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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行業總收入很低。據中新網報道,復旦大學法學院院長孫笑俠稱,2012年中國律師行業整體收入約占GDP的千分之一點五,而在美國,這個比例約為百分之一。可見中國律師業對國家經濟貢獻很低,幾乎可以忽略不計,與世界第二大經濟體的地位并不相符。
其次,客戶購買意愿低,愿意支付法律服務的價格低。據最高法院2013年工作報告的統計,各級地方法院受理的案件總數為1421.7萬件。而根據中國網的報道,2008―2012年全國律師共訴訟案件1035萬件。換句話,平均每年訴訟案件200余萬件。這表明在最需要律師幫助的訴訟業務領域,法律服務的市場穿透率不到15%。
在最基礎的常年法律顧問業務領域,律師們交出的成績單讓人汗顏。截至2013年年底,全國各類企業總數為1527.84萬戶(小型微型企業1169.87萬戶),另外還有4436.29萬戶個體工商戶,按此估算,常年法律顧問服務的市場穿透率只有2.6%,如果包括個體工商戶,那么這一數字只有可憐的0.67%。這說明了什么?僅僅說明中國企業家不重視法律嗎?恐怕不完全是,從律師自身的角度看,起碼能夠說明常年法律顧問服務不能給企業帶來足夠的價值,“顧而不問”幾乎成了這項服務的標準詮釋。
值得指出的是,常年法律顧問業務是律師業務中唯一一個常規性業務,而訴訟仲裁、IPO、并購等其他法律業務均屬于偶發性業務。做好常規性業務不僅收入可以預期,同時能夠讓企業看到法律在其日常經營管理活動中的價值和作用,然而遺憾的是,我們做得并不好。
此外,無厘頭的激烈競爭,進一步拉低了法律服務的價格。大部分律師寧愿做一個大企業的傭人,不愿做一群中小企業的座上賓。20多萬律師都把目光盯在數十萬家的大型企業上,而對數千萬家中小微企業視而不見。在這種情形下,律師業的競爭不可能不激烈。盡管大部分律師最終還是為中小微企業提供了服務,但是心不甘、情不愿,當然也不愿意好好開發真正能夠服務于中小微企業的法律服務產品。
強調走專業化的道路,這一實踐可以說已經取得了部分的成功,這也是非訴業務如今能夠占到律師業整體營收半壁江山的原因,但這還不夠。早期的專業化僅僅是強調在部門法領域的專業化,而與這種專業化相對應的大都是偶發性業務,且主要是為大中型企業服務,因此市場潛在容量有限,不可能讓法律服務市場產生質的變化。
地址: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電話:_________傳真:_________
聯系人:_________電子郵件:_________
受聘執業機構(乙方)浙江_________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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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戶銀行及帳號:_________
甲、乙雙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其它相關法律、法規,就聘請常年法律顧問提供法律服務事項達成一致,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訂立本合同。
1、法律服務范圍
甲方聘請乙方律師為常年法律顧問,在下列_________個方面為甲方提供經常性法律幫助:
(1)就甲方涉及的法律問題提供咨詢意見或進行指導,草擬、審查法律文書,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
(2)應邀參與甲方的經營或其它重大事項的決策或談判;
(3)協助甲方展開法律普及活動,幫助甲方建立內部法律事務機構;
(4)若甲方委托乙方參加訴訟、仲裁、調解活動以及其它民事或刑事辯護性質的活動時,應另行辦理委托手續,乙方應優先接受委托,并按收費標準給予適當優惠。
2、承辦律師及助理
(1)乙方接受甲方的聘請要求,指派_________律師、_________律師擔任甲方的常年法律顧問(以下簡稱“律師”)
(2)甲方同意乙方及其所指派的律師在認為必要時可將部分法律服務工作交由乙方的其他律師及助理人員協助完成。
(3)本合同履行過程中,若律師因合理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正常調動、離職、時間沖突、回避、身體狀況等)無法繼續或暫時不能提供服務時,律師應及時告知甲方并由合同雙方協商另行指派其他合適的律師接替;甲方不同意其他律師接替的,視為甲方解除合同,本合同終止履行。
3、聘請年限
(1)雙方商定乙方為甲方提供常年法律顧問服務的期限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2)合同期滿后,若甲方不通知乙方終止,且實際支付1年的顧問費,則本合同自動延長(續聘)1年;其后每年類推。
4、常年法律顧問費
(1)每年為人民幣_________元,本合同年限總額為人民幣_________元。
(2)上述常年法律顧問費甲方應于本合同生效之當日一次性付清。
5、其它費用
雙方商定下列與常年法律顧問服務有關的費用開支由甲方負擔,且未包含在本合同第4條的常年法律顧問費中:
(1)直接費用(包括但不限于異地交通、住宿、通訊、電信、文印等);
(2)間接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委托審計、鑒定費,公證費,查檔費,其它用于收集資料的費用);
(3)上列其它費用由乙方律師向甲方按實報銷。
6、發票
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常年法律顧問費后,應當向甲方出具正式稅務發票。
7、乙方及律師的義務
(1)律師必須遵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
(2)律師應當勤勉盡職,依法在本合同約定范圍內維護甲方的最大利益;
(3)律師應當及時向甲方發表顧問意見;
(4)律師無權超越甲方授權行事。如果確有需要,應當由甲方另行給予明確的授權;
(5)乙方或律師變更聯系信息的,應當及時通知甲方;
(6)乙方和律師對甲方負有保密義務。
8、甲方的義務
(1)與乙方和律師誠信合作,為乙方律師開展工作提供方便,向乙方和律師如實提供與需進行法律顧問服務的事務有關的情況和資料;
(2)如有關的情況和事實發生變化,應及時告知乙方或律師;
(3)如變更聯系信息,應當及時通知乙方和律師;
(4)按照約定支付常年法律顧問費和其它費用;
(5)向乙方和律師提出的要求不應與法律以及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規定相沖突。
9、保密
(1)乙方和律師對于甲方的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應當保守秘密,在未征得甲方同意的情況下,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2)客戶有特殊保密要求的,應當另行簽訂保密協議,以保密協議的約定為準。
10、利益沖突
乙方和律師應將已經或正在或可能存在的為與甲方有利益沖突的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情況如實告知甲方。在發生利益沖突的情況下,甲方有權且應當選擇繼續簽訂/履行合同或改變委托權限或解除合同;乙方有權作出回避的安排。
11、其他法律事務
乙方和律師均無權利和義務甲方處理本合同約定的常年法律顧問服務范圍以外的其它法律事務。甲方如確需乙方和律師提供有關其他法律事務的服務的,應當與乙方另行簽訂法律服務委托合同。
12、合同的解除、終止履行
(1)經書面通知,甲方有權隨時以任何理由解除本合同,該解除通知在乙方收到之日生效。一旦
收到解除通知,乙方和律師立即停止提供常年法律顧問服務。
(2)如果甲方未按照本協議約定支付常年法律顧問費和其它費用且延期超過三十日的,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但應書面通知甲方。
(3)若甲方要求達到的目標有違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規定,則乙方有權隨時終止向甲方提供法律服務,但應書面通知甲方。
(4)本合同因上列第(1)(2)項情形而解除時,乙方已收取的常年法律顧問費不予退還,甲方欠付的應予以補足約定數額;因上列第(3)項情形而解除時,乙方按實際尚未服務的時間所占的比例退還部分常年法律顧問費。
13、免責
本合同履行期間,如遇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無法實際/繼續履行,雙方應按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14、合同的可分性
本合同中的任何條款如因任何原因導致部分無效,本合同的其他條款仍保持原有的效力,應當予以履行。
15、通知
與本合同履行有關的通知應當以書面方式提交對方,送達方式可為郵寄、掛號郵寄、專人送達、傳真、電子郵件等。各方均可分別視需要選擇合適的送達方式。
16、爭議的解決
(1)雙方之間發生爭議的,應當進行協商,如果協商不成,甲方應先向乙方主管司法行政部門投訴,由主管司法行政部門進行調解。
(2)雙方同意,就本合同簽訂、履行而發生的任何爭議,在無法通過協商和調解方式解決的情況下,任何一方均可!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訟。
17、其他約定
除上述條款約定外,乙方和甲方就如下內容達成一致的約定:
(1)_________
(2)_________
(3)_________
18、生效條件
本合同在雙方簽署(或由甲方實際支付常年法律顧問費)后生效,在此之前,乙方沒有義務向甲方提供法律服務,但律師在簽訂合同前已提供的預備性法律服務包括在本合同內。
19、本合同空格部分填寫的文字與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20、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效力相同。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為更好地運用法律手段維護甲方合法權益、減少甲方法律風險,使其經營管理、投資決策更加科學化、法制化,甲、乙雙方依據《合同法》、《律師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甲方委托乙方律師李振興提供常年法律服務事宜,達成本協議,以資共同遵守。
一、甲方聘請乙方,乙方接受甲方聘請為甲方提供法律服務。
二、乙方的法律服務內容:
1、搜集行業法律、法規,關注相關立法動態,宣傳和普及法律知識,通過培訓等途徑提升甲方員工法律意識;
2、依據甲方業務經營范圍,依法起草、修改、審核公司各類合同文件,提供相關修訂意見;
3、根據甲方授權處理其相關訴訟、非訴訟活動等法律事務;
4、參與甲方重大經營管理、投資事項決策的有關會議或談判,向甲方提供決策的法律依據或咨詢意見;
5、應甲方要求對有關業務和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決策出具法律意見,進行法律論證,提供法律依據;
6、涉及委托事項范圍內的其他法律服務工作。
三、甲乙雙方的權利義務:
1、甲方的權利義務:
(1)甲方有權就其法律事務委托乙方及時處理(一般時限為三個工作日);
(2)甲方有權對乙方的工作進行了解,提出改進意見及要求;
(3)甲方應當向乙方提供全面、真實的材料,若因甲方所提供的材料不真實、不全面,所造成的損失,由甲方承擔;
(4)甲方應當為乙方開展工作提供必要的辦公等便利條件。
2、乙方的權利義務:
(1)乙方有在甲方授權的范圍內充分履行職責的權利;
(2)乙方有保守甲方商業秘密的義務;
(3)乙方在辦理業務過程中,不得接受與甲方有利害關系的當事人的委托;
(4)由于乙方工作過程中的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公司造成了不必要的損失,根據造成損失嚴重程度,甲方將扣除部分法律顧問費用,直至扣完為止。
四、工作安排:
1、甲方應指派專人與乙方保持日常聯系,并配合乙方的工作,乙方在法律事務上應與甲方人員充分協商,尊重甲方人員的意見;
2、合同生效后,乙方應與甲方商定工作時間,甲方若有臨時性法律事務,可及時與乙方聯系,由其及時處理。
五、費用的支付與收取:
1、甲方在合同期內每年向乙方支付法律顧問費¥元(大寫:人民幣元整),支付時間為:甲方于合同簽訂之日起三日內一次性向乙方支付元整,以后每季度支付元整。
乙方代為甲方免費處理起甲方作為被告之訴訟案件(若作為原告,則一起原告案件等同于兩起被告案件),對超過約定數量案件費用,按《河南省律師協會律師服務收費行業指導意見》規定標準優惠50%另行收取費用(見附件)。
2、乙方在為甲方服務過程中產生的交通費、文印費等差旅費用由甲方負擔(鄭州市區內全免)。
六、違約責任
合同一經生效,甲乙雙方必須完全履行,若其中一方違約,另一方享有合同解除權。
七、合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限為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八、本合同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
九、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生效。本合同生效后,甲方根據需要可在報刊上公告聘請事宜。
根據《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勞社部發L2004]22號),建筑業企業必須嚴格按照《勞動法》、《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和《最低工資規定》等有關規定支付農民工工資,不得拖欠或克扣。
企業內部工資支付辦法應包括以下內容:支付項目、支付標準、支付方式、支付周期和日期、加班工資計算基數、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以及其他工資支付內容。企業應當根據勞動合同約定的農民工工資標準等內容,按照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或勞動合同約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資,并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具體支付方式可由企業結合建筑行業特點在內部工資支付辦法中規定。企業應將工資直接發放給農民工本人,嚴禁發放給“包工頭”或其他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企業可委托銀行發放農民工工資。企業支付農民工工資應編制工資支付表,如實記錄支付單位、支付時間、支付對象、支付數額等工資支付情況,并保存兩年以上備查。工程總承包企業應對勞務分包企業工資支付進行監督,督促其依法支付農民工工資。業主或工程總承包企業未按合同約定與建設工程承包企業結清工程款,致使建設工程承包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業主或工程總承包企業先行墊付農民工被拖欠的工資,先行墊付的工資數額以未結清的工程款為限。企業因被拖欠工程款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企業追回的被拖欠工程款,應優先用于支付拖欠的農民工工資。
未滿16周歲的人不能就業
國務院《禁止使用童工規定》規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等各種用人單位均不得招用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統稱使用童工)。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為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禁止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開業從事個體經營活動。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保護其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不得允許其被用人單位非法招用。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使用童王或者為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的,依法進行處罰,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允許其被用人單位非法招用的,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以及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給予批評教育。
勞動者在合同期內
不能不辭而別
《勞動法》第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依法簽訂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第十九條把遵守勞動紀律和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列為勞動合同內容的必備條款。根據這些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應明確雙方違反勞動合同應承擔責任的內容,其中包括勞動者在合同履行期內隨意離職給單位造成損失應承擔的責任。
《勞動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見,勞動者在合同履行期間,解除勞動合同是有一定條件的。自行離職不辭而別,顯然違反《勞動法》中有關勞動合同的規定,是一種違約行為,應當按照規定向用人單位賠償所造成的損失。
但是,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1)在試用期內的;(2)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3)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多種程序解決勞動爭議
(1)雙方自行協商解決。當事人在自愿的基礎上進行協商,達成協議。(2)調解程序。不愿雙方自行協商或達不成協議的,雙方可自愿申請企業調解委員會調解,對調解達成的協議自覺履行。調解不成的可申請仲裁。當事人也可直接申請仲裁。(3)仲裁程序。當事人一方或雙方都可以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庭應當先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做出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生效的仲裁調解書或裁決書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程序是人民法院處理勞動爭議的前置程序,也就是說,人民法院不直接受理沒有經過仲裁程序的勞動爭議案件。(4)法院審判程序。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將對方當事人作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訟。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訴訟程序進行審理,實行兩審終審制。法院審判程序是勞動爭議處理的最終程序。
勞動者不必履行無效的勞動合同
無效的勞動合同是指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勞動合同。根據《勞動法》的規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1)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2)采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由于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的無效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具體包括:(1)造成勞動者工資收入損失的,按勞動者本人應得工資收入支付給勞動者,并加付應得工資收入25%的賠償費用;(2)造成勞動者勞動保護待遇損失的,應按國家規定補足勞動者的勞動保護津貼和用品;(3)造成勞動者工傷、醫療待遇損失的,除按國家規定為勞動者提供工傷、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勞動者相當于醫療費用25%的賠償費用;(4)造成女職工和未成年工身體健康損害的,除按國家規定提供治療期間的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相當于其醫療費用25%的賠償費用;(5)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工傷發生后,及時申請工傷認定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1)工傷認定申請表;(2)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3)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勞動保障行
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后,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兄弟姐妹有相互撫養的責任
問:兄弟姐妹有無相互撫養的責任?
答:我國婚姻法明文規定,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撫養的義務。這是因為兄弟姐妹,同出一源,從小生活在一個家庭里,關系十分密切,當父母雙亡,或者父母無力負擔未成年的弟妹的時候,不能不念骨肉之情而置之不顧。
存款被冒領銀行要負責
問:李某到當地一農村信用社存款10萬元,當時該信用社人員沒有向李某要身份證,便為李某辦理了存款手續。2個月后,李某發現存單丟失,當天就到信用社辦理掛失手續,信用社工作人員卻告訴李某,存款已被他人用李某的名義及身份證取走了。李某立即向公安機關報了案,事后經公安部門查實,取款者是用假身份證取了款,信用社該承擔責任嗎?
答:2000年4月1日,國務院頒布實施的《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規定》第7條規定:“在金融機構開立個人存款賬戶的,金融機構應當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證件,進行核對,并登記其身份證件上的姓名和號碼。不出示本人身份證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證件上的姓名的,金融機構不得為其開立個人存款賬戶。”
該信用社在李某辦理存款手續時,未依規定核對李某的身份證件并進行登記,便為其開設了個人存款賬戶,其已違反了操作規程,因此造成李某的存款被他人冒領,該信用社理應承擔賠償責任。
未辦過戶的車輛
撞傷人由誰賠償
問:某村村民賈某將一輛舊車賣給同村朋友丁某,考慮到辦理過戶手續很麻煩,就沒有辦理車輛過戶。后丁某又將這輛車轉賣給劉某,劉某不久前開車將一行人駱某撞成重傷,經交警部門認定為劉某負全責。那么,駱某的醫療費該由誰承擔?
答:賈某賣車沒有辦理過戶手續,且丁某又將車賣給劉某,屬于連環購車,不辦理過戶手續的行為,究竟誰負責任,應依法確認。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原車主是否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的請示的批復》中規定:“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因車輛已交付,原車主既不能支配該車的運營,也不能從該車的運營中獲得利益,故原車主不應當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但是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的行為,違反有關行政管理法規的,應受其規定的調整。”司法解釋規定得相當明確,為此,賈某不應承擔責任,同理丁某也不應承擔責任。本案應由直接責任人劉某承擔交通肇事致人損害的全部責任。
跑來雞下的蛋
不可私自扣留
問:王某和田某是隔壁鄰居,王家的老母雞經常跑到田家下蛋,田某連雞蛋一塊還給王家。有一天。王某家的母雞又跑到田某家產蛋時,田某認為王某家的母雞占了他們家的雞窩,將蛋都留了下來,兩家為此發生爭執。田某的做法對嗎?
答:根據《民法通則》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拾得的飼養動物應當返還給失主,包括原物和天然孳息。這里的原物是指母雞,天然孳息是指雞蛋,因此,田某不能扣留雞蛋。但如果田某為王某家的母雞所付出的飼養費或其他費用,應當由王某負擔。
在農村,家畜、家禽放養現象比較普遍,如有的牛羊跑到別人家產下了牛犢和羊羔,作為拾得者,應將母牛、母羊及牛犢和羊羔,全部歸還給失主,失主也應補償拾得者為此所支付的相關費用。網上訂單適用現行合同法
問:A公司通過互聯網向B公司下訂單,但B公司發貨后,A公司拒絕承認發出過該交易信息,拒付貨款,B公司應怎樣維護自己的利益?進行訴訟時,這種法律關系應由現行哪些法律調整?
答:因為目前我國關于電子商務的法律還不健全,所以只能適用《合同法》的規定,關鍵在于B公司能否取得有力的證據。另外,我國正在著手這方面的立法工作,不久就會制定有關的規則。同時,目前法院在處理這類糾紛時,也一定會考慮其特殊的性質,或許會借鑒國外的有關立法,尤其是聯合國貿法會所制定的《電子商務示范法》。
“個人主頁”責任自負
問:目前許多網站都設有免費“個人主頁”的欄目,如果“個人主頁”的容有違法或侵權行為,要由誰來承擔責任,是網站,還是“個人主頁”的作者?
答:有關法律原則規定任何人不得利用互聯網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從民事侵權責任構成原則來看,“個人主頁”的作者應承擔侵權責任。至于網站,關鍵在于對這種“個人主頁”作者的侵權,是否知道和有過錯,如果有,也應承擔責任。
網上侵權管轄依據民訴法
問:網上侵權如何確定管轄?追加共同被告如牽涉范圍太大怎么辦?
答:在沒有新的立法之前,通過傳統法律的原則基本上還是可以解決有關網上糾紛的,只是因此對法院和法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并給他們創造了更多解釋法律和創制規則的機會。
因侵權提起民事訴訟,適用民訴法第29條等規定,由侵權行為地(實施地或結果發生地)或被告所在地。有關網上名譽侵權還可以適用最高院有關司法解釋,可以認定原告所在地為名譽侵權結果發生地而在原告所在地法院。
網上侵權確定管轄的關鍵和難點在于對侵權行為或結果證據保全,因為這是法院立案審查時需要的,可以考慮采用公證保全證據的方法。網絡侵權是一種新的侵權方式,因網絡的特殊性,侵權行為地的判定比較復雜。據悉,最高法院正在制定司法解釋,將認定“服務器所在地”或“交互式網絡終端機器所在地”為侵權行為地。
確定被告或追加被告的目的在于使自己受到的損害獲得賠償,因此有時被告過多沒有什么好處。如果被告方超過10人,可以采用代表人訴訟的形式,即由這些被告選擇2至5個代表人,代表他們進行訴訟。
這是共有財產嗎?
陳先生問:我在結婚前購買了一套商品房,首付款是我出的,與銀行的按揭貸款合同也是以我的名義簽訂的,結婚后我和太大共同償還按揭尾款,現因感情不和,準備離婚,我太太說這套房屋她也有份,要求我按照房屋市值的一半支付給她補償款。我到底需不需要支付這筆錢?
答:根據陳先生的闡述,由于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是陳先生,合同義務是由他在婚前履行的,相應的合同權利也應由他一人享有,所以該房屋是陳先生的個人財產。至于因購房而產生的按揭貸款,陳先生與銀行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形成于婚前,屬于他的個人債務,而他和太太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償還的按揭尾款應該視為利用夫妻共同財
產償還陳先生個人的婚前債務,離婚時陳先生應將共同還款部分的一半支付給太太,作為其客觀上使該房屋保值、增值的一種補償。
房產遺囑繼承
能否代位繼承
劉女士問:3年前我丈夫病重時曾立下遺囑,將他名下一套三室一廳住房留給其弟弟。上個月他弟弟因車禍去世,他弟弟的兒子要求繼承這套房子,說是代位繼承,這樣做可以嗎?
答:按我國《婚姻法》第11條規定,代位繼承是指在法定繼承中,被繼承人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這是對法定繼承的補充,與遺囑繼承在性質、范圍、條件等方面是不同的。
我國《繼承法》規定,只有法定繼承才能代位繼承,遺囑繼承不能代位繼承。遺囑繼承中,如遺囑繼承人先于遺囑人死亡,遺囑人的遺產應用法定繼承的方式或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分配。陳女士丈夫的弟弟先于其丈夫死亡,她丈夫遺囑中留給其弟的那套房子,應按法定繼承進行分配,不可以代位繼承。
可以收回出嫁女的責任田嗎?
案例:王某的女兒2008年出嫁,但是戶口并未遷出,仍然留在王村。王女士的丈夫也是農村的,嫁過去后,王女士丈夫的村莊落實了30年不變的土地承包政策,王女士沒有分到責任田。王女士娘家所在村村委會卻以王女士已經出嫁,不是本村人為由,收回了本屬于她的一畝責任田,以機動田的方式轉由他人承包。
分析:像這樣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在我國農村地區時有發生。這是農村傳統生活觀念和法律規定相悖的結果。按照我國農村的生活習俗,只要是嫁出去的閨女,不管有沒有辦理結婚登記,也不管戶口有沒有遷出,只要是按照農村習俗舉辦了嫁娶儀式的,都視為已經嫁出去,不再是本村人了,收回其責任田也是理所當然。其實不是這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經營法》第六條規定:“農村土地承包,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的權利。承包中應當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侵害婦女應當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第三十條規定:“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法律還規定,剝奪、侵害婦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發包方應當承擔停止侵害、返還原物、恢復原狀、排除妨害、消除危險、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王女士雖然已經出嫁,但是戶口仍留在本村,且在婆家也尚未分得責任田,在這種情況下,村組收回王女士責任田的做法顯然是有悖于法律的。
(李廣杰 袁克攀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區人民法院)
過道遭遇祖墳 另辟他徑繞行
案例:崔家兩兄弟門前有一條2米多寬過道,是1978年村組規劃時確定的,可以向南連通大路,通行較方便。但是這條過道必須穿過廉某家的一片祖墳方能抵達大路。崔家兄弟為圖方面,多次從該片墳塋中穿行。廉某知道后,為阻止崔家兄弟從此通行,便聯合家族中的叔伯兄弟,用預制板將該片墳塋圈了起來。這樣一來,崔家兄弟只好往東行走,另辟他徑,崔家兄弟認為這片墳塋的存在以及廉某的行為阻礙了他們的正當通行權,遂將廉某告至法院,請求排除妨害,正常通行。
分析:法院審理后認為,崔家兄弟為了方便生活起居,想直接通過墳園子走向大路的出發點可以理解。但是從這里通過的話,就得將一些年久的小墳頭踩踏平,這對于死者的后人來說,是不可容忍的,這是對農村風俗的一個巨大挑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破壞國家經濟計劃,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民法通則實施意見》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對于一方所有的或者使用的建筑物范圍內歷史形成的必經通道,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不得堵塞。因堵塞影響他人生產、生活,他人要求排除妨礙或者恢復原狀的,應當予以支持。但有條件另開通道的,也可以另開通道。”
鑒于1991年,村委會為了協調兩家的矛盾,已經為崔家兄弟出資另行修墊了一條通道,況且崔家兄弟已經在后修的通道上出行了20余年,故原來村組規劃的那條過道,不是唯一可以出行的通道。不能因為崔家兄弟的通行方便而將廉某家的祖墳拆除,這是和當地的善良風俗背道而馳的,于情于理也是行不通的。基于以上事實和法律規定,法院最終駁回了崔家兄弟的訴訟請求。
(李廣杰 陳紅濤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區人民法院)
丈夫欠下巨額債務 離婚妻子應否償還?
2008年10月,趙先生以自己生活困難為由,向朋友崔先生借款4.6萬元后便不知所蹤。2010年8月,趙先生和妻子胡女士在法院主持調解下離婚。2010年11月,崔先生因無法找到趙先生,便以胡女士為被告至法院,要求胡女士償還夫妻共同債務4.6萬元。
崔先生稱,欠條是胡女士的丈夫趙先生打的,時間是2008年12月4日,當時胡女士和趙先生還是夫妻關系,這個債務是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欠下的債務。現趙先生外出不知所蹤,故應當由其妻子負責償還。胡女士辯稱,其丈夫在2006年便有了外遇,在外面包養情人,還生了一個小女兒,四五年來,除了離婚時回家一趟,一直不曾回家過,家中老人和周圍鄰居都可以證明,所以這個債務不應該作為夫妻的共同債務由胡女士承擔,而應該由趙先生承擔。
法院經過審理后,認定了趙先生向朋友借款4.6萬元的事實,同時也認定了四五年來,趙先生和胡女士并未實際共同生活的事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崔先生訴請的4.6萬元債務系趙先生個人所欠,欠條上面沒有胡女士的簽名,胡女士對上述舉債行為也并不知情,夫妻二人不存在共同舉債的合議。崔先生也無證據證明趙先生將上述4.6萬元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涉案的4.6萬元債務不構成夫妻共同債務,所以不應該由胡女士償還該債務,崔先生只能向趙先生本人主張權利,要求償還。據此,法院駁回了崔先生的訴訟請求。
這樣的代書遺矚有效嗎?
吳先生的父親病重,請懂得法律知識的劉某到場代書一份遺囑。在吳先生和劉某在場的情況下,按照吳父的意愿,劉某了一份遺囑,該遺囑載明吳父的所有遺產均留給吳先生。吳先生和劉某、吳父都在遺囑上簽了字。吳父去世后,吳家兄弟因吳父遺產的繼承發生糾紛,吳先生拿著該遺囑訴至法院。法院審理后認為,該份遺囑形式上不合法,為無效遺囑,吳父的遺產應按法定繼承辦理。
這是一件因代書遺囑引發的糾紛。《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第十八條規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二)繼承人、受遺贈人;(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吳父病重不能親筆書寫遺囑而找人是法律許可的。但是代書遺囑在形式上有嚴格的要求,需要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且不能是繼承人和與繼承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一、乙方委派律師_______擔任甲方的法律顧問,為甲方提供法律幫助,依法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甲方指定_______為法律顧問的聯系人。
二、法律顧問工作范圍:
1.為甲方解答法律問題,必要時提供法律意見書。
2.協助草擬、修改、審查合同和有關法律事務文書。
3.接受甲方委托,參與經濟合同談判。
4.接受甲方委托,擔任人,參加訴訟、非訴訟、調解、仲裁活動。
5.應甲方要求,向職工進行法制宣傳教育。
6.接受甲方委托、辦理其它法律事務。
三、律師的工作時間、地點,根據甲方的提議,隨時聯系約定。
四、甲方向乙方每月繳納聘請律師費_______元。律師費用按季繳納,參加訴訟、非訴訟、調解、仲裁、以及項目談判,收費按規定另議。
五、律師受甲方委托,外出差旅費由甲方支付。
六、甲方應向律師提供與業務有關的情況、資料和必要的工作條件。
七、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期限為_______年。
八、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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