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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創建目標
到**年,基本建立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中醫藥事業發展運行機制,實現中醫藥資源配置的優化、服務模式的轉變、服務領域的拓寬;基本建立與人民群眾健康需求相適應的功能健全、人才結構優化、運行機制靈活、自我發展能力和競爭能力較強的中醫藥醫療服務體系;中醫學術水平和防病治病能力進一步提高,中醫藥新興產業初步形成,對外交流與合作進一步擴大,力爭通過國家級評審驗收,成為全國農村中醫工作先進市。
二、主要工作
(一)中醫藥基地建設。進一步改善全市中醫醫院醫療用房、設備條件。**市中醫醫院新建6000平方米后勤綜合樓;德清縣中醫醫院分院改、擴建3000平方米的醫療用房;長興縣中醫醫院新建6000平方米門診大樓、14000平方米住院大樓及2000平方米的后勤綜合樓;安吉縣中醫醫院新建10000平方米的住院大樓;南潯區中西醫結合醫院擴建7000平方米的住院綜合樓;吳興區中西醫結合醫院新建3000平方米的醫療用房。
(二)人才隊伍建設。到**年,每千人口中醫數達到0.3人。爭取有2名新一代省級名中醫,20名市級名中醫,40名名中醫、老中醫專家的學術繼承人,選拔培養20名農村中醫骨干。鄉村醫生參加中醫專業大專學歷教育人數達100名,鄉村醫生中醫藥知識培訓率達到100%。中醫藥衛技人員繼續教育參加率95%以上,中醫臨床醫師規范化培訓率達到100%。中醫醫療機構中,西醫人員接受中醫藥知識培訓率達90%。今后新充實到中醫、中西醫結合醫院的臨床醫師必須具備大學本科以上學歷。
(三)中醫臨床醫療重點學科建設。完善中醫(中西醫結合)專科專病群建設。新創建2個市級中醫臨床醫療重點學科建設項目,爭取4-5個中醫臨床醫療重點學科(或專科專病)達到省內先進水平,建成輻射全市的重點專科專病不少于4個,每縣(區)輻射當地的重點專科專病不少于8個。重視發揮各級綜合性醫院中醫科的作用,在綜合醫院中創建省級示范中醫科2個,鼓勵創建中西醫結合重點學科。
(四)中醫科技創新。在中醫治療不孕癥、肝病、腎病、腫瘤、骨傷、針灸、腰腿痛以及醫院特色中藥制劑的深度開發利用上取得較大進展;開展各類中醫藥科技項目15項,爭取省級4項、市級6項、縣級4項;向基層推廣6-10項中醫適宜技術;加強名老中醫學術經驗整理繼承工作。
(五)農村中醫藥事業發展。積極開展“全國農村中醫工作先進縣”創建工作,各縣區均達到省農村中醫工作先進縣標準。按照農村社區衛生服務的要求完成中醫科、中藥房建設任務,建成5個省級中醫藥參與社區衛生服務示范單位,基本形成縣、鄉、村三級農村中醫醫療預防保健網絡,充分發揮中醫藥在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中的作用。鄉鎮衛生院中醫藥覆蓋率達到100%。將中醫醫療機構納入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救治體系,加強中醫醫院中醫急診協作網絡和中醫醫院急診科的建設,充分發揮中醫藥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救治中的作用。
三、保障措施
(一)健全組織,加強領導。各級政府要切實加強對發展中醫藥事業的領導,貫徹實施好《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條例》、《**省發展中醫條例》以及《**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衛生廳關于進一步貫徹實施**省發展中醫條例的意見的通知》(浙政辦發〔2000〕222號)等精神,主動承擔起發展農村中醫藥事業的責任和任務,將中醫工作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統籌本地區中醫藥事業發展。市政府已成立由分管市長任組長的創建全國農村中醫工作先進市領導小組,縣區要成立相應的領導小組,研究部署創建工作,切實解決一些能促進中醫藥事業發展的實際問題。
(二)部門配合,履行職責。各有關部門要相互協作,嚴格執行全國農村中醫工作先進市建設標準,共同推進全國農村中醫工作先進市創建工作。衛生部門作為創建工作的主要實施部門,要對中醫工作實行統一規劃,經常性開展對創建工作的督促、指導、檢查和考核。財政部門要加大對中醫工作的投入,中醫事業費的增長比例應高于衛生事業費的增長比例,中醫事業經費應達到或高于衛生事業費的10%。人事部門要重視中醫藥人才培養、使用、晉升等,特別在培養高層次中醫人才和農村中醫藥人才培養方面要有切實可行的措施,為中醫藥人才的健康成長創造良好的環境和條件。科技部門要積極實施扶持政策,對中醫科研實行“優先立項、優先資助、優先獎勵”的三優先政策,形成重視、支持中醫科技工作的良好氛圍,努力提高中醫科技創新能力。進一步重視中醫科研成果轉化為生產力,加大推廣適宜中醫技術的支持力度。發展改革委、勞動保障、食品藥品監督、文廣新聞、規劃與建設等部門均要根據各自職責,制訂具體的工作計劃,認真落實支持中醫藥事業發展的各項保障措施。
(三)完善網絡,全面監管。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轉變管理職能,實行中醫工作全行業管理。要設立中醫工作管理機構,制定中醫事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要建立和完善中醫醫療機構、中醫從業人員的行業準入制度,依法加強對各級各類中醫服務機構和中醫醫療行為的管理和監督,不斷完善中醫行業管理的有關規章制度。各級中醫(中西醫結合)醫院要成立領導小組,設立中醫指導科,承擔本地區中醫工作的業務指導與檢查。
(四)深化改革,創新機制。要把改革作為推動中醫事業發展的根本動力,使中醫行政管理模式及中醫行業運行機制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協調,中醫學術進步與現代科技水平相適應。要根據中醫各個領域不同的性質和特點制訂不同的發展政策,實施分類管理、分類指導。中醫醫院要積極推進以人事分配制度為核心的管理制度改革,引入競爭機制,堅持“病人選醫生”制度,轉變服務模式,拓寬服務領域,加強成本核算。積極穩妥地探索引入社會資本建立民營中醫醫療機構。
(五)加大宣傳,營造氛圍。要利用各種形式,加大對中醫藥工作的宣傳力度,認真宣傳國家、省中醫藥方針政策,要圍繞我市創建全國農村中醫工作先進市這一主題,及時宣傳我市出臺的一系列中醫藥改革與發展的政策。要在社區、醫院等建立中醫工作的宣傳陣地,積極開展中醫藥知識的普及,向人民群眾廣泛宣傳中醫藥文化的內涵,宣傳中醫藥防病治病的理念、知識和作用,提高人民群眾利用中醫藥防病治病,進行自我保健的意識和能力。
四、進度安排
按照**年接受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評審驗收的時間,整個創建活動計劃分成四個階段逐步推進:
第一階段(2005年10月至2006年5月):為項目準備及啟動階段。該階段主要任務是完成創建申報,組建各級創建機構,宣傳動員,營造創建氛圍和研究制訂創建方案。
第二階段(2006年6月至**年4月):為建設提高階段。主要任務是完成2006年度的各項階段性考核目標,并進行自查評估,總結經驗,形成書面材料報省衛生廳審核。
第一條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條例及本細則所稱醫療機構,是指依據條例和本細則的規定,經登記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機構。
第三條醫療機構的類別:
(一)綜合醫院、中醫醫院、中西醫結合醫院、民族醫醫院、專科醫院、康復醫院;
(二)婦幼保健院;
(三)中心衛生院、鄉(鎮)衛生院、街道衛生院;
(四)療養院;
(五)綜合門診部、專科門診部、中醫門診部、中西醫結合門診部、民族醫門診部;
(六)診所、中醫診所、民族醫診所、衛生所、醫務室、衛生保健所、衛生站;
(七)村衛生室(所);
(八)急救中心、急救站;
(九)臨床檢驗中心;
(十)專科疾病防治院、專科疾病防治所、專科疾病防治站;
(十一)護理院、護理站;
(十二)其他診療機構。
第四條衛生防疫、國境衛生檢疫、醫學科研和教學等機構在本機構業務范圍之外開展診療活動以及美容服務機構開展醫療美容業務的,必須依據條例及本細則,申請設置相應類別的醫療機構。
第五條中國人民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編制外的醫療機構,由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按照條例和本細則管理。
中國人民后勤衛生主管部門負責向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提供軍隊編制外醫療機構的名稱和地址。
第六條醫療機構依法從事診療活動受法律保護。
第七條衛生行政部門依法獨立行使監督管理職權,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干涉。
第二章設置審批
第八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當按照當地《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合理配置和合理利用醫療資源。
《醫療機構設置規劃》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依據《醫療機構設置規劃指導原則》制定,經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在本行政區域內實施。
《醫療機構設置規劃指導原則》另行制定。
第九條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按照《醫療機構設置規劃指導原則》規定的權限和程序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定期評價實施情況,并將評價結果按年度向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和同級人民政府報告。
第十條醫療機構不分類別、所有制形式、隸屬關系、服務對象,其設置必須符合當地《醫療機構設置規劃》。
第十一條床位在一百張以上的綜合醫院、中醫醫院、中西醫結合醫院、民族醫醫院以及專科醫院、療養院、康復醫院、婦幼保健院、急救中心、臨床檢驗中心和專科疾病防治機構的設置審批權限的劃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其他醫療機構的設置,由縣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審批。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設置醫療機構:
(一)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單位;
(二)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個人;
(三)醫療機構在職、因病退職或者停薪留職的醫務人員;
(四)發生二級以上醫療事故未滿五年的醫務人員;
(五)因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已被吊銷執業證書的醫務人員;
(六)被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機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七)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二)、(三)、(四)、(五)、(六)項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醫療機構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第十三條在城市設置診所的個人,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醫師執業技術考核合格,取得《醫師執業證書》;
(二)取得《醫師執業證書》或者醫師職稱后,從事五年以上同一專業的臨床工作;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醫師執業技術標準另行制定。
在鄉鎮和村設置診所的個人的條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第十四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置醫療機構,由政府指定或者任命的擬設醫療機構的籌建負責人申請;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設置醫療機構,由其代表人申請;個人設置醫療機構,由設置人申請;兩人以上合伙設置醫療機構,由合伙人共同申請。
第十五條條例第十條規定提交的設置可行性研究報告包括以下內容:
(一)申請單位名稱、基本情況以及申請人姓名、年齡、專業履歷、身份證號碼;
(二)所在地區的人口、經濟和社會發展等概況;
(三)所在地區人群健康狀況和疾病流行以及有關疾病患病率;
(四)所在地區醫療資源分布情況以及醫療服務需求分析;
(五)擬設醫療機構的名稱、選址、功能、任務、服務半徑;
(六)擬設醫療機構的服務方式、時間、診療科目和床位編制;
(七)擬設醫療機構的組織結構、人員配備;
(八)擬設醫療機構的儀器、設備配備;
(九)擬設醫療機構與服務半徑區域內其他醫療機構的關系和影響;
(十)擬設醫療機構的污水、污物、糞便處理方案;
(十一)擬設醫療機構的通訊、供電、上下水道、消防設施情況;
(十二)資金來源、投資方式、投資總額、注冊資金(資本);
(十三)擬設醫療機構的投資預算;
(十四)擬設醫療機構五年內的成本效益預測分析。
并附申請設置單位或者設置人的資信證明。
申請設置門診部、診所、衛生所、醫務室、衛生保健所、衛生站、村衛生室(所)、護理站等醫療機構的,可以根據情況適當簡化設置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
第十六條條例第十條規定提交的選址報告包括以下內容:
(一)選址的依據;
(二)選址所在地區的環境和公用設施情況;
(三)選址與周圍托幼機構、中小學校、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布局的關系;
(四)占地和建筑面積;
第十七條由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共同申請設置醫療機構以及由兩人以上合伙申請設置醫療機構的,除提交可行性研究報告和選址報告外,還必須提交由各方共同簽署的協議書。
第十八條醫療機構建筑設計必須經設置審批機關審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十九條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的設置申請的受理時間,自申請人提供條例和本細則規定的全部材料之日算起。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依據當地《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及本細則審查和批準醫療機構的設置;
申請設置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準;
(一)不符合當地《醫療機構設置規劃》;
(二)設置人不符合規定的條件;
(三)不能提供滿足投資總額的資信證明;
(四)投資總額不能滿足各項預算開支;
(五)醫療機構選址不合理;
(六)污水、污物、糞便處理方案不合理;
(七)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條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核發《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的同時,向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上級衛生行政部門有權在接到備案報告之日起三十日內糾正或者撤銷下級衛生行政部門作出的不符合當地《醫療機構設置規劃》的設置審批。
第二十二條《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的有效期,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第二十三條變更《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中核準的醫療機構的類別、規模、選址和診療科目,必須按照條例和本細則的規定,重新申請辦理設置審批手續。
第二十四條法人和其他組織設置的為內部職工服務的門診部、診所、衛生所(室),由設置單位在該醫療機構執業登記前,向當地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備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設置單位或者其主管部門設置醫療機構的決定;
(二)《設置醫療機構備案書》。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備案后十五日內給予《設置醫療機構備案回執》。
第三章登記與校驗
第二十五條申請醫療機構執業登記必須填寫《醫療機構申請執業登記注冊書》,并向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或者《設置醫療機構備案回執》;
(二)醫療機構用房產權證明或者使用證明;
(三)醫療機構建筑設計平面圖;
(四)驗資證明、資產評估報告;
(五)醫療機構規章制度;
(六)醫療機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以及各科室負責人名錄和有關資格證書、執業證書復印件;
(七)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請門診部、診所、衛生所、醫務室、衛生保健所和衛生站登記的,還應當提交附設藥房(柜)的藥品種類清單、衛生技術人員名錄
及其有關資格證書、執業證書復印件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條登記機關在受理醫療機構執業登記申請后,應當按照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條件和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時限進行審查和實地考察、核實,并對有關執業人員進行消毒、隔離和無菌操作等基本知識和技能的現場抽查考核。經審核合格的,發給《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審核不合格的,將審核結果和不予批準的理由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
《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及其副本由衛生部統一印制。
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執業登記申請的受理時間,自申請人提供條例和本細則規定的全部材料之日算起。
第二十七條申請醫療機構執業登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記:
(一)不符合《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核準的事項;
(二)不符合《醫療機構基本標準》;
(三)投資不到位;
(四)醫療機構用房不能滿足診療服務功能;
(五)通訊、供電、上下水道等公共設施不能滿足醫療機構正常運轉;
(六)醫療機構規章制度不符合要求;
(七)消毒、隔離和無菌操作等基本知識和技能的現場抽查考核不合格;
(八)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條醫療機構執業登記的事項:
(一)類別、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所有制形式;
(三)注冊資金(資本);
(四)服務方式;
(五)診療科目;
(六)房屋建筑面積、床位(牙椅);
(七)服務對象;
(八)職工人數;
(九)執業許可證登記號(醫療機構代碼);
(十)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登記事項。
門診部、診所、衛生所、醫務室、衛生保健所、衛生站除登記前款所列事項外,還應當核準登記附設藥房(柜)的藥品種類。
《醫療機構診療科目名錄》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條因分立或者合并而保留的醫療機構應當申請變更登記;因分立或者合并而新設置的醫療機構應當申請設置許可和執業登記;因合并而終止的醫療機構應當申請注銷登記。
第三十條醫療機構變更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所有制形式、服務對象、服務方式、注冊資金(資本)、診療科目、床位(牙椅)的,必須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醫療機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簽署的《醫療機構申請變更登記注冊書》;
(二)申請變更登記的原因和理由;
(三)登記機關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一條機關、企業和事業單位設置的為內部職工服務的醫療機構向社會開放,必須按照前條規定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第三十二條醫療機構在原登記機關管轄權限范圍內變更登記事項的,由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因變更登記超出原登記機關管轄權限的,由有管轄權的衛生行政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醫療機構在原登記機關管轄區域內遷移,由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向原登記機關管轄區域外遷移的,應當在取得遷移目的地的衛生行政部門發給的《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并經原登記機關核準辦理注銷登記后,再向遷移目的地的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執業登記。
第三十三條登記機關在受理變更登記申請后,依據條例和本細則的有關規定以及當地《醫療機構設置規劃》進行審核,按照登記程序或者簡化程序辦理變更登記,并作出核準變更登記或者不予變更登記的決定。
第三十四條醫療機構停業,必須經登記機關批準。除改建、擴建、遷建原因,醫療機構停業不得超過一年。
第三十五條床位在一百張以上的綜合醫院、中醫醫院、中西醫結合醫院、民族醫醫院以及專科醫院、療養院、康復醫院、婦幼保健院、急救中心、臨床檢驗中心和專科疾病防治機構的校驗期為三年;其他醫療機構的校驗期為一年。
醫療機構應當于校驗期滿前三個月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校驗手續。
辦理校驗應當交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醫療機構校驗申請書》;
(二)《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副本;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六條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受理校驗申請后的三十日內完成校驗。
第三十七條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機關可以根據情況,給予一至六個月的暫緩校驗期:
(一)不符合《醫療機構基本標準》;
(二)限期改正期間;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不設床位的醫療機構在暫緩校驗期內不得執業。
暫緩校驗期滿仍不能通過校驗的,由登記機關注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三十八條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于每年二月底前,將上年度本行政區域內執業的醫療機構名冊逐級上報至衛生部,其中中醫、中西醫結合和民族醫醫療機構名冊逐級上報至國家中醫藥管理局。
第三十九條醫療機構開業、遷移、更名、改變診療科目以及停業、歇業和校驗結果由登記機關予以公告。
第四章名稱
第四十條醫療機構的名稱由識別名稱和通用名稱依次組成。
醫療機構的通用名稱為:醫院、中心衛生院、衛生院、療養院、婦幼保健院、門診部、診所、衛生所、衛生站、衛生室、醫務室、衛生保健所、急救中心、急救站、臨床檢驗中心、防治院、防治所、防治站、護理院、護理站、中心以及衛生部規定或者認可的其他名稱。
醫療機構可以下列名稱作為識別名稱:地名、單位名稱、個人姓名、醫學學科名稱、醫學專業和專科名稱、診療科目名稱和核準機關批準使用的名稱。
第四十一條醫療機構的命名必須符合以下原則:
(一)醫療機構的通用名稱以前條第二款所列的名稱為限;
(二)前條第三款所列的醫療機構的識別名稱可以合并使用;
(三)名稱必須名符其實;
(四)名稱必須與醫療機構類別或者診療科目相適應;
(五)各級地方人民政府設置的醫療機構的識別名稱中應當含有省、市、縣、區、街道、鄉、鎮、村等行政區劃名稱,其他醫療機構的識別名稱中不得含有行政區劃名稱;
(六)國家機關、企業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者個人設置的醫療機構的名稱中應當含有設置單位名稱或者個人的姓名。
第四十二條醫療機構不得使用下列名稱:
(一)有損于國家、社會或者公共利益的名稱;
(二)侵犯他人利益的名稱;
(三)以外文字母、漢語拼音組成的名稱;
(四)以醫療儀器、藥品、醫用產品命名的名稱;
(五)含有"疑難病"、"專治"、"專家"、"名醫"或者同類含義文字的名稱以及其他宣傳或者暗示診療效果的名稱;
(六)超出登記的診療科目范圍的名稱;
(七)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規定不得使用的名稱。
第四十三條以下醫療機構名稱由衛生部核準;屬于中醫、中西醫結合和民族醫醫療機構的,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核準:
(一)含有外國國家(地區)名稱及其簡稱、國際組織名稱的;
(二)含有"中國"、"全國"、"中華"、"國家"等字樣以及跨省地域名稱的;
(三)各級地方人民政府設置的醫療機構的識別名稱中不含有行政區劃名稱的。
第四十四條以"中心"作為醫療機構通用名稱的醫療機構名稱,由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核準;在識別名稱中含有"中心"字樣的醫療機構名稱的核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含有"中心"字樣的醫療機構名稱必須同時含有行政區劃名稱或者地名。
第四十五條除專科疾病防治機構以外,醫療機構不得以具體疾病名稱作為識別名稱,確有需要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核準。
第四十六條醫療機構名稱經核準登記,于領取《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后方可使用,在核準機關管轄范圍內享有專用權。
第四十七條醫療機構只準使用一個名稱。確有需要,經核準機關核準可以使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名稱,但必須確定一個第一名稱。
第四十八條衛生行政部門有權糾正已經核準登記的不適宜的醫療機構名稱,上級衛生行政部門有權糾正下級衛生行政部門已經核準登記的不適宜的醫療機構名稱。
第四十九條兩個以上申請人向同一核準機關申請相同的醫療機構名稱,核準機關依照申請在先原則核定。屬于同一天申請的,應當由申請人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核準機關作出裁決。
兩個以上醫療機構因已經核準登記的醫療機構名稱相同發生爭議時,核準機關依照登記在先原則處理。屬于同一天登記的,應當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核準機關報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作出裁決。
第五十條醫療機構名稱不得買賣、出借。
未經核準機關許可,醫療機構名稱不得轉讓。
第五章執業
第五十一條醫療機構的印章、銀行帳戶、版匾以及醫療文件中使用的名稱應當與核準登記的醫療機構名稱相同;使用兩個以上名稱的,應當與第一名稱相同。
第五十二條醫療機構應當嚴格執行無菌消毒、隔離制度,采取科學有效的措施處理污水和廢棄物,預防和減少醫院感染。
第五十三條醫療機構的門診病歷的保存期不得少于十五年;住院病歷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十年。
第五十四條標有醫療機構標識的票據和病歷本冊以及處方箋、名種檢查的申請單、報告單、證明文書單、藥品分裝袋、制劑標簽等不得買賣、出借和轉讓。
醫療機構不得冒用標有其他醫療機構標識的票據和病歷本冊以及處方箋、各種檢查的申請單、報告單、證明文書單、藥品分裝袋、制劑標簽等。
第五十五條醫療機構應當按照衛生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標準加強醫療質量管理,實施醫療質量保證方案,確保醫療安全和服務質量,不斷提高服務水平。
第五十六條醫療機構應當定期檢查、考核各項規章制度和各級各類人員崗位責任制的執行和落實情況。
第五十七條醫療機構應當經常對醫務人員進行"基礎理論、基本知識、基本技能"的訓練與考核,把"嚴格要求、嚴密組織、嚴謹態度"落實到各項工作中。
第五十八條醫療機構應當組織醫務人員學習醫德規范和有關教材,督促醫務人員恪守職業道德。
第五十九條醫療機構不得使用假劣藥品、過期和失效藥品以及違禁藥品。
第六十條醫療機構為死因不明者出具的《死亡醫學證明書》,只作是否死亡的診斷,不作死亡原因的診斷。如有關方面要求進行死亡原因診斷的,醫療機構必須指派醫生對尸體進行解剖和有關死因檢查后方能作出死因診斷。
第六十一條醫療機構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對患者實行保護性醫療措施,并取得患者家屬和有關人員的配合。
第六十二條醫療機構應當尊重患者對自己的病情、診斷、治療的知情權利。在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時,應當向患者作必
要的解釋。因實施保護性醫療措施不宜向患者說明情況的,應當將有關情況通知患者家屬。
第六十三條門診部、診所、衛生所、醫務室、衛生保健所和衛生站附設藥房(柜)的藥品種類由登記機關核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第六十四條為內部職工服務的醫療機構未經許可和變更登記不得向社會開放。
第六十五條醫療機構被吊銷或者注銷執業許可證后,不得繼續開展診療活動。、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六十六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所轄區域內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十七條在監督管理工作中,要充分發揮醫院管理學會和衛生工作者協會等學術性和行業性社會團體的作用。
第六十八條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設立醫療機構監督管理辦公室。
各級醫療機構監督管理辦公室在同級衛生行政部門的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六十九條各級醫療機構監督管理辦公室的職責;
(一)擬訂醫療機構監督管理工作計劃;
(二)辦理醫療機構監督員的審查、發證、換證;
(三)負責醫療機構登記、校驗和有關監督管理工作的統計,并向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四)負責接待、辦理群眾對醫療機構的投訴;
(五)完成衛生行政部門交給的其他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十條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設醫療機構監督員,履行規定的監督管理職責。
醫療機構監督員由同級衛生行政部門聘任。
醫療機構監督員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其主要職責是:
(一)對醫療機構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指導;
(二)對醫療機構執業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指導;
(三)對醫療機構違反條例和本細則的案件進行調查、取證;
(四)對經查證屬實的案件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處理或者處罰意見;
(五)實施職權范圍內的處罰;
(六)完成衛生行政部門交付的其他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十一條醫療機構監督員有權對醫療機構進行現場檢查,無償索取有關資料,醫療機構不得拒絕、隱匿或者隱瞞。
醫療機構監督員在履行職責時應當佩戴證章、出示證件。
醫療機構監督員證章、證件由衛生部監制。
第七十二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對醫療機構的執業活動檢查、指導主要包括:
(一)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情況;
(二)執行醫療機構內部各項規章制度和各級各類人員崗位責任制情況;
(三)醫德醫風情況;
(四)服務質量和服務水平情況;
(五)執行醫療收費標準情況;
(六)組織管理情況;
(七)人員任用情況;
(八)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檢查、指導項目。
第七十三條國家實行醫療機構評審制度,對醫療機構的基本標準、服務質量、技術水平、管理水平等進行綜合評價。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負責醫療機構評審的組織和管理;各級醫療機構評審委員會負責醫療機構評審的具體實施。
第七十四條縣級以上中醫(藥)行政管理部門成立醫療機構評審委員會,負責中醫、中西醫結合和民族醫醫療機構的評審。
第七十五條醫療機構評審包括周期性評審、不定期重點檢查。
醫療機構評審委員會在對醫療機構進行評審時,發現有違反條例和本細則的情節,應當及時報告衛生行政部門;醫療機構評審委員會委員為醫療機構監督員的,可以直接行使監督權。
第七十六條《醫療機構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另行制定。
第七章處罰
第七十七條對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執業的,責令其停止執業活動,沒收非法所得和藥品、器械、并處以三千元以下的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其停止執業活動,沒收非法所得和藥品、器械,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因擅自執業曾受過衛生行政部門處罰;
(二)擅自執業的人員為非衛生技術專業人員;
(三)擅自執業時間在三個月以上;
(四)給患者造成傷害;
(五)使用假藥、劣藥蒙騙患者;
(六)以行醫為名騙取患者錢物;
(七)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它情形。
第七十八條對不按期辦理校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又不停止診療活動的,責令其限期補辦校驗手續;在限期內仍不辦理校驗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七十九條轉讓、出借《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沒收其非法所得,并處以三千元以下的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沒收其非法所得,處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并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一)出賣《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二)轉讓或者出借《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是以營利為目的;
(三)受讓方或者承借方給患者造成傷害;
(四)轉讓、出借《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給非衛生技術專業人員;
(五)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它情形。
第八十條除急診和急救外,醫療機構診療活動超出登記的診療科目范圍,情節輕微的,處以警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處以三千元以下罰款:
(一)超出登記的診療科目范圍的診療活動累計收入在三千元以下;
(二)給患者造成傷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三千元罰款,并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一)超出登記的診療科目范圍的診療活動累計收入在三千元以上;
(二)給患者造成傷害;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它情形。
第八十一條任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的,責令其立即改正,并可處以三千元以下的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并可以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一)任用兩名以上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診療活動;
(二)任用的非衛生技術人員給患者造成傷害。
醫療機構使用衛生技術人員從事本專業以外的診療活動的,按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處理。
第八十二條出具虛假證明文件,情節輕微的,給予警告,并可
處以五百元以下的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一)出具虛假證明文件造成延誤診治的;
(二)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給患者精神造成傷害的;
(三)造成其它危害后果的。
對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十三條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機關可以責令其限期改正:
(一)發生重大醫療事故;
(二)連續發生同類醫療事故,不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三)連續發生原因不明的同類患者死亡事件,同時存在管理不善因素;
(四)管理混亂,有嚴重事故隱患,可能直接影響醫療安全;
(五)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四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處罰決定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復議。上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請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書面答復。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也可以在接到《行政處罰決定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逾期不申請復議、不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衛生行政部門填定《行政處罰強制執行申請書》,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八章附則
第八十五條醫療機構申請辦理設置審批、執業登記、校驗、評審時,應當交納費用,醫療機構執業應當交納管理費,具體辦法由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會同物價管理部門規定。
第八十六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條例和本細則并結合當地的實際情況,制定實施方法。實施辦法中的有關中醫、中西結合、民族醫醫療機構的條款,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中醫(藥)行政部門擬訂。
第八十七條條例及本細則實施前已經批準執業的醫療機構的審核登記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規定。
第八十八條條例及本細則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診療活動:是指通過各種檢查,使用藥物、器械及手術等方法,對疾病作出判斷和消除疾病、緩解病情、減輕痛苦、改善功能、延長生命、幫助患者恢復健康的活動。
醫療美容:是指使用藥物以及手術、物理和其他損傷性或者侵入性手段進行的美容。
特殊檢查、特殊治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診斷、治療活動:
(一)有一定危險性,可能產生不良后果的檢查和治療;
(二)由于患者體質特殊或者病性危篤,可能對患者產生不良后果和危險的檢查和治療;
(三)臨床試驗性檢查和治療;
(四)收費可能對患者造成較大經濟負擔的檢查和治療。
衛生技術人員:是指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取得衛生技術人員資格或者職稱的人員。
技術規范:是指由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制定或者認可的與診療活動有關的技術標準、操作規程等規范性文件。
軍隊的醫療機構:是指中國人民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編制內的醫療機構。
一、區中醫藥發展現狀
截至2010年,區開設有中醫藥服務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以上公立醫療機構10家,民營醫院5家,中醫門診部1家。全區共有中醫類別執業醫師137名,執業助理醫師12名,其中職稱分布情況:正高4名,副高12名,中級29名,初級104名,分別占中醫衛技人員比例的3%、8%、19%、70%,另有中藥師43名,2010年全區公立醫療機構中醫藥門診人次為30.5萬人次。當前,制約我區中醫藥事業發展的主要問題是:
(一)中醫藥服務網絡體系不健全,服務可及性不強;
(二)全區中醫藥人才缺乏,高職稱、高學歷中醫藥人才比重不高,中醫藥人才斷脫檔現象嚴重,無市級名中醫;
(三)代表區中醫藥發展龍頭的區中醫院中醫藥文化底蘊不足,中醫特色和優勢不突出;
(四)中醫藥重點學科、特色專科和優勢學科難以凸現,中醫藥科研、教學和學術能力整體水平較低。
二、未來五年發展目標
(一)總體目標
2011-2012年,充分整合和挖掘我區中醫藥特色優勢資源,創建成為省級中醫藥特色社區衛生服務示范區。2012-2015年,進一步鞏固和擴大工作成效,努力創建成為“全國基層中醫藥工作先進單位”。確立以創建促發展的工作措施,到2015年,在全區基本建立起城鄉統籌兼顧、發展協調、功能完善、與群眾需求相適應的中醫藥服務體系,中醫藥服務能力和可及性明顯提高,中醫藥事業發展的基礎條件有較大改善,區域中醫藥疾病防治中心基本確立,能夠較好地滿足人民群眾多層次、多樣化的中醫治療及治未病需求。區中醫院達到二級乙等專科中醫院水平,老百姓對區域中醫藥綜合服務能力滿意度位居全市前列。
(二)具體指標
到2015年,全區年中醫藥門診服務人次達到80萬人次以上,開設中醫(中西醫)服務床位150張。基本建立以區中醫院為龍頭,綜合醫院中醫科為骨干,社區衛生服務機構中醫科為基礎力量,民營中醫醫療機構、村衛生室為補充的中醫醫療服務體系。進一步完善中醫藥人才的招錄、引進和培養政策,加強中醫藥人員招錄和引進力度,“十二五”期間,每年招錄和人才引進的人員中中醫類別人員比例達到25%以上。依托區中醫院著力打造區域中醫藥人才培養基地,努力實施中醫藥人才隊伍素質提升工程,到“十二五”末期,爭取擁有市級名中醫3名、中青年名中醫5名、基層名中醫5名以上,區內全科醫師和鄉村醫生的中醫藥知識培訓率達到100%。搭建中醫藥重點學科建設平臺,開展3年一周期的中醫藥重點學科建設,按照相互促進、錯位發展的原則,爭取到“十二五”末,建成市內有一定影響的中醫特色專科2至3個。加強中醫藥衛生適宜技術人員推廣應用工作,為基層群眾提供“簡、便、廉、驗”的中醫藥適宜技術,使全區90%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和60%的社區衛生服務站(村衛生室)能掌握并應用5種以上適宜技術。
三、主要工作任務
(一)進一步加強中醫藥服務網絡體系建設,全面提升中醫醫療服務能力
加快建立以區中醫院為龍頭,綜合醫院中醫科為骨干,社區衛生服務機構中醫科為基礎力量,民營中醫醫療機構、村衛生室為補充的城鄉一體化、布局科學、結構合理、功能完善、適應群眾醫療需求的中醫醫療服務體系。
1.加強龍頭醫院建設,努力實現區中醫院跨越式發展
合理規劃區中醫院業務發展計劃,通過政策支持、經費保障及各方努力,將區中醫院建設成為適應群眾需求、設施設備齊全、服務功能完善、人員結構合理、中醫特色突出、專科(專病)優勢明顯、服務質量優良的具有中醫藥特色優勢的中醫院。
(1)突出中醫藥特色,大力推進中醫龍頭醫院建設。區中醫院要始終堅持以中醫為主、西醫并舉的辦院方向和服務宗旨,每年新錄用臨床類衛技人員當中,中醫類(含中西醫結合)應達到60%以上,50%以上的西醫臨床醫生應參加中醫理論學習和臨床實踐,中醫類別執業醫師(含執業助理醫師)占執業醫師比例60%,醫院領導班子中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比例及臨床科室負責人中具有中醫類別執業醫師資格或系統接受中醫藥專業培訓的比例也應達到60%以上。采取有效措施,建立有利于發揮中醫藥特色優勢的激勵機制,著力推進中醫藥特色建設,確保規劃期內順利通過“二級乙等”中醫專科醫院評審,使區中醫院實現跨越式發展,加快建成集醫療、教學、科研、中醫藥文化傳播、對外交流為一體的區域龍頭型中醫院。
(2)突出重點,因地制宜開展中醫特色專科建設。從2011年起,結合區域及醫院工作實際選取4至5個目前老百姓迫切需求及有一定發展基礎的科室進行重點扶持和發展,著力培育區中醫特色專科,實現“院有專科、科有專病、人有專長”的優質中醫藥服務模式,在“十二五”期間,要建成市內有影響的中醫特色專科2至3個。發揮中醫專長,優先加強專科專病建設,逐步構建重點學科、特色專科和專科專病協同發展,全面促進區中醫院各科的發展和技術水平的提高。
(3)發揮輻射示范作用,充分體現中醫院在中醫藥事業發展中的作用。區中醫院要高度樹立作為龍頭醫院的示范帶頭意識,以發展我區中醫藥事業為己任,積極、扎實、有效的推動醫院醫療、科研、教學和學術能力整體提升。在龍頭醫院自身做大做強的同時,依托人才隊伍、專科(專病)等優勢項目,輻射帶動區域中醫藥服務水平整體提升。一是發揮中醫藥人才優勢,通過建立定向的協作關系,實現區域內名老中醫和基層中醫骨干“下派、上送”的雙向流動機制,以傳承帶教的形式努力實現區域內中醫藥人才隊伍素質整體提升。二是依托中醫藥衛生適宜技術示范基地的開展,培訓區域內中醫藥衛生適宜技術推廣的師資隊伍,定期向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推廣中醫藥衛生適宜技術,并做好技術應用的指導工作,提高基層醫療機構常見疾病的中醫服務能力。三是通過加強科研、學術和臨床工作的研究探索,歸納整理中醫藥理論知識體系,形成地域特色鮮明、臨床療效顯著的經典病例,通過舉辦學術講座或制訂技術規范等形式,提升各基層醫療機構對特定疾病的中醫藥治療能力。四是籌建區名中醫館,下設名中醫診室若干間,邀請省、市、區級名中醫掛牌坐診。開展名中醫師承帶教工作,通過整理、總結、繼承、發揚和創新名中醫的學術經驗,培養一批高層次中醫藥人才和新一代名中醫,促進我區中醫藥事業發展,成為中醫藥技術傳承推廣和中醫文化建設的良好平臺。
2.實施社區衛生服務中心中醫藥標準化建設,努力提升社區中醫藥服務能力
根據《國家社區中醫藥服務指南》的規定和要求,將中醫藥服務內容列入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預防、醫療、保健、康復、健康教育、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等“六位一體”工作目標,建立中醫藥參與社區衛生服務的長效機制。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加大對中醫藥基本設施建設和設備投入力度,到“十二五”末,爭取均建成功能完備、相對獨立的中醫藥綜合服務區。努力提升社區衛生服務中心中醫藥人才的服務能力,實施中醫藥服務的標準化和規范化。鼓勵有條件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開設中醫館或國醫館等特色醫療服務。
3.加強中醫藥服務的網底建設,大力推廣和應用中醫藥衛生適宜技術
以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印發的《基層中醫藥適宜技術手冊》為指導,以區中醫藥衛生適宜技術示范基地培訓為載體,對各社區衛生服務站(村衛生室)臨床全科醫師開展基層常見病、多發病的衛生適宜技術推廣應用工作,使60%的社區衛生服務站(村衛生室)能掌握并應用5種以上適宜技術,為農村和社區老百姓提供簡單、便捷、有效、廉價的基本中醫藥服務。
(二)完善中醫藥人才招錄、引進和培養政策,全面加強我區中醫藥人才隊伍建設
通過招錄一批、引進一批和培養一批的政策手段,積極探索中醫藥人才發展機制。加強中醫藥人員招錄和引進力度,確保“十二五”期間每年招錄和人才引進的人員中中醫類別人員比例達到25%以上,并做好人員培養培訓工作,使全區中醫類別的醫師接受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和全科崗位培訓的覆蓋率達到90%以上。依托區中醫院著力打造區中醫藥人才培養培訓基地,努力實施中醫藥人才隊伍素質提升工程。
1.加強中醫藥人員培養、招錄引進力度,提升中醫藥人才隊伍素質
(1)針對區域內中醫藥人才缺乏的現狀,適當增加衛技人員的核定編制數,確保各單位在每年人才招聘中中醫類別人員錄用的比例達到25%以上,其中區中醫院每年新錄用臨床類衛技人員當中,中醫類(含中西醫結合)應達到60%以上。通過幾年的招錄工作使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配備中醫類別醫師(包括備案和返聘的中醫人員)占醫師總數的25%以上,使40%的社區衛生服務站配備中醫類別醫師,確保中醫院及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中醫藥人員滿足日常工作服務需求,并達到國家級、省級示范區創建的要求。
(2)實施中醫藥學科帶頭人和技術骨干培養計劃,鼓勵和支持中醫藥技術骨干參加中醫藥研究生學歷教育、老中醫藥專家學術經驗繼承和國內外臨床中醫學習班、培訓班等項目的學習深造,加快培養一批醫德高尚、理論功底扎實、專業技術精湛的中醫藥學科帶頭人和業務骨干。
(3)加強基層中醫藥人員崗位培訓,實施短期和中遠期中醫藥人員培訓計劃,開展中醫類別全科醫師崗位培訓和規范化培訓,城鄉社區衛技人員中醫藥基本知識和技能的培訓,爭取到2015年,區內全科醫師、社區責任醫生和鄉村醫生的中醫藥知識培訓率達到100%,社區衛生服務機構中醫類別醫師100%完成中醫類別全科醫師崗位培訓和規范化培訓。
(4)加強中醫藥繼續教育和學歷教育,積極組織各類繼續醫學教育項目培訓班、中醫藥學術講座、中醫藥專科和本科的學歷教育,努力營造良好的中醫藥知識學習和教育的氛圍。開設中醫名家大講堂,邀請重點學科、特色專科的學科帶頭人和技術骨干定期開講。
(5)加大中西醫結合臨床人才的培養力度,繼續組織實施“西學中班”培訓,要求中醫醫院50%以上的西醫臨床醫生參加中醫理論學習和臨床實踐,充實壯大中西醫結合人才隊伍,更好地適應現代醫療服務需求。
(6)突破人才瓶頸,加大中醫藥人才引進與培養。將高層次中醫藥人才的引進列入區域衛生人才引進的重要工作任務,同時通過聘請有名望的高級中醫藥人才擔任中醫院名譽院長,加強醫院的管理,圍繞醫院重點發展和扶持的重點學科和特色專科,千方百計加大對中醫藥人才的引進和培養力度。
(7)結合《區衛生系統柔性引才管理暫行辦法》采用“請進來”、“走出去”等多種方式加強與省、市知名醫院及醫學院校的合作交流,通過各種不同形式和不同程度的合作帶動提高區域內中醫醫療服務能力和技術水平。
2.積極實施名中醫評選活動,大力推進中醫藥的傳承與創新
制定并出臺《區名中醫評選及獎勵辦法》,按照客觀、公平、公正、滿足老百姓需求的原則,評選一批中醫藥技術專長、臨床經驗豐富、醫德高尚并有良好帶教經驗的區級名中醫,選配具有一定專業理論基礎和勤于學習的中青年骨干作為他們的學術經驗繼承人,通過跟師臨床應診、學術交流和臨床科研等方式,進行一對一或一對二的培養,由此來繼承和發揚老中醫藥專家的學術經驗和技術專長。區級名中醫每3至5年評選一次,對評選出來的名中醫給予一定的物質獎勵和精神鼓舞,以激勵名中醫帶教的積極性。“十二五”期間,通過調研、評選和考核的形式組織1至2次區域內名中醫評選活動,分別評選出5名區級名中醫、中青年名中醫和基層名中醫,爭取到“十二五”末,擁有市級名中醫3名、中青年名中醫5名、基層名中醫5名以上。
(三)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加強區級中醫藥重點學科和特色專科建設
在《區醫學重點學科管理辦法》的基礎上,制定并出臺《區中醫藥重點學科和特色專科管理辦法》,按照統一規劃、錯位發展的原則,明確我區中醫藥重點學科和特色專科的主攻方向和發展目標,按照客觀、公平、公正的原則評選出中醫藥特色優勢明顯、老百姓迫切需求、發展前景較好專業,加大政策扶持和經費投入力度,力爭通過幾年的扶持和建設,使區級中醫藥重點學科和特色專科真正成為中醫藥醫療服務水平提升、科研學術能力建設、人才隊伍發展的領跑者。區級中醫藥重點學科特色專科周期為三年,“十二五”期間,將組織2次區級中醫藥重點學科評審和建設工作,建成不少于5個區級中醫藥重點學科和特色專科,爭取建成市內有影響的中醫特色專科2至3個。
(四)充分發揮區中醫藥學會作用,提高學會的學術和科研能力水平
區中醫藥學會作為區域內中醫藥文化傳播及學術交流的平臺,應該充分發揮其作用。通過組織開展各級中醫藥年會、召開中醫藥發展論壇、舉辦中醫藥沙龍,進一步提升我區中醫藥學術氛圍。積極開展中醫藥科研項目研究,通過組織中醫藥科研項目調研、專題或聯合申報等形式加強中醫藥科研能力的建設。
(五)發揮中醫藥特色優勢,加強中醫藥“治未病”服務
創新服務模式,拓展服務功能,在基本公共衛生服務中充分發揮中醫藥特色優勢作用。注重發揮中醫“治未病”的優勢,大力實施“治未病”健康工程,將中醫藥服務內容有機融入到醫療、預防、保健、康復、健康教育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等多個服務領域中,切實加強中醫藥在疾病康復保健、亞健康干預、優生優育、老年護理等應用中醫藥治療方案和健康干預手段,使疾病防治關口前移。制訂下發《區治未病中醫預防保健工作基本規范》,明確治未病工作的服務內容、流程設置、人員配備、設備配置等要求。探索實施重點人群與重點疾病中醫保健。鼓勵各醫療衛生機構廣泛食療藥膳、情志調攝、運動功法、體質調養等特色服務,深入開展中醫藥保健與健康指導服務。
(六)加強中醫藥文化建設,促進中醫藥知識的傳播與普及
1.加強中醫藥文化陣地建設,傳揚中醫藥文化理念
努力打造區域特色的中醫藥文化陣地。區中醫院要成為體現和弘揚中醫藥文化的重要陣地,在辦院理念、隊伍建設、診療活動、建筑風格等方面要充分體現中醫藥文化特征和內涵。各社區醫療單位通過建設不同特色的百草園來進一步宣傳中醫藥文化。區植物園內通過種植各種中草藥,全面介紹區域內現有的中草藥材及其功效。通過不同層次的中醫藥文化陣地建設,傳揚中醫藥文化理念。
2.加強中醫藥知識普及,提高公眾對中醫藥的認知度
以各類中醫藥宣傳活動為載體,大力宣傳中醫藥知識,營造良好的中醫藥氛圍。一是大力開展日常中醫藥科普知識宣傳,以中醫藥疾病預防、健康養生為重點,組織開展面向社區居民、農村百姓的中醫藥科普知識講座,使中醫藥知識貼近百姓,融入百姓生活;二是大力開展中醫藥知識“進社區、進農村、進家庭、進學校”系列活動,使中醫藥知識滲透到不同人群之中;三是社區醫療單位利用各種文字、音像、健康處方、宣傳欄等大力進行中醫藥健康宣教活動。努力提高社會各界對中醫藥知識的認知度,營造“識中醫、信中醫、用中藥”的良好社會環境。
3.挖掘區域中醫藥底蘊,傳承中醫藥文化
加大傳統中醫藥文化的挖掘和推廣力度。一是深入挖掘民間單方、偏方和中草藥工作,整理成冊并加大宣傳;二是挖掘區域中醫藥獨特的診療技術并積極申報區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和弘揚中醫藥文化。
“十二五”期間,通過創建中醫藥特色社區衛生服務省級示范區和全國先進單位,創建二級乙等中醫院。使社區居民中醫藥常識的知曉率和對社區衛生服務機構中醫藥服務內容的知曉率均大于90%,對社區衛生服務機構中醫藥服務滿意率大于85%。老百姓對區域中醫藥綜合服務能力滿意度位居全市前列。
四、工作措施
(一)建立完善保障措施,營造中醫藥事業發展的良好環境
建立完善中醫藥服務管理體系,為我區中醫藥事業發展提供組織保證。要高度重視中醫藥事業發展,將中醫藥發展納入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和醫療衛生事業發展規劃,促進中醫藥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區政府成立以分管區領導為組長,衛生、發改、財政、人事、勞動保障、食品藥品監管、農林、民政等部門負責人參加的區中醫藥工作領導小組,建立工作制度,制訂工作計劃,研究解決中醫藥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各盡其責、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衛生行政部門要履行好中醫藥事業發展的統籌規劃、中醫藥業務管理、綜合協調職能;發改部門負責將中醫藥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優化中醫藥資源配置,推動中醫藥基礎設施建設;財政部門要健全完善中醫藥事業發展的長效投入機制,增加經費投入,做好財政政策落實工作;人事部門要配合衛生部門完善人才引進政策,充實中醫藥人才隊伍,促進中醫藥人才引進;勞動保障部門要協調做好中醫藥醫保政策的落實和中醫藥醫保處方額度的調整和提高;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加強醫療機構中藥藥品質量管理,幫扶醫療機構申報院內中藥制劑與使用調節;農林部門配合做好中草藥種植特色農業基地發展扶持工作;民政部門要將中醫藥普及推廣納入社區服務范疇。
(二)建立對中醫藥發展的政策扶持體系,逐步增加對發展中醫藥事業的投入
進一步明確政府責任,逐步增加對發展中醫藥事業的投入,實施中醫藥事業投入項目管理,把中醫事業發展納入財政預算,重點支持中醫醫療服務網絡建設、中醫藥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能力和重大疾病防治能力建設、農村和社區中醫藥服務能力建設、中醫藥繼承及創新體系建設、中醫藥科研和人才培養、成果推廣和學科專科建設。“十二五”期間每年安排300萬元,重點支持中醫院實現跨越式發展,并在人才專項經費中每年安排一定經費用于中醫藥人才引進與培養。實施中醫藥經費的經常性投入機制,2010年起,新增對中醫藥類經常性經費的補助政策,由區財政對區內公立醫療衛生機構和三級乙等以上的民營醫療機構,按每中醫門診人次8元、每中醫住院床日15元的標準給予補助。進一步完善中醫藥相關價格政策,建立合理的體現中醫服務價值的中醫特色服務收費和中醫藥技術服務價值的價格體系,合理調整中醫服務價格和中藥藥品價格,鼓勵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提供中醫藥傳統診療技術服務。根據中醫藥發展的規律和特點,支持符合條件的醫療機構自制臨床需要的中藥制劑,并按規定在指定的醫療機構合理調配院內中藥制劑資源。
(三)完善中醫藥準入和管理體制
進一步貫徹落實中醫藥相關法律法規,加大宣傳力度,促進中醫藥事業發展。衛生行政部門要強化中醫管理職能,有專職中醫管理人員,嚴格執行中醫醫療機構、人員、技術、設備準入標準和中醫藥相關管理標準,規范中醫藥行政審批和執業行為,提高中醫藥行業依法行政水平。進一步加強對現有中醫院、門診部和中醫診所的管理,重點打擊非法行醫、商業賄賂、假藥劣藥、虛假中醫藥廣告等行為。維護中醫藥市場秩序,切實加快中醫藥事業健康協調可持續發展。
一、基礎工作
1.完成醫師電子信息管理系統維護和審核等工作,完成醫師注冊、多點執業、變更等工作。
2. 完成醫師資格考試報名、現場審核、實踐技能收費工作。
3. 完成2018年學分審驗工作,完成2020年晉級人員學分復審工作。
4.完成2017-2018年醫師定期考核工作。
5.完成黑龍江省民營醫療機構協會疼痛委員會及重點科室等上報材料工作。
6.處理市長熱線投訴7次、院內投訴13次。
7. 完成上級領導安排的其他工作。
二、醫療質量管理
1.參加科室早會、醫師查房及晚交班 ,及時發現問題。將存在問題和改進意見及時反饋到科室,并跟蹤監督科室落實情況。
2.制定“住院病歷質量管理制度”。根據制度要求項目逐條檢查并反饋。將發現的問題反饋到相關科室及本人。要求現病史的內容務必全面、完整、系統,要與主訴一致;體格檢查必須經住院醫師實際、細致、認真、全面的為患者查體后方可書寫,對出現的陽性體征要詳實記錄并有處理措施,診斷與主訴和現病史、病程需統一。落實了三級醫生查房 ,醫護人員核對制度,規范委托書簽字問題,醫囑簽字頻次問題,醫囑與病程時間不符問題,改正溝通記錄單次、溝通內容針對性不強等問題。
3.處方書寫管理:規范了處方書寫開展處方點評工作,特別是中成藥開具應用中醫診斷, 每張處方不得超過5種藥品,醫師簽章的及時性等。發現及糾正問題如下:藥品與衛材開具同一張處方,處方中藥品規格與實際規格不符,每張處方超過5種藥品,藥品用量不明確,個別藥品用量過大,特殊煎煮方法無標注等。
4.規范門診日志及門診手冊書寫。
三、培訓與義診管理
1.參加外院培訓10余次,包括病歷書寫,互聯網醫院申報、醫院感染管理、醫療質量管理,看病不求人,疾病診斷分組(DRG)培訓、中醫適宜培訓等。
2.開展院內培訓16次,包括十八項醫療核心制度解讀、急診急救、科室開展新項目、輔助檢查在臨床中的應用等。
4. 簽署養老醫療合作協議3份,分別是北大荒養老機構、春華德善養老中心、香坊區老年公寓。簽署幫扶協議3份,分別是哈爾濱德正醫院、哈爾濱醫家善中西醫結合門診部、哈爾濱市南崗區冰城臻美美容門診部。
5.組織宣傳義診5次,包括賓縣宏賓綜合醫院、北大荒養老機構、香坊區老年公寓、潤澤源大藥房、向陽鄉政府。
四、迎檢工作
1.2020年10月6日,按照“藍盾行動回頭看”考核標準,對各科室進行自查,針對所發現的問題進行整改。成功完成市衛生監督所及衛健委的考核工作。
2.2020年10月11日,按照“產科、計劃生育”的考核標準,準備考核材料,針對所發現的問題與不足進行整改。成功完成香坊區衛生健康局婦幼指導中心的考核工作。
3.2020年11月6日準備“電子化注冊信息核查”材料,按要求完成上報。
4.2020年12月4日準備省廳“整治醫療亂象”材料。
醫務科2021年工作計劃
一、完成醫務科基礎工作如注冊、變更、信息錄入與維護、報名等。
二、繼續落實十八項醫療核心制度,并加大監督和落實力度。
三、繼續加強醫患溝通的監管,通過培訓提高醫務人員的服務態度,依法行醫,最大限度的保證醫療安全。避免因為溝通不到位引起的醫療糾紛。
四、防止醫療事故 確保醫療安全
認真做好醫療質量考核工作,嚴格執行醫療防范措施和醫療事故處理預案,實行醫療缺陷責任追究制,嚴格按醫療操作規程標準開展醫療活動。組織院內職工學習有關醫療法律法規各項條例。加強對重點環節、重點科室的質量管理,把醫療質量管理工作的重點從醫療終末質量評價,擴展到醫療全過程中每個環節質量的檢查督促上去。重點包括:強調入院告知書、授權書、各種診療知情同意書的規范完整書寫。真實、準確做好“死亡病例討論”“危重病例討論”“搶救危重病人討論”的各種記錄及醫師交接班;組織科室加強對診療規范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學習與考核。加強對診療計劃、用藥安全性的檢查力度。
五、醫療質量管理
1.查房管理:全院所有臨床、門診科室輪流循環進行查房。查房內容包括:(1)醫師交接班,科室實際交接班進行狀況和書面記錄的真實性;(2)三級查房的執行情。重點督促科室教學查房和主任查房的規范落實;(3)住院病歷的書寫質量;要求24小時大病歷打印裝訂。(4)危重病例討論、疑難病例討論、死亡病例討論情況的及時性與真實性。聽取科室主任對科室醫療運轉、質量管理、科研教學等情況,針對不足提出合理改進意見。
2.病案質量管理:每周到臨床科室抽查運行病歷,要求及時性。嚴格按照病歷中三級查房、討論、會診、醫囑病情的查對等方面進行監控;另外嚴格規范醫師交接班,抽查科室月質量教育分析,幫助科室查出問題,提出改進方案,并督導三基三嚴學習記錄。
終末病歷 每月到病案室抽查各科出院病歷,每半年對抽查的終末病歷進行展評,并嚴格按“哈爾濱美羅灣醫療文書質量考核獎懲辦法”獎優罰劣。
3.重點科室監管
1.重點抽查內容:嚴格規范危重患者的病歷書寫及醫護人員交接班記錄;病情較重的患者,嚴密觀察病歷書寫記錄,三級醫師查房、會診記錄,轉診情況是否及時上報醫務科,是否做出相應的處理。預防醫療糾紛,消除醫療隱患。實際觀看醫務人員對危重患者各項技術操作的熟練度、規范度;
2.對疼痛科、康復科的監控:完善相關輔助檢查,治療前/操作前的實際治療進行情況;完善各種協議的簽署;嚴格執行查對制度。
六、繼續醫學教育
1.加強對新進人員的培訓。培訓主要法規制度培訓,做到依法行醫、依法執業(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十八項醫療核心制度、醫患溝通管理等),通過分期講座的形式進行,醫務科全程監控,并抽查培訓人員學習記錄,并在階段學習后進行現場提問和書面形式考核,不合格者不允許上崗。
一)指導思想。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為主線,以創建省中醫藥工作示范縣為載體,充分發揮中醫藥的特色優勢和作用,不斷提高我縣中醫藥服務水平,更好地為廣大人民群眾的健康服務。
二)基本原則。堅持政府主導、部門參與、統籌兼顧、共同提高,推進中醫藥在中醫藥服務機構、綜合醫療機構、公共衛生機構全面發展;堅持繼承優先、科學創新,既保持特色優勢,又積極利用現代科技;堅持事業發展、產業聯動,推動中醫藥醫療、保健、科研、教育、產業、文化協調發展。
二、主要目標
通過3年左右的努力,年11月底,縣基本落實全省中醫藥工作示范縣創建任務,并完成自查驗收工作。此基礎上由縣創建省中醫藥工作示范縣領導小組辦公室牽頭,有關部門配合,年初向市申報創建全省中醫藥工作示范縣驗收報告,力爭年底建成全省中醫藥工作示范縣。
三、創建內容
一)加強對中醫藥工作的組織領導。
1.政府出臺關于扶持和促進中醫藥事業發展的實施意見,將中醫藥工作納入我縣經濟社會發展規劃、衛生事業發展規劃和政府年度工作目標,建立與下級政府及相關部門共同推動中醫藥工作的協調機制,加強目標責任考核。制定我縣中醫藥事業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
2.縣政府成立全省中醫藥工作示范縣創建領導小組,制定示范縣創建活動實施方案,納入政府年度工作計劃,每年至少研究一次中醫藥工作,向相關部門分解發展中醫藥的工作任務,落實人、財、物等各項基礎保障。
3.縣衛生局有分管中醫藥工作的局長,設有中醫藥工作管理機構或配備專職干部。主管中醫藥工作的領導和專職干部熟悉中醫藥政策、中醫藥管理知識和我縣的中醫藥工作情況。
4.中醫藥事業費實行財政預算單列。縣級中醫藥投入占全縣衛生總事業費不少于20%用于中醫藥基礎條件建設、服務能力建設、人才培養等工作。基本公共衛生均等化中中醫藥服務項目經費比例不少于1/5
5.深化醫改中充分發揮中醫藥的作用。
1)中醫醫院和綜合醫院中醫科床位補助標準提高到同級綜合人民醫院床位補助標準的1.5倍。
2)將縣級中醫醫療機構全部納入城鎮職工、城鎮居民醫保和新農合定點醫療機構管理。鄉鎮衛生院必須設立中醫科、村衛生所必須能夠提供中醫藥服務。
3)醫保經辦部門嚴格落實城鎮醫保中醫醫院起付線降低一個檔次,報銷比例提高10%優惠政策。對定點醫療機構使用《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年版)中的甲類中成藥、中藥飲片和《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年版)中的中成藥、中藥飲片,為城鄉居民診治疾病所產生的費用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給予全額報銷。將定點醫療機構自制生產、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備案并只在本院使用的院內中藥制劑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用藥范圍,按照甲類藥品給予報銷。
4)新農合經辦部門嚴格落實縣級以上中醫醫院起付線降低30%報銷比例提高20%優惠政策。對定點醫療機構使用《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年版)和《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年版)中的中成藥、中藥飲片以及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確定以治療為目的基層實用中醫藥適宜技術和全省統一調劑使用的院內中藥制劑,為城鄉居民診治疾病所產生的費用,分別在門診和住院統籌資金中定給予全額報銷。
5)根據疾病譜排序確定10個優勢病種,編制中醫藥協定處方,鄉村兩級醫療衛生機構利用地產中藥材和中醫藥適宜技術治療常見病多發病由新農合全額報銷工作覆蓋率達到100%
6)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零差率銷售工作覆蓋率達到100%實施零差率銷售工作中,對中藥和中醫藥適宜技術應用較多的社區和鄉村衛生機構適當提高補償標準。
7)公立醫院改革中充分考慮中醫藥服務費用低廉的特點,科學合理增補中醫藥服務收費項目,適時調整中醫藥診療服務收費標準。
二)加強中醫藥服務網絡建設。
1.中醫醫院基本條件。
1)基礎設施達到二級甲等中醫醫院要求,通過二級甲等中醫醫院評審。
2)一級臨床科室達到10個以上(內科、外科、婦產科、兒科、骨傷科、針灸科、推拿科、康復科為必備科室)市級中醫醫院一級臨床科室達到15個以上(除中醫科室外,ICU為必備科室)臨床科室命名符合國家《關于規范中醫醫院醫院與臨床科室名稱的通知》要求。
3)醫院設備配置符合《中醫醫院設備配置標準》要求。縣上還要積極為醫療機構配置中醫診療設備。
4)中藥房設置達到醫院中藥房基本標準》要求,中藥煎藥室符合《醫療機構中藥煎藥室管理規范》要求。
5)積極開展中醫藥文化建設,從服務理念、行為規范、環境形象等方面體現中醫藥文化的特點。
6)信息化建設達到中醫醫院信息化建設基本規范》要求。
2.綜合醫院中醫藥基本條件。
1)設立中醫藥管理科并設有專職工作人員,門診設立中醫科和中藥房,住院部設立不少于總床位數5%中醫病床。
2)中醫臨床科室達到綜合醫院中醫臨床科室基本標準》要求。中藥房設置達到醫院中藥房基本標準》要求,中藥煎藥室符合《醫療機構中藥煎藥室管理規范》要求。
3)將中醫藥內容納入綜合醫院等級評審標準基本指標和日常業務工作考核指標,建立西醫臨床科室中醫藥業務考核評價體系和工作促進激勵機制。
3.鄉鎮衛生院和社區衛生服務中心中醫藥基本條件。
1)所有鄉鎮衛生院和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均設置標準化中醫科和中藥房,裝修裝飾上體現中醫藥文化特色,形成相對獨立的中醫藥綜合服務區。
2)建成10個以上有中醫藥特色的鄉鎮衛生院,中醫就診人數占總就診人數的1/3以上,中藥收入占藥品總收入的1/3以上,中醫藥收入占總收入的1/3以上。
3)建成1個有中醫藥特色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形成2個以上在當地有影響力的中醫藥優勢病種。
4)鄉鎮衛生院和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應根據中醫臨床診室設置情況配備中醫診療設備,包括針灸治療床、推拿治療床、推拿治療凳、針灸器具、火罐、TDP神燈、中藥霧化吸入設備、刮痧板、電針儀、艾灸儀、智能通絡治療儀、頸腰椎牽引設備、中藥熏蒸設備等。
5)中藥房應配備中藥飲片柜(藥斗)藥架(藥品柜)調劑臺、藥戥、電子秤、消毒鍋、標準篩等,中藥飲片不少于300種并能提供煎藥服務。
4.村衛生所和社區衛生服務站中醫藥基本條件。
1)村衛生所和社區衛生服務站至少配備電針儀、TDP神燈和中醫治療包(箱)內含針灸器具、刮痧板、罐具、艾條等)等中醫診療設備。
2)所有村衛生所開展利用地產中藥材和中醫藥適宜技術為農民治療常見病多發病由新農合全額報銷工作。
3)90%以上的村衛生所和社區衛生服務站配備中藥飲片不少于200種,村衛生所的中藥飲片可由鄉鎮衛生院統一配送。
5.建立中醫藥業務對口幫扶與協作機制。積極爭取市級中醫醫院與縣級綜合醫院和縣級中醫醫院建立業務幫扶合同,對綜合醫院進行中醫藥技術指導,對中醫醫院進行業務幫扶。
6.加強縣鄉村三級醫療機構中醫藥業務協作。縣級中醫醫院設置基層指導科,安排專人負責,對鄉村、社區醫療衛生機構開展中醫藥業務指導。要組織鄉鎮衛生院和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安排專人負責,對社區衛生服務站和村衛生所開展中醫藥技術業務指導,定期對基層中醫藥人員進行培訓。
三)加強中醫藥人才隊伍建設。
1.綜合醫院院內參加3個月以上西學中培訓班學習人員占西醫臨床執業醫師總數的60%以上。綜合醫院西醫臨床科室至少配備1名中醫執業醫師。
2.縣中醫醫院院級領導班子中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比例不低于60%中醫類別醫師占醫師比例不低于60%中藥專業技術人員占藥學專業技術人員比例不低于60%
3.積極開展五級中醫藥師承教育工作,縣衛生行政部門每年至少督導檢查一次師承教育工作,強化日常監管,保質保量完成經省級有關部門批準備案的省、市、縣、鄉、村五級中醫藥師承教育任務,出師合格率達到90%以上。開展本級中醫藥師承教育工作。
4.鄉鎮衛生院和社區衛生服務中心中醫藥人員占醫藥人員總數比例不低于30%
5.100%社區衛生服務站和村衛生所至少有1名以中醫為主或能運用中西醫兩法防病治病的鄉村醫生。
6.開展中醫藥人員和基層衛生專業技術人員中醫藥知識與技能培訓,有培訓計劃并組織實施。
1)有具體培訓計劃和措施,并注重培訓的正規化、系統化,近3年縣級中醫醫院、綜合醫院中醫藥人員,鄉村和社區醫療衛生機構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均參加一次以上中醫藥知識和技能培訓,培訓率達到100%
2)開展《國家基本藥物臨床應用指南(中成藥)中成藥臨床應用指導原則》培訓,提高鄉村和社區醫療衛生機構的中成藥應用水平,臨床類別醫師和以西醫為主的鄉村醫生培訓率達到90%
四)加強中醫藥服務能力建設。
1.中醫醫院中醫藥服務能力。
1)至少有2個市級以上或3個縣級以上重點中醫藥專科(專病)
2)急診科(室)具備常見危急重癥的救治能力,常見危急重癥救治成功率不低于80%
3)臨床科室能夠根據我縣疾病譜科學規范制定并實施本科室常見病及中醫優勢病種的中醫臨床診療方案。定期對方案實施情況進行分析、總結及評估,優化診療方案。本科室醫師熟練掌握本專業中醫基礎理論、基本知識和基本技能(含中醫診療技術操作及常用中藥方劑等)熟練運用本科室中醫臨床診療方案。
4)中醫非藥物療法人次占醫院門診總人次的比例不低于10%開展中醫診療技術項目(以醫療服務收費項目計算)不少于60種。
5)住院病案甲級率達到90%中醫處方書寫符合《處方管理辦法》中藥處方格式及書寫規范》要求。病床使用率不低于95%平均住院日低于衛生部門公布的縣內平均住院日。
6)積極使用中藥飲片和全省統一調劑使用的院內中藥制劑,門診處方中,中藥(中藥飲片、中成藥、中藥制劑)處方比例不低于60%中藥飲片處方比例不低于30%常年應用的全省統一調劑使用的院內中藥制劑不少于20種。
2.提高綜合醫院中醫藥服務能力。
1)門診至少設立1個中醫綜合診室,開展中藥飲片、中成藥、針灸、推拿等不少于4種的中醫藥服務。
2)中醫臨床科室門診日均中藥飲片處方數和中醫非藥物療法人次占本科室門診人次比例不低于70%中醫臨床科室日均門診人次占全院日均門診人次比例不低于5%中醫病房病床使用率不低于80%
3)每個西醫臨床科室至少有1個中醫優勢病種或2個病種的中醫優勢治療環節,嚴格執行有關中醫藥診療規范,治療過程能體現辨證施治。
4)建立并完善中醫臨床科室與西醫臨床科室的會診、轉診制度以及體現中醫藥特色的三級醫師查房制度。平均全院西醫臨床科室申請中醫會診次數不少于每月10次。申請中醫會診的西醫臨床科室占全院西醫臨床科室的比例不小于80%要在急診科、ICU開展中西醫結合急救工作。
5)中醫藥管理科對全院臨床科室中醫藥服務比例、中藥使用比例、中醫藥特色三級醫師查房、中醫醫師會診、中醫非藥物療法、康復治療人次等中醫藥服務內容建立考核體系,有考核分析記錄,有改進建議,有激勵措施。
3.提高鄉村和社區醫療機構中醫藥服務能力。
1)所有鄉鎮衛生院和社區衛生服站能提供基本的中醫醫療服務,門診、病房、出診、家庭病床等工作中運用中醫理論辨證論治處理常見病、多發病。
2)有中醫藥特色的鄉鎮衛生院和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要充分結合當地疾病譜排序,至少確立3個以上重點發展的中醫優勢病種。優勢病種的門診中醫處方(包括中藥飲片、中成藥和中醫非藥物療法)比例不低于80%
3)一般鄉鎮衛生院和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門診中醫處方(包括中藥飲片、中成藥和中醫非藥物療法)數占全院處方總數比例不低于30%
4)村衛生所利用地產中藥材和中醫藥適宜技術治療農村常見病多發病的處方數占處方總數比例不低于50%
4.推廣中醫藥適宜技術。
1)縣級中醫醫院設立基層常見病多發病中醫藥適宜技術推廣基地,有專門的示教室,配置視頻會議系統、錄音錄像等設施設備,制定完善中醫藥適宜技術推廣制度,每個鄉鎮衛生院和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至少有5名、每個村衛生所和社區衛生服務站至少有1名醫生接受不少于30學時的中醫藥適宜技術推廣培訓。
2)投入專項工作經費,為基層配備必要的中醫藥適宜技術設備,配備的必要設備不少于5種。
3)建立縣級中醫藥適宜技術推廣師資隊伍,并以師資為主要成員成立中醫藥適宜技術推廣專家指導組,建立長效的業務指導機制。
4)分層分類開展中醫藥適宜技術推廣:
①推廣《基層中醫藥適宜技術手冊》第一冊系列叢書,重點向基層臨床類別醫師和以西醫為主的鄉村醫生推廣臨床簡易、安全的中醫藥適宜技術和中成藥合理應用知識。
②推廣《基層中醫藥適宜技術手冊》第二冊系列叢書,重點向基層中醫類別醫師和以中醫為主的鄉村醫生推廣針灸、刮痧、拔罐、敷貼、推拿、熏洗、耳壓、蠟療等臨床常用的中醫藥適宜技術。
③推廣《基層中醫藥適宜技術手冊》第三冊系列叢書,重點向縣中醫醫院中醫類別醫師推廣平衡針、鈹針等中醫藥新技術。
5.積極開展中醫藥康復服務。
縣級綜合醫院開展中醫藥康復服務。縣級中醫醫院和鄉鎮衛生院能應用中醫藥康復手段,結合現療方法,對中風后遺癥、肢殘、骨科術后功能障礙等疾病進行康復治療。
五)發揮中醫藥在公共衛生服務中的作用。
1.健全中醫藥公共衛生服務體系。
1)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縣婦幼保健院成立中醫科,配備中醫藥人員,研究運用中醫藥預防和控制疾病的方法與途徑,提高婦女兒童的健康水平。
2)衛生監督所成立中醫藥監督科,負責監督檢查綜合醫院、中醫醫院對中醫藥法律法規、有關政策的貫徹執行情況,考核綜合醫院、中醫醫院中醫藥工作量,凈化中醫藥服務市場。
3)縣級中醫醫院設立中醫預防保健科室(治未病中心)按照《關于積極發展中醫預防保健服務的實施意見》要求,積極開展中醫預防保健服務,并對基層中醫預防保健工作進行指導。
2.居民健康檔案建立機構和鄉鎮衛生院開展中醫體質辨識服務,根據居民不同體質開展健康指導,居民健康檔案記錄中中醫藥內容不少于30%
3.開展中醫藥健康教育服務。
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和鄉鎮衛生院運用中醫藥理論知識,飲食起居、情志調攝、食療藥膳、運動鍛煉等方面,對城鄉居民開展養生保健知識宣教等中醫藥健康教育覆蓋率達到90%以上。
1)每個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能提供中醫藥健康教育資料。每年提供不少于10種有中醫藥內容的文字資料,播放不少于2種有中醫藥內容的音像資料。
2)各級醫療衛生機構設有固定的中醫藥健康教育宣傳欄,每年至少有4次中醫藥健康教育宣傳內容。
3)縣級醫療衛生機構每半年至少開展1次公眾健康中醫藥咨詢活動,每年至少舉辦4次中醫藥健康知識講座,引導城鄉居民學習和掌握中醫藥養生保健知識和方法。
4)每個村衛生所采取多種形式舉辦中醫藥預防保健科普宣傳,每年不少于4次。
4.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和縣婦幼保健院積極運用中醫藥知識和方法(包括飲食起居、情志調攝、食療藥膳、產后康復等)開展優生優育、生殖保健等計劃生育技術指導以及孕期、產褥期、哺乳期保健等孕產婦健康管理服務。
5.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能夠針對老年人、婦女、兒童以及亞健康人群等重點人群制定中醫藥保健方案,指導開展具有中醫藥特色的食療藥膳、情志調攝、運動功法、體質調養等養生保健活動。
6.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運用中醫藥知識和方法,開展不少于5種慢性病(高血壓病、2型糖尿病、冠心病、腦卒中、慢性支氣管炎、腫瘤、骨關節病等)患者健康管理服務,對相關危險因素進行中醫藥干預。
7.衛生行政部門應將中醫藥納入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體系,充分發揮中醫藥特色和優勢,積極參與傳染病預防與控制,并及時總結中醫藥參與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的工作經驗與成果。
六)促進中醫中藥的協調發展。
1.認真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關于加快隴藥產業發展的意見》制定并出臺當地的實施方案,投入一定資金,扶持地方中藥產業健康發展并形成新的經濟增長點。
2.積極開展當地中藥資源調查,擇優確定符合地方工作實際的優良中藥材品種,研究制定并積極推廣道地大宗中藥材的人工種植和加工技術規范。
3.出臺優惠政策,鼓勵和扶持有關機構以道地中藥材為主要原材料,研發院內中藥制劑、中藥新藥、保健產品、日化用品和中間提取物。
4.支持有關企業研發中醫診療新設備,并積極引導我縣醫療機構優先使用省級招標目錄中的地產藥品和醫療器械。
5.集中農林、旅游、中醫藥等部門的資源和力量,建設以中醫藥文化資源為題材的生態旅游區,積極建設中醫藥博物館和中醫藥文化宣傳教育基地。新聞出版和廣電部門能夠以藝術形勢傳播中醫藥文化,營造中醫藥文化氛圍。
七)提高中醫藥服務滿意率和知曉率。
城鄉居民中醫藥常識科學知曉率不低于90%對當地能夠提供的中醫藥服務內容知曉率不低于85%對中醫藥服務滿意率不低于90%轄區內的中醫藥人員對中醫藥相關政策知曉率不低于95%
四、職能分工
發改局:積極爭取項目,統籌協調,督促有關部門、單位嚴格落實在深化醫改中充分發揮中醫藥的作用。
衛生局:作為創建工作的主要實施部門,要對中醫藥工作實行統一規劃,經常性開展對創建工作的督促、指導、檢查和考核;配合財政部門做好創建經費的測算工作。
財政局:加大對中醫藥事業的投入,中醫藥事業費實行財政預算單列,縣級中醫藥投入占全縣衛生總事業費不少于20%用于中醫藥基礎條件建設、服務能力建設、人才培養等工作;基本公共衛生均等化中中醫藥服務項目經費比例不少于1/5要保證中醫事業費和各項專項經費及創建經費及時到位。
人社局:優先解決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的職稱評定及人才引進工作,落實中醫藥工作管理機構負責人待遇。
工信局:按照《關于加快隴藥產業發展的意見》制定并出臺我縣的實施方案,促進地方中藥產業健康發展并形成新的經濟增長點。
教育局:學校宣傳中醫藥文化,努力提高老師、學生中醫藥常識科學知曉率。
農牧局:集中林業、旅游、中醫藥等部門的資源和力量,建設以中醫藥文化資源為題材的生態旅游區,積極建設中醫藥博物館和中醫藥文化宣傳教育基地。
林業局:積極開展我縣中藥資源調查,擇優確定符合地方工作實際的優良中藥材品種,研究制定并積極推廣道地大宗中藥材的人工種植和加工技術規范。
藥監局:出臺優惠政策,鼓勵和扶持有關機構以我縣中藥材為主要原材料,研發院內中藥制劑、中藥新藥、保健產品、日化用品和中間提取物。
文體局:以藝術形勢傳播中醫藥文化,營造中醫藥文化氛圍。
廣電局:積極宣傳中醫藥文化,努力提高城鄉居民中醫藥常識科學知曉率。
五、實施方法和步驟
一)宣傳動員階段:由縣政府召開創建動員大會,進行動員部署,營造創建氛圍,研究制定創建具體工作方案。
二)自查評估階段:對照《省中醫藥先進和示范市(州)縣(市、區)建設標準》進行自查評估和經驗總結,形成書面申報材料,積極創建全省(農村)中醫藥工作示范縣。
三)鞏固提高階段:積極總結工作經驗,全力鞏固創建成果,完成全省中醫藥工作示范縣建設任務,建成全省中醫藥工作示范縣。
四)建設驗收階段:由縣創建省中醫藥工作示范縣領導小組辦公室牽頭,有關部門配合,完成全省中醫藥工作示范縣創建申報工作。進一步對照標準,查漏補缺,全力完成各項建設任務,順利通過省上評審驗收。
六、保障措施
一)成立組織,加強領導。縣政府成立由分管縣長任組長,衛生局局長為副組長,發改、財政、人社、工信、教育、農牧、林業、食藥、文體廣電等部門為成員的創建省中醫藥工作示范縣領導小組,要切實加強對發展中醫藥事業的領導,把創建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統籌中醫藥事業發展。縣上每年將至少召開一次專題會議,及時研究解決創建過程中遇到困難和問題向相關部門分解發展中醫藥的工作任務,落實人、財、物等各項基礎保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縣衛生局,負責創建省中醫藥工作示范縣日常事務工作。
二)密切配合,協同實施。各有關部門要相互協作,嚴格執行創建內容,共同推進創建工作,要根據各自職責分工,制訂具體的工作計劃,認真落實支持中醫藥事業發展的各項保障措施,共同推進中醫中藥協調發展。
三)完善網絡,全面監管。衛生部門要轉變管理職能,實行中醫藥工作全行業管理。要充分發揮中醫藥工作管理機構的職能,制定中醫藥事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要建立和完善中醫醫療機構、中醫從業人員的行業準入制度,依法加強對各級各類中醫服務機構和中醫醫療行為的管理和監督,不斷完善中醫藥行業管理的有關規章制度,承擔中醫藥工作的業務指導與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