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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上期(2008年第3期,總第27期)在解讀新的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國稅函[2008]44號)時對財預[2008]10號文件做過簡單介紹,在我們獲取10號文件研讀后,發現雖然10號文件明確了50%的預繳所得稅須由總機構繳納,但對余下50%的預繳所得稅的分配方法與在新的企業所得稅預繳納稅申報表中的規定是不一致的。
以下論述是在目前現有信息的基礎上,通過研讀相關文件而得出的推論。提醒讀者,須對今后稅務機關可能對此作出不同的解釋而產生的變化有所準備。
分支機構預繳企業所得稅分攤比例確定辦法
50%的預繳企業所得稅由各分支機構按照其經營收入、職工工資以及資產總額三項因素的權重在各分支機構之間進行分攤,上述三項因素的權重分別是35%、35%和30%。公式如下:
該分支機構分攤比例=(該分支機構經營收入/各分支機構經營收入總額)×35%+(該分支機構職工工資/各分支機構職工工資總額)×35%+(該分支機構資產總額/各分支機構資產總額之和)×30%
上述公式中的分支機構僅指那些參與企業所得稅的分配及就地預繳的分支機構。上述的分配方法較之“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分配表”的填報說明有少許不同。
文件中值得企業注意的重要內容
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的總機構和第一級的分支機構應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如果企業總機構與分支機構的適用稅率不同,應分別根據各自的適用稅率計算當期應納稅額并繳納稅款。
企業所得稅預繳方式一經確定,當年度不得變更。
分支機構和總機構設在同一省(直轄市)的,該分支結構應根據三項因素參與分攤。
當年新設立的分支結構自設立的第二年起參與分攤;當年注銷的分支結構自注銷的第二年起停止分攤。
對企業所得稅預繳納稅申報工作的潛在影響
10號文件并不是以納稅人為讀者編寫的,而是指導稅務機關工作人員如何應對即將到來的全國性分支機構申報企業所得稅,著重于政府內部預算和會計核算,而不是納稅人的報稅程序。相關企業須期待國家稅務總局下發另一重點針對納稅人的文件,更詳盡地解釋如何按照規定進行分支機構的企業所得稅申報。
分支機構預繳所得稅分攤比例計算方法與國稅函[2008]44號文件規定不一致,企業應注意到:10號文件是三個政府部門聯合下文,且在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表之后,我們可以合理推斷10號文在適用上有較優先的效力,且是最新的信息。
本刊建議
為了應對即將到來的2008年度第一季度的企業所得稅申報,相關企業應當盡快向當地稅務機關咨詢如何確定一季度的企業所得稅預繳稅款,并開始采集2007年度總機構和分支機構的三項因素數額。同時,應計劃修改現行的數據采集系統和納稅系統并使之滿足新的申報要求。
相關企業應繼續密切關注國家稅務總局等今后的相關法規和公告。
(財預[2008]10號;2008年2月22日)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
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的發展,原對這兩個產業的優惠政策基本得以延續
1.軟件行業:
對軟件生產企業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所退還的稅款,由企業用于研究開發軟件產品和擴大再生產,不作為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不予征收企業所得稅。
我國境內新辦軟件生產企業經認定后,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值得注意的是,1號文規定符合條件的納稅人從獲利年度起享受優惠,而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和國發[2007]40號文規定符合條件的納稅人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起始時間是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
對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件生產企業(即由國家發改委、信息產業部、商務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按照發改高技[2005]2669號文的規定共同認證的企業),如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的,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軟件生產企業的職工培訓費用,可按實際發生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即不受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每年度扣除總額為工資總額的2.5%的限制。
2.集成電路行業:
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視同軟件企業,享受上述軟件企業的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
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的生產性設備,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其折舊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3年。
投資額超過80億元人民幣或集成電路線寬小于0.25um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可以減按1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其中,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對生產線寬小于0.8微米(含)集成電路產品的生產企業,經認定后,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但企業若已經享受自獲利年度起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政策的企業,不再重復執行該優惠。
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對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封裝企業的投資者,以其取得的繳納企業所得稅后的利潤,直接投資于本企業增加注冊資本,或作為資本投資開辦其他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封裝企業,經營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再投資不滿5年撤出該項投資的,追繳已退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對國內外經濟組織作為投資者,以其在境內取得的繳納企業所得稅后的利潤,作為資本投資于西部地區開辦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封裝企業或軟件產品生產企業,經營期不少于5年的,按80%的比例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再投資不滿5年撤出該項投資的,追繳已退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鼓勵證券投資基金的發展,證券投資基金享受三大優惠
對證券投資基金從證券市場中取得的收入,包括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股權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對投資者從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對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部分對其他行業、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繼續按原優惠政策的規定執行到期
為保證政策的連續性,對下列六類定期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自2008年起繼續按原優惠政策規定的辦法和時間執行到底。
就業再就業政策:財稅[2002]208號、財稅[2005]186號
奧運會和世博會政策:財稅[2003]10號、財稅[2005]180號、財稅[2006]128、155號
企業改革政策(債轉股、清產核資、重組、改制、轉制):財稅[2005]1、2、14、29號、財稅[2006]18號
社會公益政策:財稅[2006]148號
涉農和國家儲備政策:財稅[2006]105號、財稅[2007]10、17號
其他單項政策:財稅[2005]103號、財稅[2006]46、123、169號、財稅[2007]18號
對特殊資產的稅收優惠政策
企事業單位購進軟件,凡符合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確認條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進行核算,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其折舊或攤銷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2年。
對特殊利潤的稅收優惠政策
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資企業形成的累積未分配利潤,在2008年以后分配給外國投資者的,免征企業所得稅;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資企業新增利潤分配給外國投資者的,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值得企業注意的重要信息
除《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關于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07]39號),《國務院關于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新設立高新技術企業實行過渡性稅收優惠的通知》(國發[2007]40號)及本通知規定的優惠政策以外,2008年1月1日之前實施的其他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一律廢止。各地區、各部門一律不得越權制定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
本刊建議
我們建議企業財務或稅務的管理者應仔細研究企業能否享受優惠政策,并評估因未能享受優惠而對企業市場競爭地位所產生的影響。現行企業所得稅法不僅是新頒布和較復雜的法律,在某些方面還比較概括,所以企業與稅務機關及稅務專業顧問討論如何使企業稅收策略更加有效是非常必要。
(財稅[2008]1號;2008年2月22日)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企業所得稅過渡期適用的稅率得以進一步明確
根據國發[2007]39號文(參見本刊2008年第2期,總第26期),原享受低稅率優惠的企業,在過渡期可享受過渡稅率優惠;原享受企業所得稅定期減免稅的企業,可享受定期減免過渡期優惠,但未明確在定期減免過渡期企業是適用原稅率、新稅率還是過度稅率。財稅[2008]21號文件明確對享受定期減免過渡期優惠的企業在過渡期減半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所適用的稅率如下:
原同時享受低稅率優惠的企業在過渡期適用過渡稅率,即:
原適用24%或33%企業所得稅稅率的企業,在定期減免過渡期一律按25%稅率減半計算應納企業所得稅。
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根據新所得稅法第二十九條有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對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中屬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決定減征或者免征”的規定,對2008年1月1日后民族自治地方批準享受減免稅的企業,一律按新稅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執行,即對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減免企業所得稅,僅限于減免企業所得稅中屬于地方分享的部分,不得減免屬于中央分享的部分。
民族自治地方在新稅法實施前已經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總關于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202號)第二條第2款有關減免稅規定批準享受減免企業所得稅(包括減免中央分享企業所得稅的部分)的,自2008年1月1日起計算,對減免稅期限在5年以內(含5年)的,繼續執行至期滿后停止;對減免稅期限超過5年的,從第六年起按新稅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執行。
(財稅[2008]21號;2008年2月4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原有若干稅收優惠政策取消后有關事項處理的通知
關于原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再投資退稅政策的處理
須在2007年底,完成再投資事項,并已在工商部門完成變更或登記注冊的,可予退稅;
用2007年度的預分配利潤進行再投資的,不予退稅。
關于外國企業從我國取得的利息、特許權使用費等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的處理
2007年底前簽訂的合同,按規定已批準給予免稅的,合同有效期內繼續給予免稅;
但不包括合同的延期和補充或擴大條款。
關于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的外商投資企業在2008年后條件發生變化的處理
原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所必須具備的生產經營業務性質或經營期條件,在2008年后仍按原規定執行(如在原規定的經營期內關閉企業,須補繳已享受的定期減免稅稅款);
上述規定也適用于優惠過渡期內的定期減免稅。
(國稅發[2008]23號;2008年3月5日)
法規選登
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條例所稱建房,包括建設建筑物和構筑物。農田水利占用耕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稅。
第三條 占用園地建房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視同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稅。
第四條經申請批準占用耕地的,納稅人為農用地轉用審批文件中標明的建設用地人;農用地轉用審批文件中未標明建設用地人的,納稅人為用地申請人。
未經批準占用耕地的,納稅人為實際用地人。
第五條條例第四條所稱實際占用的耕地面積,包括經批準占用的耕地面積和未經批準占用的耕地面積。
第六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耕地占用稅的平均稅額,按照本細則所附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耕地占用稅平均稅額表》執行。
縣級行政區域的適用稅額,按照條例、本細則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執行。
第七條條例第七條所稱基本農田,是指依據《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劃定的基本農田保護區范圍內的耕地。
第八條條例第八條規定免稅的軍事設施,具體范圍包括:
(一)地上、地下的軍事指揮、作戰工程;
(二)軍用機場、港口、碼頭;
(三)營區、訓練場、試驗場;
(四)軍用洞庫、倉庫;
(五)軍用通信、偵察、導航、觀測臺站和測量、導航、助航標志;
(六)軍用公路、鐵路專用線,軍用通訊、輸電線路,軍用輸油、輸水管道;
(七)其他直接用于軍事用途的設施。
第九條條例第八條規定免稅的學校,具體范圍包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準成立的大學、中學、小學、學歷性職業教育學校以及特殊教育學校。
學校內經營性場所和教職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當地適用稅額繳納耕地占用稅。
第十條條例第八條規定免稅的幼兒園,具體范圍限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登記注冊或者備案的幼兒園內專門用于幼兒保育、教育的場所。
第十一條 條例第八條規定免稅的養老院,具體范圍限于經批準設立的養老院內專門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顧的場所。
第十二條 條例第八條規定免稅的醫院,具體范圍限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設立的醫院內專門用于提供醫護服務的場所及其配套設施。
醫院內職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當地適用稅額繳納耕地占用稅。
第十三條條例第九條規定減稅的鐵路線路,具體范圍限于鐵路路基、橋梁、涵洞、隧道及其按照規定兩側留地。
專用鐵路和鐵路專用線占用耕地的,按照當地適用稅額繳納耕地占用稅。
第十四條條例第九條規定減稅的公路線路,具體范圍限于經批準建設的國道、省道、縣道、鄉道和屬于農村公路的村道的主體工程以及兩側邊溝或者截水溝。
專用公路和城區內機動車道占用耕地的,按照當地適用稅額繳納耕地占用稅。
第十五條條例第九條規定減稅的飛機場跑道、停機坪,具體范圍限于經批準建設的民用機場專門用于民用航空器起降、滑行、停放的場所。
第十六條條例第九條規定減稅的港口,具體范圍限于經批準建設的港口內供船舶進出、停靠以及旅客上下、貨物裝卸的場所。
第十七條條例第九條規定減稅的航道,具體范圍限于在江、河、湖泊、港灣等水域內供船舶安全航行的通道。
第十八條條例第十條規定減稅的農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是指農村居民經批準在戶口所在地按照規定標準占用耕地建設自用住宅。
農村居民經批準搬遷,原宅基地恢復耕種,凡新建住宅占用耕地不超過原宅基地面積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稅;超過原宅基地面積的,對超過部分按照當地適用稅額減半征收耕地占用稅。
第十九條條例第十條所稱農村烈士家屬,包括農村烈士的父母、配偶和子女。
第二十條條例第十條所稱革命老根據地、少數民族聚居地區和邊遠貧困山區生活困難的農村居民,其標準按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根據條例第十一條的規定,納稅人改變占地用途,不再屬于免稅或減稅情形的,應自改變用途之日起30日內按改變用途的實際占用耕地面積和當地適用稅額補繳稅款。
第二十二條條例第十三條所稱臨時占用耕地,是指納稅人因建設項目施工、地質勘查等需要,在一般不超過2年內臨時使用耕地并且沒有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因污染、取土、采礦塌陷等損毀耕地的,比照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的臨時占用耕地的情況,由造成損毀的單位或者個人繳納耕地占用稅。超過2年未恢復耕地原狀的,已征稅款不予退還。
第二十四條條例第十四條所稱林地,包括有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地、跡地、苗圃等,不包括居民點內部的綠化林木用地,鐵路、公路征地范圍內的林木用地,以及河流、溝渠的護堤林用地。
第二十五條條例第十四條所稱牧草地,包括天然牧草地、人工牧草地。
第二十六條條例第十四條所稱農田水利用地,包括農田排灌溝渠及相應附屬設施用地。
第二十七條條例第十四條所稱養殖水面,包括人工開挖或者天然形成的用于水產養殖的河流水面、湖泊水面、水庫水面、坑塘水面及相應附屬設施用地。
第二十八條條例第十四條所稱漁業水域灘涂,包括專門用于種植或者養殖水生動植物的海水潮浸地帶和灘地。
第二十九條占用林地、牧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以及漁業水域灘涂等其他農用地建房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適用稅額可以適當低于當地占用耕地的適用稅額,具體適用稅額按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條例第十四條所稱直接為農業生產服務的生產設施,是指直接為農業生產服務而建設的建筑物和構筑物。具體包括:儲存農用機具和種子、苗木、木材等農業產品的倉儲設施;培育、生產種子、種苗的設施;畜禽養殖設施;木材集材道、運材道;農業科研、試驗、示范基地;野生動植物保護、護林、森林病蟲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檢疫的設施;專為農業生產服務的灌溉排水、供水、供電、供熱、供氣、通訊基礎設施;農業生產者從事農業生產必需的食宿和管理設施;其他直接為農業生產服務的生產設施。
第三十一條經批準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占用農用地手續通知的當天。
未經批準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實際占用耕地的當天。
第三十二條納稅人占用耕地或其他農用地,應當在耕地或其他農用地所在地申報納稅。
第三十三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應當將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耕地占用稅具體實施辦法報送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
第三十四條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9號;2008年2月26日)
財政部關于企業新舊財務制度銜接有關問題的通知
修訂后的《企業財務通則》(財政部令第41號)施行以來,各類企業結合自身特點,按照《企業財務通則》的規定逐步調整、修訂和完善了內部財務制度。在新舊財務制度銜接過程中,部分企業反映了一些問題,包括企業年金(即補充養老保險)繳費的列支、應付工資結余的處理等。為規范企業相關財務行為,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于企業補充養老保險費用的列支
(一)按照《企業財務通則》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企業,具有持續盈利能力和支付能力的,可以為職工建立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養老保險屬于企業職工福利范疇,由企業繳費和個人繳費共同組成。
(二)補充養老保險的企業繳費總額在工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從成本(費用)中列支。企業繳費總額超出規定比例的部分,不得由企業負擔,企業應當從職工個人工資中扣繳。個人繳費全部由個人負擔,企業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資助。
《企業財務通則》施行以前提取的應付福利費有結余的,符合規定的企業繳費應當先從應付福利費中列支。
(三)企業繳費與職工繳費共同形成的補充養老保險基金,屬于參加補充養老保險計劃的職工所有,應當單獨設賬,與本企業及其他當事人的資產、業務嚴格分開。企業應當依法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基金管理機構對補充養老保險基金實施管理,并定期向職工公開補充養老保險基金的相關財務狀況和會計信息。
(四)對于建立補充養老保險之前已經離退休或者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內退而未納入補充養老保險計劃的職工,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其支付的養老費用,從管理費用中列支。
二、關于企業應付工資結余的處理
(一)《企業財務通則》施行后,處于正常生產經營情況的企業,在繼續實施工效掛鉤政策均條件下,截至2007年12月31日因實施工效掛鉤政策形成的應付工資結余,應當繼續作為負債管理,主要用于以后年度工資分配的“以豐補歉”,不能轉增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資本公積,以維護國家工效掛鉤政策的一致性。今后國家對企業工資管理政策進行重大調整或者制定出臺新的有關政策時,原有應付工資結余的處理再行規定。
企業截至2006年12月31日拖欠的以下支出,經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后,也可從上述工效掛鉤政策形成的應付工資結余中列支:
1.離退休人員符合國家規定的統籌項目外養老費用;
2.符合國家規定的內退人員基本生活費和社會保險費;
3.解除勞動合同的職工經濟補償金。
(二)企業進行公司制改建、接受新股東出資或者實施產權轉讓時,按照財政部印發的《企業公司制改建有關國有資本管理與財務處理的暫行規定》(財企[2003]313號)以及《關于〈企業公司制改建有關國有資本管理與財務處理的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企[2005]12號),工效掛鉤形成的應付工資結余應當在資產評估基準日轉增資本公積,不再作為負債管理,也不得量化為個人投資。
三、其他
(一)各級主管財政機關、各部門應當加強對所管理企業新舊財務制度銜接的指導和監督。對于企業違反《企業財務通則》及本通知規定的行為,主管財政機關應當依法追究企業及其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人員的責任。
(二)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涉及的稅收管理問題,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定執行。各地區、各部門、各企業以前有關財務規定及財務行為與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為準。各企業2007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涉及的相關問題,應當按本通知辦理。
(財企[2008]34號;2008年2月29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審批事項有關辦理時限問題的通知
為配合企業所得稅法過渡政策的實施,規范稅務行政審批事項,現就《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審批事項的銜接處理問題通知如下:
一、企業在2007年12月31日以前發生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及相關規定的稅收優惠事項,需報送稅務機關審核、審批的,仍按照原規定履行相關審批程序,經批準后享受相應稅收優惠。
以土地儲備資金作為會計主體的前提,假設與土地儲備現實不符
將土地儲備資金作為會計主體來界定會計信息的立足點與空間范圍,突出了土地儲備資金專款專用,符合土地儲備機構的法定職能定位,但內涵過于狹窄,與土地儲備機構職能多元化和業務內容豐富化現實不符。土地儲備機構的法定業務內容也不局限于土地儲備。《管理辦法》第16條明確規定:對納入儲備的土地,經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批準,土地儲備機構有權對儲備土地進行前期開發、保護、管理、臨時利用及為儲備土地、實施前期開發進行融資等活動。第21條進一步規定:儲備土地未供應前,土地儲備機構可將儲備土地或連同地上建(構)筑物,通過出租、臨時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以武漢市土地整理儲備中心為例,其從事的業務主要包括土地儲備、土地利用和對外投資等3類。土地儲備機構職能多元化和業務內容豐富化,是土地儲備機構正常的生存狀態,且這些除土地儲備之外、但與土地相關的職能與業務活動至今未有證據表明對其履行土地儲備職能產生重大負面影響,反之,在很大程度上,表明這些狀況的持續并存有助于促進土地運作的整體社會與經濟效益。將土地儲備資金作為會計主體,意味著假設土地儲備機構僅僅單純從事土地儲備業務,而人為地排除了其他與土地儲備或土地相關的職能與業務,這與我國土地儲備的基本現實嚴重不符。
土地儲備資金內涵狹窄,導致土地會計信息多頭管理
根據《核算辦法》第2條,土地儲備會計僅僅核算“土地儲備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征收、收購、優先購買、收回土地以及對其進行前期開發等活動”,“土地儲備機構在持有儲備土地期間臨時利用土地取得的應上繳國庫的零星收入,不在本辦法規范范圍內”。這表明,土地儲備會計不反映土地出讓業務、土地利用等其他方面的會計信息。按《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辦法》中土地出讓收入與土地利用收入均應通過《2007年政府收支分類科目》103類“非稅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科目核算。完整的土地儲備應包括收購、開發、儲備與出讓四個階段。上述制度設計的結果是,收儲項目開發完畢交付后的業務通過《核算辦法》按權責發生制核算,土地出讓及利用收入的業務由《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辦法》按收付實現制根據政府會計口徑進行核算。交付后儲備乃至供應前的業務,因歷史或特定原因運用土地儲備資金進行的對外投資和管理資產等業務的會計核算,更是缺少統一規范。這意味著將土地會計信息人為分割為土地儲備資金、土地出讓資金、土地投資基金等多個會計主體,土地會計信息多頭管理、支離破碎,會計信息嚴重缺乏有效集成和系統優化,土地會計信息可比性和共享性差。這種局面不利于國有土地收益基金的建立和土地出讓款項的征收管理。根據《關于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的規定,由財政部門從繳入地方國庫的土地出讓收入中,劃出一定比例資金,用于建立國有土地收益基金,實行分賬核算,具體比例由各省區市及計劃單列市政府確定,并報送財政部和國土資源部備案,國有土地收益基金主要用于土地收購儲備。對某些按土地出讓增值收益分配安排土地儲備基金的地方,還需要會計提供各宗地增值收益信息。按《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辦法》核算的土地出讓收入與土地利用收入均按流入總量核算,無法揭示宗地收入的詳細信息,更無法反映各宗地的增值收益情況。而建立國有土地收益基金和對土地出讓款項的征收管理離不開各宗地收入的詳細會計信息,會計信息的有用性被大打折扣。
適當分離財務與會計,明確土地基金作為會計主體
[論文摘 要] 本文選取某鐵路施工企業作為研究對象,分析其財務管理模式,重新設計其財務組織結構,對其財務管理模式進行創新,提高了企業的財務管理水平,增強了企業核心競爭力。
本文所研究的某鐵路施工企業成立于20世紀90年代初期,它由最初的單一普通工程公司發展成為以經營房地產、施工材料物流和施工管理為主的施工企業。隨著企業經營規模不斷擴大,其財務管理模式經歷了數次變革。目前企業財務管理的內容和方式都比較簡單,財務部門沒有有效行使融資與投資決策、成本控制等職能,已經不能適應企業快速的發展,嚴重影響和制約了企業的發展壯大。本文借助企業財務管理模式的變革,對某鐵路施工企業的財務管理模式進行創新,以改善企業管理,提高企業運營的穩定性,增強企業競爭力。
1當前某鐵路施工企業的財務管理模式
某鐵路施工企業成立于20世紀90年代初期,伴隨著企業規模的不斷壯大,其組織機構模式也歷經了數次的變革,目前企業及其下屬的二、三級單位都是獨立的財務實體,都設有獨立的財務核算機構,都有獨立的賬套,這樣多的會計實體和賬套大大地增加了財務工作的復雜程度和財務管理成本,降低了財務管理效率,削弱了財務的監督控制職能和決策支持職能。
2某鐵路施工企業財務管理模式的創新設計
2.1 基本思路
由于財務管理模式創新設計的面較廣,工程浩大,創新的失敗率較高,所以,從計劃、調研、設計到實施等各個階段都要非常認真地構想和籌劃。任何一個階段的一個小的疏忽都有可能造成整個創新工作的失敗。一般來說,財務管理模式再造大致經過以下幾個程序:財務管理模式創新的準備、財務管理模式創新調研及發現、財務流程創新設計、財務管理模式創新的實施效果分析等。
2.2 設計目的
某鐵路施工企業組建初期,管理分工不夠細致,專業化的管理也不到位,施工企業內部財務分立的狀況比較普遍。隨著施工企業的發展,資產重組、行業聯合、跨行業經營等企業擴張行為的實現,原有的管理模式和財務分立制度顯現出明顯的弊端:對財務管理職能的認識不夠,財務的職能僅限于財務核算及資金調撥等事務性工作,而稅務籌劃、財務計劃與監控、決策支持等職能則相對弱化,較少參與公司的資源配置和戰略規劃,財務管理應有職能的發揮受到限制,難以支持企業的戰略發展。
2.3設計思路
2.3.1 設立資金結算中心
某鐵路企業財務創新的設計方案是成立施工企業資金結算中心,財務管理實行集中統一的集權管理模式,增強企業財務管理職能,負責管理和監督整個企業的資產運營情況,對整個企業生產經營全過程進行控制,負責企業資金的籌措和調度管理,負責對公司的經營狀況進行監控,負責制定企業財務經營政策等。資金結算中心按其基本職能劃分為5個部室:財務核算業務部、成本費用控制業務部、資產管理業務部、財務信息系統業務部和預算管理業務部。
2.3.2實行會計委派制
所屬各子公司的財務機構和人員由企業資金結算中心集中統一領導,各子公司的財務機構為資金結算中心的派出機構,負責本級單位財務運行機制的全面落實和運作,保證與母公司職能的銜接和統一。
2.3.3集中財務核算
企業資金結算中心設立一個總賬套,各下屬單位在企業的賬套內分別設立其各自的子賬套,分別核算成本,計算盈虧。這樣做,一方面實現了企業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方法的一致性和規范性,有效地避免了原體制下有些基層單位各自為政,確保了核算的真實性。另一方面,通過資金結算中心實行的標準化核算,對下屬各單位的經營情況實行有效的實時監控。
3某鐵路施工企業財務管理模式創新的保障措施
3.1 從嚴管理
從嚴管理就是要從源頭上體現從嚴管理的要求,從嚴管理的源頭就是全面預算。要把全面預算管理作為從嚴管理的根本措施抓細抓實。全面預算是以各業務預算為基礎構建而成的預算體系,各業務預算水平的高低決定了全面預算水平的高低。要提高全面預算水平,首先要深化專業預算管理,提高各業務預算水平。為此,各業務預算責任單位要切實加強預算管理,提高預算的準確性,為決策提供參考。同時公司按經濟責任制考核辦法加強對預算編報及時性和準確性的考核,以促進全面預算執行水平的提高。
3.2 搞好投資創新
我國傳統意義上的公司投資離不開增加資金投入、直接購建生產設施、生產經營產品。而隨著國際競爭的加劇,很多國內企業都積極進行投資創新,通過收購兼并同行業或相近行業的企業來實現投資戰略的目標。但某鐵路施工企業正處于行業環境不景氣導致的虧損時期,所以相應的投資活動比較有限,主要集中于風險較小的原料貿易投資。不過,目前某鐵路施工企業自身盈利不佳,且由于行業不景氣,導致出現虧損,因此在投資時特別謹慎,必須要獲得董事會和出資者的批準,而且盡可能不在風險較大的非相關行業進行投資,目前以集中精力控制虧損、將原料貿易投資做好為主,這也正是某鐵路施工企業結合自身特點進行投資創新的表現。
3.3 嚴格客戶財務控制
從預測分析入手,采取事前嚴格控制、事中全面監督、事后兌現獎懲的辦法,和其他部門密切配合,努力降本增效。積極參與采購定價,做好采購物資的數量和質量審查,千方百計降低采購成本;努力加強貨款管理,銷售環節嚴格執行款到發貨,對以前遺留的、欠款時間較長的應收賬款,采取追款,盡可能減少損失;采購環節需要預付款的,對有關客戶的資信情況,充分進行實地了解并做出較為客觀的評價,減少風險;進一步健全審批制度,采取歸口管理的辦法,落實責任,嚴格控制經營環節的各項費用開支。
3.4 健全財務管理制度
某鐵路施工企業原財務管理制度于2005年制定,早已不適應新的管理要求。公司2010年重新修訂了財務管理制度,包括現金管理制度、貨款管理制度、固定資產管理制度、差旅費報銷制度、通訊費管理辦法、車輛管理辦法等。這些制度在工作中全面執行,有令必行從此成為一種習慣,“制度第一、總經理第二”在公司成為一種企業文化,特別是新的差旅費報銷制度和通訊費管理辦法,根據工作需要,改變原來實報實銷的做法,大大降低費用開支,杜絕奢侈浪費現象。
總之,企業只有持續不斷地進行財務管理模式創新,才能有效提高公司的生產經營效益,從而保證預期目標的實現。
主要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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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財務體系;財務制度;內部控制;內部審計
[中圖分類號] F275
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會計控制制度建設不以經濟效益為前提,而以實現社會效益為目標,行政事業單位應該建立符合本單位財務工作規程的內部控制制度。
1、財務體系的建設
財務體系是指財務機構、會計人員和財務會計工作的有機結合,單位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完善財務體系。單位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規定建立會計機構,配備具有相應資格和能力的會計人員。建立和完善內部會計控制制度,細化責任,特別是加強對薄弱環節和重要崗位的控制,做到制度管人,責任到人,形成一個內部控制方式、技術、手段等方面有章可循的完整的內部會計控制體系。確定哪些崗位和職務是不相容職務,并明確規定各個機構和崗位的職責權限,使不相容崗位和職務之間相互分離、相互監督、相互制約,進而形成有效的制衡機制。例如,對于記賬人員與審批人員、經辦人員、財物保管人員的職責權限應當明確,并相互分離和制約; 對于財產清查的范圍、期限和組織程序必須明確;對會計資料定期進行內部審計的辦法和程序應當明確;對于重大決策事項,應由領導班子集體討論簽章,并做好會議記錄備案等各環節責任要明確。
2.完善財務管理制度
除了上級部門有比較完善的內部管理制度并可以遵照實施外,單位應當制定完善各項財務管理制度,如制定財務管理辦法、經費支出標準、差旅費報銷辦法、會議費報銷管理辦法、庫存現金管理辦法、采購管理辦法、收入支出管理辦法等到內部管理制度。適當采用財務集中管理,按照事權和財權匹配的原則,理順財務管理體制,對于規模比較小或者財務管理比較混亂的單位,上級單位可以考慮收回其財務管理權,只在這些單位設立報帳點,規模比較大的單位應盡量實施財務集中管理,確保全單位財務管理政策統一,會計核算集中。例如對于收入和支出的管理可以遵循以下的方法:對收入業務實施歸口管理,明確由財務部門歸口管理各項收入并進行會計核算,嚴禁設立帳外帳;有政府非稅收入收繳職能的單位,嚴格收支兩條線的管理規定;建立收入分析和對帳制度;建立健全票據管理制度,財政票據發票等各類票據的申領、啟用、核銷、銷毀均應發行規定手續。單位應當按照規定設置票據專管員,建立票據對帳,做好票據的保管和序時登記工作;明確各支出事項的開支范圍和開支標準;加強支出審批控制;單位應當明確支出的內部審批權限、程序、責任和相關控制措施。審批控制包括對審批的權限和級別進行規定,包括分級審批、分額度審批、分項審批等方式。審批人應當在授權范圍內審批,不得越權審批;加強支出審核控制,財務部門在辦理資金支付前應當全面審核各類單據,重點審核交易所來源是否合法合規,內容是否真實、完整,使用是否準確,是否符合規定,審批手續是否齊全。支出憑證應當反映支出明細內容的原始單據,并由經辦人簽字或蓋章。通常對原始交易所也應做出明確要求;超出規定標準的支出事項應由經辦人員說明原因并附審批依據,確保與經濟業務事項相符。加強資金支出和會計核算控制。財務部門應當按照規定辦理資金支出業務,簽發的支付憑證應當進行登記。使用公務卡結算的,應當按照公務卡使用的管理有關規定辦理業務。財務部門應當根據支出憑證及時準確登記帳簿,涉及合同或者內部簽報的,財務部門應當要求業務部門提供與支出業務相關的合同或內部簽報作為帳務處理的依據;加強支出業務分析控制,為單位領導管理決策提供信息支持。對于支出業務中發現的異常情況,應及時采取有效措施。
3、強化內部審計
強化內部審計,不僅要提高內審職能的地位,保持其與被審計部門的獨立性,還要設置專職人員,確保內部審計人員獨立行使職權。 加強對事業單位內部會計控制制度建設的監督和指導,杜絕事業單位管理人員而影響內部會計控制制度的正常施行,幫助單位建立和完善現有的制度,指出單位管理上的漏洞,從而促進單位內部會計控制制度的執行。這樣,通過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緊密結合,才能夠更充分地發揮其在內部會計控制中的監督評價作用。原北京某區教委出納員周某分三次挪用公款達211元,被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和貪污罪并罰判處其有期徒刑20年,但200萬元的教育資金卻難收回。15年前,周某到北京某區教育局財務科做出納,15年的工作經歷,周對教育局的財務狀況了如指掌,其中的漏洞也心中有數。周說:“我可決定提取現金的數量,支票也由我處理,可隨時加蓋印鑒。在每月同會計對帳時,我同他們只對總額,而不進行明細帳核對;也沒有定期的內部審核。另外,我挪用公款,銀行帳上有反映,但我們的銀行對帳單由我保管,單位也不易發覺。”從案例可以發現,該單位財務管理制度、內部控制制度都存在較大的問題。首先出納員權限過大,支票和印鑒一人保管,這就給他挪用公款犯罪提供了機會。其次定期的內部審計沒有到位,周某15年的財務工作都沒有內部審計,是導致事業資產損失的重要原因。
2018年在集團公司和市公司的正確領導下,財務工作按照集團公司財務工作會議和市公司年度工作會議的安排,在市公司“苦干三年、負重發展、大干五年、奮力趕超”的總目標激勵下,以切實強化財務管理、細化會計核算工作為基礎,按照國家財經紀律要求,狠抓資金管理、嚴控成本費用支出,及時完善、修改有關管理核算制度,進行一系列的整章建制工作,充分發揮財務管理職能作用,取得了較好的成績。
(一)強化學習,提高整體素質
1、認真組織學習《會計法》、《企業會計準則》以及各項財經法規,對全系統主要領導和會計人員進行了稅收法規知識培訓,組織參加了基建煤礦會計核算及軟件操作培訓班和煤礦兼并重組涉稅與會計研討班,對集團公司下發的《會計工作質量評價辦法》進行了集中培訓和考試;
2、深入貫徹領會集團公司各項會議精神,用科學發展觀統領財務工作,努力構建和諧、文明科室,積極營造風清氣正的良好氛圍,打造了一個政治堅定、業務精通、作風過硬、服務一流的高素質集體。
(二)規范財務基礎、強化財務管理
針對兼并重組煤礦財務基礎工作薄弱這一環節,根據公司當前經濟運行的實際情況,為提高財務管理工作質量,完善和制定了《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辦法》、《日常經費管理規定》、《日常經費建設資金撥付管理補充規定》、《差旅費管理辦法及補充規定》、《業務招待費管理辦法》、《公務用車管理辦法》、《銀行貸款管理辦法》、《擔保貸款管理辦法》、《工資卡支付管理辦法》、《財務報銷審批》、《應收款項管理辦法》、以及《財務基礎工作規范》等有關規范性管理制度,并在全系統實施,有效地提高了財務管理能力。
(三) 盡心盡力,做好本職工作
1、按照集團公司財務部的布署,認真編制財務預算,填報財務報表,收集財務數據,為領導提供準確、及時的會計信息,并全面完成了集團公司下達的全年各項經營指標和重點工作的推進;
2、對準備改制的下屬單位進行前期調查摸底,為領導決策提供資料及依據;
3、對北京、天津等駐外辦事處閑置的房屋進行出租管理,有效的節約了費用,凈節約了159萬元;
4、深入開展“小金庫”清理整頓工作,督導各單位對“小金庫”治理進行承諾,并對各單位進行重點復查,未發現“小金庫”現象;
5、為規范所屬單位會計核算,提高財務工作質量,實現資金優化配置,盤活集團內部沉淀資金,按照集團公司的要求成立了會計核算中心和資金管理中心,實現管控能力的提高、管控手段的完善、管控效果的提升;
(四) 積極主動、參與各項活動
1、財務科除了做好本職工作外,積極參加集團和公司的各項活動。上報了7篇論文參加“經濟轉型跨越發展與會計改革創新”論文征集活動,其中兩篇榮獲“三等獎”。
2、全系統會計人員在工作中嚴格要求自己,2名被市國資委評為財會工作先進個人,9名被省財政廳評為財務先進會計工作者。
2019年財務科繼續強化以財務管理為核心的企業管理體制建設,提高企業的經濟運行質量,落實集團公司財務重點工作和責任分解;按照集團公司財務系統落實經濟運行分析工作措施的要求,在充分考慮我公司的實際情況及2019年工作任務內容后, 2019年財務重點工作計劃如下:
(一)強化財務管理、細化會計核算
1、組織全系統會計人員進行業務技能的培訓,加強對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的學習,提高會計人員業務素質。
2、繼續落實開展會計工作質量達標升級活動,提升財務管理水平和管控能力,使會計管理和各項經營管理進一步制度化、規范化。。
3、繼續完善整章建制工作,包括籌資擔保管理制度、投資分析決策管理制度、會計管理和核算制度等,推進經營管理、財務會計核算工作。
4、組織相關人員或聘請中介機構定期對本部和基層單位進行財務檢查,保證財務活動的合法化及合理化,保證資金安全、合理、有效地使用。
(二)加強資金管理,全面實施預算管理
1、積極與集團公司和金融機構溝通協調,保障新項目的建設資金及時到位。
2、進一步推進和規范“資金管理中心”建設,激活盤活沉淀資金,進行內部周轉,提高資金使用效率,降低財務費用。
3、對資金管理實行預算計劃、審批支付、考核獎罰的運行機制。
4、在進行年度財務預算管理的基礎上,建立各種臨時性、專項性的費用預算編報體制,重點開展對工程項目投資預算控制及決算審查,引導投資建設優化設計,降低工程造價,節約投資成本。
(三)加強成本考核,增收、降耗、提效
1、全面推行材料物流管理軟件的應用,規范原材料采購供應環節的管理,提高采購質量,降低采購成本。
2、建立成本費用計劃編制、下達、執行、考核機制;
3、對成本費用實行分級分口管理。
(四)繼續落實集團公司財務重點工作
1、繼續抓好全年各項經營指標的管理控制和重點工作推進,全面完成集團公司下達的各項指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