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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曾在國有、集體企業工作滿XX年以上的原固定工或勞動合同制職工,累計繳費滿15年以上,后因企業破產、改制失業后,按靈活就業人員政策繼續繳費的,繳費期間因病經鑒定醫療終結并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達到以上年齡的可以申請辦理因病提前退休或退職。
《企業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標準》報名時,可與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領取。
報名辦法和時限
符合病退休條件的人員由個人寫出書面申請報名。報名時間從XX年11月22日開始到XX年12月7日結束。報名時需填寫《XX年度企業職工因病提前退休報名登記表》,同時填寫《職工因病(非因工負傷)勞動能力鑒定表》。
勞動能力鑒定
經省人社廳同意,經省人社廳同意,從今年開始,我市企業職工病退工作,在全市推行自愿申請、公開報名、嚴格勞動能力鑒定的辦法,省人社廳下達我市的控制指標,不再向各縣區(含財政直管縣)和中、省、市直企業下達。按照規定,企業職工病退(含各縣區及財政直管縣),經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初次鑒定合格后,須報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最終評審。為體現公平、公正、公開、杜絕弄虛作假,省、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將委派技師或有關專家進行心電圖、b超、ct等檢查、檢驗或派專家進行監督。不再要求申請人現到醫院開診斷證明或病歷。申請人提供的原有近3年(精神病近5年)的住院、門診病歷材料、近期醫療機構診斷證明書、x光片、ct、ect、mri片、b超及病歷報告書、化驗單等資料只作為參考。紀檢部門將對鑒定的各個環節進行全程監督,擬辦理因病提前退休人員名單,在企業(在人事機構托管人員在社區)顯著位置公示10天,接受社會監督。對弄虛作假,出具虛假檢查、檢驗報告,偽造診斷證明和住院病歷的,要追究有關醫療衛生機構領導及有關醫務人員的責任。參加鑒定的醫療衛生專家,簽署虛假鑒定意見,要追究醫療衛生專家的責任。
按照省物價局、省財政廳《關于勞動能力鑒定收費標準的通知》(冀價行費〔XX〕20號)規定,組織鑒定時每人收取400元鑒定費。必要的檢查、檢驗費由承擔鑒定工作的醫院按規定標準收取,費用自理。不論鑒定結果是否達到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鑒定費、醫院收取的各項檢查、檢驗費,均不再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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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辦條件
(1)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
(2) 在順德區累計繳費年限已達享受基本養老金待遇規定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
(3)因病或非因工致殘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二、所需資料
(1)經所屬工作單位或村(居)委會蓋章確認的《因病提前退休申請審批表》(附表一,以下簡稱審批表)一式兩份;
(2)申請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一份(原件退回申請人);
(3)診療病歷復印件或診斷證明書原件及復印件(原件退回申請人);
(4)相關的檢查報告復印件(如肝功能、b超、血像、腎功能等)、影像檢查(x光片、ct、mri(核磁共振))等;
注:提交材料為復印件的,需注明與原件一致,加蓋印章并核對原件。
三、操作流程
(一)提出申請
申請人達到規定年齡和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后提交所需資料到順德區各鎮街社保辦事處以書面提出申請。
(二)審查受理
辦事處初審申請人提交的資料,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辦事處應當及時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提供的申請材料完整且符合規定要求,屬于因病提前退休業務范圍且在受理時效內的,予以受理并現場出具《醫院體檢介紹信》(附件二)及《勞動能力鑒定介紹信》(附件三)各一式兩份,其中一份由辦事處連同申請資料一并歸檔,另一份交申請人。
(三)申請鑒定
申請人先憑《醫院體檢介紹信》到指定醫院進行體檢,然后憑《勞動能力鑒定介紹信》及鑒定所需材料到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鑒定。
(四)組織鑒定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受理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后,應當在規定時間內,按照規定的辦法、程序和標準,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
(五)結論送達
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后,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將《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書》移交養老保險科下發各鎮街辦事處,由辦事處審批并將結果送達申請人。
四、辦理時限
勞動能力鑒定具體時限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負責,辦事處自接收鑒定結果起3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結果并通知申請人。
五、退休申請手續
個人大病救助申請書
縣民政局:
我叫XXX,今年六十二歲,身份證號碼為XXXXXXXXXX。我是縣習文鄉板屯村村民,我全家共有3口人,丈夫患癌癥去世,是大病致貧戶。
我于20XX年患雙膝重度骨關節炎,無法行走,喪失了基本的勞動本事和生活本事。多年來一向四處求醫,靠藥物控制病情。今年以來,先后到安陽、邯鄲進行治療,效果都不夢想。家里的錢都花光了。實在沒辦法,只好向親戚朋友求助,在大家的幫忙下,住進了解放軍總醫院,先后做了兩次大手術,花去醫療費十幾萬。加上丈夫前幾年住院看病,欠下的外債已經是十八萬多。對于一個農村家庭來說,這無疑是一個天文數字。
我兩個兒子參軍,微薄的津貼孩子不舍得花,省下來給我看病。僅有的4畝地,因無本事耕種也給了別人,此外無任何收入。為此,特懇請民政部門給予救助。
我保證上述情景完全真實,無任何虛假,如情景不實,自愿承擔全部職責,如數退還已領取的`救助金,并理解相關法律法規處罰。
申請人:
20xx年x月x日
個人大病救助申請書
xxx人民政府民政辦:
申請人:,男,壯族,現年55歲,家庭其他成員5人。家住xx鎮xx村民委xx小組14號。
本人 因患有肺部腫瘤,且引起胸腔大量積液,抽干后又反復發作,先后各在xx醫院、xx縣中醫院、xx縣老醫院及市醫院進行檢查治療。最終在xx州醫院確診為肺部惡性腫瘤。其中除去報銷的農村醫療合作費外其開支如下:
首先在xx醫院醫藥費共用去玖佰捌拾元整,合幣:980元。 其次在xx縣中醫藥醫藥費共用去壹仟肆佰肆拾捌元肆角,合幣:1448.4元。
再次在xx老縣醫藥醫藥費共用去貳仟叄佰零柒元玖角,合幣:2307.9元。
最后在xx州醫藥費共用去壹萬壹千柒佰叁拾伍元整,合幣:11735元。
其間親屬為服侍病人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共用去叁仟陸百元左右,合幣:3600元。
病人醫藥費用總合幣:16471.3元。交通護理費用合幣:3600元。兩項合幣:20071.3元。
因本人家庭經濟收入非常困難,無力承擔本次治病的昂貴的醫藥費用。其中大部分的治療費用都是從五親六戚和朋友中借款籌備治療的。現無法承擔這樣的大病醫療費用不得不向醫院申請出院回家進行保守治療。現本人已經欠下了重重債務。其中還有后期的化療治療將會開支出更加昂貴的'醫藥費用。
因此,本人特向xx寶鎮人民政府民政辦申請大病醫療救助,望貴單位給予本人大病的救助為謝!本人及全家老小對貴單位的幫助將感激不盡!
此致
敬禮!
申請人:
20xx年x月x日
個人大病救助申請書
尊敬的領導:
我叫**,家中5口人。現住農村。房屋是1998年住房改革時購買的公有住房。住房面積為47.5平方米。我家收入只有210.5元,家中生活困難,特申請低保。我的家庭情況是:我本人,***年生,慢性氣管炎哮喘病,長年整理有病。曾在建筑陶瓷廠上班,于***年病退。工廠給生活費207元,再無其它收入。妻子,***,***年生,沒有參加過工作,沒有任何收入。兒子,***,***年生,先天性呆傻,無工作無收入。 我還有一女兒叫唐明鳳,***年生。現已出嫁。住***小區X樓X門X室。在***瓷廠上班,月工資620元。其夫,是同廠的下崗工人。廠子開下崗生活費251元。她有一個女兒,2周。她家生活也很困難,不能給我生活費用。請求政府根據《農村低保》給予我最低生活保障。
此致
敬禮!
申請人:
20xx年x月x日
個人大病救助申請書
XX民政部門:
本人,女,xx族,現年xx歲,家住xxx村。
我于2012年8月份,突感心跳異常,并伴有頭暈等癥狀,后經遵義醫學院、重慶西南醫院確診為風濕性心臟病,心臟瓣膜鈣化病變,必須馬上做心臟手術,換心臟瓣膜。于是,2012年9月5日住進遵義醫學院,并于2012年9月10日進行了心臟瓣膜置換手術。在遵義醫學院住院手術治療11天,花去費用9萬余元。由于這種手術后仍須定期檢查和終身服用藥物,后續治療費用也是個無底洞。
由于我家住農村,沒有什么經濟來源,之前的手術治療已讓我的家庭負債累累,我又失去了勞動能力,我的家庭已經不堪重負,后續治療怎么辦呢?萬般無賴之下,我只有向民政部門求助,懇請市民政部門給予幫助!
此致
敬禮!
申請人:
20xx年x月x日
個人大病救助申請書
__街道(社區):
我叫___,男(女)__年__月出生。原系___公司職工,__年__月退休后移交到__街道__社區。__年__月患尿毒癥,每周透析__次,愛人、子女工作生活情景(略),由于尿毒癥需要長期透析,家庭生活因病致貧,現申請大病救助。
附:醫院診斷證明和醫藥費收據
第一條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條例及本細則所稱醫療機構,是指依據條例和本細則的規定,經登記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機構。
第三條醫療機構的類別:
(一)綜合醫院、中醫醫院、中西醫結合醫院、民族醫醫院、專科醫院、康復醫院;
(二)婦幼保健院;
(三)中心衛生院、鄉(鎮)衛生院、街道衛生院;
(四)療養院;
(五)綜合門診部、專科門診部、中醫門診部、中西醫結合門診部、民族醫門診部;
(六)診所、中醫診所、民族醫診所、衛生所、醫務室、衛生保健所、衛生站;
(七)村衛生室(所);
(八)急救中心、急救站;
(九)臨床檢驗中心;
(十)專科疾病防治院、專科疾病防治所、專科疾病防治站;
(十一)護理院、護理站;
(十二)其他診療機構。
第四條衛生防疫、國境衛生檢疫、醫學科研和教學等機構在本機構業務范圍之外開展診療活動以及美容服務機構開展醫療美容業務的,必須依據條例及本細則,申請設置相應類別的醫療機構。
第五條中國人民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編制外的醫療機構,由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按照條例和本細則管理。
中國人民后勤衛生主管部門負責向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提供軍隊編制外醫療機構的名稱和地址。
第六條醫療機構依法從事診療活動受法律保護。
第七條衛生行政部門依法獨立行使監督管理職權,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干涉。
第二章設置審批
第八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當按照當地《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合理配置和合理利用醫療資源。
《醫療機構設置規劃》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依據《醫療機構設置規劃指導原則》制定,經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在本行政區域內實施。
《醫療機構設置規劃指導原則》另行制定。
第九條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按照《醫療機構設置規劃指導原則》規定的權限和程序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定期評價實施情況,并將評價結果按年度向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和同級人民政府報告。
第十條醫療機構不分類別、所有制形式、隸屬關系、服務對象,其設置必須符合當地《醫療機構設置規劃》。
第十一條床位在一百張以上的綜合醫院、中醫醫院、中西醫結合醫院、民族醫醫院以及專科醫院、療養院、康復醫院、婦幼保健院、急救中心、臨床檢驗中心和專科疾病防治機構的設置審批權限的劃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其他醫療機構的設置,由縣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審批。
第十二條有下列開展之一的,不得申請設置醫療機構:
(一)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單位;
(二)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個人;
(三)醫療機構在職、因病退職或者停薪留職的醫務人員;
(四)發生二級以上醫療事故未滿五年的醫務人員;
(五)因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已被吊銷執業證書的醫務人員;
(六)被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機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七)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二)、(三)、(四)、(五)、(六)項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醫療機構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第十三條在城市設置診所的個人,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醫師執業技術考核合格,取得《醫師執業證書》;
(二)取得《醫師執業證書》或者醫師職稱后,從事五年以上同一專業臨床工作;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醫師執業技術標準另行制定。
在鄉鎮和村設置診所的個人的條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第十四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置醫療機構,由政府指定或者任命的擬設醫療機構的籌建負責人申請;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設置醫療機構,由其代表人申請;個人設置醫療機構,由設置人申請;兩人以上合伙設置醫療機構,由合伙人共同申請。
第十五條條例第十條規定提交的設置可行性研究報告包括以下內容:
(一)申請單位名稱、基本情況以及申請人姓名、年齡、專業履歷、身份證號碼;
(二)所在地區的人口、經濟和社會發展等概況;
(三)所在地區人群健康狀況和疾病流行以及有關疾病患病率;
(四)所在地區醫療資源分布情況以及醫療服務需求分析;
(五)擬設醫療機構的名稱、選址、功能、任務、服務半徑;
(六)擬設醫療機構的服務方式、時間、診療科目和床位編制;
(七)擬設醫療機構的組織結構、人員配備;
(八)擬設醫療機構的儀器、設備配備;
(九)擬設醫療機構與服務半徑域內其他醫療機構的關系和影響;
(十)擬設醫療機構的污水、污物、糞便處理方案;
(十一)擬設醫療機構的通訊、供電、上下水道、消防設施情況;
(十二)資金來源、投資方式、投資總額、注冊資金(醬);
(十三)擬設醫療機構的投資預算;
(十四)擬設醫療機構五年內的成本效益預測分析。
并附申請設置單位或者設置人的資信證明。
申請設置門診部、診所、衛生所、醫務室、衛生保健所、衛生站、村衛生室(所)、護理站等醫療機構的,可以根據情況適當簡化設置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
第十六條條例第十條規定提交的選址報告包括以下內容:
(一)選址的依據;
(二)選址所在地區的環境和公用設施情況;
(三)選址與周圍托幼機構、中小學校、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布局的關系;
(四)占地和建筑面積。
第十七條由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共同申請設置醫療機構以及由兩人以上合伙申請設置醫療機構的,除提交可行性研究報告和選址報告外,還必須提交由各方共同簽署的協議書。
第十八條醫療機構建筑設計必須經設置審批機關審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十九條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的設置申請的受理時間,自申請人提供條例和本細則規定的全部材料之日算起。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依據當地《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及本細則審查和批準醫療機構的設置。
申請設置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準:
(一)不符合當地《醫療機構設置規劃》;
(二)設置人不符合規定的條件;
(三)不能提供滿足投資總額的資信證明;
(四)投資總額不能滿足各項預算開支;
(五)醫療機構選址不合理;
(六)污水、污物、糞便處理方案不合理;
(七)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條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核發《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的同時,向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上級衛生行政部門有權在接到備案報告之日起三十日內糾正或者撤銷下級衛生行政部門作出的不符合當地《醫療機構設置規劃》的設置審批。
第二十二條《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的有效期,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第二十三條變更《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中核準的醫療機構的類別、規模、選址和診療科目,必須按照條例和本細則的規定,重新申請辦理設置審批手續。
第二十四條法人和其他組織設置的為內部職工服務的門診部、診所、衛生所(室),由設置單位在該醫療機構執業登記前,向當地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備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設置單位或者其主管部門設置醫療機構的決定;
(二)《設置醫療機構備案書》。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備案后十五日內給予《設置醫療機構備案回執》。
第三章登記與校驗
第二十五條申請醫療機構執業登記必須填寫《醫療機構申請執業登記注冊書》,并向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或者《設置醫療機構備案回執》;
(二)醫療機構用房產權證明或者使用證明;
(三)醫療機構建筑設計平面圖;
(四)驗資證明、資產評估報告;
(五)醫療機構規章制度;
(六)醫療機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以及各科室負責人名錄和有關資格證書、執業證書復印件;
(七)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請門診部、診所、衛生所、醫務室、衛生保健所和衛生站登記的,還應當提交附設藥房(柜)的藥品種類清單、衛生技術人員名錄及其有關資格證書、執業證書復印件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條登記機關在受理醫療機構執業登記申請后,應當按照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條件和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時限進行審查和實地考察、核實,并對有關執業人員進行消毒、隔離和無菌操作等基本知識和技能的現場抽查考核。紅審核合格的,發給《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審核不合格的,將審核結果和不予批準的理由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
《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及其副本由衛生部統一印制。
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執業登記申請的受理時間,自申請人提供條例和本細則規定的全部材料之日算起。
第二十七條申請醫療機構執業登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記:
(一)不符合《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核準的事項;
(二)不符合《醫療機構基本標準》;
(三)投資不到位;
(四)醫療機構用房不能滿足診療服務功能;
(五)通訊、供電、上下水道等公共設施不能滿足醫療機構正常運轉;
(六)醫療機構規章制度不符合要求;
(七)消毒、隔離和無菌操作等基本知識和技能的現場抽查考核不合格;
(八)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條醫療機構執業登記的事項:
(一)類別、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所有制形式;
(三)注冊資金(資本);
(四)服務方式;
(五)診療科目;
(六)房屋建筑面積、床位(牙椅);
(七)服務對象;
(八)職工人數;
(九)執業許可證登記號(醫療機構代碼);
(十)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登記事項。
門認部、診所、衛生所、醫務室、衛生保健所、衛生站除登記前款所列事項外,還應當核準登記附設藥房(柜)的藥品種類。《醫療機構診療科目名錄》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條因分立或者合并而保留的醫療機構應當申請變更登記;因分立或者合并而新設置的醫療機構應當申請設置許可和執業登記;因合并而終止的醫療機構應當申請注銷登記。
第三十條醫療機構變更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所有制形式、服務對象、服務方式、注冊資金(資本)、診療科目、床位(牙椅)的,必須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醫療機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簽署的《醫療機構申請變更登記注冊書》;
(二)申請變更登記的原因和理由;
(三)登記機關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一條機關、企業和事業單位設置的為內部職工服務的醫療機構向社會開放,必須按照前條規定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第三十二條醫療機構在原登記機關管轄權限范圍內變更登記事項的,由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因變更登記超出原登記機關管轄權限的,由有管轄權的衛生行政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醫療機構在原登記機關管轄區域內遷移,由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向原登記機關管轄區域外遷移的,應當在取得遷移目的地的衛生行政部門發給的《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并經原登記機關核準辦理注銷登記后,再向遷移目的地的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執業登記。
第三十三條登記機關在受理變更登記申請后,依據條例和本細則的有關規定以及當地《醫療機構設置規劃》進行審核,按照登記程序或者簡化程序辦理變更登記,并作出核準變更登記或者不予變更登記的決定。
第三十四條醫療機構停業,必須經登記機關批準。除改建、擴建、遷建原因,醫療機構停業不得超過一年。
第三十五條床位在一百張以上的綜合醫院、中醫醫院、中西醫結合醫院、民族醫醫院以及專科醫院、療養院、康復醫院、婦幼保健院、急救中心、臨床檢驗中心和專科疾病防治機構的校驗期為三年;其他醫療機構的校驗期為一年。
醫療機構應當于校驗期滿前三個月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校驗手續。
辦理校驗應當交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醫療機構校驗申請書》;
(二)《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副本;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六條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受理校驗申請后的三十日內完成校驗。
第三十七條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機關可以根據情況,給予一至六個月的暫緩校驗期:
(一)不符合《醫療機構基本標準》;
(二)限期改正期間;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不設床位的醫療機構在暫緩校驗期同不得執業。
暫緩校驗期滿仍不通通過校驗的,由登記機關注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三十八條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于每年二月底前,將上年度本行政區域內執業的醫療機構名冊逐級上報至衛生部,其中中醫、中西醫結合和民族醫醫療機構名冊逐及上報至國家中醫藥管理局。
第三十九條醫療機構開業、遷移、更名、改變認療科目以及停業、歇業和校驗結果由登記機關予以公告。
第四章名稱
第四十條醫療機構的名稱由識別名稱的和通用名稱依次組成。
醫療機構的通用名稱為:醫療、中心衛生院、衛生院、療養院、婦幼保健院、門診部、診所、衛生所、衛生站、衛生室、醫務室、衛生保健所、衛生站、急救中心、急救站、臨床檢驗中心、防治院、防治所、防治站、護理院、護理站、中心以及衛生部規定或者認可的其他名稱。
醫療機構可以下列名稱作為識別名稱:地名、單位名稱、個人姓名、醫學學科名稱、醫學專業和專科名稱、疹療科目名稱和核準機關批準使用的名稱。
第四十一條醫療機構的命名必須符合以下原則:
(一)醫療機構的通用名稱以前條第二款所列的名稱為限;
(二)前條第三款所列的醫療機構的識別名稱可以合并使用;
(三)名稱必須史副其實;
(四)名稱必須與醫療機構類別或者診療科目相適應;
(五)各級地方人民政府設置的醫療機構的識別名稱中應當含有省、市、縣、區、街道、鄉、鎮、村等行政區劃名稱,其他醫療機構的識別名稱中不得含有行政區劃名稱;
(六)國家機關、企業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者個人設置的醫療機構的名稱中應當含有設置單位名稱或者個人的姓名。
第四十二條醫療機構不得使用下列名稱:
(一)有損于國家、社會或者公共利益的名稱;
(二)侵犯他人利益的名稱;
(三)以外文字母、漢語拼音組成的名稱;
(四)以醫療儀器、藥品、醫用產品命名的名稱;
(五)含有“疑難病”、“專治”、“專家”、“名醫”或者同類含義文字的名稱以及其他宣傳或者暗示診療效果的名稱;
(六)超出登記的診療科目范圍的名稱;
(七)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規定不得使用的名稱。
第四十三條以下醫療機構名稱由衛生部核準;屬于中醫、中西醫結合和民族醫醫療機構的,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核準:
(一)含有外國國家(地區)名稱及其簡稱、國際組織名稱的;
(二)含有“中國”、“全國”、“中華”、“國家”等字樣以及跨消炎片地域名稱的;
(三)各級地方人民政府設置的醫療機構的識別名稱中不含有行政區劃名稱的。
第四十四條以“中心”作為醫療機構通用名稱的醫療機構名稱,由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核準;在識別名稱中含有“中心”字樣的醫療機構名稱的核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含有“中心”字樣的醫療機構名稱必須同時含有行政區劃名稱或者地名。
第四十五條除專科疾病防治機構以外,醫療機構不得以具體疾病名稱作為識別名稱,確有需要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核準。
第四十六條醫療機構名稱經核準登記,于領取《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后方可使用,在核準機關管轄范圍內享有專用權。
第四十七條醫療機構只準使用一個名稱。確有需要,經核準機關核準可以使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名稱,但必須確定一個第一名稱。
第四十八條衛生行政部門有權糾正已經核準登記的不適宜的醫療機構名稱,上級衛生行政部門有權糾正下級衛生行政部門已經核準登記的不適宜的醫療機構名稱。
第四十九條兩個以上申請人向同一核準機關申請相同的醫療機構名稱,核準機關依照申請在先原則核定。屬于同一天申請的,應當由申請人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核準機關作出裁決。
兩個以上醫療機構因已經核準登記的醫療機構名稱相同發生爭議時,核準機關依照登記在先原則處理。屬于同一天登記的,應當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核準機關報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作出裁決。
第五十條醫療機構名稱不得買賣、出借。
未經核準機關許可,醫療機構名稱不得轉讓。
第五章執業
第五十一條醫療機構的印章、銀行帳戶、版匾以及醫療文件中使用的名稱應當與核準登記的醫療機構名稱相同;使用兩個以上名稱的,應當與第一名稱相同。
第五十二條醫療機構應當嚴格執行無菌消毒、隔離制度,采取科學有效的措施處理污水和廢棄物,預防和減少醫院感染。
第五十三條醫療機構的門診病歷的保存期不得少于十五年;住院病歷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十年。
第五十四條標有醫療機構標識的票據和病歷本冊以及處方箋、各種檢查的申請單、報告單、證明文書單、藥品分裝袋、制劑標簽等不得買賣、出供和轉讓。
醫療機構不得冒用標有其他醫療機構標識的票據和病歷本冊以及處方箋、各種檢查的申請單、報告單、證明文書單、藥品分裝袋、制劑標簽等。
第五十五條醫療機構應當按照衛生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標準加強醫療質量管理,實施醫療質量保證方案,確保醫療安全和服務質量,不斷提高服務水平。
第五十六條醫療機構應當定期檢查、考核各項規章制度和各級各類人員崗位責任制的執行和落實情況。
第五十七條醫療機構應當經常對醫務人員進行“基礎理論、基本知識、基本技能”的訓練與考核,把“嚴格要求、嚴密組織、嚴謹態度”落實到各項工作中。
第五十八條醫療機構應當組織醫務人員學習醫德規范和有關教材,督促醫務人員屬守職業道德。
第五十九條醫療機構不得使用假劣藥品、過期和失效藥品以及違禁藥品。
第六十條醫療機構為死因不明者出具的《死亡醫學證明書》,只作是否死亡診斷,不作死亡原因的診斷。如有關方面要求進行死亡原因診斷的,醫療機構必須指派醫生對尸體進行解剖和有關死因檢查后方能作出死因診斷。
第六十一條醫療機構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對患者實行保護性醫療措施,并取得患者家屬和有關人員的配合。
第六十二條醫療機構應當尊重患者對自己的病情、診斷、治療的知情權利。在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時,應當向患者作必要的解釋。因實施保護性醫療措施不宜向患者說明情況的,應當將有關情況通知患者家屬。
第六十三條門診部、診所、衛生所、醫務室、衛生保健所和衛生站附設藥房(柜)的藥品種類由登記機關核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第六十四條為內部職工服務的醫療機構未經許可和變更登記不得向社會開放。
第六十五條醫療機構被吊銷或者注銷執業許可證后,不得繼續開展診療活動。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六十六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所轄區域內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十七條在監督管理工作中,要充分發揮醫院管理學會和衛生工作者協會等學術性和行業性社會團體的作用。
第六十八條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設立醫療機構監督管理辦公室。
各級醫療機構監督管理辦公室在同級衛生行政部門的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六十九條各級醫療機構監督管理辦公室的職責:
(一)擬訂醫療機構監督管理工作計劃;
(二)辦理醫療機構監督員的審查、發證、換證;
(三)負責醫療機構登記、校驗和有關監督管理工作的統計,并向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四)負責接待、辦理群眾對醫療機構的投訴;
(五)完成衛生行政部門交給的其他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十條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設醫療機構監督員,履行規定的監督管理職責。醫療機構監督員由同級衛生行政部門聘任。
醫療機構監督員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其主要職責:
(一)對醫療機構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指導;
(二)對醫療機構執業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指導;
(三)對醫療機構違反條例和本細則的案件進行調查、取證;
(四)對經查證屬實的案件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處理或者處罰意見;
(五)實施職權范圍內的處罰;
(六)完成衛生行政部門交付的其他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十一條醫療機構監督員有權對醫療機構進行現場檢查,無償索取有關資料,醫療機構不得拒絕、隱匿或者隱瞞。
醫療機構監督員在履行職責時應當佩戴證章、出示證件。
醫療機構監督員證章、證件由衛生部監制。
第七十二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對醫療機構的執業活動檢查、指導主要包括:
(一)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情況;
(二)執行醫療機構內部各項規章制度和各級各類人員崗位責任制情況;
(三)醫德醫風情況;
(四)服務質量和服務水平情況;
(五)執行醫療收費標準情況;
(六)組織管理情況;
(七)人員任用情況;
(八)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檢查、指導項目。
第七十三條國家實行醫療機構評審制度,對醫療機構的基本標準、服務質量、技術水平、管理水平等進行綜合評價。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負責醫療機構評審的組織和管理;各級醫療機構評審委員會負責醫療機構評審的具體實施。
第七十四條縣級能上能下中醫(藥)行政管理部門成立醫療機構評審委員會,負責中醫、中西醫結合和民族醫醫療機構的評審。
第七十五條醫療機構評審包括周期性評審、不定期重點檢查。
醫療機構評審委員會在對醫療機構進行評審時,發現有違反條例和本細則的情節,應當及時報告衛生行政部門;醫療機構評審委員會委員為醫療機構監督員的,可以直接行使監督權。
第七十六條《醫療機構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另行制定。
第七章處罰
第七十七條對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執業的,責令其停止執業活動,沒收非法所得的藥品、器械,并處以三千元以下的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其停止執業活動,沒收非法所得和藥品、器械,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因擅自執業曾受過衛生行政部門處罰;
(二)擅自執業的人員為非衛生技術專業人員;
(三)擅自執業時間在三個月以上;
(四)給患者造成傷害;
(五)使用假藥、劣藥蒙騙患者;
(六)以行醫為名騙取患者錢物;
(七)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它情形。
第七十八條對不按期辦理校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又不停止診療活動,責令其限期補辦校驗手續;在限期內仍不辦理校驗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七十九條轉讓、出借《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沒收其非法所得。并處以三千元以下的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沒收其非法所得,處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并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一)出賣《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二)轉讓或者出借《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是以營利為目的;
(三)受讓方或者承借方給患者造成傷害;
(四)轉讓、出借《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給非衛生技術專業人員;
(五)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它情形。
第八十條除急診和急救外,醫療機構診療活動超出登記的診療科目范圍,情節輕微的,處以警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處以三千元以下罰款:
(一)超出登記的診療科目范圍的診療活動累計收入在三千元以下;
(二)給患者造成傷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三千元罰款,并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一)超出登記的診療科目范圍的診療活動累計收入在三千元以上;
(二)給患者造成傷害;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它情形。
第八十一條任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的,責令其立即改正,并可處以三千元以下的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并可以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一)任用兩名以上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診療活動;
(二)任用的非衛生技術人員給患者造成傷害。
醫療機構使用衛生技術人員從事本專業以外的診療活動的,按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處理。
第八十二條出具虛假證明文件,情節輕微的,給予警告,并可處以五百元以下的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一)出具虛假證明文件造成延誤診治的;
(二)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給患者精神造成傷害的;
(三)造成其它危害后果的。
對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十三條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機關可以責令其限期改正:
(一)發生重大醫療事故;
(二)連續發生同類醫療事故,不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三)連續發生原因不明的同類患者死亡事件,同時存在管理不善因素;
(四)管理混亂,有嚴重事故隱患,可能直接影響醫療安全;
(五)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四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處罰決定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復議。上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請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書面答復。
妹妹借房十來年,不思報恩反生怨
今年56歲的李群是湘中某市一家研究所的職員,丈夫鄭軍原在一家工廠上班,兩人育有一子,名叫鄭成。
鄭軍是家中長子,下面還有一個妹妹和一個弟弟。鄭軍的父母因身體原因,于上世紀80年代初病退,當時弟弟妹妹都還在讀書,鄭軍和李群不但要養家糊口,還要拿出部分工資貼補父母。
鄭軍的妹妹叫鄭云。從小,鄭軍就很疼愛妹妹。高中畢業后,鄭云到一家工廠上了班,但因不知節儉,每個月掙的錢都不夠自己花,常向哥哥要。李群對鄭云很有意見,不止一次因為她跟丈夫吵架、慪氣。
后來,鄭云出嫁并有了孩子,也懂得了省吃儉用,不再跟哥哥伸手要錢,李群夫婦才算過了一段平靜的日子。
轉眼到了1997年6月,李群與鄭軍積攢了幾萬元錢,買了一棟磚木結構的二手房,辦完過戶手續,于1998年1月取得了房管部門頒發的房產證書。因房子太舊,鄭軍決定拆除重建。
就在夫妻倆忙著建房時,鄭云突然帶著女兒哭哭啼啼地找上門來。原來,她和丈夫離婚了。鄭云的丈夫呂某幾年前下海經商,剛開始生意做得很順,但后來由于經營不善欠下巨額外債,幾天前,用于抵押貸款的房子被銀行拍賣,為了不拖累妻子,他決定和鄭云離婚。離婚后,鄭云和女兒連個棲身的地方都沒有,聽說哥哥買了一棟二手房,便趕來向哥哥求助,要求借住一段時間。
妹妹遇到難處,當哥哥的自然要幫,鄭軍決定把房子借給妹妹,李群也表示同意。就這樣,房子一建好,鄭云就帶著女兒住了進去。
房子改建后是一幢三層小樓,于2000年6月取得產權證書。當時鄭云住進了第三層,李群決定將一層、二層出租,便委托一家中介公司辦理此事。一天,中介公司的工作人員帶著承租人前去看房,李群打電話通知了鄭云。誰知沒過多久,中介公司的人打電話給李群:“說得好好的,我們把承租戶帶過去,可你家的房子卻租給了別人,怎么能這樣耍我們呢?”李群一聽有些糊涂,房子沒租出去呀!她決定去找鄭云問個清楚,正要出門,鄭云卻和哥哥鄭軍推門而入。鄭軍對李群說:“房子別再租了,妹妹已經租給別人了。”
“為什么會這樣?”李群不滿地看著鄭云。
“嫂子,真對不起,我一個月前下崗了,現在還沒找到工作,沒有生活來源,又帶著孩子,沒辦法,我只好把房子出租了。等我找到工作,房屋租金就由你們收,前面的租金就算我借你們的吧!”
李群余怒未消,鄭軍急忙當和事老:“這事就這樣了,都是一家人,何況又沒多少租金。”
見丈夫總是袒護鄭云,李群心里很不滿。第二天,中介公司通知李群去解除合同,由于李群有違約行為,中介公司要求她支付500元違約金,李群又埋怨鄭軍太袒護鄭云,鄭軍二話沒說,跑到中介公司交了500元錢。
可接下來的幾年里,鄭云既沒找工作,也沒向李房屋租金。李群明里暗里跟鄭云講了幾次,鄭云一直搪塞,并漸漸記恨起了嫂子,她橫下一條心:“反正是我哥的房子,只要哥哥不發話,誰也別想趕我走。”眼看自己花錢買的房子不但不能住,還不能出租,連個好都討不到,李群氣得牙根疼。其實鄭軍也覺得妹妹做得太過分,他曾悄悄勸鄭云:“你可得盡快找個工作成個家,因為那套房子,我可沒少跟你嫂子吵架,你體諒一下哥吧!”這本是一句實話,可鄭云卻覺得,哥哥寧肯討好老婆也不想幫她,心里對哥哥也有了看法。
一世夫妻一時怨,愛恨輾轉一念間
2007年,鄭成已經26歲。兩年前,他從一所普通高校畢業后一直找不到工作,李群認為,兒子不成材,與鄭云占著那套房子有關。當年,鄭成高考后本可以到一所名牌大學讀預科,但要交一大筆費用,可家里根本沒有余錢,鄭軍和李群決定賣掉那棟房子給兒子湊學費。哪想到,聽到消息的鄭云哭哭啼啼地求他們別賣房子,說她沒房住,女兒正讀高中,房子一賣她母女倆就得睡馬路。鄭軍心一軟,苦勸妻子不要賣房。鄭成最終只好上了一所三本的大學。
鄭成得知那套房子的來龍去脈以及對自己的影響后,也站在了母親一邊,多次跟父親提出收回那套房子。鄭軍兩頭作難,遲遲沒有行動。
2007年11月的一天,因為房子的事,李群忍不住與丈夫發生了爭吵。她認為,鄭云借房子已經十余年,哪有只借不還的?難道要占一輩子?鄭成也生父親的氣,跑到外面找朋友酗酒,醉得一塌糊涂才回家。鄭軍內外交困,很窩心。
過了大概一星期,李群又因為房子的事跟丈夫大吵起來,沒想到,鄭軍竟突然一陣猛咳,口吐鮮血暈了過去。
經醫生診斷,鄭軍患了肺癌,而且已到晚期,基本沒有治療的價值,但李群仍要求醫生給丈夫治,并對丈夫盡心盡力地照顧。為了能讓丈夫有個好心情,她沒再提房子的事。
聽說哥哥患了絕癥,鄭云帶著女兒到醫院看望,李群、鄭成都熱情地跟鄭云打招呼,躺在病床上的鄭軍看在眼里,十分欣慰。
2008年1月初的一天,因為遭遇冰凍,街上車輛禁行,一大早李群便手提一罐燉好的雞湯,冒著刺骨的寒風步行給丈夫送飯,誰知一不留神,在光滑的冰面上摔了一跤,手臂當場骨折。路過的好心人幫她打電話通知了鄭云。鄭云很快趕到,把李群就近送到了醫院。包扎處理后,李群提出轉院和鄭軍住在一起,照顧起來也方便,鄭云卻反對,說:“這事咋能讓我哥知道呢?他要是知道你胳膊摔斷了,肯定影響病情。”隨后打電話把鄭成叫到醫院,說:“你媽由你照顧,你爸我負責,你們千萬對我哥保密,否則會加重他的病情。”一看關鍵時刻鄭云如此體貼,李群心里暗暗感激。她萬萬想不到,鄭云竟別有用心。
當時鄭成剛找到一份工作,一邊上班一邊照顧母親,偶爾還打電話問問父親的情況,每次鄭云接聽電話,都告訴他:“你們放心好了,他好好的。”因工作太忙,鄭成沒有去看望父親。
哪知道,鄭云竟當面一套背后一套,一方面對哥哥殷勤備至,一方面制造李群和鄭成對他不管不問的假相,當鄭軍問起李群和鄭成為何不來醫院時,她撒謊說不知道,還當著鄭軍的面裝模作樣地給兩人打電話,過后對鄭軍說:“哥,嫂子說她有點感冒,不能來了;鄭成說他工作忙,也不能來,要我先照顧你。”
一連幾天不見妻兒來照顧自己,鄭軍十分傷心。他默默感嘆:“還是古人說得好,夫妻本是同林鳥,大難來時各自飛。”他以為是李群對他沒能要回房子有意見,故意不照顧他,對妻子有了恨意,恨屋及烏,他覺得兒子也不好。
見哥哥對嫂子和侄兒有了意見,鄭云趁熱打鐵,一次次“撥通”李群與鄭成的手機,“催”他們來醫院,然后一次次告訴鄭軍兩人不愿來看他。鄭軍的心情一天天變得沉重。
“親情協議”惹禍端,三場官司才了斷
在醫院住了一段時間,醫生建議鄭軍回家保守治療,鄭云趁機動員哥哥:“隨我回家吧,我繼續照顧你,更方便。”自認為被妻兒遺棄的鄭軍對妹妹十分感激。
隨妹妹回家數天后,鄭軍仍沒等來妻子和兒子,徹底絕望了。知道自己來日不多,他把妹妹叫到床前,說:“哥沒什么送你的,這幢房子就歸你了。房子是我的戶頭,我跟你寫個買賣協議,免得他們以后找你麻煩。”這正是鄭云所企盼的,她心花怒放,在虛情假意地推辭一番后,立即出門找人擬了一份書面協議:鄭軍將房子作價6.5萬元賣給鄭云,賣房的理由是湊錢治病。2008年2月15日,鄭云憑著這份協議到房管部門辦理了房屋過戶手續。
2008年3月下旬,李群傷愈出院后急忙趕到醫院,才知道鄭軍已出院去了鄭云家。她又趕到鄭云那兒看望丈夫,發現鄭軍骨瘦如柴,忍不住淚流滿面。可鄭軍對她卻十分冷漠,側過身子話都不跟她說。李群提出接他回家,也遭拒絕。
李群不知道丈夫為何變成這樣,她想跟丈夫解釋自己手臂受傷的事,又怕影響他的病情。鄭云在旁邊擔心事情露餡,說:“哥知道自己來日不多,愿意讓我照顧他。”李群只好讓鄭軍留下,自己時常做些好吃的送過去。
到2008年8月,鄭軍的病情日漸加重,兩個月后,鄭軍去世。
料理完丈夫的后事,李群跟鄭云提出歸還那幢房子,鄭云便把鄭軍賣房的事講了一遍。李群以為她在開玩笑,一看她拿出了賣房合同及新房產證的復印件,才傻了眼。她萬萬想不到,相濡以沫二十幾年,鄭軍會給她來這一手。她以為是鄭云趁鄭軍神志不清時做了手腳,急忙跑到房管部門查詢,合同原件顯示,簽名確實是鄭軍的親筆,而且,鄭云還向房管部門交納了稅費。
李群仍不甘心,她認為,鄭云根本拿不出6萬多元購房款,所以買賣一定是假的!她找到鄭云質問房款的去向,鄭云難以自圓其說,因為鄭軍住院時的費用都是李納的。
李群憤懣不已,經多次與鄭云協商退房無果后,于2008年12月17日將鄭云告上了法庭,請求法院判決鄭云與鄭軍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法庭上,鄭云公然撒謊:“當年買這個房子,其實是我出資的,只不過登記的是我哥的名字,要不然我住了十來年,我哥為何不要回去?”李群當庭出示了當年的購房合同及自己交納相關稅費的證據,鄭云一時無言以對,但她仍極力辯駁:“李群與鄭軍是夫妻關系,在對房屋買賣時鄭軍的行為可以代表李群,而且原房屋產權登記的是我哥哥的名字,我認為李群作為個人無權對房屋買賣合同的有效性提出異議!”庭審結束,沒有當庭宣判。然而沒過幾天,鄭云突然來到法院,提交了一份同意調解的申請書。
奇怪的是,當法官通知鄭云進行調解時,她不是不來,就是到法院后又提出非常苛刻的條件,讓調解無法進行。
為了能妥善解決家庭糾紛,李群提出只要鄭云退還房屋,自己愿意對其進行一定的經濟資助。然而,鄭云對她的提議不予理會。
2009年3月17日,法院以鄭云在明知該訴爭房屋系李群與其丈夫鄭軍的夫妻共同財產及李群未知情且鄭云也未實際支付購房款的情況下,仍與鄭軍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行為屬惡意串通、損害了訴爭房屋共有人李群的合法權益為由,做出一審判決:被告鄭云與鄭軍簽訂的購房合同無效。
領到判決書的第二天,李群便心急火燎地來到法院向法官反映了一個非常重要的情況:鄭云一直以調解為名拖延時間,原來那幢房子正面臨拆遷,拆遷補償款近30萬元已經全部被鄭云領走。
原來,李群因住得遠,加上平時工作繁忙,那幢房子被列入拆遷范圍她都不知道。鄭云趁機在拆遷辦人員上門核實情況時,將新房產證交出查驗。拆遷辦的人員在確認房產證屬實后,與鄭云簽訂了房屋拆遷合同。為了不讓法院與李群知情,鄭云以同意調解為由拖延時間,然后在法院判決前將拆遷款全部領走。
2009年4月16日,李群與兒子鄭成一起將鄭云及拆遷公司到法院,要求鄭云返還30萬元拆遷款,拆遷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然而,此時的鄭云卻帶著30萬元拆遷款“失蹤”了。李群無奈,只好向法院申請公告送達書。公告期滿后,法院對此案進行公開審理。鄭云沒有出庭應訴,法院于2010年2月25日做出缺席判決:鄭云與鄭軍簽訂的購房合同無效,鄭云向李群、鄭成返還房屋拆遷款30萬元;拆遷公司在本案中沒有過錯,不承擔連帶責任。因鄭云下落不明,法院采取公告送達方式向鄭云送達判決書。
直到2010年7月,公告期限屆滿,鄭云依然沒有蹤影,案件執行陷入僵局。
2010年8月,鄭軍的父親去世,留下一棟房產。剛料理完公爹的后事回到家,李群突然接到小叔子鄭強的電話:“嫂子,告訴你一個好消息,鄭云剛給我打電話,說要回來分割父親的遺產,你趕快想辦法!”放下電話,李群立即打電話把這個消息告訴了律師。律師與李群商量后決定,再打一場官司,把屬于鄭云該繼承的遺產保全下來。第二天,李群向法院遞交訴狀,要求判決確認鄭云繼承財產的份額,再由法院將該部分遺產執行給她。法院立案后,根據法律規定,依職權追加鄭軍的弟弟鄭強作為第三人參加本案訴訟。
幾天后,鄭云從外地一回來,李群就從鄭強那里得到消息,立即向法官反映,法官馬上開出拘傳票,將鄭云堵在了鄭強家中,隨后拘傳到法院準備開庭。
庭審過程中鄭云依然十分囂張:“李群,我告訴你,我哥把房子給了我,拆遷款就屬于我,你一分錢都別想得到!”
鑒于鄭云態度惡劣,且涉嫌拒不執行法院判決,法院決定先對她進行司法拘留,等案子判決后,視執行情況再對她進行相應處理。
2010年9月中旬,法官來到拘留所,向鄭云宣讀了判決書:應由鄭云享有的其父的遺產份額,折合現金價款為人民幣20萬元,該款歸原告李群享有。其余所欠10萬元由法院對鄭云繼續執行。法官同時告誡鄭云,如果她繼續拒不執行判決,法院會將此案移交檢察機關,對她以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罪立案偵查,然后再向法院提起公訴,如果罪名成立,將可能判處她有期徒刑!聽了法官的宣判與告誡,鄭云面色灰白,忙不迭地對法官表示:“我愿意執行法院判決。”2010年12月10日,鄭云主動到法院履行了10萬元的付款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