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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明專利、商標以及工業品外觀設計等方面組成工業產權。工業產權包括專利、商標、服務標志、廠商名稱、原產地名稱、制止不正當競爭,以及植物新品種權和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等。今天小編將與大家分享:國際商標許可知識產權相關合同范本。以下內容僅供參考,歡迎閱讀!
國際商標許可知識產權合同
本協議于____年__月__日生效,由____公司,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設立,以下簡稱甲方和____,依____法律設立,以下簡稱乙方,雙方共同簽署。
鑒于甲方擁有合同產品的生產及銷售所涉及的技術信息,包括設計、技術、工藝、配方、技能和其他資料的專有權;
鑒于乙方希望獲得使用上述技術協助的許可權利,以及以生產、使用和銷售合同產品為目的的持續的技術協助的權利;
鑒于乙方希望使用甲方所有的下述商標:甲方(symbol)。
據此,雙方就下列內容達到一致:
a.商標許可
1.在本合同項下,產品意指甲方系列左駕駛車輛,"許可證產品"意指包括所有改進、增補、改正之后的部件,其現有形式和將來可能采用的形式均為合同產品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乙方應標明許可證產品是依照甲方許可形式制造,而且這一標志的形式的位置應經甲方確認。
2.乙方要求就其所生產的貨物許可使用上述商標,且甲方同意依后述條件和條款作出許可。
3.據此甲方授予乙方在____境內使用甲方商標和獨占權利,這一權利僅限于由乙方所生產的許可證產品的范圍;由于此獨占權利僅適用于與產品有關的范圍之內使用商標,雙方確認,該商標可以由他方使用,但不得使用于許可證產品的范圍之內。該許可僅向乙方授予而不得向任何第三方再行轉讓。
4.乙方同意并允諾嚴格依甲方的指令和指導和甲方在向乙方技術協助中規定的生產工序和生產方法使用上述商標,以使由乙方標識商標的產品符合由甲方設立的標準和規格,并且與甲方商標系列的產品具有統一的質量。
5.乙方知曉甲方對上述商標擁有所有權,并且允諾在任何情況下不做出或不默許他人做出對于上述甲方商標權利有害的行為。在工作期間的任何時間內,甲方有權派員或通過商基于商標許可檢查乙方的工廠和由乙方生產的任何許可證產品,并確定上述商標的必要保護范圍;在依本協議第c部分規定由甲方判定產品未能與甲方在同類商標項下生產和銷售的產品質量一致的情況下,甲方還享有停止許可證產品銷售的權利。
6.乙方同意并允諾嚴格依照____的法律使用上述商標并且在相關產品上使用,此類商標應符合秘魯的適用法律及任何其他法律條文。在產品上使用甲方的商標的方式應交由norinco在正式使用之前進行批準。
b.提供資料及技術協助
1.在收到書面請求之后九十(90)天內,甲方將向乙方提供如下兩套資料,其中一套應是可復制的:
a)由甲方所擁有的為支持秘魯生產產品型號的全部組裝用圖紙;
b).對于包含甲方自外部供應商所獲得的部分許可證產品部件,甲方提供依其供應商所制作的圖紙和/或規格,但應依從于由供應商對于圖紙用的限制條件。
.對于供應部件,甲方應提供外觀尺寸,性能特性,設計參數以及其他甲方可能開發的為使乙方在____得到相同規格的供應的相關信息。
.甲方對于任何外部供應商不愿向乙方提供技術資料的后果不承擔責任。
c)材料依甲方的設計和規格和生產全部零件所需規格;
d)工具及設備圖紙,其應依甲方現有可能存檔圖紙為限。
2.技術資料和專有技術將依甲方所使用的標準生產技術為準;所有圖紙均以原有國家語言和度量制式為準;全部資料度量制式轉換為公式的責任和費用由乙方承擔。
3.在本協議期間以及每一個許可證產品由雙方達成一致的起始日之后,甲方承諾向乙方披露由甲方就許可證產品所做出的主要改進細節。
4.甲方將提供并負責安排在適當的工廠或其子公司、分支機構或受證人所在地對乙方的職工進行培訓,此類培訓的期間和時間將由雙方商定。
c.操作
1.乙方同意依甲方向其提供的資料、專有技術和技術協助生產及裝配許可證產品。除非因生產能力、履行不能或材料適應性方面的原因之外,乙方均應依從甲方的設計。
變更均依以下方式為之
a)翻譯圖紙,即公制轉換,材料替代,文字翻譯等,工作由乙方承擔;
b)依乙方要求所作的強制性變更應由乙方進行,但應事先向甲方發出書面通知并就此變更得到甲方的認可。乙方將向甲方提交圖紙、草圖、實驗結果或其他必要的數據,并以英文作成以盡快得到回復。更換零件的性能、工作質量及可替換性均由乙方負責保證;
c)由當地購買的零件,如密封件、軸承、五金件等,均由乙方負責保證。
2.甲方有權在任何時間檢查由乙方或其供應商生產的許可證產品或部件,以決定其材料和工藝是否符合甲方提供的圖紙和規格。乙方同意為此檢查提供合作和和便利。
3.乙方確認由其所生產的許可證產品須嚴格按照甲方所提供的設計、圖紙和規格生產,除依c.1.規定的修改內容以外,而且,在任何情況下許可證產品均應具備與甲方所生產的產品相同的質量與運行性能。如果乙方未嚴格依照甲方的設計、圖紙及規格生產,由甲方對于乙方生產的許可證產品不承擔任何擔保責任。
4.乙方同意保持并維護帶有甲方專有標記的。圖紙、規格和其他技術資料的嚴格秘密,并同意不向任何人披露任何上述信息,除非其是屬于保證乙方許可證產品生產的材料和部件所必需者。乙方同意亦將同樣的限制加于依同樣目的乙方要求生產零部件而使用此類圖紙規格及生產信息的供應商。
雙方同意為生產及采購的便利,乙方可依需要重新描繪或轉換甲方的圖紙為公制度量并依要求加注。每一份此類圖紙均應帶有現行甲方的零件序號和乙方的說明。乙方進而同意在由其重新描繪的甲方圖紙上均標明如下文字說明:
"本文僅屬限制使用并不得用于任何有害于甲方的用途。"
5.乙方同意對于由甲方的外部供應商向乙方提供并標名的圖紙、規格和其他技術資料保持完全的秘密,乙方也同意未經甲方的許可不向任何人披露上述信息。
d.改進和限制
1.各方同意對于有關生產及裝配許可證產品或部件所開發的改進、修正、更新發明或設計均應立即全部通知另一方。開發改進的一方可以自負費用并以自身名義申請專利或其他類似的法律保護程序,由此產生的專利將屬于該方所有。在本協議的有效期內,另一方可以與本協議不相矛盾的方式無償使用和銷售利用改進、修正、更新發明或設計(無論其是否取得專利權)生產的產品
當今社會經濟發展,基于對效率追求的需要以及一些優勢經濟實體的產生,使得格式合同取得了廣泛的發展和應用空間,然而,格式合同的運用,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合同自由,特別是提高商品和服務的一方在制定格式條款時往往利用其優勢地位制定一些不公平條款,這樣就侵犯了消費者利益。本文從分析格式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出發,分析了格式合同的性質和主要特點,進而闡述格式合同的利與弊,正是基于格式合同的利,格式合同才受到廣泛的青睞,而也正是基于格式合同的弊使規制格式合同成為必要與迫切。本文從四個方面論述了對格式合同的規制,即行政規制,立法規制和司法規制以及社會團體的規制。行政規制的方式是由行政管理的職能決定的,分為事先審查和事后監督; 立法規制是指能過立法手段對格式合同的不公平條款所作的規制,立法規制又分為一般法的規制和特別法的規制; 司法規制是指司法機關對案件的實際裁判限制、否定格式合同中的不公平條款,司法規制主要是通過法律解釋事實現的; 社會團體的規制則主要是通過消費者組織和行業協會來實現的,但這一方式在我國的實行仍有一定的難度。以上的四種方式相輔相成,共同起著對格式合同的規制作用。
目 錄
論文摘要……………………………………………………………2
一、 格式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3
二、 格式合同的產生與利弊…………………………………… 4
三、 格式合同的規制……………………………………… 4
<一>行政規制……………………………………………… 5
<二>立法規制……………………………………………… 6
<三>司法規制……………………………………………… 8
<四>社會團體規制………………………………………… 9
參考文獻……………………………………………………10
契約自由作為一種私法理念,具有重要的理論意義和實踐價值。然而,隨著經濟的發展,社會生活的變遷,基于對效率的追求和經濟上優勢團體的產生,格式合同獲得了廣泛的應用和發展空間。格式合同的應用,在效率價值的背后,隱含著對契約自由的限制,特別是提供商品和服務的一方在制定格式條款時,往往利用其優勢地位制定的一些不公平條款,嚴重侵犯了交易相對人特別是廣大消費者的利益。這就迫切要求對格式合同的條款加以規制,以達到衡平當事人利益,促進實踐正義的要求。
一格式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格式合同,又曰標準合同、附合合同、定式合同,法國學者稱之為附合契約,德國學者稱為一般交易條款,在日本稱為普通條款,在臺灣地區,則稱為定型化契約。“定式合同是由一方當事人,有關團體或國家機關制定的,或由國家法律直接規定的,包括全部交易條款的一種合同。定式合同在相同條件下適用于一切不特定的相對人,相對人沒有就合同條款進行協商的自由,只能概括的接受或不接受全部條款。”由此可見,格式合同具有如下特征:
其一,合同條款單方事先決定性。格式合同的條款,即格式條款一般由一方當事人確定,實踐中多為提供商品或服務的一方制定并提出,但也有些格式合同是由某些超然于雙方當事人利益之上的利益團體、國家授權的機關制定的。出現此類情況,或是為了保障交易公平、維護當事人利益的衡平,或是為了實現國家干預社會經濟的職能,但無論如何對方當事人不直接參與合同條款的制定。
其二,格式合同的條款和形式標準化。在同等條件下,格式合同適用于一切不特定的相對人,不因相對人的身份等因素不同而改變合同的條款和形式。一方當事人與不特定相對人之間訂立此類合同,是一種機械性的重復活動,每份合同的差異僅僅是對方當事人的姓名或名稱的改變和可能的標的物數量的多寡。
其三,相對人在訂約過程中的服從性。格式合同的一切條款和合同的形式都已定型化,相對人無協商余地,只能概括地接受或不接受全部合同條款,不能就合同條款討價還價,這表明相對人在合同關系中處于服從的地位。
其四,格式合同以書面形式為原則。格式合同多由提供商品或服務的一方當事人印制成書面形式,原則上提供合同條款的當事人應將合同條款明確印刷于一定文件(如:車船票、保險單)之上,以便當事人了解。但在實踐中也有非書面形式的格式合同,如理發美容合同。
二格式合同的產生與利弊
“大約一個世紀,或許大約自1807年以來,政治思想、社會經濟條件和法律開始發生持續性的發展變化。”無疑,格式合同乃現代經濟活動的產物。在大量交易的社會,個別磋商的傳統締約方式,無法適應現代交易的需要。因此,格式合同的產生,首先是基于經濟的發展,對高效率追求的需要;此外,社會中一些優勢經濟實體的產生,也為其產生提供了必要。
格式合同的應用可以簡化交易方式,節省時間,降低交易成本;“有利于事先分配合同風險”;“可以促進企業合理經營”;“有助于改變商品的品質及降低價格,對消費大眾有利”;“一個案件的判例可以為另一些類似案件的解決提供指南。”
但毫無疑問,格式合同的廣泛運用,對契約自由所帶來的沖擊是巨大的。其主要表現為:第一,由于格式合同的條款提供者多位事實上或法律上的壟斷者,這就使得在締約時,相對人缺乏選擇締約伙伴的完全自由,“拉郎配”變成了締約的一個十分普通的現象。第二,由于格式合同當事人各自經濟地位的懸殊性,這使得締約當事人,尤其是經濟上弱勢的一方在締約過程中所表示的“自愿”,不是真實的自愿。第三,由于一方在締約時只能就另一方事先擬定的條件作出取或舍的決定,這就剝奪了當事人一方在締約時進行協商的權利。第四,格式合同的條款提供者會經常利用自己優越的地位,擬定有利于己方而不利于另一方的條款,在形式自由的幌子下嚴重背離公平與公正原則。
因此,基于格式合同固有的缺陷,“如何在意思自治的體制下,維護合同正義,使經濟上的強者,不能憑借合同自由之名,壓榨弱者,是現代法律所面臨的艱巨任務。”
三格式合同的規制
格式合同的弊端,充分說明了對格式合同進行規制的必要性。概括說來,對格式合同規制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行政規制
對格式合同進行規制是由格式合同的弊端和行政管理的職能決定的。格式合同中的不公正條款嚴重地侵害了交易相對方特別是廣大消費者的利益,因此是對社會公共利益的侵犯。而基于社會管理的職能以及現代行政國家的發展,使得利用行政權力規制格式合同中的不公正條款,具有可能性和可行性,并且有效率上的保證。
行政規制是對格式合同最早的規制方式,是指通過政府行政權力對格式合同的內容予以公法意義上的認可、許可、核準和監督,它包括事先審查和事后監督兩個方面:
事先審查是由行政監督機關對一般的格式合同條款的內容在其使用前先行審核,經政府主管部門審核之后方可使用。在德國和日本,其政府明令規定,特種行業如銀行、保險及建筑業等所使用的格式條款,實行強制性的使用前行政審核制度。我國的金融法、保險法及鐵路法也分別明文規定,各銀行的存款種類、利率須經具有政府職能的中國人民銀行核準,不許各專業銀行擅自決定;商業保險的主要險種的基本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由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制定;保險公司擬定的其他險種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應當報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備案;鐵路運費及電信費用等,均由政府主管部門核準后方可實施,等等。所有這些都是我國對格式合同所作的行政規制的最為重要的體現。
事后監督是由專門的政府組織機構對正在采用的格式合同條款予以審查,對認為不公平的條款使用禁令。例如,英國、法國等,其政府就
規定有對格式合同使用事后監督制度。在我國,根據《合同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的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對當事人所使用的格式合同實施監督,有權對利用格式合同損害社會、侵害消費者進行查處。
然而,在我國,由于主管機關和相關行業之間天然的“曖昧”關系,在目前政企尚未完全分離的情況下,行業性、部門性的保護主義仍然十分嚴重。有關主管部門雖為國家機關,卻不一定能超然于本系統利益之上。因此,我國行政規制的有效進行,需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得到改進:(1)實行徹底的政企分離,深化國有企業的改革;(2)主管部門在制定、審核此類格式合同時,應實行聽證制度,廣泛征取消費者意見;(3)消費者協會應當充分發揮其職能作用,成為真正代表消費者利益并能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行政主管部門制定政策(如提出建議、咨詢等)的群眾組織。
〈二〉立法規制
立法規制,是指通過立法手段對格式合同的不公平條款所作的規制。對格式合同的立法規制又分為一般法的規制和特別法的規制。前者在大陸法系國家,主要是通過民法典中的一般原則規定來實現的;而在英美法系國家,是通過一般商事法來實現的,如美國統一商法典等。后者即特別法的規制,則是通過規制格式合同中的不平等條款以保護消費者的專門立法來實現的。例如,1964年以色列的《標準合同法》、1976年德國的《標準合同條款法》、1977年英國的《不公平合同條款法》以及1992年的《歐共體不平等條款指令》(草案)等,都屬于這種類型的立法。
在我國,事實上也存在一個對格式合同的立法規制體系。在一般法的規制方面,《民法通則》中就規定有對法律行為的控制體系,如關于誠信原則等基本原則的規定、關于民事行為的有效與無效的規定等即是。在特別法上,《海商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及《合同法》等,都對格式合同的規制作了規定。當然我國立法對格式合同所作的規制,其主要內容集中體現在《合同法》中。我國《合同法》對格式合同的立法規制,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1.關于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規定。我國《合同法》第39條規定:“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按照這一規定,格式條款提供者在締約時負有如下之責:
1) 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所謂公平,即以利益均衡作為價值判斷標準來調整民事主體之間的物質利益關系,確定其民事權利和義務。根據這一原則,提供條款的一方在擬定格式條款時,應將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確定得相互對等,即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大體相當,而不是一方只享有權利不承擔義務,或者享有的權利明顯大于所承擔的義務。否則,即為違反公平原則。違反公平原則的格式條款即使成為正式合同,也是違法的。締約相對方可以根據《民法通則》第50條和《合同法》第39條的規定,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撤銷。
2) 履行提示或說明的義務。格式條款的提供者在締約時應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并對該條予以說明。這一規則亦為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的立法或判例所確認。法律之所以要明確規定格式條款提供者對“免除或限制其責任的條款”負有提示和說明的義務,是因為這種條款往往是格式合同中的誤區乃至陷阱。所謂“免除或限制其責任的條款”,一般簡稱免責條款,是指規定免除或者限制格式條款提供者責任的各種條件的條文。前已述及,格式條款提供者一般都是法律上或者事實上壟斷的商家。商以盈利為本。格式條款事先由其擬定,從盈利角度出發,對條款的內容尤其是有關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的內容必然是反復研究甚至是想方設法盡可能的免除或限制自己的責任。而締約的相對一方,而對事先不知且內容既多又細的格式條款,往往僅注意自己有哪些權利義務,而很少顧及格式條款提供者在條款中為其設定的免責內容;再加上格式合同中的免除條款往往過于專業化,有的表述甚至是似是而非,在這種情況下,非專業人員是很難看清其中的奧妙的。因此,從立法上規定“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是非常有必要的。至于提請注意的“合理方式”,一般指能夠使對方當事人對這些條款引起注意并考慮其含義的方式,如以黑體字、斜體字或大字體等表述其免責條款。締約相對人對免責條款存在疑慮而發問時,格式條款提供者還應說明。毫無疑問,免責條款不能以默示的方式而只能以明示的方式出現。一般認為,如果格式條款提供者對免責條款并未明示,未盡提請對方注意或說明義務,就是違背了締約所遵循的誠信原則,其后果是該免責條款不發生效力。
2.關于格式條款無效條件的規定。格式條款無效,是指由于格式條款中含有法律所禁止的內容,或者在締約時違反法律規定而導致格式條款無效的情況。格式條款雖然具有較為固定性、規范性的特點,且往往是大量反復地使用,但并不因此成為合同的組成部分而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格式條款的提供者在擬定條款時沒有遵循公平原則,合理地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從而明顯違反法律關于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平等互利、等價有償等基本原則的,這樣的條款即使經過當事人雙方簽字畫押,也是無效的。在我國,格式條款無效有以下幾種情況:
1)具有《合同法》第52條規定的情形的,即a.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b.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c.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d.損害社會公共利益;e.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以上五種情形,不僅是阻礙格式合同生效的無效事由,而且也是阻礙所有合同生效的無效事由。
2)具有《合同法》第53條規定的情形的,即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a.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b.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同樣,以上兩種情形,不僅是阻礙格式合同生效的無效事由,而且也是阻礙所有合同生效的無效事由。
3) 免除條款提供者一方的主要義務、排除對方當事人主要權利或加重對方責任的。所謂“主要義務”、“主要權利”,是指合同關系所固有的、必備的,并用以決定合同類型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例如,在保險合同中,投保人所負的繳納保險費的義務、保險人應承擔的出險后的賠償義務,就是這類合同的主要義務。在雙務合同中,一方的主要義務,即是另一方的主要權利。因此,若免除一方的主要義務,實際上也就是排除另一方的主要權利。這樣的格式條款無論是依法、依理還是依情,都應該是無效的。至于加重對方責任,是指格式條款中含有在通常情況下對方當事人所不應當承擔的義務,如保險人規定投保人除依約須交的保險費之外,還要繳納其它的附加費,所謂的“附加費”又不屬附加險的保險的,這類“其他的附加費”就是加重對方的責任。依《合同法》的39條的規定,這種加重對方責任的條款是無效的。
〈三〉司法規制
司法規制,一般是指通過司法機關對案件的實際裁判來限制、否定格式合同中的不公平條款。其主要方式:一是直接適用強制法的規定,將違反強行法規定的格式條款裁判為無效;二是通過法律賦予法官的自由裁量權,主要表現為根據法律規定的彈性條款而對合同條款進行解釋來限制格式合同中不公平的條款。但嚴格來說前者應屬于立法規制的范疇,真正意義上的司法規制應為后者。在大陸法系國家,這種真正意義上的
規制是利用民法規定的誠信原則、公序良俗原則、公平原則等來實現的;而在英美法系國家則是利用其固有的判例法來實現的。
司法規制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一是法官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和公平原則來控制格式合同的內容,對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以及顯失公平的格式條款直接認定為無效.格式條款是否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應斟酌契約之性質,締約目的,全部條款內容,交易習慣及其他情事判斷之。關于顯失公平的推定,分為以下幾種情況:一是違反平等互惠原則,包括以下幾種情形,即當事人間之給付與對待給付顯不相當者;消費者應負擔非其所能控制之危險者;消費者違約時,應負擔顯不相當之賠償責任者;其他顯有不利于消費者之情形者。二是條款與其所排除不予適用之任意規定之立法意旨顯相矛盾者。三是契約之主要權利或義務,因受條款之限制,致契約之目的難以達成者。
二就是對格式合同的解釋問題。我國《合同法》第41條規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這一規定,是關于格式條款爭議解釋原則的規定,也是我國對格式合同司法規制的主要法律依據之一。它主要涉及兩個問題:
1.格式條款爭議的解釋原則。所謂格式條款爭議的解釋原則,是指當事人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后,在履行過程中因有關條款的含義又不同的理解,應當采取何種原則進行解釋。按照《合同法》第41條規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格式條款提供一方的解釋。詳言之,在雙方當事人對格式條款有不同理解時,應當按照通常的、具有本行業知識的人士的理解作出解釋,而不能按照格式條款提供者作出的解釋,即作出了不利于格式條款提供者的解釋。我國《保險法》第30條也作了類似的規定。在法理上,這一合同解釋原則被稱之為不利解釋原則或嚴格解釋原則。事實上,對格式條款提供者作出不利解釋的原則,也是國際上通行作法。但需要強調的是,不利于格式條款提供者解釋原則只有在格式合同條款含糊不清的情況下才有適用的余地,而不能擴大到用語明確、不可能發生歧義的條款。
2.格式條款與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處理原則。在一般情況下,格式合同的條款是單一的,即合同的全部條款均為事先擬定的條文,在格式條款之外,不存在非格式條款。但也有例外情況,如果當事人雙方都認為格式條款中有不盡人意之處且都愿意加以補充的,還可以另行簽訂書面協議,或者對格式條款進行修改,以其他文字替代格式合同中的某些條款。這種情況,就意味著一份合同具有了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兩個部分,兩者構成了一份完整的合同。這種合同若在履行過程發現格式條款與非格式條款不一致時怎么辦?究竟以何為準?按照《合同法》第41條的規定,在格式條款與非格式條款不一致時,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這就是所謂的非格式條款從優原則。確立非格式條款從優原則,目的不僅是為了維護經濟上弱者的利益,更主要的是與格式條款相比較,非格式條款更能體現和反映締約雙方當事人的合意。
<四>社會團體的規制
主要是通過消費者組織的規制,至于其是否為各國的通例尚不好斷言。其所能發揮的作用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與工商企業協議建立其不使用特定的格式合同條款,調解消費者與工商企業的具體糾紛,建議有關機關管理乃至取締合同條款,對特定不公平合同依法以自己的名義向法院提起訴訟等。
格式合同由行業協會制定或經過行業協會認可.這一做法在英美法系國家比較盛行。實行行業協會自律的一個基本前提是有健全的并在一定程度上能夠超然于本行業經濟利益之上,能夠主持公道的行業協會。我國在經濟體制改革中實行改組聯合、專業化協作,在此基礎上建立了一些行業協會,但這些行業協會遠談不上健全,更不可能超然于本行業的經濟利益而為消費者主持公道。因此,用行業自律的辦法來規范格式合同在我國目前尚有困難。
主要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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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澤鑒:《債法原理》第一冊,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
3.張新寶:《定式合同基本問題研討》,《法學研究》1989年第6期
「關鍵詞:格式合同 格式條款 預先擬訂 價值 規范
格式合同的產生和發展是20世紀合同法發展的主要標志之一,19世紀中期以來,伴隨著科技的飛速發展,社會經濟出現了迅速騰飛,特別是消費領域和公用事業更是一日千里。于是作為日常貿易法律表現形式的格式合同廣泛的出現在了社會經濟生活中。在目前普通人訂立的合同總數中,格式合同的數量大約占95%以上。一位西方學者甚至認為格式合同占現代市場經濟發達國家所欠數量的99%,成為當今主要的合同形式,有學者稱“我們生活在格式合同的世界里”。格式合同的廣泛應用,不可避免的出現了一系列法律和實際問題。如其與民法、合同法的基本原則向左,成為商家壟斷的工具,損害消費者權益。
一、合同的概念
格式合同(standard form contract)或稱為附和合同(addesion contract)定式合同、附從合同、標準合同、定型化契約。
在法國稱為附合合同,德國稱之為一般契約條款或者普通契約條款,葡萄牙法、澳門法稱之為加入合同,英美稱之為標準合同。臺灣地區稱之為定性化契約。
在我國格式合同也非共同接受的名稱,有的學者稱之為標準合同 ,有稱之為附從合同者,定式合同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將其稱之為格式合同,《合同法》第39條“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重復使用而預先擬訂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合同法稱之為格式條款。也有學者定義為“一方當事人或者政府部門,社會團體預先擬訂條款或印制成固定格式以供使用的條款”。
二、格式合同的產生與發展
經濟的發展推動著社會各個領域的進步,格式合同的出現有其深刻的經濟原因和社會背景,在簡單的商品交換時代,由于商品交換很難形成規模交易,交易合同的訂立均需要當事人的具體協商。自由資本主義節段,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確立,社會科技與生產力得到飛速發展,社會商品與生產資料得到一定的豐富,格式合同的產生有了物質基礎。其后,“合同自由”成為合同賴以建立的理論基礎。表現在法律上便是注重當事人意思一致的內容。而輕視意思表示的形式。合同自由被認為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權利。合同法上注重規范賦予當事人自由訂立合同不可排除法律的適用,諾成合同、非要式合同就得到飛速的發展,在《法國民法典》1134條第一款規定“依法成立的契約,在締結契約的當事人間有相當法律的效力。”在壟斷階段隨著資本主義商品經濟的高速發展,壟斷性大企業的形成與發展,以及公用事業的私營化,19世紀保險業與鐵路運輸業開始出現了格式合同。20世紀20年代后公用事業廣泛的采用格式合同。40年代后,在商業領域盛行,代了近代我們已經生活在格式合同中了。
隨著計算機技術的發展與廣泛應用,網絡時代、電子商務的到來,一些網絡公司紛紛使用拆封合同,(shrink-wrap contract)和點擊合同(click-warp contract),在西方發達國家,合同總數的99%為格式合同。格式合同本身使用簡捷,省時,經濟,體現了經濟生活高速效、低耗費的特點與交易高速度的要求,這是格式合同產生的直接原因,臺灣民法學者黃越欽先生認為,格式合同之所以日益普遍,主要有三種社會動機:(一)法律行為產生或締約行為的強制性傾向(三)締約、履行大量的發生于不斷的重復。(三)以大量生產消費為內容的現代生活關系,使得企業與顧客均希望能夠簡化締約的程序。
另外,壟斷的出現、市場經濟的高速發展,社會生產力得到極大的提高是格式合同產生的重要原因,壟斷者用自己強大的經濟實力和優勢地位,謀去不公平利益,格式合同成為一種他們手中掌握的最好不過的工具。
由此,我們可以看出商品經濟的高速發展,交易內容的重復性以及社會對交易簡潔、省時高效的要求,導致了格式合同的泛濫。
三、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
盡管各國對格式合同的稱謂不一,但這并不能對我們正確理解這類合同造成很大的影響,其實他內在的本質與法律特征是大同小異的,一般說來主要有以下幾個特點:
1、格式合同的有關條款全部或部分的由當事人一方預先擬訂,具有預先制定性和單方決定性。這一點是不同于一般合同是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協商擬訂的。
格式合同的擬訂在法律實踐中有三種情況:(一)是由合同當事人即在經濟實力上占有明顯優勢的企業或集團單方制定。(二)作為企業或企業集團與作為交易對象的顧客共同參與制定。(三)由不屬于交易當事人中任何一方的第三人、具有專門知識或法律賦予的權力就特定交易而擬訂。第一種情況采用的最為普遍。
2、格式合同具有不可修改性、穩定性、重復性。
格式合同條款一經擬訂,在相當長的時期內具有穩定性,不能隨意修改,欲與之締結合同的當事人只有完全同意才能成為締結的一方當事人,不能就合同條款討價還價。當事人在主動自愿表示訂立格式合同的意思表示時,視為已完全同意了格式合同中的全部內容條款。
3、格式合同的要約具有廣泛性、持續性、細節性、承諾方的不特定性。
廣泛性是指,合同要約總是向不特定的多數人發出的,而非針對某一特定對象,格式合同內容為供多數契約之用的本質。持續性是指要約總在較長時間內發生效力,在合同制定者改變其經營策略以前該要約都可以作為承諾的對象。細節性就是指該要約一般包括了合同的全部條款,無須也不允許對方承諾是對要約加以任何修改。
4、格式合同內容具有規范性,完備和定型化的特點。
(一)格式合同的條款一般是經過較長時間反復運用與實踐后總結出的,具有客觀性和科學性。(二)格式合同的訂立針對的不是特定人,而是欲與預先擬訂合同方定約的不特定的所有人。(三)格式合同的訂立接受合同法規的規范,有一些是專門部門或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或組織行業機構制定的,具有一定的科學性,能夠正確反映所涉行業的客觀規律與特殊要求。
5、在格式合同的擬訂中使用人占有決定的經濟、政策、行政、市場規模優勢、身份優勢,相對人處于弱勢。地位上存在著不公平。
使用人利用在經濟或其它方面的絕對優勢地位,使其可以將預定的格式條款強加于對方,從而排除雙方協商的可能性。表現在法律和事實上的壟斷。法律上的壟斷是指根據法律規定而對特殊行業或領域享有獨占經營權。諸如天然氣,水,電,保險,郵政,海上運輸,等行業的壟斷經營,他們根據法律規定而享有壟斷經營權,幾乎沒有競爭對手,事實上的壟斷地位指一方依據經濟實力等條件而在事實上形成的壟斷性經營地位。如銀行、保險、遠洋運輸等行業。當事人的這種壟斷地位常常被稱為“契約環境的不公正”。
6、格式合同的以書面明示為原則。格式合同多是由提供商品或勞務的一方印制成書面的形式以便使用和當事人了解。
在實踐中并非能夠排除非書面形式的格式合同,但有一些學者認為美容美發合同就是一例。也有學者認為以美容美發合同來表明格式合同不以書面明示為限的事實是欠缺說明力的,在實際生活中,特別是在一些不是很正規或上檔次的美容美發店中進行消費是可以進行討價還價的,以至最后形成一致協議。所以美容美發合同在這方面法律證明力不足。
7、格式合同在應用上具有反復使用性的特點。
我們從格式合同的概念中不難看出,格式合同是為了反復使用而預先擬訂的。正是反復使用的這一特點才需要我們預先擬訂出來,否則預先擬訂出來也就失去了它的意義。
有一些學者認為“反復使用”不能作為格式合同單獨的特征存在,原因是有的格式條款僅使用一次,并沒有被重復使用,而有的經過雙方當事人自由協商的普通合同條款,反而重復使用多次。但筆者個人認為在實踐中我們并不排除上述情況的存在,馬克思唯物主義認為萬物都有它的普遍性和特殊性,我們不能拿其特殊性來掩蓋他的普遍性,有的格式條款僅僅使用一次,這種情況畢竟是少數,是特例,在日常經濟生活中格式條款廣泛的應用與普遍存在是不爭的事實,我們仍然不能排除格式合同的重復性這一特征。
四、格式合同價值分析
(一)格式合同價值之優異性。
格式合同以其高效快捷的締約優勢,逐漸代替普通民事合同而成為現代經濟生活中最主要的合同形式。隨著經濟的發展,格式合同的作為經濟交易手段的重要性將更加明顯,作用也必將更加突出。
第一、降低締約成本,提高交易活動的效益,節省交易時間這一點體現了格式合同的交易價值。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各行各業都在追求效率,力爭以最少的投入取得最大的利潤,現代的商業環境中交易高速的進行,特別是在交易頻繁的商品、服務、運輸行業,不可能與個別的消費者逐一訂立合同。格式合同內容上的格式化,特定性精簡了締約的程序,適應了現代商業發展的要求。
第二、格式合同可以維護交易安全,預先分化風險,預測潛在的法律責任,將風險轉移給第三人。這是格式合同的安全價值。
現代市場交易活動中,隨著高新技術在生產和生活經濟各個領域的廣泛應用,格式合同當事人不可能對未來作出完全的預測,不確定或偶發事件,激烈市場競爭、內在變化的市場行情,以及各種促銷手段及宣傳媒介往往缺乏誠信與職業道德,經濟生活的健康安全發展需要選擇一種相對安全的合同形式以保障交易的安全性。格式合同本身具有的安全價值, 預先性、確定性、穩定性的特點,適應了市場交易的需要,保障了交易的安全性。筆者認為有以下幾種原因:
(1)、格式合同由要約單方精心制定,可以充分考慮合同的各種情況,吸收成熟的合同經驗,格式條款的制定是由專業人員或組織該專業的專家從事該行業經驗豐富的人員制定,具有預見性、穩定性減少了“陷阱合同”。甚至蒙蔽和欺詐,為企業保駕護航。
(2)、格式合同以書面形式明示,權利和義務明確。
個體條款金國反復實踐運用,使企業合理的規劃生產和經營適應市場的需求,避免了“偶發事件”的影響。
(3)、合同條款具有專業性、職業性最大限度的分化風險,因此,他能夠限制風險范圍,盡可能的減少當事人的責任與損失。
第三、對于不特定當事人具有公平的價值,在現代商品交易與交換合同中,公平是一個最基本的原則,倡導公平與譴責不公是法律的價值所在。
①、由于格式合同的條款是為了大量重復使用而事先擬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同時又具有確定性與連續性,他不會因當事人的合同地位,履行能力以及社會地位的不同而修改條款,他為不同條件的人提供了自由交易的公平機會,體現了法律的公平價值。
②、在現代合同關系中,合同當事人的經濟地位交涉能力經驗以及法律知識層次,擁有的交易信用也同樣是不均衡的,特別是公用事業的發展,造成了不可能單獨訂立合同的情形,若容許單獨訂立合同反而造成不公平情形的出現。
③、公用事業領域“大眾化”的格式合同為消費者的結構擴展創造了條件。不特定合同相對人力量積聚,形成了合同當事人雙方力量均勢抗衡,以提高社會公眾與法律對格式合同的監督力度,平衡當事人之間的利益關系,維護合同的公平性。
第四、筆者個人觀點認為格式合同具有立法價值。在法律和司法實踐中彌補法律規定空白的不足。
現代社會知識爆炸,科技日益發達,社會經濟發展日新月異,許多新興交易形式與交換方式不斷出現,內容也千變萬化,如房屋租賃、信用卡、融資、網絡貿易等如雨后春筍般頻繁展現于經濟生活中,由于法律立法本身所具有的滯后性,使得法律的規定往往落后于社會實踐,對于這些交易中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法律并未對此做出規定。
新興合同多采用格式合同的內容來界定合同內容及雙方權利與義務,在某些行業已經逐漸形成一種交易習慣,同時在實踐中各式各樣的糾紛與法律問題也給相關立法提供了一種途徑或者稱之為立法來源或淵源,筆者個人認為在某些行業中出現的此類交易習慣,我們亦可稱之為法律的一種淵源。筆者個人觀點認為這是格式合同的立法價值。
第五、格式合同的采用有利于國家進行宏觀調控加強對經濟的干預,確保國家經濟安全。
市場經濟是一種調控的經濟,國家的合理干預對于其健康發展具有重要的意義。由于格式條款具有預先擬訂性,其中國家專門政府機關統一制定是其中一種方式,另外國家也可利用行政優勢加強審核調控力度,以此順利對經濟進行政策經濟控制,這樣“國家經濟發展通過合同的形式穩定化,計劃化,可控化了”。
(2)格式合同之缺陷與不足
唯物辨證法認為任何事物都是矛盾的辨證統一體,我們在論證格式合同的正面價值之時,我們亦應對其缺陷與不足進行研究與探討,在日常經濟與貿易中,能夠趨利弊害,使之服務于經濟建設,并健康發展。
毋庸諱言,格式合同雖然具有節省交易成本增進安全提高交易效率,具有安全公平等價值,但是他不可避免帶來了一些負面影響不容忽視。
首先,由于格式合同的本身特點對合同自由原則相對限制,違背了契約自由原則,
1、格式合同排除了相對人選擇與協商的可能性,在事實上形成了對相對人的強制,這就使得締約地位的平等掩蓋了事實的不平等,使當事人處于更加不利的地位,也違背動搖了民法合同法的基本原則,最典型的就是契約自由、平等公平、誠信原則,損害了消費者的正當權益。由于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在經濟方面具有絕對的優勢,它可以將條款強加給對方當事人從而使對方失去討價還價的機會,
2、格式條款是由制定方預先提出,相對人無從參與制定或決定合同內容的過程。雖然從表面看,相對人接受了合同條款,但其背后卻是相對人被迫屈服強大壟斷企業及其他組織經濟勢力的事實。正如一個西方經濟分析家形象尖銳的描述:一個普通者與一個公司的交易無疑是一個手無寸鐵者和在一個手持尖刀頂著其喉嚨的強者面前完成交易。
其次,在實踐中某些格式合同不公平不合理規避法律更有甚者出現了“霸王條款”,直接損害相對人的利益,造成利益失衡,引發一系列法律糾紛問題。
“當一個向公眾供應貨物或提供服務的團體,能夠把握住自己起草的合同條款時,的的確確事實是,它可以隨心所欲地、簡單地把關于合同和民事侵權行為的責任法律拋在一邊”。
再者,格式合同往往制定利己而不利于相對人的內容,格式合同具有預先擬訂性和單方決定性,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他們幾乎很少或完全不考慮相對人的利益,而這往往成為他們壟斷和強制壓迫消費者的工具。
主要有以下幾種方式:
(1)免除己方責任,加重對方責任,不合理分擔風險。
(2)剝奪限制相對方權利,限制其尋求法律救濟。規定不提起起訴由自己指定的仲裁機關仲裁。
(3)賦予自身權利。具體情況可以分為:①、賦予自身任意解除合同的權利。②、賦予對方與物權利
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格式合同是一把雙刃劍。其一、格式合同具有其它合同不可比擬的特殊功能。廣泛應用于市場交易的各個領域,其作用是不可代替的,能夠比普通合同更有效地促進經濟、生產的發展。其二、如果立法不能夠對格式合同進行很好的規范,很可能造成泛濫成災、市場交易與經濟秩序混亂,從而摧殘、侵蝕民法、合同體系,淪落成為經濟強者分割經濟弱者的得力工具。
因此,如何在堅持民法與合同法的基本原則下,健全格式合同立法、司法、行政、法律監督等綜合調控,維護合同公平正義,保護廣大消費者利益是我國法制建設所面臨的艱巨任務。
五、我國格式合同現狀
(1)格式合同在我國的發展現狀
在我國格式合同應用十分廣泛,涉及公用事業、出版業、銀行業、保險業、交通運輸業等等。這與我國經濟發展的特點和經濟體制有很大的關系。
建國后,我們建立了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實現國家對國民經濟的領導和管理,沒收官僚資本,對關系國計民生的行業銀行、公路,郵電,航運進行壟斷經營,私營資本主義工商業國營化之后國有資本經營形成相對規模的行業性壟斷,這就具備了推行格式合同的前提和必要性。在計劃經濟體制下,計劃生產指令其實也是一種格式合同的形式。
再者,改革開放后市場經濟迅速發展,個體私營經濟迅猛起步與擴張,使得商品交易與交換日益繁榮。特別是這些年來,我們鼓勵政企分離兼并中小企業,強強聯合組建集團公司,出現了大量的壟斷經營集團,格式合同的應用范圍被拓寬了,這是格式合同出現的重要條件。
另外,我國某些行業諸如公用事業建立的過程中與政治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在本行業更是沒有競爭,我國地方保護主義盛行,許多應由企業通過訂立一般合同進行的交易而由某些行政機構制定規范表現出來形成條塊分割,借助壟斷強買強賣,格式合同成為維護行政商業壟斷排斥競爭的工具。
格式條款和規范界限不清,許多公用事業單位部門制定各種條款并冠之以規范立法,并作出利己解釋,致使許多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合同往往能夠在壟斷部門的規范中找到根據。我們來看這樣的幾個例子,旅館的登記卡上印有“丟失貴重物品本店蓋不負責”,發報須知上“由于郵局原因造成電報稽延錯誤以至失效的,郵電局應按規定退還報費,但不承擔賠償責任”,諸如此類的不公平不合理條款廣泛的影響我們的日常生活,阻礙經濟發展,這也是我們要對其進行規制重要而又根本的原因。
由于長期的政企不分,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使我國格式合同廣泛應用于社會各行各業的同時,又具有十分濃厚的政治特色,他們往往利用自己的經濟政治優勢地位訂立合同,制定一些利己的條款甚至自己出臺相關后果的處理措施,更有甚者被冠以法規的名號,特別是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伴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持續發展與完善,格式合同得到更加廣泛的使用,在大力促進經濟發展與市場貿易繁榮的同時,我們不得不對它的付面影響給予高度的重視。
(2)我國針對格式合同的立法
(一)《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4定:1、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2、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126條規定:海上旅客運輸合同中含有下列內容之一的條款無效;1、免除乘運人對旅客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2、降低本章規定的乘運人責任限額。3、對本章規定的舉證責任作出相反的約定。4、限制旅客提出賠償請求的權利。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17條規定:保險合同中規定有關于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的,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未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四)《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30條規定:對于保險的條款,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有爭議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應當作出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
(五)《合同法》中的規定。
1999年3月11日通過,10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39條、40條、41條對格式合同的訂立效力及其解釋做了具體規定。
(六)我國民法中對于訂立合同的基本精神與原則也在一定程度上起著對格式合同的規范作用。
(3)我國關于格式合同無效與免責條款的規定
我國《合同法》規定了下列合同為無效的合同。
①、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格式條款,損害國家利益的。
②、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者利益的。
③、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
④、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這是訂立格式條款的基本原則之一。
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中的強制性規定的。
免責條款是當事人以協議排除或限制其未來責任的合同條款,免責條款必須經提請注意或說明才產生免責的效力,提請注意是指提請對方對免責條款的充分注意,也就是說在合同中被醒目的展示,這些已存在的合理的提請注意已經給予了對方的話,那么免責條款便成了合同的組成部分。
合理的提請注意是否已經給出,要取決于合同的性質,提請注意的程度,提請注意的時間等。此外,如果對方要求對免責條款做出說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必須按照要求給予說明,拒絕說明的,同樣免責條款不產生效力。
另外,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1)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3)《合同法》還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3)外國針對格式合同的立法
從世界各國的立法來看,各國在利用立法手段規制格式合同時重要采用以下幾種模式。
第一、直接在民法中予以規定。
在民法典中列舉“黑色條款清單”將格式合同中能出現的各種有害條款分別列出并明文禁止其應用,否則合同既為失效,典型代表是意大利民法典。
第二、采用民法修正案的方式對其進行規制,
針對新出現的格式合同的法律問題法院缺乏明確條文作為依據,因此通過民法修正案來補充新的內容,荷蘭即是如此。
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接受方)
___________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許可方)
簽約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鑒于許可方和接受方已就接受方向許可方購買_________系統簽訂了購買合同;鑒于本合同所指明的若干計算機軟件作為許可方按購買合同所提供的__________ 系統的一部分或者與之一起使用的情況下, 許可方應將該軟件許可接受方使用;鑒于許可方有權授予本合同所規定的許可;雙方授權代表通過友好協商,同意就以下條款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定義
1.1 購買合同是指許可方與接受方于_____ 年_____月_____日就接受方向許可方購買___________系統簽訂的合同。
1.2 許可方是指_______科技有限公司,或者該公司的法人代表、。
1.3 接受方是指 __________公司,或者該公司的法人代表、。
1.4 系統是指購買合同規定的,接受方向許可方購買的___________ 系統。
1.5 程序是指構成接受方購買的_______ 系統的_______控制系統的程序。
1.6 專有資料是指由許可方提供的,與程序有關的文件、數據、技術指標。
1.7 合同生效日是指雙方簽訂本合同的日期。
第二條 合同范圍
2.1 許可方按本合同所規定的條款向接受方授予使用__________ 系統程序的許可,而接受方按本合同的規定同意接受該許可。按本合同許可的程序如下:(應加入該程序的內容、運行的環境以及應具備的功能)
2.2 許可方授予接受方使用該程序的許可權,這種權利是不可轉讓的權利。
2.3 許可方負責向接受方提供該程序的專有資料,專有資料包括以下幾項:a: 份用戶指南;b: 份操作手冊和安裝指南。
第三條 合同價格
3.1 按照第二條規定的內容和范圍,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的________個工作日內接受方應向許可方支付合同價格_____%的預付金;其余_____%的貨款在接受方收到許可方的商業發票后的_____個工作日內一次付清。
3.2 合同金額共計為______________人民幣。
第四條 支付條件
4.1 本合同第三條規定的金額,通過接受方開戶行及賬號____ 和許可方開戶行及賬號_______進行支付。
4.2 按照合同規定,在__________系統驗收合格后,許可方應立即開具商業發票并先行傳真給接受方,接受方在收到許可方開具的商業發票后三個工作日內,應將尚未支付的合同金額支付給許可方。
第五條 專有資料的交付改進
5.1 許可方應按本合同第二條的規定在合同簽訂之日起____日內向接受方提供專有資料。交付方式為郵政特快專遞或航空快遞。目的地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2 如果許可方提供的專有資料有丟失、損壞和/或不完整,許可方在收到接受方的書面通知后____天內,免費將專有資料重寄或補發給接受方。
5.3 在合同的有效期內,許可方對程序如有改進和發展,應免費向接受方提供與此相關的更新后的程序和專有資料。
第六條 安裝與驗收
6.1 許可方應協助接受方完成該程序的安裝。若接受方要求許可方派技術人員現場協助安裝,則許可方應提供此項服務;接受方應負責許可方所派技術人員的往返交通及食宿費用。 6.2 軟件安裝運行后,雙方按說明書中所規定的技術指標對運行情況進行驗收。接受方應將簽收的合格證明傳真給許可方。
第七條 使用、復制、轉讓及透露限制
7.1 接受方只可將程序用于許可方按購買合同條款提供作為________系統一部分的計算機;如果 ___________系統計算機因為發生故障不能操作,或在進行保養性維修、工程設計變更、特制件或模型變換期間不能操作,則也可將程序用在接受方的備用計算機上,直到__________系統控制用計算機修復到操作狀態為止。接受方只能將程序用于直接的內部操作方面,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將程序供給他人使用。
7.2 接受方不得復制程序或其任何部分,但接受方只是為了備份、存檔和將程序置于適宜執行狀況,可以復制程序。所有經允許的復制件,都要清楚地標上與原先供給接受方的程序相同的、關于許可方所有權或版權的限制說明。經允許的復制件應以安全的方式予以保存。
7.3 除非經許可方事先以書面方式同意,接受方不得出售、轉讓或許可他人使用程序。
7.4 接受方不得將程序或其任何部分透露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給第三方和接受方沒有必要授權其在業務中使用程序從任何雇員。接受方應采取一切合理、必要的步驟,保證不會將程序或其任何部分透露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給任何第三方。
第八條 侵權和保證
8.1 許可方保證其有權授予在本合同中所授予的許可。如果在執行合同過程中一旦發生第三方指控侵權時,則由許可方負責與第三方交涉,并承擔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和經濟上的責任。如果在訴訟或仲裁中被判為構成侵權,程序的使用被禁止,許可方可以自行承擔費用承擔以下任何一項:
a.替換或修改程序,使之不再構成侵權,并在實質上用同樣的質量進行同樣的服務;
b.在程序退還許可方之后退還接受方使用費,但要從中扣除使用、損壞和陳舊的折舊費。許可方在采取上述措施后,不能免除其承擔的其他賠償責任。但許可方對基于以下其中一項的任何版權侵權所提出的請求不負責任。
c.接受方自行修改程序,或程序沒有在指定的工作環境中使用;
d.在____________系統之外的系統使用程序。
8.2 許可方保證程序在規定的操作環境中的使用能夠符合合同第二條的指標要求。許可方不保證任何程序的不中斷或無差錯運行。自系統驗收之日起,保修期為____年。許可方保證在該期間內免費修理、更換并重新安裝程序中任何有瑕疵的部分。
第九條 合同的終止
9.1 在合同到期后,接受方可以書面通知許可方終止本合同,并免除其在合同項下的義務。
9.2 如果任何一方違反合同條款,在給予了書面通知和合理的時間予以糾正,而仍不改正的,另一方有權終止合同。
9.3 如果合同終止后,合同中的條款按其性質仍應有效的,許可方和接受方仍應遵守。
第十條 不可抗力
10.1 合同雙方中的任何一方,由于戰爭或嚴重的水災、火災,臺風和地震等自然災害,以及雙方同意的可作為不可抗力的其他事故而影響合同執行時,則延長履行合同的期限,延長的期限相當于事故所影響的時間。10.2 受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應盡快將發生不可抗力事故的情況以電傳或電報通知對方,并于____天內以航空掛號信件將有權證明的機構出具的證明文件提交給另一方進行確認。
10.3 如果不可抗力事故的影響延續到________天以上時,合同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合同的執行問題。
第十一條 爭議的解決
11.1 因執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
11.2 如雙方通過協商不能達成協議時,則應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_____分會,按照申請仲裁時該會現行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第十二條 合同的生效及其他
12.1 本合同由雙方授權代表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____簽字。并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12.2 本合同的有效期從合同生效日起算共__________年。
12.3 本合同的執行中,對其條款的任何變更、修改和增減,都須經雙方協商同意并簽署書面文件,作為合同的組成部分,與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2.4 本合同一式兩份。
合同雙方的法定住址如下:
a.接受方:____________ b. 許可方:_______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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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真:_________________ 傳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為了更好地繁榮我國新聞事業,經_________授權,_________網(以下稱甲方)與_________(以下稱乙方),就甲方向乙方提供圖片,用于乙方在《_________》上的刊載使用之合作事項,達成以下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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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乙方在使用甲方提供圖片時須刊登作者姓名;
2.8 乙方將圖片用于其他商業用途須經過甲方另行授權;
2.9 乙方下載甲方提供的圖片為一次性使用,再次使用甲方圖片須經另行授權。
第三條 協議的生效變更與解除
3.1 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時即生效;有效期為_______年。如期滿前一個月雙方無提出異議,協議有效期順延,解除本協議須提前一個月告知對方;
3.2 協議雙方中任何一方欲變更本協議條款,必須采取書面形式通知對方;
3.3 甲乙雙方中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協議條款,導致協議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對方有權變更、解除協議,違約方要承擔違約責任;
3.4 由于不可抗拒力導致本協議不能履行,雙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雙方應共同協商變更或者解除本協議;
3.5 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條 付款方式
雙方約定采用下列一種付款方式
4.1 乙方在本協議生效之日起_____天內將預付稿費______元人民幣通過以下帳戶向甲方支付(此費用在雙方協議終止時結算)
4.2 乙方在每月_________日前將上月使用圖片進行結算,將稿酬_________元/張通過郵局或銀行向甲方支付。
第五條 其他
5.1 未經對方許可,甲乙雙方都不得將本協議內容透露給第三者。
5.2 其他未盡事宜,雙方應本著友好協商的精神和原則另行約定,以補充協議或備忘錄形式解決,補充協議或備忘錄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若雙方協商不成,也可提交仲裁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