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寫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嗎?我們特意為您整理了5篇城市土地管理制度范文,相信會為您的寫作帶來幫助,發現更多的寫作思路和靈感。
第二條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稅(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第三條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依照規定稅額計算征收。
前款土地占用面積的組織測量工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四條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稅額如下:
(一)大城市五角至十元;
(二)中等城市四角至八元;
(三)小城市三角至六元;
(四)縣城、建制鎮、工礦區二角至四元;
第五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在前條所列稅額幅度內,根據市政建設狀況、經濟繁榮程度等條件,確定所轄地區的適用稅額幅度。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將本地區土地劃分為若干等級,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稅額幅度內,制定相應的適用稅額標準,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執行。
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經濟落后地區土地使用稅的適用稅額標準可以適當降低,但降低額不得超過本條例第四條規定最低稅額的30%。經濟發達地區土地使用稅的適用稅額標準可以適當提高,但須報經財政部批準。
第六條下列土地免繳土地使用稅:
(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
(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
(六)經批準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土地使用稅五年至十年;
(七)由財政部另行規定免稅的能源、交通、水利設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第七條除本條例第六條規定外,納稅人繳納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需要定期減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審核后,報國家稅務局批準。
第八條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分期繳納。繳納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九條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一)征用的耕地,自批準征用之日起滿一年時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稅;
(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準征用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稅。
第十條土地使用稅由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征收。土地管理機關應當向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提供土地使用權屬資料。
第十一條土地使用稅的征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土地使用稅收入納入財政預算管理。
土地資源是一個國家的基礎財富,從建國以來,中央政府建立了一系列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體系。本論文通過對當前階段現行土地管理制度的概述,分析了現行土地管理制度失靈的原因,提出了中國現行土地管理制度的重構的具體措施。
關鍵詞:
土地管理制度;存在問題;現狀反思;重構措施
1.當前階段現行土地管理制度的概述
1.1現行土地管理制度的目標
《土地管理法》以及《刑法》作為我國現行土地管理制度依據的主要標準,明確了我國土地管理制度的目標,即保護耕地以及推進國有土地使用權制度改革。在保護耕地目標具體實施過程中,主要參考《土地管理法》中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以及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制度,從而進行一系列的保護措施,例如,加強土地管理制度的專業化,建立完善的土地管理體系;對于基本農田的保護制度,防止在農田使用過程中對農田造成損害;關于農田的占用,應按照相應農田占用管理制度,依據對農田進行占用補償;就區域性范圍內,應保證耕地面積與其他地域面積達到一定的平衡,具體到每個農村時,應保證每戶一宅的實施標準。國有土地使用權制度改革目標實施階段,主要通過《土地管理法》的國有土地有償出讓制度對土地進行管理。即在管理農村集體所有土地的過程中,可根據管理法進行鄉鎮企業的建設工程,同時農村居民也可進行居民住宅的建造,并且可以建設農村公共設施或者公共事業。但是對于一些非農的建設工程,或者企業單位以及個人對土地進行建設,需要向有關部分依法申請土地的使用權。
1.2現行土地管理制度存在的問題
首先,隨著時間的不斷推移,我國每年耕地面積的減少數量在逐年上升。造成這種現象的主要原因是地方政府將土地使用的計劃指標提前完成。導致中央政府迫于土地使用的形勢修訂了《1997-2010全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綱要》。其次,雖然中央政府在進行國有土地的管理時,對土地的供應量進行嚴格的控制。但是在實際運用中,常常出現以下情形。例如,在占用土地的階段,占用的土地面積遠超于實際所使用的土地面積,并且存在將較好的耕地作為劣質土地征用,甚至出現亂戰濫用的問題。最后,根據《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對農村土地市場進行依法制止。但是從另一角度來說,農民也失去了對自家農地進行自主開發的權利。部分農民為了達到自己的目標,只能進行違法出租或者使用其他用地。而對于大部分的農民來說,只能通過外出務工來解決發展的問題。這就造成城市的人口在逐年增加,城市的各種資源的使用頻率越來越高,城市的就業壓力不斷增大并且房價也越來越高。而相對于城市,農村則逐漸敗落,農民的生活水平也在不斷降低。加大了城市與農村之間的經濟差距。
2.現行土地管理制度失效的原因
2.1政府土地管理制度的內容存在沖突
盡管在建立國家土地管理制度的初始階段,政府的主要目標是確保國家耕地面積的數量區域穩定,從而保證國家能夠生產出滿足全國人口生存的糧食。在此基礎上,加強城市化建設的步伐,增強地域性經濟的不斷發展,提高我國在國際經濟市場中的地位。同時建立嚴格的土地有償出讓管理體系,增加國有土地的經濟效益,并且在一定程度上保護土地所有者的權利,防止地方政府剝奪土地所有者使用的土地的權利。然而在具體實際執行階段,通常會由于各種外界因素而對制度進行各種調整。例如,在我國社會經濟下滑階段,地方政府要保障經濟建設項目的用地需求,從而穩定經濟的發展。而對于加快城市化進程的發展階段,則需要不斷加強農耕土地的占用情況。整體來說,隨著我國的不斷發展,土地管理制度的內容與現實的發展存在一定的沖突。
2.2地方官員過分提升自身利益
地方官員為提升自身的發展機會,省級以下的地方政府官員通常在進行土地占用的招標階段,會盡最大程度的保護本區域的耕地保護指標,同時從各種途徑獲得建設用地的指標。而對于省級官員來說,只是相對的作為耕地保護責任人,定期對耕地保護責任目標進行考核。但是只要地方政府能夠達到地域耕地保護目標,省級人員沒有直接的動力去檢測地域耕地保護目標的具置。
3.中國現行土地管理制度的重構
3.1確定國有和集體土地的產權
通過研究表明,只有將耕地的使用權利具體到每個農民,才能避免各種外界權利的侵犯。作為國家的主人,公民只有保證擁有并且能夠切實的使用土地所有者的權利,土地管理者以及地方政府執行者才不會隨意占用自身的財產。
3.2通過比例原則提高土地管理的轉變效率
在轉變中央政府土地管理職能的過程中,應按照具體的比例原則進行具體轉變改革。例如,必要性原則。即政府所實行的土地管理制度作用到具體的實施目標這一過程是必要的。同時不允許存在其他各種形式的措施方案進行替代。相稱性原則。即政府在保護糧食安全的前提下,對其他公民或者組織使用土地的權利進行制約,同時應保證糧食安全與城市化建設之間的相對平衡。
作者:竇金野 竇國友 單位:遼寧阜新市國土資源局海州分局 遼寧阜新市國土資源局清河門分局
參考文獻:
[1]梁迎修.中國現行法律解釋制度的反思與重構[J].江西社會科學,2008,01:217-221.
[2]程雪陽.中國的土地管理出了什么問題[J].甘肅行政學院學報,2013,03:108-122+126.
[3]王萬茂.中國土地管理制度:現狀、問題及改革[J].南京農業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3,04:76-82.
關鍵詞:土地管理制度;農民增收; 矛盾;對策分析
中圖分類號:C93文獻標識碼: A
引言:自建國以來,我國的土地制度政策經歷了一個發展變化的討程,而且隨著我國社會經濟制度的不斷變化和發展,人們對于土地制度逐漸改變了傳統的狹義觀念。社會變遷帶來的新觀點擺脫了舊社會的思想觀念的束縛,更加注重對土地制度廣義概念的理解。尤其是我國開始實行家庭聯產承句責任制后,農村經濟得到了全面的發展,在重視土地所有制度、土地使用制度、土地的國家管理制度的同時,更加重視土地的利用制度、土地流轉制度以及土地用涂管制制度等在新的形勢下產生的新的土地關系。土地管理制度的變遷雖然促進了農村經濟的全面發展,但是其在發展討程中仍存在一些突出問顆,最主要的就是農民增收緩慢,該問題主要是由制度性因素所制約的,所以為了使土地的生產要素功能得到充分的發揮,只有積極、穩妥地推進農村土地制度改革,進而使農民的各項收入大幅度地增加。
1我國土地管理制度的主要內容
針對我國當前土地管理制度的主要內容和主要涉及到的項目進行綜介性的研究,是加強工作以及改進缺陷不足的重點環節。我國土地管理制度的主要內容包含有以下幾個方面:第一,制定并且嚴格的執行相關土地管理的法規和政策;第二,全面的查清各個地方土地的利用情況,并且對土地的分布狀況、總體的質量和數量等進行全面的研究分析,結介實際的情況給子科學性的評價和管理政策;第三,在相關制度的執行過程之中應當進行土地登記,在登記之后才可以授權土地使用證書和土地所有權;第四,建立其科學化的、完善的、健全的統計制度,為土地的規劃建設奠定基礎;第五,加強土地和用地的管理,加強土地的建設,并且嚴格的控制出現非農用建設占地的情況,全而的、細致的、嚴謹的貫徹我國國家制定的政策和規定,依法對劃撥土地的情況進行管理和監督;第六,全面并且細致的制定出土地的利用規劃,為今后土地的建設和發展打下基礎;第七,嚴格的檢查并且監督土地的使用情況,對一些違規使用者進行嚴厲的處罰,并且妥善的處理土地利用過程之中出現的相關糾紛情況。
我國當前的土地管理制度是全而的加強并且提升土地利用效率的一項關鍵性的政策制度。而國家政府為了進一步的加強土地的使用和規劃管理,還陸續的出臺了一系列的政策制度。我國針對土地管理是從改革開放之后逐步進行的,當前我國的土地管理制度主要包含有社會主要公有制制度、土地利用管制制度、有償土地使用制度、耕地保護制度、土地登記制度、國有土地農田保護制度等等。總的來講,土地管理制度對于我國完善土地的使用并且增強利用效率有著重大的價值和意義。
2土地管理制度的問題分析
通過上文針對我國當前土地管理制度的基本內容和相關的項目進行細致并且深入的研究,可以對加強土地管理和完善相關制度的重要性有著全而的掌握。下文將針對當前土地管理制度之中存在的一系列問題進行綜介性的研究,力求在此基礎之上提出改進和創新的對策,以全新的工作思路來對工作的方向進行科學化的引導,促進土地管理水準和效益的不斷提升。
首先,我國當前的土地管理工作之中土地的產權制度小夠完善和健全。最為突出的是城市內部的土地產權小夠清晰,土地產權的主體不夠清晰,同時針對土地的登記制度也不夠健全和科學,針對土地的使用劃分和相關的界定也小夠科學介理。另外,在當前的土地管理工作之中,針對土地的價格機制建設小夠科學化,相關基準的價格不能夠真實的、全面的、客觀的反映出土地的實際價格水準,另外在地方政府之中也存在有壟斷性的行為,這一點對于土地價格也將產生不利影響。另外,在我國的農村土地管理制度之中,也存在有重大的缺陷。首先,現行的集體性的土地管理制度立法存在有巨大的問題,針對各項權限的規定均存在有較大的缺失,而在部分的法律規定和政策之中,難以體現出農民作為集體式土地主體的所有權,部分地方政府小能夠準確的貫徹和執行國家所制定的土地管理制度政策,所以小少村民申請的住宅建設均山于規劃方案的缺失而難以得到及時的審批。上述問題都對我國當前土地管理工作帶來巨大的阻礙,所以應當加以全面的改進。
3完善土地管理制度的政策研究
明晰土地產權,加強產權管理。應在法律上對城市土地所有權主體給子清晰地界定,理清中央與地方政府在土地權利中的相互地位和關系,明確前者的控制管理方式渠道、后者的權限范圍,以及兩者的利益分配。通過政府監察和公眾監督對地方政府權力進行約束,使土地配置能夠反映國家與地方利益的協調。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深入,豐富和完善土地相關權利法律體系,對土地使用權的各權力層次進行細化分割和明確規定,形成科學的權力層次體系。適應經濟發展和現實需要建立如土地發展權、地上通行權、空間使用權、地役權等土地權權能,有效地促進城市土地的管理和使用效率。結介全國土地調查,盡快建立全覆蓋的土地權屬信息資料數據庫。建立功能強大、技術先進的土地權屬管理信息系統平臺。加強土地權屬變更信息的動態監測。采取措施督促土地使用者及時辦理土地使用的相關手續。
建立政府授權委托下的土地儲備市場運營機制。必須要先理順土地儲備制度主體也即土地收購儲備機構的角色和定位。土地儲備一是要實現政府目標,二是要通過市場運作,必須把目標主體和運營主體分割開來,尤其在利益關系上分割開來,才能實現公共目標和規范市場運作的雙贏。應建立政府授權委托下的土地儲備市場運營機制,山政府授權具有雄厚資金實力和高級經營資質的企業,進行完全市場化運作。建立土地儲備監督評估體系。建立一種高度透明的信息機制,將城市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等政府管理的約束指標向社會公開,土地收購或出讓、出租項目的信息提前公示,及時出讓、出租的結果,建立土地儲備相關信息定期的制度,以利于政府、行業組織以及全社會對土地收購儲備運行的監督。設置土地儲備的績效評估體系和制度。
4.改革和完善我國農村土地制度的措施
4.1健全農村土地管理制度
土是國家珍貴的資源,為了更好地維護農民的利益,更好地發展農業經濟,我們必須要建立與生產力發展相括應的土地制度和法律。但是在施行討程中關干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核發證書工作尚未得到全面的開展,因而,為防止政府強占土地所有者地權,國家應設立專門的農村土地管理機構,授予土地所有者地權證,加快全國土地統一編碼工作,負責對農地的分配、經營和管理。
4.2完善土地水包經營權的流轉制度
目前,對干留在農業內部的勞動力和待轉移農村勞動力來說等待解決的問顆是農業用地的抵押權利,如果農村土地可以抵押,確保農戶在土地流轉中的主體地位,不僅有助于提高土地的生產效率,還可以加快農村多余勞動力轉移的步伐。
4.3進一步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
按照市場化原則,對農村集體土地征用依法公平補償,促進農民增收。公平補償指的是按照反映土地真實價值的市場價格來進行。而且在對征地補償標準進行制定時,要全面考慮,既要考慮到現實土地用途的補償,同時也要在用途轉化后使農民從中受益,充分考慮到農民的生存權益和發展權益,堅持以提高農民生活水平發展為征地補償原則。
結語:我國目前的土地管理制度存在較大的問題,在實踐的工作當中還需要加強對相關問題的細致分析,并且提出合理化的對策加以改進。
參考文獻:
(一)小產權房的概念界定
房屋產權是指對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處置的權利。產權本無大小之分,只有完整或殘缺與否,因而小產權房是在特殊背景下形成的一種俗稱。目前,學界還沒有形成小產權房統一的概念,因此,為了研究的方便,本文所研究的小產權房特指在農民集體建設用地及宅基地上建造的、主要出售給城市居民的房屋,這種房屋權屬證書沒有房管部門的蓋章,僅有鄉(鎮)政府或村委會的蓋章以證明其權屬。
(二)小產權房形成的原因分析
導致小產房產生和發展的原因也頗多,但筆者認為現行的土地制度,是導致小產權房產生的根本原因。因此,本文主要從土地所有權制度及管理制度出發,來闡釋小產權房產生的原因。
1.我國目前的土地制度
(1)土地所有權制度:1982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條規定:城市的土地屬于國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于集體所有。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一切使用土地的組織和個人必須合理地利用土地。(2)土地管理制度:1986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43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準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準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2.小產權房的成因
從上述對我國土地制度的梳理可知,我國目前實行的是國有和農村集體所有并存的土地所有權制度。憲法賦予了兩種土地所有權平等的自由轉讓權,而土地管理制度卻限制了農村集體土地的自由轉讓權,導致農村集體土地所有者喪失了土地的自由處置權和完整的收益權,致使農村集體土地產權被稀釋或殘缺。農村集體土地所有者產權的殘缺,導致農村集體及農民喪失了獲得土地增值收益的合法途徑。國家卻可以將農村集體土地轉為國有,并在一級土地市場上將其出讓給開發商,獲取不菲的土地出讓金。處置權的殘缺所產生的收益權的喪失,強烈的激勵著農村集體和農民尋找其他途徑以實現對土地增值收益的合理訴求,最終激勵農村集體及農民群體通過小產權房的建設及轉讓等“不合法”的行為實現對土地利益的訴求。
二、小產權房問題解決的路徑分析
(一)小產權房問題解決的具體方法
小產權房如火如荼的發展形勢引發了廣泛的社會關注,部分學者認為出于維護土地所有權制度和房地產市場的規范性,認為小產權房是非法的,應該堅決抵制。另一些學者認為從目前的土地制度缺乏效率及公平性出發,認為應該使小產權房合法化。筆者以產權為分析的視角,認為現行土地管理制度不僅缺乏效率而且于憲不合,因此主張在堅持國有和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所有權制度基礎上,通過重修土地管理制度,消除小產權房合法化的制度障礙,使小產權房合法化。
1.維持現有的土地所有權制度
小產權房問題的實質是產權制度問題,即經濟意義上的產權沒有被正式的法律制度承認,是導致產權稀釋或產權殘缺的重要原因。要想實現小產權房經濟意義和法律意義上產權的統一,必須依賴于政府的制度供給,而制度供給的成本將影響制度供給能否實現。保持現有的土地所有權制度不變,有利于減少清除舊制度的成本、消除變遷阻力的成本等制度變遷的供給成本。筆者主張維持目前的土地所有權制度不變,以增加政府制度供給的可能性,以順利解決小產權房問題。
2.重修我國土地管理制度
通過上文對小產權的成因分析可知,小產權房產生的根本原因在于目前的土地管理制度限制了小產權房的自由流通,農村集體及農民通過正常渠道無法獲得土地增值的收益,激勵農村集體及農民通過建設和出售小產權的方式來獲取對土地利益的訴求。要想從根本上解決小產權房問題,必須遵循《憲法》的精神,確實落實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的自由轉讓,而重修土地管理制度,既可以消除小產權房合法化的制度障礙,又具有可行性。
(二)小產權房問題解決方法的可行性分析
筆者在上文提出在維持國有和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制度的不變的基礎上,通過對土地管理制度的修改,解決小產權房合法化的制度障礙,以解決小產權房問題。
1.重修土地管理制度,可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產權的實質是一套激勵與約束機制,約束并激勵著人們的行為。因此,產權的安排直接影響資源配置的效率。如果產權主體的權能是殘缺的,產權主體的權利將得不到很好的保護、就會降低產權主體充分利用資源的積極性,導致低效率的資源配置。根據產權理論,完整的土地權能包括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置權等。在土地管理制度的限制下,農村集體土地的處置權是不完整的,收益權不是獨享的,利益在很多時候受到侵占。殘缺的產權,降低了農村集體土地產權的價值,導致產權主體缺乏充分的激勵去提高資源的利用效率,致使土地利用效率降低。因此,重修土地管理制度,賦予農村集體及農民清晰、完整的土地產權,有利于提高農村集體土地利用效率,保證農民的利益。
2.重修土地管理制度,與憲法相符
關鍵詞:創新 農村土地管理 城鄉經濟 發展
中圖分類號:F30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098X(2015)12(b)-0206-02
經濟發展和土地管理在相互影響的過程中不僅互相促進,也產生了相互制約的情況,相關人員要對其中存在的問題進行集中的分析,才能順利推動土地管理對于城鄉經濟發展的正向作用。
1 土地管理現狀
土地對于農民來講具有重要的意義,不僅是世代堅守的生活資源,也是供給經濟效益的唯一途徑。因此,相應的土地管理制度對于農民來說,就是最基本的權益保障。我國現行的土地管理制度主要是對土地的產權進行基本的歸屬劃分,對土地的基本規劃進行安排、對土地的政府性征用進行標注以及對集體用地流轉項目進行制度的規范。雖然農業是我國的發展強項,但是由于城鄉二元化基礎制度的制約,土地市場的基本發展模式并不是非常健全,在整體的土地利用效率方面還存在相應的問題亟待解決。對于土地的高效處理和使用還沒有比較清晰的社會認知,土地的管理制度在平衡城鄉差距以及基本土地管理方面的實用價值還不是非常健全。
尤其是農村盛行的產權制在基本主體方面的模糊導致整體發展呈現出制度的弊端,并且也拉大了城鄉之間發展的距離,產權的不穩定,造成了農業基礎的動蕩,對于城鄉一體化建立也失去了助推的作用。整體產權制度的模糊,使各個基礎部門之間對于土地的管理產生了分歧,因為正規市場的建立滯后,導致隱形交易頻生,也引發了眾多的土地糾紛。另外由于土地基礎規劃的混亂,導致相關部門無法建立有效的土地基礎規劃,沒有了有效的管理也就談不上規模的控制和建立了。相關部門對于土地管理的空間布局缺乏正確的實際調查,造成了農民對于土地的基礎功能定位和產業發展模式產生了混淆,整體農村的土地管理模式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限制。最主要的就是由于目前農村的土地征收制度過于強硬,導致農民的基本權益受到傷害,沒有了農民從本質上的支持,土地的基礎管理更是難上加難[1]。
2 農村土地管理制度的創新策略分析
對于土地管理制度來說,最基本的就在于基礎的項目規劃和實踐。相關人員要對基礎的土地管理制度進行系統化的整理和總結,建立完善的設計體系,才能保證土地管理制度發揮最大的時效性。在農村建立土地管理制度以來,相應的管控對象和內容非常復雜,但是也存在一定的邏輯關系,而且主要的目的都是為了保護和最大化的顯示農村土地所有權以及基本的財產權益維護[2]。相關工作機構要想在實際的工作中對土地管理制度進行集中的項目優化,要保證對產權制度、規劃制度、征收制度以及流轉制度進行基本的項目優化。
2.1 農村土地管理制度的創新之產權制度創新
從整個村域的角度對土地產權制度進行分析的話,土地所有權改革是產權制度改革的核心,是促進農村整體經濟和制度優化的根本,而從農民的實際利益出發的話,產權制度改革主要就是農用地的基本承包經營權以及宅基地使用權限的改革。對于農村的來說,產權制度的革新是一項繁雜的工程,相關工作人員不僅要對政策進行細致化的研究,也要對基礎農民的生活情態進行分析。首先就是要將基本的集體土地所有權進行明確的落實和歸屬,進行有效的監管和使用。另外,要賦予村委會基本的轉讓權力,相關工作人員秉承權利平等的法治理念推動集體建設有序地進入市場,從而保證有效助推城鄉土地市場模式的建立,以及從根本上優化土地的基礎配用效率[3]。
2.2 農村土地管理制度的創新之規劃制度創新
對于土地規劃制度的創新,需要相關人員給予必要的重視,在基本創新模式建立過程中要實現市場經濟體制和土地資源管理的優化融合。管理人員要保證制度的建立基礎是我國的基本國情,并且要對基礎性的制度功能以及結構進行創新,從根本上保證相應制度在改善后能實現協調化的運轉。在制度的創新過程中,一定要從基本的農村實際出發,進行改革模式的不斷試煉,充分進行規劃性的政策整改,保證管理制度與市場經濟建立良性的互動關系。在制度進行基本創新的過程中,不能一味地追求手段的新穎,而是要對基本的行政管理機制和決策機制進行深化落實,促進相關利益鏈條的均衡發展,保證法律對其最根本的制約職能。另外,要從發展的角度進行基本的土地規劃,轉變相應的規劃理念,形成有效的促進模式,保證規劃制度能有效助力經濟的長足發展[4]。
2.3 農村土地管理制度的創新之征收制度創新
城鄉一體化的建立從根本上助推了征收制度的發展,要保證制度的合理化創新就需要對整體的城鎮化進程進行有效的分析。相關工作人員要對土地征用的基礎范圍進行有效的規劃,對盈利性單位以及非盈利性單位進行必要的審計和控制,保證土地征收具有最根本的針對性。對于征收補償模式的改進也是重要的工作環節,要對農民進行合理化的補償才能為農民有效融入社會提供基礎的保證。相關工作人員要對土地的配置資源問題進行創新式的思考,積極拓展多元化的配置機制,推進城鎮一體化模式的有效發展。相關工作人員要在意識上原有的征收概念,以城鎮化發展為基準進行制度的集中優化和創新。
2.4 農村土地管理制度的創新之流轉制度創新
現代農業的集中發展離不開土地流轉的基本助力,在城鎮化發展進程中,要對土地流轉制度進行優化的提升。相關人員要對土地進行產權的基礎化登記,收集有效的土地利用數據,為農民進行基本的土地流傳創設便利,這樣做才能有效維護農民的自益以及土地市場的基本利用率。另外,政府也可以適當延長土地的基礎使用權或者是承包權。在制度改革中,要以土地的優化利用為根本,優化農民對于耕地的保護,集中力度強化農民的基本補貼,集中資金解決農業發展的困難問題,從根本上促進整體農村經濟和農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只有保證了農民的基礎權益,才能有效助推城鄉經濟的良性發展[5]。另外,要強化基礎的農民耕地規模管理以及設置相應的耕地鼓勵措施,著重強調對于土地流轉環境的優化,保證流轉的時效性,從根本上提升現代農業的基礎發展水平。
3 結語
總而言之,土地管理制度的創新離不開政府的大力支持,也離不開農民的積極配合。相關人員要從經濟發展和農民基本權益出發,集中優化相應的土地管理模式,轉變基本的管理理念,針對相應的土地管理問題強化基礎的監督力度,真正助力城鄉經濟的持續性發展。
參考文獻
[1]王洪芹.關于加強農村土地管理的相關問題探究[J].科技創新與應用,2015,19(22):269.
[2]汪禮來.淺析農村土地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及解決對策[J].江西建材,2014,22(20):284.
[3]侯玉峰.芻議農村土地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及解決對策[J].科技創新與應用,2015,13(22):2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