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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范火災事故調查工作,明確火災事故調查的職責和任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火災事故調查的主要任務是調查、認定火災原因,核定火災損失,查明火災事故責任。
第三條火災事故調查工作,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
第四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火災事故調查工作實施監督管理,保障必要的勘查工具、交通工具、通信和技術設備及個人防護裝備。
第五條除《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外,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非法干預火災事故的調查。
第二章火災事故調查的管轄
第六條火災事故的調查由公安消防機構負責實施。
第七條火災事故的調查,按下列分工進行:
(一)一般火災事故的調查由火災事故發生地的縣(市、區、旗)公安消防機構進行;
(二)重大火災事故的調查由火災事故發生地的縣(市、區、旗)或者地(市、州、盟)公安消防機構進行;
(三)特大火災事故的調查由火災事故發生地的地(市、州、盟)或者省級公安消防機構進行。跨行政區域的火災事故的調查,由最先起火地的公安消防機構進行,相關區域的公安消防機構予以協助。
第八條上級公安消防機構必要時可以對下級公安消防機構調查的火災事故進行復查。公安部消防局應當督促、檢查、指導特大火災事故的調查工作。
第九條公安消防機構對發生群死群傷和政治、社會影響大的火災或認為具有放火嫌疑的案,應當及時通知刑事偵查人員參加調查,如構成放火案件的,應當移交公安刑事偵查部門立案偵查。
第三章火災事故調查人員的條件
第十條各級公安消防機構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火災事故調查人員。火災事故調查人員應當按照公安消防監督人員資格管理的有關規定,取得崗位資格。
第十一條火災事故調查人員與所調查的火災事故有直接利害關系或者其它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調查的,不得參與該火災事故的調查。
第四章火災原因的調查、認定
第十二條火災事故調查人員接到調查任務后,應當立即趕赴火災現場,開展火災事故調查工作。
第十三條公安消防機構有權根據需要封閉火災現場,有關單位、個人應當積極配合和協助保護火災現場。
第十四條重、特大火災事故調查,應當成立火災事故調查組,并根據火災事故調查的需要,邀請有關部門和技術專家,火災事故調查組的職責是:
(一)查明事故發生的原因、人員傷亡及財產損失情況;
(二)查明事故的性質和責任;
(三)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意見;
(四)提出事故處理及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所應采取措施的建議;
(五)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第十五條火災事故調查人員應當及時開展調查詢問工作,起火單位和個人應當主動、如實地提供火災事實的情況。
第十六條調查詢問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詢問筆錄應當由被詢問人核實后簽名或者蓋章;調查詢問人員也應當簽名或者蓋章。
第十七條公安消防機構根據需要,可以,傳喚有關責任人員,傳喚時應當使用傳喚證。對于當場發現的責任人員,可以口頭傳喚。對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可以強制傳喚。
第十八條火災事故調查人員應當對火災現場進行錄像、照相,并及時勘查現場。現場勘查按照環境勘查、初步勘查、細項勘查和專項勘查的步驟進行。
第十九條現場勘查中發現的有關痕跡物證,提取前、后應當采用錄像、照相等多種形式記錄,并妥善保管。提取物證時須有兩名以上火災事故調查人員,并在提取記錄上簽名。物證封裝后要加蓋公安消防機構的印章。
第二十條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散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現場對象的,應當作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寫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第二十一條火災現場提取的痕跡物證如果需要進行技術鑒定的,應當送交公安消防機構技術鑒定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專業技術部門進行。對在火災事故中死亡的人員,應當經法醫進行鑒定。
第二十二條根據火災事故調查的需要,公安消防機構對復雜疑難的火災事故可以進行模擬實驗。
第二十三條現場勘查結束后,火災事故調查人員應當及時制作現場勘查筆錄、現場圖、現場照片等客觀反映火災現場情況的記錄。
第二十四條公安消防機構應當根據火災現場詢問、現場勘查、技術鑒定等調查情況,作出火災原因認定,制作(火災原因認定書)(式樣附后)。《火災原因認定書)自作出之日起七日內送達有關當事
第五章火災損失的核定
第二十五條火災損失應當由受損單位或者個人如實統計,并由受損單位或者個人簽字蓋章后報公安消防機構。
第二十六條公安消防機構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及時指派火災事故調查人員對上報的火災損失情況進行核定。
第二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擾火災損失核定工作,不得謊報、瞞報、虛報和漏報火災損失。
第六章火災事故責任的認定
第二十八條公安消防機構應當根據火災原因、火災損失等調查情況,查明火災事故責任,制作《火災事故責任書》(式樣附后):《火災事故責任書》自作出之日起七日內送達有關當事。
第二十九條對引發火災事故的單位和個人,火災事故責任主要有下列四類:
(一)直接責任;
(二)間接責任;
(三)直接領導責任;
(四)領導責任。
第三十條公安消防機構查明火災事故責任后,對引發火災事故的單位和個人做出下列處理:
(一)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由公安消防機構提出處理意見,交有關部門處理;
(二)違反消防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的,由公安消防機構依法予以處罰;
(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當事人對火災原因、火災事故責任認定不服的,自收到(火災原因認定書)、(火災事故責任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可以向火災事故發生地主管公安機關或者上一級公安消防機構申請重新認定;對省級公安消防機構作出的火災原因、火災事故責任認定不服的,向省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認定。火災事故發生地主管公安機關或者上一級公安消防機構在收到重新認定申請書后,應當在兩個月內作出維持、變更或者撤銷的決定。重新認定的決定作出后,應當制作《火災原因重新認定決定書),《火災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決定書)(式樣附后),分別送交申請人和原認定機構。火災原因、火災事故責任的重新認定決定為最終決定。
第三十二條公安消防機構應當將火災事故責任的處理情況及時報告上一級公安消防機構。特大火災事故應當在查明火災事故責任并提出處理意見后十五日內,由省級公安消防機構寫出特大火災事故調查報告公安部消防局備案。特大火災事故調查報告的主要內容有:(1)起火單位(個人)的基本情況;(2)起火經過及撲救情況;(3)火災損失;(4)調查、認定火災原因的情況(附《火災原因認定書)、《技術鑒定書》、《專家鑒定意見)等);(5)火災事故責任(附《火災事故責任書》及處理意見);(6)經驗教訓。
第七章獎懲
第三十三條對在火災事故調查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公安消防機構、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本單位給予表彰獎勵。
第三十四條公安消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責任人員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指使他人錯誤認定或者故意錯誤認定火災原因、火災事故責任的;
(二)調查認定火災原因、火災事故責任中有嚴重失誤,造成重大影響的;
(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的;
(四)其它、、,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的行為。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本規定中的當事人,是指與火災原因認定和火災事故責任認定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十六條本規定涉及的法律文書,除執行有關規定外,由公安部統一制定。執行中需要增加其它文書,可由省級公安消防機構決定,并報公安部消防局備案。
第三十七條公安消防機構依照本規定填發法律文書時,應當加蓋本級公安消防機構印章。
第三十八條以前有關火災事故調查的規定與本規定有抵觸的,按照本規定執行。
關鍵詞:火災調查;電子證據;證明力;收集
中圖分類號:S776.29+2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當前,隨著計算機技術的廣泛應用以及與計算機技術密切相關的電子監控技術的應用,電子證據成為在火災事故調查中的一種新的證據形式。而在火調工作中,如果可以收集到更多的與火災事故相關的電子證據,就能夠更加準確無誤地認定火災原因、統計火災事故中損失,從這個意義上來說,電子證據在火災事故的調查工作中占據著越來越重要的地位。
一、火災事故調查中電子證據的特點
如果想要利用好電子證據的證明力就需要掌握和了解電子證據的特點。
第一,電子證據具有直觀性。電子證據和火災事故現場的其他證據一樣,都具有直觀性的特點,能夠直接展示到調查者的面前。而且,與其他物證比起來,電子證據用更加清晰的圖像、更加完美的視頻組合到一起,讓調查人員能夠更加直觀的看到,為火災事故的進一步調查打下堅實的證據基礎。
第二,電子證據具有形式上的多樣性。我們可以看到,電子證據往往來自于多個方面,有來自于火災現場業主的電子監控系統所拍攝的內容,也有來自于其他火災圍觀者所拍攝的圖片、聲音資料、視頻資料,這些都是火災現場電子證據多樣性的表現。
第三,電子證據具有可滅失性。火場中的電子證據經常會因為火災現場的燃燒、高溫以及撲救火災時涉水等原因而導致損壞,不可恢復。另外,人為的誤操作也會導致電子證據的損失。
第四,電子證據具有便攜性。在火災的事故調查過程中,調查人員可以利用各種電子設備對電子證據進行提取、存儲、復制和傳送,可以方便的利用光盤、U盤、移動硬盤等存儲介質攜帶,使得電子證據能夠便捷的到達事故調查者的手中。
二、電子證據在火災調查中的證明力作用
在實際的火災事故調查過程中,電子證據的證明力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證明起火時間。通過對火災現場監控錄像、消防控制柜的時間顯示記錄進行分析,可以確定火災發生的時間,以及在起火過程中著火物的起火時間。
第二,證明起火點以及火勢蔓延的方向。通過對收集到的火災現場的電子證據進行分析,可以看出起火的位置或起火的方位,同時,結合對火災現場的勘驗,可以看出火勢蔓延的方向。
第三,電子證據在實際的火災事故中還可以起到證明火災事故性質的作用。通過對火場周圍可以獲取的圖像、數據、視頻資料的分析,可以判斷在火災發生前、發生過程中、發生后進入到火災事故現場的人員情況,這樣就能夠對火災的性質有一個清晰的判斷,分辨出到底是故意縱火還是事故性的失火。
第四,證明火災事故的起火特征。電子證據可以對火災現場進行有效的記錄,有時,還能夠記錄下起火時的特點以及火場留下的痕跡等,有助于調查人員分辨到底是陰燃起火、還是電氣火災、抑或是爆炸起火等。同時我們還可以分析消防隊員在撲滅火災時利用攝像機、照相機所記錄下的數據,根據滅火的時間、難易程度、損毀的狀況來判斷火災事故起火的特征。
三、如何收集火災中的電子證據
對于火災事故的調查而言,如何有效地收集火災中的電子數據,成為了火災事故勘察以及火災認定的重要依據。筆者認為,對于火災事故中電子證據的收集,應該遵循以下幾個方面的原則。
第一,要做到合法獲取電子證據。我們在電子證據的收集過程中不能夠以非法的形式獲得火災調查事故的電子數據,否則,即使收集到的電子數據能夠起到一定作用,也不能夠作為法律程序中的證據來使用。所以調查人員一定要遵循合法、自愿、真實的原則,做到依法取證。同時對于提取電子證據,應詳細記錄取證全程,保證證據連續性,將電子證據從獲取生成之后的變化都進行記錄和說明。在移動硬件之前,把被提取的設備在現場中的相對位置、具體外觀和連接狀態用照相、錄像、繪圖、文字的形式記錄下來,用攝像機記錄檢驗分析的全過程, 尤其對解除封存狀態、 檢查過程的關鍵操作、 重新封存等主要步驟應當多角度錄像, 以增加證據的硬度,這有助于證明取證程序的合法性及加強證據的證明力。
第二,要注意對電子證據進行保護。電子證據極易丟失或被刪改,如果事故責任人或縱火嫌疑人事先得到消息,就很可能立即銷毀證據或者修改證據而使證據變為無效,因此必須快速對證據現場實施保護措施。取證人員進入現場后,應迅速封鎖整個計算機區域,將人、機、物品之間進行物理隔離;對數據進行備份,切斷遠程控制;封存現場的信息系統、各種可能涉及到的磁介質、內部人員使用的工作記錄、程序備份和數據備份;提取涉案計算機硬盤、移動磁介質、光盤等,證據現場的保護能夠避免電子證據受到破壞,保護好數據信息資料,防止發生人為更改系統設置、損壞硬盤、感染病毒等毀壞證據的情況。
第三,對獲取的電子證據要進行客觀的審查。在火災事故的調查過程中可以發現,往往涉及到的電子證據是多種多樣的,要從這些紛繁復雜的數據中獲取能夠促進火災事故調查的有效證據,就必須對這些電子證據進行一定的審查。比如,對原始電子數據分析前先進行數字簽名, 確保收集到的證據沒有被修改過,保證獲取證據的可信度;也可以把所收集來的電子證據交與權威機構借助科學手段對電子證據加以鑒別,審查判斷電子證據是否真實,有無剪裁、拼湊、偽造、篡改等,如可以對視頻攝像進行鑒定,查明是否被篡改、剪輯。
四、結束語
“信息技術迅猛發展,滲透至人類社會的各個領域。”在這個數字化的時代里,電子證據在火災事故調查過程中的作用日益顯著,因此對電子證據的發現、收集、評斷和使用等諸多方面進行全方位的研究意義更為深遠。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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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規范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落實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適用本條例;環境污染事故、核設施事故、國防科研生產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事故等級劃分的補充性規定。
本條第一款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四條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
事故調查處理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經過、事故原因和事故損失,查明事故性質,認定事故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者依法追究責任。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嚴格履行職責,及時、準確地完成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事故發生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配合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的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
參加事故調查處理的部門和單位應當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的效率。
第六條工會依法參加事故調查處理,有權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干涉對事故的報告和依法調查處理。
第八條對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中的違法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監察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二章事故報告
第九條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依照下列規定上報事故情況,并通知公安機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會和人民檢察院:
(一)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級上報至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二)較大事故逐級上報至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三)一般事故上報至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上報事故情況,應當同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以及省級人民政府接到發生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國務院。
必要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可以越級上報事故情況。
第十一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逐級上報事故情況,每級上報的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
第十二條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三)事故的簡要經過;
(四)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五)已經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第十三條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第十四條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事故相應應急預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第十五條事故發生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其負責人應當立即趕赴事故現場,組織事故救援。
第十六條事故發生后,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證據。
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第十七條事故發生地公安機關根據事故的情況,對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立案偵查,采取強制措施和偵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機關應當迅速追捕歸案。
第十八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會公布值班電話,受理事故報告和舉報。
第三章事故調查
第十九條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別由事故發生地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也可以授權或者委托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未造成人員傷亡的一般事故,縣級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發生單位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第二十條上級人民政府認為必要時,可以調查由下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事故。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因事故傷亡人數變化導致事故等級發生變化,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由上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上級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第二十一條特別重大事故以下等級事故,事故發生地與事故發生單位不在同一個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由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負責調查,事故發生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派人參加。
第二十二條事故調查組的組成應當遵循精簡、效能的原則。
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事故調查組由有關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監察機關、公安機關以及工會派人組成,并應當邀請人民檢察院派人參加。
事故調查組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參與調查。
第二十三條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知識和專長,并與所調查的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第二十四條事故調查組組長由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調查組組長主持事故調查組的工作。
第二十五條事故調查組履行下列職責:
(一)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
(二)認定事故的性質和事故責任;
(三)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四)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第二十六條事故調查組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與事故有關的情況,并要求其提供相關文件、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事故發生單位的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在事故調查期間不得擅離職守,并應當隨時接受事故調查組的詢問,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事故調查中發現涉嫌犯罪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及時將有關材料或者其復印件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七條事故調查中需要進行技術鑒定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委托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單位進行技術鑒定。必要時,事故調查組可以直接組織專家進行技術鑒定。技術鑒定所需時間不計入事故調查期限。
第二十八條事故調查組成員在事故調查工作中應當誠信公正、恪盡職守,遵守事故調查組的紀律,保守事故調查的秘密。
未經事故調查組組長允許,事故調查組成員不得擅自有關事故的信息。
第二十九條事故調查組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特殊情況下,經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批準,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的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超過60日。
第三十條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
(三)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四)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五)事故責任的認定以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附具有關證據材料。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在事故調查報告上簽名。
第三十一條事故調查報告報送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調查工作即告結束。事故調查的有關資料應當歸檔保存。
第四章事故處理
第三十二條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事故調查報告之日起15日內做出批復;特別重大事故,30日內做出批復,特殊情況下,批復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最長不超過30日。
有關機關應當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復,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對事故發生單位和有關人員進行行政處罰,對負有事故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進行處分。
事故發生單位應當按照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復,對本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進行處理。
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事故發生單位應當認真吸取事故教訓,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發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應當接受工會和職工的監督。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事故處理的情況由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有關部門、機構向社會公布,依法應當保密的除外。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
(二)遲報或者漏報事故的;
(三)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的。
第三十六條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事故發生單位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
(二)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
(三)轉移、隱匿資金、財產,或者銷毀有關證據、資料的;
(四)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五)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六)事故發生后逃匿的。
第三十七條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
(二)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
(三)阻礙、干涉事故調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第四十條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由有關部門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其有關證照;對事故發生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有關人員,依法暫停或者撤銷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執業資格、崗位證書;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受到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為發生事故的單位提供虛假證明的中介機構,由有關部門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其有關證照及其相關人員的執業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參與事故調查的人員在事故調查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事故調查工作不負責任,致使事故調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二)包庇、袒護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或者借機打擊報復的。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故意拖延或者拒絕落實經批復的對事故責任人的處理意見的,由監察機關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三條本條例規定的罰款的行政處罰,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決定。
法律、行政法規對行政處罰的種類、幅度和決定機關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沒有造成人員傷亡,但是社會影響惡劣的事故,國務院或者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認為需要調查處理的,依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發生的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參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為應對本社區區域內發生的各類火災事故,及時、有效地開展火災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減少火災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確保撲救與安全疏散工作有序進行,做到防患于未然,特制定社區火災應急預案。
一、預案適用范圍
(一)當本管轄區集貿市場、幼兒園、居民小區等公共聚集場所;駐區單位、易燃易爆單位發生火災,并造成人員傷亡或直接財產損失的。
(二)本區域內發生的其它災害事故,伴隨著火災發生,社會和政治影響較大,應當由公安消防部門承擔主要任務的事故。
(三)其他沒有達到社區特大安全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啟動條件,但影響較大、指揮部認為有必要啟動本預案的火災事故。
二、指導思想
在開發區黨、工委政府及開發區街道的統一領導下,積極發揮社區優勢,充分做好一切思想和物質準備,堅持“救人第一,準確迅速、集中兵力打殲滅戰”的指導思想,按照“先控制,后消滅”的戰術原則,科學指揮,統一行動,快速反應,有效處置。
三、組織領導機構和職責
(一) 成立火災救援應急指揮部
總 指 揮:羅曉琴 鐵路花園社區黨委副書記
副總指揮:曹志軍 鐵路花園社區副主任、社區民警
成 員:劉志剛 韓 偉 王瑞波 彭傳華 徐 曉 王 雪 葉玉榮 劉自勇
總指揮部工作職責:組織特大火災事故的救援、現場警戒、醫療救護、各項保障和善后處理。統一指揮調動各行動組按照預定方案進行滅火、疏散、救援等工作;根據火場情況變化,適時做出必要決策;組織火災事故的調查及善后處理工作。
指揮部辦公室下設在社區司法警務室,負責人由社區司法警務室站長彭傳華擔任,成員由社區文體站、黨建民政服務站、社區勞動保障站、社區出租房屋管理中心、社區司法警務室等負責人組成。
(二)火災撲救組
組長:彭傳華 劉志剛
成員:由社區義務消防分隊隊員組成。
工作職責:執行總指揮的指令,根據火場情況(即起火部位、火勢大小、燃燒物質等),啟動防火、排煙、及消防供水等設備,正確使用滅火設施和器材,迅速撲滅初起火災,或有效控制火勢發展,配合公安消防隊實施滅火。
(三)現場警戒組
組長:韓 偉 徐 曉
成員:由社區司法警務室治安員、出租房屋協管員負責
工作職責:
1、對火場周圍道路各路口實行交通管制,嚴禁無關車輛進入,確保參與救援的車輛出入暢通。
2、保護現場、維護現場及周圍地區治安秩序,負責火場外圍的警戒。
3、做好群眾的安全疏散撤離工作,開展火場內部警戒,防止無關人員進入火場和疏散出來的人員重返火場。
4、協助醫療部門做好傷亡人員的搶救工作。
5、加強火災現場周圍區域的治安巡邏控制工作,對現場周圍重要目標實施安全保衛,嚴防違法犯罪活動的發生。
6、根據工作需要,及時組織人員協助進行火災事故原因的調查。
(三)醫療救護組
組長:葉玉榮
成員:由社區醫療服務站工作人員組成
工作職責:
1、負責指揮協調120的應急救援行動。組織醫療救護隊伍迅速趕赴現場,對搶救出的傷員進行現場搶救,并將傷員轉送到有關醫院進行救治。
2、負責協調醫院開展傷員救治工作。
3、組織群眾自救、互救工作。
4、做好救援工作的醫療器材保障工作。
5、承辦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四)通訊聯絡組 :
組長:王 雪
成員:由社區工作人員組成。
工作職責:根據總指揮的指令和火情,發出119火警信號,準確報告起火地點與部位、著火物質、有無被困人員等信息。保持火場總指揮與消防部門及各行動組之間的聯系,做到上傳下達,確保信息暢通。
(五)疏散引導組
組長:曹志軍和起火部位單位負責人
成員:起火部位工作人員和部分義務消防隊員組成。
工作職責:利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及臨時搭建的逃生設施,幫助引導被困人員迅速安全撤離火場。按照“救人第一、疏散優先”的原則,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盡可能將重要的信息資料、貴重財物一并撤出。
四、報警、接警及通訊聯絡的程序和措施
⒈社區居民或工作人員發現火險、火災應立即向社區司法警務值班室報告,值班室電話為:33xxx9,主任值班室電話為:3xxx,并提供著火地點、火勢大小和有無被困人員等情況,必要時直接向119火警中心報警。
⒉保衛處值班人員接到報警后,應立即趕往起火地點,同時向總指揮報告,到場后及時向總指揮反饋火場信息。臨時組織在場人員進行必要的撲救和救援工作。
⒊按照總指揮的指令,通訊聯絡組組長接通知后立即通知本組成員,并安排分頭通知起火部位單位負責人、各行動組成員及供水供電部門負責人等迅速到達火災現場。如果已向119火警中心報警,應及時安排人員在大門及路口等候引導消防車輛。同時攜帶對講機等通訊工具趕到現場,保持現場總指揮與各行動組及公安消防隊之間的通訊聯絡。
⒋總指揮到達現場后,匯總火場各方面的情況,按照預案規定的職責任務,指揮各行動組進行滅火、疏散和救援等工作,組織在場人員參與協助滅火、救援和維持現場秩序等工作。
五、撲救初起火災的程序和措施
⒈火災撲救組成員趕到起火地點后,應立刻了解著火物質和有無易燃易爆、化工化學物品等情況,同時調集附近所有消防器材,按照總指揮的指令,迅速進入火場實施撲救。
⒉火災撲救組進入火場后,若發現仍有人被火勢圍困,應按照“先救人、后救火”的原則,先解救被困人員,并為疏散人員讓開通道,以免影響疏散時間,造成人員傷亡。
⒊若為電器設備火災,或著火部位在實驗室、機房等電器設備較多的地方,一定要先切斷火場的電源,再進行撲救,尤其不能用水直接滅火,以防發生人員觸電。
⒋著火物質若為油類,可用干粉滅火器撲救,或用石棉瓦、沙土、濕棉被等覆蓋,不要直接用水噴灑油面,防止火勢流動蔓延。若為可燃氣體火災,應先關閉可燃氣體閥門,切斷氣源。若著火物質為橡膠、塑料等化工制品,進入火場人員應攜帶防毒面具等防護用品,防止發生人員中毒。
⒌如果火場附近存放有易燃易爆物品,在確認其尚未著火或無爆炸危險時,滅火組應調集充足的人員和消防器材,迅速建立防火隔離帶,防止火勢向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地點蔓延,同時組織力量轉移易燃易爆物品。
⒍如果發現或趕到火災現場時,火災已發展為全面燃燒,這時應開啟附近所有室內外消防箱,迅速向火場鋪設消防水帶,起動消防供水系統,控制火勢發展,待公安消防隊到達后,協助進行滅火工作。
關鍵詞:數值模擬技術 火災調查 應用
中圖分類號:X928.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7-3973(2013)009-155-02
火災調查的目的是找出火災發生的原因,核定火災損失,查明火災事故責任,找出相關證據,研究火災發生規律,為預防火災及滅火工作提供科學依據。然而由于火災現場破壞性較強,因果關系隱蔽性較高,極大地增加了火災調查的難度;在自發滅火或消防隊滅火過程中,對火災事故現場造成嚴重破壞,讓火災現場調查更加復雜。隨著現代建筑結構趨于復雜化,其建筑材料及裝飾多種多樣,火場中可燃燒材料與不可燃燒材料的布局及數量變化較大,同樣增加了火災調查的難度。在火災調查中,找出火災事故的原因難度很大,這就要求提高火災調查的技術手段。隨著計算機技術的進步,將計算機數值模擬火災實驗應用于火災調查中,通過火災數值模型重建,對火災事故進行模擬,從而較為真實的重現火災現場,推動火災調查工作的發展。
1 當前火災數值模擬技術中火災數學模型的研究現狀
利用計算機,實現火災過程的數值模擬,建立火災數學模型,重現火災現場,從而推動火災科學研究的進步。計算機數值模型技術的核心是火災數學模型,在面對同一火災過程進行數值模擬時,采取不同的火災數學模型,在其使用范圍內計算的結果是較為合理的。隨著火災數值模擬技術的不斷發展,出現了較多的火災數學模型,其中研究火災過程的計算機模擬技術數學模型主要有網格模型、區域模型、經驗模型及場模型。
1.1 網格模型
網格模型將整體建筑物視為一個系統,將建筑物中每個封閉空間作為網絡節點,通過各種空氣流通路徑將網絡節點相連,并利用能量及質量守恒公式對整個建筑物內的空氣流動、煙氣傳播、壓力分布等情況進行研究,可應用于評價建筑物內嚴控系統效果,并對火災安全進行分析。
1.2 區域模型
區域模型將所研究的受限空間分為不同的區域,設定各個區域內各種物理量參數一致,只要在區域與區域之間、區域與邊界及火源之間才可以發生質能交換。區域模型將一個房間的下部分為冷空氣層,上部分為熱煙氣層,屬于一種簡化的物理模型,這種模型不僅可以模擬火災發展過程,還可以研究出火災發生后煙氣發展蔓延情況,廣泛應用于火災危險性分析及消防工程設計方面。
1.3 經驗模型
經驗模型是以實驗測試所獲取的數據及經驗為依據,通過數學方法的簡化處理,結合熱物性參數所建立的數學模型。隨著人們對火災研究不斷加深,積累了較多的火災數據及經驗,依據這些數據及經驗建立模型,對火災發展的過程進行評估。
1.4 場模型
火災的場模擬研究是通過對狀態參數的分布計算來描述火災發展的數值方法,通過計算機技術,計算出火災發展過程中各個參數的分布及變化。將復雜變量引入到場模型中,從而精確計算出火災發展過程中的參數變量。場模型是當前研究受限空間火災發展過程中,可以精確計算的一種數學模型。
2 火災數值模擬技術場模型(FDS)研究及實現
隨著時代的發展,計算機模擬技術逐漸成為了火災調查的重要手段之一。進行火災實驗研究,實驗周期較長,資源耗費較大,而采取計算機模擬技術,通過對火災發展過程中的各個參數進行計算,可以有效縮短研究周期,降低研究成本。將計算機數值模擬技術應用于水災調查中,具備較多優點,在火災調查中發揮著重要作用。
場模型,簡稱FDS,由美國國家標準與技術研究院開發的一種場模擬程序,由于場模型具備良好的可改造性,在火災計算機模擬中獲得廣泛應用。場模型通過利用計算機技術,計算出火災發展過程中如溫度、有毒氣體濃度等參數的空間分布及變化,在求解過程中,會涉及到流體流動、傳熱傳質、化學反應等,包括能量、質量、化學物質之間的相互作用,體現出較多的流體動力學過程。場模型引入復雜變量,可以精確計算出火災發展過程中的參數變量。場模型中包括直接數值計算與大渦模擬計算兩種燃燒模型。在實際操作中,根據基礎網格來選擇使用哪一種模型。在使用直接數值計算時,可以實現對氧氣及燃料擴散的直接模擬;采取大渦模擬計算時,則不能很好地解決氧氣及燃料的擴散模擬問題,需要采取混合分數燃燒模型來解決。
FDS火災模擬軟件是由FDS及somke view兩部分組成,其中FDS主要負責模擬場景的構建,并負責計算工作,屬于軟件主體部分;somke view主要負責處理動態數據,顯示靜態數據,并將FDS計算出的數據以二維或三維圖形進行顯示。場模型的輸入參數主要包括:火源物品的燃燒性質、初始空間環境溫度、滅火系統的影響、網格劃分大小、火源種類、初始溫度、熱釋放速率、測量數據類型及探測點位置、煙氣組成及性質等。通過各種數據處理軟件,對各種參數進行處理與分析。
FDS的實現步驟如下:
(1)建立FDS輸入文件,在FDS輸入文件中需要包括以下信息:數字網格大小、計算域大小、火源設定、材料熱物性、邊界條件、熱釋放速率、計算域內幾何形狀等。
(2)FDS運行,獲取輸出文件。FDS輸出參數主要包括:壓力、溫度、密度、速度、燃燒物濃度、能見度、熱釋放率等。在計算機計算之前,需要確定想要獲取的是哪一種數據,并在輸入文件夾中提前設定。最終計算結果輸出形式可以是多樣的,可以獲取任意點參數及改位置隨時間變化的趨勢;可以獲取二維平面中任意位置各種參數的變化;可以獲取特定參數在三維圖形中信息。
(3)通過somke view分析FDS輸出文件。通過計算機技術,應用FDS可以對火災事故進行模擬,計算出火災發生過程中各種參數,從而較為真實的重現火災現場。由于受到計算機性能及計算時間的限制,這種技術的實現較為困難。
3 數值模擬技術在火災調查中的應用分析
在美國,研究者應用FDS數值模擬技術,模擬了一起真實的室內火災事故。進行火災模擬的數據資料,采取的是火災現場數據,確定了氧氣濃度、室內壓力、特殊部位溫度、熱釋放速率、煙氣流動方向與速度等數據。根據火災調查報告分析,確定火災是由地下室天花板電氣設備所引起,在地下室蔓延。研究者通過FDS數值模擬技術,再現了火災場景,發現火勢是沿著天花板開始蔓延,散落火星引起其他室內可燃物,最終導致火災發生。通過實踐證明,利用計算機數值模擬技術,可以較好的重現真實火災場景。
應用FDS數值模擬技術建立數學模型,并應用于真實火災事故調查活動中,可以有效推動火災事故調查的進步。在建立模型時,需要具備詳細的建筑物資料,包括建筑物本身的建筑材料、建筑尺寸、建筑裝修材料、火災時天氣狀況及通風條件等,這些數據與資料,可以通過火災調查部門來獲得。應用FDS數值模擬,對引起火災的可能起火點建立火災場景并進行模擬,計算出火災現場建筑物關鍵位置的火場溫度、煙氣高度、可見度、氧氣及一氧化碳濃度等信息,并將計算結果與實際火災現場數據對比,縮小起火點排查范圍,為火災調查人員調查起火原因提供數據支持,并完善火災調查報告,推動火災調查工作的開展。
4 結語
火災調查的目的是找出火災發生的起火原因,核定火災損失,查明火災事故責任,然而由于火災現場本身具備較高的因果隱藏性及復雜性,加上其他因素,導致了火災調查的困難較高。利用計算機技術,通過火災數值模擬,可以較為真實的重現火災現場,輔助火災調查人員找出火災發生的原因,推動火災調查工作的進步。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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