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寫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嗎?我們特意為您整理了5篇公益慈善活動的意義范文,相信會為您的寫作帶來幫助,發現更多的寫作思路和靈感。
最近兩年,微公益興起,其倡導公益創新,以科技手段助力社會問題的解決,這符合人們對現代慈善的理解。但是,近年來一些焦點事件的出現使人們意識到,網絡上的微公益本身也存在諸多需要厘清的法律及實施途徑等問題。在技術創新、策略創新、方法創新之外,我們的慈善事業還有不少課要補。
慈善法適用之誤
社會已處于公眾要求越來越高的公益慈善環境之中。
鑒于慈善法剛剛施行,當涉及慈善主題的公共事件發生后,從法律角度所作的分析并不少見,但其中也存在不少誤區。
某一募捐行為是否違反慈善法,首先必須明確兩個要點:首先,慈善法只規制慈善組織的募捐活動,而不規制個人“求助”行為;其次,慈善募捐僅指以慈善宗旨開展的募集財產活動。而所謂慈善宗旨,則指該法第三條規定的“公益”目的,即公益目的的受益群體通常是不特定的,比如,為白血病兒童發起的慈善募捐活動,受益群體必須是不特定的白血病患兒。如果募捐活動的訴求只是為了救自己的孩子,則不應認定為為公益目的而開展的慈善募捐活動。這也就決定了其行為不違反慈善法關于募捐的規定。
由此,不難發現,個人可以在各類網絡平臺開展合法的“個人求助”行為,這是現有慈善法留下的口子。
值得注意的是,對于商業營銷行為附帶捐贈行為,即所謂“善因營銷”行為,該如何認識呢?善因營銷是國際通行的一種營銷方式,即以一個所謂的“慈善目的”為方向,開展的一系列商業營銷活動,以實現商業目的和慈善目的的雙修。之前某飲用水企業開展的“買一瓶,捐一分”活動,就屬于這類營銷活動。
眾籌的公關意義大于籌資意義
一些慈善公共事件發生后的觀點碰撞,折射出大眾對募捐的理解分歧,其中有些存在偏頗:如將公益慈善神圣化;而與之相反,另一種不恰當的趨向則是將公益慈善庸俗化,視同化緣,即只要能拿到錢,可以無所不用其極,絲毫不顧及社會影響。
事實上,對募捐的正確理解應介于兩者之間:募捐既有社會意義,也存在與互聯網企業相似的商業運作邏輯:
第一,募捐是公益理念傳播的有效手段。對于這個問題,美國的先例值得我們借鑒。1980年,美國紹姆堡鎮出臺規定,要求期望在當地開展上門或街頭勸募活動的慈善組織,勸募成本不得超過總額的25%,否則將不予批準。
有一家名為“環境改善公民組織”的機構,勸募成本高于上述規定,因此被拒絕在當地勸募?!碍h境改善公民組織”對此不服,將紹姆堡鎮告上法庭。該案最終上訴至聯邦最高法院。在該案的終審判決書中,聯邦最高法院寫道:“在街頭或上門募捐,是人們的言論自由權――交流信息,傳播和宣傳觀點和意見,以及倡導宗旨,都受到憲法第一修正案的保護?!?/p>
這段文字是公益募捐史上的“福音書”。它明確地界定了募捐除資金籌集以外的一項重要功能――向公眾傳播思想。所以,募捐具有超越單純的商業營銷之上的社會意義,是一項有利于社會進步的工作。
第二,以免費產品為基礎的資金籌集方式。公益組織募捐與互聯網企業做銷售存在相似之處,都以免費產品為基礎。成功的互聯網公司以免費的產品和服務粘住數以億計的用戶,并以此衍生出不可估量的商業價值。
在筆者看來,互聯網企業這種第三方支付的邏輯同樣適用于公益募捐。募捐成功的邏輯在于公益組織通過提供免費產品吸引大量擁躉,在此基礎上,公益組織可以向大額捐贈人(如企業等)提供影響力反饋,幫助其塑造良好品牌形象。
這是募捐最基礎的經濟本質。在此基礎上,還可以衍生出很多種不同募捐方式,比如眾籌,其最大的價值并不在于提供了豐沛的資金,而在于創造出了更大的用戶群和品牌效應。這也就是說,眾籌的公關意義更大于籌資意義。
體驗經濟的啟示
在其他國家,已有諸多慈善組織運營新的策略方法,提升眾籌活動的公關影響力。
在公益慈善界曾有段視頻廣為流傳:某家公益機構在德國漢堡機場放置了一個互動裝置,向這個裝置投入2歐元后,這枚硬幣就開始了它的“旅程”,最終一步步幫助貧困孩童實現大學夢想。整個過程以實體小動畫的形式呈現,充滿童趣。
這個新穎有趣的募捐形式,讓捐贈人在捐出2歐元的過程中,體驗了一番。這不僅僅是新奇,也不僅僅是參與,而是實在的體驗。體驗是什么?體驗是一種全新的經濟形式。自有市場以來,經濟形式已從最初的前產品經濟、后產品經濟、服務經濟,發展到了如今的體驗經濟。
不妨用“吃飯”說明:自己買菜做飯屬于前產品經濟;讓凈菜公司送貨上門,是初步加工產品,屬于產品經濟;去外面餐廳吃飯,獲得的主要是服務,屬于服務經濟;而去高檔餐廳,邊聽音樂邊吃飯,收獲的將不再只是食物本身,同時包含著環境、格{等,這就是體驗經濟。在這個過程中,供應商的利潤也隨之越來越大。
這個道理同樣適用于公益行業。德國機場募捐的精髓正在于提供了體驗。捐贈人只是付出了很小一筆捐款,現實中是不可能體驗到助人實現大學夢這個過程的,但捐贈過程中借助虛擬技術就可體驗。
這對國內進行公眾小額募捐的公益慈善組織而言,是可借鑒的經驗。具體而言,在整個過程中,推動用戶捐贈行為的不再是悲情,而是愉快的體驗。換而言之,在這個案例中,公益組織并沒有募捐,而是在銷售“體驗”。捐贈者不只是在捐贈,也是在購買“體驗”。
如今國內的一些公益平臺,也在利用自己的技術優勢,進行類似的具有創新性的公益募捐方式,比如網上參與種樹、養樹的小游戲,就相當于現實中完成了一次環保捐贈等。這種微公益募捐的設計方式,對吸引以年輕人為主的網絡捐贈群體具有一定意義。
慈善事業如何“補課”
公眾的參與是公益事業的基石。通過以上策略和方法,無疑可以實現擴大公眾參與的目的。但是,僅有這些策略和方法,并不足夠。在技術創新、策略創新、方法創新之外,一些基于慈善事業基本規律的問題還有待解決。
在人人可公益,大眾參與度不斷提高的當下,筆者認為,要想使中國慈善事業更加良性地發展,須從如下幾個方面入手:第一,推進慈善組織的科學管理。減少慈善事業的爭議,首要措施是推動慈善組織的透明、規范,增強公眾對慈善組織的信任。
而要實現這一點,首先必須推動慈善組織的科學管理。尤其是推動慈善組織向企業學習經驗,可從如下幾個方面入手:(1)推動慈善組織完善內部治理機制,建立完善的理事會、中層管理團隊、監事分工負責制度;(2)推動慈善組織建立完善的現代會計制度;(3)推動慈善組織建立人事管理制度,比如從業者職業規劃等。
第二,提升慈善組織的專業水平。比如,我們應推動慈善組織引入專業的客戶服務體系。在美國,慈善組織會在機構下設“捐款人建議基金”,類似于中國的冠名基金。這類基金是為某個捐款人所專設的,并且機構會為該基金配設一名客戶經理,專門聽取客戶的建議,并結合自身特點,作出針對性的調整。
筆者認為,這一做法有助于提升客戶服務水平,值得中國慈善組織借鑒。類似的專業建設內容還有很多,比如信息披露、項目管理、人才建設、市場營銷等。
第三,推動慈善事業的社會參與,以提升慈善組織的總體規模。目前,中國的很多慈善組織公益活動缺乏社會參與接口,比如將募捐箱設計成互動裝置。
關鍵詞:慈善;公益;捐贈;志愿服務
中圖分類號:D922.182.3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1-862X(2016)04-0026-006
《慈善法》是一部特殊的法律,之所以特殊,是因其內容不僅包括對慈善組織進行法律規制(例如信息公開),也包括了如何促進慈善組織的形成(慈善組織、促進措施)、關涉慈善活動的開展、慈善服務等道德行為。這是一部兼具多重目的、具有強烈道德色彩的法律,因此,有人以“善法”形容之。所謂“善”就是“好的”,對于一部法律來說,這個“善”意味著什么。
一般來說,我們從兩個方面去理解法律的“善”。第一種“善”是指法律的目標,通過法律的頒布與施行而試圖促進某種“好的”價值或行為,因此,如果說《慈善法》是善法,也就意味著《慈善法》所要促進和規制的“慈善活動”是好的。這里包含兩個問題:首先需要界定什么是《慈善法》所要促進的“慈善”活動,繼而討論這種慈善活動為什么是好的。第二種“善”則是關涉法律的功能,如果說慈善法所促進和規制的慈善活動是好的,那么,就這個法律的頒布和施行而言,是否可以預見地有助于實現這個良善的目標。
一、“慈善”的界定
有學者總結《慈善法》的亮點之一為“采用‘大慈善’的概念,體現了慈善活動發展的趨勢”。[1]那么,何謂“大慈善”?要理解這個概念,我們必須理解慈善活動的歷史發展與多樣性。
大體而言,西方有兩類慈善傳統:一類傳統被稱為“救濟”或憐憫的傳統,通常是針對災難、貧困,解決眼前的困難和需求。這種傳統將慈善建立在私人美德之上,對于受益人來說,“救濟”本身是施惠人一種恩惠的贈與,是贈與者表現慈悲心腸的方式。[2]9因此,這種慈善的理解往往與宗教中的憐憫情感或宗教理念密切相關,歷史上也往往由宗教組織承擔這類救濟型的慈善服務。但是,這并不是慈善的全部。除此傳統之外,另有一種從古希臘、古羅馬公共事業而來、公益指向的傳統,這種主張并不強調救濟與憐憫,也并不將慈善視為憐憫行為,或視為一種私人美德的體現,而是將慈善作為一種提升公益、提高生活質量的途徑。[3]164-172
就現代觀念看來,憐憫與施舍只是為了緩解痛苦[3]53,而慈善的目標往往并不局限于此。究其原因則是:將慈善理解為救濟與憐憫具有一個無法避免的、深層的道德危機。
一個救濟貧困的捐贈活動,從捐贈人的角度來看,可以視為捐贈人美德的呈現;并且很多情況下,捐贈行為也的確是在這種美德指引下的道德行為。但若是換一種角度,所謂的救濟貧困事實上就是將富人的部分財富轉移給窮人,這種財富的轉移預設了富人和窮人在社會等級上的差異;而且,通過這種濟貧的慈善活動,甚至潛在地固化了富人和窮人之間社會等級和道德等級的差異。對于受益人來說,慈善活動的本意是試圖消除苦難,但是在這樣的救濟行為中,給受益人同時帶來了屈辱感和羞恥感[4],這種隱含的等級界限在道德上貶低了受益者。如果說一個真正具有美德的行為本身并不應該表現、更不應該創造這種不平等[2]100-101,那么,救濟貧困就不是一種沒有道德瑕疵的活動。這一點,在西塞羅的《論義務》一書中早已有所討論。慈善與正義并不是同樣的事情,慈善的責任更多屬于具有特殊人身關系的人們之間,例如朋友和親屬之間善行可以補充正義,但是必須以正義為前提,人們之間才可能具有真正的伙伴關系。[2]27-28
為了避免出現這樣的道德危機,現代社會中救濟窮人的活動必須經由一種轉化,這種轉化使得贈予人與受贈人之間的施惠與受惠的關系轉變為每個社會個體獲得救濟的權利。也就是說救濟行為必須通過政府或國家予以轉化,“在政府收稅為窮人提供救濟時,每個人都有作貢獻的義務,為窮人提供的救濟就變成了權利而不是恩惠?!盵2]100-101就西方歷史來看,16世紀中期開始起國家至少在形式上從教堂手中獲得了救濟窮人的控制權,這是把窮人救濟從宗教向公民權利轉變的重要步驟。[2]70-71到了18世紀末,人們開始認為,國家能夠并且應該幫助人們擺脫貧困,分配或者重新分配財富成為政府工作的一部分[2]77,現代國家主要承擔了濟貧的責任與義務。
因此,現代社會中的救濟貧困大體可以分成三類不同的形式:一是私人救助,不作為法律所調整的內容;二是社會保障,主要由國家承擔相應的救助義務;三是慈善活動,慈善組織或慈善活動可以以濟貧為目標,但這個目標并不構成慈善組織法律上的義務。
雖然說濟貧助困并不是慈善活動的全部,也不構成慈善組織法律上的義務,但這并不是說在現代社會中,濟貧助困的慈善活動不重要。慈善組織在提供某些公共物品時相比國家來說往往具有更高的效能,又不會像企業那樣需要考慮盈利。因此,對于特殊地區、特殊人群的濟貧助困,慈善捐贈依然是比較重要的力量。只是問題的關鍵在于,我們不能將慈善活動的功能僅僅理解為濟貧或助困,慈善本身并不僅僅是“在物質與精神層面關切與照料那些在第一次分配中不如意而二次分配中又不可能盡如人意的弱勢人群”。[5]
因此更重要的是,我們不能忽略慈善的另一個傳統,也即“公益指向”的傳統。其實,不僅西方傳統中存在將慈善作為一種提升公益、提高生活質量的途徑的理解,我國歷史上的慈善活動也并不僅僅局限于濟貧的“社倉”或“育嬰堂”。
以學者梁其姿對明清時期慈善活動的研究為例,明清時期慈善活動與宋朝的長期濟貧機構不同,其往往以小社區為基礎,強化儒家價值,維護中下層儒生的利益。小社區通過慈善組織重整社會秩序,例如清代的鄉鎮善堂就成為極為有效的社會組織和教化工具。[6]223其中有兩種非常特殊的慈善機構可為例證:一種是儒生本于文昌信仰而形成的“惜字會”組織,他們將募捐來的善款雇人定時收拾廢紙或購買廢紙,建造燒紙的惜字爐,定期焚化這些紙張,并派員送灰到海。[6]126-148另一個是救濟年輕寡婦的清節堂,這種慈善組織主要捐助清貧儒寡,避免其妻子迫于壓力而改嫁他人,通過互助的形式給孤兒寡婦提供一定的經濟援助。[6]148-173就前者而言,其并無傳統意義上的濟貧救困的形式與對象;就后者而言,雖然從形式上說是一種濟貧,但救助者與被救助者之間并無道德等級差異,而是清貧儒士的一種自救方式。究其本質,這兩類均是為了維護儒生的道德價值,是為強化某種價值或某種理念的組織,而并非以濟貧為目標。
總而言之,就現代社會而言,慈善具有更為廣泛的含義,慈善組織也呈現為相當多元化的樣態。因此,我國《慈善法》第三條亦規定,所謂慈善活動可以包括扶貧、濟困,也可以包括促進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等事業的發展,保護與改善生態環境等其他自愿開展的公益活動。從這個條款來看,我國的《慈善法》所理解的慈善活動與佩頓主張的慈善概念是一致的:所謂慈善即是為了公益事業的志愿行為。[3]12
二、“慈善”之“善”
如果說所謂慈善是為了公益事業的志愿行為,那么“公益”即為慈善行為或慈善組織所指向或鍛造的目標。因此,如果說慈善活動是好的,這也就意味著這個慈善活動所指向的目標即“公益”是好的,我們可以將其稱之為“慈善”之“善”。
也許立刻會有觀點認為,“公益是好的”這樣的命題完全不需要討論,因為在日常用語中,“公益”這個概念本身就蘊含著獲得正面肯定的良善價值。但是問題在于,“公益”是一個可爭議的概念,如何理解“公益”,不同的群體可能有著不同的理解,那么,當我們主張慈善的目標是為“公益”時,我們所指稱的公益,是有著特定的內涵或實質標準,還是保持一種開放性的態度,主張多元的公益理解呢?
首先可以確定的是:慈善不僅僅是扶危濟貧,若以現代慈善活動理念觀之,慈善活動也并不等同于為了他人的個體利益[3]79而為之行為,“公益”亦并不等同于利他主義為“他人之利益”,因此,“公益”的范圍比救濟貧困寬泛許多。有學者根據表達性維度和公益性維度將慈善分為四種模式:同情慈善、公共慈善、個性慈善以及戰略慈善。其中 “個性慈善”就是體現了捐贈人的價值偏好和個體追求,低公益性的慈善方式。[7]那么,那些有獨立價值訴求、通過“個性的”慈善方式形成的非營利組織,是否可以被視為追求公益的慈善組織?基于某個特殊社區的利益而形成的組織,是否可以視為真正公益性的慈善組織?
關于這個問題有兩個基本的思路:一是家長主義的思路,也即立法者為了避免在具體情境中再去考量某種慈善目標是否屬于“公益”范疇,而事先界定公益的內涵或實質性的標準。但是,這樣的思路存在兩個方面的缺陷。首先很顯然,公益的內涵和實質性的標準是非常難以確定的,不同時期、不同群體都可能對此有不同的認識,限定某種公益的認識本質上也意味著一種價值判斷上的專斷。其次,如果對于公益的判斷很難確定,為了規范慈善活動,法律就很容易將公益與特定的慈善組織相關聯,其他慈善活動也就比較難以獲得合法的認可或發展的機會。
另一種則是自由主義的思路,也即事先不去限定公益的內涵,而鼓勵慈善組織和慈善活動的開展。對于自由主義的慈善觀來說,如果將公益限定于固定的內容或標準,事實上將會限制慈善組織和慈善活動的發展。如果沒有慈善組織的活動,一些容易被忽略的少數群體的權利、生存狀態也就不會進入公共領域,也不會被關注。2014年風靡的“冰桶挑戰賽”[8]就是很典型的事例,這個冰桶挑戰使得關注罕見病人的生存狀態和權益成為公共領域中被討論和被認知的公益。因此,與其說將公益視為被“尋找”的標準,不如說 “公益”是通過慈善組織積極開展社會文化項目在公共領域中所鍛造出來的東西。[3]79這也可以理解為慈善活動“先驅開拓功能”的一種體現。[3]49慈善組織作為公益保護的先驅者,通過其積極的鍛造與慈善活動,使得一些原先不為人們所關注的公益為人們所熟知和認可,并嘗試集體解決公共問題[3]17,并最終促進國家保障此種公益的實現。[9]就我國慈善事業的發展歷史而言,慈善活動也越來越呈現出的大眾性、草根性與社會性的一面。[10]
因此,如果秉持自由主義的觀點,基于“公益”理解的群體性差異,當形成慈善組織時,一般不應限定作為慈善目標之“公益”的具體內涵。只要其目的并非為個人之私利,而是為了某種特殊的公共利益,例如特殊群體的權利、特殊物種的保護、特殊地區的文化等等,都可以形成慈善組織,都可以為基于公益的志愿行為。
但是,自由主義理念下的公益鍛造與慈善組織的多樣化,也可能會受到這樣的批評:這種自由主義多元化的公益理解或慈善活動可能會導致社會的碎片化,或者反而加劇群體之間的差異性。[11]386如何看待這個問題,需要從以下三個方面進行:
首先,多元化的公益理解本身并不一定導致社會的碎片化。因為社會團結的基礎并不等同于社群內部的共同體團結模式,兩者之間也并不是彼此取代的關系。而且,不同的慈善組織之間可能存在目標上的交叉與重合,并不一定造成群體對于公益認知上的差異性。因此,自由主義理念下的慈善或公益理解不一定意味著慈善組織最終會走向社群主義、群體化的 “志愿轉向”。[4]
其次,自由主義理念有助于慈善組織的發展、豐富以及多樣化,而這種多樣化本身即具有特殊的價值與意義。
從組織方式來看,這種多樣化的慈善機構是公民出于自愿與公益的慈善目標而形成的團體或組織,這種組織存在于家庭、國家、市場之外,是市民社會的重要組成部分。從美國的慈善組織發展歷史來看,慈善組織作為社會力量,脫離于國家和市場[11]382-383,構成社會自組織的一種基本方式,這種方式蘊含了“自由、平等、獨立、自主、個性”等作為社會認同根基的特質[10],因此,慈善組織的多樣化恰恰反應了這些現代社會所珍視的價值。
從其目標與運作方式來看,通過慈善活動以及慈善組織,人們形成一定程度的緊密聯系。這是一種共享慈善目標的社區式共同體團結形式。這種共同體式的團結本身亦是慈善組織所主張和推進的公益之一種。例如英國2006年慈善法第2(2)(e)條就規定“促進公民意識和社區/共同體(community)的發展”作為其慈善目標。[12]慈善組織的群體團結本身值得珍視,通過慈善組織的活動,可以在慈善組織以及共享相同價值的社群內部形成緊密的共同體聯結。這種共同體聯結的方式,促進了自我與好生活實質性目標的實現。[13]因此,有學者認為,從發展的眼光來看,我國的慈善組織可以視為單位制度解體之后建立社會組織和社會團結的一種替代方案。[4]
第三,雖然說公益的理解具有群體性和多元化,慈善組織也具有多樣性,但是必須區分兩個問題:慈善組織的形成可以秉持自由主義的原則,慈善組織的公益性以及是否因其公益性享受稅收優惠則是另一回事。對于慈善組織而言,其之所以可能享受稅收減免的待遇是因為其追求的利益具有一定的公共指向,慈善組織也能夠提供一定的公共物品。就國外的立法例來看,英國2006年慈善法第2(2)條就明確規定如何理解這些公益性質的慈善目標,并列舉出12條具體的慈善目標以及1條兜底條款。其中第2(3)條又對第2(2)條中相關的概念,例如宗教、體育、何為促進健康等內容作了相當寬泛的界定。[12]這些寬泛界定的內容基本能夠涵蓋幾乎所有的常見慈善目標。美國關于慈善組織免稅規定的《國內稅收法典》501(c)(3)條款中也列舉了宗教、慈善、科學、文學、教育,孩子與動物權利等慈善目標作為公益慈善的具體內容,并且對于慈善組織的組織方式和運作方式也有所限定。[14]我國《慈善法》第3條同樣也列舉了公益活動的種類。
也許有人會認為,如果這樣限定慈善目標的公益性質,是否意味著公益的內涵具有了實質性的標準,違反了自由主義理念以及前述通過慈善組織鍛造公益的觀點?答案是否定的。原因在于這些公益目標的列舉并非是完全列舉,而且更重要的是如何判斷某個特定慈善組織的目標是否具有公益性。大部分情況下,對于公益性的判斷不應采用肯定式的限定。例如,美國《國內稅收法典》規定為慈善事業的法人機構、社區福利基金或基金會,只要其凈收益不是為了保證使私人股東或個人受益,其行為的實質不是為了進行宣傳倡導活動或企圖影響立法,不參與或干涉競選活動[15],就可以視為其具有減免稅收的資格。英國的2006年《慈善法》第3、4條也規定了慈善組織必須經過公益性測試,一是慈善組織主張能夠給社會帶來切實的客觀利益,二是對于受益人的范圍并不能封閉性地限定。
基于上面的論述,我們大體上可以認為慈善法中慈善活動所指向的“公益”目標,應該能夠包容相當寬泛的含義,其理解的多元化本身亦具有正面而積極的意義。
三、慈善“法”之“善”
如果說慈善法所促進和規制的慈善活動是好的,那么,就這個法律的頒布和施行而言,是否可以預見地有助于實現這個良善的目標?我們必須結合具體的法律條文進行分析或預測,在這個層面上,我們或可稱之為慈善“法”之“善”的探究。
首先,如前所論,作為慈善目標的“公益”本身應采更為廣泛的、多樣化的理解,而不應限定在固定的內涵與實質性標準之中。不僅如此,如果說《慈善法》第1條規定的“發展慈善事業”意味著促進慈善組織的形成、慈善活動的普遍化,那么一般來說,為了促進慈善活動和組織的多樣化與發展,也需要對慈善的觀念有相對寬泛的理解,不能對慈善目標限定過窄,這也意味著我們應該秉持公益的多元化理解。
因此,我們應該如何理解《慈善法》關于慈善組織登記注冊的相關規定?《慈善法》第9條規定了慈善組織應該符合的條件,其中第一項即為“以開展慈善活動為宗旨”,而所謂慈善活動則為《慈善法》第3條所列舉的內容。那么,如果依據《慈善法》第10條成立慈善組織,是否可能存在對其慈善活動進行實質性判斷――例如是否符合第3條的規定?當然一般來說,慈善法第10條規定在設立慈善組織時采用登記制,并不應進行實質性的判斷,但是根據第9條、第3條的規定,也完全可能出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依據第9條第(一)項“以開展慈善活動為宗旨”,同時基于其自身對公益的判斷而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那么,我們是秉持上述自由主義立場的主張,還是采取更為嚴格的限定慈善目標的家長主義的做法? 如果說慈善法秉持的是“大慈善”的概念,并且在慈善的“公益性”上做開放性的理解,那么,其公益性判斷的程序應如何設計?應由誰來判斷?是否有討論抗辯的程序?這些內容尚需仔細的衡量、制定相應的細則。
其次,從目的來說,所謂慈善是為“公益”之事業;但不僅如此,這種事業也是一種“志愿”行為的事業。那么,我們就必須深入研究捐贈人為何捐贈,志愿者為何志愿提供服務,這樣方能促進慈善活動的發展。從慈善捐贈報告來看,近年來我國的社會捐贈數額、志愿服務都有著顯著的增長[16],其中,究竟是哪些因素影響了人們的捐贈和志愿服務?當一個人出于人道主義感情給予沒有權利得到救濟的人以救濟,是一種美德。[2]74 美德固然是公益事業的源頭之一,但即便如此,就理性人的捐贈而言,根據學者們的研究,慈善活動的動機中利他和自利兩方面都可能存在;除此之外,影響捐贈動機的因素還包括外部條件、回饋、個人感知、個人特征四個方面;其中外部條件包括具體的募捐方式、募捐的制度設計、一次性募捐還是多次捐贈機會。[17]除了自愿捐贈之外,志愿服務的心理動機又是如何?是否也存在利他與自利動機共存的狀態?不僅如此,一國之慈善文化、慈善意識對于慈善活動的開展也具有相當重要的影響,居民之間的普遍信任水平、媒體的輿論,以及慈善組織自身的管理和信息披露、慈善信息的公開透明對慈善行為也存在相當深刻的影響,例如郭美美事件發生后紅十字會的社會捐款數額大幅度下降就是一例。[18]
如許種種雖然并不需要都通過法律的形式予以規定,但至少如下四個方面與慈善法密切相關。
第一,當法律在鼓勵捐贈和鼓勵志愿服務的時候,是否可能會導致利他動機的減少,反而使得在激勵之下的捐贈和志愿服務變成一種自利行為?法律應該如何激勵捐贈或鼓勵志愿服務?
第二,慈善組織應該如何確保其自身公益目的的實現、由誰評估或促進慈善組織的公益目的的實現?慈善組織并非以營利為目標,其所追求的公益往往并不體現為某種物質利益,甚至實現其所追尋的目標需要很長時間的努力,因此其募集資金的具體使用方式與效能評估可能與其他組織有著較大差異,那么《慈善法》第95條第二款規定的慈善組織的評估制度,其評估的合理標準應該如何具體化?
第三,既然信息披露、慈善信息的公開透明與慈善行為密切相關,那么,以信息公開為核心對慈善組織進行監管就是促進慈善活動發展的一個重要部分,這一點與慈善法第1條規定的目標――“規范慈善行為”在功能層面上是一致的。但是,這里還存在諸多法律問題尚待進一步澄清。例如,如果對慈善組織的慈善活動進行監管,其理由是什么?因為慈善組織的形成與政府部門、市場私主體不同,因此對其進行監管所要求的信息公開是否應有所不同?
第四,就世界各國的慈善法中所常見的稅收激勵而言,美國的大多數研究表明,采取慈善稅收減免不會改變一個人是否捐贈,但的確會影響他們捐贈的數額。[3]58《慈善法》的第79條到第83條均原則性地規定了慈善組織、捐贈人、受益人都可以享有特殊的稅收優惠,但是這些原則性的規定需要具體化,明確受益人接受慈善捐贈免稅的范圍,修正并推進慈善稅收的相關法律政策。
當然,為了實現《慈善法》的目標,法律規制并不僅僅局限于上述內容。作為第三部門的慈善組織,構成了國家與市場之外的市民社會中最為重要的一部分。慈善組織通過稅收減免等方式,與第二次分配一樣,納入一種制度性調整框架,通過與國家、個體利益之間合作形成相互支持的關系,促進了共同的善。作為調整慈善活動和慈善組織的《慈善法》,任重而道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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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2日是中國兒童慈善活動日。自2002年以來,中國兒童基金會已連續開展了“中國兒童慈善活動日”大型公益活動,在每一屆活動中,都提出了不同的主題和口號,因地制宜,開展了不同形式的募捐方法。“中國兒童慈善活動日”已成為中國兒基會募集資金的一種主要形式,它為社會各界愛心人士參與公益奉獻愛心搭建了一個公益平臺,對中國慈善事業的發展起到了極大的推動作用。 希望工程
“希望工程”是團中央、中國青少年發展基金會以救助貧困地區失學少年兒童為目的,于1989年發起的一項公益事業。其宗旨是資助貧困地區失學兒童重返校園,建設希望小學,改善農村辦學條件。
“愛心1+1”公益行動
五年來,嫣然天使基金碩果累累,李亞鵬也用實際行動和慈善傳播的能力為自己贏得了大眾的支持。談到自己堅持慈善的感悟,李亞鵬感慨道:“有些事兒就像是人生旅途的必經之地一樣,一直向前行就這么走下來了,就把它當成生命中自然的事兒?!比欢恍膿湎蚬媸聵I的李亞鵬,似乎離娛樂圈越來越遠,近幾年來鮮少有作品問世,李亞鵬卻并不因此感到可惜:“付出了很多,但得到的更多,當然是精神上的,但這不就是我們生命的意義嗎?”
成龍:做慈善,我停不下來,自己也不會踩剎車
關鍵詞:公益營銷;慈善捐贈;企業盈利能力
作者簡介:張 立(1974- ),女,湖南常德人,湘潭大學商學院副教授,主要從事企業管理與消費經濟研究;鄭 玲(1987- ),女,江西上饒人,湘潭大學商學院碩士研究生,主要從事企業管理研究。
中圖分類號:f27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1096(2013)02-0089-06收稿日期:2012-11-01
作為社會的一種營利性經濟組織,越來越多的企業不再只是單純地追求短期利益最大化,而是通過積極參與到社會公益活動中去實現市場空間和社會空間的無限擴展。湖南冰災、汶川大地震等自然災害的發生,使得眾多中國企業的社會責任感得到空前提高,同時,它們對公益營銷的觀念也發生了轉變,即從“純粹的利他型無償捐贈”到“互利共贏型公益營銷”的轉變。
國內外與公益營銷和慈善捐贈相關的理論研究較多,但實證分析相對較少。本文中的慈善捐贈區別于傳統理念上的無償性捐贈,是指能為企業、消費者、公益性組織和社會創造共同利益的公益營銷活動。本研究的目的在于從策略性慈善捐贈的視角出發,通過我國上市公司年報中的慈善捐贈支出額、慈善捐贈收入比兩項指標來探析公益營銷對企業盈利能力的影響。同時,本文也考慮到企業盈利能力客觀上對企業慈善捐贈水平的影響,認為企業盈利能力強將更有利于其慈善捐贈。本文基于汶川大地震等特大自然災害所引發的中國上市公司對公益營銷觀念和實踐兩方面的轉變,以2009年~2011年滬市356家上市公司的面板數據為樣本,分別利用ols模型、固定效應(fe)模型和隨機效應(re)模型進行了實證分析。研究發現,企業本年度的慈善捐贈與其盈利能力之間存在著顯著的正相關關系;公益營銷與企業盈利能力在短期內呈現出互為因果的關系。
一、文獻綜述與基本假設
(一)公益營銷與慈善捐贈
國內外學者對公益營銷有多種叫法,如“事業關聯營銷”、“善因營銷”等。盧泰宏等(2002)在《營銷新策略:事業關聯營銷》一文中第一次以“事業關聯營銷”這一概念將公益營銷引入中國,但未能引起國內營銷學術界的重視。劉勇等(2011)將公益營銷定義為“一種將企業的盈利目標和公益目標相融合,借助公益活動的有效宣傳、執行以及消費者的主動參與,以樹立良好的企業形象,以此來影響消費者心理及行為,使其對企業的產品或服務產生偏好,并優先選擇購買該企業產品或服務的一種新型營銷方式”。本文將公益營銷界定為與權威性非營利性組織合作,提高已有消費者的忠誠度和吸引新的消費者,并實現企業、公益性組織、消費者和社會四者共贏的營銷活動。
李領臣(2007)認為企業出于人道主義動機、以利他性為原則的傳統意義上的慈善捐贈應具備四項條件,即以社會慈善為目的;以扶貧、幫困、助他、利人為主要內容;對象是具有慈善公益性質的機構等;決策者不能與被捐贈者有利害關系,即沒有因捐贈獲得個人利益。hunt(1986)在《策略性企業慈善行為》中首次關注了以“企業、社會雙贏”為核心特質的策略性企業慈善行為,并概括了策略性企業慈善行為的一些核心特征。田利華等(2007)則將策略性慈善捐贈定義為“企業的捐贈被導向既有利于企業商業利益又服務于受益組織或個人的慈善行為,企業通過這種行為能兼容企業和利益相關者的利益”。盧現祥等(2010)、遲愛敏等(2010)也持類似觀點。
綜上所述,國內外學者對慈善捐贈內涵的界定還未達成統一的認識。慈善捐贈為公益營銷最常用的手段之一。本文從公益營銷的角度出發,將慈善捐贈視為一種能夠有效實現企業、員工、慈善組織和社會互利共贏的公益營銷活動。
(二)慈善捐贈與企業盈利能力
到目前為止,從策略性慈善捐贈的視角出發去探析公益營銷與企業盈利能力的實證研究還未達成統一的結論。一些研究支持慈善捐贈對
企業績效有顯著正影響。hall等(1998)的研究認為企業積極地承擔社會責任并宣告捐贈對其股票價格有顯著的正面影響,尤其是生產環境友好型產品的企業。汪鳳桂等(2011)認為慈善捐贈能夠提升企業的財務績效,而且這種潛在的收益有一定的連續性和滯后性,但滯后效果僅為一年。鄭杲娉等(2011)以2008年汶川大地震期間中國364家上市公司的數據為樣本,研究得出慈善捐贈對股東財富的提升僅體現在大股東非絕對控股和機構持股的公司中,且必須以有效的公司治理機制為前提的結論。也有部分學者通過實證研究得出不同的結論。朱金鳳等(2010)通過中國滬市a股2006年689家上市公司的數據,研究認為本年度的捐贈額、捐贈收入比與企業盈利能力均呈非顯著的正相關關系。
(三)公益營銷與企業盈利能力
公益營銷對于企業而言,如同一把雙刃劍。高勇強(2007)認為公益營銷可以為企業贏得來自社區的善意;區分企業與其競爭對手的公司形象和品牌形象;贏得政府的支持;增加企業的收入和利潤;建立和發展與顧客之間的關系等。而劉勇等(2011)則認為公益營銷的實施將會為企業帶來三
種風險:消費者認知風險、財務風險和法律風險。andreasen(1986)提出企業的公益活動可能會被公眾認為是企業在利用非營利組織的良好聲譽,來掩蓋其產品或服務上的缺陷,從而遭致消費者的反感及抵觸。ross等(1991)認為公益營銷的資金來源于企業的營銷預算,公益營銷會減少企業其他營銷活動的市場預算。到目前為止,國內學者就公益營銷所進行的實證研究已有一些理論成果。唐更華等(2011)通過問卷調查的形式,對珠江三角洲高新技術企業公益營銷與企業績效之間的關系進行了實證分析,認為兩者呈顯著的正相關關系。于坤章等(2009)研究認為,消費者在企業善因營銷活動中所產生的評價對其行為意向有著顯著的正向影響。因此本文假設:企業本年度的公益營銷與其盈利能力之間呈顯著的正相關關系。
二、實證設計
(一)樣本篩選與數據來源
本文收集了2009年~2011年中國滬市所有上市公司公開披露的年報數據及cpi值,數據來源于巨潮網與和訊網??倶颖緮禐?95家上市公司,剔除st、*st及其他奇異樣本,并挑選出具有連續3年完整數據的上市公司作為有效樣本。某些上市公司的年報中未公開披露的慈善捐贈支出額,則將其視為零。本文所使用的356家上市公司的數據均直接來源于該公司對外公開披露的財務數據,我們對其進行了相應的整理和分析。
正因為如此,縱觀這幾年的直銷界,眾多直銷企業在慈善事業上的投入已經不僅僅停留在單純捐款捐物的層而,而是提升到了企業經營的戰略高度,以達到低手推銷產品,高手推銷企業的目的。
如新與雅芳創意慈善產品的比較
但是要達到這個目的并不簡單,如今各大實力直銷企業幾乎已為此絞盡腦汁,希望能夠尋找到一條多贏之路。最近,雅芳公司在全球宣布推出雅芳“成就女性手鐲”這一特殊慈善產品,該產品與如新“蜜兒餐”具有異曲同工之妙,他們的出現將直銷慈善的創新戰提上了日程。
為此,記者也特別比較了雅芳與如新的慈善產品,希望通過這種比較給直銷企業的慈善之路提供一些新的思路和啟發。(表格見下頁)
直銷企業慈善公益的創新方向
隨著市場化的推動,慈善商業化,商業慈善化,慈善和企業之間的交融更為緊密。慈善創新的意義在于,企業在進行慈善公益事業的時候能提供更多的東西,而不僅僅只是金錢。
就目前的中國直銷業的公益慈善活動來看,安利的健康跑、完美的萬人獻血、康寶萊的骨髓捐贈……大家紛紛在打造自己的品牌公益慈善活動,以擴展影響,這也使簡單的傳統慈善公益事業參與越來越缺乏可以突破的可能。
近日,記者看到一則關于胡潤“2008年慈善榜”的消息,消息中除了有關于百位慈善家從事慈善事業的榜單,還特別提到,環保概念雖然已經得到了較為廣泛的普及,但富豪們卻很少在該領域做出明顯的貢獻。據胡潤調查顯示,企業家們雖然認為承擔社會的責任的最好方式依次是納稅、環保、維護員工權益、提高就業率、慈善捐款,但據調查,全國百富中只有一位富豪捐贈過環保領域。據記者收集資料顯示,安利(中國)雖然曾在環保方面做出過一些努力,但是并沒有最終創造出有影響力的環保品牌,也許,這方面將是一條可以突破的慈善公益熱門途徑。
但環保這樣的慈善公益稀缺資源電并不多見了,我們做慈善公益的創意必須改變立場,另辟蹊徑。就如美國著名企業題專家邁克爾?波特所說“沒有一家企業會有足夠的能力和資源來解決所有的社會問題,它們必須選取和自己的業務有交叉的社會問題來似決?!毖韵轮?,也就是說,要把企業的社會責任與企業自身的戰略結合起來考慮。而雅芳和如新也正是找準了這一戰略性切入點投身到慈善事業小,成為最先脫穎而出的優勝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