的危險性也知之甚少,一旦發生危險化學品泄漏或引起火災等事故往往不知如何處置,不能在第一時間采取有效措施。有的押運員甚至擅離職守,使危險化學品失去監控,導致事故發生。
2.2 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存在技術問題
裝運危險化學品車輛的安全技術狀況是引發事故的一個重要因素。良好的車輛技術狀況是危險貨物安全運輸的基礎。如果車輛狀況不好,如罐車罐體有漏裂,閥、蓋、墊及儀表等附件、配件不齊全或狀態不良時,會造成貨物泄漏,引發火災等事故,將嚴重影響鐵路運輸行車安全,導致重大事故發生。
2.3 危險化學品運輸管理存在漏洞
危險貨物辦理站及專用線(專用鐵路)的地理位置隨城市化進程的加快面臨嚴重考驗。有的老專用線幾易其主,由普通貨物裝卸線改造而成;有的臨時加線、延線,不具長期性;有的多家布線,儲罐林立,各自一方,城市規劃長期性與地方急功近利的短視性有矛盾。
2.4 由于事故救援不當造成事故擴大
危險化學品在發生泄露、火災等事故后,若救援不當也會導致災情擴大。事故現場的施救者如果對發生事故的危險化學品的特性不了解,危險化學品泄漏后,如果救援得當,就可以避免重大事故的發生,反之,如果在事故應急救援方面的力量較弱,甚至救援方法不恰當,就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
3.鐵路危險貨物運輸發展對策
3.1 加快鐵路危險貨物物流人才培養
危險貨物的特殊性和鐵路運輸的規范性決定了鐵路危險貨物物流必然具有的高度專業化、技術化的特征。這就要求鐵路危險貨物物流需要大量的復合型的專業人才。這些專業人才不僅要掌握現代物流的有關專業知識,還需要熟悉危險貨物性質,熟悉鐵路運輸業務,熟悉企業管理、工商、稅務政策以及海關、金融等方面的相關知識。所以,鐵路危險物流發展過程中必須重視人才隊伍建設,必須根據鐵路危險貨物物流的發展戰略,加速培養、吸收、引進和造就一批高素質的鐵路危險貨物物流專業人才。
3.2 建立統一、規范的鐵路危險貨物物流行業標準
由于危險貨物的特殊性,鐵路危險貨物物流除受鐵道部專門領導外,其安全管理還要受到安檢、公安、質檢、環境及衛生等部門的監管。隨著鐵路危險貨物物流的發展,各有關部門制定的眾多政策法規很難適應和滿足現代鐵路危險貨物發展的需求。多部門管理雖然有利于鐵路危險貨物物流在各個環節的安全性,但如果部門間缺乏相互溝通與銜接,可能會在一定程度上制約鐵路危險貨物物流的發展。因此,建立統一、規范的鐵路危險貨物物流行業標準是鐵路危險貨物物流健康發展的重要保障。
3.3 加快新技術應用及信息化建設
目前,我國鐵路危險貨物物流各環節信息化程度低,信息溝通不暢,造成庫存大,運力浪費。為此,需要充分利用信息技術,讓“信息流”主導“物品流”。同時,利用無線射頻技術(RFID)、衛星定位系統(GPS)、地理信息系統(GIS)等現代物流技術,實現對危險物物流過程的跟蹤、監控,為危險貨物物流的日常管理和事故發生后的應急管理提供技術保障。以信息化建設和新技術應用為基礎,努力建設信息共享機制,實現各部門、地區網和各企業網之間的連網,實現信息連通、共享,實現對鐵路危險貨物狀態的實時監控及事故就近、就地、及時、有效處置。
參考文獻:
[1]趙 文,梅家農,祝進城.鐵路危險貨物辦理站承運人資質認證的探討.經營管理.2010(1)28-30
[2]劉貴萍.淺析我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商場現代化,2009(12)84-85
[3]王海星,李振江.鐵路危險貨物物流發展策略研究.物流技術,2009(9)32-34
第一條為規范道路貨物運輸和道路貨物運輸站(場)經營活動,維護道路貨物運輸市場秩序,保障道路貨物運輸安全,保護道路貨物運輸和道路貨物運輸站(場)有關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和道路貨物運輸站(場)經營的,應當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道路貨物運輸經營,是指為社會提供公共服務、具有商業性質的道路貨物運輸活動。道路貨物運輸包括道路普通貨運、道路貨物專用運輸、道路大型物件運輸和道路危險貨物運輸。
本規定所稱道路貨物專用運輸,是指使用集裝箱、冷藏保鮮設備、罐式容器等專用車輛進行的貨物運輸。
本規定所稱道路貨物運輸站(場)(以下簡稱“貨運站”),是指以場地設施為依托,為社會提供有償服務的具有倉儲、保管、配載、信息服務、裝卸、理貨等功能的綜合貨運站(場)、零擔貨運站、集裝箱中轉站、物流中心等經營場所。
第三條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誠實信用,公平競爭。
道路貨物運輸管理應當公平、公正、公開和便民。
第四條鼓勵道路貨物運輸實行集約化、網絡化經營。鼓勵采用集裝箱、封閉廂式車和多軸重型車運輸。
第五條交通部主管全國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的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具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管理工作。
第二章經營許可
第六條申請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并經檢測合格的運輸車輛:
1.車輛技術要求:
(1)車輛技術性能應當符合國家標準《營運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18565)的要求;
(2)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和載質量應當符合國家標準《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2.車輛其他要求:
(1)從事大型物件運輸經營的,應當具有與所運輸大型物件相適應的超重型車組;
(2)從事冷藏保鮮、罐式容器等專用運輸的,應當具有與運輸貨物相適應的專用容器、設備、設施,并固定在專用車輛上;
(3)從事集裝箱運輸的,車輛還應當有固定集裝箱的轉鎖裝置。
(二)有符合規定條件的駕駛人員:
1.取得與駕駛車輛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
2.年齡不超過60周歲;
3.經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有關道路貨物運輸法規、機動車維修和貨物及裝載保管基本知識考試合格,并取得從業資格證。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業務操作規程、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制度、駕駛員和車輛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等。
第七條申請從事貨運站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貨運站房、生產調度辦公室、信息管理中心、倉庫、倉儲庫棚、場地和道路等設施,并經有關部門組織的工程竣工驗收合格;
(二)有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安全、消防、裝卸、通訊、計量等設備;
(三)有與其經營規模、經營類別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
(四)有健全的業務操作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第八條申請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應當向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不含設區的市所屬區運輸管理機構,下同)提出申請,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申請表》(見附件1);
(二)負責人身份證明,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和委托書;
(三)機動車輛行駛證、車輛檢測合格證明復印件;擬購置運輸車輛的承諾書,承諾書應當包括車輛數量、類型、技術性能、購置時間等內容;
(四)聘用或擬聘用駕駛員的機動車駕駛證、從業資格證及其復印件;
(五)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文本;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申請從事貨運站經營的,應當向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道路運輸站(場)經營申請表》(見附件2);
(二)負責人身份證明,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和委托書;
(三)經營道路貨運站的土地、房屋的合法證明;
(四)貨運站竣工驗收證明;
(五)與業務相適應的專業人員和管理人員的身份證明、專業證書;
(六)業務操作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文本。
第十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和本規定規范的程序實施道路貨物運輸經營和貨運站經營的行政許可。
第十一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道路貨運經營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貨運站經營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第十二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符合法定條件的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申請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出具《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許可決定書》(見附件3),明確許可事項。在10日內向被許可人頒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在《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上注明經營范圍。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貨運站經營申請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出具《道路貨物運輸站(場)經營許可決定書》(見附件4),明確許可事項。在10日內向被許可人頒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在《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上注明經營范圍。
對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不予許可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十三條被許可人應當按照承諾書的要求購置運輸車輛。購置車輛或者已有車輛經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核實并符合條件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向投入運輸的車輛配發《道路運輸證》。
第十四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和貨運站經營者應當持《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第十五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設立子公司的,應當向設立地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經營許可;設立分公司的,應當向設立地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備。
第十六條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者需要終止經營的,應當在終止經營之日30日前告知原許可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并辦理有關注銷手續。
第十七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變更許可事項、擴大經營范圍的,按本章有關許可規定辦理。
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者變更名稱、地址等,應當向作出原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第三章貨運車輛管理
第十八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建立車輛技術管理制度,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規范對貨運車輛進行定期維護,確保貨運車輛技術狀況良好。
貨運車輛的維護作業項目和程序應當按照國家標準《汽車維護、檢測、診斷技術規范》(GB18344)等有關技術標準的規定執行。
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為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指定車輛維護企業;車輛二級維護執行情況不得作為路檢路查項目。
第十九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定期進行貨運車輛檢測,車輛檢測結合車輛定期審驗的頻率一并進行。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在規定時間內,到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進行檢測。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按照國家標準《營運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18565)和《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和質量限值》(GB1589)的規定進行檢測,出具全國統一式樣的檢測報告。并依據檢測結果,對照行業標準《營運車輛技術等級劃分和評定要求》(JT/T198)評定車輛技術等級。貨運車輛技術等級分為一級、二級和三級。
車籍所在地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將車輛技術等級在《道路運輸證》上標明。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對貨運車輛進行審驗,每年審驗一次。
審驗內容包括車輛技術檔案、車輛結構及尺寸變動情況和違章記錄等。
審驗符合要求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道路運輸證》審驗記錄中注明;不符合要求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者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一條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應當使用符合標準的設施、設備,嚴格按照國家有關營運車輛技術檢測標準對貨運車輛進行檢測,對出具的車輛檢測報告負責,并對已檢測車輛建立檢測檔案。
第二十二條禁止使用報廢的、擅自改裝的、拼裝的、檢測不合格的和其他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車輛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
第二十三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和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分別建立貨運車輛技術檔案和管理檔案,并妥善保管。對相關內容的記載應當及時、完整和準確,不得隨意更改。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車輛技術檔案主要內容為:車輛基本情況、主要部件更換情況、修理和二級維護記錄(含出廠合格證)、技術等級評定記錄、車輛變更記錄、行駛里程記錄、交通事故記錄等。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管理檔案主要內容為:車輛基本情況、二級維護和檢測情況、技術等級記錄、車輛變更記錄、交通事故記錄等。
道路貨物運輸車輛辦理過戶變更手續時,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將貨運車輛技術檔案完整移交??h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經營者車輛技術檔案建立情況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對達到國家規定的報廢標準或者經檢測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要求的貨運車輛,應當及時交回《道路運輸證》,不得繼續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
第四章貨運經營管理
第二十五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按照《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核定的經營范圍從事貨物運輸經營,不得轉讓、出租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
第二十六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經常性的安全、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知識、操作規程培訓。
第二十七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其重型貨運車輛、牽引車上安裝、使用行駛記錄儀,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駕駛人員連續駕駛時間超過4個小時。
第二十八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要求其聘用的車輛駕駛員隨車攜帶《道路運輸證》。
《道路運輸證》不得轉讓、出租、涂改、偽造。
第二十九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聘用持有從業資格證的駕駛人員。
第三十條營運駕駛員應當駕駛與其從業資格類別相符的車輛。駕駛營運車輛時,應當隨身攜帶從業資格證。
第三十一條運輸的貨物應當符合貨運車輛核定的載質量,載物的長、寬、高不得違反裝載要求。禁止貨運車輛違反國家有關規定超限、超載運輸。
禁止使用貨運車輛運輸旅客。
第三十二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運輸大型物件,應當制定道路運輸組織方案。涉及超限運輸的應當按照交通部頒布的《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辦理相應的審批手續。
第三十三條從事大型物件運輸的車輛,應當按照規定裝置統一的標志和懸掛標志旗;夜間行駛和停車休息時應當設置標志燈。
第三十四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不得運輸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運輸的貨物。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在受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運、憑證運輸的貨物時,應當查驗并確認有關手續齊全有效后方可運輸。
貨物托運人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限運、憑證運輸手續。
第三十五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不得采取不正當手段招攬貨物、壟斷貨源。不得阻礙其他貨運經營者開展正常的運輸經營活動。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貨物變質、腐爛、短少或損失。
第三十六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和貨物托運人應當按照《合同法》的要求,訂立道路貨物運輸合同。
道路貨物運輸可以采用交通部頒布的《汽車貨物運輸規則》所推薦的道路貨物運單簽訂運輸合同。
第三十七條國家鼓勵實行封閉式運輸。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貨物脫落、揚撒等情況發生。
第三十八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制定有關交通事故、自然災害、公共衛生以及其他突發公共事件的道路運輸應急預案。應急預案應當包括報告程序、應急指揮、應急車輛和設備的儲備以及處置措施等內容。
第三十九條發生交通事故、自然災害、公共衛生以及其他突發公共事件,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服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的統一調度、指揮。
第四十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有關價格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不得惡意壓價競爭。
第五章貨運站經營管理
第四十一條貨運站經營者應當按照經營許可證核定的許可事項經營,不得隨意改變貨運站用途和服務功能。
第四十二條貨運站經營者應當依法加強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生產條件,健全和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貨運站經營者應當對出站車輛進行安全檢查,防止超載車輛或者未經安全檢查的車輛出站,保證安全生產。
第四十三條貨運站經營者應當按照貨物的性質、保管要求進行分類存放,危險貨物應當單獨存放,保證貨物完好無損。
第四十四條貨物運輸包裝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貨物運輸包裝標準作業,包裝物和包裝技術、質量要符合運輸要求。
第四十五條貨運站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的業務操作規程進行貨物的搬運裝卸。搬運裝卸作業應當輕裝、輕卸,堆放整齊,防止混雜、撒漏、破損,嚴禁有毒、易污染物品與食品混裝。
第四十六條貨運站經營者應當嚴格執行價格規定,在經營場所公布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嚴禁亂收費。
第四十七條進入貨運站經營的經營業戶及車輛,經營手續必須齊全。
貨運站經營者應當公平對待使用貨運站的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禁止無證經營的車輛進站從事經營活動,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進站從事經營活動。
第四十八條貨運站經營者不得壟斷貨源、搶裝貨物、扣押貨物。
第四十九條貨運站要保持清潔衛生,各項服務標志醒目。
第五十條貨運站經營者經營配載服務應當堅持自愿原則,提供的貨源信息和運力信息應當真實、準確。
第五十一條貨運站經營者不得超限、超載配貨,不得為無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證照不全者提供服務;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為運輸車輛裝卸國家禁運、限運的物品。
第五十二條貨運站經營者應當制定有關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應急預案應當包括報告程序、應急指揮、應急車輛和設備的儲備以及處置措施等內容。
第五十三條貨運站經營者應當建立和完善各類臺賬和檔案,并按要求報送有關信息。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五十四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道路貨物運輸經營和貨運站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按照職責權限和法定程序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十五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重點在貨運站、貨物集散地對道路貨物運輸、貨運站經營活動實施監督檢查。此外,根據管理需要,可以在公路路口實施監督檢查,但不得隨意攔截正常行駛的道路運輸車輛,不得雙向攔截車輛進行檢查。
第五十六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有2名以上人員參加,并向當事人出示交通部統一制式的交通行政執法證件。
第五十七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可以向被檢查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查閱和復制有關材料。但是,應當保守被調查單位和個人的商業秘密。
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接受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或者資料。
第五十八條道路運輸管理人員在貨運站、貨物集散地實施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貨運車輛有超載行為的,應當立即予以制止,裝載符合標準后方可放行。
第五十九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在許可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管轄區域外違法從事經營活動的,違法行為發生地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將當事人的違法事實、處罰結果記錄到《道路運輸證》上,并抄告作出道路運輸經營許可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第六十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違反本規定后拒不接受處罰的,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以暫扣其《道路運輸證》等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頒發的相關證件,簽發待理證,待接受處罰后交還。
第六十一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實施道路運輸監督檢查過程中,對沒有《道路運輸證》又無法當場提供其他有效證明的貨運車輛可以予以暫扣,并出具《道路運輸車輛暫扣憑證》(見附件5)。對暫扣車輛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變相收取保管費用。
違法當事人應當在暫扣憑證規定時間內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逾期不接受處理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依法作出處罰決定,并將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當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二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
(二)使用失效、偽造、變造、被注銷等無效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
(三)超越許可的事項,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規定,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者非法轉讓、出租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收繳有關證件,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規定,取得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許可的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使用無道路運輸證的車輛參加貨物運輸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規定,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不按照規定攜帶《道路運輸證》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規定,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貨運站經營者已不具備開業要求的有關安全條件、存在重大運輸安全隱患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限期責令改正;在規定時間內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吊銷其相應的經營范圍。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規定,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吊銷其相應的經營范圍:
(一)強行招攬貨物的;
(二)沒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貨物脫落、揚撒的。
第六十七條違反本規定,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不按規定維護和檢測運輸車輛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八條違反本規定,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使用擅自改裝或者擅自改裝已取得《道路運輸證》的車輛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九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貨運站經營許可,擅自從事貨運站經營的;
(二)使用失效、偽造、變造、被注銷等無效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從事貨運站經營的;
(三)超越許可的事項,從事貨運站經營的。
第七十條違反本規定,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不按國家有關技術規范進行檢測、未經檢測出具檢測結果或者不如實出具檢測結果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一條違反本規定,貨運站經營者對超限、超載車輛配載,放行出站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二條違反本規定,貨運站經營者擅自改變道路運輸站(場)的用途和服務功能,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3000元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七十三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報:
(一)沒有建立貨運車輛技術檔案的;
(二)沒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貨運車輛上安裝行駛記錄儀的;
(三)大型物件運輸車輛不按規定懸掛、標明運輸標志的;
(四)發生公共突發性事件,不接受當地政府統一調度安排的;
(五)因配載造成超限、超載的;
(六)運輸沒有限運證明物資的;
(七)未查驗禁運、限運物資證明,配載禁運、限運物資的。
第七十四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照本規定規定的條件、程序和期限實施行政許可的;
(二)參與或者變相參與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的;
(四)違反規定攔截、檢查正常行駛的道路運輸車輛的;
(五)違法扣留運輸車輛、《道路運輸證》的;
(六)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七)其他違法行為。
第八章附則
第七十五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從事國際道路貨物運輸經營、危險貨物運輸活動,除一般行為規范適用本規定外,有關從業條件等特殊要求應當適用交通部制定的國際道路運輸管理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
第七十六條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獨資形式投資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業務的,按照《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管理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