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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電力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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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電力改革范文第1篇

      1根本法與基本法的矛盾: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國家對國有企業享有所有權,這就是說國家享有國有資產的絕對權,排他權。但是,我國的《公司法》《民法通則》等一系列基本法和眾多的部門法規卻又規定公司是獨立法人。也就是說公司享有法人的所有權,支配權。作為公司所掌握的國有資產,其所有權到底是國家的?還是公司的?因為這兩個所有權都是排他的,都指向同一個標的物。顯而易見,根本法與基本法和部門法相沖突,這無疑構成了一個屬于經濟制度的根本的矛盾。

      2國有資產如何實現中的法律矛盾:

      國有資產無疑是全體中國人民的資產。但全體中國人民不可能都去支配這些財產,于是財產的支配方式自然就會按照現行的兩種方式予以實現。一是靠政府去實現。但政府行使的是代表權,因此,不僅與政府的性質相沖突,而且顯然又會導致計劃經濟的再現。另外的方式是靠企業(或公司)去實現,但這又與現代公司的性質相沖突。以上國有資產實現方式本身不僅具有多重矛盾,而且實現的結果必然是倒退到單一的產品經濟。

      目前看來,一個比較切實可行的實現方式是規定國有資產的投資人地位及其法定代表人資格,享受股權,給企業(公司)以所有權。而我國國有資產實現方式的徹底解決則還需要從制度創新和新法律的出臺等多方面著手。

      3電力根本大法--《電力法》不盡人意:

      (1)《電力法》將電力壟斷經營合法化: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于1996年4月1日起就正式施行了,但時間僅僅過去四年,就發生了諸如撤消電力部,成立國家電力公司;推行政企分開,網廠分開,主副分開和市場化運作;進行城鄉電網改造和推行同網同質同價等等重大改革。因此,《電力法》的很多內容已經顯露出其不能適應電力市場化的要求。"供電企業在批準的供電營業區內向用戶供電","一個供電營業區內只設一個供電營業機構"等法律條款顯然與網廠分開,竟價上網的要求相沖突。特別是"一個供電營業區只設一個供電營業機構"的規定必然導致區內供電壟斷,這與產權多元化,資源優化配置及平等競爭等市場規則是格格不入的;更不利于應對加入WTO后的市場狀況。可見,以《電力法》為基礎的電力法律法規完全有修改和補充的必要。

      (2)《電力法》對長期困擾電力企業的三個老大難問題(電費回收,竊電查處,電力設施保護問題)軟弱無力:

      在文字表述上,《電力法》在度量的表述上,適應范圍不確切,數量要求不具體,時間地點不明確等,導致無"法"具體操作。因此,迫切需要有更明確和可操作的法律法規及其實施細則的出臺,否則,僅此三個問題就足可以抑制全國電力企業的改革和發展了。

      (3)《電力法》回答不了許多新的法律要求:

      老的三個老大難無"法"解決,隨著市場化進程的加快,新的老大難問題又更加突顯出來了,諸如電力市場規范問題,電力損害賠償問題,電力監管問題等等。這些關系電力企業生死攸關的重大問題是絕對回避不了的。因此,如果沒有有力的法律供給,使其有"法"可依,那電力企業的日子將越來越艱難。

      因此,《電力法》已經到了非修改不可的時候了。

      二在制度上的困難及其解決辦法:

      1關于國家電力公司:

      通過前一個時期的電力改革產生的國家電力公司系統,已經基本上被四級法人(國家電力公司,網集團公司,省電力公司和縣電力公司)五級調度(國調,網調,省調,地調和縣調)的組織結構所框定,從而再次造成了制度和運行上的困難,形成了法律體制中的多重矛盾。雖然國家電力公司已經脫出了電力部行政框架,卻依然行使著大量實際上的管電行政職能,并且還大大拓展了企業,行政和行業的管理職能和投資者權力。這種把國家電力公司推向一個單一的管理機構,與改革的初衷--政企分開和市場化是互相違背的。

      總之,國家電力公司如果不能盡早改變自己既不象政府又不象企業,既不象行業管理又不是事業單位的"四不象"狀況,必將而且應該被市場所淘汰。當然,不管如何改革國家電力公司,國家對電力的監督和管理是不能削弱的。因為在我國現階段的市場經濟和法治環境都是極不完善的,它需要一個相當長的過度時期才能發育完善。在這一過度時期中,電力事業的健康發展還需要國家的扶植和監督。在撤消國家一級的電力公司這一設想模式下,國家恢復電力管理職能部門不是不可取的。

      2關于網集團公司:

      現在來看,在國家電力公司存在的前提下,網集團公司的設立首先就違反了《公司法》關于國有獨資公司出資人應該是國家授權的機構和部門的規定,實際上是架空了國家一級的電力投資公司,造成了體制上的所有者缺位;其次,集團公司的設立必須擁有自己的核心企業,這就造成了集團內各省公司相互之間以及省公司與網集團公司之間在網權和經營權等等方面的混亂。再次,網集團公司的設立和運行,也與國家關于"省為實體","電網國家管"等基本的辦電方針相沖突。當然,我們應該看到網集團公司是先于國家電力公司而成立的,這種"先有''''兒子''''后有''''老子''''"的結果亟待通過進一步的改革和改造來予以規范和理順。將網集團公司改組為現有國家電力公司的分公司的作法表面上看似乎可以加快"把國家電力公司建成世界500強"和"減少管理層次",可實際上這樣拼湊起來的大型企業從結果上看往往可能出現不是先天不足就是虛胖浮腫,從管理上看,可能是權利的上收和機構的臃腫。此外,在法律程序和政府監管上還有一個更好地協調和理順的問題。否則,電力改革很難正常進行下去。

      為此,國家成立精干高效的管電職能部門,就沒有必要成立全國性的國家電力公司了。這樣一來,就可以考慮將全國電網按照合理網架結構(而不是按照行政區劃)劃分成幾個大網,以大電網為單位成立集團公司(實體),具體負責大網的建設、維護、調度、安全以及網間電力調劑等電力輸送事宜。

      3關于省電力公司:

      "省為實體"這一提法并不十分確切,一是容易錯誤地理解為"這個實體的省電力公司是省一級的公司,省內其它電力企業都要歸他統一管理"。而這與《公司法》的規定和與市場化的要求明顯是相違背的;二是容易被錯誤地造成省內電力市場的壟斷。而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化,特別是網廠分開和輸配分開的實現,電力經營企業將會增多,公平競爭的電力市場才會真正實現;三是容易將省界理解為電力市場分界,形成市場壁壘?quot;省為實體"應該是將省電力工業局(現省電力公司)實行政企分開后改組為完全市場化的電網(電力輸送)企業(實體),完全按照獨立法人的公司進行運作。可是,當前,省公司向上受制于國家電力公司和網集團公司兩級既是行政化又是企業化的管理機構的制約;向下又陷入大量依靠行政和管理關系所牽帶的電業局,中心機構及其他未單獨核算的電廠,企事業單位等的事務性管理之中;更可怕的是省公司還有以"強化管理"、"提高效益"等為由將其職能向地,縣兩級電力公司延伸的強烈意愿,甚至將改革初期早已下放了的權利又事實上地收回了省電力公司。所有這些都無疑地致使目前的省公司被繁雜瑣碎的事務性管理所糾纏,根本無法按市場化的現代公司運作。如果說國家電力公司是?"四不象",那么說目前的省電力公司是小"四不象"也是不冤枉的。

      但是,必須看到:省電力公司的改革與國家電力公司有很大的不同,一是一個省內不可能不設立電網公司;二是改革開放以來,省公司已經得到了普遍的壯大,不論人才、資金、技術、管理、裝備等各方面都有了長足進展,下一步的改革必須有利于更好地發揮這些優勢,而絕不是簡單地瓜分,更不允許流失。因此,除了可以根據國家成立電力管理職能部門而成立省一級的更加精干高效的管電機構外;還必須組建省內電網公司。

      4關于縣為實體:

      國家電力公司系統的垂直領導和管理體系到縣這一級已經是到底了,因此,能夠被國家,網和省電力公司(甚至還包括地市電力公司)瓜分的有用之權也就層層層瓜分得所剩無幾了,余下的基本上就是義務和責任了。現在看來,"縣為實體"應該理解為電網企業不一定是實體,電力經營企業必須縣為實體。至于一個縣內設幾個電力經營企業,這可以通過鼓勵公平競爭由市場決定,當然,這里所謂的"縣"也是一個相對的概念,與前面的"省"的概念一樣。主要還是要看合理電網和市場需要來決定。

      因此,"縣為實體"的真正實現,只有在各方自愿和公平的基礎上通過資產、機構、人員等方面的重組才能真正作到。

      上述電力管理體制的設計思想明顯是因襲行政管理,行政區劃和地緣經濟,從而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國際經濟一體化相背離,這種嵌套復雜的體制產生的必然是復雜的管理結構體系及相應的高成本低效率以及對產權結構多元化的抵抗。要改變這種狀況,就必須按照現有法律(如《公司法》)改四級所有為法人所有,改垂直領導管理為投資人權能,并伴隨國有體制改革的市場化進程互動。

      三在電力企業內部管理中的困難及建議:

      "管理"是企業的靈魂。任何改革都不能取代管理,而改革的成果都必須依靠強化管理來鞏固。這就要求電力企業建立一整套適應市場經濟的企業管理制度,對電力企業來說,就是要建立一整套自己的"法",以規范自己的行為。但是,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化,在電力企業管理中,過去行之有效的許多內部法規已經不適應或者不完全適應新的情況以至造成許多方面是無"法"可依,有"法"不依,甚至違"法"操作的混亂局面。

      1電力企業自身的"法律"供給奇缺,造成了許多工作無"法"可依:

      當前,電力企業在外部環境方面,已經失去了政府行政職能的依托和保護,在行業內部來說,也逐漸失去了行政命令的權力和人事工資福利的依托。因此,電力企業的管理必然要由計劃經濟時代的經驗式,命令式,被動式和封閉式走向市場經濟時代的規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和公開化。這既包括對企業及內部各部門權利義務,法律制度,法律責任等法規保障體系的建立與運作;也包括對企業外部及內部各部門之間的關系協調,糾紛預防,困難救濟等法規保障體系的建立與運作。對電力企業來說,目前還遠遠不能適應上述要求。應該說,電力企業適應市場化的管理還僅僅是剛剛起步,諸如合同管理,商業運營,產品促銷,公共關系,企業形象等等,都有一個由無到有,由不完善到完善的發展過程。

      2電力企業管理的外部法治環境不好:

      當權者力圖把政府權利和部門管理行為變為金錢和物質利益。這就必然導致社會資源的巨大浪費和令人發指的腐敗行為;必然會造成"看得見的手"(政府干預)踩住(阻礙)"看不見的手"(市場調節)的嚴重后果。其中尤以司法腐敗最為突出。立法不準,有法不依,司法不公,執法不嚴,徇私枉法,知法犯法甚至無法無天等等情況一時很難根除,電力企業對此必須要有充分的思想準備和周密的應對措施。比如必須十分重視提高全體員工的法律意識;建設好自己的法律隊伍;完善好自己的規章制度;處理好自己的公共關系;形成好自己的監督體系等等。

      3電力企業的法律意識亟待加強:

      電力企業過去長期以來都是在高度計劃經濟體制和政府的高度重視下生存和發展的,加之長期缺電,因此,存在著比較嚴重的行政命令,電霸作風,封閉管理,貪大求全,高耗低效等等弊端。所有這些,都是與市場化管理,法制化管理和現代化管理背道而馳的。通過前二十年來的電力管理體制的改革和電力事業的發展,已經基本上扭轉了全國性的缺電局面,電力企業的服務意識和工作作風都有了很大的轉變。但是,電力企業必須清楚地認識到自己當前所面臨的嚴峻局面,盡早找準自己在市場中的位置,扎扎實實轉變觀念,努力提高員工的法律水平,特別是各級領導的法律意識,處處遵紀守法,嚴格依法辦事。

      四電力市場整體結構模式建議:

      1整體結構模式:

      (1)改革前的結構模式:

      電力工業部發電廠

      發電廠

      電力工業局市電業局縣電力局用戶

      (省)設計,施工

      安裝,試驗

      檢修,制造

      研究,調度

      學校,醫院等

      其他發電廠及其電網(主要是水電部系統)。

      (2)現在結構模式:

      國家電力公司發電廠

      網集團公司發電廠

      發電廠

      省電力公司市電業局縣電力局用戶電力調度

      試驗研究

      學校醫院

      多經企業等

      獨立發電廠

      地方小電廠及其電網。

      (3)建議結構模式:

      政府部門:

      國家電力管理部門;

      省電力管理部門。

      市電力管理部門。

      電力企業:

      發電企業A1售電企業C1用戶D1

      發電企業A2輸電企業B售電企業C2用戶D2電網服務企業E1

      電網服務企業E2

      發電企業An電網服務企業En售電企業Cn用戶Dn

      2幾點說明:

      就政府而言:設中央和省兩級管理部門。

      就電網企業而言:設網、省、市、縣四個層次的電網公司(子公司或者分公司)。

      就發電企業而言:除網省電網公司保留必要的調峰電廠外,全部組建發電公司。

      (1)A--電力生產企業,即各類發電廠,一律實行獨立核算,競價上市。A企業除按規定向B交納過網費和電網發展基金等必要的費用,向E交納服務費和結算擁金外,其余均按企業規范自行進行量本利核算,自行核價,競價上市。但允許的電價浮動幅度則必須由國家物價管理部門會同國家電力管理部門核定。過網費,電網發展基金,服務費和結算擁金等的收取標準和分配辦法均由上述部門核準并進入A企業的成本。

      (2)B--電力輸送(由電廠出口直至用戶)企業,即是從網省市到區縣的電網公司。他們的主要任務是保證整個電網的安全穩定運行及合理調度。B企業按成本總量,電網同步發展基金及附加等因素測算需向AC企業收取的過網費和電網同步發展基金,報國家物價和電力管理部門核準后向ACD企業收取。B企業內部以程序(規范)化管理為主,參照市場(競爭)化管理,促使其服務標準化,產品公共化,效益微利化。雖然對我國絕大部分地區來說,B企業是壟斷性企業,但實質上他是一個為電力市場服務的中介性運輸調度企業,而且還是一個受到國家有關部門對其收費標準和辦法進行的嚴格控制的微利企業,因此,對廣大電力用戶來說,幾乎沒有什么直接的不利影響。

      (3)C--電力銷售企業,在網上購買A企業的電能,向用戶D出售商品電。商品電價在政府允許浮動范圍內由C企業根據市場自定,真正做到了電能商品競價上市。在這一模式下,同一供電營業區可以有多個C企業經營電能商品,可以開展公平競爭,允許其獲取合理的差價。對廣大電能用戶來說,壟斷已被打破,用戶可在商家的競爭中獲利。

      (4)D--電力用戶,根據自己的需要按市場上各個C公司的電價水平和服務質量等因素綜合考慮,自主選擇向某個(甚至是某幾個)C企業自由選擇購買商品電。但商家和用戶都必須接受法定計量機構檢定合格的計量器具的計量結果。

      (5)E--一些不同類型的電網服務公司,公正,公平,公開地為ABCD企業服務,并按國家物價管理部門批準的服務費收取標準和辦法分別向ABCD企業收取服務費。計量結算企業E1的主要職責一是對ABCD企業的出、進電量和種類分別進行及時和準確的計量;二是根據ABCD企業出、進電量、種類和相關的價格及時準確地進行核算并且根據企業的委托完成各企業之間的資金結算;而一些專業技術公司(如檢修、試驗、研究等)根據ABCD企業的要求為企業進行各項技術服務。

      3建議模式的特點:

      (1)真正實現了制度創新:

      打破了傳統的電力生產和分配模式;

      打破了壟斷的電力經營和銷售模式;

      確立了真正意義上的電力市場格局(主體多元化,價格市場調節,用戶自由選擇)。

      (2)解決了傳統模式的癥結:

      實現了電力企業資本結構的多元化,從根本上打破了壟斷和封閉的基礎;

      引進了競爭機制,真正解決了電力市場主體多元化,公平競爭,政企分開等許多難題;

      引進了透明的分段式組織結構,解決促進了電力服務質量不好,電價混亂,亂搭車收費等難題的解決;使廣大用戶對電力計量和電價都放心,使用戶用上"放心電"。

      引進了生產經營分離,輸送銷售分離的電力管理模式,真正實現了商業化運營,從根本上消除了拖欠電費的條件。

      (3)過渡比較容易:

      敞開電力系統的大門,大膽引進各種市場主體的資金(一般地說,他們都會愿意把資金投向電力企業的),比較容易實現產權結構的多元化;

      現有省市縣三級電力公司比較容易改組為省市縣的電網公司;新晨

      將省市縣電力局(公司)的相關部分改組為一個或者幾個相應的電力經營公司;也可以吸納當地其他企業參加重組;

      電力改革范文第2篇

      (深圳朗飛特殊環境工程有限公司,廣東 深圳 518040)

      【摘 要】通過分析英國電力市場的改革,對中國電力體制改革的建議方案:要從根本上解決中國電網公司壟斷的市場格局,推動多買方多賣方、自由競價、自由買賣的新格局;采取輸電、調度、交易三者相互獨立的模式,建立獨立和合理的輸配電價機制,積極推進銷售電價體制改革;推動上網電價改革,增加電力供需特點直購電的改革試點方案。

      關鍵詞 電力壟斷;英國電力;改革;電價

      0 引言

      隨著行業間的收入差距、貧富差距不斷擴大,特別是壟斷行業的高收入問題造成社會的矛盾日益加深。因此,政府提出深化改革的目標,而電力壟斷行業是目前最熱議的改革行業之一。就目前電力壟斷行業的改革來看,內容主要包括對傳統電力行業發展觀念的改變、建立發電企業與用戶直接交易新機制、建立獨立和合理的輸配電機制、開放民間資本進入電力市場等,但最關鍵要打破電力市場的壟斷。只有將壟斷行業的改革充分實現,才能真正意義上實現電力工業與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本文通過分析英國的電力改革,對我國電力市場存在的問題提出了一系列的改革方法及意見。

      1 英國的電力市場改革

      英國的電力工業從1990年開始進行第一次改革,主要的改革是用戶可以自由的選擇電力供應商,將發電和售電從輸電配電當中分開出來,也即是當前熱議的“放開兩頭,監管中間”的改革思路。第一次改革的最大優點在于電價的下降,但也存在電力市場不公平、公開、公正等一系列問題。目前英國電力市場的改革主要“電力交易輸電規定”,建立一個不受任何利益集團的系統運行者,負責電力調度平衡,規范自由競爭等。英國電力改革的主要內容是容量市場和差價合約;容量市場通常采用拍賣的方式,對不同的時段收取不同的費用,讓供應商獲得一定的收益,保證電力的供應;而差價合約則是為能源供應商保證穩定的收益,維護電價的穩定。具體做法如下:

      1.1 容量市場

      自從美國加州發生大面積停電事故之后,如何保證發電量的充裕性成為當前最重要的問題之一。發電企業過度發電造成了經濟不合理,而減少發電又容易引起電力市場的供應不足。因此,為了解決以上難題,英國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法案,在原有的電力市場上設置了容量市場,通過引導投資,避免了產業的過剩或短缺,保證了電力市場健康有序的發展。容量市場分為一級市場和二級市場,采取自由競價的模式,規定時段不同電價也就不同。同時還規定一級容量和二級容量各自的適用范圍,首先應滿足一級市場,當一級市場都滿足之后再分配二級市場。容量市場是充分放開讓企業自由競爭,發電企業可根據自身的實際成本來投標容量市場,法案規定一旦中標需嚴格執行。電力公司只是充當監管的職能,對違反法案的企業進行處罰。

      1.2 差價合約

      該改革法案從2014年開始執行,主要是約定差價合約制度。它是由發電企業和電力供應商簽訂的協議,約定電力交易的合約價。當市場的電價低于簽訂的合約價時,不足的部分由政府進行補貼;相反,當市場的電價高于簽訂的合約價時,多余的部分需返還給政府。政府在其中充當監管的職能,在市場不協調時通過行政手段進行調節。當前存在電價上漲過快,部分發電企業私下勾結進行市場壟斷等行為,需要政府的行政干預。

      1.3 其他政策法規

      為了能夠更合理的引導電力市場的健康成長,英國政府還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法規,如:鼓勵開發新建無污染的新能源發電廠;嚴格規定煤電廠的排放標準,減少對環境的污染;同時加大對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力度,以便在傳統能源供應不足時進行補充,尋找能源的替代品。除此之外,英國還加大力度對對當前的電力市場進行監管、監控和干預市場價格。例如頒布了《征收控制框架》,嚴格規定政府在公共預算支出權利中的額度等等。

      2 中國電力市場的現狀及改革方向

      中國電力系統可以分為上中下三游,上游是發電,中游是輸電,下游是配電。上游有五大發電集團,包括:華能、華電、中電投、國電、大唐,另外還有華潤、國華、國投、中廣核等等,中下游目前由國家電網和南方電網兩家公司壟斷。我國的電價是由發改委制定,而不是發電廠自由競價,發電廠賣電必須先賣給電網,然后由電網公司賣給用戶,而不能由發電廠直接賣給用戶。在輸電環節,按照之前的改革方案,電網公司只負責這一塊,但目前電網公司收取46.8%的利潤,而歐美只有28%的利潤。當前,電網公司控制輸電、配電、售電,電網公司是唯一的賣方,它們的絕對壟斷是現行電力體制存在的問題。當前,中國的電力體制存在的問題既有以往改革不徹底所遺留的問題,又有改革過程中所形成的新問題,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2.1 電力沒有被作為正常的商品

      電力雖然是對國民經濟最重要的基礎性產品之一, 但是電力是一般商品,電力價格完全可以由市場供需關系決定。然而,電力的商品屬性沒有得到釋放,電力價格一直由政府控制,僵化的電力價格扭曲了價格信息,使電力企業的成本和收益失真,對我國能源結構和產業結構調整產生負面影響。

      2.2 電力法修訂滯后、監管效力有限

      法律是體制的基礎,體制改革首先要進行法律變革,有法可依是改革能否成功的關鍵。在過去很長的一段時間內,電力相關法律的不完善,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電力體制改革的深入,同時也缺乏必要的法律保障。現行電力法的許多規定,特別是對電網非壟斷或競爭環節的經營業務的規定,使壟斷企業地位受到合法保護。我國在上個世紀電力體制改革時成立了電監會,2013年又把電監會與國家能源局合并,雖然監管的職能仍然存在,但是否能有效的監管仍是一個疑問。

      2.3 不同利益主體的利益摩擦阻礙改革的進程

      與改革開放初期不同,當前的電力體制改革已難以實現改進。例如,大用戶直購改革措施,地方政府希望通過直購降低電價給地方企業讓利,或者使得高耗能企業得以發展,發電企業則希望通過大用戶直購獲得更多的發電量,而電網企業則希望電網企業的利益不受影響,并從備用供電容量的角度提出利益要求。尤其需要指出,由于不同利益主體的影響,我國一些改革方案往往是利益平衡的結果,而不是徹底的改革方案。

      2.4 輸配分開改革并不能形成“多買多賣”市場

      無論是從降低電價的角度還是從節能減排的角度來看,輸配分開都不能達到改革的目標。因為輸與配都是屬于電力的流通環節,輸與配的區別只是電壓等級和服務的對象和范圍有所變化,配電相當于市場上的零售商。配電環節也是送電,不是發電,并不能真正代表賣方,決定不了電量供給的多少,真正賣方應是發電企業。發不發電,發多少電最終是由發電企業決定的,用不用電和用多少電是電力消費方決定的。影響電力供需關系的是發電企業和電力用戶,而不是配電商。輸配環節分開,形成多個配電公司,實質上只能解決電力服務環節的競爭性問題,增加用戶對電力服務商的選擇。

      從改革的基本思路來看,要從根本上解決中國電力企業壟斷電網的市場格局,推動多買方多賣方自由競價、自由買賣的新格局,必須逐步打破電網作為單一購買者的模式。同時要大力開發新能源,尋找能源的替代品,對傳統能源形成威脅。從電力改革角度,要從根本上解決中國電力企業壟斷電網的市場格局,放寬民間資本準入的機制。具體的改革措施,作者建議如下:

      1)建立獨立的輸配電網絡。電網像今天的高速公路一樣全國聯網,但目前電網所起的作用與高速公路卻完全不同。電網和高速公路一樣,只是充當傳輸介質的職能,如今的高速公路,不同的車輛行駛不同的里程數收費都不一樣。我們改革的方向要建立類似高速公路的電力網絡,而電網公司只負責電力網絡的維護和運營,對需要上網的發電企業收取一定的過路費。當然,發電企業有選擇上網和不上網的權力,“過路費”由政府根據企業平均運行成本進行核算。這樣既符合中央要求“放開兩端,監管中間”的改革方針,又能實現競價上網。

      2)充分放開兩頭,引入自由競爭機制。按照2002年國務院的5號文規定“廠網分開、主輔分離、輸配分開、競價上網”原則,目前只執行了前十二個字,競價上網始終都未執行,而改革的目標在于打破壟斷。從發電企業方面看,應取消政府定價,發電企業可以根據自身的運營成本制定電價,同時應放開對民營資本的準入規則,讓有實力的民營資本參與發電企業競價上網。這樣,不僅能解決發電企業類似國企的通病,還能從根本上提升企業的效率,最終實現上網電價的下降。在售電環節方面,不應該由一兩家電網公司單獨售電,同樣應放開民間資本進入售電環節,用戶可以選擇不同的售電公司。如當前的網絡公司一樣,用戶既可選擇中國移動、中國聯通,也可選擇中國鐵通、中國網通等公司。讓售電公司自由競爭,哪個售電公司的電價便宜用戶就可向哪家公司買。只有這樣充分放開兩頭,才能從根本上打破當前的電力壟斷,讓改革的紅利真正惠及到百姓身上。

      3)試點直接交易改革。建議選擇一部分電量富余的地區,建立發電企業直接和用戶交易的機制,而不用發電企業先賣電給電網,然后電網再賣給用戶的模式,只有這樣才能夠徹底的打破壟斷。同時應大力的開發新能源和其他可再生能源,減少電力在能源當中的比重。

      3 結語

      綜上所述,黨的十三中全會以來,在習、李政府的深度改革下,電力壟斷行業再一次激起巨大的波浪,電力改革勢在必行,如何實現電力壟斷行業的有效改革也成為了相關部門所面臨的一項重要工作。由于電力壟斷行業的改革本身存在涉及范圍廣,改革難度大等難點,無論是改革觀念還是管理體制都應該進行不斷創新,關鍵是要將改革內容切實落實推行。只有這樣,才能從根本上實現電力壟斷行業的有效改革。

      參考文獻

      [1]馬莉,范孟華,等.國外電力市場最新發展動向及其啟示[J].電力系統自動化,2014(13).

      [2]來有為.我國電力體制改革面臨問題及其監管體系催生[J].改革,2012(3).

      [3]陳素梅,何凌云.政府與市場的合理邊界—從中國電力市場化改革的視角[J].世界經濟文匯,2012(5).

      [4]馬莉,范孟華.從撒切爾新經濟自由主義回首英國電力體制改革[J].國家電網,2013(5).

      電力改革范文第3篇

      1根本法與基本法的矛盾: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國家對國有企業享有所有權,這就是說國家享有國有資產的絕對權,排他權。但是,我國的《公司法》《民法通則》等一系列基本法和眾多的部門法規卻又規定公司是獨立法人。也就是說公司享有法人的所有權,支配權。作為公司所掌握的國有資產,其所有權到底是國家的?還是公司的?因為這兩個所有權都是排他的,都指向同一個標的物。顯而易見,根本法與基本法和部門法相沖突,這無疑構成了一個屬于經濟制度的根本的矛盾。

      2國有資產如何實現中的法律矛盾:

      國有資產無疑是全體中國人民的資產。但全體中國人民不可能都去支配這些財產,于是財產的支配方式自然就會按照現行的兩種方式予以實現。一是靠政府去實現。但政府行使的是代表權,因此,不僅與政府的性質相沖突,而且顯然又會導致計劃經濟的再現。另外的方式是靠企業(或公司)去實現,但這又與現代公司的性質相沖突。以上國有資產實現方式本身不僅具有多重矛盾,而且實現的結果必然是倒退到單一的產品經濟。

      目前看來,一個比較切實可行的實現方式是規定國有資產的投資人地位及其法定代表人資格,享受股權,給企業(公司)以所有權。而我國國有資產實現方式的徹底解決則還需要從制度創新和新法律的出臺等多方面著手。

      3電力根本大法--《電力法》不盡人意:

      (1)《電力法》將電力壟斷經營合法化: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于1996年4月1日起就正式施行了,但時間僅僅過去四年,就發生了諸如撤消電力部,成立國家電力公司;推行政企分開,網廠分開,主副分開和市場化運作;進行城鄉電網改造和推行同網同質同價等等重大改革。因此,《電力法》的很多內容已經顯露出其不能適應電力市場化的要求。"供電企業在批準的供電營業區內向用戶供電","一個供電營業區內只設一個供電營業機構"等法律條款顯然與網廠分開,竟價上網的要求相沖突。特別是"一個供電營業區只設一個供電營業機構"的規定必然導致區內供電壟斷,這與產權多元化,資源優化配置及平等競爭等市場規則是格格不入的;更不利于應對加入WTO后的市場狀況。可見,以《電力法》為基礎的電力法律法規完全有修改和補充的必要。

      (2)《電力法》對長期困擾電力企業的三個老大難問題(電費回收,竊電查處,電力設施保護問題)軟弱無力:

      在文字表述上,《電力法》在度量的表述上,適應范圍不確切,數量要求不具體,時間地點不明確等,導致無"法"具體操作。因此,迫切需要有更明確和可操作的法律法規及其實施細則的出臺,否則,僅此三個問題就足可以抑制全國電力企業的改革和發展了。

      (3)《電力法》回答不了許多新的法律要求:

      老的三個老大難無"法"解決,隨著市場化進程的加快,新的老大難問題又更加突顯出來了,諸如電力市場規范問題,電力損害賠償問題,電力監管問題等等。這些關系電力企業生死攸關的重大問題是絕對回避不了的。因此,如果沒有有力的法律供給,使其有"法"可依,那電力企業的日子將越來越艱難。

      因此,《電力法》已經到了非修改不可的時候了。

      二在制度上的困難及其解決辦法:

      1關于國家電力公司:

      通過前一個時期的電力改革產生的國家電力公司系統,已經基本上被四級法人(國家電力公司,網集團公司,省電力公司和縣電力公司)五級調度(國調,網調,省調,地調和縣調)的組織結構所框定,從而再次造成了制度和運行上的困難,形成了法律體制中的多重矛盾。雖然國家電力公司已經脫出了電力部行政框架,卻依然行使著大量實際上的管電行政職能,并且還大大拓展了企業,行政和行業的管理職能和投資者權力。這種把國家電力公司推向一個單一的管理機構,與改革的初衷--政企分開和市場化是互相違背的。

      總之,國家電力公司如果不能盡早改變自己既不象政府又不象企業,既不象行業管理又不是事業單位的"四不象"狀況,必將而且應該被市場所淘汰。當然,不管如何改革國家電力公司,國家對電力的監督和管理是不能削弱的。因為在我國現階段的市場經濟和法治環境都是極不完善的,它需要一個相當長的過度時期才能發育完善。在這一過度時期中,電力事業的健康發展還需要國家的扶植和監督。在撤消國家一級的電力公司這一設想模式下,國家恢復電力管理職能部門不是不可取的。

      2關于網集團公司:

      現在來看,在國家電力公司存在的前提下,網集團公司的設立首先就違反了《公司法》關于國有獨資公司出資人應該是國家授權的機構和部門的規定,實際上是架空了國家一級的電力投資公司,造成了體制上的所有者缺位;其次,集團公司的設立必須擁有自己的核心企業,這就造成了集團內各省公司相互之間以及省公司與網集團公司之間在網權和經營權等等方面的混亂。再次,網集團公司的設立和運行,也與國家關于"省為實體","電網國家管"等基本的辦電方針相沖突。當然,我們應該看到網集團公司是先于國家電力公司而成立的,這種"先有''''兒子''''后有''''老子''''"的結果亟待通過進一步的改革和改造來予以規范和理順。將網集團公司改組為現有國家電力公司的分公司的作法表面上看似乎可以加快"把國家電力公司建成世界500強"和"減少管理層次",可實際上這樣拼湊起來的大型企業從結果上看往往可能出現不是先天不足就是虛胖浮腫,從管理上看,可能是權利的上收和機構的臃腫。此外,在法律程序和政府監管上還有一個更好地協調和理順的問題。否則,電力改革很難正常進行下去。

      為此,國家成立精干高效的管電職能部門,就沒有必要成立全國性的國家電力公司了。這樣一來,就可以考慮將全國電網按照合理網架結構(而不是按照行政區劃)劃分成幾個大網,以大電網為單位成立集團公司(實體),具體負責大網的建設、維護、調度、安全以及網間電力調劑等電力輸送事宜。

      3關于省電力公司:

      "省為實體"這一提法并不十分確切,一是容易錯誤地理解為"這個實體的省電力公司是省一級的公司,省內其它電力企業都要歸他統一管理"。而這與《公司法》的規定和與市場化的要求明顯是相違背的;二是容易被錯誤地造成省內電力市場的壟斷。而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化,特別是網廠分開和輸配分開的實現,電力經營企業將會增多,公平競爭的電力市場才會真正實現;三是容易將省界理解為電力市場分界,形成市場壁壘?quot;省為實體"應該是將省電力工業局(現省電力公司)實行政企分開后改組為完全市場化的電網(電力輸送)企業(實體),完全按照獨立法人的公司進行運作。可是,當前,省公司向上受制于國家電力公司和網集團公司兩級既是行政化又是企業化的管理機構的制約;向下又陷入大量依靠行政和管理關系所牽帶的電業局,中心機構及其他未單獨核算的電廠,企事業單位等的事務性管理之中;更可怕的是省公司還有以"強化管理"、"提高效益"等為由將其職能向地,縣兩級電力公司延伸的強烈意愿,甚至將改革初期早已下放了的權利又事實上地收回了省電力公司。所有這些都無疑地致使目前的省

      公司被繁雜瑣碎的事務性管理所糾纏,根本無法按市場化的現代公司運作。如果說國家電力公司是?"四不象",那么說目前的省電力公司是小"四不象"也是不冤枉的。

      但是,必須看到:省電力公司的改革與國家電力公司有很大的不同,一是一個省內不可能不設立電網公司;二是改革開放以來,省公司已經得到了普遍的壯大,不論人才、資金、技術、管理、裝備等各方面都有了長足進展,下一步的改革必須有利于更好地發揮這些優勢,而絕不是簡單地瓜分,更不允許流失。因此,除了可以根據國家成立電力管理職能部門而成立省一級的更加精干高效的管電機構外;還必須組建省內電網公司。

      4關于縣為實體:

      國家電力公司系統的垂直領導和管理體系到縣這一級已經是到底了,因此,能夠被國家,網和省電力公司(甚至還包括地市電力公司)瓜分的有用之權也就層層層瓜分得所剩無幾了,余下的基本上就是義務和責任了。現在看來,"縣為實體"應該理解為電網企業不一定是實體,電力經營企業必須縣為實體。至于一個縣內設幾個電力經營企業,這可以通過鼓勵公平競爭由市場決定,當然,這里所謂的"縣"也是一個相對的概念,與前面的"省"的概念一樣。主要還是要看合理電網和市場需要來決定。

      因此,"縣為實體"的真正實現,只有在各方自愿和公平的基礎上通過資產、機構、人員等方面的重組才能真正作到。

      上述電力管理體制的設計思想明顯是因襲行政管理,行政區劃和地緣經濟,從而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國際經濟一體化相背離,這種嵌套復雜的體制產生的必然是復雜的管理結構體系及相應的高成本低效率以及對產權結構多元化的抵抗。要改變這種狀況,就必須按照現有法律(如《公司法》)改四級所有為法人所有,改垂直領導管理為投資人權能,并伴隨國有體制改革的市場化進程互動。

      三在電力企業內部管理中的困難及建議:

      "管理"是企業的靈魂。任何改革都不能取代管理,而改革的成果都必須依靠強化管理來鞏固。這就要求電力企業建立一整套適應市場經濟的企業管理制度,對電力企業來說,就是要建立一整套自己的"法",以規范自己的行為。但是,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化,在電力企業管理中,過去行之有效的許多內部法規已經不適應或者不完全適應新的情況以至造成許多方面是無"法"可依,有"法"不依,甚至違"法"操作的混亂局面。

      1電力企業自身的"法律"供給奇缺,造成了許多工作無"法"可依:

      當前,電力企業在外部環境方面,已經失去了政府行政職能的依托和保護,在行業內部來說,也逐漸失去了行政命令的權力和人事工資福利的依托。因此,電力企業的管理必然要由計劃經濟時代的經驗式,命令式,被動式和封閉式走向市場經濟時代的規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和公開化。這既包括對企業及內部各部門權利義務,法律制度,法律責任等法規保障體系的建立與運作;也包括對企業外部及內部各部門之間的關系協調,糾紛預防,困難救濟等法規保障體系的建立與運作。對電力企業來說,目前還遠遠不能適應上述要求。應該說,電力企業適應市場化的管理還僅僅是剛剛起步,諸如合同管理,商業運營,產品促銷,公共關系,企業形象等等,都有一個由無到有,由不完善到完善的發展過程。

      2電力企業管理的外部法治環境不好:

      當權者力圖把政府權利和部門管理行為變為金錢和物質利益。這就必然導致社會資源的巨大浪費和令人發指的腐敗行為;必然會造成"看得見的手"(政府干預)踩住(阻礙)"看不見的手"(市場調節)的嚴重后果。其中尤以司法腐敗最為突出。立法不準,有法不依,司法不公,執法不嚴,徇私枉法,知法犯法甚至無法無天等等情況一時很難根除,電力企業對此必須要有充分的思想準備和周密的應對措施。比如必須十分重視提高全體員工的法律意識;建設好自己的法律隊伍;完善好自己的規章制度;處理好自己的公共關系;形成好自己的監督體系等等。

      3電力企業的法律意識亟待加強:

      電力企業過去長期以來都是在高度計劃經濟體制和政府的高度重視下生存和發展的,加之長期缺電,因此,存在著比較嚴重的行政命令,電霸作風,封閉管理,貪大求全,高耗低效等等弊端。所有這些,都是與市場化管理,法制化管理和現代化管理背道而馳的。通過前二十年來的電力管理體制的改革和電力事業的發展,已經基本上扭轉了全國性的缺電局面,電力企業的服務意識和工作作風都有了很大的轉變。但是,電力企業必須清楚地認識到自己當前所面臨的嚴峻局面,盡早找準自己在市場中的位置,扎扎實實轉變觀念,努力提高員工的法律水平,特別是各級領導的法律意識,處處遵紀守法,嚴格依法辦事。

      四電力市場整體結構模式建議:

      1整體結構模式:

      (1)改革前的結構模式:

      電力工業部發電廠

      發電廠

      電力工業局市電業局縣電力局用戶

      (省)設計,施工

      安裝,試驗

      檢修,制造

      研究,調度

      學校,醫院等

      其他發電廠及其電網(主要是水電部系統)。

      (2)現在結構模式:

      國家電力公司發電廠

      網集團公司發電廠

      發電廠

      省電力公司市電業局縣電力局用戶電力調度

      試驗研究

      學校醫院

      多經企業等

      獨立發電廠

      地方小電廠及其電網。

      (3)建議結構模式:

      政府部門:

      國家電力管理部門;

      省電力管理部門。

      市電力管理部門。

      電力企業:

      發電企業A1售電企業C1用戶D1

      發電企業A2輸電企業B售電企業C2用戶D2電網服務企業E1

      電網服務企業E2

      發電企業An電網服務企業En售電企業Cn用戶Dn

      2幾點說明:

      就政府而言:設中央和省兩級管理部門。

      就電網企業而言:設網、省、市、縣四個層次的電網公司(子公司或者分公司)。

      就發電企業而言:除網省電網公司保留必要的調峰電廠外,全部組建發電公司。

      (1)A--電力生產企業,即各類發電廠,一律實行獨立核算,競價上市。A企業除按規定向B交納過網費和電網發展基金等必要的費用,向E交納服務費和結算擁金外,其余均按企業規范自行進行量本利核算,自行核價,競價上市。但允許的電價浮動幅度則必須由國家物價管理部門會同國家電力管理部門核定。過網費,電網發展基金,服務費和結算擁金等的收取標準和分配辦法均由上述部門核準并進入A企業的成本。

      (2)B--電力輸送(由電廠出口直至用戶)企業,即是從網省市到區縣的電網公司。他們的主要任務是保證整個電網的安全穩定運行及合理調度。B企業按成本總量,電網同步發展基金及附加等因素測算需向AC企業收取的過網費和電網同步發展基金,報國家物價和電力管理部門核準后向ACD企業收取。B企業內部以程序(規范)化管理為主,參照市場(競爭)化管理,促使其服務標準化,產品公共化,效益微利化。雖然對我國絕大部分地區來說,B企業是壟斷性企業,但實質上他是一個為電力市場服務的中介性運輸調度企業,而且還是一個受到國家有關部門對其收費標準和辦法進行的嚴格控制的微利企業,因此,對廣大電力用戶來說,幾乎沒有什么直接的不利影響。

      (3)C--電力銷售企業,在網上購買A企業的電能,向用戶D出售商品電。商品電價在政府允許浮動范圍內由C企業根據市場自定,真正做到了電能商品競價上市。在這一模式下,同一供電營業區可以有多個C企業經營電能商品,可以開展公平競爭,允許其獲取合理的差價。對廣大電能用戶來說,壟斷已被打破,用戶可在商家的競爭中獲利。

      (4)D--電力用戶,根據自己的需要按市場上各個C公司的電價水平和服務質量等因素綜合考慮,自主選擇向某個(甚至是某幾個)C企業自由選擇購買商品電。但商家和用戶都必須接受法定計量機構檢定合格的計量器具的計量結果。

      (5)E--一些不同類型的電網服務公司,公正,公平,公開地為ABCD企業服務,并按國家物價管理部門批準的服務費收取標準和辦法分別向ABCD企業收取服務費。計量結算企業E1的主要職責一是對ABCD企業的出、進電量和種類分別進行及時和準確的計量;二是根據ABCD企業出、進電量、種類和相關的價格及時準確地進行核算并且根據企業的委托完成各企業之間的資金結算;而一些專業技術公司(如檢修、試驗、研究等)根據ABCD企業的要求為企業進行各項技術服務。

      3建議模式的特點:

      (1)真正實現了制度創新:

      打破了傳統的電力生產和分配模式;

      打破了壟斷的電力經營和銷售模式;

      確立了真正意義上的電力市場格局(主體多元化,價格市場調節,用戶自由選擇)。

      (2)解決了傳統模式的癥結:

      實現了電力企業資本結構的多元化,從根本上打破了壟斷和封閉的基礎;

      引進了競爭機制,真正解決了電力市場主體多元化,公平競爭,政企分開等許多難題;

      引進了透明的分段式組織結構,解決促進了電力服務質量不好,電價混亂,亂搭車收費等難題的解決;使廣大用戶對電力計量和電價都放心,使用戶用上"放心電"。

      引進了生產經營分離,輸送銷售分離的電力管理模式,真正實現了商業化運營,從根本上消除了拖欠電費的條件。

      (3)過渡比較容易:

      敞開電力系統的大門,大膽引進各種市場主體的資金(一般地說,他們都會愿意把資金投向電力企業的),比較容易實現產權結構的多元化;

      現有省市縣三級電力公司比較容易改組為省市縣的電網公司;

      將省市縣電力局(公司)的相關部分改組為一個或者幾個相應的電力經營公司;也可以吸納當地其他企業參加重組;

      電力改革范文第4篇

      一、引言

      在市場平臺上的電力行業,去掉了行政角色,作為一個公司來運營,在這種大環境下,電力公司開始關注投資的保值增值問題,而這一問題的關鍵是電力營銷。由此可見,電力營銷是電力企業管理的主要工作內容,如果電力企業的管理不能起到促使售電量的增加、銷售收入的增長和銷售利潤的增加,電力企業的管理就走向死胡同。因此,通過優質服務擴大電力銷售,實現電力企業經濟效益的提高是電力企業管理的目的。

      二、新形勢下電力營銷存在的問題

      (1)供電企業營銷管理的思想定位不準確。新形勢下的電力營銷沒有看成為供電企業的經營核心,而僅僅是作為一個電費回收的職能來定位自己的角色,這勢必會弱化電務營銷部門的功能,影響企業整體經營效果。

      (2)缺乏自主的彈性電價定價制度。電價的變動會直接影響民眾的生活,所以國家對電價的控制力度較大,造成電力企業無權對電價作相應的調整,供電企業無法根據市場需求的變化來適當的浮動和調節。

      (3)電費回收的方法有待加強。電力營銷部門在增加客戶用電的同時,也要加強電費的及時回收。尤其是對效益不佳的企業,應及時進行電費的催繳,避免出現電費拖欠。對欠費客戶采取限電或停電措施,是供電企業目前用于追收電費的主要方式。該方式對產品無銷路、瀕臨破產的企業無疑是加速其破產,使欠賬成為死賬。限電、停電的結果造成售電量的劇減。對企業拖欠電費如何才能最大限度地回收,是供電企業經營者必須考慮的難題。

      (4)電力營銷人才的培訓應加大力度。電力企業應針對目前人員素質現狀,加大對職工的培訓力度,鼓勵職工參加自修、函授等多種形式的學習,使職工的整體素質得到不斷提高。同時,要著重加強對營銷服務人員的挑選、培訓、激勵和考核,形成一支高素質營銷隊伍,把市場營銷工作不斷提高到新的水平。要在營銷實踐中加大考核力度,不斷選拔優秀的營銷服務人員走上領導崗位。

      三、新形勢下電力營銷原則

      新形勢下的政企分開,使得電力企業職能發生了轉變。機構不帶有任何政府職能。增供、擴銷是新型電力營銷體制的根本目的。這一目的要要求電力企業應強化管理,優質服務,管理細分,減少中間環節,突出服務意識,擴展為客戶服務范圍。面向市場,面向客戶。新機構應該設置專門的市場測,需求側管理部門,應突出對客戶售前服務和售后服務,對客戶售中服務要簡化手續。

      四、新形勢下電力營銷方法

      (1)完善以客戶為中心的經營決策導向。電力市場的形成促使了電力企業走向市場,走向競爭。電力企業以客戶為中心的導向,目的是為客戶提供安全、可靠、經濟的電力和快捷、方便、高效的服務。對不同的用電客戶在營銷服務上應有所區別,其中民用電的服務態度應大力加強,同時增加用電安全只是宣傳,樹立電力營銷的良好形象;商業用電要做好監督工作,對于商業用電大戶,要及時訪問企業經營狀況,必要時可通過政府法令加強對商業用電的監管力度,避免出現電費回收困難。在此過程中應形成以市場為導向的健全的電力營銷管理體制。做好售后服務工作,定期進行用電咨詢與安全用電的宣傳工作。

      (2)以環保、清潔、安全、高效樹立電能新形象。電能是公認的最清潔、安全、高效的能源。依據我國現行的能源政策,調整并優化能源結構,提高電能在終端能源消費市場的占有率將成為一種必然,這為電力發展提供了很好的機遇。清潔、高效、快捷是電能的優勢,使用電能符合國家的環保能源政策,受到國家政策的支持,特別是在城區日益嚴重的環境污染使人們對清潔能源的應用越來越重視,以此為契機作為能源市場的切入口,在宣傳和推廣上打出環保能源的品牌,并成為形象設計的主要特點。

      (3)優化資源配置,實行經濟調度。電力資源是個特殊的資源,不能存儲,因此必須優化電力企業資源配置,在電力調度上進行經濟調度,促進電力企業提高經濟效益。

      電力改革范文第5篇

      顯而易見,打破電力行業的壟斷,不但對社會和百姓有利,對電力行業自身的可持續發展也是有利的。這需要一段時間才能顯現出來,隨著時間的推移,效果越發明顯。因為中國入世以后,開放電力市場是遲早的事。改革電力管理體制和機制是實現上述目的的有效途徑,不打破電力壟斷,就不能建立電力市場;不建立現代現代企業制度,就不能適應國際競爭的需要。從我們的國情和電力現狀看,從打破壟斷到建立開放的電力市場,至少需要10年左右的時間,而這與加入世貿后的適應期相差不多,所以打破電力壟斷迫在眉睫,決不能像一些人所說的那樣,將電力改革放一放。推遲電力改革,將會錯失電力可持續發展機遇。

      電力現存的問題決不僅僅是個管理問題,說到底還是個體制和機制問題,應該以產權多元化為突破口,建立起現代企業制度并真正按現代企業制度運作。

      有人說電力的問題不是體制問題,而是機制和管理方法上的問題。實際上機制和體制是緊密相聯的,沒有體制的改革,機制創新不可能實現,沒有機制創新和新機制的運作,就不可能使體制改革切實到位。怎么能說電力的問題是機制而不是體制的問題呢?實際上這種說法,說到底是要說電力的問題不是體制問題而是管理方法的問題。電力系統的問題大致有:在電力建設方面建設成本過高,成本控制手段落后;在發電方面,電源結構不合理,成本核算過粗,管理有廣度無深度;在供電方面,可靠性不強,服務質量不高,經營觀念淡薄;多產業包袱重,科技含量低,競爭能力差。有人說“這些問題屬于管理機制和管理方法上的問題,不是管理體制上的問題,是在現行管理體制下,可以通過加強科學管理逐步解決的問題”。這樣回避電力體制存在問題,顯然是不實事求是的。可以這樣說,國有企業在體制上存在的問題,電力企業都存在,由于它的自然壟斷性,其制約經濟發展的弊端更顯突出,這是不容回避的事實。電力建設成本高、電源結構不合理、服務質量不高、多經產業競爭力低等問題,絕不僅僅是管理方法上的問題,從根本上說還是個體制問題。電力部門長期以來既是經營企業,又作為政府的行政管電部門,政企不分,電源的規劃布局和建設發展的決策都沒有完全按市場經濟的規律來辦,有的不是專家集體決策,而是長官意志決定,決策不當,重復建設也不鮮見。電價雖由國家控制制定,但是電價制定的基礎和建議權在電力企業,同時電力建設成本和運行成本偏高,是一個重要的價格制約因素。電力成本高,電價確定的基數就高。電力建設成本和發電、供電成本高,單純歸結為管理,是不能解決問題的;電力服務

      質量水準低,管理也并非是根本所在。管理是企業永恒的主題,長期以來電力系統并沒有放松管理和少抓管理,企業整頓、企業升級、創一流企業接連不斷地進行,為什么總是不能徹底地解決電力的根本問題?究其原因,體制是根本所在。沒有競爭,不愁市場,誰會長年自覺地去節約資金,降低成本;別無分店,沒有對手,用戶求電力,不養成門難進臉難看的習氣那才不正常。所以,在這種體制下,無論你怎么加強管理,都難以從根本上降低成本,提高服務質量。相反,倘若抓住體制和機制創新,能夠展開有效競爭,通過加強管理,就會有事倍功半的效果。

      今年2月和4月,為了解西方主要國家電力市場化改革進展情況,以及改革后電力立法和電價機制情況,我們先后去美國、日本、英國、法國、比利時和歐盟總部作了一些調查。綜觀世界各國的電力市場化改革,既有降低電價、提高服務質量的成功經驗,也有像美國加州電力危機這樣的教訓。那么,我們應該從這些國家電力改革的實踐中學些什么呢?

      電力改革要實現多重目標的平衡

      實施電力改革、建立競爭性電力市場是一個復雜的過程,其主要原因是改革有多重目標,而且相互之間有矛盾。這些目標包括:

      ---用戶希望低電價、高服務質量和安全穩定供電。

      ---股東希望得到較高的投資回報。

      ---電力公司希望公司獲得發展和采用新技術。

      ---員工希望工作有保障和高工資。

      ---政府希望實施全國性的能源政策和與經濟發展相適應的電力發展方針。

      ---環境保護組織希望減少污染。

      ---監管者希望能夠通過競爭實現最優選擇,通過監管實現價值最大化。

      ---燃料供應商希望保護其市場和投資。

      電力改革必須使上述目標相互平衡,要實現這種平衡,需要根據經濟發展的不同階段和電力發展的不同水平,確立改革的主要目標和次要目標。不同發展階段的電力市場,改革的著眼點和目標不同。根據各國的經驗,成熟的電力市場的標志是:電價水平一般反映了成本和投資回報率;用電客戶有較高的電價承受能力;有限的用電需求增長;有限的籌措資金的需求。而發展中電力市場的標志是:在電價方面交叉補貼現象較為普遍;用電客戶對電價上調的承受能力有限;對建設和擴充電力設施所需的資本具有很大的要求。針對不同發展階段的電力市場,改革的焦點和首要目標是不同的。對于成熟的電力市場,改革的焦點是降低電價,改革的首要目標是:降低電價,提高效率,為客戶提供更多的選擇,系統的安全性和可靠性。而充足的發電容量,基礎設施擴建和升級,吸引投資成為改革的次要目標。

      對于發展中的電力市場,改革的焦點是電力設施的擴建,改革的首要目標是:吸引電力投資,建設充足的發電容量,基礎設施擴建和升級,系統的安全性和可靠性。而降低電價,提高效率和為客戶提供更多的選擇則成為改革的次要目標。電力市場化改革要具備一定的技術經濟條件。電力的市場化改革除需要有正確的、適合市場經濟規則和電力工業特點的指導思想外,還必須具備一定的技術經濟條件,這些基本條件包括:

      ---系統必須有足夠的規模(容量):系統中要有若干的競爭主體,而且每一主體都能達到其經濟規模。

      ---系統要有充足的備用容量:這既是市場化改革的原因之一(追求系統的價值最大化),也是市場化改革的基礎(保證改革期間的安全穩定供電)。

      ---要有高質量的輸配電網絡系統。

      ---要有與市場化改革相配套的電力法和完備的基于激勵機制的監管法規。

      ---要有健全合理的電價形成機制,輸電配電過網費的計算原則和辦法。

      ---要有切合實際的長期電力規劃(每年滾動編制一次),并明確組織實施規劃的責任主體及辦法。

      ---要有保證發、輸、配電設施發展的措施辦法。

      ---要明確系統運營機構負責發、輸、配電間運行調度工作,確保系統運行安全。

      ---建立完善的電力市場運營規則,明確現貨市場和長期、中期、短期合同的關系及管理辦法。

      ---改革過程中原有電廠沉淀成本(因執行國家能源政策致使造價較高,缺乏競爭力)處理辦法。

      ---新能源及再生能源(風力發電、水電等)發電補償辦法。

      ---要有成熟的信息技術系統支持。

      ---要有比較成熟的資本市場,實現靈活的進入退出。

      周密設計改革方案,并根據實際情況不斷調整

      電力市場化改革方案的設計包括:

      一、電力立法。審查現有的電力立法、準備立法咨詢文件、起草修改后的電力法、通過修訂的新電力法。

      二、經濟財務分析。建立詳細的經濟模型,資產(企業)價值評估,準備過渡期合同,制定輸配電價格。

      三、批發市場設計。制定系統安全標準,建立電力庫定價,期貨市場定價和對沖市場,檢驗電力庫規則,建立信息技術系統和結算系統。

      四、形成具體監管法規。界定監管的范圍,起草監管法規,通過監管法規,正式組建監管機構。在經濟和財務分析方面要做更詳細的設計:要檢討國際電力改革的經驗教訓;建立批發市場/電力系統模型;完成電力各環節的財務模型;建立供電價格對用戶經濟影響模型,包括設計市場和產業結構;確立和處理過渡期主要問題,包括補貼、沉淀資產、各環節收入的重新調整、過渡性的供電協議、新投資的需求;對電價結構和監管法規的詳細設計。

      電價核定應該遵循的一些基本原則

      雖然各國在電力工業發展的不同階段,電價核定的原則有所不同,比如正處于發展中的電力市場,電價的核定原則要與改革的首要目標相一致,電價水平要使股東有較高的回報,吸引投資,加快電力建設;對于成熟的電力市場,電價的核定要有利于提高效率,讓用戶分享提高效率的成果。但各國在電價核定中都能共同遵循一些基本原則。一是成本補償原則。

      電價能夠補償合理的成本支出。二是合理報酬原則。電價能夠讓股東有合理回報。三是公平負擔原則。用戶負擔的電價應是成本加利潤,取消交叉補貼。在正進行電力市場化改革的國家,競爭環節的電價,由市場決定;壟斷環節的電價,由監管機構或政府核定并受監管。定價原則是否正確,是影響電力改革成敗的關鍵因素之一。美國加州管死了銷售電價,而放開發電批發電價,因供不應求,批發電價猛升,造成兩個電網公司破產,發生了嚴重危機。

      建立獨立的、專業的電力行業監管機構

      電力行業監管機構監管機構的獨立性,是指獨立于本行業的任何一家經營者,被充分授權監督產業政策的執行情況,例如制定或改變價格。對電力行業有效的監管,要求監管機構對本行業具有詳盡的專業知識:有能力獲取詳細和準確的行業信息,包括財務信息、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等;能克服監管者和市場經營者之間信息的不均衡性;能了解本行業中的變化,包括技術和競爭行為等;能吸引合格的職員。

      基于上述要求,一家獨立的、專業的電力行業監管機構,比多頭分散的行業監管結構更可取。為確保監管機構的獨立性和履行職責,要有明確和清晰的法令法規;要有開放和透明的監管程序;要有由所有本行業經營者參與的監管程序;監管機構負責人的任職期限要固定;要有完善的申訴機制。

      實行廠網分開,競價上網,建立發電市場

      首先,廠網分開,有利于電力系統清晰產權。比如,以往電廠與電網之間的聯絡線由電廠投資建設,無償交電力公司經營,成為電網經營企業的資產,延續這種作法只會造成新的產權不清和輸電價格的成本失真。而實踐證明,只有產權清晰,才能方便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專家認為WTO首先是一個體制概念,它對企業的制度要求只有一個,就是建立現代企業制度,而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核心又是建立現代產權制度。現代產權制度包括產權的清晰性、產權結構多元化、產權的可流通性和交易性、產權制度的設置要有利于調動人力資本的積極性等。只有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才能參與國際市場競爭,從這個意義上說,WTO對我們來說首先是個體制問題,然后才是一個產業概念。實際上從這里又可以說明電力的問題不單純是一個管理方法問題,而首先是一個管理體制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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