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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幣銀行學試題
課程代碼:00066
請考生按規定用筆將所有試題的答案涂、寫在答題紙上。
選擇題部分
注意事項:
1.答題前,考生務必將自己的考試課程名稱、姓名、準考證號用黑色字跡的簽字筆或鋼筆填寫在答題紙規定的位置上。
2.每小題選出答案后,用2B鉛筆把答題紙上對應題目的答案標號涂黑。如需改動,用橡皮擦干凈后,再選涂其他答案標號。不能答在試題卷上。
一、單項選擇題(本大題共15小題,每小題1分,共15分)
在每小題列出的四個備選項中只有一個是符合題目要求的,請將其選出并將“答題紙”的相應代碼涂黑。錯涂、多涂或未涂均無分。
1.貨幣在表現商品價值并衡量商品價值大小時發揮的職能是
A.支付手段 B.價值尺度
C.貯藏手段 D.流通手段
2.復利計息的情況下對銀行最有利的貸款結息方式是
A.每年一次 B.每半年一次
C.每季一次 D.每月一次
3.根據國際匯率制度,匯率可以劃分為
A.即期匯率與遠期匯率 B.固定匯率與浮動匯率
C.買入匯率與賣出匯率 D.名義匯率與實際匯率
4.某企業持有一張6個月后到期的一年期匯票,面額為2000元。到銀行請求貼現,從銀行獲得的貼現金額為1900元,則貼現率是
A.2.56% B.5%
C.5.12% D.10%
5.提出投機性貨幣需求概念的經濟學家是
A.費雪 B.庇古
C.凱恩斯 D.弗里德曼
6.發行有價證券的金融市場是
A.初級市場 B.二級市場
C.期權市場 D.期貨市場
7.工資推動引起的通貨膨脹是
A.結構型通貨膨脹 B.需求拉上型通貨膨脹
C.成本推動型通貨膨脹 D.輸入型通貨膨脹
8.一國外債按優惠情況可劃分為
A.長期債務和短期債務 B.硬貸款和軟貸款
C.私人借款和政府借款 D.貿易融資和外幣債務
9.企業定期存款屬于我國貨幣層次中的
A.MO B.Ml
C.M2 D.基礎貨幣
1O.由于人為錯誤、技術缺陷或外部事件給商業銀行造成損失的風險是
A.流動性風險 B.操作風險
C.市場風險 D.信用風險
11.政策性金融機構的經營目標是
A.實現利潤化 B.實現市值化
C.實現政府政策目標 D.實現機構的福利目標
12.以財產及其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保險種類是
A.財產保險 B.人身保險
C.責任保險 D.信用保險
13.中央銀行是發行的銀行體現在
A.國庫 B.制定貨幣政策
C.壟斷貨幣發行權 D.組織全國清算
14.貨幣政策工具中的窗口指導屬于
A.間接信用指導 B.選擇性控制工具
C.直接信用控制工具 D.一般性控制工具
15.我國中央銀行法規定的貨幣政策最終目標是
A.穩定幣值和調整結構 B.穩定幣值和充分就業
C.國際收支平衡和充分就業 D.保持幣值穩定,并以此促進經濟增長
二、多項選擇題(本大題共10小題,每小題2分,共20分)
在每小題列出的五個備選項中至少有兩個是符合題目要求的,請將其選出并將“答題紙”的相應代碼涂黑。錯涂、多涂、少涂或未涂均無分。
16.下列關于金幣本位制表述正確的有
A.國家壟斷鑄造金幣 B.銀行券可以自由兌換為金幣
C.輔幣與金幣不能自由兌換 D.金幣可以自由鑄造和熔化
E.黃金可以自由輸出入國境
17.國際金融市場形成的主要前提條件有
A.政治穩定 B.外匯管制較松
C.銀行制度較健全 D.投資條件便利
E.貨幣可以自由兌換
18.下列選項中,體現中央銀行作為銀行的銀行的有
A.組織全國清算 B.集中存款準備金
C.對國家給予信貸支持 D.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
E.外匯、黃金的買賣和管理
19.政策性金融機構的職能有
A.倡導性職能 B.選擇性職能
C.補充性職能 D.服務性職能
E.盈利性職能
20.國際收支平衡表的差額主要包括
A.財政收支差額 B.貿易收支差額
C.經常項目差額 D.商品、服務和收益差額
E.基本國際收支平衡差額
21.商業銀行的資產業務包括
A.活期存款 B.現金資產
C.銀行貸款 D.證券投資
E.央行再貸款
22.商業銀行的風險管理機制有
A.內部控制機制 B.對沖機制
C.存款準備金機制 D.經濟資本配置機制
E.最終貸款人機制
23.下列屬于我國證券公司業務的有
A.證券經紀 B.證券投資咨詢
C.證券自營 D.證券資產管理
E.證券承銷與保薦
24.中央銀行的資產業務有
A.再貼現業務 B.再貸款業務
C.證券買賣業務 D.債券發行業務
E.金銀、外匯儲備業務
25.通貨膨脹時期中央銀行可以運用的貨幣政策工具有
A.賣出國債 B.提高法定存款準備金率
C.提高再貼現率 D.降低再貼現率
E.買進國債
非選擇題部分
注意事項:
用黑色字跡的簽字筆或鋼筆將答案寫在答題紙上,不能答在試題卷上。
三、名詞解釋題(本大題共5小題,每小題3分,共15分)
26.名義匯率
27.滯脹
28.實際貨幣供給
29.對沖
30.準中央銀行制度
四、計算題(本題5分)
31.一筆貸款10000元,年利率為10%,期限為2年,每年計息一次,到期還本付息,則復利計息方式下的利息額是多少元?
五、簡答題(本大題共5小題,每小題6分,共30分)
32.簡述國家干預匯率的主要措施。
33.簡述貨幣市場的概念及特征。
34.簡述國際儲備的基本作用。
35.簡述商業銀行的性質與職能。
36.簡述金融監管的原則。
只要國家間有商事交往,就會有調整這種商事交往關系的法律規范。從這個意義上說,國際商法是隨國家間商事交往的產生而產生的,具有明顯的地域性和排它性。意大利在中世紀形成了真正意義上的國際商法,被稱之為“商人法(LawMerchant)”。它包括商事合同、匯票、海上保險、破產等,尤以海商法最為發達。這種商人法后來隨世界貿易中心轉移至大西洋沿岸,波及法國、西班牙、荷蘭、德國及英國。商人法的典型特征就是國際性(相對于一國而言)和自治性(純粹為商人間的習慣約束規則,強調契約自由、私人財產神圣不可侵犯等)。
17世紀以后,歐洲大陸各國相繼形成了中央集權,歐洲各國便以立法的形式調整各種商事關系。這種法律具備了國家強制性因素,但它們一般也參考吸收了上述商人法的一些內容。在此基礎上,大陸法系逐漸形成。隨著商事活動范圍擴大和復雜化,大陸法系國家制定了很多單行商事法規。此后,隨著世界經濟中心轉移,美國和英國形成了所謂英美法系,與大陸法系相抗衡,使得國際商法的定義和處理難度加大。
總體來說, 20世紀以前,國際商法基本上局限為國內法或區域習慣法。因此,這種狀況不利于科學技術所能提供的商事活動的進一步發展,于是自19世紀末、20世紀初,一些民間或政府組織間的國際組織便致力于制定統一的國際商法或編纂統一的國際商法慣例,而且,這種統一的趨勢在加強。
當然,還應看到,全面統一國際商法,短期內是不大可能實現的。這是由世界各國的經濟發展不平衡和各國經濟發展背景及文化差異等因素決定的。發展中國家有相當一部分,不僅有適用國內和涉外兩套不同的商法,而且希望將國際經濟新秩序原則注入到國際商法中;發達國家則仰仗其財力、物力,竭力地要他國放開市場,在商法中引入表面上看來平等的“自由開放”、“國民待遇”原則。此外,無論是發展中國家還是發達國家,都不是鐵板一塊,其內部仍然常常存在很大分歧。上述諸多因素都給國際商法的進一步統一帶來了難度,怎樣才能解決這一難題呢?國際電子貿易(EDI)的產生和進一步擴大,有可能促成國際商法的統一。
二、EDI簡述
EDI是英文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的縮寫。關于EDI的定義有多種,對EDI的理解也各不相同。但關于EDI的嚴格定義應該是這樣的: EDI是使用統一的標準編制資料,利用電子方法,將商業資料由一立的電腦的應用程序,傳送到其他的獨立的電腦的應用程序。在這個定義中,有三點是非常關鍵的:(1)用統一的標準編制資料; (2)利用電子方法傳遞; (3)是獨立的電腦的應用程序與其他電腦的獨立的應用程序的連接。
EDI必須符合以下條件。(1)所有相關部門、公司的電腦,能識別和處理商業單據; (2) EDI是用電子方法傳遞商業資料。這就有別于傳統的傳遞方式;(3) EDI是電腦應用程序之間的連結,這就使EDI能完成以貿易為中心的全部業務過程。正是由于以上三點,使EDI區別于傳真、電傳、電子郵件和中介交換等傳統的貿易方式。
EDI的想法最初是在20世紀60年代后期被引進美國運輸業。1968年美國運輸業的許多公司,聯合成立了一個委員會來研究開發電子通訊標準的可行性,這個委員會就是TDCC (Transportation Data Coordinating Committee)———運輸數據協調委員會。TDCC摘出的方案形成了當今的EDI的基礎。到了20世紀70年代初期, EDI的研究進入銀行的支付系統。稍后,美國的醫院供給網、鐵路業等均使用EDI進行商業、行政和日常工作。此后,其他國家紛紛加入,使用EDl廣泛地進行商務活動,到今天,應該說EDI成為當今商務活動一個必不可少且越來越重要的商務手段。
三、EDI將促成國際商法的統一
EDI的出現和進一步>!
(一) EDI呈加速發展的勢態,即將成為國際貿易的主體
由于EDI的重要性日漸顯著, EDI在國際商務活動中的運用也日益廣泛。據統計, 1992年僅美國采用EDI進行交易的國際貿易額就達2億美元。1995年,在全球范圍內應用EDI進行交易的公司達到40萬家,其中歐洲占35%。環太平洋地區各國公司之間的單據傳遞,一半是用EDI方法進行的。國際電信聯盟統計顯示,通過EDI的商業的營業額, 1997年達到500億美元,預計到2005年,這個數字將會超過5000億美元,將達到全球貿易總額的80%。是什么原因促使EDI的發展如此之迅速呢?主要是由于EDI與傳統的貿易方式相比較,具有無可比擬的優勢: (1)減少了不確定性。在傳統的以紙張單據為基礎的貿易業務過程中,由于郵寄和處理的延誤等原因,使貿易雙方在預定的時間內不能有效地完成貿易過程。而EDI則能有效、及時、準確使貿易雙方完成貿易過程。(2)省力。有關信息只需輸入一次,進入EDI以后即可自動處理,這樣就節省了重復錄入數據的工作量,城少職員的工作量,節省了費用。(3)開辟了全新的商務方式。EDI不但可以用于國際貿易中的數據通信,而且可擴展到飛機訂票、旅館訂房、訂車等各種業務,甚至擴展到醫院和其它服務
一、商標有關問題簡述
所謂商標,俗稱牌子,就是指生產經營者在其商品或者服務項目上使用的,由文字、圖形或其組合構成的,具有顯著特征的、便于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專用標記。商標具有顯著性,彼此之間相互區別,從定義上我們就可以看到商標的重要作用:識別功能,特定的商標總是與特定的經營對象聯系在一起,通過商標就可辨別;標示來源功能,通過商標,我們可以清楚地了解到該商品或服務是由誰生產、制造、加工和經銷的;保證質量功能,商標是商譽的物質載體,生產者為了其良好的聲譽不得不注重其質量;廣告宣傳作用,利用商標的宣傳能夠迅速的提高商品的知名度,創造出廣泛的市場效應。關于商標權的取得,有三種立法例:使用取得、注冊取得和因馳名取得。使用取得是指以商標的實際使用,在商業活動中已經使用的商標既是不注冊,也能取得商標權。現在仍保留使用取得商標權制度的只有極少數的英美法系國家。注冊取得是指注冊是取得商標權的唯一依據,未注冊商標不受法律保護,在未注冊商標和注冊商標發生沖突時,注冊商標優先。因馳名而取得是對商標的特殊保護,是對注冊取得補充。商標通過確保商標注冊人享有用以標明商品或服務,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以獲取報酬的專用權,而使商標注冊人受到保護,商標保護是由法院來實施的,在大多數制度中,法院有權制止商標侵權行為。從廣義上講,商標通過對商標注冊人加以獎勵,使其獲得承認和經濟效益,而對全世界的積極和進取精神起到促進作用。商標保護還可阻止諸如假冒者之類的不正當競爭者用相似的區別性標記來推銷低劣或不同產品或服務的行為。這一制度能使有技能、有進取心的人們在盡可能公平的條件下進行商品和服務的生產與銷售,從而促進國際貿易的發展。至對于商標的注冊和其保護,近來出現了商標的搶注現象,商標搶注是指企業、事業單位或個體工商業者將他人已在使用的未注冊商標申請注冊,或將他人已注冊商標在該注冊商標沒有核定的項目類別上申請注冊,或將他人的創新設計、外觀設計專利、企業名稱等其他在先權利作為商標申請注冊的行為。著名的就是我國的“海信”商標被搶注的案件,“海信”在我國屬于馳名品牌了,在被德國西門子公司起訴后才注意到商標的注冊問題,其實這中間本身就暴露了很多的問題。
二、商標未注冊的原因思考及商標搶注辯護
我國采用的是注冊取得,而且還規定了以馳名而取得的制度作為前者的必要補充。從對我國些許企業的簡單分析,商標不注冊主要有以下幾點原因:
1、商標的作用就有識別和標示來源的功
隨著我國經濟的迅猛發展,國外也開始對我們實施各種貿易壁壘,通過各種手段來制約中國經濟發展,“海信商標搶注案”等諸多搶注案件給我們帶來了很多的啟示,國人們紛紛從法律上和道德上譴責商標搶注,商標搶注真的在法律上是違法的,在道德上是不恥的嗎?本文從這方面將進行淺析。
一、商標有關問題簡述
所謂商標,俗稱牌子,就是指生產經營者在其商品或者服務項目上使用的,由文字、圖形或其組合構成的,具有顯著特征的、便于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專用標記。商標具有顯著性,彼此之間相互區別,從定義上我們就可以看到商標的重要作用:識別功能,特定的商標總是與特定的經營對象聯系在一起,通過商標就可辨別;標示來源功能,通過商標,我們可以清楚地了解到該商品或服務是由誰生產、制造、加工和經銷的;保證質量功能,商標是商譽的物質載體,生產者為了其良好的聲譽不得不注重其質量;廣告宣傳作用,利用商標的宣傳能夠迅速的提高商品的知名度,創造出廣泛的市場效應。關于商標權的取得,有三種立法例:使用取得、注冊取得和因馳名取得。使用取得是指以商標的實際使用,在商業活動中已經使用的商標既是不注冊,也能取得商標權。現在仍保留使用取得商標權制度的只有極少數的英美法系國家。注冊取得是指注冊是取得商標權的唯一依據,未注冊商標不受法律保護,在未注冊商標和注冊商標發生沖突時,注冊商標優先。因馳名而取得是對商標的特殊保護,是對注冊取得補充。商標通過確保商標注冊人享有用以標明商品或服務,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以獲取報酬的專用權,而使商標注冊人受到保護,商標保護是由法院來實施的,在大多數制度中,法院有權制止商標侵權行為。從廣義上講,商標通過對商標注冊人加以獎勵,使其獲得承認和經濟效益,而對全世界的積極和進取精神起到促進作用。商標保護還可阻止諸如假冒者之類的不正當競爭者用相似的區別性標記來推銷低劣或不同產品或服務的行為。這一制度能使有技能、有進取心的人們在盡可能公平的條件下進行商品和服務的生產與銷售,從而促進國際貿易的發展。至對于商標的注冊和其保護,近來出現了商標的搶注現象,商標搶注是指企業、事業單位或個體工商業者將他人已在使用的未注冊商標申請注冊,或將他人已注冊商標在該注冊商標沒有核定的項目類別上申請注冊,或將他人的創新設計、外觀設計專利、企業名稱等其他在先權利作為商標申請注冊的行為。著名的就是我國的“海信”商標被搶注的案件,“海信”在我國屬于馳名品牌了,在被德國西門子公司起訴后才注意到商標的注冊問題,其實這中間本身就暴露了很多的問題。
二、商標未注冊的原因思考及商標搶注辯護
我國采用的是注冊取得,而且還規定了以馳名而取得的制度作為前者的必要補充。從對我國些許企業的簡單分析,商標不注冊主要有以下幾點原因:
1、商標的作用就有識別和標示來源的功
能,商標可以表示出商品或者是服務的生產商的各種信息,很明顯一些生產商不注冊商標就是對自己的生產沒有信心,不愿也不敢于向外界明示自己的所有信息,總是抱著好就生產,不好就撤掉的僥幸心理,沒有將其作為自己始終奮斗的目標,可以說很大一部分就是不愿承擔任何責任,根本不重視自己信譽的建設的短期投機商。就這個層次來看,這種經營理念是對我國經濟制度的嚴重破壞,也是對我國形象的嚴重毀損!商標是商譽的載體,商譽從何而來?根本上就是過硬的產品質量以及良好的服務長時間積累起來的,這也是誠實信用的基本要求,因此我們應該允許商標搶注,至于其生產的條件、狀況等都應是商標注冊局的審核問題,這樣可以一定程度上打擊這些短期的投機商,促使企業注重形象建設,保證產品質量和服務質量,形成一種誠實可信的社會氛圍,從而保持我國經濟的健康、良性發展,維護我國的良好誠信形象。
2、對我國商標注冊程序的漠視,規避我國的商標注冊。商標注冊是指使用人為了取得商標使用權,將其使用的商標向行政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商標行政主管機關經過審核登記備案的制度。商標注冊是一種法律行為,必須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條件,向商標主管機關申請注冊,方能取得商標權。我國商標的注冊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具體程序進行,不可否認在效率上會有些許的問題存在,但是企業不能因為程序的繁瑣與效率的稍微的低下而置法律程序于不顧,同時商標的申請也是行政機關對經濟的一種宏觀掌握,行政機關可以對經濟進行稍微的宏觀調節,進而淘汰那些落后的企業和項目,另外還可以約束毫無目的的重復建設,因此我們應該允許商標搶注,刺激企業到有關行政部門進行注冊,做到對企業的另一種管理和監督。
3、商標使用人法律意識淡薄,根本沒意識到商標的法律意義,對于自己的權利不能很好的保護。現在說我們中國民眾法律意識增強了是一個不爭的事實,很多民眾開始學會用法律來維護自己的切身利益,但是我們也不得不承認某些地區、某些個人法律意識的淡薄。太陽很明亮但總有它照不到的地方,中國的普法宣傳收到了很大的成效,但也不能很快地解決全部命中的法律意識和法制觀念問題。正是因為我們有些民眾不能很好的用法律來維護自己的合法利益,所以才會出現商標搶注的問題,假使我們民眾法律意識很強,很注重自己權利的保護,早早將自己的商標注冊,哪還有這么多的商標搶注問題啊!所以從這個層面上我們允許商標搶注,迫使我們民眾對法律的認識的不斷升級,隨之而來的可能是信息的不對等,造成實際上的不公平,但我們完全可以采取取得時效的辦法,實行注冊的優先時效,能夠證明自己第一次使用比其他早,并且是在保護注冊的時效之內,可一部分按照使用取得的方式取得商標,這樣可以保證效率與公平的原則,這樣還可以擴大法律宣傳,提升整個社會的法律意識,另外還可以讓我們的民眾能夠拿起法律的武器和國外的侵權行為作斗爭!
4、另者,在說到商標搶注的時候,有人提出商標搶
注容易引發商標掮客,對于商標掮客的搶注,這種搶注人往往是投機分子,他們利用到國外出差的機會,看到很多很有潛力的品牌就在其本國進行注冊,并伺機待價而沽。其實商標掮客想做的無非是想在商標中獲取些“非法的利益”,但在我看來這些利益都是合法的,他們要對這些商標的前景進行評估,而且還要承擔著很大一部分風險,他們獲取的方式也沒違法,程序也沒有違法,我們沒有理由對別人的智力勞動給與否認;而且你不進行商標注冊就要排除我注冊的權利嗎,商標的申請注冊權不是一個人的專屬權,法律沒有禁止我注冊,而現實卻不讓我注冊這才是最大的不公平!其實,商標使用者對商標的不注冊更容易形成商標掮客,商標掮客就是在看好你的商標的發展前景下才敢進行風險投資,也就是說他們大部分是對早已存在的為注冊商標進行注冊,所以我主張允許商標搶注,依此使企業注重自己的商譽,并且盡可能的遵照法律有關規定進行商標注冊,增強我國民族產業的核心競爭力。
————簡述CISG第42條
2003級國際法學院國際經濟法方向,學號:S20030301090628,李雯
由于知識產權具有無形性、地域性、獨占性等特點,其權利人的專有權被他人侵犯的機會和可能性比物權等權利大的多、普遍的多。在國際貨物買賣中一旦第三人對賣方交付的貨物基于工業產權或其他知識產權提出權利或要求,買方對貨物的使用或轉售就會受到干擾,因為第三人可能向法院申請禁令,禁止買方使用或轉售貨物,而且還會要求買方賠償因侵權而造成的經濟損失,所以規定賣方的知識產權擔保義務,對保護買方的利益非常必要。《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42條規定了賣方的知識產權權利擔保義務。本文僅就該條款作以簡要的評述。
一, 國際貨物貿易中知識產權權利擔保的必要性。
知識產權的權利擔保是指國際貨物貿易中賣方應保證對其所出售的貨物享有合法的、沒有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識產權,并且任何第三方也不會就該貨物向買方主張任何知識產權。在國際貨物貿易中知識產權權利擔保是非常必要的。
1,知識產權權利擔保對于明確國際貨物貿易中產生的知識產權糾紛的最終責任方非常必要。在國際貿易中,貨物的賣方所交付的貨物可能既沒有侵犯賣方國家所保護的工業產權,也沒有侵犯買方國家所保護的工業產權,但由于買方把這批貨物轉銷往其他國家而侵犯了該轉售國所保護的工業產權或其他知識產權。如果買賣雙方在訂立合同時,賣方已就貨物涉及的知識產權進行權利擔保,那么知識產權糾紛的責任就應由賣方承擔。[1]
2,識產權權利擔保對于減少買方因知識產權糾紛而產生的損失非常必要。在貨物貿易中,涉及知識產權糾紛之后,可根據合同規定的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來減少買方的損失。賣方有義務對該第三者提出起訴,或對第三者的控告出庭應訴;在某些情況下,也可以規定由賣方承擔訴訟費用;賣方如發現有可能引起專利權訴訟的情況,必須及時通知買方,以便買方采取相應的對策,這樣就能減少買方因知識產權糾紛產生的額外費用而造成的損失。
此外,國際貿易中的知識產權權利擔保,還可以間接起到減少權利人的權利受到侵犯的機會。通過分配由誰來承擔侵權的最終負擔,來減少侵權發生的可能性。[2]
在國際貨物買賣中,第三方以知識產權為基礎就貨物主張權利或要求的情形可能出自以下幾種原因:第一,賣方交付的貨物是沒有得到作為專利技術擁有方的第三方許可而制造的;第二,賣方交付的貨物冒用了第三方的商標,或即使賣方使用的是自己的商標但因未在銷售地國登記注冊,而被第三方搶注的;第三,賣方交付的貨物侵犯了第三方的其他知識產權,如版權等,或在保護服務標記、廠商名稱、貨源標記和原產地名稱的國家,賣方未經第三方許可而冒用的。[3]
鑒于此種情況,如果有買賣雙方當事人自己在合同中約定是很細碎繁瑣的事情,所以《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CISG)第42條對此問題做出了規定,只要當事人運用即可,不必在此問題上花費更多的談判成本。
二,《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42條的制定歷史。
公約的前身海牙《國際貨物銷售統一法公約》(ULIS)第52條是否有包含這樣的權利,對此學者有不同的看法。Honnol認為沒有,但是Dolle認為ULIS也擴展到了知識產權。[4] ULIS第52條題為財產權的轉移,要求賣方提交的貨物不存在第三人的財產權或擔保物權,不允許第三人向賣方提出任何這方面的權利請求。它沒有明確描述賣方是否、如果是的話在多大程度上保證所提交的貨物不存在第三人的工業產權或其他知識產權或第三人在這方面的權利請求。德國的學者認為貨物收到第三人知識產權的煩擾,就是ULIS第52條目的下的所有權瑕疵。[5] 大多數的國內法律體系也把賣方的知識產權擔保界定為對所有權瑕疵的一般法律責任的一部分。
在國內法中這樣嚴格的責任是恰當的,但是考慮到知識產權的地域性,在一個國際文件中要求賣方在世界范圍內對貨物知識產權擔保承擔嚴格責任,不是那么具有說服力。所以,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UNCITRAL)考慮到知識產權擔保問題的復雜性,這個問題就被排除在了公約之外(1976年日內瓦草約第7條(2))。在沒有公約明確規定,而學者有看法各異時,如果雙方當事人有沒有約定時,在實踐中就陷于了比較混亂的狀況。所以大多數國家政府的意見都傾向于制定一個明確的規則對此問題進行規制。在UNCITRAL第10次會議上,特別工作組于是制定了一個關于買方知識產權擔保的條款,本質上對應的就是現在的第42條。[6] 其目的就是將賣方的知識產權擔保責任限定在可預見的范圍內。[7] 我們可以從下述的內容中看出這個目的已經達到了。[8] 首先,通過適用地域限制;其次,通過引入要求締約時就存在權力瑕疵的時間限制。
三,公約第42條規定的責任。
Ⅰ,公約不規范的。
第三人工業產權或其他知識產權的存在與否是否與貨物有關、在這方面有什么可適用的救濟來對抗買方,買方依誠信行事能否使貨物免受第三人知識產權的煩擾,這些問題由法院地的國際私法指引的準據法來決定,作為規則,此準據法多為公司注冊登記地法律。存在的工業產權或其他知識產權的一大特點是要受到地域限制,相對于貨物本身的所有權不受地域限制的情況而言恰恰相反;另一個更深層次的區別是在此領域中的非常重要的國際公約大多要求“國民待遇”和統一基礎保護。
Ⅱ,責任前提。
(一),第三人的工業產權或其他知識產權。
【關鍵詞】農業走出去;開發性金融;融資模式
一、四種開發模式簡述
1 .基于信貸支持的生產服務與供貨貿易合作融資模式
由開發性金融機構為中資企業提供貸款,中資企業以提供技術、農資供應與倉儲等一系列服務為條件,與當地農場主建立長期穩定的供貨合同關系。該種融資模式以建立收儲庫和中轉庫等糧食物流環節為切入點,充分利用我國農業企業在種子、技術等生產服務環節的傳統優勢,充分考慮國際四大糧商牢牢控制港口糧食物流的現狀,同時也盡量避免中國企業直接介入糧食種植環節帶來的投資資金不足、政治壓力較大等風險,是我國農業“走出去”可以率先探索實踐的主力模式。
2 .基于相互參股的全產業鏈合作融資模式
由開發性金融機構為中資企業提供貸款,中方企業參股當地農業企業,共同擴大生產規模、建立農產品全產業鏈開發模式,并提高以中國市場為主的國際市場份額。該種融資模式以產權合作為手段,充分利用中國的市場需求和中國農業企業的綜合服務優勢,切入上游種植環節和終端銷售環節,同時,依托當地企業所擁有的市場渠道資源,逐步達到建立全產業鏈的目的,也能夠規避東道國或地方政府對外資企業直接控制土地和農業企業的法律限制,降低投資面臨的市場風險和法律風險,是加快我國農業“走出去”步伐的一種效率較高的市場開發模式。
3 .基于企業戰略聯盟的聯保聯貸融資模式
該模式按照專業化分工的國內企業包團出海,建立戰略聯盟,在海外分別開展種業、種植、加工、倉儲物流等建設,并與投資地的農場、生產者協會等建立供貨貿易合作關系,國家支持包團出海企業建立聯保聯貸模式,并提供融資服務。這種融資模式的核心在于中資企業的相互協作,通過專業化的分工,避免了單個企業融資規模過大造成的風險失控,通過聯保聯貸,避免了單個企業發生貸款違約對整個項目融資的影響。
4 .基于新建企業的綜合開發融資模式
由國內開發性金融機構提供組合貸款,中方企業獨資(也可聯合股權投資基金共同成立),或與當地企業共同投資成立新的公司,購買或長期租賃土地,主要從事生產基地開發、農產品加工和國際貿易等,并積極參與當地政府的物流基礎設施建設工程和倉儲計劃。綜合開發模式以全產業鏈開發為首要目的,以大規模切入種植環節為重要特征,依托中方企業強大的綜合開發實力和開發性金融機構的有力貸款支持,能夠保證較大投資力度,為長期性、戰略性的農業綜合開發合作提供融資支持。
二、四種模式的適用前提
模式一:一是當地具備了較為完善的農田水利和交通等基礎設施,中資企業不需要向當地投入大規模的資金用于長期農業開發,可以避免貸款回收期過長、貸款規模過大等問題,可以降低貸款風險度;二是農戶生產規模較大,中資企業與當地農戶較為容易建立長期的穩定合作關系,可以避免小農戶生產經營波動大和易違約的問題,又可以降低監督、談判等交易成本,中資企業與農戶的生產、供貨等環節的互惠合作也更容易展開;三是中資企業具備期貨市場參與條件,或與國際糧商有穩定的供貨關系,可以避免抵押資產難以變現和企業產品銷售不穩定的問題。一般而言,中資企業在海外的固定資產以土地、設備為主,其中土地的產權確認與轉讓存在較大的法律和制度障礙(例如,一些南美國家或者其地方政府對于外國人獲得土地產權明令禁止),而設備的專用性又嚴重阻礙了其可變現性和價值穩定性,在這種情況下,企業所擁有的糧食現貨或者倉單就可以考慮作為貸款抵押物,特別是標準化的貨物倉單以及穩定的收購合同,就更能為抵押物變現提供可靠保障。
模式二:一是當地已經具備了涵蓋種植、物流、加工等環節的成熟產業鏈,一些企業出于開拓市場、補充資本金、分散經營風險等考慮,會傾向于接受股權收購要約,中資企業如果參股具有渠道優勢、與農民合作密切的成熟農業企業,就能夠充分利用自身所具有的中國市場優勢、資金來源優勢以及綜合服務優勢,共同分享市場成長帶來的收益;二是東道國市場已被其它外資企業壟斷,直接新建產業鏈會面臨產業上下游配套不完善、基礎設施投入較大、競爭對手的擠壓等風險,通過參股當地企業,能夠減少初期市場開拓和組織生產面臨的巨大不確定性,大大降低貸款風險。
模式三:一是當地基礎設施投資大,中資企業有意愿通過包團方式進行全產業鏈開發;二是當地具備豐富的初級原料,土地規模連片;三是當地農業生產缺乏金融支持,農戶具有較為迫切的臨時性資金需求。
模式四:一是在開發基礎上,當地缺乏物流、倉儲等基礎設施,需要進行相應投資,滿足農業綜合開發的長期需要;二是在產業組織特征上,國際糧商尚未在當地完成布局,中資企業具備建立全產業鏈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從而贏得競爭先發優勢;三是東道國法律制度完善,執行力強,保證中資企業在東道國所獲得的土地產權明確,并擁有完全的處置權,可以作為重要抵押物避免貸款違約風險。
三、風險控制至關重要
1.防控投資前的決策風險
開發性金融機構要充分利用自身的布局和信息優勢,幫助中國企業收集整理目標市場法律法規、制度政策、市場狀況、社會環境、人文地理等方面的準確信息,對農業企業“走出去”前涉及投資目標市場的國別風險、法律風險、文化融合風險等進行全面研判分析,摸清企業可能面臨的風險因素并加以提示,幫助企業提高決策的科學性。
2.防控投資過程中的交易風險
要利用自身掌握的各種信息和資源,幫助企業做好投資調查和資產評估服務,審慎研究和評估交易可行性,設計穩定安全的交易結構和科學合理的融資方案。
3.防控投資后的經營管理風險
要強化信息中介服務職能,幫助農業企業妥善應對目標市場法律政策變化,有效解決資源整合、文化融合等方面遇到的問題,與“走出去”企業共同成長。還要積極引導“走出去”企業充分發掘和利用當地金融資源,不斷強化外部約束,提升風險防控能力。
4.成立農業風險投資公司
通過成立農業風險投資公司,對現代農業項目提供風險資金支持,同時對所投資項目進行嚴格的評審篩選,明確各利益主體的產權關系,保證投資的順利收回。
四、加強對融資主體的管理
1.正確劃分農業對外投資項目的融資性質
將融資業務劃分為政策性業務和商業性業務。以德國為例,德國土地銀行政策性業務主要是針對執行農業特別貸款計劃項目,包括環境保護、可再生能源、村莊整合更新、中小企業、農民就業、國際合作、農村信息網絡推廣等,以特別優惠的利率發放;商業性業務按市場利率發放。
2.對融資主體進行科學評價和篩選
制定科學的評價體系。對于那些經營業績好、項目潛力大、科技含量高的企業給予貸款優惠,鼓勵其“走出去”開發國外農業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