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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記
童話
初次聽光良,是《童話》。我一向是個對流行遲鈍的人,若不是小姚一天三回地讓我去聽,可能我真的會錯失。
鋼琴聲響起,所有的喧囂消失,只有鋼琴丁冬丁冬,是訴說,是叮嚀。
我會變成,童話里,你愛的那個天使,張開雙手,變成翅膀保護你。你要相信,我們會像童話故事里,幸福和快樂是結局。
一個悲傷的故事,卻透著樂觀與堅強。突然想起了好久沒有觸摸,已經塵封的童話書,公主和王子的故事曾展現給不諳世事的我一個純潔而又美好的世界,讓我喜愛不已。那一瞬間,對于童話的真諦了然于心。孩子樂于沉醉于童話,大人又何嘗不是。小孩子干凈的心靈在被世俗的塵囂蒙蔽之前,需要涂上一層保護膜,市井的漬染在童話面前卻步,色素不會滲透到心靈的深處。
聽《童話》時,是初二,學業的上升階段,聽過,也就過去了。三年后,再一次聽《童話》,已經是高二,高三的預備級。經過了太多太多的拼搏,單純早已不那么純粹。喜歡的人,喜歡的事,變了一個模樣,童話被埋在心底。丁冬的旋律響起,莫名的傷感襲來。
如果可以,再給我講一個童話好嗎?
很久以前,爸爸就教我要言而有信,約定,許下就要履行,否則不要約定。所以我每次跟別人約下了什么,總是可以做到。
后來,才知道有些約定,就像過家家一樣,規則太容易被打破。很多時候,即使自己不想放棄,也不能不放棄。約定,成了看不見的美麗蝴蝶。
曾經和小慧、YKQ約定,要為母校爭光,要為三年級八班爭光,誓死拿下全市第一。我們相信,一切會依照我們預想的軌跡行進,直到父親對我說我們要離開。我要換一個地方去繼續我的生活,那個地方在中國大陸的最南端。
我離開了,盡管我努力地去考那個城市的最好學校的實驗班,盡管他們說只要我在那里參加中考,不論多少分都要我,我還是不能履行我的承諾。夢想中的戰場沒有硝煙沒有懸念沒有戰友,沒有所有戰場上應該有的東西,三年的汗水和歡樂變成一個巨大的黑洞,沒有結局。
我背棄了我許下的約定。雖然,YKQ和小慧從沒責怪我,或者,他們根本沒有在乎這個玄之又玄的約定,一切只是枕戈待旦中的笑談,可我依舊耿耿于懷。
第一次,感受到了無力改變現實的悲哀,無論我做出什么樣的努力,都是徒勞。現實,從來都不會為某個人而改變。
就這樣,三年又過去了,我還是回到這個地方,閉上眼,等你的出現,空氣中吻你的臉。我還記得,我們的約定,一輩子幸福的約定,為你寫的那首歌,它也偷偷地掉淚了。
光良簡單的聲音在重復著那簡單的歌詞。被迫放棄約定的痛苦,為對方失約而傷心的人又怎么會知道?
三年又過了,陌生的城市已經變得溫馨而熟悉。我們褪下了少年時的銳氣,不再為不可能實現的事情傷感,我們變得現實而低調。當年夕陽下的血氣方剛已經隨著嘲笑我們的風而遠去。
不會分離
你說可不可以,放你的心在行李,跟著我飛行,我們就可以永遠不分離
如果說我可以,用全宇宙的魔力,讓時間暫停,讓我們可以不分離
從小學時代的摯友離開,到初中時的無奈離別,似乎分離與我形影不離。太多的分離讓我坦然地接受了文理大分科。學科的界限,在那一棟教學樓里展露無遺。高高的樓頂是理科尖子生的天堂,鋪在腳下的是文科學子們的默默無聞。剛剛認識的新朋友,因為沒有更多時間磨合而依然陌生。
初次聽《不會分離》,被那一如既往的簡單快樂所感染。同時心里想,怎么可能不分離?如果不分離,為何我的朋友們都離我而去?
從教學樓里沖向回家的方向,碰到一位高一時的同學,我們并不熟稔,從他身邊經過的時候,聽見他叫我的名字,我愣了一下,開心地說了一聲:嗨!
期末考試結束后,GS打電話給我抱怨成績不理想,笑罵間,我想起了豬豬,那個以前經常向我抱怨評分不公的男生。
突然,我懂了,的確,不會分離。
分離后,是相遇,不斷地分離,不斷地相遇,于是不會分離。
地域的遙遠拉不開心的距離,分離的不會遠,相遇的因為分離而更加貼近。
即使沒有貼心而行,即使沒有全宇宙的魔力讓時間暫停,我們依然永遠不會分離。
這是光良在2008年深圳演唱會后時隔4年重返內地,更是光良首次在首都舞臺舉行個人演唱會。
談及自己17年來的成長,光良謙虛地表示大家叫自己“情歌王子”其實是謬贊:“不要再叫我情歌王子啦!其實我不是王子,只是大家聽我的歌曲比較有感覺而已。”而且他自己也不像看起來那么“好好先生”,“我的情歌和MV給了大家這種感覺,其實我是一個把喜怒哀樂表現得很直接的人,直來直去才是我的風格。尤其是以前,不開心馬上會表現出來,不過現在我懂得如何控制一點了。”
懷舊的情懷和美好的回憶
Q:這次演唱會的名字“情歌從這里開始”的理念是什么?
A:為什么取這樣的名字呢?主要是因為我發現很多人認識光良或者是喜歡光良的音樂,大部分都是喜歡我唱情歌。我也相信很多個城市都有很多情感的故事,也許這些故事我們有時候聽到一些音樂或是聽到某首歌的時候,會有很多的感觸跟感動,所以你想回顧一下一些舊的情懷,或是一些美好的回憶,傷心的或是開心的情緒,你都可以透過情歌來回顧。所以,當我到這個城市去辦演唱會的時候,也許當天晚上你有很多感觸,很多情感的回憶,你就可以來聽我的情歌,看我的演唱會。
Q:演唱會歌曲如何選擇?歌曲的串聯是按照年代,還是主題?
A:這一次我演唱會的曲目,其實挑歌的時候還蠻有難度的,我希望大家聽我的歌的時候會有很多種不同時代的回憶,也許有些人是從我后期的作品才認識光良的,所以我也不會把它整個弄成從以前到現在像一個時光隧道一樣。我會針對演唱會某一個環節,我覺得我想要講到什么樣的事情,我就會唱什么歌。也許跳來跳去,你可能會聽到一首我很久很久以前的作品,譬如說《掌心》,或者是比較中期的《第一次》,甚至是一些很新的歌,我會帶來很多新歌。所以希望大家在聽我的演唱會的時候,有某一首歌你突然間會有驚喜:啊,這首歌好久沒聽見了,或者是這首歌讓我想起誰。
不會秀肌肉和吊鋼絲
Q:為什么選擇在保利劇院開演唱會,因為很少有流行歌手選擇在這兒。
A:我這一次的巡回叫“情歌從這里開始”,我一直覺得,聽這些比較感動的音樂或者是情歌,我希望那個場地聽音樂是很享受的,所以我就選了保利劇院,因為我聽說在這個劇院里面聽音樂是非常非常地享受,因為那邊有很棒的音響,也會坐得很舒服。我們的音響師是臺灣跟我合作很久的團隊,因為我覺得很好的聲音、很好的音響,這是看演唱會最大的享受。我這一次巡回沒有做那種舞臺比較炫麗、很大、要吊鋼絲或什么的,這次來聽這個演唱會,你會感受到很多音樂的感動,有你的心里面的一些溫暖的感動。所以就選擇這樣的一個場地,我們大概有19場的場館都是非常棒的,你一定會覺得這樣的環境去享受音樂、看演唱會實在是太享受了!
Q:有沒有什么特別設計的環境,比如舞臺、嘉賓、投影大屏幕等等?
A:這次的演唱會主要是以音樂為主,我們的樂手還有音響都是跟我合作了很多場演唱會,我們都有很多的默契。所以基本上我不會在這樣一個場地里面做一些可能大家覺得很格格不入的一些表演方式,譬如說秀肌肉或是吊鋼絲之類的。可是卻會有一些可能跟我的情歌(關聯)比較多的設計,也許是一些我要跟大家講的話,可能用視覺的方式來表達。還有一些我自彈自唱的部分。我相信有很多人沒有看過我現場自彈自唱,也許是透過我的MV看到我在彈鋼琴,這一次是真實地去感受我的現場表演。基本上在音樂上的編排設計比較多。
Q:你想對北京的歌迷說什么?
A:我之前沒有機會來北京辦一場很正式的演唱會,都是一些商演或是一些活動。很多北京的歌迷都透過我的官網一直在問為什么沒有在北京辦演唱會。這一次我們是加場的,加在北京。所以希望北京的歌迷可以抓住這個機會來看我的演唱會,這也是我們等了很久的一個一直的約定,希望當天可以見到很多北京歌迷,好好地來聚一下,看看你是長怎樣,我是長怎樣的。
選歌相當于整理自己的人生
Q:唱過那么多經典的歌曲,哪首對你來說是最有意義的。
A:其實在辦演唱會的時候,往往會回顧自己的很多作品。很多人都會問我這個問題。其實我覺得不能夠這樣說,因為做音樂就像成長的過程,譬如說我在幼兒園的時候學畫畫,畫出來的東西十年以后再看,可能會覺得這個東西不好,或者是沒有意義。但我覺得每一個作品都留下了當時的我,或是當時的一些情感,所以我在準備演唱會的時候,每一次整理我的歌,都好像是在整理我的人生,(笑)這樣說會不會太大了一點?其實真的,確實是這樣。所以我覺得來看我的演唱會的朋友,如果他對光良的作品有一些了解的話,他也依然會整理他的過去、現在跟未來,然后會有很多的感觸跟感動。所以要挑一首很有意義的歌,其實真的是蠻難的。這一場演唱會,我相信每一首歌大家聽的時候,也許有一些歌對我非常有意義,還有一些歌是對臺下的觀眾很有意義的。
Q:有沒有新歌?
A:當然這一次除了唱很多以前比較有代表性的作品以外,我也會帶來新歌,我想應該是還蠻新的吧,因為我發行這一張專輯也沒有去內地很多地方做宣傳,這首歌大家如果有聽過的話,應該都知道叫《臺北下著雨的星期天》。當然我手上也有寫了一些還沒有發表的新作品,但那個可能就要保密一下,之后有機會的話再唱給大家聽。
Q:最近有沒有出新專輯的計劃?
A:我的新專輯的計劃其實一直在進行中,當然中間有演唱會或者是一些拍攝、活動,有稍稍地耽誤了我的專輯的籌備,可是我覺得那不重要,因為我一直以來做音樂都是順著感覺走,記錄我的生活。本來在今年應該會有新專輯,這次演唱會過后,就會繼續努力地制作我的下一張新專輯。
演出曲目(以當晚演出為準):
1、第一次
2、右手邊
3、美好時光
4、掌心
5、想見你
6、太天真
7、光
8、若無其事
9、手機留言
10、組曲:多心+話題+故意+別人都說我們會分開
11、都是你
12、是你變了嗎
13、勇氣+天堂
14、握你的手
15、傷心地鐵
16、煙火
17、I am Who I am 我就是我
18、童話
19、臺北下著雨的星期天
20、約定
21、戀
22、不會分離
23、你好嗎
24、雙子星
25、單戀
26、閃亮
——前記
No.1 相識到相知
一切都像上帝刻意安排似的,我與他有太多太多的相似。所以我和他成為了close friend!都是水?座的我們總在夏夜的草坪邊緣上散步,夜風習習,伴來一陣零碎的風推樹搖的聲音,任風兒輕敲著我們的心房。草坪中央有著瘋狂玩耍的同學們,但是我們比他們更快樂。我們彼此向對方傾訴著心里事。他喜時,我也喜;他悲時,我也悲。一切都顯得那么的和諧。這時,我們都付出了無盡的友愛。不管怎樣,帶不走的是我們的那份愛。為了給這份友愛加個保險,我們又立了一個約法三章,它成了我和他之間的約定。
那時,我們留下了對未來的憧憬:“十年……二十年……五十年……之后,當我們變成了銀發蒼蒼的老頭老太時,還會記得當初的約定么?當我們安詳地坐在藤椅上,充滿滄桑的四目相對時,會檫出怎樣的火花?”事實上,留下的串串的疑問用不了那么久才知道答案。
No.2 分離到兩敗俱傷
后來,調位后,兩條“人河”成了我們之間的距離。時間長了,隔閡越來越大。他喜時,我會悲;他悲時,我會喜。彼此都沒有將自己的快樂與憂愁分給對方。于是便斥責對方越來越不了解自己了。如今,以前的約定成了一張廢紙,我把我的那份撕成了碎片,然后丟到垃圾桶立去了,她也許也把她的那份弄不在了吧?現在的我,愛唱光良的《約定》…我和她不再一起快樂,不再一起傷悲,不再一起聆聽夏夜風吹過的聲音……我們甚至連普通朋友都做不成了,都將原有的愛吝嗇的收回了。
Ending. 愛像是一種錯誤
她錯了。
我也錯了。
我們曾經付諸給對方的友愛也許都錯了,因為我們沒能力將那份愛延伸到永遠,留下的只有埋怨和傷悲……
想回憶過去,但那一幅幅被定格了的畫面被上帝設成了幻燈片,圖片一幅幅都星星眨眼般地閃過了,這使我聯憶到她曾經寫的幾句話:
有些風景——
來不及欣賞就變樣了;
有些人——
來不及看清就消失了;
有些感受——
用現在的眼光來看,十七歲的我很傻,留著長發,紅著臉,嘴唇上開始生出一層細細密密的茸毛。即使如此,那時候的我們仍然是稚嫩的,皮膚充盈著飽滿的水分,天然的與秋天的水果有著本質上的一致。眼睛里是煥發光彩活力的,純凈、幽深、如一泓深潭。
那個十七歲的我們就在不遠處。那一年,我在初三年級,不了解外面的世界,也不知道將來所發生的一切。不知道,未來的那個自己,是從事什么工作,生活的好不好,開不開心,從來沒有想過。我清楚的記得我靠在教室外的墻壁上,看著操場上泥洼里倒映著燒的火紅的晚霞。我在那個石灰的電線桿上,用粉筆寫下那首席慕容的詩“《雨》天天天雨,天天天想你,細細的雨,細細想你,想你,在雨天里……”那些詩,那些畫,那個一身黑色牛仔衣的我,被封存在那些厚厚的日記本里。
前幾天我在找東西的時候,忽然發現那時的相冊,那個有些憂郁,有些消瘦,有些朦朧的我,讓我想起許許多多的往事,點點滴滴,溫溫柔柔,歷歷在目。我想起,那年秋天,我親手埋葬的四大本日記。我想起,很多關于那時候的故事,快樂的,亦或悲傷的,都像在夢中一樣朦朧。
這個相冊勾起了我對過往的興趣,于是我在我的百寶箱里,在我的書架上,找出很多我一直珍愛的寶貝。令我意外的是,我在一對廢舊音響下面找到了我當年的畫夾,上面落滿了灰塵。那是我以前喜歡的,雖然沒有系統的學習過畫畫,可是自己喜歡,自認自己畫的還可以。可是現在,我已經好久沒有再畫畫,也幾乎忘記了自己曾經是熱愛畫畫的。還記得去年的一天和一個朋友約定畫游戲里的人物,后來也很遺憾,因為一些事終沒有提筆。
我把自己關在房間里,把畫夾擦了又擦,才打開,似乎它是我好多年沒有相見的老朋友,打開的剎那,我竟然微微有些情緒激動。畫夾里面的畫紙已經因為歲月流逝而泛黃了,有些霉味,好像一本古老的書籍,讓我并不覺得難聞,卻很喜歡那味道。畫夾里畫不多,只有幾幅,畫的都是當年的同學,有我的死黨,也有我當時的初戀,還有當時玩的比較好的同學。這么多年過去了,不知道當年她去了哪里,后來過的好不好。以前也從朋友那聽說,她談了新的朋友,現在也許很幸福,至少我會這么祝福她。我不曾尋找,也沒想再找到她,畢竟只是青春時期的青澀,畢竟只是那種懵懂的感情。我們都長大了,有了各自的生活,不糾纏,不打擾,其實也是一種寵愛。我珍藏的,只是那個純真年代里,我情竇初開的感動和浪漫。
感謝生命,這般多姿多彩。讓我們可以有所回憶,可以有所感動,可以有那么多的小故事、小歷史和小情緒,而且是屬于我們一個人的故事和歷史,不是那些充滿噪聲的史書。
我總是喜歡收集起許許多多關于記憶,關于自己喜歡的東西。從小學小浣熊方便面里集的水滸卡,到中學集郵收集的三大本郵票,還有自己在各個地方游玩收集的漂亮的玉石,還有那些老掉牙的錄音機磁帶。雖然從小家里就總是搬家,但是這些東西一直都在我的身邊,它們是有生命的,它們是我的老朋友,它們懂得我那些歡笑或悲傷的過往。我把它們擺放整齊,在書架上,在我的百寶箱里。
雖然它們不會說話,但是它們把關于歲月的故事和歷史都包含在它們本來的形狀里。你心里想看什么,就可以看見;你真心想交談,它們便會娓娓道來。尤其令你舒服的是,你不必擔心你的眼睛和心旌被照花和擾亂,因為它們已經沒有了,或者說已經收斂了新東西的銳氣,沒有那樣的耀眼光芒。它們酷似明朝的瓷器和最好的音樂,古樸,厚重,引人回味,給你美的感受。在我一邊認真翻閱我的郵冊,一邊聽著磁帶里唱著光良的《第一次》的時候,我變得沒有一點燥光燥氣,感受到的氛圍是那么淋潤、柔和、寧靜、悠遠。冰浴在這樣的智慧之光里,我便沒有心浮氣躁,不會誤入迷途。有時,我想等我老了,老到忘記了昨天去過哪里,忘記了你曾經的模樣,忘記了我自己的生日,那個時候,我的這些東西,也許就是我所有的記憶。
我前不久的十七歲就在那里,如林志穎唱的《十七歲的雨季》,美好的季節,美好的回憶,那是我最美的年華。我在微笑,微笑著理那理不清的小情緒。
我是凡塵
當今世界,計算機的發展已成為領導工業現代化進程的潮頭軍,自1946年世界第一臺電子計算機誕生以來,短短的五十多年間,計算機作為一種現代化的高級工具以驚人的速度迅速地滲透到了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引起了全球的技術革命。計算機技術的飛速發展離不開另一門產業的發展,即集成電路產業。因為集成電路的出現才使計算機擺脫了電子管、晶體管等原材料構件的束縛,逐步走向小型化,輕型化,高智能化,迅速走向了社會,走入了家庭。
集成電路產業的飛速發展,產生了許多新的法律問題,由于傳統知識產權法的局限性以及集成電路及其布圖設計本身存在著的特殊性,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的法律保護問題也引起了法學界的極大關注。各國也紛紛就集成電路布圖設計進行立法,以保護此種特殊性質的知識產權不受侵害。
我國早在1991年國務院就已將《半導體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列入了立法計劃,經過10年的醞釀,我國的《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終于于2001年3月28日由國務院第36次會議通過,并于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這是目前我國保護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知識產權的一部重要法規。雖然它是一部行政法規,但經過試行一段時間到條件成熟后,將之上升為法律的形式是必然的趨勢。我國采用專門立法的形式保護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既尊重了國際知識產權保護的原則,又便于與國際法律接軌,而且這部條例既保護了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人的權益,又考慮到了國家和公眾的利益,使技術進步不受到人為的限制。這一條例初步建立了我國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的知識產權保護的理論體系,進一步完善了我國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
一、集成電路和布圖設計的概念與特點
集成電路是指半導體集成電路,即以半導體材料為基片,將至少有一個是有源元件的兩個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連線路集成在基片之中或基片之上,以執行某種電子功能的中間產品或者最終產品。一塊集成電路通過控制電流在其電路中的流動來實現其功效。在計算機發展的初期,每個電路元件(如晶體管、電阻、電容等)都是用引線同電路中的其它元件相連接的。這種做法須耗費大量的勞動力與工時,且計算機制作成本很高,大量連線的存在使電流的流動距離增長,不僅影響了計算機工作的速度和可靠性,還引起電路功耗的增加,從而帶來電路的散熱以及要求有較高電壓的電源等一系列的問題。這也正是最初計算機體積龐大、耗電量大、速度慢的根本原因。采用集成電路以后,這些問題就得到了解決:由于電路元件及連線實質上已成為一體,作為一塊電路板上的不同元件,它們之間的電流交換速度大大增強,且電路的功耗亦大幅度降低,不僅提高了計算機的性能,還大大降低了計算機的成本。由于生產集成電路的主要原材料硅、鋁、水等一些化合物并不昂貴,但經過加工以后得到的集成電路產品的價值往往可以達到其材料價值的幾十倍,幾百倍甚至上千倍。在其價值成本中,大部分都是知識、技術與信息所增加的附加價值。這種附加價值主要集中在以集成電路為載體而體現出來的人類智慧的結晶-布圖設計的價值上。就象相同的磁帶因為錄制不同的歌曲其價值就會不同一樣,用相同的技術工藝在同樣的芯片上依不同的布圖設計所制作出的集成電路,其價值也是不同的。好的布圖設計制作出的芯片往往能具備更高的性能和工作速度。因此,集成電路的法律保護問題,歸根結底在于對其布圖設計的保護。
對布圖設計,世界各國的稱呼各有不同:美國稱之為掩膜作品,(Mask Work),日本稱之為電路布局(Circuit Layout),歐洲國家采用的是另一個英文單詞Topography(拓樸圖),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于1987年2月通過的《關于集成電路知識產權保護條約》(簡稱《WIPO條約》或《華盛頓條約》)中則采用了Layout-design(布圖設計)一詞。這些詞語字面上的表示雖各不相同,但其真正的含義都是相同的,即指集成電路中各種元件的三維配置。許多人認為布圖設計只是一種設計圖,就象建筑工程設計圖一樣。事實上布圖設計與建筑工程設計圖這種一般的二維設計圖是不同的,它是一種有許多不同層面的三維設計,每一層面上又有許多復雜的電路布圖裝置圖,而且最重要的是,真正可以用于實踐的布圖設計是經過了特殊的工藝按實物尺寸復制在玻璃板上,可以直接加工在芯片上的模本,即掩膜版。現在世界上雖已有一些更先進的模本技術,但是最終布圖設計還是必須做成與集成電路產品實物一般大小的模本,才可算是完成了布圖設計的制作。在生產過程中,這些模本是直接被“做”到產品中去成為產品的一部分,而不是象建筑設計圖那樣本身與實際的建造結果之間并無聯系。一個小小的掩膜作品中所包含的電路設計圖往往可以是幾十張上千張甚至上萬張。設計一組布圖設計,需要付出巨大的創造性勞動,它代表著芯片開發中的主要投資,可占其成本的50%以上。布圖設計作為人類智力勞動的成果,具有知識產權客體的許多共性特征,應當成為知識產權法保護的對象,其特點主要表現在:
(一)無形性。
布圖設計作為一種元件的“三維配置”,這種配置方式本身是無形的、抽象的,是人類智慧的體現,但它可以通過有形的載體表現出來而為人所感知。當它被制作成芯片時,表現為一定的構形;當它被制成掩膜版時,表現為一定的圖形;當它被輸入計算機時,則以一定的數據代碼的方式存儲在磁盤之中。
(二)可復制性。
布圖設計具有可復制性,但其可復制性與一般著作權客體的可復制性不同。當布圖設計的載體為掩膜版時,它以圖形方式存在,這時只要對全套掩膜版加以翻拍,即可復制出全部的布圖設計。當布圖設計以磁盤為載體時,同樣可用通常的拷貝方法復制。當布圖設計的載體為集成電路芯片時,它同樣可以被復制,只是復制過程相對要復雜一些。復制者要先把芯片的塑料或陶瓷外殼打開,利用一臺高分辨率的照相機,把頂上的金屬聯接層照下來,再用酸把這層金屬腐蝕掉,對下面那層半導體材料照相,獲得該層的掩膜作品。照完后利用相同的方法再照下一層,如此一步一步做下去,就可以得到這一芯片的全套掩膜,依靠這套掩膜就可以模仿生產該芯片。這種從集成電路成品著手,利用特殊技術手段了解其布圖設計的方法被稱為“反向工程”方法。這種方法雖需一定的技術要求,但是比起原開發者漫長艱辛的開發過程,其所花費的時間和精力都只是后者的若干分之一。
(三)表現形式的非任意性。
布圖設計是與集成電路的功能相對應的。布圖設計的表現形式要受到電路參數、實物產品尺寸、工藝技術水平、半導體材料結構和雜質分布等技術因素和物理規律的限制,因此開發新的功能相同或相似的集成電路,其布圖設計不得不遵循共同的技術原則和設計原則,有時還要采用相同的線寬,甚至采用相同的電路單元。這就造成了對布圖設計侵權認定難度的加大,有關這一點,筆者將在后文論述。
由以上特點可以看出,布圖設計的無形性是知識產權客體的共性,可復制性是著作權客體的一個必要特征,表現形式的非任意性則是工業產權客體的特性,因此,布圖設計成為了一種兼有著作權和工業產權客體雙重屬性的特殊知識產權客體,很難在傳統的知識產權法律保護體系中得到完善的保護。因此要想求取良好適當的法律保護模式,就必須突破傳統的界限。針對布圖設計自身的特征,制定出專門的單行法律加以保護,這是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的共識。我國也正是采用了此種立法方式。
二、我國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知識產權保護的理論體系
我國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是在傳統知識產權法理論的基礎上,借鑒國外的一些理論和實踐建立起來的。這一理論體系的核心概念即布圖設計專有權。
(一)布圖設計專有權的概念和要素
1、概念
布圖設計專有權就是布圖設計的創作人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布圖設計所享有的權利,具體來說,就是指國家依據有關集成電路的法律規定,對于符合一定手續和條件的布圖設計,授予其創作人或其他人在一定期間內對布圖設計進行復制和商業利用的權利。布圖設計專有權作為一種獨立的知識產權,既不屬于專利權,也不屬于著作權。而且,布圖設計專有權是以布圖設計為權利客體的,權利人對與布圖設計有關的集成電路或其中所含的信息并不享有權利。
2、要素
布圖設計專有權的要素包括三個,即布圖設計專有權的主體、客體和內容。
(1)布圖設計專有權的主體。
布圖設計專有權的主體,即布圖設計權利人,是指依照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法的規定,對布圖設計享有專有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根據我國《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的規定,能夠享有布圖設計專有權的人主要有以下幾類:
①布圖設計創作者或合作創作者
布圖設計的創作者或合作創作者即以自己的智力勞動單獨或共同完成布圖設計的人。由于布圖設計的各個部分是密不可分的,具有整體性,缺少任何一部分布圖設計都將無法完成預先希望達到的功能,因此,由多人共同創作完成的布圖設計其權利只能作為一個整體由各創作人共同享有,即使各創作人所創作的部分能夠與他人的部分相區分,他也不可能就這一部分設計單獨享有權利。但是法律允許合作者就布圖設計專有權的歸屬作出約定。
②主持創作布圖設計的法人或組織
根據我國《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第9條第二款的規定:“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主持,依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意志而創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布圖設計,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創作者。”由法人或組織主持創作的布圖設計類似于版權法中的職務作品,其權利不由直接完成創作的人享有而由有關的單位享有。
③經約定可以享有權利的委托人
對于委托創作布圖設計的情形,我國的規定是:“受委托創作的布圖設計,其專有權的歸屬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雙方約定,未作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其專有權由受托人享有。”所以因受委托而完成的布圖設計的專有權歸屬,首先依委托人與受托人的約定,雙方未約定或約定不明的,由受托人也就是直接完成創作行為的人享有布圖設計專有權。
④以上主體的權利繼受人
布圖設計權利人是自然人的,自然死亡之后,其專有權在法律規定的保護期內可依照繼承法的規定轉移。布圖設計專有權屬于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變更、終止后,其專有權在法律規定的保護期內由承繼其權利、義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沒有承繼其權利、義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則布圖設計進入公有領域。
另外,我國法律還規定外國人創作的布圖設計首先在中國境內投入商業利用的,依照我國的法律可享有布圖設計專有權。外國人創作的布圖設計其他作者所屬國同中國簽訂有關布圖設計保護協議或與中國共同參加有關布圖設計保護的國際條約的,也可依我國法享有布圖設計專有權。
(2)布圖設計專有權的客體。
《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中規定,布圖設計專有權的客體是具有獨創性的布圖設計。這一規定與《WIPO條約》①中的規定是一致的,我國已是該條約的正式簽字國。布圖設計的獨創性是指該布圖設計是創作者自己的智力勞動成果,并且在其創作時該布圖設計在布圖設計創作者和集成電路制造者中不是公認的常規設計。但如由常規設計組成的布圖設計,其組合作為整體符合前述條件的,也是受到保護的客體。這一規定是為保護集成電路進一步發展而作的特別規定。我國法對布圖設計的保護,不延及思想、處理過程、操作方法或者數學概念等。具體來說,一項布圖設計要取得專有權,必須具備以下的條件:
①實質要件:申請保護的布圖設計必須具有原創性。
具有原創性包括兩層含義,一是指該布圖設計必須是創作人自己智力勞動的成果,而非簡單復制他人的布圖設計。二是指該布圖設計應具備一定的先進性,即它在創作完成時不能是當時集成電路產業中常用的,顯而易見的或為人所熟知的。
對原創性的規定,大多數國家都大致相同,《WIPO條約》中對此亦作出了詳細的規定,我國作為集成電路技術較為落后的發展中國家,作出這樣的規定有利于鼓勵有關技術人員的積極性和主動性,以促進集成電路產業的發展。
②形式要件:即取得保護的布圖設計在形式上必須具備的條件。
我國以登記作為布圖設計取得權利保護的形式要件。
我國已規定了一套類似計算機軟件版權登記的布圖設計權登記制度。如果不進行登記,權利人將很難證明其布圖設計在創作完成時是非顯而易見的,因為布圖設計的發展十分迅速,等到侵權糾紛出現時,舉證已相當困難,建立一套登記制度即可在很大程度上解決這一難題。
(3)布圖設計專有權的內容
布圖設計專有權的內容即指布圖設計專有權的具體權能。根據《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的規定,我國的布圖設計專有權的權能主要包括:
①復制權,即權利人有權通過光學的、電子學的方式或其他方式來復制其受保護的布圖設計或者含有該布圖設計的集成電路。這種復制(reproduce)與版權法中的復制(copy)是不同的,它必須通過特殊的方法實現,實際上是一種重新制作。所以,我國《條例》中明確規定:“復制,是指重復制作布圖設計或者含有該布圖設計的集成電路的行為。”
②商業利用權,即布圖設計權人享有的將受保護布圖設計以及含有該受保護的布圖設計的集成電路或含此種集成電路的產品進行商業利用的權利。各國立法對此權利內容的規定不完全相同,但一般都包括出售權、出租權、展覽陳列權以及為商業目的或其他方式的利用而進口的權利等。我國法所規定的商業利用,是指為商業目的進口、銷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受保護的布圖設計,含有該布圖設計的集成電路或者含有該集成電路的物品的行為。
值得注意的是,從各國現有的集成電路法規定看,布圖設計權均不包括任何精神權利,且布圖設計權不影響權利人根據其他法律而對布圖設計所享有的權利。
(二)布圖設計專有權的權利限制
作為一種知識產權,和專利權及版權一樣,布圖設計權的行使也存在一定的限制。從各國立法的情況來看,對布圖設計權利的限制主要有以下幾種:
1.合理使用。這與版權中的合理使用相類似,主要包括為個人目的而復制或利用和為教學研究而復制或利用。
2.合理的反向工程。反向工程是現代集成電路工業發展的主要手段之一,但是反向工程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為在復制他人布圖設計時也可能會用到反向工程的技術,以科學研究為目的的反向工程是合法的,而單純為獲取他人布圖設計而進行的反向工程則是非法的,這又涉及到一個侵權認定的問題。
3.權利窮竭。布圖設計權人或經其受權的人將受保護的布圖設計或含有該布圖設計的集成電路產品投入市場以后,對與該布圖設計或該集成電路產品有關的任何商業利用行為,不再享有權利。
4.善意買主。即基于善意,不知道有關半導體芯片產品的保護的存在而購買了該半導體芯片產品的人。這些人的行為是不能構成布圖設計侵權的。
5.強制許可。即在一定條件下,一國政府可以不經布圖設計權利人的同意強制作可他人或有關的組織使用其布圖設計。這一做法主要由一些發展中國家采用,一些發達國家如美國對此持反對意見。《WIPO條約》對強制許可采取了肯定的態度,允許締約各國根據自己實際情況在法律上規定強制許可制度。
根據我國《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條例》第四章的規定,我國對布圖設計專有權行使的限制主要體現在以下這幾個方面:
(1)為個人目的或者單純為評價、分析、研究、教學等目的而復制受保護的布圖設計的。
(2)在依據前項評價、分析受保護的布圖設計的基礎上,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布圖設計的。
(3)對自己獨立創作的與他人相同的布圖設計進行復制或者將其投入商業利用的。
(4)受保護的布圖設計、含有該布圖設計的集成電路或者含有該集成電路的物品,由布圖設計權利人或者經其許可投放市場后,他人再次商業利用的。
(5)在國家出現緊急狀態或者非常情況時,或者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或者經人民法院、不正當競爭行為監督檢查部門依法認定布圖設計權利人有不正當競爭行為而需要給予補救時,國務院知識產權行政部門可以給予使用其布圖設計的非自愿許可。但是取得非自愿許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應向布圖設計權利人支付合理的報酬,其數額由雙方協商;雙方不能達成協議的,由國務院知識產權行政部門裁決。
由以上這些規定可以看出,我國基本上采用了與《WIPO條約》相似的規定,這有利于我國的集成電路布圖設計與國際法律規定的接軌。
(三)布圖設計侵權及其認定
所謂布圖設計侵權,即指侵犯了布圖設計權利人的權利,依法應承擔法律責任的行為。它主要包括非法復制與非法進行商業利用兩種。其中非法進行商業利用的行為比較容易認定,也易取證,但對非法復制的認定卻存在一定的難度。非法復制主要有兩種:
1.完全復制,即將原布圖設計原封不動照搬下來。這種情況比較好認定,因為開發一種布圖設計是一項艱巨復雜的腦力勞動,兩個相互獨立的開發人在互不接觸的情況下獨立開發的兩種功能相同的布圖設計,雖然在電路原理上有可能相似,但是表現在掩膜版上的具體元件布置、連線等布局完全一模一樣的可能性幾乎為零,因此在實踐中如發現兩種完全一樣的布圖設計,那么必定是后一布圖設計人復制了前一設計人的布圖設計,舉證責任主要集中在開發時間先后上,如果規定有布圖設計的登記制度,這就比較容易認定。
2.部分復制,即仿制,這是目前存在的布圖設計侵權行為中占比重最大,而且也是最難認定的一種侵權行為。它之所以難以認定的主要原因是布圖設計中有許多共同遵循的基本電路原理和技術原則,再加上新舊布圖設計之間需有兼容性的要求,在功能相類似的布圖設計中不可避免地會有一些相同或相似的地方。因此許多布圖設計侵權人在獲取他人布圖設計作品以后,將一些無關緊要的元件位置作一定的改動,在電路設計連線上再作一些調整,就會使新的布局與原有的布局很不相同,尤其在制作成集成電路產品以后,肉眼無法觀察,必須借助機器進行復雜的技術處理后才能認定,這就更增加了對此種侵權行為認定的難度。
筆者認為,在認定這種侵權行為時必須抓住兩個關鍵:一是兩種布圖設計是否實質相似,二是另一布圖設計創作人是否曾接觸過受保護的布圖設計。確定了這兩點,侵權的判定即可成立。對是否實質相似的認定,主要可從兩個方面著手:(1)從設計組成上看,首先在量上確定,兩種布圖設計相同的部分有多少,占全部布圖設計的比重有多大,一般而言,相同的越多,是復制的可能性就越大,另外在質上可考察相同的部分在整個設計中所起的作用是否相同,如果起的都是核心的作用,那么就很容易構成實質相似。(2)從功能上看,兩種布圖設計的功能是否相同是二者是否實質相似的根本要件,如果兩種功能完全不同的布圖設計,即使其元件布局、線路布置絕大部分相同,也不可能構成實質相似。抓住了這兩個關鍵,對于仿制的侵權認定就相對容易了。
總之,我國的《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條例》已初步建立了我國的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的知識產權保護理論體系,對布圖設計侵權作了規定,并且規定了侵權人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但我們仍需要在今后的布圖設計權利保護實踐中進一步改善我國的保護制度,使布圖設計專有權的保護更全面更完善,從而促進我國集成電路產業的進一步發展。
[注 釋]:
①即《關于集成電路的知識產權條約》(Treaty on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 Respect of Integrated Circuits),是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于1989年5月在華盛頓通過的一部國際條約,簡稱《WIPO條約》。現在已在這個條約上簽字的國家有埃及、加納、利比里亞、危地馬拉、南斯拉夫、贊比亞、印度和中國等。
[參考書目]
1. 鄭成思著《計算機軟件與數據的法律保護》,法律出版社,1987版。
2. 鄭成思著,《信息、新興技術與知識產權》,中國人大出版社,1986版。
3. 英明初著,《計算機軟件的版權保護》,北京大學出版社,1991年8月版。
4. 唐光良、董炳和、劉廣三著,《計算機法》,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3年11月版。
5. 劉江彬著,《計算機法律概論》,北京大學出版社,1992年7月版。
6. 趙震江主編,《科技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199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