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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隨著我國稅收制度的不斷完善和稅收征管水平的不斷提高,稅務籌劃越來越被納稅人熟悉和重視。本文結合建筑施工企業實際情況,就建筑施工企業稅收籌劃的概念、目標、意義、原則、方法及施工企業稅收籌劃的運用等方面進行了探索,以供參考。
關鍵詞施工企業稅收籌劃方法運用
隨著我國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發展和完善,稅收作為宏觀調控手段的作用和地位越來越重要。稅負作為企業的一項重要支出,直接影響企業營運成本和利潤。建筑施工企業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稅務籌劃也獨具特點。
一、建筑施工企業稅收籌劃的概念
建筑施工企業稅收籌劃是指國家宏觀調控政策指引下,為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的目標,依據成本與效益的原則,在國家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對納稅事項進行設計、運籌,科學地安排經營、投資、理財活動,合理地降低稅負,以獲得最大經濟利益的一系列籌劃活動的總稱。稅收籌劃作為建筑施工企業財務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貫穿于企業財務管理的全過程。
二、建筑施工企業稅收籌劃的目標、意義
(一)建筑施工企業稅收籌劃的目標
建筑企業稅收籌劃目標:減輕稅收負擔;獲取資金時間價值;實現涉稅零風險及追求經濟利益最大化。
1.減輕稅收負擔
直接減輕稅收負擔是建筑企業對稅收負擔最小化的追求。包含兩層含義:第一是絕對地減少納稅主體的應納稅款數額;第二是相對地減少納稅主體的應納稅款數額。
2.獲取資金時間價值
資金是有時間價值的,建筑企業合理地將當期應該繳納的稅款延緩到以后年度繳納,以獲得資金時間價值,等于從國家獲得了一筆無息貸款。
3.實現涉稅零風險
實現涉稅零風險是指建筑企業賬目清楚,納稅申報正確,稅款繳納及時、足額,不出現任何稅收方面的處罰,即在稅收方面沒有任何風險,或風險極小可以忽略不計的一種狀態。
4.追求經濟利益最大化
納稅人從事經濟活動最終的目標應定位于經濟利益的最大化,同時,也是稅收籌劃的目標。
(二)建筑施工企業稅收籌劃的意義
1.有利于發揮國家稅收調節經濟的杠桿作用
由于稅收籌劃的激勵功能和節稅愿望,國家才有可能利用稅收杠桿作用來調節企業經營活動,實現稅收杠桿對經濟的宏觀調控作用。
2.促進國家稅法不斷改進和完善
目前我國法制尚不完善,稅收籌劃正是對我國稅法正確性、有效性的檢查。國家根據企業稅收籌劃中反饋的信息,改進和完善現行稅法。
3.有助于提高施工企業的財務和會計管理水平
企業經營管理和會計管理的三大要素是資金、成本、利潤,稅收籌劃就是為了實現資金、成本、利潤的最優效果。會計人員熟知會計制度及現行稅法,按照稅法要求記賬、編制財務報告、計稅和填報納稅報表,有利于提高企業的財務與會計管理水平。
4.有利于實現施工企業價值最大化的目標
稅收籌劃是納稅人利用一定的手段對涉稅財務活動進行科學的籌劃和安排,將各種不同財務方案中未來的收益與稅金支出進行對比評價,目的是為獲得稅收利益,達到納稅最優化,實現稅后收益最大化,實現納稅人價值最大化或股東權益最大化的總體財務目標。
三、建筑施工企業稅收籌劃的原則
稅務籌劃原則反映市場經濟規律對企業稅務籌劃活動的內在要求,是適應稅務籌劃環境、目標和條件的行為準則和行為指南。
在建筑施工企業稅務籌劃過程中,應遵循的原則有:
(一)合法原則
稅務籌劃可達到控制稅務成本、使納稅人的合法權利得到充分享受和行使、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的目的。稅務籌劃必須以不違反國家現行的稅收法律、法規為前提,否則,就構成了稅收違法行為。
(二)系統原則
稅務籌劃是一個相對獨立的子系統,稅種之間是相互關聯的,稅務籌劃應著眼于企業整體稅負的降低;稅務籌劃是企業財務管理的一個組成部分, 籌劃應圍繞企業財務管理的目標來進行。
(三)經濟原則
稅務籌劃和其它財務管理決策一樣,必須遵循成本效益原則,只有當籌劃方案的所得大于支出時,該項稅務籌劃才是成功的籌劃。
四、建筑施工企業稅收籌劃的方法
施工企業稅收籌劃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減輕企業的稅收負擔,目前常見的稅收籌劃方法主要有:
(一)節稅籌劃方法
1、免稅技術
免稅技術是利用國家相關免稅政策或制度,使納稅人成為免稅人,或者從事免稅活動,從而免納稅收的一種稅收籌劃技術。
2、減稅技術
減稅技術是利用稅法相關條款規定,達到減少應納稅收目的的稅收籌劃技術。如利用高新技術、以三廢材料、環保企業減稅規定等。
3、稅率差異技術
稅率差異技術即是通過對稅率差異的利用,達到節稅減稅目的的稅收籌劃技術。
4、扣除技術
扣除技術包括有“稅額扣除”、“稅額抵扣”、“稅收減免”等多種方式,采用相關條款將扣除額、沖抵額、寬免率等盡量增加,從而減少應納稅款。
5、抵免技術
稅法規定納稅人在清繳時,可以用貸方已納稅額沖減借方應納稅額。
6、退稅技術
退稅技術利用退稅制度,使稅務機關退還納稅人已納稅款,包括不應征收或錯誤征收的稅款、多繳納的稅款、零稅率商品已納稅款、以及其他國家獎勵性退稅政策。
7、延期納稅技術
延期納稅技術是按國家稅法有關延期納稅規定,達到延期納稅目的的稅收籌劃技術。如折舊制度、存貨制度等
(二)稅負轉嫁籌劃方法
1、稅負分割技術
稅負分割技術是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對收入進行調節分割給兩個或多個納稅人,從而達到節稅目的的稅收籌劃技術。由于所得稅和財產稅都采用累進稅率,進行調節分割,可以有效降低計稅基數從而降低稅率。
2、匯總(合并)技術
匯總(合并)技術是指通過兼并經營虧損企業,降低施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以及匯總(合并)達到法定減免界限而降低稅負的方法。
(三)合理避稅籌劃方法
1、轉讓定價避稅技術
通過合理運用轉移定價策略,人為改變產品價格、勞務價格、貸款利息和支付方式等,最大限度降低企業稅負,實現企業整體戰略目標。
2、避稅港避稅技術
避稅港是指一個國家和地區為了吸引外資和先進技術等,為納稅人提供的不承擔或少承擔所得稅等稅收負擔的場所,如保稅區等,最基本的特征是稅率低、稅負輕或根本無稅。
五、建筑施工企業稅收籌劃的運用
(一)建筑施工企業營業稅籌劃
依現行稅法來看,建筑行業所負擔最大的稅種便是營業稅和所得稅,營業稅的稅率簡單,籌劃空間不大,只能在其富有彈性的營業額和納稅時間等方面籌劃。結合我國當前稅法相關規定和建筑行業現狀,可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籌劃:
關鍵詞 “營改增” 房地產業 建筑安裝業 涉稅風險 風險防范
“營改增”是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重要舉措,也是深化財稅體制改革的重頭戲,前期試點已經取得積極的成效,因此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覆蓋面更廣,意義更大。房地產和建筑安裝作為此次全面“營改增”試點的重要內容,從以往經驗看,房地產業、建筑安裝業均是欠稅、發票問題最為突出的領域。隨著“營改增”試點工作的不斷深入,如何防范房地產業、建筑安裝業的欠稅、發票虛開、虛抵的涉稅風險,將日漸成為國稅系統日管和執法風險的重要內容。
一、房地產業、建筑安裝I涉稅風險的現狀
(一)房地產、建筑安裝行業的特點
房地產業,又稱房地產開發、經營和管理業,它是從事房地產綜合開發、經營、管理和服務的綜合性行業;建筑安裝業,是指建筑安裝工程作業,是以砌筑組合安裝為手段,使產品與大地相連固定不動的生產活動。建筑安裝業是房地產業的前期工作,而房地產業是建筑安裝業的后期銷售。由于房地產業中的房產建設是由建筑安裝業來完成的,所以建筑安裝業和房地產業有著一種相互依存的關系,它們是相互鄰近的上下游行業,具有較為相似的行業特點。
房地產業和建筑安裝業具有分包、轉包環節多,經營范圍廣,流動性大,產品多樣,施工條件復雜多變,建設周期長,管理困難,資金占用量大等行業特點。
(二)房地產業、建筑安裝業存在的涉稅風險
房地產業、建筑安裝業由于自身的特征比較特殊,在“營改增”之前普遍存在財務制度混亂、發票管理不規范、虛假發票抵減成本、偷稅、欠稅的現象。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后,房地產業、建筑安裝業一般納稅人將按11%的稅率實行進項抵扣制,從繳納營業稅變為繳納增值稅。由于增值稅的核算模式比營業稅的核算模式更加復雜,如何防范房地產業、建筑安裝業存在的涉稅風險,將成為國稅機關的重要研究課題。
第一,偷稅、欠稅風險高,日常監管難度大。房地產業、建筑安裝業的工程款主要采取兩種結算方式:一是預付款的形式;二是進度款的形式。在這兩種結算方式下,稅款征收都會出現不同程度的較大波動。在工程前期,收款一般較少,增值稅進項相對較多,項目無稅可繳;在工程中后期,隨著工程款的大量收取,增值稅銷項增加,可抵扣的進項稅減少,項目開始繳納增值稅,從而使得稅款繳納的波動較大,不良企業甚至會出現“跑路”的情況,容易造成稅款流失。
第二,發票管理不規范,存在發票“虛開”“虛抵”隱患。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領用、開具、保管、認證等的要求比營業稅發票更加嚴格,“金稅工程”基本可以杜絕假發票的現象。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后,目前普遍存在的房地產開發商利用建筑承包商虛開發票、虛增成本等行為將給自身帶來巨大風險,并有可能擔負刑責。由于房地產業、建筑安裝業無法取得足夠發票抵充成本,從而容易催生“代開”“虛開”“虛抵”發票的行業鏈條。
二、房地產業、建筑安裝業涉稅風險產生的原因分析
(一)周期長、資金占用量大的行業特點,容易產生偷、欠稅風險
房地產業、建筑安裝業時間跨度較長,從幾個月到兩年或三年不等,而在實踐中,建設資金大都由施工方墊資,并且建設方拖欠工程款的現象也比較普遍。由此,很多納稅人認為,只要建設方不支付工程款就不需要結算收入和繳稅。例如,“甲方供材”的問題,建筑企業通常在工程項目全部結束后才與施工企業結算“甲供材料”,但是這些材料已經使用,按照稅法相關規定,應該在使用的時候繳稅,因此造成稅款繳納延期,甚至稅款流失。
(二)財務制度不規范,法律意識淡薄
在日常檢查中發現,房地產業、建筑安裝業普遍存在納稅人申報計稅依據真實性不高的問題,有相當部分建筑業納稅人財務制度不健全,賬證不規范,使稅務部門的財務報表和申報表存在虛報現象,申報表上的數據與經營實際存在較大出入。
(三)管理部門之間缺乏協作,增添了征管漏洞
稅務機關與建委、財政、監察等部門的協作和配合不夠全面,對當地建筑項目的詳細信息缺乏交流,增添了稅收征收管理的漏洞。例如,建筑業工程項目的承包權通常是采用招標、競標的方式而取得的,而在這個過程中,建委、公安、消防等部門都會參與其中,對建筑施工單位的資質等條件進行審核,但是稅務機關卻不能加入競招標的過程,不能從源頭掌握建筑工程項目的具體施工計劃進程,從而難以對建筑企業的項目工程進行源頭管控。
三、全力防范房地產業、建筑安裝業涉稅風險的相關建議
(一)加強涉稅政策宣傳培訓,提升企業納稅遵從度
針對房地產業、建筑安裝業納稅人有關增值稅相關涉稅法律法規欠缺的實際情況,采取發放納稅公告、辦稅手冊、宣傳資料等“靜態”方式與平面媒體、網絡、電視、廣播等“動態”載體相結合的方式,對“營改增”政策和相關稅收的法律法規知識進行廣泛宣講,對增值稅的基本情況、發票的領用和使用的相關規定以及實際工作中遇到的各種“營改增”問題進行逐一講解,引導納稅人自覺落實相關政策,不斷提高納稅遵從度。
(二)嚴把發票領用關,加強企業日常監管
針對房地產業、建筑安裝業發票虛開隱患較高的實際情況,在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供應上,堅持從嚴管理和限量發放的原則。根據企業經營情況嚴格票種核定和最高開票限額審批,努力做到“票種合適、票量適量、票面適當”,避免在試點期間超量、超額發售發票。稅源管理部門,積極加強對房地產業、建筑安裝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開具情況進行摸底,對使用過程中發現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開具有異常的,要及時跟蹤,必要時,立即收繳,切實堵住發票“虛開”的口子。
(三)嚴把專票證認證審核關,強化注銷環節的審查
充分發揮“金稅工程”信息管稅的功能,針對房地產業、建筑安裝業中的高風險企業,積極開展涉稅檢查。結合納稅人實際業務、賬務處理、申報情況等不定期抽查進項抵扣憑證,對于不符合抵扣條件的異常發票信息,及時核對其生產經營情況,必要時,及時移交評估、稽查部門,嚴防“虛抵”風險。同時,稅源管理部門要加強對房地產業、建筑安裝業企業注銷環節的審核把關工作,對票貨不符、賬實不符、關聯交易等涉嫌發票“虛開”“虛抵”的情況進行重點審核,堵塞企業走逃的最后關口。
(四)加強部門間的合作,堵塞征管漏洞
房地產業、建筑安裝業涉及的行業多、部門多、產品范圍廣,要做好對房地產業、建筑安裝業的涉稅風險防控工作,就要積極深化國、地稅以及與相關部門的信息交流,定期開展數據信息交換,努力實現相關各方能夠實時掌握稅源動態及變化情況,避免因信息溝通不暢導致管理弱化的問題,切實堵塞征管漏洞,防范房地產業、建筑安裝業的涉稅風險。
(作者單位為青島科技大學)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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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張.“營改增”中存在問題的探究[D].山東大學,2014.
關鍵詞:不合規 發票 審核 防治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違規發票也滲透到了各行各業,工程建設領域成為不合規發票的多發地。據審計署對大型項目的審計公報顯示,工程項目中不合規發票的問題尤為突出,表現為偽造、虛開發票入賬,導致國家稅收收入及建設資金損失。不合規發票不但會造成直接的經濟損失,影響投資效益,也給當事企業、行業帶來了極大的社會負面影響。作為建設單位工程財務管理人員,必須高度重視不合規發票問題,采取有力措施,做好不合規發票的審核與防治工作。
一、工程項目中不合規發票的類型
(一)假發票
假發票是指不是從稅務機關合法渠道取得的,而是私自印制、偽造的發票以及換版過期、作廢又違規使用的發票。假發票可以表現為真業務假發票,也可以表現假業務假發票。目前,由于增值稅發票的監管非常嚴格,其假發票已經很少見了,而普通發票的監管還存在薄弱環節,成為假發票的主要藏身之地。工程項目多數使用服務業、建筑業等普通發票,因此工程項目中假發票風險大。
假發票在項目管理費用中的較為常見。項目管理費是管理性質的開支,包括業務招待費、會議費、辦公費、差旅費等。項目管理費涉及的細項多,出現假發票,特別是定額假發票出現的頻率最高。
(二)虛開發票
虛開發票是指沒有真實交易而虛構業務開具的發票,可能是完全虛構,也可能是部分虛構,包括違規代開的發票。虛開發票表現為發票是真實的,可驗可查,而實際業務不實,是典型的真發票假業務。
在項目管理費用方面,往往存在虛開發票,用“差旅費”報銷公費旅游, “業務招待費”報銷“公關”費用,用“勞動保護費”報銷個人消費品,將預算期內未用完招待費、會議費等虛開發票轉入服務單位備用,以及其他虛列項目、虛報金額的情況。在工程費用方面,虛假簽證,工程計量高估冒算,結算價格虛高也會形成也虛開發票,造成資金損失,成本信息失真。
(三)混開發票
對于發票的業務內容與發票種類不相匹配,應稅項目、稅種混淆,以及其他超出發票使用范圍的開票行為,筆者暫規類為混開發票。比如:應開增值稅發票的開為營業稅發票,應開商品銷售發票的開為服務業發票,應開勞務屬地發票的開為總部所在地發票,還有將經營收入以內部結算收據、財政專用收據、財政資金往來結算票代替等。混開發票行為,表面上是真業務真發票,但實際上存在納稅人未按規定購買發票和申報納稅的主觀故意,往往是納稅人避重就輕的結果。混開發票不僅給納稅人偷逃稅款提供了條件,而且影響了稅法的嚴肅性。按照發票管理辦法規定,混開發票屬于未按規定開具、取得發票,對交易雙方都有極大的稅收風險。
二、工程項目發票不合規性的審核
(一)假發票的審核
假發票由于其本身就是假的,審核的重點就在發票真偽的識別。首先通過查看發票紙質及防偽特征進行識別:看發票中間否標有 SW 字樣菱形水印;看發票監制章和發票號碼在紫外線燈下是否呈橘紅色或呈綠色熒光反應;看發票上是否套印橢圓形的全國統一發票監制章;看發票紙張質量,私自印制的發票紙張較為光滑、硬、脆,無通透感。其次借助外部資源進行驗證:通過發票信息系統在網上查詢;電話撥打 12366 語音電話查詢;對無法進行系統驗證的也可以到稅務機關申請鑒別真偽。
(二)虛開發票的審核
虛開發票的審核,重點是審核業務的真實性,通過對報銷憑證附件反映的業務內容是否符合內部控制制度及管理規定,來確認經濟事項的真實性。如對于會議費,培訓費的審核,要結合相關附件;如會議通知、會議簽到單,培訓計劃與內容、培訓申請與審批等;對于辦公用品審核,要注意申購手續、合同等,看發票是否與所附清單相符合,是否有驗收單。如有“大頭小尾“嫌疑,應索取對方發票存根聯核對,如有代開發票嫌疑,應通過網絡查詢,發現發票專用章單位與發票領用單位不一致的,就屬于違規代開,也可要求查看其發票領購薄來進行驗證。
(三)混開發票的審核
混開發票的審核應熟悉稅法相關規定,了解混開發票的各種情況,結合業務發生的實際,對發票內容、開票單位名稱、發票類型進行審核。在工程項目,常見的混開發票主要有:施工項目不使用建筑安裝業統一發票,而使用商業零售發票、工業材料發票、加工修理修配發票;不使用勞務發生地稅務發票,而使用非勞務地發票;施工單位收取預付工程款不開發票,而先開收據代替;以及混合銷售行為未按規定開具發票等。
以上幾種不合規發票的審核步驟或方法不是截然分開的,在工作中往往需要綜合運用,才能提高準確度和審核效率。總之,發票的審核需要較為專業的知識、一定的技巧和相應工作經驗。
三、工程項目不合規發票的防治
從我國的稅制環境來看,整體而言對于銀行業是不利的,而在“營改增”出臺和實施的背景下,這種重大的稅制改革對于整個銀行業來說,其影響和重要性是巨大的。
1. 營業稅稅制分析。
(1)銀行業的營業稅率偏高。熊鷺指出,雖然銀行業適用的5%稅率低于對娛樂業征收的5%~20%的浮動稅率,但是跟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交通運輸和建筑業相比,銀行業5%的稅率仍高于后者的3%的稅率,同時銀行實際稅負也高于行業平均稅負,較高的稅負與該行業的經營特點并不相符。
(2)流轉稅稅負不公。對于內資銀行和外資銀行而言,營業稅的征收政策都是一樣的,但結合到實際業務的開展種類和實施情況來看,我國內資銀行承擔的稅負是要高于外資銀行的。黃衛華認為這是由于我國國有商業銀行主要經營金融中介業務,反觀外資銀行,其業務多是轉貸業務,以中間業務為主要收入來源。由此看來,雖然我國營業稅計稅依據在規定上面是公平的,但在實踐過程中卻不一定也是公平的。
(3)營業稅存在重復征稅現象。根據我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的相關規定,營業稅無法在下一環節進行抵扣。因此,當商業銀行對企業進行放貸時,從資金放貸給企業,再到企業的生產和銷售等過程,中間的流轉環節非常長。
2. 政策目標分析。營業稅的九大稅目已經全部改征增值稅,該做法主要是希望實現貨物和服務行業全覆蓋,打通稅收抵扣鏈條,減輕企業負擔,促進經濟結構的轉型升級。單從銀行業的角度來說,銀行業“營改增”的政策目標一方面是針對營業稅導致銀行業稅負偏高的狀況進行結構性減稅,一方面要更好的創造公平的競爭環境,除此之外就是政府財政收入籌集的目的。
3. 征收方式分析。現階段來看,我國增值稅的征收方式有簡易征收和一般征收兩種方式,對于一般征收這種方式來說,又可以進一步劃分,分為低階和高階,低階一般征收無法將其利息支出作為進項稅額抵扣,所以試點細則采用6%這一比較低的稅率;而高階一般征收其利息支出可以作為進項稅額抵扣,所以本文采用的是11%這一較高的稅率。
本文以已公布的6%的增值稅稅率,通過對10家銀行進行測算和與國外比較,得出了三種計稅方法中利差征稅最為符合政策目標要求且對銀行業發展有利的結論。
二、 稅負評估
在“營改增”試點時期的計稅方法的討論之中,有三種方法得到學者的廣泛討論。
1. 計稅方法設定。本文討論的計稅方法有三種,簡易征收下適用3%稅率的計稅法、低階一般征收(以下簡稱“一般征收”)下適用6%稅率的計稅方法和高階一般征收(即利差征收)下適用11%稅率的計稅方法。
(1)簡易計稅法。稅負計算如(1)式所示,其中利息收入i、手續費及傭金收入F、投資凈收益I、匯兌收益E和其他業務收入O取自利潤表。國債利息收入N取自“所得稅費用與會計利潤的關系”中的“免稅收入”部分。在使用該法的條件下所有支出均不會計算進項稅抵扣。
簡易計稅法的稅負計算式為:
T1=(i-N)*3%+(I+F+E+O)*6%(1)
(2)一般計稅征收法。按此方法,稅負計算如(2)式所示。在未涉及的參數中,非貸款業務直接相關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Fe、其他業務成本Oe取自利潤表;業務管理費Bf是由利潤表中“業務管理費”去除包括員工成本、折舊攤銷費、稅金以及監管費所得,詳細可見于財務報表附注中的業務及管理費附注;可扣稅固定資產成本當期增加額Fa取自財務報表附注中的固定資產附注涉及可以抵扣的電子設備、運輸工具等固定資產成本的當期增加額,計算式為:
T2=[(i-N)+(F-Fe)+I+E+(O-Oe)]*6%-(Bf+Fa)*17%(2)
(3)利差征稅法。該方法將稅基中金融中介服務單獨挑出,與一般計稅方法按照利息收入計稅不同,該方法對其金融中介服務按照利息收入凈額,也就是用利差來計稅,具體計算過程見(3)式。
利息支出ie出自利潤表,其余參數與上文一致,利差征稅法的稅負計算式:
T3=(i-N-ie)*11%+[(F-Fe)+I+E+(O-Oe)]*6%-(Bf+Fa)*17%(3)
由三種計稅方法計算,得出我國2015年的10家上市銀行稅負與營業稅對比(表1),從表1中不難看出:
簡易計稅法與營業稅的稅負較為接近,其差異主要是由于稅率的差異造成的。其差額如下:
營業稅-簡易計稅法增值稅=(i-N)*2%-(I+F+E+O)*1%=非國債利息收入*2%-中間業務收入*1%(4)
可知,當中介業務收入越大時,營業稅負相較于簡易計稅法稅負越重,因為營業稅比簡易計稅法多出2%;當中間業務收入越大時,則營業稅負相較于簡易計稅發稅負越輕,因為營業稅率比簡易計稅法稅率少1%。
一般計稅法帶來的稅?普遍高于營業稅,這符合“試點細則”出臺之前多方專業人士與媒體的預測。
營業稅與一般計稅法征收差額將如下所示:
一般計稅法征收增值稅-營業稅=(i-N)*1%+(F+I+E+O)*1%-(Fe+Ie+Oe)*6%-(Bf+Fa)*17%(5)
反應在公式上即營業收入(國債利息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占營業收入絕大部分)越高,中間業務成本與可抵扣業務費用和固定資產增加額越低,則一般計稅法的稅負將會越高。也就是稅率的提高帶來的負面效應掩蓋了較少的可抵扣增值稅部分帶來的節稅效應。
利差計稅法與營業稅的差異與之類似。
2. 評估探析。
(1)一般計稅法和利差計稅法的對比。處于前三的四大行,一般計稅法所征增值稅金額均要略低于按照利差計征增值稅金額。而其他上市銀行(招商銀行除外),一般計稅法征收增值稅金額均大于利差計稅法征收的金額。由(2)式和(3)式推導出一般與利差計稅法的稅負平衡點,將兩式相減得:
一般計稅法所征收增值稅-利差計稅法所征收增值稅=非國債利息收入*5%-利息支出*11%(6)
由此可知:
兩者平衡點=利息支出/非國債利息收入
=5%/11%=45.45%(7)
所以,當銀行利息支出占非國債利息收入比例大于45.45%時,一般計稅法征稅金額小于利差計稅法,反之則反是。
由(7)式可知,當非國債利息收入越大,利息支出越小的時候,一般計稅法將比利差法稅負更重。
(2)利差計稅法和簡易計稅法對比。從前文可知,對于全部10家銀行2015年的情況,利差計稅法所征收增值稅均高于簡易計稅法,但是相對于其他銀行而言,四大行差異則更加明顯。
由(1)式和(3)式相減可得:
利差計稅法征收增值稅-簡易計稅法征收增值稅(8)
計算得出四大國有銀行的利息支出占非國債利息收入的比例保持在百分之四十到百分之五十之間,其他的上市銀行則保持在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六十間,由于四大行利息支出比例較低,所以利差計稅方法稅負就高于簡易計稅法的稅負。中間業務成本占比,四大行在1%左右,略高于其他銀行,其他銀行間在0到1%間波動較大。可扣稅業務及管理支出以及可扣稅固定資產支出占非國債利息收入的比例中,各銀行的此數值集中在百分之十左右。相對而言中信銀行、光大銀行和浦發銀行則偏低,較低的可扣稅業務和固定資產比例意味著較低的進項稅額抵扣,由此四大行相比其他銀行更高的可扣稅業務、固定資產比例和絕對值使得其將獲得更高的節稅效應。
利差計稅法和其他兩種計稅方法的對比,恰好體現出該計稅方法下稅負的組成中最主要的兩個部分,一是利差部分,國家的政策調整及銀行的經營狀況都將影響利差從而影響銀行稅負;二是可抵扣部分,以及可扣稅業務及固定資產部分,對于銀行而言,這意味著單純的只是將利差作為營業收入將不利于其稅負減少,銀行若要在現行增值稅征收辦法下達到減稅目的,就必須更積極的參與到進項稅額抵扣的業務之中乃至進行業務和產品創新。
三、 計稅方法的評價與選擇
以上三種計稅方法,針對本文的分析并綜合考慮優劣,筆者認為利差計稅的方式更為適合。
1. 未來增值稅最有可能向利差計稅法改革。
(1)利差計稅法是三種計稅方法中最優選擇。
①利差計稅更符合稅收中性和適應性原則。稅收中性原則,是指在“營改增”的實施過程當中,要保證增值稅抵扣鏈條的連貫和完整,做到消除重復征稅的問題,從而保證社會經濟的有序運行。適應性原則,是指“營改增”在設計時要充分考慮到金融市場化改革的要求,促進利率、匯率市場化和銀行業的綜合經營發展。利差收入由于接近銀行的增值額,對于課稅抵扣鏈條的完善有積極作用。相對而言,簡易征收法無法實現此項原則,基本等同于過去營業稅的征收方法;一般計稅法,占銀行營業成本比例最大的利息支出無法抵扣,使得銀行存款成本環節抵扣鏈條斷裂,同樣不符合稅收中性原則。
②利差計稅更有利于稅負平穩和減少。由于我國銀行業稅負相對于其他國家偏高,所以稅負的平穩更體現在避免稅制改革之后稅負進一步上升,同時穩定融資成本,促進實體經濟的發展。值得注意的是,假如國家在日后愿意在銀行業上真正實現減稅,完全可以在稅率上做文章,相比于多創造一個4%或者5%的增值稅稅率而繼續保持一般計稅方法,使用已經存在的6%的增值稅稅率采用利差計稅法(本文計算時候采用的是11%)既可以符合稅收的中性原則,也能真正減少企業的稅負。具體的計算過程采用公式:流轉稅負變化=(測算的增值稅-原營業稅)/營業收入,將本文所討論的幾家銀行數據依次代入,發現簡易計稅法、利差計稅法(采用6%稅率計稅)和一般計稅法分別變化了2.3%、-1.2%和1.6%。由此可見,利差計稅法穩中有降,最有益于稅負平穩。
(2)采用利差計稅法更有積極意義。
①“利差計稅法”能促進銀行業的業務創新。在“營改增”的實施過程之中,如何做到對金融創新起到有效的支持作用,主要就在于真正的做到稅負的減少。因此,在利差計稅法下,對金融創新業務征收6%的稅率,要遠遠少于從事傳統信貸業務的11%的稅率,因此對于商業銀行來講,將會鼓勵其從事更多的金融創新業務,進而實現稅負的有效減少,所以與一般計稅法相比,利差模式更能?w現出稅收在促進金融創新方面的作用。
②“利差征稅法”才是真實意義上的“營改增”。一般計稅征收法在一定程度上達到了消除重復征稅的目的,但正是因為其不允許存款利息支出的抵扣,使得銀行存款環節的抵扣鏈條斷裂,重復征稅的問題將仍舊存在。相較而言,利差計稅打通上下游鏈條,消除了重復征稅,從而可以適應現在利率市場化的需求。
2. 針對利差收入征稅的改進措施。
(1)稅率的調整。在本文中,筆者采用了11%的針對利差的稅率和6%的中間業務稅率相結合來計算利差收入計稅法的稅負,原因在于該方法既沒有多創造一個增值稅的新稅率,也保持了與現試行一般計稅法稅負的大體相近,從而突出利差法稅收中性的特點。假如政府能夠對銀行主營業務和中間業務均采用6%的稅率,則利差法帶來的減稅效應將是很清晰明確的,這也將是銀行增值稅征收可能的方向。
(2)加緊設計和完善銷項稅發票開具方法。利差征稅法的最大劣勢在于其操作的難度和成本上,該方案下的銷項稅票的開具將要分為兩個部分,首先針對利差收入,應該核定開票率,采用"利息收入*開票率"的公式計算開票金額,以此避免發生銀行應繳增值稅的稅額小于下游企業可抵扣額的情形,同時相關稅務及監管部門應該根據銀行經營水平的差異設定不同的開票率,避免企業開票金額差異而影響對銀行的選擇。其次是針對其他業務收入,按照標準稅率開票。但也正因此,利差收入相對于一般征收方法存在技術和操作上的難點,這就要求稅務系統能夠做好服務工作,與商業銀行一起積極開發完善的技術系統,對相關工作人員進行專門的知識和技能培訓,使繳稅系統能與商業銀行業務系統實現有效的銜接,從而建立健全開票、征稅流程體系。
(3)對中小及地方銀行應該給予更多的扶持和過渡時間。利差征稅的方法由于其操作的難度及上述的開票方法上的繁瑣,對于地方銀行、地方稅務部門將會存在更多的挑戰,一方面企業需要仔細了解改革所帶來對自身的影響和應對措施,同時還要適應新的納稅方法,完善配套措施;另一方面企業在如何進行稅收籌劃以合理避稅和相關人員培訓上都要花費成本和時間。對于大銀行尚且工序繁瑣,地方中小銀行在人力物力遠不能及的情況下將面臨更多問題。因此,對于這些中小銀行的政策指導和傾斜顯得十分有必要。
四、 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