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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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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范文第1篇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完善企業名稱的登記管理,保護企業名稱所有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秩序,根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企業法人和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的名稱。

      第三條企業應當依法選擇自己的名稱,并申請登記注冊。企業自成立之日起享有名稱權。

      第四條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依法核準登記企業名稱。

      超越權限核準的企業名稱應當予以糾正。

      第五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企業名稱實行分級登記管理。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主管全國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工作,并負責核準下列企業名稱:

      (一)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家”、“國際”等字樣的;

      (二)在名稱中間使用“中國”、“中華”、“全國”、“國家”等字樣的;

      (三)不含行政區劃的。

      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核準前款規定以外的下列企業名稱:

      (一)冠以同級行政區劃的;

      (二)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的含有同級行政區劃的。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授予外商投資企業核準登記權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按本辦法核準外商投資企業名稱。

      第二章企業名稱

      第六條企業法人名稱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條企業名稱中不得含有另一個企業名稱。

      企業分支機構名稱應當冠以其所從屬企業的名稱。

      第八條企業名稱應當使用符合國家規范的漢字,不得使用漢語拼音字母、阿拉伯數字。

      企業名稱需譯成外文使用的,由企業依據文字翻譯原則自行翻譯使用,不需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

      第九條企業名稱應當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組織形式依次組成,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條除國務院決定設立的企業外,企業名稱不得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家”、“國際”等字樣。

      在企業名稱中間使用“中國”、“中華”、“全國”、“國家”、“國際”等字樣的,該字樣應是行業的限定語。

      使用外國(地區)出資企業字號的外商獨資企業、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資企業,可以在名稱中間使用“(中國)”字樣。

      第十一條企業名稱中的行政區劃是本企業所在地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名稱或地名。

      市轄區的名稱不能單獨用作企業名稱中的行政區劃。市轄區名稱與市行政區劃連用的企業名稱,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

      省、市、縣行政區劃連用的企業名稱,由最高級別行政區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

      第十二條具備下列條件的企業法人,可以將名稱中的行政區劃放在字號之后,組織形式之前:

      (一)使用控股企業名稱中的字號;

      (二)該控股企業的名稱不含行政區劃。

      第十三條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核準,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企業法人,可以使用不含行政區劃的企業名稱:

      (一)國務院批準的;

      (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登記注冊的;

      (三)注冊資本(或注冊資金)不少于5000萬元人民幣的;

      (四)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另有規定的。

      第十四條企業名稱中的字號應當由2個以上的字組成。

      行政區劃不得用作字號,但縣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具有其他含義的除外。

      第十五條企業名稱可以使用自然人投資人的姓名作字號。

      第十六條企業名稱中的行業表述應當是反映企業經濟活動性質所屬國民經濟行業或者企業經營特點的用語。

      企業名稱中行業用語表述的內容應當與企業經營范圍一致。

      第十七條企業經濟活動性質分別屬于國民經濟行業不同大類的,應當選擇主要經濟活動性質所屬國民經濟行業類別用語表述企業名稱中的行業。

      第十八條企業名稱中不使用國民經濟行業類別用語表述企業所從事行業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企業經濟活動性質分別屬于國民經濟行業5個以上大類;

      (二)企業注冊資本(或注冊資金)1億元以上或者是企業集團的母公司;

      (三)與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或者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中字號不相同。

      第十九條企業為反映其經營特點,可以在名稱中的字號之后使用國家(地區)名稱或者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

      上述地名不視為企業名稱中的行政區劃。

      第二十條企業名稱不應當明示或者暗示有超越其經營范圍的業務。

      第三章企業名稱的登記注冊

      第二十一條企業營業執照上只準標明一個企業名稱。

      第二十二條設立公司應當申請名稱預先核準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企業必須報經審批或者企業經營范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報經審批項目的,應當在報送審批前辦理企業名稱預先核準,并以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的企業名稱報送審批。

      設立其他企業可以申請名稱預先核準。

      第二十三條申請企業名稱預先核準,應當由全體出資人、合伙人、合作者(以下統稱投資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人,向有名稱核準管轄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交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

      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應當載明企業的名稱(可以載明備選名稱)、住所、注冊資本、經營范圍、投資人名稱或者姓名、投資額和投資比例、授權委托意見(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人姓名、權限和期限),并由全體投資人簽名蓋章。

      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上應當粘貼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人身份證復印件。

      第二十四條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場對申請預先核準的企業名稱作出核準或者駁回的決定。予以核準的,發給《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予以駁回的,發給《企業名稱駁回通知書》。

      通過郵寄、傳真、電子數據交換等方式申請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的,按照《企業登記程序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申請企業設立登記,已辦理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的,應當提交《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設立企業名稱涉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報經審批,未能提交審批文件的,登記機關不得以預先核準的企業名稱登記注冊。

      企業名稱預先核準與企業登記注冊不在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的,登記機關應當自企業登記注冊之日起30日內,將有關登記情況送核準企業名稱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

      第二十六條企業變更名稱,應當向其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企業申請變更的名稱,屬登記機關管轄的,由登記機關直接辦理變更登記。

      企業申請變更的名稱,不屬登記機關管轄的,按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

      企業名稱變更登記核準之日起30日內,企業應當申請辦理其分支機構名稱的變更登記。

      第二十七條申請企業名稱變更登記,企業登記和企業名稱核準不在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企業登記機關應當對企業擬變更的名稱進行初審,并向有名稱管轄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報送企業名稱變更核準意見書。

      企業名稱變更核準意見書上應當載明原企業名稱、擬變更的企業名稱(備選名稱)、住所、注冊資本、經營范圍、投資人名稱或者姓名、企業登記機關的審查意見,并加蓋公章。有名稱管轄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收到企業名稱變更核準意見書后,應在5日內作出核準或駁回的決定,核準的,發給《企業名稱變更核準通知書》;駁回的,發給《企業名稱駁回通知書》。

      登記機關應當在核準企業名稱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將有關登記情況送核準企業名稱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

      第二十八條公司名稱預先核準和公司名稱變更核準的有效期為6個月,有效期滿,核準的名稱自動失效。

      第二十九條企業被撤銷有關業務經營權,而其名稱又表明了該項業務時,企業應當在被撤銷該項業務經營權之日起1個月內,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企業名稱等登記事項。

      第三十條企業辦理注銷登記或者被吊銷營業執照,如其名稱是經其他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的,登記機關應當將核準注銷登記情況或者行政處罰決定書送核準該企業名稱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

      第三十一條企業名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準:

      (一)與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或者登記注冊的同行業企業名稱字號相同,有投資關系的除外;

      (二)與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或者登記注冊符合本辦法第十八條的企業名稱字號相同,有投資關系的除外;

      (三)與其他企業變更名稱未滿1年的原名稱相同;

      (四)與注銷登記或者被吊銷營業執照未滿3年的企業名稱相同;

      (五)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

      第三十二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建立企業名稱核準登記檔案。

      第三十三條《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企業名稱變更核準通知書》、《企業名稱駁回通知書》及企業名稱核準登記表格式樣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統一制定。

      第三十四條外國(地區)企業名稱,依據我國參加的國際公約、協定、條約等有關規定予以保護。

      第四章企業名稱的使用

      第三十五條預先核準的企業名稱在有效期內,不得用于經營活動,不得轉讓。

      企業變更名稱,在其登記機關核準變更登記前,不得使用《企業名稱變更核準通知書》上核準變更的企業名稱從事經營活動,也不得轉讓。

      第三十六條企業應當在住所處標明企業名稱。

      第三十七條企業的印章、銀行賬戶、信箋所使用的企業名稱,應當與其營業執照上的企業名稱相同。

      第三十八條法律文書使用企業名稱,應當與該企業營業執照上的企業名稱相同。

      第三十九條企業使用名稱,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章監督管理與爭議處理

      第四十條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在本機關管轄地域內從事活動的企業使用企業名稱的行為,依法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已經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在使用中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的,或者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應當認定為不適宜的企業名稱予以糾正。

      第四十二條企業因名稱與他人發生爭議,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處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

      第四十三條企業請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處理名稱爭議時,應當向核準他人名稱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資格證明;

      (三)舉證材料;

      (四)其他有關材料。

      申請書應當由申請人簽署并載明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情況、名稱爭議事實及理由、請求事項等內容。

      委托的,還應當提交委托書和被委托人資格證明。

      第四十四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受理企業名稱爭議后,應當按以下程序在6個月內作出處理:

      (一)查證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企業名稱登記注冊的情況;

      (二)調查核實申請人提交的材料和有關爭議的情況;

      (三)將有關名稱爭議情況書面告知被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在1個月內對爭議問題提交書面意見;

      (四)依據保護工業產權的原則和企業名稱登記管理的有關規定作出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以下需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的名稱,參照《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和本辦法辦理:

      (一)企業集團的名稱,其構成為:行政區劃+字號+行業+“集團”字樣;

      (二)其他按規定需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的組織的名稱。

      第四十六條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和企業名稱變更核準意見書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統一制發標準格式文本,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按照標準格式文本印制。

      第四十七條本辦法自*4年7月1日起施行。

      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范文第2篇

      最新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完善企業名稱的登記管理,保護企業名稱所有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秩序,根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企業法人和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的名稱。

      第三條 企業應當依法選擇自己的名稱,并申請登記注冊。

      企業自成立之日起享有名稱權。

      第四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依法核準登記企業名稱。

      超越權限核準的企業名稱應當予以糾正。

      第五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企業名稱實行分級登記管理。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主管全國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工作,并負責核準下列企業名稱:

      (一)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家、國際等字樣的;

      (二)在名稱中間使用中國、中華、全國、國家等字樣的;

      (三)不含行政區劃的。

      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核準前款規定以外的下列企業名稱:

      (一)冠以同級行政區劃的;

      (二)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的含有同級行政區劃的。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予外商投資企業核準登記權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按本辦法核準外商投資企業名稱。

      第二章 企業名稱

      第六條 企業法人名稱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條 企業名稱中不得含有另一個企業名稱。

      企業分支機構名稱應當冠以其所從屬企業的名稱。

      第八條 企業名稱應當使用符合國家規范的漢字,不得使用外國文字、漢語拼音字母、阿拉伯數字。

      企業名稱需譯成外文使用的,由企業依據文字翻譯原則自行翻譯使用,不需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

      第九條 企業名稱應當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組織形式依次組成,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條 除國務院決定設立的企業外,企業名稱不得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家、國際等字樣。

      在企業名稱中間使用中國、中華、全國、國家、國際等字樣的,該字樣應是行業的限定語。

      使用外國(地區)出資企業字號的外商獨資企業,可以在名稱中間使用(中國)字樣。

      第十一條 企業名稱中的行政區劃是本企業所在地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名稱或地名。

      市轄區的名稱不能單獨用作企業名稱中的行政區劃。市轄區名稱與市行政區劃連用的企業名稱,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

      省、市、縣行政區劃連用的企業名稱,由最高級別行政區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

      第十二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企業法人,可以將名稱中的行政區劃放在字號之后,組織形式之前:

      (一)使用控股企業名稱中的字號;

      (二)該控股企業的名稱不含行政區劃。

      第十三條 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企業法人,可以使用不含行政區劃的企業名稱:

      (一)國務院批準的;

      (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的;

      (三)注冊資本(或注冊資金)不少于5000萬元人民幣的;

      (四)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另有規定的。

      第十四條 企業名稱中的字號應當由2個以上的字組成。

      行政區劃不得用作字號,但縣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具有其他含義的除外。

      第十五條 企業名稱可以使用自然人投資人的姓名作字號。

      第十六條 企業名稱中的行業表述應當是反映企業經濟活動性質所屬國民經濟行業或者企業經營特點的用語。

      企業名稱中行業用語表述的內容應當與企業經營范圍一致。

      第十七條 企業經濟活動性質分別屬于國民經濟行業不同大類的,應當選擇主要經濟活動性質所屬國民經濟行業類別用語表述企業名稱中的行業。

      第十八條 企業名稱中不使用國民經濟行業類別用語表述企業所從事行業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企業經濟活動性質分別屬于國民經濟行業5個以上大類;

      (二)企業注冊資本(或注冊資金)1億元以上或者是企業集團的母公司;

      (三)與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或者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中字號不相同。

      第十九條 企業為反映其經營特點,可以在名稱中的字號之后使用國家(地區)名稱或者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

      上述地名不視為企業名稱中的行政區劃。

      第二十條 企業名稱不應當明示或者暗示有超越其經營范圍的業務。

      第三章 企業名稱的登記注冊

      第二十一條 企業營業執照上只準標明一個企業名稱。

      第二十二條 設立公司應當申請名稱預先核準。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企業必須報經審批或者企業經營范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報經審批項目的,應當在報送審批前辦理企業名稱預先核準,并以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的企業名稱報送審批。

      設立其他企業可以申請名稱預先核準。

      第二十三條 申請企業名稱預先核準,應當由全體出資人、合伙人、合作者(以下統稱投資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人,向有名稱核準管轄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全體投資人簽署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擬設立企業的名稱(可以載明備選名稱)、地址、業務范圍、注冊資本(或注冊資金)、投資人名稱或者姓名及出資額等內容;

      (二)全體投資人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人的證明;

      (三)代表或者人的資格證明;

      (四)全體投資人的資格證明;

      (五)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四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日內,對申請預先核準的企業名稱作出核準或者駁回的決定。核準的,發給《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駁回的,發給《企業名稱駁回通知書》。

      第二十五條 申請企業設立登記,已辦理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的,應當提交《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設立企業名稱涉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報經審批,未能提交審批文件的,登記機關不得以預先核準的企業名稱登記注冊。

      企業名稱預先核準與企業登記注冊不在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的,登記機關應當自企業登記注冊之日起30日內,將有關登記情況送核準企業名稱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

      第二十六條 企業變更名稱,應當向其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企業申請變更的名稱,屬登記機關管轄的,由登記機關直接辦理變更登記。如果企業原名稱是經其他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的,登記機關應當在核準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將有關登記情況送核準原名稱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

      企業申請變更的名稱,不屬登記機關管轄的,按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

      企業名稱變更登記核準之日起30日內,企業應當申請辦理其分支機構名稱的變更登記。

      第二十七條 企業申請變更的名稱,不屬登記機關管轄時,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企業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并提交下列文件:

      (1)企業變更名稱的書面申請;

      (2)企業章程;

      (3)營業執照復印件;

      (4)其他有關文件。

      (二)登記機關向有名稱核準管轄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報送下列文件:

      (1)本機關對企業擬變更名稱的審查意見;

      (2)上款所列文件,其中營業執照復印件應當加蓋登記機關印章。

      (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在收到申報材料之日起10日內,對申請的企業名稱作出核準或者駁回的決定。核準的,發給《企業名稱變更核準通知書》;駁回的,發給《企業名稱駁回通知書》。

      (四)登記機關收到《企業名稱變更核準通知書》或者《企業名稱駁回通知書》后,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時限內,對企業名稱變更登記作出核準或者駁回的決定。

      企業變更名稱涉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報經審批,未能提交審批文件的,不得以《企業名稱變更核準通知書》核準的企業名稱辦理變更登記。

      (五)登記機關應當在核準企業名稱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將有關登記情況送核準企業名稱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

      第二十八條 《企業名稱變更核準通知書》核準的企業名稱有效期為6個月,有效期滿,自動失效。

      第二十九條 企業被撤銷有關業務經營權,而其名稱又表明了該項業務時,企業應當在被撤銷該項業務經營權之日起1個月內,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企業名稱等登記事項。

      第三十條 企業辦理注銷登記或者被吊銷營業執照,如其名稱是經其他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的,登記機關應當將核準注銷登記情況或者行政處罰決定書送核準該企業名稱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

      第三十一條 企業名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準:

      (一)與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或者登記注冊的同行業企業名稱字號相同,有投資關系的除外;

      (二)與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或者登記注冊符合本辦法第十八條的企業名稱字號相同,有投資關系的除外;

      (三)與其他企業變更名稱未滿1年的原名稱相同;

      (四)與注銷登記或者被吊銷營業執照未滿3年的企業名稱相同;

      (五)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

      第三十二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建立企業名稱核準登記檔案。

      第三十三條 《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企業名稱變更核準通知書》、《企業名稱駁回通知書》及企業名稱核準登記表格式樣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統一制定。

      第三十四條 外國(地區)企業名稱,依據《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有關規定予以保護。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停止受理外國(地區)企業名稱在中國境內的登記注冊。原已核發的《企業名稱登記證書》有效期屆滿后,不再延期。

      第四章 企業名稱的使用

      第三十五條 預先核準的企業名稱在保留期內,不得用于經營活動,不得轉讓。

      企業變更名稱,在其登記機關核準變更登記前,不得使用《企業名稱變更核準通知書》上核準變更的企業名稱從事經營活動,也不得轉讓。

      第三十六條 企業應當在住所處標明企業名稱。

      第三十七條 企業的印章、銀行賬戶、信箋、產品或者其包裝等使用的企業名稱,應當與其營業執照上的企業名稱相同。

      第三十八條 法律文書使用企業名稱,應當與該企業營業執照上的企業名稱相同。

      第三十九條 企業使用名稱,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章 監督管理與爭議處理

      第四十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在本機關管轄地域內從事活動的企業使用企業名稱的行為,依法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 已經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在使用中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的,或者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應當認定為不適宜的企業名稱予以糾正。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的,依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第(四)項處理。

      第四十三條 企業的產品或者其包裝等使用的企業名稱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按《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處理。

      企業的印章、銀行賬戶、信箋使用的企業名稱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按《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五)項處理。

      第四十四條 其他未按登記注冊企業名稱使用,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并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按《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處理。

      第四十五條 企業因名稱與他人發生爭議,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處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四十六條 企業請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處理名稱爭議時,應當向核準他人名稱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書。申請書應當由申請人簽署并載明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情況、名稱爭議事實及理由、請求事項等內容。

      (二)申請人的資格證明。

      (三)舉證材料。

      (四)其他有關材料。

      委托的,還應當提交委托書和被委托人資格證明。

      第四十七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受理企業名稱爭議后,應當按以下程序在6個月內作出處理:

      (一)查證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企業名稱登記注冊的情況;

      (二)調查核實申請人提交的材料和有關爭議的情況;

      (三)將有關名稱爭議情況書面告知被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在1個月內對爭議問題提交書面意見;

      (四)依據保護工業產權的原則和企業名稱登記管理的有關規定作出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以下需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的名稱,參照《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和本辦法辦理:

      (一)企業集團的名稱,其構成為:行政區劃+字號+行業+集團字樣;

      (二)個體工商戶的字號名稱;

      (三)其他按規定需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的組織的名稱。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貫徹(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有關問題的通知》(工商企字〔1991〕第309號)、《關于執行(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工商企字〔1992〕第283號)、《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名稱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工商企字〔1993〕第152號)同時廢止。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其他文件中有關企業名稱的規定,與《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和本辦法抵觸的,同時失效。

      企業名稱登記的程序企業名稱的登記程序分為一般程序和特殊程序。特殊程序是指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登記程序,將在下一問題中詳細介紹。

      企業名稱登記的一般程序是指企業名稱作為企業登記注冊的一個法定登記事項,通過企業提出的企業設立登記或變更登記申請來實現企業名稱的登記注冊的程序。

      除法律法規有特殊規定,企業在申請登記注冊前必須經特殊程序將名稱登記注冊外,其他企業均可以直接通過一般程序進行企業名稱的登記。

      企業應當按照《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的要求,確定擬設立企業的名稱或擬變更使用的企業名稱,并填寫《企業申請開業登記注冊書》和《企業申請變更登記注冊書》連同企業設立登記或變更登記的有關材料一起報送登記主管機關受理。企業登記主管機關經審查,依法核準登記注冊并頒發或換發營業執照后,企業名稱登記同時完成。

      新設立的企業申請企業名稱登記注冊時,如按照《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其申請名稱登記主管機關與企業按《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確定的設立登記主管機關不一致時,企業應按特殊程序行先向企業名稱的登記主管機關申請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經核準后,再行向企業設立登記主管機關申請企業設立登記。

      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范文第3篇

      1、有限責任公司的全體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體發起人簽署的公司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

      2、股東或者發起人的法人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證明。

      3、公司登記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登記機關自收到文件后,一般在10天內作出核準或者駁回的決定。公司登記機關決定核準的,會發給《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如果獲得核準,接下來,你要準備好有關申辦材料,到公司所在地工商登記部門去辦理登記。

      (來源:文章屋網 )

      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范文第4篇

      報關注冊登記許可

      注冊登記許可的條件

      申請人申請海關報關企業注冊登記許可應具備下列條件:具備境內企業法人資格條件;企業注冊資本不低于人民幣150萬元;健全的組織機構和財務管理制度;報關員人數不少于5名;投資者、報關業務負責人、報關員無走私記錄;報關業務負責人具有五年以上從事對外貿易工作經驗或者報關工作經驗;無因走私違法行為被海關撤銷注冊登記許可記錄;有符合從事報關服務所必需的固定經營場所和設施;海關監管所需要的其他條件。

      申請需要提交的文件材料

      申請人確認自己符合上面所列的九項條件的,則可以準備申請材料,向海關提出許可申請。提交材料包括:報關企業注冊登記許可申請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或者《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印件;企業章程;出資證明文件復印件;所聘報關從業人員的《報關員資格證》復印件;從事報關服務業可行性研究報告;報關業務負責人工作簡歷;報關服務營業場所所有權證明、租賃證明;其他與申請注冊登記許可相關的材料。上述文件材料需要注意的是:

      關于報關企業的名稱。海關2005年第18號公告規定:報關企業(名稱中含有“國際貨運”字樣的除外)的企業名稱中應當含有“報關”字樣。但鑒于商務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范國際貨運企業名稱尚需逐步實施,海關執行時暫放寬為:報關企業(國際貨運企業除外)的企業名稱中應當含有“報關”字樣。申請人提交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或者《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印件,應當使用符合上述要求的企業名稱。如果企業已經成立,申請時《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名稱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則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一個符合規定的名稱,并將《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印件與《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作為申請材料一同提交。

      關于《報關員資格證》復印件。申請人提交的《報關員資格證》復印件持有人應當是未在海關注冊報關員的人員。如果申請人申請時《報關員資格證》持有人已經在海關注冊為報關員的,申請將不被海關受理。此時,申請人必須更換為未在海關注冊人員的《報關員資格證》復印件,或者申請海關注銷其報關員注冊后再向海關提出申請。

      受理機關

      受理機關為申請人所在地直屬海關或者受委托的隸屬海關。申請人應當到受理機關提出申請并遞交申請材料。

      許可的實施機關是申請人所在地的直屬海關。是否準予申請人報關企業注冊登記許可的決定由直屬海關作出。

      報關企業跨關區分支機構的注冊登記許可

      報關企業如需要在注冊登記許可區域以外從事報關服務的,應當依法設立分支機構。設立報關企業跨關區分支機構與設立報關企業一樣,都屬于海關行政許可事項,需要報關企業向擬注冊登記地海關提出申請。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報關企業都可以申請設立跨關區分支機構,它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報關企業自取得海關核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報關企業報關注冊登記證書》之日起滿2年;報關企業自申請之日起最近兩年未因走私受過處罰。同時,符合上述條件的報關企業每申請一項跨關區分支機構注冊登記許可,應當增加注冊資本人民幣50萬元。

      符合上述條件的報關企業跨關區設立的分支機構擬取得注冊登記許可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符合境內企業法人分支機構設立條件;報關員人數不少于3名;有符合從事報關服務所必需的固定經營場所和設施;分支機構負責人應當具有五年以上從事對外貿易工作經驗或者報關工作經驗;報關業務負責人、報關員無走私記錄。

      報關企業認為自己符合上述設立跨關區分支機構條件的,向海關提出申請的,應當到跨關區分支機構所在地海關提交下列材料:報關企業跨關區分支機構注冊登記許可申請書;《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報關企業報關注冊登記證書》復印件;分支機構從事報關服務業可行性研究報告;擬聘的報關從業人員《報關員資格證書》復印件;分支機構負責人、報關業務負責人工作簡歷;報關服務營業場所所有權證明、租賃證明;由報關企業注冊登記地直屬海關出具的該報關企業符合《規定》第17條的證明材料;申請設立報關企業分支機構注冊登記許可的其他材料。需要注意的是:

      此處提交《報關員資格證書》復印件的要求與報關企業的要求一致。

      報關企業申請開具跨關區分支機構注冊登記許可證明時,如果企業注冊資本已經超過150萬人民幣,超過部分達到規定要求,可作為分支機構設立時的增加資本。例如,報關企業的注冊資本為200萬元,其超過150萬元的部分為50萬元,超過的部分符合設立一個跨關區分支機構的增加資本規定,因此,其申請設立一個跨關區分支機構時,不用實際增加50萬元資本,海關就可以為其出具符合已增加資本50萬元的證明。

      報關企業注冊登記許可限制

      報關企業獲得許可后,可以在取得許可的直屬海關關區內各口岸地或者海關監管業務集中地從事報關服務;跨關區報關企業分支機構取得許可的,應當在所在地口岸或者海關監管業務集中的地點從事報關服務。

      報關企業及其跨關區分支機構注冊登記許可期限均為2年。

      報關企業獲得海關行政許可后的注冊登記

      根據《規定》:申請人獲得許可后,應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許可經營項目登記,并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之日起90日內到企業所在地海關辦理注冊登記手續。

      報關企業申請辦理注冊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直屬海關注冊登記許可文件復印件;《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分支機構提交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書副本復印件;銀行開戶證明復印件;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副本復印件;《報關單位情況登記表》、《報關單位管理人員情況登記表》;報關企業與所聘報關員簽訂的用工勞動合同復印件;其他與報關注冊登記有關的文件材料。需要注意的是:

      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范文第5篇

      1、申請書。

      2、可行性研究報告。

      3、公司章程草案。應當載明股東名冊及其出資額、股權結構等內容。

      4、股東承諾書。

      5、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6、股東基本情況的報告。

      7、擬任董事、監事、法人代表、高級管理人員情況。

      8、營業場所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明、消防設施合格證明等材料。

      9、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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