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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法規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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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法規問題

      法律法規問題范文第1篇

      關鍵詞:完善 農村土地 法律 建議 方法

      當前,對于農村土地建設和利用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就是現在執行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試點與地方法律和國家法規發生沖突的情況,很多土地管理方面的方式不夠完善,促使農村集體建設用地項目運行無序,相關土地管理法以及相關土地法規不健全,對完善農村土地問題都起到阻礙的作用,所以根據目前情況來看,國家相關法律法規非常必要對現行的農村土地法律法規做出完善和修改,以下我們就針對關于完善農村土地問題進行簡單的闡述。

      1.關于完善城鄉土地建設相關法律法規提出的建議

      在城鄉土地建設相關的法律中,主要指出,利用土地規劃確定城鎮的建設,如果是土地規劃用地范圍之外的,必須經過農村集體土地組織批準,非公益性項目可以讓農民依據法律形式,多種方式參與開發以及經營并且保障農民的合法權益,根據這一法規原則,集體所有的土地是可以進行非公益城市建設開發的,所以這一原則有必要進行修改,以下我們通過幾點建議來進行分析。

      1.1對于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和耕地占補

      為了能夠進一步的完善土地管理政策,所以建議必須堅持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以及相關的法規,做到層層深入沒,全面落實,繼續對土地進行治理和復墾以及開發,在開發和利用中做到先補后占的形式,不得跨越省市區進行占補平衡,嚴格界定公益性和經營性的建設使用土地,不斷的縮小征地的范圍,完善和修改征用土地的補助機制。

      1.2對于城市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轉讓

      對于集體建設用地進入到城市土地市場以后,應該對其現行的城市中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制度進行相應的調整和改革,使農民能夠體會和感受到現代化城市與工業化生活。為此,要逐步形成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以公開、公平、公正的形式對土地使用權進行轉讓,但前提是必須享有國有土地的平等權益,實現集體土地和國有土地,同地,同權的基本形式進行轉讓,這樣的形式就是城市土地使用權在轉讓環節中對集體土地與城市土地運用統一市場和無差別性程度。

      1.3對于宅基地使用權的規定

      不斷地完善農村宅基地制度,嚴格對宅基地進行管理,合法的享用農民宅基地用益物權,完善農村宅基地制度,國家頒布了嚴禁炒賣土地的通知,農民的住宅不能像城市居民出售,這樣的法規約束的很顯然與憲法當中的第十三條規定發生沖突,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

      2.關于農村土地承包方式相關法律法規提出的建議

      給予農民充分的保障和土地承包經營權,對農民手中現有的土地進行長期不變,賦予農民使用和收益等權利,根據以上原則,應該改革和完善現行農村土地管理制度和方法,讓農民能夠更靈活的對土地實行經營和承包的權利,由此可見建議應該對其法規修改:隨著農民大量的進城務工,農村的土地承包權也隨著不斷的流轉,應該放寬相關法規,讓集體組織之外的單位或者是個人也參與到農業開發當中來,運用大量的資金和管理技術以及豐富的市場信息引進到農村,建設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新農村,因此,建議將土地承包法第三條修改為農村土地晨報采用家方式的承包方式,但是家庭承包方式是不能夠承包荒丘以及荒山的,荒丘荒山等土地采用公開競標和拍賣的方式進行承包使用,國有的土地可以承包給個人或者是經營者從事各項生產和種植,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可以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從事生產,建議在土地承包經營法中加入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和流轉的具體方法,然后在此基礎之上修改或者是廢除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然后將流轉的程序和過程通過法律的形式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

      3.關于農村土地糾紛相關法律法規提出的建議

      在農村土地問題有史以來都是造成農民發生爭執的重要原因之一,有效地解決農村土地糾紛問題對于農村生活環境和建設新農村發揮著非常重要的影響和作用,所以,我們應該,積極的探索解決農民土地糾紛的方法和有效途徑,現行解決土地糾紛問題的方式是通過仲裁的形式進行土地糾紛的解決,但是目前解決農村土地糾紛的仲裁方式還沒有進行規定和制度,留下了很多的法律空白,起草的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法也只是規定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中的仲裁程序,內容非常的膚淺,所以建議,應該制定農村土地糾紛仲裁法,用正常的法律形式和法規對農民土地糾紛進行科學合理的解決,以法律的方式對農民土地糾紛進行約束。

      結 語

      綜上所述,關于完善農村土地問題相關法律法規,需要我們在實踐中不斷的創新和改革,農民和土地都是我們國家和社會發展的重要支撐,如果支柱的利益得不到保障和解決,那么我們國家和社會的發展也會受到一定的局限,希望相關政策能夠及早的完善和實施,科學合理的解決農村土地問題,讓農民能夠將土地經濟搞好,為我們國家和社會的發展提供更多的支持和保障。

      參考文獻:

      [1]土地管理法列入,2009年立法計劃[J].墻材革新與建筑節能.2009.(03).

      [2]玉圭.國務院原則通過《土地管理法》修訂草案[J].城市規劃通訊.2008.(02).

      法律法規問題范文第2篇

      關鍵詞:旅游環境保護;旅游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對策

      中圖分類號:D922.68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5)25-0191-03

      一、研究綜述

      (一)旅游環境保護研究綜述

      旅游環境保護的相關研究主要針對生態旅游、資源開發、設施建設及游客行為等問題展開。李健(2006)、趙慧麗(2010)分別針對旅游環境承載力、農村旅游生態環境保護、草原生態旅游的開發在生態環境領域展開研究。姜明星(2012)、陳娟(2011)分別針對旅游資源開發與保護、旅游水域環境、海島旅游開發在旅游資源領域進行了研究。黃家玲(2011)、范鈞(2014)分別針對旅游者生態意識、游客環境責任行為的影響因素、構建游客管理體系三方面展開研究。陳覺(2013)、Hielke(2007)分別針對景區前后臺環境污染問題、景區交通設施的影響、旅游區飯店設施的環境問題進行了研究。

      (二)旅游法律法規研究綜述

      旅游法律法規的相關研究主要體現在資源保護法、旅游立法、法規內容及執行效能幾個方面。章尚正(2010)對于如何完善旅游資源環境保護法進行了探討。劉海洋(2005)、張補宏(2008)分別針對立法缺失、立法創新及立法體系的構建展開研究。彭榮勝(2012)、牛婷(2010)分別針對法規內容不完備、法律責任規定不具體等問題展開研究。胡撫生(2012)對地方水資源法規執行效能、旅游綜合執法的體制機制及面臨的問題進行了研究。

      (三)總結評論

      綜上所述,在旅游法律法規領域的研究多從立法模式、法規內容及執行效能等角度展開,把旅游法規作為一個整體進行分析,未能將旅游環境保護法規分離出來研究。本文將把這兩個獨立的領域結合,從旅游環境保護視角出發來探討旅游法律法規在環保法規內容及執法與監督方面存在的問題并據此展開對策研究。

      二、不同位階法律法規關于旅游環境保護規定的現狀

      《環境保護法》《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環境保護法》四部高位階法關于環境保護的內容都接近50%,對旅游設施、資源及游客的規定較多。各條例關于環境保護規定所占比重較少,四川和北京對旅游資源保護的規定較多,浙江省側重于旅游設施的環境保護,各地方性法規對旅游者的環保行為及活動做出的規定偏少。由此可見,不同區域對旅游環境保護的重視程度是有差別的,國家級法規和地方法規在旅游環境保護方面的規定仍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

      三、不同位階法律法規關于旅游環境保護規定存在的問題

      (一)旅游環境保護法規內容較為單薄、指導性和操作性不強

      在旅游產業范圍內,國家級法規及地方性法規關于環境保護的內容相對較少。《旅游法》《城市規劃法》《自然保護區條例》及《綠色飯店標準》等關于環境保護的規定總體比重較小。其中各省旅游條例關于環境保護的內容分別只占7%左右。各部法律法規關于旅游資源、設施的規定較多,關于旅游者的活動行為規定處于淡化狀態。其中《旅游法》在旅游設施、資源及旅游者三方面的環境保護規定總和約為7%,其中環保設施要求占1.8%,資源保護和游客行為規范分別為2.7%左右。由此可見,《旅游法》在環境保護方面的規定不能夠有效凸顯環境保護在旅游發展中的重要地位。

      (二)旅游法規內容與時代脫節

      隨著旅游業的發展,很多全新的情況對旅游環境設施、資源保護等法律的執行提出挑戰。一是新興旅游產品的出現,例如“智慧旅游、低碳旅游”的興起等一些新項目建設及管理成為環境保護的重要內容,但是相關景區條例卻缺少與之對應的條款。針對這種執法“瓶頸”政府部門還沒有對相關景區制定相應的法律條款。二是新技術的出現,如《水污染防治法》雖然已經對水資源環保設施做出詳盡的規定,但是已應用于世的新技術設備和產品卻與相關條款不協調,從而導致一些地方或景區的環境污染加重。法規滯后性會帶來負面的聯動效應,在執法過程中造成無法可依的現象。

      (三)地方法規與國家級法規缺乏有效銜接

      我國已建立一個完整的法律體系,國家級法規在內容上不可能對各個行業規范面面俱到,也不可能要求每個行業建立相應的法律體系。因此,各地方政府部門需要在國家出臺的相關法規基礎上做好地方法規的調整與完善,使之與高位階法有效銜接。《旅游法》作為旅游產業的高位階法,提出了對旅游環境依法保護的原則和總體要求,對各旅游法規之間的銜接做出原則性規定,指導各地方法規的修訂與完善。然而,在地方性法規中,除《云南省旅游條例》針對《旅游法》做出修訂并與之銜接外,其他省市尚沒有對各地方旅游條例進行修訂以適應旅游法。

      四、完善旅游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對策

      (一)增加旅游環境保護法規內容

      旅游法并沒有涉獵過多的旅游資源保護,而是將低位階法沒有涉獵的、有旅游特點的問題進行規范,同時環境保護領域的法律一樣可以適用于旅游資源的保護。然而眾多低位階法淡化環境保護的情況普遍存在,對于這些法律規定淡化環境保護的情況,相關環保部門和旅游部門需要重新審視由國家到地方的各級法規關于環境保護的相關條款,適當地增加和調整法律法規內容或制定新的法規政策,強調環境保護在旅游發展過程中的重要地位。

      (二)旅游環境保護法規內容應與時俱進

      作為旅游立法機構,應依據旅游行業的動態性,適時出臺新的旅游法規,修訂已頒布的旅游法規,有效地克服法律的滯后性。相關旅游法規需增加“低碳旅游、智慧旅游”等內容,強化對旅游環境的保護。針對發展低碳旅游、智慧旅游的景區,主管部門應當聯合環保部門共同協商制定專門的法規或者在原有法規基礎上增加相關環境保護內容。隨著旅游的發展,游客更加傾向于鄉村游、古鎮游,因此旅游部門應當對法規進行更新、調整,克服“重城不重鄉”傾向。

      (三)加強地方性法規與國家級法規的銜接

      不同位階相關法規之間有效的銜接是實施旅游環境保護工作的必要條件。例如法律規定風景名勝區和文物景觀的管理權分別歸屬于建設部門和文物部門,如果《旅游法》規定風景名勝區的管理權歸屬于旅游部門,必然引起與現行法律的沖突。《云南省旅游條例》作為《旅游法》實施后首部與之銜接的地方性旅游法規,對于上位法沒有明確規定的,設置了相應的法律責任,強化了法規的可操作性。各地方旅游主管部門有義務對本地方法規進行修訂,使高位階法與低位階法在內容有效對接,從而實現地方法規對國家級法規的技術支持。

      五、結論

      為了更好地落實對地文、水域、生物、和人文景觀等旅游資源環境的保護,本文通過對我國旅游法律法規中關于資源保護、設施建設及游客行為等相關條款的研究梳理,認為旅游法律法規在相關環境保護內容及執行與監督方面仍存在一定的不足。國家或地方有關部門在旅游法規環境保護內容方面應該加大環境保護內容的比重,及時更新相關條款,突出地方環境保護特色,增強法規強制性,提高高位階法與低位階法的銜接度。完善相關旅游法律法規,把旅游環境保護工作納入法制化軌道,使旅游環境保護由末端治理轉化為源頭控制,從而實現旅游業的可持續發展。

      參考文獻:

      [1] 李健,鐘永德,等.國內生態旅游環境承載力研究進展[J].生態學雜志,2006,(9):141-146.

      [2] 趙慧麗.黃山市黃山區農村發展旅游業與生態環境保護的博弈分析[J].安徽農業科學,2010,(21):511-513.

      [3] 姜明星.旅游資源開發與環境保護研究[J].生態環境保護,2012,(4):94-95.

      [4] 陳娟,王風維,劉陽.中國海島旅游開發中的環境問題研究[J].安徽農業科學,2011,(35):58-60.

      [5] 黃家玲,徐紅罡.基于社會屬性和旅游經歷的旅游者生態意識研究――以海南旅游者為例[J].旅游科學,2011,(25):46-54.

      [6] 范鈞,邱宏亮,吳雪飛.旅游地意象地方依戀與旅游者環境責任行為――以浙江省旅游度假區為例[J].旅游學刊,2014,(29):55-66.

      [7] 陳覺,羅湘琦.前后臺結構視角下的旅游區環境問題研究[J].北京第二外國語學院學報,2013,(11):53-62.

      [8] Hielke D.Regnerus’Raoul Beunen’Catharinus F.Jaarsma.Recreational traffic management:The relations between research and im-plementation[J].Transport Policy,2007,(14):258-267.

      [9] 章尚正,童偉.論地方旅游資源保護法規的貢獻與完善[J].滁州學院學報,2010,(12):1-5.

      [10] 劉海洋.旅游資源開發與保護中的法律調整[J].長春師范學院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05,(24):49-51.

      [11] 張補宏.構建和完善我國旅游立法體系的若干探討[J].廣東商學院學報,2008,(6):73-77.

      [12] 彭榮勝.旅游產業發展與生物多樣性保護協調發展路徑研究[J].理論與改革,2012,(1):149-151.

      [13] 胡撫生.旅游綜合執法的發展及體制機制研究[J].中國商貿,2012,(6):146-147.

      法律法規問題范文第3篇

      關鍵詞:農村電子商務;法律風險;法律規制

      互聯網的普及改變了人們的生活方式、消費理念,隨著互聯網在農村地區的不斷普及,農村網民數量與日俱增,通過互聯網,他們既可以完成商品購買,也能夠實現商品銷售。可以說,互聯網與農業的結合,推動了農村電子商務的發展。所謂農村電子商務,就是網絡經營主體(主要是農民群眾、鄉鎮企業等)在網絡交易平臺進行商品(多為農產品)銷售的一種商業活動。從本質上講,農村電子商務意味著將互聯網技術應用到農產品銷售與購買過程中,借助于互聯網優勢來降低農產品銷售成本,擴大農產品銷售規模,有效解決農產品滯銷問題。很顯然,發展農村電子商務有助于促進農民增收、農村發展。但是,由于相關法律法規的滯后性,致使農村電商面臨著一些問題,必須進行法律規制,以保障互聯網+背景下農村電商健康發展。

      一、從法律層面規制農村電子商務的緊迫性

      新形勢下,農村電子商務的發展旨在促使更多的農民群眾進入到電子商務行業,成為虛擬網絡的經營主體,共享現代科技發展成果。我國農村地區面積大、分布廣,農產品需求量大且容易受地域影響。按照傳統的線下銷售方式,農產品銷售需要先后經過采購商、經銷商等多個環節,無形中增加了運輸時間與銷售成本,此外,因農產品多為新鮮蔬菜、瓜果等,保鮮期短,銷售區域也受到很大限制。可以說,互聯網與農業的融合為農產品電商銷售提供了重要契機。農村電子商務交易依托互聯網,通過電子商務平臺實現產品銷售者與消費者的直接對話,打破了時間、空間限制,去掉了中間環節,壓縮了中間成本,客觀上有助于增加銷售規模,促進農民增收,實現農村經濟發展。毋庸置疑,農村電子商務的優勢明顯,的確為農村地區產品銷售帶來巨大商機。但是由于我國農村電子商務發展時間較短,存在諸多問題,如交易主體數量龐大、法律意識淡薄、電商操作經驗不足;交易平臺監管不到位、貨款支付風險高;交易商品質量缺乏保障,存在偽劣假冒現象;交易糾紛不斷、消費者權益難以保障等等。要解決這些問題,就必須加強對農村電子商務的法律保障,規范農村電子商務主體的交易行為,保護農村電子商務主體的合法權益。

      二、農村電子商務存在的法律風險

      在國家及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在市場經濟的推動下,農村電子商務呈現出良好的發展態勢。但同時還必須認識到,目前我國農村電子商務市場準入門檻較低,交易主體良莠不齊,交易產品質量安全難以保障,加上電商平臺存在惡性競爭,網上支付受到威脅,由于缺乏健全的法律制度及市場監管體系,使得網絡消費者的消費意愿大打折扣。

      (一)交易主體資格風險電子商務交易中,主體資格的重要性總是在交易糾紛中能夠凸顯。一般而言,參與農村電子商務的主體有農村企業、農戶和農民合作社。與農戶和農民合作社不同,農村企業是依法在工商管理部門進行注冊的法人主體,在法律層面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處于國家法律監督與管理范圍之內,并受國家相關法律的。在電子商務交易過程中,如果農村企業與網絡消費者之間產生糾紛,那么網絡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則能夠得到有效保障。與此不同的是,農戶、農民合作社在參與農村電子商務交易時,并未經過國家工商管理部門的注冊登記,要成為電子商務主體,只需要在電子商務平臺上填寫個人信息進行用戶注冊即可,由于他們不具備法人資格,所以很難被有效監管。一旦網絡消費者與他們之間產生糾紛,其合法權益的維護則顯得較為困難。總而言之,維護網絡消費者權益,關鍵在于科學界定電子商務交易主體,在此基礎上進一步構建促進農村電商發展的法律機制。

      (二)交易產品法律風險電子商務交易依賴于網絡平臺,網絡的特殊性提高了工商部門對電商交易的監管難度。線下交易中,產品價格是圍繞價值上下波動;線上交易中,產品的價格則偏離價值規律,不論高價,還是低價,都是有可能出現的,這意味著,農村電子商務交易產品價格是存在一定風險的。除了產品價格風險之外,產品質量風險也是客觀存在的。前文提到,個體農戶是農村電子商務交易中的主體之一。個體農戶在電子商務平臺上所展示的產品多數為自家種植,他們普遍缺乏產品質量安全意識,所經營的農產品多為“三無產品”,無疑增加了交易產品的質量風險。從另一個角度上講,一些個體農戶道德素質不高,為了追求更大經濟效益,置消費者利益于不顧,在電商平臺上交易的產品存在“以次充好”甚至是“弄虛作假”的現象,使得交易產品的質量安全難以保障。

      (三)交易平臺法律風險作為農村電子商務發展的載體,交易平臺同樣具備一定的法律風險,其風險來源主要有三個:其一是交易平臺欺詐注冊商家的風險。隨著互聯網的飛速發展,電子商務平臺的數量與日俱增。在種類繁多的交易平臺中,不乏有一些不合規、不合法的平臺。由于農村電子商務主體多為農民,他們對網絡了解得不夠深入,缺乏對不法平臺的鑒別能力,當他們在電商平臺上進行注冊時,很可能會因為程序不合法而不具備合法主體資格,致使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其二是交易平臺之間惡意競爭引起的風險。為了在競爭市場中贏得一席之地,一些交易平臺之間產生不正當競爭,對商家進行平臺限制,不允許同一商家在不同交易平臺經營,這種做法嚴重損害了電商交易的公正性,且容易增加商家的交易成本。其三是基于交易平臺的第三方支付風險。為了避免賣家收到貨款不發貨和買家收到貨物不付款,就需要有一個獨立于網絡經營者與消費者的第三方主體負責網絡支付。第三方支付的流程是,買家通過電商平臺購買商品并提交訂單后,將貨款支付到第三方支付平臺,之后賣家發貨,直到買家收到商品,再經由第三方平臺將貨款支付給賣家。毋庸置疑,第三方支付平臺的優勢使得其在農村電商交易中被普遍應用,但其劣勢也極為明顯,一旦遇到木馬病毒、釣魚網站等,那么賬戶資金安全則會受到嚴重威脅。

      三、農村電子商務存在法律風險的主要原因

      農村電子商務在發展過程中之所以會存在上述法律風險,究其原因主要包括如下幾點:

      (一)缺乏農村電商相關法律規范網絡交易的覆蓋面廣,參與主體數量龐大,商品種類多且更新速度快,在交易過程中難免會出現一些無法預料的新問題。與電子商務發展速度相比,國家在電子商務領域的立法進程則相對緩慢。針對農村電子商務,目前并未專門的法律規范進行調整,這并非代表農村電子商務發展完全沒有法律依據。為促進電子商務有序發展,雖然我國在2019年初正式頒布并實施了《電子商務法》,但其中的條款并未考慮農村電子商務的特性,針對農村電子商務中遇到的新情況也難以單純憑借《電子商務法》進行調整,在電商交易中,一旦出現不法分子,那么網絡主體權益則容易造成侵犯。與此同時,與線下交易不同,線上交易中的糾紛常常因法律制度不完善而無法獲得妥善解決。換句話說,在電子商務模式下,網絡交易的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出現爭議,因缺乏有效的爭端解決機制,使得任何一方利益受損時都會遇到維權困難問題。當然,農村電子商務交易的特殊性更加突出,這是因為交易產品多為水果、蔬菜、糧食等農產品,保鮮期限短,容易變質或者被損壞,當網絡消費者收到的問題商品時,很難判斷出是商家的責任還是物流公司的責任。

      (二)農村電商交易監管力度不足農村電子商務交易是在虛擬網絡上進行的,要有效規范電商交易行為,除了要科學制定商業規則之外,還必須加強立法,建立專門的監管制度,整合管理體系,盡可能做到對網絡交易的全方位監管。但是現階段,農村電子商務監督存在制度不健全、方法陳舊、力度不足等問題,短時間內無法適應行業發展需求。必須承認,國內網絡監管制度有待完善,農村電商監管體制建設滯后于電商行業發展速度。隨著互聯網在農村地區的廣泛普及,農村電子商務發展速度隨之提升,主要特征集中表現為數量多、規模小、分布分散等,要實現農村電子商務的有效監管,勢必要消耗大量的人力、物力及財力,這顯然與網絡監管部門有限的資源相矛盾。另外,農村電子商務交易之所以存在監管困難,很大程度上在于該行業的準入門檻低、交易群體數量龐大、涉及地域范圍廣。經營者要從事電子商務活動,一般只需要在電商平臺上進行身份注冊即可,或者通過微信、qq等社交軟件同樣可以完成商品交易。這些虛擬的交易行為靈活多樣,將以往的監管方式直接用于監管農村電子商務交易是難有成效的,容易出現監管空白,最終使得電商交易陷入糾紛維權難的困境。

      (三)農村電商主體的法律意識淡薄從事農村電子商務經營的主體中,個體農戶所占比例較高,其中,相當一部分個體農戶受教育程度較低,道德及法律意識相對淡薄。具體來說,個體農戶網上交易之前,需要在電子商務平臺上提交個人信息,一些農戶道德素質不高,填寫虛假個人信息,銷售假冒偽劣產品,出現糾紛時便溜之大吉,嚴重損害了網絡消費者合法權益。受經濟條件、學歷水平等因素制約,個體農戶普遍缺乏電子商務的相關知識,也未能熟練掌握操作技能,也缺乏對自身權利與義務的正確認識,當他們效仿城鎮居民進行電商交易的時候,其無侵權意圖的行為可能會損害他人權益,或者其自身權益受到他人損害依然未能察覺,這也是法律意識淡薄的具體表現。

      四、農村電子商務法律規制的建議

      在“互聯網+”背景下,農村電子商務的發展為農產品銷售提供新的路徑。由于農村電子商務相關法律制度不夠完善,使得農村電子商務發展遇到諸多難題,采取積極措施規范農村電子商務勢在必行。

      (一)完善農村電子商務領域的法律法規最新頒布的《電子商務法》對農村電子商務發展的確起到了一定的規制作用,但鑒于農村電子商務的特殊性,有必要對其中部分規定進行適當調整,或者添加一些新的法律條款,以彌補立法空白。要修訂完善涉及農村電商的配套法律法規如《食品安全法》、《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等,必要的時候,還可以添加農村電商領域的其他適用性規定,在優化電子商務法律體系的同時,推動其更好地適應電商發展實際。具體來說:一方面,要從電子商務交易主體方面入手,制定《農村電子商務交易人條例》。建立注冊登記制度,提高電商行業市場準入門檻,凡是要從事農村電子商務交易的主體,不論是個體農戶,還是其他經營主體,都如實填寫身份信息,并接受第三方的審核,審核通過方可進行電商經營;審核中,如果發現有不良交易記錄的商戶,應該拒絕其進入農村電商市場。符合市場準入條件的商戶需要通過工商注冊來確定經營范圍,日后所經營的產品必須在注冊經營范圍內,嚴禁經營超出注冊經營范圍的商品,從根源上杜絕“掛羊頭賣狗肉”現象。此外,政府要積極引導并支持農村電子商務交易主體完善內部管理制度,尤其要重視財務管理制度,為規范交易行為提供制度保障,為促進農村電商發展夯實基礎。另一方面,為了提升電子支付的安全性,必須加大對電商交易犯罪的懲治力度,力爭為網民提供更加安全、更加可靠的網絡環境。從電商支付安全方面出發,應當通過立法來確立歸責原則。電子支付是農村電商交易過程中的核心環節。實踐中,不論是發起人過錯,還是銀行系統過錯,都會直接造成電子支付失敗。建議按照損害事實來進行過錯推定,除非當事人能夠證明自己不存在過錯,否則就必須承擔法律責任。

      法律法規問題范文第4篇

      紅籌回歸A股市場法律問題

      20世紀90年代初期,境內證券市場方興未艾,內地企業大多選擇了赴海外上市。2003年以后,國家鼓勵企業走出去,發展海外業務,國內一些大型企業選擇在香港上市。在此背景下,紅籌股概念應運而生。

      隨著我國股權分置改革的完成、新三板創業板的推出、上海自貿區的成立,中國資本市場日漸走向成熟。此外,國際版的出現,審核制被注冊制所替代,都對國內國際資本市場的對接產生了重要影響。境外金融市場的低迷與國內市場的蓬勃發展形成鮮明對比。紅籌股回歸勢頭更盛。

      2007年,建設銀行、中石油等H股在國內證交所的首次公開發行預示著紅籌股開始進軍A股市場。對于投資者而言,這是一次接近優良上市資源的良好機遇,他們可通過投資取得最新的產品和機遇,并隨著其成長不斷收獲新的增長。此外,H股于我國市場上市,可給我國市場帶來較好的資源優勢,符合國際化的需求。

      一、紅籌股回歸 A股市場的背景

      (一)紅籌股概述

      對于紅籌股,主要有兩種界定。第一種認為在境外注冊并于香港上市的企業屬于紅籌的范疇。另外一種則將在海外注冊、香港上市但經中資控股的股東定義為紅籌股。20世紀90年代初,國內資本市場還無法滿足大型企業的融資需求,而且國內關于監管的制度尚未確立,影響著上市的審批過程。所以,內地掀起了一陣紅籌上市的浪潮。此外,紅籌上市對于許多民營企業而言是一次有效的資本運作模式:它們可以通過在離岸中心建立空殼公司并對其進行增資的方式上市,這一舉措避免了嚴苛的國內紅籌股上市條件,也能夠減少對公司的外匯管制。

      由于體制原因,內地企業赴海外上市,需要通過證監會的審批。然而,2003年證監會取消了對《無異議函》的審批程序,這對于企業而言是絕佳的機會。基于企業在上市中出現的各種問題,央行等機構于2005年1月通過了《關于完善外資并購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之后,經商務部和外管局等部委的審核,紅籌股方可上市。

      此外,由于外管局下發的《關于境內居民個人境外投資登記和外資并購外匯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企業紅籌上市一度陷入泥潭。隨后,外管局《關于境內居民個人境外投資登記和外資并購外匯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企業再度掀起一陣紅籌上市的浪潮。

      (二)紅籌股公司回歸的原因

      香港聯交所相關數據顯示,截止到2007年2月28日,香港上市的紅籌企業合計有85家,在香港市場中占比22.72%。作為內地優質企業的領軍者,其不僅可使香港市場進一步拓展,還能提升資本市場的總體質量。

      與此同時,對于內地的投資者而言,大量優質資源涌進內地資本市場是其發展的良好機遇,企業成長的收益由其與海外投資者共享。此外,紅籌股回歸A股市場,對于我國資本市場的進一步國際化有著更為重大的意義。

      (三)紅籌股企業回歸A股的時機基本成熟

      當前,主觀上來說,許多紅籌股企業已然表示出強烈的A股上市意向,這對于境外上市企業而言是極好的機會。在國內資本市場,由于股權分置改革的完成,大量投資涌現,A股市場不斷發展壯大,成交量和成交數額大幅度增長。另外,隨著諸多藍籌股回歸,內地證券市場獲得了前所未有的擴張,大大滿足了大企業的融資需求。

      二、紅籌回歸A股的方式

      紅籌上市的方式有三種:一是在內地市場A股上市;二是通過存托憑證進入A股市場;三是通過聯通模式進入市場。目前,大多企業選擇直接發行A股的方式。

      公開發行A股

      紅籌股A股市場上市,是指紅籌企業向內地投資者發行A股的行為,而不是紅籌企業以其擁有的資產和業務量創建新的企業實現回歸。美國證券市場在選擇上市公司時并沒有對公司的組織形式提出要求,一旦擬上市企業滿足證交所的上市條件,就能夠掛牌招股。因此,美國證券市場制度可以作為紅籌回歸的參考。當前,紅籌股回歸A股市場,直接掛牌是一種比較好的方式。

      以紅籌企業股本規模增長與否為根據,紅籌股企業A股上市可分為增量發行和存量發行。前者由于企業股本數激增,新籌集的資金使得原股東可享受更多收益,但股權稀釋的問題也不容忽視。后者由于其股東將股權分發給社會大眾,籌集的資金歸于老股東,公司股本規模并無變化。總體而言,基于相對完整的法律體系和監督模式,紅籌股企業直接在內地公開發行A股的方式簡單易行,市場接受度較高。

      發行存托憑證(DR)

      發行存托憑證是指紅籌企業將股票委托當地銀行保管,再經內地銀行發行上市,以人民幣交易結算、由內地投資者買賣憑證的行為。該種模式是以美國ADR模式為范例形成的一種融資方式。在美國,ADR作為一種金融工具,產生于英國法對英企上市的各類限制。然而,我國紅籌公司多在香港上市,而且大多分布于維京群島、開曼群島等離岸中心,對于境外上市并無太大限制。因此,以ADR為基礎而設立的DR模式本質上缺乏對我國市場國際化發展的制度保障。而且,紅籌企業業務多在內地,該模式的采用將導致內地資金運作中手續繁雜的問題。作為法律對外企境內上市無明文規定的補充,該種產品實則缺乏價值。因為我國尚未實現人民幣的自由兌換,再加上DR的各項機制都不成熟,法規尚未形成框架,不宜采取@種模式對紅籌股回歸作安排。

      (三)聯通模式

      所謂聯通模式,指的是聯通公司的上市模式。究其本質,聯通公司設立的聯通A股公司本質上而言只是一個空殼公司,只負責前者A股上市事宜,不涉及業務經營。此外,A公司將其所籌集資金用于買通BVI公司股權,并將其用于網絡建設。聯通模式是通過在內地重新設立新的投資公司的方式來實現上市的,它很像反向收購模式。在我國,紅籌公司局限于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缺乏A股上市的條件。聯通模式通過迂回方式,可實現紅籌公司內地融資。

      三、紅籌企業A股上市的法律問題

      (一)境外公司A股上市是否存在法律障礙

      有人認為,依照我國《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在內地上市的企業應當是依法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因此紅籌股不具備在內地A股上市的資格。此種論斷缺乏對我國有關法律法規的正確認識,誤解了關于企業上市的規定。

      我國《公司法》對于公司的定義體現在《公司法》第二條:本法所稱公司是指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限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單從這一條文來看,只有境內公司才具備A股上市資格,紅籌公司被排除在外。但是,這一條文主要闡釋的是我國《公司法》的調整范圍,紅籌股公司雖然不在此列,但其依然具有境內上市的資格。此外,《證券法》規定,在我國境內的證券發行和交易行為均受證券法調整。該法并未禁止紅籌企業發行證券,紅籌股回歸A股因而合法。

      紅籌企業A股上市性質界定

      由于紅籌企業并未曾在A股市場上市,其發行應當界定為首次公開發行,并適用我國《公司法》、《證券法》以及《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的規定。此外,從主體角度來看,基于紅籌股已在紅籌股上市,其回歸A股應當被認定為增發新股,適用公司發行新股的法律法規。

      公開發行A股可能涉及的法律程序

      對于增量發行的紅籌企業而言,其法律程序相對簡單,經股東大會表決通過并向證監會提出申請即可。而對于采取存量發行方式的公司而言,則程序相對復雜:首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模式一般難以被采用其次,協議提交證監會、香港證監部門以及香港聯交所的監管。

      (四)紅籌股A股市場上市可能涉及的其他法律問題

      一、內地A股市場與香港證券市場的法律沖突與協調

      由于內地與香港法律制度方面的差異,紅籌上市需要境內外在監管方面有更多的合作和交流。因為中國境內和海外的法律及會計制度的差異等因素給監管帶來了許多困難,如何監管其日常運營和監督紅籌公司在A股融資獲得的資金流向和資金使用效率成為了一個重要的問題。

      總體而言,兩地合作的重點在于:協調確定審核程序,確定監管框架、稅收制度協調和中介機構的協調。具體來說,確定紅籌企業的回歸意向和可行性,由證交所帶頭,召集境內外證交所和中介機構進行研究,從而形成對以上重點問題的明確意見。

      紅籌股公司應當建立不低于內地上市公司水平的治理結構

      紅籌股公司雖然不屬于境內公司,但其A股上市募集資金面對的是內地投資者,與內地投資者利益直接掛鉤。因此,對回歸的紅籌公司在公司治理方面作出最低要求是十分必要的。由于紅籌股公司不能直接適用我國《公司法》等公司類法律法規的規定,對于這一類企業,我國證監會設立關于紅籌企業A股上市的特殊條件,并由證交所制定紅籌公司上市的特殊規則,體現出市場自律的特點。

      四、結語

      紅籌回歸是大勢所趨,而且目前我國企業境內上市的市場環境也已完備,并沒有法律上的障礙。不過,為了更好地實現對紅籌公司A股上市工作的監督管理,有必要通過證監會的行政強制措施或者證交所的自律監管,使紅籌回歸更加規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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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法規問題范文第5篇

      關鍵詞:招標投標;法律法規;改進整合

      中圖分類號:TU984文獻標識碼:A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和完善,建筑市場也越來越趨于規范,尤其在招標投標方面。過去招標投標是按國家計劃指令直接將工程進行發包,沒有競爭,沒有風險,缺乏市場意識,缺乏優價意識,建筑市場的發展幾乎就沒有按招標投標的程序進行,整個建筑市場缺乏生機,缺乏動力。可是現在的建筑市場在質量監督體制不斷完善、計價規范不斷改進,尤其招標投標工作的全面推行下,建筑市場競爭有序,朝氣蓬勃,充滿活力,更加公平、公正。隨著建筑市場的進一步發展,根據招標投標工作的需要,不同部門根據自己的職責及權限,在招標投標領域頒布了許多法律、法規、辦法及條例,但是在執行過程中也存在一些弊端,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招標投標領域文件、法規、條例太多,缺乏通用性。

      國家、各省及地區為了進一步規范建筑市場,使招標投標更加公開、公平、公正,符合客觀實際,從不同的角度頒布了許多與招標投標相關的法律、法規、辦法及條例,如國家頒布的《建筑法》、《招標投標法》、《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評標專家和評標專家庫管理暫行規定》、《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辦法》、《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關于禁止串通招標投標行為的暫行規定》、《國家重大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監督暫行辦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建筑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招投標活動的若干意見》、《關于加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行政監督工作臺的若干意見》等。同時每一個省根據國家招標投標相關法規及招標投標市場的需要也頒布了相應的招標投標法規及條例,如甘肅省頒布了《甘肅省招標投標條例》、《甘肅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甘肅省工程造價管理條例》、《甘肅省建設監理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甘肅省工程建設設計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甘肅省建設施工招標投標備案監督管理規定》、《甘肅省建筑市場誠信行為信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甘肅省建設工程招標評標定標評委專家庫管理暫行辦法》、《甘肅省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甘肅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綜合記分》等。這些法規條例的頒布為招標投標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據,也為招標投標工作起了指導性工作,使建筑市場招標投標管理更加有形、更加透明、更加規范,監督更加有力。這些法規文件的頒布是隨著招標投標工作的需要從不同的管理角度逐步頒布的,所以內容比較多,也比較全,同時也比較雜,相互之間局部也有相似、相交之處,在應用過程中感覺比較繁亂,缺乏通用性,一個問題有時很難在短時間內解決。

      這些文件法規主要涉及招標投標管理、招標投標監督處罰管理、招標投標造價管理幾個主要部分,如果將這些法規文件分成這幾部分進行整合,形成綜合性強、通用性高、應用比較方便的招標投標法規更有利于文件法規的全面貫徹執行。

      (一)各地區在全面執行國家法律法規的基礎上,整合一部全面綜合的招標投標管理條例。如將我省的《甘肅省招標投標條例》、《甘肅省建設監理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甘肅省工程建設設計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甘肅省建設施工招標投標備案監督管理規定》、《甘肅省建設工程招標評標定標評委專家庫管理暫行辦法》、《甘肅省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甘肅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綜合紀分》進行整合,形成一部全而廣的《甘肅省招標投標管理條例及辦法》。根據條例及辦法組成特點我們認為可以將條例分成幾個章節(設想)進行整合:第一章 總說明;第二章 招投標規模范圍的確定;第三章 評標委員會及評標專家管理,第一節 評標委員會,第二節 評標專家;第四章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綜合記分;第五章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管理,第一節房屋建筑工程,第二節 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第六章 建設工程貨物招標投標管理;第七章設計、勘察及規劃和監理招標投標管理,第一節 設計、勘察及規劃,第二節 監理招標投標 ;第八章 招標投標備案管理;第九章 附則。

      (二)整合一部涉及面廣的招標投標監督處罰條例。現在針對招標投標過程中出現的各種違規行為國家頒布了《關于禁止串通招標投標行為的暫行規定》、《國家重大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監督暫行辦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招標投標活動的若干意見》、《關于加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行政監督工作的若干意見》,我省頒布了《甘肅省建筑市場誠信行為信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等。這么多的處罰辦法執行起來也是千頭萬緒,尋找處罰依據也很麻煩,應該根據具體違規情況整合一部涉及各方面違規的監督處罰條例及辦法。我們認為整合一部名為《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監督處罰管理辦法》,根據違規及處罰情況分這樣幾章(設想):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行政監督;第三章 圍標、串標的處罰;第四章 建設單位及施工單位違規處罰;第五章 中介機構的違規處罰;第六章 安全生產處罰;第七章 誠信制度;第八章 附則。經過整合形成一部綜合性極強的處罰辦法,不管對施工單位還是建設單位,以及中介機構在招標投標過程中的違規處罰都可以通過一部法規做到有法可依,違法必糾的效果。

      (三)整合一部與招標投標有關的造價管理條例。建設工程招標投標除考慮施工單位的綜合施工力量及施工管理水平外,最主要的還要考慮施工單位的投標報價,考慮依據報價結果進行發承包及后期的結算工作,不難看出工程造價的管理在招標投標工作中占有十分重要的位置。工程造價管理根據招標投標各個環節的需要國家頒布了《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建設工程結算辦法》,我省頒布了《甘肅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條例》。我們認為也很有必要通過整合形成一部從招標投標、發承包到各種結算整個全過程的《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條例》,其內容(設想):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計價信息的管理;第三章 投標報價計價管理;第四章 發包承包計價管理;第五章 結算決算計價管理;第六章 計價違規處罰;第七章 附則。

      以上暫定章節的劃分只是一種設想,主管部門也可以根據相關規定及工作的需要重新進行整合。

      根據招標投標工作的需要,通過整合,形成三部與招投標有關的文件法規,不但簡單明了,而且操作方便、實用,與招標投標有關的規定顯得集中,查閱便捷,給招標投標工作的順利開展帶來了極大方便。

      二、有些文件法規局部內容存在相互沖突。

      在招標投標這一領域不同的主管部門根據自己的職責從不同的角度頒布了相應的規章制度,比如部隊上有自己的招標投標法,財政部門根據自己的職責頒布了《政府采購法》,各省參照執行。我省根據《政府采購法》制定了《甘肅省政府集中采購目錄限額標準和貨物服務項目公開招標數額標準》,這些規章制度的出臺彌補和完善了招標投標領域的空白之處。雖然《政府采購法》對使用財政性資金集中采購貨物的品種及限額規定比較明確,可是《政府采購法》中某些貨物的采購和建設領域中《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有沖突,比如在《甘肅省政府采購法》中規定“使用財政性資金或與財政性資金配套采購政府集中采購目錄以內或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均屬于政府采購范圍”,其中“政府集中采購目錄”第一款第一條通用類采購項目貨物類中的電梯、鍋爐,第二條專用采購項目中的工程類(30萬元以上的公用房建設和宿舍建設、10萬元以上裝飾、維修工程),這些采購項目都屬于建設工程類的,同時也屬于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分管的工作,這樣政府采購辦和建設主管部門就有沖突。這些由財政投資的工程類的項目不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招標投標管理,而讓政府采購辦組建工程類招標委員會管理招標投標是沒有必要的。一方面給政府增加了負擔,使政府采購辦另外專門組建建筑方面的專家去管理工程類招標投標工作而影響了其它方面的工作,同時建設主管部門設有專門的建設工程方面的招標投標管理人員及龐大的建設工程方面的專家庫,可以充分利用這一資源;其次也和國家頒布的建設方面的招標投標的相關法規相一致,不容易產生一些不必要的麻煩。如果將政府采購辦所采購的工程類項目的招標投標工作歸口于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一方面與國家的相關招標投標規定相互協調一致,而且在管理上也比較方便,避免一個工程支解成幾部分進行招標投標,另一方面充分發揮了建設主管部門在這一方面的優勢和權威性,也符合國家各部門專業管理職責的劃分。如果按《政府采購法》執行,在表面看根據不同主部門的職責而各負其責,其實政出多門,給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帶來很多工作上的麻煩,甚至產生一些不應該發生的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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