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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于*年5月1日起施行。這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部規范地方機構編制管理的行政法規,填補了地方機構編制管理工作的法制空白,將為各級政府的機構編制管理奠定強有力的法治基礎,有利于推動依法行政,實現地方政府機構和編制的法制化、科學化和規范化。
一、加強學習,充分認識《條例》頒布實施的重大意義
在我國經濟和社會事業飛速發展過程中,地方機構編制管理工作無法可依,造成機構編制工作矛盾重重,步履艱難,迫切需要出臺相應的法規,彰顯承擔黨和國家執政資源配置的機構編制工作的應有作用。由于新中國成立至今沒有專門出臺與地方機構編制工作相配套的法律法規,加之政治和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滯后,地方各級政府機構臃腫、職能重疊、人浮于事的現象普遍存在。雖然自上世紀80年代以來,機構改革已歷經數次,但由于缺乏法制支撐,終究沒有走出“精簡-膨脹-再精簡-再膨脹”的怪圈。黨中央、國務院一直十分重視地方機構編制法制化建設,歷經多年研究、探索、論證,充分吸收了各方意見,終于在今年“兩會”開幕前夕,頒布了《條例》。《條例》出臺既實現了近年來“兩會”代表、委員及機構編制部門呼吁制定“機構編制法”的愿望,也顯示了黨和政府進一步推進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決心,標示著我國“機構編制法定化”邁出了實質性步伐,具有里程碑式的意義。
《條例》是規范我國地方政府機構編制管理的重要行政法規。《條例》全文2700余字,分6章、30條,側重對機構設置、編制管理、監督檢查及法律責任等四個內容進行了明確規定。全市各級機構編制部門和機構編制工作者,一定要充分認識《條例》出臺對于規范機構編制管理,實現機構編制管理由“人治”向“法治”轉變的重大意義。要通過自學、專題輔導,全面掌握《條例》的精神實質,爭當自覺執行《條例》的模范。要及時、廣泛、深入地宣傳《條例》,使廣大地方黨政機關工作人員,特別是各機關的主要負責人和具體負責組織人事工作的同志,準確地了解和掌握《條例》所規定的原則、要求的具體內容,以及違反《條例》規定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從而增強依法辦事的自覺性,主動配合機構編制部門抓好機構編制日常管理工作,切實提高我市機構編制管理工作的法制化水平。
二、全面貫徹,堅決按《條例》規范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工作
近年來,我市按照中央、省、市的有關文件精神,采取各種措施,嚴格控制機構編制膨脹,機構編制管理總體效果是好的。但是,在個別地方、個別單位也存在著違反機構編制工作原則和程序,超編進人,違規進人,混編混崗,超職數配備領導干部,擅自設立機構等現象。這些現象的存在有損于機構編制紀律的嚴肅性,背離了科學發展、構建和諧社會的要求,同時也給各級政府財政背上了沉重的袍袱,必須以《條例》實施為契機,堅決予以糾正。
從現在起,我們要嚴格按照《條例》精神,狠抓貫徹落實,從嚴管好機構編制。一是堅持科學規范有利于提高行政效能的原則。以職責的科學配置為基礎,綜合設置機構,圍繞職責明確、分工合理、機構精簡、權責統一的目標,進一步科學地界定各部門職能,防止交叉扯皮。對職責相同或相近的,原則上由一個行政機構承擔,對有異議分歧的,主動協商理順,歸口管理,防止重復執法,多頭執法,盡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辦事效率。二是堅持從緊從嚴有利于節約行政成本的原則。下一步在設置機構、核定編制時,應當遵循協調和可持續發展要求,充分考慮財政的供養能力;機構實有人員不得突破規定的編制,杜絕超編進人;禁止擅自設置機構,防止因人設費;對擅自設置機構和增加編制的,不得核撥財政資金或者挪用其他資金安排其經費。三是堅持制度約束有利于依法行政的原則。各級政府在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方面,要按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辦事,堅決克服主觀隨意性和“人治”現象,達到公開、公平、公正的要求。
三、強化監管,切實維護《條例》的嚴肅性
為了保證《條例》的貫徹執行,在機構編制管理中充分體現法規的約束力,《條例》第四章明確了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和監察機關的監督檢查職責和程序;要求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定期評估機構和編制的執行情況,并將評估結果作為調整機構編制的參考依據;規定了對機構編制違法違規行為的舉報制度。我們將以貫徹《條例》為契機,重點督查縣(市)區直機關人員編制管理和市直行政事業單位機構設置和人員編制結構管理等方面的情況;要重點督查鄉鎮機構編制和人員落實“只減不增”情況、鄉鎮機關事業站所人員編制實行“實名制”管理情況和向社會公開情況。要通過設立機構編制投訴舉報專用電話**,暢通社會監督管理渠道,主動接受社會和群眾的監督,及時查處違反機構編制法規行為。
為了切實懲治機構編制管理中的違法行為,《條例》第五章針對擅自設立、撤銷、合并行政機構或者變更規格、名稱,擅自改變行政機構職責,違反規定審批機構、編制等八種違法行為,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要依法給予處分。情節特別嚴重、觸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全市各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要認真履行《條例》賦予的職責,嚴格按《條例》的要求,進一步規范我市的機構編制監督管理工作,堅決防止和糾正貫徹實施《條例》不得力、不到位的現象,嚴肅查處機構編制管理中的違法違紀行為,切實維護《條例》的嚴肅性和權威性,保證《條例》確立的各種規范落到實處,把我市的機構編制管理工作水平提高到一個嶄新的高度。