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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加強村集體財務管理,促進農村集體經濟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行政村的集體財務管理。
行政村的集體財務由村民委員會負責管理。
第三條市、縣(市、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村集體財務管理工作的統一指導和監督,日常指導和監督工作由農村經營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經管機構)承擔。
財政、審計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對村集體財務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四條村集體財務管理應當堅持民主、公開、公正的原則。
村民對村集體財務的管理依法進行監督。
第二章財務計劃與收益分配
第五條村民委員會應當堅持統籌安排、量入為出、留有余地的原則,根據生產經營計劃、承包合同和其他經濟合同編制年度財務計劃。年度財務計劃主要包括:
(一)財務收支計劃;
(二)農業基本建設計劃;
(三)固定資產購建計劃;
(四)興辦企業及資源開發計劃;
(五)收益分配計劃。
第六條村民委員會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本村實際情況組織收入。其收入有:
(一)發包收入;
(二)資產、設施租賃收入;
(三)經營、投資收入;
(四)其他收入。
第七條村民委員會每年進行收益分配前,應當準確地核算全年的收入和支出,清理債權和債務,完成承包合同的結算和兌現。
第八條村集體收益,按照下列順序分配:
(一)提取公積金;
(二)提取公益金;
(三)提取福利費;
(四)向投資者分利;
(五)村民分配;
(六)其他。
第九條村集體財務的年度計劃和收益分配方案,應當由村民委員會提請村民會議討論決定后執行,并報鄉(鎮)經管機構備案。
調整、變更年度財務計劃,按照前款規定辦理。
第三章資金管理
第十條村民委員會應當建立健全村集體財務會計賬目和財務檔案,不得將公款私存,不得設賬外賬和小金庫,不得坐支現金,不得以白條抵庫。賬、款應當由會計員、出納員分別管理。非出納員不得管理現金。
第十一條村集體的各項收款必須由財會人員經辦,使用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財政部門統一制式的收款收據,不得無據收款。
第十二條村民委員會對存入銀行的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管理。支票、印鑒應當由會計員、出納員分別保管。會計員應當定期與開戶銀行核對賬目,出納員按月與會計核對現金、存款賬。
對村集體所有的有價證券應當詳細記載并納入會計賬內核算,由出納員保管或者委托銀行代管,其他人員不得保管。
第十三條村民委員會應當建立健全財務開支審批制度,各項開支由主管財務的負責人按制度審批。
第十四條支付資金項憑批準人、經手人簽字的原始憑證支付。原始憑證應當真實、合法。手續不完備或不符合規定的開支,財會人員有權拒付。
第十五條村民委員會對應付款項應當按期支付;對應收款項應當按期收回,逾期不能收回的,應當依法追繳。
第十六條下列事項必須經村民會議或者召集村民代表開會討論通過:
(一)數額較大的財務開支;
(二)數額較大的生產經營項目投資;
(三)數額較大的舉債、抵押;
(四)對數額較大的借款提供擔保;
(五)對認定無法收回的應收款;
(六)資金管理中的其他重大事項。
前款規定的數額較大的具體標準,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也可委托鄉(鎮)人民政府確定。
第十七條村民委員會對國家在農田基本建設、農業開發、農業技術推廣、農業機械更新、文教衛生的投資和扶貧救濟等資金,必須按照有關規定管理,??顚S谩?/p>
村民委員會對集體資產評估確認價值或者合同、協議約定價值與原賬面凈值的差價,受贈的財產以及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取得的收入,應當計入公積金。
第四章固定資產與產品物資管理
第十八條村集體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機械、設備、工具、器具、產畜、役畜、經濟林木,農業基本建設設施等勞動資料,單位價值三百元以上、使用期限一年以上的為固定資產。主要生產工具和設備,單位價值雖然低于上述規定的標準,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也可以列為固定資產。
村集體所有的農工副產品、半成品、種子、化肥、農藥、燃料、原材料、機械零配件和低值易耗品等為產品物資。
第十九條村民委員會應當建立固定資產臺賬和產品物資明細賬,定期檢查盤點,完善出入庫手續。固定資產和產品物資丟失或者損壞的,應當查明原因,分清責任,及時處理。
對抵頂上繳或者償還債務的固定資產及產品物資必須納入賬內管理。
對上級獎售、扶持村民的物資應當登記造冊,及時兌現并向村民張榜公布。
第二十條未經村民會議或者召集村民代表開會通過,任何人不得擅自以集體所有的固定資產和產品物資做擔保、抵押。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挪用、私分、侵吞、哄搶、破壞和非法查封、扣押、凍結、沒收村集體所有的資產。
第二十一條村民委員會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提取固定資產折舊費,列入會計專戶管理,用于固定資產的購建、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二條村民委員會發包、出租固定資產應當經村民會議或者召集村民代表開會討論通過,合理確定承包費、租賃費和折舊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職權壓價發包、低價出租固定資產。承包、租賃合同中應當明確固定資產的維護和管理責任。
第二十三條村民委員會對出讓的固定資產或者對用于還債、入股、對外投資的固定資產,應當委托依法取得資產評估資格的機構評估。
第二十四條變賣、報廢處理固定資產、產品物資,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須經村民會議或者召開村民代表開會通過。
第五章財會人員管理
第二十五條村民委員會應當配備會計員和出納員,根據實際需要配備保管員。業務量較大的可設主管會計和專業會計。會計員、出納員不得相互兼職。
村民委員會的主要負責人及其直系親屬不得從事本村集體財務的財會工作。
第二十六條財會人員應當保持相對穩定。財會人員的任免由村民委員會提名,經村民會議或者召集村民代表開會通過,報經鄉(鎮)經管機構批準。
財會人員應當接受縣(市、區)農業行政管理部門的管理、培訓和考核。
第二十七條財會人員應當堅持原則,忠于職守,依法進行會計核算、會計監督;參加與財務有關的會議;指導、監督所屬企業、事業單位的會計工作;對違反財務制度的行為有權抵制和舉報。
第二十八條村民委員會的負責人應當對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支持財會人員依法履行職責。
第二十九條財會人員應當使用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財政部門統一制式的賬、表、簿、據,并在年終將全部賬薄、憑證、報表、合同等歸檔,設專柜保存,不得丟失損壞。
第六章財務公開與監督
第三十條村民委員會應當組織建立以村民代表為主的民主理財小組。村民理財小組由村民會議選舉產生,對其負責并報告工作,受其監督。
民主理財小組由三至七人組成,其成員必須關心集體,辦事公道,具有一定的財會知識。
村民委員會成員及其配偶和直系血親不得擔任民主理財小組成員。
第三十一條民主理財小組的職責:
(一)檢查監督村集體財務計劃的執行情況;
(二)檢查監督財會人員執行財務制度的情況;
(三)檢查監督村集體資金及物資管理的情況;
(四)檢查監督財務公開情況,聽取和反映村民對財務管理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五)檢查農業承包合同及其他經濟合同的執行情況。
第三十二條村民委員會應當接受民主理財小組對財務管理的監督,并為其履行職責提供方便。
第三十三條村民委員會應當建立財務公開制度,按照下列規定將財務活動及有關賬目如實公布,接受村民監督:
(一)年初公布財務計劃;
(二)每月或者每季度公布一次各項收入、支出情況;
(三)年末公布各項財產、債權債務、收益分配、農戶承擔的集資款、水費、電費、勞動積累工和義務工及以資代勞等情況;
(四)對多數村民或者民主理財小組要求公開的專項財務活動,應當及時單獨公布;
(五)重要的財務活動應當及時逐項、逐筆公布。
第三十四條村民對所公布的賬目可以提出質疑,并有權要求當事人對有關財務問題進行解答;對財務公開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多數村民對公布帳目提出質疑的,民主理財小組應當查閱審核有關財務賬目,并公布結果。
第三十五條經管機構應當對民主理財小組進行業務指導,定期對集體財務進行審計,每年至少全面審計一次,審計結果應當向村民公布。農業行政管理部門也可以根據工作需要進行重點審計和專項審計。
第三十六條村民委員會的負責人和財會人員離任前,必須由鄉(鎮)經管機構對其進行審計,審計結果應當向村民公布。財會人員離任時,應當在民主理財小組的監督下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村民委員會應當加強對財務檔案的管理。銷毀財務檔案應當按照檔案管理有關規定編制銷毀清單,報鄉(鎮)經管機構審查批準,在民主理財小組和鄉(鎮)經管機構的監督下銷毀。銷毀清單由監銷人簽字并蓋章后永久保存。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對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村主要負責人、有關責任人,由農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財政部門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責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以下規定給予處罰:
(一)未按規定的程序任免財會人員,或者會計員、出納員相互兼職,或者村民委員會的主要負責人及其直系親屬擔任財會人員的,可處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二)未建立健全會計賬目、財務檔案,或者帳、款未由會計員、出納員分別管理,或者非出納員保管現金的,可處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三)未執行固定資產折舊規定或者提取的折舊費未用于固定資產購建、改造、更新的,可處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四)公款私存,設賬外賬、小金庫,坐支現金,以白條抵庫的,處以違法金額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的罰款。
(五)擅自以村集體資產進行擔保、抵押,或者未按規定變賣、報廢或以其他方式處理固定資產和產品物資,或者利用職權壓價發包、低價出租集體資產的,可以處以經濟損失百分之十的罰款。
(六)挪用、平調、私分、侵吞、哄搶、破壞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凍結、沒收村集體資產的,責令停止侵害,限期退還全部資產,并處以經濟損失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的罰款。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造成經濟損失的,責任人應當予以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條為規范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以下簡稱新農合)基金財務管理,根據財政部、衛生部《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財務制度》,制定本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各區縣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設立的新農合基金。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新農合基金(以下簡稱基金),是指通過農民個人繳納、集體扶持、政府資助、社會捐贈籌集的,用于對參合農民醫療費用進行補償的專項資金。
第四條區縣財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對基金實行監督管理,并由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具體負責基金的日常業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工作。
第五條經辦機構基金財務管理的任務是: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合理籌集和使用基金;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組織落實基金的計劃、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如實反映基金收支狀況;嚴格遵守財經紀律,加強監督和檢查,確?;鸬陌踩?。
第六條各區縣財政部門應在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中設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專賬(以下簡稱財政專戶),專門管理和核算基金。基金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各級政府部門、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擠占、挪用、借用,不得用于平衡財政預算,不得用于經辦機構人員和工作經費。
第七條經辦機構應配備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專職財務會計人員。財務會計人員應按照基金財務會計制度的相關規定做好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工作,準確反映基金運行情況,監督基金的安全、有效使用。財務會計人員發生變更時,應按照有關規定做好交接工作。
第二章基金預算
第八條基金預算是指經辦機構根據新農合制度和管理政策編制的,經規定程序審批的年度基金財務收支計劃。
第九條基金預算的編制。經辦機構應按照財政部門統一規定的表式、時間和編制要求,根據本年度基金預算執行情況和下年度影響基金收支的相關因素,編制下年度基金預算草案。
第十條基金預算的審批。經辦機構編制的年度基金預算草案,由衛生行政部門審核,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并報經同級政府批準后,財政部門應在15日內及時向衛生行政部門批復預算。衛生行政部門應在財政部門批復預算之日起15日內將預算批復經辦機構。
第十一條基金預算的執行。經辦機構要嚴格按批準的預算執行,并認真分析基金的收支情況,定期向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報告預算執行情況。區縣財政和衛生行政部門應逐級匯總上報基金預算執行情況,并加強對基金預算執行情況的監控,發現問題應立即采取措施解決。
第十二條基金預算的調整。遇特殊情況需要調整基金預算時,經辦機構要及時編制預算調整方案,并按基金預算編制審批程序報批。
第三章基金籌集
第十三條基金按照有關規定按時、足額籌集。區縣政府應組織參合農民按當地繳費標準繳納參合費用。各級財政部門應根據財政補助標準和轄區內參合農民人數安排補助資金,納入同級財政年度預算并按規定程序及時辦理撥付手續。任何地方、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和擅自減免。
第十四條基金收入包括:農民個人繳費收入、農村醫療救助資助收入、集體扶持收入、政府資助收入、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
農民個人繳費收入是指參合農民以家庭為單位,按照規定的繳費標準繳納的資金收入。
農村醫療救助資助收入是指農村醫療救助資金代資助對象繳納的參合農民個人繳費資金收入。
集體扶持收入是指鄉(鎮)、村等集體經濟組織扶持新農合的資金收入。
政府資助收入是指各級政府按照規定標準和參合農民人數資助新農合的資金收入。
利息收入是指基金存入銀行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其他收入是指社會組織和個人對新農合的捐贈收入及經財政部門核準的其他收入。
第十五條經辦機構一般不設立基金收入戶(以下簡稱收入戶),基金收入直接繳入財政專戶。
不具備直接繳入財政專戶條件的區縣,經辦機構可在財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國有或國有控股商業銀行設立收入戶,并與銀行簽訂協議,明確收入戶資金月末全部劃入財政專戶。一個區縣至多開設一個收入戶。
收入戶的主要用途是:暫存尚未繳入財政專戶的各項基金收入。
收入戶除向財政專戶劃轉收入外,不得發生其他支付業務。收入戶月末無余額。
第十六條經辦機構收取的農民個人繳費、集體扶持資金,應于每年1月底前全部繳入區縣財政專戶。各區縣、鄉鎮財政資助資金,應于每年4月20日前撥入財政專戶。
第十七條各區縣應于每年年初從新農合基金中提取風險基金,規模保持在當年新農合基金籌集總額的10%,主要用于彌補基金非正常超支造成的基金臨時周轉困難等。
風險基金納入區縣財政專戶管理,實行分賬核算。
第四章基金支出
第十八條基金支出應按照新農合制度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執行,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增加支出項目和隨意提高補償標準。
第十九條基金支出包括住院支出和門診支出。
基金支出是指用新農合基金支付的對參合農民醫藥費用的補償支出。其中,住院支出是指用新農合基金支付的對參合農民住院費用的補償支出,門診支出是指用新農合基金支付的對參合農民門診和健康體檢費用的補償支出。
經辦機構的人員經費、銀行手續費等工作經費不得在新農合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條經辦機構可在財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國有或國有控股商業銀行設立基金支出戶(以下簡稱支出戶),但一個區縣至多開設一個支出戶。
支出戶的主要用途是:接收財政專戶撥入的基金;支付基金支出款項;暫存該賬戶的利息收入;劃撥該賬戶資金利息收入到財政專戶。
支出戶除接收財政專戶撥付的基金和該賬戶的利息收入外,不得發生其他收入業務。
支出戶除向定點醫療機構結算墊付醫藥費用、向參合農民支付補償費用和向財政專戶劃撥該賬戶資金利息外,不得發生其他支出業務。
全部補償支出實行財政專戶與醫療機構直接結算的地區,可不設支出戶。
第二十一條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財政部門核批的基金年度預算,按月填寫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用款申請書、用款申請說明文件,并加蓋本單位公章后,于每月20日前報送同級財政部門。財政部門對用款申請審核無誤后,應在7個工作日內將基金從財政專戶撥入支出戶,或由財政專戶與定點醫療機構直接結算。
各區縣每月用款申請要與預算執行相掛鉤,當月申報支出異常增加或減少時,主管部門要在用款申請說明文件中進行單獨說明。要研究控制支出戶存款余額額度,避免支出戶結余過大,造成實際支出與財政專戶支出偏差過大。
第二十二條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及經辦機構要加強對定點醫療機構醫藥費用的監管,及時結算定點醫療機構墊付的醫藥費用。探索通過采取單病種付費、費用總額預付、預付制與后付制相結合等措施,控制醫藥費用支出、提高基金使用效益。
第五章基金結余
第二十三條基金結余是指新農合基金收支相抵后的期末余額。
第二十四條基金管理應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結余的原則。
新農合基金累計結余一般應不超過當年籌集基金總額的25%,其中當年基金結余一般應不超過當年籌集基金總額的15%(含風險基金)。
各級政府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動用基金結余進行其他任何形式的投資。
第二十五條基金當年入不敷出時,按下列順序解決:
(一)動用新農合基金歷年結余;
(二)按程序申請動用風險基金;
(三)經區縣人民政府批準的其他資金渠道。
第六章財政專戶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所指的財政專戶是指區縣財政部門按規定在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中設立的新農合基金專賬,存款利息實行按季度根據新農合基金占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資金總額比重分配的辦法。
各區縣只能在國有或國有控股銀行開設一個財政專戶。
第二十七條財政專戶的主要用途是:接收參合農民個人繳費收入、農村醫療救助資助收入、集體扶持收入、政府資助收入、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設立收入戶的區縣,接收從收入戶轉來的收入;根據經辦機構的用款計劃,向支出戶劃撥基金或直接與定點醫療機構辦理基金結算。
第二十八條政府資助收入由財政部門從國庫直接劃入財政專戶,農村醫療救助資助收入通過農村醫療救助資金財政專戶直接劃轉到基金財政專戶。
第二十九條財政專戶發生的利息收入直接計入財政專戶,經辦機構支出戶的利息收入從支出戶定期轉入財政專戶,財政部門憑銀行出具的原始憑證記賬。
第三十條未經過經辦機構收入戶直接劃入財政專戶的收入,財政部門要出具財政專戶繳款憑證,并附加蓋專用印章的原始憑證復印件,交經辦機構記賬和備查。
第三十一條從財政專戶直接劃撥到定點醫療機構的結算支出,應將支付憑證的其中一聯或將支付憑證復印件加蓋印章后交經辦機構記賬和備查。
第七章資產與負債
第三十二條資產包括基金運行過程中形成的現金、銀行存款(含財政專戶存款、收入戶存款、支出戶存款)、暫付款項等。
經辦機構應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嚴格按照國務院公布的《現金管理暫行條例》進行現金的收付和管理。
經辦機構應及時辦理基金存儲手續,按月與開戶銀行對賬,同時,經辦機構、財政部門要定期對賬,保證賬賬相符、賬款相符。
暫付款項應定期清理,及時結清。
第三十三條負債包括基金運行過程中形成的暫收款項等。暫收款項應定期清理,及時償付。因債權人等特殊原因確實無法償付的,經財政部門批準后作為基金的其他收入。
第三十四條新農合提高統籌級次及其他特殊情況發生時,應當對本級基金進行清算。
基金清算前應對基金的財務情況進行清理。基金清算時按照補償參合農民醫藥費、支付定點醫療機構墊付的參合農民醫藥費、支付其他應付款項和暫存款項的順序進行清償。基金清算后的余額和基金運行中形成的其他資產、未清償的債務及有關資料一并轉入指定的部門或單位。
第八章基金決算
第三十五條年度終了后,經辦機構應根據新農合基金會計制度規定的表式、時間和要求編制年度基金財務報告。財務報告包括資產負債表、收支表、有關附表以及財務情況說明書。
財務情況說明書主要說明和分析基金的財務收支及管理情況、對本期或下期財務狀況發生重大影響的事項以及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編制年度基金財務報告必須做到數字真實、計算準確、手續完備、內容完整、報送及時。
第三十六條經辦機構編制的年度基金財務報告應在每年3月底前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并匯總,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后,由同級政府批準。批準后的年度基金財務報告作為基金決算。
第三十七條衛生行政部門、財政部門應逐級匯總上報本級決算和下一級決算。經辦機構的年度基金財務報告不符合法律、法規、制度規定的,應予以糾正。
第九章專用收據管理
第三十八條市衛生主管部門根據各區縣需求,向市財政部門提供印制數量,由市財政部門負責統一印制“*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繳款專用收據”(票樣附后),套印*市財政票據監制章。
第三十九條自2009年起,各區縣新農合經辦部門在收取農民個人繳費、收到集體經濟組織和接受社會扶持、捐贈的新農合資金后,應向對方開具由市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繳款專用收據,并加蓋本單位收費專用章。
第四十條專用收據采用統一編號,每50份為一本,每份一式三聯,第一聯為存根聯,由開票方留存備查;第二聯為收據聯,由付款方收執;第三聯為記賬聯,由收款部門作為記賬憑證。
專用收據實行限量領用制度,各使用單位根據上報的使用數量到同級財政部門領購。
第四十一條各區縣應加強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繳款專用收據的管理,由專人、專柜保管并建立相應賬目。
收款單位已開具的專用收據存根,應妥善保管,保管期一般為5年,保管期滿需銷毀的票據,由有關部門負責登記造冊報同級財政部門核準后銷毀。
區縣財政、衛生部門應建立專用收據稽查制度,對專用收據的領購、使用、保管等情況實施監管,并定期不定期檢查。財政部門對違反票據管理規定的行為依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罰。使用單位應如實反映情況,提供資料,接受監督和檢查,不得拒絕核查、隱瞞情況或弄虛作假。
各區縣衛生主管部門要將專用收據管理工作納入新農合基金規范化管理,并列入市級新農合年度考核內容。
第四十二條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繳款專用收據工本費用統一納入區縣年度財政預算。
第十章監督與檢查
第四十三條經辦機構要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向社會公告基金收支和結余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十四條衛生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和審計部門等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對財政專戶、收入戶和支出戶的基金收支和結余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并向同級政府和基金監督組織報告。
第四十五條單位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監督管理部門將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處分:
(一)截留、擠占、挪用、借用、貪污基金;
(二)擅自提高或降低農民個人繳費標準,擅自變更支出項目、調整支出標準;
(三)未按時將基金收入存入財政專戶;
(四)未按時足額將基金從財政專戶撥付到支出戶或辦理結算;
(五)未按規定及時足額補償醫藥費用;
關鍵詞:會計制度 改革 醫院財務管理
新的《醫院會計制度》和《醫院財務制度》都是1999年制定的,現行的制度是為了適應新的形勢要求結合企業經營理念完成的,是醫院財務管理方面的一項重大改革。近年來,隨著我國醫療衛生體制的不斷改革,醫院之間的競爭越來越激烈,這對醫院強化財務管理提出了新要求。醫院財務管理是對醫院資金的全面管理,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醫藥分開核算以及醫療保險制度的實施,醫院經濟活動和經濟關系正在發生著根本的變化,醫院的財務管理工作已逐步深入到醫院的各個環節中。本文就醫院財務管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進行了簡要分析。
1、概念界定
醫院財務管理是指以醫院的財務報表以及其他資料為根據和起始點,運用專門的方法,對醫院過去以及目前的經營活動、財務基本狀況以及變動原因進行系統的分析和評價,其目的是為了解醫院的過去,評價現在,預測未來,幫助其他方面了解醫院的現狀,從而為醫院的管理者做出科學正確的決策提供有力的依據。
2、醫院財務管理在新的會計制度改革當中存在的問題
2.1、舊制度遺留問題
制劑收入和支出科目在新制度中被取消,制劑實物核算直接成本通過藥品等科目進行。這些規定都很粗框,這使得醫院的制劑業務方面核算起來較為混亂,影響了醫院生產制劑成本的控制。
2.2、計提修購基金
新制度的修購基金提取方式是根據固定資產原值和規定進行的,這對醫院更新固定資產十分有利。但是執行過程中存在一定的問題。使用固定資產的部門沒有明確劃分。這導致醫療和藥品支出等核算科目的內容不實,降低了經濟核算的可信度;沒有統一的提取修購金的方法。新制度指出修購基金是平均年限法提取方式,一些設備比較貴重或者龐大可以采用工作量法。不過目前的醫院管理方面沒有明確對貴重設備等界定價值,修購基金提取實際情況混亂;固定資產的管理工作懈怠,一些不積極的行為時常發生,例如購建固定資產沒有入賬、計提修購基金不符合規定。
2.3、計提壞賬準備金問題
新的制度規定醫院計提壞賬準備金占醫院年末醫療款和病人醫藥費科目余額為3%~5%。這個規定可以減緩醫院欠費問題,遵照的是穩健性原則。但是此項規定也有它的局限性需要妥善完善。第一,住院病人需要預交的醫療款是醫療費科目的一項核算內容,計提壞賬的時候如果沒有扣除預交醫療款就會重復收取醫療款項。此外計提壞賬的比例也略高,顯然在這點上與企業太過接近。醫院雖然是國家的非營利單位,計提壞賬的比例太低的話不利于醫院社會效益的創造。但是,由于目前醫院管理水平偏低,適當的提取壞賬準備可以發現管理中存在的問題,有利于醫院的未來發展。
2.4、新舊制度銜接問題
福利基金按照新制度的規定其中結余中福利基金:事業基金=4:6。屬于福利基金的書報費等先改歸行政經費,這樣一來在比例不變的情況下福利基金提取的規模就擴大了,這在一定程度上支持了醫院建設職工福利設施的行為。但是實際中一些醫院仍然不遵照規定設置事業基金,而是掛賬在福利基金科目上。
2.5、專用的資金核算
醫院新的財政管理方針實施之后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調動了醫院的積極性并使得財政資金得到了使用效益的最大化發揮。具體實際操作過程中一些情況仍待規范。(1)挪用和擠占專項補助的情況時有發生,嚴重的還有套取補助的情況,例如虛列項目等。(2)自籌重點學科的配套資金時規模不達標、支出的界線不清晰。
2.6、財務管理意識淡薄
財務會計是醫院某個過去階段經營成果的反映,具有靜態的信息反饋性、精確性、連續性等。醫院會計制度在推行幾年之后,醫院領導認知財務會計的程度得到較大提高。歸納收支情況和過往資產是大部分醫院的財務管理工作內容。領導層對管理會計的重視程度決定了其應用程度,因為管理會計不具有財務會計的強制性。醫院管理層的管理會計知識不夠豐富,對其基本概念和重要性的認識不夠深入,平時醫院的經濟活動主要靠經驗來決策,這就反映出了淡薄的財務管理意識,這會使經營效果不夠突出、財務的管理水平也難以提高。醫院領導把握管理會計職能不夠充分,不夠向管理人員提供管理信息預警管理的風險。
2.7、管理財務有風險
醫院管理的對象跟隨經濟的不斷發展發生了變化,由原先的實物資產變為信息技術資產,醫院的組織結構也發生了變化,原來為多層次的管理結構,現在為系統網絡式的結構,這都增加了醫院的經營風險和不確定性。沒有明確資產責任,醫院所有的是國有資產,醫院各部門和醫療業務都參與到了資金得取和使用方面,醫院的經營活動反映了國有資產增值和再投入的過程。醫院和企業不同,不會全靠市場的需求來經營,醫院具有一定的民生性。若想更好地發揮醫院使用國有資產的效能必須要做到日常經濟活動的有效控制和未來發展規劃的及時調整,否則對社會矛盾的解決不利,影響醫務人員的積極性和科研工作的開展。
2.8、缺乏管理會計人才
需進一步提高醫院財務管理人員的專業能力和素質。我國醫院管理知識的相關研究比較少,這樣導致管理會計知識的宣傳教育工作也滯后了。會計人員運用管理會計必須有綜合的知識體系,但是醫院的財務人員尚未達到這一水平,更談不上創新和彌補平時管理工作的不足了。
3、醫院財務管理在新的會計制度改革當中存在問題的建議
3.1、落實固定資產管理與核算的責任
對固定資產的使用范圍和內容進行明確地劃分,加強經濟的核算力度。
3.2、明確壞賬準備金計提方法
對提壞賬準備核算進行規范化處理,建議壞賬準備金按照1%左右的比例提取,這樣有利于醫院未來的發展。
3.3、執行責任獎懲制度
使有限的資金使用效益得到充分地發揮,建立專用的資金使用賬戶,對項目收支進行核算,項目的執行人在項目終結時將執行情況向管理資金部門匯報。醫院應對重點的研究項目的資金到位情況和專戶的核算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醫院的福利基金比例可以適當下調,這樣可以促進醫院的事業發展。
4、結束語
經濟全球化的進程不斷加快,我國的各項衛生事業改革也在不斷深入,醫院的生存和發展都離不開財務的管理,可以說醫院的每個環節都滲入了財務管理。如何讓醫院擁有先進的財務管理體系,從而立于市場競爭的不敗之地,是當前醫院財務管理亟待解決的問題。新的改革制度使市場競爭充滿了新的活力,標志著我國更向國際化邁進,向醫院會計現代化逐漸靠攏。同時醫院財務管理工作過程中必須做好醫院財務分析工作,做好醫院財務分析工作不僅對進一步加強醫院財務管理、提高醫院財務管理工作質量具有十分重要的促進作用,同時對醫院的經營管理工作同樣具有十分重要的決策參考價值。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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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村級財務管理;分析與探討
中圖分類號:F23 文獻標識碼:A
收錄日期:2012年3月12日
農業、農村、農民問題始終是一個關系我們黨和國家全局的根本性問題,村級組織作為一個群眾性自治組織,是鄉村社會的根基。目前,農村基層黨風廉政建設以及村級財務管理問題,一直是廣大農民群眾關注的熱點問題,也是關系到農村經濟發展以及農村社會穩定的問題。政府對村級財務管理非常重視,隨著村級財務管理制度不斷規范和完善,財務公開、村賬鄉代管、民主理財等村級財務監督工作扎實推進,村級財務管理不規范的局面將得到根本的改觀。筆者根據多年工作的體會,就村級財務管理問題進行分析與探討。
一、當前村級財務管理存在的問題
(一)財會人員素質低,會計基礎工作不規范。由于種種因素,目前我國村級財會人員普遍素質較低。首先,表現在業務素質偏低,我國村級絕大部分財會人員沒有經過專業知識培訓,有的甚至連最基本的會計知識都不懂,在工作中隨意處理會計業務,不僅違反了會計基礎規范要求,而且對村級財務管理產生了惡劣的影響;其次,表現在會計職業道德素質偏低。由于我國村級絕大部分財會人員沒有經過專業知識培訓,會計職業道德素質偏低,違法亂紀現象時有發生。
(二)村級財務公開不透明,無法保障村民的知情權、監督權。一是公開的內容不全面、不完整。目前,農村部分基層領導干部利用職權侵占集體資產、大吃大喝、奢侈浪費、亂攤派現象時有發生,財務收支不透明,財務公開的內容不全面、不完整;二是財務公開的時間不及時。目前,農村部分基層領導干部說話一言堂辦事不民主,財務公開的時間自己說了算,財務公開的時間不及時,別說一個月公開一次,就連一季公開一次也難以確保;三是公開的內容不真實。農村部分基層領導干部利用職權侵占集體資產、大吃大喝、奢侈浪費,對財務公開弄虛作假,無法確保財務公開內容的真實性。
(三)村級財務制度不規范,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等會計資料手續不健全。村級財務制度不規范,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等會計資料手續不健全。首先,表現在賬目設置上混亂,有些地方沒有嚴格按照農村財務制度有關要求設置賬目,賬目設置混亂,不分資金來源性質,不列明細科目,使用增減法記賬,記一本流水賬;有些地方就不建賬,連一本賬都沒有,不建財務檔案,把發生的會計業務全部記在廢紙上,使用“片片賬、卷卷票”,造成了村級賬目的混亂,很多賬目無法查清。其次,表現在會計、出納自行記賬,對賬不及時,憑證傳遞方式不規范,出了問題互相推諉。再次,表現在開支無正式發票,多白條入賬,發票無經手人、證明人簽章,只有審批人。
二、加強村級財務管理的途徑
(一)提高財務人員素質。由于種種因素,目前我國村級財會人員普遍存在素質較低。村級財會人員素質不高,不僅表現在業務素質方面,而且還表現在職業道德素質方面。因此,提高農村財務人員的素質不僅非常必要,而且也非常及時。首先,要把好會計人員的進口關。要根據當前人事工作政策,把那些具有專業會計知識的人員吸引到農村會計崗位上來;其次,要加強財會人員崗位培訓、職業道德教育、黨紀法規教育,加大過錯責任追究力度,以提高他們的業務素質、會計職業道德素質和責任意識。
(二)村級財務公開要透明,保障村民的知情權、監督權。財務公開的內容主要包括:財務計劃、各項收入和支出、各項財產、債權債務、收益分配、代收代繳費用、通過“一事一議”籌集的資金、群眾要求公開的其他財務事項。目前,農村基層黨風廉政建設以及村級財務管理問題,一直是廣大農民群眾關注的熱點問題,也是關系到農村經濟發展以及農村穩定的問題。村級財務公開要透明,保障村民的知情權、監督權。要嚴格按照農業部、監察部《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公開暫行規定》和有關文件要求,以便于村民理解和接受的形式,將村級財務活動情況定期、如實地進行公布,接受村民監督。一是公開內容要全面完整。二是公開時間要及時,專項財務活動應及時公開,重要財務活動應逐筆公開;三是公開方式要靈活多樣,以公開欄為主,還可以利用會議、廣播、明白卡等形式;四是公開程序要嚴格,財務公開前應有村務公開監督小組參加,確保公開內容真實、準確。
(三)建立健全村級財務管理制度。建立財務制度是搞好財務管理的重要保證。目前,大部分地方沒有完整的村級財務管理制度,有的地方即使制度的條文很健全,但執行情況差,或干脆棄之不用,制度條文純粹是應付檢查,形同虛設。首先,要建立健全村級財務管理制度。只有健全完善的村級財務管理制度,才能使村級財務管理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因此,必須嚴格執行農業部、財政部新頒布的《村合作經濟組織會計制度》和《村合作經濟組織財務制度》,同時要結合農村工作實際,建立健全切實可行的村級財務管理制度,包括財務審批制度、財務公開制度、民主理財制度、票據管理制度、固定資產管理制度、財產物資管理制度等,使村級財務管理有章可循。其次,要加大村級財務管理制度執行的力度。對那些把制度束之高閣的行為要堅決制止,加大懲罰力度。
(四)實行會計電算化,提高管理水平。隨著科技的發展,會計電算化已經是會計工作的重要手段。實行會計電算化,是運用現代管理手段提高農村經營管理水平的有效途徑,可以大幅度提高財務管理的工作效率、規范農村財務管理、提高會計核算水平和會計信息質量。因此,一方面要籌措資金增加投資,保障會計電算化工作正常開展;另一方面要選拔具有會計電算化知識的專業人員,擔任農村會計工作。實踐證明,凡是實行了農村會計電算化的地方,群眾因財務問題發生的糾紛明顯減少,群眾對財務工作的滿意程度明顯增加。
主要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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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農村財務管理;對策;建議
隨著新農村建設和農村稅費改革的不斷深入,農村經濟發展迅速,但管理弊端亦日益顯露,主要表現在村級財務制度不健全、財務管理混亂等。
一、調查結果表明村級財務管理存在的問題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1.會計基礎工作薄弱。主要表現在:會計職務設置不規范;交接手續不完善;財務公開流于形式。
2.會計人員的素質偏低。調查結果表明,當前農村會計人員普遍存在文化素質偏低的情況,絕大部分會計人員沒有經過專業知識的培訓,業務生疏,隨意處理賬務。記賬不日清月結,編制報表不及時。
3.財務管理混亂。亂收亂支現象時有發生,財務管理處于無人負責、誰都負責的混亂狀態。
4.違法違紀現象比較嚴重。由于監督不力,財務管理失控,村級存在著比較嚴重的違法違紀現象:收入不入賬;一些村干部利用職務之便貪污挪用公款,鋪張浪費。
5.財務制度流于形式。國家對村級財務有健全的管理制度,但執行力度較差,有的村級雖然制定了財務管理制度,但為的是應付檢查。多數村干部既管錢又管賬,缺乏有效的內部監督機制。
6.農村財務監督渠道不暢 。群眾監督乏力,對村級財務的管理職能有所削弱,尚未形成一個系統有效的審計監督體系,影響農村改革發展、社會穩定的鞏固。
要解決上述村級財務管理方面存在的主要問題,筆者認為,須從以下幾方面著手:(1)建立和完善村級財務管理制度,確保其有章可循。嚴格村級財務活動程序,建立和完善村級財務管理制度。依照有關制度加強對原始憑證的審核,對于不符合規定的開支,要拒絕報賬;對于合理的開支,必須審查相關票據上的印章是否齊全,若不齊全者,則不予辦理。(2)完善村級財務公開制度,健全民主監督機制。使村級財務公開不流于形式;充分發揮民主監督機構的職能,否決不合理開支,審查財務收支狀況,真正做到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3)加強會計隊伍的管理,提高其理財能力。會計人員的任免和調換必須由上級財務管理機構考核同意并審核;加強村級會計隊伍的管理;監督村級會計人員遵守財經法規,廉潔公正;保障村級會計人員的合法權益,保護和支持其依法行使職權;對違反財經法規的單位和會計人員應按有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
二、完善農村財務管理的對策與建議
建立健全村級財務管理制度和保障正常運轉的監督機制,使財務工作規范有序,逐步走上科學化、規范化、制度化的軌道。加強對農村基層財務管理的組織領導,以規范制度、夯實基礎、強化監督、落實公開、抓好業務培訓等為重點,切實加強農村村級財務管理工作。
1.加強組織領導。要高度重視農村基層財務管理工作,健全組織領導機構,建立區(區)鄉財局業務指導制度,明確職能職責,落實村級財務室人員、經費、設施設備,保證農村財務管理工作的正常運轉。
2.健全農村財務會計隊伍。通過舉辦業務講座、法制講座、學歷教育、繼續教育等提高財會人員的道德素養和遵紀守法的自覺性;穩定財會人員隊伍;實行農村會計選聘制、實行會計委派制;加強對農村會計的監督,建立農村會計崗位責任制。
建立良好的村級財務管理制度是搞好農村財務管理的重要保證。為使農村村級財務會計實務有章可循,必須按照農業部、財政部頒發的《村合作經濟組織會計制度》和《村合作經濟財務制度》的相關要求,完善各項村級財務管理制度,即財務預決算制度、財務收支審批制度、財務審計制度、現金管理制度、固定資產管理制度、民主理財監督制度、財務公開制度和崗位責任制等。要從農村的實際出發,建立健全切實可行的村級財務會計制度,使農村財務公開和民主管理各項工作邁向規范化、制度化。
3.強化村級財務民主管理與監督。
一是各村成立民主理財組織。村民民主理財由村民民主理財小組代表村民進行。村民主理財小組向村民會議負責并報告工作,負責對本村集體財務活動進行民主監督,有權檢查、審核財務賬目及相關的經濟活動事項,有權否決不合理開支。年終要組織村民會議進行1次民主評議。對工作不認真、職責履行不到位的,經村民會議討論通過,可罷免其資格,并進行調整。
二是規范公開內容。凡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事項和群眾普遍關注的集體資產去向、大額資金管理使用、土地征用補償費到戶明細等,根據需要隨時公開,接受廣大村民的監督。發揮村民主理財小組、財政所和經管站的三級會審作用。進一步完善村務公開制度、村民代表會議制度、村民理財制度,健全“村務管理章程”和村規民約,使各方面的工作在陽光下運行。
三是公開時間及時。按時公布村級財務收支情況,每季度至少公布一次。財務往來較多或條件許可的村,應每月公布一次,對于重大財務活動應隨時逐筆公布,并做到程序規范、內容具體、通俗易懂。
四是公開形式要多樣化。公開方式要以公開欄為主,同時,要通過廣播、電視、網絡、“明白紙”等其他形式做好公開工作。
五是公開程序要嚴格。財務公開前,應有村主任、村支書雙審雙簽,再由民主理財審核簽章,最后由村級賬務室會計做賬并形成報表。村級財務報表形成后,室開出財務公開“雙聯函”,由村主任、村民主理財小組簽字后,在村務公開欄進行張榜公布,接受群眾監督。
六是建立并落實問詢和責任追究制度。村民有權對本村集體的財務賬目提出質疑,對村民的質疑和質詢,由村民主理財小組負責受理,對涉及村集體的由理財小組答復,涉及個人的要求當事人做出解釋。同時,要嚴格落實責任追究制度,未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任何組織或個人擅自以集體名義借貸、以集體資產為其他單位或個人提供擔保以及變更與處置村集體的土地、企業、設備、設施等均為無效,村民有權拒絕,造成的損失由責任人承擔,構成違紀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4.強化村級財務審計監督
一是政府出臺加強農村審計方面的文件,明確農村審計的機構以及審計范圍、任務、審計程序及職權、獎懲等,提高農村審計的可操作性和權威性,促進農村審計工作落到實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