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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9月1日起,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開始實施,新個人所得稅法中調整原有的將個人工資、薪金所得稅起征線2000元為3500元,同時,將原來個人所得稅第1級稅率由5%下降為3%,超額累進稅率由9級修改為7級,將原本的15%和40%兩檔稅率取消,將3%和10%兩個低檔稅率的適用范圍予以擴大。從修改后的個人所得稅法可以看出,除了免征額、稅率、級次的修改外,征稅實質形式沒有改變,因此個人所得稅仍然存在著節稅籌劃的空間。
一、高校工資、薪金所得納稅籌劃的有利途徑和思路
(一)高校工資、薪金所得納稅籌劃有效的途徑
一般來說,高校普遍采用兩種途徑來做工資、薪金所得納稅籌劃:一種是從備選的幾個納稅方案中選擇繳納稅款較低的那一個方案;二是盡可能將繳納稅款的時間放到規定期限的最后一天。新個稅法對于稅款繳納的規定是: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的稅款,應按月計征,由扣繳義務人或者納稅義務人在次月15日內繳入國庫,并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也就是說,在每個月月初的14天內,學校就可以隨意的利用這筆稅款,學??梢詫⒃摴P款項存入銀行獲得利息收入,也可以用于其他安排,這比款項在這14天內就相當于一筆無息的貸款,采用以上方法提高了學校資金的使用效率。
(二)高校工資、薪金所得稅計算步驟
步驟一: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應發工資合計-三險一金(住房公積金、基本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其他免稅部分-3500
步驟二:工資、薪金應繳所得稅額=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從上述計算步驟中的其他免稅部分指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和相關的文件法規所規定的個人所得稅的減免稅部分。
由于每月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和適用稅率是相對應的,而速算扣除數是一個固定值。根據上述的步驟,可以看出只有在每月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和適用稅率這兩個方面進行籌劃,才能達到合理節稅的目的。
適用稅率是隨著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變動的,二者之間是相對應的。由于新的個人所得稅法中的工資、薪金所得,適用7級超額累進稅率,同時擴大3%和10%兩個低檔稅率的適用范圍,要想最大限度降低高校教師工資、薪金所負擔的應稅金額,所以在做籌劃的時候只能在年終一次性獎金發放金額方面進行,年終一次性獎金發放的適用級次應盡量比每月發放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相對應的適用級次低,而且還應該盡量控制較低級次的每月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從而避免適用高檔的稅率級次對高校工資、薪金所得繳納稅款。
(三)對全年一次性獎金進行稅法分析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文件規定:納稅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應當單獨作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所得來計算納稅。
所謂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指的是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等扣繳義務人參考本單位一年的經濟效益,再綜合單位員工的年度工作績效考核,發給員工的一次性獎金。各企事業單位參照考核情況,結合單位自身制定的薪酬方式,以年為單位向員工發放的薪酬和績效工資,現行的納稅計算方法都是能夠適用的。如果員工在發放年終一次性獎金的當月工資、薪金所得比規定的費用扣除額低,那么在確定應繳納的費用時應將全年一次性獎金減除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后的余額,重新確定全年一次性獎金,再參照國稅總局給出的辦法確定新得到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適用的稅率和速算扣除數。由前面所講述的定義和解釋可以得出,高校在計算教師工資、薪金時,年終一次性獎金的范疇可以將校內崗位津貼(含課時津貼)和科研酬金等納入進來。在適用個稅計算級次的確定時,可以將教師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從而使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參照平均月獎金額來確定。
二、高校工資、薪金所得納稅籌劃的方式
(一)利用寒暑假進行籌劃
目前高校職工工資、薪金所得主要包括基本工資、各種績效、津貼、課時費等。因為高校職工工作的特殊性,寒暑假工資一般只包括基本工資及計量方的津貼。因此,我們可以高度利用寒暑假,結合一定的工資發放方式來達到稅納籌劃的目的,下面我們舉例說明:
例:某高校某老師基本工資3500元,績效津貼1200元,課時費某學期(5個月)4500元,假定假期績效津貼只占平時60%,假期一個月。
1、如果津貼、課時費按日發放,那么該教師的個人所得稅=[(3500+1200+900-3500)*10%-105]*5+(3500+720-3500)*3%=546.6(元)
2、如果將津貼、課時費每月定額發放,剩余部分第五個月月末補齊。
(1)定額發放1400元,應交納稅=(3 500+1400-3 500)*3%*4 +(3500+4900-3500)*20%-555+(3500+720-3500)*3%=614.6元
(2)定額發放1500元,應交納稅=(3 500+1500-3 500)*3%*4+(3500+4500-3500)*10%-105+(3500+720-3500)*3%=546.6元
(3)定額發放1600元,應交納稅=[(3500+1600-3500)*10%-105]*4+(3500+4100-3500)*10%-105+(3500+720-3500)*3%=546.6元
從上我們可以看到,在如同的級數內進行納稅籌劃,當滿足除最后一個級數外的不小于每個級數的稅級距的最大數時,計算出的應納稅額最小,且此時無論全額如何分配,應納稅額都相等。
3、 如果將課時費按6個月平均分攤,則應納稅額=[(3500+1200+750-3500)*10%-105]*5+(3500+720+750-3500)*3%=494.1(元)
4、如果將津貼、課時費按6個月分攤,則應納稅額=[(3500+1870-3500)*10%-105]*6=492(元)
由此可見,通過利用寒暑假并結合一定的工資薪金發放方式,可以達到稅收籌劃的目的,其中方法(4)計算的應納稅額最少。
(二)將工資、薪金轉變為福利化的籌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對于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對于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干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等是可以免繳納個人所得稅。
現在高校教職工雖然工資薪金有所上調,但還要擔負住房、交通、培訓等一些必須的支出,這些支出又不是免納個人所得稅的項目范疇。所以,高校可以降低名義收入即由高校替教職工繳納的必需花銷并從其工資中扣除。這樣在不降低教職工實際的工資水平的情況下降低個人的稅負,這樣學校就以另一種形式為我教職工提供另一種福利。這些福利可以包括以下幾點:
1、提供交通、通訊補貼。我國稅法規定: 凡是以現金形式發放通訊補貼、交通費補貼,視為工資薪金所得,計入計稅基礎,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像在廈門一些島外的高校,每天教職工必須的在交通上花費一定數額的支出,一個教職工如輔導員要指導班級同學活動,通訊話費也就必不可少。高??梢蕴峁┟赓M班車使用或者按月報銷一定額度的交通、通訊費用。雖說教職工個人名義工資減少, 但減輕了負稅增加了福利水平。
2、提供房屋住所。稅法規定個人對實物沒有所有權而僅僅只是消費的話,那么個人所得稅是不用繳納的。如果高校能為教職工提供免費的或者收取一定金額的租金而不是發放補貼性工資。例如某高校教職工每月領取工資、薪金所得5000元,但是卻要自己支付1200元的房租,該老師實際需要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是:(5000-3500)*3%=45(元);那么一年工資、薪金繳納個人所得稅的稅款是:45* 12=540(元)。但是如果高校為在職教職工提供免費住房,把教職工每月自己支付的1200元房租從工資中5000元中扣除,這樣的結果就是該老師的實際收入減少到3800元,相應需要繳納的個人所得額也降低至(3800-3500)*3=9(元),一年工資、薪金繳納個人所得稅的稅款9*12=108(元)。經過籌劃,單位在總體支出不變的情況下,每年為每位老師節省了稅款540-108=432(元),這有利于提高教職工的職業熱情,是一種雙贏的籌劃。
3、教職工辦公條件的改善和優化。學??梢詾榻搪毠べ徶靡恍┍匾霓k公設備,但是學校要擁有這些設備的所有權,并且將之算作學校的固定資產。教職工所擁有的只擁有這些設備的使用權,離職或者調任時,相關物品要悉數還給學校。還有高??梢栽O置一筆教育經費用來教職工平時支出,如打印材料,購買U盤等。
(三)年終獎采用最佳的節稅方法和最優經濟節稅點
我國個人所得稅對工資、薪金所得采用七級超額累進稅率, 其特點是應納所得額與適用稅率成正比。所以高校財務部在統計教職工的工資時應利用最優經濟節稅點。
國家稅務總局在《關于修訂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公告》中給我們提供了兩種如何計算全年一次性獎金所得稅的計算方法,并且根據需要新設立一個適用于全年一次性獎金所得的稅率表(含速算扣除數)??偟膩碚f,全年一次性獎金要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應繳所得稅額。
關鍵詞:個人所得稅 分項征收 問題 建議
一、引言
個人所得稅于1799年在英國創立,是對個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項應稅所得征收的一種稅。由于個人所得稅具有課稅公平、富有彈性、能夠調節社會分配等優點,所以世界各國相繼仿效開征此稅種。到目前為止,世界上已有包括中國在內的140多個國家和地區開征了個人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所稱的個人所得,是指個人在一定期間內,通過各種來源或方式獲得的一切利益;而不論這種利益是偶然的,還是經常的,是貨幣的,還是實物的。個人所得稅在現代稅制中占據著重要的地位,是大多數發達國家的主體稅種和許多發展中國家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之一,其各項職能被廣泛用于宏觀調控實踐。
中國個人所得稅起步較晚,但其發展速度很快,現已成為國家的第四大稅種。隨著我國經濟飛速發展,尤其在我國加入WTO后,現行的個人所得稅法制度已經不能適應經濟發展形勢,需要對個人所得稅法制度實施改革。因此,本文論述的當代中國個人所得稅法演變時期是指自1980年正式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來直至2007年6月29日對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次修正截止。當前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法在一定程度上還未能適用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現代化建設需要。只有充分協調稅制設計與提高稅收管理能力的,個人所得課稅才能夠在我國真正發揮籌集財政資金與調節社會經濟的功能,提升其在我國稅收體制中的地位。
隨著改革的深入,市場機制作用的進一步發揮,稅收逐漸成為調節經濟和組織財政收入的有力工具。本文主要是對個人所得稅法演變歷程展開討論。本文的第一部分,對中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演變歷程進行了回顧;第二部分則是從經濟發展、文化融合、政府職能、法律意識加強這四個方面對中國個人所得稅法逐步演變的背景進行分析;第三部分則是對中西方國家的個人所得稅法制度的演變進行了比較分析,并探究造成其差異的原因;第四部分對我國個稅法制度演變歷程中產生的積極作用、負面影響進行反思,同時提出完善個人所得稅法制度的若干建議。本文在寫作過程中,緊密聯系中國國情,堅持理論聯系實際,力求有所創新。在發達國家通過個人所得稅組織的財政收入占整個財政收入的比重相當大,且個人所得稅能直接調節居民的收入水平,個人所得稅同人們息息相關,因此西方國家非常重視它的理論研究和實證分析。事實上,在西方,個人所得稅在組織財政收入和調節經濟方面發揮了巨大的作用。近些年,在中國通過個人所得稅組織的財政收入增長同樣非常迅速,而且人們也越來越體會到個人所得稅和個人的關系非常密切,對個人的投資和儲蓄都產生了影響。因此探討個人所得稅法演變,不僅具有重要的理論意義,也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二、當代中國個人所得稅的演變
稅收是國家或政府為了滿足社會公共需要而制定的并依據法律規定的標準強制、無償地取得財政收入的一種方式。現代國家被稱為稅收國家”,原因就在于稅收是國家獲得財政收入的最主要方式,因此稅收是一項關系到國家和廣大納稅人根本利益的重要的財富分配活動。
個人所得稅是稅收的一種,是按征稅對象對稅收進行分類時形成的一種稅種名稱。它指的是對個人取得的各項所得征收的一種所得稅,它是以社會的基本細胞——個人的所得作為征稅對象,由獲得所得的個人繳納的一種稅,因此與千家萬戶的利益密切相關。其稅負負擔由納稅人直接承擔,直接影響到納稅人及其所撫養的家庭成員的最終收入和生活水平,是一種典型的直接稅。現代意義上的個人所得稅是從英國開始的。1799年英國為籌措英法戰爭所需經費,開征了個人所得稅。當時政府規定,按照個人的收入狀況,每人要向政府繳收入稅,富有的人繳納的稅款高一些,貧窮的人繳納的稅款少一些。然而戰爭一結束,認為個人所得稅侵犯隱私和個人權利的民意成為主流,因而個人所得稅很快被取消。直到1842年,行政部門再次讓議會和民眾接受了個人所得稅,因為人們也發現,個人征收所得稅,不但具有組織財政收入的作用,還可以調節社會各階層收入水平,縮小國民間個人收入的差距,某種意義上可以起到穩定社會秩序的作用。隨著現代國家的發展、公共財政的建立,國家機構的膨脹,國家公共職能的日益增多,相應地對于財政的需求也增加了,個人所得稅在二十世紀又成為英國稅收結構中的核心,并且被今天世界上大多數國家所采納。據不完全統計,現今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國家和地區有140多個,其中以個人所得稅為主體稅種的國家有39個,它們大多是發達國家。個人所得稅法是調整國家和個人征納雙方權利和義務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是依法征稅和依法納稅的準則。其主體是國家,客體是取得所得的個人,調整對象是個人取得的所得。
三、分項征收在實施中暴露出一些問題
我國現行的個人所得稅實行分項征收制,對加強稅源管理,緩解社會分配不公的矛盾,增加財政收入等方面都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隨著經濟的發展,分項征收在實施中暴露出一些問題。
(一)課稅范圍狹窄
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是一種具有較少綜合性的分類所得稅制。所謂分類所得稅制是對同一納稅人不同類別的所得,按不同的稅率分別征稅。它的特征是只對稅法上明確規定的所得分別課稅,而不是將個人的總所得合并納稅。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稅法列舉的征稅所得項目有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等。這種稅制模式采用源泉課征法,課征簡便,但不能真實反映納稅人的納稅能力,不符合量能負擔的要求。近年來,我國市場經濟不斷發展,個人收入來源多元化,不僅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等勞動性所得成為個人的重要所得,而且利息、股息和紅利等資本性所得也漸漸成了個人所得的重要組成部分。此外,一些人還有財產繼承所得、股票轉讓所得等。從我國實際情況看,納稅能力強的是擁有資本性所得、資產所得和資本利得的人,但這些項目并未全部列入征稅范圍,與我國稅負設計的初衷相悖。
(二)稅負不公平
1.同一收入水平的個人因其收入來源渠道不同,稅收負擔不相同
等額收入,因為項目不同,稅率不同,最終負擔不同。如甲、乙兩中國居民每月收入均為1,200元,甲的收入額只由一項工薪所得構成;乙的收入額由工薪700元和一次性勞務報酬500元兩部分組成。按稅法規定采用“分項計算,分率計征”的方法,甲每月應納稅額為20元[(1,200-800)×5%],乙則不需要納稅。產生這種結果的原因就在于乙的收入由兩項組成,并且每項收入都沒有達到納稅標準:月工資不足800元,一次性勞務報酬沒有超過4,000元。
2.費用減除不盡合理
我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個人所得稅的征收以個人為計稅主體,無論是否結婚,是否有贍養人口,是否殘疾人。在征收時,都按統一的費用減除標準進行扣除,確定應稅所得額,不考慮家庭支出因素,從而使贍養義務較重的納稅人負擔相對加重。假設某單位兩名職工,月收入均1,200元。一名職工四口之家,均需他贍養,其稅后收入額為1,180元[1,200-(1,200-800)×5%],家庭月人均收入額為295元;另一名職工兩口之家,只需贍養一人,其稅后家庭月人均收入為590元。因而,同樣收入,前者的生活水平大大低于后者。
3.項目間非法轉化,給逃稅以可乘之機
由于不同項目稅率不同,計稅方法不同,稅負也不同,容易引起高稅率項目的收入向低稅率項目的收入轉移,以達到“合法避稅”的目的。象工資、薪金所得與勞務報酬所得,兩者的區別在于前者是非獨立個人勞務活動而得到的報酬,后者是個人獨立從事各種技藝、提供各項勞務取得的報酬。工資、薪金所得適用九級超額累進稅率,勞務報酬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同時實行加成征收:一次收入2萬元——4萬元的按規定計算的稅額加征兩成,4萬元——6萬元加征五成,6萬元以上加征十成。兩項所得適用不同稅率,為有逃稅意圖者創造了條件。假設某經紀人月工資收入為650元,提供咨詢等服務一次收入2萬元。按稅法規定計算該月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為:工薪650元,不足800元,免征:勞務報酬所得應納稅額為4, 800元[20,000×20%+(20,000×20%)×20%]。若納稅人為了避免加成,將本月收入調整為工薪790元,勞務報酬額19,860元,則應納稅額為:工薪790元,仍免征:勞務報酬所得應納稅額為:3,972元[19,860×20%]。納稅人稍加轉移即可少納個人所得稅額828元。如果收入更多,采取轉移手法,納稅人逃稅規模更大,國家稅收流失更為嚴重。
四、完善我國個人所得稅制的若干建議
解決個人所得稅征管中存在的問題,首先要改革現行個人所得稅制度,使之更加公平合理,同時應該從征管的角度充分考慮稅收制度的有效性。稅收制度的有效性要求制度安排必須是一個納什均衡,也就是稅制應具有適當的稅收激勵,體現在稅制的實施中就是納稅人必須依法納稅;反之,其利益就會減少。這就要求我們在設計個人所得稅制時,應當堅持“簡稅制,低稅率,嚴征管,寬稅基,重處罰”的原則,形成稅制的激勵相容約束,在輕稅、嚴管與重罰中,達到納什均衡。其次,加強部門協作配合,建立嚴密的收入財產監控網絡體系。在有效的個人所得稅制度框架下,加大宣傳和懲戒力度,積極營造良好的征管環境。發揮稅務部門主體作用,探索和推廣行之有效的征管措施,使個人所得稅盡快走出難管難征的困境。對進一步完善我國個人所得稅制的若干建議可如下述。
(一)實行分類綜合稅制
目前,在世界范圍內多數國家已實行比較理想和公平的分類綜合稅制。分類綜合稅制是由分類所得稅與綜合所得稅二者合并而成。它是指納稅人的各項有規則來源的所得先課征分類稅,從來源扣繳,然后再綜合納稅人全年各種所得額,如達到一定數額,再課以累進稅率的綜合所得稅或附加稅。這種稅制從源扣繳,可防止逃稅。全部所得又要合并申報,等于對所得的課稅加上了“雙保險”,符合量能負擔的要求,克服了分類所得稅制因范圍狹窄而漏征的弊端。
(二)改變復雜的稅率結構,避免項目之間相互轉化產生稅收上的漏洞
按照世界各國的通行做法,把性質相同的所得歸為一類,按同一稅率征稅。如工資、薪金所得與勞務報酬所得同是勞動性所得,應歸為一類,統一按超額累進稅率課稅。
(三)以個人為計稅單位輔以家庭瞻養人口費用的扣除
這種征收方式在無法以家庭為計稅單位的情況下,更易于對居民的收入和消費進行調節,有利于家庭和社會的穩定。同時,也解決了費用減除標準不合理的問題。
(四)加大個人所得稅的執法力度
稅務機關在個人所得稅的違章、違法的處罰上要做到有法可依,嚴肅查處,絕不手軟。加強對重點納稅人、高收入者的專項檢查,嚴厲打擊涉稅違法犯罪行為,特別是要嚴厲打擊對“名人”和“明星”嚴重的偷、漏、逃個人所得稅行為,以實際行動消除一部分納稅人僥幸心理,增強其依法納稅的自覺性。要加強與公、檢、法等部門之間的資料、信息交流,充分發揮新聞輿論導向的作用,對案件處理要進行公開的曝光,起到殺一儆百的作用,使偷逃稅現象得到有效的遏制。
五、結束語
完善我國個人所得稅的分項征收還可以對儲蓄存款利息課稅應采用超額累進稅率,既可以保護普通家庭和低收入者的利益,又可對那些暴富者和存款大戶的資金流向和收入進行有效調節,對儲蓄存款利息課稅應采用超額累進稅率。這樣,既可以保護普通家庭和低收人者的利益,又可以對那暴富者和存款大戶的收人進行有效調節。總之,我國個人所得稅是個成長中的稅種,隨著社會、經濟、文化等方面的客觀環境的發展,它定會進一步完善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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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自198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以來,個人所得稅在組織財政收入,調節個人收入分配分配發揮了重要作用,但目前它與我國社會經濟發展形勢存在一定的不適應之處,本文通過分析個稅制度存在的問題并就如何解決問題深化稅制改革作了探討。
關鍵詞 個人所得稅 改革 完善
個人所得稅作為重要的經濟桿杠,一方面是組織財政收入的重要措施,同時也是調節個人收入分配,實現共同富裕的有效舉措,自198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以來,個人所得稅在組織財政收入,調節收入分配,抑制通貨膨脹,促進社會安定團結,保障我國經濟健康發展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居民收入來源多元化格局的形成,個人所得稅制度顯現出自身的不足,不能與當前的社會經濟形勢相適應,本文就如何完善個人所得稅制度改革作如下探討。
一、 個人所得稅制度存在的問題
1.起征點的設置相對有失公平
目前我國個人所得稅的起征點為2000元,這就意味著只要月工資薪金收入超過2000元就得按照超額累進稅率計算納稅,這種一刀切的做法由于沒有考慮各地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物價水平和個人經濟負擔等綜合因素,造成了起征點設置的不公平,根據國際慣例,應充分考慮不同家庭的經濟狀況,以家庭為主體征收個人所得稅,從而切實減輕困難群體的經濟負擔,同時我國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初衷是通過納稅調節高收入人群的收入,而如今隨著物價的上漲和工資水平的提高,2000元已是普遍性的工資水平,導致我國絕大多數人成為納稅人,這有違“調節高收入人群收入,避免貧富懸殊”的初衷。
2.征收環節監控不到位,形成高收入者少納稅,低收入者多納稅的不合理現象
由于個人所得稅的征收機關----地稅部門人手相對較少,而個人所得稅面廣量大,難以開展有效的征收,于是實行扣繳義務人源頭扣繳為主的征收方式,但隨著近年來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居民收入多元化格局逐漸形成,同時收入來源具有多樣性和隱蔽性,加上現金支付條例暫未執行到位,現金支付現象頻發,加上扣繳義務人工作責任心缺失,法制意識不強,未能很好地履行扣繳義務,致使大量稅源流失,而工資薪金收入相對固定,稅便于稽查,只得按章納稅,這導致收入來源廣、收入相對高的人少納稅,收入來源單一、收入相對較低的人多納稅,這無形中增加了低收入人群的負擔,引發新的社會問題。因此有專家稱個人所得稅已淪為工資稅 惡化收入差距,違背了個人所得稅調節個人分收分配的初衷。
3.征管力量不足,重視不夠,稅源流失現象嚴重
由于個人所得稅涵蓋范圍廣、稅額相對較小,支付過程中現金交易又多,加大了征管的難度,而個人所得稅的征管地稅部門人員少,但負責的范圍廣,致使對個人所得稅的征管力量不足,重視不夠,對個人所得稅的征管及對重點納稅人監控不到位,同時對代扣代繳單位的政策指導不夠、監督檢查不及時不到位,加之目前使用的征管軟件不匹配,難免造成在個稅的征管過程中,征收機關掌握的信息不全面,執法和稽查力度不到位,導致征管中漏洞較多,加上居民對稅法了解不夠,納稅意識不強,同時對違反個人所得稅法的行為也缺少有效的懲治措施,極易引發偷稅漏稅現象的發生,造成稅款的流失。
二、 深化個人所得稅制度改革的建議
綜上所述,我國個人所得稅法在執行過程中顯露出與社會發展不相符的現象,建議盡快進行稅制改革,修訂相關條款,強化征管,以切實發揮出稅法的作用。
1.完善個人所得稅法,修訂相關條款,體現出公平稅負的原則
針對起征點設置與當前社會經濟發展不相適應的現狀,建議盡快完善個人所得稅法,修訂相關條款,主要為:一是根據經濟發展形勢提高起征點。目前2000元的起征點把我國大部分人群納入征稅范圍,違背了個人所得稅調節高收入人群收入的初衷,建議對我國的收入情況進行調研,確定合理的起征點,如可設置為4000元左右,以減少中低收入者的稅賦負擔,增加他們的可支配收入;二是充分考慮我國各地區經濟發展不平衡的實際,根據各地經濟發展狀況和物價水平,實行地區浮動起征點制度,充分體現公平稅負原則。三是條件成熟時可考慮借鑒國際慣例由個人單獨申報逐步向夫妻聯合申報或家庭申報過渡,實際公平稅負,減輕低收入家庭的經濟負擔。
2.加大稅法宣傳力度,提高全民納稅意識
要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加大個人所得稅法的宣傳,同時加強個人納稅情況檢查,對未按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的行為采取一定的強制措施,既維護稅法的嚴肅性,又切實提高全民的納稅意識,讓他們真正意識到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是公民的一項法律義務,從而自覺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3.強化征管,防范稅源流失
個人所得稅作為組織財政收入、調節個人收入二次分配的重要經濟杠桿,加強個人所得稅的征管,加大對高收入者的收入調節力度,有利于實現稅負公平,促進社會的協調發展。因此稅務部門要增加人手,配備相關設備,充分發揮計算機在個人所得稅的征管中的管理功能,通過網絡管理系統,辦理稅款征收業務,監控個人收入變化情況,同時對稅收整個業務過程實行全方位監控,提高工作效率和效益,降低征管成本。要加強與銀行系統的溝通協調,強化現金管理條例的執行,切實減少現金支付,降低個人收入的隱蔽性,便于稅務部門稽查。同時建立誠信納稅的激勵機制,將個人所得稅申報義務履行情況作為個人信用評價體系的一項重要指標,將個人納稅信用作為貸款、辦公司、擔任企業負責人和進入領導崗位的必要條件,以此促進、約束公民自覺交納個人所得稅。
4.進一步做好代扣代繳工作
鑒于個人所得稅源比較分散,稅額低,征管難度大,今后一段時期源頭扣繳仍是主要的征收方式,要通過加強對扣繳義務人的培訓,增強扣繳義務人的法制意識和工作責任心,讓他們清醒地認識到:協助、配合稅務機關做好個人所得稅的征繳工作,這是一項法定義務,從而增強履行扣交義務的積極性,搞好源頭扣繳工作,為增加國家財政收入,發揮稅收對各收入群體的調節功能作出應有的貢獻。
參考文獻:
薪金所得適用新舊稅法相關問題答記者問
針對近日有關媒體報道的“8月工資個稅征收出現兩種解釋”等內容,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負責人接受了記者的采訪,再次就工資、薪金所得適用新舊稅法相關問題進行了解讀。
問:按照修改后的個人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工資、薪金所得自2011年9月1日起適用新的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表,在實際操作中如何適用?
答:修改后的《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通過后,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下發了《關于貫徹執行修改后的個人所得稅法有關問題的公告》(2011年第46號,以下簡稱“46號公告”),并在稅務總局網站了46號公告及政策解讀稿。
按照稅法及公告的規定,納稅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適用新稅法的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而納稅人2011年9月1日前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無論稅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由扣繳單位申報入庫,均應適用舊稅法的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問:您能否舉例說明一下?
答:比如某單位在8月份向員工發放工資、薪金并代扣稅款,不管發放的是哪個月份的工資、薪金,均應適用舊稅法規定的減除費用標準(2000元)和稅率表。同樣,該單位在9月份發放工資、薪金并代扣稅款,不管發放的是哪個月份的工資、薪金,均應適用新稅法規定的減除費用標準(3500元)和稅率表。
對一些單位應在8月底發放工資,而有意延遲到9月初發放,同時,9月底又發放當月工資,按稅法規定,應合并兩次發放的工資收入,統一扣除3500元,同時再扣除稅法規定的住房公積金、養老金等,余額按照新的稅率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問:個人所得稅法在扣繳義務人代扣稅款及繳納方面有何規定?
答:《個人所得稅法》第九條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的稅款,按月計征,由扣繳義務人或者納稅義務人在次月十五日內繳入國庫”也就是說,扣繳義務人應按月代扣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的稅款,并在代扣稅款的次月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申報并解繳稅款入庫。
問:您如何看待相關媒體的報道?
答:稅務部門非常重視此次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內容的貫徹執行情況,我們也注意到了相關媒體的報道。在此,要告訴大家,工資、薪金所得適用新舊稅法的規定在政策銜接上是統一的、明確的。各級稅務機關將認真貫徹執行個人所得稅法的相關規定和46號公告,加強稅法宣傳,認真解答納稅人的咨詢和疑問,切實優化納稅服務,做到依法征稅。同時,也提醒廣大扣繳義務人,要學習并理解好稅法的相關規定,依法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文/郭瑞軒)
工資、薪金所得如何適用新舊個稅法的規定
問:工資、薪金所得如何適用新舊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
答:具體來講,納稅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適用稅法修改后的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而納稅人2011年9月1日前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無論稅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由扣繳義務人申報入庫,均應適用稅法修改前的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劾U義務人應準確理解稅法的有關規定,并依法扣繳稅款。
問: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如何適用新舊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
答: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的相關稅法規定不僅適用于個體工商戶,也適用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在計算方法上,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2011年9月1日(含)以后的生產經營所得應適用稅法修改后的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表。
由于新稅法的施行時間是在年度中間的9月1日,年終匯算清繳時涉及分段計算應納稅額的問題,需要分步進行:1.按照有關稅收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計算全年應納稅所得額。2.然后計算前8個月應納稅額:前8個月應納稅額=(全年應納稅所得額×稅法修改前的對應稅率-速算扣除數)×8/12。3.再計算后4個月應納稅額:后4個月應納稅額=(全年應納稅所得額×稅法修改后的對應稅率-速算扣除數)×4/1。4.全年應納稅額=前8個月應納稅額+后4個月應納稅額。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也是比照這個計算方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需要注意的是,這個計算方法僅適用于納稅人2011年的生產經營所得,2012年以后則按照修改后的稅法全年適用統一的稅率。
問:舉例說明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假如,某個人獨資企業按照稅法相關規定計算出全年應納稅所得額為45000元(其中,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本人的減除費用標準,前8個月按2000元/月計算,后4個月按3500元/月計算),則其全年應納稅額計算如下:前8個月應納稅額=(45000×30%-4250)×8/12=6166.67元;后4個月應納稅額=(45000×20%-3750)×4/12=1750元;全年應納稅額=6166.67+1750=7916.67元。
問:新個人所得稅法,為什么要對生產經營所得采取分段計算方法?
答:按照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生產經營所得是根據一個完整納稅年度產生的實際所得,實行按年計算應納稅額、平時預繳、年終匯算清繳的方法。由于修改后的個人所得稅法自9月1日起施行,為使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能夠切實享受今年后4個月的減稅優惠,需要在匯算清繳時對其2011年度的應納稅額實行分段計算。
因此,在根據稅法相關規定計算2011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時,涉及個體工商戶、投資者個人的減除費用標準應區分前8個月和后4個月,分別按照修改前后稅法的規定計算。并在此基礎上分段計算應納稅額,即將全年應納稅所得額分別按修改前后稅率表對應的稅率算出兩個全年應納稅額,再分別乘以修改前后稅率表在全年適用的時間比例,并相加得出全年的應納稅額。
問:企業新成立時買了一塊土地,實際只用了其中的三分之二建造了房屋,企業該如何計算房產稅?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城鎮土地使用稅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121號)第三條規定,關于將地價計入房產原值征收房產稅問題,對按照房產原值計稅的房產,無論會計上如何核算,房產原值均應包含地價,包括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價款、開發土地發生的成本費用等。宗地容積率低于0.5的,按房產建筑面積的2倍計算土地面積并據此確定計入房產原值的地價。
問:按揭買房發生的利息支出是否計入房屋原值計算繳納房產稅?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2號)規定,對依照房產原值計稅的房產,不論是否記載在會計賬簿固定資產科目中,均應按照房屋原價計算繳納房產稅。房屋原價應根據國家有關會計制度規定進行核算。對納稅人未按國家會計制度規定核算并記載的,應按規定予以調整或重新評估。因此,按揭買房發生的利息支出,凡按照國家會計制度規定應該計入房產原價的,則計入原值計征房產稅。
注:熱點問題解答僅供參考,具體執行以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為準。
(文/國家稅務總局納稅指南編審委員會)
新個稅法實施 納稅人繳稅需注意“細節”
從9月1日起,新的《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新個稅法”)正式實施,納稅人繳納個人所得稅開始執行新的減除費用標準和新的超額累進稅率。為了貫徹和落實新個稅法,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此前已相繼下發通知和公告,對有關具體的執行口徑問題進行了明確。
稅收專家提醒,雖然總體上都是執行新扣除標準和新的稅率表,但以不同方式獲得收入的納稅人在具體計算繳納個稅時,在方式方法上仍然有所區別,因此廣大納稅人需要特別注意新個稅法執行細節方面的問題。
工薪族:8月份工資9月發,也按新標準扣稅
鐘小姐是北京一家公司財務部的出納兼辦稅員,每月10日她都要給公司員工發放上一個月的績效工資和當月的基本工資,并代扣代繳員工的個人所得稅。得知新個稅法從9月1日開始執行后,她對9月10日就要發放的員工工資該如何扣繳個稅心里沒底:這工資里有8月份的也有9月份的,扣個稅到底是按新標準還是按舊標準?
鐘小姐的擔心并非個案。目前,我國各單位工資發放時間不一。有的月初發放當月工資,有的月底發放當月工資;有的月初發放上月工資,有的月底發放下月工資。還有的單位可能每個月發工資的時間都不固定,依具體情況隨時調整發放時間,具有很大的靈活性。那么,不同的企業該如何執行新個稅法呢?
國家稅務總局7月29日的《關于貫徹執行修改后的個人所得稅法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6號,以下簡稱“46號公告”)規定,納稅人2011年9月1日前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無論稅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入庫,均應適用稅法修改前的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尤尼泰(北京)稅務師事務所稅收專家表示,“9月1日”這個時間點很重要――9月發9月份的工資當然按新標準扣稅,9月發8月份的工資也按新標準扣稅。因為,46號公告強調的是納稅人“實際取得”工資、薪金的時間,而不是納稅人取得的工資、薪金的歸屬期間。按照這一規定,鐘小姐所在單位9月10日向員工發放的工資應按照新個稅法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同樣的道理,納稅人在2011年9月1日之后取得的年終獎金,也是適用新個稅法規定的稅率和扣除標準。
尤尼泰專家認為,以實際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時間來判斷是否應該適用每月3500元的減除費用標準和新稅率,這對所有納稅人都是一致的,體現了對所有納稅人的公平原則,有利于平衡納稅人的稅負。46號公告的這一規定,符合當前我國各單位每月工資、薪金發放時間的多樣性和靈活性的實際情況,也符合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的稅款按月計征的原則。
那么,為節約稅款企業是否可以對工資發放時間進行調整呢?尤尼泰專家提醒應謹慎處理。如果某單位將8月份的工資、薪金延遲到9月份發放,盡管可以適用每月3500元的減除費用標準和新稅率,但納稅人9月份的工資、薪金也要相應延遲到10月份發放,并以此類推。否則,納稅人9月份就存在同時取得8月份和9月份兩個月的工資、薪金所得的情況。如果是這樣,按照個人所得稅法規定,應將當月的全部工資、薪金合并計算納稅,這樣或許在事實上會加重納稅人的稅收負擔。
個體工商戶:2011年度稅款計算方法有特例
本次人大常委會修訂個人所得稅法,在調整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級距的同時,對個體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個人承租、承包經營所得采取了一視同仁的做法。即考慮到個體戶、承包承租經營者等生產經營所得納稅人與工薪所得納稅人一樣,承擔著本人及其贍養人口的生計、教育、醫療、住房等消費性支出,為平衡二者的稅負水平,將這類納稅人的必要減除費用標準也提高至每月3500元,并相應調整了生產經營所得稅率表。相關內容在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7月29日的《關于調整個體工商戶業主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自然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的通知》(財稅〔2011〕62號,以下簡稱“62號文件”)中有詳細的規定。
“國家在修訂個人所得稅法時沒有忘記我們個體戶,我們感到非常溫暖?!痹诟=ㄊ「V菔虚_了一家個體電動車專賣店的楊兵告訴記者。楊兵說,他的專賣店有詳細的賬本,稅務局對他實行查賬征收。稅負降下來以后,下半年收入肯定要增加一點。但是,今年后4個月究竟該如何計算自己的個人所得稅,他表示還不是很清楚。
尤尼泰專家告訴記者,我國稅務部門對個體戶個稅的征收方式主要有兩種,一種是查賬征收,一種是核定征收。按照稅收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實行查賬征收的個體工商戶在繳納個稅時一般按年度計算,而不是按月計算。即要先計算其全年的生產經營所得或應納稅所得額,再計算全年應納稅額。因此,像楊兵這樣的個體戶,平時納稅一般按上一年度納稅情況實行按月預繳,年度終了后再進行匯算清繳。
由于新個稅法要求從9月1日開始執行,對于在年度中間出現的政策調整,個體工商戶該如何計算2011年度的個人所得稅呢?尤尼泰專家表示,46號公告對此作了特別的規定,即采取分段計算稅款的方式:9月1日前適用老的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表;9月1日(含)后適用修改后的減除標準和稅率表。年終匯算清繳分段計算應納稅額時,需要分四步進行:第一,按照有關規定,計算全年應納稅所得額;第二,計算前8個月應納稅額:前8個月應納稅額=(全年應納稅所得額×原稅法的對應稅率-速算扣除數)×8/12;第三,計算后4個月應納稅額:后4個月應納稅額=(全年應納稅所得額×新稅法的對應稅率-速算扣除數)×4/12;第四,全年應納稅額=前8個月應納稅額+后4個月應納稅額。
尤尼泰專家強調,這個計算方法僅適用于2011年的生產經營所得,2012年以后則按照稅法規定全年適用統一的稅率。“這樣操作也是確保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能夠切實享受到減稅優惠?!彼f。
尤尼泰專家特別提醒,在計算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項目個人所得稅時,要特別注意3個問題。
一是實際經營期不滿1年的個體工商戶取得生產經營所得的個人所得稅計征問題。根據新《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以每一個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所以,當計算實際經營期不足1年的個體工商戶的個人所得稅時,應先換算成一個整年的生產經營所得后,再尋找適用稅率,計算出應納稅款,最后換算出實際的應納稅額。
二是從兩處或兩處以上取得生產、經營所得的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的計征問題。新《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在中國境內兩處或者兩處以上取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同項所得合并計算納稅。因此,對于在中國境內兩處或者兩處以上取得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的納稅義務人,應先合并其該項目所得后,再按新的費用減除標準和稅率表計算個人所得稅。
三是稅前扣除問題。根據新個稅法,個體工商戶的經營成本、費用和損失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個體戶向其從業人員實際支付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允許在稅前據實扣除;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事業和其他公益事業的捐贈可以根據規定憑證按比例在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因此,對于那些自有資金較少、從業人員較多、經營場所靠租賃以及經營水平較低的第三產業個體工商戶而言,由于成本較高,可扣除的費用多,建議選擇建賬經營模式,并向稅務部門申請實行查賬征收方式,個稅負擔可能相對會輕松一些。
涉外人員:附加減除費用標準降低,總減除費用不變
史密斯先生是北京某外商投資企業的外籍總經理,得知中國開始實施新的個稅法,他派秘書懿凡小姐專門到稅務部門打聽情況,詢問稅法對“老外”繳個稅有哪些變化和調整。
我國對工資、薪金所得納稅人,根據國籍身份實行區別對待政策。即涉外人員繳納個稅時,可以在享受減除費用標準的基礎上再享受附加減除費用標準。老稅法規定,涉外人員每月在減除2000元費用的基礎上再附加減除2800元費用,總減除費用標準為4800元。新個稅法規定,涉外人員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附加減除費用標準調整為1300元,加上3500元的減除費用后,其總的減除費用仍為4800元。也就是說,新個稅法實施后涉外人員的個稅負擔沒有變化。尤尼泰專家表示,涉外人員總的減除費用標準保持現行4800元/月不變,既縮小了差距,促進了稅負公平,也保持了稅收政策的連續性。
到底哪些人員屬于涉外人員呢?尤尼泰專家介紹,稅法規定的附加減除費用適用的涉外人員有4類,一是在中國境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中工作的外籍人員;二是應聘在中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中工作的外籍專家;三是在中國境內有住所而在中國境外任職或者受雇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個人;四是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確定的其他人員。其中,第四類人員現行政策也有明確。根據相關規定,華僑和香港、澳門、臺灣同胞、遠洋運輸船員也可參照附加減除費用的規定執行。
值得注意的是,按照7月1日起執行的《社會保險法》第九十七條的規定,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就業的,參照本法規定參加社會保險。新《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按照國家規定,單位為個人繳付和個人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從納稅義務人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因此,今后,外籍人員所在單位已為其繳納基本社會保險的,其個稅也可以在減除4800元后再減除相應的基本社會保險費用后計算繳納。
尤尼泰稅收專家提醒涉外人員,由于社會保險費是以納稅人的年度月均工資薪金為基數按比例計算繳納的,工資越高繳納的社會保險費也越多,而涉外人員的工資水平普遍較高,因此在新個稅法和《社會保險法》實施后,部分涉外人員的個人所得稅負擔可能會有較大變化。
(文/劉云昌 陳榮富)
股權置換評估增值應繳個稅
最近一家有限公司的境內自然人股東張某咨詢,準備將其持有的股權換取另外一家公司的股權。在股權置換過程中,個人原股權評估增值部分是否需要繳納個稅?如果個人此時沒有足夠的資金納稅,能否等新股份 賣出后再繳稅?
筆者針對準備投資的新公司是上市公司與非上市公司,分別分析如下。
投資上市公司時股權增值應繳納個稅
如果擬投資的新公司為上市公司,《關于個人以股權參與上市公司定向增發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11〕89號)指出,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等規定,南京浦東建設發展有限公司自然人以其所持該公司股權評估增值后,參與蘇寧環球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增發股票,屬于股權轉讓行為,其取得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根據該文件規定,自然人股東張某以其持有的原公司股權進行評估增值后,將所持股權轉讓給新的公司,已經構成了自身所持有的股權財產轉讓,按照財產轉讓所得課征所得稅,以其市場價格換取新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屬于“股權轉讓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以評估的市場價減除原投資成本和相關稅、費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依照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投資非上市公司股權增值也應繳納個稅
以評估增值的股權換取非上市公司股權是否繳納個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貨幣性資產評估增值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批復》(國稅函〔2005〕319號)文件規定,考慮到個人所得稅的特點和目前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實際情況,對個人將非貨幣性資產進行評估后投資于企業,其評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資取得企業股權時,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在投資收回、轉讓或清算股權時如有所得,再按規定征收個人所得稅,其“財產原值”為資產評估前的價值。這個文件是在2005年出臺的,當時的背景是為了促進投資市場的發展和繁榮。目前市場形勢已發生了較大的變化,因此,《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全文失效廢止 部分條款失效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號)廢止了該文件。上述文件廢止后,投資于非上市公司是否納稅當前沒有具體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產評估增值計征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5)號規定,個人以評估增值的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取得股權的,對個人取得相應股權價值高于該資產原值的部分,屬于個人所得,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稅款由被投資企業在個人取得股權時代扣代繳。但是不知出于什么原因,該文件發文后很快被收回,國稅總局網站上已查不到該文件,所以投資于非上市公司是否納稅當前沒有具體規定。
依據《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財產轉讓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自然人股東以評估增值的股權換取非上市公司的股權,即自然人股東將持有原公司的股權轉讓給新公司,而新公司以本公司的股權支付對價。股權置換實質上就是個人以評估增值的非貨幣性資產即股權,對外投資取得另外一家公司的股權。對個人取得新股權價值高于原股權價值的部分,屬于個人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另外,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條:“個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所得為實物的,應當按照取得憑證上所注明的價格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無憑證的實物或者憑證上所注明的價格明顯偏低的,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為有價證券的,根據票面價格和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為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的,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的規定,自然人股東取得的非上市公司股權,屬于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應按照非上市公司的市場價格確定其應納稅所得額,繳納個人所得稅。
股權變更登記前繳納個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285號)規定:“股權交易各方在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并完成股權轉讓交易以后至企業變更股權登記之前,負有納稅義務或代扣代繳義務的轉讓方或受讓方,應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扣繳)申報,并持稅務機關開具的股權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或免稅、不征稅證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的規定,自然人股東應在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并完成股權轉讓交易以后,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然后到工商機關辦理股權變更手續。
綜合以上理由,個人舊股換新股,不管其換取的是上市公司股票還是非上市公司的股權,都是一種股權轉讓行為,都要在完成股權轉讓交易后辦理股權變更登記前,按照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文/周長偉 相忠)
關鍵字:個人所得稅 調節 征收
個人所得稅是對個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項應稅所得征收的稅種,是國家運用稅收這一經濟杠桿調節公民收入的有力工具。加強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管理,有利于經濟改革的深入發展,緩解社會分配不公的矛盾,抑制通貨膨脹,促進社會安定團結,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的發展,以自然人為核心的社會財富流動和分配占整個社會財富流動和分配的比例必然會越來越大,形式會越來越多樣化,個人所得稅將在社會經濟發展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我國自1980年開始,先后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個人收入調節稅暫行條例》和《城市工商戶所得稅暫行條例》;1994年稅制改革中將以上三稅合并,實施新的《個人所得稅法》,1999年宣布從1999年10月1日起對居民儲蓄利息開征利息所得稅;個人所得稅進入中國的千家萬戶。2005年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并原則通過,自2006年1月1日開始實施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說明隨著經濟不斷發展和生活水平不斷提高,原有的個人所得稅法有些規定已不適應新形勢要求,有修改的必要。個人所得稅與每個公民的利益直接相關,引起理論界和普通百姓的普遍關注。自征收個人所得稅以來,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和居民個人收入水平的連年提高,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得到了迅速發展,總的來看,我國的個人所得稅發展迅速,成績不小。但與國際平均水平相比,差距仍然很大。2004年我國個人所得稅收入只占當年稅收總收入的6.75%,這遠遠低于發達國家,也低于絕大多數發展中國家的水平。據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的《政府財政統計年鑒》所示,93個發展中國家個人所得稅收入占稅收總收入比重的平均值為10.92%,21個工業化國家平均值為29.04%。這說明我國個人所得稅在稅收體制和征收管理等方面仍然存在問題,仍有待改革。
一、個人所得稅在我國經濟生活中的重要地位
個人所得稅在我國稅收體系中具有重要地位。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個人所得稅的起征點大都在就業人員平均收入以下,因而征收面很寬,稅收來源很大。以美國為例,1986年,美國年人均收入為20593美元,個人所得稅免稅額為2300美元,納稅人占人口總數的57%以上,個人所得稅收入達到3584億美元,占稅收總收入的50.1%,是收入最高的稅種。據國家稅務總局的消息顯示,我國個人所得稅2001年收入995.99億元,超過了消費稅;2004年則增至1737.1億元。成為我國第四大稅種。而且,就目前而言,我國個人所得稅占稅收總額比重仍然比較低。雖然限于我國目前的實際情況,在相當長的一段時期內,我國的個人所得稅收入要成為國家的主要收入還不太現實;但是,顯然個人所得稅在稅收總額中所占的比重還有充分的提高的空間,可望在籌集財政收入中發揮更加重要的作用。
個人所得稅在公平社會財富分配中具有重要作用。由于對家庭基本生活費免稅,并實行超額累進制,因此,對個人收入分配過分的差距能起到良好的調節作用,從而改善國民所得分配不平等的程度,以借助稅收手段,促使國民走上共同富裕的道路。2005年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并原則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將個人所得稅起征點擬定在1600元,就是在征求社會各界意見,充分調查、論證的基礎上,兼顧公平、效率的原則,緩解分配不公,促進社會公平。隨著進一步加強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管理,完善個人所得稅制度,個人所得稅將在調節收入分配中發揮重要作用。
個人所得稅是穩定和促進經濟平穩發展的調節杠桿。所得稅的收入彈性較大,既能根據國民經濟盛衰發揮自動調節作用(即對國民經濟的“內在穩定器”作用),也易于根據政策需要相機調整稅率和稅收,借稅收政策的調整促使國民經濟穩定增長。通過制定結合我國國情,合理數量的扣除額;著手逐步完善個人所得稅稅制,建立起能夠覆蓋全部個人、綜合考慮納稅人的生計、贍養、教育、殘疾、社會保險等費用扣除,自行申報納稅的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混合稅制,以有效監控收入來源,降低征收成本,努力做到應收盡收;完善調節個人收入分配的稅收體系,在改革個人所得稅稅制的基礎上,適時開征遺產稅和贈與稅,對高收入者運用個人所得稅、遺產稅進行雙重稅收調節,健全房地產稅制,建立社會保障稅制,擴大社會保障范圍,建立健全城鎮低收入者的社會保障體系;從而達到從多方面、多環節對個人收入予以調節,對經濟進行良性的刺激和抑制,在保持經濟穩定 、促進經濟增長中起到重要作用。
二、所得稅征管征管的現狀及建議
1.稅制模式有待改革,應兼顧公平與效率。目前我國采用的稅制模式是分類征收稅制模式,這種課稅模式既缺乏彈性,征稅成本也較高。而且,隨著經濟發展和個人收入來源渠道增多,這種課稅模式正在使稅收征管愈加困難和效率低下??紤]到我國目前納稅人的納稅意識、稅務機關的征管能力和征管手段等都還不是很健全,可以考慮采用綜合所得課稅為主、分類所得課稅為輔的混合所得稅模式。首先,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考慮適應國際經濟發展的趨勢,應摒棄單純的分類征收模式,確立以綜合征收為主,適當分類征收的稅制模式。因為,現在世界上幾乎沒有國家采用單純的分項稅制模式征收個人所得稅,我國作為世界上最大的發展中國家,必須要融入到世界經濟發展的大潮中來,必須要努力適應國際經濟發展的趨勢,仍然采用單純的分類稅制模式已經行不通了,必須要通過改革首先向混合制過渡,然后再向綜合制發展。其次,分項稅制模式,不能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缺乏公平,征管效率低下,不利于個人所得稅的職能作用的發展。而以綜合所得課稅為主、分類所得課稅為輔的混合制真正立足于我國的國情有利于體現量能納稅的原則,真正實現個人所得稅調節個人收入、防止兩極分化的目標。
2.擴大納稅人知情權,增強納稅意識。按照法律關于權利與義務的規定,權利、義務是對稱的,沒有無權利的義務,也沒有無義務的權利。享受權利者必須履行義務,而履行義務者有權享有相應的權利?,F行納稅模式中,納稅人權利與義務呈不對等狀況,履行納稅義務與否,并不影響對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的享有。在稅法宣傳上更多的是宣揚納稅人的義務而淡漠納稅人的權利,弱化了納稅意識。既然能享受權利又不履行納稅義務,必然使“納稅光榮”只剩下空洞的口號,喪失了法律公平、正義之本??梢灶A計,明確納稅義務者的權利后,其納稅積極性會大大增強。因此擴大納稅人的知情權,增加政府財政預算、財政開支的透明度,使納稅人真實感受到是國家的主人;納稅人不僅征稅過程清楚,而且稅款流向也明白,可以消除納稅人的納稅抵觸情緒。政府職能的正常運轉與納稅人的納稅行為密切相關,政府部門使用納稅人提供的資金,納稅人享有監督政府部門工作和接受政府部門服務的權利,納稅人的監督能有效防止諸多重復建設、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