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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宋代土地制度變革的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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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宋代土地制度變革的特點

      宋代土地制度變革的特點范文第1篇

      史學界慣常以“唐宋變革”來描述中國封建社會的劇烈變動,然而,真正發生變革與轉型的應是宋代。比如錢穆就認為:“中國古今社會之變,最要在宋代。宋以前,大體可稱為古代中國。宋以后,乃為后代社會。就宋代而言之,政治經濟、社會人生,較之前代莫不有變。”實際上,唐宋相連僅具有統緒相承之意義,恰如傅斯年所言:“就統緒相承以為言,則唐宋為一貫,就風氣同異而立論,則唐宋有殊別。”日本漢學家內藤湖南亦認識到唐宋差異之處在于:“唐代是中世紀的結束,而宋代則是近代的開始。”。具體而言,與漢唐相較,兩宋時期的封建私有商品經濟得到充分發展。北宋首都東京“每一交易,動即千萬,駭人聞見”。兩宋政府采取“田制不立”、“不抑兼并”的土地政策,替代了魏晉隋唐以來的均田制,致使作為商品的土地交易頻繁并由此引發大量田訟,史稱南宋“人戶交易田地,投買契書,交爭訟界至,無日無之”。漆俠認為:“宋代封建國家土地所有制繼續衰落,而土地私有制則得到更進一步的發展,并居于絕對的優勢地位。”與私有商品經濟發展相適應,宋代功利主義思想極度勃興,宋人一反重義輕利的傳統,不再諱言財利,而是爭財競產、爭言財利,反對空談義理。如南宋陳傅良概括功利主義者陳亮的事功思想為:“功到成處便是有德,事到濟處便是有理。”卷三十六答陳同甫’南宋葉適則說:‘‘后世儒者行仲舒之論,既無功利,則道義者乃無用之虛語爾。”在上述變革與轉型的宏觀歷史背景下,與漢唐相較,宋代家庭中個體擁有私有財產成分明顯增多。如北宋仁宗景占四年春正月乙未頒布詔令明確規定:“應祖父母、父母服闋后,不以同居、異居,非因祖父母(父母)財及因官自置財產,不在論分之限。”蛇。這條詔令可堪稱宋代家庭成員擁有私有財產權的革命性宣言。宋代家庭成員在實際生活中的私有財產權利意識大為提升。史載,北宋有處女“蒙首執牒,自訐于府庭,以爭嫁資”卷。實際上,隨著財產私有權意識的增強,宋代婦女擁有了奩產所有權,宋代“別籍異財”成為社會時尚,而家庭、家族成員之間的血緣關系則變得十分淡薄,儒家宗法倫理在現實家產利益紛爭面前變得蒼白無力而難以收拾人心,親屬間財產爭訟如火如荼。北宋天臺縣令鄭至道曾言及宗族內部弱肉強食與剝削壓迫:“凌犯宗族,五服之親,問以服紀,全然不知。我富而族貧,則耕田佃地,荷車負擔之役,皆其族人,豈擇尊長也?財足以養之,斯役之矣。此皆風俗薄惡,人倫之深害。”"南宋劉宰在談到當時宗族內部的關系淡薄與財產兼并問題時亦說:“近世禮教不明,民俗日壞,固有幸宗族之衰而啟兼并之心,羞宗族之貧且賤,厭惡鄙薄而斥遠之,不啻若路人者;有區分丘壟,人自為守,非己分所及,雖耕鋤不顧者。’’卷二十三‘洮湖陳氏義莊記’南宋法官吳恕齋在“宗族欺孤占產”判詞中痛斥族人、家人全無恩義:“死者之肉未寒,為兄弟、為女婿、為親戚者,其于喪葬之事,一不暇問,但知欺陵孤寡,或偷搬其財物,或收藏其契書,或盜賣其田地,或強割其禾稻,或以無分為有分,或以有子為無子,貪圖繼立,為利忘義,全無人心,此風最為薄惡。非特小人,如梁萬三、阿曹等之訟而已,甚至儒衣儒冠,亦有此訟,太守甚竊愧之。””實際上,宋代宗親、姻親成員間圍繞著墓祭族田、私有田宅交易中的親鄰權、家庭財產繼承權、婦女奩產權等引發的各種共財、私財之爭多如牛毛,令人怵目驚心!宋代家族親戚、父子兄弟姊妹之間血緣親情淡薄的一面彰顯無疑。對此,宋代文獻多有記載。如《琴堂諭俗編》稱:“每閱訟牒,見有訟其父族者焉,有訟其母族者焉,又有訟其妻族者焉。”卷上睦宗族《宋會要輯稿》稱:“兄弟啟交爭之患,父子有相怨之家。”。《名公書判清明集》亦稱:“近世澆薄,兄弟姊妹相視如路人。”北宋理學家程頤對宋代親屬間的財產爭訟根源曾一語道破玄機:“后世骨肉之間,多至仇怨、忿爭,其實為爭財。”。筆者曾對《名公書判清明集•戶婚門》卷四至卷九統計,查明州縣自理的戶婚田土債負等民事訟案共計185個,其中涉及親屬間財產爭訟的案件就高達109個”。換言之,親屬間財產爭訟案件的比例占到所有戶婚田土債負案件的近59%。那么,面對親屬間的財產爭訟,“文學法理,咸精其能”9的宋代士大夫法官們,在親屬間財產訴訟實踐中,是如何展現其司法藝術風格與精神呢?

      二、宋代親屬間財產爭訟的司法藝術風格與精神

      面對因親屬問財產爭訟而導致的家庭、家族脫序、失序局面,以正名分、厚風俗為己任的宋代法官們,首先采取的是促使財產爭訟的當事人接受調處以息訟的辦法;其次注重證據定讞事實而依法判決。

      (一)宋代法官以儒家人倫情理來調處親屬間的財產爭訟

      宋代法官飽受儒家禮義經典的長期熏陶,故而主張調解優先,并特別重視儒家血緣人倫道德在調處親屬爭訟中的重要作用。實際上,宋代法官常常把法庭作為教諭子民、宣布德化、啟迪人心的場所,力圖構建一個“家家孝友,人人雍和,息事省爭,安分循理”20的和諧無訟社會。如南宋建康府上元縣縣令冷世修對于民有互訟者諭日:“骨肉爭斗,非美事也。今以律繩汝,汝終身不可復聚,委曲化以恩義,民感泣,愿息爭。””㈣再如,南宋理學大師朱熹在知潭州時宣稱:親屬間財產爭訟,“虧廉恥之節,甚則忘骨肉之恩,又甚則犯尊卑之分”,因此勸諭:“族姻所宜親睦,或有小忿,宜各深思,更且委曲調和。”卷一百勸諭榜再如,南宋法官胡石壁亦擅長寓儒家人倫道德于親屬問財產爭訟的調處之中,并在司法實踐中取得了“厚人倫,美教化”的社會效果。他說:“當職承乏于茲,唯以厚人倫,美教化為第一義。每遇聽訟,于父子之間,則勸以孝慈,于兄弟之間,則勸以愛友,于親戚、鄰里之間,則勸以睦姻任恤。委曲開辟,至再至三,不敢少有一毫忿嫉于頑之意。剽聞道路之論,咸謂士民頗知感悟,隱然有遷善遠罪之風,雖素來狠傲無知,不孝不友者,亦復為改心易慮。”具體而言,宋代法官利用儒家血緣情理來調處親屬間財產爭訟的司法藝術風格與精神,可概括為如下兩個層面。

      1.宋代法官通過喚起財產爭訟者的宗族認同感和讓卑幼拜謝尊長等人倫方法、策略與技術來調處親屬間財產爭訟由于作為爭訟主體的親屬之間往往具有血緣或姻緣關系,故對于此類親情案件,宋代法官往往以宗族之恩、血脈之情來感化當事人,激發其宗族認同感,從而達到調處息訟的目的。如南宋李燾在知雙•流縣時曾處理過一件“仕族張氏子居喪而爭產”訟案,李燾以其祖宗的“先訓”勸諭張氏的兒子們,并讓他們回家反思:“若忍墜先訓乎?盍歸思之。”結果雙方冷靜了三天后便要求和解息訟:“三日復來,迄悔艾無訟。”“本案中的祖宗“先訓”無疑激起了財產爭訟者根源于同宗同祖之感情共鳴與心理認同,使訟案得以順利調處。再如南宋法官胡石壁在處理奉璇、奉琮兩族兄弟之間侵奪財產訟案時,在長達1200多字的判詞里引經據典,大講天理人倫、兄弟之愛與宗族和睦之道,宣稱“難得者兄弟,易得者田宅”,“所謂愛者如何?出入相友,有無相資,患難相救,疾病相扶持,錐刀小利,務相推遜,唇吻細故,務為涵容,此之為愛”;開曉兩位族兄弟“皆是祖先之孫,血氣骨脈,自呼一源”,應以祖先為念,摒棄利欲,以共保家業、共立門戶;勸諭兩兄弟“在前如果有侵奪,私下各相償還,自今以后,輯睦如初,不宜再又紛爭,以傷風教”,在經過一番兄弟之愛的人倫闡l58釋和同出一源的宗族教諭之后,最終調處結案,使這兩位族兄弟“感悟息爭,同居如初”。對于涉及尊卑親屬間的財產爭訟,法官則往往通過讓晚輩向長輩“伏辜謝過”、“拜謝”、“悔過”等賠禮道歉方式,以挽回長輩的顏面,從而達到調處息訟、以全人倫之目的。如南宋法官胡石壁在處理一叔母訟其侄的財產訟案中,首先“面諭”爭訟雙方,諄諄教誨以人倫,為全“叔侄兄弟之誼”,讓侄子奉秋十一“伏辜謝過”其叔母阿劉,“以平息叔母之忿”如虬;在“因爭財而悖其母與兄姑從恕如不悛即追斷”判詞中,胡石壁讓悖其母與兄的李三“拜謝外婆與母及李三十二夫婦,仍仰鄰里相與勸和”。再如,在“命繼子”陽夢龍、陽攀鱗與叔叔陽銳的立繼爭產訟案中,法官在依法作出保護命繼子合法財產繼承權的同時,又考慮到爭訟者雙方畢竟為叔侄關系,為日后家族的長久和睦計,法官又勸諭勝訴的兩“命繼子”陽夢龍、陽攀鱗在回家之后,“仰請集宗族、親戚,卑詞盡禮,拜謝祖母、祖父,遵依教訓,以堅悔過自新之意”刮。該案法官欲通過晚輩向長輩“悔過”的方式,來取得尊長的心理平衡和諒解,從而固化已經作出的判決。可見,宋代法官主持的調解貫穿于整個訴訟始終,體現了宋代法官推崇并執著于以儒家人倫禮義來調處親屬間財產爭訟的司法理念。

      2.宋代法官通過躬行儒家人倫情理來感化財產爭訟的親屬接受調處以息訟兩宋時期,皇帝與士大夫深知士風的好壞最關庶民風化,北宋仁宗嘉袼三年(1058)五月乙酉頒布詔書,希冀為政的父母官們能夠率先垂范于小民,其詔日:“朕常患民之好爭,而風俗漸靡于薄也,思有以革正之。非吾士大夫躬率以義,而導之于善,則何以哉?使吾細民,何所視效?”。。m“南宋名公真德秀亦認為:若法官“正己之道未至,愛人之意不孚,則雖有教告而民未必從。’’卷十譚州諭同官咨所以,在宋代史料中,常常可以看到這樣一種極為有趣但絕非裝腔作勢的司法策略與方法:即當職司法官員常因自己治下有太多親屬爭訟而自責、懊悔與愧疚,展現了宋代法官以儒家人倫“親和力”來化解親屬間財產爭訟的司法藝術風格與精神。南宋法官胡石壁在“叔侄爭業令稟聽學職教誨”的判詞中說:“‘聽訟,吾猶人也,必也使無訟乎!’當職德薄望淺,不足以宣明德化,表率士風,而使乖爭陵犯之習見于吾黨,有愧于古人多矣!”南宋趙與歡知安吉州時曾調處一寡婦訴其子不孝的爭財訟案,趙與歡“留之郡聽,給饌,俾親饋,晨昏以禮,未周月,母子如初”。。趙與歡以自己親身對儒家“孝”道品行的踐行,使不孝子心靈頓悟而息訟。南宋孝宗淳熙二年(1175),法官劉公珙在建康審理一起叔侄爭財案:“民有與猶子訟至庭者,公占辭自責剖析天理,民至感以泣,爭心兩絕,由是家傳戶誦,閭閻興輯睦之風。”由此可見,劉公珙之所以能夠化訟于釁隙之后,重復血脈骨肉之情,靠的就是常常自責以砥礪自己,以儒家人倫禮義化解骨肉親戚之爭。由上可見,宋代法官將儒家的禮義人倫融會貫通于親屬間財產爭訟的調處之中,修復了斷裂的親情關系,最終取得了不菲的社會效果。正所謂:“郡守職在宣化,每欲以道理開導人心,間閻小人,無不翻然悔悟,近來親戚骨肉之訟,十減七八。”

      (二)宋代法官注重證據定讞事實,注重以法說理、以法促調與依法判決

      國內外學界通常認為:在中國古代親屬間的財產爭訟解紛中,法官無證據意識和法律規則精神,往往不注重查清事實、不辨是非曲直,全以儒家宗法人倫情理來調處,法律則無存在的空間。如在德國社會學家馬克思•韋伯的眼里,中國古代親屬間財產司法傳統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種依身份或個案而定的“卡迪司法”,完全“依賴于一種實在的個體化與恣意專斷”,故而毫無確定性、客觀性和可預測性可言,認為:“中國法官——典型的家產制法官——以徹底家長制的方式判案,也就是說,只要是在神圣傳統所允許的活動范圍內,他絕對不會根據形式的律令和‘一視同仁’來進行審判。情況恰恰根本相反,他會根據被審者的實際身份以及實際的情況,或根據實際結果的公正與適當來判決。”心。日本滋賀秀三將中國古代民事訴訟,特別是將古代親屬間發生的財產訴訟解讀為“父母官訴訟”。易言之,就是中國古代法官只是情理教諭的調停者,完全依靠儒家人倫血緣情理來解決糾紛,親屬間的財產訴訟毫無確定性、預期性。如他所言:“如果同歐洲訴訟這種內在的性質相對照而探索中國訴訟的原型,也許可以從父母申斥子女的不良行為,調停兄弟姐妹間的爭執這種家庭的作為中來尋求。為政者如父母,人民是赤子,這樣的譬喻從古以來就存在于中國的傳統中。想給個名稱的話可稱之為‘父母官訴訟’。法律史學家瞿同祖亦認為,中國古代“家族成員之間的糾紛,是根據當事人在家族中的身份而裁決的。古代的法律可說全為儒家的倫理思想和禮教所支配”。具體到宋代親屬間的財產爭訟而言,學界同樣存在著無視宋代親屬間財產解紛傳統中禮法并重的時代變革特色,以至于忽略了宋代親屬間財產爭訟解紛中的事實與法律之維,過分夸大了人倫情理的功效。如郭東旭認為,在宋代親屬問的財產司法中,法官是以“封建倫理道德作為區分是非,判決曲直的標準”。高楠亦認為,宋代的官方調解不是建立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其調解依據的是“人情天理”,“更接近于儒家的理想制度”。王志強同樣認為,宋代書判是“以情理為中心的價值取向”,宋代司法“官員們常常繞開法律,直接以情理大義剖判是非”。筆者認為上述學人的觀點過于偏激與偏頗,存在著對中國古代親屬間財產司法的誤讀、誤解之處,難以切中古代親屬問財產爭訟解紛的豐富而真實的面相;究其原因在于把中國古代社會看成了千年不變的一潭死水,未能注意到宋代社會巨變對親屬間財產訴訟場域的深刻改鑄與影響。實際上,法律必須來源于社會現實且須隨社會變動而變動,乃是亙古不變的法律哲理。北宋蘇軾就已認識到:“風俗之變,法制隨之,譬如江河之徙移,強而復之,則難為力。”n∞Et本宮崎市定亦剴切指出:“到宋代,近代的個人主義開始興起。在形式上表現為中世紀法律的古代之禮,無論如何也不能適應這種新的時代了。””。職是之故,在親屬間財產司法中,當人倫情理不能化解財產爭訟時,宋代法官能夠高揚證據定讞事實和依法解紛的司法理念大旗,以“母子兄弟之訟當平心處斷”之心態,“推究情實,斷之以法”,對尊卑長幼的財產權利一體保護。

      1.宋代親屬間財產訴訟中的事實之維實際上,大量宋代史料顯示:宋代親屬問財產爭訟中的訴訟,無論調解還是判決,都主要建立在查清案件事實的基礎之上,并非以往學界所謂的葫蘆僧判葫蘆案。實際上,在宋代訟學昌盛、訟師活躍的社會變動情勢下,即使宋代普通老百姓亦有很高的證據收集、保存意識。如北宋歐陽修曾談到歙州民:“習律令,性喜訟,家家自為簿書。凡聞人之隱私毫發、坐起、語言、日時,皆記之。””為避免析產之后發生財產爭訟,南宋士大夫袁采建議宋人保存分家鬮書作為證據:“凡析戶之家宜即印鬮書,以杜后患。’’卷一析宜早印闡書實際上,宋代民戶保存分家支書的意識非常強烈。如南宋慶元二年(1196),湘潭昌山一民戶“家藏建隆二年(961)上世祖關分析田產”H。屈指算來,該分家文書已經保存了236年之久。反過來,庶民若無保存、收集證據的意識,一旦訴之于法庭,將因不能提供證據而敗訴。如南宋吳汝求訴繼母王氏改嫁時所攜帶的四十七種妝奩田,實系其父吳貢士生前所置,但因提供不出證據而被法官天水判決敗訴:“然官憑文書,索出契照,既作王氏名成契,尚復何說。”。職是之故,面對家庭、家族成員個體高漲的證據意識、財產權利意識以及頻繁激烈的親屬間財產爭訟風潮,宋代法官已認識到要依法以證據定讞事實,方可息訟,若“不以條法以剖判曲直矣。然則何以息訟哉如北宋貴池主簿沈君在調解親屬問財產爭訟時能夠“辨其曲直”,查清事實。史稱沈君:“嘗攝銅陵縣事,縣人有兄弟爭財者,先君能為辨其曲直,而卒使之感寤讓財,相與同居。”。南宋《名公書判清明集》則真實地記錄了宋代法官利用契約等書面證據來定讞親屬間財產訟案事實的大量判詞,如“大凡田婚之訟,惟以干照為主”,“交易有爭,官司定奪,止憑契約”,“官司豈可視契照關約為文具”糾”’,“察推謂予奪田地之訟,所據在契照,所供在眾證,此說極是””等。其中,南宋法官吳恕齋的判詞還特別強調辨別契書證據真偽的重要性,稱:“切惟官司理斷典賣田地之訟,法當以契書為主,而所執契書又當明辨其真偽,則無遁情。惟本縣但以契書為可憑,而不知契之真偽尤當辨。”在涉及宋代家族中墓祭族田爭訟時,南宋法官吳恕齋亦強調法官應做到:“是非別白,予奪分明,鄉村小人,各安其分,不致囂訟,重傷親誼。”實際上,宋代官府審理有關墓祭田的爭訟案件,通常的處理辦法是:“未免親行定驗,然后照兩家于照。”因此往往派遣官員親到墓地考察,然后仔細比對書證:“當職親到地頭,喚集鄰保、兩詞,同登山究實。””在比對、鑒定書證真偽時,有時還要借助宋代官府承認的民間公正機構書鋪作出專業鑒定。如南宋法官翁浩堂在審理的“揩擦關書包占山地”家族墓田訟案中,就將徐應辰涂改的關書送交當地書鋪鑒別:“當廳令書鋪辨驗,揩擦改寫,字跡曉然,又且外段園山四字,與薄上土名全不相應。’’。實際上,宋代法官在處理親屬問財產的司法實踐中形成了一套比較完備的檢驗、辨析和運用言詞證據、實物證據與勘驗證據的方法、策略與技巧。就親屬間財產司法中所辨驗與運用的書面書證形式與名稱而言,宋代文獻中至少有如下稱呼:戶帖、朱鈔、戶抄、稅籍、招稅憑由、契書、契約、契照、契券、契要、文書、砧基簿、砧基白契、上手契、上手赤契、上手干照、上手、斷由、斷憑、干照、婚書、定親帖子、訂婚私約、關書、分書、支書、鬮書、贍塋關約、墓域圖、墓志銘、族譜、丁籍、地圖、家書、遺囑等等,不一而足。余英時曾指出中國乾嘉以來縝密細致的考據之法,就是受到宋代司法傳統中法官重視證據定讞事實之司法判決風格的深刻影響。他說:“中國的考證法系l2世紀以來從法律體系中發展起來的。‘證據’、‘斷案’、‘佐證’這類術語借自聽訟折獄。文人出任地方父母官時必須料理民間訴訟。”此處的12世紀顯然是指宋代。

      2.宋代親屬問財產訴訟中的法律之維在證據定讞親屬問財產訟案事實基礎上,與漢唐相較,宋代法官還意識到疏闊的宗法人倫情理在界定親屬間利益紛爭時的空洞性與有限性,故而非常重視法律在化解親屬間財產爭訟時的重要作用。如南宋法官范應玲就指出官府若不依據條令,就會導致戶婚田土等親屬問財產訟案的長期積壓以及爭訟者的不服與囂訟:“鄉民持訟,或至更歷年深,屢斷不從,故多頑囂,意圖終訟,亦有失在官府,適以起爭。如事涉戶昏,不照田令,不合人情,偏經諸司,乃情不獲已,未可以一概論。””。故而,宋代法官在重視儒家情理解紛的同時,加強了以法說理、以法調解或以法判決。南宋官箴《州縣提綱》卷二《示無理者以法》中總結了州縣法官向財產爭訟當事人以法說理、以法辨析曲直、以法教育疏導,從而尋求官民雙方視域上的融合,最終達到調處息訟、化干戈為玉帛的司法過程。稱:“親揭法帙以示之,且析句為之解說,又從而告之日:‘法既若是,汝雖訴于朝廷,俱不出是耳!使今日曲法庇汝,異時終于受罪,汝果知悔,當從寬貸;不知悔則禁勘汝矣。’稍有知者,往往翻然自悔,或頓首感泣以訴日:‘某之所爭,蓋人謂某有理耳,今法果如是,某復何言?’故有誓愿退遜而不復競者,前后用此策以弭訟者頗多。如頑然不知悔,始真之囹圊,盡法而行,自后往往不從勸諫者蓋寡。如不先委曲示之以法而驟刑之,彼猶以為無辜而被罪,宜其爭愈力而不知止。”宋代還有一些法官善于以法律作為成功調解親屬間財產爭訟的后盾和底線。如南宋劉后村所審理的“建昌縣劉氏訴立嗣事”這一親屬間爭財訟案中,便以在室女應繼財產的法律條文警告田通仕:若不接受官府正當性、合理性的訴訟調解方案,即不照“前日合議”而“更紛挈,止得引用盡給在室女之文,全給與二女矣”。特別值得注意的是,與漢唐法官不同,當儒家人倫道德在調處親屬間財產爭訟顯得蒼白無力甚或無效時,宋代法官會轉而依法判決。實際上,相當多的宋代法官已經意識到倫理教諭在化解親屬間財產爭訟時的局限性。如南宋法官蔡久軒說:“官司按法而行,若要如此委屈勸諭,幾時是了?”還有法官慨嘆日:“誨之非不諄諄,聽者終于藐藐,教之不從,繼之以怨。”宋代法官莆陽在審理曾氏兄弟爭產案中亦說:“勸之以理,則彼有所不從。”叫職是之故,宋代法官在處理親屬間的財產訟案時,有調解和判決的明確區分意識,認識到調解并非是解決親屬間財產爭訟的唯一途徑,若調解不成,就會依法而斷。換言之,宋代法官一般不會反復糾纏于勸諭、調解的漩渦之中而不能自拔。對此,南宋法官胡石壁說:“戶婚之法,不斷則詞不絕。”南宋法官劉后村在“已嫁妻欲據前夫物業”的親屬間財產爭訟判詞中亦說:“昨來官司未欲遽行定斷,諭令對定,亦欲顧全兩家情好耳。而詞說日見支蔓,祗已煩紊。今據下筆,唯知有理法耳。””南宋法官真德秀在處理“卑幼訴分產不平”訟案時,“常以正名分,厚風俗為先”,故而往往“先諭尊長,自行從公均分”,即勸諭尊長公正調處,但若尊長“堅持不從,然后當官監析”,“當以法斷”引。南宋理學家陸九淵在知荊門軍時,對于涉及父子兄弟爭財之訟,常常曉之以儒家的“綱常倫理”,使其“自毀其狀,以厚風俗”,但不可訓者必“置之法”。南宋法官蔡杭在審理黃居易兄弟三人分家析產訟案時,“欲俾息訟,以全人倫”,勸諭他們“當思同氣連枝之意”,試圖調處息訟,但由于兄弟三人“嗜利,頑不可化”,蔡杭毅然“從條斷遣”。南宋法官韓似齋在審理阿鄭奪取其親女良子“嫁資田業而自為嫁資”一案中說:“當此之事,為官司者,便當據條任理而行之。”實際上,面對紛繁復雜的親屬間財產爭訟現實,宋代法官已經從傳統純粹的倫理說教式的無訟理想,逐漸走向了依法息訟的社會現實。宋代法官認為:“事至有司,敬之以法,是蓋挽回頹俗之一端也。””。南宋法官吳恕齋說:“宗族有爭,所合審處。”宋代的戶絕爭訟與親鄰田訟,多為依法而斷。正如南宋法官范西堂所言:“戶絕之家,自有專條,官司處置,一從條令,非謂絕訟,死者可慰舐犢之念,生者可遠兼并之嫌,縱有健訟,奚所容喙。”。“且如田訟,自有專條,引條定斷,一言可決。”由上述判詞中不難看出,宋代法官對依法化解親屬問財產爭訟充滿了信心。他們不再頑固地堅持以儒家倫理教諭作為判斷是非曲直的標準和調處息訟的唯一依據,而是認為通過依法審斷、界定利益紛爭,爭訟財產的親屬亦能服判。這充分地說明了在宋代親屬間財產訟案的司法判決中,在法理與倫理的博弈中,法律的作用漸凸顯;法律作為一種理性規則知識的觀念,逐漸融入到宋代法官的司法理念及司法實踐中。正如一位宋代法官在立繼爭產的判詞中所言:“法令昭然,有如日星,此州縣之所當奉行者。”宋代法官在親屬間財產爭訟的司法過程中重視調處,甚或調處優先,但又能夠兼顧法律、崇尚法律、依法而斷的司法風格與精神,無疑契合了宋代近世化轉型、變遷的時代特點,昭示了在宋代親屬間財產爭訟中司法漸趨確定性、預測性的時代風貌。

      三、宋代親屬財產爭訟司法藝術風格與精神之意義

      宋代土地制度變革的特點范文第2篇

      稅收作為國家的政治、經濟行為,能夠集中而深刻地反映國家與社會的發展階段、水平、性質。因此,領略中國稅收的歷史,可以從核心部位把握中國古代政治、經濟、法律、文化、社會生活,以及兩千多年中國封建專制中央集權國家的興敗盛衰的運動過程,從而為參透中國歷史“迷津”,正確把握中國歷史傳統,提供一個明晰的新的視角。

      夏、商、周( 西周) 三代的三種賦稅形態,史稱“貢”、“助”、“徹”。盡管形式上各有不同,但總的稅率大致都是十分之一,即所謂“什一而稅”。夏之貢近似于定 額課征形式;商之助和周之徹,均建立在井田制基礎上,前者為勞役課征形式,后者為勞役向實物課征的過渡形式。共同的特點是:稅率低,貢賦并重,租稅合一。它反映了在國家出現的早期階段,實行分封制政體,稅收的初級形態,也反映了稅收從自下而上的自愿形式向自上而下的強制形式的演化過程。三代時期的“工商食官”、“市廛而不稅,關譏而不征”,到了西周后期,有了“關市之征”,即有了初始的商稅。

      春秋、戰國時期,稅制改革成為各國政治經濟變革的重要內容。從魯國的“初稅畝”到秦國的商鞅變法――廢井田、履畝而稅,反映了土地由分封制步入國有制,由公共占有制到私人占有制,以及稅制由租稅合一進入稅人稅地的發展過程。隨著商品經濟的初步發展, “重農抑商”政策開始提出,加重工商稅,出現了國家專賣制度。

      秦始皇建立了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國家后,在全國范圍內統一了稅收制度,以“繁 法嚴刑”加以保證和規范。其特點是:

      第一,通過土地登記和戶籍制度,“令黔首自實田”,標志著土地私人占有制的確立。

      第二,施行嚴厲的重農抑商政策,從而把農民牢牢地固著在土地上,確保國家田賦、兵役和力役的穩定來源,為中央集權的專制主義政體構筑了經濟基礎。

      第三,實行“急政暴虐”的極權政治,賦稅達到橫征暴斂的地步,《漢書?食貨志》載云:“力役三十倍于古;田租、口賦、鹽鐵之制二十倍于古”,乃是秦朝迅即覆滅的重要原因之一。

      漢代承襲和發展了秦朝的稅制,特別在重農抑商方面把秦制推向極致。在抑商方面,除苛征商人的關、市等稅外,從漢武帝開始,還對商人重征財產稅――“算緡”;施行國家絕對壟斷的鹽鐵專賣;國家直接經營商業、運輸業,稱“平準均輸”;加倍征收商人的人頭稅和其他附加稅,正如漢高祖《賤商令》所云:“重租稅以困辱之”。

      在所謂重農方面,漢代雖然吸取了秦朝覆滅的教訓,強調“與民休息”、“輕徭薄賦”,漢高祖行十五稅一,漢景帝行三十稅一,而且終漢四百年而不改,但事實上,漢代施行的是輕田賦重口稅的政策。

      漢代的稅制集中體現了漢武帝“外儒內法”的政略,把秦朝專制主義中央集權政體的稅制加以系統化、法律化、制度化,對之后兩千年的中國歷史產生莫大的影響。

      三國時期,各國為解決軍餉和財政問題實行大規模屯田,并調整稅制。最有成效者當屬曹魏政權。值得注意的有兩項:

      一為組織軍屯和民屯,把漢武帝始行的屯田制提到新的高度。官府和屯戶分配額為二五中分( 使用官牛的為分成),雖然退回到租稅混一的課征,但這一舉措卻使大批流民有所歸宿,回到土地上來。

      二為實施“租調令”,把漢例三十稅一田租改為計畝定額稅;取消漢代人頭稅,改行按戶征收“戶調”( 戶稅),戶調開始成為常稅。

      晉統一“三國”,在全國范圍實施占田、課田制和戶調式。即平民計口,規定男女人口可占田地畝數;計丁規定應征田租畝數;計資分等級規定戶調負擔。南北朝時期,北魏統一北方,孝文帝創行一體化的均田制、三長制和新租調制。均田制等舉措為北齊、北周承襲,并對隋唐兩代影響至深。

      魏晉南北朝,北方商品經濟遭戰亂、少數民族政權割據破壞嚴重,而南方卻出現商品經濟的繁榮,南方六朝的工商雜稅成為政府重要收入之一。

      隋文帝統一中國后,把北魏開創的均田制推向全國,并提高授田數量。在精減機構、裁汰冗員、減少國家負擔的同時,實行租調制,減免田賦徭役。更難能可貴的是,著力鼓勵工商――除山澤之禁,去鹽鐵之專利,免入市稅及鹽鐵等稅。重農抑商的傳統稅收政策得以空前馳放。在短短二十年間,經濟迅速發展,創歷代最好之財稅。馬端臨《文獻通考》稱 :“古今稱國計之富者,莫如隋。”個中奧妙值得深思。

      唐代把中國古代稅收和稅制發展到更高階段。特別是唐初的租庸調制和唐中的兩稅法兩次稅制改革,對傳統稅制有著明顯的突破。主要有:

      1. 從實物稅到貨幣稅的發展;

      2. 從稅人到稅物、稅資的發展;

      3. 徭役的賦稅化;

      4. 商稅正式成為一項國稅,工商稅收占國家財政收入份額不斷增大;

      5. 國家稅制統一,法律對稅收起了重要的保證和規范作用;

      6. 確立“量入為出”的財稅原則,并根據經濟多元發展而采取了拓寬稅種、簡約稅制等措施。

      所有這些,反映了自秦漢以來的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國家已發展到成熟的階段,反映了中國古代商品、貨幣經濟的發展與繁榮,也反映了傳統重農抑商政策和非經濟強制對人身束縛的弱化。

      五代和宋代的稅收基本上因襲了唐制。

      宋代為防止五代十國割據局面的重演,把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推向更高階段,財稅大權一統于中央,標志著中國古代專制主義集權制國家財稅制度發展的高峰。

      宋代把兩稅中的地稅和田稅劃一為以田畝為標準,人稱有田則有稅,無田則無稅,反映了當時土地買賣的自由和租佃關系的自由。

      宋代大大拓寬了賦稅領域,了規范商業稅的《商稅則例》,設立了專管商稅的機構“商稅務”和專管外貿及進口關稅的“市舶司”。工商稅收躍為國家大稅,反映了商品經濟特別是商業外貿的空前發展。

      宋代專賣項目繁多,但突破了官本格局而演化為官商合辦、官商共利的局面,也是中國古代商品經濟充分發展使然。

      宋太祖開始順應歷史潮流,實行“恤商”政策;而王安石新法雖有可取之處,但仍以陳腐的重農抑商為宗旨,把歷史拉向倒退,其失敗自是勢所難免。

      宋代“生不逢時”,民族戰爭頻仍,內憂外患嚴重,軍費開支幾達稅收的百分之八十。因此,宋朝雖為中國歷史上社會經濟,特別是商品貨幣經濟,以及與之相關的稅制發展變化最為迅速的朝代,但又是歷史上財政最為困難的朝代。以后幾代,在稅制方面雖有深度和廣度的進展,但并未見有質的方面的突破。

      遼、金、元三代均屬北方游牧民族建立的政權,其稅制都表現為中原原來先進制度與游牧民族帶來的落后生產方式和政策的混合。

      元代的官府和貴族、官僚兼并了大量土地。官田因戰亂、掠奪急劇增多。官田多實行屯田制,回到原始的租稅合一的課征形態,而屯戶事實上成為貴族與官府的農奴。私田因貴族、官僚以權占田而致集中,與宋代以錢買田而導致的集中,形成鮮明對比。元代稅收因地、因戶而異;政府為滿足財政急需,允許大戶包稅;重視商業,商人可享減免稅收或包稅等優惠。元朝稅收制度最為混亂,比唐、宋甚至遼、金都有明顯的倒退。

      朱元璋建立明朝后,在財稅上仍從清整戶籍、土地入手,先后實行“黃冊”和“魚鱗冊”制度,比較有效地解決了累代積存的土地和賦稅的混亂局面,增加了稅收。

      明代中期,朝廷為擺脫日益嚴重的社會危機及財稅困難,先后推行過征一法、鼠尾法、 一串鈴法、十段錦法等稅制改革。萬歷九年(1581 年) 在全國頒行“一條鞭法”,將田賦、徭役和雜稅合并,按地畝征銀。它的簡約稅役、折銀征課,比唐宋兩稅法更加徹底,因而也更適應于商品貨幣經濟不斷發展的時勢。一條鞭法可以說是中國古代農業稅的至高形態。以后雖然有清朝的“攤丁入畝”,但也只在局部方面有所發展。

      明代在財稅問題上,集中反映了中國古代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國家既極權又腐敗的特質。一條鞭稅法在維護和鞏固明朝專制集權統治上取得了短暫的“中興”效應,但無法改變專制國家江河日下的歷史趨勢。

      清代的稅制以為分水嶺,分出前期與后期。前期沿著歷史傳統道路發展;后期因失敗、外國列強打開中國大門而被迫開始改弦易轍。

      前期在稅制上最突出的事件為“攤丁入畝”。明代一條鞭法沒有徹底解決地丁合一問題,人丁和田賦仍是兩個稅目。清代經康、雍、乾三朝,攤丁入畝終于在全國鋪開,完成了地與丁、賦與役一統于田畝征銀的歷史任務。到此,兩千年來一直糾纏不清的稅人與稅地及人頭稅問題總算在法律上得以解決。一條鞭法和攤丁入畝制,應是中國古典稅制的終結。

      明、清兩代都實行某種方式的海禁,清朝前期又實行礦禁,因而外貿稅收和工商稅收受到嚴重影響。這是對唐、宋、元開放政策的一個倒退。

      后,稅制開始出現質的變化,走出一條似可稱為“中學為本、西學為用”的稅制變更道路。即舊的傳統仍保留著,但為適應國門被打開的局面,開始逐步吸收西方資本主義稅收的內容和形式。這種變動的主要驅動力是外國資本列強的侵入和強制,形成一種半封建專制半殖民地的稅制形態。

      以后,清代稅收最大的變化是:兩千年來一直作為國家財政收入命根的田賦,在財政總收入中的比例急劇下降,逐步退為地方稅;而五口通商后新設的海關( 初稱“洋關”) 的關稅收入在國家財政總收入中的比例急劇上升,成為國家主要收入。從1842 年到清朝覆滅, 中國境內共設有60 余個海關。

      稅收的半封建專制形態主要表現為,在標榜“輕徭薄賦”的同時,不顧百姓死活,以各種強制手段增加傳統的田賦、礦稅、鹽課、茶稅及各種工商雜稅,甚至采用借稅、厘金、義谷等手段橫征暴斂。

      半封建半殖民地形態,在政治上主要表現為:海關自的喪失,不平等條約確定的“協定關稅”,以海關作為戰爭賠款和政府對外借款的抵押,海關管理權掌握在外國人手中等; 在經濟上主要表現為:不平等條約確定的海關低關稅制,進出口稅的失衡,中國人和外國人納稅的不平等……,從而為外國資本商品傾銷大開綠燈,嚴重影響中國工商業的發展。

      當然,中國舊稅制的突破和對部分國外新稅制內容的吸收,也意味著中國開始走上與世界近現代稅收文明接軌的漫長之路。

      中篇 中國古代稅收歷史的思考

      檢視中國古代二十幾個朝代賦稅制度的因襲變遷,我們不能不為中國作為人類稅收文明重要發祥地,積累了四千年綿延不斷,豐富、系統、輝煌、完備的稅收文字歷史而驚嘆不已。但是,從歷史的長河看,四千年來稅制的發展,還是十分緩慢的。特別是唐宋以后近六百年間,稅收體制也和中國古代政治經濟的結構、制度一樣,長期處于停滯狀態,沒有質的重大突破,甚至更加保守、封閉、落后。這是值得深思的。稅收體制有古典體制和現代體制。現代體制是與市場經濟體制、科學技術普遍運用于生產領域、民主政治形態,以及自覺的納稅意識相聯系的。中國古代稅收屬于古典體制。

      中國古代稅收體制的發展歷史,是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國家發展過程的一面鏡子。從賦稅的國家職能角度而言,這種稅制可以定性為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的稅制。主要表現在以下五個方面:

      第一,稅收理所當然地是為滿足朝廷和皇室的財政需要。為了收稅,官府可以采取各種手段。征稅與納稅直接反映著統治與被統治、強制與服從的關系。

      第二,這種稅制是由戰國時期法家提出,秦王朝確立的。法家主張國家至上、君主至上,主張“國富民貧”。漢武帝修正為“外儒內法”,道德倫理上宣揚儒家的“輕徭薄賦”,但實際上行法家的原則,總是賦斂不已。除正稅外,巧立名目征收各種附加稅。以后歷代統治者基本上都奉行“外儒內法”的政略。這種稅制的重要特征,是中央政府統攬財稅大權,沒有明確的地方稅,從而加劇了地方官吏的苛征苛派。

      第三,這種稅制是以農業為基礎,把農民死死地固著在土地上,追求地產增殖的最大化,以實現國家對財稅和勞力需求的穩定性。它有強烈的人身束縛性和超經濟強制,稅田、 稅人常常攪和在一起。除田稅外,還有兵役、勞役、雜役等徭役,以及戶稅和人頭稅。歷代賦役制度雖有更易,但只是程度和形式上的不同。

      第四,在這種體制下,國家往往還以政權為依托,壟斷商業、手工業、礦業、交通運輸等重要行業,其形式包括官工、專賣、禁榷、屯田、平準、均輸等,兼收利稅之益。可視為古代的國營企業和統購統銷政策。

      第五,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的稅收體制,必然會出現專制而不能集權的局面。于是,嚴重腐敗現象就會出現。稅收中的腐敗是這種稅制的必然產物。

      事實上,自有國家以來,土地國有觀念和國家對土地的終極所有權,是中國幾千年的歷史傳統。它強烈地反映在稅收制度上,并制約著中國古代農業和整個社會經濟的發展。它的發展過程大致是:

      首先,夏、商、周三代,是分封制下的土地宗族公共占有制。西周時期,國有觀念已然明確。有“詩”為證:“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詩經?小雅?北山》) 可見,當時的輿論不僅認為土地屬國家( 最高統治者) 所有,而且臣民也屬國家所有。

      其次,春秋戰國時期,各諸侯國在爭霸爭統中紛紛進行土地、稅役制度改革,其核心內容就是明確土地國有制――土地所有權歸國家、土地分配權歸國家。從“初稅畝”到“授田制”,從“廢井田”到“令黔首自實田”――這一史稱“土地私有化”的運動過程,只是終結了分封制下土地的宗族公共占有制,完成了從土地私人使用權到私人占有權的轉變。國家通過直接掌握土地,以保證對稅賦、兵役、勞役的征調。

      再次,秦漢以后,“私有化”的進程更加迅猛。漢代的土地買賣已十分普遍,到唐宋及以后各代,土地自由買賣、自由租佃關系更一發不可收;地主經濟、自耕小農經濟成長為農村經濟結構的主體;國家對土地控制和對土地上民戶的人身控制日呈弱化;稅制的發展――從“兩稅法”到“一條鞭法”到“攤丁入畝”等,都反映了土地私有化的深入過程。

      在這個過程中,國家對土地和土地上戶籍的控制也并未放松,表現出國家對土地的主宰權。歷代所推行的諸如“授田制”,“限田制”,“占田、課田制”,“均田制”及“方田均稅法”,開展的“削豪強”、“抑兼并”、“平賦稅”的運動,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如漢武帝通過“告緡”措施,就“罰沒”私人土地,“大縣數百頃,小縣百余頃,宅亦如此 ”(《史記?平準書》),全國的總數更可想見;官府、貴族、官僚倚仗國家權勢強占民田,元代、清代入關之初實行“圈地”運動;等等。所有這些,都說明國家對公私土地具有“終極所有權”。而私人的土地所有權――從法權意義來說,還是有限的,不徹底、不完全的。

      這種事實上存在的土地產權不明晰狀況,頑強地反映在稅收體制上,造成稅制不能適應經濟發展、產業結構變化的消極、被動、滯后的局面,從而成為長期困擾中國經濟,特別是農村經濟、商品經濟發展的嚴重桎梏。土地國有觀念和事實上存在的國家對土地的終極所有權,是中國古代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國家及其稅收體制運行的重要根據。

      四、“重農抑商”是貫穿中國古代兩千多年經濟政策和稅收制度的“主線”,是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稅收的基本特征和歷史傳統。

      商業經濟發展的同時, 也帶來所謂社會分配不公和部分農民棄農經商的問題,使正處戰爭環境中的列國君主為之震驚。他們把工商業看成是對農業、對專制國家秩序的最大威脅。因為他們需要穩定的農業和農民,以滿足他們對糧草( 賦稅)、兵源的需求。于是,“農本工商末”、“重農抑商”、以及“農戰”、“輕重”的思潮洶涌澎湃起來,其代表人物是法家的政治思想家李悝、商鞅、李斯、韓非等。商鞅在變法中嚴厲貫徹了重農抑商原則,提出“不農之征必多,市利之租必重”,對不經批準從事工商業的農民,要罰作奴隸等;韓非更把工商業者指斥為國家“五蠹”( 五種蠹蟲)之一。

      秦始皇在統一中國以后,把重農抑商(“上本除末”) 定為國策。漢代繼承秦制,全面實行對商人的“重租稅以困辱之”( 漢高祖) 的賦稅方針。“重農抑商”思想從此成為兩千多年經濟政策、稅收制度的一項基本原則。

      “重農抑商”之“重農”,并不是重在農業生產和保障農民利益。商鞅是重農抑商的鼻祖之一。他主張的是兵強民弱、國富民貧,甚至要農民成為“家不積粟”的赤貧。漢武帝標榜“輕徭薄賦”,但實際是輕田租而重口賦,連三歲的孩子也要上人頭稅。“重農”之重在于把農民世代鎖定在土地上,重在穩定賦稅,穩定兵源,穩定極權統治。“抑商”是歷代王朝的常態。抑商的主要手段是:

      第一,利用稅收作杠桿,“重租稅以困辱之”,這是經濟上抑商的最主要手段。漢代抑商最厲害,對商人的賦稅課征也最重。除市、關、資源等商業稅外,還要重課各種名目的財產稅 ( 緡錢稅)、雙倍的人頭稅及各種附加稅。又如唐朝的“借商”、五代的“免行錢”、宋朝的 “和買”,都是對商人的挖空心思的巧取豪奪。

      第二,強力剝奪。一種是直接剝奪,如秦朝對商人。一種是類似稅罰,如漢武帝的“告緡”。有點像搞政治運動,發動民眾告發偷稅漏稅的商人,結果“商賈中家以上大率破”,國家“得民財物以億計”。《( 史記?平準書》)

      第三,通過國家專賣( 或禁榷)、平準、均輸等方式,對關系國計民生的某些商品的生產、運銷實施壟斷經營,達到既利稅雙收,又擠壓商人的目的。漢代、宋朝國家專賣都搞得很厲害,漢代是國家直接壟斷,宋朝是國家吸收大商人合作,實現壟斷。后者固然是商品經濟發展使然,但仍嚴重限制著私人工商業發展的空間。這種國家直接參與、操縱、控制經濟的傳統,一直流傳到近現代中國。

      第四,國家從法律上貶低商人的社會地位,從倫理道德上損壞商人的人格,造成輕商、忌商、惡商、恐商、不敢言商的社會情緒和社會心理。這種心理,也許在今天的社會也未曾泯滅。實行“重農抑商”政策的結果,并不如政策制定者所想。西漢力主“重農抑商”的晁錯,已經看到了“今法律賤商人,商人己富貴矣;尊農夫,農夫己貧賤矣”。(《漢書?食貨志》) 商業雖然還在發展,在持續的“重農抑商”高壓下,造成了經濟形態的扭曲。其后果為以下三點:

      一是商人為安穩計,普遍把相當一部分資金投到農村,購買土地房宅。工商業資本相當一部分轉化為田地產,工商業者兼地主,形成中國古代經濟形態一大特色。其結果是加劇了農村土地的集中,而這些工商業者兼地主,往往又成為國家“抑兼并、平賦稅”的對象。

      二是商人并沒有把土地集中起來搞規模經營,而是分割成小塊,以租佃關系出租給農民。商業資本以這種方式進入農村,并沒有從根本上動搖自給自足的小農經濟的基礎,反而使這種封閉的落后經濟更加穩固。加之大商人又以金錢收買權力,出現了商人、地主、官僚一體化,并躋身于封建專制的權力體系之中,成為國家不可或缺的一根支柱。

      三是“重農抑商”之抑,從根本上說,并不僅僅損害了商人( 或工商業者) 的利益,更主要的在于它栓塞了商品經濟發展的正常渠道,不論農業還是工商業,都不能沿著正常的商品經濟發展渠道發展。這是要害所在。

      專制集權制的稅收體制――土地國家終極所有權――重農抑商政策和工商業中的國家壟斷( 專賣) 制度,似橫亙于中國古代稅收歷史進程中的三座閘門。認真研究、充分了解這三大存在,或是開啟中國幾千年稅收歷史“迷宮”大門的鑰匙。

      下篇 中國古代稅收的文化傳統

      世界已進入知識經濟時代,各行各業都在倡言文化。然而,什么是文化? 它和歷史是什么關系? 似乎很少有人認真去考慮它。

      文化,從社會存在的意義上說,就是歷史演進過程的積淀及其軌跡,量化為所謂傳統文化,質化為所謂文化傳統。

      特別是文化傳統,它滲透在人們的思想觀念、言論著述、行為習慣中,滲透在社會關系、社會活動的方方面面之中。不論是正面或負面的,積極或消極的,也不論人們對它是自覺或不自覺的,總之,它已沉淀凝結成一種人們的活動氛圍和社會環境。面對這種客觀存在的強大的文化傳統力量,不同的態度、不同的方針、不同的做法,后果自是不能同日而語的。正確、科學地認識它,積極地對待它,就會成為承前啟后、繼往開來的巨大歷史動力;反之,就會成為歷史發展過程中的巨大阻力。

      稅收本來就屬于歷史范疇,而且是社會演進、歷史變遷中舉足輕重的歷史范疇。所以學習稅收歷史,把握稅收文化傳統,就更具有現實意義。

      稅收隨國家的產生而產生,又隨著國家的發展而發展,它的歷史和國家一樣悠遠。

      稅收以國家為主體,通過超經濟手段、無償的方式,參與社會產品和財富的分配,是國家的一項主要職能。稅收所得是國家財政的主要來源,是國家賴以存在的物質保障。

      稅收是國家調節社會的一根杠桿。幾千年來,牽系著千家萬戶,牽系著國計民生,牽系著社會經濟、社會活動、社會文明的發展;在一定條件下,也成為社會貧困、社會災難、社會腐敗的淵藪。稅收是一個多元的歷史范疇:作為國家的職能,決定于也影響著國家政治,因而融入了政治的范疇;作為特殊的社會分配方式,制約著宏觀與微觀經濟的發展,因而融入了經濟的范疇;而稅收的歷史軌跡、歷史記載、典章制度、政策法令、言論著述、文書表格、行為規范、教育培訓、信息媒體,以及文學藝術上的反映等,又融入了文化的范疇。

      稅收是伴隨著政治和經濟的發展,不斷由低級向高級發展的歷史范疇。古代傳統的稅收,雖然也有一定的社會職能,但歸根結底是為國家服務的。當國家的政治體制從專制集權政體向民主政體轉化時,當經濟體制從自然經濟體制、“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轉化時,稅收體制也會亦步亦趨地跟著轉化。它的職能也會從主要為國家官僚機構服務轉為主要為社會、為人民、為納稅者服務,并以公開化、法制化、規范化,嚴格的監督機制為其主要特征,從而浮現出現代稅收體制與古代稅收體制的分水嶺。

      什么是中國稅收文化傳統? 如何看待中國稅收文化傳統?

      中國稅收文化傳統的第一個特點就是,有著世界最悠久的歷史,而且體制完備,內容豐富,文字記載幾千年,源遠流長。它是中華民族傳統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世界稅收文化的一大寶藏。

      第二,在中國稅收文化傳統中,最深入人心的,當屬于“輕徭薄賦”、“富民強國”這一具有民本主義、人道主義的傳統,而且兩千多年前就已明確。先秦諸子中,如管子的“薄稅斂,毋茍( 苛) 于民”;孔子的“惠民”,“斂從其薄”;孟子的“仁政”,“省刑罰、薄賦斂”;老子的“輕徭薄賦”,“與民休息”;墨子的“諸加費,不利于民者,圣之弗為”……他們的稅收思想和原則對后代有巨大深遠的影響。在先秦諸子中大概只有少數的法家代表人物唱了反調。如商鞅主張國富民貧;韓非主張重稅,反對足民。從思想文化而言,不是主流。漢初“輕徭薄賦”和隋初“恤商益民”的政策,都大大促進了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雖然歷史上的統治集團的貪欲總是和“輕徭薄賦”、“富民強國”思想原則相悖,而且現代學者也有人簡單地把這一思想原則斥為“小農意識”,但它畢竟反映了廣大民眾――納稅者的愿望和要求。這應該算是中國傳統稅收文化中的一個優良傳統。

      第三,與上面相聯系的又一優良傳統,就是稅收有利于生產發展的思想原則。歷代許多思想家、政治家都認為,只有發展生產,國家稅收才能多起來。如春秋初年,輔佐齊桓公取得霸業的管仲就提出:“善為政者,田疇墾而國邑實”;孟子也認為,合理的稅收能夠促進生產,不僅可以富民,也有利于保證國家財政收入。他說:“易其田疇,薄其稅斂,民可使富也;食之以時,用之以禮,財不可勝用也。”荀子也認為“裕民則民富,民富則田肥以易, 田肥以易則出實百倍”,強調“務本節用財無極”。西漢司馬遷經過長期調查研究提出“人各任其能,竭其力,以得所欲”;“農而食之,虞而出之,工而成之,商而通之”。執掌中央財政達三十年的西漢桑弘羊清醒地提出,為擴大國家稅收范圍,不僅要重視農業,更要促進農工商互動協調發展。他說:“工不出則農用乏,商不出則寶貨絕,農用乏則谷不殖,寶貨絕則財用匱”,主張“開本末之途,通有無之用”,“農工商師各得所欲”。北宋王安石更明確主張,稅收的基礎應是發展生產,“因天下之力,以生天下之財,取天下之財,以供天下之費”。這種稅收原則愈到后代,愈趨明確。

      第四,強調稅收的社會協調、社會保障的職能。就是說,稅收作為國家財政收入,除用于皇室,用于養活官吏和官府的開銷,還要用于社會事業,備荒、濟貧、賑災、治水、修橋、修路等。如韓非提出:“征賦錢粟以實倉庫,且以救饑饉,備軍旅也”;西漢的賈誼提出:“夫積貯者,天下之大命也”;桑弘羊主張通過鹽鐵官營、均輸、平準,可以“佐百姓之急,足軍旅之費”,可以“平萬物而便百姓”。南北朝時代梁武帝還推行“凡民有單老孤稚不能自存,郡縣咸加收養,贍給衣食,每令周足,以終其身,又于京師置孤獨園,孤幼有歸”,算是中國最早官辦的孤老院、孤兒院。在歷朝歷代稅收機制、設施和規定上,也對這種財政的分配做出一定保障,如設“常平倉”,收“義倉稅”,實行“蠲免”等,在救災、救難中發揮了有效的作用。

      第五,主張稅收“取民有制”或“有度”、“有常”,要求稅收規范化、制度化。管仲最早提出:“取民有度,用之有止”;孔子提出稅收要“度于禮”;其后墨子提出“以其常正,收其租稅,則民費而不病”;孟子提出“取于民有制”。西漢初年,朝廷把“量吏祿,度官用,以賦于民”(《漢書?食貨志》) 作為稅收原則。到了西晉,傅玄更明確提出“賦役有常”的主張,他強調“上不興非常之賦,下不進非常之貢,上下同也,以奉常數,民雖輸力致財,而莫怨其上者,所以務公而制常也”。到了唐朝,有“量入為出”和“量出制入”之爭,也都是為了體現“有常”――要求規范化、制度化。

      當然,中國稅收文化中還有其他值得肯定的傳統,如根據社會要求,對稅收問題和原則開展公開爭論;根據政治、經濟變化開展變法改制;等等。

      但是,中國畢竟有兩千多年的專制主義皇權統治的歷史,近百年的半殖民半封建社會的歷史,近三十年的蘇聯模式、計劃經濟運行的歷史。這些歷史的積淀交揉融匯在一起,互為作用,使問題變得更加復雜,成為改革開放、建立市場經濟體制,實現現代化過程中的沉重包袱。

      第一,稅收的屬性本是國家的職能,而且以強制性、無償性為其基本特征。在幾千年的中國稅收史中,這種特征占有絕對統治的地位,而稅收的社會性和與百姓利益的關切,則完全處于從屬的微弱地位。中國古代雖不乏明君賢相,有為的政治家、思想家,他們的財稅主張和措施客觀上或順應了歷史的發展,也反映了人民大眾一定的要求和愿望,但歸根結底是為了滿足以君王為代表的國家官僚機器的需求。收稅者和納稅者的利益關系,從根本上是不可能一致的。

      第二,過去幾千年的中國,是自然經濟占據統治地位的農業國。從春秋戰國以來,政治家的主流思想,一直強調農業為本、重農抑商,并在稅收思想和稅收制度中占主導地位,從經濟上壓抑了商品經濟的自然發展,從政治上強化了封建的專制和集權。中國封建社會的長期停滯,或與此有關。中國文化傳統,包括稅收文化傳統中的農本主義、重農抑商的影響,在改革開放進程中成為一大歷史包袱,人們自有深切感受。

      第三,“蘇聯模式”、“計劃經濟”在中國稅收文化中形成的最突出特點是,稅收作為國家一項職能異化為國家主義的機制。企業,公民作為納稅人沒有主體性資格( 甚至納稅人身份亦被掩蓋),征納雙方的權力( 權利)、責任和義務嚴重不對稱。國家的征稅權力被提高到絕對的程度。國家是原生物和至高無上的存在,而財富的創造者和納稅人則只是國家的衍生物。因此,在稅收的立法、征收、監督等方面不需要也不可能有什么公開化、規范化、法制化,更不可能產生為納稅人服務的觀念。

      宋代土地制度變革的特點范文第3篇

      關鍵詞:理學經濟倫理;封建小農經濟;發展與促進

      中圖分類號:F30 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10)20-0006-02

      理學經濟倫理是適應并維護封建生產方式和扼制、反拔商品經濟發展的產物,是建立在宗法家族主義農耕文明基礎之上,與具有中國特色的封建經濟基礎相適應的道德規范體系,從總體特征來看,它與商品經濟倫理分屬于兩種不同的價值體系。它在中國古代的基本作用是適應并促進了封建小農經濟的發展,阻礙了商品經濟的發展,使之長期處于稚嫩狀態。它對中國經濟發展的作用在明代中葉的前后是不同的。在明代中期以前,中國還沒有產生新的生產關系,中國的封建生產關系并不算落后,生產力仍在發展,這期間理學起著維護封建統治,加強中央集權的作用,有其存在的必然性和理論價值,理學經濟倫理還能適應并促進封建生產方式的發展,因而具有進步性。明代中期,中國的經濟出現了歷史性的變化,新的生產方式――資本主義生產關系出現了萌芽,面對新的社會變化,程朱的后輩理學家們不是努力建設一個合理的經濟秩序,更新社會、國家的管理方式,以疏導、培育日益蘇醒和增長的新經濟因素的幼芽,而是仍然堅持天理的封建說教,企圖以扼止“人欲”為代價,用強化道德秩序的辦法來達到穩定政治經濟秩序的目的,理學經濟倫理對新生產方式的發展和科學技術進步的阻礙作用日益顯露出來。也就在這時,中國的種種問題和危機開始充分暴露,中國在世界范圍內開始趨于落后,中國封建制度仍在農業文明的發展方向上繼續緩慢行進,走向爛熟。毋庸置疑,中國社會經濟由先進滑向落后,經濟倫理沒有突破是一個重要因素。到了近代,它的保守性和危害性更加明顯。歷史事實證明,理學經濟倫理不可能促進中國的近代化,隨著歷史的發展,它作為一種文化類型的存在,與封建王朝一樣被拋到時代的后面去了。

      理學經濟倫理在中國歷史上的基本價值在于:促進封建小農經濟發展,阻礙商品經濟發展和資本主義萌芽;在明代中期以前主要起著積極作用,在明代中期以后主要起著消極作用。

      從總體上看,理學經濟倫理對封建小農經濟的促進作用主要表現在四個方面。

      第一,適應了中國封建社會政治經濟結構的特點,維護和穩定了具有中國特色的宗法家族主義政治經濟體制。唐代中葉以來的社會變革使中國封建社會形成了這樣一種多層次的經濟結構:從土地所有制結構來看,形成了封建國家經濟、地主經濟、小農經濟等多種經濟形式和皇帝、皇室宗親、官僚貴族、官(鄉)紳地主、自耕農、佃農等多層次的社會經濟群體;從社會生產結構來看,形成了以耕織一體的自然經濟占支配地位條件下的農業與手工業、商業等經濟部門之間的特殊聯系以及農民與手工業者、與商人的經濟聯系;從分配結構來看,形成了國家賦稅徭役、官吏俸祿、地主地租、工商業利潤以及農民勞動所得基本衣食生活資料等多層次經濟利益分層。理學經濟倫理把社會倫理問題與整個民族的社會心理活動糾纏在一起,將經濟與倫理相重疊,最后完全從這一思維背景中提取解決社會經濟問題的信息和方法,將政治和經濟等各種矛盾作宗法倫理的化解和處理。這樣,理學經濟倫理一方面像一塊模板塑造出符合封建政治和倫理規范的經濟人格;另一方面又像一條堅硬的河床規范著經濟這條奔騰不息的河流,以防其肆意泛濫。它把封建社會政治經濟結構納入它的人倫道德之網,不僅給人與人之間的經濟關系又加上一條倫理紐帶,而且把政治上的等級關系和多層次性的社會經濟結構一體化、集權化和穩固化,從而具有極大的調節和聚合作用。

      第二,適應了宗法制小農經濟的社會經濟基礎。理學經濟倫理竭力推崇家庭和家族的地位,強化家族血緣宗法關系,相信這是一種最合理的生產組織形式,由此推而廣之,可以達到社會經濟關系的和諧穩定。正是中國的宗法小農經濟與理學倫理相結合,創造了中國封建社會中后期經濟的繁榮。西方的經濟學家一直認為追求私利是經濟發展的原動力。恩格斯也強調:“自從階級對立產生以來,正是人類卑劣的――貪欲和權勢欲成了歷史發展的杠桿。”[1] 但是理學的公利主義由于找到了自己的社會經濟基礎,因而在現實中發揮著巨大的正面作用。這個基礎便是宗法制小農經濟。因為在家庭或家族內部,成員之間休戚相關、榮辱與共,一般會更重視情感心理的需要,集體感與凝聚力都是非常強的,家庭或家族的公利確乎具有極高的地位。應該指出,小農在一定的時期是具有很大創造力的。著名的經濟學家、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西奧多?舒爾茨指出:“小農的經濟行為在傳統農業的范疇內,他們是一種富有進取心并能對資源作最適度運用的人。傳統農業可能是貧乏的,但效率很高,它漸趨接近一個‘均衡’的水平。在這個均衡之內,生產因素的使用,較少有不合理低效率的現象。總之,小農作為一個經濟人,毫不遜色于任何資本主義企業家。”[2] 可以說,對于宗法制的小農經濟,只要政府能“為政以德”,努力扶植并加以保護,至少能給一條生路,他們就能夠使社會經濟繁榮,在一定程度上實現理學經濟倫理的愿望。然而,盡管統治階級都希望有這樣的經濟繁榮,但其貪婪的剝削本性使其不可能真正持續做到“為政以德”,天災人禍總會把宗法制小農經濟推向絕境,于是農民們鋌而走險,揭桿而起。

      第三,適應了封建社會的生產力狀況。這突出地表現在重農主義、均平分配原則和崇儉黜奢消費觀方面。“農業是整個古代世界決定性的生產部門。”[3] 中華民族屬于農業民族,和世界其他古老民族一樣,歷來重視農業生產。重農主義作為封建國家干預和調節社會分工與產業結構應遵循的倫理規范,在宋代仍然是符合中國國情、符合當時生產力發展水平的,對社會經濟的穩定發展起了積極作用。但在宋代以后,特別是資本主義萌芽產生以后,一些思想家們不加分析地一味抑“末”,則嚴重地阻礙了社會經濟的發展。

      中國在宋代及以后很長一段時期內,社會生產力都是處于停滯狀態,特別是沒有新的科學技術的刺激,新的生產方式沒有也不可能產生,社會財富的日趨集中和由此引起的貧富自發兩極分化,只能使財富進一步以更大的規模、更快的速度集中在既不勞動又不經營的寄生性的地主階級手中,農民失去土地之后,除了做佃農或淪為乞丐外別無出路,因而不僅不會有利于生產力的發展,而且反而會使社會生產力受到更大破壞。理學的均平分配論對當時社會財富的集中和貧富兩極分化趨勢具有一定的遏制作用,有助于把社會各等級分層的財產占有等差距限定在一定范圍之內,使社會各階級、各階層在財富的占有和分配上保持一定的比例關系,從而保持封建社會經濟結構的相對穩定,促進封建社會經濟發展的短暫繁榮。

      “在人們的生產力發展的一定狀況下,就會有一定的交換和消費形式。”[4] 生產力越落后,消費水平就越低,社會越貧窮,消費結構就越簡單,反之亦然。中國古代社會以男耕女織為主要生產形式,它只能提供糧食和衣料。這種小農經濟的能量即使在太平盛世又能有多大呢?吃飯曾經是中國人的頭等大事,溫飽問題至今在不少地區仍未得到最后解決。可以設想,中國古代在這個問題上會是多么艱難,正像經濟史告訴我們的,所謂“文景之治”、“貞觀之治”,也只不過是勉強解決溫飽,倉庫里有一點余糧,而大部分時期,除少數人以外,難免啼饑號寒。歷代思想家又有多少不是以溫飽作為太平盛世的根基、禮樂文明的前提呢?因此,以溫飽為社會消費目標,絕不是一個保守的目標。崇儉黜奢的消費原則也是中國封建社會的國情所決定的,以此作為消費倫理是明智與現實的。它緩和了生產與消費的矛盾,穩定了國民經濟;確保了積蓄,備戰備荒;有利于國家財政收支平衡和抑制統治階層的奢侈性消費。

      第四,適應了封建社會商業發展的需要。自從有了社會分工就有了商品交換,商業是封建自然經濟必不可少的補充部分。理學經濟倫理雖然輕商,但并不否認商業存在的合理性,其經濟倫理思想廣泛地涵攝商業行為規范。在中國封建社會,商品經濟水平低下,市場規則不完善,加之受到種種封建特權和其他因素的干擾與阻礙,價值規律不可能自由地充分地對商品經濟發生作用。在這種情況下的商品交換有很大的主觀隨意性甚至欺詐性。理學提出的倫理道德法則作為一種作用于人的心理,作為實現社會經濟心態協調統一的力量,自然有利于維持封建商業的正常秩序。商人們為了保護自身的利益,促使買賣的公平進行,也愿意接受理學倫理道德教條的約束。例如封建社會后期,民間商業運行中形成的組織嚴密的“伙計”制度,就是我國商人利用理學經濟倫理關于“人和”的文化資源,將傳統的宗法家族關系轉化為新的商業組合的一項創舉。商業“伙計”制度的產生,不僅給日益發展壯大的商業補充了力量,帶來了利潤,而且也增強了商界的凝聚力和穩定性,從而促進了古代商業的發展。不僅如此,理學經濟倫理還以一種特殊方式作用于封建社會中后期的商業行為,這就是商人們大都同理學有著世代相沿的“血緣”關系。他們中不少人自幼熟讀朱熹集注的科考教材《四書》,深受理學倫理的熏陶,從小就樹立了踐履儒學理想的抱負和志向,只是由于在科場中累試不第,或因家庭牽累,才棄學經商,棄儒為賈。商人與理學的這種特殊關系,足以表明商人與理學在精神上的相通之處。所以,商人們盡管埋頭于茍茍營利的生意場上,卻并沒有遺忘理學的諄諄教誨,而且當他們在商場上發跡之后,其中不少人躍躍欲展少年志,棄商學儒或捐錢入仕。這對于他們來說,既是一種社會榮譽,一種事業成功的裝飾,又是一種難得的資本,會給他們所從事的商業活動帶來有形或無形的利益。單從倫理動因來看,正是因為理學既不否定商業的存在而又輕商抑商,所以中國封建社會商業才長期處于稚嫩狀態。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宗法制小農經濟的發展有其內在的極限。理學經濟倫理對當時社會運行機制無條件的維護無疑會阻礙新的科學技術的推廣運用,從而妨害社會經濟的突破性發展。事實上,自唐宋以后,中國農業經濟的增長,主要是依靠開辟新的土地和提高集約化的程度來實現的。到了明代中葉,經濟最發達的江南地區的農業經濟增長,就明顯地受到了邊際效用遞減律的影響了。

      參考文獻:

      [1] 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233.

      [2] 西奧多?W?舒爾茨.改造傳統農業[M].北京:商務印書館,1987.

      宋代土地制度變革的特點范文第4篇

      現在就農業科學技術這個側面,分析一下它在近代落后的過程、原因和教訓。

      一、過程

      中國的農業科學技術源遠流長,匯集豐富。在秦漢時期,傳統農業科學技術體系已經初步具備,后來又在這個基礎上不斷改進、完善。中國古代三百多種農書就是這一過程的真實記錄。當歐洲人還在使用木犁時,中國已推廣了鐵犁。十八世紀他們把條播機當作新發明,而我國漢代已經有了這種東西。當歐洲農業還是休閑制時,我們已進人輪作復種階段。中國古代農業在能量循環利用、用養結合、多種經營、提高土地利用率以及制造精巧的農具、利用自然力,特別是水利工程方面都有很多創造。凡是深人研究過中國古代農業的外國學者都是嘆為觀止的,他們稱為中國農業歷史之謎,認為中國古代農業是創造了奇跡的。可以說在經驗科學范圍內,中國傳統農業科學技術成熟較早,水平較高,在世界上處于領先地位。

      中國的農業科學技術什么時候開始落后了呢?這得先從十八世紀英國產業革命說起。英國產業革命和農業革命是同步發生的。農業革命既是生產關系的革命,也是農業科學技術的革命。當時在農業科學技術上的變革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農具改革,推行條播機、中耕機等馬拉農具,二是實行輪作制,用牧草、根類作物、經濟作物和糧食作物輪作,代替過去的休閑制;三是家畜由放牧到舍飼。因此改善了管理,增加了肥料,提高了土地利用率。這些變革和歐洲中世紀比是巨大的革命,但它仍然屬于傳統農業,在技術水平上并沒有超過中國,可以說是中國古已有之的。十八世紀中國的農業科學技術并不比歐洲落后。

      歷史到了十九世紀中葉,歐洲農業科學技術有了新發展。比較突出的事件是蒸汽機開始用于農業的固定作業,也有了蒸汽動力的繩索牽引犁。笨重的蒸汽機在農業上雖然沒有象工業上使用那樣成功,但不失為第一代農業機械動力。再者農業化學對植物營養、土壤、肥料進行了研究,企圖用科學理論來指導生產,用實驗方法來探明農業中的因果聯系。這說明歐洲農業開始由手工向機械作業,由經驗向理論過渡。這時,中國農業科學技術和歐洲比,不但發展速度落后了,而且水平也落后了。如果以李比希1840年發表“有機化學在農業和生理學上的運用’作為歐洲農業實驗科學的開端魄話,這剛好和中國近代史的開端巧合,中國農業科學技術就是在中國的歷史轉折時期開始落后了。雖然十九世紀中期中國農業科學技術開始落后了,但當時的差距不是很大的。歐洲、北美洲的農業在二十世紀二、三十年代以前并沒有很大的變化,拿美國來說,本世紀三十年代前仍然是馬拉農具,施肥很少,產量不高。中國農業科學技術與西方比真正出現大的差距是在二士世紀三十年代,特別是五十年代以后。這時西方推行農業機械化,農業科學形成了完整的體系,這是半個世紀來發生的事情。

      二、復雜的因果鏈條

      中國有成功的農業歷史,但沒有發展為現代農業科學,而且在近代變得落后了,這又是一個歷史之謎,更需認真總結。

      從歐洲近代的發展來看,有幾個因素促進了近代農業科學的發展:生產關系的改變,工業的興起,基礎科學的產生,國際交流,農業教育和農業科學技術的普及。歐洲之所長,正是中國之所短,我們可以從它的反面來分析中國近代農業科學技術落后的原因。

      1.農業生產的停滯和農業科學技術的衰落

      在明代,江南農業有新的發展,水田作業的水平是相當高的,同時手工業和商業也很繁榮。在這種背景下,涌現了一批偉大的科學家和科學著作:有徐光啟的總結農業生產方面的《農政全書,,宋應星的總結農業、手工業方面的。天工開物》等,這些著作和同時期正處于文藝復興時期的歐洲相比都毫不遜色,互有長短。問題在于中國始終沒沖破舊的束縛,帶著沉重的封建枷鎖步履維艱地爬行著。帝國主義的人侵又中斷了中國資本主義的獨立發展。以后,中國的政治、經濟內外交困,農業生產日趨凋弊,從而農業科學技術的發展也就停滯了。1639年出版的《農政全書,,是中國傳統農業科學技術發展的高峰。此后再沒有什么新發展。除1742年由皇帝授命編輯出版的,并沒有多少新東西的《授時通考》外,不過出現了些小型地方農書。十九世紀五十年代后,連小型農書也沒有了。直到二十世紀初的前后,才開始零星地介紹西方的農業科學技術,然而這己是移植過來的技術體系。從十九世紀中葉到二十世紀初,有多半個世紀中國的農業科學技術處于空白階段,舊的東西停滯了,新的東西還沒有產生。當然出現這種現象的原因主要的要從農業生產中去尋找。沒有生產提出新要求、提供新經驗,科學技術就會枯竭。當我們處在空白時期時,歐洲農業科學技術卻迅速趕上來,相比之下我們就落后了。

      2.工業的落后使農業機械技術始終處于手工階段

      由機器作業代替手工作業,使農業越來越帶有工業的特點,這是近代西方的趨勢。資本主義初期,農業曾支援了工業。當工業發展起來以后,使農業這個古老的生產部門顯得遜色,后來工業又反過來支援農業,使農業成為用先進技術武裝起來的產業。沒有工業的發展,農業技術的改造是不能實現的。中國在宋代就有比較繁榮的工商業,到明代工商業有進一步的發展,紡織業、陶瓷業、采礦治金都是很發達的,在國際上享有盛名,以致于十九世紀初英帝國主義拿不出象樣的產品和中國抗衡而求助于鴉片作武器。中國并不是不具備發展為工商業大國的基礎,但是中國的封建統治者把工商業發展看作是農業的腐蝕劑,有動搖自己統治基礎的危險性,竭力推行“重農抑末”的政策,打擊了工商業的發展。“重本抑末”在古代保護過農業的發展,但在近代不但起不了保護農業的作用,而且危害了農業的發展。因為工業發展不起來,農業只能停留在手工階段。以后,中國的工業雖也有些發展,但總是帶著殖民地的特點。帝國主義只允許殖民地提供原料,發展輕工業,不允許重工業,特別是機器制造業有較大的發展,以便控制殖民地的經濟。發達國家的農業機械化都是在鋼鐵產量和機器制造業達到一定水平時才實現的,中國近代始終沒有具備這樣的條件。

      3.農業基礎理論科學沒發展起來,農業生物技術處于經驗階段

      農業科學技術的發展史,是各基礎理論學科不斷向農業科學技術滲透的歷史,也是農業科學不斷形成自己的基礎理論的歷史。十九世紀中葉,化學繼辦學之后,成為帶頭學科之一,化學也帶動了農業科學技術的發展。生物技術的突破,就從化學的運用開始的。二十世紀初,農業各基礎理論學科先后成熟并獨立出來,它們是:微生物學和病理學、土壤學和肥料學、植物生理學和動物營養學、遺傳學和育種學、昆蟲學和農藥學及農業氣象學等。這些學科既區別又聯系構成了農業科學技術體系。這是西方近代農業科學技術發達的原因之一。中國古代的科學技術多出于匠人之手,有講究實際的傳統,有較高的技藝,這是中國古代經驗科學水平較高的原因,但匠人們由于條件的限制而輕視理論,一些科學家也不乏高度的哲學概括,而理論上總顯得空泛,沒有實驗科學的根底,這又是中國近代科學技術落后的原因。以農業科學的基礎理論之一—植物學為例,可以看出近代中國和西方在科學發展上的區別。1858年由李善蘭和英國傳教士韋廉臣合作翻譯的.植物學,,是中國首先介紹西方近代生物學知識的書,原本是英國林德利(Iindely,2799一2565)的代植物基礎》(ElementsofBotany),它和中國傳統的偏重于實用方面的植物學(如本草學)有相當大的差別。它介紹了包括在顯微鏡下觀察到的植物的內部構造,各種組織器官的生理功能,不是按實用而是按親緣關系的分類。這已經是近代建立在觀察、實•驗基礎上的普通植物學內容,是基礎理論著作,偏重于自然規律的闡明而不著重于經濟價值。這是西方生物技術發達的基礎。中國的農業科學技術局限于經驗,拘泥于實際,跟著生產跑,無法完成自身體系的完整性,農業生物技術沒有能夠達到普遍的理論認識。

      4.經濟的封閉性抑制了農業的發展,斷絕了農業科學技術的交流

      近代科學是在相互交流中發展起來的。十八世紀英國的農業革命,在技術上接受了低地國家的成果,德、法、意則受到英國農業革命的影響,而美國農業是直接來自歐洲的。英國在農作制方面,德、法在農業化學方面,美國在農業機械方面,俄國在土壤學方面,在近代都各有長處,它們的交流共同促進了近代農業科學技術的繁榮。海外的貿易既刺激了農業的發展,也推動了農業科學技術的交流。新大陸的發現,世界航道的開辟,是農業科學技術和農業生物資源的一次大交流。近展起來的國家都是航海業發達的國家。中國古代為了擴大政治影響,常接受朝貢或派出使節,保持著半開放的狀態,一定程度上促進了古代科學技術的交流。自鄭和以后,中國的航海業不行了,西方強大起來了。封建統治者害怕與國外接觸會動搖自己的地位,妄圖關起門來做世界中心的美夢,不知道國際交往、國際貿易的重要性,不知道海外發生的巨大變化。在近代科學發展如千帆競發的形勢下,中國卻在孤立中沉沒了。中國的鎖國政策是小農經濟保守性的反映。小農經濟曾促進了中國古代集約農業的發展,到了近代它又阻礙了資本主義大農業的發展。它自給自足,規模狹小,再生產能力弱,沒有專業分工,基本上是封閉的農業經濟。這種封閉性不僅表現在國內,而且表現在國際交流方面。當帝國主義打開中國的大門時,我們不得不和國外發生關系,然已處于被動地位。帝國主義的入侵,強制農業商品化,進行不等價的掠奪性的交換,使農業生產惡化。這時雖然開始介紹國外的先進農業科學技術,然而在如此低下的農業生產條件下,先進的農業科學技術是無法扎根的。

      5.人口的激增既加大了農業的壓力又成了運用農業科學技術的限制因素

      中國的人口問題是近代才突出起來的。據估算中國歷史上人口是在五、六千萬上下波動,人均耕地至少在十畝以上,人多地少的問題是不存在的。封建的傳統觀念是鼓勵多子多孫,把人口增加視為興旺發達的表現。康熙時人口突破一億,道光十四年(1834)達到四億,清代時不到二百年人口增加了八倍,人多地少的問題暴露出來了。近代史上工業革命前后,發達國家人口巨增是普遍現象。但是歐、美發達國家工商業發展很快,城市吸收了大量的人口,農村人口相對減少,勞力短缺是主要問題,迫切需要改進技術提高效率。中國的工商業一直沒發展起來,城市容納的人口很有限,增加的人口主要留在農村,人多地少是主要問題。大量的人口給農業增加了壓力,為了解決吃飯問題,拼命復種和墾殖,惡性循環就從這里發生了。因為農村有大量的勞動力,對農業科學技術,特別是機械技術的要求就不那么迫切。人們寧愿去雇用勞動力而不愿使用機器。這是中國近代一直靠投人大量的勞動而進行集約經營的基礎。中國近代農業科學技術的發展,是和中國社會在近代的發展變化相聯系的。我只說到了與農業科學技術直接有關的因果鏈條,而那些原因的原因基本上沒有涉及,需要歷史學家去作更深入的研究。

      三、應吸取的經驗教訓

      近代農業科學技術的發展有豐富的經驗教訓,“悟已往之不鑒,知來者之可迫”,總結這些經驗教訓雖無補于過去,卻有益于今天和明天。西方近代如何發展的,我們如何落后的,今后應該怎么辦,都需要歷史地加以總結。

      1.西方近代農業科學技術的進步,首先是西方社會發生的一系列革命性的變化造成的,這一點,我們經過社會主義革命以后已經解決了,而且在制度上超過了資本主義。隨著“四個現代化”的發展,我國的農業科學技術將會出現歷史上從未有過的繁榮時期。但是,我們也應看到,我們是在落后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會的基礎上建設社會主義的。我們的物質墓礎薄弱,舊的影響較重,經驗不足。好的社會制度還要有好的組織形式,好的管理方法。我們要進一步完善各種農業經營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調動群眾的積極性,充分發揮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為農業科學技術的發展掃清各種障礙。

      2.農業機械技術是由工業技術武裝起來的,要提高農業機械技術,必須實現國家的工業化。資本主義國家的發展是先搞工業化,農業長期處于落后狀態,最后不得不返回頭來武裝農業。我們不能走這樣的路,我們必須工農業同時發展,既不能掠奪農業來發展工業,也不能發展農業不強調工業。工農業是相互促進的關系,不是對抗的關系。就發展中國家來說,在實現國家工業化時,農業應該受到更大的重視。

      3.農業科學技術要不停留在經驗階段,就得發展基礎科學理論。我們既要重視應用問題的研究,也要重視基礎理論問題的研究。技術的突破是以理論突破為前提的,從達爾文發現雜交優勢到雜交玉米的育成,從李比希的“歸還說”到近代化肥工業的建立,都經過了半個世紀的理論準備。直到現在農業科學中還有不少領域是經驗性的東西,還不能稱為科學。只有在基礎理論科學基礎上,才能建立起科學的農業。

      宋代土地制度變革的特點范文第5篇

      “節日作為一種民俗事象,它是一個比較寬泛的概念。它是一年當中由種種傳承線路形成的固定的或不完全固定的活動時間,以開展有特定主題的約定俗成的社會活動日。”在中國近現代階段,消費年畫已經成為歲時節日約定俗成的社會活動。根據王樹村等專家的考證,“清道光三十年(公元1850年)李光庭撰《鄉言解頤》,其中‘新年十事’一節里,始有‘年畫’二字出現:掃舍之后,便貼年畫,稚子之戲耳。‘年畫’一詞及其定義,蓋由此而來。”可見,在清中后期,以“新年”為代表的“歲時節日”已經成為民間繪畫作品集中生產、售賣和消費的時間。“年畫”之定名雖在清代,其雛形卻可以追溯到上千年前。“歲時節日的發展,在我國有三條重要的線索:第一條是農事祭祀節日習俗的線索;第二條是宗教節日習俗的線索;第三條是民族傳統節日習俗的線索。它們往往逐漸相互滲透、影響,融合成民俗節日。”中國的民俗節日歷史悠久、本身涵義復雜而多樣,作為對應這些現象的民間繪畫,年畫在不同地區和歷史時期積累下了非常繁多的圖像程式,形成了一個龐大的民族、民間視覺文化系統。傳統節日“是古代信仰物化形態的一種遺留”,“也是一種生活的節奏,一種逐漸形成的自我調節機制。”娃娃美人題材的圖像在某種意義上比其他題材更能凸顯年畫這兩方面的表現功能。中國的傳統節日有三項民俗特點:“鮮明的農業文化特色”;“濃厚的倫理觀念與人情味”;“節俗的內容與功能由單一性向復合性發展”。娃娃美人題材年畫中的兒童和女性形象是彰顯這三項特點的典型視覺符號。

      年畫中的兒童和女性形象之創造與消費同任何其他民間美術形象一樣,包含的真正動機是“試圖通過物化形式確立某種合主體目的性的現實力量,以求自身的需求獲得替代的滿足。”“審美主體的觀念內在地決定著合目的性視覺樣式的創造”,它是“形象構成也即符號結構的內在整合力”。年畫的審美主體是社會中下層大眾,具有趨同但并不單一化的審美觀念。因此,年畫中的人物形象必須從不止一個層面與維度上滿足大眾的審美需要,她們應當是內在形象與外在形象的統一。人物的體貌特征描繪或許主要服務于外在形象的塑造,除此之外的一切則均可成為道具,服務于內在形象的建構。在年畫中,沒有程式化的兒童和女性形象出現在堆有象征性道具符號的場所里,完成約定俗成的敘述。

      一、穩定血緣關系之理想的投射一多子、貴子與母子

      學者們就中國鄉村社會關系有過諸多精彩論述,譬如“從基層上看去,中國社會是鄉土性的”“從土地里長出過光榮的歷史”“直接靠農業謀生的人是黏著在土地上的”“從人和空間的關系上說”是“不流動的”“從人和人在空間的排列關系上說就是孤立和隔膜”……缺乏變動的文化意味著長幼差次下的強制權力,這是血緣社會的基礎。血緣社會具有靜止的結構,并且想用生物上的新陳代謝作用——生育,去維持社會結構的穩定。對于生活在中國傳統農業文化社會里的大眾,尤其是處于主導地位的男性而言,對生命繁衍的渴求即意味著不斷接續血緣關系的理想,也便是對社會結構穩定性的執著追求。

      (一)穩定的“多子圖”范式

      在武強、桃花塢、蕪湖、楊柳青、濰坊、綿竹、朱仙鎮等傳統年畫產地均生產過相似的多子圖范式年畫,最常見的種類包括《百子圖》《榴開百子》和《多子多福》等等。各類《百子圖》圖像內容復雜,畫面上有數量眾多的男性兒童形象。他們三五成群地進行對弈、撫琴、舞龍等具有積極寓意的活動,顯得非常活潑。其畫心一般呈圓形或長方形,由連續的瓜蝶圖案(瓜瓞綿綿是生殖崇拜的投射)或吉祥字等象征符號圍合成邊框。因為打開的石榴已經詮釋了多子這個意象,《榴開百子》就有可能出現少量甚至僅一個男性兒童。

      中國民眾對多子圖范式年畫的需求總是大量且穩定的。無論民間年畫、改良年畫還是月份牌年畫,都包含此類圖像,并且常常熱銷。比如,有專門記載顯示,20世紀30年代,中國國內市場對胖娃娃題材的月份牌需求量很大。金梅生“根據畫報上載加拿大一胎五子的照片改畫的《五福臨門》月份牌引起許多人模仿,形成1935年左右胖娃娃的大流行”,“到處都是胖娃娃,加一個減一個的出現了”。不同地域、不同時期創作的多子圖各有千秋,后期的圖像減去了不少具有象征意義的道具,但畫中男童總是白白胖胖的,這意味他們具有較強的抵御疾病和饑餓的能力,也顯得更加聰敏、更有希望。

      (二)對“貴子”的永恒向往

      世俗盼子心理的一個維度是追求多生,另一個維度就是追求優生,也即希望“早生貴子”“連生貴子”。這兩種題材的年畫很常見,“麒麟送子”“獅童進門”和“五子奪魁”則是以更為豐富的符號來詮釋類似的內涵。

      傳說中的動物麒麟是象征儒家理念核心“仁”的瑞獸,“麒麟送子”圖像范式出現于清代,為生兒、育兒和求子的年畫開闊了天地。其構圖簡單者只有一個兒童騎在麒麟背上,逐漸添加上去的道具包括書(暗合孔子出生時“麟吐玉書”的典故)、蓮和笙(諧音連生,寓意連生貴子)、桂花和冠印(表示未來科舉取勝)。比較復雜的構圖上還會有天仙做陪,打扇、捧盒擺出儀仗,將天仙送子的意象融合到這一題材的圖像中。“麒麟送子”折射出希望后代通過科舉進入上層社會的理想,“獅童進門”的寓意與此相似,也是“期望兒孫得官封爵、光宗耀祖”(因為中國“民俗中常以‘獅’諧‘師’,把‘獅子’比作‘太師’”)。“五子奪魁”表達的也是大致相同的心愿,“古代施行科考制度,父母皆希望子孫能得狀元及第。然狀元全國僅一名,故望五子各自努力爭取。畫中作大兒手中持一盔帽,‘盔’‘魁’同音,以示奪魁者,即象征高中狀元之意。”雖然受到封建科舉制度廢除這一變化的影響,此類年畫并未絕跡,因為平民百姓望子成龍的心愿不會消失。

      (三)“母子圖”形式與內容的革新

      從數量上看,截至近代時期,在娃娃美人題材的年畫當中,人物方面僅有兒童形象的種類多于僅有女性形象的。實際上,數量更占優勢的是兩者共同構成的圖像,因為名義上歸為美人題材的年畫里往往添加了兒童形象。在這類圖像中出現的兒童是詮釋女性“美人”形象的一個重要“道具”。“在人們的審美觀念中,女性美是不能脫離女人的自然屬性的”,而生育后代能使女人達成其最原始、最根本也最重要的一項自然屬性。在封建社會里,女性群體服務于男權的重要職責就是為他們生育繼承人,也即男性兒童,所以,在傳統年畫里,要全面地建構女性的內在形象之美,作為其后代的男性兒童應當在場。

      以母子圖暗示女性生育能力作為表現其內在形象美的一種手段,在改良年畫和月份牌年畫里仍然存在,但是進入民國之后,中國女性的社會地位有所提升,溺死女嬰的惡劣行為越來越少,女性兒童不再被徹底忽視,所以表現完的圖像范式增添了母女圖和兒女雙全的新種類。

      二、倫理、政治、商業與技術的合力作用——美人形象的漸變

      年畫中的女性形象要為大眾所喜聞樂見,除了表現出多子這一“內在美德”以外,還應當滿足很多其他的審美需求。然而,美人題材民間年畫中的女性身份并不多元化,甚至可以說是單一而模糊的。因為在封建社會里,女性難以到社會上謀求合法、受尊敬的地位。絕大多數女性的最佳選擇是成為某人的發妻,際遇差一些的會成為侍妾,更糟糕的處境是淪為歌妓、婢女,甚至。當然,她們都可以擁有美貌并且成為母親,但無論在家庭中的地位高低,都是男性的附屬品,如同私有財產,所以,在男權占主導的社會里,年畫中的美麗女性形象其實是在扮演妻妾的角色。

      之后,中國社會發生很大變化,新式婚姻制度出現,男女平等的意識逐漸傳播開來。中國的近、現代化其實是從發達的農業文明里“長出一層比較上層和鄉土基層不完全相同的社會,而且在近百年來更在東西方接觸邊緣上發生了一種很特殊的社會。”中國傳統的節日原本都深刻關聯于農業文明,其內涵卻在“很特殊的社會”里被解構了。由于西方物質文明的入侵,消費社會的某些特征在資本主義工商并未正常發展的中國都市提前出現。張貼年畫作為節期的特殊活動而被利用為促進商品銷售的契機,月份牌年畫的大流行就是年畫這一形式被注入商業意圖的結果,于是其中的女性形象成為符號化的廣告代言。再加上男尊女卑的心理短時間內難以徹底清除,所以無論是改良年畫里的“國民之母”還是月份牌年畫里的都市女郎都在扮演著男望的對象。舊的風俗不再完整,新的風俗從“坍塌”處滋生。近現代年畫中的女性形象以藝術的方式反映出社會秩序和倫理現實的變化,令特定階段的風俗在圖像文本里得以保存。

      (一)肢體的變化

      由于中國民間始終有求子的愿望,傳統年畫上的女性形象有相當一部分身材豐腴,顯示出利于生育后代的樣子,但是,宋代以來的中國社會漢族男性主流話語對女性獨立人格與地位是集體否定的,因此上層社會和文人理想中依附于男性的女性形象應當是柔弱的。這種觀念對中下層大眾的審美也產生了影響,所以清代的年畫當中也有一些削肩細腰的美女形象,身材扁平、四肢細小,看起來不是很健康。到了明清時代,纏足成為塑造漢族女性美的風俗,許多文學作品都反映出當時社會對三寸金蓮狂熱而病態的審美需求,男性對小腳形狀之美建立了各種荒唐的具體標準,并將這一截畸形的肢體視為女性身體最神秘、性感的部分。從大量年畫來看,描繪站或坐的端莊女性形象時,無論其身材豐腴還是瘦削,雙腳常常被長裙蓋住,不會特意表現雙腳,而描繪姿態撩人的美女時,則往往專門精心描繪出又尖又小的“金蓮”和金蓮鞋,仿佛的。

      清末民初,月份牌年畫上的美人身形并沒有馬上脫離傳統審美控制,仍然呈現出比例不太協調的效果,但在實際當中,纏足的陋習已經被取締,社會開始鼓勵女性進行適當運動,追求健康體質成為新的風氣,對理想美女身形要求也在日漸變化。在20世紀最初的十年,畫中美人的腳雖然還是很小,卻已不是纏小的金蓮,而是趨于正常生理結構的形態。大致在20世紀20年代,美人的四肢逐漸變長,與軀干的比例變得合適。在20世紀30年代前后,還曾因受到日本風俗畫的影響而出現了一些下半身過長的美人形象,但是這種夸張的畫法并沒有流行很久。在月份牌年畫發展至比較成熟的時期,其中的美人肢體和身材都是比較健康的。

      (二)服飾、曲線與面孔的變化

      清中期前后,中國女性的服飾崇尚繁冗裝飾,裙長及地,發型也比較復雜。到了清末民初,款式稍顯簡潔的百褶長裙和元寶領上衣廣受歡迎,發式受到日本女性的影響。很快,倒大袖上衣、過膝長裙、不佩戴復雜首飾的女學生打扮成為年輕女性普遍模仿的范式,短發、燙發都開始流行。后來,各類修身形的改良旗袍、高跟鞋、歐化首飾加上電燙發成為都市女性追逐的時尚,定義了今日大眾腦海中的民國美女形象。具有殖民地色彩的都市成為引領新風俗的中心,月份牌年畫里的美女形象折射出這樣的變化過程。

      服飾的改換其實是社會對女性身體審美需求的轉變,曲線越來越突出成為基本趨勢。服裝對身體的壓抑漸漸消除,女性身體的曲線凸顯出來,其變化的先后順序大致是:腳的形態和大小變得正常,四肢變得修長圓潤,胸部由扁平變得豐滿。這既是女性解放的結果,也同時促進了社會對女色的更大尺度消費。纏足不再是性感的符號,袖子和裙擺逐漸縮短,直至大面積暴露皮膚的泳裝,甚至美女,漸次進入年畫圖像。的、光滑的皮膚和身體曲線構成新的誘惑。在月份牌年畫里,即便是端莊、優雅的女性形象,也并不表現出刻意遮掩優美身材的樣子。

      照相和電影傳人中國,受到喜愛的同時,西方的審美標準也裹挾在影像產品里影響到民間視覺文化產品中女性形象的塑造。民國時期的年畫有一部分是民間流傳的老版繼續翻印,更多的是月份牌年畫向名媛和明星照片靠攏的新創作。其中女性的鼻梁和顴骨升高,這使面部輪廓變得立體。同樣明顯的一項變化是笑容:直到20世紀20年代,最流行的月份牌年畫美人形象都是胸部扁平、眉頭微蹙的病西施模樣,即便微笑也非常含蓄。20世紀30年代的美人則變得開朗、明媚,唇紅齒白的燦爛笑容令整個面孔都生動起來,但始終不變的柳葉彎眉和鵝蛋臉型則反映出大眾對女性形象審美需求中最穩定的部分,大眾理想的美女無論展現出怎樣的風情,恭順、賢淑的態度總是必不可少。

      (三)道具,場所與身份的變化

      清代民間年畫中用于豐富女性內在形象的道具主要分為兩類。一類是暗示生育能力的象征符號,如蓮花、石榴、瓜瓞、蛙、蟾、繡球等等,此類圖像中的女性一般年輕、健康、豐滿、紅潤。她們是符號化的形象,常常在不模擬真實空間的畫面里,僅僅與那些象征符號為伴。另一類道具用以襯托女性優雅、惹人憐愛的姿態,如琴、書、文房四寶、鮮花等等,這些都暗示畫中的女性形象可以成為男性的“知音”。她們更多地被安排在真實的空間里,一般是雅致的居室內或幽靜的庭院里,與外界隔離,是男性的伴侶和。清代后期,有一個“十美踢球”的圖像范式反復出現,畫面主要表現十個搔首弄姿的女性形象,這時的背景場所就已經顯得開闊了。清末蘇州、上海等地的民間年畫和月份牌年畫新添了女性盛裝游園的題材。這表現出女性脫離深閨,進入公共場所的變化,也意味著西化的公共空間在中國城市里逐漸形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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