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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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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諾合同

      承諾合同范文第1篇

      項目編號

      承擔單位

      聯系電話

      項目組成員

      合同性質

      技術開發 技術轉讓 技術服務 技術咨詢 其它

      合作方

      單位名稱

      本人就承擔科技開發項目所簽訂的本技術合同承諾如下:

      本項目組成員具備履行合同項目的技術能力和條件,本人對本項目合同的履行承擔責任;

      學校對本合同約定的技術項目擁有明確的知識產權,合同履行過程中保證不造成學校無形資產的流失;

      合同約定技術內容的實施不侵犯他人的知識產權;

      若發生合同糾紛,本人將積極配合學校做好協調工作,若給學校造成經濟損失, 本人愿意按照學校相關規定承擔相應責任;

      (5) 合同約定的技術轉讓行為不構成對其他在先合同的違約.即:在該合同之前沒有在相同范圍內轉讓過,或者在先轉讓合同有效期已過;

      (6) 對合同約定的技術轉讓內容及方式,其他共同發明人均無異議;

      (7) 合同履行過程中,本人及項目組自愿接受并配合學校科技開發管理部門及學院的檢查,監督與指導.

      (8)合同履行完畢后,及時辦理結題驗收等手續.

      項目負責人簽字:

      年 月 日

      承諾合同范文第2篇

      【摘 要 題】法條釋義

      一、問題的說明

      經由要約承諾形成合意,這是合同成立最為典型的方式,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但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的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  法》第22條,以下簡稱合同法)。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  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合同法第26條第1款)。以行為作出  承諾,究為默示的承諾、意思實現抑或二者兼有?默示的承諾與意思實現的關系如何?這  些問題涉及意思表示的基本理論,素有爭論,本文對此作初步探討,分析《合同法》第  22條與第26條的規定,以拋磚引玉。

      二、意思表示的方式、默示的承諾與意思實現

      (一)意思表示的方式

      意思表示可以采取明示的方式或默示的方式作出,相應地區分為明示的意思表示與默  示的意思表示。[1](P74)明示的意思表示,其行為人直接將其效果意思表示于外,例如  甲向乙表示愿以200萬元購某屋。默示的意思表示,則由特定行為間接推知行為人的意  思表示,例如在自助餐廳取面包而食之,或將汽車停于收費的停車場。于此等情形,行  為人雖未明言購買面包或利用停車場,但由食用面包或停車的事實,可推知其有購賣面  包或利用停車場的意思。沉默或單純的不作為,即當事人既未明示其意思,亦不能籍他  項事實,推知其意思,原則上不具意思表示的價值,僅于例外場合,比如基于當事人的  約定或在所謂“規范化的沉默”場合,可作為意思表示。[2](P339)默示的意思表示又  稱為“以可推斷之行為發出的意思表示”。[3](P209)

      (二)默示的承諾

      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合同法第21條),意思表示既可有明示與默示兩  種方式,自然也就會有“明示的承諾”與“默示的承諾”。[4](P176)且可以認定為依  默示的意思表示進行承諾的場合,并不少見,比如按照要約的內容實際送貨,或者對與  要約同時送來的物品付款等,屬對要約人的因承諾而成立之合同的履行行為,作出此等  行為即屬默示的承諾。[5](P64)依前述結論,默示的承諾可表述為以可推斷之行為發出  的承諾。

      上述結論,可以從一些立法文件中加以印證。比如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  CISG)第18條第1款規定,受要約人的表示同意要約的陳述或其他行為是承諾。沉默或不  作為本身并不構成承諾(重點號后加)(注:CISG  art.18  par.1:A  statement  made  byor  other  conduct  of  the  offeree  indicating  assent  to  an  offer  is  anacceptance.Silence  or  inactivity  does  not  in  itself  amount  to  acceptance.為  了本文用語的統一,對CISG的條文內容均未采綱中文官方譯本。)。《國際商事合同通  則》(PICC)第2·6條第1款的表述與之完全相同。《歐洲合同法原則》(PECL)第2:204  條規定:(1)受要約人作出的任何形式的陳述或行為,一旦它表明了對要約的同意,即  為承諾。(2)沉默或不作為本身并不構成承諾(重點號后加)(注:PECL  art.2:204ACCEPTANCE:(1)Any  form  of  statement  or  conduct  by  the  offeree  is  anacceptance  if  it  indicates  assent  to  the  ofter.(2)Silence  or  inactivitydoes  not  in  itself  amount  to  acceptance.)。

      默示的承諾可作廣義與狹義的區分。自廣義而言,凡從特定的行為(甚至不作為)中間  接地推知行為人承諾的意思表示,均屬之,不論此意思表示是否需要通知要約人。自狹  義上講,默示的承諾僅限于需要將默示作出的承諾的意思表示通知要約人的情形,承諾  無須通知的情形排除在外。

      (三)意思實現

      意思實現,系德語Willensbetatigung的yí@①譯,日語中亦稱“意思實現”。《德  國民法典》第151條(不需向要約人表示的承諾)對此作了規定,[6]“根據交易習慣,承  諾無需向要約人表示,或者要約人預先聲明無需表示的,即使沒有向要約人表示承諾,  承諾一經作出,合同即告成立。應根據要約或者當時情況可以推知的要約人的意思,來  確定要約約束力消滅的時間。”依德國學者通說見解,在《德國民法典》第151條中,  承諾的意思必須通過某種方式表達出來,亦即必須使該意思顯示于外部,但受要約人無  需針對要約人表達或顯示其承諾意思,承諾意思也無需到達要約人那里。[3](P280)《  德國民法典》的這一規定亦影響到《日本民法典》(注:《日本民法典》第526條(契約  成立時期):(1)隔地人間的契約,于發承諾通知時成立。(2)依要約人的意思表示或交  易上的習慣,不需承諾通知時,則契約于已有可認為是承諾意思表示的事實時成立。)  和我國臺灣“民法”(注:“臺灣民法第161條(意思實現):(1)依習慣或依其事件之性  質,承諾無須通知者,在相當時期內,有可認為承諾之事實時,其契約成立。(2)前項  規定,于要約人要約當時,預先聲明承諾無須通知者,準用之。),其相應的民法文獻  ,稱此種規定為“意思實現”。[5](P70)[7](P34)[4](P180)[8](P26)[9](P27)[10](P7  0)

      意思實現的特征在于:其一,承諾無須通知;其二,受到嚴格限制,要求是根據交易  習慣或者根據要約人預先的聲明;其三,合同自出現認定承諾意思的事實或行為時(承  諾意思實現時)成立。依學者通常所舉事例,比如客人用電報預訂旅店房間,旅店老板  將客人的姓名登記入預訂客房名單,將要約人實物要約寄來的書籍簽名于書頁以示所有  ,均屬依意思實現而成立合同。

      意思實現所表述的規則在CISG、PICC及PECL中也是可以見到的。

      CISG第18條第3款規定:如果根據該項要約或依照當事人之間確立的習慣作法或慣例,  受要約人可以做出某種行為,例如與發運貨物或支付價款有關的行為,來表示同意,而  無須向要約人發出通知,則承諾于該項行為做出時生效,但該項行為必須在上一款所規  定的期間內做出(注:CISG  art.18  par.3:However,if,by  virtue  of  the  offer  or  as a  result  of  practices  which  the  parties  have  established  betweenthemselves  of  of  usage,the  offeree  may  indicate  assent  by  performing  an  act,  such  as  one  relating  to  the  dispatch  of  the  goods  or  payment  of  the  price,without  notice  to  the  offeror,the  acceptance  is  effective  at  the  moment  the act  is  performed,provided  that  the  act  is  performed  within  the  period  oftime  laid  down  in  the  preceding  paragraph.)。

      PICC第2·6條第3款基本相似,規定:但是,如果根據要約本身,或依照當事人之間建  立的習慣做法或依照慣例,受要約人可以通過做出某行為來表示同意,而無須向要約人  發出通知,則承諾于做出該行為時生效(注:PICC  art.2·6  par  3:However,if,byvirtue  of  the  offer  or  as  a  result  of  practices  which  the  parties  haveestablished  between  themselves  or  of  usage,the  offeree  may  indicate  assentby  performing  an  act  without  notice  to  the  offeror,the  acceptance  iseffective  when  the  act  is  performed.)。

      PECL第2:205條第3款在合同成立的時間上有所不同,規定:如果根據要約、當事人之  間業已確立的習慣做法或者慣例,受要約人可以履行某種行為來對要約作出承諾而無須  通知要約人,合同自開始履行該行為時成立(注:PECL  art.2:205  par.3:If  by  virtue of  the  offer,of  practices  which  the  parties  have  established  betweenthemselves,or  of  a  usage,the  offeree  may  accept  the  offer  by  performing  anact  without  notice  to  the  offeror,the  contract  is  concluded  when  theperformance  of  the  act  begins.)。

      “意思實現”在《合同法》之前的中國大陸立法中并沒有規定,這一概念只是出現在  民法著述中。[11](P382)[12](P302)[13](P42)[14](P58)《合同法》第22條肯定了承諾  無需通知的情形的存在,第26條第1款規定,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  約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自此,意思實現在中國大陸立法中有了根據。

      就意思實現的本質,學說上頗有分歧。有的認為它并非意思表示(注:參見[日]三宅正  男:《契約法(總論)》,青林書院1978年版,第25頁。三宅教授認為,依意思實現之合  同成立,不僅是屬于依要約承諾以外的方式成立合同,甚至超出了意思表示合致的框架  ,只是一種成立合同的便法。因此,對由此發生的合同成立及其效力,法律行為的一般  理論并不當然適用,惟在有些場合可以類推適用而已。);有的認為它屬于一種廣義的  意思表示;[9](P171)有的認為其本質仍可作為一種意思表示。[15](P11)本文認為意思  實現仍然是一種意思表示,自《合同法》條文來看,使用了“承諾不需要通知”字樣(  第26條第1款),顯然將“意思實現”亦作為一類承諾,而“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  意思表示”(第21條),由此,自解釋論的立場,意思實現至少在我國立法上是作為一種  意思表示的。

      三、默示的承諾與意思實現

      (一)學說的分歧

      關于默示的承諾與意思實現,學說的分歧大別為兩類:區別存在說與區別否定說。

      1.區別存在說。承認意思實現與默示的承諾有區別的學說中,又有如下不同解釋:

      (1)傳統的理解是,承諾是一種意思表示,意思表示可分解為三項要素:效果意思、表  示意思與表示行為。[16](P171)而在意思實現場合,由于不存在表示意思(想將承諾的  意思向外部表示的意思),因而與意思表示不同,因意思實現的合同成立有別于意思之  合致,屆獨立的合同成立方式。[8](P27)[17](P31)[19](P59)比如有學者認為,如果行  為不是向要約人作出的,比如賓館依要約而保留房間的行為,屬于意思實現;而行為是  向要約人作出的場合,比如訂貨的發送,屬于默示的承諾。[7](P34)

      (2)認為表示意思并非意思表示的要素之一,[1](P73)[19](P242)[20](P191—192)[21  ](P211)[22](P340—358)因而,意思實現與承諾的意思表示的差異并非在于表示意思之  有無;只是在對于要約人沒有作出通知這一點上,與承諾的意思表示有差異。從而,根  據要約的要求送貨上門的行為,其中含有承諾的意思表示,不屬此所謂意思實現。[5](  P71)

      2.區別否定說。關于意思實現的法律性質,學說上有“默示的承諾說”,依照該說,  意思實現與依要約承諾成立合同的方式是沒有必要區別的。有的見解認為默示的承諾與  意思實現乃至事實合同關系并非是截然分開的,認為在很多場合它們所指射的是同一的  法律關系(注:參見[日]水本浩:《契約法》,有斐閣1995年版,第27-28頁。我國學者  余延滿先生認為,意思實現并非一種有別于要約與承諾的合同訂立方式,只不過承諾有  其特殊性而已。參見其《合同法原論》,武漢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121頁。另外,  沈達明與梁仁潔先生認為,所謂默示的意思表示,是指表意人以某種行動或態度所顯示  的意思。學理稱之為意思的證實(willenba  gung)。參見其編著《德意志法上的法律行  為》,對外貿易教育出版社1992年版,第49頁。龍衛球先生亦有相似見解,認為默示的  意思表示,又稱“意思證明”(Willenbetaetigung),指以社會的非習用方法為表達,  他人根據具體情況才可推知表達外觀意思的情形。參見其著《民法總論》,中國法制出  版社2001年版,第508頁。)。

      (二)前提界定

      在討論默示的承諾與意思實現的關系時,首先應對使用的概念作出界定(參照示意圖)  。如果是使用廣義上的默示的承諾,則無疑意思實現也應當列入其中。如果使用狹義上  的默示的承諾概念,意思實現則是有別于默示的承諾的。本文擬在狹義上使用默示的承  諾概念。

      附圖

      (三)區別的實益

      意思實現與默示的承諾二者區別的意義在于,以發送訂購物品為例,應認為默示的意  思表示,必須于物品送達要約人時,合同始告成立。其發送之事實雖已實現而未到達,  不能發生承諾之效力。反之,意思實現則以客觀上有可認為承諾之事實存在為必要,有  此事實,合同即為成立(注:參見孫森焱:《新版民法債編總論》上冊,臺灣自版1999  年版,第29頁。對CISG第18條第3款的分析,亦有相似結論。參見沈達明、馮大同編著  :《國際貿易法新論》,法律出版社1989年版,第61頁。)。在前者場合,在合同成立  前,不生價金風險問題;在后者場合,則有價金風險問題,如無特別約定,依《合同法  》第145條,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后,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四、承諾的行為與承諾的通知

      承諾的意思可以通過行為來表示,這也正是默示的承諾與意思實現共通的地方,也由  此而產生了對兩者關系的模糊認識。一種認識是將意思實現理解為默示的承諾;另外,  則是對于二者的關系不作深究,泛泛而談,并出現不加區分地混用的現象。

      (一)意思表示的成立與生效

      承諾合同范文第3篇

      “NOKIA”、“SIEMENS”,若單獨看這兩部分,是兩家恐怕連路邊小商小販都知道的公司。可是將這兩家企業的名稱標識放在一起,竟又有些“最熟悉的陌生人”的感覺。

      “最初公司開張時掛牌在門口,大樓物業貼出歡迎我們入住的條幅,有路過的行人會興奮地說:‘呀,諾基亞西門子又出新手機了!’” 領著我們參觀的諾基亞西門子通信技術(北京)有限公司大中國區市場與企業傳播部總經理馬濤笑著說道。

      那么,“NOKIA SIEMENS NETWORKS”究竟是什么?諾基亞西門子通信是全球最大的通信硬件、軟件和專業服務公司之一,業務遍布150個國家和地區,公司總部位于芬蘭艾斯堡。公司專注于創新和可持續發展,致力于為客戶提供全面的移動、固定和融合網絡技術,以及包括咨詢、系統集成、網絡實施、維護和管理在內的專業服務。

      可以這么簡單地說,沒有類似于諾基亞西門子通信這樣的公司,我們手里頭各式各樣五花八門的手機與兒童玩具無異。

      合并之初

      企業的合并很多時候是由市場環境和競爭態勢決定的。

      2006年,行業競爭加劇,世界通信設備行業出現了愛立信領先,二、三陣營跟隨、中國通信廠商快速跟進的格局。

      激烈的競爭,利潤空間縮小,技術的逐漸成熟,再加上波動的全球經濟、變化的客戶需求,全球通信設備行業出現了融合的趨勢。

      “企業通過合并,重組,獲取成本和競爭優勢,獲得規模效益,是一個必然。諾基亞西門子的合并,希望通過融合提升企業競爭地位,更好發展。因此我們決定,諾基亞網絡事業部和西門子通信事業部合并,各取所長。”諾基亞西門子通信公司大中國區總裁張志強說道。

      諾基亞的網絡事業部和西門子的運營商業務部都是無線、有線設備和服務的強手,兩強聯合形成諾基亞西門子通信公司,這是一個全球擁有6萬名員工,2005年營收達到150億歐元的世界級廠商,合并使之實現了規模效益。

      這次融合,使諾基亞西門子通信處于行業優勢位置。

      張志強介紹說,2006年諾西公司營收170億歐元,在行業中僅次于愛立信。融合之后的諾基亞西門子公司,規模效應明顯,在世界主要市場均有強勁表現,為全球名列前茅的運營商提供設備、支持與服務。兩個公司的合并,拓展了業務覆蓋的廣度和深度,為公司提供了一個世界性的舞臺。

      據統計,諾基亞西門子公司在全球擁有超過600家運營商客戶;為75%的全球前100名運營商服務;公司的設備、網絡支持著全球15億終端用戶的通信需求;業務覆蓋150個國家和地區;團隊中擁有20000名服務專家。

      合并使業務有了深度和廣度,挑戰隨之而來。

      “這樣的一個整合,涉及全球幾百家運營商的業務支持,十幾億人的通信需求,涉及每時不間斷的網絡連接,如何保證對客戶的支持,如何保證組織結構陣型不亂,更好提升服務水平……這些都擺在新公司面前。”張志強在接受《經濟》記者采訪時說道。

      在合并的第一天,管理層就對員工、市場、客戶宣布了三個清晰的戰略階段:合并、實現整合優勢和轉型。

      “在過去兩年里,這個戰略一直指引著我們從全球到區域,從產品到服務,從戰略到執行,保持同步行動。”張志強指出,“我們的合并、發展戰略分為:第一,通過合并,建立技術優勢和高效靈活的組織架構;第二,通過整理合利用關鍵資產取得整合優勢;第三,通過轉型,加快成長并確定行業的領導地位。經歷了這個過程,我們最大的心得是:融合的成功在于清晰的戰略,并且在每個戰略時期內,管理好不同側重點。”

      挑戰層出不窮

      兩家公司合并,既是機遇,更是挑戰。在如何整合兩家公司的企業文化、誰來負責組織的合并、新的組織領導如何選拔、崗位重疊的員工如何安置以及特殊時期如何對內、對外進行溝通、如何營造各方合理期望值等都存在不同程度的挑戰。

      “諾基亞和西門子兩個公司有許多共同點,也有許多不同。這其中最大的不同就是工作方式。”合并的親歷者張志強這樣詮釋兩家公司。

      就工作方式和工作狀態而言,原諾基亞的員工習慣以小團隊為單位、行動有清晰的目標,并以目標為驅動,工作成果明顯。組織結構靈活,領導在群體中是平等地和大家一起工作。而原西門子的員工習慣于整體行動,按計劃精確推進。這其中人員職責分明、層層負責。領導和級別制度明顯,組織結構嚴謹。

      這就使得兩家公司不同的文化、價值觀對新公司的認同感、運營、組織架構搭建、人才選拔等關鍵問題都提出了挑戰。

      當大家坐在一起工作的時候, 問題就來了……

      比如來自諾基亞的同事們習慣快速溝通、快速決定,多用短信少用郵件;而來自西門子的同事們則更多使用電子郵件和會議來決定事情。

      “表面上看,只是大家工作習慣不一樣,但這些卻體現了企業文化和價值觀的差異。而這種差異會造成團隊、同事之間工作的時候缺少默契,從而造成很多不必要的摩擦,降低工作滿意度。因此我們意識到:企業融合,從文化開始。”張志強說道。

      來自兩個公司的幾萬名員工,每個人都帶著多年形成的企業文化痕跡,簡單的復制或者改變都會適得其反。

      于是,張志強帶領他的同伴們開始建立屬于諾基亞西門子的文化。

      企業文化的建立過程是多種多樣的。張志強認為創建的過程必須有員工的參與,才能被充分地認同,進而轉化成員工的自發行動。

      諾基亞西門子在公司內網上展開了一次文化大討論。

      首先由領導層根據兩個公司的文化和價值觀定義大的文化方向和話題,并在內網上按主題開博,隨后全球員工可以與博主或其他員工展開討論、并以網上投票形式進行選擇。

      這個為期三天72小時的企業文化廣場活動共有1萬名員工參與。員工可以提出不同看法和建議。

      例如在討論中,有的員工就提出:創新是高科技公司的文化,這一點,被很多員工認同,因此,“開拓創新”就替代了“求實”,成為諾基亞西門子企業文化的價值觀。

      經過反復討論,“關注客戶、共贏共進、開放溝通、開拓創新、相互激勵”這五項文化原則得到了全體員工的贊同和認可。

      企業文化建立的過程和結果,讓這個新公司的員工第一次有了共同認同的成功融合經歷,為后來的各項工作開了個好頭。

      管理融合

      諾基亞和西門子的融合,涉及到支持全世界多個運營商業務,涉及到為15億個終端用戶的服務,這樣一個社會影響巨大的合并,怎么進行得有條不紊?怎么按規劃推進?在全球不同的市場和文化特色下,怎么管理才能真正實現融合?

      諾基亞西門子成立了融合管理委員會,直接向CEO匯報,這個委員會按照戰略藍圖,負責整合、融合的推進,同時負責融合行動的管理,規劃融合的進程以及效果。

      最后實踐證明:這個管理委員會在合并階段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這個管理委員會如何工作?它的職責就像是“輔導員”,確保全球橫向、縱向的管理職能同步進行,確保產品研發、市場、職能部門等幾大業務集團按統一步調和標準推進。“輔導員”的最終目的就是輔助新團隊按計劃正常運轉。

      委員會在兩年中,按照統一標準和政策,推進諾西全世界的融合進程,使整個公司在融合速度上取得了決定性勝利,為公司的轉型打下良好基礎。

      有了管理班子,就要對不同崗位的人員進行安排。

      諾基亞西門子建立了一個只有7個級別的全球崗位,保證運營效率和執行力。

      合并之初諾基亞西門子全球有6萬人,兩年中9000人離開了公司,但是兩年后的今天還是6萬人。

      談及融合,張志強回憶道:“融合期間的傳播與溝通至關重要,幫助我們營造合理的期望值,建立信任和信心。”

      為了消除公眾的疑慮,建立信任和信心,在融合之初,諾西采取了“管理期望值,協調溝通”的策略,力爭對外、對內有效傳播,從各個輿論層面保障融合的順利進行。

      承諾合同范文第4篇

      漯河市中心醫院麻醉科, 河南漯河 462000

      [摘要] 目的 研究不同劑量的布托啡諾靜脈注射對患者呼吸功能及鎮靜程度的影響。方法 選取該院擇期手術患者48例,麻醉級別一級或二級,男性25例,女性23例,年齡在21~56歲,體重48~85kg,將患者分成3組,每組患者16例,患者不術前用藥,靜滴復方乳酸鈉,A組給予布托啡諾靜注10μg/kg;B組給予布托啡諾靜注20 μg/kg;C組給予布托啡諾靜注30μg/kg,30 s之內勻速靜注完畢。患者給藥前為基礎值Y0,給藥之后1min(Y1)、3min(Y2)、5min(Y3)、7min(Y4)、10min(Y5)、15min(Y6)、20min(Y7)、30min(Y8)每個時間點的RR、VT、MV、SPO2、PETCO2、HR、MAP等呼吸循環參數進行詳細記錄及評分。采用鎮靜/警覺(OAA/S)。結果 3組每個時間點的血氧飽和度(SPO2)、呼氣末二氧化碳分壓(PetCO2)值均沒有超過正常范圍,與基礎值Y0相比無差異;與患者給藥前基礎值相比,A、B兩組各時點的呼吸率(RR)、潮氣量(VT)以及分鐘通氣量(MV)無明顯變化;C組Y1、Y2、Y4時呼吸率(RR)、潮氣量(VT)顯著下降,RR下降 23.9 %~27.8% ,VT下降21.8%~29.9%,Y1~Y4時點分鐘通氣量(MV)顯著下降,下降30.9%~49.1%;C組Y2~Y8時點的BIS、OAA/S評分顯著下降,(P<0.05、P<0.01)。結論 小劑量的布托啡諾Butorphanol(10~30μg/kg)的靜脈注射相對安全,當用藥劑量達到30μg/kg時,會對患者的呼吸功能有輕微的抑制作用,BIS值會有所降低有輕微的鎮靜作用。

      關鍵詞 布托啡諾;鎮靜作用;呼吸功能

      [中圖分類號 ] R614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674-0742(2014)03(b)-0112-02

      [作者簡介] 李永強(1980.6-),男,河南漯河人,本科,主治醫師,研究方向:麻醉科,郵箱:36634004@qq.com。

      布托啡諾——Butorphanol是混合型阿片受體部分激動劑,以K1受體為激動中心,U受體有會有相對較弱的拮抗作用。Butorphanol靜注會對呼吸功能產生一定程度的影響,不過比芬太尼、嗎啡的影響程度弱[1]。Butorphanol不同劑量的靜注對于患者的呼吸功能的影響程度,其是否存在鎮靜作用,這方面的研究非常的有價值。該研究2012年11月—2013年5月間采用面罩旁氣流通氣法,對采用不同劑量Butorphanol靜注治療的患者呼吸功能的變化進行監測,同時通過腦電雙頻指數、鎮靜、警覺3項評分對其鎮靜作用進行評估,為臨床應用提供參考。報道如下。

      1 資料與方法

      1.1 一般資料

      選取該院擇期手術患者48例,麻醉級別一級或二級,男性25例為研究對象,女性23例,年齡在21~56歲,體重48~85 kg,排除心肌梗塞患者,無心、肺、肝、腎等重要臟器疾病史、沒有吸毒史、無長時間或大量使用阿片類藥物史患者以及麻醉藥物成癮史患者。將所有的患者分成3組,每組患者16例,A組給予布托啡諾靜注10 μg/kg;B組給予布托啡諾靜注20 μg/kg;C組給予布托啡諾靜注30/kg。

      1.2 方法

      所有患者手術前1 d在知情的情況下,征得其同意。全部患者不給予術前用藥,進入手術室后開放上肢靜脈通道,靜滴復方乳酸鈉,前30min的滴注速度為10mL/(kg·h),30min后的滴注速度為5~7mL/(kg·h)。患者仰臥休息10min后取各觀察指標作為基礎值。將每1 mg布托啡諾用生理鹽水稀釋成4mL的藥液后,30 s之內勻速靜注完畢,A組10μg/kg,B組20μg/kg,C組30μg/kg[2]。

      1.3 統計方法

      所有數據均用spss11.5軟件包進行處理,計量資料以±表示(x-±s)表示,進行t檢驗,計數資料進行χ2檢驗。

      2 結果

      2.1 呼吸功能變化

      3組每個時間點的血氧飽和度(SPO2)、呼氣末二氧化碳分壓(PetCO2)值均沒有超過正常范圍,與基礎值Y0相比差異無統計學意義(P>0.05)。與患者給藥前基礎值相比,A、B兩組各時點的呼吸率(RR)、潮氣量(VT)以及分鐘通氣量(MV)無明顯變化;C組Y1、Y2、Y4時呼吸率(RR)、潮氣量(VT)顯著下降,RR下降 23.9%~27.8% ,VT下降21.8%~29.9%,差異有統計學意義(P<0.05、P<0.01)Y1~Y4時點分鐘通氣量(MV)顯著下降,下降30.9~49.1%,差異有統計學意義(P<0.05、P<0.01)。見表1。

      2.2 BIS、OAA/S評分變化

      與基礎值Y0相比,A、B兩組各時點的BIS、OAA/S評分無差異;C組Y2~Y8時點的BIS、OAA/S評分顯著下降,差異有統計學意義(P<0.05、P<0.01)。

      2.3 不良反應

      頭暈:A組出現1例(占6.25%),B組出現2例(占12.5%),C組出現1例(占6.25%);煩躁不安:B組1例(占6.25%);惡心:A組1例(占6.25%);竇性心動過緩:C組2例(占12.5%);3組均沒有出現心動過速。

      3 討論

      該次研究結果顯示,30μg/kg布托啡諾(約為1.5~2.4mg)的靜注能夠另患者的呼吸頻率降低,在對患者用藥后的3~7min時呼吸頻率,下降 23.9%~27.8%,其中個別患者的最低呼吸頻率下降到5次/min,狀態持續了2min;3組中的潮氣量與分鐘通氣量的變化不相同,A、B兩組用藥后出現輕微的減少,而C組用藥后在1~7min時潮氣量的下降高達21.8%~29.9%;分鐘通氣量的下降率達到了30.9%~49.1%,在所有的患者中沒有出現呼吸暫停者,沒有出現需要輔助通氣的患者,各組的血氧飽和度(SPO2)、呼氣末二氧化碳分壓(PETCO2)值沒有出現顯著變化;因此可以說明布托啡諾引起的呼吸抑制集中出現在給藥后的7min,持續時間不長,這與之前的一些相關報道一致[3],在臨床用藥時應在7min之內注意密切觀察患者的呼吸是否發生變化。

      參考文獻

      [1] 黃富宏,戴燕鳴,殷金華,等.1500例手術患者麻醉用藥分析[J]. 中國藥業,2010(15):59-60.

      [2] 黃志偉. 呼吸力學參數監測系統的研究[D].成都:四川大學,2006.

      承諾合同范文第5篇

          電子商務雖然正在以難以置信的速度滲透到人們的日常生活,但是至今也沒有一個統一的定義。筆者認為電子商務是以電子及電子技術為手段,以商務為核心,交易各方不通過當面交換或直接面談方式,而是把原來傳統的銷售、購物渠道移到互聯網上來,打破國家與地區有形無形的壁壘,使生產企業達到全球化、網絡化、無形化、個性化。通俗意義上講,電子商務是指利用簡單、快捷、低成本的電子通信方式,買賣雙方不謀面地進行的各種商業和貿易活動。電子商務以數據(包括文本、聲音和圖像)的電子處理和傳輸為基礎,包含了許多不同的活動(如商品服務的電子貿易、數字內容的在線傳輸、電子轉賬、商品拍賣、協作、在線資源利用、消費品營銷和售后服務等)。它涉及產品(消費品和工業品)和服務(信息服務、財務與法律服務)、傳統活動與新活動(虛擬商場)。具體而言電子商務涵蓋廣泛的業務范圍,包括:信息傳遞與交換;售前、售后服務,如提品和服務的細節、產品使用技術指南及回答顧客意見等;網上交易;網上支付或電子支付,如電子轉賬、信用卡、電子支票、數字現金;運輸:如商品的配送管理、運輸跟蹤以及采用網上方式傳輸產品;組建虛擬企業,組建一個物理上不存在的企業,集中一批獨立的中小公司的權限,提供比任何單獨公司多得多的產品和服務,并實現企業間資源共享等。

          二、電子商務合同的概念和基本原則

          一般認為,電子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通過電子數據交換或電子郵件擬定的合同,即達成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協議或者契約。其實現過程就是用戶將有關數據從自己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傳送到有關交易方的計算機方信息系統的過程。關于電子合同的形式問題,《合同法》第10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同時,《合同法》第11條規定,書面形式指合同書、信箋、數據電子(包括電極、電傳、傳真、電子數據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的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電子合同實際上是《合同法》規定的書面合同的一種。

          傳統的合同形式包括口頭形式和書面形式兩種。電子商務合同與傳統的書面形式和口頭形式在法律上有著許多明顯的區別,有著許多新的特點。

          其一,邀約承諾通過互聯網進行,合同雙方當事人都通過網絡在虛擬的市場上運轉,其身份依靠密碼的辨認或者認證機構的認證,表示合同生效的傳統簽字蓋章方式被數字簽字所代替。

          其二,電子合同和傳統合同的定立、變更、解除方式有很大的不同。傳統的形式有書面和口頭兩種,法律有著嚴格的規定。電子合同的訂立沒有嚴格的形式要求,不同情況有不同的表現形式。標的額小,關系簡單的交易表現為直接通過網絡訂購、付款,如利用網絡直接購買軟件。

          其三,傳統合同和電子商務合同在合同成立的地點上有著明顯的不同。傳統合同的生效地點一般為合同成立的地點,電子合同根據不同的情況有著不同的規定,一般做法是以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三、電子商務合同的成立和效力

          一般而言,要約和承諾是訂立一項合同的兩個必要環節,也是一項合同得以成立的基本程序。任何一項合同其實都是當事人通過要約和承諾所作出的真實一致的意思表示。電子商務合同的成立也必須遵循這一基本程序,只是要約和承諾都是通過互聯網技術實現瞬間傳遞、瞬間完成的,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主要是以電子方式自動作出。這就使得在認定電子商務合同是否成立時首先應明確電子商務合同訂立過程中要約可否被撤回或撤銷。要約的撤回與撤銷都是使要約喪失法律效力的行為,撤回發生在要約人發出要約之后,要約生效之前;而撤銷發生在要約生效之后,被要約人做出承諾之前。電子商務合同的特別的訂立方式,使我們需要在此問題上根據其特征,確定適用于電子商務發展的要約規則。

          在電子商務的特殊環境下,由于通信方式和傳輸速度的快捷,接受訂單的計算機是自動處理信息并通知有關方面進行作業的,要約的發出和接受也都是由計算機自動進行,撤回和撤銷顯然無法實現;點擊式電子商務合同中,合同的成立是由消費者或客戶的點擊“確認”而實現的,合同成立的即時性使商家發出要約后,撤銷和撤回就更無可能。作為《合同法》,對要約的撤回和撤銷作出規定,其目的在于維護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益,體現合同訂立時平等、合意的原則。然而,對于電子商務合同的考慮則不能單純地像傳統合同那樣片面。電子商務作為一種新的商業交易形式,特點就在于快速、便捷,人們認可電子商務,使用電子商務合同也就是看重了這一特點。在這樣的前提下,若非要將電子商務合同也套入傳統合同法規定的條框中,承認要約的撤回和撤銷,不但在現實中無法實現,而且也不適應電子商務合同的特點。因而本文認為對于電子商務合同中的要約,原則上應當認為是不可撤銷或撤回的。

          在原則認為電子商務合同中的電子要約是不可撤銷或撤回的同時,應允許特殊情況的存在,例如要約人以電子郵件方式發出一份可撤銷的要約,受要約人收到要約后,并沒有馬上答復作出承諾,此時要約人可以撤銷要約,只要要約人撤銷其意思表示的通知在對方答復之前達到對方。但若受要約人使用了自動回應系統,對符合條件的要約自動進行回復,則要約人可能無法撤銷要約。對于合同而言,承諾一經生效合同即宣告成立,因而電子商務合同成立的時間和地點問題也就是電子商務合同中承諾生效的時間和地點問題。

          關于承諾生效的問題,通常有兩種情況,即到達主義和投寄主義。“到達主義”,即受要約人發出的承諾到達要約人所支配的范圍內時承諾生效。據此,合同成立于承諾到達之時,合同成立地為承諾到達要約人的所在地。根據“到達主義”,要約人收到承諾通知時承諾才生效,合同才成立,如果由于郵局、電報局及其他原因導致承諾通知丟失或延誤,一律由發出承諾的人承擔后果。根據“投寄主義”,一旦承諾人將承諾信件丟進信筒或者把承諾的電報交給電報局,則承諾生效、合同成立,不論要約人是否收到。因此,承諾發出之地和時間即為合同成立之地之時間。承諾的通知如果因為郵局、電報局或者其他原因遲延、丟失,后果由要約人承擔。然而隨著電話、電傳、傳真等現代化通訊手段的出現,“投寄主義”在適用上出現了許多困難,許多現代化的通訊手段都可以隨時隨地地發出或接受信息,這樣如果還采用“投寄主義”,則會造成合同成立地點的不確定性。在電子商務交易中,由于電子商務合同形式的多樣性使情況變得復雜化了。在EDI合同中,當事人雙方的信息傳遞速度極其迅速,并且由于雙方都各自擁有自己的信息處理系統,因而采用“到達主義”原則來判斷承諾的生效與否更具合理性。而在點擊式電子商務合同中,消費者一旦在網頁上點擊“確認”,無論商家是否收到了消費者確認的信息,則合同都已經成立,顯然應該適用“投寄主義”原則。

          在電子郵件式電子商務合同中情況則又不同了。許多電子郵件的用戶并沒有自己的收件服務器,而一般是通過其他網絡服務商提供的設置在他們服務器上的郵箱來收發郵件的。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使用“到達主義”原則來判斷承諾生效與否,則對“到達”這一概念無法認定,因為若僅僅把信息發送到了電子信箱中就認為是已經“到達”了顯然沒有道理,因為信息并沒有到達當事人控制的范圍內;而如果認為只有當事人閱讀到了這些信息才算到達,則又會使到達的時間不確定,使信息的發出者對發出的信息處于無法期待的狀態,這樣一來合同的成立與否也就難以確定了。

          但是要是適用“投寄主義“原則,承諾人發出的承諾信息無需送到要約人就已經生效。對于承諾方來說,該項原則無疑對之有利,但是對要約方而言,他收到的電子郵件的時間無法確定,甚至可能根本無法收到承諾信函。這對于要約方來說是很不合理的。由此可見,對于包括多種形式的電子商務合同而言,統一規定承諾生效以及合同成立時間采用“到達主義”或“投寄主義”都無法將所有電子商務合同中的要約與承諾問題適當的解釋。目前實踐中這個問題大部分還是通過當事人之間訂立協議來解決的。但是通過訂立協議來解決承諾生效問題一般只適用于EDI合同和一部分電子郵件式電子商務合同,對于其它的電子商務合同,特別是點擊式電子商務合同,由于其基本上都是涉及金額很小的交易,并且存在著交易人不確定的情況,雙方不可能預先訂立協議來專門解決承諾生效的問題。而要求每一筆交易都在合同中協商好合同成立時間的確定標準也是不可能的。

          作為合同特殊形式的電子合同的生效需具備以下幾個法定條件:

          其一,訂約主體是雙方或多方當事人。訂約主體是指實際訂立合同的人,他們既可以是未來的合同當事人,亦可是合同當事人的人。對于不具備相應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訂立的電子合同的效力,有人從保護無過錯方當事人利益的角度考慮,認為應將使用電信的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視為有行為能力人。但是,這樣無疑會鼓勵網絡上不負責任行為的產生及泛濫,非但保護無過錯方當事人的初衷不會實現,反而會損害雙方當事人的利益,而且這樣也與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制度的主旨不符。因此,一方當事人缺乏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的電子合同也應當確定為無效或效力待定的合同。

          其二,電子意思表示真實。即利用資訊處理系統或者電腦為真實意思表示的情形。意思表示由兩個因素構成:一是內心意思之主觀要件,二是此意識外部表示之客觀要件。但隨著科技的進步,當事人可能運用機械的或自動化的方式來為要約或承諾作出意思表示。在網絡發達的今日,計算機程序或主機在其程序設計的范圍內自行“意思表示”,而當事人則完全不介入意思表示的過程,此為“電子人”,電子人應獨立代表個人的意思表示或接受意思表示,其所代表的個人應該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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