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鄰里互助、見義勇為等行為是我們生活中經常會遇到的事情。然而,您是否知道,這助人與被助也需要依法進行,也要講點法律意識。否則,您可能搭上時間、金錢和精力,卻并不能得到別人的理解和認可;也可能得到了別人的幫助卻不能理解別人。下面,就讓我們看幾個發生在身邊的實例。
助人者,您就是無因管理人
張家與王家是東北某農村的兩戶普通農家,兩戶人家比鄰而居,相處得非常融洽。張家人三代同堂,是一個熱熱鬧鬧的傳統大家庭。王家則只有小兩口,日子過得相對簡單些。雖然家庭狀況不一樣,可是兩家人平日里都是勤勤懇懇地勞動,辛辛苦苦地掙錢。張家飼養了幾頭奶牛,為城里的乳制品廠提供鮮奶;王家小兩口也不怕吃苦,養了一圈豬,為肉制品廠提供生豬;兩家人的日子都過得紅紅火火。
然而天有不測風云。這天,王某去城里辦事,妻子在家突然病例。當王某趕回家中時,妻子已被朋友們送進了醫院。王某沒顧得上交待家里的事,就火速趕往醫院。由于妻子的病情比較嚴重,需要人護理,王某到了醫院后就連續幾天沒能離開。張某一家人見到王某夫妻當晚沒能回來,估計是病得不輕,就主動承擔了為王家那一圈豬進行喂食的工作。在隨后的幾天里,張家的人定時為王某家的豬準備飼料并進行喂食,當王某回到家中時,那一圈豬不但沒有餓著,反而頭頭膘肥體壯,令王某感動不已。王某對張家人甚是感激,并支付了一定的飼養費用。
在本事件中,張某一家人自愿地對王某家飼養的豬進行照管、飼養,就是一種比較典型的無因管理行為。所謂無因管理,就是指沒有受他人的委托,也沒有法律規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的利益遭受損失,自覺地為他人的利益所進行的管理或者服務的行為。張某一家人為了使王某家的豬能正常生長,而對它進行飼養、照料,既沒有受王某的委托,也沒有法律所規定的義務,只是為了避免王某家的豬被餓壞,才自覺地進行了管理,因此張家人的行為就屬于無因管理行為。正因為無因管理行為是一種沒有法定或約定義務的自覺管理行為,因此對這種行為,社會應當大力提倡并予以弘揚。
受益人,請支付必要的費用
劉家與趙家同住在一個四合院內,是多年的老鄰居。這年,趙家一家人因工作關系暫時離開本市,到外地工作,房子也因此上了鎖,無人居住和照管。不巧的是,這年卻刮起了幾十年不遇的大風,整個四合院內年久失修的老屋在大風的肆虐下都岌岌可危。為了安全,劉先生在大風的間歇期間,買來了建筑材料修繕了自己家的房屋。欣賞著自家修繕牢固的房屋,再看看趙家搖搖欲墜的老家,劉先生心中有些不忍,他與妻子商議,在自己家并不富裕的存款中拿出一部分,再買點建筑材料,在大風到來前,幫趙家也修一修房子,這樣也免得趙家人回來后無處棲身。
建筑材料買來了,劉先生搬來了梯子,上上下下地對趙家的房子開始了維修。眼看著破舊的老屋在劉先生的雙手下修繕得越來越堅固,不幸卻在這時發生了,劉先生不知怎么從房頂上跌了下來,由于摔下來的那一瞬間沒有任何思想準備,劉先生傷得不輕。之后一系列的醫療、護理,對這個并不富裕的普通家庭來說不啻是一個沉重的經濟包袱……
轉年,趙家從外地回來了。劉先生一家迫于無奈向趙家人提出了賠償請求:由于劉先生是在為趙家修繕房屋的過程中受傷的,所以請求趙家承擔劉先生的部分醫療費用。然而,讓劉先生一家沒有想到的是,趙家竟然一口拒絕了劉家人的請求。趙家稱,自己并沒有委托劉先生一家為自己看家護院,更沒有讓其為自家維修房屋。至于劉先生自愿維修房屋,那是他自己的事,出了事也只能由他自己承擔責任,跟自己沒有任何關系。因此,自己沒有義務為劉先生承擔任何費用。趙家人的話讓劉先生一家傷心不已,他們做的明明是好事,怎么到頭來卻得不到好報呢?他們不得不一紙訴狀將趙家告上了法庭。
法庭根據雙方提供的事實和證據,最后判決:趙家雖然沒有委托劉先生為自家修繕房屋,但劉先生為了避免劉家的房屋遭受損失,自覺地對趙家的房屋進行了善意的維修、管理,屬于民法上的無因管理行為。根據《民法通則》第93條規定:“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損失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費用?!北景钢械膭⑾壬m然沒有受到趙家的委托,也沒有法定的義務為趙家修繕房屋,但是劉先生的這種善意的管理和維修房屋的行為,是符合民法所規定的無因管理條件的。因此,趙家應當支付劉先生為修繕房屋支付的材料費、誤工費及部分醫療費用,法律作此規定有利于保護無因管理人的合法權益。
管理人,請盡妥善保管的義務
錢先生是某工廠的生產調度,由于工作性質特殊,要求工作人員“三班倒”。錢先生這天值的是晚班,晚上10點鐘下班,與往常一樣,他騎著自己的自行車回了家。也許是近期工作比較緊張,有些疲憊的錢先生把車子停放在單元樓門口后,竟然忘了上鎖就上樓回家睡覺了。錢先生走后不久,和他同住一樓的季先生夫婦從外面看電影回來。季先生在鎖自己的自行車時,無意間發現了錢先生的自行車沒有上鎖。出于好心,夫妻二人將自行車推進了樓道里,以免被壞人發現,但是他也沒有把車子上鎖。
第二天一早,錢先生下樓來取車時,在原來的地方怎么也找不見自己的自行車,他的行動引起了不少鄰居的圍觀,這時恰巧也在樓下的季先生告訴錢先生,他的車子昨晚被自己推進了樓道里??僧斔麄冓s到樓道里時,卻是空空如也,季先生呆住了。錢先生向公安機關報了案,并要求季先生賠償他的損失。
本案中的季先生對錢先生自行車的管理,是一種無因管理行為,他的這種行為是我們應當予以提倡和鼓勵的。那么,是否因為季先生進行的是一種無因管理行為,他就可以不對錢先生的損失承擔責任了呢?回答是否定的,因為無因管理人對管理的財物,應當盡一種善意、妥善的保管責任,對因保管不善而引起的損失,管理人應當賠償一定的損失。本案中的季先生雖然出于好意,對錢先生未上鎖的自行車進行了一定的管理,但是由于管理時,他沒有盡到妥善保管的責任,致使車子被盜,因此他應當承擔因保管不善而引起的部分損失。而錢先生自身也存在疏于管理的過錯,因此他也應當對自己的疏忽大意承擔部分責任。這個案例告誡我們,對他人的物品進行無因管理時,一定要好事做到底,盡到妥善管理的義務。
助人為樂,鄰里互幫是我們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這種美德需要全社會、全體公民在道德上、輿論上給予大力地鼓勵和弘揚。從民法的角度來分析,這種助人為樂的行為中有很大一部分又屬于無因管理行為。在我們的法制建設日益完善、人們的生活更加豐富多彩的今天,愿我們每一個公民都能了解相關的法律知識,樹立起依法受助和妥善助人的意識,只有這樣,才能減少因此而產生的民事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