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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國際上,稅收抵免是一種通行做法。聯合國《關于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間雙重征稅的協定范本》、世界貿易組織和decd(經濟合作發展組織)《關于對所得和財產避免雙重征稅的協定范本》等都對稅收抵免做出了專門規定。我國現行稅法也按國際慣例采取稅收抵免來避免重復征稅。本文中,筆者將在分析我國稅收抵免應用的基礎上,對我國稅收抵免做一些展望。
一、直接抵免還是間接抵免
直接抵免是指適用于同一經濟實體的跨國納稅人的抵免方法,適用范圍包括同一跨國自然人、同一跨國法人的總分支機構和預提稅的國際重復征稅、間接抵免是指適用于同一經濟淵源所聯系起來的不同經濟實體的跨國納稅人之間的抵免方法,適用范圍包括:足夸國向法人股東分配利潤中的股東和其所投資的公司、跨國信托分紅中的受托人和收益人、跨國分居津貼中的夫與妻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二條規定企業(內資)、外商投資企業“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已在中國境外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準予其在匯總納稅時,從其應納稅額中扣除,但其扣除額不得超過其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七條規定“納稅人從中國境外取得的所得,準予其在應納稅
額中扣除已在境外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款,但扣除額不得超過該納稅義務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氣而且我國兩個企業所得稅稅法也均未明確間接抵免,因此,我內稅法采用直接抵免應無爭議。但是,在我國的國際稅法中,對稅收抵免卻有不同的處理方法。在我國與美國、英國等國簽定的稅收協定中,明確了間接抵免;在我國與新西蘭、亞美尼亞的協定中,中國方面不列人間接抵免;在與越南、韓國等的協定中,對方’不列人間接抵免。根據國際法優于國內法,以及我國間接抵免的有關規定和適用,這種處理方式具有主動性,能保證財政收人,減少計征量,體現我國的經濟地位。
但是,筆者認為,在經濟全球化的趨勢下和我國經濟與政治改革進程中,為了經濟發展及稅制建設,我國應該在國內稅法中明確間接抵免及其計征首先,我國混合所有制、跨國投資將曰益成為主流,應為跨國納稅人與國內納稅人提供較公平的環境,有利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卜其次,不消除國際重復征稅將不利干資本的國際流動,不利于我國企業提升參與國際競爭的實力,不利于世界經濟發展,尤其對股息的重復征稅易打擊對經濟發展有積極意義的直接投資。第三.國際稅收競爭客觀存在,國際稅制曰益趨同,許多國家在國內稅制設計中力圖避免股息性重復征稅已成為趨勢。第四,稅收法定原則要求征納雙方的權利義務在法律法規中應予以明確,而稅收抵免涉及征納雙方義務。
在國內稅法設計間接抵免稅制時,為保證我國權益.建議將適用對象限定為對下屬公司進行直接投資并取得股息所得的跨國母公司,持有股票必須擁有表決權,并積極參與下屬公司經營;最低股權比例初期叮適當提高,著力解決持股大戶市復證稅矛盾較突出的。
二、限額抵免法還是全額抵免法
稅收抵免叮分為全額抵免和限額抵免全額抵免可全額扣除境外已納稅額,計一征簡.但低稅的居住國政犧牲過大。限額抵免法,即抵免數額不得超過按照居住國稅法計算的應納稅額,該方法計征復雜,但居住國不會額外犧牲。國際上一般多采取限額抵免辦法,我國也采用采用限額抵免法。抵免限額是企業與個人允許抵免的最大限額。有人提出國際稅制趨同,各國普遍減稅,可以采用全額抵免。應該指出,在全額抵免法下,低稅國居民至高稅國投資,低稅國政府不僅得不到仟何稅收好處,從該居民國內所得中本應得到的稅收還會受到損害,納稅人投資高稅國所得越多,居住國損失越大;如果該居民只有境外所得,則該居住國無稅收所得,而還要從其他納稅人手上拿錢補償該納稅人二.因此,只要各國稅制依然存在差別,筆者認為就應該堅寸寺限額抵免。
同時,我國稅法中,還允許超限額結轉,即納稅人來源干境外所得在境外實際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稅款,低干按中國稅法規定計算的扣除限額的。可以從應納稅額巾據實扣除;超過扣除限額的,不得在本年度應納稅額中扣除,也不能作為費用.但可以在以后年度內從來源于該國的所得稅額扣除不超過限額的余額中補扣,期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
三、份額限額抵免發還是綜合限額抵免法
限額抵免法分為分國限額法、綜合限額法。分國限額法,指居住國(國籍國)對跨國納稅人來源或存在于他國的收人或財產,分別不同國家逐一計算抵免限額并扣減允許抵免稅額。特點是對來源或存在于不同國家地區的收人區別對待。綜合限額法,即居住國(國籍國)對跨國納稅人來源或存在于各非居住國的所得或財產,加總求和,統一計算抵免限額并扣減允許抵免稅額。其特點是將來源或存在于不同國家地區的所得或財產當作一個整體,統一對待。采用分國限額法計征嚴謹,根據各個不同國家的具體情況來確定抵免限額和實際抵免額,更接近實際情況,能夠兼顧各方利益,許多國家選用該方法,我國也采用該法。
應注意的是,在我國,對于不能完全提供境外完稅憑證的某些內資企業,經國家稅務總局批準,也可以來取“定率抵扣”的方法,不區分免稅或非免稅項目,統一按境外應納稅所得額16.5%的比率計算抵扣稅額。因此,內資企業所得稅的稅收抵免有兩種方法,一般采用分國限額法。分國限額法的問題主要在于對納稅人逐國核算,納稅人涉及國別越多,計算越麻煩,因而有人建議采用綜合限額法,給予納稅人一定照顧以利于納稅人對夕卜投資。
筆者認為由于我國的投資環境客觀上有促進資本(特別是民營資本)外流機理,我國又是一個發展中國家,從合理性的角度來考慮,采用分國限額法,對居住國(國籍國)政府和跨國納稅人雙方的利益不偏不倚。
四、分國不分項還是分國又分項限額抵免法
由于我國內、外資企業所得稅法均采用綜合所得稅,所以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納稅人適用的是分國不分項的抵免法;而個人所得稅采用分類所得稅,因而個人只能適用分國又分項的抵免法。
所謂分國不分項的抵免法,是指在計算企業來源于某國(地區)的境外所得稅款抵免限額時,可以把企業來源于該國(地區)的各類所得加總,一并計人分國限額法計算公式中的來源于某外國的所得額中。其抵扣額為:境內境外所得按中國稅法計算的應納稅額來源于某國(地區)的所得/境內境外所得總額〕。例如:我國某公司1998年度在我國境內經營取得應稅所得100萬元;a國分公司取得應稅所得(按中國稅法口徑計算)50萬元,稅率40%,還取得特許權使用費50萬元,預提所得稅率30%;b國分公司(按中國稅法口徑計算)取得利息70萬元,租金收人30萬元,稅率20%。計算步驟如下:
應該注意的是,境外所得回國計算應納稅額時,應稅所得按中國稅法口徑計算;在計算上述公式中“境內境外所得按中國稅法計算的應納稅額”時稅率應按33%的法定稅率計算,而不能使用其他優惠稅率。
所謂分國又分項的抵免法,指計算某一國的稅收抵免限額時,區別來自不同的國家或地區和不同的應稅項目,依照稅法規定的費用減除標準和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額;同一國家或地區內不同項目的應納稅額之和,為該國家或地區的抵免限額。例如我國某居民在a國取得特許權使用費8000元,已在a國繳納1272元稅金;在b國取得稿酬所得300()元,已在b國繳納所得稅3$5元;境內無所得。計算如下:
當然,隨著稅制改革,如果企業所得稅與個人所得稅在選型上有所變換,分國限額法的分類必將做轉換,例如個人所得稅大家比較贊同由現行的分類所得稅變為分類綜合所得稅,那么選型上恐怕采用分國不分項更妥當。
五、外國虧損的處理
關鍵詞:所得稅 稅收抵免 操作方法
一、稅收政策涉及的內容概述
《關于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5號,以下簡稱125號文件)的出臺是對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相關條款的細化規定。總的來看,既維護了國家利益,又兼顧了企業的利益,對于納稅人境外所得的稅收抵免工作具有較強的實際指導意義。概括起來,125號文件共有以下幾項重點內容:
(一)對新稅法有關規定的重申
125號文件中重申了新稅法對境外所得稅抵免制度的適用范圍、所得來源地的確定、境外應納稅所得的計算、境外虧損不得抵減境內盈利、“分國不分項”原則,以及境外所得稅抵免限額等方面的規定。
(二)詳細規定各種境外所得的確認
1.對居民企業通過不具有獨立納稅地位的境外分支機構取得的來源于境外的營業利潤所得,和來源于境外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以及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和轉讓財產等收入,應當在扣除符合新稅法規定的各項合理支出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計征中國企業所得稅。
2.從新稅法的角度來看,不具有獨立納稅地位的境外分支機構被視同為居民企業的延伸,所以無論它是否將其境外所得分配或匯回中國境內,居民企業均須確認這部分境外所得。此外125號文件還對居民企業來源于境外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以及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和轉讓財產等收入分門別類的規定了確認收入的日期。
3.對居民企業境外所得的確認應當遵循“分國不分項”原則。
4.對于居民企業為取得境外所得而在境內、外發生的共同支出,同樣應按照“分國不分項”原則,分國家(地區)按合理比例進行分攤。
5.在匯總計算境外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在境外同一國家(地區)設立不具有獨立納稅地位的分支機構,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計算的虧損,不得抵減其境內或他國(地區)的應納稅所得額,但可以用同一國家(地區)其他項目或以后年度的所得按規定彌補。
6.125號文件明確了六種不屬于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稅稅款的情況,排除了那些錯繳、錯征、不應征收等等的境外所得稅稅款,以避免居民企業在境外任意交稅并得以回來中國獲得抵免,使中國損失稅收的情況。
(三)明確了境外所得應納稅額計算的過程
1.按照“分國不分項”原則和新稅法關于所得來源地的規定,確認來源于某同一國家(地區)的境外所得。
2.確認可抵免境外所得稅額,是指企業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國境外稅收法律以及相關規定應當繳納并已實際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性質的稅款。
3.企業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125號文件的有關規定分國(地區)別計算境外稅額的抵免限額。
4.企業抵免境外所得稅額后實際應納所得稅額的確定。
(四)界定了可抵免境外所得稅的范圍
125號文件界定了可抵免境外所得稅的范圍,包括直接抵免和間接抵免的境外所得稅。
(五)規定了簡易征收辦法
125號文件對企業從境外取得營業利潤所得以及符合境外稅額間接抵免條件的股息所得,提供了兩項簡易征收辦法:新定律扣除法及免稅法。
1.新定律抵免法
企業從境外取得營業利潤所得以及符合境外稅額間接抵免條件的股息所得,雖有所得來源國(地區)政府機關核發的具有納稅性質的憑證或證明,但因客觀原因無法真實、準確地確認應當繳納并已經實際繳納的境外所得稅稅額的,除就該所得直接繳納及間接負擔的稅額在所得來源國(地區)的實際有效稅率低于我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稅率50%以上的外,可按境外應納稅所得額的12.5%作為抵免限額,企業按該國(地區)稅務機關或政府機關核發具有納稅性質憑證或證明的金額,其不超過抵免限額的部分,準予抵免;超過的部分不得抵免。
在舊稅法下的“定律抵扣”,經過企業申請,稅務機關批準,企業可以不區分免稅與非免稅項目,統一按境外應納稅所得額的16.5%的比率進行抵扣,且具體操作中采用的是企業備案的方法。
2.免稅法
企業從境外取得營業利潤所得以及符合境外稅額間接抵免條件的股息所得,凡就該所得繳納及間接負擔的稅額在所得來源國(地區)的法定稅率且其實際有效稅率明顯高于我國的,可直接以按本通知規定計算的境外應納稅所得額和我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稅率計算的抵免限額作為可抵免的已在境外實際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額。
3.上述兩種簡易征收辦法的使用范圍僅限于企業從境外取得營業利潤所得以及符合境外稅額間接抵免條件的股息所得,對于股息、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轉讓財產等投資性所得并不適用。
二、稅收政策調整的對象
125號文件所對應的政策調整對象是指居民企業及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依照企業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應在其應納稅額中抵免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額的情況。
三、涉及該政策的操作方法
1. 125號文件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納稅人在2008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應按照文件規定進行境外所得的稅收抵免。對于納稅人在2008年度、2009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境外所得的稅收抵免實際操作與125號文件規定不一致的,納稅人應按照125號文件規定重新進行計算,并重新進行納稅申報。
2.125號文件規定了兩種簡易征收方法,并明確了需企業申請且經過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后,方可采取簡易辦法對境外所得已納稅額計算抵免。但對企業選取簡易征收方法的具體條件及有關的申請程序、時間限制、主管稅務機關核準的具體操作方法等問題尚不明朗。此外125號文件對法定稅率明顯高于我國的境外所得來源國(地區)進行了明確,是否應就新定律抵免法中規定的“所得來源國(地區)的實際有效稅率低于我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稅率50%以上”具體所涉及的國家(地區)進行明確。
四、應該注意的問題
1.“合理比例”的確定問題。
125號文件第三條第四款規定:“在計算境外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為取得境內、外所得而在境內、境外發生的共同支出,與取得境外應稅所得有關的、合理的部分,應在境內、境外(分國(地區)別,下同)應稅所得之間,按照合理比例進行分攤后扣除”,但125號文件中并沒有對“合理比例”的確定及具體操作方法加以明確。
2.不具有獨立納稅地位分支機構的確定問題。
125號文件中第三條第一款規定對于“不具有獨立納稅地位的分支機構”該如何確定,是否按照國內稅法的認定方法,即將居民企業在境外投資設立的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認定為不具有獨立納稅地位的分支機構。
當今,對境外投資辦企業的所得避免和消除雙重征稅的方法有三種:
一是免稅法。即對境外所得已在來源地國家繳納了所得稅的,納稅人為其居民的國家(即母公司或總機構所在國)不再征稅,即對境外所得給予免稅,但限于直接投資的生產經營所得,不包括消極投資所得。
二是抵免法。即對境外所得已在來源地國家繳納的所得稅稅額,準予從本國(居住國)的應納稅額抵免(即扣除)。其抵免額一般都規定不得超過該項所得按照本國法律計算的應納稅額(即抵免限額)。
三是費用扣除。即對境外所得已在來源地國家繳納的所得稅稅額,可以列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一項費用扣除,即準予列支。
我國采用稅收抵免法消除重復征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于1995年9月22日了“境外所得計征所得稅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并于1997年進行了修訂。其主要限定有以下幾項:
1.境外所得額的計算,分為兩種情況:
(1)全資境外機構的境外所得,是指境外收入總額扣除境外實際發生的,我國財務會計制度允許列支的成本、費用,以及應分攤總部的管理費用后的金額。
(2)非全資境外機構取得境外投資所得,是指被投資企業分配給的利潤、股息、紅利等。但是為進行投資所發生的費用(如管理費用、財務費用等)如何扣除并未明確。
境外業務之間的盈虧可以互相彌補,但企業境內外之間的盈虧不得相互彌補。
2.對在境外已繳納所得稅稅額的抵免計算,也分為兩種情況:
(1)分國不分項抵免。即分國不分項計算抵免限額,抵免額不得超過限額。計算公式為:
稅收抵免限額=境內外所得的應納稅額×來源于某國(地區)的所得額/境內外所得總額
境內、外所得的應納稅額一律按法定稅率33%計算。
境外獲得的減免稅,在簽訂有稅收協定的情況下,可以視同已納稅進行抵免。
(2)定率抵扣。即經企業申請,稅務機關批準,可以統一按境外應納稅所得額16.5%的比率抵扣。
3.境外所得不論是否匯回都要按年申報繳納所得稅。可以按半年或按年計算預繳。具體預繳日期和稅款數額由當地稅務機關核定。納稅人應于次年1月15日之前預繳全年應繳稅款,年度終了后4個月內,把境外所得和境內所得合并統一進行匯算清繳。
上述規定,仍然存在概念界定不清,不便于操作等問題。
一.用稅收抵扣(免)法消除重復征稅的層次范圍問題
稅收抵免是現今世界上多數國家采用的消除重復征稅的方法,一般有三個層次:
一是直接抵免。即對從境外子公司取得的股息或從境外分公司取得的利潤所繳納的外國稅收,可以從母公司或總公司國內應繳納的稅額中扣除;
二是間接抵免。即從境外直接投資取得的股息所繳的外國稅收,對其計算稅收抵免時,可以包括分配股息公司就支付該項股息相應的公司利潤所繳納的所得稅。間接抵免的限定條件是直接投資取得的股息,要求擁有分配股息公司的股份具有一定的比例。所謂間接抵免實際上是直接抵免與間接抵免并用。通常是對母公司從子公司取得的股息被扣繳的預提稅給予直接抵免,并對支付該股息的公司就與該項股息相應的利潤繳納的稅收給予間接抵免,以有效地消除經濟性的重復征稅。
舉例說明如下:
A國公司擁有設于××國子公司10%的股份,取得股息67萬元,按照與××國稅收協定的規定,對股息預提稅的限制稅率為10%,該國公司所得稅率為33%(假設)。如果只給予直接抵免,則僅能抵免股息被征收的預提稅6.7萬元;如果準許間接抵免,則還要計算與分配股息相應的公司利潤所繳納的公司所得稅,一并給予稅收抵免,認可的稅收抵免額為39.7萬元。
計算如下:
1.與股息相應的公司稅前利潤額
67÷(1-33/100)=100
2.與股息相應的公司稅額
100×33%=33
3.認可的稅收繳納數額
33+6.7=39.7
三.多層抵免
所謂“多層抵免”,是指間接抵免不僅適用母公司從其子公司取得的股息,也適用于母公司從其子公司所屬的地區級子公司取得的股息,即適用于從多層子公司取得的股息。每一層都要計算認可的境外稅收繳納數額和間接抵免所應繳納的稅收數額。
舉例說明如下:
A公司在B國設立子公司,通過子公司在C國設立地區級子公司。B國與C國的公司所得稅稅率都為33%,對股息的預提稅率為10%。A公司從子公司取得股息67萬元;子公司從地區級子公司取得股息67萬元,
其多層抵免計算如下:
1.子公司對地區級子公司:
(1)與股息相應的公司稅前利潤額
67÷(1-33/100)=100
(2)與股息相應的公司稅額
100×33%=33
(3)認可的稅收繳納數額
33+6.7=39.7
(4)間接抵免后的應納稅額
100×33%-39.7=-6.7(即下層次可計算多層抵免的稅額)
2.A公司對子公司:
(1)與股息相應的公司稅前利潤額
67÷(1-33/100)=100
(2)與股息相應的公司稅額
100×33%=33
(3)認可的稅收繳納數額
33+6.7+6.7=46.4
(4)多層抵免后應納稅額
100×33%-46.4=-13.4(向后結轉)
通過上述計算得出,A公司從境外多層子公司取得股息67萬元,認可的稅收繳納數額為46.4萬元,超出抵免限額13.4萬元。國際上的通常作法是,境外稅額少于抵免限額的,只能抵免在境外實際繳納的稅額,其差額為應在國內繳納的稅額;境外稅額超過稅收抵免限額的,其超過部分當期不得抵扣,也不得列為費用支出,但可以結轉用以后年度有稅收抵免限額的余額時抵免。但大多有一定的年數限制,一般是不得超過5年。
我國在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以及“暫行辦法”中雖然都明確對來源于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可以在本國應納稅額中抵扣,即用稅收抵免法消除重復征稅,但是都沒有明確是否僅限于直接抵免,是否可以有條件的準許間接抵免和多層抵免?
在我國對外簽訂約避免雙重征稅協定中,除了同亞美尼亞、新西蘭、馬其頓、南斯拉夫等少數國家以外,一般都明確對中國公司從對方國家居民公司取得的股息,同時該中國公司擁有支付股息公司的股份不少于10%的,該項抵免應考慮分配股息公司就支付該股息的相應利潤繳納的稅收,即給予間接抵免。但這僅是在稅收協定中的原則性規定,具體如何實施,也有待在國內法中加以明確。
當今大型企業或集團公司的跨國投資,普遍做法是在境外設立子公司,以有利于獲得注冊地國家的法律保護和負有限責任減少投資風險。入世后,我國企業將更多地進入國際市場,也將更多地采取設立子公司或在低稅少稅的避稅地設立子公司擴展海外投資項目,如果間接抵免和多層抵免問題不解決,將直接增加境外所得的稅收負擔,形成較多的重復征稅,不利于企業境外投資開拓國際市場。既然在同大多數國家簽訂的稅收協定中已列入對我國居民公司的境外投資所得給予間接抵免,也應適應入世后將有更多的企業走出國門進入國際市場的形勢發展,在稅收政策上給予支持,對境外直接投資取得的股息紅利,并擁有分配股息紅利公司的股份不少于10%的,準予間接抵免和多層抵免,以期盡可能地避免和消除重復征稅。具體建議是:
1.對公司企業來源于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實際繳納的所得稅稅款,準予在匯總納稅時,從其應納稅額中扣除(抵免)。
2.對公司企業從境外子公司或投資入股的股份公司取得的股息,并擁有支付股息公司的股份不少于10%的,其稅收抵免額可以包括支付股息公司就該項股息相應的公司利潤額所繳納的公司所得稅稅額。
3.對公司企業在境外設立全資子公司,通過全資子公司在其他國家或地區投資設立地區級子公司,并擁有該地區級子公司股份不少于10%的,可以延伸上述第二項所說的稅收抵免。其稅收抵免額可以包括全資子公司就股息相應的公司利潤額所繳納的公司所得稅和對地區級子公司抵免不足的稅額。
二、境外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問題
依照“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十二條和其實施細則第四十條的規定,境外所得是“依照條例及本細則的有關規定,扣除為取得該項所得攤計的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得出應納稅所得額”。其中所說“攤計的成本、費用以及損失”應如何理解,有些限制性列支的規定,如業務招待費、計稅工資和公益、救濟性捐贈等列支標準應如何適用于境外所得額的計算,都未見明確。“暫行辦法”第一條對境外所得的計算劃分為兩種情況:一是企業設立全資境外機構的境外所得,明確為境外收入總額扣除境外實際發生的成本、費用,以及應分據總部的管理費用后的金額。并且明確“境外實際發生的成本、費用,是指我國財務會計制度允許列支的成本、費用。”并沒有講稅收法規有關成本、費用的限定,對此應如何理解和依循;二是企業未設立全資境外機構取得的境外所得,明確是指被投資企業已分配給投資方的利潤、股息、紅利等。并沒有明確境外投資的費用支出,如貸款投資的利息支出和管理費支出等如何回收,應否作為計算境外應納稅所得額的扣除項目,所有這些都還有待于細化明確。境外業務有多種,對外投資與合作方式也各有不同,對境外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可以考慮分全資機構與非全資機構加以明確,但應細化具體,以利于依循。具體意見是:
1.企業在境外設立全資機構,包括全資子公司和分支機構(如分公司和承包工程與提供勞務的場所),其來源于境外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可以依循所在國稅收法規的規定,從收入總額中扣除實際發生的成本、費用和損失后的余額,再依照我國稅收法規的規定,扣除投資的財務費用和管理費支出以及應分攤的損失,以其作出上述扣除后的金額,為其來源于境外的應納稅所得額。
2.企業在境外設立非全資機構,包括投資入股舉辦的合資經營企業(或股份制企業),其來源于境外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可以按被投資企業分配給的股息紅利額,依照我國稅收法規的規定,扣除投資的財務費和管理費支出以及應分攤的損失,以其余額為來源于境外的應納稅所得額。
三、稅收抵免限額的計算問題
“暫行辦法”第二條規定,“企業境外業務之間的盈虧可以相互彌補,但企業境內外之間的盈虧不得相互彌補。”第三條規定“境外應納稅所得額為企業境外業務之間盈虧相抵后的金額。”這表明,企業可以實行“籬笆墻”制度,對其海外各公司可以盈虧相抵計算應納稅所得額。與此相適應應當實行稅收抵免綜合限額,因為計算境外應納稅所得額的目的,在于合理計算稅收抵免限額。但“暫行辦法”第四規定,納稅人在境外已繳納的所得稅稅款應分國(地區)計算抵扣限額。來源于某國(地區)的‘境外所得稅稅款扣除限額’,按實施細則規定公式計算,即:
境內、外所得來源于某國(地區)的所得額
境外所得稅稅款扣除限額=按稅法計算的×—————————————
應納稅總額境內、境外所得總額
依照“暫行辦法”的上述規定,除了“來源于某國(地區)的所得額是未經海外公司之間盈虧相抵后的金額,其余境外所得額都是海外各公司盈虧相抵后的金額。這樣,計算公式中的分子與分母的計算口徑不一致。分子是未經盈虧相抵的金額,分母是盈虧相抵后的金額,必然增大分子,提高計算抵免限額的比例,多計稅收抵免限額。如果境外稅率高和準許間接抵免與多層抵免的情況下,加大稅收抵免限額,有利于消除重復征稅;如果境外稅率低和不予間接抵免與多層抵免的情況下,加大稅收抵免限額,將增加企業負擔。因為認可的境外稅收繳納數額低于抵免限額的,其差額須在國內補繳稅款。核心問題是,境外業務之間可以盈虧相抵計算應納稅所得額,與納稅人在境外已繳納的所得稅稅款應分國(地區)計算抵免限額,這兩者應如何協調,需要進一步明確,以利于依循。按照“暫行辦法”規定,境外已繳納所得稅稅款的抵扣,有兩種可供選擇的辦法:一是分國不分項抵扣;一是定率抵扣,即按境外應納稅所得額的16.5%抵扣。為此,明確境外應納稅所得額為企業境外業務之間盈虧相抵后的余額,是必要的,也是合理的。但在這種情況下,對抵免限額的計算,應考慮允許企業在下列兩種方法中選用其一:
1.對境外所得額分國(地區)計算稅收抵免限額,即分國限額;
2.按境外業務間盈虧相抵的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稅收抵免限額,即綜合限額。
其計算公式如下:
境內、外所得境外業務盈虧相抵后所得額
境外所得稅抵免限額=的應納稅額×——————————————
境內、外所得總額
納稅人計算稅收抵免限額的方法一經選定,未經所在地稅務機關核準、不得改變。
四、減免稅視同已全額征稅抵扣問題
“暫行辦法”第六條規定“納稅人在與中國締結避免雙重征稅協定的國家,按所在國稅法及政府規定獲得的所得稅減免稅,可由納稅人提供有關證明,經稅務機關審核后,視同已交所得稅進行抵免。”此項規定是限于在協定中列明減免稅視同已征稅抵免,還是不論在協定中是否列入減免稅視同已征稅抵免,凡是納稅人在與中國簽訂有避免雙重征稅協定的國家獲得減免所得稅,都可以辦理減免稅視同已征稅抵免,需要進一步明確。現在我國已同71個國家簽訂避免雙重征稅協定,只有同意大利、泰國、馬來西亞、保加利亞、馬耳他、毛里求斯、巴布亞新幾內亞、大韓民國、印度、越南、馬其頓等少數國家的協定,列有中國企業從對方國家得到的減免所得稅可以視同已征稅抵免,同大多數國家簽訂的稅收協定沒有列入或者僅是對方國家承擔的協定義務。為了有利于我國企業增加國際競爭力,可以有兩種考慮:
1.凡是納稅人從與中國簽訂有避免雙重征稅協定的國家取得減免所得稅,不論在協定中是否有減免稅視同已征稅給予稅收抵免的規定,都可以辦理視同已全額征稅抵免;
2.對納稅人從對方國家得到的減免所得稅,不論對方國家是否與我國簽訂避免雙重征稅協定,都可以由納稅人提供有關證明,經稅務機關審核后,視同已全額繳納所得稅進行抵免。
五、納稅申報問題
“暫行辦法”第八條規定“納稅人來源于境外的所得,不論是否匯回,均應按照條例和實施細則規定的納稅年度(公歷1月1日至12月31日)計算申報并繳納所得稅。”此項規定,需要明確境外所得的實現日期問題。境外投資項目須依從所在國稅收法律規定確定納稅年度,有些國家不是歷年制,而是4月制或7月制,與我國的納稅年度不一致,應當如何處理。境外投資項目有合資企業或股份制企業,其年度利潤未分配,應如何申報。對這類問題,可以考慮采用從寬從簡辦法處理。
【關鍵詞】貧富差距;基尼指數;稅收制度;個人所得稅
一、我國貧富差距現狀及成因
貧富差距問題是很多發展中國家在發展經濟的過程中都會遇到的問題。經濟學家們通常用基尼指數來表現一個國家和地區的財富分配狀況。基尼指數的經濟含義是在全部居民收入中,用于進行不平均分配的那部分收入占總收入的百分比。這個指數在0和1之間,數值越低,表明財富在社會成員之間的分配越均勻。通常把0.4作為收入分配差距的“警戒線”。一般發達國家的基尼指數在0.24到0.36之間。中國大陸基尼系數2010年超過0.5,貧富差距問題已經突破了合理的限度。我國總人口中20%的最低收入人口占收入的份額僅為4.7%,而總人口中20%的最高收入人口占總收入的份額高達50%。我國的貧富差距主要表現為:(1)城鄉居民的收入差距呈擴大化趨勢。農民收入明顯低于城市居民的收入。2007年城鄉居民收入比則擴大到3.33∶1,絕對差距達到9646元。(2)各行業之間收入差距也在明顯加大。行業壟斷現象明顯。從經濟學的角度看,造成貧富差距的原因主要有兩方面:第一,是在市場經濟的引導下,競爭愈發激烈,技術的日新月異大大提高了高技能工人的生產力,而低技能工人的提高卻很有限,勞動力市場對前者的需求增加,快速創新提高了“教育回報”,從而使高技能工人的工資顯著提高。第二,是我國的相關政策沒有發揮良好的再分配的作用。中國提出的“先富帶動后富”的夢想一直未能實現,現有的稅收制度并沒有將富人的財富轉移給窮人。
二、個人所得稅抵免與貧富差距問題的解決
稅收政策是我國重要的財政政策,調節國民收入分配的杠桿,是治理收入分配不公的重要手段。其中調節收入分配的功能主要由個人所得稅來承擔。貧富差距是全世界的問題,面對該問題,很多國家實行了個人所得稅抵免的措施。那么對于我國而言,建立個人勞動所得稅收抵免制度是否能有效緩解貧富差距呢?個人勞動所得稅收抵免制度通過給予有家庭負擔的低收入勞動者以稅收抵免,從而減輕其工作所得的稅負,收入在個稅起征點之下的低收入勞動者也可受益于個人勞動所得稅收抵免制度。個人勞動所得稅收抵免制度規定,勤勞工作所得低于一定額度標準的低收入者有撫養兒童的家庭負擔,可以向稅務部門申請個人勞動所得稅收抵免。抵免額的多少主要隨低收入者的收入多少并結合其家庭撫養未成年人負擔而確定。當其收入超過一定額度標準,抵免額逐步減少直至不再享有抵免待遇。個人勞動所得稅收抵免制度包含三個特征要素:一是要求受益者必須符合一定低收入標準,二是對受益者有必須勞動的工作要求,三是主要以勞動收入為依據確定抵免數額。個人勞動所得稅收抵免只向愿意勞動的低收入者提供個人勞動所得稅收抵免,是權利與義務對等原則的體現,即福利既是每個公民的權利也要求每個公民盡義務,不盡義務者無權利,好吃懶做不勞動的人,即使收入低也得不到個人勞動所得稅收抵免。
個人所得稅抵免對于我國來說是一個可以嘗試的措施。我國目前單一的分類所得稅稅制,對于收入多、綜合收入高的階層,由于費用的多次扣除,實際承擔的稅負較輕,收入高卻沒有多繳稅。直接實行抵免,也許會使減輕窮人稅負不再是空談。然而,中國存在的很多非正常現象,比如偷稅漏稅和等等。這些黑暗現象很有可能會阻止個稅抵免制度效果的正常發揮。相關新聞稱,我國個人所得稅改革最早將于2011年推出。此次改革強調兩點:一是減輕中低收入者個人所得稅;二是消除重復征稅以及影響產業發展的稅收制度。這無疑是一個積極的消息。雖然我國的稅制改革一直在進行,但成效并不明顯。此次改革的相關人員透露,“當務之急在于實現對高收入者有效征稅,并對中低收入者的實際生活進行照顧。”我認為借鑒其他國家的稅改方案,從而制定適應我國的征稅制度,會讓這句話成為現實。
中國城鎮居民貧富差距問題應該引起足夠重視,稅收制度應該在促進再分配公平中發揮應有作用。個人所得稅抵免制度在理論上既有助于解決經濟社會發展面臨的現實問題,又益于緩解經濟社會發展深層次結構性矛盾。但是個人所得稅只是緩解貧富差距的一個手段,真正做到縮小我國的貧富差距,還可以利用遺產稅、高消費稅等其他稅種。切實保障低收入人群的生活,縮小貧富差距,不讓貧富差距引發嚴重的社會問題,將依舊是我國的努力方向。
關鍵詞 房地產市場 稅收秩序 公平競爭
1 房地產業稅收征管面臨的問題
1.1 倒掛往來不入“收入賬”,隨意調劑收入
這是房地產企業最常用的偷逃稅手法。主要表現為:一是將預收購房款或當期售房款長期掛在往來賬上,作為調節利潤多少的工具,不及時結轉收入,不及時申報納稅;二是收到銀行按揭款時,長期掛在“預收賬款”等往來賬上,不入“銷售收入” 賬,推遲納稅;三是對外投資分回的收益,賬務處理上掛在“其他應付款”等往來賬上,不入“投資收益”賬,逃繳企業所得稅。
1.2 稅前扣除項目不真實,虛列或高估成本
主要表現為:一是利用發票監管的漏洞,抬高建筑成本,減少應稅所得;二是不按項目設立成本明細,將完工與未完工的項目成本混在一起,造成完工項目成本虛增,導致企業賬面虧損或隱瞞巨額利潤;三是在進行道路鋪設、小區綠化等配套設施建設時,設法高估配套工程成本及其相關費用;四是人為地將開發項目中的自用部分成本縮水,擴大用于銷售部分的成本,以減少銷售部分的營業利潤,逃避相關稅收;五是多列利息支出和預提費用,隱瞞實際利潤額。
1.3 以房抵債、抵費用或弄虛作假不計銷售收入,偷逃相關稅收
主要表現為:一是以商品房抵頂銀行借款本息;抵頂應分配給投資方的利潤;抵頂應支付的建筑安裝工程款;抵頂獲取土地使用權的價款等相關債務,直接計入往來科目。二是以商品房抵頂應支付的廣告費用、電力費用等支出,不計銷售收入。三是不按規定開具發票或開具假發票,少計收入或減少應稅所得額。
1.4 以代收賬款或其他名義為由不按規定申報納稅,偷逃稅款
主要表現為:一是代政府有關部門及其他企業收取的費用,如煤氣管網費、市政建設費、郵電通訊配套費、房屋交易費、水電增容費、有線電視初裝費、電話電纜安裝費、綠化費等。企業往往以代收款項全部付給了委托單位為由,在財務處理上不計收入或直接沖減開發成本,導致營業額減少,偷逃相關稅收;二是利用關聯關系,非法轉移利潤;三是自建房屋銷售或出租,取得收入不入收入賬;四是以工程尚未決算,收入、成本無法準確反映為由,不申報納稅;五是偽造審批手續,假借“委托開發”、“合作建房”和“外商投資企業”等名義,騙取稅收優惠等,也都是房地產業偷逃稅常用的主要手法。
2 房地產業稅收征管現狀透視
2.1 從房地產業稅收收入來看
雖然房地產業實現的各項稅收不管是分稅種,還是收入總量以及收入結構都有較大幅度的增長,這都是由房地產市場的不斷發展和稅收管理得到強化,成為房地產業稅收增長的強大動力得來的,但進一步深層次地分析必將面臨一些突出問題:一是涉稅信息失真,計稅依據可信度小,導致房地產稅收大量流失;二是納稅人申報意識和申報質量不高。銷售收入不實、成本虛列、費用列支不合理,隱瞞、虛報成交價的現象突出;三是房地產市場不規范,投資結構單一,后勁不足;四是稅制改革不徹底,制約了房地產業稅收可持續增長的規模。
2.2 從房地產業納稅人來看
企業為了實現利潤最大化必然鋌而走險。利益是柄雙刃劍,具有腐蝕性,過度地追求往往產生非理性的偷逃稅行為。如果偷逃稅不被發現,必然大賺一筆,即使被發現了、查處了,也只是補足稅款,繳納少量的罰款和滯納金而已。收益與成本的巨大反差,助長了部分房地產企業偷逃稅的主觀故意,并且房地產業所特有的周期長、投入大、環節多的特點又給偷逃稅留下了可以操作的空間。一些房地產企業為追求利益的最大化,不惜以違法犯罪為代價,在申報納稅、拖欠稅款、延遲納稅、偷逃稅上大做文章。
2.3 從政府及相關部門行為來看
政府及部門處于轉型時期,為了謀求“地方和部門利益”而損害公共利益的現象仍然存在,一是為了加快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減輕財政支出壓力,當地政府在招標的房地產開發項目中附加一些配套開發建設項目,并在稅費上做出允諾或讓步。一方面任意減免地方性收費項目或降低收費標準,另一方面要求稅務部門提供稅收“優惠”,支持地方房地產業的發展;二是由于房地產業在地方經濟中占有重要地位,企業與政府之間“關系密切”。在納稅上企業總想尋求政府“庇護”,而地方政府的個別領導也認為企業與稅務部門都是自己的兩個“錢口袋”,企業發展與稅收增長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這種想法影響了稅務部門的公正執法;三是在土地管理上呈現兩個相反趨勢,一方面為了招商引資,各類開發區紛紛以低價甚至免費出讓土地,另一方面,為獲取資金,政府設法高價出售經營性用地。有人認為房地產是城市的小金庫一點也不為過,地方政府受利益驅動,大肆開通相關收費,據有關資料統計,一般情況下僅土地出讓金就占地方財政收入的20%以上。相反的趨勢形成相同的結果,即犧牲國家利益,政府從中得到更多的收益,地方政府在看重并依靠房地產業發展的同時,在一定程度上,對房地產企業的偷逃稅行為淡然視之,造成房地產業稅收大量流失。
2.4 從地稅部門自身來看
開發一個房地產項目,需要經過多個行政部門的審批、許可與監督,這些部門都一定程度上掌握了房地產開發信息。一是由于稅務部門與這些行政部門沒有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換和溝通制度,在房地產開發過程中難以有效地參與管理和監控,給房地產企業提供了偷逃稅的機會。二是房地產開發是一個復雜的系統工程,稅務部門限于人力、物力,建筑安裝購進的各種材料來源、數量和價格難以查實;房地產企業開發項目的數量、價格和銷售進度難以摸清;銀行對個人購房按揭貸款的支付時間和數額難以掌握的現象十分突出,增加了遏制房地產業偷逃稅行為的難度。三是受各種因素的干擾,稅務部門對房地產企業偷逃稅違法行為打擊力度不夠,往往以補代罰,以罰代刑,沒有形成強大的威懾力量,助長了偷逃稅現象的產生和蔓延。
3 強化房地產業稅收征管的對策
3.1 加強部門配合,實現稅收管理的社會化
密切與計委、建委、土地、規劃、房產、銀行等相關部門的聯系配合,積極爭取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的支持,多方采集房地產企業涉稅資料。從計委、建委收集經濟適用房、舊房改造等新開工項目、續建項目投資計劃、項目開發許可等情況;從規劃局收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規劃調整等情況;從房管局收集項目開發建設投資進度、商品房預售方案、預售許可證發放、房地產產權出租、轉讓、變更等情況;從房改辦、房地產交易(招標)中心等部門收集各種形式的聯建、集資、合作開發的房地產項目資料,搭建信息交流整合平臺,形成齊抓共管、部門聯動的協稅護稅網絡和社會監控網絡。
3.2 強化管理措施,實現稅收征管規范化
具體規范包括:①規范加強“可售商品房面積”的審核,通過落實已竣工驗收的開發項目實際“可售商品房面積”的真實情況,掌握能夠給企業帶來效益的商品房數量;②規范和加強主營業務收入的審核,核實審核對象的收入情況、銷售單價、結算方式;③規范和加強主營業務成本的審核,審核主要成本項目的真實情況,落實已結轉經營成本的正確性;④規范加強成本和收入的配比性審核,驗證成本和收入的配比程度,核實成本或收入的真實性;⑤規范和加強期間費用的審核,確認期間費用的真實性和合法性;⑥規范和加強投資收益的審核,確認投資屬股權投資還是債權投資;收益屬于投資收益還是轉讓收益;轉讓收益的計算是否正確等,通過審核,根據稅法規定做出補稅處理,構成偷稅的,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3.3 加大稽查力度,實現稅收治理法制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