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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完善廣州經濟技術開發區房產和土地使用權抵押管理制度,保護抵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法通則》和廣州市人民政府的《廣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和轉讓辦法》等有關法律與規章,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廣州經濟技術開發區(以下簡稱開發區)轄內的房產和土地使用權(以下簡稱房地產)抵押。
本規定所稱房地產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擁有的房產、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向抵押權人提供擔保,藉以取得抵押權人提供的貸款或向抵押權人保證履行債務。
本規定所稱土地使用權,不包括地下資源、礦產、埋藏物、隱藏物、市政公用設施等的開發、使用與利用。
第三條 開發區房地產抵押的登記注冊、核發核銷權屬證書等行政管理工作,由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房地產管理局(以下簡稱房地局)負責。
第二章 房地產抵押的設定
第四條 凡在開發區轄內依法取得房產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的國有企業、內聯企業、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以及其它經濟組織和個人,均可依照本規定,以其房地產設定抵押,成為抵押人。
第五條 凡依照本規定接受開發區房地產抵押的境內外的金融機構、公司、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及個人,均可成為抵押權人(債權人)。但未與我國建立外交關系或未在我國設立商務代表機構的國家和地區的金融機構、公司、企業、經濟組織與個人除外。
第六條 下列房地產可設定抵押:
(一)公司、企業、經濟組織或個人所有的廠房、倉庫、辦公樓、商店、賓館等建筑物;
(二)屬境外個人所有的自用住宅;
(三)依法有償受讓,并在有效使用期限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第七條 下列房地產不得設定抵押:
(一)公共事業單位和行政機關的房地產;
(二)職工宿舍、食堂等公益福利設施;
(三)房產或國有土地使用權屬不明或權屬尚有爭議的;
(四)已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被施以其它司法保全措施的;
(五)其它依法不得設定抵押的。
第八條 以房產設定抵押時,應連同該房產坐落的地基及附屬場地的使用權同時作價抵押。
以整體樓宇中的部分房產設定抵押時,應按抵押房產建筑面積在整體樓宇的建筑面積中所占比例,折算出抵押房產在整體樓宇用地(包括基地和附屬場地共用部分)中所占份額,將該份額的土地使用權與房產同時作價抵押。
第九條 凡有上蓋的土地,不得單獨以土地使用權設定抵押。
尚無上蓋的土地,以其土地塊使用權向中國境內銀行及金融機構申請抵押貨款時,該地塊必須是業經開發,并已投入不少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5%的建設資金者。
第十條 抵押人以共有房地產設定抵押,須征得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以共有房地產中本人所占有的份額設定抵押的,應書面通知其他共有人,或先行分割,再以其本人所占有的部分設定抵押。
第十一條 以已作抵押的房地產再作抵押的,須征得在先的抵押權人的書面同意。
第十二條 以已出租的房地產設定抵押,抵押人應將出租事實預先通知抵押權人,抵押成立后,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并由抵押人將抵押情況,書面告知承租人。
第十三條 內聯企業、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未經中國注冊會計師驗資證實各方投資份額已繳足的,不得以企業的房地產設定抵押。
第十四條 依法取得開發區內房地產的境外公司、企業、經濟組織或個人必須按規定在開發區申請成立企業,取得中國法人資格,方可以房地產設定抵押。但以個人的住宅設定抵押的除外。
第十五條 國有企業以房地產設定抵押,需經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六條 內聯企業、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以房地產設定抵押,須經董事會或聯合管理機構成員一致同意,形成書面決議。所設定的抵押期限不得超出企業合營或合作期限。
第三章 抵押合同
第十七條 房地產抵押必須簽訂書面合同。抵押合同可單獨訂立,也可在其它經濟合同中訂立抵押條款。
訂立抵押合同應對擬抵押之房地產進行估價。抵押房地產估價,可由抵押人和抵押權人協商確定,亦可委托業經廣州市或開發區的房地局資格審核認可的評估機構或人員進行。
國有企業、以及占有國有資產的其它企業與境外抵押權人簽訂的抵押合同,其擬抵押的房地產的估價,必須由廣東省、廣州市的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第十八條 房地產抵押合同除應具備一般經濟合同的必備款外,還應具備有下列內容:
(一)房地產的名稱、編號、處所、面積、四至及數量、權屬;
(二)所擔保的債務內容、范圍、數量、質量、期限、履行方式、履行地點及與該債務內容相關的其它事項;
(三)房地產的作價及抵押率;
(四)房地產的占管維護、風險責任,處分方式、處分費用的承擔及受償方式;
(五)抵押權消滅的條件;
(六)其它應規定的內容。
第十九條 與境內金融機構簽訂的抵押貸款合同,應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中國人民銀行及各專業銀行的貸款規定簽訂。
第二十條 開發區外商投資企業以房地產設定抵押與境外金融機構簽訂抵押貸款合同,按國家有關外商投資企業境外貸款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國有企業、內聯企業與境外抵押權人簽訂抵押合同,涉及外匯的,其規定應以償債儲備基金的外匯平衡能力為限,并由管委會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廣州分局申報有關審批手續。
第四章 抵押登記
第二十二條 房地產抵押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十天內,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一起向開發區房地局申請抵押登記,也可委托人申請抵押登記。未經登記的房地產抵押行為無效。
第二十三條 申請房地產抵押登記,應按抵押物類別向開發區房地局分別交驗下列文件:
(一)《房地產抵押登記申請表》;
(二)《房地產抵押合同》正本;
(三)《房地產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證》、《房屋共有權保持證》等權屬證書;
(四)申請人或人的資格證明;
(五)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企業主管部門和外商投資企業權力機構同意設定抵押的文件,中國注冊會計師驗資報告及其它必要證件、文書、契約、附件、圖紙及資料。
第二十四條 開發區房地局應在收到房地產抵押申請的全部文件后十天內辦完《房產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證》等權屬證書的注記手續,核發載明抵押權的《他項權證》。
《他項權證》由抵押權人領取及持留,經注記的《房產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證》等權屬證書交由抵押合同規定的一方保管,抵押合同沒有規定的發還抵押人保管。
第二十五條 抵押合同的變更或解除,應經原批準機構書面同意,并自變更、解除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由雙方一起向房地局申請辦理變更或注銷登記手續。
抵押合同因履行完畢終止時,抵押雙方當事人應自終止之日起十五日內一起向開發區房地局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第五章 抵押物的占管
第二十六條 已作抵押的房地產由抵押人占管,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或理由交由他人占管。
抵押人在占管期間應維護已作抵押的房地產之完好。抵押權人有權監督并督促抵押人切實履行該義務。
第二十七條 已作抵押的房地產因抵押人之過失或故意行為而遭毀損、滅失或價值減少,不能或不足以擔保債務時,抵押人有義務重新提供或補加擔保,以彌補不足。
第二十八條 設定抵押時,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在抵押合同中明確占管期間因不可抗力及其它不可歸責于抵押人的原因而致已作抵押的房地產意外毀損、滅失和價值減少時的風險責任;依約需要保險的,由抵押人向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廣州經濟技術開發區支公司投保。
若抵押合同未明確風險責任,上款風險事故發生時,抵押權人可就抵押房地產之殘余價值及抵押人所得補償請求受償。
第二十九條 已作抵押的房地產在抵押期未滿前如需轉讓,抵押人應事先取得抵押權人書面同意;對扣除應納稅費后之轉讓所得,抵押權人享有優先受償權。在同等條件下,抵押權人對擬轉讓之抵押房地產有優先購置權。
第三十條 已作抵押的房地產發生繼承、遺贈時,繼承人、受遺贈人應及時以書面告知抵押權人。
已作抵押的房地產發生贈與時,抵押人應事先征得抵押權人的書面同意。抵押權人同意贈與后,抵押合同解除,但原抵押債務仍由抵押人在約定期限內清償。
已作抵押的房地產發生轉讓時,原抵押人應向受讓人提交抵押權人同意其轉讓之書面意見的副本或復制件,并將轉讓成交情形及時以書面告知抵押權人。
上述各當事人應自繼承、遺贈、贈與、轉讓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一起向開發區房地局辦理產權過戶、抵押變更或注銷登記;在繼承、受遺贈事實發生之前,抵押權人未依本規定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要求處分抵押房地產的,原抵押人對抵押房地產的權益及占管義務和風險責任由繼承人、受遺贈人承擔,但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償付義務以其合法繼承、受遺贈所獲房地產的實際價值為限。當被繼承、受遺贈的房地產不足以清償全部抵押債務時,抵押權人可就抵押人的其它遺產受償。
第三十一條 抵押人若將已作抵押的房地產出租,除承擔本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之義務外,應事先書面告知抵押權人,且租期不得超出抵押期,非經抵押權人事先書面同意,租期不得延長;否則,抵押權人有權追究抵押人之違約責任。
第六章 抵押物的處分
第三十二條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抵押權人有權向開發區房地局申請依法處分已作抵押的房地產:
(一)抵押合同期及寬限期滿(包括分期償還每期屆滿),抵押人未依約償還債務的;
(二)抵押人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蹤的;
(三)抵押人被宣告破產或解散的;
(四)其它損及抵押權人正當權益、足以妨礙抵押合同正常履行的。
本條第(三)款情形發生時,已作抵押之房地不列入破產清算財產,但其價值超過抵押債務的部分除外。
第三十三條 處分已作抵押的房地產可采取下列方式之一:
(一)拍賣;
(二)招標轉讓;
(三)協議轉讓;
(四)其它經開發區房地局同意的方式。
第三十四條 抵押權人處分已作抵押的房地產之申請應以書面方式提出,并將副本同時抄送抵押人或其繼承人、受贈人、受讓人,已作抵押的房地產為共有、出租或委托其他人代管的,還應同時書面通知共有人、承租人和代管人。
開發區房地局在抵押權人的處分申請后,應在三十天內決定準許與否。抵押當事人不同意房地局決定的,或者房地局逾期不作答復的,抵押當事人可向管委會申請復議,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五條 處分已作抵押的房地產由抵押權人委托開發區房地產交易所或經開發區房地局同意的其它機構主持進行。
第三十六條 已作抵押的房地產處分成交前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應中止處分:
(一)抵押權人要求中止;
(二)抵押人請求中止,表示愿意并確能即時清償債務;
(三)其它應中止的情形出現。
第三十七條 處分已作抵押的房地產所獲價款由主持處分之機構依下列順序分配:
(一)支付處分費用;
(二)扣除涉及抵押標的之應納稅款和土地增值費;
(三)償還抵押權人債權本息及罰息、罰款;
(四)所剩余額退還抵押人。
第三十八條 處分已作抵押的房地產之所得不足以抵償押債務時,抵押權人有權追索不足部分。
第三十九條 已作抵押的同一處房地產,有若干抵押權人的,其優先受償順序以在開發區房地局抵押登記順序為準。
第四十條 處分已作抵押的房地產,在同等條件下,購買人按下列順序享受優先權:
(一)共有房地產的其他共有人;
(二)已出租房地產的承租人;
(三)開發區管委會;
(四)抵押權人;
(五)其他應享受優先權的人。
第四十一條 處分已出租的抵押房地產,如租期(含住宅租賃期可延續的時限,下同)未滿,取得該房地產的新產權人應繼續履行租賃合同,并在辦理房地產過戶登記的同時,辦理租賃合同變更登記。租期屆滿,新產權人如繼續出租時,在同等條件下,原承租人有優先承租權。
第四十二條 已作抵押的企業房地產被處分時,企業生產、員工安置等事宜由抵押人負責,抵押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因抵押房地產的處分致使企業解散的,由抵押人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企業合同、章程的規定清理或清算,辦理企業歇業手續。
第四十三條 經處分而取得抵押房地產權者,應照章向開發區稅務局和房地局繳納各項稅費,辦理過戶登記,領取《房產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證》等權屬證書。原有的房地產權屬證書繳回發證機關注銷。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建立開發區房地產抵押償債儲備基金,以用于開發區的國有企業和內聯企業因房地產抵押而發生的外匯不足之調劑,及其它特殊需要。基金來源及提取比例是:
(一)從土地使用權出讓的留成外匯收入中提取百分之十;
(二)國有企業和內聯企業抵押房地產所獲境外貸款,預提1%。此款項及其利息在抵押期滿,并已償還貸款后付還企業,利息按中國銀行同種外幣存款利率計算。
第四十五條 有關本規定之事項的爭議及糾紛,當事人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開發區房局申請調解或仲裁,亦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是境外法人或個人的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調解的,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依據抵押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或事后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依法提交中國仲裁機構或其它仲裁機構仲裁。抵押合同中未訂立仲裁條款、事后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有關管轄權的中國法院起訴。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者,開發區房地局有權視情節注銷其登記、注銷其權屬證書或不予發證、宣布有關合同無效并責令責任方賠償經濟損失或予以罰款。
第四十七條 開發區房地產抵押管理,除適用本規定外,適用廣州市人民政府的《廣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土地使用有償出讓和轉讓辦法》和廣州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其它有關規定。
本規定倘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或上級部門嗣后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有抵觸之處,概以國家和上級部門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為準,但此前依本規定訂立,尚未履行完畢之抵押合同仍視為有效,并照本規定執行。
抵押房地產的估價、登記、處分以及償債儲備基金的動用審批手續等具體規則,由開發區管委會另行制定。
關鍵詞 節約集約;規劃;管理
中圖分類號S2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1674-6708(2013)100-0131-02
敦化市地處長吉圖為開發開放先導區的中間地帶,是物流、商貿、交通和通信樞紐,全市轄4個街道、16個鄉鎮和1個經濟開發區,總人口48萬。近年來敦化市國土資源局以處進長吉圖發展為契機,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著力推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等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改革,積極探索適應城鄉經濟社會一體化發展的體制機制,初步形成城鄉同發展共繁榮的良好局面,還需做好以下幾個方面。
1通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引導、調控,實現土地資源集約合理利用
1)盡快編制敦化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具有長期性和戰略性,因此,我們要加快規劃的修編工作,使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長吉圖發展規劃綱要有機結合起來,尋求最佳土地利用結構和布局,對土地資源的開發、利用、治理和保護進行統籌安排,確保規劃的實用性;
2)強化和突出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權威性。我市城市總體規劃、村鎮規劃和年度用地計劃的編制和制定做到了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銜接,在開發和利用的過程中嚴格落實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通過規劃的調控作用,不但保證長吉圖規劃中重點項目用地指標,而且科學確定了城市和村鎮發展規模,實現了“企業向工業區集中、土地向規模集中、農民向城鎮集中”,發揮了土地資源集聚利用效益,提高了城鎮品位;
3)地方政府嚴把土地供應閘門。需進一步采取措施,完善政策,強化管理,堅決杜絕土地違法違規的供地情況發生。合理控制工業用地的盲目擴張,《禁止供地目錄》、《限制供地目錄》中的項目做到不供或少供地。同時充分發揮土地督察機構的作用,擴大宣傳力度并加大懲處土地違法行為;
4)合理分配建設用地指標。合理調控土地利用方式和規模,建立和健全用地機制。一是實行地方首長負責制。二是實行問責制度。三是按照權責一致的原則,調整城市建設用地審批方式。
2完善土地調控的手段、方式和機制,節約集約用地
1)嘗試擴大有償使用范圍,提倡招標、拍賣和掛牌出讓土地。應該控制用地規模,從嚴管理基礎設施建設供地,逐步縮小劃撥用地范圍和數量;加快盤活低效土地,抓緊處理閑置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的利用集約度;保持調控政策不放松,繼續執行從緊的土地調控政策,鞏固調控成果。2009年后敦化市對已劃撥的國家機關辦公和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產業)、城市基礎設施以及各類社會事業用地開始逐步推行有償使用;
2)落實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和最嚴格的節約用地制度,實施“四大節地工程”、推行“節地舉措”,積極探索建立和完善節約集約用地的倒逼約束機制、政策激勵機制、考核獎懲機制和共同責任機制,以用地方式轉變促進經濟發展方式轉變,以用地結構調整促進經濟結構調整,優化土地利用結構和布局,提升土地利用的效率和集約化水平。
3充分盤活全市存量土地資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1)整合存量的國有建設用地
一是由政府牽頭,鼓勵企業和個人通過土地轉讓、改變土地用途、土地置換等合理方式,走規模經營的路子。在建設用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積率上轉變思維拓寬視野,給予優惠用地政策。二是經依法批準利用原有劃撥土地進行經營性開發建設的,按照市場價補繳土地價款。三是借助“城中村改造、舊城改造、棚戶區改造”三個改造項目,合理調整城市存量土地,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積極配合城鄉統籌發展政策和產業政策,通過規劃、計劃、審批、供應、執法等手段,引導社會投資向產業集聚區、高新技術產業和民生項目傾斜,優化資源在空間上和產業間的配置,以供地結構調整和利用方式轉變來促進產業結構調整和經濟發展方式轉變,提升土地利用價值,提升區域經濟綜合實力。
2)協調處理好閑置土地
按照“土地閑置滿兩年、依法無償收回的,重新安排使用。”等相關土地法律法規的規定,加大批而未用土地調整盤活力度。對依法批準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因城市建設規劃調整或其他原因造成原批準地塊不能使用、原地類狀況未發生改變的土地,要盡快調整用地區位,切實解決當前用地不足的矛盾。
4 加強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管理,推進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節約集約利用
1)強化農村村莊建設管理。按照統籌規劃、節約集約用地的原則,結合我省新農村建設要求,堅決貫徹執行“一戶一處宅基地”的法律規定。農村新增宅基地要優先使用村內空閑地、廢舊老宅基地和未利用土地,新曾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我省規定的標準330平方米。凡村莊內有空閑地、廢舊老宅基地和未利用土地的,不批準新增宅基地占用農用地;
2)全面開展農村集體土地整治工作。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前提下,我們在部分鄉鎮開展實施了土地整理項目,實現田、水、路、林、村“五位一體化“的綜合治理,改善了農村土地利用環境,提高農村土地節約集約水平。
5 加強監督檢查,確保節約集約用地各項措施落到實處
1)建立健全規章知制度
依舊《中化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及其相關法律法規,研究出臺《敦化市工業用地預審制度》,促進了我市節約集約用地。
2)完善土地市場動態監測管理
為了及時向社會公開土地利用動態信息,我們實行每周五錄入制,將土地供應計劃、土地出讓公告、土地供應結果和轉讓、出租、抵押等二級市場交易的宗地數據,包括位置、出讓日期、面積、來源、用途、供應方式、出讓年限、土地使用權人、出讓價款等指標錄入中國土地市場網,接受社會的監督,達到節約集約利用土地的目的。
3)切實加強對建設用地的監督管理
各類建設用地嚴格必須按照批準的建設用途使用,未經批準不得擅自改變用途。擅自改變用途的,一經發現,依法從嚴查處。
4)嚴格執行批后驗收收制度
項目竣工投產時,對項目建設規定的投資強度、容積率等規劃條件各項指標進行檢查驗收。凡投資強度、規劃建設條件未達到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標準的,不得通過項目竣工驗收。
總之敦化市節約集約用地一些做法和經驗,符合《吉林省人民政府關于節約集約用地的實施意見》要求,也符合長吉圖規劃綱要實施需要,今后我們將節約集約用地步伐,努力提高敦化市節約集約用地水平。
一、國外發達國家(美國、英國)城市土地利用規劃
(一)英國。法規導向型集中制的土地利用規劃。英國城市土地規劃由完善的法規體系和執法系統構成。在英國,每一種類型的開發規劃編制過程中,幾乎都有法定的和公眾參與的程序,其形式有公眾評議、公眾審查、公眾討論、公眾審核、公眾意見,等等。政府部門參與土地分配,并在再分配過程中對不同利益集團的近期和遠期的需求進行平衡。這種方法有效地避免了制定城市土地規劃過程中信息不對稱的產生,并保護農民等弱勢群體。
英國土地利用規劃制定過程中法律的引導作用是值得我國學習和借鑒的。1947年英國政府頒布了《城鎮規劃法》,其所包含的一個重要內容就是土地開發權歸政府所有;1975年的《社區土地法》為英格蘭地方政府征購土地,調配地塊及出售土地用于開發等提供了法律保證。英國中央政府對土地的管轄權不僅包括立法和編制部級規范(規劃政策導則),還包括觀察、控制和規劃批準方面的廣泛權利。中央政府在批準地方規劃時,主要審查規劃是否貫徹了中央制定的規劃政策。然而,英國的規劃并不能被認為完全是“自上而下”的規劃,中央政府的任何一項規劃建議都有相關地區和地方的密切參與。另外,城市和鄉鎮在具體發展目標的制定方面具有很大的自由,雖然地區規劃應該貫徹中央政府的政策方針,但是中央政府對具體的發展方向和內容并沒有做出詳盡的規定。
(二)美國。宏觀調控導向型的土地利用規劃。美國政府更加注重加強城市用地的宏觀調控。美國最早的城市用地法規出臺于1967年,而真正的城市土地利用規劃工作早在20世紀初就已經開始,其里程碑是1909年的芝加哥總體規劃。在美國社會市場經濟下,各種社會勢力力求控制資源與謀取利潤,城市土地作為有限的重要資源,自然成為各利益集團爭奪的對象。土地投機、用地混亂、只顧個別企業的近利而置全體市民的長期利益于不顧等弊病,迫使政府加以干預。相應政府職能部門――城市土地利用規劃管理部門應運而生,土地利用規劃與控制因而成為地方政府的責任。當代美國城市土地利用規劃的社會功能特別明顯:通過編制土地利用規劃指導經濟穩定成長,為經濟發展服務。經過近一個世紀的發展,美國的土地利用規劃體系已經相當成熟,其中有很多值得我國目前借鑒的內容:
1、城市發展邊界(UDP)制度。理性發展法要求州、郡和市合作共同畫一條UDP,以保證農地向城市用地的有序轉變,并指出州在UDP的劃定和執行過程中起著重要的作用。按照州土地利用目標和指導方針,地方政府可以在他們的權限內,使用稅、費、區劃以及制定城市服務計劃等措施,引導UDP內的城市開發活動。然而,按照州的法律,地方政府不能允許在UDP以外進行城市開發。鑒于我國城市向外無序擴張“攤大餅”的現狀,美國的UDP不失為一種宏觀控制的有效手段。即在對城市發展規模和服務容量充分分析的基礎上,由省、市和縣級政府合作共同劃定UDP,還可以根據需要劃定中期發展邊界UDP,引導農地向城市用地的有序轉變。這樣既可以滿足UDP控制城市未來發展的要求,又兼顧了在UDP內開發活動的短期成效,使城市的發展更加緊湊,從而降低城市開發活動的邊際總成本,最大化利用現有城市服務容量。應該指出省政府的檢查、審核作用必須得到體現,以防止地方政府利用劃定UDP趁機圈地。
2、復合型規劃。復合型規劃從城市發展的內在動力機制及其規律出發,強調規劃的政策性、可操作性、法律地位,規劃編制過程透明化、程序化、法制化。規劃人員除專業人士外,還包括政府、法律、經濟、環境、居民、社會團體等多方面人士,強化規劃對城市發展過程的引導、協調功能,變靜態規劃為動態、管理型規劃。復合型規劃力圖避免規劃僅由少數專家閉門造車、規劃成果,很大程度上依靠專家自身知識與創造性的缺陷。復合型規劃運用市場調節、財政、稅收等市場經濟手段,而不單純依賴行政強制方式,有效地引導社會各團體的開發行為,使之與公共利益及城市的整體發展趨向相協調、統一。復合型規劃重點突出,詳細得當,針對不同尺度的地域,編制重點不同、形式不同的規劃。較大范圍的總體規劃應強調土地(尤其是區域)的合理分配,明確城市發展區、限制發展區及生態保護區的范圍,針對本地實際,圍繞幾個關鍵性的重大發展戰略問題加以制定,突出其戰略性、指導性;而局部地段,則著重于對公共中心、交通等基礎設施的配置及對人口密度的控制。
二、我國土地利用規劃現狀
我國可以將土地利用規劃分為國家、省和地方三個層次。不同的層次上,規劃的方法和內容有所不同。國家級規劃是一種戰略規劃,主要考慮國家目標和土地資源的分配問題。省級層次主要是關于項目發展的規劃。通過分析土地利用的多樣性和適宜性,落實國家級規劃的相關內容,并解決國家和省之間的各種沖突。地方級范圍包括一個縣城、一個鄉鎮、幾個村落或一個小流域。在這一層次上,充分考慮當地公民的建議,滿足他們的需要。從這種規劃的層次來看與英國、美國基本是相同的。但是我國在土地利用上存在一些具有中國特殊情況的問題。
(一)一些城市政府不顧我國基本國情,在城市建設上貪大求洋,浪費土地現象十分嚴重。據有關資料,全國有182個城市提出要建設“國際化大都市”,許多城市搞大廣場、大馬路等“形象工程”,以各種名目(如高科技園、經濟開發區、大學城等)大量圈占土地。從2003年開始,國土資源部同有關部門一起開展了以清理各類園區為主的土地市場秩序清理整頓,據初步統計,全國有各類園區6800多個,規劃用地達3.5萬多平方公里,比現有城市用地還多近1萬平方公里,已建成達1萬多平方公里,雖然也有許多園區用地的效率和效益都比較高,但政府借機尋租和浪費土地的現象還是比較普遍。
(二)城市擴展造成大量優質耕地流失。在我國國居民點和交通用地的增加幾乎只以農用地的減少作為代價。城市的擴展必然要占用一定數量的土地(包括耕地),盡管從數量看,耕地減少的主要原因不是城市擴展造成的,甚至其所占的比例不大,包括城市擴展在內的各項非農建設占用耕地占耕地凈減總量的14%,但城市擴展占的耕地往往是優質高產的耕地,對糧食生產能力和農副產品供應能力的影響不容低估。
(三)在一些地方城市擴展農地非農化過程中,農民利益沒有得到充分考慮。有的地方政府片面強調“以地生財”、以犧牲農業和農民利益發展城市,許多農民失去賴以生存的土地,失地又失業,造成農民上訪、群訪不斷,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社會的穩定及農業、農村的發展。
(四)城市土地利用規劃與城市總體規劃之間存在不一致的問題。從目前城市土地利用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的實施情況看,二者在很多方面還存在相互不一致、脫節甚至沖突的情況,給規劃的審批、管理和實施工作帶來諸多不便。更為嚴重的是,土地資源沒有依照規劃得到合理開發、利用和有效保護。負責兩種規劃編制的行政主管部門不同、編制的工作路線不同;兩大規劃的目的、內容不同;兩大規劃用地分類標準不同、統計口徑和范圍存在差異、規劃期限不一致。
三、對策
認識到我國上述的種種弊端,我們應進一步深化體制改革,樹立科學發展觀。以人為本、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科學發展觀,將成為指導我們各項工作的基本出發點。當然,深化體制改革、完善市場經濟體制、樹立科學發展觀不是一朝一夕的事,在體制轉型和經濟快速發展階段,政府適時適度的宏觀調控是十分必要的,政府的工作也應該循序漸進。
(一)加快土地產權制度、征地制度等有關制度改革。通過立法完善我國的產權制度,完善我國的產權分配。關于征地制度改革都已寫入《憲法》和十六大報告,有關部門正在擬定《土地征用條例》,其核心是要明確征地范圍,區分公益性用地和經營性用地,只對公益性用地實行征收或征用,并進一步改革補償辦法。
(二)進一步培育土地市場。首先經營性用地必須實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公益性用地有條件的也應當通過市場手段配置,要通過市場機制,促進城市存量土地的內涵挖潛和集約利用。公開土地市場信息,消除我國現階段土地市場的信息不對稱,防止地方政府通過土地市場的壟斷地位尋租、造租造成土地價格升高。
第一條為加強我市再生資源回收管理工作,規范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發展,防止資源流失,保護環境,實現經濟與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和**省商務廳等六廳局《關于印發我省貫徹〈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實施意見的通知》(**商發[20**]265號文件)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所稱再生資源是指在社會生產和生活消費過程中產生的,已經失去或部分失去原有使用價值,經過回收、加工及處理,能夠重新獲得使用價值的各種廢棄物。
再生資源包括:廢舊金屬材料及制品,報廢的機電設備及其零部件,廢舊車船及其拆解品,廢舊電子產品,廢舊木材及木制品,作廢舊物資處理的倉儲積壓物品、殘次品,廢舊塑料、廢紙、廢棉麻、毛發、雜骨、廢玻璃、廢橡膠及其制品等。
第三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的企業、個體工商戶和產生再生資源的單位,均應遵守本細則。
第四條再生資源回收應當有利于資源節約,節能減排,發展循環經濟,防止環境污染,有利于改善城市容貌,方便群眾生活,有利于維護社會治安秩序。
第五條再生資源回收管理應當堅持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環保回收、集中交易的原則,鼓勵依法經營、連鎖經營、公平競爭,培育支持龍頭企業建立規范的再生資源回收網絡體系,提高再生資源回收率和利用率。
第二章監督管理
第六條商務主管部門是再生資源回收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和實施再生資源回收產業政策、回收標準和回收行業發展規劃,將其列入商業網點建設規劃。
市商務局再生資源管理辦公室負責本市再生資源日常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研究提出促進再生資源發展的政策,組織實施再生資源利用新技術、新設備的推廣應用和產業化示范。將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作為發展循環經濟建設和節約型社會的重要內容,負責爭取中央、省專項基金,支持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
**部門依照本細則及有關法律規定,負責對生產性廢舊金屬收購的治安管理,依法查處違反規定收購生產性廢舊金屬案件,嚴厲打擊盜竊、銷臟等違法犯罪行為。
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本細則及有關法律規定負責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的登記管理和再生資源交易市場內的監督管理。
稅務部門按照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對再生資源經營行業依法進行征管,落實再生資源經營稅費減免扶持政策。
商務主管部門會同城鄉建設規劃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細則,征求相關部門意見,負責再生資源回收網點、交易市場規劃建設的監督與管理,并將再生資源回收網點、交易市場納入城鄉建設規劃。
環保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和本細則,負責對本轄區再生資源回收站點、交易市場和加工企業的環境保護監督管理。
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細則對違法設置再生資源回收網點、交易市場、加工場地,對無證流動收購、隨意堆放物資、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整頓或取締。
國土資源部門依照國家有關土地法律法規和本細則,負責落實再生資源經營用地扶持政策。
第七條各縣(區)人民政府、**經濟開發區管委會,組織、協調相關管理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認真貫徹落實《**市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試點實施方案》,做好轄區內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條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指導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的經營企業、個體工商戶和再生資源回收市場開辦者組建再生資源回收行業協會。
再生資源回收行業協會實行自律性管理,依法履行協會職責,接受再生資源管理部門指導。
再生資源回收行業協會依法制定并監督執行本行業規范,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第三章回收行業管理
第九條商務部門按照《**市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試點實施方案》會同市發展改革、**、工商、環保、城管執法、城鄉規劃等行政管理部門編制再生資源行業發展長遠規劃,縣區人民政府負責制定再生資源回收網點布局定點規劃,報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組織實施,并對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行業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條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符合城市發展及城市商業網點建設規劃,并依法辦理工商注冊登記手續,領取營業執照。
第十一條設立再生資源交易市場應當符合本地區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發展長遠規劃,并依法辦理工商注冊登記手續,領取營業執照。
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后30日內,按屬地管理原則,向登記注冊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同級商務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機構備案。備案事項發生變更時,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屬于工商登記事項的自工商登記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商務主管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三條回收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和回收非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除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外,還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后15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機關備案。備案事項發生變更時,前款所列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5日內(屬于工商登記事項的自工商登記變更之日起15日內)向縣級人民政府**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四條再生資源回收經營場地不得設在城區以內和機場、鐵路、軍事重地、國道、一江兩岸、風景名勝區、水源保護區500米范圍內,經營場地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城市規劃和環境保護要求,并采取綠化、美化措施,不得影響城市市容。
第十五條堅持政府引導,企業實施,市場化運作,統一規劃,合理布局,方便群眾,綠色環保的原則,按照《**市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試點實施方案》,由回收體系建設龍頭企業以資金和生產為紐帶,整合規范現有回收站點,建立覆蓋城鄉、社區、住宅小區,經營規范的綠色回收站(點),實行統一標識、統一著裝、統一價格、統一衡器、統一車輛、統一管理,采取上門及網上收購等多種方式進行回收,形成網絡化回收格局。加強對“走街竄巷”回收方式的規范管理,由回收體系建設實施企業投放統一編號、標識的全封閉流動收購車進行回收。
第十六條嚴格實行站點廢舊物資限時存放制度,避免造成二次污染。再生資源臨時回收站(點)存放的回收物品,必須進場、入室(含覆蓋)、無外溢、無滲漏、無明顯臭味、無占道堆放現象,不得露天存放,并保證周圍環境的衛生、整潔,當日回收的物品必須在當日20時至24時內運離回收站(點)。
第十七條再生資源交易市場應按照**機關的要求安裝監控設備,保存資料。
第十八條在城市建成區內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的流動收購人員必須到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備案,佩戴商務主管部門監制的統一《從業標識》后,方可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
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實施企業應當為已登記備案的流動收購人員提供統一標識、統一編號的再生資源封閉式流動回收車。
第四章回收經營管理
第十九條再生資源回收采取上門收購、流動收購、站點收購、網上回收等方式,方便城鄉居民和企事業單位交售積攢的再生資源。工業生產和城市建設、拆遷過程中產生的生產性廢舊金屬應當直接交售給已在工商注冊登記、備案的回收經營企業。
第二十條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及流動收購人員不得回收下列物品:
(一)槍支、彈藥、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各種危險品;
(二)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廢物及醫療廢物;
(三)無合法來源證明的鐵路、公路、石油、電力、電信、通訊、礦山、水利、測量和城市供排水管網井蓋、水篦等公用設施、消防設施等專用器材;
(四)**機關通報尋查的涉案物品或者有涉案嫌疑的物品;
(五)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回收的其他物品。
第二十一條再生資源回收站點和流動收購人員在回收過程中發現**機關通報尋查的贓物或出售禁收、盜竊和有贓物嫌疑物品的,應當立即報告**機關。
第二十二條經營者回收生產性廢舊金屬的,應當查驗來源證明,并對出售單位或個人的名稱和經辦人姓名、住址、身份證號碼以及出售物品的名稱、數量、規格、新舊程度等如實進行登記。
第二十三條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從事報廢汽車回收經營的,應當符合國務院《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規定的條件。
第二十四條再生資源回收經營場地設置實行統一規劃,再生資源回收過程中運輸、加工、處理,不得影響周圍單位和居民的正常生產、生活秩序。
第二十五條跨行政區域轉移再生資源進行儲存、處置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辦理行政許可。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限制持證許可的再生資源跨地區流通,不得違法查扣持有合法經營手續的再生資源及其運輸車輛。
第二十六條標注統一編號標識的再生資源流動收購車和標有統一標識編號的再生資源專用運輸車輛可按規定在城區通行。
第二十七條生產企業應當通過與再生資源回收企業簽訂收購合同的方式交售生產性廢舊金屬。收購合同中應當約定所回收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名稱、數量、規格,回收期次,結算方式等。
第二十八條商務、工商、**、城鄉規劃、城市管理、環保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再生資源回收交易市場的監督管理,對再生資源回收經營過程中發現的違法行為及時查處或通報有關部門進行處理。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和再生資源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接受商務、工商、**、城鄉規劃、城市管理、環保等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對拒絕或阻撓監督檢查、違反法律、法規和本細則的行為,依法予以處理。
第二十九條從事廢舊金屬冶煉、熔化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必須辦理工商營業執照和生產、加工等相關行政許可,并在**機關和商務主管部門備案,在再生資源交易市場購進原料,進行合法生產、加工,不得在冶煉、熔化場地購進原料。
第三十條從事廢舊塑料、橡膠熔化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生產場地應符合環保要求,必須辦理工商營業執照和生產、加工、環保等相關許可證,并在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章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