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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貨是企業流動資產的主要組成部分,存貨會計核算的正確與否,對于恰當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具有重要影響。鑒于存貨在資產中的重要性,財政部早在1993年就將“存貨”準則立項,并與1994年7月4日了征求意見稿,直至2001年11月9日正式了《企業會計準則——存貨》(以下簡稱舊存貨準則),該準則于2002年1月1日起暫在股份有限公司執行,自2003年1月1日起其他企業也開始施行。
《企業會計準則——存貨》施行以來,為提高企業存貨的相關信息質量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仍然存在一定的問題:例如,企業利用存貨跌價準備操縱利潤等。因此,為了進一步規范企業存貨的會計核算,滿足建立完整的會計準則體系,財政部借鑒國際會計準則的合理內容,針對我國會計實踐中出現的一些問題,對舊存貨準則進行了重新修訂,并于2006年2月15日了修定后的《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以下簡稱新存貨準則),要求上市公司從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總體來說,新存貨準則在內容上與舊存貨準則相比變化不是很大,但對一些具體問題作了一定的修定和修改。
一、新存貨準則的主要內容:
新存貨準則由總則、確認、計量和披露共四章內容組成。
1、第一章“總則”部分,說明了制定新存貨準則的目的、依據等。
2、第二章“確認”部分,說明了存貨的定義以及存貨確認的條件。
(1)、定義:存貨是指企業在日常活動中持有以備出售的產成品或商品、處在生產過程中的在產品、在生產過程或提供勞務過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2)、確認條件:a、該存貨包含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b、該存貨的成本能夠可靠計量。
3、第三章“計量”部分,說明了存貨成本的初始計量、存貨成本的構成內容、發出存貨成本的確定方法以及存貨成本的期末計量等內容。
(1)、存貨成本的初始計量:存貨應當按照成本計量,但下列費用在發生時應當確認為當期損益,而不計入存貨成本:a、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費用;b、倉儲費用(不包括在生產過程中為達到下一個生產階段所必需的費用);c、不能歸屬于存貨達到目前場所和狀態的其他支出等。
(2)、存貨成本的構成內容:存貨成本包括采購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其中存貨的采購成本,包括購買價款、進口關稅和其他稅費、運輸費、裝卸費、保險費以及其他可歸屬于存貨采購成本的費用;存貨的加工成本,包括直接人工以及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制造費用;存貨的其他成本,是指除采購成本、加工成本以外的,使存貨達到目前場所和狀態所發生的其他支出。
(3)、發出存貨成本的確定方法:企業應當采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或者個別計價法確定發出存貨的實際成本。已售存貨,應當將其成本結轉為當期損益,相應的存貨跌價準備也應當予以結轉;對于性質和用途相似的存貨,應當采用相同的成本計算方法確定發出存貨的成本;對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貨、為特定項目專門購入或制造的存貨以及提供勞務的成本,通常應當采用個別計價法確定發出存貨的成本。
(4)、存貨成本的期末計量:資產負債表日,存貨應當按照成本與可變現凈值孰低計量。存貨成本高于其可變現凈值的,應當計提存貨跌價準備,計入當期損益。
4、第四章“披露”部分,規定了企業應當在附注中披露與存貨有關的信息內容。
二、新舊存貨準則的差異比較與分析
(一)、新舊存貨準則總體結構差異的比較與分析
新存貨準則由總則、確認、計量和披露共四章二十二條組成;而舊存貨準則由引言、定義、確認、初始計量、發出存貨成本的確定、期末計量、存貨成本的結轉、披露、銜接辦法和附則共十部分三十條組成。
從總體內容上看,新存貨準則比舊存貨準則更為概括、具體。
1、新存貨準則取消了舊存貨準則的“定義”部分,而是將其內容貫穿于整個存貨準則體系之中。例如,在“確認”中明確了存貨的定義;在“計量”中明確了可變現凈值和制造費用的定義等。
2、新存貨準則“計量”部分涵蓋了舊存貨準則“初始計量”、“發出存貨成本的確定”、“期末計量”、“存貨成本的結轉”等部分的內容,顯得更為簡單而且精確。
3、新存貨準則取消了舊存貨準則中“銜接辦法”和“附則”兩部分內容,而是由財政部所同時的《企業會計準則第38號——首次執行企業會計準則》來規定。
(二)、新舊存貨準則具體內容差異的比較與分析
1、新存貨準則中取消了對商品流通企業存貨采購成本內容的規定與說明。舊存貨準則中規定“商品流通企業存貨的采購成本包括采購價格、進口關稅和其他稅金”,而在新存貨準則中沒有這樣的規定與說明;相應地,新存貨準則在“不計入存貨成本”的項目中也刪除了舊存貨準則中有關“商品流通企業在采購過程中發生的運輸費、裝卸費、保險費、倉儲費等費用”的內容。
2、新存貨準則在“不計入存貨成本”的項目中將舊存貨準則中“其他方式取得的存貨成本”的內容修改為“不能歸屬于使存貨達到目前場所和狀態的其他支出”,使之更加明確、更加具體。
3、新存貨準則中增加了對借款費用計入存貨成本的具體規定(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7號——借款費用》的規定處理),從而允許將用于存貨生產的借款費用資本化,使借款費用資本化的范圍擴大到了存貨中(而不再只限于使用專門借款購建的固定資產)。因此,使得一些需要通過取得專門借款才能達到可銷售狀態的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也會受到一定程度的影響:將導致使存貨處于長時間生產周期中的企業損益表中當期的財務費用減少,利潤增加;資產負債表中的存貨資產額和權益額也相應增加。從而使那些專門為出售而生產大型機器設備、船舶等生產周期較長的企業所對外提供的會計信息更加真實、可靠。
例如,船業公司a(以下簡稱a公司)按照與遠洋運輸公司b(以下簡稱b公司)簽訂的合同,于2007年7月1日開工,為b公司建造大型車輛滾裝船,預計建造工期為22個月。為建造該型車輛滾裝船,a公司于2007年6月30日由銀行借入3年期、到期還本付息,不計復利的專門借款2000萬元。2007年度,a公司借入該項專門借款計提的借款利息為66、95萬元,其中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7號———借款費用》中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計算的符合資本化的借款利息為25、025萬元,即應將借款利息中的25、025萬元計入存貨成本(該大型車輛滾裝船的成本),而將其余41、925萬元的銀行借款利息計入發生當期的財務費用;但按照舊存貨準則的規定則應將66、95萬元的借款利息全部計入發生當期的財務費用。
4、新存貨準則中增加了“收獲時農產品的成本和企業合并時取得的存貨的成本,應當分別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5號——生物資產》(本次新制定的準則)和《企業會計準則第20號——企業合并》確定”,同時又刪除了舊存貨準則中關于捐贈方提供了有關證據和捐贈方沒有提供有關證據情況下企業接受捐贈的存貨成本確定的相關說明。
5、新存貨準則中增加了“企業提供勞務的,所發生的從事勞務提供的直接人工和其他直接費用以及可歸屬的間接費用,計入存貨”的內容;相應地,新存貨準則在第十四條中將舊存貨準則中“對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貨、為特定項目專門購入或制造的存貨,通常采用個別計價法確當發出存貨的成本”的內容重新修訂為“對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貨、為特定項目專門購入或制造的存貨以及提供的勞務,通常采用個別計價法確當發出存貨的成本”,以與新存貨準則第十三條相對應;而舊存貨準則中則沒有對“提供勞務”存貨成本作出規定。
6、新存貨準則規定,投資者投入存貨的成本,應當按照投資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值確定,但合同或協議約定價值不公允的除外。即應當按照公允價值來確定投資者投入存貨的成本,而公允價值的確定是本次新修定會計準則的一個亮點;而舊存貨準則規定,投資者投入的存貨成本,應當按照投資各方確認的價值確定。所以舊存貨準則對投資者投入存貨的成本,人為可操縱性很大,容易造成存貨資產的不實。
7、新存貨準則中取消了舊存貨準則中關于發出存貨成本的后進先出法。因為采用后進先出法確定企業發出存貨的成本不能真實反映企業存貨的流轉情況,會造成存貨的實物流與成本流相互脫節。從目前來看,取消后進先出法,會使原來采用后進先出法計價、存貨較多而且周轉率較低的企業,造成毛利率和利潤的不正常波動;但從長遠來看,取消后進先出法,可以使企業更加真實的反映存貨的流轉情況,以提供更為可靠的會計信息。
7、新存貨準則對舊存貨準則中“盤虧或毀損的存貨所造成的損失,應當在發生的當期計入損益”,在第二十一條中作出了相應的修定:“企業發生的存貨毀損,應當將處置收入扣除帳面價值和相關稅費后的金額計入當期損益。存貨的帳面價值是存貨成本扣減累計跌價準備后的金額。存貨盤虧造成的損失,應當計入當期損益”。使企業對存貨發生盤虧或毀損的會計處理規定更加明確、具體。
8、新存貨準則在信息披露方面也作出了進一步的修定:
(1)、新存貨準則強調應當披露各類存貨的期初和期末帳面價值,對其總額的披露沒有作出具體規定;而舊存貨準則強調不但應當披露其當期期初和期末帳面價值,而且應當披露其總額。
(2)、新存貨準則強調應當披露存貨跌價準備的計提和轉回的有關情況;而舊存貨準則沒有具體的規定。
(3)、新存貨準則對存貨取得的方式、低值易耗品和包裝物的攤銷方法以及當期確認為費用的存貨成本,如主營業務成本等沒有要求進行披露。
(4)、因為新存貨準則刪除了存貨發出成本的后進先出法,所以在新存貨準則的信息披露中也相應地刪除了舊存貨準則中“應當披露采用后進先出法確定的發出存貨的成本與采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或移動加權平均法確定的發出存貨的成本的差異”的內容。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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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企業會計準則,借款費用,比較,分析
《企業會計準則――借款費用》施行以來,為提高企業財務的相關信息質量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仍然存在一定的問題:例如,可以進行資本化的借款范圍及資產范圍局限性較大,只能是為購建固定資產而專門借入的款項所發生的借款費用才能予以資本化:再如,每一會計期間應予資本化金額的計算比較繁瑣等。因此,為了進一步規范企業借款費用的會計核算,滿足建立完整的會計準則體系,財務部借鑒國際會計準則的合理內容,針對我國會計實踐中出現的一些問題,對舊準則進行了重新修訂,并于2006年2月15日了修訂后的《企業會計準則第17號――借款費用》(以下簡稱新準則),要求上市公司從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新準則在內容上與舊準則相比存在差異,但也有一些內容沒有變化:如對于外幣專門借款匯兌差額資本化及其金額的確定、將每期應攤銷的折價或溢價金額作為利息費用的調整額、對于允許資本化的每一會計期間的利息資本化金額的限額的規定基本相同。對于相同之處本人在此不再累述,只針對差異進行比較分析。
一、應予資本化的資產范圍的變化
舊準則規定應予資本化的資產是固定資產。而新準則規定,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是指需要經過相當長時間的購建或者生產活動才能達到預定可使用或者可銷售狀態的固定資產、投資性房地產、存貨和無形資產等資產。
例如,船業公司A(以下簡稱A公司)按照與遠洋運輸B公司(以下簡稱B公司)簽訂的合同,于2007年7月1日開工,為B公司建造大型車輛滾裝船,預計建造工期為22個月。為建造該型車輛滾裝船,A公司于2007年6月30日由銀行借入3年期、到期還本付息,不計復利的專門借款2000萬元。2007年度,A公司借入該項專門借款計提的借款利息為66.95萬元,其中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7號―――借款費用》中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計算的符合資本化的借款利息為25.025萬元,即應將借款利息中的25.025萬元計入存貨成本(該大型車輛滾裝船的成本),而將其余41.925萬元的銀行借款利息計入發生當期的財務費用;若按照舊準則的規定則應將66.95萬元的借款利息全部計入發生當期的財務費用。
從上例中可以看出,新準則比舊準則對于可以資本化的資產范圍界定擴大了。
二、應予資本化的借款范圍的變化
舊準則規定應予資本化的借款范圍為專門借款,即為購建固定資產而專門借入的款項。而新準則規定,應予資本化的借款不僅包括專門借款,而且為購建或者生產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而占用一般借款。可見新準則比舊準則對于可以資本化的借款范圍擴大了。
三、計算方法的變化
舊準則規定,利息的資本化金額的計算公式為:每一會計期間利息的資本化金額=至當期末止購建固定資產累計支加權平均數x資本化率。可見,舊準則中利息資本化金額的確定要與發生在所購建的固定資產上的支出掛鉤,即支出的多少和支出承擔借款費用期間的長短將直接影響著利息的資本化金額。
新準則對此兩條規定:第一,為購建或者生產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而借入專門借款的,應當以專門借款當期實際發生的利息費用,減去將尚未動用的借款資金存入銀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進行暫時性投資取得的投資收益后的金額確定。很顯然,利息資本化金額的確定不再與發生在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上支出掛鉤,專門借款的利息的資本化金額的確定相對簡單;第二,為購建或生產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而占用了一般借款的,企業應當根據累計資產支出超過專門借款部分的資產支出加權平均乘以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資本化率,計算確定一般借款應予資本化的利息金額。其中資本化率應當根據一般借款加權平均利率計算確定。
四、扣除項目的變化
舊準則沒有規定借款費用的扣除項目;而新準則對于借款費用中應予資本化的利息金額,扣除里尚未動用的借款資金存入銀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者進行暫時性投資取得的投資收益,從而體現了凈利息的概念。
五、折價或溢價的攤銷方法的變化
舊準則規定,折價或溢價的攤銷,可以采用實際利率法,也可以采用直線法;而新準則規定,借款存在溢價或折價的,應當按照實際利率法確定每一會計期間應攤銷的折價或溢價金額,調整每期利息金額。可見,新準則取消直線法,只允許采用實際利率發攤銷。這樣減少了企業的會計選擇,使企業計算的利息費用更準確,也增強了企業之間會計信息的可比性。
六、輔助費用的資本化的變化
舊準則規定,因安排專門借款而發生的輔助費用,屬于在所購建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之前發生的,應當在發生時予以資本化;如果輔助費用金額較小,也可于發生當期確認為費用。
而新準則規定;第一,專門借款發生的輔助費用,在所購建或者生產的符合資本化條件達到預定可使用或者可銷售狀態之前發生的,應當在發生時根據其發生額予以資本化,計入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的成本;在所購建或者生產的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或者可銷售狀態之后發生的,應當在發生時其發生額確認為費用,計入當期損益;第二,一般借款發生的輔助費用,應當在發生時根據其發生額確認為費用,計入當期損益。
新舊準則對比,取消了將金額較小的輔助費用予以費用化的規定,新增了對于一般借款發生的輔助費用的處理方法。
七、借款費用資本化與費用的爭論
企業每期發生的借款費用是費用化,直接計入當期損益?還是應該資本化。計入相關資產的成本?有不同的觀點。
借款費用費用化的支持者認為,將所有的借款費用于發生當期確認為費用,計入當期損益,可以避免相同的資產因籌資方式不同而出現不同的價值,可以提高會計信息的可比性,簡化會計工作量,使資產和損益的確認更具穩定性,比如企業有些資產是由借款形成的,有些資產是由發行股票籌得的資金形成的,如果允許將借款費用資本化,計入資產成本,而向股東支付的股利未被資本化,會使使用前者資金購置的資產入賬成本高于后者,影響資產成本信息的可比性,尤其是相同的資產會出現不同的賬面價值。所以主張借款費用于發生時全部費用化,計入當期損益。
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促使企業間并購增多,企業之間往往通過“強強聯合”或者“取長補短”來應對激烈的競爭,再加上市場環境的風云變幻,增加了企業經濟活動的復雜性,會計準則作為企業賬務處理的指南,也必須適應時代的發展,甚至要處于時代的前端,才能真正發揮其指導作用。
我國合并財務報表會計準則的制定,主要是借鑒了相關的國際會計準則,伴隨著經濟環境的不斷變化,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也在不斷地修改和完善報表合并的相關內容,先后對母公司失去子公司控制、合并報表披露內容以及投資主體等方面做出了修改,進一步規范了報表合并實務,為保持與國際會計準則的趨同,財政部在2006年頒布的會計準則基礎上,對報表合并準則進行了修改,這便是2014年頒布的新《企業會計準則第33號――合并財務報表》。可以看出,會計準則從來都不是一成不變的,而是隨著經濟的不斷變化逐步進行完善和修正,但是,新準則的應用勢必也會面臨一些困難,就像所有的改革終將經歷陣痛,面對這一重大的修改,如何快速理解新準則的本質,進而準確編制合并報表成為財務人員面臨的問題。一般說來,修改的部分往往最能體現未來的發展趨勢,因而,明確新舊合并財務報表準則的異同,成為財務人員更快地了解、適應新會計準則的途徑,同時也對財務人員已形成的固有觀念進行修正,使財務人員能正確地進行合并報表的賬務處理,畢竟,對比之下,才能明白新舊會計準則的差異,進而對準則的變化和發展趨勢有一個大體的把握。
二、合并財務報表新舊會計準則的差異
(一)關于“控制”的定義
編制合并財務報表,首先考慮的就是控制權的問題,根據2006版會計準則的規定,是否形成控制取決于一家企業是否能決定另一家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并從中獲得經濟利益。這樣的定義過于簡單,在實際運用中也出現了很多問題,比如一家企業如果購入另一家企業全部的股權,但是只是暫時性地“控制”,其目的在于尋求適當的時機賣出獲益,這樣的情況按照舊準則的規定應編制合并報表,但是這樣暫時性的控制又沒有形成真正地、實質性地控制,于是企業便可以借此來粉飾報表,比如作為母公司就可以通過改變合并范圍來達到調節利潤的目的。另一方面,一家企業對另一家企業決策權的控制通常都是通過表決權來實現的,所以按照舊準則的定義,是否達到控制取決于投資主體是否擁有直接或間接擁有半數以上表決權,無疑,這樣的標準在實際運用中卻顯得過于死板,容易出現難以判斷的情況,比如從正式的、法律的角度看,一家企業只擁有一部分表決權,但是由于與其他方存在其他利益關系,該企業可以暗示或者影響其他方的表決意見,實際上已經是控制這家企業了,但是從定義的角度出發卻不符合控制的要求。
針對這個弊端,新準則的定義就要精準得多,一家企業是否形成對另一家企業的控制,新準則從三個方面進行了界定,包括是否擁有被投資方的權利、是否參與被投資方的活動(承擔相關風險并享有收益)、是否有能力運用權利來影響收益的金額,同時滿足這三個條件即被界定為控制,從新準則的角度出發,那些即使存在少量表決權的企業,也可能對另一家企業存在控制情況(如同時滿足三個條件),并且,由于特殊原因而設立的特殊目的實體以及結構化主體也需要被納入合并范圍,舊準則對于控制的界定就沒有涉及這些“非一般的企業”,此外,新準則也提供了一個動態判斷控制權的視角,從表決權的角度出發,控制關系可能幾年都沒有變化,而新準則的定義是從權利與回報的關系出發,這就要求財務人員需要持續性地對控制關系進行判斷。
(二)關于合并主體和合并范圍
在原有的準則界定下,合并方是指母公司,被合并方是其子公司,并且對于合并雙方的范圍都是圍繞“企業”這一法律實體,而新準則不僅對母公司進行了投資主體和非投資主體的劃分,而且子公司也超出了企業主體的范圍。
根據新會計準則的規定,對滿足條件的子公司仍要進行合并,除此之外,還包括了其他主體,諸如被投資單位中可分割的部分等,由于特殊原因設立的實體也需要根據情況判斷控制關系,決定是否進行合并,這也是我國會計準則向國際準則靠近的體現,同時也進一步滿足資本市場的要求。
而在母公司的界定上,2006版的會計準則局限于簡單的企業之間的合并關系中,隨著資本市場的不斷完善,私募、投資基金等類似的金融機構在資本市場上十分活躍,他們的投資活動也往往伴隨著企業的股權交易,但是這些金融機構都是從事投資活動的投資性主體,無論是投資的目的還是管理的方式都與企業間的股權投資有著天壤之別,對于這些投資主體來說,編制合并財務報表涵蓋這些投資的子公司并沒有太大的意義,新會計準則便考慮到了這個問題,對相關規定進行了修改,同時指出,母公司性質的不同合并范圍也不同。首先,從投資主體的本質出發,新準則規定只有同時滿足三個條件才確認為投資主體,包括從一個或多個投資者收取資金并為投資方提供資金管理服務、投資的目的僅為獲得資本的增值(包括投資收益)、對主體旗下幾乎所有的投資使用公允價值計量模式。新準則還提出判斷投資主體需要綜合考慮投資方與對外投資項目的數量、投資者與投資主體的關聯關系等,如果一家企業確定為投資主體,那么對其因進行對外投資活動形成控制的子公司,不必進行合并,而應參照交易性金融資產的計量方式,但是,界定為投資主體之后也并非所有的投資都不納入合并范圍,也要考慮其日常的經營活動,若投資主體擁有一個與投資活動相關的子公司,這種即是準則所述的特殊情況,應將子公司納入企業的合并報表中。
(三)關于控制關系的判斷
為了提高合并報表的質量,更好地把握控制的概念,新準則也對判斷控制關系提供了更多的指導。
首先,對于企業不存在多數表決權的情況,根據新準則的規定,要與其他權利結合起來考慮,一般說來應當考慮的事項包括股權的分散程度、投資主體相對于其他投資方所擁有的表決權、投資主體以及其他投資各方的潛在表決權(譬如一些衍生金融工具)、是否通過合同協議擁有其他權利、是否有其他事項表明投資主體實質上能主導被投資方的經營活動,有時還需要對企業的投票表決方式、投資方與被投資方是否有特殊關系等情況結合進行考慮。
其次,控制關系的判斷中時常會涉及潛在表決權,對此,舊版會計準則的規定中,諸如認股權證以及可轉換工具涉及的潛在表決權,只有在可執行或者實施時,才在控制判斷中予以考慮,但是按照新準則的規定,潛在表決權如果具有實質性就需要予以考慮,對于實質性的判斷需要從行權障礙、行權協議以及行權是否可以為行權主體帶來收益等方面進行考慮,如果不存在行權障礙、沒有其他行權協議限制、行權成本低或者能給行權主體帶來收益,那么這些潛在權利就具有實質性,有足夠的理由相信行權主體會行權,因而在進行控制判斷時應該考慮在內,這也是更加符合現實情況的處理方法。
另外,在實務中,尤其是金融機構判斷控制關系時,經常會出現實質關系為關系的情況,在舊準則中幾乎對此情況不予考慮,“一刀切”的做法常常導致涉及關系的企業在判斷控制關系時遇上困難,為此,新準則特別對評估關系提供了指導,提出具有決策權的投資方須是委托方而非方才能獲得控制權,方雖然具有形式上的控制權,但是其本質卻是傳達委托方的意愿,事實上并未控制被投資方,所以需要結合管理、經營決策權以及與其他方的關系來對投資主體的身份進行判斷(看其是否為方),考慮的因素主要有:被投資方決策權的范圍、涉及的其他方的權利、是否存在取得薪酬的協議、投資主體為取得回報而承擔的風險等,結合這些因素才能對控制關系進行準確判斷。
(四)關于賬務處理方法
伴隨著實際情況的變化,新會計準則在修改定義之余也新增、修改了部分合并報表的賬務處理方法
首先,對于符合投資主體定義的母公司,由于投資活動形成控制關系的子公司不再進入合并范圍,視為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進行計量,進行初始投資時,投資成本計入“交易性金融資產”,但成本不包括未發放的股利以及交易費用的;其次,舊準則下是按照權益法進行合并報表的編制,而新準則規定采用直接合并法,母公司不必先按照權益法對長期股權投資調整后進行抵消,這一新規定也是簡化了合并報表的編制;最后,在實際經濟活動中,不僅是單方向的股權投資,母子公司相互持股的情況并不罕見,但是舊準則沒有針對這個問題作出規定,而新準則增加了對此問題的處理,從一體化的角度考慮,母子公司相互持股類似于母公司回購了部分股份,對于這部分投資便作為回購庫存股進行賬務處理,在合并報表上所有者權益“減:庫存股”的項目中進行列示。此外,在實務中時常還有子公司相互持股的情況,對于這部分股權的抵消是比照母公司股權抵消的方法來進行賬務處理。根據長期股權投資的相關準則規定,根據不同程度的持股情況對長期股權投資選取成本法或者權益法兩種方式進行賬務處理,導致抵消方法存在一定的差異,在成本法下,應抵消投資企業應享有的資本金額和長期股權投資金額,同時將二者之間的差額計入資本公積,而在權益法下,按照初始投資成本分別抵消股本金額和溢價金額,同時抵消按照投資比例享有被投資企業留存收益的部分。
關鍵詞:我國企業會計準則;問題;研究
中圖分類號:F233 文獻識別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5)018-000-01
一、我國新會計準則實施的問題研究
1.新會計準則的基本特點
第一,以資產負債作為會計要素的定義分類的基礎。以前的會計準則是以目標為導向進行制定的,但是這種收入費用觀不是很恰當。這是因為,評價一個企業是以企業所擁有的資產負債作為標準的,資產是企業的最重要的資源。另外,企業的業績也是由資產的增加和減少來體現的。所以,新會計準則堅持以資產負債作為制定依據是科學合理的。
第二,新會計準則堅持實質重于形式這一原則。如實的反應會計信息要以一項交易的發生為依據。會計信息的準確性要求交易的實現,未發生的交易不能作為會計處理的依據。在新的會計準則中,堅持了實質重于形式這樣的原則。
第三,新的會計準則積極審慎推廣公允價值計量。在新的會計準則中,涉及到公允價值的有16項,占整個會計準則的42%。這里提現了我國新的會計準則堅持推廣公允價值計量的方法。
2.實施新會計準則的幾點思考
首先,新會計準則要求提高會計人員的職業技術能力。新的會計準則在內容上更加精簡,趨于準確。在對會計行為及會計業務上的要求,很多只是進行了原則上的規定,并沒有進行詳細的展開說明。這就導致企業在會計政策上有更多選擇的余地,很多會計準則中的內容需要會計人員根據自己的職業技術能力及工作經驗去判斷,解決具體的會計業務問題,這就對會計人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對會計準則具有職業的判斷能力成為會計從業人員的一項基本素質。
其次,集團公司針對新會計準則要統一規劃,建立健全本集團的信息系統。新的會計準則進行了大范圍的變化,同時,新會計準則中對于信息的披露規定的更加詳細。這就要求集團公司針對新的會計準則,在集團總部制定出一個統一的規劃,使得下屬企業逐步進行新舊準則的交替。因此,集團公司要完善自己的信息系統,對于集團下屬企業在實施新會計準則的過程中出現的問題以及總結的經驗及時與其他企業進行溝通交流,以實現向新會計準則的順利平穩過渡。
最后,企業要審慎的使用公允價值計量的方法。在我國以前的會計準則中更多的是強調采用歷史成本法,但是在當今的時代背景下,采用歷史成本法顯得不再科學。再加上近幾年我國金融行業的迅速發展,使得公允價值計價法符合經濟新形勢下的客觀需求。因此,我國新會計準則中將公允價值計價法引入進來,但是企業在實際的運用過程中,要審慎地、有條件的進行使用,要符合新會計準則的原則要求。
二、小企業會計準則實施問題的研究
1.小企業會計準則實施的必要性
我國在之前針對小企業的特點制定過一套相應的制度,但是制度實施的效果并不是很明顯。其重要原因是小企業在財務方面的建設較為落后,缺乏專業的財務工作人員;制度本身不具備強制性執行的功能;小企業缺乏實施會計制度的動力;制度執行部門主要是稅務部門的執行力度不夠以及制度本身的不完善等問題都使得該制度沒法順利實施下去。
但是,我國小企業的發展現狀需要有一個完善的會計準則來指導更好地進行會計行為。小企業為國家的GDP、稅收等方面做出了突出的貢獻,為促進市場繁榮、提供社會就業機會貢獻出了自己的一份力量。因此需要有一個完善的會計準則對小企業的市場行為作出規范。
2.對于實施小企業會計準則的建議
第一,對于實施新的小企業會計準則,要實現其平穩過渡。由于之前實行過舊的小企業會計制度,所以在由舊制度轉換為新準則的過程中要采取一定的措施,使得新的小企業會計準則能夠順利推進。具體措施有在企業領取營業執照的時候,標注出符合標準的小企業,同時聯合財政部門和稅務部門,對于符合標準的企業,必須實行《小企業會計準則》;另外,加強對小企業會計準則的宣傳力度,加強對小企業會計人員的職業素養的培訓和教育等。
第二,指導微型企業使用簡化版的小企業會計準則。我國新的企業劃分標準中以及稅法中加入了微型企業的概念,說明微型企業得到了我國的重視。對于這種微型企業,也要有一定的會計準則進行指導,可以將小企業會計準則進行簡化適用于微型企業。
三、我國企業會計準則國際趨同問題的研究
2008年全球金融危機爆發后,二十國集團(G20)及金融穩定理事會(FSB)就倡導構建一個全球統一的會計準則,我國的企業會計準則也逐步地進行著國際趨同化,以下就對我國的會計準則國際趨同化提供一些建議:
第一,要明確我國的經濟地位。我們要對我國的經濟在世界的地位有一個清醒的認識,首先,我國還是一個發展中國家,以前的國際會計制度是由美國、英國等發達國家制定的,代表著發達國家的利益要求。因此,在制定新的國際會計新秩序的時候,我國要主動參與到規則的制定當中,確保我國及發展中國家的利益。
第二,在國際趨同過程中注意交流合作。全球統一的會計制度的建立,不是任何一方能夠決定的,需要發達國家、發展中國家、國際會計機構之間加強溝通,開展雙邊及多邊合作和交流,強化合作,互相借鑒。我國在開展國際溝通時要注意,首先要加強與國際會計機構的溝通合作,進行信息交流,協調行動,,切實推進我國會計制度與國際的趨同。其次,加強與其他新興國家及發展中國家的合作,加強溝通,在國際上共同維護新興國家及發展中國家的利用。最后,要努力借鑒發達國家先進的會計理念,積極引進,使我國會計準則與國際接軌。
四、總結
通過對我國新會計準則實施的問題研究、小企業會計準則實施問題的研究以及我國會計制度國際趨同化問題的研究,對我國整個的企業會計準則有了一個較為全面的認識,同時對我國企業會計準則中存在的問題進行了了解,發現我國企業會計準則中還存在很多問題,我們要針對這些問題積極進行解決,使我國企業會計準則得到完善,使其能更好的為我國的經濟的發展提供保證。
參考文獻:
[1]章雁.我國會計準則國際趨同的對策研究[J].生產力研究,2013 (12):176-178.
正是因為我國在企業會計準則改革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功,在政府會計改革時更要目標明確,做到有的放矢。政府會計體系不夠完善,不能反映政府的財務狀況和收支情況等信息,這些缺陷說明預算會計在政府會計中已經不能滿足使用者的需求。若想完善預算會計理論,我們可以借鑒國際政府會計改革中的經驗和方法,進而完善政府會計體系。就政府會計準則中的固定資產相關內容來看,很多都參照了企業會計準則,同樣包括總則、確認、初始計量、后續計量、處置、披露等六章,并行權責發生制與收付實現制,以權責發生制政府綜合財務報告制度和《政府會計準則——基本準則》為指導思想,建立了更加完善合規的新固定資產準則。固定資產的相關準則中之所以引用權責發生制,是因為權責發生制能夠更好地反應政府公共部門的績效情況,也是政府會計信息完整性的保障。在美國聯邦會計準則咨詢委員會的文獻中也有關于政府受托責任和運營績效的績效評價。可見權責發生制對于政府會計來講勢在必行。因此,建立一個能夠系統、全面地反映政府績效的信息報告系統極其重要。政府會計首次采用權責發生制進行會計核算,這主要借鑒了經合組織(OECD)發達國家,特別是新西蘭等國家在政府會計改革中采用權責發生制的成功經驗,此制度能夠合理衡量政府工作成本與績效、政府收入與費用的匹配等情況,使政府財務信息能夠準確地反映政府真實數據,有助于促進財政長期可持續發展和滿足國家治理現代化的要求,有助于打造績效型、服務型政府。
二、政府會計準則與企業會計準則中關于固定資產的比較
此次政府會計準則的基本準則中一共新增了四項新準則,在固定資產相關規定方面,政府會計準則和企業會計準則有很大不同。(一)固定資產購置比較。《政府會計準則》規定,固定資產是指政府會計主體為滿足自身開展業務活動或其他活動需要而控制的、使用年限超過1年(不含1年)、單位價值在規定標準以上,并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一般包括房屋及構筑物、專用設備、通用設備等。[1]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是使用年限超過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類物資,如圖書、家具、用具、裝具、房屋及構筑物、專用設備、通用設備等,應當確認其為固定資產。而公共基礎設施、政府儲備物資、保障性住房、自然資源資產等適用其他相關政府會計準則。對于固定資產購置的規定,盡管政府會計準則與企業會計準則中有很多相同之處,但政府會計準則在借鑒企業會計準則的同時也要考慮自身的特點。政府會計準則規定固定資產應當按照成本進行計量,這與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相同。此外,二者外購固定資產成本的構成、融資租賃和自行建造固定資產的成本規定也完全一致。不同之處在于政府會計準則對在原有固定資產基礎上進行改、擴建及修繕后的固定資產及已交付使用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的固定資產的規定進行了明確的說明和闡述,對固定資產的成本計量作出更為詳細的說明,這相對于企業會計準則而言更為全面。政府會計準則中對捐贈和置換取得的固定資產的規定比企業會計準則具體詳細,但企業會計準則中對固定資產成本的借款費用也有更多的說明。[2](二)固定資產使用比較。政府會計準則和企業會計準則都對固定資產折舊進行了闡述,內容基本一致,但在折舊概念中企業會計準則會考慮固定資產預計凈殘值和使用壽命,一經確定不得更改,而政府會計準則并未作出規定。二者對不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所規定的范圍也不同,政府會計準則中不計提的折舊包括文物和陳列品、動植物、圖書、檔案、單獨計價入賬的土地、以名義金額計量的固定資產。在對資產使用壽命的因素中政府會計參考了企業會計的內容,但在折舊方法中政府會計并沒有采用雙倍余額遞減法和年數總和法。政府會計準則對提足折舊的固定資產和改、擴建、修繕原因延長固定資產使用壽命的處理進行了詳細的說明,而企業會計準則要求對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預計凈殘值和折舊方法的復核在政府會計準則中并未提及。(三)固定資產的報廢處置。政府會計準則和企業會計準則對出售、轉讓、報廢固定資產或者毀損的處理都是用處置收入扣除賬面價值和相關稅費后的金額,將盤虧造成的損失也都計入當期損益。政府會計對報經批準對外捐贈、無償調出固定資產另有明確規定,報經批準以固定資產對外進行的投資也是企業會計沒有明確規定的。在企業會計中有持有待售固定資產和固定資產后續支出的明確規定。
三、《政府會計準則3號——固定資產》的理論內涵和實施的影響
在《政府會計準則3號——固定資產》中,對固定資產的確認、計量和披露進行了明確規定,這對政府會計的發展具有深遠的影響和意義。不斷完善的體制使得固定資產的核算方式更加具體、完整。(一)關于固定資產的理論內涵。1.更加明確固定資產的確認條件及披露。在新準則頒布前,行政和事業單位關于固定資產的相關規定主要專注于固定資產的會計記錄和計量,僅對固定資產的科目設置和賬務處理的問題做了相關規定。而新準則對固定資產的確認、計量和披露問題都有明確的規定,使得固定資產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使用效率大大提高。尤其在確認方面,規定固定資產由規則導向轉換為原則導向。盡管政府會計主體不同,但依然能夠執行統一的固定資產確認基礎,在本質上規范了固定資產的確認條件,借鑒了企業會計準則的實踐經驗,明確規定了與該固定資產有關的服務潛力很可能實現或者經濟利益流入政府會計主體,而且該固定資產的成本可以可靠地計量,則可以將其確認為固定資產。[3]2.全面實行折舊規定。在固定資產折舊方面,政府會計準則同樣采用了企業會計準則對固定資產的相關制度:在計提固定資產折舊時按月計提折舊,依據固定資產的用途進行資本化或費用化處理,采用“實提”折舊方法,使固定資產的價值更加客觀地在賬面得到反映,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單位內部成本費用以及資產管理水平,提高了數據的真實性和實用性。但考慮到剛剛實行的權責發生制,為了讓政府會計人員很好地接受新的制度,在實施中適當簡化了折舊相關的會計處理,不考慮折舊時的凈殘值問題,使得政府會計人員的核算工作難度降低。政府會計準則規定應當根據各自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使用狀況來選擇折舊方式和計提時點。為了減少折舊帶來的負面影響,政府可以借鑒企業會計準則采用加速折舊法,也可以依據自身資產的使用情況對不同的資產制定不同的折舊方法,以便于財會人員依據多種方式進行財務計算,從而合理使用和清算固定資產。依據固定資產的不同特點進行計提折舊,比如消耗較多的生產設備,在全天工作狀態下可能會有磨損過多的現象,這就需要合理估計折舊的年限,確保每一個設備計提折舊的合理性,減少折舊帶來的損耗。相對來講,辦公設備損耗不大且可長期合理使用并不影響工作效率的情況下折舊時點也可加大,這樣的方式也能夠節約費用的支出。(二)固定資產準則實施的影響。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中就提出要將權責發生制應用在政府綜合財務報告制度中,以完善會計核算體系,完成從收付實現制到權責發生制的過渡階段,力爭于2020年實現有中國特色的政府會計準則體系。政府會計具體準則出臺的預期目標就是規范政府各部門固定資產的確認、計量以及相關會計信息的披露等問題,提高固定資產的使用效率,統一政府會計人員在固定資產計量方面的會計核算工作,提升會計的信息質量,確保會計信息的真實性,如實反映各個階段國有資產的現狀,為今后進一步實行權責發生制政府綜合財務報告制度奠定基礎,為政府會計的改革邁出重要的一步。[4]1.能夠督促政府會計人員對新制度進行學習和應用。由于新的準則中有很多制度進行了根本性的改革,因而對會計人員的要求也有所提高。政府的財務會計由收付實現制改為權責發生制,使會計操作更加靈活,資產、負債等科目受人為因素的影響更多,因而政府需要利用培訓、考核等使財會人員操作規范,避免中飽私囊的行為,實行嚴格的內審控制和互相牽制的原則使職責分明,財務人員也需要對新準則中固定資產計提折舊的業務處理進行詳細的學習和運用。《準則》中對資產有了新的定義,也擴大了非流動資產的核算范圍,這要求政府工作人員對固定資產及其配置優化方式要有一個新的認知,通過相關學習以確保固定資產的有效管理,通過提高管理水平來提高固定資產的使用效率,做到有效地防止資產流失,避免低效率的使用。建立完整的資產管理制度,保證資產管理人員的職務相互分離,明確各自管理的責任和義務。事業單位中的會計人員應該憑借發生的具體經濟業務或事項為依據進行會計核算,積極學習新準則的相關要求,尤其是改革后的權責發生制,及時準確地反應政府及有關部門的運營狀況,保證會計信息的及時性、準確性、真實性、可靠性和有效性。2.新準則明晰政府會計存在的問題。新準則在征求意見稿的基礎上不斷地進行完善和修改,結合了政府會計主體本身的特點,陳列出各種可能出現的復雜情況及對應的會計處理方法。比如明晰利息資本化的問題,在以前的事業單位準則中僅將在建設期間內使用的專項借款計入在建工程成本,然而在實際操作時,卻因為在建造過程中所借款項產生的利息問題未明確進行核算項目而模糊計量。但現行會計準則中明確了利息是資本化還是費用化的問題,統一了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令會計核算工作更加清晰明了。[5]政府會計準則對固定資產的規定使資產核算有理可依,有章可循。機關單位要認真盤點資產數量,做好資產的相關管理和清查等工作,采取一些符合行政事業單位特點的措施進行盤查。在資產清查時,不僅要有相關人員同時到場,還可以采取不定期抽查等方法來進行檢查。這樣能夠準確地反映固定資產的現狀和使用情況,實現固定資產的高效利用與合理分配。
綜上所述,2016年7月頒布的《政府會計準則第3號——固定資產》主要明確了固定資產的確認、計量和披露的相關問題,規范了固定資產的計價和入賬管理等相關政策,完善了固定資產折舊問題,統一了折舊的核算和政府會計的記賬方式,徹底貫徹落實了權責發生制在我國各行業的應用,并結合政府會計自身的特點,循序漸進,不斷完善和提高,使得政府在管理國有資產方面更為嚴謹合規。
作者:梁畢明 尹慧敏 單位:吉林財經大學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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