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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辯論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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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辯論的方式

      辯論的方式范文第1篇

      關鍵詞: 討論式教學 制度內涵 制度價值

      一、討論式教學方式的制度內涵

      關于“討論式教學”的表述,在很多學術期刊中都有所涉及。對于討論式教學方式的內涵,沒有形成統一的或者主流的觀點。這就導致實踐中教師經常將討論式教學與教學中的討論法相混淆,誤認為討論式教學就是在教學過程中采取討論的方式。其實,討論式教學方法是學生在老師的指導下,以討論為主的一種具體的教學方法。這種教學方法適用于小學、中學、職業教育、高等教育等各階段。本課題討論的范圍則限定在高等學校本科教學過程中。在高校的討論式教學,筆者嘗試加以定義:高等學校討論式教學是指為了實現課程的教學目標,教師引導學生主動參與、思考,并在集體中辯論、探討,達到互相啟發、提高學習能力目的的一種教學方法。

      這一定義包含以下方面的內涵:首先,要求討論式教學方式貫穿教學全過程,而不僅是偶然一現的興致。也就是說,這種方式對課程而言具備穩定性和普適性。其次,要求討論式教學方式具備可操作性。也就意味著,在討論過程中,教師應該對具體討論過程有所控制和掌握,引導討論的方向和結論。再者,討論式教學應具備藝術性。這就意味著,討論式教學的結果與過程同樣重要。在主持討論式教學過程中,要盡力避免討論流于形式和討論久而不決這兩種情況,也要避免討論過程與結果相分離。避免討論過程熱烈,但結論出臺坎坷,甚至是結論與討論不相符。避免在傳統式教學過程中強加結論的行為。最后,討論式教學意味著學生更具有主動性和積極性,讓學生通過討論,將外在事物與內在知識相聯系,將書本知識與社會知識相溝通,最終形成完善的知識體系。

      從實踐看,課堂討論自古有之。《論語》即為孔子與眾弟子教學、討論的思想的集錦。而西方的討論式教學方式源自古希臘時期的蘇格拉底。充滿邏輯、思辨與辯論的《理想國》以對話的方式勾勒了一幅討論的畫面。而近現代的課堂討論則主要源自歐美,后被很多大學作為經驗引入。例如,在哈佛大學,對課堂討論不僅是教學要求,更是學生成績的重要組成部分。

      二、討論式教學方式的制度價值

      1.化抽象為具體,理論聯系實際。通過開放式教學,將學生平素了解較少的規定與學生個人的實際生活聯系起來。讓學生真正感受到,書本知識并不僅僅是枯燥的文字,更來源于生活。傳統的教學方法是填鴨式的教學。學生如果處于大二、大三階段,課程比較多,學習變成負擔,只是被動聆聽。這種忽視學生積極性的方法,將會導致上課變成除了聽講就是睡覺的折磨。學生缺少學習興趣和切入點,難以將知識與現實相聯系,是造成學習成績不好的重要原因。

      2.調動學生積極性,實現互動。根據相關教育理論,學生作為受眾個體,只有當他感覺到自己被重視的時候,才能更有效地調動積極性,才會有更好的參與度。開放式授課,教師并不局限在講臺上,而是隨時信步走在學生中間,隨機走到學生旁邊。一個眼神,就可以和學生的思想碰撞。讓學生隨時隨地地提出自己的問題和見解,消除上課的拘束感覺,引導學生暢所欲言。這種討論式方式能夠激發學生探究事物本來面目的熱情和發現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學生在課堂上通過討論、分析,提出自己的結論,進而受到老師的肯定和同學的認同,產生成就體驗,進而增強學生的學習熱情,引領其他學生爭相感受這一體驗經歷。

      3.開放式的教學方式,有利于培養學生發現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傳統教學方式也可以引導學生思考問題。但開放式教學通常會達到出乎意料的效果。在授課過程中,老師是引導者,而不是布道者。拋出話題,引導學生積極從各自角度思考,往往會提出一個在課前準備時未曾預料到的問題,經常在學生之間發生觀點的碰撞。這種思想的碰撞,是本科學生難能可貴的經歷和興趣的激發點。更重要的是通過討論式教學,培養學生辯論和口頭表達能力。當學生通過辯論得出一致的結論后,其實是對綜合素質的提升,是提升未來就業能力的需要。

      三、運用討論式教學方式的思考

      作為財經類學校的法學本科課程而言,在運用討論式教學手段之前,先要分析掌握法學教育的基本要求和要素。通過多年課堂實踐,可以將法學教育的基本要素分為感性要素和工具性要素。感性要素主要是指對法學的基本認識,包括法律信息、法律分析、事實識別、法律的綜合能力、法律理論、闡明問題和解決問題等。而工具性要素則主要包括法律符號、法律方法、法律理論、法律過程、法律哲學、法律政策和法律設計等要素。毫無疑問,上述諸多要素中都有實質性學習內容。像這樣基礎的法學教育功能的實現,只能通過相互互動的課程安排及充滿能動性的方法學習,如物權法、民法等。尤其是書本上的法律與實際生活中的法律存在巨大的差異,這種差異將導致人們在法律的作用方面采取更重視經驗的研究方法。所以,在法律課程的設置方面,在打破傳統法律教育可能和培育具備社會責任感的法學學生之間的平衡,顯得尤為重要。

      而對于討論式教學方式的選擇,主要是厘清討論式教學手段與諸多教學手段的差異。

      1.討論式教學與多媒體手段、傳統板書手段關系。多媒體手段有自己的優勢,可以用形象的手段展示抽象的文字內容,可以用音頻、視頻、動畫、圖案等方式多角度地分解知識點。例如,在介紹物權法曲折的立法過程時,插入央視一段關于物權法立法的介紹,內容豐富、形象、翔實,角度新穎。但值得注意的是,多媒體手段并不能取代傳統板書形式。在多媒體普遍適用的背景下,適當的板書更容易避免學生對大量應用多媒體產生單調感覺,強調重點,隨機靈活。所以,如何豐富教學手段,如何選擇教學方式,對于討論式教學的成敗有著重要影響。

      2.討論式教學與案例式教學關系。討論式授課絕不等同于案例教學。在整個授課過程中,案例僅僅是一個偶爾出現的教學手段,而不應該成為主體。在現實中,還有更多知識點應該來自于現實或者理論爭論之間的啟發。通過現實中存在的事例,理論的焦點等,引導學生跨學科、跨部門理解物權法,拓展思維。這比案例式教學更重要,充分調動學生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所以對于討論式教學中案例的選擇、數量、設置,都需要進行詳細的研究和規劃。

      3.討論式教學與實際生活之間的關系。在授課準備過程中,需要精心在每一部分都挑選出最貼近學生實際生活,引起學生興趣和共鳴的知識點設計開放式討論的主線。這種開放式教學避免了傳統知識點灌輸的弊端,單純的知識點灌輸很容易在這種涉農問題上造成學生理解上的障礙及對法律的質疑。在農村,某些現實問題單純靠法律是解決不了的。而通過這種討論式教學,既給大家講解了法律為什么要這么規定,要考慮絕大多數情況,還鼓勵大家結合自己家庭的實際情況,明白法律的應用絕不是一紙條文那么簡單,讓討論式教學有更強的實用性。

      4.課堂討論式教學與課前準備工作的關系。討論式教學對老師和學生提出高標準、嚴要求。老師要參考大量資料,普遍涉獵相關著作。而學生如果沒有前期的適當積累,只憑著一種樸素的生活常識,比較難形成思想之間的碰撞。因此,在授課之前,主講教師一定要給學生布置參考書目。而如何督促檢查學生對參考書目的掌握情況,就成為關鍵點。如何建立科學、系統的資料布置及資料占有情況考核制度,是討論式教學的精髓。否則,討論式教學最終變成無水之魚,成為老師自說自話。

      辯論的方式范文第2篇

      關鍵詞民事訴訟法解釋方法論糾紛解決利益衡量論法教義學

      引言

      法規范的解釋是所有法律領域均存在的問題,民事訴訟法亦不例外。但是,與其他法律領域就方法論爭論不止的情形不同,在民訴法領域有關解釋方法論的討論以往并不多見。這種狀況或許與民訴法規范對象的特點有關。民訴法的諸多規定具有規范法官和當事人等訴訟主體行為的一面,它往往是法官或當事人在面對具體問題時如何行為的指南,并且有時表現為法官個體的行為判斷或選擇,而很少像實體法那樣去向當事人說服或論證裁判結果的正當性。可是盡管如此,為了避免個案中因法官主觀而導致訴訟處理的差異,依然有必要獲得一定程度普遍性的解釋。在尋求這種普遍性解釋的過程中,解釋方法論的明晰會具有前提性的意義。

      不過,本文無意于就中國民訴法解釋方法論展開深入分析,而是力圖對日本民事訴訟法解釋方法論的現狀和發展做全景式的觀察,以期能為中國民事訴訟法解釋方法論的討論提供一個比較法的視角。本文將首先通過日本民事訴訟法基本理論的演變,明確民事訴訟法在規制對象上的獨特性以及何種觀點目前處于通說或者存在何種爭點;其次以利益衡量論為重點,探討日本民事訴訟法解釋方法論的發展和現狀,并試圖明確法規范特征及基礎理論的演變與方法論的選擇之間是否存在著關聯的可能性,或者說是否在某種程度上影響著解釋方法論的選擇。再次,探討實務、判例在民事訴訟法解釋方法論上的作用,旨在明確實務判例和理論研究相互影響和作用的方式和途徑。鑒于日本為法律移植國家的特點,外國法研究自然會影響到方法論的選擇與運用,所以本文在最后也將對此進行考察。

      一、日本民事訴訟法基本理論的演變

      民事訴訟法基本理論的構成具有多元性,在范圍上也具有不確定性。囿于論述的重心,這里主要選取訴訟目的、訴訟標的、當事人適格及審理程序等理論構成予以闡述。所以進行這樣的選取,主要有兩點考慮:其一,這四個方面涵蓋了審判的目的、對象、主體和程序四方面要素,足以構成相對獨立的程序理論結構,折射出民事訴訟法與實體法在法規范特征及解釋方法論上的差異;其二,結合訴訟標的、當事人適格論和審判程序的理論演變,可以窺視出訴訟目的論在構筑基礎理論以及解釋方法論中的重要作用。當然,基本理論的理解也可以為解釋方法論的說明提供范例。

      (一)民事訴訟目的論

      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后,日本民事訴訟法學的核心概念是作為訴訟目的論的“糾紛解決說”及與此相應的基本理論——“程序保障論”。[注]糾紛解決說與德國法上的傳統觀點“權利保障說”具有重大區別,率先提出這一主張的是時任東京大學教授的兼子一。他認為,權利即便在觀念上是存在的,但是在判決確定之前其存在只不過是一種虛像而已,只有在判決確定時權利才能夠成為實在的東西,而既判力作為判決的法定拘束力正是基于訴訟終結判決生效時成型的實在性權利(也稱為“權利實在說”)。[注]三月章教授強調通過既判力強制解決糾紛的必要性,也來自糾紛解決說的發展和承繼。不過,三月章教授并非一味地強調實現實體真實,而是主張為實現糾紛的解決,即使是不當判決也要賦予其強制性的效力或拘束力。其基本的觀點是,民事訴訟作為動用國家人力、物力資源的糾紛解決制度,必須貫徹防止同一糾紛推倒重來的原則,而既判力正是實現這一原則的制度裝置。[注]新堂幸司教授在訴訟目的上雖然主張的是包括權利保障、私法秩序維持、糾紛解決等多元目的的多元說,但對于糾紛解決說給予了很高的評價,認為“正是因為這一理論著眼于糾紛解決的社會現實需要,才喚起理論界去分析民事訴訟的現實功能和效用,促使人們去反思目前民事訴訟制度可以在多大程度上回應社會的現實需要”。[注]此外,值得一提的是高橋宏志教授提出的擱置說。高橋教授認為訴訟目的論過于抽象,在具體解釋論上不具有直接作用,擱置對它的討論也不影響民事訴訟的研究。盡管如此,高橋教授還是基本繼受了新堂教授的解釋方法論。[注]

      糾紛解決說對后世的日本民事訴訟法產生巨大影響。通過民事訴訟解決糾紛的關鍵在于賦予判決既判力和構成其核心內容的遮斷效。遮斷效是指根據前訴生效判決的主文或其理由中所做出的判斷,對于與之相矛盾的事實主張及證據申請,一律禁止在后訴中重新提出的效力。根據遮斷效,后訴的當事人將被剝奪把前訴判決的妥當與否(即認定的要件事實是否有錯誤、是否與實體真實相吻合)重新作為爭議對象的機會。因此,糾紛解決說首先帶來了圍繞著遮斷效正當化根據的熱烈討論。對此,第二次世界大戰后受美國民事訴訟法中“dueprocess”(“正當程序”)思想的影響,諸多學者主張當事人在前訴中已經被賦予過提出攻擊防御方法的機會,即獲得過程序保障而未提出,正是當事人受拘束于對其不利的遮斷效之根據。[注]

      (二)訴訟標的論

      三月章教授基于糾紛解決的民事訴訟目的論,提出了“一次性解決糾紛”的命題。這一命題被擴張至具有判決效力的法院判斷之范圍(判決效力的客觀范圍)上。第二次世界大戰后的日本民事訴訟法學三大論爭包括“訴訟標的論爭”(20世紀50年代后期到60年代前期),“爭點效論爭”(1965年前后)以及“證明責任論爭”(70年代后期到80年代前期),其中前兩個正是關于判決效力客觀范圍的論爭。傳統的舊訴訟標的理論把實體法上的權利視為訴訟標的的最小單位,三月章教授提出的新訴訟標的理論則認為,給付訴訟標的的最小單位的構成應該與實體法上的請求權相分離,即應該是能夠就內容上同一的給付進行請求的權利或法律地位。[注]這一觀點力圖以既判力來防止同一給付的糾紛被推倒重來。相對于訴訟標的理論一般都主張既判力僅對判決主文的判斷產生效力,新堂教授提出的爭點效理論則主張,類似于既判力內容的生效判決的拘束力在一定條件下也產生于判決理由中爭點事項的判斷。[注]如后所述,爭點效理論是新堂教授運用利益衡量論這一解釋方法論的最初命題之一。

      (三)當事人適格論

      無論是新訴訟標的理論還是爭點效理論,都是通過擴張判決效力的客觀范圍來尋求更有效地、一次性解決雙方主體之間的糾紛。但是,由于民事訴訟所解決的糾紛不可避免地具有超越雙方當事人主體內部而呈現出社會擴散性的特點,糾紛解決說試圖把受判決效力拘束的主體范圍(判決效力的主觀范圍)擴張到訴訟當事人之外的第三人。這種探討路徑引起日本民訴法學在多數當事人研究上的繁榮。對之,程序保障論者認為,那些受判決效力擴張的主體必須成為當事人,或者應當從實質上保障他們有參加訴訟的機會。然而,把所有的利害關系人都作為當事人并不現實,同時蘊含著訴訟成本增加的風險。于是,有學者提出為了使判決效力主觀范圍的擴張得以正當化,應當賦予能夠充分從事訴訟活動的人相應的當事人地位,當事人適格論應運發展起來。總體來看,將多個主體之間的糾紛進行統一解決會同時牽涉到當事人論與判決效力論兩個領域,致使問題的解決呈現出疑難復雜性。就近期的研究狀況而言,隨著近幾年一系列日本最高裁判所相關判例的出現,固有必要共同訴訟中拒絕參加訴訟的原告是否受判決效力拘束、非法人團體的當事人適格以及非法人社團的登記請求權等問題,引起了日本學術界的論戰。[注]超越管理處分權說和訴訟政策說之間的激烈爭論,是否應當反思日本法長期以來把德國法中的實體資格(Sachlegitimation)和訴訟實施權(Prozessführungsbefugnis)融為一體作為當事人適格的解釋,也是日本學者們近些年重點思考的問題。[注]

      (四)審理程序論

      以上分析可以看出,通過對訴訟目的論和判決效力論的考察來展開當事人論、訴訟標的論(或訴訟構造論)是日本民事訴訟法學歷來最為關注的研究課題。當然,其后的民事訴訟法學發展對有關審理程序的規律也逐漸予以關注,形成了釋明權論、程序裁量論、上訴審理構造論、尤其是證明責任論爭等龐大的研究領域。特別是近幾年,在法院于實體問題上的訴訟指揮權和釋明義務以及爭點整理程序中主導作用日趨明顯的當下,如何切實地去實現訴訟運作過程中的當事人主義;在堅持辯論主義原則的大前提之下,基于何種理由、能夠多大程度地讓不負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事案解明的義務,這些均是日本學者格外傾注精力研究的課題。[注]與民事訴訟中其他領域相比,審理程序領域涉及眾多訴訟指揮等法院裁量權的問題,所以自然會呈現出相對多樣化視角的解釋方法論。今年是日本現行民事訴訟法實施后的第20年。[注]該法典創設了三種爭點整理程序,[注]但普遍認為,相對于集中證據調查的落實,爭點整理程序因過度依賴法院的主導而停留于書面的交換、不能實現口頭方式的充分討論,從而妨礙了迅速和充實地確定爭點。[注]是否應當引入限制爭點整理程序結束后的攻擊防御方法提出(另一種遮斷效)等制裁措施是今后的立法改革所重點討論的理論課題。

      二、日本民事訴訟法的解釋方法論

      基本理論的演變與解釋論的發展具有一定程度相互交織的關系,一方面基本理論的發展脈絡可以透視出解釋論方法的選擇,另一方面某些基本理論上觀點的選取也決定于一定的解釋方法論。這些在日本民事訴訟法的解釋方法論上均一定程度上得以體現。

      (一)法律條文及立法者本意的作用

      多大程度地拘束于法律條文及立法者的本意,往往是影響法學解釋方法論的重要因素。這一點在日本民法學界尤其明顯,對法律條文及立法者本意作用的評價造就了解釋方法論成為具有牽動整個民法學界的單獨命題的契機。具體而言:[注]日本民法學界在二戰前一邊倒地繼受了德國的學說和解釋論。但由于日本民法典的立法過程兼受法國法與德國法要素的影響,由東京大學星野英一教授在二戰后提出了“以德國法的理論框架來解釋源于法國法的民法條文并不適當”的主張,并強烈地指出應當在確認立法者本意以及各個法律條文在母國法的規定這一基礎上,建立對現行民法進行解釋的方法論。星野教授反對純粹的學術繼受、重視法律條文及立法者本意的觀點引發了日本民法學解釋方法論的激烈論戰。當然,如下文,星野教授在此基礎上進一步提出的利益衡量論對后世民法學界的影響更為深遠。

      應當指出的是,與民法學不同,日本民事訴訟法所繼受或移植的外國法就是德國法或奧地利法,本身就缺少討論“所繼受的法律在不同國家有何內容、其相互之間關系如何”這種問題的必要性。其次,由于明治時期起草日本民事訴訟法典的立法資料所剩無幾,查找立法者的本意十分不容易。再次,因為法律規定本身的詳略不一和訴訟法本身具有的實務性等特點,也降低了法律條文本身的重要性,為繼受來自德國民訴法的既判力、訴的利益、辯論主義等學說留下了充足的空間,并使這些概念較容易為實務界所接受。最后但或許最重要的理由為,民法以及其他實體法領域法律條文的調整對象一般是利益對立關系的糾紛當事人之間財產或價值的分配。與此相對,如前文基本理論的演變也可看出,民事訴訟法的調整對象大部分是當事人及法院等訴訟主體的地位和權利或義務,從而提供了與目的論解釋或功能性考察更為親和的前提性條件。[注]

      以上理由均造就了在日本民事訴訟法解釋上弱化法律條文的拘束力和立法者本意的作用的歷史性背景,并為后世的學界所普遍認可。當然,在回顧學術發展的過程中學者們對此不無反思。

      (二)利益衡量論

      民事訴訟法解釋方法論在日本法上雖然沒有民法學領域如此熾熱的爭論,但解釋方法論的運用依然會存在,尤其新堂教授的利益衡量論深刻地影響到日后的日本民事訴訟法學說并不同程度地波及實務。

      1.糾紛解決與功能性考察方法論

      新堂教授在利益衡量論的形成上,受三月章教授影響較大。三月章教授在批判性地繼承兼子理論并論述自己的糾紛解決目的論時,明確提出了自己對民事訴訟法的考察方法。即不采取以“實定訴訟法”為前提條件對訴訟法規范進行邏輯上、體系上說明的考察方法,而是致力于考察“制度的應然狀態”。這種方法被稱為“目的論或功能性考察方法”。[注]由于它是從民事訴訟目的出發的解釋方法論,是以糾紛解決為中心,所以很容易將人們的注意力轉移到迅速解決糾紛的必要性上,從而弱化包含于程序法規范中的實體權利保護價值。很自然地它也會滑向利益衡量論,亦即根據各種利益的比較衡量,得出解釋的結論。

      2.新堂利益衡量論的登場

      利益衡量論被新堂教授作為明確的方法論意識運用于對新訴訟標的論、爭點論的分析。這被認為是真正意義上的“程序法解釋論”在民訴法學界的正式登場,被譽為日本民事訴訟法學說史上最具有方法論意識的學說。[注]新堂理論涵攝的利益衡量論主要是為與傳統的演繹形式邏輯的“三段論式”法律解釋方法對立而提出的方法論。相對于三月章教授的功能性考察方法,新堂教授在重視當事人主體性上有飛躍性的發展,相比公共和制度運營利益更強調當事人訴訟便利等訴訟制度利用者的利益。事實上,利益衡量論更早于20世紀60年代中期由加藤一郎教授和星野英一教授作為日本民法的解釋方法論引入。[注]雖然兩位教授的觀點不盡相同,民法中的利益衡量論主要以強調當事人之間利益的衡量為軸,具體包含:通過法官的積極創造活動確保判決的具體妥當性;相比依照法規直接演繹出的結論,更重視通過利益的比較衡量或價值判斷獲得的妥當性結論;在利益衡量中尊重普通人的常識和認可度;為獲得妥當性結論主張根據社會關系或利益狀態的差異進行類型化的必要。

      與民法中的利益衡量論不同,新堂教授的利益衡量論并非局限于作為訴訟當事人的原被告之間財產或價值分配上的利益。即,除了傳統意義上的利益衡量,新堂教授的利益衡量論更多地蘊含了考量作為制度利用者的“當事人的便利”“制度運營者的利益或其他公共利益”“民事訴訟程序的動態發展”等要素。[注]

      舉幾個典型例予以說明。對于不具備訴的合并要件的反訴是作為駁回起訴處理,還是作為獨立的訴受理?如果從確保訴訟程序運作統一性及法院的利益這一視角進行解釋的話,既然不具備訴的合并要件就只能駁回起訴。但是,考慮到當事人重新起訴、另行起訴的負擔等為訴訟制度利用者的當事人便利角度來看,應當作為獨立的訴來受理。

      關于是否應當視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的判斷標準問題,為解決只要一人反對就無法訴訟等的問題,新堂教授提出了應當根據各種實體法觀點和訴訟法觀點的考量去判斷是否符合固有必要共同訴訟的訴訟政策說。[注]根據該觀點,在利益衡量中需要考量的因素主要有:(1)個人是否能單獨處分權利利益;(2)對于不易作為當事人的人,解釋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是否會事實上否定其他適宜當事人或對方當事人接受本案判決的權利;(3)如果允許部分當事人實施訴訟,敗訴情況下是否會實質性地侵害其他人的利益或者產生對方當事人因其他人起訴又不得不再次應訴的不當情形;(4)第一審本案判決后發現部分應當成為共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是否撤銷一審判決重新審理,除了訴訟經濟,是否還需要考量已經進行的審理有無充分考慮到遺漏的當事人的利益、依靠未來的參與能否充分保護其利益等。在此可以看出,新堂教授的利益衡量論融合了對多個關系人的起訴難易等訴訟利益的考量、訴訟經濟以及訴訟程序的具體階段和進程。

      新堂利益衡量論不限于當事人之間利益考量的特點在審理程序論領域證明責任分配的分析上體現得尤為明顯。相對于通說,新堂教授更加重視當事人之間證明責任分配的公平性。具體而言,作為通說的法律要件分類說(規范說)將法律效果發生要件區分為權利發生、權利障礙、權利阻止和權利消滅,并以此為基礎來考慮證明責任的分配。對此,新堂教授提出了批判。他認為以意思表示錯誤為例,權利發生規定和權利消滅規定是很難明確區分的,所以證明分配不應當拘泥于規范的形式,而應當從當事人之間公平的觀點,以立法者的本意、與證據之間的距離、立證的難易、事實的蓋然性等為基準來決定如何分配。[注]

      3.利益衡量論的普及

      日本民事訴訟法學界普遍認為,新堂教授的利益衡量論是現今日本民事訴訟法學通用的方法論,被廣泛地運用于具體問題的解釋,并且尤其為高橋宏志教授繼承和發展。這種狀況與民法學界形成鮮明的對比。在日本民法界,由于加藤教授和星野教授提出的利益衡量論中用以衡量的利益的具體標準或價值序列不存在,同時因為這種方法論不區分發現的過程與正當化的過程,平井宜雄教授對其提出了強烈的批判,由此引發了20世紀80年代日本民法學界關于解釋方法論的另一次論戰。平井教授強調正當化的過程的同時提出的辯論理論在日本民法學界引起了強烈的共鳴,并上升為民法解釋學領域的共識。也正是這一時期,為平井教授的辯論理論提供評價框架的動態體系理論被山本敬三教授引入日本。[注]

      實際上,新堂利益衡量論也并不是沒有受到任何批判。深受德國法影響的松本博之教授近年來就對三月章教授的功能性考察方法論,尤其是新堂教授的利益衡量說提出了強烈批判。他認為,“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利益衡量在解釋學上存在的問題是:某案件中承認某法規的適用,他案件中又否認同一法規的適用,這種隨案件變化的相對性解決,在應當予以考量的利益中包含很多私益和與其完全不同的公益性質的利益的情況下,是無法提供相應根據的。……這種個別解決也會使法律喪失穩定性”。[注]日本民訴法學界的主流學者也都認識到新堂利益衡量論在用以衡量的利益或價值的內涵以及序列方面所蘊含的不清晰和不穩定性。所以是否能夠從新堂理論本身總結出某種價值序列、憲法性價值能否提供某種序列標準、放棄特定的利益或價值的正當化的過程展示,是否沿用平井教授的辯論理論等均是民訴學者們苦于思考但尚未有結論的問題。[注]

      然而,除松本教授外,目前日本民訴法學界的主流學者所思考的還是如何去彌補利益衡量論的缺陷而不是廢棄利益衡量論。并且,支持利益衡量論的學者們很少把解釋方法論作為獨立的命題進行討論,所考慮的只是在展開具體問題的解釋時如何運用進行利益衡量的問題。究其根源,或許還要重回到前文所述:訴訟目的糾紛解決說在基本理論演變中的核心作用和支配性地位,民事訴訟法與民法等實體法在規范對象方面存在的差異,制度利用者即訴訟當事人的便利在價值序列方面的相對優越性等。

      (三)親實體法解釋方法論及其他

      值得一提的是,松本教授在對利益衡量論提出上述強烈批判的基礎上,提倡了應當遵循民事訴訟的特性進行法解釋。松本教授認為,民事訴訟目的應當遵循德國的通說將實現和保障實體權作為目標,因此,在民訴法適用產生疑問時,應以合乎實體法目的的方法就疑問做出解釋。[注]具體而言,松本教授主張首先應當選擇親實體法的解釋方法。所謂親實體法是指在適用訴訟法規范時,在可能的多種解釋中應當優先選擇最符合實體法要求的解釋理論。例如,對于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松本教授堅持傳統的管理處分權說。他認為,法律對固有必要共同訴訟的規定固然不明晰。但是,既然對作為訴訟對象的權利或法律關系的管理處分權屬于全體關系人,那么是否屬于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就取決于該權利的訴訟實施權是否為全體關系人享有。亦即,依據實體法標準或法理判斷是否屬于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在證明責任的分配問題上,松本教授也是以實體法規范為前提的通說-法律要件分類說(規范說)的最具有代表性的學者之一。其次,松本教授還主張,由于民事訴訟存在于憲法之下,當有兩種以上解釋時,應當優先選擇最符合憲法且能夠有效貫徹基本人權的解釋。憲法所要求的基本人權包括公正程序請求權、權利保護平等、當事人之間武器對等及訴訟經濟原則。例如,存在固定類型的證明困難或者證明上處于不對等狀態的案件中,考慮到承受不利益的一方當事人處境,為保障武器對等原則,有必要考慮讓不負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真實陳述義務,或者應當適當減輕證明度。整體來看,松本教授是在強調以法規出發的概念法學或法教義學解釋,但又希望運用親實體法和符合憲法性要求的方法加以補充性解釋。盡管沒有上升為抗衡利益衡量論的方法論,松本教授的親實體法解釋方法論的提出可謂是日本民事訴訟法學界圍繞著解釋方法論出現的最正面的一次論戰。

      此外,日本民事訴訟法學還出現了過度重視程序保障或強調委諸當事人之間談判過程和自我責任,并將其作為民事訴訟目的本身和解釋方法論的“程序保障第三波論”。[注]具體而言,程序保障第三波論不再靜態地理解民事訴訟的目的,而是動態地去理解訴訟內外的紛爭,將民事訴訟法定位于給予動態的糾紛中的當事人以程序保障,在此基礎上主張,民事訴訟是解釋原被告之間有關民事糾紛法律規范的過程。因此,比如違法收集的證據,應當考量訴訟前后當事人之間的交涉過程而決定能否使用證據。不過,批評者提出強烈的質疑,認為這種解釋論從重視法的安定性和程序統一性角度蘊含著根本性的缺陷,將導致完全否定司法權、實體法規范以及判例的先例性。[注]

      三、實務、判例

      實務和判例對日本民事訴訟法學方法論具有相互交織且廣范的影響。

      (一)實務與學說的互動

      竹下守夫教授曾經在日本民事訴訟法學會五十周年紀念大會的主題報告中,就民事訴訟實務與學說的互動指出:[注]在判決效力的范圍等領域,民事訴訟法學界的通說與實務的主流觀點之間出現了相當深的“裂痕”,但在審理程序領域,學說與實務之間進行了珍貴的相互交流與共同作業。在審理程序領域必須提及的就是所謂實務解釋的出現。2006年法科大學院設立之后,隨著來自實務一線的實務家在法科大學院占據教職,逐漸可以看到實務教員從實務適用的現實性、運用的便利性、訴訟經濟等實務運用層面支持舊訴訟標的論,反對爭點論等的觀點。[注]但是,不能否認的是這種實務解釋具有過于遷就現實的一面。雖說同樣是實務解釋但在日本民事訴訟法學界能獲得一定共識的是著眼于訴訟指揮等法院的廣泛裁量權,以三木浩一教授為代表的程序運營論。[注]如果說學說上一直專心研究的權利、義務、合法與違法等問題還可以用“要件=效果”模式予以精細化,那么有關法院裁量的當與不當問題,無論如何不得不注意程序整體的效率性、設計的合理性及司法資源的合理配置。三木教授尊重當事人之間的公平和程序總體的效率性、當事人自律性的程序設計功能,雖然是從程序運營(例如,賦予當事人行為責任,賦予法院案件管理義務)的視角構造部分請求、重復訴訟的規律,但是卻在辯論的分離、限制、合并及裁量移送等訴訟指揮與多數當事人紛爭密切相關的領域也促進了解釋方法論的發展。[注]

      不過,實務對學說影響更大的是在另一個層面。上文竹下教授指出的判決效力理論的“裂痕”大概是指,新訴訟標的理論和爭點效理論在學術界雖掀起了熱議,但最終兩者都沒能在司法實務中被采納。[注]但是,不管結果如何,日本民事訴訟法研究者通常都傾向于認識和分析司法實踐,在此基礎上進行解釋論、立法論研究并對實務的“應然方向”提出建設性意見。[注]實證調查是日本民事訴訟法界長期以來為正確認識實務場景和需求采用的方法。迄今為止的代表性業績為以竹下守夫教授為代表的民事訴訟法學者小組主導的“民事訴訟的計量分析”。[注]這本書以各地方裁判所1991年新收案件中已結案件的卷宗為材料,就各地區民事訴訟程序的景象進行描繪,并從“當事人對裁判的可接受度”的視角出發進行了分析。實證調查的傳統承繼和拓展到破產法領域。2010年,日本破產法系列之一《民事再生法》實施10年,由山本和彥教授牽頭的破產法學者小組主導了“民事再生計劃實證調查”。該調查主要通過對東京、大阪等法院三百多件重整計劃的樣本調查,分析了《民事再生法》的落實,并從程序或制度角度提出了完善意見。[注]應當指出,民事訴訟法不是簡單的程序規范的集合,它是預設法官、律師和當事人行為的法律,法曹階層和當事人的狀況都強烈制約著程序規范的適用,這就決定了民事訴訟法學具有不只是停留于虛學的實學因素。

      (二)判例與解釋方法論

      判例與解釋方法論的關系體現在兩個方面上:其一,如“先例具有事實上的拘束力”這一術語所表現的那樣,判例理由中運用三段論的法律適用部分正是法律解釋操作的結果。由前述分析可以看出,利益衡量的解釋論過程雖非在所有問題領域均存在,但是在民事訴訟的判例中卻是相對被廣泛地接受的。其二,法律欠缺時通過裁判的法律創造。目前,由于民事裁判中不允許法官拒絕裁判,所以坦率地承認法律存在著欠缺,由法官以制定法的現有條文為基礎,基于衡平地考量去形成具體的裁判規范在日本法上沒有障礙。盡管對于將法律欠缺場合的法律適用理解為廣義的法律解釋也有質疑,但是將它作為法律解釋領域之一的觀點普遍獲得認可。因為在實際的裁判中,這種法律適用多以適用誠實信用、權利濫用等一般條款的形式實現。例如,日本最高裁判所明確地否定了新堂教授爭點效理論中所提出的判決理由的拘束力,但是,爭點效理論所指向的防止同一給付的糾紛被推倒重來的目標,在該判例中則是通過民事訴訟法“誠實信用原則”條款解釋適用的方式實現的。[注]這些判例所創造的“法”反過來在法解釋論上都會成為未來裁判的重要“法源”。

      四、外國法研究

      如學界一般所認知,日本民事訴訟法具有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交叉的特點。近代法律繼受時期,日本完全繼受的是德國民事訴訟法典及其理論學說。二戰之后,受美國法影響,日本民事訴訟法進行了數次修改。外國法研究背景對日本民事訴訟法解釋方法論也施與了一定的影響。二戰后,在新堂教授、谷口安平教授、吉村德重以及三木浩一教授等有過美國留學經歷的學者們的影響下,程序保障等美國法的思想或程序運作論(procedureadministration)及案件管理(casemanagement)等觀點融入日本法,為學界帶來了極大的活力和刺激。新堂教授的利益衡量論或三木教授的實務解釋方法論都是在這種背景下應運而生的。不過,以中野貞一郎教授為首的一批深受德國法影響的學者,仍然長期一直運用著概念法學或法教義學方法對民訴法進行解釋。這種方法論上的差異因松本博之教授強烈主張親實體法解釋方法論而公開化。[注]

      不過,外國法研究的真正意義不在于對解釋方法論的影響。無論采用何種解釋方法論,在日本民事訴訟法學的具體問題的解釋論、立法論上外國法研究占有舉足輕重的地位,常被視為“學者的宿命”之一,是一項永無止境和充滿挑戰的工作。[注]重視比較法研究的傳統即便在法制和學術研究水平高度完善的當今仍然得以保留。毋庸置疑,正確的外國法研究的方法并不是停留于制度的表面,而是結合其成立或者生成過程中構成其基礎的社會、政治、經濟、文化及歷史要因或脈絡去努力理解該制度及其學說,借此來說服本國保守的實務家,所以從長遠的眼光來看,外國法研究是“民事訴訟法立法論和解釋論的優質肥料”。[注]

      結語

      從以上考察大致可以得出如下結論和評價:

      第一,法律條文和立法者本意在日本民事訴訟法解釋中不具有絕對的拘束力,這種現象多少取決于日本民事訴訟立法的背景以及民事訴訟法的調整對象大部分涉及當事人及法院等訴訟主體的地位和權利或義務更為親和目的論解釋。盡管在日本民事訴訟法研究中很少將解釋方法論作為單獨的命題進行討論,但新堂教授的利益衡量論作為最具有方法論意識的方法論,被日本民訴法學界普遍認可并運用于具體問題的解釋和研究。與民法利益衡量論不同,新堂利益衡量論并非局限于原被告之間財產或價值的分配,更多地蘊含了考量作為制度利用者的“當事人的便利”“制度運營者的利益或其他公共利益”“民事訴訟程序的動態發展”等要素。利益衡量論的形成一方面源于民事訴訟的目的被定位于糾紛解決,另一方面也深受戰后比較法研究中利益衡量論引入的影響。并且,從新堂教授和高橋宏志教授采用的訴訟目的論不同但最終均采用或繼承利益衡量論的方法論來看,利益衡量論最終相對脫離了訴訟目的論而獲得獨立的發展空間和地位。

      這里需要強調的是,民事訴訟中作為解釋方法論的利益衡量,并不是若干利益單純比較后的結果裁判主義,它是在裁判制度結構制約下各種利益的權衡與選擇。這種衡量是對法律適用過程中三段論形式性演繹方法論的變更。與民法界情形不同,日本民訴界中堅學者們普遍接受利益衡量論并苦于思考去發掘針對利益的不確定性和衡量標準的解決方案。由此可以窺視出,日本學者們認為或期待利益衡量論其過程和程序一定程度上可以結構化。即,在這種結構化背景之下,遵循著一些基本的利益衡量原理:首先,盡量以制度利用者即訴訟當事人的便利為價值序列的最高位,并考量訴訟的動態發展;其次,對于制度運營者的利益等公共性、公益性等社會利益,盡可能在具體地、個別地明確其內容基礎上進行考量;最后,雖然委諸法官智者的裁量性判斷,但盡可能類型化地、一般性地提示利益衡量的對象和標準。[注]利益衡量的正當性還須借助于上訴制度的保障。

      此外,在從中國法的角度評價日本民事訴訟法的利益衡量論時需要注意兩點:其一,由于近代對德國民事訴訟法典相對完整的繼受并完成了多次的立法修改,當今日本的這種利益衡量論是在法典體系相對規范或者完備前提下展開的。利益衡量論雖然可能會引起具體解釋技術的差異,但由于規范的明確化和體系化,并不會導致解釋論在基本價值上產生過大分歧。其二,目前日本民事訴訟法學界對解釋方法論的態度和選取也同中堅學者已經在立法工作中占據核心地位,對司法實務及判例具有一定的影響密切相關。由于學者主持下制定的法典會相對注重利益的客觀性與中立性、用詞的嚴謹與準確、制度之間的嚴整與協調,所以一方面學界易對規范產生認同感,另一方面也能夠對實務秉持相對包容和吸收的態度。這兩者均在潛在地約束著利益衡量論。所以最終解釋論的重心也自然集中在如何進行利益衡量以及如何彌補其局限性上。

      第二,松本博之教授批判利益衡量論,認為它輕視法規的事前效力、具體的利益衡量沒有標準無法抑制法官的恣意、使法律思維過程失去核心等。松本教授強調以法規出發的概念法學,但又希望運用親實體法等的方法加以補充性解釋。這是一種訴訟目的權利保障說的回歸,但另一方面松本教授也不否認用實體法和憲法的解釋得不到答案時不得不依靠利益衡量和價值判斷。[注]盡管,松本教授的親實體法解釋方法論沒有能夠使利益衡量論的支配性地位動搖,但是他的批判在迫使利益衡量論反思過度疏離法規上具有重要意義。

      辯論的方式范文第3篇

      一 關于變更權的概念、依據與后果

      情勢變更情形下一方當事人對合同的變更權,是指在情勢變更情形下受其影響的一方當事人根據情勢變更原則而取得的單方變更合同的權利。這一權利在性質上屬于形成權;一方當事人可以僅依其單方面的意思而行使它,這一行使只要符合法定條件與程序即可引起合同變更之法律效果,而無須經對方當事人同意與協助。變更權的法律依據是情勢變更原則。該原則是大陸法系國家民法中的一項涉及合同履行的原則;其基本內容是:在合同成立后至其被履行完畢前這段時間內,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原因而發生情勢變更,致使繼續維持該合同之原有效力對受其影響的一方當事人顯失公平,則允許該當事人單方變更或者解除合同。(注:參見王家福主編:《中國民法學·民法債權》,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393頁。 )可見這一原則已將前述變更權授予受情勢變更影響的一方合同當事人。在我國,盡管目前尚無一部與合同有關的法律在其中明文規定情勢變更原則;但是,最高人民法院早在1993年1 月便頒發了《全國經濟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簡稱《紀要》),而這部法律文件的第2 條卻授權我國各級人民法院適用情勢變更原則來處理合同糾紛;這表明在我國受情勢變更影響的一方當事人對合同享有變更權已為司法機關及其審判實踐所確認。正是《紀要》的效力所及,致使情勢變更在我國目前已成為能夠導致一方當事人取得對合同的變更權、并通過行使這一權利使合同僅依其單方面的意思而變更的唯一法律事實;(注:我國《經濟合同法》第26條、《涉外經濟合同法》第28條與《技術合同法》第23條均明確規定雙方當事人只有在經協商同意后才能變更合同,這三部法律均既未規定情勢變更原則,也未規定其他任何一種能夠導致一方當事人取得合同變更權的法律事實-筆者。)這一變更在實質上卻是將合同有關條款由原來的雙方當事人合意改變成僅為變更者單方的意思,但這一單方意思卻因存在于合同中而同樣對對方當事人有法律約束力!這便是在情勢變更情形下由受其影響的一方當事人對合同行使變更權所能引起的最應當受到司法機關關注的事實后果。

      二 關于變更權的行使對象

      情勢變更情形下一方當事人對合同的變更權的行使對象為合同條款。關于合同條款的范圍,大陸法系國家的法律持不同態度。一些國家的法律,為受情勢變更影響的一方當事人所有權變更的條款,可以是合同中的任何條款。這一態度是由這些法律籠統規定該當事人可以變更合同來體現的。例如:《南斯拉夫債法》第133 條規定:因情勢變更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或者合同已顯然不再符合一方當事人的愿望,并且按照一般人的看法在此情況下維持合同效力是不公平的,該當事人可以解除或者變更合同。《匈牙利民法典》第241 條規定:在合同簽訂后因發生情勢變更致使一方當事人的實質性合法利益受到損害,以致影響到雙方之間的持久的法律關系,該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變更合同。由于這兩條法律并沒有將為它們所允許該當事人變更的條款局限在合同中的某些特定條款上,故只能將這些條款解釋為包括合同中的任何條款。而另一些國家的法律,為受情勢變更影響的一方當事人所有權變更的條款,僅限于合同中的數量條款。例如:《希臘民法典》第388 條規定:當事人之間在考慮到善意的規則和商業慣例的情況下簽訂了雙務合同后,如果發生情勢變更并因此種變更而使對合同義務的履行對義務人變得過分艱巨,義務人可以請求法官裁量,將義務酌情減少至適當程度,或者解除全部合同。由于這條法律中規定的“減少義務”,顯然僅僅是指減少在履行標的數量與價金數量方面的義務,故只能將為其所允許該當事人變更的條款視為僅限于合同中的數量條款。在這一方面,我國的《紀要》第2 條是這樣規定的:凡因出現情勢變更以致按原合同履行顯失公平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按情勢變更原則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由此條內容來看,可以認為這部法律文件所仿效的是前面一類國家法律的規定,即為其允許人民法院依據情勢變更原則所變更的條款可以是合同中的任何條款。

      盡管《紀要》對在情勢變更情形下為受其影響的一方當事人根據情勢變更原則所能夠變更的合同條款的范圍持上述態度,但從情勢變更原則的精神出發來看,可以認為在此情形下能夠為該當事人所變更的條款,只應當是存在于合同中的那些既能夠因情勢變更的作用而致使對其履行會對一方當事人顯失公平、但在經過變更后卻又能夠使此點得到避免的條款;從事實狀態角度看,屬于這類條款范圍內的雖并不僅限于合同中的數量條款,但卻只能夠是其中的某些特定條款,而決不可能是任何條款。我國臺灣地區學者史尚寬先生指出:情勢變更原則在變更合同方面的效力,體現為增減給付、延期給付、分期分批給付、同種類給付之變更與拒絕先為給付。(注:參見史尚寬:《債法總論》,臺灣榮泰印書館股份有限公司1978年第5次印刷發行,第438—440頁。)在這里,史先生實際上已從動態角度出發提出了他的看法:在情勢變更情形下為受其影響的一方當事人根據情勢變更原則所能夠變更的條款,僅限于合同中的數量、期限、方式與標的條款,并且對標的的變更還僅限于將合同的約定標的由同種類物替代。由于數量、期限、方式與標的條款,恰恰屬于既能夠因情勢變更的作用而致使對其履行會對一方當事人顯失公平、但在經過變更后卻又能夠使此點得到避免的條款;因而就在情勢變更情形下為受其影響的一方當事人根據情勢變更原則所能夠變更的合同條款的范圍而言,史尚寬先生的前述看法,無疑具有較大的參考價值。

      三 關于變更權的行使條件和限制條件

      辯論的方式范文第4篇

      [關鍵詞]安鋼;經濟發展方式;非鋼產業;循環經濟

      [中圖分類號]F279.23[文獻標識碼]B

      近年來,安陽鋼鐵集團公司(以下簡稱安鋼)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搶抓發展機遇、創新發展理念,在加快轉變發展方式上下工夫,加快結構調整,推進企業轉型,著力打造具有國際競爭力的現代化鋼鐵企業。在新的發展中實現了場地、資金雙節約,工藝裝備、產品結構雙優化,規模、效益雙增長,循環經濟、綠色發展雙提升,成功地走出了一條符合自身實際、具有鮮明特色的“安鋼道路”。“十一五”期間,安鋼銷售收入最高達到510億元,資產總額最高達到395億元,利稅最高達到31億元。五年累計產鋼4234萬噸、鐵4000萬噸、鋼材3834萬噸,實現利稅106億元。目前,安鋼已經成為中西部地區具有較強帶動力、影響力和競爭力的優質精品鋼生產基地。

      一、 實施“兩大跨越”開創經濟發展新局面

      2003年,安鋼決策層在準確判斷行業競爭態勢、深刻分析自身實際、科學定位發展方向的基礎上,審時度勢,確立了“產能平衡創效益、調整結構上新線、提升檔次建薄板”的“三步走”發展戰略。在結構調整中,安鋼瞄準世界鋼鐵技術前沿,堅持高起點、大投入,充分發揮結構調整的后發優勢。累計投資180億元,共計完成100多個大型項目建設,建成了6m焦爐、400m2燒結機、2800m3高爐、1780mm熱連軋、爐卷軋機等一大批國際先進、國內一流的現代化工藝裝備。相繼關停拆除了76冷拔無縫管機組、130熱軋無縫管機組、650粗軋機組、薄板機組等七條落后生產線。在發展過程中,工藝上環環相扣,運行的過程前后呼應,互為因果。前一步建成后迅速達產達效,替代拆除設備的產能,而淘汰拆除落后工藝,又為下一步的發展項目置換出了土地。安鋼的發展是在不新征土地的基礎上,實現了工藝結構的升級換代,從新的角度拓寬了轉變經濟增長方式的思路,避免企業效益出現“馬鞍形”的大起大落,做到了發展過程中產量不減、效益不降,核心競爭能力不斷提升。

      2007年,在理性客觀分析國內外競爭格局的基礎上,安鋼實施“內部做強、外部做大”的第二個發展戰略,承接優勢、再續輝煌,開啟了加快發展的新征程。2010年以來,安鋼總投資上百億元的新一輪結構調整又“閃亮登場”,以鐵前3#高爐、3#焦爐、3#燒結機以及冷軋工程等為重點的20多個項目集中開工。鐵前三大工程2011年內將相繼投產。隨著這些項目的建成,安鋼整體工藝裝備將再上一個大臺階,產品結構將再上一個檔次,核心競爭實力顯著增強。

      “兩大跨越”無縫對接、傳承接力,重在調結構、促轉型、上新線、做高端,幾年來,安鋼以業界驚嘆的“安鋼速度”,以獨具特色的“安鋼模式”,硬是在不到4.5平方公里的土地上,“集約節約發展”,走出了一條超常規、跨越式的科學發展之路,建成了千萬噸級的現代化鋼鐵集團。

      二、 提高技術創新能力,提升經濟發展“軟實力”

      安鋼從長期的發展實踐中認識到,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必須著力提升企業“軟實力”,加強企業的技術創新能力。2002年以來,安鋼先后建立了國家級技術中心、國家級實驗室、博士后工作站等,形成了有利于自主創新的科研體系。堅持借腦增智、借梯登高,加強產學研聯合,先后與鋼鐵研究總院、北京科技大學等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立了戰略合作關系。推進產銷研一體化,全面加快新產品研發、生產,到推向市場、創造效益的步伐。依托信息化平臺,實施精準控制、精益生產,三座150噸轉爐全部實現“一鍵式煉鋼”,實現了數字化、現代化。2003年以來累計投入科研資金近100億元,完成科研課題 113項,申請國家專利 83項,獲專利 55 項;主持和參與國家標準制定5項。聯合開發的雙溫雙壓余熱鍋爐發電系統具有自主知識產權,處于國內領先水平,為鋼鐵行業節能減排帶來新的突破。

      三、培育非鋼產業,拓展經濟發展新思路

      “十一五”以來,國內外宏觀經濟形勢復雜多變,鋼鐵市場跌宕起伏,安鋼經營發展中的不穩定、不確定因素日益增多。安鋼大膽解放思想,更新觀念,與時俱進,尋找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的新思路,大力發展非鋼產業,延伸產業鏈條,培育新的效益增長點,充分發揮集團公司和各子分公司積極性,一業為主、適度多元化的發展格局逐步形成,集團公司整體實力顯著提升。目前,有23家分子公司從事非鋼產業,涵蓋機械加工與制造、冶金建設、物流運輸、國際貿易、冶金爐料、礦山開采、房地產開發、鋼材深加工等10多個領域。經過幾年的發展,非鋼產業實現了從虧損到平衡再到盈利的大幅跨越。比如,附企公司通過引入德國蒂森公司的資金和技術,建設板材深加工項目,提升了鋼材延伸加工能力,產品市場競爭力顯著提升,產品得到德國蒂森、法國阿爾斯通等世界500強公司的認可,拓展了安鋼產品的國際市場;冶金爐料公司圍繞白灰生產主業,積極實施增資擴股,引進民營資本建設回轉窯項目,有力保障了集團公司的優質白灰供應;建安公司緊緊抓住集團公司鐵前配套完善項目全面鋪開的難得機遇,積極承攬業務,擴大內部市場份額,既降低了集團公司的發展成本,又有效鍛煉了隊伍,提升了競爭實力;機制公司主動拓展新業務,開發新產品,相繼開發了高爐冷卻壁、連鑄結晶器、燒結臺車等大型構件,較好地滿足了集團公司發展需求,自身實力顯著增強;汽運公司按照集團公司“主業做強、物流做大”的要求,通過修訂物流制度、建立站點、完善倉儲職能、引入專業管理模式等措施,物流保產創效能力進一步增強;綜利公司圍繞冶金渣綜合利用,建設鋼渣熱燜工程,實現了服務鋼鐵主體生產和創效增收能力的同步提升。目前,非鋼產業銷售收入同比增加28.72億,增長33%,利潤同比增長25%,在產業升級中實現了快速成長,初步完成了產業結構的調整,正全力以赴加快做大做強,努力形成專業化發展的新格局。

      四、建設“精品安鋼”,成功實現經濟發展方式轉變

      增強產品競爭力,樹立良好的企業形象,是轉變經濟增長方式的重中之重。面對國內外鋼鐵市場競爭激烈,產品差異逐步縮小的現實情況,獨特的企業品牌和產品品牌更是支撐企業生存和發展的關鍵因素。為此,安鋼立足自身實際,依托裝備檔次提升的技術優勢,實施品牌戰略,打造“精品安鋼”,全力增強在國內外鋼鐵市場的競爭實力。

      “十一五”以來,安鋼堅持適應性和戰略性調整相結合,構建并逐步完善產銷研一體化平臺,成立新產品研發推進辦公室,有針對性地研發高端、高附加值和適銷對路產品,以高端產品提升市場形象,以高效產品提高經濟效益,“多品種競爭”的格局已經形成,優勢逐步顯現。實現了長材與板材比例由“三七開”向倒“三七”的精彩轉變,產品全面升級換代。即使是在目前只占30%比例的長材中,高線、三級、四級螺紋鋼等高端高效品種比例也占據絕對優勢;在70%的板材中,超寬、超厚、超薄等極限規格以及汽車板、橋梁板、管線鋼、高強板等高端產品比例更是與日俱增。2010年品種鋼比例、品種材比例雙雙突破70%,成功開發取向硅鋼、不銹鋼等高端產品,開發的簾線用鋼被譽為“鋼鐵皇冠上的明珠”,橋梁板實現了整橋供貨的歷史新突破,一系列高端產品應用在“神六”飛船、奧運場館、西氣東輸、北京南站等國家高端領域和重點工程,“安鋼品牌”的美譽度和競爭力大幅提升。高強度板、鍋爐容器板國內市場占有率分別達到30%和18%,保持國內第一。產品中西部銷售比例達到79%,其中河南市場銷售比例達到65%。產品出口擴大到30多個國家和地區,出口市場實現了單一化向多元化轉變,出口結構由低端產品為主向高附加值鋼材為主轉變。

      五、 構建綠色發展通道,實現可持續持續發展

      辯論的方式范文第5篇

      【關鍵詞】變壓器沖擊;勵磁涌流;預防性試驗;剩磁;消磁

      0 前言

      某電廠有兩臺9FA燃氣-蒸汽聯合循環發電機組,發電機(390H)采用美國GE公司設備,220KV升壓站采用SF6氣體絕緣組合電器(GIS),為雙母線帶母聯方式。GIS和主變壓器的聯絡采用220KV高壓電纜連接并采用直埋的方式,主變正常運行變比為236KV/19KV,容量為480MVA,發電機出口帶開關,作為單元機組與系統的并網點。主變在每次檢修工作后,需倒送電正常,給機組輔機供電后,機組才具備啟動條件。

      #1機組檢修過程中,主變做了預防性試驗,試驗內容包括:介質損耗、直流電阻測量等項目。機組檢修后,按照GE9F燃氣機組的開機方式,主變首先合閘受電。在#1主變合閘時,主變差動(A相)保護動作,合閘失敗。

      對變壓器進行全面檢查,包括油樣化驗、瓦斯繼電器檢查、檢修試驗數據復審,均未發現異常。于是重點對故障錄波器錄取的波形進行了分析。故障錄波器錄取波形如下:

      分析波形分析,波形出現明顯的間斷,是很典型的勵磁涌流。調看發變組保護G60的分析報告,其中二次諧波含量為0.12,而變壓器差動保護的二次諧波閉鎖設定值是0.13,二次諧波含量沒有達到閉鎖值,沒有閉鎖差動保護出口。初步判斷是勵磁電流,造成的保護誤動。

      經過仔細回顧檢修過程,我們發現試驗人員因為天氣原因,首先進行了變壓器的其他試驗項目,最后進行的是變壓器直阻測量,并且試驗后,未進行消除剩磁的處理。我們認為變壓器試驗后的剩磁是造成此次變壓器勵磁涌流大幅增長的原因。

      1 直流電阻測試產生剩磁的原因

      由于電力變壓器繞組的電感很大為數百亨至數千亨,而直流電阻很小最小至數百微歐,用穩壓電源給大型變壓器繞組充電達到穩定的時間可能長達數十分鐘至數小時,為解決穩壓電源給繞組充電的穩定時間過于長的問題,現在普遍使用的是采用穩壓穩流電源充電的方法。此次變壓器直阻測量使用的測量儀器是保定市金達電力科技有限公司生產的BZC-3391(帶助磁)恒流式測試儀。該儀器可根據電源負載的大小,來決定穩壓穩流電源是工作于穩壓狀態還是穩流狀態,電源只能工作于其中一種狀態,此次測試選擇的是穩流狀態下。其工作原理如下:RN為電流取樣電阻,E為穩壓穩流電源的最大穩壓電壓,I為儀器設定的穩流電流,開關K合上后,穩壓穩流電源剛開始工作于穩壓狀態,回路電流逐步上升,當充電電流達到儀器設定的穩流電流時,穩壓穩流電源進入穩流狀態。E越高充電速度越快,I越大鐵芯磁通密度飽和程度越高,可有效降低電感L以縮短穩定的時間、I越大測量信號Vx越大,數據更準確穩定,為了節省測試時間,獲得更準確的測試數據,試驗中,選用的是恒流模式,穩定電流選擇的是10A。

      快速準確測量五柱式、低壓d聯接大容量變壓器低壓繞組直流電阻測量難度相對較大,依據目前解決該難點均是采用大電流法或助磁法來解決,其原理均是使鐵心磁通密達到飽和以達到快速穩定的的方法。

      為了更好的達到助磁效果,實際采用的高低壓繞組串聯助磁方法,其高低壓繞組的電流方向一致,由于高壓繞組匝數是低壓繞組匝數若干倍,因此較小的勵磁電流即可使鐵心達到飽和,l0A的勵磁電流即可滿足所有容量變壓器的要求(五柱式、低壓d聯接大容量變壓器低壓繞組低壓繞組采用四端法測試時,達到鐵心飽和的勵磁電流需幾十安以上)。

      綜上所述,由于以上測試方法,主變鐵芯可能出現大幅度飽和,而較長的測試時間(低壓繞組測試時間約為每相30min)會造成較大的剩磁存在。

      2 目前現場消除剩磁的方法

      2.1 直流法消除剩磁

      按電工理論,正反向通入直流電流,并逐漸減小,縮小鐵心的磁滯回環,達到消除剩磁的目的。

      E―蓄電池(12V);R―可變電阻(0―100Ω,5A);A、A1―直流電流表(5~10A);K―雙刀雙投刀閘;K1、K2、K3―小刀閘;R1―固定電阻(200Ω)。

      在被試變壓器高壓繞組(三相變壓器可分別在AB和BC端)通入直接電流,例如為5A,其方向應與測試繞組直流電阻時的電流方向相反;合K1,斷開K,使A1電流降至“零”;通入相反方向電流4.7A;依次類推,每次電流值降低5%~6%,直至電流為0.05A以下時,直流去磁結束。具體操作步驟如下:

      1)K開,K1開,K3合,K2合,合K至“正”,電流A達預計值;K1合,K2開,K開,K3開,至電流A1接近“零”,K1開;

      2)K開,K1開,K3合,K2合,合至“負”電流A達預計值;K1合,K2開,K開,K3開,電流A1接近“零”,K1開;

      如此往復,試驗電流不斷減小,可消除剩磁。

      2.2 交流法消除剩磁

      在被試變壓器低壓側(ac,ab和bc之間)分別施加50Hz交流電壓,高壓中性點接地。視電源容量,調節補償電容器C,使電源電流減少,被試變低壓側以反映平均值電壓表Va讀數為準,逐漸升高電壓至50%額定電壓,并停留約5min,將電壓緩慢降至“零”再重新緩慢升高電壓至100%額定電壓,直到完全去磁。

      判斷完全去磁的方法:

      1)在電壓上升和下降過程中,同一電壓下的勵磁電流值相同;

      2)勵磁電流的波形上下對稱,無偶次諧波分量。

      3 消除剩磁的實例

      用直流和交流方法對一臺750MVA、500kV三相變壓器進行了去磁。本來,其中的一種方法均足以去磁,但為了檢驗直流法的效果,特增加了交流法。

      在AB和BC端間,分別進行直流去磁,耗時約7h。同時接線,進行交流去磁,在第一次升電壓至50%額定電壓時,即尚未開始交流去磁,勵磁電流中已無偶次諧波,說明直流去磁的效果很好,我們已對7臺(相)500kV變壓器進行過直流去磁,并用交流法的勵磁電流無偶次諧波判別方法,予以驗證,均取得滿意效果。

      4 結論

      1)繞組直流電阻的測試,會在變壓器鐵心中殘留剩磁,建議現場220~500kV變壓器高壓繞組的測試電流,以不大于5A為宜。

      2)當剩磁產生較大影響時,應考慮剩磁的消除。交流消磁法由于使用的設備較復雜,不利于現場使用。現場消磁應優先考慮直流法消磁剩磁。

      3)工程實際中,無需將剩磁消除到完全消失,可使用1A電流,多次放電,理論上可以降低剩磁值,降低變壓器涌流值。

      4)在試驗順序中,采用先直流后交流試驗順序,可以減少剩磁的存在,例如,先做直阻測試,后做交流介損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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