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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加強對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的管理,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保障公民的生殖健康權利,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活動的機構及其人員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實行國家指導和個人自愿相結合的原則。
公民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選擇權。國家保障公民獲得適宜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權利。
國家向農村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免費提供避孕、節育技術服務,所需經費由地方財政予以保障,中央財政對西部困難地區給予適當補助。
第四條國務院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管理全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國務院衛生行政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配合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做好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
第五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網絡由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組成,并納入區域衛生規劃。
國家依靠科技進步提高計劃生育技術服務質量,鼓勵研究、開發、引進和推廣計劃生育新技術、新藥具。
第二章技術服務
第六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包括計劃生育技術指導、咨詢以及與計劃生育有關的臨床醫療服務。
第七條計劃生育技術指導、咨詢包括下列內容:
(一)生殖健康科普宣傳、教育、咨詢;
(二)提供避孕藥具及相關的指導、咨詢、隨訪;
(三)對已經施行避孕、節育手術和輸卵(精)管復通手術的,提供相關的咨詢、隨訪。
第八條縣級以上城市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可以在批準的范圍內開展下列與計劃生育有關的臨床醫療服務:
(一)避孕和節育的醫學檢查;
(二)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和計劃生育藥具不良反應的診斷、治療;
(三)施行避孕、節育手術和輸卵(精)管復通手術;
(四)開展圍繞生育、節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項目。具體項目由國務院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共同規定。
第九條因生育病殘兒要求再生育的,應當向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申請醫學鑒定,經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初審同意后,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組織醫學專家進行醫學鑒定;當事人對醫學鑒定有異議的,可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申請再鑒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組織的醫學鑒定為終局鑒定。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十條向公民提供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和藥具應當安全、有效,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技術標準。
第十一條國務院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定期編制并計劃生育技術、藥具目錄,指導列入目錄的計劃生育技術、藥具的推廣和應用。
第十二條開展計劃生育科技項目和計劃生育國際合作項目,應當經國務院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核批準,并接受項目實施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涉及計劃生育技術的廣告,其內容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查同意。
第十四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施行避孕、節育手術、特殊檢查或者特殊治療時,應當征得受術者本人同意,并保證受術者的安全。
第十五條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
第三章機構及其人員
第十六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包括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
第十七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必須符合國務院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規定的設置標準。
第十八條設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發給《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執業許可證》,并在《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執業許可證》上注明獲準開展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項目。
第十九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準,在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上注明獲準開展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項目,并向同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通報。
第二十條鄉、鎮已有醫療機構的,不再新設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但是,醫療機構內必須設有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科(室),專門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鄉、鎮既有醫療機構,又有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的,各自在批準的范圍內開展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鄉、鎮沒有醫療機構,需要設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從嚴審批。
第二十一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從事產前診斷的,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同意后,由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準,并報國務院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使用輔助生育技術治療不育癥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準,并向同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通報。使用輔助生育技術治療不育癥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制定。使用輔助生育技術治療不育癥的技術規范,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征求國務院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意見后制定。
第二十二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的執業許可證明文件每三年由原批準機關校驗一次。
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的執業許可證明文件不得買賣、出借、出租,不得涂改、偽造。
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的執業許可證明文件遺失的,應當自發現執業許可證明文件遺失之日起30日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補發。
第二十三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應當按照批準的業務范圍和服務項目執業,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醫療技術常規和搶救與轉診制度。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進行定期檢查。
第二十五條國家建立避孕藥具流通管理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及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六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中依據本條例的規定從事與計劃生育有關的臨床服務人員,應當依照執業醫師法和國家有關護士管理的規定,分別取得執業醫師、執業助理醫師、鄉村醫生或者護士的資格,并在依照本條例設立的機構中執業。在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執業的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應當依照執業醫師法的規定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注冊。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共同制定。
個體醫療機構不得從事計劃生育手術。
第二十七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必須按照批準的服務范圍、服務項目、手術術種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遵守與執業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技術常規、職業道德規范和管理制度。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國務院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全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依據本條例的規定,負責對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條國家建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統計制度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事故、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和計劃生育藥具不良反應的鑒定制度和報告制度。
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鑒定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發生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事故、發現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和計劃生育藥具不良反應的,應當在國務院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規定的時限內同時向所在地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對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重大事故、計劃生育手術嚴重的并發癥和計劃生育藥具嚴重的或者新出現的不良反應,應當同時逐級向上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和國務院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第三十條國務院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匯總、分析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事故、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和計劃生育藥具不良反應的數據,并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通報。國務院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公布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重大事故、計劃生育手術嚴重的并發癥和計劃生育藥具嚴重的或者新出現的不良反應,并可以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及時公布和通報本行政區域內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事故、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和計劃生育藥具不良反應。
第五章罰則
第三十一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或者醫療、保健機構以外的機構或者人員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擅自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和有關藥品、醫療器械;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經批準擅自從事產前診斷和使用輔助生育技術治療不育癥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會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和有關藥品、醫療器械;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執業資格。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逾期不校驗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明文件,繼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由原發證部門責令限期補辦校驗手續;拒不校驗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執業資格。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買賣、出借、出租或者涂改、偽造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明文件的,由原發證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并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由原發證部門吊銷相關的執業資格。
第三十五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違反本條例第三條第三款的規定,向農村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提供避孕、節育技術服務,收取費用的,由縣級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責令退還所收費用,給予警告,并處所收費用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對該機構的正職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
第三十六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經批準擅自擴大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項目的,由原發證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執業資格。
第三十七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違反本條例的規定,使用沒有依法取得相應的醫師資格的人員從事與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有關的臨床醫療服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并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執業資格。
第三十八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出具虛假證明文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原發證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執業資格。
第三十九條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違反規定,批準不具備規定條件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或者醫療、保健機構開展與計劃生育有關的臨床醫療服務項目,或者不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導致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重大事故發生的,對該部門的正職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條本條例實施前已經執業的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各類機構、已經上崗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各類專業人員,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3個月內依照本條例有關規定辦理有關申請、登記、批準手續,領取證明文件。
一、確立科學指導思想,堅持統籌發展原則
長三角與珠三角區域規劃非常注重科學的指導思想和規劃理念,兼顧長遠發展與當前目標,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并重,注重政府調控和市場發展的有機結合,促進區域經濟和社會文化的協調發展。
(一)兼顧長遠發展與當前目標
區域經濟發展規劃具有宏觀性、長遠性和戰略性的特征,追求的是區域10年、20年或更長時間的發展,但易受規劃決策者“有限理性”和規劃中信息不對稱約束,也易受現行的政績考核制度的影響。因而,有些地方政府在長遠發展與近期目標、經濟效益與社會環境效益出現沖突時,更加關注當前利益,片面追求經濟增長,沒有協調好長遠利益與眼前利益的關系。
長三角不僅著眼于區域經濟協調發展和自主創新能力的提高,而且更加強調產業結構的優化升級,提出到2020年,發展高新技術產業和現代服務業,建成高度國際化的綜合性大都市圈。珠三角也結合當地經濟發展實際情況,拉動民間投資,促進外貿出口,促進區域經濟轉型發展,提出到2020年,形成以現代服務業和先進制造業為主的產業結構,發展為全球最具有核心競爭力的大都市圈之一。長三角與珠三角發展的經驗表明,區域經濟發展規劃不僅要關注當前目標,而且要著眼于長遠發展,從而保證經濟發展規劃的戰略性與前瞻性。
(二)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并重
很長一段時期,受黨政干部政績考核的影響,經濟發展只追求GDP而忽視了環境的保護,以致造成了沉重的人口、資源與環境壓力。長三角與珠三角規劃的顯著特點就是節能和低碳,注重資源的合理利用與環境保護,珠三角規劃提出“節約集約利用土地、大力發展循環經濟、加大污染防治力度、加強生態環境保護提高能效”等措施,如構建珠三角綠道網,增強區域經濟可持續發展能力,從而建立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
為更好地保護環境,促進資源可持續利用,在研制經濟發展規劃的立項、綱要、草案和實施等各個階段,可有效利用公眾等社會監督機制,廣泛征求多方意見,邀請各領域專家和環保組織代表等,對規劃綱要的內容進行討論,共同協商可持續發展的區域規劃方案,尋求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共贏的路徑。
(三)政府調控與市場發展相結合
政府以市場配置資源為基礎,堅持全面、協調和可持續發展的科學理念,可對整個市場運行進行適當的引導、干預,協調區域經濟的發展,推進區域市場開放和協調基礎設施建設,培育區域經濟協調發展的市場機制和為市場機制發揮作用創造良好的環境,從而更好地優化市場經濟的資源配置,促進市場經濟的穩定運行和順利發展。
在區域經濟發展規劃中,要很好地將政府調控與市場發展結合起來,既要尊重市場經濟規律,又要發揮政府調控的主觀能動性,這不僅是市場經濟的內在要求,也是實現資源優化配置的現實需要,更是促進區域一體化發展的客觀要求。長三角與珠三角規劃綱要的編制充分體現了政府調控與市場發展相結合的原則,既強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發揮市場自我調節的優勢,又注重政府在體制創新與協調區域發展的指導作用。
二、明確區域發展目標,科學制定戰略規劃
長三角與珠三角區域經濟發展規劃,全面貫徹落實以人為本、全面、協調和可持續發展的科學發展觀,把實現又好又快發展作為主題,進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制定符合區域經濟發展的戰略目標。
(一)推動產業結構的優化升級,加快經濟結構的戰略性調整
當前,我國處于經濟社會轉型發展的重要時期,長三角和珠三角也加快了產業結構升級的步伐,如珠三角發展規劃不僅確定了優先發展金融、會展、物流、信息服務和文化創意等現代服務業,而且加快發展技術密集、帶動性強的鋼鐵、石化等先進制造業,改造提升優勢傳統產業,優化產業升級,推動核心技術的創新和轉化,構建現代產業體系。
長三角發展規劃以提升國際競爭力為核心,強調產業優化升級和自主創新能力的提高,確定發展的重點區域與重點產業,做大、做強具有國際競爭力的石化產業、鋼鐵產業和電子信息產業等,進一步提升航運、金融和貿易等行業的國際化水平。同時,推進基礎設施的現代化,完善交通運輸樞紐,構建開放、安全的能源保障體系及信息網絡體系,從而推動產業結構的優化升級,加快經濟結構的轉型發展。
(二)發揮龍頭的輻射帶動作用,促進區域經濟協調發展
統籌城鄉發展和推動區域一體化發展,是長三角和珠三角區域規劃的重要內容。當前,我國很多地區產業同質化競爭比較嚴重,基礎設施重復建設等,制約了區域經濟一體化的發展,給統籌區域協調發展帶來了嚴峻的挑戰。
長三角和珠三角地區的協調發展走在前列,經濟發展規劃起了較好的引領作用。近年來,珠三角發展逐步走向融合,區域內商品、資本、人力資源的流動日益頻繁,優勢產業的跨地域發展使得珠三角經濟活動的內在聯系不斷加強,推動了資源的優化配置和經濟結構的互補,珠三角經濟正逐步向一體化發展。珠三角區域發展規劃中,特別強調統籌區域協調發展,發揮廣州、深圳龍頭城市的帶動作用,按照市場主導,資源共享、優勢互補,協調互補的原則,加快珠三角區域一體化發展、促進港澳地區的繁榮,推動大珠三角地區的發展。
(三)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增強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
增強自主創新能力、提高外向型經濟發展水平是提升國際競爭力的重要前提,是長三角與珠三角規劃綱要的重要內容。長三角經濟影響不僅局限在地區增長和發展,而且要進一步增強金融、會展和物流等現代服務業能力,優化產業升級,轉變經濟發展方式,拓展對外開放的廣度和深度,提高開放型經濟水平,建立國際金融、航運、貿易和旅游中心,進一步融入全球國際城市體系。
珠三角利用靠近港澳和東盟的地緣優勢,積極主動參與國際分工,與國際經濟區域和新興市場開展多領域的合作,拓寬利用外資的渠道,優化利用外資結構,承接高端產業轉移,進一步提升產業層次,優化進出口結構,發展高端貿易,增強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同時,攜手港澳打造亞太地區的城市群,進一步完善互利共贏的開放型經濟體系,提高了區域整體實力和競爭力。
三、結論
一、免費服務的對象及經費解決渠道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免費享受國家規定的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前款規定所需經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列入財政預算或者由社會保險予以保障。”
根據上述規定,我市享受計劃生育免費技術服務的對象為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即所有響應國家號召,依據國家法律和地方法規的規定,履行計劃生育義務,落實避孕節育措施且處于育齡期的已婚公民。
對于向本市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免費提供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所需經費(以下統稱計劃生育免費技術服務經費),針對不同情況,分別通過下列渠道加以解決:
(一)農村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所需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基本項目費用,由地方人民政府分級負擔,以縣(市、區)為主。
(二)城鎮實行計劃生育的職工,所需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基本項目費用,參加生育保險、醫療保險和其它相關社會保險的,由社會保險基金統籌支付;未參加上述保險的,由所在單位承擔。
(三)實行計劃生育的國家公務員,所需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基本項目費用,在醫療補助經費中支付。
(四)城鎮其他人員所需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基本項目的費用由縣(市、區)財政支付。
凡由地方財政承擔的計劃生育免費技術服務經費,按照市、縣(市、區)、鄉鎮分級負擔的原則,通過設立計劃生育免費技術服務專項經費予以落實。
二、免費服務的基本項目
(一)避孕藥具的發放;
(二)孕情、環情監測;
(三)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及技術常規所規定的各項醫學檢查;
(四)人工終止妊娠術及技術常規所規定的各項醫學檢查;
(五)輸卵(精)管結扎術及技術常規所規定的各項醫學檢查;
(六)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診治。
三、免費服務的定點單位
對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免費提供避孕節育技術服務的定點單位必須由各市(縣)、區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會同衛生部門審定后,報市計劃生育委員會和市衛生局批準。(見附件1)
凡在非定點服務機構接受避孕節育技術服務的費用一律自理。
四、免費服務的結算標準
開展免費服務的定點單位在向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提供免費項目的避孕節育技術服務時,要執行統一的結算標準。
江蘇省目前的避孕節育技術服務項目(含技術常規所規定的各項醫學檢查、住院的床位費和治療護理費用,不含特殊檢查和特殊治療費)結算標準如下:
(一)上環:40元;
(二)取環:24元;
(三)人流:80元;
(四)鉗刮:100元;
(五)藥流:108元;
(六)中引:600元;
(七)大引:800元;
(八)輸卵管結扎:600元;
(九)輸精管結扎:100元;
(十)皮埋:108元;
(十一)口服藥、外用藥具:由藥具站按計劃免費提供。
五、免費服務的結算方式
農村及城鎮其他人員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憑鄉(鎮、街道)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出具的《無錫市計劃生育免費技術服務介紹信》(見附件),到定點單位免費接受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每季度末,鄉級定點單位憑《無錫市計劃生育免費技術服務介紹信》,報鄉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核、結算;市、縣(市、區)級定點單位憑《無錫市計劃生育免費技術服務介紹信》,報縣(市、區)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核,在計劃生育免費技術服務專項經費中報支。
城區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已參加生育保險、醫療保險和其它相關社會保險的,按其所參加保險的有關規定結算;未參加生育保險、醫療保險的,由所在單位按結算標準報銷,在醫療費中列支。
六、免費服務的經費管理
計劃生育免費技術服務專項經費,農村地區及城區各鎮以上年度末農業戶口人員中的已婚育齡婦女數為基準,按每人每年10元的標準確定,一定三年不變。
計劃生育免費技術服務專項經費由各級財政按下列比例進行分擔:農村地區及城區各鎮、市級財政承擔5%,其余部分由縣(市、區)和鄉(鎮)兩級財政共同承擔,以縣(市、區)為主,比例自行制定。城鎮未參加生育保險、醫療保險和其它相關社會保險的,又無工作單位的其他人員所需的計劃生育免費技術服務專項經費由縣(市、區)財政承擔,市計劃生育委員會從計劃生育事業經費中給予適當補助。
各級財政應在年初預算中足額安排計劃生育免費技術服務專項經費,并及時將技術服務經費撥付到位。每年的專項經費由各級財政通過本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逐級下撥至鄉(鎮),各鄉(鎮)必須設立計劃生育專戶,專款專用。按照包干使用的原則,每季度進行一次結算。
免費服務的定點單位要在保證及時、優質、規范服務的同時,嚴格執行規定的收費標準,不得向群眾亂收費,更不準采取弄虛作假的手段虛報冒領計劃生育技術服務費用。
法律依據:
1.《**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一條:“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經夫妻雙方申請、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
(一)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的;
(二)經設區的市以上計劃生育技術鑒定組確診第一個子女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三)曾患不育癥,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后又懷孕的;
(四)夫妻雙方均為少數民族的;
(五)夫妻一方從事礦工井下作業連續五年以上,現仍從事該項工作,只生育一個女孩的;
(六)夫妻一方從事外海、遠洋捕撈作業連續五年以上,現仍從事該項工作,只生育一個女孩的;
(七)夫妻一方為烈士的獨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級以上傷殘軍人的;
(八)夫妻一方因非遺傳性殘疾失去勞動能力,只生育一個女孩的;
(九)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2.《**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四條:“夫妻雙方再婚前各有一個子女,均隨前婚配偶,新組合家庭無子女的,經夫妻雙方申請、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
行政處罰(共25項)
一、非法為他人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
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吊銷執業證書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衛生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為他人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
2.《**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衛生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為他人放置或者摘除宮內節育器,非法施行輸精管、輸卵管復通、終止妊娠等計劃生育手術的;
(二)未取得法定執業許可證的單位或者未取得法定執業資格的人員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
二、利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手段為他人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
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衛生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利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手段為他人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
2.《**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衛生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利用超聲技術或者其他技術手段為他人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
3.《**省禁止非醫學需要鑒定胎兒性別和選擇性別終止妊娠規定》第十七條:“違反本規定,利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手段為他人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法律責任: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衛生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同時對違反《規定》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還應當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三、實施假節育手術、進行假醫學鑒定、出具假計劃生育證明的
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吊銷執業證書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衛生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實施假節育手術、進行假醫學鑒定、出具假計劃生育證明的。”
2.《**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衛生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實施假節育手術、進行假醫學鑒定的;
(五)出具假生育證、假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假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等假計劃生育證明的。”
3.《**省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一款:“出具假計劃生育證明的,由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衛生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0000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000元的,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偽造、變造、買賣、騙取計劃生育證明的
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三十七條:“偽造、變造、買賣計劃生育證明,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五十五條:“偽造、變造、買賣計劃生育證明的,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省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二款:“偽造、變造、買賣計劃生育證明的,由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管理辦法》第二十條:“偽造、出賣或者騙取婚育證明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并根據情節輕重給予1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省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辦法》第十九條:“偽造、買賣或者騙取婚育證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省禁止非醫學需要鑒定胎兒性別和選擇性別終止妊娠規定》第十九條:“違反本規定,偽造或者出具虛假證明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衛生行政部門依據職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并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五、以不正當手段取得計劃生育證明的
處罰種類:取消計劃生育證明
法律依據:
《**省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二款:“以不正當手段取得計劃生育證明的,由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取消其計劃生育證明;出具證明的單位有過錯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六、擅自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
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
法律依據:
1.《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或者醫療、保健機構以外的機構或者人員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擅自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和有關藥品、醫療器械;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四十八條第一款:“未取得執業許可,擅自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按照條例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七、使用沒有依法取得《合格證》的人員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
處罰種類: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法律依據: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四十八條第二款:“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違反本細則規定,使用沒有依法取得《合格證》的人員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八、未經批準擅自從事產前診斷和使用輔助生育技術治療不育癥的
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吊銷執業資格
法律依據: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經批準擅自從事產前診斷和使用輔助生育技術治療不育癥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會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和有關藥品、醫療器械;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執業資格。”
九、不校驗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明文件,繼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處罰種類:責令限期補辦校驗手續,吊銷執業資格
法律依據: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逾期不校驗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明文件,繼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由原發證部門責令限期補辦校驗手續;拒不校驗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執業資格。”
十、買賣、出借、出租或者涂改、偽造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明文件的
處罰種類: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吊銷執業資格
法律依據:
1.《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買賣、出借、出租或者涂改、偽造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明文件的,由原發證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并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由原發證部門吊銷相關的執業資格。”
2.《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五十條第一款:“對買賣、出借、出租或者涂改、偽造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明文件的,由原發證部門依照條例第三十四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十一、買賣、出借、出租或涂改、偽造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合格證明文件的
處罰種類: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吊銷執業資格
法律依據: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五十條第二款:“買賣、出借、出租或涂改、偽造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合格證明文件的,由原發證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由原發證部門吊銷相關的執業資格。”
十二、向農村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提供避孕、節育技術服務,收取費用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1.《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違反本條例第三條第三款的規定,向農村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提供避孕、節育技術服務,收取費用的,由縣級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責令退還所收費用,給予警告,并處所收費用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對該機構的正職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
2.《計劃和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五十一條:“向農村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提供避孕、節育技術服務時,在規定的免費項目范圍內收取費用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條例第三十五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十三、未經批準擅自擴大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項目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吊銷執業資格
法律依據:
1.《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經批準擅自擴大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項目的,由原發證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執業資格。”
2.《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五十二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人員違反條例和本細則規定,擅自增加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項目或在執業的機構外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由原發證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由原發證部門吊銷相關的執業資格。”
十四、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違反規定,使用沒有依法取得相應的醫師資格的人員從事與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有關的臨床醫療服務的
處罰種類:吊銷執業資格
法律依據: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違反本條例的規定,使用沒有依法取得相應的醫師資格的人員從事與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有關的臨床醫療服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并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執業資格。”
十五、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的
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吊銷執業資格
法律依據: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出具虛假證明文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原發證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執業資格。”
十六、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人員出具虛假證明文件、做假手術的
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吊銷執業資格
法律依據: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五十三條第二款:“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人員有以上行為的,由原發證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由原發證部門吊銷相關的執業資格。”
十七、拒不補辦或者拒不交驗婚育證明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1.《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不按照規定辦理婚育證明,經其現居住地的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通知后,逾期仍拒不補辦或者拒不交驗婚育證明的,由其現居住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的罰款。”
2.《**省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辦法》第二十條:“成年育齡流動人口不按規定辦理婚育證件,經其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通知后,逾期扔拒不補辦或者拒不交驗婚育證件的,由其現居住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的罰款。”
3.《**市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流動人口中的成年育齡婦女未按規定辦理婚育證明,經其現居住地的有關部門通知后,逾期仍拒不補辦或拒不交驗婚育證明的,由其現居住地的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十八、與已婚育齡流動人口形成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和個人拒不履行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職責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1.《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與已婚育齡流動人口形成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和個人拒不履行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職責的,由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
2.《**省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單位和個人拒不履行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職責的,由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
十九、房主向成年育齡流動人口出租或者出借房屋容留、包庇計劃外懷孕或者計劃外生育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省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房主向成年育齡流動人口出租或者出借房屋容留、包庇計劃外懷孕或者計劃外生育的,由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可以并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十、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在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活動中,擅自使用國家計劃生育技術、藥具目錄以外的計劃生育技術、藥具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省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在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活動中,擅自使用國家計劃生育技術、藥具目錄以外的計劃生育技術、藥具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十一、組織、介紹妊娠婦女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省禁止非醫學需要鑒定胎兒性別和選擇性別終止妊娠規定》第十八條:“違反本規定,組織、介紹妊娠婦女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二十二、購置、使用超聲診斷儀而未向衛生行政部門或者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備案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省禁止非醫學需要鑒定胎兒性別和選擇性別終止妊娠規定》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規定,購置、使用超聲診斷儀而未向衛生行政部門或者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備案的,由衛生行政部門或者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二十三、對雇用未按規定辦理婚育證明手續成年育齡婦女的或所雇用的成年育齡人員出現計劃外生育的單位和個人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對雇用未按規定辦理婚育證明手續成年育齡婦女的或所雇用的成年育齡人員出現計劃外生育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處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二十四、制作傳播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有損國家利益宣傳品的
處罰種類:警告
法律依據:
《計劃生育系統宣傳品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制作傳播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有損國家利益宣傳品的,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對主要負責人給予警告、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提請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有關規定處理;觸犯刑法,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條:“計劃生育宣傳品的內容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禁止制作、傳播下列內容:
(一)違反計劃生育政策和法規的、損害計劃生育工作形象的;
(二)不宜在民族地區宣傳的計劃生育內容;
(三)泄露國家秘密的、損害國家利益的;
(四)宣揚、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五)國家規定禁止出版、傳播的其他內容。”
二十五、未報送制作計劃或樣品、對計劃生育宣傳品實行地區封鎖的
處罰種類:警告
法律依據:
《計劃生育系統宣傳品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七條規定,未報送制作計劃或樣品、對計劃生育宣傳品實行地區封鎖的,由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對有關單位給予警告、通報批評。對主要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條:“縣級及以上計劃生育宣教中心、宣傳站、服務站須在上年底將次年宣傳品制作計劃報送同級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臨時動議制作的宣傳品須事先將制作計劃報送同級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該部門須在1個月內報上一級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九條:“計劃生育系統制作的宣傳品出版之后,制作單位除按出版管理部門規定的備案辦法報送樣品外,還應在1個月內向同級和上一級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各報送兩份備案樣品。”
第十條:“縣級及以上計劃生育宣教中心、宣傳站、服務站是計劃生育系統內部出版物主要制作單位。其它單位制作計劃生育內部出版物,事先須向本級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報送制作計劃,事后須報送兩份備案樣品。”
第十七條:“提倡各省(區、市)計劃生育宣教中心聯合制作與發行計劃生育宣傳品;要優勢互補、合理配置資源,避免浪費。
禁止對計劃生育宣傳品發行實行地區封鎖。”
行政確認(共1項)
一、病殘兒醫學鑒定初審
法律依據:
《病殘兒醫學鑒定管理辦法》第九條:“因生育病殘兒要求再生育的,應當向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申請醫學鑒定,經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初審同意后,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組織醫學專家進行醫學鑒定;”
第十四條:“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審查申請鑒定的材料是否完備和真實可靠,并簽署意見,加蓋公章,于鑒定日前30個工作日將所有材料上報設區的市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
行政征收(共1項)
一、征收社會撫養費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四十一條:“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應當依法繳納社會撫養費。
未在規定的期限內足額繳納應當繳納的社會撫養費的,自欠繳之日起,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收滯納金;仍不繳納的,由做出征收決定的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2.《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第三條:“不符合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八條的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
社會撫養費的征收標準,分別以當地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為計征的參考基本標準,結合當事人的實際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情節,確定征收數額。社會撫養費的具體征收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擅自增設與計劃生育有關的收費項目,提高社會撫養費征收標準。”
第六條:“社會撫養費的征收決定,自送達當事人之日起生效。當事人應當自收到征收決定之日起30日內一次性繳納社會撫養費。
當事人一次性繳納社會撫養費確有實際困難的,應當自收到征收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作出征收決定的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提出分期繳納的書面申請,并提供有關證明材料。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當事人的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分期繳納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當事人。”
第八條:“當事人未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社會撫養費的,自欠繳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繳社會撫養費的千分之二的滯納金;仍不繳納的,由作出征收決定的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3.《**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四十二條:“對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由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以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統計公報公布的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為基數,結合當事人的實際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情節,按照男女雙方各自的子女數分別計征社會撫養費。”
第四十三條:“對具有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和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并符合第二十五條規定,未提出生育申請而生育第二個子女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責令其限期補辦生育證,并按照第四十二條規定的基數的二分之一征收社會撫養費。
對具有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和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情形之一,但不符合第二十五條規定,未經批準而生育第二個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條規定的基數的二倍征收社會撫養費。
對不具有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和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情形之一而生育第二個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條規定的基數的三至四倍征收社會撫養費。”
第二十一條:“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經夫妻雙方申請、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
(一)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的;
(二)經設區的市以上計劃生育技術鑒定組確診第一個子女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三)曾患不育癥,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后又懷孕的;
(四)夫妻雙方均為少數民族的;
(五)夫妻一方從事礦工井下作業連續五年以上,現仍從事該項工作,只生育一個女孩的;
(六)夫妻一方從事外海、遠洋捕撈作業連續五年以上,現仍從事該項工作,只生育一個女孩的;
(七)夫妻一方為烈士的獨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級以上傷殘軍人的;
(八)夫妻一方因非遺傳性殘疾失去勞動能力,只生育一個女孩的;
(九)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第二十二條:“夫妻雙方均為農村居民且以農林牧漁業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經夫妻雙方申請、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
(一)男方到有女無兒家結婚落戶,與女方父母共同生活并履行贍養義務的(女家姐妹數人,只照顧一人);
(二)兄弟兩人以上,只有一個有生育條件,且只生育一個子女,其他兄弟均已喪失生育條件并未收養子女的;
(三)在與內陸不連結的海島定居的。”
第二十三條:“只生育一個女孩,母女均為農村居民且母親居住在農村連續五年以上,以農林牧漁業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經夫妻雙方申請、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
第二十四條:“夫妻雙方再婚前各有一個子女,均隨前婚配偶,新組合家庭無子女的,經夫妻雙方申請、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
第二十五條:“申請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夫妻,女方為初育的須年滿二十五周歲,女方為再育的須年滿三十周歲。”
第四十四條:“對符合法定結婚條件但未辦理結婚登記而生育第一個子女的,應當自生育之日起六十日內補辦結婚登記;逾期未補辦的,按照第四十二條規定的基數的二分之一征收社會撫養費。
對不符合法定結婚條件而生育第一個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條規定的基數征收社會撫養費,并不再批準其生育第二個子女。
有配偶者與他人生育第一個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條規定的基數的四倍征收社會撫養費;生育第二個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條規定的基數的五倍征收社會撫養費。
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生育第一個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條規定的基數的五倍征收社會撫養費;生育第二個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條規定的基數的六倍征收社會撫養費。
當事人有本條第三款、第四款規定的情形,其年實際收入高于第四十二條規定的基數的,以年實際收入為基數計征社會撫養費。”
第四十五條:“對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第三個以上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條規定的基數的六倍以上十倍以下征收社會撫養費。
有前款規定的情形,當事人年實際收入高于第四十二條規定的基數的,根據情節輕重,按照其年實際收入的六倍以上十倍以下征收社會撫養費。”
第四十六條:“對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流動人口征收社會撫養費,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社會撫養費的征收,由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作出書面征收決定;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可以委托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作出書面征收決定。”
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共30項)
一、計劃生育宣傳品備案
法律依據:
《計劃生育系統宣傳品管理辦法》第八條:“縣級及以上計劃生育宣教中心、宣傳站、服務站須在上年底將次年宣傳品制作計劃報送同級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臨時動議制作的宣傳品須事先將制作計劃報送同級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該部門須在1個月內報上一級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九條:“計劃生育系統制作的宣傳品出版之后,制作單位除按出版管理部門規定的備案辦法報送樣品外,還應在1個月內向同級和上一級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各報送兩份備案樣品。”
第十條:“縣級及以上計劃生育宣教中心、宣傳站、服務站是計劃生育系統內部出版物主要制作單位。其它單位制作計劃生育內部出版物,事先須向本級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報送制作計劃,事后須報送兩份備案樣品。”
二、對計劃生育宣傳品的重要及敏感內容的審定
法律依據:
《計劃生育系統宣傳品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計劃生育宣傳品的內容,由制作人員提出,制作單位負責審定。重要及敏感的內容須報同級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審定。”
三、計劃生育統計
法律依據:
1.《計劃生育統計工作管理辦法》第五條:“計劃生育統計工作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的管理體制。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負責對全國計劃生育統計工作實行統一管理、業務指導和組織協調,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的統計部門承擔具體工作。地方各級計劃生育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計劃生育工作實行統一管理、業務指導和組織協調,地方各級計劃生育統計部門承擔具體工作。”
2.《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若干規定》第十九條:“各級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統計制度,做好經常性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統計工作。現居住地負責流動人口的出生統計,錄入微機上報,并向戶籍地反饋出生信息。”
3.《計劃生育統計工作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各級計劃生育部門定期對所轄范圍的統計部門和統計人員進行考核、評比。對于在執行統計法律、法規,改革計劃生育統計制度,完善統計手段,完成統計調查任務,開展統計科學研究,以及在統計工作中抵制弄虛作假、糾正重大統計錯誤等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或獎勵。”
四、審查病殘兒醫學鑒定的申請材料
法律依據:
《病殘兒醫學鑒定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審查申請鑒定的材料是否完備和真實可靠,并簽署意見,加蓋公章,于鑒定日前30個工作日將所有材料上報設區的市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
五、對再生育子女健康狀況進行隨訪登記
法律依據:
《病殘兒醫學鑒定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負責病殘兒醫學鑒定的各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建立健全檔案管理制度。病殘兒醫學鑒定資料由作出鑒定結論的同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長期保存。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對再生育子女健康狀況進行隨訪登記。”
六、批準計劃生育統計調查
法律依據:
《計劃生育系統統計調查管理辦法》第三條:“系統內各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可以組織統計調查。
縣及縣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批準所轄行政區域的計劃生育統計調查。各級計劃生育統計工作機構負責歸口管理統計調查,承擔審核工作。”
七、計劃生育宣傳教育、避孕節育服務
法律依據:
1.《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第二條:“公民享有依法生育的權利,同時應當依法履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其生育行為應當符合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采取綜合措施,做好計劃生育宣傳教育、避孕節育服務等經常性工作,使本行政區域內公民的生育行為符合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規定。”
2.《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若干規定》第五條:“現居住地應將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納入本地區經常性管理和服務范圍,實行與戶籍人口同宣傳、同服務、同管理。
流動人口已婚育齡婦女是計劃生育管理服務的重點,現居住地應為其提供計劃生育、生殖保健的宣傳咨詢和技術服務。
為男性和女性未婚流動人口提供相應的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和咨詢服務。”
第十二條:“加強對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技術服務質量的管理,實行避孕方法的知情選擇,提倡采取長效避孕節育措施。積極開展生殖保健和咨詢服務活動,滿足流動人口的生殖健康服務需求。
流動人口在現居住地實行計劃生育手術發生的手術并發癥,由現居住地縣以上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按照國家人口計生委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鑒定管理有關規定負責受理、鑒定和處理工作。
在現居住地實行計劃生育手術發生的技術服務事故,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八、委托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或者醫療保健機構為流動人口提供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法律依據:
《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若干規定》第十一條:“現居住地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可以委托取得《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或指定的具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保健機構,為流動人口提供安全、有效、適宜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已婚育齡流動人口接受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費用,由現居住地人民政府財政負擔;有用工單位的,由用工單位負擔。”
九、變更、注銷、補發許可證
法律依據: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需要變更名稱、場所、法定代表人、主要技術負責人的,應到原發證部門登記變更。因歇業、轉業而停止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必須向原發證部門辦理注銷登記,收回相應的許可證明,或在《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上注銷相應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項目。
原發證部門在收到變更、注銷申請之日后30個工作日之內作出決定并函告申請者。
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其執業許可證明文件遺失的,應當自發現執業許可證明文件遺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在所在地縣級的報紙上刊登遺失證明后,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補發,未申請補辦的,視為無證。”
十、規劃、組織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業務培訓和繼續醫學教育
法律依據: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衛生行政部門,應制訂規劃、組織實施本部門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的業務培訓和繼續醫學教育,不斷提高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的業務能力和技術水平。
在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中接受的與執業有關的培訓和繼續教育的記錄,可作為醫師執業考核和專業技術職稱評定的依據。”
十一、批準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和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
法律依據:
《關于禁止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和選擇性的人工終止妊娠的規定》第三條:“禁止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和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未經衛生行政部門或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開展胎兒性別鑒定和人工終止妊娠手術。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十二、審核接受絕育手術的夫妻再生育
法律依據:
《**省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辦法》第十條:“接受絕育手術的夫妻因特殊情況需要再生育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證明,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核,符合法定生育條件的,可以接受恢復生育手術。”
十三、獎勵在已婚育齡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
法律依據:
《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管理辦法》第十八條:“在已婚育齡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當地人民政府和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給予獎勵。”
十四、對舉報流動人口違反計劃生育的給予獎勵
法律依據:
《**省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流動人口違反計劃生育的行為進行舉報。對舉報屬實的,由受理機關給予舉報人物質獎勵。”
十五、對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法律依據:
1.《**省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的有關部門應當對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不履行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職責,造成計劃外生育或者未達到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目標的單位,給予批評并追究其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2.《**市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辦法》第五條:“對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或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或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對舉報計劃外懷孕、生育情況屬實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區(市)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給予獎勵。”
十六、對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進行檢查
法律依據:
1.《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進行定期檢查。”
2.《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國務院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全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監督管理工作。”
3.《**省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每年至少組織一次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檢查。”
十七、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
法律依據:
《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財政、計劃(物價)、審計、監察等部門,應當加強對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
十八、對流動人口用人單位計劃生育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
法律依據:
《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與已婚育齡流動人口形成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和個人應當負責被招用的已婚育齡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管理工作,并接受其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監督檢查。”
十九、對計劃生育科學技術研究項目和國際合作項目的監督管理
法律依據:
1.《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第十二條:“開展計劃生育科技項目和計劃生育國際合作項目,應當經國務院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核批準,并接受項目實施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的監督管理。”
2.《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五條:“在城鄉基層開展涉及人群的計劃生育科學技術研究項目和國際合作項目,應按規定由項目承擔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和工作方案,經實施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初審同意,報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審查批準后實施。實施中接受項目實施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的監督。”
第四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監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七)對在本行政區域內開展的涉及人群的計劃生育科學技術項目和國際合作項目進行監督管理。”
二十、胎兒性別鑒定和施行終止妊娠手術工作的監督檢查
法律依據:
1.《關于禁止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和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規定》第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衛生和藥品監督管理等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胎兒性別鑒定和施行終止妊娠手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開展終止妊娠手術的醫療保健機構進行定期檢查,并將有關情況通報同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市(地)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開展終止妊娠手術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進行定期檢查。”
第十六條:“計劃生育、衛生、藥品監督管理等行政部門應當定期組織開展禁止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和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檢查、監督工作。”
2.《**省禁止非醫學需要鑒定胎兒性別和選擇性別終止妊娠規定》第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保持出生人口正常的性別結構納入人口發展總體規劃,對所屬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實施本規定的情況進行考核。”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衛生、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胎兒性別鑒定、終止妊娠手術和終止妊娠藥品的監督管理。”
第八條:“非醫學需要的十四周以上妊娠的終止,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各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工作機構,應當嚴格區分非醫學需要的選擇性別和非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有針對性地加強管理。”
第二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衛生、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公安、人事、監察等行政部門應當密切配合,依法查處違法鑒定胎兒性別和選擇性別終止妊娠的行為。”
二十一、對計劃生育藥具發放工作的監督管理
法律依據:
《**省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政府免費向已婚育齡人員提供的計劃生育藥具,由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的技術服務人員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組織的計劃生育專職人員負責發放,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監督和管理。”
二十二、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的管理
法律依據:
《**市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辦法》第六條:“市、區(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轄區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工作。市、區(市)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是同級人民政府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具體負責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的監督、檢查和管理工作。”
二十三、對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進行檢查
法律依據: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四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每年至少組織一次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檢查,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各級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執行條例和本細則的情況,執行計劃生育技術標準、服務規范的情況,技術服務質量以及計劃生育技術、藥具的應用情況。”
二十四、責令改正為成年育齡流動人口出具假婚育證件或者拒絕為其辦理婚育證件的行為
法律依據:
《**省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為成年育齡流動人口出具假婚育證件或者拒絕為其辦理婚育證件的,由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以建議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二十五、對獨生子女父母給與一定獎勵
法律依據:
《**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一條:“只有一個子女自愿不再生育的,經本人申請,所在單位或者村(居)民委員會核實,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憑證享受以下獎勵:
(一)從申請當月起至子女年滿十四周歲止,每月領取不少于十元的獎勵費。獎勵費由夫妻雙方所在單位各發百分之五十。機關、事業組織工作人員的獎勵費由所在單位從行政事業費中列支;企業職工的獎勵費由所在單位從企業公益金中列支;城鎮失業人員和農民的獎勵費由所在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兌現,確有困難的,由縣(市、區)財政予以適當補助。
(二)獨生子女父母為機關、事業組織職工的,退休后加發本人標準工資百分之五的退休金(退休金為百分之百的不加發),其經費從原渠道列支。獨生子女父母為企業職工的,退休時由所在單位按照設區的市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百之三十發給一次性養老補助。
(三)各級人民政府對實行計劃生育的夫妻、農村獨生子女家庭和生育兩個女孩已實施絕育手術的家庭在發展經濟中,應當給予信息、資金、技術、培訓等方面的支持和優惠;對實行計劃生育的貧困家庭,在扶貧貸款、以工代賑、扶貧項目、社會救濟、劃分宅基地等方面給予優先照顧。
提倡對農村自愿終生只要一個女孩的夫妻給予重獎。”
第三十二條:“對獨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并且未收養子女的夫妻,原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待遇不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給予高出最低生活保障線三分之一的照顧。
生育雙胞胎或者多胞胎的,不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待遇。”
第三十三條:“對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后又生育的,由發證機關收回光榮證,停止憑證享受的各種優待,并追回領取的各種獎勵。”
二十六、根據《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執業管理辦法》給予暫緩校驗期或注銷《許可證》
法律依據: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執業管理辦法》第九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發證部門可以根據情況給予1至6個月的暫緩校驗期:
(一)不符合《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設置標準》;
(二)超越《許可證》載明的項目開展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三)在開展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中發現有做假手術、開假證明及重大的計劃生育避孕、節育技術事故;
(四)評審不合格或不參加評審;
(五)限期改正或停業整頓期間;
(六)使用未經認可或不宜繼續使用的診療技術與方法;
(七)擅自聘用不具備資格的人員從事與計劃生育有關的臨床醫療活動;
(八)違反《條例》有關執業的規定;
暫緩校驗期滿仍不能通過校驗的,由發證部門注銷其《許可證》。”
二十七、責令改正違反《**省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的行為的
法律依據:
《**省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的人員在執業活動中,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的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計劃生育技術規范,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造成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事故的;
(三)未經本人診查,簽署診斷、治療等證明文件的;
(四)偽造、隱匿或者擅自銷毀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醫療文書的;
(五)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的人員違反前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十八、批準恢復生育手術
法律依據:
《**省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辦法》第十條:“接受絕育手術的夫妻因特殊情況需要再生育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證明,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核,符合法定生育條件的,可以接受恢復生育手術。”
二十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網絡規劃
法律依據: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各地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網絡的規劃,應當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在當地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遵循布局合理、規模適當、廣為覆蓋的原則提出,并報請同級人民政府將其納入國民經濟、社會發展和區域衛生規劃。”
三十、流動人口生育證明
某部計生干部問:我是一名剛剛走上工作崗位的計生干部,現在我們單位的許多臨街房都出租給了地方,一些外來人員在營區內長期居住并從事經商活動。請問對這些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應當如何管理?
答:《軍隊營區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規定》中把離開戶籍所在地,在軍隊營區內居住、務工或者從事生產經營等活動6個月以上的外來育齡人員都稱為“營區流動人口”。《規定》要求對營區流動人口的管理遵循“誰用工誰負責、誰受益誰負責、誰的轄區誰負責”的原則,實行目標管理責任制。各單位計劃生育領導小組應配合駐地相關工作機構進行營區流動人口婚育情況調查。具體講就是要做好以下6項工作:一是將營區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納入營區日常管理之中,與有關單位和個人簽訂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合同,明確計劃生育的責任和義務;二是在辦理勞務用工、房屋租賃、營區暫住、社會化服務等事項時,核查這些人員是否有流出地人民政府或街道計劃生育工作機構開具的《婚育證明》,如沒有,應當督促其在規定期限內補辦,逾期未辦理《婚育證明》或者不按照規定參加計劃生育和生殖健康檢查的,不得在營區內居住、務工或者從事生產經營等活動;三是建立已婚育齡流動人口登記制度,及時掌握流動人口生育變動情況;四是負責對營區流動人口進行計劃生育宣傳教育,為已婚育齡婦女提供計劃生育和生殖健康檢查指導及相關的技術服務,其費用按照駐地的有關規定收取;五是營區流動人口夫妻應按照國家和駐地的有關規定辦理生育服務證件,在營區內發生意外妊娠或者違法生育的要及時通報駐地政府或街道計劃生育工作機構,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六是對好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對差的進行批評處罰。總而言之,營區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要做到和軍隊計劃生育工作“四個一樣”,即:一樣的宣傳、一樣的服務、一樣的檢查、一樣的獎懲。
某部營長問:我營里有個連長,家屬生了個女孩,他在農村的父母總想讓他們再生一個。我們準備在做其父母思想工作的同時,把違反計劃生育政策會受到部隊紀律的處理也同他講一講,以使其明白超生的利害。請問,什么情況下可生育二胎?軍人如果超生的話會受到什么處罰?
答:《中國人民計劃生育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育齡夫妻,可以申請生育第二個子女:①第一個子女為殘疾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但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②再婚夫妻一方再婚前只有一個子女,另一方無子女的;③患不孕(育)癥,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后又懷孕的;④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符合女方戶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生育第二個子女條件的;⑤夫妻雙方均為少數民族,符合女方戶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生育第二個子女條件的;⑥職工配偶是農村居民,符合女方戶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生育第二個子女條件的。
部隊對計劃生育工作是非常重視的,對違反計劃生育政策規定者的處罰也是非常嚴厲的。《中國人民計劃生育條例》第三條規定,軍隊所有人員應當遵守國家和軍隊有關計劃生育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自覺實行計劃生育。對違反《條例》規定生育第二個子女的,應當按照國家和女方戶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所在單位應當收回其領取的《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和已發給的全部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并依照《中國人民紀律條令》的有關規定給予降職(級)或者降銜(級)以上處分。對違反《條例》生育第三個及第三個以上子女的,加重處分。對以不正當手段取得計劃生育證明,生育第二個及以上子女的,按違法生育處理。對出現超生的單位,單位領導也負有責任。《條例》規定,未完成計劃生育工作目標、出現違法生育的單位,當年不得被評為綜合性先進單位。對單位主管和直接責任人,依照《中國人民紀律條令》第四十一條第五和第八款規定,不執行上級的命令和指示、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弄虛作假、欺上瞞下、造成不良影響和損失、且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因此,一方面你們要采取有效的方式方法,做好其父母的思想工作。既要講大道理,也要講小道理,讓他們不僅要為國家考慮,也要為家庭考慮,更要為孩子的成長進步考慮。另一方面要切實把這對夫婦作為工作的重點,及時向上級和計劃生育部門報告,采取相應的措施,確保不發生任何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