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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營利組織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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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營利組織法律法規范文第1篇

      【關鍵詞】非營利組織 管理體制 法律體制 監督機制

      非營利組織作為一種重要的社會力量,自20世紀70年代以來在全球范圍內得到了迅猛發展。發達國家的非營利組織已經成為社會不可或缺的建設主體,無論是在參與社區建設、地方治理、公共政策制定和執行等區域公共事務方面還是在參與國際決策,解決各種全球性問題方面都發揮著重要的作用。德國、日本、英國、美國都屬于當今世界的發達國家,這四個國家的非營利組織發展至今不論是從非營利組織自身的發展還是政府對其建立的各項制度,都已形成一定的規模體系,相對比較完善。對四國非營利組織的發展情況及其法律體制、與政府之間的關系、和監督體制方面進行總結分析,從它們的管理經驗中探尋規律。

      一、德國、日本、英國、美國非營利組織發展概況

      德國有著悠久的結社傳統,是當今世界上非營利組織最為發達的國家之一,德國發達的非營利組織成為今天德國社會不可缺少的一部分。目前在德國各級司法部門登記注冊的各種類型的社團共有55萬家,財團共有10000家,大約另有50余萬家沒有在司法部門進行登記注冊。德國非營利組織數量和國家人口比值為1:75,不僅高于英國(1:250)和日本(1:260),更是遠遠高于我國(1:5400)[1](p28-29)。

      在英國非營利組織常常被稱為“志愿部門”或是“慈善組織”。它的形態框架兼具歐洲和美國的特征,活動的范圍非常的廣泛,主要集中在醫療保健、社會服務、環境保護、教育研究等領域,其組織的形式和規模可謂是“五花八門”,有大型機構也有“迷你”的小型草根組織。根據英國全國志愿聯合(NCVO)出版的《2008公民社會年鑒》對其“公民社會”的整體統計數據顯示,2005/06年度的公民社會團體的總數為86.5萬家。[2](p47)

      美國是世界上最大的移民國家,其人民的結社精神是根深蒂固的,并有著深厚的慈善傳統和龐大的捐贈資源,在這樣一個肥沃的“土壤”里培育發展了目前世界上最發達的非營利部門。根據美國國內稅務局公布的數據,截至2012年3月,在國內稅務局登記的非營利組織總計156萬家,其中包括了近100萬家慈善組織和近10萬家私人基金會,即每1萬名美國人就擁有34.2家501(c)(3)非營利組織,以及近50萬家其他類型的非營利組織。[3]美國非營利組織數量龐大,專業化分工高,擁有眾多的就業人數,使得其對美國的經濟貢獻也不容忽視。

      而作為亞洲代表的日本,其關于非營利組織的研究始于20世紀80~90年代,早期日本非營利組織的發展受到國家政府嚴格的限制,發展緩慢。1995年1月的阪神地震成為日本非營利組織的轉折點,這次地震受災嚴重,但政府救援行動緩慢,而全國各地方的非營利組織中數以百萬計的志愿者卻迅速前往災難現場展開救援工作,這引起了全國公眾的極大關注。繼阪神地震之后,1997年俄羅斯油輪在日本海域擱淺,大量原油泄漏,日本國內25萬非營利組織志愿者對海面原油進行清理再次發揮在社會突發事件中的重要作用。此后,整個社會對非營利組織的關注度不斷飆升,要求放松對非營利組織的管制,最終于1998年3月19日通過了《特定非營利活動促進法》,于同年12月1日實施,日本的非營利組織進入了繁盛發展時期。

      二、管理體制經驗總結分析

      (一)法律體制

      美國的非營利組織的法律制度是一個極為龐大和精細完整的體系,包括聯邦非營利組織法律、州非營利組織法律、與法院的判例三大塊。每個法律板塊都根據不同的情況對非營利組織的各種行為進行規定,如聯邦稅法第501(c)(3)條對美國的25種具有免稅資格的非營利組織以列表的形式進行了細致的分類和規定。世界上較早專門規范非營利組織和非營利行為法規的法律是1601年英國出臺的《慈善法》和《救濟法》。經過幾個世紀的傳承和十多年的修改,在《慈善法》統一的法律框架下對非營利組織的各項活動進行規定和協調。并通過已有80年歷史的《理事會管理法》對非營利組織進行制度約束。在德國,從憲法、民法和社團法等多個層面對不同類型的非營利組織進行法律制度區分并配以相應的法律框架。而日本的非營利組織雖是一個“舶來品”,相對發達國家起步較晚,但是日本的非營利組織在吸收和借鑒了國外非營利組織先進的管理經驗的同時也保留著亞洲文化的特點,使得日本非營利組織也得到很好的發展,它的法律制度內容豐富、分類細致嚴密,與德國非營利組織法結構相似。盡管各國根據本國的文化傳統和經濟實力對非營利組織建立不同的法律框架,但是其作用都是要明確非營利組織的法律地位,將其納入國家的法律體系當中,以確保它們的合法性、自主性和自治性,給予更好的法律環境和更大的法律發展空間。

      (二)非營利組織與政府之間的伙伴關系

      在傳統理念上,政府對國家事務、公共福利的提供具有“統治”地位,是唯一的提供者。但隨著經濟全球化時代的到來,公眾對政府提出了更多新的要求,摒棄官僚制,呼吁新的管理模式。在這樣的形勢下,“治理”理論應運而生。“治理”理論認為,治理主體應該是多元化的,不僅包括政府、私營部門,非營利組織也是重要的治理主體。在治理方式中善治是最佳的一種治理方式,“善治就是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會管理過程。善治的本質特征就在于它是政府與公民對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是政治國家與公民社會的一種新穎關系,是兩者的最佳狀態。”[4](p8)而英國政府部門與非營利組織代表共同簽署的COMPACT協議趨向于最佳的治理方式。在COMPACT協議中英國政府始終堅持視非營利組織為伙伴,給予其強力的政策支持。

      政府扶持和資助是政府對非營利組織發展的關鍵環節。在美國,政府將大量的社會服務外包給非營利組織,有20%的非營利組織,其主要收入來源于政府,甚至有些非營利組織的收入90%都來自政府。[5](p25)日本非營利組織大多數的資金來源于政府補貼,其主要運用于衛生保健和社會服務領域的資金有45.2%來自公共部門的財力支持。英國政府每年向民間組織提供33億英鎊,德國民間組織64%的收入都來自政府資助。對于政府的資助是否會削弱非營利組織的獨立性主要取決提供資助的方式,而目前以政府采購方式對非營利組織提供資助的方式是比較理想的,既向非營利組織提供了資金支持,又避免了對非營利組織內部事務的干涉,保障非營利組織的獨立性。

      (三)非營利組織內外監管機制

      美國的政府監管模式是比較經典的過程控制,對非營利組織的組建與退出給予很大的自由,但從非營利組織組建之后它的行為就要遵守美國各項相關法律。統一的管理主要是靠聯邦稅法,非營利組織需要向聯邦稅務局報告其財政情況,聯邦稅務局通過年度報稅監管。如果組織申請獲得了聯邦稅法501(C)(3)條款的免稅資格,那么會有聯邦稅務局對其進行嚴格的審核,再通過公開透明的機制對其開展的活動、運行方式等的整個過程進行社會監督。英國的監督管理相對統一,通過慈善管理委員會對非營利組織進行綜合的管理。而日本對非營利組織的管理職責比較分散,對不同類型的非營利組織依據各自的法規進行管理監督。在德國除了對免稅團體的稅務管理之外,政府及其他公共職能部門并沒有對民間公益機構形成一個復雜的監督制度,對民間組織的監督主要是將交與一些社會機構,如捐贈任理事會、社會事務研究所。

      社會監督機制和組織內部監督是非營利組織監督機制中是不可替代的。非營利組織因其非營利性特征,接受社會的捐贈和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等形式獲取營運資金,因而其有責任向社會公眾公開其組織財務、開展的活動和管理等方面的信息,使每一個對該組織關心或做出貢獻或有任何疑問的人對其進行檢查、監督。而非營利組織內部的自律更是組織健康持續發展的根本保障。

      三、對我國非營利組織建設的啟示和借鑒意義

      (一)制度環境是非營利組織發展的關鍵

      美國、英國、德國都是有著很強的民主意識、民主傳統濃厚的國家,它們在政治法律制度建設方面就給予公民自治組織較大的生存空間,并逐漸完善非營利組織的法律體制,將其納入國家的法律體系當中,確保非營利組織發展的自治性和獨立性。日本的非營利組織起步時間與我國的大致相同,但與我國的非營利組織發展相比現在日本非營利組織的發展較為成熟,這得益于日本完整細致的各項非營利組織法律法規。可見,影響非營利組織發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就是擁有良好的政治法律制度環境,正如美國約翰·霍普金斯大學的萊斯特·薩拉蒙所說“對于大多數國家而言,非營利法是決定非營利活動及程度的最重要的因素之一。”[6](p197)我國非營利組織的政治法律制度環境建設也已取得一定的成績,但是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在非營利制度建設方面仍然有很大的差距,在實際的管理中,地方民政部門在處理一些事務中還會出現無法可依的窘況。所以,借鑒國外經驗,立足我國實際逐步為非營利組織制定系統配套的不同層次法律法規體系,使非營利組織的各項活動有法可依,有法必衣,違法必究。中央政府部門應加快制定和完善我國非營利組織相關基本法制,只有這樣才能實現我國非營利組織的實質性進展,進而加快我國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建設。

      (二)明確政府與非營利組織的關系

      英國政府與非營利組織共同簽訂的COMCAPT協議是一種良性互動的合作關系,兩者之間處在一個平等的地位互作協作,權責分明,為努力構建公平和包容性的社會而共同努力。而我國非營利組織與政府的關系正從管理和被管理向彼此合作的關系發展。非營利組織要明確自立、自治、自強的獨立意識,明確其產生的根源是社會公眾的需求,而不是隸屬于政府。非營利組織作為社會治理主體之一與政府部門是平等的。與此同時,政府部門也應該改變原來的“統治”觀念,由“統治”轉向治理,優化管理,明確分工,努力和非營利組織合作,共同治理國家公共事務。

      從美國、英國、德國、日本四個國家非營利組織的發展來看,盡管各國非營利組織的資金來源各不相同,但它們都或多或少的依賴政府的扶持和資助。對于政府的扶持和資助從積極的方面來看,是一種互益的合作關系。在英國,政府每年向民間組織提供33億英鎊的資金,民間組織每年通過募捐活動也募集到33億英鎊。另外,慈善組織在開展活動過程中通過市場運作又可獲得33億。這樣,政府的33億財政投入,實際上就獲得了將近100億的公共服務,大大提高了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率。[7](p24)因此,我國政府應加大非營利組織扶持和資助方面,可以通過政府提供資金、購買服務和減免稅等不涉及干涉非營利組織內部事務管理上的方式。這樣既保證了非營利組織的獨立性,政府也通過對非營利組織的扶持間接的實現公共事務有效處理。

      (三)完善非營利組織內外監督機制

      近年來,我國一些非營利組織不法經營,的事件頻頻出現在公眾面前,致使廣大的社會公眾對非營利組織持懷疑、不信任的態度。這些事件的發生究其原因,一方面是政府監管控制不到位;另一方面是非營利組織內部組織結構、管理制度、財務制度不健全,缺乏自律機制。借鑒美國對非營利組織的監督機制,在加強政府監管控制力度的同時還要借助媒體和公眾輿論的力量,實現非營利組織外部監管主體的多樣性。非營利組織內部應該進行公開透明化的運行,形成組織的自律機制。將非營利組織開展的活動、財務狀況、組織內成員的行為準則向公眾公開,建立于公眾溝通交流的平臺,讓社會公眾可以隨時監督非營利組織,以取得公眾的信任和支持。在美國的監督機制中,為彌補政府監督機制的不足,還引入了第三方評估機制。常見的是同類組織一起評估,定期或不定期地由外部專業人員對非營利組織內部工作進行評估。這樣的一種評估機制,不但能促進非營利組織自律機制的建立,還有利于非營利組織健康發展。

      參考文獻

      [1]王名,李勇,黃浩明.《德國非營利組織》[M].北京:清華大學出版社,2006.1:2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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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王名.國外民間組織管理的經驗與啟示[J].《學會》,2006,(2):24.

      非營利組織法律法規范文第2篇

      關鍵詞:非營利組織;財政政策;稅收政策

      中圖分類號:F81 文獻標識碼:A

      原標題:促進我國非營利組織發展的財稅政策文獻綜述

      收錄日期:2012年7月16日

      一、國外研究現狀

      國外對非營利組織的研究比較早,很多西方國家的理論研究已經很成熟。如美國的研究中心就有30多個。其中,紐約城市大學的公益事業研究中心、印第安納大學公益事業研究中心、霍布金斯大學的約翰·霍普金斯公民社會研究中心、杜克公益事業與志愿活動研究中心比較著名。由于一些西方國家市場經濟和法律體系比較完善,其中關于非營利組織的財稅政策法律法規也相當成熟,因此,關于非營利組織稅收優惠政策的研究不多。

      (一)在非營利組織與政府關系方面的研究。美國的吉德倫、克萊默和薩拉蒙(Gidron,Kramer and Salamon,1992)提出政府與非營利部門之間的關系模式。圍繞對福利服務中服務的資金籌集和授權、服務的實際配送兩個關鍵要素為核心,他們提出了政府與非營利部門關系的四種基本模式:政府支配模式;第三部門支配模式;雙重模式;合作模式。

      美國的薩拉蒙教授(Salamon,1994)認為,政府和非營利組織的合作契機是各自組織特征上的互補性。政府在提供公共服務方面由于有一定的程序限制,因此有特定的缺陷,而非營利組織提供的公共服務是基于利他動機,能夠有效地彌補政府的不足,滿足需求的多樣化。薩拉蒙教授還認為,非營利組織在提供公共物品方面能夠有效地節約成本,因此在支出一定時能使更多的人受益,較好地完成提供公共福利的責任。

      (二)關于非營利組織起源的研究。美國經濟學家伯頓·韋斯布羅德(Weisbrod,1974)持政府失靈觀點。他認為社會再分配能夠有效解決社會不公平問題,非營利組織可以被看作是彌補政治失靈或政策失靈的表。作為一種組織形式,非營利組織能夠為弱勢群體和邊緣人群爭取利益。

      美國的亨利·漢斯曼(Hansmann,1980)的合約失靈理論則更多地是在解釋非營利組織和營利組織的區別是什么,是什么因素使得某些活動只能由非營利組織而不是營利組織來提供。他首先分析了營利組織的局限性,認為在大多數情況下,消費者由于存在信息不對稱,對廠商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無法準確判斷,由此契約很難達成,同時難以防止生產者坑害消費者的機會主義行為,這就出現了漢斯曼所說的“合約失靈”。

      (三)關于非營利組織與政府、企業關系的研究。羅伯特·伍思努(Wuthnow,1991)提出了政府、市場、非營利部門相互依賴理論。這一理論認為國家是“由形式化的、強制性的權力組織起來并合法化的活動范圍”。國家的主要特點是強制性的權力。市場是“涉及營利性的商品和服務的交換關系的活動范圍”,市場主要以非強制的原則來運作。非營利部門“既不是正式的強制,也不是利潤取向的商品和服務的交換的剩余的活動范圍”,它主要以志愿主義的原則來運作。

      美國詹尼弗·艾希里(Jennifer Erich,2002)認為社會再分配過程應側重解決公平問題,非營利組織可以被看作是對政治失靈或政策失靈做出反應的一種組織形式。作為一種媒介,非營利組織可以代表弱勢群體和邊緣人群的利益,幫助他們從政府機構爭取更多的公益權力。

      二、國內研究現狀

      我國的非營利組織在近幾年來迅速成長,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目前,對我國非營利組織進行研究的有兩個較為權威的機構:一個是1998年10月成立的清華大學NGO研究所,所長王名;另一個是1998年初,中國青基會第三屆理事會成立的以康曉光為主任的“青基會發展研究委員會”。另外,國家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也組成專門的研究機構和課題組對非營利組織的財務、稅收等問題進行研究。國內學者對我國非營利組織財稅政策存在的問題主要進行了以下探討:

      (一)非營利組織的財政激勵制度研究。財政部石英華(2003)認為,非營利組織能夠向社會提供公共物品或準公共物品,為政府減輕了負擔,有效地彌補了政府失靈和市場失靈,這是政府支持非營利組織的理論依據。非營利組織在政府資助下,為社會提供充足的公共物品,保障特殊群體利益。政府對非營利組織的補助要做到:一是采用靈活多樣的項目支出方式。政府對非營利組織的撥款補助方式靈活,除一部分補助按單位、按人頭確定外,相當一部分補助可以按項目撥款;二是建立完善的會計制度和嚴格的審計制度,保證非營利組織資源使用的透明。

      中國人民大學劉鵬等(2010)認為,非營利組織的資金來源過度依靠財政會產生很多問題。在國外,許多非營利性組織的大部分資金都來源于會費、各種志愿募捐以及服務收費。當然,政府會給予資金支持,但其資金來源多樣化,不主要依靠政府,這樣就使得非營利組織能夠減少與政府部門的牽扯,增強其獨立性,有效開展活動,做好它該做的工作。

      (二)非營利組織的稅收激勵制度研究

      非營利組織法律法規范文第3篇

      【關鍵詞】非營利組織;社會治理

      我國非政府組織是在社會轉型過程中剛剛發育起來的,在單位社會時期被總體性社會構造所覆蓋的社會力量目前尚處于弱勢狀態,政府和社會大眾都未能對非政府組織的發展給予足夠的重視,沒有在制度安排和社會道義上給以充分的支持和幫助,使非政府組織在社會治理中的積極作用被嚴重抑制。

      一、非政府組織參與社會治理的困境

      一是法律地位不明確。20世紀80年代末以來,我國相繼出臺了《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公益事業捐贈法》《基金會管理條例》等一系列非政府組織法規。盡管這些法律法規共同構成了我國非政府組織發展的法律框架和法制環境,但是目前這些法規都只是就某類非政府組織單獨進行規范,對非政府組織的界定、合法地位、基本權利和義務、設立和管理、法律責任等缺乏統一明確的規定。一方面,立法速度跟不上受法律約束的對象的發展速度,立法具有滯后性;另一方面,現有的立法層次較低,沒有一部系統的非政府組織基本法。法制建設的滯后是制約我國非政府組織參與社會治理的瓶頸,勢必影響到其參與社會治理的效力。二是管理制度不規范。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各類非政府組織發展迅速,數量和質量都有很大提高,但現有非政府組織的形成主要是靠政府扶持發展起來的,大部分非政府組織行政色彩較濃,依賴心理較強,人治意識較重。內部缺乏規范,工作缺乏創新,社會公信力嚴重不足,參與社會治理的各項表現與社會發展要求不相適應。有些非政府組織甚至游離國家法律,成為滋生犯罪的溫床。如一些社區老年協會負責人,為了一私之利,把老年協會當作自己營利工具,公開招攬賭博,只要向其交納一定費用,三五成群就可以放心開賭。三是與政府職能分工不銜接。社會治理中主體之間的銜接包括政府與非營利組織在社會治理全過程中的權責分配、職能分工、任務承接、治理協作、資源互補、信息傳遞等方面的無縫對接。我國正處在社會全面轉型的關鍵時期,非營利組織正努力嘗試承接政府逐步退出并轉交給社會的部分職能,這個過程反映了社會治理結構、方法和觀念的改變。但目前一些政府部門和公務人員沒有充分認識到這一點,不能明確政府的范疇和角色;對政府公共管理的服務性、公益性和非營利性認識不足,并最終在思想上將非營利組織置于可有可無的地位。這就使得政府在制定公共危機管理相關決策時容易出現兩種趨勢:或者政府部門之間互相扯皮和推諉;或者對非營利組織主觀上嚴格管制并導致了在客觀上影響其發展。政府對非營利組織管理職能的轉變不到位,在登記注冊、監督管理等諸多環節過分強調管制,指導和服務意識不足,制度和政策往往不配套、不協調,嚴重影響了非營利組織的自身發展及在社會治理中的能量發揮。四是組織基礎不牢固。我國非政府組織規模小,動員社會資源的能力較弱,這導致許多非政府組織資金來源渠道單一且發展經費不足。由于非政府組織沒有形成吸納人才的固定渠道,再加上社會待遇、經濟收入等問題的存在,志愿者成為活動主體,造成人力資源開發能力和專業化服務水平較低。非政府組織的自律機制也不健全:一方面,有的非政府組織未經批準擅自成立并開展活動,引發許多隱患;另一方面,有的非政府組織內部管理混亂,一些非政府組織內部議事制度、財務管理制度、章程履行制度、工作人員錄用與考核獎懲制度無章可循、有章不循的問題同時存在。非政府組織自身存在的問題損害了其公眾形象,降低了其社會公信力,嚴重阻礙了其參與社會治理的步伐。

      二、非政府組織參與社會治理的路徑選擇

      一要鼓勵扶持非營利組織發展。政府必須轉變觀念,認識到非政府組織“不應是接受機構精簡人員和離退休人員的場所,而是承接政府部門社會職能的組織,不是政府職能轉變形式化的工具,而是公民社會最活躍的公共部門,不是與政府爭權,而是在幫助政府治理社會”。非政府組織的產生和興起可以彌補政府能力不足,非政府組織以其貼近社會大眾和發動社會力量的優勢,對政府的公共服務形成了重要補充,能夠起到政府所起不到的作用,讓政府從繁雜的社會事務中解脫出來。盡管非政府組織的運作離不開政府的扶植和支持,但非政府組織絕不是政府的附屬機構和創收實體,而是平等參與社會公共治理的合作伙伴,共同致力于促進社會的文明和進步。政府當應為非政府組織參與社會治理創造更好的條件,為非政府組織的生存發展提供更大的空間。二要科學合理分類。要在加大立法進程、完善法規體系的基礎上,由政府有關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非政府組織的現狀,從科學管理和方便服務的原則出發,依法對非政府組織進行科學合理分類。根據法律地位,可將非政府組織區分為法人社團和非法人社團。根據利益導向,可將非政府組織劃分為公益性組織和互益性組織。法人社團、公益性組織,其在社會治理中的責任更大,對法人社團,對公益性組織,政府在審批、監管方面要從嚴把關,但在政策支持和資金扶助上要給予更大的優惠,確保其在社會治理中能夠發揮更大的作用。三要依法進行監督。要明確政府監管職能。政府職能部門應當依法對非政府組織的日常活動進行監管,督促非政府組織依法、規范、有序地承接和履行政府轉移的職能,避免和防止非政府組織違背社會公益,促進非政府組織健康發展。要加大日常監管力度。一方面,要健全信息公開制度。明確非政府組織信息公開的時間、地點、方式和內容,特別是對社會捐助、政府捐助資金使用,對涉及與公眾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大事,必須按規定程序和要求向社會公開;另一方面,要建立獎勵懲戒機制。對誠信守法、公益突出、作用明顯、社會認可的非政府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給予一定形式的獎勵。對在運作過程中出現問題的非政府組織,視情節給予警告、限期改正或撤銷等處理。四要提高自身能力。非政府組織要強化服務觀念,樹立自律管理意識和風險責任意識,還要建立一系列內部質量控制機制,如建立健全決策機構和民主決策機制,建立財務監督制度和績效評估制度等。在加強自律的基礎上,非政府組織必須拓展自我發展的能力:一要解決資金缺乏障礙。在積極爭取政府財政資助的同時加強公關工作,提高自身的知名度和公信力,建立專門勸募機構,提高民間捐贈收入的比重。非政府組織也可以發展一些收費服務,包括技術成果轉讓、信息技術咨詢等。二要加強人才隊伍建設。加強從業人員(包括志愿者)的業務培訓,提高業務素質和能力,并建立起激勵機制、競爭機制及有利于人才開發和使用的管理機制。三要重視并處理好與政府的關系。一方面,要防止成為政府的附庸;另一方面,要防止與政府產生不必要的對立。非政府組織要積極配合政府的工作,并在與政府的合作中不斷增強自己的活動能力,要充分利用政府和市場提供的機會,更好地執行自己的職能,履行自己的使命。

      參 考 文 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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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江華,周瑩.異地商會發展中的制度滯后與政策推進——基于異地溫州商會的研究[J].中國行政管理.2009(4):68

      [3]朱琬寧.獨立與互動:當代中國非營利組織發展路徑探析——基于對香港國際十字路會的考察[J].公共行政.2009(12):90

      [4]肖文濤.社會治理創新:面臨挑戰與政策選擇[J].中國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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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陳振明.公共管理學[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3:418

      非營利組織法律法規范文第4篇

      一、發展現狀

      (一)社會團體登記情況。我市共登記社會組織223個,其中:社會團體166個,行業性社團129個,專業性社團29個,聯合性社團3個,學術性社團5個;民辦非企業單位57家,其中:民政類5家,教育類17家,勞動類10家,衛生類12家,科技類6家,文化類4家,體育類3家。據初步統計,我市社會組織從業人員現有38,500人左右,約占全市總人口的4.5%,各類社會組織去年總收入5億多元,提供就業崗位15000余個。

      (二)規章制度建設情況

      1、健全規章制度。為使社會組織規范發展,市民政部門指導督促各類社會組織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規定各類社會組織必須將登記證書、資格證書、服務項目、收費標準等規章制度上墻公布,增強工作公開的透明度,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開展活動,依法規范自身的行為,更好地為社會服務。2、規范財務管理。為貫徹中央精神,提高我市民間組織會計人員素質,民政部門下發了通知,要求各民間組織進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培訓。通過培訓,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會計人員都已熟練掌握了新的會計制度,并已能在財務操作中實際應用,從而規范了民間組織的會計制度。3、落實四項制度。為規范管理,制定了社區民間組織的普查登記、注冊登記、備案登記、社區民間組織負責人例會四項制度,由街道辦事處負責指導,并及時掌握社區民間組織的發展變化,確保社區民間組織的健康發展。各社區所轄民間組織每月將活動開展情況,向居委會通報備案,居委會將社區民間組織開展活動的時間、地點、內容及照片資料登記造冊,重大活動報登記機關備案。確保社區民間組織依法開展活動。

      二、工作現狀

      (一)提高了民間組織的登記質量。我們以“依法行政、規范行為、提高服務”為登記工作理念,嚴格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民辦非企業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認真細致地對民間組織地成立、變更和注銷進行審批登記;對符合登記條件的民間組織發放“明白紙”,公開登記事項、申報程序及材料、行政許可時限和操作規程,讓他們能夠及時了解登記程序;我們在規定的時限內盡量提前完成審批登記手續,為登記對象節約辦事時間,減少上門次數,提供熱情服務。

      (二)健全了民間組織的監督機制。我們把加大執法力度作為規范民間組織社會活動、促進社會穩定的重要舉措,建立了“市、辦、居”三級監督體系,形成“橫向分類負責、縱向按級負責”的民間組織服務與監督一體化網絡系統,做到及時發現和查處非法民間組織的違法活動,從而遏制不良組織的滋生和蔓延,扶持和保護合法的民間組織。近年來,我們多次與社團主管單位聯合開展治理檢查,注銷不合格協會,規范了對民間組織的管理。

      (三)加強了民間組織的年檢工作。這幾年,我們根據上級部門的要求和部署,結合自身情況,密切聯系業務主管單位,本著規范管理、簡化手續的原則,與業務主管單位一起對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開展了年檢、換證工作,讓參加年檢的單位填寫了《年度檢查報告書》,委托市“恒正會計事務所”出具《民間組織年度財務審計報告》。對未開展活動和變更業務主管單位的民間組織依法予以了注銷。

      (四)深入開展了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誠信建設。我們對新成立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嚴格要求,規范各項規章制度,建立誠信檔案,接受公眾監督;對已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把誠信建設作為年度檢查的一項重要內容,進一步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督促其按照章程開展活動;不斷完善服務承諾制,制訂長遠規劃和有效措施,通過在服務內容、服務方式、服務責任等方面做出的公開承諾,增強透明度,提高服務質量。

      三、存在問題

      1、整體質量不高,作用發揮不到位。從質量上看,目前我市民間組織發展整體結構不夠優化,尤其是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行業協會、農村經濟類協會、公益慈善和基層服務性民間組織發展不足,自主創新和社會服務能力較弱;少數民間組織法制觀念淡薄,內部管理制度不完善,自律機制不健全,社會公共責任缺失,社會公信力不高。從作用發揮上看,大多數民間組織尚未充分發揮其應有的功能和作用。如行業協會,由于受多種因素的影響,在行業協調、行業管理、行業維權、行業服務等方面還存在著許多不足和問題。

      2、政策法規不完善。民間組織法律法規還不健全,使得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設立、性質、地位、作用及職能等沒有進一步明確和規范。我國雖然制定了《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且是暫行性行政法規,在很多具體問題上缺乏明晰的界定和具體可操作性的規定,并與業務主管部門中的法律法規在許多問題上不協調、不統一。有的業務主管單位對社團的申請成立熱情高,而對社團的年檢,變更,注銷,和對社團依據其章程開展活動情況的監督重視程度不夠,應付差事。

      3、執法力度較薄弱。對民間組織進行監督管理和開展執法活動是登記管理機關的一項重要職能。《行政許可法》實施后,雖然是登記管理機關但卻沒有執法權,缺乏行政執法的基本職能,管理力量非常薄弱,總體情況為“力不從心,監管難以到位”。具體地講:一是機構、人員、經費不到位。不同民間組織都是以民政部門名義進行登記管理,但實際上,民間組織登記管理人員編制只有1人,與實際工作量不對稱,工作中常疲于應付,監管過程中也無專項業務活動經費。二是全市有200多個社團,其業務分屬不同業務主管單位,協調工作、爭取配合工作量大。三是《社團登記管理條例》專門設置了“處罰”一章,對社團的一些違規行為的處罰作了規定,但由于缺少執法督查隊伍,處罰很難落實。尤其是取締非法民間組織缺少法制手段,造成一些未登記的民間組織取締困難。

      4、發展存在不平衡。民間組織的發展與各項社會事業的總體要求不相適應,主要有:營利傾向較明顯,服務功能卻欠缺;規模偏小,在專職人員、辦公設施、專業水平等方面還有差距;分布的社會領域不均勻,在教育、衛生、民政領域較多,在科技、勞動、體育領域相對較少,與實際的社會需求還有一定距離。

      四、解決對策

      (一)建立健全民間組織法律法規體系。根據我國目前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應適時出臺與民間組織有關的法律及配套的政策法規,應盡快出臺新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加快修訂《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對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界定要具體、明確;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名稱應區別于有關社會組織的名稱,即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名稱中應體現民辦,方便于對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管理;改革民間組織的管理體制,建立和完善民間組織管理的政策制訂、執行、評價和監督之間相互協調的運行機制,以及行之有效的管理辦法。

      (二)加快民間組織執法隊伍建設步伐。民間組織執法工作是登記管理機關的一項重要職責,但是現在登記管理機關還沒有執法隊伍,也沒有必要的督查經費。希望上級有關部門切實落實民間組織管理機構和人員編制,充實民間組織管理力量,盡快組建高質量的民間組織執法隊伍,提高執法的權威性。要確保民間組織管理者具有行政執法資格;配備必要的執法工具,確保執法的質量和效果;定期對執法人員進行有關法律法規的學習和執法程序、執法手段的培訓,增強執法人員依法行政的能力。

      (三)加大民間組織的扶持力度。希望政府在購買服務、項目扶持等方面對民間組織予以支持,同時支持民間組織獲得合法的服務性收入,實現資金來源的多元化;應盡快完善民間組織的各種優惠政策,為民間組織發展創造寬松環境,形成一套系統、可行的民間組織稅收激勵機制;在政府資助和社會捐贈的基礎上,能夠建立民間組織發展專項基金,為民間組織發展提供長遠的資金來源。采取有力措施,在房屋租賃、場地使用、設施配備等方面給予扶持,推進民間組織的健康快速發展。

      非營利組織法律法規范文第5篇

      關鍵詞:社會轉型期公共事業組織監督機制

      當代中國社會轉型是指“中國社會從傳統社會向現代社會、從農業社會向工業社會、從封閉性社會向開放性社會的社會變遷”,是在社會主義制度下社會的結構性變遷。在社會轉型期的背景下,預防腐敗、完善公共事業組織的監督機制至關重要。

      公共事業組織監督機制存在的問題分析

      (一)雙重俘獲

      行政主管部門對公共事業組織的“俘獲”主要表現為行政主管部門將公共事業組織作為其鞏固和擴大既得利益的工具。從我國公共事業組織的負責人與政府財務監督主體的關系來看,公共事業組織的大部分負責人都來自政府機關,具有官員身份。他們受政府委派,在公共事業組織中開展工作,與政府組織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有的公共事業組織的負責人甚至與政府財務監督主體存在著領導與被領導的關系。但是,主管部門的“俘獲”往往是以自身“被俘獲”為代價的。在主管部門和社團相互“博弈”的過程中,在社團的公關攻勢下,主管部門被“俘獲”了。這種“俘獲”的結果必然是監督的疲軟。

      (二)組織缺位

      在我國,公共事業組織的財務監督機關是業務主管單位、財政部門、審計機關、人民銀行等。這些政府監督部門主體多元并存,形成了一個看似嚴密的財務監督網絡。但從總的監督效果來看,缺位、錯位、越位現象均在不同程度上存在。從理論上講,財務監督主體的多元化很可能會使政府對公共事業組織的監督陷入不同主體之間相互扯皮、互相推諉的尷尬狀況。

      (三)社會監督體系薄弱

      在我國,對公共事業組織的社會監督主要是公眾監督和新聞輿論監督。而這兩種監督都沒能發揮應有的作用。新聞輿論報喜不報憂的狀況雖有改善,但是新聞視角更多放在了政府和社會上,對公共事業組織這個第三部門并沒有投入應有的注意。雖然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民主氛圍得到了極大的加強,但是公眾監督的渠道和力度都有待進一步加強。

      (四)監督法規缺乏

      相對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我國目前頒布和實施的有關公共事業組織監督法規滯后,缺少專門的公共事業組織監督法律或法規。公共事業組織會計規范體系也存在問題。只有事業單位有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而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沒有自己的會計準則與會計制度。

      (五)政府財務監督與規范管理工作存在脫節

      政府監管部門財務監督工作的目標過多地集中在單純查處公共事業組織違法違規的財務收支行為上,在改進公共事業組織的財務管理工作、完善財務管理工作制度以及防止公共事業組織非營利性質異化上缺乏足夠地重視,使得公共事業組織的政府財務監督運行系統不完備,不僅弱化了政府對公共事業組織公共資金運行全過程實施有效財務監督的效能,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政府監管部門在公共事業組織財務監督中的作用。

      國外監督機制的實踐及對我國的啟示

      國外對公共事業組織的監督主要采取兩種模式,即英國“行政監督模式”和美國的“非管制模式”。以監督專員或慈善委員會為主的監督機制是英國的特點,對公共事業組織的監督控制具有主動性特點和行政規制的特征。美國對慈善機構的政府管理實施的是“胡蘿卜加大棒”的政策。“胡蘿卜政策”是主要手段,其主要形式是稅收優惠、賦予其他特權以及各級政府對慈善機構的直接和間接支持。“大棒政策”主要有兩部分構成:特權特別是稅收優惠的剝奪;司法調查及相應的處罰。國外監督機制措施對我國有以下借鑒:

      加強財務監管。對公共事業組織進行財務監督和管理是保證公共事業組織公共責任實現的重要手段。我國對公共事業組織的財務監督應該著重以下幾個方面:對非營利性的約束。強化財務公開制度。加強對受贈財產支出比例約束。

      加強立法約束。從發達市場經濟國家的經驗看,普遍重視法律與法規建設。必須在充分借鑒國際經驗、充分結合我國國情的基礎上,盡快建立并逐步完善各種法律法規體系,提前構筑適應未來不同類型機構運行所必須的制度平臺,為分類改革奠定法制基礎。

      引進競爭機制。競爭機制的引入與完善是提高公共事業組織服務水平和質量的根本之道。必須打破壟斷格局,建立競爭機制,激勵公共事業組織不斷改善業績,由社會來評價各個組織的業績,由業績來決定其發展,在競爭中實現優勝劣汰。完善公共事業組織監督機制的對策

      (一)完善公共事業組織立法

      要抓緊制定專門的公共事業組織法,針對公共事業組織行為的實體內容進行系統的規范,增強法律規范的操作行和針對性,搞好法律體系的銜接和法律規范的配套,以使監督懲戒有法可依,確實起到警示、教育的作用。對現有有關的法律法規要清理,凡過時的法律條款要予以修訂或廢止,不合理的和重復的要取代,沖突的要予以理順,徹底改變把公共事業組織當作行政機關或事業單位來管理的傳統做法,使對公共事業組織的監督真正有法可依。

      (二)加強公共事業倫理道德建設

      加強公共事業倫理道德建設的途徑就是從道德驅動的自律到制度化的自律。制度化自律不僅意味著自律成為少數高尚者的自覺行動,更重要的是使自律成為多數“理性經濟人”在外部約束下唯一理性的選擇。從人性和自律的形成過程看,當經常化、嚴密化的外力約束下的行為產生慣性并最終成為行為主體的“下意識”或“自然反應”時,他律就轉化為自律,達到自律與他律的有機統一。公共事業倫理道德建設的核心是擺脫對道德驅動的自律的過分依賴,實現制度化的自律。

      (三)完善并強化多元化的監督體系

      在強化輿論監督的同時,要加強市場監督機制和客戶監督機制。在公益服務的新模式中,服務對象要從單純的受惠者轉變為服務的協作生產者(co-producer)。公眾可以通過政府部門、評估機構和非營利組織自身設有的投訴熱線和網站對非營利組織進行監督。完善客戶需求的評估機制、服務提供方式設計中客戶參與、客戶滿意成為組織追求的最終目標等,都意味著客戶監督機制的強化。

      (四)加強日常監督

      在適當放寬對公共事業組織的登記控制后,同時應加強對公共事業組織運作期間的監督,以保證其公共責任的實現,尤其要注意以下方面:增強年檢的可操作性。加強公共事業組織的財務監督。對公共事業組織財政優惠的制度化。

      (五)加強市場約束

      我國公共事業組織監督的外部制度中一個重要特點是國家人為的限制公共事業組織之間的競爭。這種限制主要體現為兩個方面:分級管理所帶來的地域上限制競爭。在同一行政區域內,不允許設立相同或相似的社團。這種市場約束的軟化造成了社團的壟斷地位,客觀上削弱了公共事業組織實現公共責任的外部約束。所以,適當的引入市場競爭機制,既可以從外部加強對公共事業組織的監督,又能激發公共事業組織活力,在市場經濟的宏觀環境中提高競爭力,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參考文獻:

      1.吳秋蘭.社會轉型視域下的行政道德約束機制[J].蘭州學刊,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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