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鎮政府成立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于鎮勞動保險服務中心,具體負責全鎮的組織協調、宣傳、培訓、業務指導等工作。
鎮政府建立領導包片、干部包村(居)制度,協助、指導、督促各村(居)開展具體工作。
各村(居)必須成立相應工作領導小組,支部書記為第一責任人,村文書為協理員,專門負責本轄區內的宣傳、協調、政策咨詢、業務操作等工作。同時,要建立起各村(居)干部包組制度。
各村(居)成立的工作領導小組和村干部包組情況于9月8日前報鎮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二、加強宣傳,確保家喻戶曉
各村(居)要充分利用宣傳車、村廣播、村務公開欄,墻體固定標語、橫幅標語、發放宣傳資料等方式宣傳《實施辦法》;要通過召開黨員干部會議、村(居)民大會或村(居)民代表會議開展宣傳;要通過專題講座、知識問答等形式宣傳,提高廣大群眾的參與度和知曉度。
各村(居)要在9月8日前召開宣傳動員大會,各村民小組也必須9月8日前召開社員大會,開會時通知駐村干部到場參加,做好考勤,參會人員報到登記,將《實施辦法》相關內容向群眾進行普遍宣傳,發放宣傳資料,動員群眾全員參保,做好會議記錄,對未到會的群眾,村、組要在村監委會、組議事代表的監督下單獨逐個聯系,將政策宣講到位,做好宣講記錄,相關人員簽字蓋章。并將動員大會召開情況(包括會議組織形式、應參會人員、實到人員、會議主要內容、未到會人員政策宣講情況等)以書面形式報鎮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三、明確責任,細化措施,分步實施
各村(居)要嚴格按照實施意見的安排,加強組織領導和協調,落實相關工作人員職責,細化工作措施和各階段的目標任務,分步實施,積極穩妥地推進各項工作。
(一)宣傳動員階段(年9月6日至9月8日)
1.9月6日前,召開全鎮村(居)干部動員培訓會,安排各項工作。
2.9月8日前,各村(居)及村民小組召開動員大會,鎮駐村干部必須參加。
(二)信息采集階段(年9月8日至9月12日)
1.完成各村(居)內年6月30日年滿60周歲人員統計、身份證信息核實、基礎信息采集、參保資料收集等工作,完成率要達到100%。
2.完成年6月30日年滿16至59周歲參保人員的摸底統計工作,分類統計不符合參保條件的人員、符合參保條件的人員,符合參保條件的外出務工人員,
3.對年6月30日年滿16至59周歲參保人員,通過家人、親屬或其他人員,通知到符合參保條件的外出務工人員,對不能親自回家辦理保險登記、繳費手續的,要求其開具出《委托書》、《承諾書》、以及其在務工單位是否參加其他全國社會基本養老保險的證明等手續,并于10月底之前傳回戶籍所在地的村(居)。
(三)參保登記、審核、認定、信息錄入、組織繳費及待遇發放階段(年9月1日至12月15日)
1.第一階段,9月25日前,完成年6月30日年滿60周歲的參保人員登記及領取養老金資格認證、養老金待遇發放。
2.第二階段,于10月8日到12月15日前,完成年6月30日年滿16至59周歲參保人員的參保登記及組織收繳當年保險費。
3.第三階段,于年12月31日前,完成年7月1日至年11月30日期間年滿60周歲的參保人員領取養老金的資格認證和養老金待遇發放。
四、各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通力協作,確保工作順利開展
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是一項長期的、動態的管理工作,涉及到公安、民政、殘聯、財政、勞動保障與就業管理等部門,各有關部門務必密切配合,通力協作,確保工作順利開展。
公安部門要對參保人員的戶籍信息方面存在的疑問予以澄清和確認,補辦或新辦相關證件;
民政部門要按月提供60周歲以上的死亡人員情況,以便及時更新管理系統相關信息;
殘聯部門要對殘疾人情況進行分級統計,動態掌握殘疾人情況,確保殘疾人參保的優惠政策落到實處;
勞動保障部門要及時掌握外出務工人員基本情況,協助村(居)組織動員符合參保條件的人員積極參保繳費。
財政部門要做好相關資金(基金)的監管,安排兌現財政補貼資金,合理安排預算辦公經費,保障專項業務經費,確保鎮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機構正常運轉。
五、加強工作進度,先進人物、典型經驗等信息報送工作
各村(居)要加強工作進度、信息報送工作。要及時報送各階段工作進度,總結各階段工作中的經驗教訓,以便改進工作方法、措施;要及時化解相關矛盾、糾紛,加強參保政策解釋工作,最大限度地消除符合參保條件而又猶豫不決人員的疑慮,確保符合參保條件的人員應保盡保。
各村(居)要將各階段的工作情況以書面(打印)形式報送到鎮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各村(居)要加強該專項工作信息報送。及時報送工作中的典型經驗,先進個人和先進事跡等。
六、強化監督檢查、嚴格考評考核,逗硬獎懲
為了規范建設工程承發包行為,保護建設工程承發包雙方的合法權益,加強本市建筑市場的管理,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項目的承發包活動及其相關的活動。
第三條 (管理部門)
上海市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建委)是本市建設工程承發包活動的行政管理部門。上海市建筑業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建管辦)具體負責本市建設工程承發包活動的管理工作。
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在其職權范圍內,負責所管轄區域內建設工程承發包活動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建設工程的報建)
建設單位在建設工程立項文件批準后、建設工程發包前,應當持有關批準文件,按規定審批權限向市建管辦或者建設工程所在地的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建設工程報建手續。
第五條 (建設工程報建表的內容)
建設工程報建表應當包括如下內容:
(一)工程名稱;
(二)建設地址;
(三)投資規模;
(四)資金來源;
(五)當年投資額;
(六)工程規模;
(七)開工、竣工日期;
(八)發包方式;
(九)工程籌建情況。
建設工程報建表由市建委統一印制。
第六條 (發包方基本條件)
進行建設工程發包的建設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法人資格或者系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二)有與建設工程相適應的資金或者資金來源;
(三)有與建設工程管理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前款第(二)項和第(三)項條件的具體內容,由市建委另行規定。建設單位不具備前款第(三)項條件的,應當委托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建設工程承發包機構(以下簡稱承發包機構)發包。
第七條 (建設工程勘察或者設計項目發包條件)
建設工程勘察或者設計項目的發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經批準的建設工程立項文件;
(二)有建設工程勘察或者設計所需要的基礎資料;
(三)有設計要求說明書;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建設工程施工項目發包條件)
建設工程施工項目的發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初步設計方案已獲批準;
(二)建設工程已列入年度建設計劃;
(三)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以及有關技術資料;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勘察、設計、施工項目全部發包的條件)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項目全部發包給一個建設工程承包單位(以下簡稱承包單位)的,應當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
第十條 (建設工程的發包方式)
建設工程的發包分為招標發包、議標發包和直接發包。
建設工程招標發包分為公開招標發包和邀請招標發包。
第十一條 (應當采用招標方式的建設工程)
限額以上的下列建設工程,應當采用公開招標發包或者邀請招標發包:
(一)政府投資的;
(二)行政事業單位投資的;
(三)國有企業投資的;
(四)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的企業投資的;
(五)集體經濟組織投資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建設工程。
前款規定范圍內的保密工程和軍事設施工程等特殊建設工程,可以采用議標發包或者直接發包。
建設工程的限額和特殊建設工程的范圍,由市建委規定。
第十二條 (招標發包程序)
采用招標發包的,其程序應當符合本市招標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十三條 (其他建設工程發包方式)
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以外的建設工程的發包方式,由建設單位自行決定,但應當接受市建管辦或者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發包對象)
建設工程發包單位(以下簡稱發包單位)應當將建設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和經營范圍的單位承包。
第十五條 (向總包單位發包)
一個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項目,可以全部發包給一個承包單位總包;也可以按勘察項目、設計項目,以及施工項目中的單項工程分類,將其中的一項或者幾項發包給一個承包單位總包。
承包一個建設工程的全部勘察、設計、施工項目的總包單位,可以將其中的一項或者兩項發包給一個承包單位總包。
建設單位發包施工項目以建設工程中的單項工程為最小標的。
第十六條 (向分包單位發包)
設計單位承包的總包業務可以以建設工程中單項工程為最小標的,分包給多個設計單位。
施工單位承包的總包業務可以以建設工程中的單位工程為最小標的,分包給多個施工單位。
分包單位不得將承包的分包業務再進行分包。
第十七條 (禁止肢解發包的建設工程業務)
下列建設工程業務不得肢解發包:
(一)單項工程的設計業務;
(二)單位工程的施工業務;
(三)限額以下的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業務;
(四)丙級資質的勘察、設計單位承包的勘察、設計業務;
(五)四級、專業級或者非等級資質的施工單位承包的施工業務。
第十八條 (特殊業務處理)
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特殊業務的分包,可以不受本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和第十七條規定的限制。
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特殊業務的范圍由市建委規定。
第十九條 (介紹工程的限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介紹建設工程。
第二十條 (指定承包單位的限制)
有關管理部門及其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指定建設工程承包單位。
第二十一條 (對發包單位的限制)
發包單位不得以墊資為條件進行發包。
發包單位無正當理由,不得要求承包單位購入其指定的生產企業或者供應商提供的用于建設工程的材料、機械器具。
因發包單位要求承包單位購入其指定的生產企業或者供應商提供的用于建設工程的材料、機械器具而發生質量問題,由發包單位自行負責。
第二十二條 (承包方資格)
承包單位從事建設工程承包活動,應當持有資質證書,并在資質許可的業務范圍內承包建設工程。
除符合前款規定外,外省市以及中央單位應當向市建管辦辦理申請登記手續,獲得從事勘察、設計業務的批準文件或者進滬施工許可證后,方可在本市從事建設工程承包活動。
外國或者港、澳、臺地區的勘察、設計、施工企業在辦理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有關手續后,應當向市建管辦辦理申請登記手續,經批準后方可在本市從事建設工程承包活動。
第二十三條 (承包責任)
承包單位應當按照承包合同約定,對發包單位負責。
第二十四條 (轉包的限制)
一個建設工程中的主要業務部分應當由承包單位自行完成;承包單位不得將承包的建設工程業務全部轉給或者變相轉給他人承包。
第二十五條 (承發包機構的資質)
承發包機構承辦建設工程的承包與發包業務,應當具有相應的資質等級。
第二十六條 (承發包業務的限制)
承發包機構不得同時承接同一建設工程的承包和發包的業務;不得同時承接兩個以上承包單位以同一建設工程為標的的競爭性承包的業務。
承發包機構不得與其有資產利益關系的承發包單位的相對方的承包或者發包業務。
建設工程的承發包業務不得轉讓。
第二十七條 (合同的簽訂)
建設工程承發包雙方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簽訂承發包合同。
建設工程承發包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參照使用國家和本市推薦的合同示范文本。
實行招標發包的建設工程,其承發包合同的主要條款內容應當與招標文件、投標標書和中標通知書的主要內容相一致。
第二十八條 (施工許可)
建設工程具備施工條件后,建設單位應當持下列材料,向市建管辦或者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申領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一)建設工程立項批準文件;
(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資金入帳憑證;
(四)通水、通電、通路以及場地平整的有關證明;
(五)建設工程承發包合同副本;
(六)建設工程質量等監督申報所需的材料;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本辦法規定的,市建管辦或者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不予核發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未領取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的項目,不得進行施工。
第二十九條 (對未按規定承發包行為的處理)
對在建設工程承發包活動中有不符合本辦法規定行為的單位,情節嚴重的,市建委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其作出降低資質等級或者不予評定資質等級的處理,并在經營手冊上予以記錄。
第三十條 (審核期限)
本辦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八條所列的有關申請手續,須經市建管辦或者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審核的,市建管辦或者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作出書面審核決定。
第三十一條 (行政處罰)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由市建管辦或者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按下列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四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的,責令其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可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責令其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可處以1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規定的,責令其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可處以2000元以上2.5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處以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的,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處以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 (執法者違法行為的追究)
建設行政管理人員應當遵紀守法,秉公執法。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枉法執行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未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三條 (復議和訴訟)
當事人對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復議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復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部門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有關詞語的含義)
單項工程是指建設工程中由若干單位工程組成、有獨立設計文件、建成后能獨立發揮功能效益的工程。
單位工程是指單項工程中單獨設計、可以獨立組織施工的工程,是單項工程的組成部分。
第三十五條 (應用解釋)
本辦法的具體應用問題,由市建委負責解釋。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對環境有影響的基本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以及區域開發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
第三條 從事建設項目必須執行環境影響報告審批制度,執行防治污染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制度。
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工程,必須將原有工程中相同種類的污染,在經濟合理的條件下同時解決。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轄區內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建設項目主管部門和行業管理部門協助同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系統、本行業內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進行監督管理。
省國營農場總局系統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工作,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省國營農場總局負責,具體委托范圍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國營農場總局另行制定。
第五條 建設單位編制建設項目建議書,應根據擬建項目的性質、規模、生產工藝、建設地點的環境現狀及發展規劃等有關資料,對建設項目投產后可能產生的環境影響進行簡要說明。
建設單位向審批機關報送建設項目建議書時,應同時報給負責審批環境影響報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內容,審查確定是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還是填寫環境影響報告表。
第六條 下列建設項目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
(一)項目選址對環境影響有爭議的;
(二)污染比較嚴重的;
(三)生態改變比較明顯的;
(四)機場、核設施等特殊項目;
(五)市政廢水、廢氣、廢渣集中處理工程。
排放的污染物,只對單一環境要素產生影響的建設項目,可編制專項環境影響報告書。
第七條 選址合理、投產后對環境影響不明顯的建設項目,可填寫環境影響報告表。
第八條 環境影響報告書,由環境影響評價單位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由環境影響評價單位或建設單位填寫。
第九條 承擔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單位,須持《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格證書》,向建設項目主管部門和負責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經負責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建設項目主管部門審核其評價業務范圍,符合評價條件的,方可開展編制環境影響評價實施方案。
環境影響評價實施方案,經建設項目主管部門審核,報負責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
第十條 環境影響報告中有關環境要素的基礎數據及資料,由環境保護、水利、氣象等部門按規定提供,數據不足時,與環境影響評價單位實地補測。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向建設項目主管部門提出環境影響報預審申請,并按預審意見行進補充和修改后,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環境影響報告書時,應組織有關部門進行論證。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接到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后,應當分別在三十日、十五日內予以批復;逾期不批復又不作說明的,可視為批準。
環境影響報告未經批準的,有關部門不得批準建設項目設計任務書,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得發給營業執照。
第十二條 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生產工藝、建設地點、防治措施發生較大改變時,建設單位應補充修改環境影響報告,并按照原審批程序重新報批。
第十三條 環境影響報告,由建設項目設計任務書批準機關的同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
第十四條 建設項目初步設計中的環境保護篇章,必須按照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計的規定和批準的環境影響報告進行編制,經原審批環境報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并按基本建設程序報批后,方可開工。
第十五條 在施工過程中,應當注意保護周圍環境,防止和減少粉塵、噪聲、振動等對周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建設項目竣工后,施工單位應及時恢復因施工而受到破壞的環境。
第十六條 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須向建設項目主管部門和原審批環境影響報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建設項目防治污染設施的完成情況,經審查批準后,方可試生產。
第十七條 建設項目正式投產或者使用前,建設單位應當提出建設項目的防治污染設施運轉情況、治理效果、達到指標,經建設項目主管部門預審,報原審批環境影響報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后,該建設項目方可投產或使用。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分別給予以下處罰:
(一)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或者初步設計中環境保護篇章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擅自施工的,責令其停止施工,補辦審批手續,并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二)未經審核評價業務范圍,擅自進行評價活動的,責令其停止評價活動,補辦審核手續。對未取得環境影響評價資格證書的,沒收其非法所得,可并處非法所得等值的罰款;對取得環境影響評價資格證書,但評價活動超出規定范圍的,沒收非法所得,可并處非法所得30%以下的罰款。
(三)施工單位在施工中不采取防護措施造成污染的,責令采取防護措施,并可處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九條 建設項目的防治污染設施沒有建成或沒有達到規定要求而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批準環境影響報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使用。對防治污染設施沒有建成的,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防治污染設施沒有達到規定要求的,可以并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 罰沒款全部上繳同級財政。
第二十一條 環境保護監督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條 本市轄區內地震基本烈度為七度及八度的地區,均屬抗震設防區。全市建設工程(含新建、改建、擴建,以下同)都必須進行抗震設防。凡不符俁抗震設防規定的工程,一律不準建設。
第三條 建設工程的抗震設防,應按國家規定的抗震設防要求和建筑抗震設計規范執行。
第四條 建設工程應當按照《陜西省防震減災條例》及《陜西省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辦法》規定的范圍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根據評價結果進行抗震設防。
重大建設工程、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工程、生命線工程和六十米以上高層建設以及國家、省政府規定的其他建設工程,應當按照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辦法,對工程建設場地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城市規劃區內一般建設工程應按寶雞市城市抗震設防區劃執行。
第五條 市規劃局是組織實施建設工程抗震設計和施工的主管部門。市地震局是負責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的主管部門,規劃、地震部門應按照各自的職責,依法對全市建設工程抗震設防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各縣(區)規劃(建設)和地震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建設工程抗震設防管理工作。
第六條 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貫穿于建設工程的全過程。從項目可行性研究、選址、規劃、設計、施工、質量監督到竣工驗收,都必須符合抗震設防要求。
第七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抗震設防要求和抗震設計規范進行勘察設計。
第八條 建設工程的抗震設計審查納入施工圖審查。規劃部門應對施工圖審查中執行建筑抗震設計規范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凡不符合抗震規范的設計,施工圖審查單位應建議修改或變更設計。
第九條 已經建成的建筑物、構筑物,產權單位應當按國家有關標準進行抗震性能鑒定。對不符合抗震設防要求的,應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抗震加固必須按照抗震鑒定、設計、審查、施工、竣工驗收的程序進行。
第十條施工和監理單位在承擔建設工程時,應按照設計圖紙和施工規程進行施工和監理,對設計文件中的抗震構造措施不得隨意更改和取消。
第十一條 市、縣(區)規劃(建設)部門在進行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檢查時,應把抗震設防措施作為重點檢查內容之一。凡不符合抗震設計與施工規程的,應令其返工補強。
第十二條 建筑高度超過抗震規范許可,或采用新技術、新材料、新結構體系,應通過省級建設行政放寬部門組織的抗震專項審查后,方可進行施工圖設計。
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時,凡不符合抗震設計規范的工程不予驗收,并由市、縣(區)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十四條 村鎮建設中的公共建筑、生命線工程、中小學校舍、鄉鎮企業建筑及其他三層以上建筑,必須按建筑抗震設計規范進行抗震設防;兩層以下農民自建房屋應因地制宜采取必要的抗震措施,提高忘記到的抗震能力。
根據會議安排,現將貫徹落實《湖南省農村住房建設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情況報告如下:
一、實施情況和成效
(一)深入學習,注重宣傳引導。《湖南省農村住房建設管理辦法》施行后,2月13日,省住建廳下達了<關于貫徹落實《湖南省農村住房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湘建村函[2020]8號),縣住建局按照要求,及時組織部門工作人員認真學習、深刻領會《辦法》,進一步提高工作人員農村建房管理能力和工作水平。利用集中法制宣傳、集鎮趕集時間,向鄉鎮發放《湖南省農村住房建設管理辦法》宣傳冊,提升農村群眾依法建房意識,引導群眾自覺按照“辦法”開展農村住房建設活動。
(二)厘清職責,注重部門聯動。結合機構改革,進一步厘清了農村建房工作中住建、城管執法、自然資源及鄉鎮人民政府等部門職責,確保部門各司其職,工作協同推進。注重積極與鄉鎮工作對接,幫助鄉鎮提供、制定了建筑圖集、建房合同、巡查制度、巡查臺賬、查處流程。
(三)主動服務,注重質量安全。幾年前,縣住建局就已委托縣職業中專每年對從事農村住房建設的個體工匠進行建房前置條件、圖紙識別、施工工藝、質量安全等方面業務培訓,培訓合格發放證書,為農村住房建設提供了有力保障。明確要求個體工匠及施工企業嚴格按照建設規劃、設計圖紙、施工技術標準和操作規程施工,確保施工質量和安全;必須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鼓勵使用新型節能、綠色環保建筑材料;要求與村民簽訂好建房合同,明確好責任和義務,鼓勵為建房施工人員購買意外傷害保險。為保障全縣農村住房安全,安排專門工作組對全縣11.3萬戶農村住戶全覆蓋排查,對住房安全等級進行鑒定,對危房做到應改盡改,全面消除村民住房安全隱患。村民建房時,免費提供合適的施工圖,安排工作人員對施工過程進行跟進監管,做好施工質量安全服務,嚴防質量安全事故發生。
(四)精心指導,注重民族風貌。縣住建局始終注重村鎮建設的風貌統籌協調,結合我縣特有的人文、地理、資源特色,為農村建房提供了多套風貌效果圖和各種戶型簡易施工圖,少數民族風貌保持和美麗鄉村打造成效顯著。碧涌鎮評為全國少數民族團結示范鎮,公坪鎮評為全省旅游重點鎮,五郎溪村評為省級美麗示范村,紅旗村、金廠坪村評為市級美麗鄉村示范村,拾擔村評為美麗宜居村莊示范村。
二、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村民按規建房意識不夠。通過一系列宣傳,村民按照“辦法”、依圖建房意識仍然不足,加上質量監管人員力量有限,很難做到施工全過程監管。
(二)施工圖集優化資金不足。原有建筑方案和圖集由縣住建局建筑設計院免費提供,因機構改革,建筑設計院撤銷,如需進一步優化更具特色的施工圖集,需財政從市場化設計院所采購設計成果,財政壓力將進一步加大。
(三)行業監管執法手段缺失。因機構改革,縣住建部門行政執法權限及執法人員劃轉到相關部門,針對違反“辦法”規定的農村建筑工匠和建筑施工企業沒有相應處罰權限和力量,監管、處罰手段缺失。
三、下步工作打算
(一)進一步加大宣貫力度。采取培訓、趕集、廣電、網絡等形式,讓村民家喻戶曉,依法辦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