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寫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嗎?我們特意為您整理了5篇新的土地管理法范文,相信會為您的寫作帶來幫助,發現更多的寫作思路和靈感。
關鍵詞:土地測繪技術;信息化;土地開發管理
引言
當代社會發展,人口的增多,使得土地的開發管理工作得到快速發展。如何做好土地開發管理,在我國現有國情條件下,筆者認為需要從兩方面著手。一是增加耕地面積,保護農業發展,從而保護生態環境,提高土地使用質量。二是合理利用土地資源,做好開發與應用,減少由于土地的開發破壞耕地面積的情況發生。土地測繪技術對于合理利用土地資源能夠提供有力的技術支持。
1 土地測繪技術信息化發展的背景
1.1 土地測繪技術信息化主要是指用高科技技術為基礎,以全球定位系統為技術核心,將已有的特征點和界線,通過測量手段獲得反映地信息,主要用于工程建設規劃設計和行政管理中。而土地測繪技術的主要工作任務就是進行測量控制點、界址點等操作技術進行觀察測量。而測繪技術信息化主要表現空間數據的獲取、處理、管理和分發服務等信息化上。以此來實現地面影像信息能夠快速實現高精度、高動態的獲取,實現空間信息的自動提取、空間數據的智能化處理、三維景觀的可視化與虛擬再現、3S技術的緊密結合和一體化的空間數據快速或實時采集處理。
1.2 土地測繪技術的地位作用
1.2.1 土地測繪是社會發展和經濟建設的基礎性產業
土地測繪技術應用于各行各業建筑設計中,為建筑規劃與開發提供數據支持,測繪數據的準確性,對于土地開發有重要的指導作用。對于政府部門開發土地過程中,土地測繪技術更是起著關鍵作用,它能提供可靠的地理數據信息,為政府進行城市規劃的決策提供基礎理論數據參考。
1.2.2 土地測繪技術的發展是信息化發展的重要部分
隨著計算機的問世,一代又一代計算機更新特別快,信息化技術得到快速發展,并融入各行各業發展建設中,土地測繪技術的發展也離不開信息化技術的發展,現如今,土地測繪技術打破了傳統的技術測繪模式,土地測繪技術從數字化走向信息化。
2 土地開發管理和土地測繪的關系
土地開發管理和土地測繪兩者之間是相互依賴的關系。土地開發與管理需要土地測繪數據做基礎保障,以利于進一步工作的開展,為土地的開發指明方向。土地開發管理過程需要依靠土地測繪技術獲得該地區的地形、位置、面積等實施開發的基礎內容。土地測繪工作為土地開發管理提供技術支持,沒有土地測繪最基本的數據支持,土地開發將很難確定方向。
2.1 土地測繪技術是實現土地開發管理的基礎
在進行土地開發管理過程中,需要依據所開發土地的地形、附著物的位置等所有地理因素來做整體規劃,規劃時,要充分考慮城市、農村、鄉鎮等的不同特點,使能更合理的利用土地資源。而這些數據就需要靠土地測繪過程獲得,因此說土地測繪技術是實現土地開發管理的基礎。
2.2 土地測繪技術是土地開發管理的技術支持
土地測繪技術在整個土地開發管理過程中得到廣泛應用,從項目申報開始,到地質勘測,再到施工前的勘測,竣工后的復測等,都需要利用土地測繪技術,甚至對于違法占用地的測量,也需要使用土地測繪技術。所以說土地測繪技術服務于土地開發管理的整個過程,是土地開發管理的技術支持。
3 土地開發管理對土地測繪技術信息化的要求
3.1 土地測繪的結果要形成書面的技術資料,測繪圖紙是一項很重要的技術資料,要保證測繪質量,測繪圖紙比例的選擇是個很關鍵的因素。合理確定比例尺,對于土地開發管理的精準性有著重要的意義。
3.2 在測繪圖上,對于高程趨勢變化點、坎頂等關鍵點要做好標注。如測繪圖上除了要反映居民田地,要標注溝、渠、電等信息,和其他重要信息,給施工過程提供可靠的數據資料,方便于工程施工。
4 土地測繪信息化在土地開發管理中的應用
土地測繪信息化技術應用于整個土地開發管理過程,對于土地開發管理起著關鍵的作用。在進行開發決策時,土地測繪信息化技術提供技術支持,在施工過程中,土地測繪信息化技術也發揮著重要作用,利用測繪結果指導施工工程。對于整個土地開發管理信息系統的建設過程,更離不開土地測繪信息化技術,它能夠提供基礎的數據,為信息建設提供數據保障。
4.1 全球定位系統(gps)全球定位系統的是以最快的速度來精確各種測量點的物力坐標為特點,使得測量度更加準確,這也是土地測繪技術信息化所需要的新技術。全球定位系統除了打破傳統的通視條件的測量技術以外,采用的是用靜態的工作模式完成測量工作,省時省力省財。如果gps-rtk技術運用到定位系統,這樣我們能夠及時掌握精確的定位結果和測繪精度。
隨著全球定位系統技術廣泛應用到土地測繪技術中,就使得土地測繪技術達到新一輪的發展期,這樣能夠不斷豐富測量資源信息,為土地管理信息系統奠定堅實的基礎。根據以上敘述,土地測繪為開發管理提供了很重要基礎性數據資料和技術方面的支持,也為土地開發管理起了重要的推動作用。有效提高土地開發管理的準確度和開發管理的科學性,從而使土地測繪技術得到應用和發展。
因此,農村集體土地的開發管理中,只有運用土地測繪技術中的正影響技術對土地權屬界線和位置進行準確劃定,才能確保土地測繪的精度,從而達到農村集體土地開發管理的要求,有效提升農村集體土地開發管理的科學性。
4.2 遙感技術(rs)什么叫做遙感技術呢?遙感技術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即傳感器技術,信息傳輸技術,信息處理、提取和應用技術,目標信息特征的分析與測量技術等。主要優勢是具有信息豐富化、全天候、信息獲取速度快、多光譜等特征。隨著遙感技術應用的領域越來越廣泛,就需要不斷改進和完善遙感技術,這樣能夠廣泛應用到土地資源調查和利用動態監測管理中,也能用在居民住房產權調查等工作中。
4.3 地理信息系統(gis)地理信息系統是在計算機技術的支持下,將地理信息按照空間分布順序,輸入、存儲、檢索、更新、圖形編輯、數據庫管理、輸出和數據綜合分析的計算機技術系統。這種技術主要運用在建立與土地管理、土地開發規劃有關的土地信息系統。因此形成了以地理信息系統為基礎的土地開發管理信息系統模式。在這個系統平臺上,能夠實現土地調查,登記,統計,評價,地籍管理等多項工作。Gis技術可以實現圖形與數據的一體化和數據的分析、管理與輸出操作等。
5 結束語
綜上所述,對于土地的開發管理過程中,離不開土地測繪信息化技術。土地測繪信息化為土地資源的開發提供技術保障,從而指導土地開發的方向,使土地合理開發,更好的利用土地資源。土地測繪信息化技術在土地開發管理中發揮著基礎的、積極的、重要的作用,土地測繪信息化技術的提高,有利于土地資源開發管理工作的提升。
參考文獻
關鍵詞:土地管理;法制建設;問題探討
前言
現如今,我國的經濟社會發展又邁上了一個新的臺階,城鄉一體化建設得到了前所未有的發展。對于城鄉一體化建設而言,土地管理法制建設是不可或缺的準備工作,它不僅可以對土地的使用情況進行分析,而且還能對土地的經濟價值和土地所有權問題進行詳細的分析。因此在這一時代背景下,土地管理法制建設工作在城鄉一體化建設工作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在本文中,我⒍暈夜土地管理法制建設過程中遇到的問題進行分析,并提出幾點解決土地管理法制建設過程中遇到問題的方法,希望可以為有關部門提供幫助。
1 現階段我國土地管理法制建設過程中遇到的問題
1.1 土地管理法制建設工作人員的綜合素質較低
現階段我國土地管理法制建設過程中遇到的第一個問題,就是土地管理法制建設工作人員的綜合素質較低。在土地管理法制建設過程中,人員的綜合素質起到了決定性的作用。如果工作人員的綜合素質低下,那么土地管理法制建設工作將很難進行。土地管理法制建設工作人員的綜合素質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就是土地管理法制建設工作人員的責任意識較低。正所謂“態度決定一切”,如果土地管理法制建設工作人員缺乏責任意識,那么他們的工作態度必然會不端正。這樣一來就會嚴重影響土地管理法制建設工作的進行,甚至會在土地管理法制建設工作過程中發生嚴重錯誤,這對于土地管理法制建設工作所產生的影響無疑是極為巨大的。甚至會在土地管理法制建設工作過程中產生危害國家和人民財產安全的嚴重問題。其次就是土地管理法制建設工作人員的專業知識掌握程度較為低下。這種危害體現在,土地管理法制建設工作人員在工作過程中不能準確的對實際情況進行分析,從而使法治建設工作產生誤差,使農民土地財產方面產生安全問題。這對于土地管理法制建設工作所產生的消極影響是極為巨大的。最后就是土地管理法制建設工作人員的執行力較低,執行力也是體現綜合素質的一個非常重要的指標。如果土地管理法制建設工作人員的執行力低下,那么整個土地管理法制建設工作將會受到很大的影響,不僅土地管理法治建設工作的工作周期會延長,而且工作的效率也會下降。因此提高土地管理法制建設工作人員的綜合素質顯得尤為重要。
1.2 土地管理法制建設工作過程中的協調與溝通較少
現階段我國土地管理法制建設過程中遇到的第二個問題,就是土地管理法制建設工作過程中的協調與溝通較少。在土地管理法制建設工作中常常會遇到一些難以解決的問題,這些問題包括土地管理法制建立和土地管理法制實施兩個方面。土地管理法制建立是土地管理法制建設工作的重要前提保障,而土地管理法制的實施是土地管理法制建設工作的最重要的環節,只有將土地法制管理投入實際的管理過程中,才能更好地進行土地管理工作。因此,這兩個過程土地管理法制建設工作過程中必不可少的。如果在這兩個過程中缺少協調與溝通,那么土地管理法制建設工作將會受到嚴重的影響。例如,會出現土地管理法制建設工作效率低下,脫離實際的情況;會出現土地管理法制建設工作偏離最初的意愿,造成土地管理法制建設工作不能真正為農民服務的問題。這些都是土地管理法制建設工作過程中缺少協調和溝通所造成的后果[1]。
1.3 土地管理法制建設工作過程中不能使用先進的科學技術
現階段我國土地管理法制建設過程中遇到的第三個問題,就是土地管理法制建設工作過程中不能使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在這個科學技術日益發展的今天,越來越多的先進科學技術涌現出來,這些先進技術為社會生產力的進步做出了突出貢獻。然而,我國的一部分土地管理法制建設工作過程中缺少先進的技術支撐,這就導致土地管理法制建設工作效率嚴重降低,不利于土地管理法制建設工作的進一步進行。
2 解決現階段我國土地管理法制建設工作過程中存在問題的方法
2.1 提高現階段我國土地管理法制建設工作人員的綜合素質
現如今,土地管理法制建設工作在我國社會經濟發展過程中起著極為重要的作用,我國作為一個人口大國,對土地管理法制建設工作極為重視。那么在這一過程中,提高土地管理法制建設工作人員的綜合素質就顯的尤為重要,這不僅關系到土地管理法制建設工作的順利進行,也關系到廣大農民的切身利益。要想提高土地管理法制建設工作人員的綜合素質,首先就要從每一個土地管理法制建設工作人員入手,土地管理法制建設管理部門可以針對那些土地管理法制建設專業知識掌握程度較差的工作人員進行培訓。通過這些專業知識的培訓,使土地管理法制建設工作人員的專業知識得到提升,使這些工作人員在應對復雜情況下的建筑工程項目成本管理工作時,能夠快速地找到問題所在,并且有效地解決問題。其次,針對這些土地管理法制建設工作人員,可以通過談話、加薪等方式提高他們的責任感,改變他們對工作的消極態度,從而使土地管理法制建設工作得以順利進行。最后,土地管理法制建設管理部門可以通過組織學習小組,交流小組的方法促進土地管理法制建設工作人員之間的交流和相互學習,從而有效提高土地管理法制建設工作人員的綜合素質。
2.2 加強土地管理法制建設工作過程中的溝通與協調
解決現階段我國土地管理法制建設工作過程中存在問題的第二個方法,就是要加強土地管理法制建設工作過程中的溝通與協調。只有進行正確有效地協調與溝通,才能使土地管理法制建設工作正常地進行,才能使土地管理法制建設工作符合廣大農民生產生活的需要。土地管理法制建設管理部門可以在進行相關工作的同時建立交流溝通意見反饋小組,從而使土地管理法制建設工作順利進行。與此同時,土地管理法制建設管理部門還可以建立土地管理法制建設進展評審小組,從而促進土地管理法制建設工作的順利進行。
2.3 將信息技術與土地管理法制建設工作相結合
解決現階段我國土地管理法制建設工作過程中存在問題的第三個方法,就是將信息技術與土地管理法制建設工作相結合。隨著計算機硬件技術的發展,計算機在人們日常生活中已經得到普及。信息技術成為人們生產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那么,我們將土地管理法制建設工作相結合,就可以極大的提高法制建設工作效率,減少法治建設過程中所產生的紕漏,提高工作精度。與此同時,在土地管理法制建設工作過程中,我們還可以應用信息技術對土地管理法制建設工作進行建模,從而找到最適合實際情況、最有效的土地管理法制條款。從而使土地管理法制建設工作更加高效地進行[2]。
結束語
隨著經濟和社會的發展,我國土地管理法制建設工作正在穩步進行中,土地管理法制建設工作對我國的經濟社會發展具有不可磨滅的重要作用。在本文中,我對現階段我國土地管理法制建設工作中所遇到的問題進行了分析,并針對這些問題提出了幾點解決現階段我國土地管理法制建設工作過程中存在問題的方法。希望這些能夠促進我國土地管理法制建設事業的發展,使土地管理法制建設工作更好地促進農村經濟的發展,更好地服務農民,為促進城鄉一體化建設的發展做出更大的貢獻。
參考文獻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宅基地,是指蘇木鄉鎮和嘎查村的農業戶口或城鎮非農業戶口的居民(以下簡稱居民),在農村牧區的住房和雜屋等附屬建筑物占地及庭院占地。
居民在自治區境內使用宅基地,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居民建房,應利用舊宅基地。在空閑地、劣地、廢棄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和好地。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農村牧區宅基地管理,嚴格申請、審核、批準手續。
第五條居民對宅基地,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
第六條居民使用宅基地,應符合蘇木鄉鎮土地利用規劃和村鎮建設規劃的要求。
未作村鎮建設規劃的,應按照土地利用規劃,搞好宅基地規劃,經旗縣級土地管理部門和村鎮建設管理部門審查,由旗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七條有條件的地方,可以遷并分散的村莊和零散住戶,復耕原址,擴大耕地面積。遷并應符合土地利用規劃和村鎮建設規劃。
鼓勵城市郊區和經濟條件較好的人口密集地區集中建房和建多層住宅。
第八條旗縣級人民政府應制定宅基地用地計劃,經盟行政公署、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計劃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審核后,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下達執行。
第九條居民建住宅實行一戶一宅。宅基地面積按照《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宅基地的申請、審批程序,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新的宅基地:
(一)因國家或集體建設占用土地,原住宅需要拆遷的;
(二)因土地利用規劃及村鎮建設規劃,原住宅需要拆遷的;
(三)因騰優占劣將原址復耕復植,需搬遷的;
(四)達到婚齡,確需建住宅的。
第十一條宅基地使用者應按批準用途使用,不得買賣和非法轉讓。
第十二條居民依法使用的宅基地,由旗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確認使用權,核發使用證。
第十三條居民住宅依法出售、繼承、贈與引起宅基地使用權轉移的,應向所在地集體經濟組織或嘎查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經蘇木鄉級人民政府審核,由旗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宅基地變更登記手續,換發使用證。
第十四條宅基地實行有償使用的原則。對超過規定標準,確實不能收回土地的,應按超占面積數量加收使用費;對五保戶、軍烈屬、特困戶可以減收或免收費用。具體收費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條宅基地使用費實行專款專用,主要用于嘎查村基礎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各級土地管理、財政、審計部門監督其使用,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挪用。
第十六條宅基地使用權發生爭議時,當事人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蘇木鄉級或旗縣級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處理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處理決定的上一級人民政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
第十七條宅基地爭議處理期間,雙方應維持宅基地及其附著物使用現狀,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和破壞。
第十八條宅基地糾紛處理期間,故意制造糾紛、煽動鬧事、阻撓處理工作正常運行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關鍵詞]耕地 土地管理法 法律保護
一、我國耕地現狀
我國耕地資源的現狀,從自然因素講也就是耕地的基本國情,可概括為“一多三少”,即耕地總量多、人均耕地少、高質量的耕地少、耕地后備資源少。人均耕地少,分布不均衡。我國國土面積960萬平方公里,居世界第三位,可以說是幅員遼闊。但由于可利用土地少,加上人口眾多,我國土地資源相對貧乏,特別是作為農業生產基礎的耕地更為緊缺。根據全國土地詳查匯總的數據,我國耕地面積19.51億畝,人均耕地只有1.59畝,不及世界平均水平的一半,僅相當世界人均耕地3.75畝的43%。耕地質量差,退化嚴重。全國66%的耕地分布在山地、丘陵和高原地區,只有34%的耕地分布在平原、盆地。耕地總體質量不高,與發達國家或農業發達國家相比,糧食單產相差150-200公斤。全國還有9100萬畝耕地坡度在25度以上,長期耕作不利于水土保持,需逐步退耕。耕地后備資源嚴重不足,耕地利用率低。我國擁有宜耕荒地資源2.04億畝,按照60%的墾殖率計,可開墾耕地1.22億畝。但由于生態保護的要求,耕地后備資源開發受到嚴格限制,今后通過后備資源開發補充耕地已十分有限。我國的耕地現狀,從人為因素來看也是相當嚴峻的。根據土地利用變更調查,1998年全國凈減耕地391.5萬畝,1999年凈減耕地654.9萬畝。從近兩年的耕地變化情況看,我國耕地保護工作雖然取得一定成效,但耕地保護面臨的形勢依然十分嚴峻。
二、《土地管理法》對耕地保護的缺陷
耕地資源作為農業最主要的生產資料和農民最直接的勞動對象,是構成糧食綜合生產能力的最基本要素之一,是實現中國糧食安全的基礎和保證,保護耕地就是保護我們的生命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自1986年正式頒布實施以來,歷經1988年第一次修正、1998年修訂和2004年的第二次修正,作為我國土地資源管理最重要的法律之一,在我國土地管理和耕地保護工作中發揮了重要作用。但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其中仍存在著一些值得商榷之處。
第一,第二條第四款規定,國家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集體所有土地實行征收或征用并給予補償。該條款值得商榷之處在于對公共利益沒有明確的法律界定,公益性征地和非公益性(或稱經營性)用地的界限不明確,土地征收(用)的公益性容易被異化。
第二,第八條第二款規定,農村和城。被B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對集體所有的解釋,《憲法》沒有具體界定,籠統界定為集體所有,《民法通則》界定為鄉(鎮)、村兩級所有,《農業法則》界定為鄉(鎮)、村或村內集體經濟組織,《地管理法》第十條僅就其經營和管理權給予一般界定,沒有涉及所有權,具體到所有權權利的執行人更是不明確。
第三,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編制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確保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總量不減少。該條款字面上僅僅簡單地提出耕地總量不減少,沒有體現出對耕地質量和生態方面的要求,這必然造成占優補劣現象的發生,并因此導致區域內耕地質量總體水平的下降和耕地生態系統的失衡。該條款的表述明顯缺乏嚴密性和科學性,值得注意的是,應當這個詞使得整個法律條款更象政策建議,失去了法律的嚴肅性。
第四,第二十六條規定,經批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修改,須經原批準機關批準,需要改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屬于省級人民政府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批準權限內的,根據省級人民政府的批準文件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這里的問題有三個,其一,沒有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進行修改的依據和程序作出明確規定,為一些地方政府根據需要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提供了便利條件,削弱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穩定性和權威性;其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制定和修改的透明度不高;其三,關于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法律責任的規定比較簡單,弱化了對執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制度的法律保護力度。
第五,第三十一條規定,國家實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非農業建設經批準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墾多少的原則,由占用耕地單位負責開墾與所占用耕地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交納耕地開墾費,專款用于開墾新的耕地。在耕地后備資源嚴重不足、開發利用難度越來越大、效益越來越低的現實情況下,恐怕連該條款的制定者也不相信在我國占用耕地者能夠開墾出與所占用耕地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即使開墾,至少應該有相當一部分屬于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那么只有依靠交納耕地開墾費來解決問題,形成占地補錢,但占地補錢很容易受到行政的干預,減免和拖欠現象嚴重;至于專款用于開墾新的耕地的說法,更多的是停留在紙上,而不是行動中。結果必然是耕地數量的減少、質量的下降。
第六,第三十二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要求占用耕地的單位將所占用耕地耕作層的土壤用于新開墾耕地、劣質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其中可以兩個字弱化了該條款的嚴肅性,同時也使執行成為一個不可能完成的任務。
第七,第三十七條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荒蕪耕地,承包經營耕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連續2年棄耕拋荒的,原發包單位應當終止承包合同,收回發包的耕地。但事實上,目前我國耕地拋荒問題嚴重,但因此收回發包的耕地卻從未見報道。
第八,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征收耕地的補償費、安置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由此可以看出,我國耕地非農化是通過征收來完成的,一個征字就意味著指令和權力,導致市場價不如市長價,耕地征用價格(按原用途給予補償,這個價格與市場無關)和出讓價格(市場價)之間存在很大差異,如江蘇滬寧高速公路的征地補償費為715萬元/hm2,而2000年在香港證券市場上市時的評估地價是180萬元/hm2,為征地費的24倍。再如上海浦東開發區,當年浦東開發區管委會以大約糧田3415萬元/hm2、菜田42萬元/hm2的補償費從農民手中征地之后,簡單地把地平一平,就以450萬元/hm2將其使用權賣出,開發區總共5萬hm2土地,除去原有市政建設所用土地,就算還剩3萬hm2,如賺300萬元/hm2的話,開發區僅此一項就獲得900億元的資金。這種征用價格和出讓價格
(市場價)之間的巨大差異形成了耕地非農化過程中的巨大經濟利益,成為各利益主體參與分配的利益源泉。
第九,第四十八條規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后,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公告,并聽取被征地農村集體組織和農民的意見。這里明顯存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組織和農民(被征土地所有權人)的知情權被侵犯的問題,被征土地所有權人應該事先被告知申請用地單位、征地行為對所有權人相關權益影響的程度,進而提出合理的補償或救濟申請。
第十,第六十六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這里明顯存在兩個漏洞,其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本身的土地違法行為由誰來管,沒有明確規定。事實上我國目前相當一部分土地違法行為是在土地管理部門參與下作出的;其二,由于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屬于各級政府的一個職能部門,其土地管理行為受到各級政府的制約,在這種條件下讓土地行政管理部門監督檢查其所屬政府土地違法行為是不現實的,至少監督檢查力度達不到條款制定者的目標,這種沒有監督的權力加上利益的驅動必然造成權力的濫用和資源的不合理配置甚至浪費。1999-2002年4年間,全國共立案查處土地違法案件5419萬件,無不不與權力有關。
三、《土地管理法》的完善
第一,強化耕地的預防保護。一是政府保護耕地的職責。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保護耕地,維護排灌工程設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防治土地沙化、鹽漬化、水土流失,制止荒廢、破壞耕地的行為;二是建設用地的原則。國家建設和鄉鎮建設必須節約使用土地,可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三是耕地用途改變的批準。土地使用權的享有者或承包經營者利用的土地為耕地時,其使用權和承包權受到限制,將耕地改為非耕地時,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對于占用耕地。我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國家實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非農建設經批準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墾多少”的原則,由占用耕地的負責開墾與所占用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專款用于開墾新的耕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開墾耕地計劃,監督占用耕地的單位按照計劃開墾耕地或者按照計劃組織開墾耕地,并進行驗收。第三十二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要求占用耕地的單位將所占用耕地耕作層的土壤改良。
第三,如果要進行耕地總量的變動,依據《土地管理理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履行相應手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嚴格執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采取措施,確保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總量不減少;耕地總量減少的,由國務院責令在規定期限內組織開墾與所減少的數量與質量相當的耕地,并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個別省、直轄市確因土地后備資源匱乏,新增建設用地后,新開墾耕地的數量不足以補償所占用耕地的數量的,必須報經國務院批準減免本行政區域內開墾耕地的數量,進行易地開墾。”也即各省級人民政府應負責任以保證耕地總量動態平衡。
第四,關于基本農田和基本農田保護區:其一,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可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并進行嚴格管理的有: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確定的糧、棉、油生產基地內的耕地;有良好的水利與水土保持設施的耕地,正在實施改造計劃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產田;蔬菜生產基地;農業科研、教學試驗田;國務院應當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的其他耕地。其二,對基本農田保護,應當貫徹全面規劃、合理利用、用養結合、嚴格管理的方針。按照《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和《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對基本農田采取以下保護措施:凡是已經劃定的基本農田保護區,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改變或者占用。其三,對基本農田保護區的定界、編制、批準和規劃:根據《土地管理法》和《基本農田條例》的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劃定的基本農田應當占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的10%以上。基本農田保護區以鄉(鎮)為單位進行劃區定界,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同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會同其他有關部門根據上一級人民政府的基本農田保護區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審定,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其四,基本農田保護區的建設耕地分為兩級:一級基本農田是生產條件好、產量高、長期占用的耕地;二級基本農田是生產條件較好、產量較高、規劃區內不得占用的耕地。其五,劃定的基本農田保護區由縣級人民政府設立保護標志,予以公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或擅自改變基本農田保護區的保護標志。
第五,對耕地和基本農田的利用限制,《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條有規定:唯農業建設必須節約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窯、建坑或者擅自在耕地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禁止占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
第六,非農業建設經批準占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耕地的,除依照《土地管理法》和有關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費外,還應按照“占多少、墾多少”的原則,由用地單位或個人負責開墾與所占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交納或者補助占用保護區耕地的造地費。
第七,《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荒蕪耕地。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1年內不用而又可以耕種并收獲的,應當由原耕種該幅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復耕種,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1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閑置費;連續2年末使用的,經原批準機關批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該幅土地原為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承包經營耕種的單位或者個人連續2年棄耕拋荒的,原發包單位應當終止承包合同,收回發包的耕地。
[參考文獻]
宅基地使用權征收補償現狀
我國目前關于宅基地使用權補償規定尚不統一,《物權法》肯定了宅基地使用權這一權利地位,對于該權利受到侵害時需要補償做出了原則性的規定,《土地管理法》等公法并沒有明確這一權利。以及各地區各異的地方性法規的規定,對于宅基地使用權這一特殊的財產權,其性質與一般財產權利相比較必然存在著許多的特殊性及局限性,加之地方法規對于《物權法》、《土地管理法》彈性規定的自我限定。因此,現今針對這一權利的補償的法律依據上是處于模糊不清的狀態。
此外,目前地方針對宅基地及其上房屋征收補償設定了許多不同的方案,例如,許多地區將宅基地使用權的補償直接與其他補償結合一體,并沒有明確地指出這一權利所得到的補償具體的數額;另有些補償方案中則是直接用貨幣進行補償;還有則是用“以地換地”的方式來補償被征收人因征收而收到的利益損失。
宅基地使用權征收補償存在的問題
法律法規不具體、不明確
1、《物權法》的相關規定
《物權法》中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因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權消滅或者影響用益物權行使的,用益物權人有權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條、四十四條的規定獲得相應補償。”其中《物權法》第四十二條、四十四條分別是關于征收、征用的補償規定。《物權法》對宅基地使用權因宅基地及其上房屋的征收而消滅應得到補償做出了明確的原則性規定。
2、《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征收其他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再根據其相應的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在此,集體財產的所有人是集體成員,當集體土地被征收時,集體成員當然享有得到補償的權利,集體經濟組織作為權利人僅能對于其享有的集體土地所有權得到補償。那么,在此土地補償費應理解為僅對宅基地所有權被征收的補償,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則是對宅基地上的住宅及其附屬設施所有權被征收的補償。如此一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的“土地補償費”被《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限定為集體土地所有權的補償。就宅基地及其上房屋征收補償問題《土地管理法》僅做出彈性極大的規定,并沒有實質性的解決補償標準問題。
3、地方性規章的相關規定
各地區各省人大、其常務委員會及當地政府根據《土地管理法》、《物權法》以及《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結合自身的情況制定相應的地方性法規,這些法規也因其所重點參照的法律不一致而導致在工作中具體補償標準的不一。
當我們看到在各法律法規對于該問題的規定是如此之多,卻得不到一個明確的統一。在法律實施過程中,因為這些法律對宅基地使用權補償問題只是做出原則性規定,這就需要地方性法規對該問題制定出具體的實施細則。據調研所得,2007年通過的《物權法》在各地方制定的相關實施細則中并沒有得到具體的體現,又基于如上所述《土地管理法》并沒有明確的做出規定,僅是總的規定補償問題,而國務院所頒布《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對《土地管理法》中“土地補償費”的限定性解釋,導致許多地方法規也沒有對該項權利的補償問題做出相應規定。
補償不明確及補償標準偏低
宅基地及其上房屋被征收,因此需要給予權利人合理的補償。據前期實踐調研所得,浙江省寧波市鎮海區以房屋的補償與安置相結合的方式來補償被拆遷人,根據浙江省寧波市鎮海區人民政府于2007年的《寧波市鎮海區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實施意見》第十一條規定:“拆遷住宅用房,實行以調產安置和貨幣安置為主、遷建安置為輔的安置方式,嚴格控制遷建安置。選擇遷建安置的,不能同時選擇其他的安置方式。”又據相關部分人員的介紹以及在該地區進行問卷調查的結果分析所得,該地區絕大所數被拆遷人是選擇調產安置。
1、貨幣安置
就以《寧波市鎮海區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實施意見》為例,第十一條的規定中有調產安置、貨幣安置和遷建安置,其中最為直接的補償方式就是貨幣安置,貨幣安置即由拆遷人提供相應的安置補償金,由被拆遷人自行選購商品房的調產安置方式。結合當地貨幣安置的具體規定來看,即本意見的第十四條: 被拆遷人選擇貨幣安置的,其補償安置適用下列規定:(1)被拆合法房屋可安置面積內貨幣補償金額=(商品住宅平均價格-基本造價+被拆房屋重置價格成新)可安置建筑面積
其中“商品房平均價格”該意見則是根據《鎮海區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有關價格和費用標準》而定的,該標準中規定:“2007年有關地段商品房住宅平均價格指導價為:一類地段每平方米3600元,二類地段每平方3500元,三類地段每平方米3200元,四類地段每平方米2500元。”被拆遷房屋充值價格“則按房屋結構等姐分為多個標準:鋼混結構則從一等至三等的住宅重置價格分別為1060、800、720,非住宅為1260、1000、870元;磚混結構也從一等之三等分別為:700、620、520,非住宅分別為850、700、600元。”基本造價“則也分為兩個部分,即:鋼混一等1060元,二等為800元,三等為720元;磚混一等為700元,二等為620元。”
除此之外,還需結合地段等級范圍劃分、房屋成新標準、住宅樓層差價、住宅朝向差價率等等相關因素的影響,最終才能得到貨幣安置的貨幣補償數額。據相關部門的工作人員介紹,選擇這一安置補償方式的人是非常少的,理由則是該補償方式所得到的補償是很少的。那么在2011年的現在,房價的飛快上漲已是有目共睹,但在政府部門網站上所看到相關公開的近期(2011年7月26號)的拆遷公告中補償安置標準按鎮價[2007]33號、鎮價[2009]38號及相關文件執行,即根據鎮海區物價分局2007年及2009年的標準進行補償。在鎮海區國土資源分局網站上所公開的征收補償標準則是籠統地將耕地、建設用地等合并補償,則不能看到其具體相關標準。基于選擇貨幣安置的人非常少,則按照常理即可知補償之中針對宅基地使用權的補償標準事實上則也是相應偏低的。
2、調產安置
調產安置是多數人所選擇的補償方式,這一方式既能夠滿足被拆遷人在房屋被征收時的需要,也便于政府各種拆遷工作的實施。但是其中一個重大的問題就是宅基地使用權補償問題!根據《寧波市鎮海區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實施意見》第十三條的規定:“(2)被拆遷合法建筑面積可安置面積部分給予安置補貼,補貼金額為:(安置房基準價格-基本造價)可安置建筑面積。
拆遷人選擇了安置房屋,他所能得到的補助是相對較少的,據當地調查結果顯示,在有些情況下,被拆遷人還是需要向政府補一定數額的錢才能得到被拆遷人理想中的、適當的安置房。但是,在此,需要說的并不是這一問題,而是宅基地使用權實際上并沒有得到很好的補償,雖然說安置房也涉及到土地使用權,但是該土地的性質是國有土地,即國有土地作為建設用地其使用權為70年,而宅基地使用權法律并沒有明文規定其使用年限,只要該被拆遷人是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那么就享有申請宅基地用于建造房屋的權利,如此一來,許多學者認為,宅基地使用權期限為永久性。
完善宅基地使用權征收補償制度的建議
立法原則上歸于統一
基于上文已分析宅基地使用權年限問題,永久性一詞,相對于調產安置中的國有土地使用權70年,這是一個沒有辦法計算差價的,那么這必須將這種償轉化為另一形式,而不是直接地計算比較。但是,于立法上而言,這里所說的立法,指的是《土地管理法》的明確宅基地使用權的補償以及各地的地方立法的修改。這樣至上而下的統一,在執法過程中也將是保障宅基地使用權人的最有力的依據了。將宅基地使用權補償的具體化,又將成為一個權力下放的問題,各地方具體情況不同,也必將產生不同的補償方案。但是,這對于目前的宅基地征收補償問題來說既是迫在眉睫的,也是從立法上根本的解決這一補償問題,只有在立法上做的更完美,才能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則也是一個關鍵環節。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這都是環環相扣的關系。
合理規劃,適當選擇安置補償方式
與調產安置相比,遷建安置是一種在征收補償過程中較為公平的補償方式。遷建安置指由拆遷人按被拆除房屋重置價格結合成新對被拆遷人予以補償,并提供遷建用地的有關費用,由村民委員會負責按有關規定辦理用地手續,在規劃確定的農居點復建多層住宅進行安置。《物權法》第一百五十四條對定“宅基地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的,宅基地使用權消失。對失去宅基地的村民,應當重新分配宅基地。”因此該遷建地應為宅基地,在此種情況下,宅基地使用權便能得到延續。但是,在實際情況中,由于規劃的嚴控和土地集約利用的要求,也不符合我國當前土地利用的嚴峻形勢,遷建安置的適用范圍較小。
安置區的土地特殊化
將征收補償的安置房相對集中,重新規定其土地使用年限,即將國有土地特殊化。農民因征收而失去賴以生存的土地,這將直接導致農民失業,隨即影響農民的生活水平。眾所周知,目前城鎮居民與農村的生活水平還是有比較大的差距的,雖然說對農民往后的生活水平問題應由安置等措施來給予幫助的,但是將安置區的土地特殊化,在房屋問題上解決被征收人的后顧之慮,或者是說在被征收人在失去宅基地的那一刻開始,起點的拔高,也許有利于其往后保持一定的生活水平。隨著經濟的發展,安置區內被安置人員的生活水平與原城鎮人口生活水平差距逐漸縮小,被征地人能夠適應新的生活環境及模式,能夠有一定高度的生活水平之時,或者一種更加理想的狀態之下,即待到兩者在生活水平處于相當水平線上,即完全城市化,這將會是一個漫長的過程。待到這時則是要保證全體人們的平等性問題,即可再將其土地性質變更、統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