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寫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嗎?我們特意為您整理了5篇保險公司會計制度范文,相信會為您的寫作帶來幫助,發現更多的寫作思路和靈感。
【關鍵詞】 財產保險公司; 內部會計控制制度; 對策
“天下大事,必作于細”。內部會計控制制度作為企業內部經營管理的基礎性工作,是與會計工作和會計信息直接相關的控制制度,是企業內部控制制度的核心。內部會計控制制度因其細密嚴格、具有財務針對性,越來越受到企業各界的關注和重視。而財產保險公司作為現代金融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其經營的對象為財產的風險,這使得財產保險公司必然成為高風險的行業。為了化解經營和財務風險,客觀上要求財產保險公司加強財務方面的自我約束,建立和完善內部會計控制制度就成為財產保險公司的不二選擇。
一、內部會計控制制度概念和目標
我國的《內部會計控制規范――基本規范(試行)》第二條專門就內部會計控制的概念作出了規定,“本規范所稱的內部會計控制是指單位為了提高會計信息的質量,保證資產的安全、完整,確保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貫徹執行等而制定實施的一系列控制方法、措施和程序”。
從內部會計控制的產生、發展過程看,早期內部會計控制的目標比較狹隘,多局限于資金和財產的保護,防止財務欺詐和財務舞弊行為等。廣義的內部會計控制是企業內部管理制度的重要內容,其基本的目標定位為企業經營的效率性、資產的安全性、財務報告的可靠性等方面。近幾年,我國的財產保險業發展態勢良好,隨著財產保險業的整體快速發展和不斷規范,財產保險公司在內部會計控制制度建設方面取得了一些進步,在此基礎上形成了自己的內控目標:一是規范財產保險公司會計行為,保證經營管理信息和會計資料真實、完整;二是避免或降低非系統性風險,提高風險管理水平,從而實現公司財務戰略和目標;三是貫徹執行相關的法律、法規,保護公司各項資產的安全和完整,防止資產流失。
二、財產保險公司內部會計控制制度現狀分析
內部會計控制制度為財險公司依法合規經營、積極穩健發展提供了基本財務保障和基礎,對財險公司規范、有序及健康發展起到了關鍵性的作用。近幾年,隨著保險監管的日益規范,財產保險公司的內部會計控制體系也在不斷強化??傮w而言呈現以下現狀:
(一)內部會計控制制度基本形成
由于財產保險公司大多實行總分公司制,內部會計控制制度一般由總公司制定,分公司貫徹執行。因此,大多數財產保險公司內部會計控制制度建設基本健全。一是在組織機構上,各財產保險公司基本上設立了財務會計部、內部審計部等部門,組織機構完備;二是在制度制定上,出于管理的需要,各財產保險公司內部會計控制制度一般以書面形式頒布實施,有章可循;三是會計內控流程逐步形成,從核保、收付費、單證打印、數據流轉、財務審核等已經形成一定的固有程序。
(二)內部會計控制制度統一化、克隆化現象嚴重
財產保險公司一般實行“條條管理”,即總公司管理分公司,分公司管理支公司的形式,在內部會計控制制度建設方面,一般是總公司負責制訂,分支公司負責貫徹執行??偣就ㄟ^系統授權、人員管理等機制進行管理控制,系統內部上下執行的內部會計控制制度高度統一。
隨著財產保險公司家數的日益增多,財務人員在各財險公司的流動日益頻繁。各財產保險公司為了節約人力、物力,在內部會計控制制度建設上模仿抄襲較多,導致財險公司在內部會計控制制度方面大同小異。
(三)內部會計控制缺乏重視
對于內部會計控制制度建設的必要性及其重要意義,各財產保險公司普遍認同。但是出于市場競爭的需要,單一的財產保險公司在規范自身方面往往陷入“囚徒困境”,因為怕“老實人吃虧”而不敢在內部會計控制制度建設上出實招、動真格,唯恐做“第一個吃螃蟹的人”。多數財產保險公司在內部會計控制制度建設上既有強烈的愿望又有深深的顧慮。
同時,在有些領導眼中,會計工作無非是記記賬、提供幾張報表而已,并未認識到會計的控制作用。即便是對會計的控制作用有所認識,為了方便自己隨心所欲,也往往置內部會計控制制度于不顧。
三、財產保險公司內部會計控制制度存在問題分析
雖然目前財產保險公司在內部會計控制制度建設方面取得一定進步,但是在內部會計控制制度的貫徹執行中依然存在著一些問題,還需要從理論上予以正視、分析。
(一)制度落實較差,有章不循,違章操作
前已述及,財產保險公司總公司內部會計控制制度一般制定得很好,條文框架齊全,有章可循。但是在實際執行中,出于市場競爭的需要,在具體的經營環節中,有的財產保險公司根本沒有內部會計控制的概念,只認為規章制度貼在墻上就行。這些公司一般沒有把會計內部控制作為內部管理的基礎性工作加以重視,而僅僅把它當成可有可無的規定。在與市場不相沖突情況下就遵守,一旦與市場相沖突了,則一切以市場為基準,對于內部會計控制制度不管不顧。目前多數財產保險公司為了快速占領市場,對會計內控制度置之不理,有章不循,甚至違章操作。有的公司為了完成任務,拿到經費而不惜寅吃卯糧,將次年的保費提前入賬;有的公司甚至部分保費故意不入賬,“賬外流失”。至于私自提高費率、埋單等行為甚至已成“行規”。種種行為極大地扭曲了財務報告的真實性,使財務報告無法真實反映實際的收入情況和償付能力,一旦出現經營風險,后果不堪設想。
(二)制度設計未能考慮地方需要,導致“水土不服”
財產保險公司分支機構一般遍布全國各地,每個地方有每個地方的特殊性,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能脫穎而出的,靠的不僅僅是資金的優勢,更多的是制度管理的優勢。總公司雖然制定出很好的內部會計控制制度,但是無法結合每個地方的資金使用習慣、保費繳納情況等因素,導致多數制度“水土不服”。而地方分支公司在內部會計控制制度方面也一味地承襲總公司模式,未能將總公司的制度優勢與當地財險市場實際相結合,進一步創新內部會計控制制度,形成自身的比較優勢,所以在競爭中只能處于被動的局面。
大多數財產保險公司的內部會計控制制度是針對大量的、經常發生的經濟業務,不是針對個別的、偶然發生的經濟業務。隨著市場環境的變化,一些內部會計控制制度未能及時更新,一旦遇到突發事件就難以自行調節應付。
(三)審計部門力量不強,內審作用未能充分發揮
會計內部控制監督主要依賴公司的內部審計,多數財產保險公司的內部審計工作得不到重視,內部審計部門垂直化管理未到位。在人員配備上,內審部門人員偏少,一般省級分公司內審部門人員配備為2-3人,力量有限,大多數基層支公司一般不設內審部門,對全省分支公司的審計檢查僅依靠省公司有限的2-3人來進行,力度明顯不夠。所以多數基層支公司的審計工作只能由本單位的會計主管或其他崗位人員兼崗,存在自己監督自己、自己檢查自己的情況,根本無法發揮內部審計的重要作用。另外,由于財產保險公司審計部門一般直接隸屬于本級機構,內審人員缺乏獨立性,往往受制于本級公司負責人,影響了其獨立性。
內審人員業務素質參差不齊,對各項業務的來龍去脈缺乏全盤了解,對各項規章制度掌握不夠,缺乏分析能力。審計時僅對會計核算進行勾稽、檢查,甚至只檢查各種印章是否齊全、要素對應是否清晰等會計基礎工作事項,缺少對風險性事項的監督、審計,影響了糾正工作的力度。
(四)外部監督管理的力度不夠
近年來,保監會對財險公司內部會計控制的監管力度不斷加大,監管舉措不斷出臺,不管在資金收付管理方面、手續費支付管理方面還是重要單證管理方面均有涉及。但隨著財險公司家數的不斷增加,新情況的不斷出現,外部監督的力量就顯得很不夠。目前,財產保險公司來自外部的監督檢查主要還是依靠行業自查和常規檢查。檢查方法目前仍停留在傳統的會計憑證、賬簿、印章和單證的檢查上,未能根據業務環境適時地進行改進。在檢查方式上局限于現場檢查,忽視非現場檢查,或者現場檢查與非現場檢查脫節。況且檢查屬于系統內自查,礙于情面和“家丑不可外揚”思想的束縛,查而不處,致使許多風險控制點成為盲區,得不到及時發現和糾正。即便是保監局檢查發現的問題,由于缺乏嚴厲的處罰措施以及責任追究制度,蜻蜓點水式的處罰只能是隔靴搔癢,查出的問題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使檢查流于形式,起不到監督和威懾的作用,助長了違規現象,留下了風險隱患。
四、加強財產保險公司內部會計控制制度建設的對策
(一)健全考核指標體系,增強管理層會計內控意識、提高制度執行力
內部會計控制制度存在分支公司執行不力的現象,究其原因,在于分支公司管理層內控意識不夠,即在于多年來財產保險公司考核指標體系單一,“以保費論英雄”。一味強調占領和擴大市場。這就導致分支公司管理層只能注重短期績效,對于內部會計控制制度無暇顧及??偣驹谙逻_任務時,應實際情況實際分析,不要年年加碼;同時建立長期績效評價系統,多指標考核體系,才能針對內部會計控制中的“頑疾”,對癥下藥。在資金收付管理方面,財產保險公司可積極運用網上銀行等安全、便捷的結算工具,實現資金收付的“零現金”,著力從源頭上解決虛假批退、騙保騙賠、應收保費以及貼費等行業頑疾;在手續費支付管理方面,要求人必須與公司簽訂合同且具備“雙證”,并做到業務系統信息和業務臺賬信息相一致、業務臺賬信息和財務支付清單信息相一致、財務支付清單與財務資金支付對象相一致等“三個一致”,防止虛列人套取手續費現象的發生;在重要單證管理方面,要求財險公司做到賬證相符、賬實相符、定期核銷以及單證管理信息系統與核心業務系統的無縫對接。
只有打破以保費規模為主、建立科學的考核指標體系,才能增強財產保險公司分支公司管理層內控意識,從而提高內部會計控制制度的執行力,做到“有章可循,有章必循”。
對于內部會計控制制度的“水土不服”問題,總公司相關內部會計控制制度制定人員應保持對市場的高度敏銳性,對市場環境的細微變化加以分析和預測,制定出靈活可變的內部會計控制制度,同時也要注意保證制度的權威性。對于當地的財險公司而言,應將總公司的競爭優勢與當地財險市場實際相結合,進一步創新會計內控制度及會計內控機制模式,形成自身的比較優勢。
(二)增強內部控制部門力量,加強內審作用
為充分發揮財產保險公司內部審計的特殊作用,建立健全保險機構的內部監督機制,要求各公司切實加強內部審計力量建設。首先在機構設置上,建議把內部審計部門延伸到市公司這一級。因為基本上所有的違規現象都集中于市縣公司。對于內部審計工作,市公司可謂經驗豐富了。由于機構延伸了,人員配備的問題也迎刃而解了。同時,每年考核所屬分支公司的常規審計檢查覆蓋率、專項審計項目數量及經濟責任審計必須達到的要求,要求財產保險公司建立健全責任追究制度,對內審中發現的違法違規問題限期整改,并嚴格追究相關機構和人員的責任,確保會計內部控制制度各項規定落到實處。
至于審計人員的獨立性問題,因為多數財險公司均為股份公司,建議在股份公司董事會下設審計委員會,而且審計委員會的成員至少半數以上為獨立董事,實行“條條管理”,內部審計部門直接對審計委員會負責,這樣可以大大加強內部審計部門應具備的獨立性和權威性,切實發揮企業內部審計的監督作用。
(三)深化會計檢查制度,創造良好的外部監督環境
外部監督環境對于財產保險公司深化內部會計控制制度建設具有深遠意義。適當的外部監管壓力在推動公司加強內部會計控制制度建設方面將發揮重要作用。目前由保監會和行業協會組織的檢查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監督環境。
1.在會計檢查方面的檢查方式主要有兩種: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控。會計內控的現場檢查主要檢查保費收入是否如實進賬,有無與出單收入數不相符現象,是否有擠占挪用現象;理賠支出是否按一案一結一付;各種準備金提取是否按規定比例執行;業務費是否按規定比例計提分配;有無巧立名目擴大成本支出標準。2.會計內控的非現場監控主要監控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的數據。通過將報表的原始數據錄入計算機數據庫,同時檢測所輸入的數據是否正確,是否有異?,F象。
(四)注重流程管理、樹立全面控制的觀念
會計是一項程序化的工作,在會計內控中流程管理顯得尤為重要。會計內控也不是單方面的控制,而是全面的控制。在會計內控中要做好保費收入、單證管理及綜合成本率的管理等環節中的風險管理。
1.在保費收入環節,主要監控財產保險公司業務系統和財務系統相關的保費收入是否相同,該數據是否完整、可靠;保費收入資金是否及時、完整入賬,有無小金庫、賬外賬等情況;手續費率是否超過規定的費率;手續費發放能否與人員一一對應;資金支付是否嚴格“零現金”,資金收入是否“見費出單”等。
2.在單證管理環節,主要抓好單證管理流程。其流程為:入庫、領用、使用、核銷和盤點。管控中主要通過計算機系統對保險單證的收、發、存、銷實時記錄,這不僅便于對單證領銷數據的統計和分析,同時也加強了保險公司對其各分支機構單證管理情況的監管。此外,還要建立意外險單證監管平臺,實時監控意外險單證流轉情況,防止埋單及擅自印制單證等違法行為的發生。
3.在成本控制監控環節,首先應加強對“投入―產出”的分析,提高對公司經營績效的分析能力,在理性分析的基礎上制定公司的市場競爭策略,拋棄為搶占市場不計成本盲目競爭的經營思路;其次要規范日常費用列支行為。比如可以全面推行車輛IC油卡、“一車一卡”制度,加強對燃油費的監控。
五、結語
綜上所述,加強內部會計控制制度建設有利于提高財產保險公司的財務管理水平,從而為增強公司競爭實力、提高公司經濟效益提供必要保障。在我國目前的國情下,財產保險公司內部會計控制制度的建設任重道遠,內部會計控制制度建設中應注意必須符合國家的法規政策;同時應保證內部會計控制制度的穩定性和權威性,又要使內部會計控制制度在實踐中不斷得到補充、完善。財產保險公司只有重視內部會計控制制度的建設,不斷地促進會計內控建設的再生和延續,使之趨于完美,才能更好地服務于社會,創造美好未來。
【參考文獻】
[1] 財政部,證監會,審計署,銀監會,保監會.企業內部控制應用指引[S].2010.
[2] 李連華.內部控制學[M].福建:廈門大學出版社,2007.
改革開放30年以來,我國保險業呈健康發展態勢。隨著金融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和市場機制作用的日益增強,保險市場主體大量增加,業務規模迅速擴大,保險產品日益完善。保險公司由此面臨著如何全面、客觀地反映保險公司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如何為保險公司的投資者、經營者、債權人、投保人以及其他利益相關人進行投資決策提供重要依據;如何為保險監管部門實施有效監管提供重要信息等會計問題。然而,盡管2007年新執行的企業會計準則包含了保險行業特殊會計準則,但是該準則內容過于概括并且缺乏權威的應用指南,我國保險會計規則進一步修改和完善勢在必行。
一、我國保險會計的發展
我國保險業起步較慢,相關保險行業適用特殊會計規則的研究相對滯后。盡管保險業在中國已經有超過一百年的歷史,保險會計理論研究的歷史卻只有二十余年。主要原因是因為保險業適用特殊會計規則的認知需要以行業的發展為前提,據此才能制定出適合于行業特點并且有利于行業發展的會計規則。
我國的第一個保險行業會計制度是1984年2月份頒布的《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會計制度》。由于這一時期我國的保險公司還處在起步階段,所以該保險公司特殊會計制度并沒有體現出其應有的作用,而更多的是采用“資金占用總額=資金來源總額”這一計劃經濟會計原則,突出保險公司在財務會計制度上進行統一計劃、分戶經營、以收抵支、按盈提獎的財務管理制度。上世紀90年代以后我國保險公司開始轉型,外資企業開始涉足中國保險業,1993年的《保險企業會計制度》具有轉折性意義,奠定了目前保險業會計規則的理論基礎和基本框架;緊接著我國于1999年1月1日正式實行《保險公司會計制度》和《保險公司財務制度》,并且通過2000年頒布的《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對會計要素進行重新定義,以此為契機推出了針對保險公司和其他金融企業的《金融企業會計制度》。保險業實行專門的會計規則,既是保險業發展的必然結果,也在很大程度上推動了保險業的發展。
隨著近年來中國經濟的發展,中國保險公司開始進行海外融資和開拓海外資本市場,我國保險行業特殊會計規則面臨著新的挑戰。新會計制度不僅要立足于國內保險業發展的狀況,更應該從全球視角出發,對保險業面臨的特殊會計問題比如保險合同確認、準備金計提等實行改革,最大程度地實現國際會計趨同。2007年我國開始執行的新《企業會計準則》盡管適用于所有企業,但是具體會計準則第25號《原保險合同》和第26號《再保險合同》充分兼顧了保險行業的特殊性,改變過去以保險公司為規范主體的特點,進一步從保險產品屬性的角度規范會計規則,基本上保證了中國會計準則和國際會計準則趨同的前提。
二、保險業適用特殊會計規則的原因分析
保險行業會計規則研究是典型的交叉學科研究領域,它既是會計學的一個分支,又要求把會計的基本理論和研究方法運用于保險公司,核算和監督保險公司的各項經濟活動。這就要求這一會計規則必須充分兼顧到保險行業的屬性,以保險屬性與特點為基礎來發展和完善保險會計理論。
保險業適用特殊會計規則的原因有多個方面,從保險行業的特殊性看主要分為三個原因,即保險行業宏觀意義、保險產品的無形性和未知性以及保險運營資金鏈的反向性。首先,保險業顧名思義就是通過轉移公眾的風險從而自己承擔風險并且通過大量風險的集合內部消化和平衡風險。因此它具有很強的社會意義,公司運營的好壞直接影響著公眾的利益和社會的穩定,如果保險公司破產或者倒閉,負面影響將使廣大被保險人利益和社會公眾利益受到損害,帶來社會福利損失和影響社會穩定。普通企業會計制度無法保證保險公司保持應有的償付能力。
【關鍵詞】保險屬性;保險會計;保險合同;公認會計準則
改革開放30年以來,我國保險業呈健康發展態勢。隨著金融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和市場機制作用的日益增強,保險市場主體大量增加,業務規模迅速擴大,保險產品日益完善。保險公司由此面臨著如何全面、客觀地反映保險公司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如何為保險公司的投資者、經營者、債權人、投保人以及其他利益相關人進行投資決策提供重要依據;如何為保險監管部門實施有效監管提供重要信息等會計問題。然而,盡管2007年新執行的企業會計準則包含了保險行業特殊會計準則,但是該準則內容過于概括并且缺乏權威的應用指南,我國保險會計規則進一步修改和完善勢在必行。
一、我國保險會計的發展
我國保險業起步較慢,相關保險行業適用特殊會計規則的研究相對滯后。盡管保險業在中國已經有超過一百年的歷史,保險會計理論研究的歷史卻只有二十余年。主要原因是因為保險業適用特殊會計規則的認知需要以行業的發展為前提,據此才能制定出適合于行業特點并且有利于行業發展的會計規則。
我國的第一個保險行業會計制度是1984年2月份頒布的《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會計制度》。由于這一時期我國的保險公司還處在起步階段,所以該保險公司特殊會計制度并沒有體現出其應有的作用,而更多的是采用“資金占用總額=資金來源總額”這一計劃經濟會計原則,突出保險公司在財務會計制度上進行統一計劃、分戶經營、以收抵支、按盈提獎的財務管理制度。上世紀90年代以后我國保險公司開始轉型,外資企業開始涉足中國保險業,1993年的《保險企業會計制度》具有轉折性意義,奠定了目前保險業會計規則的理論基礎和基本框架;緊接著我國于1999年1月1日正式實行《保險公司會計制度》和《保險公司財務制度》,并且通過2000年頒布的《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對會計要素進行重新定義,以此為契機推出了針對保險公司和其他金融企業的《金融企業會計制度》。保險業實行專門的會計規則,既是保險業發展的必然結果,也在很大程度上推動了保險業的發展。
隨著近年來中國經濟的發展,中國保險公司開始進行海外融資和開拓海外資本市場,我國保險行業特殊會計規則面臨著新的挑戰。新會計制度不僅要立足于國內保險業發展的狀況,更應該從全球視角出發,對保險業面臨的特殊會計問題比如保險合同確認、準備金計提等實行改革,最大程度地實現國際會計趨同。2007年我國開始執行的新《企業會計準則》盡管適用于所有企業,但是具體會計準則第25號《原保險合同》和第26號《再保險合同》充分兼顧了保險行業的特殊性,改變過去以保險公司為規范主體的特點,進一步從保險產品屬性的角度規范會計規則,基本上保證了中國會計準則和國際會計準則趨同的前提。
二、保險業適用特殊會計規則的原因分析
保險行業會計規則研究是典型的交叉學科研究領域,它既是會計學的一個分支,又要求把會計的基本理論和研究方法運用于保險公司,核算和監督保險公司的各項經濟活動。這就要求這一會計規則必須充分兼顧到保險行業的屬性,以保險屬性與特點為基礎來發展和完善保險會計理論。
保險業適用特殊會計規則的原因有多個方面,從保險行業的特殊性看主要分為三個原因,即保險行業宏觀意義、保險產品的無形性和未知性以及保險運營資金鏈的反向性。首先,保險業顧名思義就是通過轉移公眾的風險從而自己承擔風險并且通過大量風險的集合內部消化和平衡風險。因此它具有很強的社會意義,公司運營的好壞直接影響著公眾的利益和社會的穩定,如果保險公司破產或者倒閉,負面影響將使廣大被保險人利益和社會公眾利益受到損害,帶來社會福利損失和影響社會穩定。普通企業會計制度無法保證保險公司保持應有的償付能力。
其次,保險產品是一種無形的產品,它以經營特定風險為前提,以集合大量風險單位為條件,以大數法則為數理基礎進行保險賠付,風險的無形性決定保險產品的抽象性。由于保險公司在保單的有效期限內無法準確預知事故發生概率和造成損失程度的大小,因此保險產品的經營相對于其他行業而言更具有不確定性。如果保險公司執行普通企業會計制度而沒有兼顧行業特點,其會計數據將無法滿足基本會計準則的謹慎性原則,也無法為報表使用者進行經濟決策提供有用的信息。
最后,保險運營資金鏈有別于傳統制造行業。對于傳統制造業,資金鏈表現為先支后收,即成本發生在前,收入發生在后。保險運營的逆向性表現在先收后支,保險產品定價在先,成本即保險理賠發生在后,因此保險公司在計算利潤過程中需要采用特殊的程序和方法。一般企業所適用的存貨周轉率、固定資產周轉率等并不適用于保險企業,為了正確評估保險公司的運營,不僅需要對保險會計進行詳盡的披露,而且必須單獨界定保險企業財務指標,增加賠付率、退保率等特定指標。
由此可見,保險會計所適用的會計規則必須有別于一般企業。保險規則既要考慮會計的一般特點,又必須充分體現保險業的特殊性;既要考慮保證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要求和保護投保人利益,又要兼顧保險公司本身的盈利能力和股東權益;既要考慮我國保險業現行的發展特點,又要兼顧國際會計制度的趨同性。
三、保險屬性對保險會計規則的影響
盡管保險業適用特殊會計規則成為全球性的認知,但是極少有學者關注其產生的具體原因。本文將影響保險業適用特殊會計規則的主要保險屬性歸類為4性,即時間關聯性、利潤射幸性、產品無形性和大數平衡性。該部分重點分析以上四類保險屬性,并結合其特點分析其對會計制度的特殊要求和影響。
(一)時間關聯性
時間關聯性是影響保險業會計制度最主要的保險屬性,其表現為保單的出售一般都橫跨一定的時間,公司運營的優劣與時間的關聯十分密切。這一關聯性引出了會計學上的兩大基本問題,即保險公司資產賬戶投資科目類的確認和負債類責任準備金的計提。
保險公司在簽署保單的同時向保戶收取保險金,承諾在未來一段時間里對保險合同約定條件下對投保人進行保險賠付。從收取保費到支付理賠之間,保險公司完全可以將該部分保費收入進行再投資,通過同業拆借或者購買金融工具等形式獲取收益。保險公司的投資類科目成為保險會計資產負債表中資產方的重中之重。另外,由于目前市場上大量的人壽產品引進了投資的概念,許多保險公司出售投資連接賬戶人壽保險中包含了保戶有權利參與分紅的投資,如何在財務報表中科學合理地反映這一部分保戶投資,成為保險會計制度中的特色之一。
責任準備金的計提是我國目前保險會計制度規范的重點,這也是保險經營時間關聯性使然。盡管大部分財產保險合同都為短期合同,但是其合同的有效期不同于保險公司的會計年度。因此保險公司在年終會計報表上有必要對保費收入進行調整,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此外,由于保險公司處理理賠需要相應的時間,保險會計年度報表為了客觀反映保險公司的運營狀況,有必要對保險事故已發生已報案或已發生未報案的保險賠付計提準備金。對于人壽保險合同和健康保險合同,該類合同的有效期間往往超過一年,收入補償和發生成本之間存在著較長的時間差。對該類合同計提責任準備金是會計制度謹慎性原則的要求,也是為了保證保險賠付,從而更好地為投保人提供服務。
(二)利潤射幸性
利潤射幸性是指保險公司的利潤的高低很大程度上受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的影響,保險行業利潤周期的震幅很大,隨機性很強。利潤射幸性這一特點決定了保險會計計量方法的特殊性,即會計確認和計量必須運用特殊的方法和假設,保險會計必須與精算密切聯系。
在確認非壽險保費收入時,保險人應當按照保險精算確定的金額,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作為保費收入的調整項目;在非壽險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人應當按照保險精算確定的金額,提取未決賠款準備金,計入當期損益;在確認壽險保費收入時,保險人應當按照保險精算確定的金額,提取壽險責任準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計入當期損益。與其他行業會計制度相比較,保險會計中凸顯了精算的重要性,實現精算與會計的資源共享。此外,利潤射幸性引發了保險會計中對巨災準備等會計問題的探討,針對目前眾多學者對巨災準備確認負債或者所有者權益的分歧,利潤射幸性的會計要素界定成為未來解決這一分歧的主要途徑。
(三)產品無形性
產品無形性是指保險商品的構成要素在很多情況下是抽象和不可見的,一般情況下投資者很難憑借外在的直觀感受獲得對保險商品品質的準確判斷。產品的無形性使得保險會計的披露制度遠遠復雜于其他行業。
保險公司產品的無形性加強了市場交易信息的不對稱性。一般的投資者和債權人很難簡單地從會計信息中獲得保險公司相關風險評估、產品定價等詳細信息。為了幫助報表使用者獲得有效的信息,保險公司的財務報表較其他行業財務報表而言必須披露更為詳細的信息,以識別和解釋承保人財務報表中因保險合同而產生的金額和相關風險。除此以外相關的信息還必須幫助報表使用者理解源于保險合同的未來現金流量金額、時間和不確定性。
(四)大數平衡性
大數定理是保險運營的基礎法則。大數平衡性是指保險公司承保的風險單位越多,風險在內部平衡的可能性就越大,保險總賠付相對于保費總收入而言就越小。大數平衡性給保險會計提出的挑戰是,如何在保險會計中使用單一評估法和綜合評估法。
保險的大數平衡性為會計實踐中采用綜合評估法提供了可能。單一評估法是指對會計要素的計量采用單獨分開計價(比如針對每個保險合同或者每個風險的評估),綜合評估法是指通過簡易的方式對多個合同或者多個風險進行綜合評估計價。保險會計中綜合運用了這兩種方式,比如我國保險公司當前適用的會計制度中對準備金充足性測試中綜合運用了整體測算、按產品大類測算和按照個別產品測算等多種方式。保險公司既可以按公司所有產品品種計算應補提的整體準備金差額,也可以選擇按照產品大類分別計算各產品大類應補提的準備金差額或者按照個別產品分別計算各產品應補提的準備金差額。大數平衡性客觀上增加了保險會計計量方式的選擇性。
四、由保險屬性確立保險會計規則的意義
我國2007年開始執行的新企業會計準則包括了適用于生物資產、保險和石油天然氣開采等特殊行業的會計規則,這主要是由各行業的特殊行業屬性使然。盡管我國新企業會計制度與國際會計準則實現了基本的趨同,但是現行的會計制度仍然與國際會計準則存在著不少差異,趨同程度有待進一步提高。
由于各個國家保險業的發展程度不同,各國所適用的保險企業會計規則也存在差異。但是各個國家保險業之間的共性所在便是保險屬性相同,保險產品和經營主體等要素在本質上并不存在明顯的差別。實現保險會計的國際化趨同,只有從保險行業的屬性出發,并且根據其屬性制定相應的會計制度,才能從根本上消除差異,使保險會計服務于保險業,加強國際保險市場融合和推動國際保險業的發展。
為了使保險公司在2005年能夠執行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決定將保險業適用特殊會計規則即保險合同項目分為兩個階段完成,第一階段成果于2004年3月,主要對現行保險會計實務做出一定修改,第二階段是由保險合同專家組對保險公司財務報告進行審視,幫助分析保險合同相關的會計問題。第二階段的研究成果尚處在討論階段。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相比,我國目前實行的新企業會計準則所涉及的保險行業特殊會計規則內容更為豐富,規定更為詳細,對保費收入的確認計量和準備金計提等均進行了明確的規定。隨著國際會計準則的進一步發展和完善,未來我國的保險業適用特殊會計規則還存在著與國際會計準則磨合和修改等問題。研究保險屬性決定保險業適用特殊會計規則必然性,有助于減少磨合時間和降低修改成本,從制度上保證我國保險企業的國際競爭力。
【參考文獻】
[1]侯旭華,許閑.保險會計信息披露制度的國際比較與啟示[J].保險研究,2008,(4):17-20.
我國目前采用的償付能力監控指標是在借鑒歐盟償付能力額度制度和美國風險資本管理的基礎上形成的,其中包括定性和定量監管兩個方面。定性監管主要規定了保險條款、費率、準備金的提存,規定了保險公司單個風險自留額和全部風險自留額,并對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進行了規定;定量監管主要是采用了英國的最低償付能力額度思路。但與實施這種保險償付能力監管相配套的一系列制度體系和監管指標尚有許多不合理、不完善之處。
1.1缺乏完整的保險會計準則體系。
保險公司不僅同一般企業一樣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而且還承擔著社會保障的責任,關乎廣大投保人的利益。保險公司的兩重性質決定了其會計行為規范的兩重性:一方面需符合一般財務會計原則,其主要目的在于保證保險公司對外財務信息的披露,要求真實、公允地反映保險公司會計期間內的經營成果和資產負債表日的財務狀況,要求保險公司的財務信息與其他行業保持可比性;另一方面要符合監管會計原則,主要服務于保險監管當局為保證保單持有人利益而監控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需要。因此,保險公司在會計制度的設計上,不僅需要建立適合于保險行業的財務會計制度,還需要重視監管會計制度的建設。目前,國際上發達國家,如美國、日本都建立了專門的保險監管會計制度,而我國僅于2004年下發了《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報告編報規則——準則公告第1號:固定資產、土地使用權和計算機軟件(征求意見稿)》,保險監管會計制度建設總體尚處于初始階段。
1.2缺乏統一的保險企業會計制度標準。
目前我國的保險企業會計制度實行兩種標準,一種是適行于上市公司和股份公司《金融保險企業會計制度》(2002年1月1日頒布),另一種是非上市和股份公司實行的《保險公司會計制度》(1999年1月1日頒布),兩種制度最大的區別是在《金融保險企業會計制度》中更加強調了會計的謹慎性原則,更有利于反映會計信息的真實性。由于兩種制度對會計要素的確認原則及方法不同,對評估保險公司的實際財務狀況及償付能力也會帶來直接影響。
1.3監管指標不全面,預警作用不明顯。
保險財務監管指標體系的建立不僅要做到滿足現狀,更要能夠對以前的財務狀況進行分析,并對以后的經營態勢做出合理預測。我國在借鑒美國保險監管指標體系基礎上建立的財務指標體系只是側重于公司盈利和經營性風險的分析,涉及綜合性財務狀況和準備金方面的指標較少。而美國的保險監管財務指標僅對產險公司就設立了11個指標,從綜合財務狀況、利潤經營狀況、流動性和準備金等多方面來綜合考核公司的經營狀況。我國只借鑒了美國監管指標體系的一些指標,沒有設立一套類似于美國的對歷史數據財務狀況的追蹤分析系統,在美國對歷史數據財務狀況的追蹤分析系統中3年前提出過警告的公司中,有80%的公司最終都破產了。
1.4缺乏對財務指標的動態監管。
我國評估保險公司財務指標的償付能力是以1年內公司認可資產減認可負債的差額作為標準的,只測算這一時期保險公司的靜態償付能力,沒有考慮保險公司長期持續經營的要求,不能真實反映不同保險公司的實際償付能力。另一方面我國使用的一系列財務比率法是定量指標體系構成的,它們在選擇上是否恰當、合理,都會影響到預警系統的運行效率。在2003年下發的《保險公司最低償付能力額度及監管指標管理規定》中只是從認可資產表、認可負債表、最低償付金額幾方面對保險公司的財務情況監管,并沒有聯系保險公司在一定假設條件下的現金流入、現金流出及其對財務狀況的影響做出預測。
2.加強我國保險償付能力監管的建議
2.1進一步重視并加強保險償付能力的監管。
我國保險監管當局對財險公司和壽險公司分別規定了最低償付能力標準,但這些規定并沒有被很好地執行,一些中資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的概念和風險選擇的意識不強,掛賠現象嚴重,整體償付能力依然薄弱。保險公司承擔著廣大被保險人可能發生保險事故而引致的賠償或給付責任,只有本身具有足夠的償付能力,才能保障被保險人的安全,增強消費者的信心。因此保險監管應進一步重視并加強對保險公司的最低償付能力的考核,結合國情,參照國際慣例,改善目前最低償付能力的計算方法,使其更加科學化、合理化,確保保險公司對所承擔的風險具有足夠的賠償或給付能力,保證公司良好的財務穩定性和較高的置信度。同時要注重建立應急機制和化解風險的渠道,一旦發現償付能力不足,應立刻采取諸如辦理再保險、轉讓業務、增加資本金、調整資產結構或是限期整頓、停止部分業務、直接接管等補救措施,重新塑造保險公司的財務信用體系,以維護社會保險園地的正常秩序,促進保險業務的健康發展。
2.2建立完善的保險業法定會計準則體系。
加快保險企業會計制度的規范化、標準化和統一化建設,認真研究并借鑒國外保險會計的規范和標準保險業法定會計準則體系,結合我國保險業發展實際和監管要求,不斷建立完善體現保險行業特殊性的保險業會計準則體系。保險公司可以先按照保險行業通用會計準則(GAAP)編制通用會計報表,再按照保險法定會計準則(SAP)調整為監理會計報表從而滿足投資者和監管部門的不同需要。
2.3建立有預警性和評級等級制度的監管模式。
集中保險公司的資產獲利能力、資產質量、投資收益、準備金充足率、資本金充足率等體現償付能力安全性的各項財務指標,并分析3到5年的財務跟蹤指標和財務評價等級制度,通過多年跟蹤的財務指標來分析發現保險公司經營狀況的征兆,評價公司今后的發展趨勢,并且采用財務評價等級制度的方式對公司的大小和財務狀況進行分類,提高監管的精細化程度。目前,以NAIC(全美保險監督官協會)的IRIS(保險監管信息系統)和RBC(基于風險的資本管理方法)為代表的保險機構償付能力風險預警機制已經在世界各國廣為應用,我國的保險監管應盡快改變傳統的主觀性和經驗性做法,加快監管信息化建設,提高監管效率和質量。
2.4建立由靜態監管向動態監管轉變的監管模式。
對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進行動態監管的主要內容包括:(1)動態評價保險產品負債與其相對應資產的實際形態是否匹配;(2)不僅是對決算期進行評估,而且通過對未來任一時點現金流量狀態進行模擬,來反映和評估保險公司的所有經營狀況;(3)借鑒美國做法進行利率假設,通過適當的概率分布來確定利率和變化,并考慮公司的各種資產和負債的配置,將公司現金流公式化,計算出各種利率假設下公司的現金流入和流出,以此來評價公司的償付能力。
2.5加強保險行業自律。
成功有序的監管離不開行業組織的自律配合,保險行業協會是保險人或保險中介機構組成的社會團體,其在規范保險市場方面發揮著政府監管當局不具備的協調作用。因為行業組織在起市場主體間聯絡、信息、技術咨詢和共享服務等作用的同時,在某種程度上還能獨立充當市場秩序的維護者和行業經營行為的仲裁者。監管當局應積極支持保險行業組織的建設,以行業的自律擔負起監管的輔助作用,通過保險行業協會加強各保險機構之間的交流與合作,維護保險市場正常的競爭秩序,從而避免同業過度競爭造成虧損和償付能力的不足。
2.6提高保險監管從業人員的素質。
加入WTO,中國保險監管業面臨考驗,保險監管從業人員素質有待提高。加入WTO,意味著中國保險監管在物質或者有形的層面上迅速地向國際靠攏、與國際接軌,但保險監管同時也是一種文化、一種理念,文化和理念上的轉變問題是不可能通過WTO或其他什么協議可以簡單解決的。但事實證明,有形和無形兩個層面之間是緊密相連的,二者既相互促進,又相互制約。只有達到協調一致,才能稱得上是有效的、與國際接軌的保險監管。這里的關鍵問題是所有保險監管從業人員的普遍素質。從現狀看,我國保險監管隊伍是相當不錯的,精練、充滿朝氣。但是必須看到,我們從事保險監管的歷史畢竟太短,對市場經濟和開放條件下保險監管理念、技術和手段的了解、認識和掌握有限。在不少人的觀念中還留存著計劃經濟和封閉經濟體制下政府行為模式的烙印。人的觀念不轉變、素質不提高,所謂的接軌是不會有生命力的。應當看到,在監管機構、監管形式和監管內容上,當前我國保險監管與國際潮流不一致。比如,全球兼并盛行而我國的保險監管則要求產、壽險分業經營,國際保險監管日趨放松對微觀層次的監管而注意對償付能力的審查,我國卻強化對費率、條款的監管。對此,一方面,我們應積極地予以正確評價,我國的保險監管方面基本反映了我國的保險業水平及發展要求,如產、壽險分業經營就促進了我國長期以來發展不足的壽險業務迅速增長,又如從全球購并歷史來看,合總是以分而發展為基礎的。另一方面,我們也應當從國際保險監管中看到我國的發展趨勢。
(一)保險會計新準則的出臺背景
隨著保險業的發展,我國保險會計制度經歷了《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會計制度》、《保險企業會計制度》、《保險公司會計制度》、《金融企業會計制度》四個時期。這些制度規范要么沒有體現保險行業的特色,要么規范過于原則化,不全面和過于寬泛。同時由于這些制度規范與國際會計準則存在較大差異,限制和阻礙了我國保險業務在國際市場上的發展。為使保險公司規范經營及滿足與國際會計準則趨同的要求,2006年2月財政部頒布了《企業會計準則第25號——原保險合同》、《企業會計準則第26號——再保險合同》(以下將二者合稱為“保險會計新準則”),并已在2007年1月1日開始實施,這是我國保險會計發展的一個里程碑。
(二)保險會計新準則突破之處
保險會計新準則規定了原保險合同的確認、計量、準備金充足性測試和相關信息的列報、再保險合同的獨立核算等。與原來的保險會計制度相比,保險會計新準則取得了一系列突破:保險會計新準則的規范對象是保險合同而非保險公司(因為簽發保險合同的并不一定都是保險公司),符合金融綜合經營趨勢;新準則對責任準備金進行充足性測試的要求符合謹慎性原則;新準則對保險公司損余物質和代為追償款的核算要求可以控制保險公司對利潤的估價能力,壓縮其利潤調整空間,規范保險公司的經營;新準則對投資收益的確認可改善保險公司的利潤表,由多步式到一步式,在一定程度上可收斂目前“以保費論英雄”的風氣;新準則規定再保險業務獨立核算,符合權責發生制原則和可比性原則;新準則增加了保險公司財務報表列報的范圍,使得會計信息透明性增強。
二、保險會計新準則尚存的主要缺陷
(一)未明確界定“保險風險”,也未對“重大保險風險”進行要求
“保險合同是保險人與被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并承擔被保險人保險風險的協議”這一規定,一方面借鑒國際慣例,引入了“保險風險”概念作為判斷和確定保險合同的依據;另一方面還可作為分拆混合保險合同(混合保險合同是指內含衍生金融工具、投資、儲蓄成分的保險合同,新型壽險合同一般都屬混合保險合同)的標準。但是新準則未明確界定“保險風險”,而“保險風險”是保險合同的核心,“保險風險”不界定,保險合同也難以界定。新準則也未對“重大保險風險”進行要求,這將使得混合保險合同的分拆難以進行。新準則對混合保險合同的確認原則是:若保險風險和非保險風險能夠區分并能單獨計量,則進行分拆;若保險風險與非保險風險不能單獨區分或單獨計量,則不進行分拆,把整個保險合同的保費全部確認為收入。這和國際保險會計準則有所不同,根據國際保險會計準則,只有包含“重大保險風險”的保險產品,其收入才能計入保費,否則作為投資處理。“重大保險風險”是在任何情況下,保險事故都能使承保人做出重大額外賠付。我國保險會計新準則將“重大”兩字移去,而投資連結險、分紅險等投資性保單多少都含有保險風險,所以非保險風險保費難以剔除。即只要包含保險風險,在新準則下依然被認為是保險合同,而非“重大保險風險”保費類似于投資基金或銀行存款,若全部按保費收入核算,使“保費收入”賬戶不能真實反映保險公司承擔風險責任的高低,容易造成保費收入的虛假增長和保險發展的泡沫,也使得我國與其他國家保費收入的確認口徑不同,不利于保險業國際間的交往與對比研究。
(二)保單取得成本費用化會計處理方式有違經濟學原理
保單獲取成本是指保險公司在簽單或續保過程中發生的與保險合同有關的直接費用,主要包括手續費、傭金、體檢費等相關費用,保單獲取成本來源于保費中的附加費用。新準則規定保險人在取得保險合同成本過程中發生的手續費、傭金應當在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
從經濟學原理來分析,如某一產品可以提供銷售毛利,在其他因素不變的情況下,企業的利潤總額與銷售量之間呈正相關關系,即銷售量增加,利潤增加。從會計信息的可靠性來看,會計核算的結果也要揭示上述經濟學的基本原理,如實反映經營活動的經濟后果。如果保單獲取成本費用化,會計核算的結果將出現“悖論”,即業務快速增長的公司,其利潤會隨著銷售量的增加而大幅下降,而一旦銷售量增長趨于平穩或大幅下降,利潤反而大幅增加??梢?,保單獲取成本費用化一方面違背了會計核算的配比原則;另一方面導致會計信息嚴重背離實際狀況,使會計信息的可靠性大打折扣。另外,在費用化會計政策下,快速增長通常在報表上表現為累計利潤下降或虧損,制約了股東對公司價值的分享,致使公司的資源控制在公司經理人手中,客觀上助長了內部人對公司資源的控制。一般業務快速增長時期往往也是對資本需求的饑渴期,但在費用化會計政策下,這一時期的報表利潤表現卻極為不佳,甚至大幅虧損,制約了公司在資本市場的籌資活動。而一旦該行業處于成熟期或衰退期,對資本不再渴求時,財務業績卻表現較佳。在公司管理層追求資本規模的動機下,反而助長了其不良動機,這將降低資源配置效率。
(三)新準則未嚴格要求“再保險風險”
雖然新準則規定再保險業務獨立核算,但是卻未明確界定“再保險風險”,這可能導致財務再保險的濫用。將保險風險明確細分為承保風險、時間風險和投資風險三種風險,經原保險人、再保險人雙方協商約定在合約中限制一種風險或幾種風險轉移的再保險稱為財務再保險。原保險人可通過這種再保險安排方式只將有限再保險風險轉移給再保險人,因此財務再保險又被稱為有限風險再保險。有限風險再保險可以降低分保費,也使再保險人承擔的風險較小,更為重要的是其可以減輕巨災等低頻率高損失事件對公司的影響,平滑利潤,緩解資本需求的壓力。財務再保險在現代再保險市場中發揮著不可或缺的作用,給直接保險人和再保險人都帶來了不可忽視的利潤。正因為財務再保險具有一般再保險所不具備的優點,而得到了保險公司的重視,但也由此引發了不少濫用的情形,最主要的就是沒有轉移風險或者轉移的風險不夠充足,不再是再保險合同,而成為其他金融工具,致使公司賬面虛增利潤。財務再保險可以達到“粉飾報表”的作用,所以由它引發的問題也越來越多。如澳大利亞HIH保險公司破產原因之一便在于其收購的FAI公司利用有限再保險操縱利潤,最終給HIH公司帶來巨大損失。我國《保險法》、《再保險業務管理規定》未對有限風險再保險作任何規定,《保險企業會計制度》也未對有限風險再保險的會計處理作特別規定,《企業會計準則第26號——再保險合同》也未對“再保險風險”進行明確要求。
三、完善保險會計新準則的建議
(一)明確界定“保險風險”,并對“重大保險風險”進行要求
國際保險籌委會對保險風險進行了明確的定義,并將保險合同所面臨的保險風險分為三類:發生風險,即保險事故實際發生數量與預期發生數量不同的可能性;程度風險,即保險事故實際成本與預期成本不同的可能性;發展風險,即在合同期間末期,保險人義務金額的改變。因特定利率、證券價格、商品價格、匯率、價格或利率指數、信用指數,或者類似變量的變化而引起的不確定性稱為價格風險。只引起價格風險而沒有保險風險的合同不是保險合同,而是屬于衍生金融工具。筆者建議我國借鑒國際做法,對保險風險進行界定;為更客觀地反映我國居民受保障程度,在確認保險合同時應增加“重大保險風險”的規定,并對其進行量化,以將混合保險合同中的儲蓄、嵌入衍生金融工具等非保險風險部分進行拆分,增強保險財務報告信息的價值。不能因為我國市場不成熟,就將“重大”兩字移去,使得混合保險合同的拆分無法進行,也使得與國際保險業的趨同過程更加漫長。
(二)對保單取得成本進行遞延
保單獲取成本資本化的會計政策符合保險經濟學的基本規律,可提供可靠的會計信息。并且我國保險業每年以30%左右的速度增長,在承保初期,承保業務發展越快,虧損越大,可能影響我國保險公司市場形象,以及會計信息使用者的經濟決策。筆者建議采取保單獲取成本資本化的會計處理方式,可借鑒美國經驗,將取得成本遞延,并在保險合同期間內予以攤銷,以將其和保費收入在保險期間配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