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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產權房的保障對象與地方政府簽訂合同,約定雙方的產權份額以及保障房將來上市交易的條件和所得價款的分配份額。
即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購房時,可按個人與政府的出資比例,共同擁有房屋產權。房屋產權可由政府和市民平分,市民可向政府“贖回”產權。
共有產權房自2007年起在江蘇省淮安市進行試點,該模式已在江蘇省其他地區獲得了推廣。
共有產權房產生的目的:政府將原來供應經濟適用房劃撥的土地改為出讓,將出讓土地與劃撥土地之間的價差、政府給予經濟適用住房的優惠政策,顯化為政府出資,形成政府產權,從而形成低收入困難家庭和政府按不同的產權比例,共同擁有房屋產權,共有產權被寫入2014年的政府工作報告,在這次會上,住建部副部長齊驥特別要求,試點城市進一步完善試點方案,特別強調要確保公平公正,并在此基礎上,探索建立符合國情的保障性住房供應體系。
(來源:文章屋網 )
“共有產權房”近期在多個場合被多個部門屢屢強調。在十《政府工作報告》中更是明確提出,“今年將增加中小套型商品房和共有產權住房供應”。
在很多人連“共有產權房”的概念還不清楚的時候,這個新的住房供應類型就出現在了“兩會”的政府工作報告里,而且是2014年國家要增加供應的住房類型。而管理層決意要開始探索這一住房形式,也僅僅是三個月之前的事。“共有產權房”最大的特征就在于,即使不具備住房支付能力,市民也可以成為財產所有者,而管理層之所以推出這樣的政策,用意就是想讓城市居民能夠(而且盡快)擁有住房產權,成為“有產者”。在城市擁有住房,不僅意味著擁有財產,而且意味著擁有資產,即分享資產價格上漲收益或資產溢價。資產溢價來源于房屋升值,而房屋之所以升值是因為周邊公共服務設施和體系越來越完善。在我國城市化快速推進時期,人口大規模涌入城市,公共服務需求與日俱增的情況下,政府依賴房地產來獲得公共服務設施(軌道交通、鐵路公路、機場港口、醫療教育、市政設施和地下管網等)建設和維護資金,是長期存在的必然趨勢。
在當前中國,城市居民之間的收入差距并非工資收入差距,而是資產收入差距,而最大的資產就是住房。凡是打算在城市長期居住的市民,擁有住房的訴求就非常強烈。本質上,這種訴求是對于改革紅利分享權利的訴求,是對城市化紅利分享權利的訴求,這是未來保障性住房主體形式(公共租賃房)所無法替代的。而“共有產權房”不僅可以滿足居民擁有住房和資產的愿望,而且即使是低收入者,也可以成為資產擁有者、資產溢價分享者、改革紅利和城市化紅利分享者。對此,全國政協委員、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副部長齊驥日前也表示,今年我國將會繼續對樓市進行分類調控,增加普通商品房特別是中小套型住房供應。據悉,住建部今年準備在全國一些熱點城市開展“共有產權房”的試點工作。
種種政策表明,國家對“共有產權住房模式”予以重視,此模式的向好趨勢顯而易見。但也有專家在此提醒,這種模式更適合快速發展的地級市,房價相對較低,可以參照商品房來定價,限制牟利空間,個人和政府也能夠負擔得起。但在北京這樣房源緊張、房價畸高的一線城市,采用何種方式順利推行該模式還有待進一步推敲。
1、共有產權房的供應對象為符合本市住房限購條件且家庭成員名下均無住房家庭。其中,單身家庭申請購買的,申請人應當年滿30周歲。一個家庭只能購買一套共有產權住房。
2、申購要點:
職住平衡共有產權住房也會做到精準分配:房源優先配售給項目所在區戶籍和在項目所在區工作的本市其他區戶籍無房家庭,以及符合本市住房限購條件的、在項目所在區穩定工作的非本市戶籍無房家庭。
(來源:文章屋網 )
一、落實傳統經濟適用房政策面臨的困難問題
(一)入口:低收入家庭買不起經濟適用房(簡稱經適房)
與全國普遍情況類似,淮安市低收入家庭的劃分考慮兩個因素:其一是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20%的人群;其二是按可支配收入由低到高排列,在底部占總人口20%的人群。據統計,淮安2007年的低收入線為人均每月375元.經適房個人出資的房屋價格為每平方米1610元,按人均住房建筑面積25平方米計算,房價收入比大約為1:21。2007年淮安市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19838元。同期,主城區商品住宅成交均價為每平方米3196元,收入房價比約為1:6。顯然,低收入人群的房價收入比顯著高于同一城市中普通職工,讓這部分人購買經適房的難度,已不能與普通人購買商品房的難度相提并論。況且,低收入人群的收入中用于維持日常生活的開支所占份額最大,制約了有支付能力的有效需求,購買共產房將嚴重影響其正常的生產生活。
(二)出口:有限產權“限”之不確定影響購房意愿
1998年福利分房政策結束后,作為緩沖推出的共產房政策因為提供土地為非商品屬性的劃撥性質,使得該類房屋不能進入正常的商品房市場。特別是2003年新一輪房地產市場的持續升溫,住房價格持續升溫,凸顯房屋的投資價值和增值潛力。形成鮮明對比的是,共產房由于其有限產權性質,一方面難以上市交易,另一方面持有者獲得收益甚微甚至不能取得收益,極大打擊了購房者的積極性。問題的癥結就在于,經適房產權有限性界限的不確定。相應的,基于該房所得收益歸屬及其分配比例均缺乏相關法律制度的規制,從而出現政府與民眾爭利的局面,民眾對經適房想說愛“她”不容易。
(三)供應:財政單獨承擔資金壓力太大2007年,市區財政收入為72.0億元,投入11.8億元建設保障性住房,26個項目。同時,市區已累計籌集保障資金2605.97萬元,新增廉租住房對象566戶,發放補貼148.21萬元。即市區當年用于建設住房保障體系的總投入約為12.1億元,占全市財政收入的16.8%,市財政明顯感到財力吃緊,而居民則怨聲載道,對輪候時間太久表示不滿。即便如此,經適房僅占住房供應量比例不到10%。當前,要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設的步伐,更是地方政府不能承受之重。
二、推行共有產權經濟適用房的探索創新
所謂共有產權經濟適用房(簡稱共產房)是指以土地出讓方式建設的具有準公共產品性質的有限產權的政策性保障用房。淮安市共產房建設圍繞兩方面進行:
(一)公共產品建設
在經適房方面:首先,2008年創新性地試行以土地出讓方式建設共產房,與市場接軌,與法律接軌。對應以劃撥土地方式建設經適房的計算標準和口徑,確定7:3的共有產權經濟房,即個人出資占70%,政府占30%;對應過去的解困房和現在一些城市推出的共產房,推出個人和政府產權比例為5:5的共有產權經濟房,即個人政府各占50%,進一步降低困難家庭的出資壓力。淮安市在全國首創的出讓土地共產房,首批發放共有產權證44本。2007年1~12月份,淮安市市區經適房施工面積187.45萬平方米,同比增長32.84%,竣工面積88.66萬平方米,同比增長89.81%;銷售8030套,同比增長371.24%,銷售面積8459萬平方米,同比增長408.97%。銷售金額101159.70萬元,同比增長29835%;均價每平方米1610元,同比下降21.68%。2008年3月出臺《淮安市安居工程實施意見》指出,建設、供應保障性住房,逐步使低收入家庭住得起經適房。市區建設保障性住房4J0萬平方米,建設向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出售的經濟適用住房(含共產房)不少于2000套。
(二)管理制度建設
2007年7月26日《淮安市市區保障性住房建設供應管理辦法》指出,經適房是指在政府政策指導下,以非完全市場價向特定群體供應的種類住房。淮安市現階段經適房包括保障性拆遷安置房、共產房等。
1 土地供應方式的改變。該辦法規定,經濟適用住房均采用出讓方式供地,實行政府指導價,并與市場接軌。劃撥土地按法律不能進入市場流通,因此不能與市場接軌,許多法律對其也不適用。而出讓土地的共有產權經濟房,實際上也是普通商品房的共產房,前面所說的退出機制已表明,共有產權經濟房可隨時進入市場流通,并適用相關法律。
2 資金保障。淮安明確市房管局設立經適房住房資金專戶,在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回購和供應的運作過程中,產生的增值收益以及共產房政府產權部分出售和出租的收入.全部存入入經適房住房資金專戶。保障性住房建設資金經測算大約需要3億元左右,以分散建設政府回購方式供應保障性住房18萬平方米左右,按資金回籠周期計算,每年可周轉2次,年需要資金量在2.25億元左右;集中建設12萬平方米,需用地300畝左右,按目前土地市場出讓價水平和建設周期,年周轉次數也約為2次,年需資金量在1億元左右。其來源為:按市區住房建設規劃和年度計劃,市區年保障性住房建設量在30萬平方米左右,形成保障性住房建設良性循環。
3 設定明確的產權比例及供應對象所應具備的條件。確定個人與政府7:3和5:5兩種產權比例。購買個人擁有70%產權共產房的條件:家庭人均月收入300元以下;具有市區城鎮常住戶口達8年以上;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積在10平方米以下。購買個人擁有50%產權共產房的條件:享受政府最低生活保障且人均住房使用面積足10平方米的困難家庭。
4 程序保證。申請購買共產房程序:(1)被拆遷人在房屋拆遷時向拆遷人提交書面申請,提供有關證明材料;(2)拆遷人對申請人及家庭情況進行調查了解,簽署意見并加蓋公章后報轄區政府保障性住房管理機構;(3)各區政府保障性住房管理機構在收到拆遷人提供的申請材料后15個工作日內進行初審,初審結果在街道辦和居委會或有關單位公示7個工作日;(4)市保障性住房領導小組辦公室在收到經初審符合條件的材料后15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核,復核結果應在有關媒體公示7個工作日,經公示無異議報市保障性住房領導小組批準;(5)經批準后,市保障性住房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通知拆遷人將用于購房的拆遷
補償款繳存到指定賬戶。拆遷補償款不足的,拆遷人負責通知被拆遷人將房價差額部分繳存到指定帳戶;(6)拆遷人憑銀行轉賬證明到市保障性住房領導小組辦公室領取《市區保障性住房供應證明》,并發放給被拆遷人;(7)被拆遷人按照預定時間或有關通知,憑《市區保障性住房供應證明》和本人身份證明到指定地點結算房款、辦理房屋交接手續。
5 經濟適用房退出機制。建立經適房退出機制。第一,購買人可以申請購買全部產權。自房屋交付之日起5年內購買政府產權部分的,按原供應價格結算;5年后購買政府產權部分的,按界時市場評估價格結算。第二,共產房出售時,個人擁有70%產權的,交易評估價格的30%部分歸政府所有;個人擁有50%產權的,交易評估價格的50%部分0 j政府所有。第三,購房的家庭經濟狀況發生變化,家庭收入高于政府規定的收入標準時,政府產權部分按同類地段市場水平收取租金
三、共產房政策的得失及對策
共有產權保障性住房按不同的產權比例,由購房人和政府共同擁有房屋產權,供應相應的購房群體。這一嘗試主要解決了兩個難題:第一,經適房退出機制上政府與民爭利的不和諧情形。近年來房屋增值驚人,對于經適房產生的增值收益如何處分,實踐上通常有三種做法:一是政府獨享,這顯然有失公平;二是50%歸個人、50%歸政府;三是以屆時經適房的價格回購。與此不同,淮安市共產房,一定面積的共產房個人出資額等同于相同面積傳統經濟房的價格。第一,共產房比例明確,且有商品房性質,與購買普通商品房一樣保值增值,不會像前面所說的購買傳統經濟房那樣失去機會成本。第二,適應了市場經濟的規則,實現二者的協調發展。目前,共有產權保障性住房可以按照普通共產房屋依法抵押,淮安市推出的“出讓土地”經濟房,與兩個自然人共有產權一樣,適用現有法律。個人購買全產權或辦理轉讓手續時,因為有明確的比例和操作方法,政府收取“差價款”等問題不會不了了之。并且,可以用法律的方式制止或打擊非法倒賣經適房牟利的行為。同時,依靠市場與行政相結合的方式很好地解決了建設資金問題。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土地出讓凈收益按規定提取部分和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等多渠道籌集,確保了建設資金的落實。
但是,淮安市的共產房政策沒有能夠較好地解決入口難題。縱然以2008年淮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標準為每人每月240元計算,“家庭人均月收入300元以下”這一購買條件的限定,客觀上造成無房戶的現實需要難以成為有效需求,導致政策難以落實,極大地削弱了政策的實效性,形成有房無市、有心無力的兩難局面。盡管淮安市房屋管理部門在具體工作中嘗試做好以下幾件惠民實事:一是在保障性住房小區中,創新建設標準廠房,讓二些無污染、無噪聲的勞動密集型企業入住,方便小區內弱勢群體就近就業。二是將出臺相關政策,鼓勵物管企業優先錄用本小區的經濟房和廉租房家庭成員,從事物管工作。這樣既解決他們的就近就業問題,也有利于增強物管人員的責任心。
一、贈與
1.已售公房的贈與必須征得購房時同住人的同意;
2.贈與合同應當公證;
3.受贈人為購房時同住人或法定繼承人的,受贈人申請變更登記時,按購房時售價的1%交納變更登記費;
4.受贈人為購房時非同住人或法定繼承人之外的,按上海市職工所購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有關規定,申請變更登記。
二、繼承
1.已售公房的產權人死亡,則房屋產權發生繼承,繼承應當公證;
2.按照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共同繼承已售公房的,全體繼承人為共有產權人,共有人應當同時申請變更登記;
3.繼承人中有放棄繼承的,繼承人申請變更登記時,應提交其他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有關文件;
4.境外居民繼承成套已售公房產權的,應當交納土地出讓金;
5.繼承變更登記,繼承人按購房時實際售價的1%交納變更登記費。
三、離婚
因離婚而申請變更登記的,應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或協議等文件,相應部分產權可轉移,按個人變更登記費收取。
四、更名
權利人名稱需更改時,經購房時同住人同意,可以將權利人更改為其他購房時同住人,但應當在權證共有情況欄內注明購房時全體同住人姓名,共同共有。
五、買賣與交換
已售公房買賣或交換的,買受人或受讓人按上海市職工所購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有關規定,申請轉讓過戶、變更登記。
六、權證的類型
1.境內居民申請變更登記,交納了土地收益金或出讓金的,頒發(內銷)綠色房地產權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