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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企業可以通過在回定資產的會計核算中進行納稅籌劃,實現企業在合法條件下節稅的目的,實現企業利益的最大化。本文以2006年新會計準則、2008年新《企業所得稅法》及2009年新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為背景,從會計核算和納稅籌劃入手,對現階段企業固定資產中的納稅籌劃方法進行了分析。
[關鍵詞]固定資產;會計核算;納稅籌劃
在各稅種內各要素彈性的大小決定了各稅種的稅負彈性,或者說某一稅種的稅負彈性是構成該稅種各要素的彈性的綜合體現。可見,稅負彈性越大,納稅籌劃越有必要。企業固定資產納稅籌劃涉及所得稅、增值稅、營業稅、關稅、房產稅、城建稅及教育附加費、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印花稅和契稅等稅種。因此,對固定資產進行納稅籌劃,可以更好地為企業節稅。
一、固定資產會計核算中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籌劃
企業可以利用稅法允許的會計政策選擇、使用年限和凈殘值的估計空間進行納稅籌劃,還可針對不同類別的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在稅法規定上的差異進行籌劃,獲取籌劃利益。
(一)折舊方法選擇的納稅籌劃
1法律依據: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固定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折舊,準予扣除”,“企業的固定資產由于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2籌劃分析:(1)在比例稅率下,如果各年的所得稅稅率不變,選擇加速折舊法可把前期和潤推至后期實現,使企業獲得延期納稅的好處。(2)如果未來各年所得稅稅率呈上升趨勢,企業在籌劃時應根據折現率,比較稅率提高增加的稅負與延緩納稅收益的大小,做出最佳選擇。(3)在通貨膨脹的情況下,采用加速折舊法既可使企業縮短投資回收期,又可使企業加速折舊,從而取得延緩納稅的好處。(4)考慮貨幣時間價值因素,對不同折舊方法下獲得的不同資金時間價值收益和承擔不同的稅負水平進行比較,在合乎稅法規定的前提下,選擇能給企業帶來最大抵稅現值的折舊方法。
但是,加速折舊法并不是任何情況下都適用:(1)盈利企業應采用加速折舊法。(2)虧損企業不宜采用加速折舊法。(3)企業處于減免稅優惠期間,不宜采用加速折舊法。
但是某些學者則認為,利用加速折舊法進行稅收籌劃。在我國一般不具可操作性。
(二)折舊年限的納稅籌劃
1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規定:固定資產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1)房屋、建筑物,為20年;(2)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3)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為5年;(4)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5)電子設備。為3年。
2籌劃分析:一般說來,折舊年限取決于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而使用年限本身就是一個預計的經驗值,使得折舊年限容納了很多人為的成分,為納稅籌劃提供了可能性。縮短折舊年限(不低于法定年限)有利于加速成本收回,可以使后期成本費用前移,從而使前期會計利潤發生后移。
如把折舊年限從8年降到5年,在稅率穩定的情況下,所得稅的遞延交納,相當于向國家取得了一筆無息貸款。盡管折舊期限的改變并不從數字上影響到企業所得稅稅負的總和,但考慮到資金的時間價值,顯然把折舊期限調為5年對企業更為有利。
但是當稅率變動時,延長折舊期限也可能減輕稅收負擔。若企業正享受優惠政策,如果該項固定資產為該企業第一個獲利年度購入,折舊年限為8年或5年,通過簡單的計算就可以看出,8年的折舊年限更利于企業減輕稅收負擔。
(三)凈殘值的納稅籌劃
1法律依據:我國企業會計制度并沒有明確規定預計凈殘值率。《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規定: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凈殘值,固定資產的凈殘值一經確定,不得變更。由于情況特殊,需調整殘值比例的,應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2籌劃分析:當企業處于所得稅非減免稅時期,納稅人應根據資產(尤其是預計無形損耗大的固定資產)的特點,及時向稅務機關申請調低殘值比例。殘值比例調低后,折舊抵稅增加,這既維護了納稅人的權利,也能給納稅人帶來不可忽視的稅收利益。例1,某企業原值1000萬元的某電子設備,如果把殘值比例從5%調整到0(假設企業的所得稅稅率為25%,折舊年限為3年),那么,不考慮資金時間價值的情況下,折舊抵稅獲得的利益共增加1000×(5%-0)×25%=12.5(萬元)。
二、固定資產會計核算中增值稅的納稅籌劃
(一)購進固定資產的納稅籌劃
1法律依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或者自制固定資產發生的進項稅額,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38號,以下簡稱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以下簡稱細則)的有關規定,憑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和運輸費用結算單據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2籌劃分析: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稅轉型改革在全國開始實施,對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企業來說,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可以抵扣進項稅,但是要注意必須是企業2009年1月1日以后實際發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開具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上注明的或者依據增值稅扣稅憑證計算的增值稅稅額,并且還要注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固定資產凈值×適用稅率。
增值稅納稅籌劃的兩個重要特征是納稅籌劃行為具有行為合法性和前瞻性。要保證籌劃行為具有合法性和前瞻性,納稅籌劃人員除了要精通法律,與稅務機關進行有效溝通外,還需要關注有關法規政策的變化。
(二)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的納稅籌劃
1法律依據:自2009年1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區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稅:(1)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2籌劃分析:(1)對于銷售2009年以后購買的固定資產按照一般貨物的方法征收增值稅,一般貨物的增值稅納稅籌劃方法都可以用。(2)銷售2009年以前購入的固定資產,依然使用老規定。(3)增值稅試點的企業對銷售本地區進入試點以前購買的固定資產,按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銷售進入試點以后購買的固定資產,則按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企業應該針對不同固定資產的具體情況,采取具體的納稅籌劃方案,使企業實現在合法條件下節稅的目的,實現企業利益的最大化。
三、固定資產會計核算中其他稅種的納稅籌劃
(一)固定資產會計核算中房產稅的納稅籌劃
1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第三條“房產稅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至30%后的余值計算繳納”,第四條“房產稅的稅率,依照房產余值計算繳納的,稅率為1.2%”。
2籌劃分析:這里“減除10%至30%后的余值”,具體減除幅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由于扣除比例1.2%沒有變動的余地,房產原值的大小直接決定房產稅的多少,因此合理減少房產原值可以減少房產稅。而中央空調、房產的附屬設施和配套設施等建筑物、土地使用權都是影響應稅房產原值的因素。若把除廠房、辦公用房外的建筑物建成露天的,并在賬簿中予以單獨記載,則可減少房產原值。將中央空調設備作單項固定資產入賬,可以不計入房產稅的計稅基礎,從而免于繳納房產稅。另外。企業應注意房產稅的稅收優惠,并加以利用。
(二)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籌劃
1法律依據:根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的20%時,免征土地增值稅,而且土地增值稅實行四級超率累進稅率,最低稅率30%,最高稅率60%。
2籌劃分析:在會計核算中,企業可計算土地增值稅的起征點,根據相關法規來確定是否免征土地增值稅;還應注意各級稅率增收范圍的臨界點,衡量上級稅率與下級稅率對企業帶來的最大稅后收益,而不是盲目追求高價格或低稅率。所以,企業要結合上述不同規定,制訂科學合理的住房銷售方案,以有效減輕或免除稅負。
四、固定資產會計核算中納稅籌劃的其他建議
(一)創造條件充分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我國現行稅法有許多優惠政策,對于符合優惠條件的企業一定要加以充分利用,不符合優惠條件但瀕臨優惠邊緣的企業可以創造條件,使企業符合優惠條件。如新《企業所得稅法》第28條規定,“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征收企業所得稅”。因此,對技術類企業來說,可以加大產品的高科技含量,以期獲得稅收優惠。對于中西部地區的企業來說,應當創造條件,爭取享受國家對西部開發的優惠政策。
(二)綜合考慮各個稅種的共同影響
由于各個稅種的相關性,某一稅種的計稅基礎降低,并不一定會帶來總稅負的減少,因此要把各個稅種的納稅因素綜合起來考慮。例如,廠房選址的不同(選擇市區和選擇縣城)不僅會影響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還對所得稅有影響。因為它們都可以計入管理費用,在所得稅前扣除,減少應稅所得額,從而影響所得稅。可以看出,只有綜合考慮各種變化抵銷后的總影響,才能做出正確決策。
(三)追求稅后收益最大化
固定資產納稅籌劃應服從和服務于企業戰略,籌劃時不僅要考慮稅收因素,還要考慮非稅收因素,籌劃的目的不是“稅負最輕”或“納稅最小”,而是追求稅后收益最大化,并以稅后收益最大化為原則協調兩個方面的均衡,即稅收成本和非稅收成本的均衡,以及稅收成本中的隱性稅收成本和顯性稅收成本的均衡。
五、結論
“買酒送筆”為什么不作“視同銷售”處理?
問:我是一名執業注冊稅務師,現請教如下問題:某名牌白酒生產企業為了促銷產品,決定在白酒包裝內放置一支印有“某某酒業贈送”字樣的鋼筆。有關宣傳品的賬務處理如下:
外購鋼筆時:
借:庫存商品――鋼筆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
銷售白酒時:
借:營業費用――產品宣傳費
貸:庫存商品――鋼筆
2003年4月,當地國稅機關在對企業例行檢查時,發現了上述問題。國稅機關依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將外購的商品或者貨物用于對外贈送等方面,應按視同銷售業務處理。2002年1――12月份,公司對外贈送鋼筆結轉成本221.5萬元,應補繳增值稅=組成計稅價格×17%=221.5×(1+10%)×17%=41.33(萬元)
請問:稅務機關的做法是否正確?
答:稅務機關的做法不正確。上述賬務處理實際上屬于一筆“會計差錯”,公司對外銷售的白酒產品屬于成套消費品(或帶有禮品的消費品),其產品成本應當包括對外贈送的鋼筆成本。正確的賬務處理為:
公司包裝產品領用鋼筆時:
借:生產成本
貸:庫存商品――鋼筆
產品包裝完工入庫時:
借:產成品
貸:生產成本
白酒對外銷售時,已按規定確認收入,并計征了增值稅(銷項稅額)和消費稅。白酒的銷售價格中已包含鋼筆的價值,對外贈送的鋼筆不再視同銷售處理,否則會重復繳納增值稅。
改“送貨上門”為“代墊運費”可以節稅嗎?
問:我現在一家年銷售額1500萬的機械加工企業從事財務工作,聽了你的幾次講課之后,我對稅法產生了很大的興趣,并開始關注我廠的納稅情況。我發現了一個重大問題:由于我廠沒有自己的運輸企業,所以在每次銷售產品時,要找運輸企業代運,在產品總價中包含了這部分運費。這就意味著這部分運輸費在銷售時要上17%的增值稅,而在費用中只能抵扣7%,多繳了10%的增值稅(不考慮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我廠決定改變現狀。我發現只要滿足代墊運費的兩個條件,理論上是可以實現運費代墊的。
我的思路是:在用戶接受的情況下,我們與用戶簽訂購銷合同(按產品價)、代墊運輸費用合同(按運費);同時我廠與運輸公司簽訂運輸合同。在貨物出廠時由我廠先墊支運費,在產品交貨后負責收回。運輸公司直接將發票按代墊運費開給用戶。
以上操作是否完善?各種合同的簽訂是否能達到目的?合同還應注意哪些方面才能使我廠這次運作的風險最低?
答:你的思路是正確的。由于我國實行“生產型”增值稅,購買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額不允許抵扣。這樣對購買方來說,在支付相同金額的情況下,一張發票(包含運費的貨款發票)與兩張發票(運費發票和貨款發票)的待遇一樣。上述籌劃思路適用于機械、設備等產品,你公司可以按照上思路去操作。
與客戶簽訂購銷合同時,應當注明:甲方(銷售方)負責送貨上門,并由甲方負責在當地聯系運輸單位,運費由甲方代墊,乙方收到運輸發票后,按發票面額與甲方結算。
銷售方支付運費時,借記“其他應收款――代墊運輸”科目,貸記“銀行存款”或“現金”科目,收到購買方支付的運費時,借記“銀行存款”,貸記“其他應收款――代墊運輸”科目。
預繳企業所得稅應當注意哪些問題?
問:稅法規定,所得稅實行“分期預繳,年終匯算清繳”的征收方式。我想請教下列問題:
1.預繳所得稅有幾種方式?
2.虧損企業是否辦理納稅申報?
3.四季度所得稅能否與年度申報一并辦理?
4.多預繳稅款,是抵減以后年度稅款還是直接辦理退還稅款?
5.超過期限預繳所得稅,是否加收滯納金?
6.稅務機關查補稅款,滯納金應如何計算?
7.未按規定預繳所得稅,是否視同偷稅處理?
答:1.《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企業所得稅按年計算,分月或分季預繳。月份或季度終了后15日內預繳,年度終了后4個月內匯算清繳,多退少補。具體預繳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大小核定。納稅人預繳所得稅時,應當按納稅期內的實際數預繳。按實際數預繳有困難的,可以按上一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1/12或1/4,或按當地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方法分期預繳所得稅。預繳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改變。
2.《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納稅人在納稅年度內無論盈利或虧損,均應按規定期限,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年度會計報表和所得稅申報表。
3.國稅發[1994]132號文件規定,為了保證稅款及時均衡地入庫,企業第四季度的所得稅稅款應于季度終了后15日內預繳,然后再進行匯算清繳。
4.《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納稅人在年終匯算清繳時少繳的所得稅,應于下一年度內繳納;納稅人在年終匯算清繳時多繳的所得稅,在下一年度內抵繳。財稅字[1994]250號文件規定,如果在下一年度內抵繳后仍有余額的,或下一年度發生虧損的,應及時辦理退稅。
5.國稅發[1995]593號文件規定,對納稅人未按規定繳庫期限預繳所得稅的,應視同滯納行為處理,除責令其限期繳納稅款外,同時按規定加收滯納金。
6.國稅函[1998]63號文件規定,對企業所得稅的檢查,宜在納稅人報送企業所得稅申報表之后進行。這種檢查(包括匯算清繳期間的檢查和匯算清繳后的檢查)查補的稅款,其滯納金應從匯算清繳結束后的次日起計算加收,罰款及其他法律責任,應按《稅收征管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關鍵詞:會計專業;稅法實務;教學改革
通過走訪調研多家中小企業,我們發現其財務部門普遍存在人手短缺、一崗多職現象,會計從業人員不僅要做好會計賬務處理工作,而且還要進行相關稅種的計算、納稅申報,以及稅務籌劃工作。尤其是在2012年營改增之后,企業面臨著更多新的問題,比如增值稅發票的開具、增值稅的計算、增值稅的賬務處理等,這些問題對企業會計人員提出更高的專業要求。基于稅務處理的重要性,大部分高職院校已將稅法實務設置為會計專業的一門專業核心課,通過該課程的教學使學生掌握稅收征管過程中的有關規定和程序,能夠進行主要稅種的計算、納稅申報以及相關會計業務的處理。近幾年從用人單位的反饋來看,應屆畢業生的稅務處理能力還很欠缺,在實際工作中遇到現實的稅收問題往往束手無策。如何在新形勢下提高會計專業稅法實務教學質量,提升學生的學習興趣,培養應用型的會計人才,成為高職院校必須思考的問題。〔1〕
一、會計專業稅法教學存在的問題
(一)教師培訓機會欠缺、師資力量不足。稅法實務這門課程綜合了稅收法律條文、會計業務處理以及稅收實務操作技能,知識點多、技術性強,它不僅要求任課教師要同時具備法律專業知識和財務稅收知識,而且還要求任課教師要有豐富的實踐操作經驗。但是,目前高職院校會計專業缺乏綜合型的教師。在從事稅法課程教學的教師中,部分教師是法律專業畢業的高材生,但他們不熟悉財務稅收實務知識,所以在講稅法課程的時候只講法而不講會計處理〔2〕,遠離了會計專業開設這門課程的出發點;而會計類專業出身的教師,會計稅收知識比較通曉,但對法律條文領悟不深,無法深刻解釋相關的稅法規定。教師本身具備的知識決定了其在講授過程中能否深入淺出,從根本上影響著教學質量的提高。當然,會計專業也存在個別既懂稅法條文,又精通會計稅收知識的年輕教師,但他們多是碩博畢業后直接到高職院校任教的,企業實踐經驗缺乏,講課重理論輕實踐,導致學生學了稅法之后卻不會稅收實務操作。(二)教學模式單一、知識點串聯不夠緊密。目前大部分高職院校稅法課程均采用“填鴨式”教學模式,這往往容易造成學生跟不上教學進度,學生參與度不高。在這種你講我聽的模式下,會計稅法理論大部分知識點是很枯燥無味的。一旦枯燥無味,學生又沒有動手操作的機會,那么教學效果會非常不理想。知識點串聯不夠緊密。教師一般按照教材章節的先后順序對各個稅種進行逐個講解,由于時間有限、內容較多,教師會忽略前后稅種之間的聯系,更忽略了稅法知識與相關學科的銜接;孤立的章節知識、脫離了財務體系的稅法課程,是缺乏實用性和互動性的。(三)實訓條件有限、課程重視度不夠。稅法實務是一門操作性、實踐性很強的課程,需要有足夠的實訓時間和齊全的實訓設施。然而在會計專業人才培養方案中,稅法課程的實訓學時僅占課程總學時的三分之一,教師重理論輕實踐。另外,稅法實務雖然被設置為專業核心課程,但得到的重視程度卻遠不及財務會計。在會計專業的主干課程中,財務會計的實訓設備較為齊全,比如財務會計有與之配套的金蝶軟件、用友軟件。相比而言,大部分高職還沒有配備相應的稅務實訓軟件,實訓條件較差。在目前的課程安排中,稅法實務的實訓課程基本上都是在課堂上進行的,學生通過做課堂練習來完成實訓內容。在這種實訓模式下,學生通過認真學習確實掌握了各種稅種的計算方法,但是納稅申報、稅務籌劃等能力無法得到鍛煉。(四)教材實用性不強、時效性較差。大部分高職院校選用外來教材進行教學。教師在教學的過程中,經常發現教材內容和課程標準相差甚遠。外來教材一般具有通用性,不僅要適用于會計專業而且還要適用于法律相關專業。這種通用性的教材忽視了會計專業學生的特殊性,即會計專業學生學習稅法的主要目的是能夠服務于稅務崗位或者能夠服務于會計業務處理。很多教材都是重點講稅法法律條文,忽視了稅務操作和會計處理,而且編者無法結合每所學校實際情況編寫,實用性不強。我國正處在稅制改革時期,稅法條文更新較頻繁,這就要求稅法教學內容必須及時進行更新。
二、會計專業稅法教學改革的定位與目標
針對目前高職會計專業稅法教學的問題,有效的改革途徑,首先應當是明確會計專業稅法教學的定位和目標。在經濟快速發展,企業涉稅業務與日俱增的情況下,學校培養的會計人才,不僅應熟悉稅法相關條例,而且還要能夠進行稅務操作、會計處理以及簡單的納稅籌劃。具體地講,高職的稅法教育應分以下四個層次:第一,讓學生在系統理解稅法基本理論知識的基礎上,強化學生依法誠信納稅的意識;第二,對各個稅種具體內容有正確理解,并能完成稅種的計算和相關會計處理;第三,培養學生的實踐動手能力,使之能夠勝任企業的納稅申報工作;第四,引導學生研習會計稅法相關規定,培養學生納稅籌劃能力。
三、稅法教學改革的路徑思考
(一)優化師資隊伍,提高師資專業水平,豐富教師實踐經驗。在課程安排上,學校應盡可能安排會計專業教師來講授稅法實務,理由是會計專業教師承擔會計專業的稅法實務課程比較符合課程設置的目標,講解的側重點更符合課程體系要求。考慮到會計專業教師對稅法學科涉獵較少,稅法規則理解不夠透徹,因此學校應鼓勵教師報考注冊稅務師、注冊會計師等,或與稅務部門展開合作,進行聯合培訓,以此來加強教師對稅務知識的理解。同時學校應加大與企業聯系,建立良好的互動平臺,鼓勵教師利用業余時間或寒暑假到企業實習調研,熟習稅收實務操作方法,為稅法實訓教學積累實踐經驗。(二)改進稅法教學方法和教學手段。教學方法的改革是稅法課程教學改革的關鍵。傳統“填鴨式”的教學模式雖有弊端,但由于稅法課程內容較多,傳統的模式不能一味地摒棄。教師在兼顧傳統教學方式時更應該大膽嘗試新的教學方法,比如項目教學、結構式教學、融合型教學等。稅法實務課程的項目教學是一種以任務驅動為核心的教學模式〔3〕。在這種教學模式下,教師要顛覆傳統教材的框架結構,按照稅務崗位工作內容重新確定教學內容,模擬辦稅員的業務場景,讓學生在仿真情境下完成稅款計算和納稅申報等工作。這種方法賦予了學生不同的角色,可以充分調動學生課堂積極性和參與程度,能夠有效地提高學生動手能力。稅法實務課程內容較多,如果教師孤立地講授各個稅種的知識點,就會導致學生無法將所學知識點串聯起來,所以稅法課程應當廣泛使用結構式教學法〔4〕。首先在教學過程中,教師要注重稅法學科的整體性,不要將各章節割裂開來講解;其次既要把握各稅種之間的共性,又要注意各自的特點和不同點,比如通過對比增值稅和消費稅之間的異同點,來加深學生對兩者的認識;最后可以通過專題訓練,培養學生對各稅種綜合運用的能力。會計專業學生學習稅法主要是為了將來在工作中能夠靈活應用涉稅會計處理,所以教師應當采用融合型教學方法,將會計處理貫穿稅法教學的全過程。教師在講完相關法律條文之后,可以要求學生回顧相關的會計處理,一是讓枯燥的法律條文有了生機,增加會計類專業學生學習稅法的積極性,二是加深理解會計處理。比如,在增值稅章節中,教師介紹完稅法中增值稅稅額不能抵扣的情形后,應將其與會計中不能抵扣的情形進行對比,然后進一步介紹進項稅額轉出會計分錄的編制方法。通過這種融合型的教學方法,學生既學習到了新的稅法知識,又鞏固了相關會計知識。(三)加強實訓室建設。高職院校應建立納稅模擬實訓室,組織模擬實訓來完成理論與實務的對接〔5〕。首先學校應加大硬件投入,配備相應實訓機房,購買相關的實訓軟件,比如稅務實訓平臺。在該平臺上,學生可以進行增值稅開票實訓、增值稅進項發票網上認證實訓、增值稅發票網上抄報實訓、企業所得稅網上申報實訓。其次學校應該加強與稅務師事務所、稅務局等企事業單位聯系,為學生校外實訓牽線搭橋。(四)調整課程設置。因為高職院校畢業生大部分都進入企業一線崗位,其動手能力要求高,所以在理論學時和實訓學時分配方面,應將實訓學時至少調整到總學時的一半。實訓包括過程實訓和集中實訓,其中過程實訓穿插于理論課中,教師可以實施理實一體化教學;集中實訓可以安排在學期末,時間不應短于1周。(五)提倡使用自編教材。一方面,自編教材立足于本校,又結合了會計、稅務崗位的需求,因而更能夠滿足教學需求。另一方面,教師只有通過對教材的研究才能從總體上合理把握這門課程的重難點以及授課進度。因此,會計專業教師應加強研究,根據稅務會計崗位的工作流程來確定教材體系,按工作流程展開介紹稅法知識和會計處理。在每個章節之前可以設置引導性案例,激發學生興趣,讓學生帶著問題思考本章內容;章節內容的安排方面,可以提供一些仿真的稅務原始資料,將抽象的法律條文變成生動的案例;章節最后應建立案例題庫,以供學生復習之用。
參考文獻
〔1〕解青芳,孫學輝.稅制改革背景下會計學專業稅法教學存在的問題及對策[J].教育理論與實踐,2015(9):45-47
稅收籌劃論文范文一:對建筑施工企業的稅收籌劃思考
【摘要】稅收籌劃是企業依據相關稅收法律法規,通過事前經營活動安排來降低稅收負擔的合法行為。建筑施工企業主要涉及的稅種包括增值稅、營業稅與企業所得稅。通過對企業組織結構的合理設計、合同管理設計、原材料及設備使用設計及勞動用工設計等稅收籌劃措施,能夠幫助建筑施工企業降低稅收成本。
【關鍵詞】建筑施工企業;稅收籌劃;營業稅;營改增
一、稅收籌劃的概念與特性
稅收籌劃是企業建立在對稅收法律法規充分理解與掌握的基礎上,通過對相關經營、投資等活動進行安排進而達到降低企業的稅收負擔的合法活動。稅收籌劃具有合法性、事前籌劃性與目的性三種特性。合法性是指稅收籌劃本身是嚴格遵守稅收法律法規的合法行為,如通過違規行為獲得的降低稅負不屬于稅收籌劃。事前籌劃性是指稅收籌劃是在正式納稅申報前所開展的節稅行為,通過企業賬目調整而進行節稅明顯是違規且不符合稅收籌劃定義的行為。目的性是指稅收籌劃的根本目的在于降低企業的納稅負擔,這是稅收籌劃的基本動因。
二、施工企業稅收籌劃總體建議
(一)稅收籌劃應當具有全局性
稅收籌劃應當是站在企業全局所采取的行為,不應當僅僅站在財務部門的角度考慮。根據稅收籌劃的事前籌劃性可以得知,稅收籌劃應當站在企業全部的業務流程進行考慮。因此,全局性的稅收籌劃可以從公司與子分公司的設置、合同的簽訂、原材料采購、設備使用、人員設置等角度來采取綜合性的企業稅收籌劃措施。
(二)必須對施工企業納稅規則做到充分了解
稅收籌劃必須是嚴格遵守稅收法律規則的行為。故缺乏對施工企業納稅規則的理解無法幫助企業有效的規劃稅收籌劃措施。按照現行規定,施工企業所適用的稅種包括增值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印花稅、土地增值稅、車船使用稅及車輛購置稅。其中,增值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是施工企業稅負的主要來源。施工企業適用稅種問題不可避免地會涉及到施工企業的“營改增”問題。國家財政部與稅務總局在2012年1月1日正式啟動營改增改革試點。施工企業雖然目前尚未納入到營改增的試點范圍內。但隨著改革的逐步推動,“營改增”將成為施工企業稅收繳納所必須面對的問題。“營改增”雖然可以從抵扣減稅的角度降低企業稅收負擔。但是,由于施工企業涉及砂石、沙土等原料的采購難以取得進項稅發票,大型設備難以抵扣進項稅額等問題的存在,故在“營改增”實施后,短期內有可能造成稅負“不降反升”的尷尬狀況,施工企業仍需要通過系統完善的稅收籌劃措施才能有效降低企業的稅收負擔。
(三)企業內部財務管理的完善是施工企業進行稅收籌劃的基礎
規范的財務管理制度是有效實現稅收籌劃的保證。不規范的企業內部財務管理,一方面導致企業票據賬目管理、會計核算的混亂;另一方面,由于財務人員缺乏相關稅收規則體系,缺乏對稅種稅率、缺乏對相關稅收優惠政策及納稅會計核算調整的了解,導致無法有效利用稅收規則進行稅收籌劃。因此,企業內部財務管理的完善是建筑施工企業進行稅收籌劃的基礎。
三、施工企業稅收籌劃的具體建議
(一)在公司組織結構設計中進行稅收籌劃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的,應當匯總計算并繳納企業所得稅。在企業組織機構中可以體現出子公司與分公司的區別。子公司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而分公司不具有獨立法人地位。因此,分公司企業所得稅應當合并在總公司中繳納。對于建筑施工企業而言,由于項目大多不在同一行政區域,如當地可以享受到所得稅減免政策,可以采用設置子公司的形式進行稅收籌劃。但是,如果母公司自身能夠享受到相關稅收優惠政策,異地分支機構可以通過設置分公司的形式來起到稅收籌劃的作用。
(二)在合同管理中進行稅收籌劃
合同的簽訂是施工企業重要的經營活動內容。稅收籌劃可以通過對相關合同內容及條款的設置來起到降低企業稅負的效果。《營業稅暫行條例》中規定,納稅人將建筑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如施工企業與建設單位簽訂了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其將該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不論是否參與施工,均應當按照建筑業適用3%的稅率繳納營業稅;如施工企業不與建設單位簽訂承包建筑安裝合同,則應當按照服務業適用5%的稅率繳納營業稅。因此,在建筑施工企業的合同簽訂上,簽訂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適用的稅率要明顯低于不簽訂承包合同的情形。因此,通過相關合同簽訂適用稅率的區別,幫助企業合理適用稅率,能夠起到稅收籌劃的作用。此外,總包企業的營業額計算是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譬如分包方將分包部分開具發票時可以帶出總包方給建設方的營業稅發票,“一稅雙票”避免同一勞務重復納稅。這就要求總包企業在分包工程的過程中,認真做好相關分包款項的會計核算,來減少企業不必要的稅務支出。
(三)在原材料及設備使用方面進行稅收籌劃
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納稅人提供建筑業勞務(不含裝飾勞務)的,其營業額應當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在內,但不包括建設方提供的設備的價款。因此,建筑施工企業施工過程中的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等相關工料費應當計入營業額。因此,在建筑施工企業原材料采購應當盡量采用包工包料的形式,通過與長期合伙伙伴進行采購來降低采購成本,從而降低計入營業稅計稅依據中的原材料價值,進而達到稅收籌劃的效果。在建筑施工企業設備管理方面,企業可以利用相關折舊政策,增加折舊攤銷費用,這樣增加企業成本,進行降低企業收入來起到稅收籌劃的作用。
(四)在勞動用工方面進行稅收籌劃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安置殘疾人員及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因此,建筑施工企業可以在相關事宜的崗位適當安置安置殘疾人員及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進行就業,從而達到稅收籌劃的作用。同時,在勞務公共方面,通過與工程勞務公司簽訂《工程勞務分包合同》,一方面相關工程發票可以進行稅前扣除;另一方面,避免了勞務用工本身所可能產生的個人所得稅繳納問題,降低了企業的稅收成本與納稅風險,起到了稅收籌劃的作用。
四、結語
稅收籌劃可以在低納稅風險的環境下幫助企業有效降低稅收負擔。稅收籌劃應當具有全局性、必須對施工企業納稅規則做到充分了解、企業內部財務管理必須完善。在此前提下,通過對企業組織結構規劃、合同有效管理、原材料及設備使用及勞動用工方面的合理安排,能夠幫助建筑施工企業進行有效的稅收籌劃。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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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籌劃論文范文二:汽車銷售稅收籌劃與財務風險控制
摘要:面對日益激烈的汽車行業,汽車銷售企業如果想要在當中獲得優勢,其銷售環節的稅收籌劃和風險控制就相對重要,企業應該考慮到權銷售環節的長期發展,在遵守國家規定的前提下,制定出科學合理的生產營銷方案和商務決策,選定好銷售方式,從而使稅收成本降低,有效的避免稅務風險,最終使經濟效益最大化。汽車制造商和汽車專賣店的主要稅種為消費稅、增值稅及營業稅,其能夠利用對稅法條款的研究,發現稅收籌劃的突破口,理清業務流程,規范內控細節,更好的完成稅收籌劃。
關鍵詞:汽車;銷售環節;稅收籌劃;財務風險控制
一、汽車銷售過程的稅收結構
本文所研究的汽車銷售環節的稅收籌劃與風險控制,以汽車專賣店銷售模式為主,包括制造商與專賣店兩個層面的稅收籌劃。當前,我國汽車銷售模式主要包括專賣店、汽車超市、交易市場三大類型。其中,汽車專賣店由汽車制造商授權建立,通過簽訂合同,專賣店獲取汽車制造商特定品牌的經營權,開展營銷活動。模式中,汽車專賣店不論是建設,還是管理、營銷、服務,都應該按照汽車制造商的要求進行,具備整車銷售、零配件提供、售后服務及信息反饋四大功能。按照結構,稅收籌劃以汽車銷售環節為鏈條,包括制造商環節、銷售公司環節及專賣店環節,重點把控消費稅、增值稅及營業稅的籌劃。
二、銷售環節中稅收籌劃的重要性
汽車行業是技術及資本密集型行業,同時還有著經濟效應,能夠推動全經濟鏈條的發展,其屬于國民經濟里的重要角色。當前,我國的汽車市場仍處于需求旺盛的階段,開展專賣店銷售方式,為的就是使自身的市場份額增大,通過鋪設銷售網點及專賣店,汽車制造商實現了地域擴張,能夠按照各網點及專賣店的銷售情況制定決策,是提高制造商競爭力的重要手段。汽車行業的競爭隨著專賣店數量的增長而日益激烈。大部分的汽車專賣店都存在著較大的稅務風險,其原因是地區之間及地區專賣店的管理水平的差距較大。稅務部門在進行稅收檢查的過程中,對汽車制造商出臺的商務決策表示質疑,其覺得一些商務決策沒有遵守有關稅收法律法規,同時還發現部分汽車專賣店存在違法行為。汽車制造商不僅要強化利潤獲取能力,為長期發展提供基礎,也要不斷強化內部管理,實現真正的可持續發展。為了避免稅務風險,汽車制造商應該先科學的對稅收進行籌劃,再建立商務決策和汽車專賣店設計的銷售方案。其中設計銷售方案是汽車銷售環節中的重中之重。由此以來,不僅能夠使汽車制造商和汽車專賣店銷售環節中的成本最小化,獲得更大的節稅利益,還可以根據稅收籌劃調整業務流程,以長期目標為基礎,避免為實現短期利益的最大化而損害了長遠利益,嚴防短期行為。因此,現代汽車生產商及銷售商在構建稅務籌劃辦法時,應當首先以合法性為基礎,設計合法、合規的銷售方案,籌劃涉稅營銷環節,在將稅務風險控制到最低的同時實現企業利潤最大化,促使可持續發展。
三、銷售環節稅收籌劃方案研究和風險點控制
(一)消費稅的稅收籌劃
按照國家消費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委托加工和進口本條例規定的消費品(以下簡稱應稅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為消費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消費稅。”汽車行業里乘用車和中輕型商用客車屬于此規定重點應稅消費品,應在生產環節中納稅。
(二)增值稅和營業稅的稅收籌劃
增值稅和營業稅都屬于流轉稅,其與汽車制造商和經銷商的銷售活動有著緊密關系。增值稅和營業稅所牽扯到的經濟業務通常有交集,會有混合銷售行為、兼營行為等情況出現,并且混合銷售行為和兼營行為在某些情況下能夠相互轉換。這將致使增值稅和營業稅擁有巨大的稅收籌劃空間。
1、利用混合銷售行為和兼營行為開展稅收籌劃
當前,我國稅法規定,混合銷售行為中的涉稅點及涉稅額應由企業年銷售額或營業額所占比重確定,且企業年銷售額及營業額所占比例也決定了營銷涉稅具體涉及增值稅還是營業稅。當前我國汽車制造商與銷售商都是一般納稅人,業務處理中一般以汽車銷售與維修服務為主,因此,當涉及混合銷售,通常會按應稅項目金額征收增值稅。在混合銷售與兼營方式利用的過程中,汽車制造商與銷售商需要把握業務與財務流程的暢通性,嚴密關注銷售行為是否能夠被判定為混合銷售或者兼營。在兼營活動的處理中,若企業無法將單據、宣傳的業務流程進行分離處理,稅務機關很可能將此行為判定為混合銷售,極有可能面臨處罰,并補繳增值稅。財務風險產生。
2、利用減少應納稅額開展稅收籌劃
面對競爭越來越激烈的市場,汽車制造商通過各種途徑激勵汽車專賣店銷售自己品牌的汽車,目的就是維持或擴大所擁有的市場份額;汽車專賣店采用多種營銷途徑從而抓中消費者的眼球,促進產品的推銷。稅法中各銷售方式都有其特有的計征增值稅的規定,汽車制造商和汽車專賣店在銷售方式上都具備自主選擇權,從而能夠通過不同的銷售方式開展稅收籌劃。汽車專賣店的營銷途徑較復雜,包括積分換禮品、買一送一等等。不同的營銷途徑都要注意事前的稅收籌劃。選定折扣方法銷售需控制的風險點是,將銷售額和折扣額抵減的同時,減小銷售額需要掌控定價的尺度,若稅務機關指出價格過低,那么稅務機關將有權核定銷售額。
綜上所述,企業在選定營銷途徑之前,不能急于求成,需要具體了解稅法的有關規定,健全銷售環節的業務手續,選定最優的科學銷售途徑,使稅收成本最小化,降低稅務風險,使得經濟效益最大化。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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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房地產企業;稅務籌劃;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迅速發展,房地產行業市場化程度進一步調高,競爭日益激烈,房地產企業要在競爭中立于不敗之地,必須對生產經營進行全方位、多層次的運籌。成本的高低直接影響企業的利潤,其中稅收成本是影響企業效益的一個重要方面。根據國家建設部房地產業司的資料統計,各種稅費占商品房成本的30%~40%,通過安排自己的涉稅活動來規避或減輕自身稅負,采取各種措施防范和化解納稅風險,是企業財務管理方面的一項重要工作。
一、稅務籌劃的概念及特點
(一) 合法性。
稅法是處理征納關系的共同準繩,稅務籌劃是在完全符合稅法、不違反稅法的前提下進行的,是在納稅義務沒有確定、存在多種納稅方法可供選擇時,企業作出繳納低稅負的決策,依法行政的稅務機關對此不應反對,這一特點使稅務籌劃與偷稅具有本質的不同。
(二) 可籌劃性。
經營行為的發生是企業納稅義務產生的前提,納稅義務通常具有滯后性。稅務籌劃不是在納稅義務發生之后想辦法減輕稅負,是在前期通過充分了解現行稅法和財務知識,結合企業全方位的經濟活動進行有計劃的規劃、設計、安排來尋求未來稅負相對最輕,經營效益相對最好的決策方案的行為,是一種合理合法的預先籌劃,具有超前性特點。
(三) 目的性。
房地產企業進行稅務籌劃的目標不應是單一的而應是一組目標。直接減輕稅收負擔是納稅籌劃產生的最初原因,是稅務籌劃最本質、最核心的目標。此外,還包括有:延緩納稅、保證賬目清楚、納稅申報正確、繳稅及時足額,不出現任何關于稅收方面的處罰,以避免不必要的經濟、名譽損失,實現涉稅零風險,確保自身利益不受無理、非法侵犯以維護主體合法權益。
(四) 多維性。
籌劃過程的多維性從時間上看,稅務籌劃貫穿于房地產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全過程,任何一個可能產生稅金的環節。均應進行稅務籌劃。不僅生產經營過程中規模的大小、會計方法的選擇、購銷活動的安排需要稅務籌劃,而且在設立之前、生產經營活動之前、新產品開發設計階段,都應進行稅務籌劃,選擇具有節稅效應的注冊地點、組織類型和產品類型;從空間上看,稅務籌劃活動不僅限于本企業,應同其他單位聯合,共同尋求節稅的途徑。
(5)專業性
稅務籌劃的專業性很強,其核心是熟練掌握我國的稅收政策。稅收法規變化頻繁,不少稅收法規的規定不夠明確,這些情況給實際操作帶來許多困難。成功的稅務籌劃方案需要稅收專業人士和企業所在行業的專業人士合作完成。
二、房地產企業稅務籌劃技術
房地產企業由于其業務范圍廣,經營活動復雜,因此,采用的籌劃技術也是多種多樣的,根據其耗點和經營業務,對其采用的稅收籌劃技術可以歸納為以下幾種。
(一) 規避平臺籌劃
土地增值稅適用四級超率累進稅率,存在著明顯地稅率跳躍臨界點。因此,可以利用規避平臺籌劃規律進行籌劃節稅,其關鍵性的操作是控制增長率,可以通過價格,扣除額的調節來實現。
(二) 投資轉化技術
房地產開發企業、除了開發、銷售房產這—傳統經營模式外,還可以采用出租、投資聯營等多樣的經營模式,轉化技術對于房地產開發企業來說,其效果非常明顯。
(三) 稅基籌劃技術
房地產開發企業資金占用量大,需要不斷籌措資金維持其開發能力,而資金籌劃中的稅收籌劃,集巾于如何降低稅基。銀行貸款籌資、發行債券籌資等都是融資方式,可以利用利息抵稅效應降低稅負,而發行股票則屬于權益資金模式,只能按稅后利潤分配,不能有效降低稅基。
(四) 實現技術
主營業務收入的籌劃,其切人點是運用實現技術,合理控制和確認收入的實現,降低稅負。對于房地產企業來說,稅收政策對其收入的約束是相當嚴格的,預售收入也要按預計利潤率調增應納稅所得額,預繳企業所得稅。房產銷售定金、預收房產款都要納入收入總額繳納營業稅。
三、房地產企業主要稅種的稅務籌劃
(1)營業稅籌劃
營業稅是對在我國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所取得的營業額征收的一種流轉稅。房地產企業所涉及的應納營業稅的稅目包括服務業、建筑業、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稅率皆為5%。通常來說,我們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對營業稅進行籌劃:
① 價外費用的籌劃
營業稅的計稅依據是營業額,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向對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價外費用包括向對方收取的手續費、基金、集資
費、代收款項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同時,營業稅暫行條例又規定,物業管理企業代有關部門收取水費、電費、燃(煤)氣費、維修基金、房租的行為,屬于“服務業”稅目中的“”業務。只對其從事此項業務取得的手續費收入征收營業稅。這就為房地產開發企業通過控制價外費用進行營業稅籌劃提供了空間。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銷售房屋的同時,往往需要代收水電初裝費、燃(煤)氣費、維修基金等各種配套設施費。對于房地產開發企業來說,這些配套設施費屬于代收應付款項,不作為房屋的銷售收入,而應作“其他應付款”處理,但在計算繳納營業稅時,仍需將其包括在營業稅的計稅依據之內。但是,如果房地產開發企業專門成立物業公司,將這部分價外費用的收取轉由物業公司收取,這樣,其代收款項就不屬于稅法規定的“價外費用”,也就不用征收營業稅。例如,某房地產公司去年營業收入為3億元,其中代收款項為5000萬元,則其營業稅應交納35000*5%=1750萬元。如果將代收款項由下屬的物業公司收取.則房地產公司應交納營業稅300000*5%=1500萬元。節約稅金250萬元。
② 利用稅率不同的籌劃
因為營業稅有九種稅目,稅率各不相同,銷售不動產適用的是5%的營業稅稅率,房屋裝修屬于建筑安裝業適用3%的稅率。充分利用稅率差異可以為房地產公司節約不少稅金。例如,甲企業開發的房地產毛坯房價格為8000元/平方米,裝修按1000元/平方米計算。總面積為50000平方米。如果甲企業不成立裝修公司。只簽訂一份銷售合同,則營業稅為:
9000*50000*5%=2250萬元:如果甲企業簽訂銷售合同時按毛坯房計算,另成立裝修公司與客戶簽訂裝修合同,則營業稅為:8000×50000×5%+1000×50000×3%=2150萬元。節約100萬元。
(2)土地增值稅的稅務籌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繳納土地增值稅。該稅種是針對房地產市場而設的特殊稅種,因此更有必要進對土地增值稅進行稅務籌劃。
①根據土地增值稅的征稅范圍進行籌劃。土地增值稅的征稅范圍為: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行為,不包括未轉讓土地使用權、房產產權的行為。因此,像房地產中的代建房行為就是應該屬于勞務行為,其收入屬于勞務收入性質,不屬于土地增值稅的征稅范圍。房地產開發公司可以利用這種建房方式,在開發之初確定最終用戶,實行定向開發,以達到減輕稅負的目的,避免開發后銷售繳納土地增值稅。
②利用土地增值稅起征點作稅收籌劃。土地增值稅的起征點為:納稅人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的20%,免征土地增值稅。利用這一規定,納稅人在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時,應考慮增值額增加帶來的收益和放棄起征點的優惠而增加的稅收負擔之間的關系,否則增值率稍高于起征點就會帶來損失。
③選擇合適的建房方式,a.合作方式,稅法規定,對于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暫免征收土地增稅;建成后轉讓的,應征收土地增值稅。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充分利用此項政策進行稅收籌劃。b.代建方式,稅法規定,代建房屋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代客戶進行房地產的開發,向用戶收取代建費的行為。對于房地產開發企業而言,雖然取得了收入,但沒有生房地產權屬的轉移,其收入屬于勞務性質的收入,故不屬于土地增值稅的納稅范圍。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利用這種建房方式,在開發之初就確定好最終用戶,實行定向開發,以達到減輕稅負的目的,避免銷售繳納土地增值稅。
(3) 房產稅籌劃
房產稅是以房產為征稅對象。依據房產價格或房產租金收入向房產所有人或經營人征收的一種稅。房產稅的計稅依據分為從價計征和從租計征兩種。從價計征就是按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一30%后的余值計算繳納,稅率為1.2%;從租計征就是以房產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稅率為12%。對于從價計征.由于它是按房產余值計稅,所以房產原值的大小直接決定房產稅的多少。合理地減少房產的原值是房產稅籌劃的關鍵。因此,會計人員要將可以同房屋主體分開核算的建筑部分盡量分開;而對于從租計征,租金的大小直接決定了房產稅的多少。不少房地產開發企業在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時。往往將水費、電費和房屋租金統統放在一起算入租賃價,這樣就增加了租金,多交了房產稅。所以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將水費、電費等從租金中剔除,由承租人自己獨立負擔,即便由于各種原因由出租人繳納水、電費,也應該在租賃合同中明確為代扣代繳項目。通過“其他應收應付款”進行核算,從而減少應納房產稅的稅基。
(4) 企業所得稅的稅務籌劃分析
我國自2008年1月1 日起施行內外資統一的新企業所得稅法,稅率為25%。企業所得稅的計稅依據為應納稅所得額,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一準以扣除項目金額。企業的收入總額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以及其他行為取得的各項收入的總和,包括納稅人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生產經營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
①合理延遲產權轉移時間。稅法規定,只有當房地產的權屬發生變更時,才能確認銷售收入的實現。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通過合理延遲房地產權屬變更時間,推遲房產證的辦理來推遲銷售收入的實現時間,以緩繳企業所得稅,達到緩解企業資金緊張狀況的目的。
②合理推遲成本最終確認時間。房地產開發企業的稅務人員可通過合理推遲成本最終確認的時間,以緩繳企業所得稅,實現企業利益最大化。
總之,稅務籌劃不是通過虛報成本、虛報支出,采取違反我國稅收法律法規、政策的手段方式來偷稅、漏稅。稅務籌劃的區別于偷稅、漏稅的最明顯特征是合法性,其是在不違反我國現行稅收體系法律規范的前提下,通過不違法的方式對經營活動和財務活動精心安排,盡量滿足稅法條文所規定的條件,以達到減輕稅負,提高企業利潤的目的。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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