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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世紀90年代開始,互聯網在我國迅速發展,截止2007年12月31日,我國網民總人數達到2.1億,僅次于美國,居世界第2位。同時電子商務在我國蓬勃興起,其普及與應用不斷帶來新情況新問題,而我國政策性的電子商務發展框架尚未出臺,有效促進電子商務發展的法制建設滯后,妨礙和制約了我國電子商務的國際化發展。這就要求我們在吸收借鑒國外經驗教訓的基礎上,加快相關立法工作。
一、經濟全球化背景下國外電子商務立法的共同認識和做法
1.電子商務法是當代社會經濟發展的重要資源
眾多國家與國際組織積極開展電子商務立法就是期望趕上信息技術發展的浪潮,以確立先發優勢。不僅美國、歐盟如是,馬來西亞、阿根廷等發展中國家也不甘落后。它們的電子商務立法往往是與其信息化建設目標緊密相連。例如,美國在開展“信息高速公路”項目時,首先廢除于20世紀30年代制定的電信管理法案。無獨有偶,馬來西亞作為制定電子商務基本立法的第一個亞洲國家,也提出了建設“信息走廊”的計劃。同時,在經濟全球化的今天,迫切要求實現貿易規則(也就是國際商法)的統一,如果國際商法要實現統一,那么電子商務法將首當其沖,因為經濟全球化是建立在現代信息技術發展基礎上的。這表明電子商務法是當代社會經濟發展的重要資源。
2.電子商務立法可以邊制訂邊完善
由于電子商務發展迅猛,且仍在高速發展中,電子商務遇到的法律問題還將在網絡交易發展過程中不斷出現,經濟全球化進程的加快使這個問題變得更為復雜。因而目前要使國際的或本國的電子商務法律體系一步到位是不現實的,只能就目前已成熟或已達成共識的法律問題制訂相應的法規,并在電子商務發展過程中不斷完善和修改。典型的例子是聯合國貿法會制訂的《電子商務示范法》,該法是一個“開口”法律,第一部分為“電子商務總則”;第二部分為“電子商務的特定領域”,目前只制訂了“第一章貨物運輸”,該部分其余章節則有待內容成熟后再逐章增加。該法于1996年通過后不久其第一部分內容即于1998年6月由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作了補充。
3.電子商務立法中全球化與民族性的關系
電子商務天然具有跨國界交易的特點,任何國家或地區單獨制訂的國內法都難以直接適用于這種跨國界的電子商務交易,因而電子商務立法從開始就是通過先行開展國際立法實現的。由于發達國家具有資金、人才與技術優勢,其電子商務發展程度領先于發展中國家。因此目前有關電子商務立法的各種新思路新想法也大多是由發達國家(主要是美國和部分歐盟成員國)提出來的。而發展中國家則處于被動地位。
經濟全球化是當代國際經濟的基本特征之一。經濟增長要素在世界范圍內更為自由地流動的結果,必將帶來效益的最大化和相關法律的全球化。立法趨同化的結果是,在競爭的市場中,國際互聯網的使用普遍提高,進而提升了商家的電子商務水平和經濟效益,各種弱勢群體(市場份額低的商家及廣大消費者)也真正體驗到了經濟效益的種種益處,也即獲得了在封閉壟斷市場中所無法得到的公平和正義。但同時這種立法趨同化會導致一國法律的調控能力相應下降,陷入了可能喪失民族性的陷阱。電子商務法必須注意解決電子商務中全球化與民族性、公正與效益的矛盾。
二、我國電子商務立法的幾個基本問題
1.電子商務立法原則
電子商務立法的目的與功能首先是保障交易、特別是網上交易的安全。具體說,電子商務立法旨在為電子商務發展提供一整套長期穩定、透明有效、權責分明、統一協調的行為規則,使電子商務參與者可以在公平、公正、公開、安全的“軟環境”條件下開展電子交易;其次,在開展電子商務立法,制定強制性規范的同時,也應當考慮當事人意思自治,或者鼓勵在電子商務領域行業自治和當事人自治,鼓勵商界探索新的規則,使限制性規定建立在維護交易安全與合理的基礎上。從上述指導思想出發,筆者認為我國電子商務立法應遵循以下基本原則:與國際電子商務法律接軌原則;媒體中立性原則;技術中立性原則;保障安全原則等,其中最重要的是媒體中立性原則和技術中立性原則。
媒介中立性原則是指法律對于不論是采用紙質媒介進行的交易還是采用電子通行形式進行的交易都采取一視同仁的態度,不因交易采用的媒介不同而厚此薄彼。根據這一原則,采用了電子形式的交易不應僅僅因為其形式而影響其法律效力,當然也不應因此享受法律上的優惠待遇。這一原則的目的在于支持和鼓勵經營者采取電子通訊的形式進行交易,但是并不強制推行這種交易媒介。尤其對于消費者合同而言,如果經營者迫使消費者使用某種電子通訊形式,還可能構成不公平商業做法。
技術中立性原則是指法律應當對交易使用的技術手段一視同仁,不應把對某一特定技術的理解作為法律規定的基礎,而歧視其他形式的技術。因此,不論電子商務的經營者采用何種電子通訊的技術手段,其交易的法律效力都不受影響。從保護和促進技術發展的角度來看,技術中立性原則在各國電子商務立法中都有所體現,但是澳大利亞“電子交易法”將這一原則貫徹得更為徹底,使之有關電子簽名的規定顯得與眾不同。由于有關電子簽名的法律規定與技術手段有密切的聯系,澳大利亞“電子交易法”為了保持技術上的中立性,在對電子簽名作出規定時只能采取“最簡化”的方法,不對電子簽名及安全認證技術作任何具體的規定,只在法律上承認電子簽名的效力。澳大利亞“電子交易法”對電子簽名采取的這種“最簡化”的做法能否保障交易安全還有待實踐的檢驗。這也說明技術中立性雖然是電子商務立法的原則,但是對這一原則的把握也要適度。
2.電子商務立法模式
從立法學理論及立法實踐出發,電子商務立法有兩條途徑:
第一先行訂立“電子商務基本法”,然后再對電子商務產業鏈中涉及的具體問題單獨立法。沿用這條思路的好處:一是可以做到“超前立法”,使電子商務立法反映并服務于電子商務迅速發展的現實,并指導與規范電子商務實踐;二是有利于宏觀把握電子商務發展趨勢,掌握并解決電子商務發展過程中存在的實際問題;三是可以從立法實踐中得出明晰的思路與統一的目標,指引其它單獨立法工作,并解決在此過程中產生的矛盾與問題。但是在立法過程中有兩點需要注意:一是不要限制電子商務發展;二要根據信息技術的不斷進步,及時修正法律條文。
第二先行分別立法,即針對電子商務產業鏈的各個環節(信息流、商務流、資金流和物流)分別立法建制,研究制訂諸如電子合同、在線支付、電子提單、電子商務稅收、網絡廣告、網上消費者權益保護、反垃圾郵件等問題的相關法律法規,一俟時機成熟,再行制訂“電子商務基本法”。這個思路的優點一是能夠有的放矢地解決電子商務發展過程中產生的實際問題;二是能夠在立法與司法實踐中不斷積累經驗,提出比較切合實際的綜合立法思路。這種方法也有不足一是缺乏全局觀念,使得各單行法規很難配套與協調;二是容易沿襲傳統的按行業、部門、地方歸屬立法的弊端,割裂電子商務法律體系。
從實際做法來看,我國采取了第二種立法思路,從電子商務應用的關鍵問題著手,首先確立了電子簽名的法律效力,進而規范了電子認證服務。目前正針對電子合同、稅收、網絡廣告規范、網上商業數據保護等問題逐步開展相關立法建制工作。筆者認為,我國電子商務立法應采用綜合立法的模式,盡快建立起較為健全的電子商務法律體系。這樣,不僅可以保證電子商務法體系的統一,杜絕在電子商務立法中從地方和部門利益出發,取利棄責,條塊分割,制造新的權利沖突,但應突出重點,對一些非重點問題可在其他相關部門法中加以修改和完善或進行配套立法即可,無需在電子商務法中面面俱到,區別于大而全的法典式立法。
3.電子商務立法中的核心內容
電子商務法實際上是為了解決數據電訊在商事交易中的運用,特別是在因特網這一開放性商事交易平臺上的應用,而給商事法律關系帶來的一些新問題,大致有以下幾種:
(1)數據電訊問題。其具體內容包括:數據電訊概念與效力,以及數據電訊的收、發、歸屬及其完整性與可靠性推定規范等,這個問題,我國通過的電子簽名法中已有所規定,但是很不完善,還需進一步的細化。
(2)電子簽名效力問題。其主要內容有:電子簽名的概念及其適用、電子簽名的歸屬與完整性推定、電子簽名的使用與效果等,我國目前已通過了電子簽名法,對相關的問題進行了規定,但仍需進一步的健全。
(3)電子商務的認證問題。其具體內容有:認證機構的設立與管理、認證機構的運行規范、風險防范及認證機構的責任等。
(4)電子合同問題。電子合同是在網絡條件下當事人之間為了實現一定目的,明確相互權力義務關系的協議,是電子商務安全交易的重要保證。其內容包括:
①確證和認可通過電子手段形成的合同的規則和范式,規定約束電子合同履行的標準,定義構成有效電子書寫文件和原始文件的條件,鼓勵政府各部門、廠商認可和接收正式的電子合同、公證文件等。
②規定為法律和商業目的而作出的電子簽名的可接受程度,鼓勵國內和國際規則的協調一致,支持電子簽名和其它身份認證手續的可接受性。這一點,我國目前的立法已經確認。
③推動建立其它形式的、適當的、高效率的、有效的合同糾紛調解機制,支持在法庭上和仲裁過程中使用計算機證據。
(5)電子支付問題。電子支付是金融電子化的必然趨勢,美國現在80%以上的美元支付是通過電子方式進行的。為了適應電子支付發展的需要,需要用法律的形式詳細規定了電子支付命令的簽發與接受,接受銀行對發送方支付命令的執行,電子支付的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以及責任的承擔等。
(6)電子證據問題。電子證據問題,是各電子商務問題效力的關鍵所在。應通過立法的方式,對電子證據形式、效力及提取等問題進行全面的規定。
以企業網絡營銷流程為基本研究對象,重點考慮流程中的各個環節所涉及的法律問題,可把企業開展網絡營銷分為調研階段、開展營銷活動階段、后續活動階段。
1.1調研階段問題
1.1.1無形產品帶來的法律問題在開展企業網絡營銷過程中營銷的對象性質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已從有形產品的營銷進化到無形服務的營銷,大量的無形產品采用網絡的方式,比如音樂、軟件、咨詢服務的網絡營銷。營銷產品的虛擬化、數字化、無形化,使得第三方可能通過技術手段竊取交易過程中的產品或用戶的隱私,無法最大化的保護消費者的利益,成為開展網絡營銷的一大障礙。
1.1.2行業競爭狀況互聯網散布的一些虛假信息和有害信息對社會管理秩序造成的危害要比現實社會大得多,當然這其中不乏對一些企業進行的商譽詆毀行為及攻擊行為,嚴重破壞了正常的網絡營銷環境及廣大企業的利益。
1.2開展營銷活動中問題
1.2.1交易的安全問題營銷最終的結果是實現交易,交易的安全是比較常見的問題,也是解決開展網絡營銷企業信任問題的關鍵。網絡營銷是通過虛擬的互聯網實現的,交易的雙方并沒有面對面的交互,那么保證在互聯網上傳輸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和不可否認性是非常重要的,常見的安全技術如加密、防火墻等有時并不能對各種侵權行為和犯罪行為在源頭上的杜絕作用,因此,需要加強法律和技術的雙重作用,才能最大化的維護網絡營銷的安全。
1.2.2電子合同的法律效力在互聯網上進行交易簽訂的電子合同與傳統的紙質合同不同,電子合同的傳輸媒介和傳輸方式都是數字化形式的,這會導致其效力和認定比較復雜。現今我國還沒有規范有關電子合同活動的專門法律法規,僅僅在一些普通法里有所規定,《合同法》確定了電子合同的合法性,其中提到書面形式的合同也包括數據電文形式,即電子合同;還確定了合同的生效條件,其中提到當事人采用數據電文訂立合同可要求簽訂“確認書”。但是即便如此,在實際操作中電子合同數據還是會發生系統或人為錯誤,導致有關糾紛的產生,如果沒有相應的法律法規作為依據,糾紛很難解決
1.2.3網絡營銷涉及的知識產權問題知識產權是人們對于自己的智力活動創造的成果,它主要包括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在網絡營銷過程中,最常見的侵權行為是侵犯商標權和著作權的行為。比如有一些營銷主體沒有經過商標權人的同意,擅自將其他企業的商品圖片等用在自己的產品宣傳中,侵犯了他人的知識產權,不利于營造合法健康的競爭環境,更不利于市場經濟的穩定發展。
1.2.4交易過程中認證的問題網絡營銷的目的是實現交易,認證機構就是解決交易雙方的信任問題的,它的核心職能是發放和管理用戶的數字證書,提供給交易雙方經過核實的、包含交易方基本信息的證明書。但是目前的認證機構在法律身份上比較尷尬,認證中心是一種專業化的信息服務機構,而不是一般的實現商業利潤的機構,這意味著認證中心對交易雙方負有特殊的職業義務,這種義務到底是一種社會責任還是道德義務,一旦出現認證中心的偏袒行為要如何處理呢?法律對此還未涉及。
1.3后續活動階段研究內容
1.3.1交易活動后的稅收問題完成交易后的稅收問題一直是網絡營銷交易后的一大問題,電子交易的稅收征管沖擊著傳統的稅收制度。互聯網環境下,產品性質分類不明晰、主要營業場所確定困難、交易場所亦不明確,這些都給征稅工作帶來不少困難,有關部門對電子交易也難以控制,使得依法納稅工作難以進行。
1.3.2爭議的解決一旦企業在電子交易過程中發生爭議,其爭議的解決方法是很單一的,一般只能用傳統方法解決。如果采用訴訟方式,其成本必將很高,其中除了常規費用之外,還包括一些電子取證產生的成本,這有可能會遠遠高于合同本身的標的。
2針對問題提出對策
2.1更新營銷觀念,強化網絡意識
研究要充分認識網絡營銷給企業帶來的機會,把網絡營銷納入企業總體經營戰略中來。不把網絡營銷當成時尚的擺設,要把它視為企業開展營銷活動的新平臺,視為提高營銷水平、縮小差距的利器。
2.2研究工作履行功能等效的原則所謂功能等效原則就是在分析有關傳統紙質文件的法律要求基礎上,使電子文件能夠滿足這些目的和作用。傳統紙質文件在數據生成、儲存、
通訊和安全方面都已比較成熟,電子文件要達到這樣的要求需要有相應的技術和法律支撐,使電子文件不但具有與傳統文件相同的效力,甚至在數據來源、認證等方面具有更高的可靠性和速度。
2.3學習國外先進的立法經驗,研究注意與國際資源接軌
由于互聯網突破了時間和空間限制,它對網絡營銷活動的規范作用,猶如國際通用協議一樣,具有國際通用性。企業開展網絡營銷必將沖破原有的地域限制,走國際化路線,因此在研究有關法律法規時,要盡量向國際規則靠攏,使企業少走彎路和實現利益最大化。
2.4法律法規要與網絡營銷專業技術相結合
關鍵詞:電子合同;電子簽名;交易原理;電子認證;電子合同監管
Content abstract: Electronic commerce will be a future commerce development inevitable trend, the electronic contract its unique works out the way to propose aspect and so on law, technology and supervision to the existing paper surface transaction challenges. The electronic contract was the electronic commerce foundation and the core, in the electronic contract legal matter has restricted the electronic transaction development, has hindered transaction advance. Our country should speed up the electronic commerce legislation work, establishes the electronic contract supervision system, perfect electronic contract transaction legal regime. Author's has carried on the discussion and the elaboration on electronic contract in law and the technical question, and proposes the related countermeasure and the suggestion to the electronic contract legislation and the electronic contract supervision.
key word: Electronic contract; Electronic signature; Transaction principle; Electronic authentication; Electronic contract supervision
一、電子合同
隨著電子技術的發展,電子合同得以出現,其雖然也通過電子脈沖來傳遞信息,但是卻不在以一張紙為原始的憑據,而只是一組電子信息。電子合同,又稱電子商務合同,根據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電子商務示范法》以及世界各國頒布的電子交易法,同時結合我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筆者認為電子合同可以界定為:電子合同是雙方或多方當事人之間通過電子信息網絡以電子的形式達成的設立、變更、終止財產性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通過上述定義可以看出電子合同是以電子的方式訂立的合同,其主要是指在網絡條件下當事人為了實現一定的目的,通過數據電文、電子郵件等形式簽訂的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的一種電子協議[1].電子合同的特征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電子合同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電子合同這種民事法律行為是雙方或者是多方民事主體的法律行為,當事人之間以電子的方式設立、變更、終止財產性民事權利義務為目的,當事人之間簽訂的這種合同是合同的電子化,是合同的新形式。根據《電子商務示范法》中有關規定,電子合同是以財產性為目的協議,該示范法列舉了大量商業性質的關系。[2]
2、電子合同交易主體的虛擬化和廣泛化。電子合同訂立的整個過程所采用的是電子形式,通過電子郵件、EDI等方式進行電子合同的談判、簽訂及履行等。這種合同方式大大的節約了交易成本,提高了經濟效益。電子合同的交易主體可以是地球村的任何自然人和法人及其相關組織,這種交易方式當然需要提供一系列的配套措施,如建立信用制度,讓交易的相對人在交易前知道對方的資信狀況[3],在世界經濟全球化的今天,信用權益必將成為一種無形的財產。
3、電子合同訂立的電子化。我國《合同法》規定合同的訂立需要有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過程,電子合同同樣也需要具備這些要件。傳統的合同的要約和承諾采用的方式不同于電子合同,電子合同中的要約和承諾均可以用電子的形式完成,它主要輸入相關的信息符合預先設定的程序,計算機就可以自動做出相應的意思表示。
4、電子合同具有技術化、標準化的特點。電子合同是通過計算機網絡進行的,他有別與傳統的合同訂立方式,電子合同的整個交易過程都需要一系列的國際國內技術標準予以規范,如:電子簽名、電子認證等。這些具體的標準是電子合同存在的基礎,如果沒有相關的技術與標準電子合同是無法實現和存在的。
5、電子合同中的意思表示電子化。意思表示的電子化,是指在合同訂立的過程中通過相關的電子方式表達自己的意愿的一種行為,這種行為的表現方式是通過電子化形式實現的。《電子商務示范法》中將電子化的意思表示稱之為“數據電文”。
二、電子合同成立時間與地點
電子合同成立時間,是指電子合同開始對當事人產生法律約束力的時間。在一般情況下電子合同的成立時間就是電子合同的生效時間,合同成立的時間是對雙方當事人產生法律效力的時間。一般認為收件人收到數據電文的時間即為到達生效的時間。聯合國《電子商務示范法》第15條和我國的《合同法》第16條的規定基本相同。[8]如收件人為接收數據電文而指定了某一信息系統,該數據系統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收到時間。如收件人沒有指定某一特定信息系統的,則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一信息系統的時間為收到時間。對于什么是“進入”,筆者認為,一項數據電文進入某一信息系統,其時間應是在該信息系統內可投入處理的時間,而不管收件人是否檢查或者是否閱讀傳送的信息內容。
認定發送和接收電子合同的時間對于判斷交易成立和生效具有重要的意義。我國的《合同法》對此只是做了原則性的規定。根據《合同法》和民事法律關系基本原理和電子合同的實際情況,認定發送和接收電子通訊時間的默認規則為,在雙方沒有相反約定的情況下,某個電子信息進入某個輸送人無法控制的信息系統就視為該信息已經被發送,如果信息先后進入了多個信息系統,則信息發送的時間以最先進入其網絡服務提供者的服務器,在發送到接收人的計算機系統,那么該信息被發送的時間就是先進入網絡服務提供者的服務器的時間。[9]在判斷信息接收時間方面,如果電子信息的接收人指定了一個信息接收系統,則電子信息進入該系統的時間即為信息接收的時間。
電子合同的成立地點,是指電子合同成立的地方。確定電子合同成立的地點涉及到發生合同糾紛后由那地、那級法院管轄及其適用法律問題。我國《合同法》第34條規定,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采用電子意思表示形式訂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要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要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我國立法對電子意思表示采取的是“到達主義”,所以規定以收到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其原因是考慮到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和特殊性問題。我國《合同法》第34條之所以這樣規定,主要是因為電子交易中收件人接收或者檢索數據電文的信息系統經常與收件人不在同一管轄區內,上述規定確保了收件人與視為收件地點的所在地有著某種合理的聯系,可以說我國《合同法》這一規定充分考慮了電子商務不同于普遍交易的特殊性。
三、電子合同訂立與成立
電子合同的訂立,是指締約人做出意思表示并達成合意的行為和過程。任何一個合同的簽訂都需要當事人雙方進行一次或者是多次的協商、談判,并最終達成一致意見,合同即可成立。電子合同的成立是指當事人之間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一致的意見。電子合同作為合同中的一種特殊形式,其成立與傳統的合同一樣,同樣需要具備相關的要素和條件。世界各國的合同法對合同的成立大都減少不必要的限制,這種做法是適應和鼓勵交易行為,增進社會財富的需要,所以說在電子合同的成立上,只要當事人之間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一致的意見即可成立。關于合同中的主要條款,現行的立法是很寬泛的,我國的《合同法》第12條做了列舉性的規定,但是該列舉性規定是指一般條款。筆者認為,就合同的主要本質而言,在合同主要條款方面如果當事人有約定,要以雙方約定為主要條款,如果沒有約定的可以根據合同的性質的予以確定合同主要條款。
合同的成立與合同的訂立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兩者既有聯系又有區別。電子合同的成立需要具備相應的要件。首先,訂約人的主體是雙方或者是多方當事人,合同的主體是合同關系的當事人,他們實際享受合同權利并承擔合同義務的人。[4]其次,訂約當事人對主要條款達成合意,合同成立的根本標志在于合同當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合意。最后,合同的成立應該具備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合同法》第13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采取要約、承諾方式。”
(一)要約和要約邀請
要約是指締約一方以締結合同為目的而向對方當事人作出的意思表示。關于要約的形式,聯合國的《電子商務示范法》第11條規定:除非當事人另有協議,合同要約及承諾均可以通過電子意思表示的手段來表示,并不得僅僅以使用電子意思表示為理由否認該合同的有效性或者是可執行性。要約的形式,即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要約通常都具有特定的形式和內容,一項要約要發生法律效力,則必須具備特定的有效要件:1、要約是由具有訂約能力的特定人做出的意思表示。2、要約必須具有訂立合同的意圖。3、要約必須向要約人希望與之締結合同的受要約人發出。4、要約的內容必須明確具體和完整。5、要約必須送達受要約人。[5]
要約邀請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在電子商務活動中,從事電子交易的商家在互聯網上廣告的行為到底應該視為要約還是要約邀請?[6]在該問題上學界有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是要約邀請,他們認為這些廣告是針對不特定的多數人發出的。另一種觀點認為是要約,因為這些廣告所包含的內容是具體確定的,其包括了價格、規格、數量等完整的交易信息。筆者認為,雖然電子商務是新型的商業活動形式,但是其與傳統商業活動的區別只是使用的中介媒介不同,其法律特征應當是相同的。因此,就該問體的區分仞然要回到《合同法》中去解決。根據法律的規定,判斷網絡廣告是否屬于要約邀請的標準是:1、意思表示的內容是否具體確定,2、其發出人是否有受該意思表示約束的意圖。
要約一旦做出就不能隨意撤銷或者是撤回,否則要約人必須承擔違約責任。我國《合同法》第18條規定:“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由于電子交易均采取電子方式進行,要約的內容均表現為數字信息在網絡上傳播,往往要約在自己的計算機上按下確認鍵的同時對方計算機幾乎同步收到要約的內容,這種技術改變了傳統交易中的時間和地點觀念,為了明確電子交易中何謂要約的到達標準,《合同法》第16條第2款規定:“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7]
(二)承諾
承諾,又稱之為接盤或接受,是指受要約人做出的,對要約的內容表示同意并愿意與要約人締結合同的意思表示。我國的《合同法》第21條規定:“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意思表示是否構成承諾需具備以下幾個要件:1、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向要約人做出。2、承諾必須是對要約明確表示同意的意思表示。3、承諾的內容不能對要約的內容做出實質性的變更。4、承諾應在要約有效期間內做出。要約沒有規定承諾期限的,若要約以對話方式做出的,承諾應當即時做出,要約以非對話方式做出的,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間內承諾,雙方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承諾的撤回,是指受要約人在發出承諾通知以后,在承諾正式生效之前撤回承諾。根據《合同法》第27條的規定:“承諾可以撤回。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達到要約人之前或者是承諾通知同時達到要約人。”因此,承諾的撤回通知必須在承諾生效之前達到要約人,或者是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撤回才能生效。如果承諾通知已經生效,合同已經成立,受要約人當然不能在撤回承諾。對承諾的撤回問題學界有不同的觀點,反對者認為電子商務具有傳遞速度快,自動化程度高的特點,要約或者承諾生效后,可能自動引發計算機做出相關的指令,這樣會導致一系列的后果。贊同承諾撤回的學者則認為不管電子傳輸速度有多快,總是有時間間隔的,而且也存在網絡故障、信箱擁擠、計算機病毒等突發性事件的存在,似的要約、承諾不可能及時到達。筆者認為,撤回承諾同要約的撤銷同樣重要,這種民事權利不能剝奪,否則會破壞我國《合同法》的體系與精神。
四、電子簽名與電子認證
轉貼于 電子合同成立是雙方當事人意思一致的結果,在傳統的合同訂立過程中,國際上通行的做法是用雙方當事人的簽字來確定雙方的意思表示。我國的《合同法》第32條規定:“當事人采用合同形式訂立合同,自雙方當事人在合同書上簽名或者加蓋公章時合同成立。”當事人的簽字或者蓋章,意味著自然人或者法人在合同書上簽名或者是加蓋公章合同才發生法律效力。在電子商務合同中,要在這種合同書上簽字或者蓋章是很困難的。所以,在實踐中用何種技術來解決簽名和蓋章問題是電子合同成立與生效的關鍵。
美國是世界上最先授權使用數字簽名的國家,他規定了用密碼組成的數字與傳統的簽字具有同等的效力[10].從技術的角度而言,電子簽名主要是指通過一種特定的技術方案來賦予當事人一個特定的電子密碼,確保該密碼能夠證明當事人身份的作用,而同時確保發件人發出的資料內容不被篡改的安全保障措施。電子簽名的主要目的是利用技術的手段對數據電文的發件人身份做出確認及保證傳送的文件內容沒有被篡改,以及解決事后發件人否認已經發送或者是收到資料等問題。[11]因此,驗證解密得到的結果與經過計算后的結果必然不同,從而保證了電子信息的真實性與完整性[12].
電子認證與電子簽名一樣都是電子商務中的安全保障機制,是由特定的機構提供的,對電子簽名及其簽署者的真實性進行驗證的服務。電子認證,是指由特定的第三方機構通過一定的方法對簽名及其所做的電子簽名的真實性進行驗證的一種活動。電子認證主要應用于電子交易的信用安全方面,保障開放性網絡環境中交易人的真實與可靠。電子認證是確定某個人的身份信息或者是特定的信息在傳輸過程中未被修改或者替換。[13]電子認證即可以在當事人相互之間進行,也可以由第三方來做出鑒別。電子商務活動常常是跨國境的,各個參與方就需要有不同的國家的認證機構對各自的身份進行認證,并向電子商務活動的相對方發放認證證書,這在實踐中就需各國相互承認對方國家認證機構發放的電子認證證書的效力。
在認證機構的設立上,必須強調認證機構是一個獨立的法律實體,能夠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數字服務,并且能夠以自己的財產提供擔保,能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自己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他必須是保持中立,并具有可靠性、真實性和公正性。電子認證機構一般不得直接和客戶進行商業交易,也不能在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活動中代表任何一方的利益,而只能通過公正的交易信息促成當事人之間的交易。它必須能被當事人接受,也就是說,它應當在社會具有相當的影響力和可信度,并足以使人們在網絡交易中愿意接受其認證服務。當事人對電子認證機構的接受可能是明示的,也可能是在網絡交易中默示承認或者是基于成文法律的要求。另外,電子認證機構不能以盈利為目的,認證機構應當是一種類似于承擔社會服務功能的公用事業,其營業的宗旨應該是提供公正、安全的交易的環境,保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促進電子合同交易,加快電子商務的發展。
五、電子合同生效
電子合同的成立只是意味著當事人之間已經就合同內容達成了意思表示一致,但合同能否產生法律效力,是否受法律保護還需要看他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即合同是否符合法定的生效要件。電子合同的成立并不等于電子合同的生效,電子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經成立的合同符合法律規定的生效要件。雖然我國的《合同法》沒有對合同的生效做出具體的規定,但是電子合同是一種典型的民事法律關系。我國的《民法通則》第55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以下幾個要件: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行為能力。2、意思表示真實。3、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這些條件是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有的電子合同還需具備特殊要件,如有些特殊的電子合同還需到有關部門辦理批準登記手續后才能生效。電子合同的生效需具備以下幾個法定要件: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的要件在學理上又被稱為有行為能力原則或主體合格原則。[14]行為人必須具備正確理解自己行為性質和后果,獨立地表達自己的意思的能力。
(二)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是指電子合同的內容合法。合同有效不僅要符合法律的規定,而且在合同的內容上不得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在我在我國,凡屬于嚴重違反公共道德和善良風俗的合同,應當認定其無效。
(三)電子意思表示真實。是指利用資訊處理系統或者電腦而為真實意思表示的情形。電子意思表的形式是多種多樣的,包括但不限與電話、電報、電傳、傳真、電郵、EDI、因特網數據等,具體通過封閉型的EDI網絡,局域網與因特網連接開放型的因特網或傳統的電信進行電子交易信息的傳輸。
(四)合同必須具備法律所要求的形式。我國現行的法律規定無法確認電子合同的形式屬于那一種類型,盡管電子合同與傳統上面合同有著許多差別,但是在形式要件方面不能阻擋新科技轉化為生產力的步伐,立法已經在形式方面為合同的無紙化打開了綠燈。法律對數據電文合同應給予書面合同的地位,無論意思表示方式是采用電子的,光學的還是未來可能出現的其他新方式,一旦滿足了功能上的要求,就應等同與法律上的“書面合同”文件,承認其效力。[15]
六、電子合同監管
網上廣告、網上購物、網上合同、網上支付等新型網絡交易活動給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出了新的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國家主管市場監督管理和有關行政執法的職能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監管的市場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下的大市場,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電子合同進行監督管理責無旁貸,該項職能是由法律所賦予的。[16]工商部門對電子合同監管能促進網絡市場交易的公平性、安全性、經濟性,能有效的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能減少合同爭議和違法合同,提高合同的履約率,維護市場交易安全,促進經濟的發展。
我國現階段的電子合同監管主要存在著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一是電子合同的實體法和監管的程序法等立法不能適應現階段的要求。對電子合同的監管是一個技術性很強的工作,沒有相關的規章制度是無法開展的。二是相關的技術與配套工程沒有確立,從而無法保證電子合同的監督與管理工作。電子合同交易的開展需要一系列的配套措施,是一個系統的工程,如市場主體制度的認證,電子合同效力、電子合同交易的安全性與真實性問題,電子證據、電子合同爭議的管轄權等等。目前的立法嚴重滯后,嚴重影響電子合同的交易和監管力度。三是現有的工商登記制度無法對網絡交易主體進行監管,沒有統一的認證機構。四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執法人員的水平和能力有限,執法的手段單一。目前,我國基層工商機關自動化辦公水平有待提高,計算機知識、網絡技術有待加強。執法人員對網絡交易行為不了解,不能快速的對網絡市場信息進行有效的收集、分析和整理,從而影響了電子合同監管的力度。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電子合同的監管是對電子合同交易的整個過程的監管,從電子合同要約,電子合同的訂立、電子合同的交付、電子合同的簽證、電子合同爭議的處理等。[17]筆者認為根據等同法則電子合同具有書面合同的形式與性質,現階段我們不能用原有的方法來對電子合同進行監管。電子合同的監管是對簽約前、簽約過程以及簽約后電子合同的履行等監管。電子合同簽約前的階段主要是對買賣信息的檢索,對整個交易行為做充分的準備工作,這就需要政府和只能部門提供一系列的配套措施。作為政府職能部門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就應該對網絡市場予以規范和管理,為電子合同的廣泛使用提供良好的網絡環境,保障網絡交易的安全性、公正性,促進網絡交易行為,提高履約率。[18]
筆者認為工商部門對電子合同的監管應注重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建立電子合同監管平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該按照所轄區域設立電子合同監管平臺,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該對所轄區域的經濟主體經濟情況對公眾公開,以備市場相對人進行查詢和了解。這種信息包括對企業的信用、資金、企業產品質量,有無違規經營等一切公眾資料,涉及企業商業秘密的沒經權利人同意的不能公開。二、對電子合同的監管應該是對電子合同是否違反法律、法規、規章進行審查。糾正電子合同中違法行為,查處利用電子合同進行違法交易的行為,以及違約的處罰。三是完善我國物流配送體系,加強電子合同依法履行的監管工作,促進電子合同交易的成功率。四是建立電子合同簽證網。電子合同簽證是對合同簽證的延伸,電子合同簽證網的建立能有效的彌補書面簽證的缺陷,減少人力、物力和才力方面的支出,提高工作效率。五是建立網上電子合同監管投訴中心,及時反映合同監管中的問題,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六是加強電子合同的法律法規的研究制定工作,建立有效的網絡監管體制,維護市場經濟的安全。七是加強執法人員的培訓工作,提高執法人員的水平。電子合同監管是一項技術性很強的工作,他涉及的知識面廣泛,需要不斷的學習和更新知識結構。八是加強對工商部門職能的宣傳工作,特別是要加強對電子合同監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宣傳力度。面對新的挑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認真的研習新《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和精神,熟悉電子信息技術,切實有效的對電子合同實施監管,維護市場經濟秩序的健康發展。
注 釋:
1、齊愛民、萬暄、張素華著:《電子合同的民法原理》,武漢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9頁。
2、齊愛民、萬暄、張素華著:《電子合同的民法原理》,武漢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17頁。
3、吳漢東:《論信用權》,《法學》2001年第1期。
4、王利明、崔建遠著:《合同法新論。總則》,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123頁。
5、王利明、崔建遠著:《合同法新論。總則》,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130—135頁
6、張楚著:《電子商務法初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273頁。
7、蔣坡:《論我國電子商務法律體系和基本架構》,《科技與法律》2002年第2期。
8、于靜:《電子合同若干法律問題初探》,《政法論壇》1999年第6期。
9、鄭成思、薛虹:《我國電子商務立法的核心法律問題》,《知識產權》2000年第5期。
10、邱永紅、魏麗:《國際貿易中應用EDI的法律問題新探》,《國際經濟貿易研究》1998年第2期
11、蔣坡:《論我國電子商務法律體系和基本架構》,《科技與法律》2002年第2期。
12、唐春林、王穎、郭敏之著:《電子商務基礎》,科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37頁。
13、劉滿達:《數字簽名的法律思考》,《法學》2000年第12期。
14、王利明、崔建遠著:《合同法新論。總則》,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240頁。
15、蔣坡:《論我國電子商務法律體系和基本架構》,《科技與法律》2002年第2期。
一、摘要 …………………………………………………………………… 2
二、關鍵詞 ………………………………………………………………………… 2
三、正文 ………………………………………………………………………… 3
(一)、要約與承諾…………………………………………………………… 3
(二)、人………………………………………………………………… 5
(三)、電子商務合同成立的時間和地點問題…………………………………… 7
(四)、電子商務合同中的條款問題……………………………………………… 9
四、 ……………………………………………………………………… 12
論文摘要 電子商務合同是電子商務中普遍使用的合同形式,與傳統的合同制度比較,電子商務合同有許多不同的特點。本文著重對電子商務合同中要約的撤銷與撤回問題,電子人問題,條款問題以及合同成立的時間地點問題等方面做了了深入的和探討,這些問題對于電子商務、提高網上交易的成功率以及正確解決電子商務中的交易糾紛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對于電子商務合同而言,由于其是借助于國際互聯網來傳送和接收信息的,使之在要約與承諾問題,合同的條款問題,合同成立的時間和地點問題等許多方面與傳統意義上的合同有著很大的區別,因此需要對這些問題加以深入的,并建立相應的體系進行規范。加強相關技術的研究、規則制定和適時的進行立法調整,不僅是對我國合同制度的完善,而且有助于發展電子商務,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適應新發展的要求。
[關鍵詞] 電子商務合同;要約;電子人;合同成立;合同條款。
電子商務合同,廣義上指所有的數據電文形式的合同,包括以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形式成立的合同,我國《合同法》和聯合國《電子商務示范法》中均采取此定義。就廣義的電子商務合同而言,其中以電報、電傳和傳真等方式成立的合同,電報、電傳和傳真僅僅是傳輸合同文本的一種方式,在這種方式下成立的合同,與傳統的紙介質書寫合同在法律特征上并無太大的區別,并且這種合同的文本最后還是記錄和表現在紙上;而以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其合同文本信息的傳輸、記錄和表現都是通過機來進行的,這與傳統的紙介質書寫合同有很大的區別,一般稱為狹義的電子商務合同。本文所研究的電子商務合同,僅就狹義的而言。
在實際的電子商務交往中,電子商務合同一般又根據合同文本傳輸和表現方式不同分為點擊式、數據交換式和電子郵件式等三種具體類型。點擊式電子商務合同是指消費者根據所提供的格式合同,按照自己的意愿直接點擊“確認”或者填寫必要信息后點擊“確認”以達成交易協議的一種電子商務合同形式。數據交換式電子商務合同,是特定的交易伙伴之間基于事先相互簽定的協議在相互間通過電子數據交換進行貿易活動的一種合同方式。電子郵件式電子商務合同是當事人通過電子郵件進行要約、承諾并記錄、表現合同文本信息的一種合同形式。
對于電子商務合同而言,由于其是借助于國際互聯網來傳送和接收信息的,使之在要約與承諾問題,合同的條款問題,合同成立的時間和地點問題等許多方面與傳統意義上的合同有著很大的區別,因此需要對這些問題加以深入的研究,并建立相應的法律體系進行規范。
一、要約與承諾問題
這一問題包括:商家登載于網頁上的商品信息是否是要約或是要約邀請?電子要約是否可撤消或撤回?
(一)要約與要約邀請
要約又稱為“發盤”或“發價”,是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的愿意按一定的條件同對方訂立合同,并含有一旦要約被對方承諾時即對提出要約的一方有約束力的一種意思表示。要約邀請又稱要約引誘,是邀請或者引誘他人向自己發出訂立合同的要約的意思表示。區分要約和要約邀請的意義在于,要約是當時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它一經承諾即合同成立,而要約邀請則不能因相對人的接受而成立合同。因此要約對要約人有約束力,一旦違反則應承擔一定責任,要約邀請一般對發出者不具有約束力。
,隨著網上購物的不斷繁榮,越來越多的商家通過在網頁上登載商品圖片和介紹來吸引上網顧客,在這種情況下,判斷商家在網頁上登載的信息是要約還是要約邀請就顯得尤其重要。一般的,在以電子郵件單獨與特定人聯系的情況下,一方發出的信息是要約還是要約邀請比較容易判斷。但是對于開放型商業網址上推銷商品或服務的信息,雖然是對不特定人發出的,但是一旦消費者愿意購買,就可以在網頁上通過點擊確認而使合同成立,因而不好判斷是要約還是要約邀請。
有的觀點認為,對于這些信息要進行區分,根據交易的性質和網上登載信息的意圖來認定該信息是要約還是要約邀請。對于銷售實物等需要運用傳統運輸手段交貨的商品信息,認為是商業廣告,屬于要約邀請;而對于銷售軟件等可通過計算機之間傳輸的商品信息,以及網上專業化服務(如電子銀行信息)等,由于能即時的獲得產品或服務,因而認為是要約。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在網上實物銷售中,雖然消費者獲得產品并非即時的,還需要以傳統的運輸手段與之配合,但是消費者的點擊“確認”過程卻絕對是“即時”的,而一旦消費者確認,則合同成立,而信息的登載者也就馬上受到了約束。這樣看來,以消費者取得產品是否是即時的來對網上所登載的信息進行分類,從而確定其是要約還是要約邀請顯然是不的。
事實上,在點擊式電子商務合同中,消費者最后所確認的是商家所提供的格式合同,因而將商家提供格式合同和消費者點擊“確認”的行為分別看做是要約和承諾顯得更具合理性,畢竟合同的成立是雙方意思的競合,而正是消費者同意了商家所提供的格式合同,才表明雙方的意思表示是一致的。單純的在網上登載關于產品或服務的信息,即使消費者看到后愿意購買,也不能因此而認定合同已經成立,只有消費者看到商家所提供的格式合同,并認可合同中的各項條款時,合同才宣告成立。因此,當商家在網頁上同時登載了產品或服務信息和格式合同時,可以認為是商家發出的要約,而若網頁上只有相關信息,需要通過另外的鏈接才能看到合同時,這些信息只能被看做是商業廣告,屬于要約邀請。
(二)電子要約能否撤銷或撤回
我國《合同法》規定,要約可以撤回,也可以撤銷,撤回要約的通知要在要約通知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通知同時到達受要約人時,撤回有效;撤銷要約的通知在受要約人作出承諾前到達受要約人時有效。法律賦予當事人對自己意思表示的撤回或撤銷的權利,是對當事人合同自由的一種尊重,是對交易安全和交易效益的有益維護。
然而在電子商務的特殊環境下,由于通信方式和傳輸速度的快捷,使得法律對當事人所賦予的權利難以實現。在合同中,由于接受訂單的計算機是自動處理信息并通知有關方面進行作業的,要約的發出和接受也都是由計算機自動進行,撤回和撤銷顯然無法實現;點擊式電子商務合同中,合同的成立是由消費者或客戶的點擊“確認”而實現的,合同成立的即時性使商家發出要約后,撤銷和撤回就更無可能;在電子郵件式電子商務合同中,雖然有人為的因素加入,使得要約的撤銷變為可能,但撤回也因為信息傳輸速度的極快而變得無意義了。對于這些情況,無論是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制訂的《電子商務示范法》還是各國自己制訂的相關法律中,都沒有作出相應的解釋和規定。
作為《合同法》,對要約的撤回和撤銷作出規定,其目的在于維護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益,體現合同訂立時平等、合意的原則。然而,對于電子商務合同的考慮則不能單純的象傳統合同那樣片面。電子商務作為一種新的商業交易形式,特點就在于快速、便捷,人們認可電子商務,使用電子商務合同也就是看重了這一特點。在這樣的前提下,若非要將電子商務合同也套入傳統合同法規定的條框中,承認要約的撤回和撤銷,不但在現實中無法實現,而且也不適應電子商務合同的特點。因而我們認為,對于電子商務合同中的要約,應當認為是不可撤銷或撤回的。在《合同法》中可以認為,如果當事人使用電子商務合同進行交易,則認定當事人明確表示了要約的不可撤銷,也即電子商務合同的要約是《合同法》中所規定的不可撤銷的要約。
二、電子人
【關鍵詞】政府采購 信息化 電子化
一、推行政府采購信息化的必要性
1.傳統采購存在著弊端
政府采購信息時效性不強,信息的只能在相關的報紙上,發行范圍受限制,效果不佳。采購成本巨大,采購程序不夠優化,有人為操作成分。傳統的手工操作,效率低下,采購文件、合同的編制均依靠紙質文本,既不利于采購過程的安全、也不利于文件的存檔工作。隨著信息技術的快速發展,傳統的政府采購方式已經越來越不適應新形勢的需要。
2.政府采購信息化是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
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網絡作為一個信息傳遞的平臺,大大拉近了買方市場和賣方市場的距離,打破地域限制。政府采購部門可以通過網絡,在最短的時間內了解大量的市場信息,而選擇自己所需的商品,下單、簽合同可在互聯網上瞬間完成,縮短了采購周期,提高了政府工作效率。賣方市場則輕易的將商品推薦給了買方,節約了采購成本。目前很多發達國家已經實現了信息化采購,我國的政府采購信息化還處在初級階段,實行政府采購信息化將縮短與發達國家的差距,加快與國際接軌的步伐。
3.可充分提升采購質量
電子化采購可使采購部門優先獲得采購的主動權,充分考慮政府采購的實際需要,提出采購要求,在此基礎上實行競價采購,供應商在網上展開價格和質量的競爭,最有優勢的供應商勝出。相當與在很大范圍內選擇到了高質量的產品和服務,真正做到“貨比三家”,盡可能的找到質量和價格都最為理想的合作伙伴,防止質量事故的發生。對保證產品質量,打擊假冒偽劣起到促進作用。
4.實行政府采購信息化,可充分增加采購的透明度,加強監督力度
公共采購常出現腐敗,這一現象降低公共投資的效率,且阻礙經濟的發展。政府采購是“陽光下的交易”,政府采購信息用戶使得采購工作的每一步都在網上操作完成,實現無紙化辦公,避免紙質文件容易出現的含糊,延誤等人為因素,減少了人為操作,大大增強了采購的透明度,有效的避免了“權利尋租”等腐敗現象的發生,審計部門和公眾可以對采購過程全程跟蹤監督,減少采購過程的隱蔽性和暗箱操作,提升政府形象,增加客戶滿意度。
二、現階段政府采購信息化的所存在的問題
1.法律依據不夠完善
電子化采購是一種全新的數字虛擬化交易模式,通過網絡上數字化的虛擬市場實現交易,我們已經相繼出臺了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電子認證服務管理辦法》,填補我國在相關立法領域的空白,對我國的政府采購電子化的健康發展起了決定性的作用,目前尚存在諸多問題。目前我國還沒有完全針對電子化采購的法律法規,電子化采購中還有很多法律問題需要得到解決。另外,我國目前還沒有出臺數據電文的效力、電子認證法律制度、電子合同法、網上申訴機制等相關的法律。這些問題在很大程度上制約了電子化采購的執行和推廣。所以解決制度問題是政府采購實現信息化的關鍵。
2.各地政府采購信息管理系統標準不統一
政府采購的網絡建設標準比較混亂,我國各級、各地政府的政府采購網站建設沒有統一的標準,缺乏統一的規范。各部門之間的各種系統兼容性差,信息資源難以共享,大量的信息資源不能充分發揮,形成嚴重的“信息孤島”局面,導致信息不及時,采購項目回應單一,不能吸引全國各地的供應商前來投標,浪費了大量的財力和時間,信息化程度低下。
3.采購人員素質有待加強
從事電子化政府采購的從業人員,既要熟悉計算機知識,也要精通政府采購的業務知識和政策法規。政府采購所涉及范圍很廣,所涉及的專業知識非常繁雜;而采購中心的人員很多是從事財政工作的或者是從事IT行業的人員,沒有能力對這些非常專業的要求做出判斷。而很多懂技術懂政策的專業采購人員不能熟練使用計算機與利用網絡平臺工作,這就影響了政府采購電子化的進程。政府采購缺乏專業的復合型人才。
三、完善政府采購信息化的措施
1.建立、健全相關法律、法規和制度建設
政府采購信息化需要相關的法律、法規、制度來管理和約束。目前我們迫切需要制定相應的法律或政策,明確電子采購程序、電子采購文件、合同和電子注冊以及電子簽名的法律效力、電子化政府采購安全標準等。完善傳統的政府采購相關法律,讓政府采購信息化有法可依。
2.統一電子化政府采購信息平臺
逐步建立統一的政府采購信息系統,實現政府采購各個業務環節的電子化,構建統一、共享的采購平臺。逐步實現從申報到驗收、從招標到評標、從支付到監督全方位電子采購流程。疏通采購信息的共享渠道,整合基礎信息的互通平臺,統一領導、統一規劃,為買方和賣方市場提供最新最快鍵的信息,增強采購的公平性,規范財政資金的利用。
3.建立專業化的采購隊伍
在工作中建設適應電子化采購的隊伍,,提高政府采購隊伍專業水平,擴大政府采購培訓范圍,不但要加強管理人員和實際操作人員的培訓,還要加強對采購單位領導、財務人員、財政部門一些人員、機構的基本知識的培訓,從而確保政府采購隊伍的專業化、職業化。努力打造一支既掌握政府采購專業知識,又熟悉信息技術的高素質、復合型的人才隊伍,為政府采購工作提供人才支撐。同時加強供應商隊伍的建設,宣傳政府采購信息化的理念,鼓勵供應商理解、支持并積極參加電子化采購活動。
4.借鑒國外先進的采購理念
實施電子化政府采購,是世界經濟一體化的要求,也是國際上政府采購信息化的潮流。我國的電子化政府采購仍處在發展的初級段,我們應該虛心的學習和借鑒發達國家的先進經驗,彌補我國現行體制的不足,因地制宜,逐步建立和完善適合我國國情的電子化采購模式,在經濟全球化的大環境下,加快和國際接軌的步伐,努力實現由傳統采購向電子化采購的蛻變。
參考文獻:
[1]王晶晶.電子化政府采購的優勢及其效益評價方法研究[A].華章,20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