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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會計政策; 前期差錯; 更正; 稅會差異; 分析
一、會計政策變更準則與稅法差異處理
會計政策變更的會計準則與稅法差異主要涉及企業所得稅,集中在會計政策變更的程序、內容和變更結果的影響上。
(一)會計政策變更的程序差異
會計準則明確規定,企業應當根據準則并結合本企業的實際情況,確定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經股東大會或董事會、經理(廠長)會議或類似機構批準,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等的規定報送有關各方備案。企業的會計政策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如需變更,應重新履行上述程序,并按本準則的規定處理。可見企業擁有會計政策變更的自。
稅法對企業會計政策的變更沒有系統的規定,散見在國家稅務總局的規范性文件中。譬如《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號)規定,納稅人的成本計算方法、間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貨計價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改變,如確需改變的,應在下一納稅年度開始前報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否則,對應納稅所得額造成影響的,稅務機關有權調整。后又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業所得稅審批項目后續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4]82號)明確:取消該審批項目后,納稅人改變了成本計算方法、間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貨計價方法的,主管稅務機關應著重從以下幾個方面加強管理工作:
1.主管稅務機關應重點審查納稅人改變計算方法的原因、程序,改變計算方法前后銜接是否合理,有無計算錯誤等有關事項。
2.要求納稅人在年度納稅申報時附報改變計算方法的情況,說明改變計算方法的原因,并附股東大會或董事會、經理(廠長)會議等類似機構批準的文件。
3.納稅人年度納稅申報時,未說明上述三種計算方法變更的原因、不能提供有關資料,或雖說明但變更沒有合理的經營和會計核算需要,以及改變計算方法前后銜接不合理、存在計算錯誤的,主管稅務機關應對納稅人由于改變計算方法而減少的應納稅所得額進行納稅調整,并補征稅款。
在由《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立法起草小組編寫的《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釋義及適用指南》中明確,企業如果需要變更存貨計價方法的,應報稅務機關備案或者批準,以防止企業通過改變存貨計價方法――會計政策從而調節不同納稅年度的利潤,以實現規避稅收的目的。
(二)會計政策變更的內容差異
基于會計準則和稅法目標的差異,在不影響會計信息質量特征的前提下,會計準則賦予企業會計政策的多樣性特征,如會計要素的計量屬性上除歷史成本外,還有重置成本、可變現凈值、現值和公允價值等。在收入的確認條件上堅持實質重于形式、與出售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不再保留商品的繼續管理權等。
稅法為了增加企業各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確定性,分別制定了有別于會計準則的確認、計量標準。對資產而言,《實施條例》第56條規定,企業的各項資產,包括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長期待攤費用、投資資產、存貨等,以歷史成本為計稅基礎。企業持有各項資產期間資產增值或者減值,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確認損益外,不得調整該資產的計稅基礎。對收入確認而言,采用例舉法規制了不同類型的收入確認標準,具體差異詳見其他章節,此處不再贅述。對支出、成本、費用和損失而言,稅法進行了詳細的規制。稅法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一致的,應當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計算。可見會計政策的變更,一般情況下不會影響追溯調整會計期間的當期所得稅費用或應納所得稅。(見表1)
(三)會計政策變更結果的影響差異
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下,企業的所得稅費用=當期所得稅+遞延所得稅;當期所得稅=當期應交所得稅=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適用所得稅稅率;遞延所得稅=(期末遞延所得稅負債-期初遞延所得稅負債)-(期末遞延所得稅資產-期初遞延所得稅資產)。
企業會計政策變更,追溯調整以前會計期間的交易或事項時,按追溯調整的交易或事項是否影響損益,進而是否影響被追溯調整會計期間的應納稅所得額或所得稅費用分為:
1.不影響追溯調整期的損益,不影響追溯調整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不影響所得稅費用。此種情況下,說明無需調整。
2.影響追溯調整期的損益,不影響追溯調整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但影響所得稅費用,根據會計政策變更的內容差異分析可知,此類情況在實務中比較多見。
3.影響追溯調整期的損益,影響追溯調整期的應納稅所得額,影響所得稅費用。此種情況可能出現兩種結果,追溯調整后的應納稅所得額比調整前少,實務中稅務局不會退稅或抵交;如果追溯調整后的應納稅所得額比調整前多,納稅人需要按被追溯調整期的稅率補繳稅款,無需繳納稅收滯納金。
也可按追溯調整的交易或事項影響損益或所得稅費用的作用方向,分為:
1.利潤調增,遞延所得稅負債增加,進而所得稅費用增加;
2.利潤調增,當期所得稅增加,進而所得稅費用增加;
3.利潤調減,遞延所得稅負債減少或遞延所得稅資產增加,進而所得稅費用減少;
4.利潤調減,當期所得稅減少,進而所得稅費用減少。此種情況下,法理上企業可以申請辦理多交稅款退稅,但稅務局一般不會退稅或抵交,不過企業可以嘗試,需要大量溝通協調工作。
二、前期差錯更正準則與稅法差異處理
前期差錯更正,會計準則按照重要性原則,對重要前期差錯和不重要前期差錯規定了不同的會計處理方法。
《稅收征管法》第25條規定,納稅人必須依法申報。可見我國的稅款確定法律制度,立法遵循了納稅人不會出現申報不適當情況的假設,沒有針對申報不當時的專門處理程序,當納稅人申報不當時,一般情況下,稅務機關可以依職權予以最終確定,使得申報稅款和實際稅款保持一致。在此情況下,納稅人往往被認定為偷稅,而遭致罰款的涉稅風險很高。
企業所得稅是嚴格按照納稅年度征收的,考慮稅率的變化、定期稅收優惠和虧損定期結轉等情況的存在,企業在前期差錯的更正時,遵照下列規定對應納稅所得額的影響進行稅務處理:
第一,納稅人在規定的申報期申報后,發現的應計未計、應提未提的稅前扣除項目等,不得移轉以后年度補扣。企業調整賬簿和會計報表,無需再調整以前年度的納稅申報表。
第二,稅務部門查出的以前年度的所得稅,應按被查出年度的適用稅率補征所得稅。可見,對于查出的以前年度的涉及損益的差錯,不管甚么差錯,一律并入差錯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
第三,對納稅人查增的所得額,應先予以補繳稅款;再按稅收征管法的規定給予處罰。其查增的所得額部分不得用于彌補以前年度的虧損。
第四,在減免稅期間查出的問題,屬于盈利年度查增所得額部分,對減稅企業、單位要按規定補稅、罰款,對免稅企業、單位可只作罰款處理;屬于虧損年度多報虧損的部分,應依照關于納稅人虛報虧損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五,對于差錯期原認定為虧損的,應重新確定由以后年度彌補的虧損額。對于差錯期原為盈利的,需要對差錯額計算補繳稅款。與此同時,會計上已調整至發現期損益的金額,應作相應的調增或調減處理,即原更正差錯的結果為增加發現期利潤的,應調減發現期所得;原會計更正結果為減少發現期利潤的,應調增發現期所得。
第六,企業已提并作納稅調整的各項準備,如因確鑿證據表明屬于不恰當地運用了謹慎性原則,并已作為重大會計差錯進行了更正的,可作相反納稅調整。
【參考文獻】
【關鍵詞】債務重組 所得稅 差異
我國2007年開始執行國際趨同的新會計準則,其中所得稅會計準則和債務重組準則都根據國際會計準則的要求有所調整,同以往有著巨大的差異。在舊會計準則下,由于會計和稅法處理方法的不同導致債務重組問題處理產生較大的所得稅差異,本文將圍繞所得稅差異,思考如何在新會計準則下進行債務重組的所得稅會計處理。
一、新準則的國際趨同
1、新所得稅會計準則革新之處
我國有關所得稅的第18號新會計準則,在內容和會計處理上同國際會計準則第12號《所得稅》(IAS No.12)趨同,規定只能采取資產負債表債務法處理所得稅問題,而取消了應付稅款法、納稅影響會計法中的遞延法和損益表負債法;對會計與稅法之間的差異計入永久性差異和暫時性差異,在概念上取消時間性差異。新準則也同1992年12月的美國會計準則第109號《所得稅》(FAS No.109)內容基本相近。由于應付稅款法處理方法簡便,易于理解,在我國得到普遍應用,而資產負債表債務法相對復雜,這就需要提高我國會計人員的水平。
2、新債務重組準則的革新之處
我國關于債務重組的第12號新會計準則也實現了國際趨同,對債務人的債務重組收益計入損益而不再計入資本公積;用非現金資產或股權償還債務時,采用公允價值替換原賬面價值作為計價基礎;修改債務條件時,應計算未來應付金額的現值與賬面價值的差額作為重組收益,舊準則無此處理方法。新舊準則對債權人的處理方法的最大差異也是采用公允價值入賬和未來應收金額的現值。國際會計準則沒有單獨的債務重組具體準則,但在第36號――《金融工具》中涉及債務重組采用公允價值計量,以及債務重組收益計入損益等相關規定,相比之下,我國準則更具體且更具可操作性。
二、債務重組在所得稅問題上對會計和稅法的影響
1、債務重組問題在舊會計準則和稅法處理上的主要差異
根據國稅總局2003年執行的第6號令《企業債務重組業務所得稅處理辦法》,以低于債務賬面價值的現金清償債務或以修改其他債務條件清償債務時,債務人應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支付的現金或將來應付金額(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大于將來應付金額時)之間的差額確認為債務重組所得,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而舊會計準則則是將其計入資本公積。
債務人以非現金資產償還債務,應當分解為按公允價值轉讓非現金資產、再以與非現金資產公允價值相當的金額償還債務這兩項經濟業務進行所得稅處理,債務人應當確認有關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并將重組債務的計稅成本與轉讓的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的差額確認為債務重組所得或損失,調整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舊會計準則則是以賬面價值為計量基礎,并將差額計入資本公積。以債務轉為資本清償債務時,稅法規定債務人應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債權人因放棄債權而享有股權的公允價值的差額,確認為債務重組所得,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舊會計準則按賬面價值計量,并將差額計入資本公積。對于債權人的處理,差異也在于稅法規定按公允價值計量,而舊會計準則按賬面價值計量。
2、舊所得稅會計處理會計和稅法間差異的主要做法
舊所得稅會計準則規定可采用應付稅款法、納稅影響會計法中的遞延法、損益表債務法。由于應付稅款法的處理十分簡便,其為大多數企業所采用,但該方法不能體現稅務和會計處理之間的差異,也就談不上對差異的處理。關于納稅影響會計法,其對稅法和會計的差異則是分為時間性差異和永久性差異,對于時間性差異,會計上計入遞延稅款,隨著今后一個或幾個會計期間內轉回。遞延法和損益表債務法的區別出現在稅率變動上,采用遞延法是將由稅率變動產生的差異在變動后遞延處理,損益表債務法則是將由稅率變動產生的差異在變動當期進行處理。
三、新所得稅會計和新債務重組準則下處理差異的問題
新所得稅會計準則在處理方法上確定僅能采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取消了舊準則所規定采用的方法。取消了應付稅款法,在面對債務重組問題的會計處理時,將面臨對差異的處理;而取消了納稅影響會計法中的遞延法和損益表債務法,將對會計和稅法的差異重新分類,取消時間性差異替之為暫時性差異。暫時性差異從資產和負債看,是一項資產或一項負債的計稅基礎和其在資產負債表中的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隨時間推移將會消除。該項差異在以后年度資產收回或負債清償時,會產生應稅利潤或可抵扣金額,其范圍包括時間性差異。另外,在處理債務重組稅法和會計之間的差異時,資產負債表債務法將其對資產的影響和對負債的影響分別確認分別遞延稅款資產和遞延稅款負債,不像其他納稅影響會計法將其合并計入遞延稅款。以下分析如何用新所得稅會計準則處理債務重組問題。
1、債務人以低于債務賬面價值的現金清償某項債務
新準則將債務人的債務重組收益計入營業外收入,直接影響損益,而不再計入資本公積。同時根據國稅2003年6號文規定,債務重組的收益計入應納稅所得計算所得稅,因此該處理稅法和會計處理上達成一致,不會再出現按舊準則處理所產生的永久性差異。對于債權人,新舊會計準則都將債務重組損失計入當期損益,而稅法規定除符合壞帳確認條件的可以稅前扣除外,其余不得扣除,這將可能產生永久性差異,新舊所得稅會計準則對永久性差異的處理是保持一致的。
2、債務人以非現金資產清償某項債務
新準則規定債務人將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與債務成本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舊準則確認為是將非現金資產的賬面價值與債務成本的差額計入資本公積。稅法將非現金資產債務重組處理分解為按公允價值轉讓非現金資產、再以與非現金資產公允價值相當的金額償還債務這兩項經濟業務進行所得稅處理。可見,新會計準則和稅法對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都采用公允價值為核算基礎,則不產生納稅差異。但是若該用于清償債務的非現金資產含有會計計提的減值準備,在清償時應當將該準備轉回,由于稅法上不承認減值準備,則產生差異,該差異根據新所得稅會計準則確認為原隸屬于時間性差異的暫時性差異,應計入遞延所得稅負債。對于債權人,新會計準則將債權人應當對受讓的非現金資產按其公允價值入賬,同時轉銷債權的賬面價值,將重組債權的賬面余額與受讓的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該處理方法同稅務處理相似,不產生差異。
3、債務人以債務轉為資本清償某項債務
新會計準則規定債務人應當將債權人放棄債權而享有股份的面值總額確認為實收資本,股份的公允價值總額與實收資本之間的差額確認為資本公積。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股份的公允價值總額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稅法規定,債務人應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債權人因放棄債權而享有股權的公允價值的差額,確認為債務重組所得,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因此此處新企業會計準則和稅法已趨于一致,將無差異產生。而對于債權人,新準則同稅務處理都將享有股權的公允價值作為該項投資的計稅成本,此處新準則和稅法規定已趨于一致。
4、債務人以修改其他債務條件進行債務重組
新會計準則按照國際會計準則,將債務人未來應付金額的現值作為修改債務條件后的債務公允價值,其與債務重組的賬面價值確認為當期損益。稅務處理上,債務人應當將重組債務的計稅成本減記至將來應付金額,減記的金額確認為當期的債務重組所得。稅務和會計處理將產生差異,而根據日后償還債務時實際支付的金額大于重組債務公允價值的差額計入財務費用。重組日會計多計的收益又會于日后償還債務時以財務費用的形式沖減償債期的利潤,因此,稅務和會計之間的差異屬于時間上的差異,所得稅會計準則將其歸為原屬于時間性差異的暫時性差異。由于債務重組時,會計上清償債務所按的公允價值小于稅務上的債務成本,按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應將差異計入遞延所得稅負債,待償還債務時,再將遞延所得稅負債轉銷。
對于債權人,新會計準則同樣按照未來應收債權的現值為組后債權的賬面價值,重組債權的賬面余額與重組后債權的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債權人已對債權計提減值準備的,應當先將該差額沖減減值準備,減值準備不足以沖減的部分,計入當期損益。稅務上債權人應當將債權的計稅成本減記至將來的應收金額,減記的金額確認為當期的債務重組損失。兩者處理的差異根據資產負債表債務法確認為遞延所得稅資產,待收回債權時轉回。
綜上所述,在新債務重組準則下,稅務和會計的處理已趨于一致,對債權人債務重組收益不再計入資本公積而是計入當期損益,并且引入公允價值作為在非現金資產償債和債務轉資本償債的方式下的計量基礎。因此,稅務和會計處理間的差異在減少。根據新所得稅會計準則采取的資產負債表債務法,在處理債務重組問題上,新準則同稅務之間的差異主要是原屬于時間性差異的暫時性差異,可通過判斷性質分別計入遞延所得稅資產或者負債。
關鍵詞:會計制度;稅法;差異及協調
中圖分類號:F233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09)05-0159-02
一、概述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發展及會計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我國會計制度與稅法的差異表現得越來越明顯。這種差異的存在與我國不同時期的經濟體制變革有較大的聯系。我們知道會計制度是會計工作所要遵循的規則和程序的總稱,而稅法則是國家法律調整稅收關系的法律規范,因而這兩者在會計實務工作中必然存在一定的差異。尤其是新的所得稅實行以來,這種差異就更明顯了,據不完全統計,新的所得稅法與會計制度的差異,相比以前增加了20多處。對于這種差異的存在我們應該客觀地分析并加以協調,以下將詳細分析這兩者之間差異的表現形式、原因以及協調的具體措施。
二、我國會計制度與稅法差異的表現形式
(一)會計制度和稅法在原則規定上的差異
在基本準則規定上,我國的《企業會計準則》規定,企業的會計核算要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即企業當期已經實現的收入和已經發生的費用,無論款項是否收付,都應該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處理。然而,稅法的規定卻不完全承認權責發生制的適用性,其在企業的收入確認上傾向于權責發生制,而在費用的確認上卻更傾向于采用收付實現制。例如,在企業增值稅的賬戶處理時,企業在明細科目上還必須設置“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應交增值稅――已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等子項目,由此可見,其會計處理并不完全是按照權責發生制確認核算的,是按照收付實現制原則進行的。這正是會計制度和稅法在原則規定上的差異體現。
(二)會計制度與新稅法已消除的差異
新稅法的施行,加上新會計準則明年的更大范圍內執行,這兩者的同時實行不可避免地要加大企業會計處理與稅法處理的難度。因此,有必要了解新稅法實行前后與會計制度已經消除的差異,這將有利于企業更加明確以往存在的稅法與會計制度差異的影響。新稅法和新會計準則的實施消除了原先的差異有20多項,比較典型的有:向本企業職工發放本企業生產的產品、非貨幣性換出存貨、債務重組償還存貨等,原企業所得稅法視同銷售、原會計準則制度不視同銷售,而按新準則應該視同銷售,從而使稅法與會計的差異被消除。
(三)新稅法實施后會計制度與稅法新增的差異以及其在資產要素等項目處理上的差異
新稅法施行后在企業所得稅核算問題上也產生了新的差異,如新企業會計準則規定企業的期末資產計量應該應用公允價值的方式核算計量,并將公允價值與相關資產的賬面價值之間的差異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所有者權益賬戶,但是在新的稅法當中并沒有對這方面做出規定,也就是這種核算方式在稅法上還未得到認可。此外,在資產要素核算上,會計制度和稅法也存在一定的差異,這些差異的存在會影響資產要素的會計核算。例如,會計制度對于固定資產等資產要素的處理強調加速折舊與提前攤銷資產,而稅法則要加上一些限制性條件。如固定資產折舊,會計上規定折舊方法、折舊年限和殘值估計、應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范圍等企業可以自主決定,而稅法上卻明確規定,企業的會計處理如與稅法規定不一致,計稅時應按稅法規定調整;又如待攤費用,會計上規定如果待攤費用的項目不能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應全部計入當期損益,而稅法則強調要按規定期限如實攤銷等。這些規定細節上的差異會直接影響企業的會計核算和會計處理方法的選擇。
(四)會計制度和新稅法在權益、負債、收入等各要素規定方面表現的主要差異
由于會計制度和稅法在原則規定上的區別,進而使得兩者在權益、負債、收入等各個具體會計項目上的定義、確認方法以及核算方式都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差別。例如:會計制度上對于收入的確認就明顯和稅法上收入的確認標準不同,使得會計期末企業要針對收入項目作一系列的納稅調整;又如在接受資產捐贈、轉增資本等權益核算上,稅法和會計規定的核算方式和確認標準也存在細節上的差別。
三、我國會計制度與稅法存在差異的原因
(一)會計制度和稅法各自制定目的的不同是兩者存在差異的直接原因
我國制定的會計制度是為了能夠準確地反映企業經營狀況以及財務情況,為企業管理者、投資人以及相關信息使用者提供真實和可靠地財務信息作保障;而稅法制定的目的是保證國家財政收入的穩定和效率,利用稅收杠桿進行宏觀調控,調節收入分配。同時,兩者之間又有一定的聯系,會計制度約束下的企業會計信息是企業核算納稅的主要參照依據,稅法對于會計制度的規定具有約束和控制作用。
(二)所依據原則的不同是會計制度和稅法差異存在的前提條件
會計制度所遵循的原則有:謹慎性、實質重于形式等,這些會計核算的原則在稅法核算中也是認可的。然而,新稅法在此基礎上又具有一些自身的原則:收入平衡原則、公平原則、客觀原則、行政管理原則等,這些與會計制度核算的基本原則是完全不同的,甚至有時候是相背離的。因此,這些基本原則的差異導致了會計制度和稅法在會計業務和會計方法選擇上不可避免地要存在差異。
(三)經濟發展狀況是會計制度和稅法產生差異的主要原因
在我國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發展,市場經濟體制建設的不斷深入,與企業會計制度相關的會計準則不斷地得到修改和完善,稅法也是如此。從前,在傳統的計劃經濟體制下,企業屬于全民所有,本質上是國家的,會計制度體現的也就是國家的財政需要,因而當時的會計制度和稅法的目標是完全一致的。當前多種經濟成分的存在和發展,企業代表的不再僅僅是國家的需要了,企業和國家之間的利益目標存在差異,這是經濟水平發展的結果,也是導致會計制度和稅法出現差異的主要原因。
四、我國會計制度與稅法差異的協調
由前面的原因分析可知,當前我國會計制度和新稅法存在差異是由經濟發展水平所決定的,是一種必然的現象。經濟發展中在制定會計制度時考慮給予企業更多自主理財權的同時,也應該考慮國家財政收入的需要。所以,當前正確協調好新企業會計制度和新稅法之間的差異對于企業和國家來說都具有重要的意義。
(一)加強部門間的溝通,明確會計制度和新稅法法規各自調整的范圍
我國的會計制度制定部門為財政部,而稅法的制定部門為國家稅務總局。因而在各個制定法規時兩個部門間應該加強溝通,盡量使得財政部門制定出來的會計制度不僅能夠滿足企業會計核算的正常要求,同時,也能夠滿足納稅調整的需要;同樣的稅務總局制定出來的稅法制度也應該盡量在會計制度的合理范圍內,盡量使得企業的納稅調整工作降到最
低。同時,在具體施行制定工作時兩個部門要加強調查研究。在密切聯系企業實際的基礎上制定會計制度和稅法法規。在出臺每一個政策法規前都要充分地思考和準備,經過充分論證并且結合實際現實情況。
(二)強化會計制度建設,嚴格會計要素的確認、計量、報告以及處理方法的選擇
企業會計信息所披露的質量受到多重原則的限制,如相關性、實質性等,所以絕對可靠又準確的會計信息不太現實。因而在實際會計制度規定中應該綜合考慮多方面的需求,強化會計制度建設時要考慮使得會計信息能夠盡量滿足多方面信息使用者的要求。明確會計制度相關信息一方面可以通過簡化年度會計報表、利用英特網實現財務報告的實時監控、提高會計信息披露的透明性來著手;另一方面,企業在做會計要素的確認、計量、報告以及會計處理方法的選擇時,應該嚴格按照會計制度及相關準則的規定,不能因為臨時的納稅核算而擅自調整會計處理方法。
(三)完善新稅法相關內容,鼓勵企業進行合理的納稅籌劃
隨著我國新企業會計準則的順利施行,我國的企業會計制度已經越來越國際化了。因此,在這個基礎上稅法相關內容應該及時跟上,對于會計制度中規定的新內容,稅法應該及時加以規范,爭取借鑒國際上的先進做法和法規。在此基礎上,國家應該鼓勵企業積極展開合理的稅務籌劃,爭取達到企業里面會計制度和稅收法規應用的共同發展,在實務中實現兩者的合理統一、平衡發展。
(四)具體會計業務操作選擇恰當的會計處理方法以協調新會計制度與新稅法
【關鍵詞】會計準則;稅法;協調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我國會計準則和稅收制度逐步趨向規范、合理。為了很好地體現稅收與會計準則的原則和目標,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變化的新情況,我國于2006年2月頒布了新會計準則,于2007年3月頒布了新企業所得稅法。分析新會計準則和新稅法的互動關系,現階段具有重要的意義。
一、會計準則與稅法的協調研究背景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和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我國的企業會計準則逐漸和國際會計準則接軌。已于2007年1月1日在我國上市公司全面施行的新企業會計準則就是在這種背景下應運而生的。新企業會計準則的頒布實現了從國內和國際準則的突破,采用了與國際會計準則基本一致的原則和處理方法,并得到了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的認可。盡管和舊企業會計準則相比,新的企業會計準則和國際會計準則之間的差異減少了,但和稅法準則之間依然存在著很多差異。由于會計準則與稅法服務的對像不同,在會計核算中兩者間的差異必然存在,會計需通過納稅調整的方法來協調差異。而在規范或環境發生變化時,兩者的協調難度就會加大。且新會計準則的執行還涉及到會計人員的主觀判斷,而稅法卻是一項嚴格、嚴肅的法律條規。因此,如何協調會計準則和稅法之間的關系,已成為目前亟待解決的一個難題。
二、會計準則與稅法的協調研究意義
1.減少企業利益流失。企業在履行納稅義務時在主觀無意的前提下,由于對稅法的認識和操作把握不準確,尤其是對新會計準則下會計和稅法的差異沒有結合本企業的業務特點進行分析必然會導致稅收利益的流失。因此,只有加強新準則和新稅法差異的分析,并在實踐中結合本企業的經營特點,根據會計和稅法的差異對企業涉稅業務進行正確的稅務處理,才能保證企業及時、準確地履行納稅義務。
2.推進企業改進會計核算。推進企業改進和完善會計核算制度和會計核算形式。通過研究二者的差異,必然促進企業在會計核算中解決以下幾個問題:一是如何通過科學的內部管理制度,完善相應的業務處理程序,使稅法和會計差異對企業涉稅業務的影響得到事先、事中和事后的控制;二是納稅人必須通過必要的輔助手段,序時記錄會計和稅法的差異,并在進行納稅申報時準確調整會計和稅法的差異,保證納稅人申報準確;三是稅法或納稅申報中對納稅人會計核算有特殊要求,必須滿足這些要求,否則會給企業納稅帶來不利影響。
3.提高稅務部門征管質量。新準則和新稅法出臺后,會計準則和稅法的差異發生變化,對稅務部門執法水平的提高提出了新的要求。其一,在稅收征管制度建設上,應結合納稅評估工作,對納稅人報送的財務會計的內容、納稅信息報告等方面提出新要求,使稅務部門采集納稅人的納稅方面的信息能夠剔除會計和稅法差異后,反映納稅人涉稅業務的準確信息。其二,稅收稽查工作,針對新準則和新稅法的差異變化,調整稽查工作的程序和方法。
三、新會計準則與新稅法的協調
1.協調原則。協調原則內容主要包括:其一,全面性原則。同時對現行的企業會計準則體系和現行的稅法體系進行審視,找出不適應的方面,并加以研究,以便協調,而不是單純滿足某一方的需要;其二,現實性原則。要充分考慮我國的國情和企業改革的實際,在會計準則的制定和修訂中,必須給予企業相當大的理財自;同時,也應考慮稅收收入占GDP比例偏低的問題,加大稅收征管和監控力度,增強稅法“剛性”;其三,靈活性原則。會計準則是根據會計理論和會計慣例的要求來制定的,應更多地滿足投資者和經營管理者的需要,滿足加強財務會計核算的要求。在會計事項的處理上,有多種方法供其選擇。稅法也應根據經濟環境變化的情況,在后續的實施條例及實施細則中,適時進行修改、補充和完善;其四,注重效益原則。要把握好分離或統一的“度”,既不能為了統一而過于簡化會計核算工作、便于稅收征管,不考慮其負面影響;也不能為了分離而導致企業會計核算更加靈活,稅款計算及征管難度加大,企業在短期內應繳稅款減少,進而影響國家稅收收入的實現。通過二者的適度協調,既有利于企業穩定發展,又有利于稅源培植,從而有利于形成經濟和稅收同步增長的良性循環;其五,嚴肅性原則。無論是會計準則還是稅法,在協調過程中,必須十分慎重,要經過周密規劃、調查論證,待時機成熟時才能進行,以保證會計準則和稅法的嚴肅性和權威性。
2.協調的主要方面。(1)會計準則主動與稅法協調。會計準則主動與稅法協調主要包括:其一,充分考慮稅務部門對會計信息的需求。從目前我國的企業會計準則來看,在很大程度上沒有考慮稅務部門對會計信息的需求。對此,建議制定《企業會計準則——涉稅交易及事項的信息披露規則》,或者暫時在相關準則中增加涉稅信息的披露條款;其二,盡可能縮小會計政策的選擇范圍;其三,由于企業管理人員對會計政策的了解程度不同、會計人員的業務水平參差不齊,使得會計政策的選擇各不相同。這一方面不可避免地導致會計信息質量良莠不齊,甚至對會計信息使用者產生誤導;另一方面由于稅法在會計政策上規定過死,必然產生大量的納稅調整事項,違背成本效益原則。因此,會計準則應盡量縮小會計政策的選擇范圍,規范會計收益與應稅收益的差異調整方法,簡化稅款計算。
(2)稅法主動與會計準則協調。從稅法的制定來看,當前突出的差異表現在:當所的稅收法規會對企業會計處理產生影響時,缺乏配套的會計處理規定,往往只在稅收法規中規定“無論會計制度規定怎樣處理,均按本規定計算納稅”,或者在很長一段時間后才由財政部制定有關會計處理規定。這種政策制定的不完善、不明確,給實際會計工作造成了混亂。因此建議在出臺有關稅收法規時,如可能影響到企業會計處理,則應當明確相應的會計處理方法。現實經濟生活中不確定因素日益突出,會計估計的不確定性和計算應納稅額所得額所需的確定性之間存在較大的矛盾,需要做出稅收規定加以協調。
新的稅法出臺后,雖然解決了內外資企業所得稅“雙軌制”的問題,但在以下方面仍需要優化:一是稅法應放寬對企業會計處理方法選擇的限制。新稅法在這一點上有所體現。在新頒布的稅法當中,對于企業固定資產計提折舊的殘值率不再統一規定,企業可以自主決定殘值率,報稅務機關審核通過。隨著市場競爭的日益激烈和技術進步的加快,企業的固定資產在實物上的有形磨損和因技術落后產生的無形損失都迅速增加。會計準則在折舊年限和折舊方法上給予了企業更大的選擇空間,企業出于對資本保全的考慮,更傾向于縮短折舊年限和采用加速折舊的方法。稅法限制企業會計政策的選擇,目的在于防止企業利用會計政策的選擇來偷稅或延遲納稅。新稅法對企業固定資產折舊年限和折舊方法仍然做出了硬性的限制,不利于企業技術進步和增強競爭力,同時也增加了會計工作的難度。對此,稅務部門在實際工作中應對企業采用加速折舊方法適度放寬標準,不應限制地過死。為防止企業利用會計政策變更避稅,可以規定在企業發生會計政策變更時,必須報請稅務機關批準或備案,并且會計政策在一定年限內不得再作變更。二是稅法應允許企業扣除一定的準備金。新稅法對于企業準備金的扣除標準沒有做出統一的規定,只規定金融企業可以在1%之內限額扣除,對于其他性質的企業還有待在后續的實施條例及細則中做出明確的規定。市場經濟中風險無處不在,在會計上充分估計各種風險,計提準備、暫不確認收入等都是企業抵御風險的有效手段。稅法如果無視企業風險的存在而一味強調保證財政收入,將進一步降低企業抵御風險的能力,最終侵蝕稅基。正如允許企業計提壞賬準備一樣,稅法也應當允許企業計提存貨跌價準備、短期投資跌價準備、長期投資減值準備、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在建工程減值準備等。為了防止企業利用風險準備的計提進行偷稅和延遲納稅,應對計提風險準備的條件和風險準備計提比例做出相應的規定,從而縮小稅法與會計制度規定的差異,減少納稅調整事項。三是稅率的安排要考慮稅基的寬窄。我國新舊所得稅的征稅范圍基本相同,但是扣除項目名目繁多,不易操作,加上稅法和會計之間的沖突,造成了大量的稅款流失。目前,我國的會計準則已經和國際會計準則趨同,對企業收入等項目的確認有了較大的調整,稅法也要及時和會計準則相互協調,減少納稅人的遵從成本。四是盡快完善稅法的配套法規,明確新稅法中沒有做出規范的部分。2007年出臺的新會計準則要求先在上市公司使用,其他企業也可以使用,但是我國的各類會計考試都使用新的會計準則,相信不久就會在所有企業推行(除小企業外)。新的會計準則無論在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的概念都進行了重新界定,在企業的利潤核算時要求企業采取資產負債表的納稅影響會計法等等。這些改革對企業稅收的優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特別是在資產的稅務處理時,我國的新企業所得稅法還沒有實施,具體的實施細則就要考慮會計準則的影響。企業稅收效應的發揮是多種制度共同作用的結果,因此,進行稅法優化改革的同時,其他法規的配套改革是必不可少的。如果沒有相關法規的配套改革,將會弱化稅法改革的積極影響。為了提高我國企業的創新能力,對于固定資產的折舊和無形資產的攤銷問題,符合條件的企業應該采取加速折舊法,無形資產的攤銷應該縮短年限。其中,對于固定資產的廢棄費用的處理應該作為遞延所得稅資產處理;新稅法沒有涉及利息支出的問題,我們認為應該按照外資企業的待遇,對于企業符合條件的利息支出都準予扣除。關聯方交易的處理應和會計準則接軌,在稅法中,應該明確關聯方交易中的關聯方,關聯方的轉讓定價。五是對稅務人員及時進行新準則的培訓,以便適用改革后企業報表的變化。在我國會計準則制定越來越國際化的今天,稅法的改革必須注重與會計準則的銜接,稅務人員對已經制定出來的會計準則應該認真地加以研究,并對會計準則未來的發展予以高度的注意。對企業會計準則中涉及企業所得稅的所得稅準則、收入與費用的確認與計量方法、資產的計量與處理方法等應該認真加以研究,對其中合理的確認方式、計量方法應該在征稅中予以充分考慮,在服務政府財政利益和廣大投資者、債權人和相關外部信息使用者的前提下,有機地協調現行企業所得稅法與會計準則之間的相互關系,盡可能地縮小會計準則與企業所得稅在計稅所得與會計所得方面的差異。
參 考 文 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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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會計制度 稅法 稅務風險
為適應市場經濟體制和企業參與國際經濟競爭的要求,我國稅收制度和會計制度都經歷了重大變革,二者的內容越來越豐富,并逐步趨向規范、合理。同時,企業為實現稅后利潤最大化,在主動調節財務時,采取的行為難免有意或無意地與稅法的強制性相悖,繼而引發一系列稅務風險。因此,有必要在不違背稅法和會計制度各自目的、遵循原則的前提下,通過協調盡量減少差異,并采取相應措施防范稅務風險。
1.會計制度與稅法的差異表現
1.1會計制度與稅法遵循原則的差異
(1)重要性原則的差異。會計制度的重要性原則是指在選擇會計方法和程序時,應考慮經濟業務本身的性質和規模,根據特定的經濟業務對經濟決策影響的大小,選擇合適的會計方法和程序。而稅法不承認重要性原則,只要是應納稅收入或不得扣除項目,無論金額大小,均需按規定計算所得。會計制度對以前年度的重大和非重大會計差錯給予不同的更正方法,而稅法則要求必須嚴格按稅法規定辦事,不采用重要性原則。
(2)謹慎性原則的差異。會計準則對謹慎性原則的解釋是,在面臨不確定性因素時,既不高估資產或收益,也不低估負債或損失。會計準則規定企業可以計提壞賬準備、存貨跌價準備,以及短期、長期投資減值準備等8項減值準備。企業可以采用成本與市價孰低法,比較期末存貨、短期投資、長期投資。相比之下,稅法對謹慎性原則的解釋更強調防止稅收收入的流失。稅法僅對壞賬準備的計提做出規定而沒有對其他7項減值準備做出相應的規定。總之,稅法對謹慎性原則基本上持否定態度。
(3)實質重于形式原則的差異。新會計制度增加了1條原則:企業應當按照交易或事項的經濟實質進行會計核算,而不應當僅僅按照它們的法律形式作為會計核算的依據。在售后回購業務的會計核算上,按照“實質重于形式”的要求,視同融資進行賬務處理。但稅法并不承認這種融資,而將其視為銷售、購入經濟業務分別進行處理,繳納流轉稅和所得稅。
1.2會計制度和稅法在成本費用、收入等各項目規定方面的差異
(1)成本費用差異。企業的成本費用,占用在產成品、產品上的部分,只有銷售以后確認銷售成本才可以在納稅申報時扣除。稅法所成本是指納稅申報已確認的銷售商品(包括產品、材料、下腳料、廢料和廢舊物資等)、提供勞務、轉讓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包括技術轉讓)的成本。由此可見,稅法所指的銷售(營業)成本的概念要大于會計所指的銷售成本概念,包括主營業務成本、其他業務成本、營業外支出。此外,會計制度和稅法對成本費用的稅前扣除條件和限制方面的差異,使得企業面臨費用界定不準確、納稅申報時計算錯誤等方面的稅務風險。以捐贈為例,公益性捐贈在稅法規定的標準以內準予稅前扣除,而非公益性捐贈一律不得扣除。
(2)收入差異。一方面是收入時間確認上,與稅法存在差異,如稅法要求在取得款項的當天或取得收款證明的當天作為收入確認,而企業往往是按收入的歸屬期來作為確認時間;另一方面是收入的計量上存在差異,由于會計制度和稅法對收入的確認存在較大差異,因此收入方面會存在遺漏納稅項目、稅金計算錯誤等諸多稅務問題。例如在會計實務中,雖然對價外收費作了會計核算,但是未核算其增值稅銷項稅金,從而在納稅申報時易遺漏。
2.會計制度與稅法的協調
2.1嚴格會計要素的確認、計量、報告以及處理方法的選擇
(1)企業在進行會計核算時,應當按照會計制度及相關準則的規定對各項會計要素進行確認、計量、記錄和報告,會計制度及相關準則規定的確認、計量標準與稅法不一致的,不得自行調整會計賬簿記錄和會計報表相關項目的金額,應采用年終納稅調整方法處理。
(2)企業在計算當期應繳所得稅時,應在按照會計制度及相關準則計算的利潤總額的基礎上,加減會計制度及相關準則與稅法規定就某項收益、費用或損失確認和計量等的差異后,調整為應納稅所得額,并據以計算當期應納所得稅。
2.2選擇恰當的會計處理方法以協調會計制度與稅法的差異
由于會計制度和稅法在實際會計核算中存在一定的差異,因此各會計要素的確認、計量以及報告等各個環節的工作都要嚴格依據規定操作,盡可能針對不同類型的企業選擇不同的處理措施,以縮小差異。對于有條件的大企業,可以在會計核算之外增設稅務會計核算,以保證經濟業務正確核算前提下應納稅款核算的效率和準確性。對于眾多的小型企業,可以嚴格按照稅法的規定選擇會計處理方法,或者提供可以保持一致的備選方法,如取消8項減值準備和預計負債,實行資產報損和預計負債經稅務部門批準后據實入賬的方法,這樣可以消除時間性差異;對于開辦費的攤銷期限,除一次性攤銷法外,可以增加與稅法規定一致即分5年攤銷的備選方法,由小型企業視情況自行擇定;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和折舊年限,原先的行業會計制度及其他相關制度都有明確規定,但實際執行中大多數小型企業偏向于采用稅法規定允許的標準,以避免納稅調整。
3.企業稅務風險防范措施
有時候企業的稅收信譽與商業信譽聯系在一起,這樣就會對企業在產品交易、銀行貸款等方面產生連鎖反應。稅務風險還有一些其他的影響,例如由于違法違規可能導致企業一般納稅人資格、開具發票的資格,以及稅收優惠享受資格等資格喪失;可能導致企業管理層的人員受到刑事處罰。總之,稅務風險對企業的影響非常大,企業必須加強對稅務風險的管理,及時防范稅務風險,避免發生重大損失。
(1)樹立依法納稅的理念,從根本上杜絕稅務風險的產生。首先,通過統籌、規劃與管理,依法納稅,而非僅僅追求稅收利益最大化。另外,對稅收籌劃進行規范,根據企業具體業務進行稅收合法性和合理性的審核,避免因稅收違法造成稅務風險。
(2)規范會計核算,做好納稅調整。很多企業存在會計核算不規范的現象,其中蘊涵著潛在的稅務風險。企業應該按照《企業會計準則》及其他財會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規范會計核算,防范稅務風險。隨著新《企業會計準則》的實施,稅法和會計準則的差異之處會不斷增加。在納稅申報時,必須進行納稅調整。如納稅申報時,該調整的沒有進行調整而造成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稅務執法中,最輕的處罰是追繳稅款加收滯納金,而且只要稅務機關判斷出企業有一點的主觀故意,就認定為偷稅。因此,在納稅調整問題上,企業應謹防稅務風險。
(3)完善企業內部控制,把握會計制度與稅法的差異。完善企業內部控制,在提高管理水平和加強風險意識上下功夫,在嚴格把握傳統的財務內部控制手段的同時,充分運用現代化的先進的技術知識,形成一套可操作的、可控的內部財務報告組織信息系統。只有這樣,才能從根本上達到降低稅務風險的目的。此外,隨著企業會計制度、準則的不斷發展,以及稅收政策的逐步完善,企業會計制度與稅法規定的差異將越來越大。企業會計人員只有準確把握這種差異,才能夠正確納稅,避免稅務風險。
(4)建立稅務機關、企業間的溝通渠道。企業要了解最新稅收法規,避免誤解。同時,應主動加強與稅務機關的溝通,爭取在稅法的理解上與稅務機關取得一致。特別是企業在進行如對外投資、涉足新行業、資產處置、重要會計政策等重大事項的時候,應主動向稅務機關咨詢相關的稅務法規,聽取來自稅務機關的意見和建議,以保證企業依法誠信納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防范稅務風險。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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