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寫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嗎?我們特意為您整理了5篇食品流通許可管理范文,相信會為您的寫作帶來幫助,發現更多的寫作思路和靈感。
根據市局主要領導的指示精神,市局下發了《關于進一步做好乳制品食品流通許可證換發工作的通知》,根據文件要求,當前各直屬局、分局對轄區乳制品經營戶食品流通許可證的換發掃尾工作正在有序開展。市局食品處于8月14、15日對部分直屬局、分局的乳制品換發許可證工作進行了督查,督查發現總體情況良好,但也存在一些共性問題。現就乳制品經營戶食品流通許可證換發工作和乳制品經營戶食品流通許可業務提出如下指導意見,請各直屬局、分局在食品流通許可工作中貫徹執行。執行中發現的問題,請及時上報。
一、關于乳制品經營戶食品流通許可證換發工作
1.嚴格區分換形。
因與《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配套的現行工商系統二版軟件食品流通許可模塊經過幾次改版,應屬換發許可證范圍的情形較多,各直屬局、分局食品流通監管部門務必要區分不同情形,采取相應的變更(備案)措施。
(1)不經營乳制品,但流通許可證中食品類別載有“乳制品”內容的,應到食品流通監管部門申請核銷該食品類別,換發新的不含“乳制品”經營項目的食品流通許可證,并到注冊登記部門變更相應的經營范圍。
(2)不經營乳制品,流通許可證食品類別也未明確載明“乳制品”內容的,但經營戶在申請辦理《食品流通許可證》時,在《經營食品類別表》中勾選了“乳制品”項目的,由經營戶填寫《取消乳制品許可類別申請表》(見附件一)交食品流通監管部門登記在案并存入該經營戶的食品流通許可檔案中。各直屬局、分局要在本次乳制品換發許可證掃尾工作結束后,將該種情形詳細匯總上報,市局食品處將協調信息中心統一做后臺數據處理,確保該種情形以后不被統計為乳制品經營戶。
(3)經營乳制品,但未換發新的乳制品經營項目單列的食品流通許可證的,由工商所(分局)巡查監管人員督促經營戶到食品流通監管部門申請換發乳制品經營項目單列的食品流通許可證,并明確是否包含“嬰幼兒配方乳粉”。
(4)經營乳制品,已經換發食品流通許可證,但未變更營業執照經營范圍的,由工商所(分局)巡查監管人員督促經營戶到注冊登記部門變更經營范圍。
2.嚴格把握換證條件。
本次乳制品經營戶換發食品流通許可證的出發點是抬高經營門檻,進一步規范完善乳制品經營許可,各直屬局、分局要充分認識換證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嚴格以下把握換證條件。
(1)提供經營戶(經營者)銀行開戶證明;
(2)建立或加入電子信息追溯系統的相關資料;
(3)現場核查需要低溫保存的乳制品是否配備冷藏設備或者采取冷藏措施;
(4)從業人員健康證明。
3.嚴格許可檔案管理。
食品流通監管部門在辦理乳制品經營戶食品流通許可證換發業務時,經營戶提交的變更資料(包括《取消乳制品許可類別申請表》)、《食品流通許可現場核查表》以及收回的原核發的《食品流通許可證》正、副本等要按照要求規范入檔。
4.嚴密協作注重統籌。
在換發許可證時,應及時告知經營戶憑換發后的食品流通許可證到注冊登記部門變更經營范圍,負責企業年檢、個體工商戶驗照的企業監管部門和工商所(分局)在辦理年檢、驗照業務時應注意嚴格把關,確保食品流通許可證上食品許可范圍與營業執照經營范圍保持一致。工商所(分局)巡查監管人員在對乳制品經營戶實施日常監管查看《食品流通許可證》時,把乳制品(含、不含嬰幼兒配方乳粉)經營項目是否單列許可作為必查事項重點關注。
二、乳制品經營戶食品流通許可業務
1.保持食品流通許可中經營項目和食品類別一致。
改版后的食品流通許可軟件流程中將乳制品(含、不含嬰幼兒配方乳粉)作為許可經營項目單列,同時在許可食品類別中以“勾選”的形式出現“乳制品”字樣,食品流通監管部門工作人員在辦理食品流通業務流程時,應注意將食品許可經營項目和食品類別保持一致。
2.根據食品流通許可軟件使用相關表式。
對于申請乳制品許可經營項目的食品經營戶,食品流通許可受理人員在書式申請材料齊全后,進入現場核查環節時,工商所(分局)現場核查人員應打印《食品流通許可現場核查表》(見附件二,來自于食品流通許可軟件流程),在申請人配合下進行實地現場核查,并根據現場核查情況填寫《核查表》。現場核查時,應重點關注是否建立或加入電子信息溯源系統、需要低溫保存的乳制品是否配備冷藏設備或者采取冷藏措施。
一、流通環節食品經營者不需要取得流通許可的情形
1.經營食用農產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許可。《食品安全法》第2條第二款規定:供食用的源于農業的初級產品(以下簡稱食用農產品)的質量安全管理,遵守《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規定,而《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對食用農產品的生產經營沒有規定許可制度。所以經營食用農產品不需要辦理食品流通許可。
那么,哪些產品屬于食用農產品呢?目前法律法規尚沒有明確具體的列舉性規定。這就給工商執法人員在履行食品流通許可和食品安全監管職責帶來了困難。一些地方參照商務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展農產品連鎖經營試點的通知》(商建發[2005]1號)所附的《食用農產品范圍注釋》(以下簡稱《注釋》)來界定食用農產品的范圍。《注釋》將“食用農產品”界定為“可供食用的各種植物、畜牧、漁業產品及其初級加工產品”,并把米、面、食用油、醬腌菜、茶葉等產品都列入了食用農產品范圍。筆者認為:《注釋》中對食用農產品的界定主要是從稅收政策和農業產業政策的角度制定的,沒有充分考慮食品安全的因素。《注釋》將米、面、食用油等食品列為食用農產品。不利于食品安全的監管,不能用《注釋》中的標準界定食品安全監管中的食用農產品。理由如下:食用農產品的范圍應站在質量安全的角度,依據《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并參照《產品質量法》、原《食品衛生法》、《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等涉及質量安全的相關法規來界定。《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農產品,是指來源于農業的初級產品,即在農業活動中獲得的植物、動物、微生物及其產品。以上規定只是一個籠統的規定,沒有做具體劃分。這就要求我們依據《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立法精神,參照其他產品質量法規來界定食用農產品的范圍。一是參照《產品質量法》的規定。該法將產品的概念定義為“經過加工、制作用于銷售的產品”,換個角度講就是經過加工、制作用于銷售的產品不屬于食用農產品。但僅對農產品進行簡單處理以便利用或銷售,按習慣應視為“農產品或食用農產品”。二是參照原《食品衛生法》關于衛生許可的規定。原《食品衛生法》是一部專門調整食品衛生質量的法律。《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食品許可制度是從原《食品衛生法》中的衛生許可證制度演變過來的,其目的是為了保證食品安全。因此我們在辦理食品流通許可時應充分考慮原《食品衛生法》及配套法規中關于衛生許可證的辦理范圍,這樣才能體現《食品安全法》中關于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制度的立法精神。衛生部在《關于貫徹落實(食品衛生許可證管理辦法>加強食品衛生許可管理工作的通知》(衛監督發【2006】72號)的《食品生產經營方式及范圍(供填寫食品衛生許可證參考用)》(附件2)中將辦理衛生許可證的食品范圍定為23種,并將油脂、醬腌菜、米面雜糧及其制品、預制肉制品、預制水產品等食品納入衛生許可范圍。三是參照《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的規定。該《條例》第2條規定了“國家對生產下列重要工業產品的企業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一)乳制品、肉制品、飲料、米、面、食用油、酒類等直接關系人體健康的加工食品”。食品生產許可證目錄中將28類食品列入名單,其中有糧食加工品(小麥粉、掛面、大米;谷物加工品,如高梁米、小米、糙米、黑米等;谷物碾磨加工品,如玉米碴、蕎麥粉、燕麥片等;谷物粉類制成品,如生切面、餃子皮、通心粉、米粉等)、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肉制品(腌臘肉制品、醬鹵肉制品等)、茶葉(毛茶除外)及相關制品、蔬菜制品(包括醬腌菜、蔬菜干制品、食用菌制品)、蛋制品(包括經腌制或糟腌或鹵制等工藝加工制成的蛋制品)、水產制品(干制水產品、鹽漬水產品等)、豆制品(腐乳、豆豉、納豆等發酵性豆制品,豆腐、干豆腐、腐竹、豆漿等非發酵性豆制品)、蜂花粉及蜂產品制品(包括蜂蜜、蜂王漿、蜂花粉、蜂產品制品)等產品。也就是說上述產品被國家質檢總局列為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工業產品,既然列為工業產品。顯然就不屬于農產品。
綜上所述,區分食用農產品與食品的界限,重點看三個條件:一是是否經過農業生產環節和收獲環節以外的加工;二是是否在《食品安全法》實施前要求辦理“衛生許可證”;三是是否被列入工業生產許可證目錄。具備以上三個條件的食品就不是食用農產品。
2.前店后廠銷售自己生產加工的食品、餐飲店外賣自己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流通許可。一般來講,食品生產許可、餐飲服務許可的門檻比流通許可要高,食品生產加工環節、餐飲服務環節的監管比流通環節要嚴。食品安全法在立法時就采取了對自己加工制作產品許可優先歸并的原則。即有生產、銷售的,生產許可優先,且僅辦理生產許可;有餐飲服務、銷售的,服務優先,且僅辦理餐飲服務許可。以前店后廠的形式銷售自己加工的食品雖屬銷售行為,但這一行為被生產加工這一主要環節所涵蓋,應由質監部門統一監管;餐飲服務環節經營者外賣自己加工的食品被餐飲加工這一主要環節所涵蓋,應由食品藥品監督部門統一監管。這樣既避免了職能交叉,又強化了監管。
3.保健品不需要取得流通許可。按照職責分工,保健品歸食藥部門監管。在保健品監管法規出臺之前,出于對保健品經營者納稅需要及發票需要。保健品經營者提出流通許可申請的,可按預包裝食品核準經營范圍,但不可直接核準“保健品”的經營范圍,待保健品監管法規出臺后再根據相關規定予以調整。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需取得流通許可的情形。
二、流通許可證的許可事項需進一步明晰
1.憑工商機關的“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填寫食品流通許可證的名稱。已取得營業執照又增加食品經營范圍的,以營業執照名稱為準:營業執照上的名稱變更的,許可證的名稱也應隨之變更。
2.經營場所要填寫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具體地址。不能填寫為辦公場所或企業住所。
3.許可范圍應具體。建議在經營項目上加注具體食品類別。由于《辦法》中規定的經營項目只有“散裝食品”或“預包裝食品”,對經營者所經營食品的具體類別沒有注明。導致基層工商部門不能對食品經營進行行業分類,給發證后的查詢、統計分析和日常監管造成了困難。鑒于此,本
人認為應將經營品種相對單一的食品以及有特殊要求的食品的具體類別以加注括號的形式予以注明。如:預包裝食品(豆腐等);散裝食品(鹵肉等)。已在食品經營戶中推行電子臺帳并能共享臺帳信息的地方則沒有必要按上述方式注明。
4.主體類型應根據國家工商總局已經頒布的市場主體分類標準填寫,與登記注冊的類型一致。具體分為:(1)內資企業;(2)港、澳、臺商投資企業;(3)外商投資企業;(4)個體工商戶;(5)農民專業合作社。
5.負責人是指法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具體包括: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分支機構的負責人:合伙企業的執行事務合伙人(委派代表);個體工商戶業主;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
三、辦理流通許可證需現場核查的情形
《辦法》第16條規定:許可機關應當審核申請人提交的相關材料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第27條第一項至第四項以及本辦法的要求。必要時可以按照法定的權限與程序,對其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核杏,鑒于尚未出隹現場核查的具體辦法,本人認為下列情形需現場核查:(1)食品批發商;(2)大中型商場(超市);(3)散裝食品經營者;(4)冷凍、冷藏食品經營者;(5)經營場所或者經營活動可能造成重大食品安全隱患或者可能危害公眾身體健康的;(6)公眾申訴、舉報或者其他部門通報,認為申請人不具備許可條件的;(7)申請人涉嫌提供虛假材料的;(8)法律、法規、規章及上級部門規定需現場核查的其他情形。
四、流通許可現場核查的具體內容
1.現場核查周邊環境有無污染源。經營場所距離垃圾場、公用旱廁、糞池等污染源應在25米以上,遠離工業污染源。
2.現場核查經營場所是否符合條件。經營場所應有良好的照明、采光、通風條件。食品批發商應有專用庫房。經營場所、貯存場所完好,地面、墻面、屋面整潔,室內無脫落、無塵絮。
二、建立食品安全監管能力評估檔案。2011年10月份,省局開展了工商所食品安全監管能力評估工作,各所、辦事處要把學習、考試、評估測評表匯總存檔,單獨存放。上半年各所、辦事處要完成。
三、各所、辦事處要開展食品安全社區創建活動,確保年內全部達到放心標準。每個工商所、辦事處有5個以上高標準食品安全示范點,2012年消保科要重點監控示范點。各所、辦事處3月30日前將示范點名單上報消保科(名稱、地址、經營范圍、批發或零售、負責人、聯系電話)。
四、強化屬食證明登記制度。工商所、辦事處對轄區現場制售、自制熟食經營者要底數清,建立電子臺賬。集日要做好熟食登記證明。各所、辦事處自4月1日開始按要求開展熟食證明登記,各所、辦事處到消保科領取熟食證明登記臺帳。
五、加強源頭管理,開展供貨商分級管理。各所辦事處摸清轄區供貨商底數,供貨商必須到工商所備案,工商所、辦事處建立供貨商電子臺賬,實行分級管理。上半年完成。
六、嚴格實施食品流通許可,規范實地考察。尤其是現場制售實地考察,規范發證行為。發證后一個月內歸檔。
七、繼續推廣“一票通”。“一票通”把經營者經營行為與工商部門監管有機結合起來,減少了食品經營業戶的負擔。今年我們繼續在所有食品經營業戶中推廣使用“一票通”,食品經營戶進貨時必須使用“一票通”憑證。各單位接此通知后到食品流通辦公室領取。“一票通”憑證將作為日常監管中“四制”檢查的一項重要工作內容,各所、辦事處可到消保科領取“一票通”。
八、進一步規范食品經營戶供貨商檔案和食品流通許可檔案。食品供貨商檔案包括供貨商營業執照復印件,供貨商食品生產流通許可證、流通許可證復印件,供銷雙方食品安全合同書,食品檢驗報告等,上述文件必須在有效期內。食品流通許可檔案要及時歸檔,專門存放,打印目錄。
九、積極開展食品安全監管執法活動。2012年各所、辦事處要普遍開展食品經營未建立食品查驗制度和過期食品大檢查,對仍不履行食品經營者義務的經營者進行處罰。今年各所、辦事處要開展各類專項整治活動。自2012年4月開始每月各所、辦事處向消保科上報上月一般程序、簡易程序(簡易程序必須有專用處罰鑒定書,不能用即罰單代替)處罰戶數、數額,年終累計排序,作為執法辦案的考核依據。
十、更新完善食品安全數據庫內容,督促轄區食品經營者建立規范電子臺賬。各單位對新開業食品經營戶要及時采集數據,及時錄入微機,確保轄區食品經營戶與數據庫相符。數據采集表要裝訂存檔。
一、如何把握“準予食品流通經營許可”的條件問題
根據《食品安全法》第31條規定,從事食品流通的經營戶要取得許可必須具備四項條件,既《食品安全法》第27條(一)至(四)項規定,這四項規定分別對“場所”、“設備設施”、“人員和規章制度”和“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作了明確要求。首先,雖然這四項規定比較詳細,但同時也很難用書式材料予以證明。例如,什么樣的場所才算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還有“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等設備設施,也很難用書面材料來確認。其次,當前農村的廣大中小規模食品經營者的經營條件情況堪憂:一是經營場所衛生狀況較差,食品類商品隨意堆放;二是防塵、防蟲、通風等工作不到位。
頒發食品流通許可證是食品安全法對工商部門的一項新授權,在實際執行中,仍有不少難點:一是頒發食品流通許可與開展食品流通許可實地審查的具體部門須盡快明確;二是上述職責交叉或空白區域的發證監管要求須進一步明確;三是頒發流通許可的經費須迅速落實;四是新舊許可證的頒發條件與要求須有序銜接。
二、過多過細的標準和要求使轉到地下的中小企業難以監管的問題
《食品安全法》第60條規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食品不得實施免檢。縣級以上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食品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樣檢驗。進行抽樣檢驗,應當購買抽取的樣品,不收取檢驗費和其他任何費用。”對食品檢查內容作了明確規定,把食品標示和食品經營者檢查食品情況記錄明確為檢查內容。如第20條規定了詳細的食品安全標準,對食品經營場地、經營者健康狀況也作了明確規定。
嚴格標準當然很好,保存完整的記錄更好。但對不少的中小企業而言,這些東西過去都沒有。如果嚴格按此規定執行,不知道將會產生多少達不到標準的中小企業轉入地下生產,產生監管盲區。
三、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執行難度較大的問題
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規定,經營企業要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如實記錄食品名稱、生產批號、保質期、進貨日期等內容;《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食品批發企業須建立批發臺賬;國家工商總局《食品流通安全監督管理辦法(送審稿)》“鼓勵其他食品經營者參照食品經營企業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此項制度實際執行難度極大。尤其是對生產批號、保質期等現行條形碼以外的信息記錄。如何有效執行此項制度是一項重大課題。
四、違法處罰幅度有待細化與限制的問題
《食品安全法》提高了對食品生產經營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與處罰幅度。《食品安全法》第85條規定對違反第38條第(一)、(三)、(四)、(八)、(十)項規定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和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依據《食品安全法》第86條規定對違反第38條第(七)、(九)項規定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和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食品安全法》第87條規定對違反第34條規定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食品安全法》提高對食品生產經營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與處罰幅度,各項違法處罰的起點多為二千元,上至二萬、五萬、十萬不等。此舉將有效震懾違法行為,但操作層面尚存部分問題。一是起點偏高。因為實際從事流通領域小食雜店等食品經營的人員大多為下崗職工、失地農民和外來人員,屬于社會的弱勢群體,往往選擇車庫、車棚等租金低廉的房子作為經營場地,其消費群體往往消費力低下,獲利不多,甚至不足以開銷生活費。若對于他們未依法遵守查驗記錄制度等目前普遍的違法行為,處以二千元以上的罰款,很難順利執罰到位,基層監管執法適用難度很大。二是自由裁量權須加以限制,罰款的幅度巨大,若不對此加以細化限制,則易造成處罰畸輕畸重乃至權力尋租等現象。
五、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的問題
《食品安全法》規定國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將召回制度由之前的企業自律行為變成了法律責任。作為食品安全流通領域的主管部門。工商部門應督促經營者召回已進人流通領域的不安全食品。而面對數量眾多的食品經營戶,這無疑是工商部門在食品安全法實施后必將遇到的一個嚴峻問題。這也要求我們要嚴格建立食品追溯機制,對不安全食品實施有效召回。要督促食品經營企業嚴格落實食品準入制度。凡從事食品經營就必須建立食品采購和食品銷售“明細兩本賬”。我們應該充分利用索證索票和食品經營臺賬等方式,嚴格執行進貨查驗、索證索票、登記備案制度,做到采購源頭、銷售流向可查,一旦發現問題,能夠及時追根溯源。只有這樣才能對不安全食品進行有效召回。
六、各部門實現無縫銜接的問題
乙方(銷售方):
為搞好我校學生生活管理,確保食品衛生安全,明確安全責任,減少采購中間環節,減輕學校負擔。我校決定對食堂所需的食品原材料(干菜、調料品)實行統一采購、配送。經甲、乙雙方共同商定,特訂立本合同。
一、基本要求
1、乙方必須持有營業執照和食品流通許可證。
2、乙方所進食品原料的單位(或個體)必須持有營業執照和食品流通許可證。
二、配送具體要求
1、乙方根據學校的需要(學校食堂管理人員電話通知乙方)將調料等物品按所需數量不計運費配送到學校,由學校食堂管理人員復核驗收并在食堂原材料采購憑證上簽名認可后到食堂經費管理人員處付款。
2、乙方所配送的調料等物品,應有出產檢驗合格證,不能過期。若因乙方提供的物品導致的中毒事件,由乙方承擔全部責任。
3、乙方貨物送達時,在乙方、學校證明人、經費管理人員的相互監督下進行計量并結算貨款。
4、乙方所配送的食用油等物品價格不得高于當地市場價格(或略低于市場價格),并隨市場的波動而變化。
三、在合同期間因政策性、不可抗拒或不可預見性的外因需要終止合同,甲乙雙方應及時終止合同并共同協商處理好相關工作。
四、此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從簽訂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