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寫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嗎?我們特意為您整理了5篇保險誠信論文范文,相信會為您的寫作帶來幫助,發現更多的寫作思路和靈感。
保險誠信問題的出現,最主要的原因來自于人們對于保險的不信任。而人們對于保險不信任首先是從人們接觸保險開始的。從保險公司的業務流程來看,主要是保險人的展業、簽定保險合同后的保單有效期以及理賠期三個階段。在這三個階段中,又以展業和理賠最容易產生不誠信現象。
(一)保險人的展業期
保險人尤其是個人人的展業是人們接觸保險產品的第一步。通過展業這一階段,保險人向客戶介紹保險公司的產品和各種保險服務,并盡力去促成保險產品的交易。由于個人人的工作業績與個人的傭金有著緊密的正相關關系,所以在這個過程中,不誠信現象容易產生。產生的原因主要有:
1.保險人的專業素質不高。
保險合同條款涉及許多的專業知識和專業術語,一般人很難看明白,而我國的保險人只是經過短短的幾個星期的培訓之后,就上崗進行展業,他們往往對合同條款不是很熟悉,因此也很難向客戶解釋清楚,嚴重的會引起客戶的誤解,這在保險合同糾紛中也很常見。
2.某些人的道德素質不高。
在展業的過程中,存在著誤導客戶的行為,有的過分擴大保險產品的功能;有的承諾不能實現的投資回報;有的只講收益,對風險避而不談;有的人為了獲得更多的傭金,在推銷保險產品時沒有從消費者的實際需要出發,而是推銷一些不適合消費者的產品,并且在推銷過程中,隱瞞保險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比如保險合同的除外責任等,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甚至受益人;
3.有的保險人存在著讓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填寫不屬實資料的情形。
在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同意投保后,需要填寫投保書,投保書里的內容需要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根據事實來填寫,同時這也是保險公司決定是否承擔保險責任的依據。如果保險公司的核保部門通過審核發現此保戶不符合承保的條件,從而不給予承保,那么人的努力將會白費,而人也將拿不到傭金。因此在這種情況下,人就會讓投保人或被保險人隱瞞一些對于保險公司來說非常重要的事實或引導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填寫虛假的資料。在保險公司同意承保后,一旦發生保險事故,就會產生保險公司和投保人或被保險人之間的各種糾紛。
(二)保單有效期
對于壽險產品來說,它的有效期大多超過一年,有的長達數十年。在這么長的時間里,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生活比如家庭住址等方面往往可能會發生一些變化,而這些方面可能不會引起他們的注意,若保險人聯系不到他們,因此會出現因為不能按時交納保險費使得保單無效等情況。同時由于保險人的淘汰率比較高,一旦經手的人被淘汰,這些保單就會成為孤兒保單,即使有新的人來接手,他們也會因傭金的關系不把精力放在這些保單上,而是去開拓新的保險客戶資源。
[論文關鍵詞]誠信投保人保險人展業理賠
[論文摘要]由于保險業經營的特殊性,使得誠信對于保險業來說十分重要。我國保險業的誠信問題一直以來都引起專家學者的普遍關注,誠信問題關系著我國保險業的健康發展。誠信問題的存在有其原因,因此需要分析其存在的原因,進而找出完善我國保險業誠信建設的對策。
2006年6月26日,國務院頒布了《國務院關于保險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該意見的頒布,標志著國家對保險業發展的關心與支持,同時也說明了保險業在我國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作用越來越重要。
保險業作為我國金融領域的三大支柱行業之一,是我國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它的發展好壞,直接關系到我國經濟和社會的發展。而目前我國市場經濟發展面臨的一個突出的問題就是誠信體系建設問題。保險作為一種服務,它的有形載體是一張保險合同,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拿到的只是“一張紙”,而不象其它的商品一樣具有實實在在的物品,在一定意義上來說,保險公司的經營是以信用為基礎,以法律為保障的一種承諾。因此相對于其它的商品來說保險具有無形性、長期性和透明度低等特點。也正是因為保險經營的特殊性,意味著它是最能體現誠信,同時也時最依賴誠信的行業。但是在我國保險發展的過程中,誠信問題越發引起業內外人士的注意,并成為人們關注的焦點。
一、保險業誠信問題存在的原因
保險誠信問題的出現,最主要的原因來自于人們對于保險的不信任。而人們對于保險不信任首先是從人們接觸保險開始的。從保險公司的業務流程來看,主要是保險人的展業、簽定保險合同后的保單有效期以及理賠期三個階段。在這三個階段中,又以展業和理賠最容易產生不誠信現象。
(一)保險人的展業期
保險人尤其是個人人的展業是人們接觸保險產品的第一步。通過展業這一階段,保險人向客戶介紹保險公司的產品和各種保險服務,并盡力去促成保險產品的交易。由于個人人的工作業績與個人的傭金有著緊密的正相關關系,所以在這個過程中,不誠信現象容易產生。產生的原因主要有:
1.保險人的專業素質不高。
保險合同條款涉及許多的專業知識和專業術語,一般人很難看明白,而我國的保險人只是經過短短的幾個星期的培訓之后,就上崗進行展業,他們往往對合同條款不是很熟悉,因此也很難向客戶解釋清楚,嚴重的會引起客戶的誤解,這在保險合同糾紛中也很常見。
2.某些人的道德素質不高。
在展業的過程中,存在著誤導客戶的行為,有的過分擴大保險產品的功能;有的承諾不能實現的投資回報;有的只講收益,對風險避而不談;有的人為了獲得更多的傭金,在推銷保險產品時沒有從消費者的實際需要出發,而是推銷一些不適合消費者的產品,并且在推銷過程中,隱瞞保險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比如保險合同的除外責任等,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甚至受益人;
3.有的保險人存在著讓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填寫不屬實資料的情形。
在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同意投保后,需要填寫投保書,投保書里的內容需要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根據事實來填寫,同時這也是保險公司決定是否承擔保險責任的依據。如果保險公司的核保部門通過審核發現此保戶不符合承保的條件,從而不給予承保,那么人的努力將會白費,而人也將拿不到傭金。因此在這種情況下,人就會讓投保人或被保險人隱瞞一些對于保險公司來說非常重要的事實或引導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填寫虛假的資料。在保險公司同意承保后,一旦發生保險事故,就會產生保險公司和投保人或被保險人之間的各種糾紛。
(二)保單有效期
對于壽險產品來說,它的有效期大多超過一年,有的長達數十年。在這么長的時間里,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生活比如家庭住址等方面往往可能會發生一些變化,而這些方面可能不會引起他們的注意,若保險人聯系不到他們,因此會出現因為不能按時交納保險費使得保單無效等情況。同時由于保險人的淘汰率比較高,一旦經手的人被淘汰,這些保單就會成為孤兒保單,即使有新的人來接手,他們也會因傭金的關系不把精力放在這些保單上,而是去開拓新的保險客戶資源。
(三)理賠期
理賠是保險公司在接到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的通知后,對自身應該承擔的保險責任的范圍以及如何進行賠償的過程。理賠是最容易產生雙方糾紛的環節。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從自己的角度出發往往希望保險公司能夠多賠償;保險公司從自身角度出發,希望能夠盡量少賠償,于是就有了賠與不賠,多賠還是少賠的問題。另外保險公司一般都會促使理賠部門盡量減少理賠的支出,這樣產生的一個消極影響就是本應該得到賠償的可能不賠,本該多得到賠償的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沒有能夠得到充足的賠償,從而使得保險不能充分發揮它的保障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利益的作用。此外,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在索賠過程中對索賠的流程以及需要準備的材料不是很熟悉,因此索賠程序比較麻煩,再加上保險公司的理賠花費時間長,服務質量也不是很高,使得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產生索賠難的認識。
二、加強保險業誠信建設的對策
(一)加強對保險人的管理
第一,要提高保險人的專業以及業務水平,使人具備扎實的保險基礎知識,能夠為客戶提供專業的保險服務咨詢。因此為了提高他們的專業以及業務水平,必須提高人的上崗持證率。只有人的持證率的提高,才能進一步促使他們的專業和業務水平的上升。
第二,要提高保險人的職業道德素質。為了提高保險人的職業道德素質,保險公司在引進人的時候,應嚴把質量關,應把那些業務能力強、思想素質高的人吸納進公司來。
第三,明確保險人的社會地位。目前我國的保險銷售模式,決定了保險人尤其是個人人的地位。他們與保險公司簽定的是委托合同,因此不是保險公司的正式員工,因而不能享有和正式員工一樣的福利待遇,這也就造成了很多保險人對工作的不敬業,以致為了獲得自身的經濟利益而損害公司利益。為了解決這個問題,保險公司對保險人應該進行分流管理。將那些職業道德素質差、業務能力弱的人淘汰;將那些職業道德素質高、業務能力強的保險人吸納到保險公司里,使之成為保險公司的正式員工;剩下的人使之成為保險公司的員工。
第四,構建保險人信用數據庫,進而加強保險人的信用機制建設。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可以通過進入這個數據庫,了解各個人的信用情況,從而選擇自己可以值得信賴的保險人。同時要將那些不合格的人實行黑名單制,在數據庫中充分的顯現出來,真正做到信息的共享和透明。
(二)加強保險公司的理賠制度建設
理賠將意味保險公司現金的支出,這是保險公司都不想看到的,同時也是不可避免的。因此保險公司首先要正視理賠的意義和重要性。理賠在一方面意味著保險公司現金的流出,尤其是遇到巨災理賠時,但與此同時,保險公司應該意識到在理賠的同時,這也是檢驗公司是否能夠履行承諾的重要環節。如果理賠處理的恰當、及時和合理,可以使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公司更加信任,他們不僅會繼續和公司合作,而且會給公司帶來更多的潛在客戶資源,無形之中給公司做了廣告宣傳。其次,保險公司要提高理賠服務的質量和效率。把理賠程序簡單化、通俗化,使投保人或被保險人不再覺得索賠難。
(三)大力加強保險誠信文化培育并積極倡導誠信理念
保險行業協會等組織應繼續大力加強保險誠信教育,普及信用知識,使保險人、保險人等市場行為人充分認識到誠信對它們的重要性。并使誠信文化建設逐漸成為保險公司企業文化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
(四)強化保監會的信用監管職能
保監會應充分發揮其政府的監督管理職能,通過監管,加強法律法規的執法力度,使保險行為主體有法可依,能夠自覺的去實現誠信行為;同時對守信者要給予獎勵,對失信者加大它們的失信成本,以保障保險市場的有序運作。
[參考文獻]
[1]孫蓉、王朝明.中國保險業誠信制度的構建———基于經濟學與倫理學的視野的分析[J].天府新論,2006,(1):72-75.
[2]劉鳳全、張治國.加強保險誠信建設服務構建和諧社會[J].保險研究,2005,(12):26-28.
[3]經濤.論我國保險業的誠信缺失風險與防范[J].陜西省經濟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5,(4):68-70.
[4]王新利.香港保險業誠信理賠的經驗及啟示[J].保險研究,2005,(12):89-90.
誠信概念源于道德倫理領域,又在商品經濟的產生與發展中不斷豐富和擴展,成為經濟范疇中的一個重要理念。在中國的傳統文化中,誠信被視為道德倫理準則,是對行為的規范要求,是內在誠實品德與外在不欺詐行為的統一。而按照經濟學的視角,誠信作為經濟主體間交往行為的規則及制度,既是道德規范的選擇,又是一種經濟利益的選擇。誠信是經濟主體間在長期博弈基礎上形成的一種相對穩定的行為規則,它內化為市場交易準則和秩序,外化為法律法規等制度。在保險業的發展中,誠信處于倫理道德與經濟利益的沖突與摩擦中,誠信缺失已成為中國保險業必須面對的嚴峻挑戰。
一、中國保險業的誠信缺失及其根源分析
在保險活動中,保險雙方的任何一方有違誠實信用的舉動,都會導致保險交易受阻,進而影響保險服務的價值和使用價值。目前,中國保險業的誠信缺失不僅體現于保險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關系人,還體現于保險中介人。
1.保險供給者的誠信缺失。保險供給者即保險市場上提供保險產品的保險公司。由于保險公司的信息披露缺乏及保險業務的專業性強,使保險消費者處在信息不對稱的博弈中,在投保前甚至投保后難以了解保險公司及保險條款的真實情況,如保險公司的經營管理狀況、償付能力及發展狀況、參加保險后能夠獲得的保障程度等,只能憑借主觀印象及保險人的介紹做出判斷,客觀上為保險公司的失信行為創造了條件;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在保險業務中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不及時履行甚至拒不履行保險合同約定的賠付義務,使一些保險消費者喪失了對保險公司的信任;一些保險公司違規經營,支付過高的手續費、給回扣、采用過低費率等惡性競爭行為,損害了保險公司的社會聲譽;對保險人的選擇、培訓及管理不嚴,有一些保險公司誤導甚至唆使保險人進行違背誠信義務的活動,嚴重危害了保險公司的形象;向保險監管機關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等。
2.保險中介者的誠信缺失。保險中介者包括保險人、保險經紀人和保險公估人等。保險中介者的誠信缺失主要表現為以下行為:在其業務中期騙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阻礙或誘導投保人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等。由于目前我國從事保險業務的人數量眾多、規模龐大,業務素質及道德水準參差不齊,保險中介者的誠信缺失較多地表現為保險人的誠信缺失。不少保險人在獲得更多手續費的利益驅動下,片面夸大保險產品的增值功能,許諾虛假的高回報率,回避說明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甚至誤導投保人,給投保人、被保險人造成經濟損失,引起保險消費者的普遍不滿。
3.保險消費者的誠信缺失。保險消費者包括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其誠信缺失主要表現在投保時和索賠時:一些投保人在投保時,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使保險公司難以根據投保標的的風險狀況確定是否承保、應該以什么樣的條件承保;有些被保險人和受益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或者未發生保險事故而謊稱發生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偽造、變造與保險事故有關的證明、資料和其他證據,或者指使、唆使、收買他人提供虛假證明、資料和其他證據,編造虛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損失程度,騙取保險金;有的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甚至人為制造保險事故,故意造成保險財產的損失及被保險人的人身傷亡事故,增大了保險標的及社會財富的損害,增加了保險人理賠的成本。
中國保險業誠信缺失的根源在于制度的缺陷,使保險市場交易中的誠信行為難以有效的保證和擴展:
1.產權制度的不明晰以及軟約束,使保險公司行為的外部性增大。合理的產權制度是正常的信用關系的制度基礎。產權過分集中于國家,經濟利益不完全與企業經營績效掛鉤,缺乏激勵機制,就容易導致短期行為。從理論上講,誠信狀況往往與長期利益成正比,與短期利益成反比。一個考慮長遠利益的人比一個考慮短期利益的人更容易誠實,更愿意維護信用。在產權明晰的前提下,行為者通常會從長遠利益出發諾守誠信。保險公司的產權制度是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基礎性前提,決定著保險公司的經營目的和與社會經濟各方的關系,影響到保險公司的行為方式。“產權制度的基本功能是給人們提供一個追求長期利益的穩定預期和重復博弈的規則。”我國的保險公司(特別是在保險市場上占有很大市場份額的國有獨資保險公司)產權不明晰以及軟約束,沒有建立起真正意義上的現代企業制度,因而保險公司不考慮長遠利益,不考慮信用效應,出現追逐短期利益的短期行為也就不難理解。事實上,按照博弈論的觀點,在保險一方不守信的情況下,一方受損,另一方獲得利益最大化,使總體利益趨于小化;在保險雙方都不誠實守信的情況下,雙方均難以獲利。即產權制度的不明晰以及軟約束,會使保險行為主體產生追逐短期利益的心理,陷入博弈論中的囚徒困境,導致誠信行為在質與量上的差異。
2.保險供給者及保險中介者的管理制度不健全,使保險公司員工及保險人的誠信行為具有不完全控制性。保險公司的業務運作是保險公司的內部員工及保險人行為集合的結果,員工及人的忠誠度、能力及協作精神是保險公司誠信狀況的基礎,當員工及人的誠信狀況失控超過一定的范圍和度,就會影響保險公司的整合狀況,弱化保險公司的誠信能力。又由于對保險人的管理制度不完善,上崗要求不夠嚴格,持證上崗制度實行的時間短,保險人總體素質偏低,保險公司難以完全控制保險人的不誠信行為。
3.國家信用管理制度體系的不完善,導致誠信的保障機制、懲罰機制和監督機制的缺乏。在一個具有良好信用的社會中,不守信用將付出代價;而在一個不守信用的社會中,守信用者卻將付出代價。從誠信的保障機制來看,社會信用管理體系健全的國家,會從制度上保證誠實守信的合法權益,誠信的人會獲得更多的交易和贏利機會。在目前中國的保險市場上,由于國家信用管理制度體系的不完善,信用的保證主要是基于人的倫理道德要求,當社會性與“經濟人”人性的矛盾相沖突時,“經濟人”的有限理性使其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利益驅動下,出現利己主義動機,產生違反誠信原則的道德風險,這也是保險領域產生誠信缺失的重要根源。在懲罰機制上,信用管理制度嚴格的國家,對于違背誠信的行為從法律上進行懲罰,并讓其承擔經濟上較為嚴重的損失,使其在經濟利益驅動下的失信行為不僅無利可圖,而且會喪失未來的交易機會,這就促使人們盡量維護自身的信譽度。而目前在中國,對違背誠信的行為懲罰機制不健全,法律上的懲罰規定尚不完善,經濟上的懲罰力度不大,約束機制軟化,主要依靠社會輿論從人格、倫理上進行譴責,這就難以抑制失信行為的出現。在監督機制上,中國保險業的誠信監督主要體現為道德的自律以及有限的輿論監督,法律的強制約束性監督還不完善,失信行為的屢禁屢犯也就在所難免。
二、中國保險業誠信缺失的影響以及誠信的意義
在保險活動中,誠實守信是對保險交易對方合法權益的維護和尊重,也是對自身合法權益的維護和尊重,誠信的缺失最終也會使失信者的利益遭到損失。保險活動中對誠信行為的道德選擇結果,必然邏輯地體現其經濟利益基礎。可以說,不誠信就沒有信譽,就沒有保險業的長期持續發展。當保險業的誠信缺失升級為誠信危機時,保險雙方就會彼此不信任或者需要用很多事實來證明對方是值得信任的,就會使保險交易成本大大增加,縮小保險交易的范圍,使保險市場的行為主體難以正常地溝通和交往,使保險市場缺乏正常運行的基礎。顯然,誠信對中國保險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1.誠信是保險公司生存與發展的內在要求。信譽是企業的生命。保險產品是一種典型的無形產品,是以保險公司的信用向客戶所做出的對未來可能發生的保險事故承擔賠付保險金責任的承諾。因而,保險公司是否誠實、是否守信用,在保險消費者的購買決策中起著很大的作用,消費者只有在對保險公司信任的基礎上才會投保,也只會向其認為有信用的保險公司投保,這樣,保險公司的信譽度,就直接影響到保險公司的生存和發展。保險公司只有誠信,才能為持續發展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
2.誠信是保險機構的核心競爭力。在市場經濟的條件下,特別是在入世以后,保險機構(含保險公司、保險公司、保險經紀公司和保險公估公司)之間的競爭十分激烈,誠信已成為保險機構的核心競爭力之一。誠實守信的保險機構能在市場競爭中占據優勢地位。保險機構之間的競爭,最終是信譽和品牌的競爭,而信譽和品牌是建立在保險機構的誠信基礎上的,失去了誠信,就沒有信譽和品牌可言,就難以贏得客戶及在競爭中取勝,也就意味著失去了未來長期發展的可能。保險機構良好的信用是其贏得市場的重要保證。只有樹立誠信的形象,才能提升保險機構的核心競爭力。保險機構只有以誠相待,具有遵守法律和市場規則、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等信用行為,才能增強競爭實力,為更廣泛地進入市場、擴大交易創造條件。
3.誠信是保險市場活力的信心指數。保險市場上失信行為的擴大化以及誠信制度的缺位,會增加保險交易的風險,使保險行為主體對保險市場缺乏信心,阻礙保險交易向縱深發展,甚至使保險市場在較長時期處于低迷狀態。可以說,保險市場疲軟的原因在于誠信不足。一方面,保險公司、保險中介人的不誠信,影響到保險消費者對保險市場的信心;另一方面,被保險人及其關系人、保險人的違信行為,也損害了保險公司從事保險交易行為的信心。即失信行為的蔓延及造成的道德風險,會降低保險雙方對保險市場的信心指數。
4.誠信有助于增強凝聚力,促進保險業發展的良性循環。一方面,信用是企業員工價值的重要體現,保險機構的誠信度高,該機構的員工就會充滿自豪感、榮譽感,對企業的行為容易認同,與企業共命運的意識會增強,形成企業的凝聚力。同樣,有全體員工的誠信,才會有保險機構的信譽度;另一方面,在保險活動中,由于保險雙方有可能出現欺詐行為,使保險交易受阻,因而,保險雙方的誠信有助于保險交易的實現。在市場經濟中,誠信是市場行為的基本準則,是對保險市場行為主體具有道德意義和法律意義的游戲規則,只有在行為人遵守這一規則的前提下,才能保證競爭的有序進行,在保險供給與保險需求之間實現良性互動及均衡,促進保險業的長期、持續發展。
5.保險經營活動的特殊性要求保險雙方最大誠信。保險市場是典型的信息不對稱市場。一方面,保險人承保的風險是未來可能發生的風險,而不是已經發生的風險,保險標的本身的風險乃至保險標的所處的環境都直接影響到風險發生的概率及損失程度,而且,保險標的的風險狀況在保險人承保以后可能發生變化。保險標的通常處于被保險人的控制之下,保險人難以準確把握保險標的的真實狀況及變化情況,但保險人的承保抉擇以及賠付,卻與保險標的的狀況密切相關,顯然,相對于被保險方,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的信息是不充分的;另一方面,保險合同的專業性、技術性強、涉及的知識面廣,投保人、被保險人乃至受益人難以準確地理解,相對于保險人,被保險方對保險條款的信息也是不充分的。保險市場的信息不對稱導致交易成本增大,可能出現道德風險并直接損害保險合同主體的合法權益。保險合同的當事人只有最大限度地誠實守信,才能降低保險市場的交易成本,保證保險業的發展。
誠信缺失的影響以及誠信的意義,說明應該建立、健全誠信制度,以形成良好的信用秩序,增加保險交易活動的確定性和預期性,減少保險主體之間的摩擦,規范保險交易行為,降低保險交易成本,提高保險的經濟效率,保證保險業持續、健康地發展。
三、構建中國保險業誠信制度的思路
誠信制度是對誠信行為及其關系的規范和保證。這種制度安排既有正式制度,又有非正式制度。
1.建立明晰的產權制度和健全的誠信法律制度。保險市場主體在從事保險活動時,往往在經濟利益的驅動下喪失理性而違背誠信原則,因而依靠市場機制和道德約束難以確保保險雙方的誠信行為,必須借助于制度的外在強制力——明晰的產權制度及健全的法律制度。市場經濟的運行需要相應的產權制度,產權能夠引導人們將外部性較大地內在化。明晰產權關系是規范經濟行為主體的誠信行為的制度保證。在產權制度明晰的條件下,交易者的誠信行為有助于其更好地實現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只有法律保障產權的明晰,才能真正奠定誠信的約束基礎;只有通過法律約束,建立和完善誠信者的利益保障機制及失信者的懲罰機制,才能促使保險市場主體的行為更加規范、符合誠信的要求,才能保障保險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我國保險市場的健康發展。我們只有通過完善與誠信相關的法律制度,使當事人誠信行為的收益大于不誠實守信的收益,誠信的成本小于不誠信的成本。通過誠信法律制度的保障,在整個保險市場形成一種誠實守信的保險交往關系,使每一個市場參與者,都只有規范保險行為,注重誠信形象,不斷提高自己的信譽,才能獲得更多的交易機會,取得更大的收益;只要保險雙方的任何一方有違反誠信的記錄,在日后的保險活動中,都將受到法律的懲罰,嚴重不守誠信者將被淘汰出局,使保險誠信制度真正建立在法制化的軌道上。可見,明晰的產權制度是維護誠信的前提,健全的法律制度是維持誠信的保障。
2.培育誠信理念,構建保險業的誠信文化。誠信既是一種道德追求,又具有經濟意義。在市場經濟中,信用是一種財富,良好的信用是一種有價值的稀缺資源。市場經濟越發達,就越要求誠實信用。一個不誠信的企業或個人不可能發展。保險市場上的各種行為主體,都應該轉變觀念,重新認識企業利益、個人利益與誠信的關系,樹立維護誠信行為的責任觀。全社會(特別是保險公司)應高度重視誠信問題的教育與宣傳,培育誠信理念,使誠實守信的倫理精神滲透到保險各方的意識中,為誠信行為創立思想基礎。保險機構應將誠信文化作為企業文化的重要的、核心的、不可缺少的內容,確立誠實守信的職業道德,為誠信行為創造良好的行業風氣。在保險公司的員工培訓及對保險人的培訓中,應重視誠信教育,增加誠信內容,使保險公司的員工及其人明了哪些行為屬于違信行為,不誠信應承擔哪些法律責任等。保險公司及其有關機構應利用各種宣傳輿論工具及手段,宣傳誠信對企業、個人發展的重要意義,并通過各種管理措施的采取和道德約束,強化誠信意識,崇尚誠信觀念,使誠信成為保險雙方當事人的自覺行為,并以擁有良好的誠信度及較高的信用等級來體現自身的價值。
3.健全保險監管機制,推行違信懲罰制度,增大失信的成本。在建立、健全誠信法律制度的同時,應加強對現行法律、法規的執行力度,促使保險行為主體遵守法律、法規。中國保監會作為保險市場的監管主體,代表政府實施監管職責,應通過監管加大執行力度,鼓勵、引導誠信行為,并與司法機關配合,依法懲治失信行為,促進保險誠信制度的建立。我國在提高失信者的“失信成本”方面還缺乏力度,“失信成本”輕微,沒有起到懲戒作用。因此,應從法律、道德約束等方面構建違信懲罰制度,并通過健全監管機制,使守信者得到保護,失信者受到懲罰,增大失信者的利益成本、道德成本乃至政治成本,使行為主體面對高額的“失信成本”,唯一理智的選擇只能是誠信,以保障整個保險市場的有序運行。
4.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的作用,建立行業自律制度。行業協會是協調和平衡市場主體利益、提高資源配置效率的重要組織。在市場經濟較為成熟的國家,所有市場主體都處于行業協會的管理之下,行業協會代表行業的整體利益對行業進行自我約束和管理,違信者都會受到行業協會的排斥和處罰。我國的保險行業協會近幾年做了大量工作,但對保險公司的約束力仍然不夠。要在保險業構建誠信制度,就應充分發揮保險行業協會的作用,建立起保險行業的自律制度。
5.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加快信用評級制度的建設。應該對保險市場主體的資信狀況進行科學、準確的信用風險評級,如對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保險公司、保險中介人及投保人、被保險人的道德信用水平等進行綜合評定,以確定信用等級。通過信用評級制度的建設及信息披露,促使保險市場主體始終誠實守信用,認真履行保險合同規定的義務。我國在建立信用評級制度時,要注意與國際信用評級機構實行的評級標準、技術等方面的對接,吸收國外先進的評級辦法并結合我國實際,形成科學、合理的信用評級制度。要把分散的反映保險機構和個人的誠信狀況的資料和數據進行聯網管理或整合,實現誠信信息的資源共享。可以考慮創立商業化的信用運作機制,設立信用記錄公司,盡可能對保險市場上參加保險活動的所有人的誠信狀況進行調查登記,將記錄資料輸入電腦數據庫,并一直跟蹤調查客戶的信用變化情況,并通過互聯網絡,24小時不間斷地提供有償的在線服務。在保險機構需要調查某一位保險客戶的誠信狀況時,或者在保險消費者調查某一個保險公司或保險中介人的信用時,向信用記錄公司購買信用記錄資料。這種新型的信用機制,能夠區分和評判保險行為主體的信用狀況,將有不良信用記錄者列入“黑名單”,把失信者缺乏誠信的形象公諸于眾,既使保險消費者能夠選擇有良好誠信記錄的保險公司及保險人,又使保險公司更便于審核投保人、被保險人。
總之,中國應建立、健全保險誠信制度,形成一整套提升保險機構信譽度的行為規范,把保險機構及保險消費者的經濟價值取向與誠實守信的道德價值取向統一到誠信行為中,使誠信在更完整的意義上體現出市場經濟中“義利合一”的社會價值取向,保障保險雙方在道德與法律的雙重約束與驅動下,共同維護保險市場秩序,在利益的權衡中不斷調整自己的經濟行為,在不違背誠實信用的前提下實現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給保險雙方帶來均衡利益和長遠利益,實現保險市場利益的最大化。
[參考文獻]
「關鍵詞保險;最大誠信原則;社會信用
最大誠信原則是保險的基本原則,也是《保險法》規定保險活動當事人必須遵守的法律準則。但這一原則的理論闡述和現實的實踐活動存在差異。分析保險最大誠信原則存在的問題,提出完善建議,有重大的理論意義和實踐意義。
一、保險最大誠信原則運用的背景
1、最大誠信原則的落實已成為時代難題
隨著中國改革的不斷深入和改革力度的加大,社會不和諧問題也日益顯現。不和諧的原因是風險的存在,風險存在的原因是市場經濟,市場經濟導致風險是因為競爭。競爭有良性競爭和惡性競爭,良性競爭本身不是把對手擊敗,而是比對手領先。但當前保險競爭主體越來越多,卻沒有一家是又快又好穩健經營的領跑者,幾乎全都成為惡性競爭的追隨者。惡性競爭就好像一個險惡的漩渦,大家都往里跳,誰都迷失了方向。這是因為產品同質化和費率市場化,導致可供競爭主體選擇的空間非常有限。惡性競爭的結果是行業內相互抵毀,違背價值規律高抬手續費、降低費率。
保監會從今年四月開始在廣東、湖南試點打擊三高:高回扣、高返還、高手續費,以維護市場有序和行業形象。同此,“誠信危機”已成為道德倫理之外的商業景觀,“失信”已經是中國社會中很普遍的現象、很危險的事實、很可怕的后果。人們驚呼保險不保險。
2、失信懲戒已成為熱門話題
對于誠信危機的出現,盡管已到了一個相當嚴重的程度,但終究不能被道德倫理所接受、不能被人們良知所接受。從法制建設的角度、從風險機制建設和行政方面的態度也非常重視這個問題,中國保監會吳定富主席在今年的全國保險工作會議上強調要加大失信懲戒力度。為了促進保險業又快又好地發展,為實現保險業做大做強,保險監管已發生深刻變化,形成了以償付能力監管、市場行為監管和公司治理結構監管為三大支柱的監管體系框架[1].其中之一就是市場行為監管,其核心內容就是誠信有為、失信懲戒。
3、誠信建設已成為共同主題
商品經濟是契約經濟,契約品質問題要求當事人能否按照最大誠信原則在法制建設機框架下自控、在倫理價值下自主、在風險機制下自省,否則導致契約品質問題出現。尤其是保險業,由于契約的附合性和射幸性,更容易誘發這問題的出現。誠信體系建設已成當務之急,誠信建設評價標準已納入監管的常規檢查內容。人們普遍認識到:今天的誠信、明天的市場、后天的品牌。
二、保險最大誠信原則運用的目的
1、解決保險經營中信息不對稱問題
所謂信息不對稱是指當事一方對自己的認知遠遠高于另一方對他的了解。保險經營尤其如此,對于保險人而言,投保人轉嫁的風險性質和大小直接決定著其能否承保與如何承保。然而保險標的是廣泛且復雜的,作為風險承擔者的保險人卻遠離保險標的,而且有些標的難以實地勘查,而投保人對其保險標的的風險及有關情況卻最為清楚;因此,保險人主要也只能根據投保人的告知與陳述是否屬實來決定是否承保、如何承保以及確定費率。于是要求投保人基于最大誠信原則履行告知義務。對投保人而言,由于保險合同條款的專業性與復雜性,一般難以理解與掌控,對保險人使用的保險費率是否合理、承保條件及賠償方式是否苛刻難以了解。因此,投保人主要根據保險人為其提供的條款說明來決定是否投保,于是也要求保險人基于最大誠信履行其應盡的此項義務[2].
2、解決保險合同的附合性與射幸性可能帶來的道德風險
由于保險合同是附合合同,保險人應履行其對保險條款的告知與說明義務。另外保險合同又是典型的射幸合同。由于保險人所承保的保險標的的風險事故是不確定的,而投保人購買保險僅支付較少的保費,保險標的一旦發生保險事故,被保人所能獲得的賠償或給付標準是保費支出的數十倍甚至數百倍。因此就單個保險合同而言,保險人承擔的保險責任已遠遠高于其所收的保費,倘若投保人不誠實、不守信,將引發保險事故陡然增加保險賠款,使保險人無法承擔而無法永續經營,最后將嚴重損害廣大投保人或被保人利益[2].
3、基于保險產品特殊性的需要
尤其是壽險產品它是無形產品,是將無生命的產品賦予生命的意義。永續經營永續服務是其特有的職能,誠信便是其生命意義的組成部份。
4、滿足客戶購買的心理安全需求
保險是客戶不需要時購買為需要時使用,壽險購買的還是一份期望、一份尊嚴、一份生活品質。特別需要保險人用誠信滿足客戶的心理安全需要,以減少客戶的心理成本。
三、最大誠信原則運用中存在的問題與原因分析
最大誠信原則產生初期主要是約束投保人的工具,保險人往往以投保人破壞此原則而拒絕履行賠償義務。為了平等地保護投保人的利益,現代立法已予修訂,即最大誠信原則同時適用投保人和保險人。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增加第五條規定:保險活動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3].所以,保險誠信原則運用的主體應當同時是保險活動當事人即保險公司和投保人,同時涉及保險合同的關系人(保險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目前,雖然《保險法》對當事人雙方的誠信行為提出了法律要求,但保險理論的闡述對投保人的誠信要求較為全面,對保險公司和保險關系人的要求則不夠,而在現實中保險公司存在的誠信問題較多,它產生的負面影響輻射較廣。
一般理論認為,最大誠信原則由三條重要的法理組成,一是告知,二是保證,三是棄權與禁止反言[4][5].最大誠信原則主要針對投保人或被保人而言,為了保持合同的公平原則,后來才產生了對保險人具有約束力的自動棄權和禁止反言原則[4].這一內容明顯與社會現狀相違背。誠信原則對投保人的投保行為規范是保險活動的開始。新《保險法》對投保人這一主體在該環節的誠信要求具體表現在如下三個方面:首先,投保人在保險合同訂立之前,必須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保險合同是典型的誠信合同,最大誠信就是告知。實踐證明,保險人危險負擔的有無或大小,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投保人能否恪守誠信原則。因此,為避免保險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這就首先要求投保人在合同訂立之前,如實、準確、無保留地向保險人告知其投保標的的一切重要情況。其次,投保人必須履行通知的義務。《保險法》第22條規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后,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另外《保險法》有關投保人應按合同的約定交付保險費、遵守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的規定也體現出法律對投保人的誠信要求。誠信原則對保險人也有明確規范要求。《保險法》第106條、第131條規定:“保險公司及工作人員、保險人、保險經紀人在辦理保險業務活動中應自覺遵守誠信原則,不得欺騙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不得“對投保人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不得“阻礙投保人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者誘導其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不得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承諾“給予保險合同規定以外的其他利益”。歸納起來,《保險法》對保險人的誠信要求主要包括如下兩個方面:一是對客戶如實告知義務,二是對保險合同內容如實說明、解釋的義務。
1、誠信原則的運用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1)對保險人這一主體而言。一是造假問題屢禁不止。假數據、假賬本、假報表、假保單、假收據現象在保險經營過程中屢見不鮮。保監會自成立以來,始終將打假作為一項重要工作,2002年甚至開展專項打假活動。盡管如此,造假問題并未得到根本性解決。二是惜賠現象時有發生。一些保險公司理賠手續繁瑣,服務不到位,個別案件拒賠不合理,客觀上表現出惜賠現象,在客戶中造成不良影響,在社會中形成投保易、索賠難、收款快、賠款慢的惡劣印象。三是誤導問題并未根治。由于營銷機制的不完善,營銷員誤導問題只能在某種程度上有所減輕,實質上并未得到解決。尤其在一些中小城市,在一些風險意識、保險意識、投資意識較差的客戶中,誤導、欺瞞現象并不罕見。
(2)對投保人、被保險人這一主體而言。道德風險防范困難。近年來,我國保險知識的普及程度有所提高,但有的人在了解保險后竟打起了騙保騙賠的主意,投保時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現象屢見不鮮,騙賠手段更是五花八門。
2、不誠信行為的原因分析
(1)社會信用基礎薄弱影響了保險業誠信體系建設。我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處在剛剛起步階段,信息數據采集困難,數據開放沒有明確規定,信息資料數據庫建立滯后,信用法規缺乏,失信行為得不到有效懲治。薄弱的社會信用基礎勢必影響保險業誠信體系建設。
(2)保險信用法規建設滯后阻礙了保險業誠信體系建設。盡管我國保險信用法制建設有所進展,但與現實的保險經營活動相比仍顯滯后及不完善,高速發展的保險業帶來許許多多新現象、新問題,有些問題是直指誠信的,比如回傭,為了爭奪客戶資源造成遵紀守法遭受了損失,違規失信卻增加了收益的局面。這些問題如果得不到及時有效的解決,勢必助長失信毀約的歪風蔓延。
(3)保險誠信管理制度缺失制約了保險業誠信體系建設。制度缺失一方面表現為剛性管理制度缺失;另一方面則表現為必要信息采集制度缺失。剛性管理制度缺失削弱了誠信的制約機制。人性弱點是天然存在的,商務領域僅僅靠道德良心是不夠的。如果沒有剛性的信用管理機制,管理者就不得不為人的素質及品質傷腦筋,如營銷員挪用保費問題,如果沒有制度能保證營銷員不接觸現金,那么這個問題將永遠存在;信息不對稱則客觀上為失信行為提供了條件,對于保險人來說,投保人的每次投保資料都是新的,其真實準確與否無從評估。對于投保人來說,由于信息披露不充分,投保人無法掌握保險公司的真實經營狀況,無法比較選擇適合自己的保險產品,只能道聽途說地片面了解保險。
(4)保險公司經營管理體制陳舊落后不利于保險業誠信體系建設。目前國內一些保險公司的經營思想仍停留在盲目擴大保費規模上,上級公司對下級的考核體系突出強調保費收入、完成保費收入指標。為達目的,在競爭中任意抬高手續費、降低費率,弱化對營銷員的誠信教育等,無暇顧及公司的社會形象、整體利益和長遠發展。
(5)保險營銷機制不完善困擾著保險業誠信體系建設。我國保險營銷員的數量占從業人員總數的絕大多數,這支銷售大軍對我國保險業的發展尤其是壽險業的發展具有推動作用。然而,現行的營銷機制隨著市場的擴大,其弊端也日益暴露,主要表現為缺乏對營銷員的保障制度,缺乏長效激勵制度,對營銷員的考核以業績為主,傭金提取不合理等等。這些問題誘發營銷員產生背信棄義、誤導欺瞞客戶行為[6].
四、貫徹最大誠信原則需要進一步完善保險業誠信體系建設
保險業的順利發展,需要加強保險活動當事人的誠信教育與體系建設。現實中,人們感到社會缺少誠信,并不是誠信內容和法律規定不存在,而是缺少對誠信行為的激勵和保護。盡管國家在加強法制保障、加大誠信宣傳、加大失信懲戒、考核保險誠信建設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但并沒有對誠信行為起到有效的保護和推動作用。為此,必須加強誠信體系建設。
1、把握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契機,為保險業誠信體系建設奠定基礎
保險業的發展離不開經濟的發展,更離不開社會的進步。建設保險業誠信體系,必須結合現代化社會信用意識,改善社會信用環境。我國信用體系建設已經展開。十六屆三中全會提出:“建立健全社會信用體系”,“建成以道德為支撐、產權為基礎、法律為保障的社會信用制度”。國家六部委曾于2003年9月聯合出臺了《關于開展社會誠信宣傳教育的工作意見》。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又提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因此,保險業誠信體系建設恰逢其時,應把握契機,一方面不斷完善自身的誠信體系建設,一方面為全社會的信用建設做出貢獻。
2、加強保險誠信法制建設,為保險業誠信體系建設提供法律保障
我國保險法律法規建設在誠信方面已經加強,對失信懲戒的力度也在加大,已經出臺《保險營銷員管理辦法》,行業自律對保險公司的約束力度也在加大。但在如何站在維護行業的整體誠信形象方面、政府機關職能部門如何配合保險監管部門加大懲戒方面的具體措施尚未出臺,應盡快完善法律法規建設并加大懲戒尺度。
3、建立保險誠信管理制度,為保險業誠信體系建設創造條件
一是要建立剛性的誠信管理制度。對經營管理過程的各個環節都要有制約制衡機制,用制度保證誠信得以實現。二是要建立信息采集及披露制度。由于目前我國尚未建立個人誠信數據的管理制度,信息不對稱而帶來的道德風險無法規避。對保險人的信息披露已取得初步成效,尤其是營銷員持證上崗規定的出臺,建立保險營銷員專用網絡,強化了營銷員的誠信行為,但各保險公司之間還應建立與社會公眾溝通交流平臺,如公眾網站,現場常設咨詢臺等[7].
4、結合貫徹十六屆六中全會精神加大誠信宣傳教育
保險行業應按照中央提出的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誠信友愛”的要求,聯系客戶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對員工進行誠信有為教育。
5、改革保險公司營銷體制,為保險業誠信體系的建設注入活力
目前,各保險競爭主體的營銷體制普遍采用保險人制。保險營銷員處于“城市邊緣人”的尷尬地位,無法在社會中樹立誠信形象。同時由于首期高傭回報的利益沖擊,使一些營銷員沒有將誠信植根于保險職業的生命之中,見利忘義。如果采取職員制營銷,改變營銷員身份,將會大大提高誠信水平。
6、加強對保險公司的誠信考評工作
目前保監部門還沒有建立一套完整的針對保險公司的誠信行為考評體系,也沒有建立一套科學的與之相對應的考評指標,更沒有形成一套常規的考評考核工作程序。保險監管部門和保險行業協會應建立一系列嚴格的考評體系與科學的考評指標。在這方面,廣西保險行業協會進行了兩年的誠信考評工作,考評體系按3大類36項量化成100分制的考評指標,以80分以上作為合格標準,對達不到合格要求的保險公司將上報中國保監會和相應的總公司,已經取得了非常可喜的成效。
「參考文獻
[1]吳定富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努力建設創新性行業,促進保險業又快又好地發展[Z]2006年全國保險工作會議文件,中國保監會辦公廳,20065
[2]吳定富保險基礎知識[M]北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5:84-85
[3]穆圣庭,徐亮關于保險合同主體中的最大誠信原則問題[J]武漢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3,(3):287-290
[4]朱應芬,王瑞蘭,王時芬等保險學教程[M]上海:立信會計出版社,2004:55115
[5]許謹良保險學原理[M]上海:上海財經大學出版社,2005:106
一、保險經紀行業存在的誠信問題
自保險經紀行業誕生以來,誠信一直就是支撐其發展的核心理念。從保險經紀機構的角度來講誠信可以分為三個層次,一是社會層次,中國已經進入市場經濟,大概需要五十年時間才能建立起較完善的誠信體制,才能和市場經濟相適應,我們現在的誠信是建立在計劃經濟時代,是封建思想下的誠信。誠信從社會來講有四個關鍵問題:第一,誠信的環境;第二,誠信的理念;第三,誠信成本;第四,誠信代價。二是保險行業的層次,保險行業的誠信主要體現在索賠、給付、服務承諾等方面。三是保險中介機構的層次,保險中介機構的誠信尤其重要,可以講,誠信是保險中介機構的生命、根本,因為保險中介機構沒有什么財產,有的就是晶牌,晶牌體現在四個字上——誠信、專業。
經過近五年的發展,年幼的中國保險經紀人以被保險人利益和風險管理服務為切入點的業務模式逐漸得到了市場相關主體的認同,無論保險公司是否愿意承認,保險經紀人已經開始并將越來越頻繁地扮演聯結保險人和被保險人的中間角色,保險經紀人的經營活動更好地滿足了社會對保險產品的需求,為保險公司帶來更多的銷售額,而被保險人的利益也因為保險經紀人的存在得到了更好的保障。保險經紀人的特殊利益立場和業務模式決定了保險經紀人將必然能夠贏取更大的生存和發展空間,這也是保險經紀人經手的保險業務能夠占歐美保險市場70%甚至以上的根本原因,但僅憑這個邏輯來樂觀地理解和判斷中國保險經紀行業的發展還為時尚早,制約中國保險經紀行業發展的因素不僅僅限于經營和技術層面,保險經紀行業的良性發展還有賴于培育一個崇尚誠信、值得社會信賴的行業環境,基于以上對保險經紀行業誠信的理解,可認為目前保險經紀業誠信建設存在著以下六個問題:
(一)保險經紀人職業要求的誠信操守、專業素質與現狀存在不小的距離
保險經紀行業誠信的缺失現象不僅存在于保險經紀機構,也存在于保險經紀人(本文中保險經紀人指從事保險經紀工作的人)現實中,一些保險經紀機構和保險經紀人喪失了最基本的誠信道德,造假弄假,騙取客戶的信任,在保險經紀人專業素質不足的情況下為投保人安排保險,一旦發生保險事故,就推諉責任,不同程度地損害了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利益。保險經紀行業誠信的缺失危害嚴重,它擾亂了保險經紀市場的正常秩序,嚴重地阻礙了整個保險經紀市場的健康發展,給保險經紀行業的可持續發展帶來了極大的隱患。同時也損害了客戶和被保險人的利益,影響了保險經紀行業的整體信用狀況和社會形象,給保險經紀行業的長遠發展帶來了十分不利的后果。另外,還會增大交易成本,給保險經紀業務經營帶來潛在的風險,造成保險經紀信用度不高,管理混亂,服務水平不高,最終影響保險經紀機構自身的經營效益。在注重保險行業誠信建設的同時,以服務見長的保險經紀行業的誠信建設的要求已逐漸浮出水面。
(二)經營主體贏利的壓力和誠信原則要求之間的矛盾較難調和
由于我國目前正處于經濟體制的轉軌階段,信用體系建
設的各種法律法規不夠健全,加上中國保險經紀行業起步晚,尤其是近幾年來的超常規發展,保險經紀市場出現了不正當競爭和粗放式的規模擴張,造成了保險經紀機構發生誤導甚至欺詐客戶的問題不同程度地存在。主要表現在:一是如實告知原則本意是為了維護保險關系各方的利益,而有些保險經紀機構濫用此項權利,隨意操作保險經紀業務;二是保險經紀機構的業務信息披露不夠,投保人和保險人無法了解保險經紀機構的資產負債、償付能力、經營狀況、發展前景等與誠信相關的資料,只能憑借主觀印象和經驗做出判斷;三是保險經紀機構對保險經紀人的培訓和管理不嚴,加上保險經紀人整體素質良莠不齊,“飛單”等現象層出不窮,甚至出現了保險經紀人假冒保險經紀機構簽章的違規操作行為,損害了保險經紀行業形象和信譽;四是保險經紀機構“重展業,輕服務;重傭金,輕管理”,給社會造成 “安排保險容易,理賠服務跟不上”的不良印象,以至于投保人對保險經紀人及保險經紀機構的信任程度大打折扣。
(三)積累的時間性要求和誠信經營理念的沖突
在中國,保險經紀業作為一個新興行業,可以說目前市場上幾乎所有的保險經紀機構基本上沒有積累,沒有沉淀。因此,在發展的過程中就面臨著跑馬圈地與現金流的矛盾,支出與收入不能匹配,都直接關系到保險經紀公司今后能否繼續做大的問題。很多保險經紀公司抱著賺一把就走的心態,以至于急功近利,留下很多隱患難以解決。
(四)專業知識欠缺所帶來的不誠信問題
保險經紀公司以誠信立業,但由于保險經紀行業經營對象的特殊性,現階段很多經紀公司因為專業技術人員的欠缺,在經營模式和方式上模糊了自己的位置,不僅違反了誠信原則,甚至違反了市場經濟的基本經營原則。一些保險經紀機構沒有意識到保險經紀人的職能在于雙方的溝通,并有準確理解和傳達雙方的意思表達,幫助被保險人投保、索賠、處理糾紛和監督保險人遵守誠信原則的義務,更要在委托、協助投保、協助索賠等方面遵守誠信原則。許多保險經紀機構背離了誠信原則,忽略了自身作為被保險人利益的代表,致使被保險人弱勢性所帶來的損失機會加大,給整個保險經紀市場的健康發展帶來了不良影響。
(五)監管力度和誠信原則的要求存在矛盾
增加保險經紀公司數量,壯大規模,鼓勵各種形式的保險經紀公司發展已成為大勢所趨,新的《保險經紀機構管理規定》放寬了設立保險經紀機構的各項條件,但是,對保險經紀機構的監管力度不能因此而放松,實際上,入門門檻的降低和監管力度的加強并沒有矛盾。保險紀經人代表被保險人作為其法律上的定位,要保證他在經營中真正維護被保險人或投保人的利益,對其行為還應給予制度上的監管和約束。而且保險經紀人在發展之初,受自身條件和市場環境的限制不可避免的會存在一些問題,不加強監管不利于這個行業的發展。在引入保險制度的初期,由于法律滯后和監管乏力,造成了許多不規范行為,嚴重損壞了保險業的形象。
二、保險經紀行業誠信問題的對策
保險經紀行業的誠信主要通過保險經紀機構的商業行為和行為結果來體現或實現。保險經紀機構的商業行為過程與監管機構授權的業務范圍有關,與行業共同的游戲規則有關,與其組織的文化價值觀和業務流程有關,與其人員的技術能力和職業道德標準有關,因此,保險經紀機構肩負構筑行業誠信的主要責任,保險經紀機構必須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嚴格自律其業務行為,根據行業規則提出其誠信服務標準并告知行業所有利益相關方,依法積極接受業務投訴和監管。
(一)完善保險經紀活動的基本原則
要在進一步完善自愿、最大誠信和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原則的基礎上,在保險經紀行業立法中將公平、公正、公開等符合民法基本原則和國際保險行業普遍運用的原則作明文規定,以充分發揮保險經紀的協調作用。此外,還應根據 wTO成員國約定的協議與保險市場發展的趨勢,將考慮市場準人、外資設立、重視和扶持民族保險經紀機構等問題的規范化納入立法的范疇,盡快確定與國際慣例接軌的保險經紀活動的基本原則,促進國內保險經紀行業的規范化發展,以更好地參與競爭,迎接挑戰。
(二)法律、法規上進行規范和完善
從法律、法規上規范保險經紀活動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加大對投保人合法權益的保護無疑是保險經紀行業重要的立法原則,與此同時,逐步建立與國際慣例相一致的保險紀紀法規體系。通過借鑒發達國家保險經紀行業法律、法規的先進之處,結合我國保險經紀行業發展的實際情況,進一步完善保險投資的相關法規,通過立法,拓展市場領域,控制風險,細化保險經紀操作規范,提高民族保險經紀機構的盈利能力;加強對保險經紀人及其相關組織的管理,規范保險中介行業及其從業人員的責、權、利,以建立起一整套既具有中國特色,又能與國際慣例接軌的保險經紀法律體系。
(三)強化監管機構職能,提高監管水平
保險業監督管理機構要在檢查保險經紀機構的業務狀況、財務狀況、資金運用狀況和對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進行監督管理的同時,加強對誠信從業的監管,對存在不誠信的情況的要依職權主動進行查處,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一定經濟處罰。同時建立一個誠信義務的標準,并作為強制性規范載入相關法規,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糾紛的出現,促進保險經紀行業的健康發展。立法的含義不僅僅局限于制定保險方面的法律,它應該包含制定整個行業的游戲規則和規范,誠信、自律永遠只對堅持原則的組織有效,而懲戒不誠信的經紀機構只能依靠法律的公正和監管權力的恰當應用。
嚴格的保險經紀經營行為規范控制,對保險經紀人行為規范進行控制,是為了保證保險中介人經營的合法化及維護客戶利益。我們還可以借鑒以下措施:擔保制度,在繳存保證金或投保職業責任保險以外,從事保險經紀的個人或法人應有保證人提供的一定數額的資金作擔保,以使其具備承擔一定的民事賠償責任的能力;反不正當競爭行為制度,要求保險中介人在從業時必須保持誠信,禁止保險經紀人講不實之辭,不將重要事項告訴投保人,妨礙或促使客戶的正當申報或不實申報、促使客戶作不正常的契約更換等行為的出現,以維護消費者的利益和保證保險市場的正常運轉;客戶投訴制度,可以設立專門機構,接受保險公司、社會公眾對保險經紀機構的查詢和投訴,以對經紀機構及經紀人的日常行為進行全面監督;建立完善的行業自律機制,行業自律是保險中介制度正常運行的重要保證。設立相應的行業自律組織,通過制定一系列的行業自律條例及守則,從經紀人的專業水平、銷售職業道德、日常行為規范等方面來對其加以約束,而且負責對保險經紀人從業資格的審查、考試的組織、傭金的管理及日常行為的監督。除此之外,還可以建立保險經紀人信息檔案庫,對保險中介人的執業情況進行全面記錄,并接受社會公眾對保險經紀人的查詢和投訴。
(四)經紀機構和經紀人誠信意識的自我提高
保險經紀人應該具有較高的職業道德。由于消費者對保險缺乏相關的專業知識,很容易造成誤導或出現欺詐等道德風險,因此要求保險經紀人應當具有相當高的職業道德,要建立一定標準的誠信機制,堅決反對保險欺詐,反對商業賄賂,保險公司是這樣,保險經紀機構也是這樣。因此是否可以像律師事務所一樣,建立信譽度體系,通過建立對保險經紀人的約束監督機制,來規范保險經紀人的不規范行為。
保險經紀人應當自覺參加嚴格的資格認定、等級考核和遵守培訓制度。保險經紀人的高素質是保險經紀行業順利發展的前提。因此,可以根據保險市場的要求設置多種類、多層次的資格認定與等級考試制度,以確保經紀人的素質適應消費者多層次的需求。完善培訓體制,除了保險經紀機構自己開辦或者資助對保險經紀人的培訓外,還可以借助各類自律機構和專門院校,聘請保險以及法律等方面的專家上課,以培養高級保險經紀人才,各保險經紀機構也都應逐步建立自己的培訓體系,對其雇傭的經紀人進行職前教育和在職訓練。通過系統的規范教育培訓,既提高了保險經紀人的道德水平,使他們能規范地從事商業活動,又提高了其業務素質,使其為投保人服務的質量得以保證。
(五)保險紀經機構應不斷建立誠信的管理模式
保險經紀機構要想生存發展,首先必須解決好管理模式的問題。構建保險經紀機構誠信管理模式實際上是一個講求內部誠信的問題。拋開純粹的管理問題,就保險經紀機構可能存在的內部誠信問題分析如下:
1.保險經紀經營者應當講求內部誠信,承諾和行為保持一致,保險經紀人應維護所在保險經紀機構的利益,保守商業秘密。
2.努力建立一支強有力的誠信的人才隊伍。保險經紀行業的人才對當前的中國保險市場來說,屬于奇缺型人才,在很大程度上必須在自己的企業里進行培養,在實踐中不斷鍛煉。不管是感情留人,還是待遇留人,或者是事業留人,企業人才機制的建立與健全都是不可小覷的。只有建立了一種獎懲分明、激勵適當的人才機制,企業才能擁有源源不斷的人才資源。
3.應當實行系統、細致、誠信、專業的服務。對待客戶不僅要有高質量的產品和服務,還要了解他們不斷變化的需求,擁有快捷的反應速度來全面滿足他們的要求。同時,對客戶進行系統地研究、細分,以提高客戶服務水平,培養客戶對企業的忠誠度,從而達到低成本、高效率的目的,因此,誠信、專業的服務對于保險經紀公司這種典型的服務性企業來講顯得尤為重要。
4.要建立有凝聚力的企業文化。這是誠信在企業內部的蘊育器,要想在競爭激烈的保險市場中保持保險經紀人的重要地位,就必須重視和加強企業文化建設。只有富有凝聚力的企業文化才能使企業形成一股合力,釀造出誠信的保險經紀人,從而促使企業的發展戰略得以順利實施。
(六)建立必要的誠信懲罰機制
對違反最大誠信原則的后果,大多數國家都把宣布合同無效或解除合同作為對未違約方的救濟。但就現在情況來看,保險經紀行業不同于保險行業,保險經紀人并不是保險合同的當事方,不可能簡單地認為保險經紀活動的參與者違反了誠信原則賦予不利方解除保險合同的權利。如保險經紀人違反誠信,投保人作為委托方最多也只能解除保險經紀服務委托協議書,那么,對于保險合同將產生怎樣的影響呢?法律的一般原則是,因對方的過錯而遭受損失的另一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但是也有人認為,損害賠償不能作為違反誠信義務的救濟方式。當前最為有效的方式仍然是由過錯方承擔民法意義上的損害賠償責任。承擔該種責任的原則應當是過錯責任原則。
論文關鍵詞:保險市場信用體系行為規范
論文摘要:保險市場的信用體系存在著影響誠信建設的一些問題。相應的對策是:構筑保險市場的信用體系,加強保險市場管理,加快保險業的改革和發展,促進民族保險業的健康成長。
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深化,保險作為一種經濟補償手段和社會產品再分配的特殊方式,與銀行業、證券業一起構成了現代金融的三大支柱,在現代經濟生活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從經濟學的視角看,信用作為經濟主體間交往行為的自律性規則,既是道德規范的選擇,又是一種經濟利益的選擇。在保險業的發展中,誠信處于道德規范與經濟利益的沖突與摩擦中,信用建設問題已成為中國保險業必須認真思考且積極面對的嚴峻挑戰。
一、當前保險市場信用體系存在的問題
縱觀目前保險市場發生的各種問題,多與保險信用機制的不完善有關。這些影響誠信建設的問題主要有:
1.競爭主體行為不夠規范,主要表現為違規經營,支付過高的手續費、回扣,采用過低費率等惡性競爭行為,損害了保險公司的社會聲譽;
2.內部管理、險種設計、精算水平、營銷手段、風險防范、成本核算等方面存在不同程度的欠缺;
3.沒有統一的有關信用度的認定機制,缺乏對失信者進行全社會懲罰的措施,對市場參與者的信用狀況難以實施全面有效的評價與監管;
4.在保險業內部,有關信用的信息處于嚴重的不對稱狀態。由于保險公司的信息披露缺乏而保險業務的專業性又強,使保險消費者在投保前甚至投保后難以了解保險公司及保險條款的真實情況,如保險公司的經營管理狀況、償付能力及發展狀況、參加保險后能夠獲得的保障程度等,只能憑借主觀印象及保險人的介紹作出判斷,客觀上為保險公司的失信行為創造了條件。信用信息也未能得到綜合使用;
5.從業人員素質還有待提高。尤其對保險人的選擇、培訓及管理不嚴,有一些保險公一J誤導甚至授意保險人進行違背誠信義務的活動,嚴重損害了保險公司的形象。
二、信用體系建設的具體對策
從可持續發展的角度出發,主要對策是構筑保險市場的信用體系。完善的信用體系和規范的信用制度是建立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的重要保證,是促進經濟健康持續發展的先決條件作為具有市場風險、以誠信作為經營基本原則的特殊行業,保險公司更應將恪守信用、履行合同作為發展之源,立身之本。具體對策:
1.建立完備、規范的公司內部管理機制,實行集約化經營。要從組織管理、財務核算、責任累積、風險控制等方面全面提高保險企業的風險防范能力。要創新管理理念,廣泛運用當今先進的技術成果來提高管理效率,加速產品開發、數據處理、資金劃撥、成本核算、業務和辦公自動化、網上營銷等業務內容的電子化進程,提高資金管理、成本管理、人力資源管理、經營風險管理的集約化經營水平
2.規范人從業行為,加強對公司全體員工的教育和培訓。提高員工素質是提升保險信用制度的重要環節。我們目前仍以保險人展業為主,所以推進人的職業道德素質教育、強化依法經營意識、使現代人了解職業道德和誠信原則的關鍵所在,并將職業道德教育融人常規的職業培訓之中就顯得成為重要。另外,也應加強對公司全體員的教育和培訓。培訓員工的道德自律,提高員工誠信道德的選擇與評價能力。要創建道德環境,使員工在實踐中體驗和升華道德情感,理解并認識誠信道德教育的重要作用,從而自覺規范自己的道德行為。
3.加強企業文化建設,形成良好的誠信文化氛圍。管理者要以高尚的誠信人格影響員工,率先垂范,做好表率。要利用自身良好的形象,以身作則,言傳身教,感染并帶領一大批具有誠實人格的高素質員工隊伍,各級工作人員之間要建立起相互信任、團結協作的工作關系。要強化“誠信光榮,失信可恥”的道德觀念,形成良好的誠信文化氛圍。
4.提高服務水平和質量是建立保險信用體系的根本途徑。保險是一種無形商品,它作為商品的價值主要體現在事后的保障上,客戶往往通過理賠、到期償付、回訪等判斷公司及產品的優劣。因此可以說,企業信譽和服務質量是公司的兩大命脈,誠信服務更是維護客戶權益的重要體現,整個營銷的全過程公司都必須提供始終如一的、全面的、及時的、周到的服務。首先,在客戶買保險時,通過耐心細致、詳細全面、客觀真實的服務,使客戶能明明白白買保險。其次,公司應在保單維持階段為客戶提供長期的優質保險服務。當客戶申請被接受后,通過電話回訪、面見被保險人等方式與客戶聯系。確認保險利益是否存在,客戶的陳述與投保單是否一致等重要事實,以便發現問題能迅速處理。切實維護和保障客戶的合法權益,塑造專業、真誠、守信的良好企業形象。當客戶發生事故前來索賠時,應盡量合理簡化手續,為客戶提供“一站式”服務。此外,通過向社會公開服務承諾,量化服務標準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用真誠、優質的服務贏得客戶和社會大眾對整個保險行業的信任和支持。
5.規范投保人、被保險人的信用行為是保險信用的重要保證,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如實告知義務是誡信原則在保險合同中的具體運用,是保險人估計和判斷風險的一個重要依據。鑒于中國目前的狀況,可用法律的、經濟的、行政的手段根治個人信用缺失的頑癥,讓誠信真正成為一種公認的財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