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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環境監測站的監測對象多而復雜,在進行監測分析時會產生各種各樣的污染物,這些污染物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首先是廢氣,環境監測站實驗室產生的廢氣大致分為試劑以及樣品揮發物和分析中產生有毒有害的氣體。因此實驗過程中必須要通風,并在通風櫥內操作,這樣可以有效保障室內氣體質量和工作人員的健康;其次是廢水,實驗過程中的廢水主要有樣品殘夜、實效試劑和大量的洗滌水等,大多數環境監測項目都有不同程度的廢水污染。而廢水主要成分有重金屬離子,陰陽離子,以及有機物和微生物等,是非常復雜的一類污染物;最后是固體廢棄物,固體廢棄物大致分為分析產物,剩余樣品以及破損的實驗用品等。這些固體廢棄物的成分大多數是各類污染物和實效的化學試劑,如果不能謹慎處理,就會造成非常嚴重的事故。
2環境監測實驗室治理污染物所存在的問題
2.1污染物難以收集
由于環境監測實驗室所要監測分析的對象多而復雜,使得所產生的污染物量少,同時也比較分散,這樣就不利于對它們收集。加之,較長時間內,實驗室內環境污染都不被重視,導致了污染物收集和治理工作都難以展開。即使實驗室已經廣泛開展了標準化建設,但這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很多實驗室對環境污染管理方面都不能嚴格履行規范化要求,導致環境監測實驗室污染物不僅僅是難以收集,而且在收集和處理的設備上也很落后。
2.2污染物的種類繁多
危害較大調查研究表明,大多數實驗室污染物是廢氣、廢液和固體廢棄物,大多數環境污染物種類包括有機污染物,重金屬類和酸堿類污染物以及部分刺激性氣體等,實驗室環境污染物種類多,危害大,對周圍環境和人體健康都帶來很大的危害。
2.3污染的治理方法較少
總的來說,環境監測實驗室的環境污染一直都未收到上級部門的重視,這樣也就致使污染治工作無法得以有效的進行。雖然很多實驗室也已經根據化學實驗室的規范要求,分配不同放置污染物的殘液缸,而事實操作過程中卻沒有按類別放置,而是一概丟向下水道。然這種狀態是普遍存在的。上級管理部門一直都未能意識到這個問題的嚴重性。不管是進一步進行規范化監測實驗室的建設,還是增強對環境監測實驗室問題的意識,都離不開監測能力以及質量管理。
3環境監測實驗室污染物治理措施
3.1合理有效處置實驗室污染物
盡管環境監測站實驗室的污染物在數量方面并不出奇,可是由于污染物的種類多而復雜,而且這些污染物的成分以及危害也相差很大,所以在處理實驗室的污染物時,要嚴格按照它們的性質和狀態,對它們進行分類收集,從而避免二次污染。除此之外,實驗室的這些污染物必須要及時回收,不同的廢液分類裝入相應的回收瓶中,并安排相關的負責人員妥善保管,然后將它們送至專業的單位處置。同時還要充分考慮治理成本,有效的進行循環利用,以此來處理環境監測站實驗室中的污染,對于那些不可回收利用的有毒實驗室廢棄物,統一收集后交由資質的污染物處理單位統一處理。
3.2充分提高認識,制定相應的技術規范
環境監測實驗室在治理環境問題的時候,首先必須要提高對實驗室環境污染的認識,并且嚴格按照實驗室站點的實際監測工作的特點以及重點,找出針對性的措施降低實驗室的污染狀況。除此之外,實驗室的重要工作人員還應積極向上級部門反映,調動專業人員對監測實驗室的污染特點和防治途徑進行更徹底的調查和研究,并根據實際的狀況制定相應的具有很好的操作性的技術規范,而且還要及時的把這些技術規范落實到監測站的標準化建設中去,使得這些技術規范切實的成為能力建設的重要成分,為各項實驗室環境污染的防治的貫徹落實提供可靠地依據。
3.3控制環境污染源頭以及改進分析方法
控制環境污染的源頭,不得不說這是降低實驗室環境污染的產生量的根本措施,在滿足實驗分析的要求下,要對分析污染物的方法進行有效的改進,分析測定方法要盡量遵循以下四個基本原則:試劑毒性小,取樣量少,試劑消耗量少以及污染物產生量少。例如在對COD進行分析測定的時候,所采用的方法是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而不是利用傳統的重鉻酸鉀法進行測定,利用ICP以及ICP-MS對重金屬進行分析,可以一次性對多種物質同時分析,同時這種方法所消耗的試劑量要遠遠低于光度法;在分析測定多種陰陽離子的時候,采用離子色譜法要比光度法以及滴定法效果好的多;在對有機污染物分析測定時,密閉的固相萃取法或者密閉液相萃取法更占據優勢,不但降低了有機溶劑的揮發,還減少了有關操作人員與污染物的接觸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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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環境監測實驗室;實驗室污染;防治措施
1引言
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環境保護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關注。在健全的環境監測系統下,應時產生了各種環境監測實驗室,大量使用化學試劑必然會產生很多實驗室廢物。對此如不能妥善處理將會污染環境,危害人類健康,環境監測實驗室將會是一個名副其實的污染源,必將引起社會重視和認真對待。
2環境監測實驗室的主要污染源
2.1固體廢棄物污染
環境監測實驗室會產生含有成分復雜的各種固體廢棄物。如:破損實驗用品、過期失效或殘存的化學試劑、樣品分析的產物、剩余的分析樣品等。如果不能妥善處理這些固體廢棄物或隨意丟棄,將會使有害物質進入土壤環境中,增加了污染土壤環境和地下水的機會。同時隨著雨水也會將這些實驗室固體廢物的有害物質帶進河流和湖泊等地表水體環境中,這對環境和人類安全將是一個很大的隱患。
2.2廢液污染
實驗室產生的廢液量大且種類繁多,主要包括具有較強腐蝕性的強酸強堿、含有各種有機物的廢液、氰化物、重金屬離子及細菌等。而大部分環境監測實驗室對這些廢液的后處理工作做的不盡完善,甚至不處理直接倒入下水道,這將極大的危害環境,危害人類健康。例如:腐蝕性強酸強堿直接倒入下水道,不僅會腐蝕地下水管,還會抑制水生物的生長,降低水體自凈能力,破壞生態平衡;含有重金屬離子及各種有毒試劑的物廢液入水后,很難被分解,很有可能通過食物鏈在人體內富集,危害人類健康。尤其是含有苯、四氯化碳等易揮發的廢液,不僅會引起人體機能失調,降低人體免疫功能系統,同時它們也在生物體內富集,危害自身安全以及后代的健康。
2.3廢氣污染
環境監測實驗室的廢氣污染物主要有碳氫化合物、碳氧化合物、鹵化物、含硫化合物、苯系物等。這些未經處理的廢氣如直接排入空氣中,對環境和人類等一切生物無疑是一大危害。如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在適當條件下形成酸雨,不僅損害各種農作物,對建筑物等也產生不可逆的損害;大量的甲烷、二氧化碳等氣體容易引起溫室效應,改變地球氣候,危害整個生態環境;甲醛具有致癌性,很有可能導致胎兒畸形,危害人類后代的健康。苯系物、氯仿等氣體毒性更大,輕則刺激人體眼角膜、消化道,重則將會破壞人體中樞神經系統,最終影響人體健康。
3監測實驗室環境污染的原因
3.1環境監測實驗室污染種類齊全
環境監測實驗室通常會含有各種檢測項目,所涉及的品種更是數不勝數,這樣就增加了檢測實驗室環境污染的概率。不僅會因實驗分析產生的固體廢棄物、檢測實驗過程中使用到的各種廢液,更會因為種類繁多、涉及的品種重多,揮發產生的廢氣所含有害物質更甚。
3.2有機溶劑使用頻繁
石油、洗滌劑等都存在有機溶劑污染環境的問題。而這些有機溶劑一部分揮發成廢氣,大多數則變為廢液。年復一年,日積月累的排放產生的污染量就已經不可估計,更何況那些毒性較強的有機物。同樣,如今檢測項目中使用強酸、強堿溶劑的檢測項目也不勝枚舉。
3.3實驗室的環境污染重視不夠
實驗室人員對實驗室環境污染的危害認識不足,為徒省事忽略技術規范的要求,隨意處置廢液、廢棄試樣品等。實驗室管理不足,管理者疏于管理,實驗室技術規范不合理等。監督管理、廢棄物的處理監管力度不夠,沒有起到應有的監管、督促作用等情況均是造成檢測實驗室環境污染的重要原因。
4對監測實驗室環境污染的防治措施
4.1提高認識,制定技術規范
各級監測站應進一步提高對實驗室環境污染問題的認識,做到不回避,不聽之任之,而是根據本站監測工作的重點、特點,想方設法、積極探索減少實驗室污染。對于上級監測部門應該認真研究監測實驗室的污染特點,聽取下級監測站,甚至普通實驗員的意見,制定出簡便實用、操作性強、盡量減免污染環境的技術規范,并匹配相應的考核辦法,使其融入到監測站的標準化建設中,并且使之成為考察能力的一部分,以利于落實各項實驗室環境污染的防治措施。
4.2建立正規嚴格的實驗室管理制度
建立正規嚴格的管理制度,使對實驗室的管理有法可依,有據可循。在科學的管理制度下,約束監測人員,規范其操作行為。管理制度不是僅寫在紙上、掛在墻上,關鍵的是銘記于心并在實際工作得到充分的落實。
4.3選擇有效的三廢處理方式
按分類放置、分質處理的原則對監測實驗室產生的三廢進行處理。合理調度資源,積極利用本地現有的資源處理。對三廢的處理務必要合理,切不可馬虎應付,確保處理方法切實可行。針對特殊三廢要制定特殊方法,確保不會造成危害人類健康的重大隱患。而針對比較常見的三廢,或是認為自研方法可以達到效果的,有條件的實驗室可以自行處理。
4.4選擇污染少的分析方法
大多數環境監測的分析方法都不止一種,應該結合當前實驗條件、環境因素充分考慮,選擇可以與環境相容、對環境污染小的分析方法。例如COD分析,可以通過采用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在保證準確度的前提下將環境污染降到最低?,F如今科技快速發展,完全可以通過采用先進技術、現代分析儀器等,如:色譜儀、傳感器,代替經典方法減少環境污染。
4.5成立試劑調度網絡
對過期、失效的化學試劑的處理一直以來是世界性的難題,這也是無然實驗室環境污染的重要來源。對此我們可以參照國外的方法,借用網絡迅速、實時的作用,成立區域性試劑調度網。將危害大,用量少,易失效的試劑收納入網絡,使得實驗室間實現資源共享,這將很有效的避免此類化學試劑失效。
4.6提高實驗室工作人員的環保意識
良好的環境條件與我們息息相關,是我們穩定、持續發展的保障。作為環境監測實驗室的工作人員,我們都在為環境安全效力,但由于環境監測實驗室的特殊情況,我們更要謹慎,以免成為環境的污染者。因此工作人員應保持良好的習慣,按規定的操作,及時處理好實驗室廢物,合理處置過期化學試劑,爭取實驗室廢物零排放,努力建立綠色實驗室。同時應做好相應的宣傳工作,使人們意識到實驗室環境污染的危害性和嚴重性,使防止和防治實驗室污染成為一種新理念。
5結束語
環境監測實驗室作為環境保護組成必不可少的部分,由于其分析過程存在著明顯的環境污染,如不處理顯然是與環保事業格格不入。要想更好的檢測環境,環境監測實驗室更應從自身做起,完善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提高防范意識等,建立綠色實驗室,確保為我國的環保事業樹立好榜樣,做出更大的貢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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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室內環境化學污染來源危害
隨著國民經濟的快速發展,人們的經濟收入和消費支出在不斷增長,生活水準和生活質量得到了提高,改善工作、生活和居住環境的欲求和期望也日益強烈,盼望擁有一個舒適、潔凈、現代、時尚的工作、生活空間,因此近年來房屋裝飾裝修的標準、檔次不斷提高并呈上升的趨勢。隨著大眾的環境意識、環保意識和健康意識的迅速提高,身體健康與室內環境的關系也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重視。人一生的大部分時間是在室內度過的,室內環境質量與人的健康具有非常密切的關系,但因建筑裝飾裝修和各種新型建筑裝修材料的運用造成的居住環境污染以及污染物質對人體健康造成侵害的事例卻時有報道,民用建筑室內環境污染問題日益突出。
人的一生中有2/3的時間要在室內度過,而其中大部分時間又是在家中度過。由于室內環境各個因素均會作用于人體,隨著住宅不斷向空中發展,高層建筑越來越多,居住空間的人口密度猛增,活動空間日益擁擠。而隨著經濟收入和物質水平的提高,人們對居住空間的裝飾裝潢也變得越來越講究,各種各樣化工材料大量進入室內,其中包括各種各樣的有毒有害物質。室內環境化學污染物主要來自裝修材料、家具、玩具、煤氣熱水器、殺蟲噴霧劑、化妝品、抽煙、廚房的油煙等。室內環境中的化學性污染物主要有甲醛、苯、甲苯、二甲苯、氨氣、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氡、總揮發性有機物 TVOC。
室內環境污染物的主要種類及其危害
根據國內外對室內環境污染進行的研究表明,室內環境污染物的主要來源主要有以下四個方面:室外大氣和地質環境的污染、室內建筑裝修材料及家具釋放物的污染、烹調及燃燒產物的污染和人體的新陳代謝及各種生活廢棄物的揮發成分的污染。由于工程交付使用后,人的各種活動和室外大氣環境的破壞導致的室內環境污染不是工程建設階段所能控制的,因此在這里只談如何控制工程所處的地質環境和工程所使用的建筑裝修材料等對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環境的污染。對室內環境中游離甲醛、苯、氡、總揮發性有機物的論述,各類文獻資料介紹較多,在此對以下幾上污染因子進行論述:
1、二氧化硫 。二氧化硫是具有強烈辛辣刺激氣味的無色氣體,二氧化硫對室內環境的污染與家庭炊事模式、通風情況、室內結構和燃料重量有關,我國農村多數農民以燒煤餅、煤球及蜂窩煤為主,由于爐灶結構的不合理,煤不能完全燃燒,排放出大量的污染物,其中以二氧化硫為主,吸煙過程中也會產生二氧化硫。曾經有研究表明燃煤戶室內空氣中二氧化硫的含量比燃氣戶高的多。
2、二氧化氮。通常人們所指的氮氧化物是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的總稱,一氧化氮在空氣中很容易轉化為二氧化氮。室內環境中氮氧化物主要是由于烹飪和取暖過程中燃料的燃燒,此外吸煙時也可產生氮氧化物。我國城市家用燃料主要是煤炭,包括原煤和型煤,占燃料總量的50%~80%;其次是煤氣和液化氣,占20%~50%。氮氧化物易于侵入呼吸道深部細支氣管和肺泡,當時可無明顯癥狀或有眼及上呼吸道刺激癥狀,如咽部不適、干咳等。常經6~7小時潛伏期后出現遲發性肺水腫、成人呼吸窘迫綜合征。此外,氮氧化物還可對中樞神經系統、心血管系統等產生危害作用。
氮氧化物(NOX)種類很多,造成大氣污染的主要是一氧化氮(NO)和二氧化氮(NO2),因此環境學中的氮氧化物一般就指這二者的總稱。氮氧化物可刺激肺部,使人較難抵抗感冒之類的呼吸系統疾病,呼吸系統有問題的人士如哮喘病患者,會較易受二氧化氮影響。對兒童來說,氮氧化物可能會造成肺部發育受損。研究指出長期吸入氮氧化物可能會導致肺部構造改變,但目前仍未可確定導致這種后果的氮氧化物含量及吸入氣體時間。
3、一氧化碳。室內環境中的一氧化碳主要來源于煤氣泄漏和炊廚過程中的不完全燃燒,特別是當炊廚人員在開著煤氣灶具的情況下卻因故離開廚房,煮沸食物外溢將開著的煤氣灶澆滅后,大量煤氣直接進入室內必將釀成大禍。室內環境中的一氧化碳還來源于吸煙和取暖設備。1支香煙通??僧a生大約13 mg一氧化碳,對于透氣度高的卷煙紙,可以促使卷煙完全燃燒,產生的一氧化碳量會相對較少。取暖設備產生的一氧化碳也是由燃料不完全燃燒引起的。
4、二氧化碳 。室內空氣二氧化碳在0.07%以下時屬于清潔空氣,人體感覺良好;當濃度在0.07%~0.10%時屬于普通空氣,個別敏感者會感覺有不良氣味;在0.10%~0.15%時屬于臨界空氣,室內空氣的其他癥狀開始惡化,人體開始感覺不適;達到0.15%~0.20%時屬于輕度污染,超過0.2%屬于嚴重污染;在0.3%~0.4%時人呼吸加深,出現頭疼、耳鳴、血壓增加等癥狀,當達到0.8%以上時就會引起死亡。
5、揮發性有機污染物(VOCs) 。揮發性有機污染物分為4類,即極易揮發性有機物(VV OCs)、揮發性有機物(VOCs)、半揮發性有機物(SVOCs)和與顆粒物或顆粒有機物有關的有機物(POM),而在對室內有機污染物的檢測方面基本上以VOCs代表有機物的污染狀況。TVOC在室內空氣中作為異類污染物是極其復雜的,而且新的種類不斷被合成出來。由于它們單獨的濃度低,但種類多,一般不予以逐個分別表示,以TVOC表示其總量。TVOC中除醛類外,常見的還有苯、甲苯、二甲苯、三氯乙烯、三氯甲烷、蔡、二異氰酸酷類等,主要都來源于各種涂料、粘合劑及各種人造材料等。氮氧化物與空氣中的水結合最終會轉化成硝酸和硝酸鹽,硝酸是酸雨的成因之一;它與其他污染物在一定條件下能產生光化學煙霧污染。
摘要環境污染犯罪長久以來具有“低犯罪成本,高司法成本”的特點。2013年6月8日,“兩高”通過《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解釋》的頒行雖然加大了對該類犯罪的打擊力度,提高了犯罪成本,但無法解決司法成本高、認定難度大的問題。文章通過深入分析環境污染犯罪認定中存在的取證問題、因果關系認定問題、證據鑒定問題,提出準確理解并適用現有的法律法規、適當適用推論并借鑒國外的理論等建議,以期為環境污染犯罪中的證據調取和認定提供借鑒。
關鍵詞 環境污染犯罪:取證:司法鑒定:污染行為
針對環境污染日趨嚴重的情況,我國于2011年頒行《刑法修正案(八)》,將《刑法》第338條的“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修改為“污染環境罪”。2013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頒布了《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進一步降低入罪標準。然而, 《解釋》頒行近兩年以來,無論是司法機關還是環保部門,均在環境犯罪證據的調取和認定過程中遇到了一定的障礙,發現了一些問題。
司法《解釋》頒行后環境污染犯罪的概況
在從嚴刑事政策的指引和《解釋》的規制下,201 3年,環保部門移送警方立案偵查環境污染刑事案件372起,超過前十年的總和,公安部門共偵查環境污染刑事案件779件,創歷年之最。據公安部的統計,2014年第一季度,全國立案環境污染類案件300多起,相當于往年一年的案件量。通過走訪調研,辦案機關普遍面臨的核心難題是證據問題,存在取證難、證據固定難、鑒定周期長、因果關系難以證明等問題。
環境污染犯罪的取證問題
目前,在環境污染犯罪的取證方面,普遍采用環保部門為主,公安部門補充的方式?!督忉尅返膬热莶簧婕叭∽C的規則與要求,關于取證方面,主要依據2013年公安部、環保部聯合頒布的《關于加強環境保護與公安部門執法銜接配合工作的意見》 (以下簡稱《意見》)。然而, 《意見》的重點在于工作機制的探討,并不能解決取證的實際問題。
發現難
發現難體現在,一方面,行為人污染環境的行為往往發生在夜深人靜、人跡罕至之處,執法部門很難在常規檢查時發現;另一方面,環境污染犯罪的案發主要依靠群眾舉報,很難在第一時間發現污染行為或污染源,污染行為的發現往往來自于污染物的擴散,或危害結果已經發生。
調取難
證據調取難同樣是由多方原因造成的。第一,液體污染物往往排入水流,而水流具有流動性,氣體污染物和部分固體污染物具有揮發性,執法部門很難在第一時間獲取污染物的信息。第二,行為人往往采用間歇性分時段的方式排放污染物,執法部門發現污染物時污染行為已經停止,因此很難再確定污染源。第三,目前對于水污染、固體廢棄物污染、大氣污染均主要采用取樣的方式取證。污染行為往往地理位置偏僻交通不便,客觀上為取樣工作帶來了一定的難度。
固定難
證據的固定難主要源于污染物的揮發性與流動性,及現有技術手段的有限性。環境污染案件中大部分為水污染案件,行為人通過持續性多點排放的方式將污染物直接排入水流,而水源往往具有流動性,相關部門在取證時難以對污染行為予以還原和固定。固體廢棄物污染物具有揮發性和擴散性,且數量較多,必須采用取樣的方式確定污染物。而廢棄物體積龐大,且分布不均勻,很難做到取樣的科學性。氣體污染的證據固定難度則更大,一旦停止排放,便難以收集證據。此外,由于法律規定的標準較高,鑒定污染行為所需的證據,必須達到一定的量,而取證的經濟成本高昂,也加劇了取證難度。
此外,由于環境污染損害一般在污染發生一段時間后才能顯現,廢水、廢氣和噪聲都是迅速變化的,等到事后取證時,采樣時的環境狀況與污染發生時相去甚遠。
環境污染犯罪中的證據鑒定問題
鑒定機構及鑒定效力問題
這主要包括鑒定機構的資質及其鑒定結論的效力等問題。
第一,鑒定機構的級別問題。根據《解釋》第11條第1款,環境污染案件由司法鑒定機構或國務院環境保護部門指定的機構出具檢驗報告。由于司法部確定的司法鑒定機構數量少,實踐中一般是將省級環保機構的報告作為主要定案依據。由于鑒定機構過少,部分污染行為發生地距省會城市較遠,樣品量大且需要專人送檢,易造成鑒定成本高,鑒定報告出具慢等問題。同時, 《解釋》第11條第2款規定,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及其所屬監測機構出具的監測數據,要經省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認可才可作為證據使用,這同樣易造成效率方面的問題。
第二,鑒定部門的不統一問題。由于環境問題涉及諸多部門,如環保局、發改委、水務局、國土局、質檢局、衛生局、市容綠化局等。多頭管理的結果之一就是在鑒定問題上的多頭負責,即在鑒定過程中,各基層部門分別取樣后送至上級機關進行鑒定的方式,鑒定的報告無法做到通盤考慮、全面科學。
第三,鑒定報告的結果及效力問題。修訂后的《刑事訴訟法》將鑒定結論修改為鑒定意見,規定鑒定人必須出庭接受質證。同時,根據相關規定,鑒定意見必須有鑒定人的簽字。然而,在環境污染犯罪中,很少有地區采用司法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意見,而是采用省級單位出具的鑒定報告作為主要證據使用。這些報告往往結果不明確,且只有機構的公章,無鑒定人簽字,因此不能作為鑒定意見使用。實踐中,對行為人罪與非罪、量刑程度起決定性作用的鑒定報告往往只能作為書證使用,在受到各界質疑的時候,無法邀請相關鑒定人出庭質證,其效力會降低。
污染物的數量與性質界定問題
由于污染行為往往涉及多種污染物,鑒定報告出具后,對于污染物數量和性質的界定就成為司法機關要解決的問題。以水污染為例,一些部門普遍反映,在鑒定之后以下兩個問題是實踐中的難點:
第一,污染物數量。根據《解釋》,在對環境污染罪認定及確定量刑檔次時的重要依據是污染物的數量。在水污染案件中,由于取證時間延遲、水源的流動性等原因,參與鑒定的機構常采用水體推衍的方式對污染物的數量進行測算,依據監測的數值估算排放量。受水流等因素影響,這種計算方式極易出現偏差。
第二,關于不同種類污染物的性質問題。《解釋》第10條確定了五種物質應當認定為“有毒物質”,規定了較為嚴厲的處罰措施。同時,根據《解釋》第8條的規定,如果經鑒定為“有毒物質”,則可能構成污染環境罪和非法處置進口的固體廢物罪、投放危險物質罪等犯罪的想象競合犯,依照處罰較重的犯罪定罪處罰。然而,司法機關并未出臺類似“名錄”的文件以確定有毒物質的具體種類,在實踐中,污染物到底是對人體有毒、對作物有毒,還是污染物本身有毒,界定十分模糊。
損失認定問題
根據《解釋》第9條,刑法中認定的環境污染行為的損失,包括污染環境行為直接造成財產損毀、減少的實際價值,以及為防止污染擴大、消除污染而采取必要合理措施所產生的費用。即從原則上確定了將直接損失和部分間接損失都認定為損失數額。但是在實踐中,由于環境污染涉及多區域、不同部門,某些污染具有特殊性,推定損失,特別是間接損失的認定時十分困難。
針對環境污染行為的損害后果難以認定的情況,環保部2013年頒布了《關于開展環境污染損害鑒定評估工作的若干意見》及《環境污染損害數額計算推薦方法》,確立了認定環境污染損害的方式,規定了人身損害、財產損害、應急處置費用、調查評估費用、污染修復費用五項內容作為損失的范圍,基本等同于《解釋》確定的數額范圍。然而,由于對這些費用的評估需要較長周期,而刑事案件的辦理期限較短, 《關于開展環境污染損害鑒定評估工作的若干意見》及《環境污染損害數額計算推薦方法》在民事領域、刑事領域都較難適用。損害結果的量化難也造成了在起訴和審理時證據的薄弱。
環境污染犯罪的因果關系認定問題
因果關系的確定問題
長期以來,我國證明刑事案件的標準是“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在因果關系上傾向于必然因果關系說。在環境污染案件中,往往存在其因果關系的特殊性包括多因性和不確定性;后果的隱蔽性和長期性;嚴重受制于技術手段的發展等。
實踐部門在認定時,特別是就刑事案件罪與非罪的認定時,必須就因果關系給出唯一的答案。在個案中,辯護人的抗辯理由主要就圍繞在因果關系上,如無直接因果關系,環境本身自凈力差或地質結構造成等。因此,環境污染刑事案件中,對于證據的關聯性,即因果關系問題要參照國外的研究方式,并另辟蹊徑進行分析。如大陸法系的蓋然性因果關系理論、疫病因果關系理論、間接反證說,英美法系的無因果關系說、事實自證說等。然而,由于法律沒有確定普遍適用的準則,司法機關一般采用對自己有利的方式進行證明,也容易被辯護人所攻擊。
行為人主觀明知的推定
法院審判人員普遍反映,在環境污染類犯罪中,行為人普遍辯稱其不具有主觀故意:既包括對排放物品為污染物的不明知,也包括對污染物性質的不明知,還有對于污染后果的不明知。這其中涉及的一個關鍵問題便在于如何運用證據認定行為人的行為具有主觀故意,并確定其“明知”的程度。另一個關鍵問題是,由于污染行為的危害結果具有擴散性,何種損害后果屬于在行為人的明知范圍內。
解決環境污染犯罪證據問題的建議
準確理解并適用現有法律法規
在環境污染犯罪行為人主觀故意,特別是間接故意的判定上,要準確運用現有法律法規,明確幾方面原則。第一,全面審查行為人的辯解,排除不明知行為。如果確有證據證明行為人不知或者不應知其排放的物品可能為污染物,則不具有主觀故意。第二,對污染物性質或危害結果的不明知不影響定罪。如果行為人為污染企業工作人員、污染物直接經手人,或者在排放前對于污染物的性質有一定的了解,無論行為人是否了解具體的危害后果,不影響認定行為人的主觀明知。第三,謹慎認定間接結果的相關性,以不入罪為宜。這主要是從降低認定難度,提高司法效率角度而言。環境污染行為具有長期性、潛伏性和隱蔽性等特點,要證明行為人對于間接結果具有明知難度大,且需要較長時間,因此對于不確定的間接結果以不認定為宜。
法律法規的進一步明確
第一,給予行政機關更廣泛的執法權力,加強其取證能力。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雖然加大了對環保行為的懲處,但是沒有落實權力主體。公安機關也普遍反映,在刑事取證的過程中,環保機關的取證能力普遍不足?;诖耍诮酉聛淼沫h保法相關細則中應當賦予環保機關更多的取證權力,司法機關亦應當對環保部門的取證人員給予單獨的培訓,增強其取證能力。
第二,合理確定鑒定機構的范圍及鑒定程序。一方面,應當明確環境鑒定報告為鑒定結論的性質,并規定鑒定人簽字,方便質證和采納。另一方面,現有的司法部確定鑒定機構的方式雖然謹慎,但是在實踐中由于鑒定機構過少、費用過高所帶來的種種問題已經顯現。因此,對于環保等特殊領域的鑒定,應當主要采用環保部授權的機構檢測的方式進行。同時,取樣經省級機關認可的規定極大地降低了司法效率并增加了司法成本,可以授權一些經濟較為發達、設備較為先進地區的環保部門監測數據,不再需要省級認可的權利。
第三,頒布細則對不同種類污染物的性質進行明確。針對有毒有害物質難以確定的情況,應當由權威部門確定統一的污染物名錄,并確定一定的數量作為入罪標準。當然,由于污染物種類多種多樣,名錄不可能羅列完全,但是可以確定一定的標準,并舉例,方便鑒定機構操作。
適當適用推論并借鑒國外的理論
在論證的過程中可以適當采用推論的方式。
第一,按照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明標準確定污染物數量。雖然污染物數量的推論過程中,受到環境自凈能力等因素的影響,但是,“取樣+鑒定+推論”是目前唯一可行的確定污染物數量的方式。現有的計算污染物數量的方式基本科學,可通過水體推衍計算總排放量。計算出的總排放量,非經有效的證據質證,不得排除。
第二,允許理性預估損失數額。由于刑事案件期限短,在鑒定的過程中,不可能待所有損害結果發生后一并處理,后續損害結果發生后二次處理也違反了“一事不再罰”的原則。因此,在間接數額的認定中,應當允許推論的存在。 《環境污染損害數額計算推薦方法》可用于刑事領域,以此作為量刑依據。
第三,采納疫學因果關系的理論合理推論因果關系。由于因果關系認定難度大,可以適當降低證明要求,采納國外的認定理論,特別是在人身損害的認定過程中,可以采用德日等國普遍采用的疫學因果關系的理論,方便因果關系的確定。同時,對于“多因一果”行為,可以借鑒民事領域對責任劃分的形式,合理劃分行為人的責任范圍,確定其刑事責任。
主要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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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光污染、環境污染、環境侵權
一、 問題的提出
隨著人類社會生產力的迅猛發展,特別是自工業革命以來,科學技術的飛速發展給人類社會帶來了巨大的物質財富,但同時,由此而造成的環境問題也日益嚴重,于是環境污染問題成了近年來全球普遍關注的熱門問題。環境問題是指因自然變化或人類活動而引起的環境破壞和環境質量變化,以及由此給人類的生存和發展帶來的不利影響。[1]環境問題最主要的就是常說的環境污染。環境污染是指由于人的原因致使環境發生化學、物理或生物學等方面的不良變化而影響人類生存的現象。[2]其實自從人類進入文明時代以來,環境污染就一直是難以解決的社會問題。特別是近現代以來,科學技術的發展使環境污染出現了許多新的形式,如噪音污染、電磁輻射污染等。本文擬從下面一個案例入手,探討人們生活別是在城市生活中日益引起人們重視的一種新的污染形式-光污染,進而分析光污染侵權損害的有關問題。
由于不堪忍受對面高樓玻璃幕墻的反射光每天長達十余小時的照射,家住歷下區武庫街的一居民以“光污染”為由,將山東華能大廈有限責任公司告上了法庭。原告李某系濟南市歷下區武庫街17號院內的一戶居民,被告華能大廈則位于泉城路17號,原被告相距近百米。1996年,22層的華能大廈建成竣工。原告訴稱:由于華能大廈的玻璃幕墻及樓頂的金屬球的反光從原告的后窗直射進屋,一天14個小時的光照導致室內溫度過高,不但使人根本無法休息,而且讓原告及其老伴的高血壓、心臟病等病情加重,先后花去醫療費2000多元。為了降溫,原告家里的電風扇從早到晚地吹,近幾年來,已相繼燒壞了3臺電扇,落地扇也修過兩次。為此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權,排除防礙,并賠償經濟及精神損失共計28000元。但華能大廈認為,自己不應對此承擔任何責任。因為大廈是按規范要求設計建設的,該大廈與原告住房相距百米,其反光不會對人體及財物造成任何損壞;且原告所說的“光污染”,目前沒有法律規定,其訴訟請求于法無據。受理后,歷下區法院即對該案進行了審理。審理中法院查實,被告華能大廈頂部的兩個金屬裝飾球確實存在反光現象。但目前我國法律沒有有關光污染的規定,因此,華能大廈頂部金屬裝飾球的反光現象是否達到光污染標準,應當承擔什么責任,由于沒有法律依據而無法定論,且原告不能證明其病情加重及財產損失與反光現象之間存在必然聯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經濟及精神損失的要求,法院不予支持。一審宣判后,原被告雙方均未提出上訴。[3]
至此,這起“光污染”侵權損害案件因為我國沒有“光污染”的相關規定而以原告敗訴而結束。那么,光照是否能構成環境污染侵權呢?“光污染”侵權的構成要件又如何呢?我們不妨從外國立法例中加以研究分析。
二、 國外有關立法及理論探討
1、 德國立法-不可量物侵害制度
從歷史上看,對于他人土地權利之享有或使用而發生排他害(亦即妨害)的情形,德國自中世紀開始即以概括性名詞“Immission”稱之,進而形成為獨立的“Immission”制度。大約于13世紀,該制度開始成為德國法制上的一項重要制度,并受到相當重視。[4]所謂“Immission”制度,一般被理解為“不可量物侵害”制度。德國對于光污染沒有做明文規定,但其不可量物侵害制度實際上包含了光污染這種侵權類型。
對于不可量物侵害制度,德國現行民法典有明文規定。其民法典906條規定:不可稱量的物質的侵入:(1)土地的所有人,以干涉不侵害或只是非重大侵害對其土地的使用為限,不得禁止煤氣、蒸汽、氣味、煙氣、煤炱、熱氣、噪聲、震動和來自他人土地的類似干涉的侵入。依法律或行政法規確定和估價的干涉不超過在此種規定中規定的極限值或標準值的,通常為非重大侵害。對于在依《聯邦公害防治法》第48條的,并且能夠反映技術發展水平的一般行政規定的數值,適用相同規定。(2)在重大侵害為因按當地通行的使用方法使用他人土地而引起,并且不能通過在經濟上可以要求此種使用人采取的措施加以阻止的限度內,適用相同規定。所有人依此應容忍干涉的,在干涉對按當地通行的使用方法使用其土地或對其收益所造成的侵害超過可以要求的限度時,可以向他人土地的使用人請求適當的金錢補償。[5]
由此可見,德國民法典對不可量物侵害指的是煤氣、蒸汽、氣味、煙氣、煤炱、熱氣、噪聲、震動七種及來自他人土地的類似干涉的侵入。至于“類似干涉的侵入”,依其司法判例看大致包括下述物質所生侵入:塵埃、砂、采石之粉、灰、火花、濕氣、真菌類、雪、銃彈、電流、落葉及“光的有意圖之侵入”。此外,僅有較小體積且其侵入之防止成為困難的某些動物,如蜜蜂、鳩、耗子所生侵入亦包括在內。[6]
對于德國的不可量物侵害制度,可以說其民法典第906條已規定的相當詳盡可行,對七種典型的不可量物侵害作了列舉式規定,而對于那些不典型的不可量物侵害,以及隨著社會生產力、科技的發展而新出現的不可量物侵害全部包括在“類似干涉的侵入”之中。對這些“類似”侵入,不可能作完全詳盡的列舉式規定,因為這些侵入具體包括哪些種類很難確定,而且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人類生活水平的提高,人類對生活環境要求的提高,會產生出許多新的不可量物侵害類型,作此“類似干涉的侵入”的立法規定符合社會實際,體現了法律的靈活性,同時賦予法官以自由裁量權,在司法實踐中以判例的方式確定“類似干涉的侵入”的具體類型,有利于實現立法的目的。正是因為有此“類似干涉的侵入”的規定,且由法官以判例的方式確定了諸多種類的“類似侵入”,如電流及“光的有意圖的侵入”等,才真正完善了不可量物侵害制度。而且,隨著社會的繼續發展,不可量物侵害所包含的范圍仍會不斷擴大,因為科技的發展給人類帶來巨大物質財富和方便的同時,也可能給人類帶來新的“不可量物侵害”類型。
參照德國立法及判例可發現,德國對不可量物侵害的規定并不是固定不變的,而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確認,例如在其司法判例中就確認“光的有意圖之侵入”構成不可量物的干涉侵入,對被侵入方構成侵權,這實際上就是對他方生活環境的侵權,是環境侵權。從某種意義上講,“光的有意圖之侵入”就是對環境的一種污染,因為它造成了人們生活質量的下降,影響了人們的正常生活,干擾了人們正常的生活環境,是一種新的環境污染類型(相對于傳統的環境污染類型而言,如廢氣、廢水、廢渣等)。當然,若僅是輕微的光的侵入就不認為是侵權,因為被侵入方負有一定的容忍義務,即有一定的容忍限度,如何來確定這一限度應由法官自由裁量。
2、 法國立法-近鄰妨害制度
在民法立法上,法國民法典并未象德國民法典那樣就不可量物之侵害問題設置特別規定。對于社會生活中的近鄰妨害如煙霧、音響、震動、聲、光、電、熱、輻射、粉塵等不可量物侵入鄰地造成干擾性妨害,對于鄰地之日照、通風、電波障害(電波干擾),以及因挖掘、排水致鄰人侵害等,法國民法典并未作出規定,而是將其納入“近鄰妨害制度”之中,因為,法國長期以來的司法判例與學說理論經過不斷的探索與積極的討論,以至于時至今日,基于判例形成、學說構筑的近鄰妨害制度已成為一種較為成熟的定型的制度,實現并積極發揮著與德國法的不可量物侵害制度同樣的調整功能。[7]當然,法國的近鄰妨害制度與德國的不可量物侵害制度在法律要件及法律構成上有所不同。
由于法國的近鄰妨害制度主要是由司法判例與學說構筑而成,因而更具有靈活性,能隨著社會的發展,根據實際的需要而及時確立各種類型的“近鄰妨害”侵權類型。從其判例來看,其近鄰妨害侵權不僅包括實物侵權(粉塵、落葉侵害、光害、煤、煙、噪音等,這類似于德國的不可量物侵害),還包括觀念侵害(如家之營業等)。對于光侵害,法國也是以判例的方式予以確認,其典型判例為:
Pairs 24 mars 1936,Graz.pal. 1936.1.757
Y機動車公司在與鄰地相接近的境界處安裝了一個霓虹燈廣告招牌(一共6個字,招牌本體與地面垂直,霓虹燈發出的光成橙色,分外耀眼)。亦正是因此,其鄰地之居住者X1等,每每在該招牌的霓虹燈被接通電源之時起,即必須馬上把窗簾等遮蔽物拉上。同時,因在窗戶旁邊有如此強烈的光,致使在窗戶旁邊進行工作及居住都成問題(尤其是三、四層之住戶遭受的損失更大)。為此,X1等提起訴訟(其提出的請求事項不明)??卦V院維持原審判決,指出,以霓虹燈作廣告活動,即使其與國家的有關公共道路之行政規則相和,也不得對近鄰不動產的居住者之平穩生活與他們日常進行的通常的業務活動施予重大妨害。因此令Y撤去其霓虹燈廣告招牌(于判決后1個月內完成),并賠償損失(25000法郎)。[8]
從法國立法及司法判例來看,對光的侵害也認定為是近鄰妨害侵權的一種類型,是屬于相鄰關系的范疇。
3、瑞典的《環境保護法》
瑞典由于地處北歐,環境優美,國民對環境污染也相當關注。與此相應,該國《環境保護法》(1969年第387號,1995年修訂)詳細列舉了眾多造成環境污染的情形,其中就有光污染。該法第一條規定:本法適用于:3、(1、2兩款本文略)以可能造成大氣污染、噪聲、震動、光污染或其他類似方式干擾周圍環境的方式對土地、建筑物或設施的使用,但暫時性干擾除外。[9]可見,瑞典對光污染這種造成環境污染的情形在立法中作了明確規定,這在各國立法中是比較少見的。
綜合國外各國的有關立法及司法判例可以發現,對于光污染這一侵權類型,雖然大多數國家沒有在立法中明文規定(當然,瑞典作了明文規定),但從各國的司法判例來看,對于光污染這種侵權形式都作了確認,有的認為它是相鄰關系侵權之一種(如法國),有的認為它就是一種環境污染(如瑞典)。其實,雖然德國、法國等國家沒有將“光的侵入”規定為一種環境污染形式,但是歸根結底,“光的有意圖的侵入”(即因人為因素非自然地侵入他方),實際就是侵害了他人享有舒適生活的環境權,因為大氣、水、日照、通風等自然環境是人類的共有財產,各個人都享有在良好的自然環境中享受舒適生活的所謂環境權。如果因為人為因素(如新建筑物反光、新增發光設施等)而使光(包括日光及各種燈光光線)侵入他方,實際上就是干擾了他方工作、學習、生活的生活環境,影響了他人的正常生活、工作,有可能給他方造成財產甚至是人身上的損害,這種損害實際上就是通過改變環境因素,使他方的環境發生某些變化而發生的,因此,應當視為一種環境污染侵權。
三、 我國立法的有關規定
1、 憲法
憲法第26條規定:國家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憲法的這條規定實際上是賦予了公民享有舒適環境的環境權,任何影響他人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的行為都構成侵權,都應當被禁止。但憲法對哪些行為、現象屬于侵權并未作出規定,這就需要其他法律法規予以確認。
2、 民法通則
民法通則第83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風、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防礙,賠償損失。
民法通則的這條規定是規范相鄰關系的,這與法國的近鄰妨害制度是類似的。依現今通行的說法,該條規定并不適用于“光的侵入”這種侵權形式,因為防礙“采光”都被解釋為影響(一般是阻止)他方正常采光(一般指自然陽光),對于這種“光的侵入”情形,如本文開頭案例中所指的情形及其他燈光的人為侵入等,似乎不是本條立法的規范范圍。但是作為處理相鄰關系的基本條款,僅僅作這種字面的狹義解釋,也未免不符和社會發展的實際。因為隨著社會的發展,相鄰關系的侵權類型也在日漸增多,而且該條文在列舉了截水、排水、通風、采光之后又加上“等方面”的相鄰關系,這也類似于德國民法典906條之中的“類似干涉的侵入”。至于“等方面”具體應包括哪些方面,應當隨著社會的發展、人們思想觀念認識的不斷變化,在司法實踐中作出具體的判斷,也就是應當賦予法官以自由裁量權來判斷哪些情況還會構成侵害相鄰關系的侵權類型,這樣的話,本文開頭所舉的案例似乎也有適用該條文的余地。
3、 環境保護法
環境保護法第24條規定:產生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單位,必須把環境保護工作納入計劃,建立環境保護責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產或者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廢氣、廢水、廢渣、粉塵、惡臭氣體、放射性物質以及噪聲、振動、電磁波輻射等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
這條規定是我國進行環境污染侵權認定的最基本的條款。本條列舉了廢氣、廢水等眾多的環境污染類型,但是對“光的有意圖的侵入”是否是一種環境污染也未作出明文規定。但是根據環境保護法的立法精神,“光的有意圖侵入”應該構成環境污染,因為光的有意圖的侵入是因為人的活動而引起的,它能引起環境質量的下降,如溫度的升高,光線過于強烈而影響視覺等,這些都影響了人們的正常生活,所以“光的有意圖的侵入”與其他污染形式一樣是一種環境污染,構成侵權,當然輕微的情況下可不認為構成侵權。
4、 中國物權法草案建議稿
本草案建議稿第134條規定:不可稱量物侵入的禁止: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于他人的土地、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有煤氣、蒸汽、熱氣、臭氣、煙氣、灰屑、喧囂、無線電波、光、振動及其他相類者侵入時,有權予以禁止。但其侵入輕微,或按土地、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形狀、地方習慣認為相當的除外。[10]
該條實際上是仿照德國民法典第906條加以發展完善而制定的。不可量物侵入的禁止實質上是保護居家安寧和生活環境,其立法目的是保護環境,所以說不可稱量物侵入這種侵權類型實際上侵害的是環境權,這些侵權類型實質上是基于物權(所有權)的環境侵權。如果是僅僅是禁止不可稱量物的侵入,則可依據該條文予以請求禁止。但如果這種侵入給他人造成財產、甚至是人身損害,僅僅依據該條文予以禁止似乎還不夠,除禁止外,還應當請求損害賠償,這時的侵權損害就應當歸于環境侵權。將不可量物侵入侵權類型歸為環境污染侵權,更有利于維護受害方的合法權益。
該條文明確列舉了“光”這種侵入形式,對于光侵入既可以基于物權(所有權)要求予以禁止,同時也可以基于環境侵權要求侵權賠償。
5、 有關地方法規
《山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第10條規定:“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標,制定本區域環境綜合整治目標和措施,加強對廢水、廢氣、粉塵、固體廢物、噪聲和光污染的防治”;《珠海市環境保護條例》第32條規定:“產生廢氣、廢水、廢渣、粉塵、惡臭氣體、放射性物質以及振動、電磁波輻射、光污染等對環境有污染和危害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必須建立環境保護責任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環境污染”;《廈門市建筑外墻裝飾管理暫行規定》第14條規定:“對周圍環境會產生光照污染的玻璃幕墻或金屬幕墻,應采用低輻射等鍍膜或非拋光金屬板,不得采用鏡面玻璃或金屬板等材料?!?/p>
可見,諸多地方法規對光污染這種環境污染類型已作了明確的規定,這實際上是依據憲法及有關民法、環境法等的立法目的及宗旨,針對實際情況及社會的發展在不違背法律的前提下,對相關法律及時作出的補充性地方規章。可以說這些地方規章符合社會的發展需要,體現了有關環境法方面的立法方向,在司法實踐中具有積極的意義。
綜合以上我國的立法可見,對“光侵入”這種侵權形式,我國的現行立法雖無明文規定,但根據立法精神、目的及學理解釋,光污染侵權損害這一侵權類型實際上已經包括在有關立法之中,特別是許多地方規定已作出了明確規定。對于光污染侵權,可以根據民法通則的相鄰關系的規定請求予以禁止并請求賠償,也可將其作為一種環境污染根據有關環境保護法規予以禁止并請求賠償。特別是即將制定的物權法可能對此問題作出更詳細的規定,但物權法是基于所有權來規范光的有意圖侵入,更重要的是應當在環境立法中將其確認為一種環境污染形式,同時納入環保法的范圍,以保護當事人及整個社會的利益,維護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
四、 光污染侵權的構成要件
光的有意圖的侵入作為一種環境污染侵權,其構成要件與一般的環境侵權相類似,主要有以下幾項:
1、 必須有因光的侵入而污染環境的行為
也就是說,光的侵入使環境發生了變化,如溫度的明顯上升,影響視覺等,從而降低了環境質量,改變了原先的生活環境,影響了被侵入方的正常生活,降低了被侵入方的生活舒適度,如本文所舉案例中原告房屋內溫度明顯上升等現象。
2、 必須是人為因素而造成光的侵入
造成光污染必須是人為改變光的自然狀態,如新建建筑物玻璃幕墻反光以及設置各種燈飾等。這些情況下,光經過了人的活動而改變了其原來的狀態。若僅僅是天然的陽光等,而且未經過人為的反射等活動來改變其自然狀態,則不存在光污染問題。
3、 必須超過一定的限度
并不是只要有因人為活動而造成光的侵入就會產生光污染侵權。作為環境污染的一種,只有超過一定的限度方可構成光污染,也就是被侵入方負有一定的容忍義務,輕微的光侵入并不構成光污染侵權。那么如何來確定這一限度呢,立法中可以確定一定的判斷標準,并賦予法官以自由裁量權根據個案的具體情況予以判斷。
4、 要有一定的損害事實
這種損害包括財產損害(包括直接和間接的財產損害),但更重要的是人的精神損害。因為光的侵入影響了他人的正常生活,降低了生活的舒適度,給人的身心帶來了極大的損傷,影響了工作、學習和生活,所以光污染最關鍵的在于造成精神損害。
5、 侵權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
也就是說,光污染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具有關聯性,即光污染行為直接或間接造成了損害事實。沒有因果關系,則不存在光污染侵權問題。
五、 光污染侵權損害賠償的舉證責任
對光污染侵權損害賠償的舉證責任問題,應當參照一般環境侵權的舉證原則,即由受害方舉證存在光污染侵權事實以及所遭受的損失,只要對方不能證明這種光污染事實是自然形成的,或是污染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或者這種污染行為顯著很輕微,就應當承擔停止侵權并賠償的責任。
小 結:
隨著社會的發展,人們對生活環境看得越來越重要,光污染也被人們逐漸重視起來,不管現行立法對此是否作出明文規定,司法實踐中都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立法精神對此種侵權形式予以認定,以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改善人們的生活環境,從而維護和改善整個人類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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