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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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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監督范文第1篇

      一、改革現行執法體系,明確司法行政機關既是社區矯正的“執法主體”又是“工作主體”,以利于檢察機關監督

      明確司法行政機關是執法主體,負責對社區服刑人員的監督,社區工作人員和參與社區矯正的其他人員和社會團體是社區矯正的輔助工作主體,輔助工作主體要聽從司法行政主體的工作安排,要理解、支持和積極參與社區矯正工作,為開展社區矯正工作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只有這樣,檢察機關才能在社區矯正工作中找準監督目標,分清責任。

      二、明確加強社區矯正執行考察評價體系的建設,將檢察監督落到實處

      第一,明確建立管制、緩刑、暫予監外執行、假釋、剝奪政治權利等社區矯正制度。一是應當在管制刑的執行內容上引入社區公益勞動、繳納保證金等內容以強化管制的刑罰力度。二是對判處管制、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應適用禁止令等。如果違反這些規定可以延長其緩刑考驗期以示懲戒。三是應當建立一整套剝奪政治權利的具體執行、監督考察制度。四是應當加強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制度的建設,應以我國的人權制度為依托,對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犯制定靈活、詳細的考察考核標準和程序。

      第二,明確權利義務。明確規定社區矯正對象享有的權利和應履行的義務,并明確違反相關規定和不履行義務須承擔的后果等。通過明確權利和義務,避免因社區矯正工作人員的好惡代替客觀評價,保障社區矯正對象的合法權利不受侵犯。通過明確權利和義務,對那些違犯監管秩序不履行義務的社區矯正對象,要根據相關規定嚴厲打擊和懲處。

      第三,明確社區矯正所有參與單位、團體和個人的職責和任務,以及對不履行職責的單位、團體和個人的處罰措施等。

      第四,明確建立社區矯正對象的立功減刑制度、談話制度、回訪制度、救濟制度、矯正對象的控告申訴制度等可操作性的矯正考察評價體系,使檢察監督工作做到實處,做出成效。

      三、提高檢察機關監督的科學性和權威性

      法律監督范文第2篇

      一、平臺與目標――群眾愿望是檢察室的工作方向

      (一)群眾路線視域下的檢察室建設

      《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7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在工作中必須堅持實事求是,貫徹執行群眾路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檢察機關延伸法律監督觸角促進檢力下沉工作的指導意見》指出,要加強和規范檢察室建設,實現檢察工作重心下移,在檢察工作中充分體現人民的愿望、適應人民的需要、維護人民的利益。檢察室作為延伸法律監督觸角的重要組織形式,可以充分發揮根植基層、聯系群眾的優勢,暢通群眾訴求渠道,豐富法律監督內涵,促進社會矛盾化解,保障群眾合法權益,對于加強新形勢下檢察機關群眾工作,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二)檢察室建設是基層群眾的現實需要

      最高人民檢察院政治部主任李如林在山東省調研時強調:要根據社會發展情況、黨委和政府希望,尤其是人民群眾的迫切愿望,不斷創新工作思路和方式,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做好派駐檢察室工作。當前,經濟社會快速發展,特別是隨著城鎮改造和新農村建設的加快,城鄉一體化進程和產業升級轉移加速,惠民政策集中出臺,大量資金流入基層,大批項目在基層開工,新型基層組織擁有強大的經濟決策權和自主管理權,與此不相適應的是,基層組織在政務公開、資金管理、機制建設等方面相對滯后,引發了不少侵犯群眾合法權益的職務犯罪案件,甚至引發群眾上訪或的發生。與此同時,因民事糾紛引發的暴力犯罪、“兩搶一盜”犯罪、青少年犯罪也嚴重影響著基層社會的穩定,人民群眾迫切需要檢察機關提供有效的法律監督和法律服務。因此,大力推進檢察室建設,搭建為民服務的新平臺,正是適應了新形勢下社會和諧穩定的客觀需求和基層群眾的熱切期盼。

      二、成效與制約――檢察室服務群眾的有益探索

      (一)堅持便民利民理念推進檢察室建設

      2012年以來,山東省菏澤市檢察機關認真落實省院部署要求,圍繞“科學發展、服務大局、人民滿意、全省一流”的奮斗目標,立足實際,積極作為,檢察室建設取得階段性成果,有44個檢察室建成并開展工作,還有一批檢察室正在積極籌建中。全市嚴格落實山東省院統一要求,配備便民服務設施、巡訪工作車,安裝視頻接訪設備,最大程度減少群眾訟累。強化執法主體建設,選派政治素質高、業務能力強的干警到檢察室工作,組織青年干警到檢察室輪崗鍛煉,增進與人民群眾的聯系和感情,提升群眾工作能力和水平。依托檢察室,積極開展“進鄉村、進農戶、進社區、進企業、進學校,服務民生、服務經濟”的“五進兩服務”大走訪活動,把關注民生放在走訪工作的首位,了解群眾生產、生活、住房、醫療以及黨的惠民利民政策落實情況。針對群眾反映的問題,屬檢察機關職責范圍內的,逐一建立民情臺帳,迅速妥善解決;職責范圍外的,移送、督促有關部門及時解決。

      (二)立足監督職能構筑執法為民的橋頭堡

      根據《全國檢察機關查辦和預防發生在群眾身邊、損害群眾利益職務犯罪專項工作實施方案》和省院要求,菏澤市檢察機關充分發揮檢察室一線優勢,加強與基層群眾的溝通和聯系,開展法制宣傳,接受群眾來信來訪,深入發掘職務犯罪線索,積極參與辦理群眾反映的惠農資金落實、土地征用等方面的案件。2012年以來,檢察室受理案件線索24件,配合自偵部門立案查處16案33人。注意結合基層特點,扎實開展預防工作,建立鄉村干部廉政信息系統,為查辦預防職務犯罪提供基礎信息,已錄入信息1246條,開展警示教育113次。積極推進訴訟監督工作,協助開展執法辦案工作。部分檢察室與轄區派出所溝通協調,建立了刑事案件立案、偵查信息共享制度,發現問題及時報送偵監部門依法監督。按照就近原則,配合公訴部門對當事人進行權利義務告知、文書送達,聽取意見并制作筆錄,做好釋法說理、息訴罷訪工作。加強對緩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管制、剝奪政治權利等監外執行罪犯的監管監督,參與監督社區矯正157次,促進社區矯正健康有序開展,切實維護矯正對象的合法權益。針對辦案部門擬不批捕、不或建議法院判處緩免刑的未成年人案件,由檢察室對涉罪未成年人進行社會調查,為辦案提供參考,對轄區內作附條件不處理的未成年人進行考察和幫教,促進未成年人更好地融入社會。

      三、職能與方式――檢察室與群眾訴求的對接路徑

      (一)堅持以群眾關切為重點,以細化流程為支撐,強化職責任務

      1、直接受理群眾來信來訪。要及時受理轄區內群眾的舉報、控告和申訴,統一移送派出院控申部門分辦,并跟蹤處理情況,將處理結果及時答復、告知當事人,做到讓群眾少跑腿、讓自己多跑路,更好地服務基層、服務百姓。要及時了解轄區內的不穩定因素,聯合控申等業務部門進行評估,共同制定預警方案,做好化解矛盾工作。對于影響社會穩定的根源性問題,主動聯合控申部門,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經檢察長批準,及時向有關職能部門提出對策建議。

      2、預防、懲治發生在群眾身邊的職務犯罪。檢察室要設立職務犯罪教育警示基地,聯合鄉鎮、街道相關部門,集中對基層干部進行廉政教育、思想教育、法律知識教育。要充分發揮貼近群眾,接近案件發生地,對地域、人物、關系網相對熟悉的優勢,積極摸排職務犯罪案件線索,特別是涉及支農惠農資金管理、征地補償、項目招投標等環節出現的職務犯罪的案件線索,基層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因、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使群眾人身受到侵害的案件線索。經派出院批準,積極配合自偵部門開展初查、偵查。

      3、強化對“兩所一庭”訴訟活動的監督。檢察室對公安派出所的監督主要是對刑事立案活動、偵查活動、刑事和解、撤案活動的監督,重點強化對團伙犯罪、暴力犯罪、“兩搶一盜”、青少年犯罪等案件辦理的監督。要根據群眾舉報、控告、申訴以及探索建立與公安派出所的案件信息共享平臺來實施監督,及時對有案不立、不該立案而立案及非法取證、違法適用強制措施等情況進行調查了解,并向派出院偵監部門通報。檢察室對基層司法所的監督主要是社區矯正的監督,要監督矯正措施落實、矯正檔案和幫教組織建立,監督在矯正期間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監管規定的矯正對象是否依法被處罰。檢察室對人民法庭的監督主要是民事審判監督,檢察室直接受理群眾對于民事裁判不服的申訴,可以配合派出院民行部門進行必要的調查,收集人民法庭審判人員涉嫌職務犯罪的線索。同時,要加強檢察職能宣傳,引導群眾在民事訴訟中權益受損時,合法地運用檢察監督手段進行救濟,減少涉法。

      (二)堅持以貼近群眾為原則,以群眾滿意為標尺,創新工作方式

      1、加強宣傳,提高群眾知曉度。近年來,檢察機關在宣傳職能方面加大了力度,但目前許多群眾對檢察職能的了解仍然不夠。檢察室要緊密結合“五進兩服務”大走訪活動,深入廣大鄉村社區,重點宣傳檢察室的職責。要舉辦檢察室“開放日”活動,邀請群眾參觀,在展示工作成績的同時,多做職能介紹。要充分利用報紙、電視以及網路、手機等媒體,宣傳檢察室的工作亮點,讓更多群眾對檢察室職能有所認識。

      法律監督范文第3篇

      (一)檢察權具有雙重屬性說檢察權的雙重屬性說指的是檢察權具有行政性與司法性的結合,其實就是上面所說的兩種屬性的互相結合。主張該學說的學者認為,目前世界上有許多國家實施的是檢察一體制,這種制度充分突出了檢察權的行政特性;從另一個角度來看,檢察官進行的訴訟活動是以法律為依據的,因此其在訴訟活動中也具有一定的司法獨立性,能夠獨立的作出訴訟決定和判斷。因此對于支持這個觀點的學者來看,檢察權的性質并不能單獨的說其是行政性或者司法性,而是兩者兼具,具有一定的復雜性。其實,該觀點也有其一定的道理,因為事物本來就是具有復雜多樣的特性,不可能全部都是整齊劃一的。檢察權源于行政權,又與司法權結合,因此,說它是具有行政和司法雙重特性的權力更符合實際。

      (二)檢察權屬法律監督權說還有觀點認為,檢察權應該屬于法律監督權,支持這種觀點的學者主張檢察機關屬于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因此擁有的權力檢察權實際上就應該稱為法律監督權。檢察權所具有的行政屬性、司法屬性,其均沒有法律監督屬性強,因此,檢察權應該屬于法律監督權。

      二、我國檢察權的性質

      筆者支持第四種學說,即我國檢察權應該屬于法律監督權,理由主要有以下幾個:第一,行政權的目的是為了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本質在于管理社會事務的高效性,其具有主動性和管理性質,從而去實現最大的社會效益。相比較檢察權而言,其并不具有行政權里面的主動性,且檢察權強調的是維護現行法律的秩序,雖然檢察內部有上行下效的行政權特點,但是其跟一般的行政權還是有明顯的區別;第二,司法權不僅具有中立性的特點,而且還有終局性的特征,就我國的檢察權來看,其本質特征其實是監督國家法律的實施,代表國家對違法犯罪行為進行追訴,從而達到維護國家法制和社會公共秩序的目的。且檢察權的審查和裁量更側重的是在程序上,最終的定罪量刑,還是要依靠法院來實施,因此檢察權也不具有終局性的特征,也就不屬于完全意義上的司法權。既然檢察權既不屬于行政權也不屬于司法權,就更不能說其既屬于司法權又具有行政權的特性的雙重屬性了。第三,從本質上來看,檢察權是從行政權和司法權中分離并獨立出來的一種權力,因此其必然會帶有一些司法或者行政權上的特性,包括檢察權在運作的過程中也會具有這兩者的一些特性,但是應該注意到的是,無論是司法或者是行政性的一些特征,都只是檢察權外在的一些具體表現,而不是其本質特性。而且我國檢察權的法律監督性質有其憲法和法律依據。在我國的憲法中有明確的規定,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可見,憲法也是將檢察機關定位為“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規定檢察機關是代表國家、以國家名義履行法律監督的職責。簡而言之,筆者認為檢察權的本質屬性即檢察監督權。

      三、我國檢察監督權實施的現狀分析

      目前我國檢察機關法律監督權的表現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第一方面是對我國法律的相關執行情況進行必要的監督,主要體現在對國家工作人員在進行職務活動的過程中,存在構成犯罪的行為進行立案、偵查和,如我國檢察機關設立的反貪污賄賂局及反瀆職侵權局等;第二個方面就是對我國法律的遵守情況進行監督,即對于違反我國刑法規定構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為進行追訴;最后一方面是對法律的具體適用情況進行監督,即對刑事訴訟、行政訴訟和民事訴訟這些訴訟活動中存在違反法律的情況,或者是有錯誤的判決、裁定等情況進行的監督。但是,雖然我國檢察機關通過行使法律賦予的監督權,在維護國家法律的統一實施,保障實現公平和正義方面發揮了重要的積極作用,尤其是在維護司法公正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不可否認的是,在這過程中也存在著比較多的問題,具體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一)有關法律監督的立法制度不夠完善從目前我國的法律上來看,我國的根本大法《憲法》及《人民檢察院組織法》都有對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權的規定,尤其是在我國的憲法中已經對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地位作出了明確的規定,但是在其他的法律當中,例如檢察院組織法及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中,雖然對法律監督的范圍、內容、方式、方法等也作出相關的規定,但從具體的內容上來看,均規定得比較簡單,可操作性并不是很強,而且我國檢察監督權主要表現為建議權和程序啟動權,法律將其規定為一種有限的司法監督權,這樣便導致了檢察機關在實行監督權時缺乏了必要的監督能力,監督效果不理想。

      (二)現行檢察法律監督權與刑訴中的公訴制度存在一定的沖突這個沖突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第一,檢察機關作為我國法律監督的主體,其有責任監督法律具體的實施,有學者主張要將檢察機關的法律地位提高,高于公安機關及法院,從而保障檢察監督權得到有效實施,更能履行法律賦予其的職責,但從我國的《刑事訴訟法》中可以看到,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法院這三者的關系實際上是相互配合、相互制約的;第二,檢察機關有對刑事案件追訴的職能,即在刑事訴訟中作為公訴方代表國家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追訴,但是在對刑事案件進行追訴的同時,檢察機關也要對法院的整個審判過程進行法律上的監督,這樣就會導致檢察權與審判權變相的合二為一,控辯雙方地位的不平衡,對于保障訴訟的公正審判存在一定的問題。

      (三)檢察機關的雙重領導體制難以保證法律監督的公正我國目前的檢察機關采取的是“雙重領導”體制,即橫向接受人大的監督,縱向是接受上級檢察機關的領導。雖然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權在人大監督之下,且獨立于司法權和行政權,在客觀上也有利于法律監督的實效性;但需要注意到的是,地方檢察機關在人、財、物方面基本上是依附于地方人大、黨委及政府,而且地方檢察機關的人事任免、職級評定等均掌握在地方黨委、人大、政府手中,檢察機關工作人員的工資也是由政府財政發放,加之地方黨委緊握檢察行政職務的晉升權,這樣就使得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權已經擁有較嚴重的地方化傾向。

      四、構建和完善我國檢察法律監督權的建議

      (一)完善我國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的相關立法筆者認為了完善我國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權,可以制定專門的《檢察機關法律監督法》,在這部法律中對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的范圍、方式、程序及法律責任等都給予明確地規定。具體內容可以包括這幾個方面:一是對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權范圍予以擴大,在現有的司法監督基礎之上完善一般的法律監督,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其行為的合法性納入檢察機關的監督范圍之內,包括要將國家機關和相關的工作人員的決定、命令和措施等行為納入監督范圍;二是要對目前的監督模式進行改變,目前檢察機關的監督主要為靜態監督,要變靜態監督為動態監督,并且實行事前監督與事后監督相結合,特別要注意的是,在對于重大事項與重大程序的知情權和調查權方面,要制定相關的規定;三是規定監督的法律后果,明確違反監督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增強檢察法律監督權的監督力度和威懾力,樹立法律的權威。

      (二)排除法律監督權和公訴權的矛盾在這方面的工作可以在檢察機關內部實行分工分權以達到解決這兩者之間的矛盾。筆者建議,在檢察機關內部可以將監督工作與公訴、偵查工作分工負責,使得監督工作更加有效,等到時機成熟的時候,甚至可以考慮在各級政府下設立一個專門的公訴部門,用來專門從事公訴職能,將公訴權從檢察機關分立出來,這樣的話,法律監督權與公訴權就會互相獨立了。就目前來看,筆者認為這種設置是可以適應我國的政治體制和權力配置的,而且這樣做還能夠保證了訴訟活動中控辯審三方的相對獨立的地位,實現訴訟上的公正,還保證了檢察機關行使法律監督的相對公正性及有效性。

      法律監督范文第4篇

      檢察院作為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對推進我國的法制建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然而,由于多種因素特別是現行法律規定的不完備,檢察院的監督功能在實際運作中十分艱難,遠未發揮出其應有的功用。修改有關法律規定,制定辦案細則,強化檢察機關的監督職能,是當前司法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

      一、加強立案監督

      《刑事訴訟法》第87條規定是檢察院針對公安機關的刑事立案活動進行監督的法律依據,對立案活動作出了原則性的規定。然而,在司法實踐中,這一原則規定由于缺乏法律保障而使得檢察院的監督功能大打折扣。87條沒有明文規定公安機關不按檢察院的要求去做,會產生怎樣的法律后果,檢察機關對違法或不恰當行使立案權的偵查機關沒有相應的制約權。由于現行刑事司法體制并未肯定檢察院對公安機關偵查的領導關系,檢察院僅僅采用向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通知書、糾正違法通知書和通過有關部門協調的措施,往往不能實現法律監督的有效性。

      筆者以為,可以對現行刑訴法的立案監督規定進行以下完善:

      1、確立對公安機關立案后經過偵查,不符合撤銷案件條件而隨意撤銷案件的行為的監督,防止公安機關為應付立案而實質上走“過場”的情形發生。

      2、明確依法有權直接立案的機關在接受控告、舉報和報案后,應當將這一情況和此后審查確定的結果立即報送人民檢察院相應的機構備查,凡是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案件,均應將案件處理結果及理由及時告知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沒有正當理由并在接到檢察機關立案通知后仍然不立案的,檢察機關有權將這一情況報告上一級檢察機關,由上一級檢察機關通知同級公安機關責令原公安機關對該案件立案偵查。

      3、明確強制性懲罰措施。檢察院可以建議公安機關對不依法立案或違法辦案的責任人予以相應的懲處;檢察院發現偵查人員有犯罪行為的,應當立案偵查并追究其刑事責任。

      4、擴大立案監督范圍。將公安機關不應當立案而立案的行為列入立案監督的范圍,將檢察機關和人民法院的刑事立案權納入立案監督對象,這樣刑事立案監督才更全面、科學、和完整。

      二、強化偵查監督

      刑訴法及其司法解釋對偵查監督的范圍、內容等實體性規定雖然比較明確,但對相應的程序性規定卻并不全面,由此導致了偵查監督工作中存在不少問題:

      1、偵查監督的滯后性直接影響監督的力度?,F實中的偵查監督主要是書面審查偵查機關報送的案卷材料,而偵查活動中的違法情況如違法取證等違法情況是不可能由偵查機關自覺地將其反映在案卷材料中,即使犯罪嫌疑人后來向檢察機關反映、控告,也大多因為時間過去了很久,證據不足而無法查實。

      2、偵查機關違規使用強制措施。有的公安機關對已批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變更為取保候審卻不按規定通知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直至案件到了環節檢察機關才發現嫌疑人早已變更了強制措施,有的甚至不知去向。有的公安機關將取保候審作為一種處罰措施,個別案件取保后甚至沒有進行過訊問,沒有繼續偵查的記錄,實質上是以保代放;更有甚者,干脆隨便找個借口便將保證金予以沒收。

      為了加強對偵查活動的監督,在今后的立法中可注意以下方面:

      1、規定檢察機關有條件地提前介入偵查活動。從偵查權與檢察權的聯系上說,檢察權包含著對偵查的指導和監督職能,偵查是實現檢察權的重要手段。①提前介入制度是檢察機關探索的開展偵查監督的最有效的方式之一,但由于沒有在立法上得到確認,以至工作中隨意性大,什么樣的案件公安機關應通知檢察機關提前介入,如何選擇提前介入時機,偵查機關與監督機關各自應承擔什么樣的職責和義務等,均沒有可操作性的規定,這顯然不利于對偵查機關的及時指導和監督。

      2、加強對變更、撤銷強制措施的監督,依法糾正濫用和隨意變更、撤銷強制措施的行為。依法享有決定或者批準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機構,應當在作出決定的同時,將這一情況報送人民檢察院的相應督察機構備查。

      三、完善審判監督

      (一)審判監督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1、庭后監督的規定不科學,不利于及時糾正違法。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檢察院在發現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違反法定的訴訟程序時,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糾正意見。而對人民檢察院在何時行使這一職權,法律沒有具體限定,人民檢察院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隨時對人民法院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的行為提出糾正意見。但在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關于實施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此卻自行規定為:“庭審后提出書面糾正意見的,人民法院認為正確的,應當采納。”這實際上是將人民檢察院的這一法律監督權限定在庭審之后,并且以提出書面意見為條件。

      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確立的人民檢察院對審判活動實行法律監督的原則,僅僅落實在人民檢察院認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具有法定違法情形的時候,才有權提起抗訴。這種規定使大量的訴訟活動將檢察機關的監督排除在外,對于這兩類訴訟中的活動,如立案、審判、采用民事或行政強制措施等是否合法,均將法律監督排除在外,對訴訟過程中發生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無法及時了解,使其在實現司法公正和維護法律統一正確實施方面的作用不能得到充分發揮。

      2、法檢沖突,民事抗訴困難重重。

      (1)檢察機關的抗訴應當向哪一個法院提起,是民事訴訟中法檢沖突的重要焦點。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85條的規定,可以看出,民事訴訟法所確定的抗訴應當是最高檢察院對各級法院提出和上級檢察院對下級法院提出,而在現實中,檢察機關的抗訴卻是上級檢察院向與其同級的法院提起,其直接依據是最高檢察院于1992年頒布的《關于民事審判監督程序抗訴工作暫行規定》的第6條,該條中明確地要求上級檢察院對下級法院已生效裁判的抗訴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法院提出,很明顯,檢察機關的這一暫行規定,實際上將抗訴提起所指向的法院均提高了一個級別。由此而使得在此問題上的法檢沖突必然產生。有人認為,“……提起抗訴的檢察機關應當作出讓步,從而扭轉在此問題上法檢僵持的態勢?!雹?/p>

      (2)民訴法對檢察機關在再審中的任務和地位未作規定,導致訴訟中十分尷尬。按照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民事審判監督程序抗訴工作暫行規定》,檢察機關對抗訴案件再審時出席法庭的主要任務有四:一是宣讀抗訴書;二是參加法庭調查;三是說明抗訴的理由和根據;四是對法庭活動是否合法進行監督。由此而涉及到檢察機關在再審中的法律地位及其與法院、當事人等的訴訟權利義務關系。法院認為,再審中的檢察人員是因為抗訴才參加到訴訟程序中來的,既非原告,也非被告,更非任何一方當事人的人,而是代表檢察機關出庭抗訴的人,因此,應當是抗訴人。而檢察機關則是堅持再審中的檢察人員為檢察員,并認為稱謂之爭的實質在于出庭的檢察人員是積極參與人還是消極抗訴人,有沒有監督法庭依法審判的權力。③由于法檢兩家在稱謂問題上的互不讓步,導致了在再審實踐中當事人席位上擺放著標明其訴訟身份的牌子,而身著檢察制服的檢察官面前的席位上卻空空如也的景觀,令坐在那里的檢察官“頗有些名不正言不順的感覺”。④

      (二)完善審判監督的想法

      基于以上認識,筆者認為很有必要對現行的審判監督制度予以修改和完善。

      1、強化檢察機關的監督權力??梢栽诜缮弦幎ǜ骷壢嗣穹ㄔ洪_庭審判,除了必須事先在法定時間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外,應當在法庭設置法律監督席,檢察機關根據法律和實際需要出庭實施法律監督。確立的人民檢察院出庭實施法律監督的檢察官當發現審判活動嚴重違法時,有權及時建議休庭,并在休庭期間提出口頭糾正意見。如果法庭拒絕糾正違法行為,人民檢察院有權提出書面糾正意見,法院應當對此作出答復。檢察機關參與民事訴訟,應不受案件性質的限制,而根據案件的社會影響、情節等具體情況,自主決定是否參訴,最大限度地保障檢察機關的監督職能。

      2、進一步細化、完善審判監督的規定。

      (1)將自訴案件和書面審理案件納入審判監督的范圍,檢察機關應當通過多種渠道了解這類案件的審判活動是否合法,避免造成監督空白。

      (2)加強對上級法院不當提前介入下級法院的審判活動和下級法院違反程序向上級法院提前請示的監督,確保兩審終審制的正確實施。

      法律監督范文第5篇

      一、我國社區矯正制度發展、實施現狀

      (一)社區矯正制度實施及其法律監督體系不完備

      在國外,適用社區矯正等非監禁刑的人員比例遠遠高于監禁刑的適用人數。這一新型的司法制度,不僅能夠降低國家在刑罰執行過程中的經濟投入、減少刑罰執行成本,而且有助于罪犯改造質量的提高,既維護了社會秩序的穩定,又取得了較為良好的社會效益,與世界輕刑化的發展趨勢相一致。我國在借鑒國外社區矯正相關法律制度的基礎上,目前在30多個?。▍^、市)相繼開展了社區矯正工作。我國的社區矯正制度,是在判決、裁定或決定的期限內,由專門的國家機關,在專門的社區矯正組織以及人員的協助下,針對符合法定要求的罪犯,在社區環境中開展的對其心理和行為予以矯正,以促使其回歸社會的非監禁刑罰執行制度。但在法律適用中,現有關于社區矯正的法律規定不能滿足司法實踐,尤其是對社區矯正法律監督工作開展的需求。刑法修正案﹙八﹚中,首次明確了社區矯正的適用對象。但這一內容在刑事訴訟法中卻沒有相應的規定。程序法的缺位,導致社區矯正制度的實施在執行中出現了矛盾。

      (二)社區矯正工作人員選拔程序不完善

      自社區矯正工作開展至今,社區矯正工作人員的選拔工作在各地區還沒有形成統一的辦法或文件,各地區對工作人員的資格要求、聘用制度的具體規定、獎懲辦法的執行等不盡相同。矯正制度規范的缺失,導致刑罰執行需求與人員綜合素質之間出現了錯位。同時,因受到編制的限制,在社區矯正工作人員中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較少,所占比例很低,社區矯正工作人員多是由司法所聘任的工作人員和社會志愿者組成,受聘人員的結構層次、綜合素質參差不齊。各地對聘用的社區矯正工作人員的權利義務及勞動報酬等缺乏統一制度規定,不但使工作人員隊伍的穩定性受到影響,也易因工作人員變動而造成社區矯正工作的中斷性、不連慣性,使社區矯正的改造效果受到一定影響。

      (三)社區矯正工作機制運行方式不夠規范

      我國社區矯正工作的適用范圍主要包括有:被宣告管制、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緩刑、以及被剝奪政治權利在社會上服刑的五種罪犯。社區矯正工作針對這五類人員開展、實施監督管理、教育矯正以及幫困扶助等項活動內容。但在該項制度開展過程中,只注重矯正這一側面,包括入矯、解除矯正在內的一些運行程序被完全忽視,從而形成了導致社區矯正實際效果不突出的又一直接誘因。

      首先,我國的社區矯正制度缺少判決前應當實施的人格調查相關制度的規定。人格調查制度要求在做出判決之前,專門機構工作人員應向法院提交一份關于被告人的評估調查報告,依照報告中對被告人人身危險性、社會危害性、再犯可能性等方面的評估結果,做為法院判決時的參考依據使用。這一制度在我國依然處在空白狀態,也導致案件判決時法官對非監禁刑的適用比率依然偏低。

      其次,社區矯正制度銜接工作不夠緊密,實施后的制度跟進不及時。社區矯正工作的開展與實施涉及多個部門、機構,但是在公安機關、法院、監獄、司法所等部門之間,還沒有形成專門的、涉及制度銜接的、程序性的統一要求及制度內容。司法實踐中勢必會形成工作脫節等亂象。社區矯正制度進入實施階段之后,具體的矯治方法、監督措施、評估制度、幫困扶助方式、獎罰機制等內容不夠具體或出現空缺,沒有執行、處罰及獎懲等方面的有效法律依據。

      二、社區矯正法律監督制度的理論剖析

      (一)恢復性司法理念對社區矯正制度的引導作用

      恢復性司法理念起源于北美地區,其并不以懲罰犯罪人為目的,而是通過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所在社區的參與性納入到對犯罪的懲治程序中,運用全社會的力量來修復已受破壞的社會秩序。恢復性司法可以說是被害人與犯罪行為人之間的一道和解程序,它打破了刑法中單純以報應性為目的的犯罪反應,強調以恢復被害人的受損權益和犯罪人的正常生活狀態為要旨。社區矯正制度側重于對被告人一方權利和維護,社區參與性和非監禁性是該制度的核心。社區矯正制度實施過程中,在社區居民、矯正組織工作人員以及被害人的共同協助下,通過一系列的矯正活動,使罪犯的思想和行為都得到矯治,促使其重新回歸社會。社區矯正制度是刑罰人道價值的濃縮,它彰顯著法治的人文關懷和法律的終極追求。不同理念下的司法行為都是圍繞以人為本的法制精髓,以共同維護社會公共秩序為已任的。恢復性司法理念在理順社區矯正與刑法、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規定之間的紐帶作用日益突出。

      (二)刑法的謙抑性對社區矯正制度的影響作用

      刑法的謙抑性所具有的社會最后一道防線的性質,要求刑法盡量以較小的成本達到保障人權和維持社會秩序穩定的目的,既控制、預防了犯罪,又體現了刑罰的人道主義精神。刑法的謙抑性以預防犯罪作為出發點和落腳點,宣揚人本位制下的矯正主義思想,代替之前固有的刑本位制為主導的報應主義思想。刑法的人文關懷,突出刑法適用中對人的各項基本權利和人格尊嚴的尊重,認為刑罰的目的,不應當只局限于對已犯罪行的追究,而是以刑事處罰為手段,以根本消除犯罪人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為刑罰的真正作用,以犯罪人順利復歸社會為最終目的。人文關懷孕育了刑法謙抑性思想的形成。社區矯正制度秉承了刑法謙抑性的精神,既具有懲罰犯罪人的刑罰基礎功能,又因其矯治場所的特殊性防止了在監禁場所改選的弊端,更重要的是,社區矯正維系了犯罪人與社會之間的聯系,有助于對犯罪人改造信心的樹立。社區矯正制度是刑罰人道主義思想,也是刑罰謙抑性思想推動下的產物,在刑罰過程中充分考慮了當事人的個人尊嚴和價值。

      (三)刑法價值理念對社區矯正制度的催生作用

      社區矯正制度以教育刑理論為基礎,以犯罪人的人格矯正為前提,突出行刑人道主義價值和行刑經濟原則,是在刑法價值理念下行刑社會化理論和復歸理論的必然結果。社區矯正制度在多重刑法理論交叉下逐步形成一種全新的刑事處罰理念。教育刑理論以環境與犯罪人相互之間的依存為理論視角,突出犯罪人在環境教育感召下的可塑性,社區矯正制度在這一理論基礎上,通過特殊懲戒場所和措施的實施,對犯罪人輔之以人性化的改造教育方式,促使其不脫離并重新融入社會。行刑社會化理論是在犯罪人社會化方面的重要理論支撐。行刑社會化理論下的社區矯正制度,是以犯罪人復歸社會為目的,在刑罰執行期間注重犯罪人人格和人格缺陷的修復,重塑犯罪人的社會化人格,突顯社會因素的重要性,讓犯罪人對自身在社會結構中的社會關系重新定位。刑罰經濟原則是在刑罰經濟與法律公正的博弈中尋得的最佳契合點,社區矯正制度在刑罰經濟原則的指引下,既節約了國家刑罰資源,適度減輕獄政機關壓力,也減少了無謂消耗性刑罰的比例。

      三、完善社區矯正制度法律監督的深度思考

      (一)依托恢復性司法理念,重塑社區矯正適用范圍

      恢復性司法理念下的社區矯正制度把刑罰執行的開放性與公眾的參與度相融合,突出刑罰對人性的修復功能。目前,社區矯正制度適用的對象包括五類犯罪人,有被判處管制、、被宣告緩刑、被裁定假釋,以及被剝奪政治權利、暫予監外執行并在社會上服刑的五種罪犯。這一規定,有值得商榷之處。

      首先,社區矯正作為恢復性司法理念下的開放式刑罰制度,以非監禁刑的形式對五種犯罪人處以刑罰,因犯罪人所受刑罰種類不同,對其人身自由的限制程度也有所區別。其中剝奪政治權利是我國刑罰體系中的一種附加刑,可獨立適用,也可附加適用。獨立適用時,被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的人身自由,在刑罰執行期間不受限制。但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在社區矯正制度下,需要接受社區矯正組織及人員的監督,人身自由受到一定的影響,從而加重了罪犯承擔刑罰的義務內容。

      其次,恢復性司法理念下的社區矯正制度的應用,采用社區矯正方式,使犯罪人不脫離社會在社區服刑,有利于犯罪人人格的重塑。因此,針對人身危險性、主觀惡性較小,社會危害性不大的犯罪人,都可以適用社區矯正制度對其進行改造。而現有規定中對社區矯正制度的適用對象規定范圍較為狹窄,不能使社區矯正制度的優勢發揮充分。同時,現有社區矯正適用對象,都是采用的非監禁刑執行方式,在適用了社區矯正制度之后,并沒有增加非監禁刑的適用范圍,這對于現有監禁刑成本的減少并無太大改觀。因此,可以適當擴大社區矯正的適用對象范圍,把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和少年犯等納入進來。這樣,既有利于輕刑犯的改造,也不會對社會造成新的危害。

      (二)著眼行刑社會化理論基礎,構建社區矯正考評體制

      社區矯正制度是建立在行刑社會化理論的基礎上,凸顯社會效益價值的一種現代刑罰執行方式。為了使社區矯正這一新型的刑罰執行方式在國家權力與社會力量重新配置時能有效發揮出刑事司法制度的作用,避免社會矛盾的發生,構建行之有效的社區矯正考評體制是社區矯正制度具體執行的合法依據和有力保障。

      社區矯正考評體制的建立應在公開、公正的原則下開展,同時制定相應的考評方法。針對不同種類的矯正對象,考評制度制訂出具體的考評方式,劃分不同類別、不同等級。以計分、量化等形式制定統一的考評標準。考評內容主要包括在矯正期間的心理悔罪、各項勞動表現、接受教育改造程度、有無新的違法行為等方面,考評體制的建立必須法制化。各司法所、辦事處、社區等考評主體,應結合矯正對象的矯正表現區別對待,形成獎懲科學化、規范化的工作管理制度,杜絕矯正考評權力的缺失或濫用。

      (三)加強機構設置建設,完善社區矯正法律監督機制

      首先,自社區矯正制度在我國正式實施以來,各級檢察機關和部門都建立了社區矯正法律監督和執行機制,規范監督工作,但實踐中存在各地方之間監外執行檢察工作不落實、執行力度差異較大等問題。建立完善的社區矯正法律監督機制,勢必要求制定規范化的社區矯正檢察辦法,在各地區統一開展,形成定期檢察制度,把日常檢察與重點檢察相結合。

      其次,社區矯正法律監督工作開展過程中存在監督方式單一、定位不明確、越位監督等問題。這與基層工作人員人數有限、素質參差不齊、工作任務重有直接關聯。目前,受司法所工作人員編制名額的限制,社區矯正工作多由社區志愿者承擔,矯正工作得以落實。但由于矯正工作人員的流動性較大,也易造成矯正銜接工作的間斷性,給檢察工作帶來隱患。因此,應在社區矯正工作人員任職資格方面統一立法,明確資格認證、工作績效、選聘條件等條件要求,既有利于矯正工作的量化考核、有利于矯正工作人員在不同地區之間的流動,也為社區矯正法律監督工作的實施打造良性基礎。同時,著力建設社區矯正法律監督工作信息平臺,拓寬監督信息來源渠道,增強社區矯正監督工作的公信力,實現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運行機制科技智能化、實效化。

      (四)理順社區矯正法律關系,形成統一刑事執行法

      首先,應理順社區矯正制度相關規定與刑法、刑事訴訟法之間的關系。依照刑法修正案﹙八﹚的規定,社區矯正的對象包括五類人員,但在現行刑事訴訟法中并未涉及矯正對象問題。另外,具體社區矯正執行主體在刑事訴訟法中規范不明確,與兩院、兩部《通知》中執行主體的規定不一致,存有越權執法的矛盾沖突。因此,既應在刑法修正案中有明確社區矯正制度的刑罰適用和執行問題,也要及時修訂刑事訴訟法中與社區矯正對應的刑事程序適用法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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