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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國目前有兩部會計法律,分別是《會計法》和(
)。
A.《條例》
B.《注冊會計師法》
C.《企業會計制度》
D.《會計檔案管理辦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對同一違法當事人的同一違法行為,不得給予(
)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的規定,財政部門及有關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或者,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構成罪或者罪。財政部門及有關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犯上述罪行的情節特別嚴重的,處(
)有期徒刑。
A.3年以下
B.5年以下
C.3年以上7年以下
D.5年以上10年以下
4.專用存款賬戶不適用于(
)的管理和使用。
A.貸款轉存資金
B.證券交易結算資金
C.收入匯繳資金
D.更新改造資金
5.單位和個人簽發空頭支票、簽單與預留銀行簽單不符或者支付密碼錯誤的支票,應按照規定承擔(
)。
A.刑事責任
B.民事責任
C.結算責任
D.行政責任
6.《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會計主管人員”是指(
)。
A.單獨設置會計機構的會計機構負責人
B.主辦會計、主管會計
C.未單獨設置而在有關機構中指定的行使會計機構負責人職權的負責人
D.未設的單位中分管會計工作的行政副職領導
7.在我國政府采購法律制度中,法律效力最高的法律文件是(
)。
A.《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
B.《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C.《福建省省級政府采購管理暫行辦法》
D.《政府采購法》
8.下列會計檔案保管期限與銀行對賬單的保管期限相同的是(
)。
A.原始憑證
C.銀行余額調節表
D.會計移交清冊
9.銀行審核支票付款的依據是支票出票人的(
)。
A.電話號碼
B.身份證
C.支票存根
D.預留銀行簽章
10.我國國家預算級次不包括(
)。
A.國家稅務總局
B.北京市預算
C.牛村預算
D.徐匯區預算
11.下列各項中,可用于支付工資及獎金的賬戶是(
)。
A.一般存款賬戶
B.基本存款賬戶
C.專用存款賬戶
D.臨時存款賬戶
12.會計機構保管會計檔案的專職人員不得由(
)擔任。
A.單位出納人員
B.單位負責人
C.總會計師
D.會計機構負責人或會計主管人員
13.某公司資金緊張,需向銀行貸款500萬元。公司經理請返聘的張會計對公司提供給銀行的會計報表進行技術處理。張會計很清楚公司目前的財務狀況和償債能力,做這種技術處理是很危險的,但在經理的反復開導下,張會計感恩于經理平時對自己的照顧,于是編制了一份經過技術處理后漂亮的會計報告,公司獲得了銀行的貸款。下列對張會計行為的認定,正確的是(
)。
A.張會計違反了愛崗敬業、客觀公正的會計職業道德要求
B.張會計違反了參與管理、堅持準則的會計職業道德要求
C.張會計違反了客觀公正、堅持準則的會計職業道德要求
D.張會計違反了強化服務、客觀公正的會計職業道德要求
14.下列選項中不適用于按13%低稅率計征增值稅的是(
)。
A.
銷售或者進口圖書、報紙、雜志
B.銷售或者進口農藥、農機、農膜
C.銷售或者進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煤氣
D.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
15.2013年5月,張教授取得如下收入:指導學生論文獲得800元;為某企業提供技術指導獲得6 000元;翻譯期刊論文獲得3 000元,則5月份張教授應納稅所得額為(
)元。
A.7 000
B.800
C.4 800
D.2 200
16.根據我國《會計法》規定,單位內部會計監督的主體是(
)。
A.財政、審計稅務機關
B.注冊會計師及其會計師事務所
C.本單位的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
D.本單位的內部審計機構及其人員
17.根據《會計法》的規定,對于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或者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并可以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員處以一定數額的罰款。其中,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以罰款的最低數額為(
)元。
A.1 000
B.2 000
C.3 000
D.5 000
18.我國消費稅稅率形式不包括(
)。
A.不定額稅率
B.定額稅率
C.比例稅率
D.復合稅率
19.關于信用卡的申領,以下說法錯誤的是(
)。
A.申領單位卡的單位必須在中國境內金融機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
B.單位卡只限于申領一張
C.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可以申領個人卡
D.申領人可采用保證、抵押或質押的方式向發卡銀行提供擔保
20.我國的企業所得稅稅率為(
)。
A.10%
B.15%
C.20%
D.25%
二、多項選擇題(在每小題給出的四個備選答案中,有兩個或兩個以上正確的答案,請將所選答案的字母填在題后的括號內。不選、多選、錯選均不得分。每小題2分,共20分)
1.我國目前的會計監督體系為(
)。
A.單位內部監督
B.以注冊會計師為主體的社會監督
C.以政府財政部門為主體的政府監督
D.輿論監督
2.下列各項中,屬于經濟職權的有(
)。
A.經濟決策權
B.資源配置權
C.經濟監督權
D.法人財產權
3.對于下列經濟業務活動,依照《會計法》的規定,應當辦理會計核算的有(
)。
A.款項和有價證券的收付
B.財務成果的計算和處理
C.收入、支出、費用、成本的計算
D.債權、債務的發生和結算
4.關于會計人員辦理會計工作交接前的準備工作,下列說法正確的有(
)。
A.編制移交清冊
B.整理資料、公物,對未了事項和遺留問題寫出書面說明
C.已受理但未辦理的經濟業務不再辦理
D.尚未登記的賬目不再登記
5.財政部門建立的會計人員管理信息系統,所記錄的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人員的信息有(
)。
A.基礎信息和注冊、變更、調轉登記情況
B.從事會計工作情況
C.接受繼續教育情況
D.受到獎懲的情況
6.普通發票主要由(
)使用。
A.小規模納稅人
B.一般納稅人在能開具專用發票的情況下
C.營業稅納稅人
D.一般納稅人在不能開具專用發票的情況下
7.依法設賬是指開展經濟活動的單位必須按照(
)的規定設置和記錄會計賬簿。
A.單位主管部門文件
B.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
8.支票按照支付票款方式的不同可分為(
)。
A.普通支票
B.特殊支票
C.現金支票
D.轉賬支票
9.下列各項中,屬于刑罰主刑的是(
)。
C.有期徒刑
10.下列各項中,屬于對會計賬簿監督的是(
)。
A.是否按規定設置賬簿
B.有無偽造、毀滅會計賬簿的情況
C.會計賬簿的啟用、記錄是否規范
D.是否涂改、變造會計記錄
三、判斷題(每小題1分,共20分。認為正確的,在題后的括號內寫“√”;認為錯誤的,在題后的括號內寫“x”。判斷正確的得分,判斷錯誤的扣分,不答不得分也不扣分。本類題最低為零分)
1.法的強制性是以軍隊、警察、法庭、監獄作為后盾的。(
)
2.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分為永久和定期兩類,保管期限從會計檔案交存之日起算。(
)
3.記賬機構為委托人編制的財務會計報告,只需經委托人簽名并蓋章后,就可以對外提供。(
)
4.單位發生的各項經濟業務或者事項應當在依法設置的會計賬簿上統一登記、核算。(
)
5.某學生準備報考注冊會計師,并認為只要考試合格就可以從事會計工作。(
)
6.設置會計賬簿的種類和具體要求,應當符合《會計法
》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
7.委托加工應繳消費稅的消費品,應由委托方代收代繳消費稅。(
)
8.出納人員不得兼任任何賬目的登記工作。(
)
9.原始憑證是對經濟業務按其性質加以歸類,確定會計分錄,并據以登記會計賬簿的憑證。(
)
10.商業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為自匯票到期日起10日。(
)
11.未辦理工商營業登記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可以暫不辦理稅務登記。(
)
12.出票人簽發空頭支票,除銀行予以退票并處以一定數額的罰款外,持票人還有權要求出票人賠償支票金額2%的賠償金。(
)
13.企業在編制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前,應當全面清查資產、核實債務。(
)
14.某國有企業因經營業績滑坡,無法實現當年利潤目標,單位負責人對財務負責人說:“我們一定要實現今年的利潤目標,既然會計師事務所是我們出錢請的,要他們按我們的要求出具審計報告。”(
)
15.“賬外賬”是指不在依法設置的會計賬簿上對經濟業務事項進行統一登記核算,而另外私自設置會計賬簿進行登記核算的行為。(
)
16.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不屬于《稅收征收管理法》的遵守主體。(
)
17.在會計工作的交接過程中,如接替人員在交接時因疏忽沒有發現所接會計資料在合法性、真實性、完整性方面存在的問題,接替人員也不對移交過來的會計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法律上的責任。(
)
18.總會計師負責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的組織實施,對本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的建立及有效實施承擔最終責任。(
)
19.納稅人享受減稅、免稅待遇的,在減稅、免稅期間不需辦理納稅申報。(
)
20.定期定額征收的方式一般適用于無完整考核依據的小型納稅單位。(
)
四、不定項選擇題(每小題2分,共20分。下列各題,有一個或一個以上符合題意的正確答案。不選、錯選、少選均不得分)
1.關于支票敘述正確的有(
)。
A.單位和個人的各種款項結算,均可使用支票
B.支票適用于異地、同城或同一票據交換區域
C.用于支取現金的支票不能背書轉讓
D.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天
2.《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規定,存款人不得發生的行為包括(
)。
A.出租銀行結算賬戶
B.出借銀行結算賬戶
C.套取銀行信用
D.跨行支付
3.下列企業賬簿中,保管期限為5年的是(
)。
A.庫存現金日記賬
B.固定資產卡片在固定資產報廢清理后
D.明細賬
4.下列各項中,屬于一般存款賬戶可以辦理的業務有(
)。
A.日常經營活動的資金收付
B.借款轉存
C.現金支取
D.借款歸還
5.扣繳義務人應當自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
)日內,向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扣繳稅款登記,領取扣繳稅款登記證件。
6.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納稅人銷售不動產,其申報繳納營業稅的地點是(
)。
A.不動產所在地
B.納稅人經營地
C.納稅人居住地
D.銷售不動產行為發生地
7.存款人應及時向開戶銀行辦理變更手續的情形有(
)。
A.賬戶名稱變更
B.財務負責人變更
C.法定代表人變更
D.地址、郵編、電話等其他開戶資料變更
8.以下屬于注冊會計師協會的主要職責的有(
)。
A.制定行業自律管理規范,對違反行業自律管理規范的行為予以懲戒
B.對注冊會計師任職資格和執業情況進行年度檢查
C.組織和推動會員培訓工作
D.協調行業內、外部關系,支持會員依法執業,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9.中央預算的編制內容包括(
)。
A.本級預算收入和支出
B.上一年度結余用于本年度安排的支出
C.返還或者補助地方的支出
D.地方上繳的收入
10.會計職業道德的最高境界是(
)。
A.從自律走向他律
【摘要】《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是樂山職業技術學院會計專業的專業基礎課程,也是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的必考科目之一。自2012年1月全國開展無紙化考試模式以來,該課程的通過率一直是考證科目中最低的,影響了學生的考證通過率,因此,有必要對《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課程教學進行改革。
【關鍵詞】無紙化考試 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 教學改革
一、《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課程教學改革背景
(一)無紙化考試的特點及帶來的挑戰
為適應21世紀我國經濟和社會發展的要求,貫徹國家信息化發展戰略,財政部2009年4月印發了《關于全面推進我國會計信息化工作的指導意見》。為會計信息化的全面推進和展開,2012年1月以來,按照指導意見的要求,全國多個省市和自治區由原來的單獨出題改為全國統一的會計從業資無紙化考試。
在傳統的筆試考試模式下,《會計基礎》和《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考試成績通過后一年內,通過《會計電算化》上機考試,考生就可以領取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無紙化考試模式下,每個考生的考試試卷都是隨機組成的,并且考試成績即時生成。考試方式為實行《會計基礎》、《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會計電算化》三科連考,考生各科成績必須一次性同時合格才能通過會計從業資格考試。
基本的財經法規和會計職業道德知識,是會計工作崗位要求其從業人員必須具備的崗位能力之一。《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是高職會計專業的專業基礎課程之一,是高職院校會計專業極其重要的一門課程,也是會計從業人員資格考試的必考科目。《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是一門綜合性很強的課程,既有會計法的知識、又有票據法、稅法、財政法等法律知識,容量大、知識點多。為降低同一考場不同考生試題重復率,采用無紙化考試的模式下,題庫的題量非常大,考核的知識點既全面又細致,教材上的任一知識點都可能被抽到。因此,《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是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科目中通過率最低的一科,意味著《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科目是否通過直接決定了會計從業資格證考試的通過率。
(二)我院會計專業學生的考情和學情分析
我院財經管理系會計電算化專業成立近40年來,學生在校期間會計從業資格證通過率一向高達90%以上,遠遠高于全省和全國的平均通過率。然而,2013年7月起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全國范圍內實施無紙化考試,三科連考且必須一次性通過的考試新模式,使得從業資格考試難度加大,考證通過率迅速降低。截止到離校前,我院會計電算化專業2013級學生考證通過率累計37.44%左右,遠遠不及以前傳統試卷模式下的通過率。
和普通本科院校的學生相比,我院會計專業學生入學的錄取分數要低很多,也就是說,學生本身文化基礎薄弱,而且高中時代在學習上就養成了懶散的習慣,缺乏學習的積極性和主動性。由于《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課程內容枯燥無味,需要死記硬背的知識點多,多數學生根本沒有主動學習這門課程的積極性。在傳統紙質考試模式下,教師根據多年的教學和考試經驗給學生梳理該課程的重點和難點,通過做筆記加上記憶進行強化鞏固,多數學生都可以在會計從業資格考試中通過該門課程的考試。但在無紙化考試模式下,隨著考核的知識點范圍的擴大,教材上任一知識點都可能成為考試試題的命題點,這一變化導致部分學生認為即使再怎么努力學習,也不會記住這么多的知識點,從而降低了學生學習和考試的自信心。
二、無紙化考試下我院《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課程教學改革的總體思路
學生對《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課程學習的難點較為集中,考試時模棱兩可,主要原因是內容枯燥,沒有興趣學習,因而無法記住相關知識點。本文以樂山職業技術學院為例,從教學內容、教學方法和教學評價體系等方面對《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這門課程的教學改革進行研究和探討。
三、無紙化考試下我院《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課程教學改革的途徑和方法
(一)教學內容和方法的改革
1.教學內容與資格考試考點融合
為激發學生學習《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課程的學習動力,該課程的教學內容應當與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考點結合起來。教師在教授該課程的過程中,應當選擇既適合教學又適合考證的教材,并且根據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大綱,對零散的知識點和考點進行系統的總結和歸納,便于學生進行理解、記憶并掌握。
2.建立模擬考試平臺并豐富網絡教學資源
在無紙化考試模式下,由于有些學生對計算機操作不熟練,再加上對考試操作界面不熟悉,容易造成考試時慌張,進而影響發揮。
通過模擬考試和相關練習,有利于了解學生在學習中的難點,并促進教師對此部分教學點的教學方法進行相應的改革和變通。
在平時的學習過程中,讓學生充分利用蘭貝斯會計無紙化考試模擬教學軟件、長沙青藍軟件系統和網中網會計技能競賽等學校網絡資源平臺進行測評練習,可以使學生通過考試測評檢查自己學習過程中掌握不牢固的知識點,并且通過無紙化考試模擬測試豐富實際考試時的經驗。
3.改革教學設計和教學方案
整合資源,改革教學設計和教學方案,綜合利用多種教學方法和手段:
(1)引入情景式教學法。任課教師應充分利用信息化教學手段和多媒體技術,通過形象生動的圖片、影像和flas視頻等再現教學內容中所描述的教學情景,以提高學生學習的興趣。
(2)將該課程與專業技能比賽、課堂知識競賽相融合。①為提高學生的學習興趣和加強其對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知識點的記憶和鞏固,在本專業技能比賽方案的設計中,應增加《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課程知識點的比賽內容和項目。②為營造班級內部學生自主學習的氛圍,提高學生學習的積極性和主動性,任課教師應經常組織課堂知識競賽,并制定一系列的的獎懲措施。
(3)引入案例教學法。首先對班級學生進行分組,讓他們自己動手尋找章節案例,然后讓學生對案例進行分析和討論、歸納總結出重點和難點,最后再由老師進行點評和總結。
(二)教學評價體系的改革
我院《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往年的可準標準給定的考核c評價標準雖然包括過程性考核(40%)和期末理論考核(60%)兩部分,但是過程性考核只包括考勤(10%)、作業(10%)和章節測試(20%)三個方面,尤其作業和章節測試可能存在相互抄襲的現象,并不能真正調動學生平時學習的積極性。因此,需要調整過程性考核的組成部分,除考勤、作業和章節測試外,還需加入學生與教師平時上課時的互動,包括個人表現和小組表現。教學評價改革后過程性考核依然占期末總成績的40%,但其組成內容改為考勤(10%)、作業(5%)、章節測試(10%)、個人表現(10%)、團隊表現(5%)。
四、無紙化考試下我院《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課程教學改革成效
備注:由于15級會計專業學生仍在校學習,數據不具有可比性,因此不做統計。
通過對13級和14級會計專業學生離校前考證累計通過率進行比較分析,可以看出我院會計電算化專業2014級學生離校前考證累計通過率75.45%左右,和2013級學生37.44%的通過率相比,明顯有了大幅度的提高。為了排除考證次數增加帶來的考證通過率提高的因素,我們對不同年級學生考證次數及通過率做了調查問卷,由調查問卷的數據可以得出:13級會計專業學生單次考試通過率平均為47.67%,14級學生單次考試通過率平均為60.53%,15級學生單次考試通過率平均為73.53%。由以上分析結果可以看出我院《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課程教學改革效果顯著。
參考文獻:
[1]朱小娟.會計從業資格無紙化考試與高職高專會計專業教學模式轉變[J].職業教育.2014(26).
[2]雍媛媛.基于課證融合、課賽融合模式下的《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課程教學方式研究[J].現代企業教育.2012(10).
《教育與職業》:為什么要修訂18號令?
楊志剛:2004年頒布的“辦法”,對于保障國家教育考試秩序,規范考試違規處理,打擊考試舞弊行為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是,由于近年來考試管理和組織中出現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辦法”的規定已難于完全適應實踐的需要,有必要進行修訂。修訂工作主要是:
1.適應國家教育考試自身發展變化的需要。近年來,高校自主選拔錄取試點中的學校考核成為與高考關聯的新的考試形式。此外,高校藝術類、體育類專業招生中的術科考試,參加人數越來越多。這些考試是高考的有機組成部分,關系考生成績及最終錄取,其公平公正性越發受到社會的重視。防范和處理在此類考試中發生的作弊行為,成為社會關注的問題。但“辦法”對此類考試違規行為的處理缺乏明確的規定,有必要在“辦法”中對國家教育考試的概念和相關規定作出修改。
2.打擊利用通訊工具作弊、有組織作弊等行為的需要。目前考試安全面臨的形勢越來越嚴峻,尤其是利用高科技手段實施的有組織作弊,成為突出問題。為此,需要“辦法”有針對性地在考試作弊的認定與處理上增加相應的規定,以適應查處和打擊此類作弊行為。
3.加大對嚴重考試作弊行為懲戒力度的需要。對考試作弊只設置取消當次考試成績的處理已不適應考試管理的需要。實踐中,本專科、研究生招生有關工作文件中已增加停考一年的規定,公務員考試、司法考試等也設置了停考的規定。對于嚴重作弊的考生給予停考,增大其違法代價,是教育考試管理的迫切需要,亟需修訂“辦法”的相關規定。
4.有利于維護考生合法權益的需要。實踐中考生因對考試作弊的處理不服、提出訴訟或者行政復議的案件時有發生。“辦法”相關的救濟規定不夠具體、明晰,是引發爭議的原因之一。因此,需要完善有關救濟程序,增加聽證環節,以有利于保障考生合法權益。
5.加強考試管理有關制度建設的需要。一是根據考試組織與管理實踐的進展,需要明確視頻監控錄像的證據效力。近年來標準化考點建設取得了較大進展,視頻監控已成為加強考場管理的重要手段。但是,視頻監控錄像的證據效力在“辦法”中尚未明確,需要加以規定。二是“辦法”規定的考生誠信檔案在實踐中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目前還沒有形成全國統一的考生誠信檔案系統及要求,需要進一步健全考試誠信制度,整合和完善各種國家教育考試誠信檔案,使之發揮更大的作用。
《教育與職業》:本次修訂的主要思路是什么?
楊志剛:修訂工作的主要思路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促進國家教育考試公平、公正和健康發展;有利于規范考試管理、解決當前國家教育考試中的突出問題;有利于國家教育考試的制度性建設;有利于全面維護考生及考試工作人員合法權益等。
嚴厲打擊考試違規行為是當前維護國家教育考試嚴肅性和權威性的重要舉措,“辦法”的修訂要為新形勢下從嚴治考、依法治考提供有效依據。同時,要進一步規范違規處理程序,在保留對如何認定和處理考生違規行為的規定的基礎上,增加聽證程序的安排,增強對考生合法權益的保障。
考慮到此次修訂以解決“辦法”在實踐中遇到的突出問題為重點,因此,按照規章修訂的相關要求,采取了條款修訂的方式,對需要修訂的條款及其內容逐一作出修訂,形成《教育部關于修改的決定》,以教育部令第33號的形式。同時,根據該決定的內容對“辦法”的條款修改后形成新18號令,重新。這樣,有利于保持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的連續性和穩定性。
《教育與職業》:主要修訂了哪些內容?
楊志剛:本次修改涉及“辦法”十五條內容,共做了三十處修改。其中主要的修改內容有:
1.進一步明確國家教育考試的概念。將原第二條對國家教育考試所做的定義,修改為:“本辦法所稱國家教育考試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學校招生考試、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等,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確定實施,由經批準的實施教育考試的機構承辦,面向社會公開、統一舉行,其結果作為招收學歷教育學生或者取得國家承認學歷、學位證書依據的測試活動”。這一表述,可以將同等學力申請碩士學位統一考試、高校自主選拔錄取中的學校考核等相關考試涵蓋在內,進一步增強了國家教育考試概念的適用性和準確性。
2.進一步細化考試作弊的認定規則。將原第六條的相關款項內容做了調整,以提高對考試作弊行為的涵蓋性和針對性。其中將原第(四)項:“在考試過程中使用通訊設備的”,修改為“攜帶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凡有攜帶設備的行為即構成作弊,以增加對利用高科技作弊行為的打擊力度。
將原第七條第(二)項:“評卷過程中被發現同一科目同一考場有兩份以上(含兩份)答卷答案雷同的”;修改為“評卷過程中被認定為答案雷同的”,以解決由于使用通訊工具作弊,出現答案雷同已經不限于同一考場的問題。具體如何認定答案雷同,由考試機構作出具體的程序性規定。
3.完善對擾亂考試秩序情形的描述。將原第八條第(三)項:“威脅、侮辱、誹謗、誣陷考試工作人員或其他考生”;修改為“威脅、侮辱、誹謗、誣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試工作人員、其他考生合法權益的行為”,增加了“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試工作人員、其他考生合法權益的行為”,主要是針對實踐中出現的個別考生通過篡改他人注冊信息,侵害其他考生合法權益的情形。同時,增加了“故意損壞考場設施設備”的違法情形。
4.將藝術類、體育類專業術科考試以及高校等方面組織的單獨考試中出現的作弊行為,納入處理范圍。將第九條第二款修改為“考生有第六條、第七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為之一的,其所報名參加考試的各階段、各科成績無效;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當次考試各科成績無效。”其中,增加了考試的“各階段”成績無效的規定。增加這一表述后,可以將藝術、體育考試和高校自主選拔錄取中的學校考試等作為高考的一個階段,在這些考試中作弊的考生,其統一高考成績亦無效。
5.對嚴重考試作弊行為給予停考處理,加大對考試作弊行為的懲處力度。在第九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情節輕重,同時給予暫停參加該項考試1至3年的處理;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同時給予暫停參加各種國家教育考試1至3年的處理:(一)組織團伙作弊的;(二)向考場外發送、傳遞試題信息的;(三)使用相關設備接收信息實施作弊的;(四)偽造、變造身份證、準考證及其他證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參加考試的。”增加了對嚴重作弊考生給予停考處理的規定。
為加大對有關在職人員參與考試作弊、擾亂考試秩序的處理,在第十七條專門增加一款:“國家工作人員有前款行為的,教育考試機構應當建議有關紀檢、監察部門,根據有關規定從重處理。”
6.完善考試管理與組織程序。在第十九條增加一款,規定:“考試工作人員通過視頻發現考生有違紀、作弊行為的,應當立即通知在現場的考試工作人員,并應當將視頻錄像作為證據保存。教育考試機構可以通過視頻錄像回放,對所涉及考生違規行為進行認定。”明確了視頻錄像在認定考試作弊中的證據作用。在第二十一條第一款后增加兩款,“考生在參加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中的違規行為,由組織考試的機構認定,由相關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或者受其委托的組織考試的機構做出處理決定”;“在國家教育考試考場視頻錄像回放審查中認定的違規行為,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認定并做出處理決定。”進一步細化了有關考試違規作弊的處理要求。
7.增加考生權利救濟程序。對作弊考生在加大打擊力度的同時,加強有關程序設計,保證有關考生陳述、申辯和得到救濟的權利。將第二十五條第二款修改為“給予考生停考處理的,經考生申請,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應當舉行聽證,對作弊的事實、情節等進行審查、核實”。對給予停考處理的考生,允許其通過聽證程序進一步申辯說明。
8.進一步規范考生誠信檔案制度。將第三十條修改為:“教育考試機構應當建立國家教育考試考生誠信檔案,記錄、保留在國家教育考試中作弊人員的相關信息。國家教育考試考生誠信檔案中記錄的信息未經法定程序,任何組織、個人不得刪除、變更。國家教育考試考生誠信檔案可以依申請接受社會有關方面的查詢,并應當及時向招生學校或單位提供相關信息,作為招生參考條件。”
此外,還對“辦法”有關條款的具體內容和表述等,進行了適當修訂、調整。
《教育與職業》:教育部為確保新18號令落實,采取了哪些措施?
楊志剛:主要措施是進一步加強宣傳、培訓和教育。一是向社會廣泛宣傳教育部有關修改決定及新18號令的相關內容,做好解讀工作,努力使全社會清楚、讓每名考生盡知有關新的考試規則、要求、違規處理辦法及相應后果,營造“誠信考試光榮、違紀作弊可恥”的良好社會環境。二是在教育系統組織召開新18號令的專題培訓會,向所有省級教育考試機構負責人宣講新修訂的《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并通過他們對本地區市、縣及各考點的所有參加考試工作人員、全體監考教師等進行逐級培訓。三是對考生和學生加強誠信考試教育。各地招生考試機構要結合新18號令,修改完善誠信考試承諾書有關內容,組織所有高考考生及各類國家教育考試考生簽訂;各地教育部門要以多種方式向在校學生開展新18號令、誠信考試及案例警示教育。
鏈接
教育部關于修改《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的決定(節選)
為進一步保障考試安全,維護考試秩序,規范對國家教育考試中違規行為的處理,保障參加國家教育考試人員的合法權益,教育部決定對《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做如下修改:
一、將第二條修改為“本辦法所稱國家教育考試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學校招生考試、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等,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確定實施,由經批準的實施教育考試的機構承辦,面向社會公開、統一舉行,其結果作為招收學歷教育學生或者取得國家承認學歷、學位證書依據的測試活動。”
教育部修訂后的《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
2012年5月14日,教育部在其官方網站了修訂后的《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要求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招生考試機構,組織有關工作人員、監考教師認真學習,在國家教育考試工作中嚴格貫徹執行,對各種違紀、作弊行為進行嚴肅處理。為規范對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維護國家教育考試的公平、公正,保障參加國家教育考試的人員、從事國家教育考試工作的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教育部于2004年5月19日了《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實施以來,對于保障國家教育考試秩序、規范考試違規處理、打擊考試舞弊行為起到了積極的作用。近年來,考試管理和組織中出現了很多新情況、新問題,高科技、團伙作弊行為日益猖獗,影響惡劣,“辦法”的部分條款規定已經難以完全適應實踐的需要,有必要進行修訂。從2010年起,教育部開始組織力量對“辦法”進行修訂,經過廣泛征求意見和多次研究討論,形成了教育部《關于修改〈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的決定》,并經部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
天津
2012年小學招生方案:嚴禁任何考試、提前招生
天津市公辦小學招生實行適齡兒童在戶籍所在地學校就近免試入學的原則,依法保障適齡兒童接受義務教育;堅持教育資源均衡配置,體現義務教育的公平性、公益性、普惠性,努力為每個適齡兒童提供優質、公平的教育條件和教育機會。新生班額繼續按照市教委《關于在小學全面推進小班化教育的意見》中提出的要求執行,即新招收的一年級每班人數確保控制在30人以下,全市各區縣全部小學和全部新一年級都實行小班化教育。民辦小學招生在區縣教育局統籌指導下進行,招生人數控制在6個班、180人以內。特殊教育學校招生與小學招生同時進行。市教委重申,在招生過程中要加強管理,嚴肅招生紀律,堅決制止各種名目的亂招生、亂收費現象,禁止任何學校提前招生;禁止將學生分為重點、非重點班和舉辦各種形式的實驗班;禁止公辦學校與民辦學校聯合招生;禁止學校向外來務工人員子女收取借讀費及其他任何費用。對違反規定亂招生、亂收費的學校和個人,一經查實,堅決予以糾正和處理。
四川
免費“素質營”給放學后的孩子帶來快樂
“學生430素質營”(以下簡稱“素質營”)是成都市成華區為解決學校放學后、家長下班前學生失管失教“真空”而全新推出的社會管理模式。“素質營”把每天下午4點30分后的1個多小時,打造為成華區素質教育時間,為放學后的孩子提供了又一個素質教育課堂。“素質營”是普惠性、公益性機構,組織和管理部門是成華區社區教育學院,活動場所設在成華區各小學,有需要的學生均可申請參加。成華區教育局負責人介紹,“素質營”雖然設在學校,但實行“學校教育退場、社區教育進場”,每天下午4點30分放學后,便由社區教育學院牽頭組織學生開展各種素質教育活動,教師以“志愿者”身份參與相關工作。課程設置“跑跳投擲、吹拉彈唱”,無所不包,每所小學根據自身強項提供教學硬件資源。成都市和成華區兩級財政設立了專項資金,并組建了一支由各行各業200多名專家、能人組成的社區教育講師團隊伍,義務參與“素質營”活動。
寧夏
出臺7條措施,全面遏制“幼兒園小學化”傾向
針對部分幼兒園出現的“小學化”不規范辦園行為,寧夏回族自治區教育廳出臺7條措施加以預防和糾正,確保全區幼兒園辦園行為真正回歸到“保教并重、游戲為主”的科學軌道上來。這些措施具體包括:嚴禁幼兒園提前教授小學教育內容;嚴禁幼兒園以舉辦興趣班、特長班和實驗班為名進行強化學習;嚴禁選取奧數、珠心算、英語等內容進行教學并布置家庭作業;嚴禁單位和個人推薦和組織征訂各種幼兒教材和教輔材料;嚴禁占用幼兒戶外活動和體育鍛煉時間;嚴禁幼兒園組織或參與任何帶有商業色彩的活動;嚴禁幼兒園超額編班,堅決糾正大班額現象。
美國
關鍵詞:城鄉規劃;法律實施
我國現行《城鄉規劃法》是建立在我國規劃歷史經驗和國外規劃經驗上的,同之前的“一法一條例”相比,指導思想相當先進,內容比較完善。《城鄉規劃法》的出臺標志著我國進入城鄉總體規劃新時代。但是,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它是否能夠有效的實施,能否不是一紙空文而是保障公民權利的有力武器。《城鄉規劃法》出臺后,其能否有效實施和發揮最大的功效必須是我們應該關注和研究的重點。結合我國城鄉規劃現狀及特點,本文對我國《城鄉規劃法》的實施試圖從3個方面提出思考和建議。
一、加強城鄉規劃法律細化工作,健全相關配套法律
立法是實施城鄉規范法的前提和基礎,法律的實施首先要制定法律,沒有法律,無法可依。有了法律,如果比較粗放,也會有法難依,甚至鉆法律漏洞。城鄉規劃法的法律細化工作是指制定出完備細致的法律制度,使城鄉規劃的各方面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因此,保證《城鄉規劃法》的有效實施首先要保證做好城鄉規劃法律本身的細化工作。國家立法機關要做到健全配套的城鄉規劃法律體系,通過一個逐步完善,逐步嚴密的過程健全城鄉規劃法律制度。為此,可以從以下方面考慮:
第一,構建完備、協調的城鄉規劃法規體系。城鄉規劃管理是一個復雜的系統工程,絕不是一、兩部規劃法規所能涵蓋的。因此,必須強化規劃法規體系的建設。規劃法規體系應包括垂直體系和平行體系。所謂垂直體系就是指建立以《城鄉規劃法》為主體的從國家到各地區、到各城市的層層相關的法規體系。這其中包括與各級規劃法規相配套的解釋性、實時性的細則。平行體系是指《城鄉規劃法》隸屬于行政法律體系,要與其他行政法律、法規相協調并在實施細則中明確反映出相互之間的協調關系。
我國在城鄉規劃法系的平行體系方面,先后制定了多部國家級法律和各種技術規范和標準,法律構建已較為完善。目前,對于我國城鄉規劃法律的細化工作來講,關鍵是城鄉規劃法系的垂直體系的構建,由于我國現行的城鄉規劃法律體系對空間規劃(如省域、市域、縣域規劃)還缺乏必要的法律支撐。因此,各省、市、自治區要跳出部門利益的窠臼,以《城鄉規劃法》為依據,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結合各個地方具體情況,頒布與之相對應的城鄉規劃管理條例、技術標準和實施辦法,逐步形成一個國家、省市自治區和城市的3級城市規劃法系的垂直體系。
第二,法律細化要重視程序性法律規范。按照法學上的關于法的分類的一般原理,將法分為實體法和程序法是其中的主要分類方法之一。以“一法一條例”為代表的我國原城鄉規范法律制度是不重視程序性法律規范的,原《城市規劃法》共6章46條,但涉及程序性法律規范的僅有4條(第21條關于城市規劃分級審批的規定,第31條關于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的規定,第32條關于建設工程規劃分級審批的規定,第38條關于工程竣工資料的規定)。雖然,以《城鄉規劃法》為代表的我國現行規劃法律制度逐步重視程序性法律規范起來。但是,鑒于我國長期以來“重實體,輕程序”的傳統,在法律細化過程中尤其要強調程序性法律規范的制定。正如哈耶克所說:“正是對這些程序性保障措施的尊重,才使得英語世界能夠將中世紀的法治觀念維續下來。”如果缺乏程序性保障措施,法治就難以延續。強調程序法律規范的制定,要明確一些“剛性”指標非經法定次序,不得變更,這樣可以對具體規劃設計和建設項目進行有效規劃控制。當然,必須同時在程序上保證這些實體內容的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以便保障規劃意圖得以貫徹。
二、真正使公眾參與制度落到實處
《城鄉規劃法》規定了公眾參與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改變了以前公眾參與缺乏法律的支持和制度上缺乏保證的漏洞,公民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體現。這些進步雖然是令人可喜的,但是這絕不說明我國的公眾參與制度就一定能發揮實效和真正起到作用,由于公眾參與城鄉規劃的相關措施還不健全,公眾參與從總體上看,仍有可能繼續停留在形式化的表象運作階段。這說明要實現真正意義上的公眾參與我們還有很長的路要走。具體來說,落實公眾參與制度的對策有以下內容:
第一,培育城鄉社會的自主性,建構合理的公眾參與組織形式。公眾在參與城鄉規劃的過程當中,因為個人所代表利益的片面性,參與力量的微弱性,實際所能發揮的參與作用有限。雖然有法律來保證公眾參與權,即便是公眾能夠提出具有建設性的思路和舉措也很難引起相關部門的重視,公眾的參與過程很可能僅僅只是停留在形式和走走過場,這樣的公眾參與根本不可能發揮實質性作用。一方面,要由政府承擔起培育市場自主意識的責任,通過家庭、學校和各種輿論工具等社會化途徑,強化市民的世俗化傾向,從而使公眾在自主意識增強的基礎上,主動參與城鄉規劃。另一方面,要根據我國城市政治、文化傳統的實際情況,在不改變我國現行行政體系及不增加機構的前提下,促進和培育各種社會組織的成長,構建公眾參與城鄉規劃的非政府組織,其中最重要的是健全居委會和村委會的功能,搞好社區和農村管理。
第二,要擴大公眾對于規劃的決策權和影響力,提升公眾的參與的廣度和深度。不能只是停留于規劃的表層,例如周邊樓層的高度、道路的走向、市政和共建配套的布置等,這種表層的參與是不可能深入到城鄉的發展目標、規模和功能定位等深層的規劃活動的。要改變參與的事情僅僅只是那些涉及自身直接利益的行為,要從全局的角度來把握利益,要能提高到公共利益的角度來參與規劃,改變以前的那種“自家打掃門前雪,哪管他人瓦上霜”的行為,只有這樣才有助于形成一個多數社會公眾參與的局面。
第三,落實公眾參與必須加強其他配套改革。公眾參與歸根到底就是一種參政議政的民利,公眾如何參與規劃又是一個如何行使公民權的問題。所以,公眾參與是和我國的民主化進程緊密相關的。其中,政治民主化、政務公開化是公眾有效參與的政治前提和基礎。因此,政府管理部門需要以更加開放的心態和方法與社會公眾合作,減少規劃過程中的“暗箱操作”和腐敗現象,增強城鄉規劃透明度。
三、完善規劃監督的刑事追究責任
從法理學的角度看,“權力(權利)-行為-責任”的框架,是法律對權力或權利的實施進行監督和控制的主要模式。這一模式要點包括:首先,設定合理、合法的權力或權利是法律監督的前提;其次,人的行為是法律監督控制的對象。對于超出合法權力或權利范圍的行為和違反正當程序的行為,要予以處罰,即行為人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尤其是刑事責任。
法律規定了義務性的內容之后,一般就應當有一套相應的責任追究機制,如果法律責任追究制度不健全,如責任懲處太輕、過于原則化,沒有一個明確的責任落實制度,則在實踐上就會使得制度上的追究很難被落實。而一旦違法行為人可以逃離法律的追究或者法律的追究不能夠起到威懾的預防作用,那么這個法律也就形同一紙空文。新頒布的《城鄉規劃法》在第6章用了12個條文的內容專門針對近年來城鄉規劃建設中的違法行為所出現新特點,規定和完善了相關法律責任。這種新變化相對于以前無疑對《城鄉規劃法》的實施起到了一定的保障作用,但是,現在的責任追究內容仍然不夠有力和具有威懾性,正如加爾文所說:“倘若一個公共秩序(國家)為騷亂所擾亂,由這種擾亂所產生的邪惡就必須以法案來糾正之。若不以勝于通常的懲罰,使人生畏懼之心,則一切人道必將崩潰。”所以,要完善規劃監督的刑事追究責任。
具體來說,分析《城鄉規劃法》之后不難看出,現在的責任追究的方式主要表現為:通報批評、行政處分、吊銷資質證書、承擔賠償責任等等,即便是新頒布的《城鄉規劃法》在刑事責任立法方面的內容也是有缺失的,全法只在第69條籠統的規定了“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規劃法缺乏對關于嚴重違法者如何進行處理的刑事責任條款,并且在刑法中也沒有設定相應的罪名,那些因違法建設給國家帶來巨大損失的責任人便不能受到嚴厲的法律制裁,這不能不說是我國《城鄉規劃法》的一個缺陷。完善規劃監督的刑事追究責任可以首先從以下方面操作:
第一,從刑事責任的立法方面來看,首先,可以將違反城鄉規劃的犯罪行為分為兩類:明知故犯的犯罪行為和知錯不改的犯罪行為。前者針對在實施違反行為之前已經知道行為的違法性,并造成重大損失的犯罪主體,后者針對事前雖不知道行為的違法性,但在規劃管理部門指出后仍拒不停止違法、改正過失并導致嚴重后果的犯罪主體。但是,無論那種行為,最終都屬于知法犯法、后果嚴重的犯罪行為,都應受到刑罰的懲處。其次,立法工作者的工作任務必須跳離只是停留在對規劃立法缺乏刑事責任制度的危害性和建立該制度的意義上進行討論的現狀,不能僅僅只是把工作停留在呼吁和宣傳的階段,必須在理論上對刑事責任方面的立法進行分析和論證,更重要的是要拿出具體的立法技術和定罪量刑的措施。
第二,對違反規劃法行為的刑事責任的追究需要一個由輕到重的順序。首先,可以將規劃部門責令停止建設的時間看作一個分界,在此之前的行為只視作違法,此后的建設行為,就構成犯罪;其次從違法建設的規模和造成的危害來看,可以規定一個量化的界線,界內視作違法,而界外就構成犯罪,量化了標準,法律就有更好的操作性。
綜上所述,現行《城鄉規劃法》是一部起點高,內容科學完善的法律。所以,利用以前我國城鄉規劃的經驗,以現行《城鄉規劃法》為依托,只要能使現行《城鄉規劃法》得以很好地實施,我國就能開創城鄉規劃的新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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