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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市區范圍內(包括城區、市開發區)的機關、團體、企業(包括外商投資企業、港澳臺投資企業和私營企業)、事業單位以及部、省駐各單位,凡安置殘疾人未達到本單位從業人員總數1.5%比例的,均屬于保障金征收對象。
二、征收標準
單位應繳保障金二(年末單位城鎮從業人員總數x1.5%一本單位已安置殘疾人職工數)x上年度全市職工平均工資數(以統計部門公布數為準)。
三、征收機關
單位應繳納的保障金由市殘聯委托市地稅部門代征。
四、征收程序及辦法
(一)核定殘疾人數。各單位每年按要求填寫《省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基層表》,并提供本單位下列材料:1.勞動統汁年報基層表(統計局102—1表)或機關事業單位編制登記手冊;2.殘疾職工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傷殘軍人證》;3.單位與殘疾職工簽訂的勞動用上合同;4.殘疾職工的養老保險手冊等資料。經市殘疾人就業服務中心核準后,確定單位年度應繳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二)發繳款通知。每年3月15日為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年報審核截止時間。市殘疾人就業服務中心向未達到殘疾人安置規定比例的單位發出《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繳款通知書》。
(三)繳款時限。保障金實行按年征收,每年4月1g一6月30日為保障金征收期。在此期限內,各單位根據繳款通知到主管地稅分局辦理繳款手續。凡逾期未繳納保障金的單位,除限期補繳外,并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滯納金。
(四)票據使用。收取保障金,統一使用省財政廳監制的《省基(資)金專用繳款收據》。
(五)領取合格證明。達到安置殘疾人規定比例的單位和交清保障金的單位,持保障金繳款憑證等材料到市殘疾人就業服務中心領取《市市區殘疾人按比例就業工作合格證》。
(六)市殘疾人就業服務中心每年3月底向地稅部門遞送年報統計數據。征收開始后,地稅部門于每月15日前向市殘疾人就業服務中心遞送保障金征收情況統計清冊。
五、資金管理
(一)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屬政府基金,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并接受同級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和審查,按照財政部門規定的使用范圍專款專用。任何部門不得平調或挪作他用。
(二)地稅部門應將征收到帳的保障金于7月15日前足額繳入市財政社會保障基金專戶,繳款后地稅代征帳戶無余額。
(三)市殘疾人就業服務中心按省財政廳等有關部門的規定,通過市財政專戶及時足額將所征保障金總額的5%上繳省財政專戶。
六、減免和緩征
關鍵詞:殘疾人就業;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稅模式
一、我國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問題
我國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政策從1992年起開始執行,2006年出現財政代扣,地稅代征的征收模式,實施至今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是在具體施行中還存在一些問題和矛盾沖突,主要陳述如下:
(一)各地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覆率高低不一,受人為因素影響大
我國現有三種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方式,從實施效果來看,殘疾人聯合會征收方式征收效果明顯弱于地稅代征、財政代扣的征繳方式,因此國內只有少數幾個省市采取殘疾人聯合會征收方式。但是這并不能說明地稅代征、財政代扣的征繳方式的實施效果就一定很好。各地征收方式與其征收覆蓋率的之間并沒有直接的相關性。
在大多數省市,地稅代征方式是國內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主要征收方式取得了顯著成就。如陜西省安康市在“代扣代征前后保障金征收覆蓋面提高66.5%,征收率提高39%;”。吉林省黑龍江省情況亦是如此。但是也有實行代扣代征后效果不明顯的。如南京市在2006年實行代扣代繳政策后,當年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覆蓋面僅30%,與南京市實行代扣代繳前覆蓋率相差不大。
(二)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手段存在軟弱性
由于殘疾人聯合會屬于民間組織,沒有行政權力。在保障金的審核過程中,參加審核的用人單位數量不確定。同樣,在征繳過程中,用人單位拒繳現象非常普遍。筆者在新疆殘疾人聯合會的實際調查過程中了解到,在地稅代征實施的地區,保障金征收數量的多少與當地殘疾人聯合會工作人員的人情關系和工作努力程度有直接關系。因為在保障金審核、緩繳、減交、免交審核,保障金的獎勵、懲罰負責機關都在殘疾人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不具有行政權威,征收手段具有軟弱性。地稅機關的數據資料和法院的強制執行均取決于殘疾人聯合會工作的有效性。且地稅是保障金的代征機關,稅務工作人員沒有職責內工作的急迫性和積極性,也沒有相關的績效考核系統,所以只征收按時繳納的用人單位,并不會參與相關催繳工作。可以說,殘疾人聯合會征收手段的軟弱性造就了用人單位保障金繳納的隨意性。
(三)用人單位存在殘疾人就業安置和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繳納困難現象
目前從全國來說,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安置殘疾人就業比例不足。據資料統計,我國殘疾人公務員錄取比例僅為0.03%。福建省2009年年底,全省申報的公益崗位安排殘疾人就業的只有五千多人,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率僅為0.038%,只有省直單位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率達到1.08%。
用人單位存在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繳納困難現象,其原因除了用人單位本身可能由于自身財政困難或自身行業是國家撥款難以繳納外,用人單位對殘疾人保障金征收合理性的疑問使得很多單位認為沒有必要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很多用人單位認為殘疾人就業扶助是國家的責任,需要國家進行全力支持,征收保障金是把本是國家的責任強加到用人單位身上。再者,用人單位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征收方式表示疑問,認為如果保障金繳納如果是社會義務的話,應該用征稅的方式進行,征費的方式不具有權威性。最后,用人單位普遍認為國內不是所有地方都征收保障金,且保障金繳納比例不同,不同地區的征收費率不同,對用人單位具有不公平性。
二、我國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問題原因分析
制度是一個組織運行過程中必須共同遵循的規則,一個設計良好的制度可以提高組織的工作效率,降低工作成本,避免工作中出現的利益糾紛。因此筆者將從制度層面分析我國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管出現問題的原因。
(一)各地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政策碎片化
我國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管政策立法的低層次性導致各地方政府機構有權利對其具體實施政策進行修改。因此國內各地在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征收范圍、征收主體、征收程序、征收管理和使用范圍均有幾種不同的類型。如各地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征收范圍上大致都指定在國家企事業單位,但在具體范圍的界定上有三種不同做法。在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征收標準上各省市、自治區、直轄市各有不同,甚至在黑龍江省、天津市、四川省等地區下轄的下級行政區域相關政策各有不同。在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征收使用范圍上也存在“原樣照搬型”、“有限擴大型”和“無限擴大型”三種類型。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在各地實施政策的差異性一方面意味著保障金征繳相關政策更迅速的在各地實施,另一方面也意味著保障金實施的地區企事業單位的保障金繳費待遇存在不公平性,在地級市范圍內、省級范圍內甚至是全國范圍內的保障金征繳工作程序、規則的不統一。這樣的不統一會造成各地區高一級行政區域內相關機關征繳成本的提高、征收效率的下降,難以實現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地市級統籌、省級統籌甚至全國統籌。
(二)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征收政策指向模糊
此外,各地在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征繳更存在政策指向模糊的特征。例如保障金的征收時間國家在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征收開始年限上亦沒有硬性規定,各地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不僅征收數量不一,征收起止年份也不一樣。有的地方如廣東省的南海、順德和的拉薩甚至到2010年才開始征收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在此之前南海、順德已經十年沒有征收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了。
在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監督檢查方面,《殘疾人就業條例》和《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管理暫行規定》沒有明確規定,只有北京、湖北等極少數省份給出明文文件加以規定。在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征收使用信息透明化建設方面上面,除山東省、湖北省具體規定了信息公開政策外,其他各省市級相關文件均沒有此類規定。
三、我國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問題解決對策
筆者認為我國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問題出現的根本原因在于其政策設計不完善。因此,筆者將直接從我國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模式設計的完善上解決我國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問題。
(一)完善保障金征收管理程序
殘疾人就業保障稅的征收機關是各地稅務機關,征收基金入庫然后交由相關殘疾人就業管理機關使用。稅務機關征收力度大,效率高,成本低,且稅務機關只管征收,不管使用,可以有效避免征收工作人員的一些尋租行為。納稅單位可以直接到稅務機關進行稅款的申報工作,簡化了納稅程序。
稅款入庫后,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按照稅法規定使用基金。真正實現稅款的收支兩條線管理。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和審計機構可以擔任征收監督責任,進行征收的外部監督。此外,稅法中可以明文規定稅款征收、使用信息透明原則,以有利于社會大眾對稅收進行社會監督。
我國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稅模式,按年征收,本年征收上一年的殘疾人就業保障稅,可以采取納稅申報和源泉扣繳相結合的征繳辦法。殘疾人就業保障稅可以由納稅單位自己到稅務機關申請納稅,也可以稅務機關根據用人單位留存數據核定其納稅數額。對沒有特殊情況,拒繳殘疾人就業保障稅的單位納稅數額核定后,實行一次性扣繳。
(二)建立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管績效評估系統
我國現有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繳制度各地實施效果差異巨大的原因之一就是因為沒有建立完善的保障金征管績效評估系統。各地不同區域間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數量的征多征少與各地按比例就業率的提高與否沒有直接的比較系統。建立保障金征管績效評估系統有利于提高相關工作的人員的工作積極性和工作效率。
我國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征收最終目的是促進殘疾人就業率的提高,而非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稅款的量的增多。所以在建立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管績效評估系統的時候要正確估計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稅收效應。
(三)建立健全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管監督監察制度
我國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最好建立完善的內部監督和外部監督制度,主要從完善監督制度和建立保障金征管透明制度兩方面做起。在完善監督制度方面,國家應統一設立獨立的保障金監督立法,理順現有監督制度。此外,還要在法條中明確加入群眾監督和輿論監督等社會監督方式。在加強監督制度建設的同時,最好還要建立保障金征管信息透明制度建設。信息透明制度是社會監督施行的前提條件。
(四)建立我國殘疾人就業保障金預算制度
我國應建立專門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預算管理制度,不僅可以解決我國殘疾人就業使用率過低和使用超出國家規定范圍的現象,還可以解決我國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上下級之間因提成比例不同出現的利益沖突和同級管理機構之間出現的拒絕同級之間資金互助的現象。同時最好在全國范疇內統一核算,統一管理,這樣有利于我國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統籌層次的提高。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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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本省符合法定就業年齡、有一定勞動能力、自愿要求就業的無業殘疾人,依照本辦法規定安排就業。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的領導,保障殘疾人的就業權利。
縣級以上殘疾人聯合會(以下簡稱殘聯)受本級政府委托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有關殘疾人就業登記、能力評估、職業培訓、就業指導、職業介紹等具體業務工作,由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負責辦理。
勞動保障、人事、財政、民政、地稅、統計、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做好殘疾人就業工作。
第四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等各類用人單位(包括中央部屬、外省市駐浙單位,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均須按照本單位在職在崗職工總數1.5%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
鼓勵、支持集中安排殘疾人就業和用人單位超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
第五條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按照下列規定組織實施:
(一)省殘聯負責省屬、中央部屬及外省市駐浙單位的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也可以委托所在地的縣(市、區)殘聯負責辦理;
(二)市殘聯負責市屬單位的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
(三)縣(市、區)殘聯負責實施縣屬及以下所屬單位的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為農村殘疾人參加種植、養殖業和家庭手工業等多種形式的生產勞動創造條件。
村民委員會、村經濟合作社應當幫助農村殘疾人解決生產中的困難;根據殘疾人的條件和當地的實際,幫助安排其力所能及的工作。
第七條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應當與殘疾職工依法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合同,并辦理養老、醫療、失業等社會保險;依法訂立或解除勞動合同,應當報送經辦的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備案。
第八條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殘疾職工的殘疾程度、技能、特長等情況安排合適的工種和崗位。
殘疾職工的工資定級、晉級、勞動報酬、生活福利和社會保險,與其他職工同等待遇。
第九條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協助用人單位加強對殘疾職工的技術培訓和跟蹤服務。
第十條實行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制度。用人單位未達到規定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每少安排1名殘疾人,應當按統計部門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100%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交納的計算公式為:L(單位在職在崗職工總數×1.5%-單位已安排殘疾職工數)×(本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100%)=應交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第十一條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年3月底前,依照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將本單位上年度在職在崗職工總數、殘疾職工名冊等有關資料遞送當地殘聯,用于核對安排和繳納情況。
第十二條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在每年6月底前,對用人單位職工人數、殘疾職工、應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等予以核定,并將核定結果抄送財政、地稅部門。
第十三條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統一由地稅部門代為征收。有條件的地方,財政撥款單位應繳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可以由同級財政直接劃轉。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時間為每年7月份。
在杭省屬、中央部屬和外省市駐浙單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納入省財政預算管理。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具體征收和管理辦法,由省財政、地稅部門會同省殘聯另行制定,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第十四條市、縣(市、區)征收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按年收取總額的5%上解,建立省專項調劑金,用于全省殘疾人保障事業的統籌調劑。
第十五條因自然災害、政策性虧損等原因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確有困難的單位,應當在每年5月底前,依照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向殘聯提交書面申請和上年度財務報表等相關資料,經殘聯和財政部門審核批準后可以減免。
第十六條用人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未經批準逾期不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自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滯納金,滯納金并入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第十七條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屬政府性基金,統一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專項用于下列開支,不得挪作他用:
(一)補助殘疾人參加職業培訓和教育;
(二)扶持殘疾人從事工商業;
(三)扶持農村殘疾人從事種養業生產;
(四)補貼困難殘疾人社會保障費用;
(五)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適當補助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經費開支和獎勵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
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嚴格執行殘疾人就業保障金財務管理制度。
各級財政和審計部門應當加強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督和審計。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收支和使用情況,應當按年度分轄區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八條對拒不執行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規定的單位,由殘聯予以通報,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影響工作正常開展的,依照管理權限對主管人員或直接負責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紀律處分。
逾期拒不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由征收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征繳。
各單位執行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規定的情況,應當在信用信息查詢系統予以公布。
第十九條各級殘聯及所屬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政府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管理權限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未適當履行核定職責的;
(二)審核減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中,違規違章、弄虛作假、營私舞弊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挪用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各類經濟組織(以下簡稱各單位)均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凡符合法定就業年齡、有一定勞動能力、生活能夠自理、本人有就業要求的持有本市常住非農業戶口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無業殘疾人,為本辦法規定的按比例安排就業的對象。
第四條 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勞動就業及保障金收取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市、縣(市)區殘疾人聯合會受本級人民政府委托,組織實施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服務工作。
縣(市)區殘疾人聯合會所屬的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具體負責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服務工作。
第五條 各單位應當按照不低于本單位上年度在職職工總數1.6%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按比例計算不足一人的單位,應當至少安排一名殘疾人就業。安排一名盲人就業,按安排二名殘疾人就業計算。
第六條 安排殘疾人勞動就業,實行本人自愿、就近就地安排的原則。各單位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可以接受當地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推薦,也可以直接向社會招收。在同等條件下,用人單位職工直系親屬中的殘疾人應當優先錄用。
第七條 殘疾人上崗前,單位與殘疾人簽訂的勞動合同書和招聘手續等,經勞動、人事行政部門審批后,用人單位同時報同級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備案。
第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錄用的殘疾人的職業技能和身體狀況,為其安排適宜的工種和崗位,并提供適合其身體狀況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
第九條 用人單位在職工的轉正、晉級、住房分配、職稱評定、勞動報酬、勞動保護、勞動保險和表彰獎勵等方面,都不得歧視殘疾人職工。
第十條 殘疾人職工所在單位不得非法開除、辭退殘疾人職工或者解除與殘疾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
第十一條 企業在實行勞動組合或關閉、停業、合并以及破產的過程中,應當妥善安排殘疾職工的工作和生活。
第十二條 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規定比例的單位,應當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按照規定的應當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數量,與實際安排殘疾人就業數量的差額,依據上年度本地區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上年度本地區職工年平均工資乘以單位應當安置的殘疾人數減去已安置殘疾職工數)。
第十三條 各單位應當在每年的年未之前,向所在地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報送本單位當年在職職工人數統計表和殘疾職工花名冊。不得弄虛作假。
第十四條 縣(市)區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根據上年度的勞動工資統計報表和經過核定的再職殘疾人職工情況,確定交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單位和交納的數額,向應當交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單位發出《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繳款通知書》。
第十五條 企業交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從管理費用中列支;機關、團體和事業單位單位交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從單位預算經費包干結余或收支結余中列支。
第十六條 機關、團體、事業單位因經費困難,企業因政策性虧損等原因,確需減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由單位提出申請,經同級財政部門會同殘疾人聯合會審批后,可以給予減免。
第十七條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由縣(市)區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收取,其中,各城區(含經濟技術開發區和凈月潭旅游經濟開發區)應當將收取的殘疾人保障金按15%的比例,縣、市(含雙陽區)應當將收取的殘疾人保障金按10%的比例上繳市殘疾人聯合會。上繳部分主要用于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事項。
第十八條 收取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必須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收據,并加蓋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印章。
第十九條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專項用于下列開支:
(一)補巾殘疾人職業培訓費用;
(二)有償扶持殘疾人集體從業或個體經營;
(三)獎勵超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單位和為安排殘疾人就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
(四)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補助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的經費開支;
(五)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用于殘疾人就業工作的其他開支。
保障金必須按照上述規定用途使用,任何部門不得平調或挪作他用。
第二十條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按預算外資金進行管理,實行財政專戶儲存,計劃管理,嚴格審批,專款專用。“保障金”年終結余結轉下年安排使用。
第二十一條 縣(市)區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財務管理制度,加強收支管理,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二十二條 對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門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二十三條 對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未交納和未足額交納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委托本級殘疾人聯合會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逾期不交的部分按日加收5‰的滯納金。
第二十四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做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五條 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各部門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弄虛作假、濫用職權的由本單位或者有關主管部門予以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負責解釋。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殘疾人,系指持有北京市殘疾人聯合會統一制發的《殘疾人證》,達到法定勞動年齡,有一定勞動能力,自愿勞動就業的本市城鎮居民。
第三條 提倡、支持和鼓勵殘疾人就業。
各部門、各單位有責任、有義務安排殘疾人就業。
第四條 北京市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協調委員會負責協調本市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規劃、計劃的制訂和實施工作。
市和區、縣殘疾人聯合會所屬的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負責實施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組織、管理和服務工作,業務上受同級勞動、人事部門指導。
第五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福利企業除外)、事業單位都應當按照不少于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1.7%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
按上述比例計算,應當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比例人數在0.5至0.9人之間的,按安排1名殘疾人就業計算;安排1名視力殘疾人就業的,按安排2名殘疾人就業計算。
第六條 各單位必須在每年年底前,向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交報《單位職工情況表》,如實填寫本單位在職職工人數、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等情況。
第七條 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規定比例的單位,應當按照差額人數向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根據市統計局公布的上年度本市職工年平均工資和各單位填寫的《單位職工情況表》,確定應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單位名單及其應繳納的數額,發出《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繳款通知書》。
無正當理由逾期不繳納或者不足額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由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對逾期繳納的部分,按每日5‰計收滯納金。
第八條 因虧損等原因需緩繳或減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單位,須憑同級財政、稅務部門核定的企業年度財務結算或決算報表,報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協調委員會審核,并經市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協調委員會批準。
第九條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使用范圍:
(一)補貼殘疾人待業期間基本生活費用;
(二)補貼殘疾人職業培訓費用;
(三)獎勵超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部門、單位;
(四)扶持殘疾人集體從業或者個體經營;
(五)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經費開支。
第十條 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所收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全部上繳財政,實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其收支情況由財政、審計部門監督和檢查。
保障金的具體收繳、管理和使用辦法,由市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協調委員會和市財政局制定。
第十一條 對安排殘疾人就業超過規定比例的單位,經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核定,由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協調委員會給予表彰和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