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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民間借貸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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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民間借貸糾紛

      企業民間借貸糾紛范文第1篇

      關鍵詞:民間借貸、借貸糾紛、對策

      一、引言

      隨著經濟的發展和公民財產的增多,作為一種古老的、長期活躍于基層金融市場的融資手段的民間借貸迅速膨脹,有效地調劑了居民、私營企業和個體商戶之間的資金的周轉問題。但是,由于民間借貸游離于國家宏觀調控之外,隨意性特征明顯,而且又缺乏有效的機制加以約束管理,所以,近年來關于民間借貸的糾紛案件不斷增多。

      二、民間借貸糾紛產生的原因分析

      造成民間借貸糾紛的原因有很多方面。首先,相關的法律法規不健全,我國目前還沒有一部完整的規范民間借貸市場的普及度較高的法律。現行法律對民間借貸并沒有嚴格的規定,對于違約的行為處罰力度不夠,相關的監管也不完善。

      其次,民營企業為代表中小企業的經營中存在風險,由于中小企業生產經營能力相對低下,盈利能力差,資金償還能力差等,所以以銀行為主要代表的金融機構難以對其注入資金。中小企業要想求生存、求發展,只能另辟蹊徑,民間借貸的存在,為中小企業的資金融通提供了條件。近年來,由于民間融資規模的擴大,民營企業為代表的中小企業儼然已經成為民間借貸的主體。由于民間借貸的高利率,為了追求利潤,對中小企業的經營風險視而不見,盲目對中小企業進行放貸。借款人正是抓住出借人的逐利心理,將經營風險轉嫁到出借人的身上,從而使借出的資金無法收回。而出借人對于資金的追償,經常采取“武力”催債的方式,這些嚴重的擾亂了金融市場秩序,阻礙了經濟的發展。

      民間借貸的高利率也是導致民間借貸糾紛的原因之一。當前民間融資利率一般高于金融機構貸款的利率,并且呈不斷上升的趨勢,而且,當借款人無法償還貸款時,收取的利率更是高,有的甚至是利滾利,與高利貸性質相同,這無疑加重了資金借入方的成本支出,有時甚至超出了資金借入方的承受能力。當借出的資金無法收回時,資金的供給方無法實現其預期的利潤,資金的安全性無法得到保障,最終的結果只能是竹籃打水一場空。

      當前,公民的法律意識淡薄,對于相關的法律,比如《擔保法》、《物權法》等了解不清,在辦理借貸時不清楚相關的步驟,以及抵押擔保等的手續。很多情況下,辦理借貸時,安全意識缺乏,沒有簽訂正式的履約合同,大多數就一張欠條,諸多關鍵問題諸如利息、期限、擔保等都未做約定。當借貸及時結清時,一張欠條方可,可是,當資金無法及時結清時,糾紛就會出現,由于缺乏可靠的合同等,使舉證非常困難。

      三、建議和對策

      (1)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加強對民間借貸的監管。法律法規的缺失,是導致民間借貸糾紛的主要原因。所以,制定和完善全國統一的、完整的法律法規勢在必行。通過出臺相關的法律法規,對民間借貸方式融資的融資主體、融資規模、融資期限、融資利率等進行適當規定,將民間借貸納入法律法規規范的范圍之內,使民間借貸行為按規定操作,減少糾紛。其次,加強對民間借貸的監管,政府可以采取相應的措施,實行規范化管理,在借貸關系中充當公證人的角色,要求借貸雙方到政府相關管理部門進行登記并簽訂具有法律效力的協議,保證民間借貸的透明公正,由政府監督其履約的狀況,使民間借貸由單純的依靠借貸雙方的信用轉變成依靠法律和相關監管部門,以確保民間自由借貸的健康有序進行。

         (2)加強放貸前的審核工作。因為中小企業是民間借貸的主體,在對中小企業進行放貸前,對中小企業的資信狀況盡行詳盡的調查,包括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狀況等。在放貸之后,應定期對借款者的資信狀況和資金使用狀況進行后續跟蹤,一旦發現企業出現異常,可根據實際情況,適時要求借款者提前還貸,或者重新選取質量穩定的抵押物。

      (3)民間借貸的資金供給者為了獲得更多的利益,在為借款人提供快捷方便的服務時,往往收取的是比一般金融機構高出許多的利率,這無疑使成本風險增加,有時甚至達到高利貸的水平,所以,要加大對借貸關系合法性的審核力度,對是否是高利貸進行嚴格審查,同時,對民間借貸的利率給予一定的浮動空間的限制。

      (4)加強對公民法律知識的教育。教育他們樹立風險意識,對《物權法》、《擔保法》等法律知識進行宣傳,在出借款項時要求貸款方提供擔保,最好要求借款人找有一定經濟實力的個人或單位來對其進行還款保證,必要時可以讓借款人以存款、房產等個人財產作抵押,完善擔保或抵押手續,這樣即使借款人出現賴帳或無法償還債務的情況時,也可以通過行使擔保物權或抵押權來對自己的權益進行保護,避免損失。在雙方就貸款達成一致意見時,要訂立規范的合同,就貸款利率、貸款期限等重要內容,在合同中詳細陳述。

      參考文獻:

      [1]朱峻宏,《民間借貸: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的有效解決途徑——基于制度經濟學的分析》,商場現代化,2010.7

      [2]黎燕,《對民間借貸問題的幾點思考》,金融與經濟,2006.1

      企業民間借貸糾紛范文第2篇

      關鍵詞:民間借貸;風險;監督;引導;規范化

      中圖分類號:F243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3)35-0195-02

      民間借貸指個人向集體及其互相間提供的信用,一般采取利息面議、直接成交的方式,民間信貸主要發生在非正規金融機構的個人、企業及民間借貸組織之間的以貨幣為標準的價值讓渡和本息償付活動。民間借貸作為一種金融活動,具有自發、高效、手續便捷等特點,在金融欠發達地區、中小企業集中地和農村地區較為活躍,對資金供給和需求有一定的存在意義。

      一、閩東地區民間借貸概況

      近年來,民間借貸市場越顯活躍,借貸規模不斷擴大,借貸用途日趨多樣。據寧德惠鑫金融公司調查顯示,閩東地區民間借貸無論從規模和利率方面都呈現階段性上漲,此外,一些經濟相對不發達的縣、市也已出現民間借貸市場泡沫化的局面,參與民間借貸的人員和借貸組織數量不斷增加。

      筆者通過走訪和問卷調查相結合的方式,發放130份調查問卷,收取117份有效問卷。統計后顯示,對于資金需求。約22%的民眾選擇銀行貸款,78%的人樂于向親朋好友、金融公司和“草根放貸人”借入資金。為進一步了解需求構成,對這78%的人群進一步了解,結果90%為短期資金需求,并根據市、縣、鄉等不同區域,對資金的用途、借出資金占收入的比例和利息率做了調查,如表1所示。

      據表1中所示,資金用途總體表現為商用和房屋建造(購買),對于醫療等不確定因素也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著民眾對民間資金的需求,反映出民眾對民間資金的需求傾向于急需、數額較大等項目,而這類需求是正規金融難以提供便利服務的。另一方面,民眾對自有資金的貸出(投入民間借貸市場)約占收入的3成,利息率多為10%以上,民眾參與民間借貸市場的熱情度較高,且急需此類收益較高的金融理財方式。

      二、閩東地區民間借貸規范化的緊迫性

      (一)案件頻發,隱藏高風險

      寧德市中級人民法院至2012年共受理涉及民間借貸、公司、企業的各類糾紛案件10 887件,上升60.6%,涉案金額19.9億元人民幣,上升207% 。案件的頻發暴露出民間借貸市場巨大的風險,主要體現為:一是泡沫破裂后資金鏈的斷裂。民間借貸往往伴隨著高利率、高收益和不斷擴大的借貸泡沫,當借貸資金幾經轉手后利率倍增,資金的最終使用者一旦無法支付高額利息,將使借貸資金鏈斷裂,引發一連串的借貸糾紛。二是存在違法融資行為,加劇民間借貸市場動蕩。在糾紛案件中有近3成具有詐騙集資和騙資性質,發起人以畸高的利息為誘餌,組建民間借貸組織,騙取民眾參與,集資后往往不能償還本息。另外,由于民間借貸市場信息不對稱,民間借貸組織借出資金后難以有效監督資金用途,因此資金易被違法使用難以收回本息。

      (二)利率畸高,危及經濟穩定

      寧德市順鑫擔保公司統計顯示,2012年各月份寧德民間借貸的綜合年利率約20%。而目前的實體經濟正處于下行價段,多數中小企業年利潤不到10%,長期運用民間借貸等同于“慢性自殺”。根據市場規律,以逐利為目的的資本最終只能選擇從實體經濟中抽逃,轉而加入民間放貸的行列。由于金融是不直接創造價值的,一旦形成這樣的慣性,將反作用于實體經濟并產生負面影響。事實上,這樣的風氣正在逐漸形成。

      (三)新舊債交替,引發惡性循環

      民間借貸方便、快捷,是解決資金短缺的有效手段,但如果使用者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出現問題,難以按時償還民間借貸債務,再次從民間借貸市場借入資金,新債還舊債,通過利息的滾動,資金成本將會大大增加,給資金需求者背上沉重的包袱,且容易引發債務糾紛。同時如果民間借貸市場與銀行信貸嫁接,易造成銀行難以掌握民營企業資金狀況的局面,從而難以做出正確的決策。

      三、閩東民間借貸規范化路徑選擇

      (一)規范借貸程序,減少借貸糾紛

      根據問卷調查,60%的借貸參與者認為應當訂立一份標準化的借貸合同,以便于對民間借貸行為進行監管;47%的借貸參與者認為應當盡快讓仲裁機關介入民間借貸行為,并對民間借貸辦理公證;43%的借貸參與者認為民間借貸的整體流程應由指定機構進行登記和備案。因此,政府應為民間借貸流程提供契約自由與契約權益的保障,增強民間借貸市場的可預期性,和穩定性。具體措施為:(1)訂立規范化的民間借貸合同和憑證。內容涵蓋借貸雙方的權利、義務付款期限和付息等要素,減少民間借貸糾紛發生的可能性。(2)建立民間借貸行為信息登記庫。凡是合理、合法的民間借貸行為均須在相關的監管機構登記和備案,并且對登記和備案的民間借貸行為應提供法律上的保護,同時間接的引導民間借貸從以往的地下金融模式轉為陽光化金融模式,并接受監督管理,提高對此類“草根金融”的可控性,為國家的金融宏觀調控奠定基礎。(3)引入民間借貸仲裁制度,為民間借貸糾紛提供仲裁和公證。由于仲裁程序較司法程序更為便利,對當前頻發的民間借貸行為較為適用,應鼓勵借貸雙方通過仲裁進行公正,防范風險擴大化,避免糾紛的蔓延,減少民間借貸糾紛成本。

      (二)政府主動介入,加強監測與管理

      在民間借貸逐漸陽光化的今天,政府已不能僅作為旁觀者,而應當依照相關法律,適時介入民間借貸市場,加強風險監測預警工作,切實提出有力措施對標會加強引導和管理。一方面,政府部門可以對民間借貸組織進行依法登記,按區域將標會組織者進行集中管理,約束會首,同時加大經偵部門的監察力度;另一方面,政府應適時介入民間借貸市場。長期以來,政府的融資難度相對較低,國有大型銀行機構的資金占有占多數,今后在區域經濟發展過程中,對于短期融資,政府可嘗試向民間借貸市場“拆借”,類似做法20世紀九十年代初在閩南地區已有出現。“拆借”是銀行同業之間為解決資金的短期不足,而采取的期限短、高利率、高靈活性的借貸行為,政府可仿照此做法,嘗試事先與規模較大,信用度好的民間借貸組織訂立合同,一旦企業遇到短期流動性不足,由政府引導,參考銀行同業拆借利率,借入民間資金,解決資金的短期流動性問題。由于政府引導的利率具有一定權威性,并通過“拆借”行為與民間借貸組織進行嫁接,對市場有一定的指導意義,這一做法對于缺乏信息來源的民眾,能依據這一“官方”利率,有效判斷當前民間借貸市場的風險和收益。

      (三)引導借貸組織,使之成為金融業的有益補充

      從閩東區地民間借貸開展的形式來看,民間借貸組織數量的不斷增長,借貸組織之間資金的相互交叉流通,應該引起高度重視。在經濟欠發達地區鼓勵發展合作金融,以農村信用合作社為范本,嘗試在民間設立在金融監管前提下的會員合作制的民間金融機構,是引導民間借貸走向規范化、陽光化的一條道路。在閩東地區,民間借貸組織(標會)占比例最高,應規范引導民間借貸組織(標會)的運作,使其運營模式走向合理化。具體做法為:一是加強宣傳教育,普及金融知識。參與民間標會的民眾對于市場利率及金融運轉規律缺乏必要的了解,其參會目的均為高收益的誘惑,與收益相對應的金融風險缺乏有效的認識,有一定的盲目性。應通過報刊、雜志以及社區集中學習等方式,讓民眾有效的理解金融投資與風險知識,更合理的分析標會的運作,進行理性投資。二是堅決打擊非法集資、集資詐騙等行為。民間標會長期以來作為“地下融資組織”,在發展過程中難免魚龍混雜,存在一些非法融資行為,利用高額的利息欺詐性融資,形成寶塔式甚至帶有非法傳銷性質的集資行為。經偵部門應加大查處和打擊力度,維護民間借貸組織的健康運作。三是嘗試實行資產抵押制度,增強交易可靠性。民間借貸案件的糾紛由來已久,常有資金借入者由于經營虧損且未實施抵押擔保,導致資金借出者即使勝訴也難以追回款項的事情。事實上資產抵押在多數正規金融產品的交易已十分普遍,但對于民間借貸組織,閩東標會的入會提供抵押物的現象還不甚普遍,多數是以個人誠信為基礎,部分有請信用較好知名度高的人作擔保,卷款逃跑的會員大多無抵押擔保物,標會將面臨資金鏈斷裂的危險,嘗試引入貸款擔保和抵押品,并通過法律,保護合法的抵押貸款行為。

      (四)加快村鎮銀行建設,疏通民間資金流

      村鎮銀行作為新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主要試點機構,擁有機制靈活、依托現有銀行金融機構等優勢,能夠有效填補民間金融的空缺,對民間借貸市場具有引導效應,其發展能有效規范民間借貸市場的交易行為。自2007年以來,村鎮銀行取得了快速的發展,為民間借貸市場資金的流動提供了渠道,同時也是解決金融供給不足、競爭不充分、金融服務缺位等“金融抑制”問題的創新之舉。這對于促進閩東地區投資多元、種類多樣、治理靈活、服務高效的新型區域金融體系有積極意義,進而也能更好地改進和加強農村金融服務,促進農村經濟社會和諧發展和進步。2007年,寧德市第一家村鎮銀行福鼎恒興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正式成立。2012年3月,中央決定設立溫州市金融綜合改革試驗區,鼓勵民間資金設立或參股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等新型金融組織。這給閩東地區村鎮銀行的建設帶來了新的契機,村鎮銀行的“鯰魚效應”能夠激活農村金融市場,打破農村信用合作社在農村信貸市場的壟斷地位,并且稀釋民間借貸市場不斷膨脹的資金量。

      民間借貸市場的發展是對金融市場多元化的補充。當前,閩東地區民間借貸有參與者多,資金數額大且自發性、創造性和便利性的共性,但其非理性、盲目性、泡沫性、高風險性和易于擾亂正常金融競爭秩序的弱點也逐漸顯現。為此,要堅持在相關法律的框架內,加強對閩東地區民間借貸活動的監管、引導和疏通,逐步推進閩東地區民間借貸的規范化、陽光化運作。

      參考文獻:

      [1] 王惠嵩.我國民間借貸透析與制度構想[J].軟科學,2010,(8).

      [2] 寧德市三屆人大二次會議報告.http:///寧德網.2013-01

      [3] 陳元章.閩東機電行業[N].閩東日報,2013-05-10.

      [4] 寧德市工商多舉措扶持小微企業發展[EB/OL].寧德工商網.http:///web/assembly/action/browsePage.do?channelID=1194316285009&contentID=1333673770546.2012-05-03

      企業民間借貸糾紛范文第3篇

      【關鍵詞】農戶借貸 人際信任 能力信任 人品信任 調解

      一、研究背景

      農戶進行民間融資的主要原因在于正式金融機構與農戶之間的交易成本十分高昂。萬江紅和徐小霞[1]在調查中指出民間借貸主要發生在熟人圈中。何廣文[2]在調查中指出,農戶借貸行為更多依賴非金融渠道,從放款的筆數分析,93.95%的放款行為是在親戚、鄰居和朋友間進行的,且農民礙于情面很少設置抵押。在發生糾紛時,由于正式解決途徑成本較高,加之熟人社會中人情關系的影響,多采用雙方共同人品信任的第三方調解的辦法解決,這里的第三方在農村社會主要指受雙方共同人品信任的民間精英,這種民間精英在當地有較高的威信,處理公正,民間精英是根據其人品、能力而選擇出來的。從以上情況可以看出,農戶之間進行借貸行為時,不管是熟人之間的借貸、無抵押的借貸還是糾紛的解決,人際信任都起到了關鍵性的作用。

      二、人際信任的內涵

      鄭也夫認為,信任是一種態度,相信某人的行為或周圍的秩序符合自己的愿望[3]。人際信任是信任的最主要的表達形式,人際信任是在人際交往中形成,對人的能力的理性計算和對人的品格感性認同。儲小平等認為信任程度往往與血親距離有關,血親距離越近,相互間信任度就越高[4]。楊中芳和彭泗清認為人際信任可以分為兩個方面:能力信任和人品信任[5]。根據上述分析,本文將人際信任分為三個部分:一是能力信任,雙方根據各自的聲譽價值理性簽訂并履行契約;二是雙方之間的人品信任,這是高度的信任關系,在簽訂和履行契約時不考慮經濟因素,具有利他性的特點;三是雙方對第三方的人品信任,這在發生糾紛時可以利用第三方即雙方共同人品信任的民間精英來進行調解,解決糾紛,減小損失。探討這三種人際信任關系在農戶借貸契約中的作用。

      三、人際信任關系在農戶借貸契約中的作用分析

      (一)能力信任在契約簽訂和履行過程中的作用分析

      農戶在實施貸款行為時,貸方根據借方的還款能力來判斷是否能夠借款,根據借方的還款能力形成的對借方的能力信任主要有三點:一是借方目前的經濟實力,這里的經濟實力充當抵押的作用;二是借方在借款期的預期收入,包括投資收入、工資收入以及農業性收入,這將最直接決定還款能力;三是借方的聲譽價值,即借方的還款記錄,這也體現還款能力。根據貸方對借方的能力信任程度,上述三點中,如果借方有一定的經濟實力,或者有良好的預期收入,或者擁有良好的聲譽價值,借貸契約都會發生。

      (二)雙方間人品信任在農戶個人借貸契約中的作用分析

      雙方間的人品信任是對私德的信任。在很大程度上,人品信任是雙方私人關系的產物[6],是基于血緣和緊密地緣的關系,一般是家人、親戚和關系緊密的朋友。在農戶借貸時,如果雙方是人品信任的,貸方對借方的道德水平很信任,那么貸方有能力貸款時便會執行借貸契約。

      (三)對第三方的人品信任在違約過程中的作用分析

      在農村,借貸雙方共同信任的獨立第三方通常是有威望、共同熟悉的民間精英。通過民間精英的調解,既減少了糾紛解決的成本又緩和了雙方之間以及雙方與其他人之間的人際關系。調解時首先需要選擇雙方都共同信任的民間精英,這樣調解結果雙方才會接受,然后就是調解人和借貸雙方進行協調,分析無法還款的原因和還款的必要性,對還款的數額和期限進行磋商,形成一個雙方都滿意的結論,最終貸方通過很少的調解費用即一些禮物和一頓餐的花費取回了借出去的款項,借方也不會因為不還款而訴諸法庭并降低自己人際信任能力,并降低了對借貸雙方人際信任的傷害。

      四、結論

      人際信任在農戶借貸契約中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農戶在借貸時往往采取民間借貸,向熟人借貸,而貸方會因為能力信任和人品信任的因素來決定是否借貸。盡管有聲譽、人情等關系的約束,但是由于缺少擔保、借方對自己還款能力估計不足等因素,還是有貸款無法及時歸還甚至惡意不還的情況發生,產生糾紛。而基于血緣、地緣、親緣等的人際信任關系,貸方一般不采取訴訟的形式來解決糾紛,往往是通過雙方共同信任的第三方來進行調解,這樣既可以有效的追回欠款又可以減小對雙方人際關系的影響。

      參考文獻

      [1]萬江紅,徐小霞.民間借貸過程中的農戶行為傾向分析——基于溫州瑞安市T鎮的個案調查[J].學習與實踐,2006,(11):114-117.

      [2]何廣文.從農村居民資金借貸行為看農村金融抑制與金融深化[J].中國農村經濟,1999,(10):42-48.

      [3]鄭也夫.信任論[M].北京:中國廣播電視出版社,2001:19.

      企業民間借貸糾紛范文第4篇

      關鍵詞 民間借貸 非法集資 金融管控 誠信體系

      作者簡介:饒敦,貴州大學法學院經濟法學2012級研究生。

      一、民間借貸概述

      (一)民間借貸的定義

      關于民間借貸的定義較多,泛指在國家依法批準設立的金融機構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等經濟主體之間的資金借貸活動。

      (二)民間借貸的形式

      隨著民間借貸的迅速發展,其形式開始不斷豐富起來。目前民間借貸的主要形式有:小額貸款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典當行、企業集資股份、地下錢莊、網絡借貸(如哈哈貸、拍拍貸等)、民間私募基金等。

      (三)民間借貸產生背景

      近年來,隨著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企業和個人的財富逐年積累。一方面百姓手中有大量閑置資金,由于缺乏投資意識,投資渠道較為單一,大部分人首選銀行儲蓄,而銀行存款利率較低,所以這部分閑置資金正好滿足了民間借貸的發展需求;另一方面,國家對金融體系的監管過嚴,導致許多中小企業很難從銀行獲取融資,導致市場的貨幣供需失衡,中小企業需要資金發展生存,于是又進一步推動了民間借貸的發展浪潮。

      (四)民間借貸的特征

      1.總量大。隨著借貸市場的迅速擴張,市場覆蓋面繼續擴大,參與融資的金額也有擴大趨勢,活躍程度有所提高。

      2.范圍廣。隨著民間借貸的興盛發展,它已經滲透到經濟生活的各個領域,在活躍地區開始出現少量以貸款為職業或收入來源的專職人員或組織。不僅波及像溫州、東莞之類的經濟發達地區,連一些經濟欠發達的地區也受到民間借貸風潮的影響。

      3.利率高。隨著勞動力成本的升高,稅費的加重,原材料價格的上漲等等情況,使得企業的運營成本不斷上升,利潤減少;加之許多中小企業從銀行融資的難度加大,這樣就刺激了民間借貸的需求增加,帶動了借款利率的攀升。

      4.手續便。民間借貸不需要繁冗的手續,一般不需要抵押和擔保,或者不需辦妥抵押登記手續,只要雙方達成口頭或書面協議,就可以提供借款,適應了民間資金需求“短、頻、快”的特點,手續簡單便捷。

      5.糾紛多。民間借貸的手續簡便,法律規定零散模糊,缺乏有效的法律監管,具有不規范性、不穩定性。當糾紛出現時,法官無法準確定奪。同時,民間借貸的資金多流向中小企業,這些企業的規模小,實力弱,抗風險能力差,容易受到金融危機和金融政策的打擊,導致資金鏈斷裂,隨之就會出現借貸糾紛。

      二、民間借貸當前現狀

      (一)民間貸款變為“高利貸”。

      (二)銀根收緊,資金鏈斷裂風險加大

      近期,央行收緊銀根,銀行放貸收緊后,企業平常在銀行貸款到期需進行債務償還時,通常可以通過民間拆借或通過“銀子銀行”所做的短期“搭橋貸款”等短期高息資金周轉,現無法通過續貸償還高息借款。在經濟形式較好時,企業能通過快速回流現今流解決,而在經濟形式大逆轉時,這鐘大規模、高利率的民間拆借風險非常之大,由于資金成本太高,最終將會拖垮實體,造成企業資金斷裂。

      (三)無資質機構變相攬存放貸

      2013年5月出臺的《國務院關于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簡稱民間融資36條)第18條規定:適當放寬小額貸款公司單一投資者持股比例限制,對小額貸款公司的涉農業務實行與村鎮銀行同等的財政補貼政策;支持民間資本發起設立信用擔保公司,完善信用擔保公司的風險補償機制和風險分擔機制;鼓勵民間資本發起設立金融中介服務機構。民間融資36條一年多來的執行情況較為混亂。集中表現為兩種現象:其一是越來越多的人都或多或少地持有信貸資產、債權等,似乎人人都能放貸;其二是小額貸款公司和擔保公司幾乎都在放高利貸。特別是部分擔保公司、金融服務公司玩起以理財之名變相“攬存放貸賺息差”的危險游戲,有的則直接墊款放貸,月息最高竟達4%~5%,遠遠超出了“民間借貸利息不得超過銀行基準利率4倍”的紅線。

      (四)糾紛激增,風險集中爆發隱患增大

      在民間借貸生意越來越火,利率水漲船高的同時,民間借貸的風險也在迅速積聚。現階段,銀行出于對風險的防范及監管要求力度增強,對原本風險較大的中小企業的放貸需求大大減弱,企業出于正常生存需要,必定通過多渠道進行融資。在民間借貸市場,由于資金需求增大,資金總量的稀缺,“供求失衡”,導致民間融資成本不斷增加。據《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調查,2013年上半年,在溫州、內蒙古、深圳、武漢等民間借貸較為活躍地區,當地法院接到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激增三成左右,涉及案件的金額從幾萬到幾億元不等。但是,在當前房地產銷售遇阻,大宗商品價格下滑形勢下,再次出現了中小企業集體倒閉,企業主“跑路”的惡性事件,民間借貸市場可能會出現風險集中爆發。 三、民間借貸危機產生的原因

      縱觀我國現有的法律規定,《合同法》、《民法通則》以及最高院的司法解釋都對民間借貸有所規定,但是這些規定過于零散、模糊,沒有很好的引導公民如何在民間借貸中規范自己的行為。民間借貸危機產生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欠缺統一的民間借貸法律規范

      縱觀我國現有的民間借貸法律規范,具有效力層次較低、頒布主體多元化、內容分散、規定零散模糊等特點。我們認為,法律具有引導、規范、預測的功能,因此只有明確的法律法規才能提供一個規范穩定的制度預期。在現今缺乏民間借貸法律體系的現狀下,對于民間借貸的監管缺乏,不利于公眾引導自己行為走向合法范疇;另外法官在審理案件時也缺少判案依據,致使案件很難定性和審結,這些都將不利于保護民間借貸關系。

      (二)民間借貸與違法、犯罪行為的邊界不清

      民間借貸的形式豐富,機構多如牛毛,有的是以地下錢莊的形式存在的。由于其交易行為過于隱蔽,國家無法一一監管,犯罪分子利用法律漏洞牟取個人利益,導致許多非法集資、洗錢等犯罪活動充斥其間。我國法律并沒有對民間借貸和非法集資犯罪之間的區別和聯系加以明確區分,致使實際審判時很難操作辨別,結案率也在下降。如吳英案中吳英借錢的行為是民間借貸還是非法集資一直備受爭議。盡管吳英案已經過去,但我們對民間借貸這一法律問題的研究并沒有結束。

      (三)借貸契約不規范

      通常一個完整的契約,需要滿足主體適格;標的合法、確定;雙方意思表示真實的條件。在書面形式上,還需要雙方協商約定借款用途、還款期限、償還方式、利率、抵押物品或者保證人、見證人等,而在實踐中,民間借貸大多依靠個人信用來維持,不做深入的資格審查,有的借貸協議還停留在口頭上,即便是書面協議也不規范。那么,如果借貸人投資失敗就會面臨違約的風險,容易造成糾紛,也會導致資金鏈的斷裂。

      (四)民間借貸存在監管缺位的現象

      民間借貸的交易行為具有隱蔽性,處于監管的盲區,我們無法對民間借貸的交易行為全面掌控,也沒有相應的監管機構對其進行規范管理,處于一個無人監管的區域。因此亟待相關部門制定措施,成立對應的監管部門,規范借貸行為,加強金融監管。

      四、規范我國民間借貸的建議及對策

      綜上所述,我們需從兩個維度正確認識民間借貸法律問題,它既具有合法性的特征,但是也要把握清楚邊界,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結合以上認識我們要有針對性的制定一系列科學完善的對策,幫助我們更好的發展經濟,促進金融改革。

      (一)制定專門的民間借貸法律

      國家應盡快制定一部適用于全國的《民間借貸法》,在專門的法律法規中對民間借貸合同的范圍、主體以及利率等方面進行明確的規定,并將民間借貸、借款合同、與民間投資進行嚴格的區分;因此我們要積極推動專門民間借貸法律規范的制定和實施。

      (二)從法律角度界定民間借貸的內涵和外延

      當下而言,民間借貸只是一個生活中的中性概念,民間借貸一詞具有“合法”與“非法”兩層屬性,如果借貸利息在銀行利息4倍以內的借貸行為就是合法的,反之就是非法的民間借貸行為。隨著經濟發展、金融改革,民間借貸開始走向復雜化,因此我們有必要對民間借貸一詞的詞性進行法律上的統一,將民間借貸和非法集資等犯罪行為區別開來。在現實生活中,缺乏資金的一方的資金需求無法得到滿足時,就會去尋求那些手頭上有著多余閑散資金的提供者,出于利益的考慮,提供者肯定會把閑散資金借貸給需求者,以牟取高利息。那么這樣的行為究竟應該怎樣和非法集資區別開呢?此時就需要法律的規范引導,對民間借貸的內涵和外延明確界定,劃出民間借貸和違法行為的準確界線,將民間借貸指引向合法、合規的范疇,推動民間借貸良性運轉。

      (三)加強對民間借貸的金融管控

      首先,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民銀行和當地政府部門要密切合作,逐步將民間借貸納入金融監管,成立專門的機構對民間借貸進行監管。

      其次,政府應該加強監測民間借貸行為的力度,密切關注涉及多人之間的民間借貸行為,通過成立合法批準登記的民間借貸中心、民間借貸協會等機構切實加強對民間借貸的管理。

      最后,在監管過程中政府也不能將監管之手“伸得太長”,要給民間借貸留一點空隙,調動民間借貸的積極性,否則民間借貸將會失去其自身存在的優勢,這將不利于發展有序、規范的民間借貸市場,也不利于促進市場經濟的發展。

      企業民間借貸糾紛范文第5篇

      【關鍵詞】我國民間金融 發展策略 選擇

      一、我國民間金融發展中存在的問題

      1.民間金融未得到法律的保護

      當前我國銀行業發展的一個重要問題是缺乏一個合理的體系,中國金融業形成了高度的壟斷局面和對民間金融的壓制,國有金融機構處于絕對主導地位,雖然對金融業進行了股權結構多元化、投資主體多樣化的改革,一些中小金融機構如城市商業銀行、農村信用社等實際上還是準國有金融機構,更多還是官商,而不是金融商人。可以說,在我國,能夠得到法律認可、納入了政府監管體系的金融機構,包括農村信用社和城市信用社都成了官辦金融的性質,而民營金融機構不能得到法律的認可。農村合作基金會雖然得到了地方致府的認可,甚至被鄉政府直接控制,但同樣因為沒有獲得監管部門的金融業務許可證而處于不合法地位,最后被作為非法金融組織取締。目前雖已引起重視,但由于缺乏法律保障,民間借貸市場還處于半地下狀態。由于對農村有益、對農民有利,我國民間金融始終客觀存在并頑強發展。又由于完全處于非法的狀態,為高利貸的滋生創造了廣闊的空間和肥沃的土壤,其結果是不利于農村經濟的健康發展。

      2.民間金融潛伏著金融風險,容易滋生個人非法金融問題

      民間金融組織盡管逐步形成了與運行特點相適應的內部管理體系,但由于資金來源和運用的巨大局限性,使資金鏈斷裂的可能性非常高。脫離法規和政府部門的保護,其合法的風險控制手段也比較有限。一旦風險失控,少數實際控制人會為其小團體或個人的利益鋌而走險,進一步擴大風險或直接從事犯罪活動,從而嚴重傷害其他參與人的利益。民間金融機構的“地下性”,決定了其處于白色和黑色之間的灰色地帶。其所處的特殊地帶,決定了民間金融機構很容易與“黑色”產生某種聯系。有一些人利用民間金融機構的不透明性從事詐騙活動;還有一些民間金融機構與地下經濟關系密切,甚至被犯罪分子用于洗錢,刺激了地下經濟和犯罪活動;更有一些民間金融機構與黑社會勾結,干擾了正常的社會秩序。

      3.民間金融容易產生經濟糾紛

      民間金融雖然一直比較活躍,但不具備合法地位,無法實現規范發展,是一種建立在“哥倆好”的非制度信任上的,且相當部分的民間借貸仍然采取了口頭約定等簡單形式,利率普遍較高,其粗陋的形式與較高的利率,既制約了資金需求,也成為眾多法律糾紛的根源。由于民間金融特別是民間借貸,大多是一種關系型的借貸方式,還款的激勵約束機制沒有得到硬化,當債務人預計到其違約收益遠遠高于其社會信用喪失的成本時,道德風險就會產生。許多無序的民間融資導致大量糾紛(如合同糾紛、利率糾紛、擔保糾紛和借據糾紛等)。民間借貸大多以借款人的信譽為基礎,借貸關系的締結少有抵押擔保,債權入對借款人的償債行為缺乏足夠的把握和制約能力。

      4.民間金融對政府的宏觀調控活動產生影響

      民間金融一定程度上會干擾政府的貨幣政策,擾亂正常金融秩序,政府的宏觀調控目標由于民間金融的影響可能難以實現。例如人民銀行正減少貨幣供給量,提高了再貼現率。正規金融機構的利率也相應提高,而民間金融并未提高利率,于是正規金融提供的資金減少了,而民間金融提供的資金卻增加了。一些民間金融機構從一開始就有先天的痼疾,脫離了中央銀行的監管,業務經營存在不規范,如高息攬存,盲目貸款。正規金融機構的資金價格由國家確定,而民間借貸的利率是雙方自發商定,兩種定價方法存在天然矛盾。且民間借貸大都是在資金需求迫切,銀行無法解決的情況下發生,基本上是一個賣方市場,利率水平通常畸高,民間借貸形成的貨幣流量也難以預測和控制。

      二、規范民間金融發展

      1.盡快建立健全與民間金融相關的法律法規

      應按照當前社會經濟發展狀況適當修改1998年6月30國務院頒布施行的《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建議國家各級立法和規章制度的制定部門,要按照職責權限,在深入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完善有關法律和規章制度,進一步細化和明確界定合法與違法的界限,賦予民間融資合法的法律地位,并通過法律保護合約雙方的合法權益,以保證民間金融有合理的生存和發展空間。

      2.規范民間金融,將民間金融納入金融監管范圍

      加強民間金融監管,是在金融市場運作中保證民間金融機構安全和提高資產質量的內在要求。要使民間金融活而不亂,實現發展、效率、穩定三者的最優結合,監管方式的科學化和調控方式的靈活有效是最為關鍵的一環。政府在對民間金融監管中應該擺正自身的位置,以引導、監控為己任,而不是對其進行過多的干預。曾經在廣大農村興盛的農村合作基金會衰敗的一個主要原因就是政府進行了過多的行政干預。前車之鑒應引以為戒。作為政府,要從完善法律、制度、政策人手,在嚴格市場準入條件、提高準備金率和資金充足率及實行風險責任自負的情況下,引導和鼓勵民營的小額信貸銀行、合作銀行、私人銀行等多種形式的民間金融健康發展,達到合法、公開、規范,并納入到金融體系中加以監管,以增加金融服務供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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