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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濟的綜合調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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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濟的綜合調整性

      經濟的綜合調整性范文第1篇

      關鍵詞:經濟法市場失靈國家干預

      一、經濟法的產生

      經濟法產生于二十世紀初,隨著商品經濟高度發展,自由競爭逐漸被壟斷所取代,破壞了市場自由競爭,引發了一系列社會危機。市場無法自我修復,必須借助一定的外在力量即國家干預市場的力量,才可能維持其自身的協調發展。現代市場經濟是由高度非人格化的交換活動組成的經濟形式,這種交換的正常秩序必須依賴一套由國家作為第三方來保證執行的規則體系來維持①。但是國家干預市場也存在缺陷,自身可能造成失范風險,需要借助外力加以規范。可以說,市場缺陷導致“市場失靈”,政府缺陷導致“政府失靈”②,是經濟法產生的直接原因。市場失靈引起經濟法中宏觀調控法和市場規制法產生的具體路徑為:市場失靈――經濟失衡――宏觀調控――政府失靈――依法調控――宏觀調控法;市場失靈――競爭失效――市場規制――政府失靈――依法規制――市場規制法③。因此,現代市場經濟是由經濟法為主導的法規體系維系的市場經濟。

      二、經濟法的本質

      (一)經濟法本質的界定

      目前,關于經濟法本質的表述共有幾十種,本文歸納以下三種:1.經濟法是國家調節社會經濟的意志的體現,人們行為的法律規范,是國家調節即‘國家之手’有效運作的法律保障;2.經濟法是社會責任法,以社會責任為最高準則,無論是國家還是企業, 都必須對社會負責;3.從本質上看, 我國經濟法是國家組織和管理經濟活動的工具, 是為社會主義經濟建設和鞏固人民民主服務的。以上觀點的概括基本反映了學術界關于經濟法本質的主流觀點。綜上得出以下結論: 一是經濟法是國家經濟職能專職化和法制化的結果; 二是經濟法是調整國家干預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顧功耘(2006)認為,經濟法是調整在國家干預( 調節、協調) 社會經濟關系過程中而發生的各種社會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國家干預說”抓住了經濟法核心特征, 不僅有利于提升經濟法的實踐性品格, 更是在書卷氣和平民化之間開拓了一條新的學術道路。因此我們應當強調經濟法的本質是干預。

      (二)經濟法本質概述

      經濟法的本質具有兩層涵義:一是指一般意義上的法的社會性和階級性等;二是指經濟法具有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門的性質或屬性。

      1. 從本質屬性來看,經濟法首先是平衡協調法,其立法和執法是從整個國民經濟的協調發展和社會整體利益出發,調整具體經濟關系,協調經濟利益關系,以促進、引導或強制實現社會整體目標與個體利益目標的統一,保證社會經濟持續、穩定、協調地發展。其次是社會本位法,在經濟關系的調整中立足于社會整體,在任何情況下都以大多數人的意志和利益為重。經濟法以社會整體利益為最高準則。最后是系統、綜合調整法。隨著社會化和現代市場經濟的發展,經濟關系復雜多變,相互聯結并滲透,產生了對經濟關系進行綜合治理、系統調整的客觀要求。

      2.從特征來看,經濟法具有經濟性、政策性、政府主導性、綜合性。經濟法的經濟性是基于其調整對象的特殊性,對經濟管理關系的調整意味著其調整對象發生在直接的物質再生產領域;經濟法根源于國家對經濟的自覺調控和參與,其任務是實現一定經濟體制和經濟政策的要求,因此比其他任何法律部門更為顯著的政策性;經濟法的政府主導性體現在制定和執行經濟法律、法規政府主導性,在實際運用中,經濟法的政府主導性往往是通過經濟法授予政府以法規制定權、自由裁量權和準司法權等,來體現行政主導的客觀要求;經濟法的綜合性不僅體現在公法因素與私法因素的綜合,而且是多種調整手段的有機結合,是一種對市場經濟的綜合調整。

      三、經濟法的價值

      經濟法的價值是經濟法在調整經濟關系中,其主體根據需要而認為、希望經濟法所應當具有的最基本的性狀、屬性或作用。概括如下:1.經濟法效益價值。目標方面強調對社會總體效益追求,它要求個體經濟行為與社會總體經濟發展相協調,個人利益最大化的行為對整個國民經濟的影響具有有特殊意義,通過實現社會整體利益的最大化來實現對個別利益的一般保護,經濟法是直接追求社會總體經濟效益最大化的。2.經濟法公平價值。經濟法以社會整體效益為價值取向,它所追求的公平必然是社會整體效益的公平。它強調人們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行為,必須對全社會的經濟發展而不只是對個別人的特定利益承擔義務,當某具體經濟行為即使不造成特定的損害后果,但卻對整個社會經濟存在危害時,該行為就是不公平的。3.經濟法正義價值。經濟法的基本價值取向取決于經濟法中正義的價值目標具體化為對正義的經濟制度和經濟結構的追求,亦即實質正義的追求,這種正義在于實現社會范圍的實質性、社會性的正義,是一種追求最大多數社會成員之福祉的正義觀。4.經濟法秩序價值。由于經濟法以社會整體效益作為其價值取向,因此經濟法的秩序價值目標追求的必然是整個社會的經濟和諧運行。

      綜上所述,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作為市場經濟基本法的經濟法也必將不斷成熟與完善,而社會整體的利益、以及全面的社會公平、社會經濟秩序的穩定也是現代經濟法進行變革和追求的價值所在。

      注釋:

      ① 參見吳敬璉:《呼喚法治的市場經濟》,新知三聯書店2007年版,第140―141頁

      ② 漆多俊《論經濟法產生的社會根源》,載楊紫煊主編《經濟法研究(第1卷)》,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87-112頁

      ③ 參見張守文;《經濟法學》,北京大學出版2008年版,第12頁

      參考文獻:

      [1] 吳敬璉:《呼喚法治的市場經濟》,新知三聯書店2007年版.

      [2] 漆多俊《論經濟法產生的社會根源》,載楊紫煊主編《經濟法研究(第 1 卷)》,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

      [3] 張守文;《經濟法學》,北京大學出版2008年版.

      [4] 顧功耘:《經濟法教程》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

      經濟的綜合調整性范文第2篇

      【關鍵詞】經濟法產生本質功能

      一、概念界定

      經濟法以經濟法律、法規為基礎,但不能認為有了經濟法律、法規就有了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部門、獨立學科的經濟法是現代社會才產生的,它以現代市場經濟為基礎,是現代市場經濟的法。因此在西方的自由資本主義時期以及我國的計劃經濟時期都不可能有經濟法,古代的奴隸制社會和封建制社會更不可能有上述科學意義上的經濟法。

      我們把它定名為現代經濟法。現代經濟法有兩家,即資本主義經濟法和社會主義經濟法。資本主義經濟法可稱之為"西方經濟法",社會主義經濟法可稱之為"東方經濟法"。二者是各有個性,也有共性。個性表現在產生的過程不同,存在的基礎(社會、經濟、政治、文化等)不同;共性表現在有共同的形成要素和規律,有共同的法律本質和功能,有共同的價值取向。西方經濟法先行產生,東方經濟法繼而發展,共同奠定了現代經濟法的理論基礎。

      二、現代經濟法產生、形成的法律

      西方經濟法和東方經濟法的產生和形成各自走了不同的甚至相反的過程,但殊途同歸,相反相成。兩類經濟法從相反的過程揭示了現代經濟法產生、形成的必備的共同因素和要件。主要有:

      1.市場經濟基礎性調節的"無形之手"與國家宏觀調控的"有形之手"同時存在,相互作用;

      2.橫向經濟關系和縱向經濟關系的平衡結合;

      3.經濟集中與經濟民主的對立統一;

      4.公法與私法在一定范圍內相互滲透和融合。

      上述各種矛盾都是現代社會經濟基本矛盾的具體表現。各種矛盾都有兩個矛盾方面。傳統理論把這些矛盾的兩個矛盾方面看做是根本對立、水火不容的關系。兩類現代社會在它們發展過程中都曾因此走向極端,分別發生了"市場調節失靈"和"行政調節失靈"的社會經濟危機,都不得不進行變革,尋求出路。現代經濟法適應這一需要而產生。經濟法理論把這些矛盾和矛盾方面都看作是一種對立統一的關系。既承認它們之間有不同、有差別、有對立,甚至于有對抗;但也認為它們之間有相互聯系、相互轉化的統一性,有共同的利益和目標,必須共存并行,協調發展。這就是經濟法的"結合論"。這種"合"是以承認"分"為前提、基礎的,即"明其異、求其同","存異求同",因此這種"結合論"又可稱為"分合論"。

      三、現代經濟法的本質

      現代經濟法的本質是指它不同于法律部門的"法律和法學本質"。經濟法的本質與其產生、形成的規律是一致的。

      (一)經濟法是"兩手論"

      經濟法是"有形之手和無形之手相結合的法",而不是任何一只手的法。不能簡單地稱之為"國家之手的法"。西方壟斷經濟時期國家之手是在市場之手的基礎上伸出和發揮作用的,是為了恢復市場之手的正常機能的。沒有這兩只手的結合,不可能有西方經濟法。東方社會主義國家在計劃經濟時期,國家之手無處不在,無比強大,但那個時期并沒有真正意義上的經濟法,即使有也只能是"經濟行政法"。經濟體制改革的重要任務就是要削弱、改革這只國家之手,解決國家干預過度的問題;同時培育發展市場這只手。兩相結合,才形成經濟法。所以從中國國情看,更不可把經濟法簡單地視為"國家干預經濟的法"。

      (二)經濟法是縱橫兩類經濟關系平衡結合的法

      只有一類經濟關系是不可能產生,也不會形成現代經濟法的。西方自由資本主義時期,橫向經濟關系居絕對主導地位,縱向經濟關系極不發達,所以不可能有經濟法。東方計劃經濟時期,縱向經濟關系居絕對統治地位,橫向經濟關系則極其萎縮,發育不全,所以也不可能存在經濟法。現階段,就調整對象、調整范圍看,民法是橫向經濟關系的大法,經濟法更多調整縱向經濟關系,但不能由此認為經濟法只調整縱向經濟關系,而絲毫不容涉及橫向經濟關系;由此將經濟法定性為"縱向經濟法"是錯誤的。調整范圍的分工,并不能從根本上否定現代社會兩類經濟關系的結構狀態和相互關系。縱向經濟關系為指導,橫向經濟關系為基礎,兩者相互聯系、相互制約、相互轉化、相輔相成。改革開放后,我們的經濟立法也多半是將縱向經濟關系和橫向經濟關系的調整有機地結合在一起的。

      (三)經濟法是經濟集中與經濟民主對立統一的法

      經濟集中與經濟民主是一對矛盾,是經濟生活的永恒話題。兩者有對立,甚至可能對抗,但二者也必須相互聯系,取得相對的平衡和一致。西方用國家的經濟集中,反對壟斷,恢復資產階級的經濟民主,使廣大中小企業都能享受這種民主,自由參加競爭,求得生存和發展。我國則通過經濟體制改革,改變國家過度的經濟集中;在生產經營領域內解放廣大企業,使它們能有自主的地位,自由地參加市場經濟生活。我們的經濟體制改革的實質就是一個在保持必要的經濟集中的前提下,恢復和發揚社會主義經濟民主的過程。經濟集中與經濟民主的對立統一鑄就了經濟法,它是經濟法產生的根源、存在的基礎、發展的動力,是經濟法的本質和靈魂。不能把經濟法只視為經濟集中的法。沒有經濟民主,沒有企業基礎,就不可能有現代經濟法。

      (四)經濟法是"社會責任本位法"

      傳統的行政法是"行政權力本位",民法是"個體權利本位"。它們在各自的調整領域內都是正確的、必需的,但它們無法駕御經濟生活全局。現代社會經濟生活不能絕對地排斥行政法,但卻不可令其主宰社會經濟關系。民法調整橫向經濟關系,但它對任何有層次、有管理內容的經濟關系是無能為力的,并且是天然對抗的。經濟法是對現代社會經濟關系能夠進行全面、系統調整的法。它以社會利益為本位,要求上至國家機關,下至社會組織和個人,都要對社會負責,即對社會生產力的發展、社會經濟效益的提高負責。經濟法從社會整體利益出發,通過對社會整體利益和社會個體利益的協調,來達到發展社會的目的。

      (五)"以公為主,公私兼容"的法

      這里所說公法是反映社會整體利益和意志的法,所說的私法是指反映社會個體利益和意志的法,并非指私有、私有制。二十世紀以來,西方和東方都從自己的發展歷程中打破了公法與私法絕對劃分的藩籬。西方是"私法公法化",東方則是在一定程度上的"公法私法化"。給國有企業以市場主體地位,國家通過平等協商的契約形式實行自己的經濟職能,都是"公法私法化"的表現。現代社會在公法與私法的結合部,在公法與私法一定程度上的相互滲透、相互融合中形成了第三法域帶,形成了一個新的法種--經濟法。因為經濟法以社會為本位,所以它仍是以公為主的法,但必須兼顧私法。

      四、經濟法的功能

      經濟法有著與傳統法律部門迥然有異的新型的調整功能,它們實際上也是經濟法本質的表現。

      (一)經濟法是平衡協調法

      經濟法平衡協調社會整體利益與社會個體利益關系,也平衡協調與社會整體利益直接相關的社會個體利益之間的關系。其中最重要的是要協調好國家和企業組織的關系。經濟法不走極端,不能只傾向一邊,而不顧另一邊,更不可與之對立。盡管在經濟法的領域內,國家(政府)常居重要地位,起主導作用,但國家只可能代表社會整體利益,并不能代替或等同社會整體利益;企業組織也有自己獨立的地位和利益,對之不能置之不顧,更不能置于對立面。經濟法的任務就是在承認國家和企業有不同的地位、性質、職能和運作規則的基礎上,尋求它們的結合點,尋求它們共同的利益和目標,平衡協調它們的意志、行為和利益關系,促使雙方互動,求得雙贏局面。(二)經濟法是綜合調整法

      分化和綜合(有機的綜合)都是事物發展的形式,現代社會經濟生活無論從生產力還是生產關系看,都是沿著分化與綜合兩個方向發展的。法作為上層建筑也必須是反映經濟生活的這種客觀要求。傳統的法律部門都是以"分別調整"的。這當然是必需的,但也需綜合調整,經濟法便應運而生。對經濟生活進行全方位的調整,運用各種法律手段進行調整,都是經濟法綜合調整功能的體現。

      (三)經濟法是系統調整法

      客觀的經濟關系都處于一定的系統之中,法律對這一系統分段進行調整是必要的,但也須進行全過程的調整,經濟法是天然的法系統工程,對經濟關系的前、中、后過程都是要調整的。絕不把調整重點只放在解決經濟糾紛和違法犯罪上,而主要是要引導人們依法正確設定經濟法律關系,依法運行經濟過程,實現預期的提高社會經濟效益的目的。

      五、經濟法對傳統法律、法學的突破和貢獻

      1.經濟法的出現使法與經濟實現全方位、多層面的結合,使法能更直接、更有力地為經濟基礎服務。

      2.突破了大陸法系在調整對象理論中"一對一"的機械論觀點,提出一個法律部門不一定就只能調整一種社會關系,它可以調整兩種或兩種以上相互聯系、相互制約的社會關系;一種社會關系也不一定就只能由一個法律部門調整,它可以由兩個或兩個以上法律部門從不同的方位、不同層面、運用不同手段進行調整。

      3.為國家在現代經濟生活中正確地定位,提出"國家三三三說",即在現代市場經濟中,國家應是三重身份(行政管理者、經濟管理者、國有資產所有者),三種職能(行政管理職能、經濟管理職能、國有資產所有者職能),實現三次權利分離(行政管理權與經濟管理權相分離,經濟管理權與國有資產所有權分離,國有資產所有權與經營權或法人財產權相分離)。

      4.將經濟管理關系與行政管理關系分清,從而界定了經濟法與行政法或經濟行政法的區別。經濟法認為經濟管理關系與行政管理關系有一定的共性和相通之處,但本質不同,經濟管理關系是一種物質利益關系,是對物質利益實體的管理關系。在經濟管理法律關系中,國家機關與企業都既是權利主體,也是義務主體。這是一種以利益為核心內容、以責權為表現形式的責權利關系,與國家只是權利主體、企業只是義務主體,以命令、服從為特征的行政管理關系是根本不同的。這一觀點不僅為經濟法的這一部分調整對象奠定了合理穩定的基礎,更重要的是它符合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方向和目標,為我國經濟體制改革和國家機關職能轉變提供了法學理論依據。

      5.經濟法理論確認了對企業組織內部一些重要的共性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調整,并主張給一些相對獨立的內部組織以一定的主體地位,從而擴展了法的調整領域。

      6.經濟法理論認為法不只是為打官司的,不能只當"消防隊"。法的主要功能和調整重點應是指導和引導人們依法確立關系,保證依法運行,發生違法犯罪,當然要予以制裁,要治于已然;但更要防于未然,以防為主、防治結合。

      經濟的綜合調整性范文第3篇

          研究目標

          開展沿海圍墾區水資源優化配置研究,是落實《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確定的重點領域的需要。在國內外水資源優化配置與聯合調度研究的現有基礎之上,實施江蘇沿海灘涂圍墾區水資源優化配置與聯合調度研究,為江蘇沿海灘涂水資源保障提供關鍵性技術,也為其他類似地區的水資源開發積累技術經驗。本研究的具體目標如下:a.依據江蘇沿海灘涂開發規劃,揭示出圍墾區各類水資源用戶的需求特性,提出需水綜合管理方案,實現需水精細化管理。b.根據江蘇沿海灘涂圍墾區各用戶的需水要求,并結合當地水資源特點,構建多水源多用戶多目標的水資源系統仿真模擬模型。c.實現當地水、過境水及遠距離調水的聯合優化調度,構建適合沿海圍墾區水資源配置方案的評價體系,提出圍墾區水資源配置優化方案,促進圍墾區的水資源可持續利用。

          研究內容

          江蘇沿海圍墾區淡水資源極度缺乏,建立高效安全的水資源保障體系是實現圍墾區水資源可持續利用的唯一途徑,也是實現當地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基本條件[2,27,28]。在分析沿海圍墾區水資源開發利用潛力、蓄淡工程優化布局和非傳統水資源開發利用的基礎上,進行沿海圍墾區水資源優化配置與聯合調度研究,是建立江蘇沿海圍墾區水資源保障體系的必要環節。在充分了解圍墾區水資源開發利用潛力的同時,分析圍墾區水資源需求時空變化特征,運用圍墾區當地蓄水工程與遠距離調水的聯合調度技術以及多水源多用戶多目標聯合調控與分配技術,生成圍墾區不同水平年水資源優化配置方案,不僅可以實現水資源在不同區域和用水戶之間的有效公平分配,而且可以實現對區域水循環及其影響的自然與社會諸因素進行整體調控。本研究圍繞以下幾方面內容展開研究:a.沿海圍墾區水資源需求分析與預測。結合江蘇沿海灘涂圍墾區發展規劃,了解沿海圍墾區各水資源用戶的需水要求,包括水量要求、水質要求及用水時間要求等,分析其在時程分配上和空間分布上的變化特性,預測不同發展水平年下江蘇沿海圍墾區在生活、生產和生態三方面的需水過程以及綜合需水過程,分別研究基于用水總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排污總量控制以及多目標控制的沿海圍墾區需水管理技術與方法。b.沿海圍墾區多水源供水系統聯合調度。在沿海圍墾區水資源評價的基礎上,結合江蘇沿海灘涂開發規劃,分析沿海圍墾區各供水工程、用水戶在流域水系和自然地理上的拓撲關系,構建沿海圍墾區水資源供需系統網絡圖,厘清其水資源供需結構,并根據各水源之間、各用水戶之間以及水源與用水戶之間的水力聯系、水源特性和用水特性,建立沿海圍墾區多水源多用戶水資源模擬仿真系統,建立沿海圍墾區多水源聯合優化調度模型,尤其是當地蓄水工程與外調水的聯合調度模型。c.沿海圍墾區水資源合理配置。根據江蘇沿海灘涂開發規劃,兼顧抑制需水、增加供水和保護生態,構建沿海圍墾區水資源配置方案集;基于公平性、有效性和可持續性原則,建立多水源、多用戶水資源系統聯合調控與分配模型;構建適合沿海圍墾區的水資源配置方案評價指標體系與方法,分析評價不同配置方案在經濟、技術和生態環境等方面上的差異,確定圍墾區水資源最佳配置方案。在上述研究內容中,本研究的主要技術難點在于,沿海墾區多水源、多用戶、多目標的水資源聯合調度和優化配置。

          技術路線

          針對上述研究內容,本研究在充分收集與分析江蘇沿海灘涂圍墾區水文、氣象、水文地質、潮汐、土地利用及社會經濟等方面資料的基礎上,將首先對沿海圍墾區水資源需求的時空變異特性、河流渠道水系結構以及圍墾區內供水工程布局進行分析,研究沿海圍墾區的水資源需求管理措施,構建水資源系統供需網絡圖,并結合沿海圍墾區水資源開發潛力研究與特殊水資源開發利用研究,建立起多水源多用戶的水資源模擬仿真系統以及聯合優化調度模型,根據沿海灘涂發展規劃,生成各類情景下沿海圍墾區水資源配置方案,建立沿海圍墾區水資源配置方案評價指標體系與方法,最終提出沿海圍墾區水資源優化配置優化方案,從而為江蘇沿海灘涂圍墾區水資源利用提供技術保障(圖略)。

      經濟的綜合調整性范文第4篇

      關鍵詞:事業單位人力資源;薪酬管理;管理現狀;解決措施

      中圖分類號:F272.92 文獻識別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6)009-000098-01

      隨著我國經濟的不斷發展發展,社會主義事業也獲得了很大的成果,事業單位的分工與職能也不斷變化著,其內部環境與結構也日趨多樣化,但是為了更好的適應社會的發展并且更好的與國家政策相協調,事業單位必須對人力資源薪酬管理體系進行調整與補充,只有這樣才能跟上事業單位的需求與發展,實現其目標。

      一、薪酬管理的概念

      薪酬是指單位為在其單位工作的員工提供的各種形式補償,是單位向其員工提供的勞動報酬,分為經濟類薪酬與非經濟類薪酬,而其主要類型則分為直接經濟薪酬與間接經濟薪酬。直接經濟薪酬是指單位以貨幣的形式向員工進行支付薪酬,而間接的經濟薪酬則是以員工生活提供方便或者減少或免除員工的額外開支免除員工的后顧之憂為目的。間接經濟薪酬與非經濟薪酬都是指不利用貨幣等方式來給員工提供福利的相關的因素。薪酬管理指的是以組織發展戰略為指導,對員工的薪酬支付、策略、水平、構架及其構成進行分配、調整和確定的管理過程。薪酬管理是為薪酬管理的實現而服務的,所以必須以人力資源戰略為基礎,以實現單位發展戰略為目標。

      二、現代事業單位人力資源薪酬管理的現狀及分析

      事業單位是為社會提供各類服務的,為增進社會福利,滿足科教文衛等方面事業發展需要而設立的社會組織。權利集中便是如今我國事業單位薪酬體制決策與管理的狀態,即由國家決定,各事業單位負責執行。我國事業單位服務于各行各業,因各行的事業單位都有各自的特點,不同的種類有著不同的薪酬制度。以下幾點便是現下我國事業單位人力資源薪酬管理的現狀:1.績效薪酬比重不大事業單位員工薪酬主要由基礎工資、獎金、福利、津貼等組成,在實施過程中的問題主要是“薪酬板結”,區分不明、薪酬四大組成的特點沒有得到很好的理解等狀況。基礎工資是員工之間最大的不同之處,也是薪酬差異體現最大的地方,一般來說,職位高低就決定著其基礎工資的高低,這也體現了基本薪資“高剛性”的特點:只升不降。而獎金的特點則是:高差異性、低剛性;一般來說,這是按照事業單位員工的工作績效以及對事業單位所做出的貢獻大小而確定的,所以獎金在分配上極具差異性。獎金的低剛性則體現在額度的浮動等現象上。津貼則是事業單位對其員工在生活或者其他特殊方面而提供的額外補貼,其特點是:低差異性、低剛性。在薪酬的組成特點的問題上,大多數事業單位都沒有統一的說法,但都有偏向于薪酬管理平均化的想法,這種想法極容易打擊某些表現優異、工作積極且負責任的員工,直接影響其工作效益進而阻礙事業單位的發展。2.薪酬與考核的無密切聯系薪酬的結構主要由四大部分組成:基礎工資、津貼獎金以及員工績效;基礎工資與津貼保持統一,具有一定的穩定性。在實踐過程中,由于考核體系沒有得到很好的完善,大多數考核都存在于形式中沒有落實,所以致使薪酬與考核沒有密切的聯系,使得“績效優先”這一要點無法體現出來,反而加深了平均主義。3.單位薪酬激勵機制問題隨著社會主義經濟的發展,我國的各事業單位也在不斷調整和改革中不斷進步,但實際上沒有取得很好的效果。由于其不合理之處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員工工作積極性的提升,導致優質人才流失,影響事業單位的發展。再者就是激勵機制單一,主要以物質激勵為主,沒有涉及到其他方面,不利于員工結構的優化。

      三、現代事業單位人力資源薪酬管理的建議與措施

      1.薪酬體系的建立與完善事業單位人力資源薪酬管理體系的建立應當有側重點,綜合調查薪酬市場。主要針對社會就業的情況、相同行業的薪資水平、地方薪資水平、單位經營狀況、員工職位所需承擔的責任與風險、職位技術等因素綜合調查,從而確定科學有效的薪酬制度,為人才的儲備做好準備,實現人力資源的科學管理,為事業單位薪酬管理以及人力資源管理提供依據。2.績效工資制度的建立所謂不以規矩不能成方圓,崗位的劃分需要嚴格的制度,并且按照崗位遵循一定的程序確定工資。在按照以崗位確定工資的同時還需要參考群體的不同建立多元化分配機制。事業單位的工資應該確保效益和收益一致,對優秀員工和一般員工的收入分開進行調節以免對員工心理造成影響,進而起到激勵員工的目的。與此同時還應該根據事業單位的要求建立起績效考核機制,確保在考核的過程中有可以參考的依據,為單位發展提供保障的同時約束員工的行為,以便將員工看問題的角度由個人轉到為單位出發。3.發揮激勵的作用在這個知識改變命運的時代,事業單位中員工知識結構老化的情況較為明顯。激勵是調動員工工作積極性的重要方法,是提升員工素質的重要手段之一,通過培訓激勵不僅可以對員工自身是一種提升,也更符合職位的技能需求。事業單位對員工的培訓需要根據員工的需求以及職位需求,提供相關的培訓激勵措施,如參加學歷提升、等級證書的考取、高校進修以及出國培訓等。激勵不僅體現在物質方面,精神方面也必須跟上,以尊重、理解和關心員工自身發展需求為重點,最大程度的讓員工展現個人價值。

      四、結束語

      一直以來,事業單位是我國各類人才的集中之地,對我國的經濟發展起著重要作用,而人力資源薪酬管理又在事業單位中占據了至關重要的位置,對于事業單位的可持續發展有著關鍵性的影響。本文主要針對事業單位人力資源薪酬管理的現狀以及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并且提出一些合理的解決措施。希望此舉能為事業單位提供一些幫助,成為事業單位生存、發展的動力,成為單位的核心競爭力,建立起健全的薪酬管理制度,有效激發員工的工作積極性,推動事業單位的快速發展。

      參考文獻:

      [1]張玲.事業單位人力資源薪酬管理的思考[J].現代經濟信息,2014(19).

      經濟的綜合調整性范文第5篇

      關鍵詞 WTO 經濟法 功能 綜合系統調整 直接導向影響 實現經濟效益 體現社會公平

      改革開放二十多年來,我國法學界在經濟法與民商法的調整對象、價值取向、功能作用①及相互關系等基礎方面的和爭論從未間斷過,可以說是成果頗豐,但其中一些至今尚無定論。對于這些問題的探討,學者們大都是沿建國50年以來我國自身的發展歷程,著眼于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過渡,并以之為背景而進行的。如今,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已成定局,問題的焦點已不再是我國自身經濟體制的轉型與發展,而是如何將我國融入WTO這樣一個真正的、完全意義上的市場運作機制之中②。因而我們不僅要探尋自身發展過程中的,更要世貿組織所確立的規則,亦即世界其他國家業已形成的一般規律,以WTO所確立的全球通行的交易規則為背景對經濟法和民(商)法的一些基礎理論問題做出重新認識。本文擬就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之后經濟法的功能問題,談些許思考。

      引論:

      考察經濟法的起源與發展,我們不難發現:19世紀末20世紀初,在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為了克服經濟發展過程中市場調節的盲目性與滯后性,排除市場競爭障礙(壟斷、限制競爭與不正當競爭行為等),制定了意義上的“經濟法”,其功能就是對付社會經濟發展中因市場失靈引發的經濟危機。所以有學者分析指出當時的經濟法就是“危機對策法”。而在東方,“社會主義革命的勝利,直接刺激了社會主義經濟法的出現”①。那時的經濟法,功能也比較單一,即作為國家推行經濟政策、實現經濟計劃的手段。在改革開放前的我國,經濟法實質上“已經成為國家行政權力命令的翻板”②。當前,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與改革開放的逐步深化,經濟法被賦予了新的活力,它具有其他部門法所無法替代的獨特功能,因而在我國體系中的地位也日益重要起來。當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進入攻堅階段,當我們面臨社會轉型時期的當代中國而思考我國經濟法體系構建,當我們最終選擇“入世”并準備面對WTO帶來的機遇和挑戰時,我們就不得不重新審視經濟法在人們社會生活中所具有的獨特功能了。這不但有助于經濟法自身基礎理論的完善,而且能夠重新明確“入世”以后我國經濟法與民商法的分工及其相互關系。

      本論:

      世界貿易組織(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簡稱“WTO”) 由三個總協定(貨物貿易總協定、服務貿易總協定、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總協定)及下屬附件和許多專門協定構成。WTO及其法律體系的宗旨,是逐步減少和消除成員方政府以關稅、數量限制、管制立法和其他國內立法與行政措施設置的國際貿易壁壘,以及其他對國際自由貿易平等競爭的扭曲行為;通過多邊貿易談判達成協定,規定所有成員可以接受的貿易自由化程度和所允許的國內貿易保護措施,逐步推進國際貿易自由化進程①。其主要職能有三:解決國際貿易爭端、制定和實施多邊貿易規則以及組織多邊談判。其主要原則也有三:最惠國待遇原則、國民待遇原則和透明度原則。世貿組織的所有成員方和申請加入方最重要的義務承諾,就是接受世貿組織規范對國內政府貿易管理活動的約束,接受世貿組織通過爭端解決機制、貿易政策審查機制和透明度制度對國內貿易行政活動的監督。

      通過上述世貿組織的基本情況,我們不難看出WTO規則是以民商法為根據確立的,其核心就是推進自由貿易、使各成員在此過程中謀求各自的發展。然而,WTO的實踐也不斷提醒我們,僅有民商法規制是不夠的,純粹的貿易自由,必然導致壟斷、傾銷等諸多妨害經濟進一步發展的不合理現象產生。因而在WTO達成協定的同時,各國都會或多或少做些保留條款,并且一定限度之內的貿易壁壘也被視為是可以接受的。這實質就是經濟法手段的運用。以民法為基礎、經濟法為保障來發展經濟的模式,已為世界多數國家的發展所證明。因而,我國的市場經濟建設也應在依靠民商法作基礎性調整的同時,輔以經濟法的保障。讓經濟法掃除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形成的障礙,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并進行宏觀調控,將一個沒有“瑕疵”的市場還原給民法去調整,成為民法調整經濟關系的“環境法”。

      加入世貿組織,將使我國面對一個完全的、絕對的市場運作體系,法在其中所特有的功能將表現在以下四方面。

      一、對經濟關系進行綜合系統調整之功能

      經濟法能夠以全局觀念,對社會經濟關系進行綜合系統調整,并實現“微觀規制”與“宏觀調控”兩種手段的有機結合。

      社會化大生產是社會分工細化與社會協作強化的對立統一。隨著市場經濟的高度,社會經濟關系必然同時朝著分化和綜合兩個方向不斷跟進。這就要求對各類具體的經濟關系既能區別對待,進行分別調整;又能一視同仁,進行綜合系統的調整。傳統法律部門對經濟關系的調整正是按分類調整和分段調整進行的,但彼此間缺乏應有的連貫性和協調性。這就需要運用具有綜合系統調控功能的經濟法,綜合協調國家、市場、三者之間的關系,建立市場規制與宏觀調控相結合的市場經濟模式。

      以民法為核心的傳統法律部門只能在微觀領域對社會經濟做有限的調整,自身的修正并不能完全消除其局限性。自由商品經濟市場自我調節的盲目性導致壟斷的產生,使得社會經濟運行秩序紊亂、經濟結構呈不平衡狀態。而從個人立場出發的民法,只能從微觀領域對此作些修補,無法解決社會經濟的整體運行和總體結構,無法從全局進行調節。

      以全局觀念綜合調整是經濟法特有的功能。隨著社會化大生產和現代市場經濟的進一步發展,經濟關系復雜多樣,相互聯結、相互滲透、綜合發展的趨勢日益加強。經濟法正反映了經濟關系分化與綜合兩個方向發展要求,實現了微觀規制與宏觀調控手段的有機結合。一方面通過眾多的具體的部門經濟法分別調整各類經濟關系,另一方面又從總體上對各種具體經濟關系進行全面綜合調整。1、在微觀規制方面,經濟法運用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責任法等法律對社會經濟進行個別調整,干預私人經濟,保護市場中的弱者,減少資源浪費,降低社會交易成本。例如,反壟斷法的適用,可以保障有效競爭,提高經濟效益和保障經濟公平;反不正當競爭法的適用,可以保障市場主體營利行為的正當性,促進經濟的良性運行,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適用,可以保障弱者的權益,實現社會正義,促進經濟與社會協調發展。2、在宏觀調控方面,經濟法運用財政法、法、稅收法、投資法以及產業結構調整法等法律,對國民經濟發展的任務、方針和原則這些根本方面進行綜合調控,使整個社會經濟均衡高效地發展。例如,財政法的適用,從總體上調控經濟運行;金融法的適用,從總體上調控貨幣資金的運行;稅收法的適用,可以調整社會分配,限制或激勵某個行業的發展;投資法的適用,將有限的資金合理分配,集中于重大建設項目;產業結構調節法的適用,可以干預扶持第三產業的發展,使產業結構加速現代化從而推動全面經濟增長。

      二、對社會經濟發展施加直接、導向性之功能

      市場機制的重大缺陷集中體現為市場配置資源的間接性、盲目性和滯后性,造成資源浪費。這就需要國家的直接調控和指導,由國家在遵循社會經濟自身,在市場經濟機制自發運行的基礎上,運用“國家之手”進行調節、控制和指導,排除社會經濟正常運行中的障礙,引導社會經濟按照國家意志所期望的途徑,朝著國家意志所希望的方向運行,以達到社會經濟良性運行、協調發展的目的。與此同時,必然少不了有相應的法律手段作為保障,而這種法律又必須具備能夠對社會經濟施加直接的、導向性影響的功能。

      市場經濟的運行雖然離不開民法,但民法只為現代市場提供一般規則及市場活動的行為規范①,對經濟運行的保護主要是消極的。其一,民法對社會利益的維護是間接的,基于市民社會和國家分野的,反對國家直接干預私人經濟活動。它主要是通過調整社會一般私人利益沖突來實現個人利益之間、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之間的平衡,而不是直接協調國家、社會和個人之間的利益。其二,民法對經濟生活的影響是非導向性的。民法從尊重個人意思出發,對市民之間的相互關系采取放任自由的態度,只是要求人們消極地不違反公共利益、社會秩序和善良風俗,而不是引導人們積極地維護它們。其三,從調整上看,民法主要由任意性、授權性規范構成。任意性規范就是為主體提供一種選擇,與強制性規范不同,民事主體可以根據意思自治原則形成合意而隨意排除任意性規范的適用;授權性規范在于指明權利人可以取得何種資源,即對人們的需要和利益的確認。民法的這種調整方法,決定了它不可能具備對社會經濟施加直接、導向性影響的功能。要想實現社會經濟按預期、良性發展和協調運行,就必須超越民法的界限。

      法的本質就是國家從整體利益出發調控社會經濟,使之良性運行、協調之法①。其一,經濟法對社會經濟關系的是直接的。與國家不介入私人經濟生活領域的民法相反,經濟法賦予國家直接介入經濟活動的權利,通過直接調整國家和經濟主體的社會關系以促進社會經濟協調穩定和發展。由于國家是整個社會利益的代表,它可超越個人主義立場,從社會經濟發展全局出發,通過強制、直接參與宏觀調控等手段調節社會經濟,實現經濟結構和比例關系的均衡,促進經濟的合理運行和發展。因此,經濟法彌補了民法只能通過調整私人經濟關系、間接保障社會經濟正常有序運行的不足,尤其是克服了民法對有關社會經濟整體結構和運行的社會關系無力調整的局限。其二,經濟法對經濟生活有導向性的影響。較之民法對社會關系所采取的放任自由和消極限制的態度,經濟法對經濟生活采取限制、禁止、和積極促導的態度。這是基于國家直接調節社會經濟和以社會效益為追求目標的要求。為保障國家調節經濟、促進社會效益的提高,既有必要依照強制方式禁止、限制某些經濟行為,也有必要運用計劃、經濟政策和經濟杠桿對社會各種經濟活動主體進行引導和促進。其三,在調整上,經濟法也與民法不同。后者多由任意性規范調整社會關系,有少部分依強制性規范;而前者則由必要的強制性規范和大量的義務性、禁止性規范構成,并采取制裁和獎勵相結合的方法對社會關系進行調整。

      可見,經濟法就具備了其獨有的對社會經濟施加直接、導向性影響的功能。因而,當今世界各國正日益重視通過經濟立法,運用財政政策、貨幣政策、產業政策等工具有意識地調節社會經濟,使其朝著經濟法所設定的方向前進②。日本在六、七十年代制定大量的以基本法為主導的產業政策法,就是成功的一例。從1961年到1967年日本先后頒布了《農業基本法》、《農業化資金促進法》、《石油業法》、《中小基本法》、《中小企業現代化促進法》、《中小企業指導法》、《沿海漁業振興法》、《林業基本法》、《中小企業現代化資金促進法》、《中小企業振興事業團體法》等,對產業結構和產業組織進行規范和調整。實踐表明這些法律對日本經濟的發展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為日本經濟進入二十年的高速增長奠定了基礎。

      三、最有效實現經濟效益之功能

      經濟法的實施能最有效地節約交易費用、最有效地保障社會經濟健康發展。

      (一)、經濟法可以最有效地節約交易費用。關于這一點,已有學者作了精彩的論證①,筆者在此僅為簡單闡述。“交易費用”的概念是由科斯提出的,他運用交易費用范疇制度的產生及其功能,認為交易費用的存在必然導致制度的產生,而制度的運作又反作用于交易,降低了交易成本。隨著商品經濟由低級向高級發展,交易費用逐漸增大,民法、商法、經濟法相繼產生,其降低交易成本的能力依次增強。

      民商法的基本精神就是在產權界定清晰的法律基礎上,充分肯定和保障權利的自由交換,即“私法自治”。當交易成本為零時,民商法足以使市場主體自愿、高效地達成交易,不需要經濟法的介入。亦即通過維護和保障自由交易,防止交易費用由零到正。隨著生產社會化程度日益提高和市場經濟的高度發展,壟斷和限制競爭等市場障礙出現,交易費用繼續增大,市場經濟秩序崩潰,市場經濟合理地走向了自己的反面。民法的經濟基礎被扭曲,因而它對降低此類交易費用無能為力。交換社會化要求建立一種對交易雙方都進行規范并能解決社會生產無序性的制度。

      較諸民商法,經濟法能夠最有效地節約交易費用。它借助政府干預,同時賦予了政府用抽象行政行為進行干預的權力,通過靈活積極的干預從而降低成本。經濟法降低的不是兩個交易者之間的小交易費用,而是關乎整個社會公共利益、關乎整個經濟秩序的巨額交易費用。例如,當交易行為有直接負外部性,即有強烈的社會危害(兩個大企業進行壟斷兼并,或買賣雙方達成倒賣國家文物的契約等危害行為)之時,由于該交易不直接針對特定的第三者,既無法依據民法的合同責任,也無法依據侵權責任對其起訴,因而政府選擇了以經濟法直接禁止這種交易,不僅可行,而且交易費用低。

      (二)不能沒有的保駕護航,資本主義社會之前,諸法合體,以刑法保護為重;近代資本主義經濟發展則主要得益于民商法;而能夠最有效地保障社會經濟健康發展的應是經濟法。因為“經濟法調整人們在社會化生產中的增量利益關系,是公正地保護人們的發展權益,進而使發展達到秩序化的法。”①

      以民商法為核心的私法并不直接保障經濟發展,其涉及經濟的部分主要是調整商品關系或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例如,民法的所有權就是對人們的既得財物和利益的法律確認;民法的債權主要就是人與人之間進行商品交易的權利。強調所有權和債權并不能直接解決創造財富。雖然民法為經濟主體提供了反映價值的法律環境,雖然民商法是市場調節的法律保障,但它們對于市場固有的各種缺陷卻往往無能為力。例如對壟斷和限制競爭這種市場障礙,依據民法便難以排除。至于對市場的盲目性、唯利性和滯后性,民商法更是完全無法解決。因而,民法能夠間接地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卻并不能保障社會經濟持續、健康地發展。

      經濟法為什么能夠保障社會經濟持續、健康發展呢?這就要從經濟法與民商法產生基礎的不同談起了。民商法根源于社會分工、個人占有和個體小生產;經濟法則根源于集體協作、共同占有和社會化大生產。這就決定了民商法以調整個體利益關系為主要任務,通過協調個體利益,進而促進社會經濟發展,但此過程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而經濟法則直接以調整人們在社會化生產中的相互關系為首要任務。例如,通過法等經濟組織法為市場經濟活動創造合格主體;通過財政法和法來調控社會經濟,促使社會經濟總量平衡、結構合理、效益優化;通過稅法來實現社會分配公平;通過產品質量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保護處于弱者地位的消費者的權益;通過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反壟斷法維護公平的競爭環境等等。所以經濟法能夠保障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

      從當今世界各國的實踐上看,二戰后日本和德國的經濟迅猛發展,令世人矚目,與這兩個國家具有完善的法律制度密不可分,經濟法的作用尤為突出,有完善的法律制度規范保障的經濟是“理性的經濟”,能夠持續、快速、穩定、協調發展,中外的實踐無不證明了這一點。

      四、最充分體現社會公平之功能

      經濟法通過對社會經濟關系的調整,力爭創造一個有利于各社會個體共同發展的公平環境,從而實現社會整體利益與個體利益的衡平。

      在一個法治的社會中,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應當保持平衡,然而個體利益與社會利益沖突是市場經濟本身內在的本質矛盾,表現為壟斷、不完全競爭、不公平分配、經濟投機、總量失衡和周期性經濟危機等市場缺陷。這些缺陷表明個人利益只有與社會整體利益平衡發展才能得到實現,二者是相輔相成的。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由于利益主體多元化、經濟關系復雜化,各經濟主體均以追求自身最大利益為目的,因而不可能自覺地反映社會需要及其長遠變動趨勢,也不可能自覺地實現當前利益與長遠利益、局部利益與整體利益的有效結合。這就需要我們妥善處理各類矛盾,平衡各種經濟行為,協調各種經濟利益,尤其是社會整體利益與個體利益的關系。

      最能反映個體利益的基本法是民法,傳統民法以個體、權利本位為指導,強調社會個體的權利、平等和自由,忽視甚至對抗社會整體的意志和利益,忽視個體為國家、社會所承擔的義務和責任。民法的價值觀決定了民法不可能由注重個體利益轉向注重社會利益或者轉向個體利益與社會利益并重。隨著自由資本主義迅速發展而出現了一系社會問題,尤其是周期性的經濟危機和分配的嚴重不公,使人們對市場制度的正義性及其功能產生了懷疑。在民法領域,社會性立法活躍,這一趨勢被描述為“從個人本位到團體本位”,包括公共利益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和禁止權利濫用原則的確立、嚴格責任的產生和發展等等。事實上,民法所做的努力正是為了盡力避免個體利益與社會利益的沖突。然而,民法朝著社會本位所做的一切努力最終也只能是保證個人追求自身利益時不損害他人和社會公共利益,其核心又是不損害其他個人的利益。民法所調整的一切僅限于私權領域,它首先要關懷的仍然是個人。

      法正是為補充民法的不足,解決這些矛盾,從整體利益出發,兼顧個體利益,堅持全局觀念,對各類主體的意志、行為和利益進行平衡協調,從至高點維護社會整體利益,從而達到社會整體利益與個體利益的衡平。與民法相比,經濟法更側重于結果意義上的公平。民法鼓勵追求自身財富的最大化,而經濟法則強調少數人為了社會整體利益必須做出犧牲。一個典型的例子是所得稅法。世界各國無一例外地采用累進稅率制。收入低于法定納稅水平的公民不納稅,反之則要對超出部分按比例納稅。從實際納稅額上看,收入越高則納稅越多,高收入的人可能將用近一半的收入來納稅。這是一種“剝奪”,但它又是符合社會利益的。從繳納比例看,應納稅額隨收入增加而上升之比例是有上限的,而不是無止境的。其結果,通俗點說就是不能讓高收入的個體有“干了白干”或“為他人做嫁衣裳”的感覺。這是一種“鼓勵”,在保障社會利益的同時,兼顧了個體的利益,以保證個體積極性的充分發揮。人類社會中每個人都應當有生存權、財產權、安全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民法在這些方面功不可沒。但人與人是有差別的,不僅要保護那些有能力的人創造財富的自由,也要保護弱者生存的權利。歸根結底,經濟法突出了社會整體利益,旨在創造一個有利于各社會個體共同的公平環境,促進社會整體利益與社會個體利益的協調發展,在推動社會全面進步的同時,實現社會利益與個體利益的衡平。

      結論:

      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就意味著我們將自己完完全全地放到了世界大市場之中,只有按照WTO規則校準自己,才能從中獲益。市場經濟“是民主與法制的經濟”①,它不是市場主體單純的自由競爭,而是一個有序化、制度化的過程。這一過程是通過一系列法律制度來實現的。與計劃經濟不同,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經濟權力關系和經濟權利關系是統一的復合關系體。如果將經濟活動主體看作是國民經濟的“細胞”,民法就是要激發它們的活力,為其參與市場經濟活動提供了最基本的法律準則。經濟法則把這些“細胞”組織起來,使之按照國民經濟運行的要求有、有秩序地進行自主經濟活動。經濟法必須考慮到與鼓勵私人競爭的民商法相協調才能實現其價值。總之,在功能上,民法著重于創設一種自由競爭的市場秩序,是“無形之手”(市場機制)運作的法律保障;而經濟法著重于從外部維持這種市場秩序,引導市場避免走向盲區,是“國家之手”(政府干預)在經濟領域運作的法律保障。

      ON THE FUNCTION OF ECONOMIC LAW

      AFTER CHINA'S GETTING IN WITH THE WTO

      ------- Also o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conomic law and civil law

      Abstraction: the specific function of economic law will be showed more thoroughly after China's getting in with the WTO. Civil law is the basis and economic law is the guaranty in the world market system that operated by the WTO rules. Economic law can adjust the social economic relations generally and systematically, can affect the economic development directly, can mostly achieve the economic efficiency and can mostly embody the social equity.

      Key words: WTO, economic law, functions

      * 王繼軍:山西大學法學院院長,教授,碩士生導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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