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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目前國內大多數保險公司總公司對分公司經營管理采取渠道管理為主的模式,雖然在外部形式上是一個整體的分公司,但是在內部上考核與管理基本是以各個渠道來進行,渠道間的資源使用不通暢,公司經營沒有全局意識,造成優勢渠道越做越強,弱勢渠道越做越弱,達不到公司健康發展目的,筆者這里簡單談一下保險公司分公司的綜合經營與全面預算。
關鍵詞 綜合經營 全面預算
一、綜合經營
綜合經營顧名思義不以單一渠道自主發展為方向,綜合整合公司資源,制定出適合分公司特色整體經營的目標,以全面發展為目標,在綜合經營過程中取長補短,資源共享,達到各渠道全面發展目標。
分公司綜合經營的實現需要分公司各級部門共同參與與執行。
(一)確立分公司綜合經營管理小組
分公司綜合經營管理小組成員:分公司班子成員、分公司財務、人事、辦公室、營運、合規等部門負責人及相關骨干人員。
分公司綜合經營管理小組職責:分公司綜合經營目標的制定、修訂和完善,對分公司經營過程中的重大政策或項目(人事、預算、風控)進行決策。對共同商議確定的經營目標進行細化分解,制定明確的管理制度下發各級單位執行;監督政策的執行、分析完善修訂執行指標;協調溝通日常經營過程中重大不確定事項等。
(二)確立分公司綜合經營管理目標
主要包括:業務計劃、費用盈虧目標、業務品質管理目標、風控管理目標。
分公司綜合經營經營小組結合總公司戰略規劃要求,在充分考試行業及市場環境基礎上,合理評估分公司各渠道的實際業務能力,確定合理的業務計劃,并結合業務結構下的整體費用盈虧情況,平衡渠道間業務計劃與費用預期政策;同時需對風險管理及業務品質指標作出要求,消除短期經營隱患。
(三)確立分公司綜合經營管理實施政策
分公司綜合經營執行小組依據領導小組的決策目標,經過詳細的討論溝通,制定可行的實施政策,包括財務預算管理辦法、人事績效考核辦法、業務品質管理辦法、風控及審計管理辦法等,實現系統的細化管理。
二、分公司綜合經營下的全面預算
綜合經營實施過程中的關鍵是全面預算,綜合經營是全面預算的前提,全面預算也即資源的合理配置與使用是綜合經營成功的保障。全面預算管理核心是合理提高資源配置使用效率,尤其是要把調整成本結構和資源分配結構作為預算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
(一)分公司全面預算管理的幾個關鍵點
(1) 確定分公司整體固定預算在總預算中的結構。
(2) 薪酬政策及績效政策的合理制定。
(3) 確定管理費用使用控制標準及業務費用使用彈性比例等。
(4) 合理審批授權。
(5) 預算執行分析與監督。
(二)分公司全面預算具體步驟
(1) 分公司成立以各班子成員、財務、人事、辦公室、營運、合規負責人及相關骨干崗位等人組成的全面預算管理小組,在財務計劃預測數據為基礎上確定以下事項:
1、分公司年度整體盈虧目標,分渠道盈虧目標;
2、分渠道年度業務計劃;
3、確定各項費用開支的使用控制標準;
4、確定分公司薪酬政策管理政策;
5、確定費用事前申請與費用報銷申請的制度與流程;
6、確定各成本中心分攤至利潤中心的合理分攤比例;
(2) 分公司成立以各部門負責人及關鍵骨干、重點三級或四級機構負責人為成員的全面預算執行小組,由財務負責人任執行小組聯絡人,執行小組主要依據全面預算管理小組制定的目標,針對各崗位職能分工分別進行測算、討論、分解與細化,并完成相關的考核政策與制度的制定與下發。
(3) 全面預算執行小組編制的年度預算計劃,經全面預算領導小組審核后,報總公司審批同意后開始執行。
三、綜合經營與全面預算的執行、分析、報告、回顧與調整
(1)經總公司審批同意的綜合經營方案,其有效執行是確保綜合經營目標的關鍵,執行過程是一個全員參與的過程,分公司要高度重視分支公司班子成員、部門經理、骨干崗位在此過程中的作用,同時也要重視其他員工對于公司綜合經營目標認同與重視。在執行過程中要經常性的對公司的綜合經營目標與制度進行相關宣導,對綜合經營結果進行公布,讓員工共同參與綜合經營過程,分項綜合經營效益,以建立員工對公司未來發展的信心,加大其愛崗敬業的責任性與執行力。
(2)分公司綜合經營管理小組一般按月召開綜合經營管理分析會議,各相關部門按月對綜合經營績效數據進行分析反饋,有效控制經營的節奏,安排相關措施以確保經營結果達到預期;
(3)對于綜合經營結果達不成預期效果的進行專項跟蹤、適當調整綜合經營管理階段性目標與管理手段,并視情況采用分類控制措施,對因人為原因造成的管理不暢等情況進行及時的處理與處罰;
(4)分公司在半年度時需對綜合經營目標與達成狀況進行全面的分析與評價,對于因經濟環境發生重大變化、目標或制度制定原因等造成的執行偏差及時進行分析,適當提出調整修改意見,報經總公司同意后調整綜合經營管理方案。
(5)分公司需在第四季度初對前三季綜合經營目標的達成結果與效果進行全面詳細分析,對部分指標在四季度進行完善,同時開始對下一年度的綜合管理管理目標的制定。
四、分公司實施綜合經營的前提與保障
(1) 保險公司分支機構是非法人分支機構,其經營結果最終均由總公司來承擔,故實施前提是總公司在政策上對分公司的充分授權;
(2)由于在總公司授權經營下,分公司的經營決策權利相對比較大,故分公司班子成員需具有豐富的保險行業管理經驗,品性良好,具有長期經營意識。
所謂車貸險,即購車人要想獲得銀行的按揭貸款,必須先買這種保險,由保險公司負責調查貸款申請人的資信,如借款人不能按約定還款,由保險公司負責銀行的損失。隨著時間的推移,市場競爭日趨激烈,加之實際操作失范,保險公司所承擔的風險與所獲得的收益已越來越不相適宜,使這項業務逐漸陷入了“尷尬”境地。目前,高賠付率、高貸款逾期率、高出險率和低費率、低追償成功率等“三高二低”已成為車貸險的致命傷,信用危機也使保險公司望而卻步。北京、上海、南京、廣州、深圳等地的部分保險公司最近相繼宣布停辦車貸險業務,還沒有停辦這項業務的保險公司也開始明顯收縮。而很快就將出臺的“汽車消費貸款管理辦法” 將使保險公司面臨更大的考驗。
車貸險的由盛到衰,一方面是由保險公司、銀行自身經營管理和風險管控不到位所造成;另一方面是由保險公司、銀行以及汽車經銷商的無序競爭以及和貸款人的個人信用缺失有關。由于車貸險是個完整的經濟“生態鏈”,一榮俱榮,一損俱損,所以目前需要消費者、商家、銀行、保險公司共同承擔起責任。
保險業應加強行業自律,保險公司要切實規范經營行為,加強內部管理,防止保險風險過于集中。有條件的公司應實現汽車保證保險的專業化經營,進行集中管理,避免內部無序競爭,增強防范能力。今后提高車貸險門檻已是必然趨勢,保險公司不僅要注意物的風險,更要關注人的道德風險的防范。
保險公司在設計產品時要進行科學的精算。高賠付是目前車貸險最明顯的一個特征,保險公司在設計產品時沒有引進科學的精算以及相關數據,只是憑經驗數據,很難把握費率厘定的科學性和合理性。在今年初進行的車險條款費率改革中,許多保險公司由于精算技術方面的原因就已顯得力不從心,車貸險的停辦更是給保險公司在精算技術上敲響警鐘。
銀行業應采取積極有效的措施,取消違規的合同和協議,承擔起自己應負的責任,防范和化解貸款風險。金融監管部門要盡快修訂和完善汽車消費貸款管理辦法,制定完備的實施細則;商業銀行要發揮在汽車消費信貸管理中的比較優勢,落實貸款“三查”制度,進一步提高資信調查的能力,采用多種抵押方式,在信用貸款方面作一些有益的嘗試。通過轉變經營理念,改變防范風險的局限性,加大對貸款人的還款約束。
汽車銷售商、銀行、保險公司應聯手共同維護汽車消費市場和車貸險的持續、健康、穩定發展。各方應加強合作,相互協調,規范操作,加強承保前的核保工作,共同把好資信審查關。只有三方利益均享,才能保證合作長久;只有三方責任均擔,才能保證市場健康有序。
政府應盡快建設社會信用體系,盡快建立聯系網、數據共享的“個人征信系統”,提供開放的信息平臺。建立了“個人征信系統”,通過查詢借款人的歷史信用記錄,銀行、保險機構就能全面了解和掌握借款人的資信情況,使汽車消費貸款在良好的市場環境中不斷發展。
(一)保險信用法制建設有所加強
一是《保險法》強調了誠實信用原則在保險業發展中的突出地位。修改后的《保險法》著重突出了對誠信原則的保護和運用。在總則中增加了一條“保險活動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作為第5條;在分則中也對保險市場的各行為主體圍繞誠信原則進行了規范。二是相關法規充分體現了誠信原則。如《人身保險新型產品信息披露管理暫行辦法》中規定,“不得對客戶進行欺騙、誤導和故意隱瞞”;《保險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中規定,高管人員不得“進行虛假宣傳,誤導投保人、被保險人、損害被保險人利益”等等。保險信用法制建設的加強為我國保險業誠信體系建設提供了法律保障。
(二)保險誠信體系建設初步展開
作為保險業發展的基石,誠信日益受到保險業內的重視,誠信體系建設也已初步展開。2003年全國保險工作會議強調,“越是加快發展,越要注重誠信,搞好服務,樹立良好的行業形象”。全國各地保監辦、保險行業協會圍繞保險誠信體系建設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
(三)保險誠信經營理念得到認同
各保險公司在經營理念中,均能突出強調誠信。如中國人保幾十年來秉承“穩健經營,篤守信譽”的經營思想指導業務發展;中國人壽以“誠信負責,穩健發展”為企業宗旨;泰康人壽認為“誠信在保險行業至高無上”;新華人壽在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建立“信用體系建設實施小組”,領導公司的信用體系建設;平安保險公司經國際權威機構認證,獲得了AAA級信用等級證書。由此可見,誠信在保險業發展中具有核心地位的理念已為保險業界廣泛認同,這為保險業誠信體系建設奠定了基礎。
(四)營銷員的誠信狀況有所改善
保險營銷員曾一度以總體素質較低,誠信水平不高,社會形象較差出現在社會公眾面前。經過近年來的治理,營銷員的誠信水平有所提高,誠信狀況有所改善,誤導、欺瞞現象明顯減少,失信行為初步得到控制。營銷員隊伍數量龐大,且直接面對公眾,因而可以說他們的誠信狀況從某種意義上代表保險行業的整體誠信水平。營銷員的誠信狀況好轉在一定程度上說明我國保險業誠信體系建設已初見成效。
二、目前我國保險業誠信體系建設中存在的問題及其成因分析
(一)存在問題
1.造假問題屢禁不止。假數據、假賬本、假報表、假保單、假收據現象在保險經營過程中屢見不鮮。保監會自成立以來,始終將打假作為一項重要工作,2002年甚至開展專項“打假”活動。盡管如此,造假問題并未得到根本性解決。
2.惜賠現象時有發生。一些保險公司理賠手續繁瑣,服務不到位,個別案件拒賠不合理,客觀上表現出惜賠現象,在客戶中造成不良影響,在社會中形成“投保易、索賠難”、“收款快、賠款慢”的惡劣印象。
3.誤導問題并未根治。由于營銷機制的不完善,營銷員誤導問題只能在某種程度上有所減輕,實質上并未得到解決。尤其在一些中小城市,在一些風險意識、保險意識、投資意識較差的客戶中,誤導、欺瞞現象并不罕見。
4.道德風險防范困難。近年來,我國保險知識普及程度有所提高,但有的人在了解保險后,竟打起了騙保騙賠的主意。投保時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現象屢見不鮮,騙賠手段更是五花八門。2002年以來,發生在全國各地的“車貸險”騙賠案使財產險公司蒙受了巨大損失;而在壽險方面,一些邊遠地區的保險公司被迫停辦醫療險正是因為無力解決投保人無病卻常年稱病住院問題。
(二)原因分析
1.社會信用基礎薄弱影響了保險業誠信體系建設。我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處在剛剛起步階段,征信數據采集困難,數據開放沒有明確規定,信用資料數據庫建立滯后,信用法規缺乏,失信行為得不到有效懲治。薄弱的社會信用基礎勢必影響保險業誠信體系建設。
2.保險信用法規建設滯后阻礙了保險業誠信體系建設。盡管我國保險信用法制建設有所進展,但與現實的保險經營活動相比仍顯滯后及不完善。高速發展的保險業帶來許許多多新現象、新問題,有些問題是直指誠信的,比如“回傭”。一方不“回傭”,而另一方“回傭”,客戶就會被奪走,從而造成遵紀守法卻遭受了損失,違規失信卻增加了收益的局面。這些問題如果得不到及時有效的解決,勢必助長失信毀約的歪風蔓延。
3.保險誠信管理制度缺失制約了保險業誠信體系建設。制度缺失一方面表現為剛性管理制度缺失;另一方面則表現為必要信息采集制度缺失。剛性管理制度缺失削弱了誠信的制約機制。人性弱點是天然存在的,商務領域僅僅靠道德良心是不夠的。如果沒有剛性的信用管理機制,管理者就不得不為人的素質及品質傷腦筋。如營銷員挪用保費問題,如果沒有制度能保證營銷員不接觸現金,那么這個問題將永遠存在。信息不對稱則客觀上為失信行為提供了條件。對于保險人來說,投保人的每次投保資料都是新的,其真實準確與否無從評估。在廣州的“車貸險”騙賠案中,曾經發現一家保險公司的6個支公司同時為一部車辦理了保證保險。廣州保監辦在一份調研報告中指出,“車貸險”騙保之所以能夠得逞,其中一項重要原因是“各保險公司尚未共享有關汽車消費貸款保證保險的投保人及汽車經銷商的信息,保險公司各自為政,給投保人騙貸或一車多貸以可乘之機”。對于投保人來說,由于信息披露不充分,投保人無法掌握保險公司的真實經營狀況,無法比較選擇適合自己的保險產品,只能道聽途說地片面了解保險。
4.保險公司經營管理體制陳舊落后不利于保險業誠信體系建設。目前國內一些保險公司的經營思想仍停留在盲目擴大保費規模上,上級公司對下級的考核體系突出強調保費收入。完成保費收入指標(且不論這個指標是否經過科學測算,是否實事求是)不但有物質獎勵,還可能加官晉爵,否則,就會遭到懲罰,甚至丟掉“烏紗帽”。同時,基層公司可支配的費用也僅僅唯系于保費收入,多收多花,少收少花,不收不花。這種政策導向驅使基層公司以保費規模最大化為首要經營目標,為達目的,在競爭中任意抬高手續費、降低費率,弱化對營銷員的誠信教育等,無暇顧及公司的社會形象、整體利益和長遠發展。
5.保險營銷機制不完善困擾著保險業誠信體系建設。我國保險營銷員的數量占從業人員總數的80%,這支銷售大軍對我國保險業的發展尤其是壽險業的發展具有推動作用。然而,現行的營銷機制隨著市場的擴大,其弊端也日益暴露,主要表現為缺乏對營銷員的保障制度,缺乏長效激勵制度,對營銷員的考核以業績為主、傭金提取不合理等等。這些問題誘發營銷員產生背信棄義、誤導欺瞞客戶行為。
三、進一步完善我國保險業誠信體系的構想
(一)把握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契機,為保險業誠信體系建設奠定基礎
保險業的發展離不開經濟的發展,更離不開社會的進步。建設保險業誠信體系,必須結合強化社會信用意識,改善社會信用環境。目前,我國信用體系建設初步展開。十六屆三中全會提出:要“建立健全社會信用體系”,“形成以道德為支撐、產權為基礎、法律為保障的社會信用制度”;國家六部委于2003年9月聯合出臺了《關于開展社會誠信宣傳教育的工作意見》;北京、上海、深圳、福建等省市正在進行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試點。可以說,保險業誠信體系建設恰逢其時。保險業應把握契機,一方面不斷完善自身的誠信體系建設,一方面為全社會的信用建設做出貢獻。
(二)加強保險信用法制建設,為保險業誠信體系建設提供保障
要進一步完善我國保險法律法規建設,從法律高度保護誠實守信行為,嚴厲懲戒毀約失信行為。要在保險業內逐步形成“有信者昌,無信者痛”的氛圍。保險監管部門要統籌全行業的信用法制建設,并制定具體措施促進落實。現階段,應盡快出臺《保險違規行為處罰辦法》、《保險營銷員管理辦法》、《保險信用管理辦法》等法規。
(三)建立保險誠信管理制度,為保險業誠信體系建設創造條件
1.要建立剛性的誠信管理制度。對經營管理的各個環節都要考慮制約制衡機制,用制度保證誠信得以實現。在制度建立上,某壽險公司的做法值得借鑒。該公司明確規定營銷員不得收取客戶的現金作保費,必須由客戶將保費存入銀行,公司直接與銀行結算。這種做法從制度上保證了收費環節的誠信行為,大大減少了營銷員挪用、詐騙保費的可能性。
2.要建立信息采集及披露制度。對投保人信息的采集及披露,可以參照英國做法,由行業協會進行。在投保人投保時,保險公司有權通過行業協會獲得該投保人的資信狀況、履約守諾及遵紀守法情況。由于目前我國尚未建立個人征信數據的管理制度,現階段可由行業協會采集投保人的投保及理賠記錄。對保險人的信息披露,除在指定刊物上定期詳細如實公開其經營管理狀況外,各保險公司還應建立與社會公眾溝通的平臺,如專線服務電話、專業網站等,對投保人提出的有關公司的任何問題,只要不涉及商業秘密,均應如實全面解答。
(四)改革保險公司經營管理體制,為保險業誠信體系建設注入動力
經濟主體只有考慮長遠利益,才有積極性建立一個不欺騙的信譽。而要使經濟主體重視長遠利益,必須有明晰的產權。因為產權制度直接決定著信譽的收益權,如果收益權歸別人所有,沒有人會為別人的未來收益而犧牲自己的眼前利益。所以,可以把經濟主體建立信譽的積極性歸結為產權問題。當企業的市場價值與決策者的利益無關時,作為“經濟人”的決策者沒有理由重視企業的信譽。因而,國有保險公司的股份制改造,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結構和科學的決策機制、高效的激勵約束機制,參照國際慣例建立企業運行機制是保險業誠信體系建設的動力所在。
保險監管是政府對保險市場的一種干預行為。政府與市場的關系,始終是學中一個重要的、帶有基礎性、根本性的問題。經濟生活中,大多數國家都屬于混合經濟,市場和政府共同對經濟資源的配置發揮重要的作用和。本文擬就對保險監管的一些基本問題談點個人想法。
一、保險監管必要性
對保險業實施監管是一般市場經濟國家的通常做法。關于保險監管的必要性一般可從兩個層面上來進行。第一個層面就是所謂的市場失靈。所謂市場失靈,是指經濟生活中存在市場壟斷(具體表現為價格壟斷、產品壟斷、市場份額壟斷、進出障礙),信息不完全(表現為交易雙方信息不對稱、信息匱乏、信息成本過高),外部負效應(表現為交易雙方的行為可能會給第三方造成損失),免費搭車(某些產品,如國防、安全、消防、環保、水利等產品難以限制某個人享用)等經濟現象。而一旦市場失靈,政府就應當對市場進行適當的干預,以確保市場的活力和效率。保險市場是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會出現種種市場失靈的情況,因此政府應當對保險市場進行干預。
第二個層面可以從保險行業的特點來進行分析。是國民經濟的命脈,保險是國民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保險業具有許多獨有的特性,如保險是一種無形產品,保險是對未來財務支付的一種承諾,保險是一種比較復雜的產品(涉及、工程、精算、醫學等許多專門知識),保險是一個性很強的行業,保險業的穩定關系到社會生產和生活穩定等等。正是由于保險業的這些特性,為了維護社會公眾的整體利益,因此,一般國家政府都對保險業實施比較嚴格的監管措施。
二、監管對保險業的影響
通過、制定和執行保險業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戰略和行業規劃,保險監管對保險業的發展產生著重大影響。
1.影響保險業的承保能力和供求關系。保險業的承保能力和供求關系決定于保險業資本總量的大小。而保險監管的準人政策直接關系到各類資本能否直接進入保險市場。例如,當前我國對民營資本、國際保險資本進入我國市場都有不同程度的限制。這從根本上決定了保險市場的資本結構、承保能力和供求關系。
2,影響保險公司的經營范圍。保險公司的業務范圍必須按照法律法規的要求,經過監管機關的特許。例如,我國原保險法規定財產保險公司不得經營意外險和健康險,而修改后的保險法規定財產保險公司可以經營意外險和健康險,這是保險立法監管影響保險公司經營范圍的最好例證。
3.影響保險產品的可得性。保險產品的可得性是指投保人能夠買到什么樣的保險產品及其購買該產品的方便程度。通過對保險產品及其銷售渠道的控制,監管者對保險公司銷售什么(如是傳統產品還是新型產品),以什么樣的價格銷售(如是統一價格還是市場價格),通過怎么渠道銷售 (如是直接銷售還是通過商銷售)等進行管制和施加影響,從而最終影響到保險產品的可得性。
4.影響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對于現代保險業來說,資金運用的成功與否往往成為保險公司經營業績好壞的關鍵,同時資金運用的成敗也成為影響保險業償付能力的關鍵因素之一。保險法和保險監管者對保險資金的運用渠道、結構比例都有比較嚴格的規定。監管政策的取舍對保險資金的流動性、盈利性和安全性有著重要的影響。
5.影響保險公司經營管理者的隊伍結構。保險監管者通過制定和執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制度,對整個行業經營管理者的素質進行整體的調控。由于任何經營管理活動都要經過人的行動表現出來,因此,從某種意義上說,保險監管目標能否實現其關鍵就在于能否通過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制度的制定和執行來挑選出一批合格的經營管理者。
總之,保險監管通過對保險業市場準入、經營范圍、保險產品和保險經營者等諸多因素的控制,最終控制著保險業的市場結構、經營管理、償付能力和保險公司之間的競爭方式,從而影響保險市場的運行模式和運行效率。
三、保險監管的目標
保險監管的目標是保險監管工作的出發點和歸宿。由于監管理念的不同,各國監管者對監管目標的表述也不近相同,但基本上都包括三個方面的,一是保護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二是維護保險市場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三是維護保險體系的安全與穩定。
從我國的實際情況來看,我們把監管機關看成是保險行業的主管部門,我們的工作目標主要是促進保險業的發展。在這種思想指導下,當監管和發展出現矛盾時,我們往往是監管屈從于發展。當前一些比較普遍的違法違規問題,如假保費、假賠案、假批單、假數據屢禁不止的問題就是很好的說明。當投保人和保險人利益發生矛盾時,監管機關容易出現偏袒保險公司的傾向。例如對于費率的管理,信息披露的管理,我們都有屈從保險公司而忽視投保人(被保險人)權益的嫌疑。之所以會出現這種情況,其根源就在于我們對保險監管的定位不清,保險監管的職責不明確,監管部門仍然處于一種既要當裁判員,又要當領隊、教練和運動員的狀態之中。因此,我們應當盡快明確監管目標,既要避免監管目標的重制,更要避免不同監管目標之間的矛盾和沖突,使保險監管回到保護保險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的正確軌道上來。
四、保險監管體系
全面、準確地理解和把握保險監管體系對于健全保險監管制度,提高保險監管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通常情況下,人們往往把保險監管理解為保險行政監管。實際上,除了保險行政監管之外,立法、司法和中介組織也是構成保險監管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1.立法監管。立法監管是指立法機關通過制定保險法規來對保險活動進行規范和制約。立法活動具有不連續性的特點,例如保險法的制定和修改對立法機關來說都是階段性和非連續性的。但是,保險立法監管對保險業的是制度性、方向性和根本性的,是其他任何力量都無法比擬的。例如,我國保險法對保險公司的經營范圍和資金運用的渠道都有明確規定,這對保險市場的影響是具有決定性意義的。
2.司法監管。司法監管是指司法審判機關通過法定程序,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負責協調解決保險市場參與者之間產生的各種保險爭議,并通過司法建議書影響保險的行政監管和保險立法的進程。司法監管的特點是被動監管,即一般來說是應保險當事人的要求,被動地介入保險糾紛調處的,但司法監管對規范市場有很強的示范意義。
3.行政監管。保險行政監管是指保險行政監管部門根據法律法規的授權,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原則和程序,檢查處理違反保險管理規定的行為,根據保險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對違反保險管理規定的單位和個人追究行政法律責任,進行行政處罰的行為。保險行政監管的特點是日常性的、連續性的和主動性的。行政監管與保險市場最為接近,是保險市場監管能否成功有效的關鍵。
4.社會中介機構監管。社會中介機構監管是指師事務所、各種信用評級機構和新聞輿論機構對保險公司的財務狀況、信用狀況公開發表獨立意見,對保險行業的有關經營發展情況進行信息披露等。社會中介機構監管是保險監管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并且隨著保險市場的日益成熟和社會誠信意識的不斷增強,其作用也會越來越明顯。
五、當前我國保險監管中存在的
1.過度監管和監管不足并存。所謂過度監管就是管了不該管的事。正如前面所說,政府干預的領域應當僅限于市場失靈,而且政府能夠提高市場公平程度和運行效率的部分。但是受計劃習慣和思維模式的影響,我們的監管明顯過多過細。當然,經過取消兩批行政審批事項,這方面的問題有所減輕,但仍未從根本上得到解決。所謂監管不足是指該管的沒有管好。我們的償付能力監管已經講了好多年,但至今進展不大。
2.法規不健全和執法不嚴并存。當前我們一方面是保險監管法規不全,一些急需的保險法規,如《保險違法行為處罰辦法》,《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保險辦法》以及《個人人管理辦法》遲遲未能出臺,以至于日常監管中常常出現無法可依的現象;另一方面,不少現有的法規在日常監管中又沒有得到很好的落實。例如保險法中有關資本金和自留保費的比例的規定,保險人應當持證上崗的規定都沒有得到很好的貫徹,保險經營中假保費、假賠案、假數據、假報表屢禁不止。
3.監管人員匱乏和監管人員流失并存。我國保險監管起步晚,發展快。從監管人員的角度看,一方面是監管人才短缺。在數量上,我國全國的保險監管人數還不及美國紐約一個州的監管人數:在專業上,我國監管人員中既懂保險又懂法律、工程、精算等專業知識的監管人才更是匱乏。另一方面,我國的保險監管人才流失嚴重。自98年保監會成立以來,一批相對熟悉保險監管業務的人才陸續離開了保險監管崗位。
六、我國保險監管展望
從我國保險市場發展的實際出發,由于我國保險市場發展不相對不成熟,特別全國各地保險市場成熟程度的不平衡,近期內保險監管難以完全擺脫裁判加教練的現狀。但是著眼于我國保險市場的長遠發展,為順應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的總體趨勢,我國保險監管的發展應該堅持市場化、法制化、信息化、國際化。
1.市場化。就是牢固樹立市場的觀念,充分發揮市場這只看不見的手在保險市場調節之中的作用。對于可以通過市場自發調節的,堅決不要進行行政干預。
2.法制化。就是要不斷健全保險監管法律制度,不斷提高保險立法水平,與此同時,我們要提高執法水平,堅決做到公正、嚴明、高效。
關鍵詞 高管審計 增值 途徑
為加強對保險公司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監督管理,促進保險公司建立健全風險防范機制,保監會自2010年9月起先后出臺了有關高管審計的管理辦法和指南。這些管理辦法和指南界定所謂的“高管審計”,是指對保險公司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所進行的經營管理活動進行審計檢查,客觀評價其依據職責所應承擔責任的審計活動。
高管審計除了具有傳統意義上的經濟責任審計監督作用之外,還具有通過促進保險公司建立健全風險防范機制,為保險公司實現經營管理目標、增加價值的功能。筆者以中國人保財險監察稽核中心組織實施的高管審計為例,就高管審計的增值功能展開探討。
一、高管審計為財產保險公司增加價值的主要途徑
高管審計主要具有通過提供保證服務,在財產保險公司的風險管理、內部控制和公司治理領域實現間接增加價值的功能。
(一)高管審計幫助財產保險公司提高風險管理能力
高管審計通過分析審計對象所在單位的經營目標、重要決策和計劃,訪談適當的崗位人員,評價其風險管理目標的合理性;通過對當前所面臨的以及潛在的風險加以判斷、歸類和鑒定,評價其風險識別的充分性和適當性;通過審查審計對象所在單位對風險發生的可能性,其對經營目標影響程度的評估,以及采取相應的風險應對措施,評價其風險評估及應對的適當性和有效性;通過對承保、理賠和財務等板塊的分析性程序和抽樣檢查,測試其風險控制活動的有效性;通過訪談適當的崗位人員,控制測試流程,評價其信息溝通渠道的有效性;通過遠程審計、持續監控以及后續審計,增強其對風險管理的持續有效性。
(二)高管審計幫助財產保險公司健全內部控制機制
高管審計通過時刻關注審計對象所在單位的內部環境發生的變化,特別是管理層建設、組織架構、發展戰略等方面,以及變化后的控制措施和結果,評價其控制程序的有效性;通過對銷售、運營及基礎管理等控制活動進行控制測試和實質性測試,重點查找不相容職務分離控制、授權審批控制、會計系統控制、財產保護控制、預算控制、運營分析控制和績效考評控制等控制措施的缺陷,提出整改意見;作為內部控制系統的一部分,通過參與內部控制活動,尤其是在反舞弊機制建設上,有責任防止任何隱瞞違規行為造成損失擴大,或內控缺陷得不到及時整改,防范通過隱秘手法牟取不正當利益的故意違規行為,同時確保暢通舉報投訴等信息溝通渠道,履行監督職責。
(三)高管審計幫助財產保險公司優化公司的治理環境
高管審計通過數據分析核對客觀評價審計對象業績,激勵其工作熱情,激發其創造價值的潛能,并糾正不科學、不合理的決策程序;通過問卷調查、訪談等方式掌握審計對象所在單位管理層的道德文化、管理哲學和經營理念等管理基調,評價其恰當性,并分析其對經營管理的影響程度;通過現場觀察了解員工行為準則、客戶服務標準和企業道德文化等“軟控制”,評價其遵守的效果,并提出合理的改進建議。同時,作為治理環境的重要組成部分,高管審計通過宣導合規理念、通報違規行為、宣揚典型事跡等手段,幫助企業營造良好的文化氛圍;通過專項調查、集中問責等方式對違規、舞弊及敗德等不良行為予以嚴厲懲治,同時協助建立健全黨風廉政建設、防范商業賄賂等責任機制,共同維護公司的治理環境。
二、目前財產保險公司高管審計增值服務存在的不足及其原因
由于財產保險公司高管審計自2012年初才起步,目前審計機制還不成熟,增值服務存在很多不足之處。主要表現在:一是高管審計的增值功能未能充分發揮,其主要職能為監督,僅提供保證服務,把滿足監管部門的要求作為重要目標;二是高管審計的范圍相對狹窄,審計內容主要為經營成果真實性、經營行為合規性以及內部控制有效性;三是管理層不夠重視,審計成果利用程度不夠,尤其是咨詢職能的作用幾乎未有效發揮;四是高管審計質量有待提高,增值效用方面的工作應更貼近被審計單位的實際經營狀況,改進建議應具有較強的操作性。
究其原因,主要有:一是高管審計部門的改革不夠徹底,機構設置仍不夠獨立;二是咨詢服務沒有得到有效開展,服務未能有效拓展到公司的治理層面;三是缺乏成熟的增值型高管審計規范體系,審計程序和方法缺乏明確的操作指引;四是高管審計質量控制體系不完善,業績指標過于簡單,考核面窄,質量考核權重較低且操作性不強,審計人員的素質、審計技術與方法以及后續審計的力度均有待進一步增強。
三、進一步提高高管審計增值功能的建議
從目前財產保險公司所開展的高管審計情況來看,高管審計的增值功能還有進一步提高的空間。筆者的建議如下:
(一)重新進行自我定位,提高對高管審計的認識
高管審計應當從過去傳統的查錯防弊職能角色轉變為提供增值的咨詢顧問,以獲取管理層的充分信任,提高被審計單位對高管審計的認識。要實現這一轉變,可以做以下幾方面工作:一是拓展審計的職能范圍,側重咨詢類活動,提供解決問題方案與改進風險管控的建議,并將單的事后監督逐漸轉變為事前、事中防范;二是打造學習培訓開放平臺,疏通與業務部門交流互動的渠道,建立培養公司未來管理層的基地;三是積極向各級管理層宣傳高管審計,充分展示高管審計在改進經營程序、增進部門交流、加強風險管理等諸多方面對經營業績所產生的積極影響。
(二)推廣實施控制自我評估,參與公司核心流程改造
高管審計可以通過推廣實施控制自我評估,積極參與公司各項核心流程改造。這有利于公司管理層承擔運行和維持內部控制的主要責任,使高管審計由“獨立的問題發現者”變成“推動公司改革的使者”;同時,可以使員工、高管審計人員與管理層共同承擔內部控制評估的責任。通過內部控制自我評估,公司可以充分調動管理人員和員工的積極性,使員工更加了解自己對內控的責任。由于從一線員工那里更容易發現內控的薄弱環節和風險點,而且問題和建議由員工自己提出,后續的改進方案更容易推行,公司的內部控制意識、風險意識將得到加強。
(三)加強高管審計的自身建設,提高增值服務質量
高管審計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來加強自身建設:一是建立符合經營管理實際狀況的有效的高管審計模式,推廣遠程審計、非現場審計及后續審計等;二是持續改進高管審計的技術與方法,加大審計系統的開發與使用,逐漸用大數據技術取代抽樣技術;三是定期組織職業培訓和后續教育活動,建立與業務部門的崗位輪換制度,提高審計人員綜合素質;四是充分整合公司內部的所有資源,持續推動審計集中改革,合理利用外部資源;五是建立科學合理的獎懲制度,充分利用平衡計分卡來衡量高管審計的業績;六是建立健全高管審計質量控制體系,保證質量控制的有效、持續執行。
(作者單位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州監察稽核中心)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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