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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在現代保險制度體系中.寫作論文一般可概括為商業性金融保險與政策性金融保險兩大相互對稱、平行、并列和補充的金融保險中介那樣.在農業保險領域也應該包括農業商業性保險與農業政策性保險兩類性質不同的基本險別鑒于農業保險所特有的、尤其是在制度初創時期的高賠付、低收益的運作情況.商業性保險一般不愿或無力承保,所以,農業保險主要是由政府或政府專門機構承擔、主責和先期介入,一般是指農業政策性保險或政策性農業保險,而且主要是指狹義的、具有高風險與高賠付率并存特性的經濟政策性農業保險(與社會政策性農業保險相對應).即針對農業(種植業、養殖業)生產的兩業保險。這種狹義的農業保險應該成為農業保險的主體和政府支持的重點險種,也是農業政策性保險與商業保險協調發展的主要內容。
根據對我國農業保險制度的實證研究.筆者認為,在目前我國農業保險制度缺位及其專門經營機構缺失的情況下,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應該義不容辭地率先承擔農業保險這項政策性業務.盡快建立起主要由商業保險公司經營農業原保險、農業發展銀行經營農業再保險的多元化的農業保險分工與合作經營機制。
一、政府介入與發揮政策性農業保險功能作用的實證分析
在我國廣大農村.只有同時存在農業政策性保險和農業商業性保險.農業保險制度才是完善和協調的。無論是從理論上還是在國內外的實踐中.都證明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單純依靠商業性保險去承保和經營農業保險完全行不通一方面由于農業保險的外部性、高風險、高成本、高價格和農戶對農業保險的有效需求較低,不足以支持一個商業化的農業保險市場:另一方面,農業保險的高賠付、低收益甚至負收益、以及農業保險中長期存在的道德風險和逆選擇性,無法維持商業保險公司對農業保險的供給。在這種條件下,這部分保險資本必然投向其他能贏利的險別或險種,或向其他產業部門轉移,這就從根本上抑制了農業保險的有效供給。
我們可以運用供求曲線分析商業保險公司在農民自愿投保而沒有政府補貼的情況下.嚴格按市場規則經營農業保險出現不斷萎縮是必然的如圖所示,在自愿投保的條件下,農民對農業保險的購買不僅受到支付能力的約束.而且受農業本身和農業保險預期收益的約束,加之農民一般不是風險回避者這一特點,因此農民對農業保險的需求較低,需求曲線是D。商業保險公司根據其經營農業保險的成本和平均利潤,所確定的供給曲線是S.在這種條件下兩條曲線不可能相交。當政府愿意為農民提供一定的保費補貼.使得農民實際支付的保費降低,需求曲線將向右上方移動到D’.此時需求曲線和供給曲線可能會相交于E點.成交數量為QE。政府如果給保險公司補貼經營管理費、減免相關稅負.供給曲線將向右下方平行移動到S’.此時需求供給曲線可能會相交于A點,成交數量為QA
因此.農業保險如果沒有政府的介入和支持而走商業化的道路難以成功.這是全世界農業保險界經過多年實踐普遍認可的理論.也是我國商業保險公司紛紛退出農業保險的主要原因之一,我國于1982年開始由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等陸續開辦農業保險業務.但隨著政府支持性措施減弱,特別是保險公司開始向商業性保險公司轉變后,農業保險業務逐步萎縮.而且由于風險大、經營成本高、投保率低和賠付率高,導致經營者持續性收不抵支.農業保險長期虧損.各家保險公司相繼取消了農業保險的經營據統計.2004年農險保費收入僅3.96億元.與歷史最高峰相比.萎縮了一半1982~2002年期間,農業保險的平均賠付率高達88%.遠高于農業保險經營盈虧平衡點79%的賠付率.1985年至2004年間,只有兩年微利.18年虧損。目前,我國農業保險仍處于低水平的發展初級階段.表現為“三高三低”,即高風險、高虧損、高需求和低覆蓋率、低供給、低投保率。為此,借鑒國際經驗,根據各地農村經濟和農業發展實際.我國應該主要采取政策性保險與商業性保險相結合的方式,在政府成立專門保險機構或職能部門負責農業保險經營.實施政府政策支持的同時.努力發揮商業性保險運作的市場配置作用,降低財政負擔,逐步建立起農業政策性保險和農業商業性保險并存的多層次體系、多渠道支持、多主體經營的農業保險制度框架。
二、重構有中國特色的農業政策性保險與商業保險協調發展機制
關于農業保險經營與發展的模式.國外一般有六種模式:政府主辦、商業保險公司經營:政府主辦、政府成立公司經營;政府補貼、社會組織經營:政府和金融機構主辦、政府控股公司經營;政府提供政策支持、自愿互助合作經營:以及嚴格限定承保條件的商業性經營等發展模式。國內在推進農業保險制度試點中.也可概括為五種模式:政府扶持、商業保險公司農險政策性業務;成立政策性保險公司;成立互助保險經營機構:外資保險公司經營農業保險業務;成立專業性農業保險公司等經營模式。
筆者認為,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應該建立主要由商業保險公司經營農業原保險、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經營農業再保險的多元化的農業保險分工與合作經營機制;同時,以獨立完善的法律法規為主要基礎,以強制性保險為主要手段.構建以政府政策支持為主要保障方式的農業保險制度。
一方面.從政策性農業保險與商業性農業保險相互協調發展的角度.根據農業保險的特點和農業政策性保險應充分發揮其首倡誘導基礎上的虹吸與擴張的理論要求.以及世界各國農業保險通過商業性保險公司經營政策性業務的發展趨勢.我國應該建立主要由商業保險公司經營農業原保險、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經營農業再保險的多元化的農業保險運行機制這不僅可以充分利用現有農業政策性銀行和商業保險公司的資源.實現農業保險與商業保險的有機結合,確保政府意圖目標的真實實現.還能夠減少政府財政支出,避免新機構設立的膨脹和過高的交易成本和經營成本,有利于農發行通過農業政策性保險)與農業政策性貸款的有機融合,擴大其業務職能范圍,更好地發揮政府農業政策性金融政策的整體效能,盡快填補我國農業再保險領域的空白,并且現實可行,易于操作。當然,也可以委托中國再保險公司或其他有實力有興趣的商業保險公司經營一部分農業保險的冉保險業務,但必須明確由農發行經營農業再保險業務的主渠道作用.并承擔對商業性再保險的“最后保證人”角色。同樣.對于農業保險中風險巨大、商業保險無力承保的險種,農發行也可以主動經營.并由政府以農業巨災保障基金等形式負擔,但也必須明確由商業保險公司經營農業原保險業務的主渠道作用
雖然農業保險是難度很大的財產保險業務.但它又為商業保險公司提供了一個龐大的保險市場和極有分量的業務來源.當狹義財產保險、責任保險等市場被各公司基本分割完畢時,農業保險將成為業務競爭的又一個領域。根據我國現階段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和保險業發展的薄弱環節,保監會已明確將農業保險與養老保險、健康保險、責任保險并列為未來重點發展的四大領域之一:我國未來保險競爭的主戰場也將主要是在農村。所以,從商業保險公司的經營戰略來看.應該積極參與到經營農業保險的業務領域,而且早進入、早主動、早受益。當然.這也與政府有相應的激勵和支持政策,以及農業政策性保險機構的互補性配合密不可分。從而建立起農業保險與商業保險既有分工又相互合作的制度體系.充分發揮政策性金融、商業性金融的整體效能.實現政策性業務的市場化運作、政策性扶持和多元化經營。
農作物一旦發生自然災害,從組織上報、災情核定,到保險公司撥付賠款,環節多,程序繁瑣。有時存在查勘、賠付不及時的現象,一定程度上也是影響農民群眾參保的一個重要因素。同時,就2014年而言,一畝小麥最高保險額320元,玉米最高保險額300元,一旦發生絕產,投保農戶要清理地塊,勞力少的農戶,還要雇人進行生產勞作,其損失及農業投入額度,遠遠大于其賠付額,對于擁有大量土地的農業種植戶而言,更可謂是“杯水車薪?!?/p>
二、保險操作不規范,引發誤解
根據政策性農業保險的相關政策要求,保險公司在辦理保險和理賠過程中,一定要堅持與參保農戶親自簽訂保單協議,減少環節,使保單簽訂反映農民的真實意愿。但目前,大多數都是以村集體名義投保,農戶只需在一張投保清單上簽字按印即可。保險公司與每個投保農戶簽訂保單協議工作面廣、量大,任務異常繁重,難以實現。由此,在一定程度上引發農民誤解。
三、農民收入多元化,種植收入比重偏低
當前,農民收入持續增加。就家庭總收入而言,農業生產收入所占比重較小,農民收入的80%以上來源于打工及其他工資性收入。而開展農業生產投入的種子、農藥、化肥及人工成本的不斷增加,使農民種地獲得的純收益逐年減少。目前,每畝每年純收益也僅在1000元左右。為此,農民為土地投保的積極性,難以高漲。五、農業保險覆蓋面窄,亟需完善。政策性農業保險覆蓋面仍需擴大、風險保障水平偏低、補貼分擔機制不合理、巨災風險的分擔機制尚未建立、互助保險組織有待完善和發展。同時,目前,國家批準在山東種植業的農業保險險種只有小麥、玉米、棉花、花生4個農業險種,險種范圍窄,與農民要求增加高效經濟作物農業保險險種的要求不相吻合。
四、保險公司綜合能力薄弱,自身建設有待提升
目前,保險公司技術人員少,力量薄弱,工作欠細致,無法簽約到具體地塊。尤其在農作物發生災害時,時間過于集中,勘查定損只能采用抽樣的辦法,無法讓每位參保農戶滿意,理賠壓力大。同時,保險責任過少、保險金額偏低,難以達到農民的期望值。政策性農業保險不是公共投資,不是單純拉動保費增長的工具,而是中央強農惠農政策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本質上是一項重要的農業支持政策。
五推進該政策的實施應遵循“政府引導、市場運作、自主自愿、協同推進”的基本原則。
1、廣泛宣傳,轉變農業保險“誤區”
要持續加大宣傳力度,提升農民群眾開展農業生產的風險意識。徹底轉變在農業保險工作上的“誤區”。農業保險不是萬能的。一方面作為農民,不要以為只要交納了保費,農業生產不管遇到什么自然災害都要求保險公司進行賠償,這種觀念必須改變;另一方面,保險公司的保險責任是有范圍的,并不包括農業生產過程中的所有自然災害。
2、改進服務,完善查勘賠付機制
政策性農業保險的推行僅僅依靠基層政府并非長久之計。隨著農村經濟的快速發展,保險業在農村將有很大的發展空間,保險公司要加強農村保險員隊伍建設,加強風險管理,對受災農戶真正做到及時勘察、及時定損、及時賠付,有災必查,有損必賠。同時,要堅持“五公開、三到戶”的原則,切實做好承保、查勘定損、公示、理賠工作。按照“主動、迅速、準確、合理”的農業保險運作要求,做到投保程序簡捷化、業務操作規范化,確保受災農戶及時得到賠款,全面提升農民群眾對農業政策性保險的認同感,最大程度地取得農民群眾的認可,最終實現農民得實惠,保險公司得發展的良性循環。
3、因地制宜,實施區域保險戰略
2中外農業保險發展的政策體系比較
2.1政府支持方式比較分析從世界各國農業保險的實踐來看,政府扶持農業保險發展政策主要包括:實施農業保險立法;政府直接經營管理農業保險;對私營保險公司及合作保險組織提供管理費補貼、再保險補貼、稅收減免和優惠;對農戶提供保費補貼;管制農業保險價格;實行農業風險再保險制度;建立農業巨災風險專項基金等。其中財政支持成為國內外政府支持農業保險發展普遍采用的方式。農業保險發展較好的國家都已經建立了完善的農業保險財政補貼系統,綜合運用多種補貼方式,優勢互補,從不同的途徑對農業保險發展機制形成激勵,保證農業保險的持續發展,見表1。美國、日本和菲律賓從立法、財政補貼,到再保險制度等完善的農業保險政策體系已基本建立。我國政策性農業保險的試點始于2004年,2007年中央財政首次支付20.5億元用于支持農業保險發展,經過幾年的實踐,我國農業保險財政支持方式也在不斷完善,目前在全國范圍實施的主要措施有兩個:一是對投保農戶提供保費補貼,農戶只需繳納剩余的部分,這是我國目前農業保險采用的最普遍和最重要的補貼方式;二是實施稅收優惠政策。我國現行稅制規定:對農業保險中種植業、養殖業兩業保費收入免征營業稅;對保險公司經營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保費補貼的種植業險種業務提取不超過保費收入25%比例的巨災風險準備金,準予在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對農業保險相關合同免征印花稅[1]。此外,我國試點地區在探索中也形成了一些具有地方特色的政府支持方式,主要有:一是保險責任分攤,即政府在一定范圍內和一定程度上與保險機構分攤保險責任,如浙江“共保體”模式。地方政府對“共保體”的財政扶持方式為:賠款總額超過保費2~3倍的部分,“共保體”和政府將按1:1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3倍以上則以1:2的比例分擔。二是財政兜底,即對巨災風險造成保險機構的損失由政府財政兜底。三是間接的農業保險補貼方式,即“以險養險”方式。允許經營農業保險的公司在經營政策性農業保險的同時,批準他們經營農村的其他財產或人身保險業務,以這些商業性保險項目的盈利自我補貼政策性農業保險。人保上海分公司和上海市政府原來合作經營的農業保險就采取了這種做法,并取得了較為理想的效果[2]。四是對保險公司實施管理費用補貼,我國目前只有北京市開展了此項補貼。
2.2財政補貼范圍與標準比較據世界銀行在65個國家的調查,國外對農業保險的財政補貼是30%~60%,保險費補貼平均是44%[3]。例如,2000年美國平均補貼額為純保費的53%,其中巨災保險補貼全部保費,多種風險農作物保險、收入保險等保費補貼率為40%。日本保費補貼依費率不同而高低有別,費率越高,補貼越高,小麥最高補貼80%。由于經營農業保險的高賠付率和高風險,國外對保險經營主體的經營管理費用也實施補貼,如美國補貼30%,加拿大補貼50%,日本補貼50%~60%,瑞典補貼66%,西班牙補貼20%~50%,墨西哥補貼60%,菲律賓補貼56%[4]。此外,對農業保險經營主體免征一切稅收,稅收支持力度大。我國政策性農業保險運行時間較短,受國家財政壓力等因素的制約,我國種植業和養殖業財政補貼的范圍還局限在對國民經濟影響重大的幾種特定險種。目前在全國范圍內實施補貼的僅包括小麥、玉米、棉花、花生、大豆、水稻、油菜、能繁母豬和奶牛九個險種。中央財政對試點省份農業保險提供40%的保費補貼,加上省級、縣級各級財政的配套支持,總標準還是比較高的,大部分地區中央和地方財政補貼合計80%,甚至更高。與國外相比,僅從保費補貼一項來說,中國對農業保險的補貼標準并不低。然而農業保險的稅收優惠力度小、范圍窄,僅對種養兩業的保險業務免征營業稅和印花稅。即使有部分試點地區擴大了稅收優惠范圍,也只能在一定程度上減免地方稅收,政策性農業保險依然承擔著較高的稅負[5]。另外,中央政府對保險公司的管理費用補貼和再保險公司的再保險補貼缺位,因此從整體上來看,我國農業保險財政補貼的范圍較窄,補貼額度不高。
2.3農業保險財政補貼層次比較國外農業保險的財政支持主要來源于中央政府財政,保費補貼、業務費用補貼、再保險支持均由中央政府財政支出。地方政府對農業保險也提供一定的補貼,但只是處于輔助地位。我國政策性農業保險發展存在著多層次財政支持的局面,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承擔保費補貼。2007年中央政府財政僅對江蘇等6個試點省份農業保險提供25%的保費補貼,2011年補貼比例提高到40%,其他財政支持要求省級財政、市縣區財政配套實施。稅收優惠也基本上是營業稅、印花稅等地方稅種的減免。因此我國政府支持農業保險的支持層次偏低。以河北省為例,河北省種植業、養殖業的保費財政補貼比例均為80%,農戶承擔保險保費的20%。中央財政種植險補貼比例為40%,省級、市級和縣級財政配套比例分別為25%、7.5%和7.5%。養殖業險的分攤比例有所不同,能繁母豬的中央、省級、縣級和市級保費分攤比例分別為50%、15%、10%和5%,奶牛則依次為30%、15%、20%和15%。從各個險種來看,中央政府承擔整個財政支出的30%~50%。與國外相比,我國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聯動補貼機制,有利于發揮地方政府在農業保險發展中的作用,減輕中央財政的壓力。但是由于對農業保險的財政支持主要由以省、市為主的地方政府提供,使得原本已捉襟見肘的地方財政承受了更大壓力,也限制了地方政府發展政策性農業保險的積極性,尤其是經濟發展落后、農業產值比重較大的地區,而這些地區往往在農業上為國民經濟做出了重要貢獻。3我國農業保險發展政府支持的經驗借鑒通過與農業保險開展較好國家的對比發現,我國農業保險政策支持在很多方面還不完善,需要借鑒其他國家的成功經驗,結合我國農業保險發展的背景與現狀,完善我國現有的農業保險政策支持體系。
3.1加強農業保險的政策立法,保證農業保險規范運行中國農業保險尚無一套完整的法律法規和配套政策予以支持,因此,政府在支持農業保險方面的政策存在隨意性和不連續性,不利于農業保險主體的合理預期,制約農業保險的長遠發展??v觀國外農業保險發展較好的國家,都有完善的立法支持,如美國的《聯邦農作物保險法》、日本的《農業災害補償法》、菲律賓的《農作物保險法》等。因此我國必須從法律角度明確農業保險的政策性,對農業保險的法律地位、經營性質、管理原則、機構設置、政策優惠等予以法律規定,對政府職責、強制與資源保險范圍、費率立定、賠款計算以及再保險等都加以規定。這是農業保險開展的必要的內部條件和外部環境[6]。
3.2建立再保險支持體系,實現農業巨災風險分散農業風險由于自身的系統性和相關性,極易演變成巨災風險,而我國目前的政策支持體系中針對巨災風險的政策處于缺位。通過農業保險再保險可以實現在更大范圍內分散風險,提升保險經營機構自己的承保能力。然而,由于農業風險巨大,商業性再保險機構一般不愿承接農業保險再保險業務。目前我國是由中國再保險公司經營農業保險再保險業務,但政府沒有給予再保險業務任何補貼和稅收優惠政策,這使得分保費率偏高,分保條件苛刻,試點公司承擔風險大并且經營成本高,承辦農業保險再保險積極性不高[7]。另外就是在農業保險經營機構內部建立起農業保險分保體系,逐級分散經營風險,中國人保就使用這種方法,但風險只能在中國人保內部分散,空間和時間受到限制。要構建多層次的農業巨災風險分散機制,就要對再保險實施財政支持,可以由政府專門組建一個政策性的農業再保險公司,使國家成為最后的承保人,或由國家指定一家專門的商業性再保險機構承擔農業保險的再保險業務,國家給予財政補貼。
關鍵詞:農業保險;政策性農業保險經營主體;財稅支持
農業在國民經濟中的基礎地位和農業的弱質性,決定了農業風險保障的重要性。而農業保險的“三高”(高風險性、高賠付率、高虧損率)特征決定了沒有政府的政策性支持就難以實現可持續經營。2007年以來在全國6個省區試點推行、現全國有近九成省份開展的政策性農業保險是一種財政補貼型保險。其實質是政府通過在保費方面的補貼支出,并通過大面積的普及推廣,將可能出現的農業生產風險部分轉移到保險經營主體和未受災農戶,從而既達到保障農業生產的目的,又適當減輕政府巨額救災支出壓力。在這種保險模式下,能否調動農戶和政策性農業保險經營主體(商業保險公司、專業性農業保險公司、農業互助保險公司、地方政策性農業保險公司、外資或合資保險公司等)的積極性是政策性農業保險能不能搞起來、能不能搞好的關鍵。各地試點表明,保證并盡量提高政府的保費補貼支出對調動農民參保的積極性起了重要作用,但如何提高政策性農業保險經營主體參與積極性,以確保政策性農業保險順利實施仍是值得探究的一個現實課題。
一、影響農業保險經營主體積極參與的障礙分析
盡管政策性農業保險試點中財政對農業保險的保費補貼減輕了農民付費的成本,提高了農民參保的積極性,緩解了以往農業保險“農民保不起,保險公司賠不起”的尷尬局面,但政策性農業保險中的一些客觀障礙仍存在,影響了農業保險經營主體參與的積極性。
1農業保險的高風險使農業保險經營主體的綜合賠付率居高不下。農業產業是受自然災害影響較為嚴重的產業,農業保險承保的風險不僅發生頻率大,而且損失集中、覆蓋面廣,其賠付率要遠遠高于一般的財產保險。以許多國家的經驗,農業保險經營組織的綜合賠付率(即賠償與收入保費之比)一般都很高。以美國為例,1982~2004年只有6年賠付率低于1。在有的發展中國家,其賠付率經常達到2以上,甚至更多,均高于保險界公認的70%的臨界點。到目前為止,還沒有哪個國家農業保險的保費收入能夠完全覆蓋災害賠償和管理費用。另外農業風險由于其時間和空間的高度相關性,一旦發生,可能會在短時間內使大面積范圍內的保險對象同時發生災害事故,遭受巨災損失,導致保險公司難以承擔起賠付額以致虧損嚴重。
2農業保險經營高成本可能造成保險公司的虧損而挫傷其參與積極性。農業保險業務不僅風險高,而且經營工作開展難:一是定損理賠難。保險標的發生損失后難以準確估計其損失;被保險人四處分散,標的分布四面八方,一旦受損,現場勘查定損、賠付兌現的工作量很大,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而且對時間的要求緊迫,加之有些地方交通不便,更是增加了理賠工作的難度。二是保費厘定難。由于農業生產的危險主要是自然災害,發生極不規則,各地在受災頻率、程度及災害種類上各不相同,而且自然災害往往具有伴發性,還可能引起其他災害的發生,加之農村中有關災害情況的統計資料不全,加大了對危險發生頻率測定的難度,使得保險經營主體對種養業等具體項目的損失進行費率厘定需要有專業的評估。這些困難增加了農業保險經營主體的經營成本。目前國內財產保險公司的經營成本在20%~30%之間,農險業務的經營成本更高,但部分試點地區政府認可的經營成本都在15%以下,有的甚至低至8%。而且由于農險業務的社會公益性,大部分地區的政府都不允許承辦者有利潤,這樣很可能造成保險公司的虧損而挫傷其參與積極性,不利于農險工作的持續良性開展。
3農業保險中委托方與受托方的信息不對稱使得農業保險經營主體的態度由過去的大力發展變為謹慎從事。由于保險市場的信息不對稱,在農業保險的委托關系中,農業生產單位作為委托方處于信息優勢方,作為方的農業保險經營機構往往是處于信息劣勢的一方,導致農業保險中道德風險比較嚴重,受農業自身屬性、小農意識和文化素質的影響,特別是法律法規制度的缺乏,監督控制成本難以降低。據統計,道德風險給保險公司造成的損失占農作物保險賠償的20%。加上農業風險的地域差異性和個體差異性很大,管理難度大,有效監管成本高,農業保險的逆向選擇也很嚴重,使得農業保險經營者賠付率居高不下。
二、調動農業保險經營主體參與積極性的政策探討
農業保險經營管理上的特殊性決定了農業保險必須由政策扶持。當前我國政策性農業保險中政府保費補貼水平較低,在稅收上除了按照國家統一規定免征收營業稅外,并沒有推出新的優惠政策,而且對保險企業經營管理費用沒有進行適當的補貼,從而使政府引導保險經營者積極主動開展農業保險的引導作用大打折扣。調動農業保險經營主體開展農業保險業務的積極性需要政府全方位的政策支持。
1給予稅收減免優惠。政策性農業保險經營主體所涉及的稅種主要包括企業所得稅、營業稅、印花稅等。農業保險業務高成本、高風險、信息不對稱等特點造成農業保險經營機構難以獲得一定收益水平,所以許多國家政府對農業保險經營機構所承擔的稅負給予一定的優惠,以吸引各方資本參與到農業保險的經營領域。對農業保險業務的稅收優惠力度最大的是美國,美國《聯邦農作物保險法》規定,聯邦農作物保險公司一切財產,包括分支機構、資本、準備金、結余、收入、財產權和免賠款,免征一切現有和將來可能開征的稅收,包括國家所征稅種、各級地方政府所征稅種;私營農作物保險公司保險合同和向公司提供再保險的保險公司均免征一切稅收。聯邦到地方各級政府對農業保險的稅收優惠政策使農業保險經營機構除了其業務成本外不再有其他方面的負擔。日本政府財政為農業保險提供了力度很大的稅收優惠,《法人稅法》中將農業共濟組合、農業共濟組合聯合會納入公益法人的范圍,只對由收益事業所產生的所得進行課稅,對其他所得不課稅。在日本《農業災害補償法》中除規定農業保險的所得稅率為22%,營業稅率為5%~6.5%之外,免除征收其他一切賦稅。
適當的優惠稅收政策也是我國大力倡導開展政策性農業保險的必要措施。根據現行稅法,除免征種養兩業農業保險的營業稅,以營業稅為計征依據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也因營業稅免征而免征,同時對農業保險合同免征印花稅外,并無其他財稅優惠政策。針對這種稅收優惠力度小、范圍窄的情況,為了更好地提高農業保險經營主體的經營積極性,應擴大對農業保險業務的稅收優惠力度:一是對種植業、養殖業保險以外的其他農業險產品也免征營業稅,特別是將營業稅的免征范圍擴大到農村家財險、人身險和健康險等其他涉農保險業務。二是對政策性農業保險經營主體,可在一定期間內免征或減征所得稅,增大保險費的返還比例,提高其對農民保險費的支付能力。三是允許農業保險經營主體從經營盈余中扣除一定比例的資金作為保險準備金,并在稅前扣除;甚至可規定對經營政策性種養兩業保險的經營主體,可以將其全部盈余作為農業保險特殊風險準備金提留出來,用作其農業巨災風險補償的積累,以增強其抵御農業保險風險的能力。
2提供經營業務費用補貼。國外政府對農業保險經營者的補貼主要用于補貼經營管理費用。如美國政府從1995年開始,為開辦農業保險的19個公司提供相當于其農業保險費31%的補貼;日本在這方面的補貼也高達50%~60%。針對我國農業保險業務經營成本高的特點,參考國際上許多國家的經驗,并考慮我國具體的財力狀況和實踐經驗,政府應為各種政策性農業保險經營主體提供一定比例的業務費用補貼,以提高其經營農業保險的積極性。2006年《國務院關于保險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中就特別提出要“對保險公司經營的政策性農業保險適當給予經營管理費補貼”。具體到操作中,應遵循分級負擔、區別對待的原則,即政策性農業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的全部經營管理費用由中央政府承擔;地方性的農業保險公司全部或部分經營管理費用由中央和地方兩級政府承擔;對商業保險公司則根據其年經營農業保險的業務量按保費收入的10%~20%左右向其提供經營費用補貼。對于比較偏遠、農戶保險意識薄弱、農業保險業務開展比較困難的地區,政府財政適當加大補貼,鼓勵保險公司積極拓展農村保險市場,發展政策性農業保險業務。
3提供再保險支持和建立巨災風險基金。農業保險巨災風險比較多,大面積干早、洪水、臺風等風險事故往往會給直接保險人帶來超過責任準備金數十倍的損失,從而導致經營機構破產。為保證政策性農業保險經營主體的財務穩定,提高其經營農險的積極性,需要政府財政作為農業保險發展的后盾,通過再保險機制和風險基金來分散風險。由于商業性再保險機構在一般情況下不愿承接農業保險的再保險,可考慮由中央政府統一組建政策性的全國農業再保險公司,采取中央財政控股、省級政策性農業保險機構參股的模式組建,其注冊資本金可來源于中央財政注資、地方參股、農村救濟費分流、財政支農資金整合節流部分等。另外,中央和省級政府還應通過適當機制籌措資金建立巨災風險基金,例如從保戶繳納的保費中列支部分資金共同建立農業保險風險基金,用于彌補保險公司巨災之年的虧損,借以平衡農業保險的經營。根據實踐經驗數據,一般以保費收入的10%計提巨災風險基金比較合適。就全國而言,如果巨災風險基金只提供60%的財政支持,在70%參保情況下,則每年需要財政預算安排5~6億元。
4創新農業保險支持機制——以險養險。在提高保險公司積極性方面還有一點值得特別指出,那就是大多數地區在鼓勵商業性保險公司開展農險時都會提出“以險養險”這一措施,并把它當作解決政策性農業保險虧損問題的最重要手段之一。“以險養險”是一種對開展政策性農業保險的公司中部分商業保險險種提供相關政策支持,并通過這些險種的收益來彌補政策性農業保險虧損的方法。從上海等地的實踐經驗看,把以政府資源配置為主的保險與農險捆綁式結合,是彌補農險虧損的重要途徑。為保證這一做法的順利實施,在推行時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第一,要通過多少商業性財產和人身保險項目養得起農險。第二,保險公司的政策性和商業性兩類保險業務的盈虧如何核定。第三,在“以險養險”中如何維護商業保險市場的平衡性和公平性。只有上述三個問題得到有效解決,“以險養險”才能真正成為政策性農業保險的“強力助推器”。
三、政策支持農業保險經營主體參與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1對政策性農業保險經營主體的政策支持要與政府的財政能力相適應。農業保險過高的賠付率與過高的管理成本,需要政府的財稅政策支持。但近年來,以美國為代表的一些國家,在政府進一步加大對農業保險的支持和補貼力度的情況下,農業保險并沒有按照政府的意愿取得更快更好的發展,相反政策性農業保險的發展使政府陷入沉重的財政負擔。如美國,1980~1999年政府舉辦政策性農業保險的總成本是150億美元,僅1999年一年政府給農作物保險的財政補貼就達22.4億美元,其中保費補貼13.53億美元。以此為教訓,在我國的政策性農業保險試點中,對農民的保費補貼和對農業保險經營主體的經營費用補貼水平及稅收減免優惠的力度一定要考慮國家的財力,既要促進政策性農業保險的順利開展,又不能給財政帶來太大壓力。
關鍵詞:保險;農業;持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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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錄日期:2015年10月30日
一、農業保險簡介
(一)農業保險概念。根據我國2012年頒布的《農業保險條例》第二條規定,農業保險是指保險公司根據農業保險合同,對被保險人在農業生產過程中因保險標的遭受約定的自然災害、意外事故、疫病或者疾病等事故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的保險活動。其所稱農業,包含種植業、林業、畜牧業和漁業等產業。
(二)農業保險的作用。在市場經濟國家里,農業保險是國家扶持農業發展的通行做法。世界貿易組織規定成員國家不能對農業生產者直接進行補貼,而對農業生產者可給予農業保險方面的政策優惠。農業保險可以較大程度減小自然災害對我國農業產量的影響,增加農民收入的穩定,促進農業穩定發展。可以說,加強農業保險的發展,加大對農業各方面的投入,是我國今后較長一段時期內的基本國策。
(三)農業保險的種類。農業保險的種類按照保險對象種類的不相同可以分為種植業保險和養殖業保險。
1、種植業保險。農業種植產品的保險,基本上是以稻、麥之類的糧食作物和棉花、煙草之類的經濟作物作為保險對象。根據農作物的生長期間受到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的影響使得收獲所獲得價值或生產過程中所花費的費用的虧損作為承擔保險責任的保險。
經濟林、園林苗圃保險的保險對象是正在成長過程中的經濟林種,包括這些類別的林種的成長后產生的具有經濟價值的果實、汁水、根葉等產品,還包括可以提供觀賞的、清潔環境的名貴樹木。
2、養殖類保險。(1)牲畜保險。以奶牛、耕牛、馬、駱駝等作為保險的對象;(2)家禽保險。以商品性生產的豬和羊等家畜,雞鴨等家禽作為保險標的,一般承擔的是死亡保險;(3)其他養殖保險。以農業養殖的用于商品買賣交易的鹿、狐等和蜂、蠶作為保險對象的,承擔的保險是在養殖過程中由于疾病和自然災害等意外造成的價值缺失。
二、我國農業保險發展歷史概況
我國農業保險是20世紀50年代開始出現的,隨后出現了一段時間的中斷,并在80年代開始恢復,經歷了艱難而曲折的發展歷程,在某些方面取得了一些進展,具體表現在保險的種類逐步增多,保障范圍不斷增大,保費收入穩步增加。
2008年,國家擴大了政策性農業保險試點范圍,對糧食、油料、生豬、奶牛生產等政策扶持力度不斷加大,支持小麥、水稻等重要農作物的政策性保險,而農業保險發展前景越來越好。農業保險正在向規模化、集約化、專業化的方向邁進。
2013年,農業保險承保農作物達到11億畝,占全國播種面積的45%,提供風險保障1.4萬億元,支付賠款209億元,受益農戶達3,367萬戶。我國自2007年到2013年,保險規模的增長速度達到67%,遠遠高于保險業同期的發展速度。
現階段,國家對許多省區的糧食作物實施政策性保險補貼,進一步促進了農業生產的發展。通過這樣的做法,努力改善了農業保險經營的外部環境,農業保險發展進入了新的春天。
三、我國農業保險發展中存在的問題
(一)政府對農業保險投入仍顯不足。農業保險存在著較大的系統性風險、農民和保險公司之間信息不對等,農業保險市場供需不平衡,農業保險需要政府更多地發揮引導和支持作用,實現農業保險市場的有序發展。但是,目前根據中國農村地區農業保險發展現況來看,仍然需要國家加大財政補貼以及提高稅收優惠的杠桿作用等。
(二)農業保險相關法律法規建設滯后。雖然2013年3月1日我國已經頒布并實施了《農業保險條例》,首次明確了農村保險的法律地位和保險工作的重要性,但是與農業發達國家相比,我國農業保險法規不僅出臺的時間比較晚,而且缺乏《農業保險條例》實施的具體規章和細則,農業保險法律法規建設滯后,嚴重制約了我國農業保險的健康和快速發展。
(三)農業保險服務組織體系尚不成熟。農業保險作為一種公共產品,政府為經營主體,需要把農業保險歸入政府的職責范圍。地方政府、監管部門與保險機構關系未理順,保險機構在農保市場的主體作用未能有效發揮。
在理賠上,政府組建的協調機構如農保推委會充當了公估中介的第三方角色。在保險公司和農民出現較多爭議時,農保推委會往往傾向于農民。在沒有更科學的理賠方法時,農民更相信政府,而不相信保險公司和公估公司。
而《農業保險條例》對政府具體的農業保險管理職能及其與保險公司、公估公司等市場主體關系缺乏明確界定。農保服務中介組織培育也尚未啟動?!掇r業保險條例》雖然對保險機構經營農業保險業務的基層服務網絡、從業人員、內控制度、風險分散以及償付能力等作了粗線條的規定,但縣域保險市場長期處于監管真空、市場競爭無序狀態。
(四)農民組織化程度低。我國目前農業生產是以分散的農戶做主體,農民的組織程度低,這和農業保險規定的高度組織化有很大的差距。這個問題不解決,大面積推廣農業保險將變得非常困難。
四、農業保險問題原因分析
(一)農業保險監督水平低下。中國農業保險起步晚,技術和經驗不成熟,監督的方向主要是在費率等一些費用的審核上。監督的合理性和預見性性不足,監督成本花費了很多卻沒有很好地實現監督效果。另外,缺乏對政策性業務監督。對不同的保險業務,應當采取不同的監管規則,但是中國保險監管部門對不同業務仍然實行相同的監管規則,農業保險商業規則化,沒有與其他行業的監管明顯區分開來,致使農業政策和農業保險很難落到實處。
(二)缺乏完善的風險分散管理機制。我國是一個自然災害頻繁發生的國家,自然風險的發生往往造成大范圍影響和嚴重的經濟損失。盡管目前我國已經建立了初步的農業保險大災風險分散機制,但無論從統籌級別還是風險分散水平來看仍待提升,國家層面的農業風險分散機制尚待建立,多層次風險分散機制仍需完善。
(三)農民對保險認識不足,缺乏投保積極性。中國農民對保險了解匱乏,缺少參與主動性,大多受訪農民看不懂保險條款,不了解投保及索賠流程。農戶對農業保險并不是真正意義上的了解,能完全看懂保險條款的農戶僅占14.61%,大多受訪農戶對農業保險的查勘、定損缺乏清晰的理解。
五、農業保險健康發展策略
(一)進一步加強政府對農業保險的補貼機制。因為農業保險的高費率與農民的低購買力產生了矛盾,農業保險缺少純商業運作條件。政府的推動和資金大力支持是農業保險順利開展的決定因素。國家應該繼續努力發展農業保險補貼機制。一是對種植范圍大、涉及國計民生的保險產品給予較高比例的財政補貼。如水稻、小麥、能繁母豬的財政保費補貼比例達到了90%以上,既能滿足種養大戶的參保需求,又可以促進持續生產,維持市場經濟秩序;二是農戶可以根據需要選擇不同的保障水平。如農戶對用材林綜合險種可以選擇200~800元的不同保額,由于費率是統一的,農戶選擇不同的保額就承擔了不同的保費,財政也給予相應的保費補貼。
(二)加快農業保險法律法規和政策體系建設。農業保險各方存在問題,根本原因是有關農業保險的法律法規缺失。農業保險有待早日立法,只有完整的法律法規才能夠對政策性農業保險予以規范,同時對于各地不同的農業情況因地制宜的制定地方農業保險條例。通過立法,對農業保險的性質、保障范圍、經營原則、政策性業務與商業性業務的界定、經營主體的組織形式、參與主體、收益主體以及相關的權利和義務等問題加以明確,從而做到有法可依。
(三)積極引導和鼓勵農民有組織地參加農業保險。在各種農業保險項目試點當中,需要探索新的農業保險經營方法。農業部門要配合保險公司加大宣傳力度,充分利用電視、報刊等多種媒體,深入廣泛宣傳農業保險工作,增強廣大農民群眾的風險意識和保險意識,引導農民積極參加農業保險。鼓勵農業企業、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等發揮帶頭作用,組織和帶動農民集中投保,實現農業保險保障全覆蓋,推動農業保險的持續發展。
主要參考文獻:
[1]胡佳.我國農業保險發展對策研究.現代商貿工業,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