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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國資委 ;國家審計;走出去
一、國家審計“走出去”戰略背景
(一)受限于審計資源,部分央企境外資產處于監管“真空”。因國家審計資源有限,全面審計的成本過高,所以往往不能兼顧所有央企。對于央企的境內資產,國家審計署也只是有限度的進行抽查審計,而其他央企則是由國資委或相關部門委托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對于央企的境外資產和投資,國家審計往往難以顧及。十以來,隨著國家整體經濟下行新常態的出現,國內市場逐漸趨于飽和,不論是國企還是非國企,都必將著力于開拓國際市場,因而企業的境外資產也必然呈不斷上升趨勢,隨之而來的監管壓力也必然越來越大。據相關報道,截至2013年底,我國110多家央企資產總額已突破35萬億元,其中境外資產總額超過4.3萬億元。由此可知,對國企海外資產監管漏洞的控制和管理已經到了箭在弦上,不得不發的地步了。
(二)國家審計“走出去”戰略是國家審計“全覆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2014年10月09日,國務院以國發〔2014〕48號印發的部署審計工作全覆蓋的文件――《關于加強審計工作的意見》,《意見》規定其目的在于加強審計工作,推動國家重大決策部署和有關政策措施的貫徹落實。通過對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履行情況進行審計,實現審計監督全覆蓋。《意見》首次全面闡述了“全覆蓋”范圍和實現方式,將包括經濟,政治,社會,環保,資源,領導責任,創新審計方式,促進審計資源整合,加強審計合作,提高審計效率等多方面的內容全面系統,完整的結合在一起。其中,國企境外資產是國有資產的組成部分,國有資產審計是審計“全覆蓋”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對境外國有資產的審計也就成為了國家審計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二、國家審計“走出去”目的
查錯防弊,完善我國的審計體系,確保海外資產的安全性,增加海外資產的透明度,增強投資人投資海外企業的信心。督促國企涉外企業完善內部控制制度,落實企業管理責任,維護國有資產的權益。同時,為我國國有企業和國家政府可以樹立良好的國際形象,增加國企國際競爭力和國家政府的公信力。國家審計“走出去”是適應國企“走出去”的戰略舉措,為國企“走出去”提供外部監管,可有效地防范國企“出海”因控制監管松懈所出現的各種危機和風險。
三、國家審計“走出去”的方式
(一)完善相關立法,為審計出海提供制度保障。加快相關法律制度的創建,構建境外審計的法律法規體系。研制國企和國有資產境外的監管辦法,加強對國企境外子公司,分公司和關聯方的監督管理辦法,將各有關方納入到一個程序管理,完善國企對外投資記錄,對國企境外資產實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摸底與審計檢查。同時,在國企和國有資產“出海”的趨勢不斷加大的情況下,堅持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必要的簡化程序,簡化審批,注重國企的經營內容和經營成果,進一步完善對外經濟合作業務管理體制。
其實,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一直在持續進行中。 2009年國資委了《關于加強中央企業對外捐贈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2011年出臺了《中央企業境外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和《中央企業境外國有產權管理暫行辦法》,2012年還出臺了《中央企業境外投資管理暫行辦法》,這一系列文件的,逐步形成了形成一套針對我國境外國有資產捐贈,投資、產權、監管的完整的,系統的,不斷完善的境外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體系。
(二)國家審計為主,民間審計和內部審計為輔。具體的審計方法而言,國家審計署肯定無力監管,審計眾多的分散于世界各地的國企境外資產,創新升級方式勢在必行。根據以往國內的經驗和國際上的較為通行的做法,以國家審計為主導,加強與民間審計的合作,引導國企內部審計履行審計責任,將國家審計,民間審計和內部審計有機而結合起來,國家可重點培養一批精通外語,熟悉國際審計準則和我國審計準則與會計制度的國際化人才,在境外資產的審計中充分發揮其作用。國資委等國家相關部門也可采用在非起決定性作用的境外資產審計項目中采用外包審計給第三方的做法以減小國家審計的壓力。這一方面,國家已有過實踐,據了解,國資委委托第三方機構摸底審計境外國有資產狀況并非首次,2013年開始每年都會進行過一兩次,基本已屬于經常性工作。這一次國資委委托立信和普華永道中天等7家大型會計師事務所對國家海外資產進行審計之所以如此引人關注,一方面是由于2014年《關于加強審計工作的意見》的出臺使得人們對審計的關注空前的提高,另一方面則是因為相關人士對央企巨大的境外資產數額以及審計“空白“的首次披露引發了公眾的普遍擔憂。除此之外,國家審計可以引導內部審計嚴格遵守審計制度和規范,減少國企海外資產流失和財務舞弊現象。
(三)加強與國外政府審計機構或國際審計組織合作,減少境外審計非程序性阻礙。國家審計進行國企境外資產監管和審計時,可以加強與國外政府審計機構和國際審計組織合作,了解該國相關的會計和審計制度,可以就聯合監管國企在該國的資產與相關經營管理活動達成協議,也可以就相關領域投資風險防范等進行聯合研究與討論,同時還可以就我國國企的境外資產開展聯合審計。加強與國外政府審計機構或國際審計機構的跨境合作,是我國審計發展,走向國際化的必然舉措。
四、國家審計“走出去”需要注意的問題
(一)應當明確國家審計“走出去”監管國企的海外資產并非目的而是手段,“走出去”的目的是為了填補我國審計體系中的“漏洞”,是為了實現我國國家審計全覆蓋的戰略構想,是為了加強對國有資產的監管,為了維護千千萬萬的國民的利益,歸根結底來說,人民才是國有資產的最終所有者。
(二)在這個過程中,同時也要注意到,要防范對國企監管的過嚴過死,導致國企在海外投資時束縛和顧慮過多,從而喪失最佳的投資時機。保持合理程度的監管,給予國企適當的投資自由,營造良性的監管關系。(作者單位:西南科技大學)
參考文獻:
[1] 《 中央企業境外投資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 規劃發展局,2012-04-11,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28號
[2] 《中央企業境外國有產權管理暫行辦法 》 政策法規局,2011-06-27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令 第27號
近年來,盛澤中心供銷合作社在國務院40號文件和省政府44號文件精神的鼓舞下,根據上級供銷合作社關于基層社“三位一體”創新發展的要求,順應時代潮流、敢為人先、勇闖新路,進一步發揮基層社的傳統優勢,加快轉型升級,不斷完善體制機制,努力做大做強骨干企業,夯實經濟基礎,增添發展活力,提升社會形象,探索出了一條新形勢下適合盛澤中心供銷合作社的改革發展之路。
一、以轉型升級為重點,做大做強骨干企業
在市場經濟新形勢下,基層社所處的經營環境發生了根本性變化,必須堅持改革,創新體制,既要能夠充分激發經營者的主觀能動性,增強市場競爭能力,又要能夠有效控制經營風險,確保社有企業健康發展。在吳江市供銷合作總社的積極引導和大力支持下,盛澤中心供銷合作社及時調整思路,審時度勢,提出以“調整、發展、服務”為核心的工作目標,全面提升社有企業競爭力。成立于1987年的吳江市盛澤人民商場面對嚴峻的經濟和市場形勢,面對當地經濟發展的趨勢,緊緊圍繞發展第一要務,制訂實施“品牌為先、質量為本、誠實守信、不售假貨”的質量方針和“購物零風險、滿意在商場”的質量目標,把“放心消費、滿意消費”作為經營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維護消費者利益,始終堅持文明服務、便民服務、跟蹤服務、投訴服務等誠信承諾服務,贏得了廣大消費者的信賴,并通過了ISO9001-2000質量管理體系認證,成為吳江市商貿重點企業、百強企業,已連續五年被江蘇省供銷合作總社評為“十佳商場”。2010年,商場又投入300多萬元開發商場副樓,擴大經營面積,調整經營布局,亮化形象標識。調整改造后的人民商場營業面積達8000余平方米,并引進了40多個國際國內的著名品牌和胡慶馀堂在全國設立的首家鎮級專賣店,以新面貌、新形象、新品牌來迎接廣大消費者,實現了“品質、時尚、溫馨”的內涵式戰略轉型,2011年實現銷售總額近3億元,進一步鞏固了當地“商業航母”的地位,為基層社持續健康發展提供強勁動力。同時,石化物資有限責任公司、第一醫藥商店通過近年來體制機制的不斷創新,也逐步成為本地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響力的品牌企業,銷售額逐年平穩增長。
二、以資產經營為抓手,不斷夯實經濟基礎
一是建立健全臺賬。對一個基層供銷合作社而言,必須要占有一定的商業陣地才能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獲得生存和發展的基本條件。多年來,盛澤中心供銷合作社不斷加強供銷合作社的資產管理。一方面建立健全了資產管理制度。對企業資產的租賃、維修、處置、開發等都作出了明確規定。另一方面對社有資產全部實行建檔管理。對供銷合作社所有資產、土地逐一進行調查、復核、測繪,建立了資產管理檔案,切實做到家底清楚、賬賬相符、賬卡相符,防止社有資產流失,依法維護好社有資產的安全、完整。
二是全力挖潛增效。在競爭日趨激烈的市場經濟條件下,基層社僅僅占有一定的資產是不夠的,還必須要盤好用活資產,努力提高資產質量和使用效益,才有競爭力和生命力。去年,盛澤中心供銷合作社結合市商貿業發展規劃及盛澤鎮西部10萬平方公里新城區建設規劃,爭取到鎮政府和市有關部門的大力支持,將在“十二五”期間,按照“政府主導、市場運作、科學規劃、規范管理”的運作模式,通過借力發展、招商引資等方式合作開發占地50畝、建筑面積為87829平方米,集辦公、商場、超市、餐飲、休閑、賓館于一體的西城商業廣場,為推進盛澤城區服務業跨越發展,繁榮盛澤西部新城作出應有的貢獻。
三是規范管理制度。為了確保社有資產的完整性和各項收支的合法性,盛澤中心供銷合作社在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資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國務院《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同時,嚴格按照市政府關于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辦法和市總社有關規定,認真落實“吳江市供銷合作社系統社有(集體)資產管理辦法”、“加強財務管理的規定”、“財務資金管理監督檢查辦法”等資產管理規章制度,在項目開發、資產招租、資金運用、費用審核、財務預決算等環節加強監管,規范操作,做到辦事制度化、運作規范化。
三、以標準化建設為牽引,全面提升社會形象
近年來,隨著農村社會化服務體系的不斷健全和新農村建設進程的不斷加快,供銷合作社為農服務面臨的壓力也在不斷加大。在長期的實踐中,盛澤中心供銷合作社深刻地意識到服務品質是為農服務工作落實科學發展觀必須抓住的關鍵點,只有不斷育精品、創品牌,才能達到樹形象、提品質的目的。針對這一實際情況,盛澤中心供銷合作社按照吳江市供銷合作總社提出的大力實施標準化建設要求,全面對社容社貌、服務內容、崗位職責、管理制度等實施標準化管理。在標識使用上做到新建項目必用,改造項目補用,與為農服務、合作經濟關聯的場所盡量用,現在辦公場所裝飾一新,供銷合作社、“農合聯”的牌子全面懸掛,崗位職責、管理制度、服務網絡統一上墻,使供銷合作社的新標識、新形象在新農村建設第一線遍地開花,頻繁亮相。同時,盛澤中心供銷合作社結合“新網工程”建設,以吳江市供銷合作總社“吳江聯華”品牌為依托,強勢推進現代連鎖業態,從超市的外觀、色調、商品出樣、擺設以及服務的規范、制度等各個方面實施標準化管理,為農民群眾提供價廉物美的放心消費品和優質滿意的一站式服務。目前,盛澤中心供銷合作社已經創辦農村食品放心示范店10多家,不僅使農戶在家門口就能享受到便捷周到的服務,而且也為自身發展增添了后勁,“買放心商品,到吳江聯華”已成為農村的購物時尚。盛澤中心供銷合作社正以嶄新的社會形象融合到當地經濟社會的發展之中。
關鍵詞:石油產業 管制 中國
我國對石油產業政府管制的發展歷程
本文按照石油產業管制主體的更替及管制政策實施的變化,將我國政府對石油產業管制的演變過程描述為以下幾個階段:
第一階段:1949年至1978年
在這一時期,我國石油產業的政府主管部門依次為燃料工業部內設的石油管理總局、1955年成立的石油工業部、1970年6月合并成立的燃料化學工業部和5年后的石油化學工業部。雖然,石油產業的主管部門多次交替,但總的說來,這一時期,我國宏觀經濟是國家包管一切的計劃經濟,國家對石油產業的監管,還算不上是經濟學意義上的管制。
第二階段:1978年至1998年
從改革開放初期到20世紀90年代中期,石油產業的主管部門由1978年的石油化學工業部,調整為1980年成立的能源委員會,1982年撤消能源委員會,歸國務院直接領導,直至到1992年的三大石油公司直接隸屬于國務院領導,石油產業的市場格局經歷了“三分四統”和“五龍治水”。
在這一時期,我國政府在進行石油產業體制改革和對石油產業的管理中,政府管制主要表現如下:
市場準入管制。總的來說,在這一時期,國家對油氣市場準入管制都較嚴格,國有油氣公司在各自的領域內占有絕對的壟斷地位。這種市場準入嚴格管制的結果是形成了上下游分割、海陸分家、內外貿分治管理的格局。1996年,由當時的地質礦產部組建了新星公司,從事國內外石油天然氣資源的勘探、開發、生產等業務,并可從事與其生產經營相關的產品進出口貿易和其他經濟技術合作。這樣,新星公司成為當時權力最大的國有油氣公司(但由于有“陸上、海上兩個對外合作條例”的制約,新星公司的對外合作權力是受到限制的)。
價格和產量管制。價格和流通都實行國家計劃的控制,并實行全產業產量總承包是政府在這一時期前大半段對價格和產量進行管制的主要表現。各油田按產量指標組織生產,而不是根據儲量和效益原則決定生產。石油加工基本由中石化總公司內部行業承包,原油和成品油的價格都是國家規定的價格,企業不能根據市場需求來制定相應產品的價格,所以也就形成了石化產業獲得了因多年低進高出特殊價格政策轉移的上游企業效益。就是在這段時間里,民營企業得到了飛速發展,批發零售的業務量甚至超過同期國有石油企業。
其他管制。在改革開放的大背景下,對石油產業影響比較大的其他管制政策也相應被制定和執行,最主要的是國務院于1982年頒布了《對外合作開采海洋石油資源條例》,油氣礦權法律關系在對外合作領域首先建立起來。該條例成為我國石油立法的一個里程碑,掀起了我國石油立法的一個。
第三階段:1998年至2003年
1998年3月,國家將化學工業部、石油天然氣總公司、石油化工總公司的政府職能合并,組建國家石油和化學工業局,石油和石化兩個總公司下屬的油氣田、煉油、石油化工企業以及各省石油公司和加油站,按照上下游相結合、南北分治的原則,分別組建兩個特大型石油化工企業集團。同年7月27日,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簡稱中石油集團)和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簡稱中石化集團)正式宣告成立。
在這期間的主要管制政策有:
市場準入管制。由于在1998年重組的過程中,指導原則是各有側重、互相交叉、保持優勢、有序競爭,形成了上下游、內外貿、產供銷一體化的三大石油公司,市場準入的條件在三大公司之間逐漸放寬,但對于海上石油資源的開采權仍掌握在中海油總公司手中,所以這時擁有海陸并進,內外貿、上下游并舉的新星公司則成了三大公司爭取合并的對象(2001年新星公司加入中石化集團)。1999年5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了《關于清理整頓小煉油廠和規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的意見》,規定兩大集團之外,不允許獨立的成品油批發企業存在。2001年9月,國務院辦公廳又轉發了《關于進一步整頓和規范成品油市場秩序的意見》的通知,重申了兩大集團的批發專營權――成品油由中石油集團、中石化集團集中批發,并進一步賦予兩大集團零售專營權――各地區新建的加油站,統一由中石油集團、中石化集團全資或控股建設。這兩份文件被認為是徹底改變了中國成品油批發零售市場的狀態,一個充分競爭的市場自此變成雙寡頭壟斷的市場,成品油市場準入的條件對三大公司外的企業來說,無疑于銅墻鐵壁。而且,從這一時期開始至今的這種行政性壟斷一致在延續著。
價格管制。1998年6月,我國對石油價格形成機制進行了重大改革。2001年對油價形成機制再次進行了調整,即國內成品油價格改為與亞洲(新加坡)、歐洲(鹿特丹)和北美(紐約)三大地區市場價格掛鉤(各地市場價格在平均價中的權重保密);當國際市場月平均油價變動超過一定幅度時,再相應調整國內成品油價格,在不突破按接軌原油確定調價總額的前提下,參照國際市場比價關系,相對調整汽、柴油價格,擴大汽、柴油零售價格的浮動幅度,浮動幅度由5%擴大到8%。
其他管制:在這期間國家對石油產業安全、健康、環保等方面的管制政策基本延續了以前的法律法規,雖有部分政策在不斷的完善,但總的政策取向和1998年前沒有大的變動。
第四階段:2003年至今
2003年,隨著新一屆政府的成立和政府機構的調整,形成了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下專設能源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商務部和國土資源部為主的新的石油石化工業監督體系。石油產業市場投資的主體逐步向多元化的方向發展;原油、成品油等主要產品的定價繼續與國際市場接軌;各種政策法規也逐步完善;石油產業逐步走向政府管制下的壟斷競爭,競爭的范圍有逐步擴大的態勢。歸納現階段我國對石油產業管制的主要內容,可概括如下:
市場準入管制:為履行入世承諾,我國于2004年全面放開外貿經營權。2004年7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修訂草稿)正式實施。從近幾年來看,我國逐漸放寬了對進出口企業經營石油、石化產品資格的限制,放寬了市場準入的條件。總的說來,從2003年以來,我國對原油、成品油的進出口市場準入方面的政策呈現出逐步放寬的趨勢,這為民營資金、外資進入原油和成品油的貿易市場在政策上提供了更大可能性。
價格管制:這期間的石油價格還是在1994年、特別在2001年制定的定價政策的基礎上,原油價格仍是供需雙方以國際市場同質原油價格水平作為供應結算價格的基準價;成品油實行政府指導價,國家發改委按照國際市場價格水平確定和公布成品油市場零售中準價,石油、石化兩大集團根據市場變化確定和公布市場零售和批發價格。
其他管制:2003年2月1日起施行《加油站計量監督管理辦法》,對加油站經營中的計量器具、成品油銷售計量及相關計量活動的監督管理進行了規范。2003年2月18日《關于完善加油站產業發展規劃的意見》,規定加油站設置的基本指標標準。2003年9月,根據《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對已經實施5年以上的部分石化產業標準進行了復審,廢止了6項石化產業標準,總共批準了127項石油、石化和天然氣產業標準,同時頒布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評價法》、《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政策法規,分別對環境保護、清潔生產、安全生產等方面加強了對石油產業的監管力度,為維護經濟、社會和環境可持續發展,加強了對石油產業的社會管制。 2003年12月30日商務部了《關于更換成品油經營證書和建立成品油市場監管信息交換制度的通知》,自2004年年初開始,在商務部、工商行政管理和稅務部門之間建立成品油市場監管信息交換制度,以便使市場開展有效的競爭。
現階段政府對石油產業管制的對策建議
雖然,我國對石油產業的管制改革不斷深入,國家對石油產業的管制也趨于放松,現代管制體系正在逐步建立和完善。但是,隨著我國履行WTO的國際承諾,2004年底放開成品油的零售權、2006年底放開成品油的批發權,以及2004年原油進口突破1億噸,對原油進口依賴度超過1/3,我國成為世界第二大石油消費國的形勢變化,我國對石油產業的管制也應進行相應的改革和變化,主要對策和建議如下:
市場進入管制
市場進入管制是政府對石油產業進行經濟性管制的一個重要方面。在我國,勘查許可證有效期最長為7年,期滿后由國土資源部負責辦理許可證工作,需延長時間的,經審查合格后可延長2年,申請滾動勘探的企業,可領取滾動開發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最長可達15年。可見到,我國對開采許可證的發放采取了申請許可證制,但是,開采許可證的有效期較長。雖然,我國實行這一政策,有利于國家對油氣資源的宏觀管理,但同時,由于國家對進入市場的嚴格管制,減少了其他企業進入油氣勘探領域的機會,不利于在油氣資源的勘探領域中進行有效的競爭,目前“占而不采”的現象屢屢出現,這也從側面印證了問題的存在。為此,為更好地在油氣勘探領域創造競爭格局,加大我國油氣勘探的力度和效率,目前我國政府需要在勘探開采的市場準入方面做到:對油氣資源勘探開發的許可證審批權和監督權,應集中在一個部門(專職管制石油機構),便于政府在管理的過程中統一協調、統一管理;縮短許可證的有效期,最好控制在3~5年,這樣便于及時調整進入勘探市場的企業;為了防止因大量企業進入勘探領域,技術和實力參差不齊而濫勘濫采的現象出現,應對市場中的企業進行動態管理,組織有關專家對參與企業從財務、技術、安全、健康、環保和生產計劃等方面進行監督,確保競爭在有序、高效的情況下進行。
在成品油經營的市場準入方面,理論上來說,我國對成品油經營的市場準入條件是越來越寬松,無論外資、其他國有企業還是民營企業,都有機會進入成品油經營市場。然而,由于三大公司實際控制著成品油批發權,以至于阻礙了我國成品油市場的健康發展。因此,要改變這種現狀,應在近期放開對民營企業的各種限制。而放開成品油經營權并不是任何企業都可以隨意進入,為保證在批發和零售市場上競爭的有序性,政府或管制機構要對進入市場的企業進行資質和實力審查,確保有實力、信譽好的企業進入有關市場。
價格管制
從現在的國際原油定價方式來看,公式的價格常與買方地區自產地原油價格掛鉤,或根據國際石油市場上現貨交易比較活躍的原油進行定價,以基準油價格加減貼水的辦法是目前許多原油交易中確定交易價格的重要方式。
如何改革目前我國對油價管制的現狀,提高我國合理利用國際、國內資源的效率,維護國家的石油安全和保證消費者的需求呢?本文認為,需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縮短“中準價”調整的滯后期,特別是成品油價格調整的滯后期。要盡可能的縮短油價的調整時期,特別是成品油價格的調價時期,這不僅是為了更好地反映國際市場的變化,更為重要的是克服國際油價上漲時積極跟進,而國際市場油價下跌時遲遲不調整的問題出現。
“中準價”中除考慮油價的成本(包括生產成本、運輸成本、關稅等),還需要加入反映國內市場供給與需求的調節系數。我國石油需求的1/3靠進口彌補,2/3由國內生產,只以國際市場的價格來確定國內市場的價格,自然不能全面反映國內市場的情況。所以,為使公布的“中準價”更能反映我國的石油市場需求情況,應在制定時加入反映國內市場情況的調節系數。
在聽政會基礎上制定石油產品的政府管制價格。石油產品的價格高低,不僅關系到石油生產和經營企業的業績,也關系到千萬個消費者的利益,同時也涉及到國家的安全、能源的可持續利用以及國民經濟協調發展的諸方面的因素。所以,對石油產品的定價不應僅局限在有關部門和幾個大的壟斷企業之間進行協商確定,而應在政府有關部門、大企業(集團)、有關專家、消費者代表等共同參加的聽證會基礎上,商討主要產品的價格,防止壟斷企業的尋租和管制俘虜。
重新開放我國石油期貨交易市場,爭取國際油價定價的話語權。目前我國有一定的石油及其產品的生產能力,有巨大的石油消費市場,而且已在上海石油交易所開始了燃料油的期貨交易,這些都為我國重新開放原油和成品油的期貨市場奠定了基礎和積累了經驗,我國應在此基礎上,積極探索,總結經驗,努力將中國原油市場、成品油市場作為亞洲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積極參與世界石油交易價格的形成,擴大中國在世界石油市場的主動權,為國內社會經濟的發展提供良好的環境。
強化社會性管制
社會性管制較經濟性管制來說,由于其范圍更廣泛、涉及的管制機構更多,對石油產業社會性管制及制定管制政策需從多方面入手,但從大的方面來說,需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加強環保、安全的管制。目前,在環保方面,可根據建設項目對環境的影響程度,進行分級管制,對環境影響比較大的項目,要在建設前舉行論證會、聽證會,或其他形式,征求有關部門、單位、專家、公眾的意見,防止因決策失誤對環境的破壞。對生產企業的“三廢”處理等問題,盡可能地通過排放權拍賣和建立清潔生產獎勵、超標排放嚴重處罰等激勵性的管制措施,使外部不經濟性內部化。對安全生產管制方面,則要采取事前控制、事后追究責任的制度。所謂事前控制,主要是要求企業在安全設施、制度、規程等方面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財力,制定應急措施,防患于未然。如果發生重大的安全事故,則要追究責任人,特別是主管領導者的責任,這種事后追究制度的嚴格執行,也是為了減少安全事故的發生。
減少信息不對稱,要求石油產業中的主要企業定期公布相關信息。這里公布的信息應不能僅僅局限于上市公司定期公布財務報表,而應對涉及廣大消費者利益的信息要及時或定期披露,如生產對環境的影響程度、石油產品使用的安全性等信息。同時,對涉及面廣、范圍比較大的問題,應采用聽證會的形式來決定,如成品油價格的確定等,使消費者真正參與到涉及自己利益的產品的定價討論中,發表自己的意見,同時也從側面反映消費市場的需求情況。
制定生產設備的使用標準和銷售終端的設備、質量的標準。制定生產設備的使用標準是為了提高生產的效率,防止高能耗、低效率的設備在生產中的使用,造成資源的浪費。同時也能防止經營者不誠信經營而出現的短斤少兩,或以次充好的現象出現。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